醫療糾紛有幾種解決途徑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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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有幾種解決途徑

醫療糾紛有幾種解決途徑范文1

的一般性醫患糾紛,以醫院為調處責任主體,對賠付金額5000 元以上的一些疑難復雜的醫患糾紛,由調處中心負責調處,醫院積極配合。凡經醫調中心或醫院調解達成協議涉及經濟賠償的,由醫調中心統一向患方支付。 圖為2008 年5 月6 日,醫患糾紛當事人來到醫患糾紛調處中心尋求幫助

設立獨立于醫院和患者的第三方機構來調解醫患矛盾,這一國際通行模式在各地試點中艱難起步

湖南人黃石磊一家正在經歷一場噩夢。8月16日,黃的妻子在廣東省東莞市樟木頭人民醫院產下一名女嬰。可這個新生命卻嚴重畸形――左小臂和手掌缺失,左腳踝關節以上部分骨骼缺失,面部左下頜部分骨骼缺失。

“樟木頭人民醫院給孩子做過三次B超,結果都說正常。”8月21日,黃石磊的姐姐對《財經》記者說,他們一家認為醫院存在過失,希望其賠償孩子撫養費25萬元。

但樟木頭人民醫院以廣東省衛生廳2006年發出的《關于印發〈廣東省衛生廳產前診斷技術管理實施細則〉相關配套文件的通知》為依據,認為自己屬于基層醫院,設備資質原本就檢測不出嬰兒的四肢畸形,因此沒有過錯。黃石磊一家則認定,醫院從來沒有告知上述信息,雙方爭執不下。

令黃石磊一家痛苦的是,他們竟然找不到解決糾紛的有效方法。樟木頭人民醫院強硬表示:如家屬堅持要求賠償,就走法律程序。而如果提訟,黃石磊一家必然面對高額費用、繁瑣的程序和漫長等待。因此,一家人決定用靜坐、媒體報道的方式給醫院施壓。

這樣的糾紛遠非個案。在全國范圍內,醫療糾紛數量一直呈上升趨勢。北京市衛生局副局長鄧小虹表示,近幾年,北京市醫患糾紛案件以每年10%-20%的速度遞增。上海市第二人民醫院副院長王方也透露,上海醫療糾紛的增速每年約為30%。而深圳市醫學會近兩年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案件的數量,則以每年70%的速度遞增。

在許多醫患糾紛當中,患者都希望以“鬧”來解決問題,或靜坐、聚眾吵鬧、大打出手,或在醫院大設靈堂。東莞市衛生局曾在2007年稱,該市采用合法途徑解決的醫療糾紛不超過10%。

“鬧”的結果常常是兩敗俱傷。在專家們看來,患者的“鬧”固然不夠冷靜,但很大程度上,正是中國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缺陷,將患者“逼上梁山”。

“中立”困境

《財經》記者了解到,為探索醫療糾紛有效解決機制,目前部分地區已陸續開展“第三方調解”試點,模式雖然各不相同,但都希望設立獨立于醫院和患者之外的第三方機構,以調解醫患之間的矛盾。

中國醫療糾紛的處理,歷來是個難題。2002年,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下稱《條例》),這是中國目前解決醫療糾紛的最直接法律依據。《條例》除明確了醫療事故的概念、等級、分類方法,還增加了醫療事故及相關爭議的處理渠道。然而,從誕生之日起,這一法規就面臨眾多指責。

首先,《條例》的適用范圍只是醫療事故。而醫療事故在當前的醫患糾紛中只占大約20%,更為普遍的是,醫院在服務態度、醫院管理或醫療質量方面存在差錯,從而引起糾紛,但并沒有達到醫療事故的程度。也就是說,約80%的醫療糾紛在現有法律框架內仍無法保障解決。

其次,按照《條例》,一旦醫患雙方發生民事責任爭議,解決途徑有三:醫患雙方協商;衛生行政部門調解;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但在現實當中,三條途徑都存在問題。

――醫患雙方協商的途徑最為常用。但由于雙方信息不對稱,倘若對同一事件的認知存在較大差異,協商就很難繼續。

――衛生行政部門的行政調解也常受到患者質疑?;颊哒J為,衛生行政部門跟醫院是“一家人”,必然會袒護醫院,難以做到中立。

――至于司法訴訟,對患者而言,要耗費大量金錢和精力,且即使選擇訴訟或者行政調解,還須面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這一關鍵環節。而由于進行鑒定的醫學會與醫院之間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其鑒定結果也常遭民眾質疑。

事實上,一些醫學會的技術鑒定的確存在問題?!敦斀洝酚浾吡私獾剑F州省醫學會曾對省內各市醫學會進行鑒定的54例醫療事故爭議進行了重新鑒定,有一半的結論被。2002年至2007年5月,中華醫學會曾對江蘇省醫學會進行鑒定的九例醫療事故爭議重新鑒定,結果有兩例與原鑒定結論不符。

在現有公立醫院為主導的制度模式下,無論是醫療行政部門的調解,抑或醫療事故鑒定機構的檢驗報告,都必然受到公眾對于其中立性與客觀性的質疑。這是醫療糾紛解決機制難獲突破的深層原因。

“第三方調解”試點兩難

在其他國家和地區,當發生醫療糾紛時,除了訴訟,由醫患之外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調解,已經逐漸成為主流,大部分患者更傾向于向調解機構求助。

國際上普遍做法有二:一是醫師購買醫療責任保險,彼此共擔醫療糾紛風險;二是醫務人員行業協會參與醫療糾紛調解工作。且調解的費用通常也由醫療保險責任公司支付,患方求助時,幾乎不用支付費用。若患者對調解機構處理結果不滿,仍可以向法院提訟。

中國已有不少地方展開了第三方調解的試點。然而,和國際慣例相比,中國的第三方調解機構在維持專業水準的前提下,如何保持中立性,同時如何有效維持機構自身的運轉,均是必須解決的難題。

中國醫師協會會員部主任謝啟林等專家指出,中國的醫師協會目前還難以直接參與醫療糾紛的調解。在其他大部分國家,醫生行醫自由度很高,醫院之間也存在競爭機制,行業協會有很強的凝聚力和權威性。在行業自律、政府監督、媒體監督之下,加上法律界人士的制衡,行業協會可以較為“中立”地完成調解工作。

但在中國,醫生的行醫資格必須依附于醫院才能生效,而只有公立醫院的醫生才比較容易獲得職稱等資格的認可和晉升。公立醫院又是衛生行政部門的“下屬”,這就使醫師協會很難成為中立的第三方獲得患者的信任。而脫離醫療衛生現有體系而成立的調解機構,一方面在專業性方面受到制約,另一方面也常常遭到醫院的抵制。因此,中國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現有的幾種試點模式,均走得比較艱難。

北京、吉林等地采取的是醫療責任保險加調解中心的模式。具體由政府規定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必須參加醫療責任保險,保險公司自己出資成立或者委托調解機構對醫療糾紛進行調解,確定糾紛為醫院責任時,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

北京醫學教育協會醫療糾紛調解中心,是受太平保險有限公司委托的調解機構。中心主任周東海告訴《財經》記者,該中心目前每年受理200多件醫療糾紛調解案件,成功率在90%以上,絕大部分案件患者都得到了賠償。

另一接受委托的北京衛生法研究會醫療糾紛調解中心的信息顯示,該中心2005年運行以來,受理的醫療糾紛案件以每年41%的速度遞增。截至2008年4月30日,該中心共受理調處醫療責任保險醫療糾紛案3318例,調解成功2276例,經調處成功的零賠付結案484例。

實際上,這一模式受到不少醫院和患者的質疑。若非行政命令,相當一部分醫院不愿購買責任保險,他們認為自己協調的效果更好,賠償額甚至低于保費。醫療責任險在吉林省啟動一年多來,數百家國有醫療機構只有40多家參保。而在患者一方,普遍懷疑調解中心有偏袒醫院的驅動力,為保險公司“省錢”,因而仍有怨言。

天津市采用由營利性機構參與調解的模式。具體由天津市金必達醫療事務信息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下稱金必達公司)與天津市仲裁委員會聯合成立的天津市仲裁委員會醫療糾紛調解中心進行調解,患者需要繳納醫院最終賠款的10%作為報酬。調解成功之后,如果雙方自愿,還可以由天津市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不過,由于公司利潤與醫院賠款掛鉤,金必達公司幾乎無疑會偏向于患方,這遭到醫院的質疑。

在山西、江蘇、浙江、上海等地,則由屬于群眾自治組織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由于不受衛生行政部門管轄,其中立性毋庸置疑。不過,鑒于醫療糾紛專業性強,普通的調解員難以勝任。由此,山西省在2006年成立了全國首家省級專業性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山西省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下稱醫調委)。該會有醫學專家46名,既有醫學學歷又有律師資格的專家有三名。

不過,山西省醫調委主任韓學軍告訴《財經》記者,醫調委目前首要解決的是經費緊張難題。由于其提供的調解服務是免費的,醫調委自身的運行經費需要由地方政府支持,而經費的到位頗為困難。為此,韓學軍不得不創辦培訓公司以增加收入,甚至也計劃與保險經紀公司合作,在醫療機構中推廣實施醫療責任險。

《財經》記者了解到,深圳市衛生局目前正在籌建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委員會(下稱調委會),它由具有醫學、法學和心理學專業知識的專職人員組成,歸深圳市司法局領導,隸屬于深圳市人民調解委員會,運行資金則由深圳市財政支持。調委會將在司法局、司法所、醫療機構設置派出機構,糾紛雙方可以自愿由調委會調解。

但深圳市衛生局工作人員告訴《財經》記者,調委會的籌建“困難重重”,可能短時間內難以推行。參與此事的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律師庹明生則分析,如果調解員不具備醫學專業知識,就難以勝任;如果把調解工作全部交給醫療系統人員,又難以保證中立性。

中國醫師協會會員部主任謝啟林也表示,由于大部分的醫療糾紛最終以經濟賠償了結,因此調解員還應具備經濟評估的專業技能。目前,有資質的調解員不足是最大的瓶頸。

另據《財經》記者了解,此前廣東省東莞市也曾經有政協委員建議有關部門建立醫療糾紛調解中心。但據東莞市衛生局回應,同樣由于受到人手限制,此類機構尚無法建立。

根本措施在推進醫改

盡管存在局限,但種種跡象表明,“第三方調解”目前備受衛生行政部門推崇,各地的試點也得到認可。

業內專家也表示,雖然各種模式均存在缺陷,但仍應積極嘗試,探索適合國情的糾紛解決機制。專家們也提醒,“第三方調解”并非萬能。因此,構建全方位的醫療糾紛解決機制至關重要。

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醫藥衛生管理學院副教授賈紅英強調,政府應該在立法上做出更多突破。2002年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有太多局限性,政府應該制定《醫療糾紛處理辦法》,使包括醫療事故、醫療差錯在內的各種醫療糾紛都能在法律的框架下獲得解決。同時,完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制度也很重要,應允許更多的機構參與到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中來,并通過異地鑒定、雙盲鑒定等制度,保障技術鑒定的中立性。

專家還指出,政府應該通過立法形式保障各種調解機制都獲得發展,例如完善制度,通過立法推廣醫療責任險,既加強對醫療責任險的監督和指導,又給醫療責任險一個自由發展的空間。政府不僅自身要加大對于調解機構的財政支持,還應創造政策環境,使調解機構可獲得更多資金來源,例如保險公司的支付、慈善組織的捐款等。

更重要的是,只有醫療衛生體制改革進一步推進,醫療糾紛的解決機制才能獲得最根本的改善。例如,如果衛生行政機構與醫療機構做到“管辦分離”“政事分離”,衛生行政機構就可以真正以醫療機構監督者的身份存在,而不會被民眾認為是公立醫院的“總院長”,從而失去行政調解的權威。

此外,強化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職能、建立醫院之間的競爭機制,還可以督促醫療機構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加強和患者的溝通,在起點上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完善對民眾的醫療保障體系、強化患者在就醫過程中的權利,也可以讓患者更加放心地就醫,減少沖突。

醫療糾紛有幾種解決途徑范文2

【關鍵詞】 醫院;醫療責任險;賬務處理

醫療糾紛處理是醫院的難題,有些醫療糾紛當事人聚眾鬧事,嚴重擾亂了醫院的正常秩序。如何創建平安醫院 ,已是社會共同關注的問題。2011年,廣東省將落實《醫院投訴管理辦法(試行)》,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醫療秩序。北京、上海、吉林等地借助醫療責任保險的風險分擔機制,實現醫療風險責任承擔的社會化,并取得初步成效。在此基礎上,一些保險公司紛紛推行“醫患關系第三方管理”?!搬t患關系第三方管理”是指由獨立于醫患雙方的保險公司,運用醫學、法學、保險等手段,以醫療責任險為載體,對醫療行為風險實施的一種事先預防、事中調解、事后補償的新型保險服務、保障機制。保險公司全面承擔醫院的醫療糾紛處理、行政調解及司法訴訟工作。廣東將由政府相關部門共同推動醫療責任保險,組織公立醫療機構統一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鼓勵和支持其他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醫療責任保險將患者索賠的義務交給了保險公司的調解小組,這樣可以在醫患之間形成一個緩沖帶,醫方可以避免與患者進行直接對抗,減輕對醫療機構造成的壓力和影響,患者可以得到及時的處理和賠償,對緩和醫患對立關系有一定的緩解作用。現有《醫院會計制度》沒有明確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的賬務處理,隨著越來越多的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規范其賬務處理顯得越來越迫切。

一、醫療責任險應支付的金額

醫院參加醫療責任險的難點是支付的保險金額怎樣才合理,金額是多少醫院才能負擔得起。現在的醫院會計制度既沒有像壞賬準備那樣規定按百分之幾計提,也沒有像醫院的科研支出那樣支出不能超過業務收入的百分之幾。由于沒有統一的規定,醫院只能按保險公司的計法,按醫院以往醫療糾紛的賠償金額和醫院的床位數、醫務人員的人數乘以風險系數來確定繳交醫療責任險的金額,這樣醫院處于被動的狀態。如醫療責任險廣泛推行,省市應出臺計算繳交的醫療責任險的指導標準,繳交金額應在醫院的承受能力范圍內。

二、醫院發生糾紛時醫院的賬務處理

1.1998年頒布的《醫院會計制度》,醫療賠償費是在其他支出中列支;2006年衛辦規財發[2006]219號文《醫療機構2007年政府收支分類改革支出經濟分類科目》中在醫療支出、藥品支出和管理費用中增加醫療賠償費和訴訟費明細科目。有些醫院購買的醫療責任險一次全部在管理費用中開支,與醫院執行的權責發生制相抵觸,造成不能真實反映醫院的收支情況。在即將實施的新《醫院會計制度》中,增加了“專用基金――醫療風險金”科目,但對醫院發生糾紛的賬務處理未有明確的指引。

2.以往各醫院發生醫療糾紛時的賬務處理,根據個人的理解,各有各的做法。通常一般有如下幾種賬務處理方法:

第一種賬務處理方法:

發生醫療糾紛支付賠償時:

借:醫療支出

貸:銀行存款

收到保險公司支付的賠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醫療支出

由于保險公司支付的都要過一段時間才能理賠,醫療機構收到賠款往往是過了幾個月或更長的時間,這種賬務處理不能真實地反映醫療機構的收支情況。

第二種賬務處理方法:

發生醫療糾紛支付賠償時:

借:醫療支出

貸:銀行存款

收到保險公司支付的賠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收入

這種賬務處理方法,將收取的理賠款確認為醫院的收入,不符合醫院收入的范圍,虛增了醫院的收入和支出。

第三種賬務處理方法:

發生醫療糾紛支付賠償時:

借 :其他應收款――醫療賠償――某某案

貸:銀行存款

醫院收到保險公司賠款時作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醫療賠償――某某案

醫院收到保險公司賠款不能全額賠付的,差額部分在醫療賠償費明細科目中開支。

這種賬務處理方法把支付的賠償款作往來處理,不確認當期損益,待收取理賠款與支付的賠償差額作支出開支,不符合醫院會計權責發生制制度。不統一的財務處理,導致醫院財務報表不清晰,相關性、可比性不強。

三、醫療責任險賬務處理的建議

1.參加醫療責任險的按將實施的新醫院會計制度,每月計提醫療風險金,作分錄如下:

借:醫療業務成本

貸:專用基金――醫療風險金

繳交費用時,作分錄如下:

借:專用基金――醫療風險金

貸:銀行存款

2.根據醫療責任險的賠款條例,有些保險公司的賠款直接給患者或家屬,這種情況醫院就不作賬務處理。另一種情況,先由醫院支付款項給患者或家屬,保險公司根據醫療責任險的條例,計算應賠償醫院的金額再賠款給醫院。這種情況作賬務處理如下:

醫院支付款項給患者時作分錄如下:

借:醫療業務成本

貸:銀行存款

同時根據調解小組估計醫院確定的基本賠償金額,作分錄如下:

借:其他應收款――醫療賠償――某某案

貸:醫療業務成本

收到保險公司賠款時作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醫療賠償――某某案

3.對于調解無效,要通過司法、醫療鑒定等途徑解決的,為真實反映醫院的收支情況,建議在將實行的新《醫院會計制度》中引入或有事項,增加預計負債會計科目,按照醫療事故處理的方法確定,如醫院能夠基本確定(即概率的可能性大于95%)該糾紛醫院支付的賠償金額或估計很可能(即概率的可能性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支付、可能支付(即概率的可能性大于5%,但小于或等于50%)金額,就根據最佳估計金額(最佳估計金額按照該范圍內的中間值,即上下限金額的平均數確定)作分錄如下:

借:醫療業務成本

貸:預計負債

同時根據調解小組估計對醫院確定的基本賠償金額,作分錄如下:

借:其他應收款――醫療賠償――某某案

貸:醫療業務成本

支付款項給患者時作分錄如下:

借:預計負債

貸:銀行存款

為使醫院的財務報表更加清晰,在編寫會計說明時,注明醫療糾紛預計負債形成的原因以及經濟利益流出不確定性;預計負債期初、期末余額和本期變動情況;醫療糾紛預計負債有關的預期補償金額或本期已確認的預期補償金額。如醫療糾紛引起的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或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計量的或有事項,醫療機構應在會計說明中披露醫療糾紛引起的未決訴訟、未決仲裁形成的或有負債;或有負債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以及獲得保險公司賠償的可能性;該醫療糾紛將帶給醫院的經濟損失等。

這些賬務處理是筆者的一些看法,不妥之處敬請同行指正??傊幏顿~務處理,能使醫院的財務報表更加清晰,相關性和可比性更強,為財務報表的使用者提供更準確的數據。

【參考文獻】

醫療糾紛有幾種解決途徑范文3

【關鍵詞】 醫療欠費; 管理與控制; 對策

我國公立醫院屬于公益性的福利事業單位,占有全國90%以上醫療資源,尤其是優質醫療資源,與此相對應,它為社會提供的醫療服務占整個社會醫療需求的90%以上。非營利性醫院的公益性質,決定了醫院不能見死不救,但是解決醫療欠費的政策沒有跟進,因而醫療欠費已經成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各非營利性醫院尤其是三甲醫院的欠費逐年增加,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09年底,全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欠費超過100億元。持續、快速增長的醫療欠費不僅直接影響醫院日常業務的正常運行和醫療技術的提高,而且導致醫院財務狀況惡化、資金周轉困難,嚴重危及著醫院的生存與發展。

一、公立醫院醫療欠費現狀分析

(一)總體情況

據了解,由于我國許多公立醫院對于急診病人遵循“先救治后催款”的原則,公立醫院每年醫療欠費總額、欠費人次以及人均欠費額從1990年以后呈現快速增長的趨勢。出院欠費通常都是出院病人未能及時結賬而形成的醫療欠費,其中以急診收住病人在住院時未交納或預交金交納不足形成的欠費居多,如無名氏、自殺自殘、打架、斗毆、經濟困難等急診患者,醫院在收回救治費用中存在很大的困難,欠費現象難以杜絕。

(二)醫療欠費催收方式

目前,公立醫院對醫療欠費通常采用電話催收、信件催收等方式。對于本地患者,也有部分醫院采取上門催交的方式,但僅從成本收益、收回可能性等方面考慮,認為收回的把握較大時才采取該方式。外地患者欠費數額較大時,可采取到欠費患者住所或工作單位催收,必要時采取法律手段。

(三)醫療欠費處理方式

公立醫院對于絕大部分的醫療欠費采取掛賬處理的方式,如2009年末,北京市財政對各市屬三甲醫院的醫療欠費進行了部分核銷。如果屬于醫療事故形成的欠費,則由保險公司予以賠償。

(四)醫療欠費的特點

公立醫院的欠費存在兩大特點:一是自費患者欠費比重大,通常急診擔保的公費醫療、醫療保險類的患者均能結清費用,出院欠費以自費患者為主;二是惡意欠費越來越多,部分患者就診時留虛假的電話號碼、用假地址、假身份證登記住院,或者交納空頭支票或密碼不符,采用拖延戰術,企圖達到少交或不交醫療費用的目的;三是“醫鬧”欠費不斷出現,部分患者抱有一種“只要采取‘醫鬧’手段,就能獲得免費治療”的想法,由此引起的欠費額也不斷增加。

二、醫療欠費主要成因分析

(一)突發事件

由于自然災害、重大事故、傳染病流行等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或其他具有重大政治或社會影響的事件引發的傷殘人員需要緊急搶救時,醫院責無旁貸、竭盡全力搶救病人,但搶救費用很難落實。突發事件造成的欠費在醫療欠費中占很大的比重。

(二)經濟困難

城鄉低保邊緣對象、外來務工人員等患者在接受醫療服務過程中,由于醫療費用超過其經濟承受能力或者根本就沒有經濟能力支付醫療費用而造成的欠費,該部分欠費收回的可能性較小。

(三)醫療糾紛拒付

因媒體對醫患糾紛的負面報道,致使各種“醫鬧”層出不窮。2006年以來,“醫患關系緊張”已逐步上升為“暴力行為”。據農工黨調查,某大城市每年醫療損害糾紛多達6 000-7 000件,86.5%的醫院經常發生各類醫療損害糾紛,70%以上的醫院遭到過聚眾圍攻,醫務人員中有62%被罵過、17%被打過,機關、滯留過夜、群訪群鬧的事件多達100余次,滯留過夜最長達四五十天。一些醫療損害糾紛雖已進入司法程序或已司法審結,但當事人依然以各種理由進行上訪或。

(四)惡意拒付

目前,醫療機構存在的惡意欠費具有普遍性。醫院在醫治患者的過程中,都會遇到一些“挑刺”的患者。惡意欠費通常有如下幾種形式。有相當一部分患者到醫院就診時將假身份證或手機、暫住證、戶口本,甚至還有結婚證抵押在醫院。用假證件、假地址和假電話號碼和空頭支票騙取醫院的悉心治療。一些由派出所及急救中心送來的傷病員,拒不告知其真實姓名、地址、聯系方式,病愈后欠費逃跑或在病情稍有好轉即強行離去。一些因酗酒滋事或打架斗毆致傷的社會閑雜人員,威脅、恐嚇醫務人員以期達到不繳費即治療的目的。

三、解決醫療欠費問題的建議

為解決欠費問題,各醫療機構都采取了一些針對性的管理措施,但效果并不十分理想。以北京市某大型三甲醫院為例,每年的欠費平均在百萬元左右,只要管理稍一放松,年度欠費就會突破百萬。究竟如何才能有效根治醫療欠費問題,本文提出五點建議。

(一)加大對公立醫院的財政補助力度

現階段,我國政府對公立醫院的財政補助嚴重不足。2006年,我國政府預算衛生支出1 778.86億元,占GDP(211 923.5億元) 的比重僅為0.84%,占財政收入(38 760.20億元)的比例為 4.59%,占財政支出(40 422.73億元)的比例為4.40%。政府對公立醫院財政補助不足,導致公立醫院的公益性日益淡化,“看病難、 看病貴”的現象日益突出。因此,為了保證公立醫院的公益性和社會福利性,必須加大對公立醫院的財政補助力度。

(二)加快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和救助體系

建立和完善社會醫療保障體系是解決醫療欠費的根本途徑。只有健全城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保障機制,繼續實施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建立起覆蓋全民的醫療保險體系,才能保障每個公民獲得基本醫療服務。同時提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及財政補助標準。

政府應加快建立經濟補償機制,設立解決醫療欠費的專項資金,結合醫院特色并制定相應的使用、管理、調控、審計辦法。對確因無支付能力而拖欠的及一些特殊的醫療欠費,如罕見病、重大的意外事故欠費、自然災害醫療欠費和特困病人醫療欠費,政府應撥出??罱o予解決;對異地實施醫療救助,民政部門應建立科學合理的救助撥款方式,不能形成“兩不管”。

加快設立醫療救助基金,對城鎮特困人員實施基本醫療救助制度。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為基數,按一定比例安排基本醫療救助金。基金主要是通過社會福利基金和社會募捐來解決。提高對城鄉低保邊緣者的救助標準,變事后救助為事前救助。

(三)改革醫療事故(糾紛)處理機制,完善相關法律制度

改革醫療事故(糾紛)處理機制,完善醫療事故處理法律制度,積極推進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構建和諧醫患關系,解決醫療事故舉證責任倒置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加強醫患溝通,防范醫療糾紛,加快醫療過失鑒定機構化,優化醫療事故的鑒定程序,促進醫療事故鑒定的公開、公正和醫療糾紛司法訴訟的規范化、法制化。實行醫療工作“首訴負責制”,積極推進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和醫療責任保險工作,完善“大調解”,與司法、醫療責任保險等部門緊密配合,在縣(市、區)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培訓專職人民調解員。

(四)全面建立醫療責任保險

臨床醫學是一項高科技、高風險的工作。推行醫療責任保險,建立合理的風險社會分擔機制,有利于提高單個醫療機構和單個醫務人員的抗風險能力。醫院雖普遍認同設立醫療損害風險保險的必要性,但又普遍抱有“不入保險的賠付金額有可能低于保險成本”的僥幸心理。因此,要科學設計理賠制度,并積極引導公立醫院購買,責任保險費用由財政資金支付。

(五)加快制定和完善解決醫療欠費的政策和辦法

衛生行政部門及相關政府部門要加快醫療欠費管理的制度建設,逐步規范醫療欠費管理。制定《醫療機構欠費管理辦法》,就醫院的欠費核銷、欠費補償機制以及欠費管理等方面做出明確的規定,使醫院在處理欠費問題時有章可循。

總之,對醫療欠費問題,要實行全方位、全過程的管理,并要綜合運用行政的、經濟的、法律的手段,才能得到有效控制。新醫改方案的試點運行將會給醫院生存和發展的外部環境以及內部機制帶來全新的挑戰。政府將逐步從財政資金上保證公立醫院的服務公益性,也為醫療欠費的徹底根治帶來了新的希望。公立醫院也要積極吸納先進的管理理念,強化財務管理功能,通過管理手段切實降低那些可以避免的醫療欠費,以適應中國醫療衛生體制的改革。

【參考文獻】

[1] 王薇,蔡維生,王洪婧,王樹華.濰坊市醫療機構醫療欠費處理存在問題及對策[J].中國衛生政策研究,2009(11).

醫療糾紛有幾種解決途徑范文4

何為醫療事故

1987年衛生部《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二條中規定:“本辦法所稱的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這里只明確了醫療事故的主體是醫務人員,而未對于醫療機構在醫療事故中的責任加以明確;對于發生醫療事故的在只籠統的規定為“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但是對于什么是診療護理過失沒有一個明確的判斷標準;第三,該辦法把醫療過失人為劃分為醫療事故和醫療差錯,使人們不好維權;第四,該辦法把只有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才視為醫療事故。這個規定,從這四方面來看,對于醫療事故的界定是不完整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于醫療事故重新做了定義:《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這里對于什么是醫療事故,造成醫療事故的主體是誰都做了明確的規定?!备鶕摋l例規定,符合以下三個標準的構成醫療事故:

第一,主體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

這里的“醫療機構”是指按照國務院1994年2月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資格許可證》的機構。這里所說的“醫務人員”,是指依法取得執業資格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他們必須在醫療機構執業。醫療事故只發生在醫療機構及其醫療人員的醫療活動中;

第二,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而發生的事故。

目前,我國頒布的醫療衛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等法律中也有關于衛生方面的規定;

行政法規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血液制品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等;

部門規章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國醫院工作條例》《醫院工作制度》《醫院工作人員職責》《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診療科目名錄》《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暫行辦法》《關于醫師執業注冊中執業范圍的暫行規定》《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等;

診療護理規范、常規:診療護理規范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是指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全國性行業學(協)會針對本行業的特點,制定的各種標準、規程,如《臨床輸血技術規范》《醫院感染管理規范》《醫院感染論斷標準》《醫院消毒衛生標準》《醫院消毒供應驗收標準》《醫療機構和治療儀器應用規范》等,狹義的是指醫療機構制定的本機構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護理、檢驗、醫技診斷治療及醫用物品供應等各項工作應遵循的工作方法、步驟。

第三,醫療事故是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的過失行為。

這里把醫療事故的主觀方面定義為醫療機構及其人員的“過失”。這里的過失是指對于可能給患者造成的損害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了但輕信能夠避免的。這就把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的故意行為排除在醫療事故之外,如果患者的損傷是由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那么,這不屬于醫療事故,患者應該從其他法律方面追索賠償,并可以追究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四,因為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的過失行為給患者造成了人身損害。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只有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才構成醫療事故,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只要是過失行為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損害,就構成了醫療事故,擴大了醫療事故的認定范圍。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只有符合了上述四個方面,才能夠構成醫療事故,同時,該《條例》又對不構成醫療事故的幾種情況做了明確的規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颊呱扇【o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蛘呋颊唧w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p>

發生醫療爭議后,如何進行證據保全?

現在進行訴訟,講的是證據,打官司其實就是要看誰有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F在我們的醫療機構在對患者進行治療的時候,還沒有主動向患者提供病歷等有關資料的規定,所以,在發生醫患糾紛后,患者只有及時掌握了關于糾紛的相關資料,這樣才能更好的進行維權。

醫療糾紛的證據主要有兩大類,一是病歷資料,第二是實物。

病歷是指患者在醫院中接受問診、查體、診斷、治療、檢查、護理等醫療過程的所有醫療文書資料,包括醫務人員對病情發生、發展、轉歸的分析、醫療資源使用和費用支付情況的原始記錄,是經醫務人員、醫療信息管理人員收集、整理、加工后形成的具有科學性、邏輯性、真實性的醫療檔案。根據不同的工作流程和反應時間,病歷書寫分為住院病歷、門診病歷、急診病歷和病歷質量分析四部分。

對于門診病歷,根據《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的規定:“ 門(急)診病歷內容包括門診病歷首頁(門診手冊封面)、病歷記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 門(急)診病歷首頁內容應當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藥物過敏史等項目。門診手冊封面內容應當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或住址、藥物過敏史等項目。 門(急)診病歷記錄分為初診病歷記錄和復診病歷記錄。初診病歷記錄書寫內容應當包括就診時間、科別、主訴、現病史、既往史,陽性體征、必要的陰性體征和輔助檢查結果,診斷及治療意見和醫師簽名等。復診病歷記錄書寫內容應當包括就診時間、科別、主訴、病史、必要的體格檢查和輔助檢查結果、診斷、治療處理意見和醫師簽名等。

急診病歷書寫就診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

門(急)診病歷記錄應當由接診醫師在患者就診時及時完成?!?/p>

根據《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在醫療機構建有門(急)診病歷檔案的,其門(急)診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門(急)診病歷檔案的,其門(急)診病歷由患者負責保管 .

住院病歷根據《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第十六條規定, 住院病歷內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頁、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麻醉記錄單、手術及手術護理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出院記錄(或死亡記錄)、病程記錄(含搶救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等。根據《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住院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

急診病歷,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 因搶救急?;颊?,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p>

病歷反映了患者從就診到發生醫療糾紛之日的整個治療過程,所以,病歷是醫療事故爭議的關健。對于患者自己保存的門(急)診病歷,患者要注意保存,在提出醫療事故處理或者鑒定的時候提交。對于住院病歷,由于不是由患者保存,所以,在發生醫療爭議后,患者要及時注意保全。住院病歷分為兩種,一種是客觀病歷,是指記錄患者的癥狀、體征、病史、輔助檢查結果、醫囑等客觀情況的資料,還包括為患者進行手術、特殊檢查及其他特殊治療時向患者交待情況、患者或其近親屬簽字的醫學文書資料。這種病歷包括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對于這部分病歷,在發生醫療糾紛的時候,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并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醫療機構應患者的要求,為其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另一種是主觀病歷,是指在醫療活動中醫務人員通過對患者病情發,治療過程進行觀察、分析、討論并提出診治意見等而記錄的資料,包括死亡病歷討論記錄、疑難病歷討論記錄、上及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對于這部分病歷,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在進行醫療鑒定和法院進行審理的時候,由醫療機構提交?!?/p>

醫療糾紛中的實物是指在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時候,對于輸液、輸血、注射的實物和藥物采取的保全措施,《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七條 規定:“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證據的保全,最終是為了進行醫療事故的認定,而進行醫療事故的認定,通常是由醫療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那么在鑒定的時候,哪些證據是由醫療機構提供,那些是由患者提供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這方面有明確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規定:“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颊?,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醫患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p>

患者死亡發生爭議,對于尸體的處理

對于尸體的鑒定,其實是在患者死亡后,其家屬跟醫療機構進行訴訟時的證據的一種,但是因為這份證據的特殊性,所以單獨提出來。

當患者死亡后,家屬出于對死者的尊重或者受傳統觀念的影響,不愿意死者的遺體受到破壞,這種心情可以理解,但是,這種做法在維權的時候會很不利。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構成哪級醫療事故,醫療事故中醫療機構承擔的責任有多大,除了雙方能夠協商達成一致的外,都需要這方面的專業組織――醫療鑒定委員會來出具意見,而對于已經死亡的患者,因為時間問題,醫療鑒定委員會不可能再對其進行檢驗,那么,如果不進行及時的檢查,死因無法查明,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就很難認定。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 尸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尸檢的義務。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尸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尸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如果醫患雙方,尤其是患者一方,出于種種原因,拒絕進行尸檢,最后造成患者死亡原因無法認定,由此而使醫療鑒定委員會無法做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的認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也就是說,這種情況下,患者的家屬有可能要面臨因為不做尸檢而敗訴的可能。根據《醫療事故爭議中尸檢機構及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認定辦法》第四條規定:“下列機構可以申請作為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一,衛生行政部門批準設置具有獨立病理解剖能力病理科的醫療機構;二設有具備獨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教研室或法醫教研室的醫學院校,或設有醫學專業的并具備獨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教研室或法醫教研室的高等普通學校?!庇泻芏嗳隋e誤的理解為,這些機構的尸體檢報告就是醫療事故鑒定結論,其實這種想法是錯誤的。尸檢機構只對患者的死亡原因進行認定,并不對醫療機構對于患者死亡是否有責任發表任何意見。也就是說,尸體檢報告只是患者死亡原因的一個客觀反映,它并不對造成這種死因的原因進行探究,所以,尸檢報告只是進行醫療事故鑒定的一個證據,而非醫療事故鑒定結論。

有的患者家屬因為患者的死亡產生過激的行為,認為醫療機構治死了人,如果不給賠償,就不給患者下葬,以此來給醫療機構施加壓力。其實這種做法不僅對于事故的處理于事無補,而且還觸犯了法律,根據《衛生部、公安部磁于維護醫療機構正常診療秩序的通告》中規定:“醫療機構是履行救死扶傷、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社會公共場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擾亂醫療機構正常診療秩序,侵害就診者合法權益,危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損壞醫療機構財產;患者在醫療機構死亡后,其尸體必須按規定及時處理。傳染病患者的尸體應立即移放太平間。未經醫療機構許可,嚴禁將尸體停放在太平間以外的醫療機構內其他場所。死者家屬對患者死亡原因有異議時,可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要求進行尸檢。患者家屬或單位將死亡原因清楚的患者尸體移至社會法定停尸場所或火化。而醫療機構和有關部門并不是對于這種情況無能為力,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尸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尸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逾期不處理的尸體,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報經同級公安部門備案后,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進行處理?!?/p>

因此,出于種種原因不同意對死亡的患者進行尸檢,將要面對在維權過程中因為舉證不能而敗訴的結果;而出于對醫療機構的憤怒而采取過激的行為,也是不恰當的。

發生醫療糾紛,患者該如何維權?

當患者或者患者的家屬認為醫療機構的行為侵害了患者的人身健康,那么要采取什么方式才能夠維護自己的權益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于患者的維權途徑做了明確的規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庇纱丝梢姡l生了醫療糾紛,患者能夠采取下列三種方式進行維權:

第一, 協商解決

在發生醫療糾紛后,患者首先要采取的就是這個維權手段,因為這個方式程序簡單,處理起來速度快,而且一旦達成協議,醫療機構的賠償也會非常迅速?!夺t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醫療事故爭議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協議書?!辈扇∵@種方式進行維權的,快捷,迅速是優點,但是也存在幾個問題:

1,醫療機構一般不會認為自己及其醫護人員的行為是醫療事故,有的即使自己也意識到錯誤,考慮到賠償和行政處分方面,也會不承認。對于這種情況,患者只能采取共他的兩個途徑來維權。

2,有的時候醫療機構有跟當事進行協商的意思,但是,雙方對于患者人身的損害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構成幾級醫療事故,醫療機構在患者人身的損害中負有多大的責任,患者現在的人身損害跟患者原有疾病之間的關系有多大存在很大的分歧,這時候,就需要雙方共同委托醫療鑒定機構來進行鑒定。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然后,雙方根據醫療鑒定的結果來協商賠償的數額。

3,采取這種方式維權的患者方一定要注意,因為醫療行為是一種專業性和科學性非常強的學科,而醫療事故的索賠更是涉及到了醫療和法律兩個方面的專業知識,做為一般的患者或者患者家屬很難掌握準索賠的標準,而采取這種方式處理醫療事故,只要雙方在醫療事故處理意見書上簽字,就會對方發生效力,所以,患者一方在簽字前一定要對相關的問題考慮清楚,對于索賠的范圍和數額計算清楚,以防合法的索賠權益因為不懂而得不到保障,最好能夠咨詢一下這方面的專業人士。

第二, 行政調解

因為現在我國的醫療機構大多數還是國家辦的公益性事業單位,跟衛生行政機構存在著上下級的隸屬關系,所以,有很多醫療糾紛的患者一方認為衛生行政機構就是醫院的“娘家”,認為讓他們主持醫療事故的處理會一家人向著一家人,而忽視醫療糾紛中衛生行政部門的作用,其實這是不正確的。雖然衛生行政機構跟醫療機構是上下級的隸屬關系,但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出臺后,把衛生行政機構的作用定位于居中的調解和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上。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除責令醫療機構及時采取必要的醫療救治措施,防止損害后果擴大外,應當組織調查,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對不能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nbsp;第三十七條規定: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钡谌藯l規定:“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的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由以上的三條可以看到,行政調解是醫療糾紛解除的一個得要途徑。因為有的時候雙方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而進行司法訴訟,一是時間太長,二是訴訟成本要高一些,而行政調解,一來可以在雙方認可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二來可以節省時間和訴訟成本,所以有的時候,發生醫療糾紛,選擇行政調解要好一些。

當把醫療爭議提交衛生行政部門以后,衛生行政部門并無權直接判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他要進行調查,只有對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衛生部門才能認這為醫療事故,而對于那些復雜的,雙方爭議較大的醫療糾紛,衛生行政部門必須要提交醫療鑒定委員會鑒定后才能認定。

衛生行政機構在進行行政調解的時候,要本著當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原則下進行調解。當事人在采取這種手段維權的時候,要注意的問題一是跟雙方協商要注意的問題一樣,需要專業人士的指導,第二是要防止有的衛生行政機構怠于行使自己的職責,耽誤了進行醫療糾紛處理當事人的時間,損害了當事人的權益;或者是有的衛生行政機構超越了自己的職能,越俎代皰,以行政強制命令雙方接受他的調解意見。這兩個極端,不管發生了哪一種,當事人都要及時結束行政調解,采取司法訴訟的手段解決。

醫療糾紛有幾種解決途徑范文5

[關鍵詞] 人文情懷;仁愛;共情;溝通

[中圖分類號] R197.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7210(2017)01(a)-0141-04

[Abstract] The object of modern physician training and the attention of doctor-patient communication subject are not only the generating mechanism of disease and disease how to be treated, further remind people to care, empathy. Modern medicine is moving from the biomedical mode to "biology-psychology-social" medical model. Physicians should not only master the onset of disease characteristics and conventional treatments, but also understand the environment in patients with heart feeling. Many scholars call for promoting humanistic feelings of communication, love empathy technique in the course of treatment, patient advocacy and regression in healing relations, emotional interaction with medical civilization and humanistic feelings to promote harmonious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in the process of treatment for patients with encouragement and care, so that the patients have more confidence and psychological comfort to fight the disease. In addition doctors should inherit and carry forward the traditional medical knowledge, strengthen their psychological quality and the cultivate communication skills, to build a harmonious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further create a harmonious social environment.

[Key words] Humanistic feelings; Kindheartedness; Empathy; Communication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及醫學水平的發展,患者對醫療救治的期望也日益提高,但隨之而來的醫患糾紛卻呈增長趨勢,醫患關系緊張成為當前社會的一大主要問題。如何建立相互信任的醫患關系已成為當今醫療工作中的重點。應通過運用人文情懷溝通,在患者和醫生心靈之間搭建一座橋梁,而共情是人際交往中獲得相互信任的最佳途徑,將共情技巧應用在醫師培養與患者溝通方面,可以有效杜絕和制止醫患糾紛的發生,達到建設和諧社會的目的。

1 打破傳統醫療常規流程,樹立人文關懷理念

傳統醫療常規流程注重疾病的診斷和治療工作,而往往忽視了當中患者經歷過的心理痛苦和問診需求。目前,醫患關系相對緊張。2015年6月5日,陜西省榆林市第二醫院耳鼻喉科副主任劉醫生因制止患者插隊,左眼球被打破裂,兩天后轉至北京同仁醫院繼續治療[1]。2013年10月25日,溫嶺市第一人民醫院3名醫生被患者連恩清持刀捅傷,其中1名醫生死亡,2016年5月25日連恩清被執行死刑,讓連恩清從患者變成殺人犯的,只是一個非常簡單的鼻部手術,連恩清認為醫生沒治好他的病,而醫院的結論是治好了,這場在醫院看來僅僅屬于患者對手術效果期待過高的糾紛,持續了19個月,雙方認識上、感受上的差距,造成了悲劇的發生[2]。北京市社會科學院和社科文獻出版社2016年6月1日在京的《北京社會治理發展報告(2015-2016)》中顯示,北京市醫療糾紛訴訟數量持續增加,7年間增長了近2.4倍[3]。相當一部分患者在就醫過程中普遍存在戒備、抵觸、不信任心理,一部分醫護人員也相對應地處于防備、消極、保守狀態。良好的醫患關系依賴醫患相互之間的了解和信任,而缺乏互相信任則是導致醫療糾紛的源頭。

對踐踏法律的傷醫辱醫行為,無論任何懲處方式,都是在案發后的應對。有人指出,對于暴力傷醫事件,預防遠比應對更重要[4]。建立追責制度、醫院建立切實可行的措施以及醫務人員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識也尤為重要。重建良好醫患關系是根本,醫生和患者本來就不該是仇人,而是利益共同體,醫者仁心,患者信心,悲劇不再發生需要靠雙方、社會輿論的共同努力。

德國文學家康德有一句名言“世界上有兩樣東西不停地震撼著我的心靈,一個是我頭頂上燦爛的星空,另一個是我內心的道德法則”。古希臘醫學家希波克拉底的誓言“把凈化靈魂、陶冶情操、獻身社會作為醫務工作者執業的最高境界”。東漢張仲景和唐代孫思邈都提倡“仁愛濟世,誓愿普救”的理念。因此,醫師的培養應注重發展和培育仁愛情懷,掌握共情技術,仔細了解病程,理解、支持患者的選擇和決定,幫助、引導患者回歸[5-7]。

2 加強訓練醫師的心靈溝通技巧能力,培養以仁愛為本的共情技術

根據一份網上公布的大數據資料顯示,在引發暴力傷醫的原因中,約11%的事件是由于患者提出優先看病、加號等要求未得到滿足,約10%的事件發生原因是傷人者處在精神不穩定狀態,約10%的事件發生原因是不愿接受、不認同醫方安排,約9%的事件發生原因是患者死亡,約9%的事件發生原因是對工作方式或態度不滿,約8%的事件發生原因是對治療效果不滿。因此大部分傷醫事件和治療效果無關?!耙笪吹玫綕M足”引發的傷醫事件最多。學會溝通,掌握共情技術是醫師解決醫患糾紛的根本途徑。當代醫務人員應當具備心靈溝通技巧和人文情懷關愛技術[8]。

2.1 臨床醫療的第一技能“人文情懷的溝通”

溝通是一門藝術,是一種基于特定道德情境中提出的要求,更是對患者最基本的尊重,一個有責任心的醫師必須具備這種能力和素養。溝通使醫務人員很好地深入了解患者的病情,了解患者除疾病本身之外的問題[9],也是患者很好與醫師開展對話的渠道。建立順暢的溝通渠道對于疾病的治療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醫療事業的發展也日新月異,但這種發展卻忽視了人與人的溝通,醫患關系的轉變也朝著追逐利益的方向發展。在市場經濟化的醫療關系中,醫療行業更重視市場經濟給醫療事業發展所帶淼謀憷,而逐漸淡化了非經濟利益的人與人之間的溝通和彼此的人文關懷,這就直接導致了溝通障礙,缺乏溝通就缺乏理解,缺乏溝通就缺乏信任[10-13]。

從患者角度出發思考,患者作為弱勢的一方,較多地存在受傷、迷茫、失落、虛弱、恐慌、痛、失望感等等感觸,從身體、精神和心靈上都需要幫助,希望自己能夠回歸健康。但不是所有患者都覺得自己弱勢,也有的患者呈現強勢的一面,表現為覺得自己聰明,能對治療方案予以評價和改變,不接受醫生的治療方案,抗拒醫生的治療過程和就診流程等。

從醫生角度出發思考,醫生作為強勢的一方,主導治療方案的設計及實施,但醫生本身也是人,也容易受傷,所以可以感同身受,見到患者的病情能體察得到患者的痛苦,而醫生的主要工作除了治愈疾病,更多地是在幫助和安慰患者,其中8%能解決問題或成為患者的精神支柱,但也存在無能為力的情形。當醫生轉換成弱勢的一方,對病情的醫治占輔助角色,只能通過幫助和安慰來減輕患者的痛苦時,而多數情況下工作繁忙促使意識行為有限甚至無效。所以臨床醫療的本質是關愛與回歸初衷。

2.2 人文情懷溝通的缺失

溝通的缺失常常由于雙方造成的,可能存在以下幾種情形:①患者對疾病的發病機制不了解,缺乏主體意識;醫生對于專業能力的盲目認識,缺乏幫助意識,人性的互相憐愛之心缺乏。②患者在困難時即使有醫生的耐心幫助,但由于不理解醫學的局限性及風險性,缺少人性之間的互愛尊重,將自己的悲傷情緒遷移到醫生身上,更是對醫生在救治過程付出的努力缺乏感恩之心。而醫生則重專業,輕人文關懷,體現在人性的憐愛之心不夠,對患者不夠細心,缺乏有效溝通[14-15]。③患者處于弱勢,對病情的醫治過程知識缺乏,醫療信息量少,從而造成的盲目性大。醫生的專業知識盡管扎實,但由于工作繁忙,了解和能給予患者傳遞的信息量不多。這幾種情形造成了醫患關系中的溝通不佳,雙方信息不對稱,利益運作模式不合理(以追求利潤為目的)。

2.3 醫院的文化核心:仁愛為本,精誠為強

醫療糾紛有幾種解決途徑范文6

【關鍵詞】 靜脈輸液; 護理; 風險管理

中圖分類號 R473 文獻標識碼 B 文章編號 1674-6805(2013)32-0105-02

靜脈輸液是指將大量無菌溶液或藥物直接由靜脈注入體內的方法,安全管理是指為保證患者的身心健康,對各種不安全因素進行科學、及時、有效的控制[1]。靜脈輸液是臨床上使用頻率最高的給藥途徑之一,亦是發生護患糾紛最多的治療環節之一。靜脈輸液具有給藥迅速、起效快等優點,但同時具有風險較大、安全隱患較多的缺點[2]。若不加強安全管理,勢必會給患者造成不必要的痛苦和損失,甚至引發醫療糾紛。因此,靜脈輸液過程的每個環節都需要嚴格管理,以確保輸液安全,保障患者生命安全,避免不必要糾紛。實施靜脈輸液治療中的護理風險管理預防,是保證患者治療效果及用藥安全的重要管理手段。

1 臨床資料

筆者所在醫院2011年對在靜脈輸液過程中暴露的護理問題由專人給予登記,對靜脈輸液護理存在的不良事件進行統計分析,發生在靜脈輸液治療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靜脈穿刺失敗,皮膚消毒不規范,固定不妥善,液體滴空、回血,液體配置時間過長等。通過組織相關人員對靜脈輸液各環節存在的問題進行篩查和討論,建立靜脈輸液治療的護理風險管理制度,規范各環節操作,以減少靜脈輸液所致醫療風險的發生。

2 靜脈輸液治療中的常見護理風險

2.1 靜脈穿刺技術水平低

護士靜脈穿刺技術水平低、穿刺前未對血管進行認真評估或進行穿刺時思想不集中,造成穿刺失敗,失敗后未及時向患者做好道歉溝通,而引發不滿情緒。

2.2 無菌操作技術不過關

消毒劑放置時間過長或不加蓋,致有效溶度降低。護士加藥時常將每組液體第一瓶以及需加藥品全部打開,容易造成污染。操作時若玻璃安瓿割據后未嚴格消毒,使玻璃微粒污染藥液。同類藥物常使用同一注射器,加藥針頭碰到粉劑,粉劑藥品未充分融化。

2.3 用藥的安全性

新藥不斷上市,藥品的種類越來越多,配伍表落后于藥物更新,許多用藥無從查詢配伍禁忌。配藥時,違反配伍禁忌原則,造成藥物間不良化學反應,使患者沒有得到應有的合理治療,甚至造成嚴重的不良反應。另外,臨床用藥只有少數的藥物需做過敏試驗,但是不要求做過敏試驗的藥物,由于患者的體質不同,在臨床的使用過程中也會有發生不同程度的過敏反應的可能。

2.4 不認真執行“三查七對”制度

個別護士未嚴格執行“三查七對”制度,出現用錯藥的不良后果。不主動巡視,觀察不到位,不能及時接瓶、拔針,處理液體滲漏引起局部腫脹及其他輸液故障,引起患者家屬不滿。

2.5 操作不當

操作不當,導致氣體進入血循環,引發空氣栓塞。

2.6 法律意識淡薄

護士工作中法律責任意識不強,未履行告知義務、保密義務等,從而侵犯患者權益造成護理糾紛。

3 靜脈輸液治療中的護理風險管理對策

3.1 加強護理人員的技術培訓

加強護理人員靜脈穿刺技術的培訓,熟練基本功。采取科內培訓的方式,內容包括靜脈穿刺的技巧,輸液的各個環節流程,輸液過程中的觀察及護理等。經常組織開展崗位練兵活動,新老護士經常在一起交流穿刺經驗,互相取長補短,提高一針見血率,以減少患者的痛苦。合理配置護理人員,制訂培訓計劃,進行安全知識強化講座,強化安全意識。正確、仔細執行醫囑,對有疑問、不清楚的醫囑,要及時與醫生交流,確認無誤后再執行。加強藥物知識培訓及考核。掌握常用藥物的不良反應,藥物配伍禁忌。

3.2 嚴格無菌操作

嚴格執行無菌操作,在整個過程中嚴格按照無菌操作原則進行。治療室環境清潔,每日紫外線空氣消毒,操作臺面每日用含氯制劑擦拭、配藥過程中,采取一人一注射器的原則。加入多種藥物時避免在同一部位反復穿刺。輸液過程中穿刺部位的皮膚徹底消毒待干、范圍達標,重復穿刺時應更換針頭。

3.3 加強藥物的管理

加強藥物管理,藥物有專人管理,各類藥物的定位放置,標簽清楚,定期檢查,發現過期、變色、沉淀等情況應該立即更換。所有藥物統一發放,加入藥物的液體放置不超過2 h,抗生素等特殊藥物應現用現配。藥物使用前應認真檢查其質量。

3.4 加強巡視

勤巡視,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輸液過程中護士要積極巡視患者,觀察注射部位有無腫塊,輸液滴數是否準確,如外滲要積極處理,積極詢問患者是否舒適,若有不適應注意排查輸液的每一個環節。液體滴完后要及時更換液體和拔針。定時更換針口敷貼;控制套管留置時間。

3.5 減少并發癥的發生

消除微量空氣進入靜脈,微量空氣若處理不好,積少成多同樣造成對身體的傷害。因此,微量空氣也要重視并給予消除。臨床上常見的是一次性排液后輸液管終端濾器處貯存有氣體,可采取彈擊輸液管終端法消除空氣[3]。同時應減少靜脈置管的并發癥,無論是外周靜脈穿刺,還是中心靜脈置管,都應高度警惕導管移位、導管斷裂,防止異位輸液。每次輸液前都應回抽證實導管在血管內,注意觀察記錄導管外露長度及局部組織有無腫脹等。

3.6 加強護患溝通

加強與患者及家屬的溝通,增強信任感。穿刺前,護理人員應溫柔、耐心、和藹,以消除患者的陌生恐懼感,盡量減少患者的痛苦。良好的溝通可以縮短護患之間的心理差距。護士主動與患者溝通,以文明的語言、周到的服務、精湛的技術取得患者的信任,遇到患者不理解發脾氣時,應給與耐心的解釋和安慰。護士要認真的執行告知程序,輸液前告知患者及家屬所用藥物及其作用,不能隨意調節滴速,如出現不適應情況應立即呼叫護士,以免造成不良后果[4]。

3.7 合理調配人力資源

醫院管理者應根據科室的工作量、勞動強度配足人員。護士長在有限的人力資源下彈性排班,在高峰季節高峰時段,適當增加上班人員,加強巡視嚴密觀察輸液情況,及時發現病情變化、排除輸液故障,減少護患糾紛。

3.8 加強法律法規的學習

定期組織護理工作討論,對現存的或潛在的護理風險問題進行分析和討論,定期進行醫療法律、法規教育,并請專業人事講解護理糾紛的案例,加強每位護士的護理風險意識,以增強法律意識,預見靜脈輸液護理安全隱患和護理的薄弱環節,以減少醫療事故爭議和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

4 結果

2011年護理風險干預前輸液存在的風險問題包括:靜脈穿刺失敗62例,皮膚消毒不規范16例,固定不妥當28例,未按要求調節滴速18例,液體滴盡、回血12例,液體配置時間過長3例,未按要求簽姓名及時間5例,提前拔掉液體6例。2012年實施護理風險干預后輸液質量存在的問題:靜脈穿刺失敗14例,皮膚消毒不規范1例,固定不妥當2例,未按要求調節滴速3例,液體滴盡、回血0例,液體配置時間過長0例,未按要求簽姓名及時間1例,提前拔掉液體0例。靜脈輸液安全性和護理質量顯著提高。

5 討論

靜脈輸液是臨床給藥的重要途徑之一,也是搶救危重患者的一個主要手段,靜脈輸液的風險不僅增加了患者的痛苦,影響患者的后續治療,也使護理的工作量和難度增加[5-6]。護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著醫療質量和患者的康復以及護患關系。同時在工作中不斷的提高護士自身素質和修養,不僅可以提高患者的靜脈穿刺的成功率,提高護理質量,而且還可以改善護患關系,提高患者對醫院以及護士自身對工作的滿意度[7]。因此,護理人員要加強靜脈輸液的理論學習,不斷提高技術水平,保證患者的輸液安全。靜脈輸液過程須有具有資質的護理人員按規范程序操作,嚴格執行手衛生以及無菌操作,操作前評估與告知,掌握靜脈置管的適應證。盡量縮短不必要的插管留置時間,同時注意患者的體溫變化及其他感染征象。

通過對靜脈輸液治療中的護理風險的管理,改變了傳統的護理差錯事故管理辦法,改進了護理的工作流程,通過對不安全事件的存在進行分析,尋找可能存在的風險,制定改進措施。對已出現的問題,及時查找原因,采取相應的對策,預防護理差錯的發生,減少患者精神上的痛苦,給患者提供了安全,可靠的醫療護理。

參考文獻

[1]蔡銅山,鐘德富,張海林,等.推行風險管理提高醫療服務質量[J].醫院管理雜志,2001,8(5):342-343.

[2]梁娟.靜脈輸液穿刺失敗的常見原因及護理對策[J].護理實踐與研究,2010,7(19):94-95.

[3]魏秀麗,王炳.介紹幾種消除靜脈注射時微量空氣進入人體的方法[J].中國實用護理雜志,2004,20(4):21.

[4]高世風,朱元鳳,侯靜,等.門診小兒頭皮靜脈輸液中的護理風險及干預[J].護理實踐與研究,2007,4(10):65-67.

[5]李加寧,宋雁賓.加強護理風險管理的思路與方法[J].中華護理雜志,2005,40(1):47.

[6]桑未心,林曉云.培養護生護理操作中的溝通技巧[J].中華護理雜志,2005,40(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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