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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業資質申報材料范文1
按照《關于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制度向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過渡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建辦市[2012]54號,見附件一)及《關于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制度向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過渡有關問題的說明》(建市監函[2012]82號,見附件二)的要求,我省將組織開展一級、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申報工作?,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圍
按屬地化原則,省管建筑業企業和駐冀中央企業中依法取得一級或二級項目經理證書的人員,且通過2011年年檢、無《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153號)第十五條規定行為和未取得建造師注冊資格的,可以按本通知要求申報一級、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
二、申報條件
符合受理范圍內的項目經理申請一級、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申請一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應符合下述條件之一:
1、2012年度擔任大型工程施工項目經理的;
2、2012年度未擔任大型工程施工項目經理的,應當同時滿下列條件:
(1)年齡不超過55周歲;
(2)符合《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國人部發[2004]16號)和《關于印發<一級建造師注冊實施辦法>的通知》(建市[2012]101號)中業績規模、數量和專業要求。年齡、業績計算時間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
(二)申請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應符合下述條件之一:
1、2012年度擔任中型工程施工項目經理的;
2、2012年度未擔任中型工程施工項目經理的,應當同時滿下列條件:
(1)年齡不超過55周歲;
(2)符合省人事廳、省建設廳《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規定和《關于印發〈河北省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冀建執[2005]8號)中業績規模、數量和專業要求。年齡、業績計算時間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
三、申報材料
(一)應提交的材料
1、已粘貼一寸免冠照片的《一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申請表》或《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申請表》;
2、一級或二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復印件;
3、身份證復印件;
4、申報工程業績相關證明材料,包括:
(1)項目經理任職文件復印件;
(2)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施工承發包合同(不含合同通用條款)復印件;
(3)工程竣工驗收文件復印件(2012年度未完工的項目除外)。
上述申報材料應提供相應的原件備查。
(二)申報材料要求
1、申請單位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一經發現取消申報資格,并吊銷原項目經理資格證書。
2、申報材料按本條(一)要求提交材料的順序,且把一份申請表和附件裝訂成冊。書面申報材料應使用A4規格的紙張。
3、申報材料份數要求:申請建筑工程、機電工程、市政工程、礦業工程的報送申請表和匯總表均一式二份;申請其他專業的,報送申請表和匯總表均為一式三份。附件材料一式一份。上述材料均按個人單獨裝入檔案袋。
四、申報程序
(一)申請。
申請人在河北建設網()上如實填報《一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申請表》或《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申請表》,網上申報成功后,打印自動生成條形碼書面申請表。申請表中必須由個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二)受理。
聘用企業完成網上申報后,將本企業所有申報人員匯總打印《企業一級(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匯總表》(見附件),并將申請表、申報材料及原件報設區市、擴權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建設廳駐外管理處。其中,主項為市政公用建設工程的建筑業企業的項目經理無論何種專業,均統一報送各市市政工程施工企業資質管理部門。省建設廳駐京、津、滬、晉外管處負責其所管企業資料的受理和集中上報工作。
(三)初審。
一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申報材料由設區市、擴權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廳駐外管理處負責匯總后,報省建設廳初審。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申報材料由設區市、擴權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廳駐外管理處負責初審。請各地于2013年1月15日前,將本地企業《一級(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初審意見匯總表》和電子文檔(見附件三)以及企業申報材料(含業績相關原件)報送至“河北省建設廳執業資格注冊中心”,逾期不再受理。
(四)審批。
省建設廳組織專家重點對項目經理資質證書有效性、真實性及其在崗情況和申報工程業績進行審核,由本專業評審小組簽署意見。其中,申請一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的,審核合格的,于2013年1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報建設部建筑市場管理司審批。申請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的,由省建設廳審批。
(五)頒發證書。
經建設部和省建設廳審批合格的,由省建設廳向符合條件的頒發一級或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
五、申報要求
(一)申報人應當根據自身工程業績情況,選擇一個專業進行申請。防水、防腐、消防、建筑智能化等專業企業的人員可申請相近專業一級(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
(二)具有建筑業企業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的人員,可同時申請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當不具備頒發一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條件時,可按二級標準審核。
(三)申報的每一項工程僅限一人使用,且使用人必須是該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
六、有關說明
(一)取得一級、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的人員,其注冊、執業、變更、注銷和繼續教育等,按照注冊建造師制度有關規定執行。證書有效期均為5年,于2013年2月27日廢止。
建筑企業資質申報材料范文2
主要目標任務:
全年完成建筑業總產值39億元,同比增長20%,行業從業人數保持在6萬人上下。
進一步優化建筑業發展環境,行業管理與服務能力明顯增強;加大對本地企業扶持力度,進一步提高我縣建筑業整體競爭力。
主要工作措施:
一、強化制度建設,扎實開展“制度規范年”活動
用制度約束行政監管行為,用制度規范建設主體行為,用制度促進我縣建筑業健康持續發展,并監管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豐富完善現行制度內容。
1、按照《市建筑市場管理辦法》(市政府令103號)、《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暫行規定》加大對建筑和監理企業監管力度。
2、按照《市建設工程合同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和《市建設領域務工作業人員信息化實名管理實施辦法》加大建設工程合同和建設領域務工作業人員管理。
3、根據《市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管理辦法》加大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體系管理的執行力度。
二、堅持發展建筑業不動搖,支持企業做大做強
4、認真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建筑業發展的意見》等政策制度,積極為有實力的建筑業企業、監理企業資質升級晉位創造條件。提高企業資質申報材料質量和申報通過率。支持優勢企業通過改組、兼并、重組、聯合等有效方式提升企業資質等級,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市場競爭能力。
5、在調研的基礎上,繼續開展對全縣建筑業企業進行摸底排隊工作,合理調配全縣建筑業資源,積極爭取上級主管部門的支持和幫助,幫扶企業資質升級,擴大高等級資質企業數量。積極引導本地中小施工企業參與龍頭企業承建項目的分包、勞務,主動與這些大企業進行分工協作,借力發展。
6、鼓勵企業繼續堅持走“一業為主、多元經營”的發展道路,進一步深化“經營建筑”的理念,加快促使企業由單一經營向多元經營轉變。積極引導企業利用資本原始積累,開展資本運作,積極開拓環保、機電安裝、能源、礦山、水利、路橋、交通等今后國家投資熱點和發展熱點的領域。
7、堅持以市場為導向,推動我縣建筑業總承包企業深化改革、加快轉型,繼續堅持培育“龍頭”建筑業企業,支持總承包企業拓寬經營領域,拉長產業鏈,做大做強;鼓勵符合投資發展要求的專業承包企業做出特色,做精做專;引導和支持三級施工總承包企業向專業化、技術型專業承包方向發展。
8、進一步完善以總承包企業為龍頭,專業承包為依托,勞務分包企業為基礎的產業組織體系。
9、嚴格控制新增房建總承包、預拌商品混凝土等企業數量,支持并鼓勵企業積極申報水利、公路、通信、電力、機電安裝、礦山等資質。
10、開展全縣先進建筑業企業、混凝土企業及優秀項目經理、優秀總監理工程師等評選活動。
11、持續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尤其要提升建造師、監理師隊伍的整體管理能力和業務水平,營造有利于優秀建造師、監理師及科技、管理人才脫穎而出的良好氛圍,對其中有突出貢獻的,在市場準入、服務事項、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
12、整合優勢勞務資源,千方百計實施輸出興業戰略。支持我縣優勢建筑業企業鞏固并開拓市外、省外及境外建筑市場,支持他們在外做大做強,為更多的我縣建筑業企業積極開拓外埠市場提供優質有效服務。
三、強化市場聯動,嚴格行政執法,加大市場清出力度
13、強化建筑業管理與質監站、安全辦等市場場聯動監管,通過進一步強化市建委與縣等多方位、多環節、互聯互通、信息共享、運行有效的內外、上下聯動監管工作力度。建立建筑市場監管(季度)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解決建筑市場監管工作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全年安排2-3次對建筑市場監管(季度)聯席會議。
14、認真貫徹住建部建市[2011]86號文件《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市場監管工作的意見》,進一步強化建筑市場的動態監管,嚴格履行法定建設程序、施工許可證管理和變更審批制度。全年計劃安排1-2次對重點建設工程市場行為專項檢查。
按照《市建設工程合同備案管理辦法》,進一步加強對工程總承包、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等合同的管理,動態掌握合同履約情況,強化對監理合同以及施工總承包、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合同及重大合同變更的備案管理,強化合同履約監管。
15、認真貫徹住建部建市[2010]128號文件《關于加強建筑市場資質資格動態監管完善企業和人員準入清出制度的指導意見》,按照2012年市建筑業企業資質動態監督檢查工作計劃,按照差別化原則,采取月度抽查,季度通報,市縣聯動的方式,全年計劃安排1-2次開展建筑市場資質資格動態檢查。逐步建立企業資質能升能降,能增能減,市場準入能進能出,能獎能罰的準入清出機制。
16、根據市建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監理企業監管工作的通知》和《關于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配備最低標準的意見》,規范監理單位在現場監理機構建立、人員配備和監理人員從業行為,嚴肅處理監理單位和項目總監不履責行為。全年計劃安排1-2次對監理企業專項檢查。
17、嚴格建筑勞務企業管理。嚴格勞務企業資質許可條件,對新辦勞務企業實行總量控制,開展對勞務企業專項整頓,進一步規范勞務市場秩序。嚴肅查處違法用工、拖欠農民工工資等違法違規行為。
18、規范用工管理,落實用工責任,推行農民工實名制的信息化管理工作,促進勞務企業健康發展。督促建筑業企業利用農民工業余學校,切實抓好對勞務隊伍上崗前的職業素質和基本技能的培訓,根本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
19、認真執行《省省外建設工程企業進皖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加大對外地進我縣建筑業企業市場行為的日常監督檢查力度,加強對外地進我縣企業動態考核,對考核不合格企業從嚴限制市場準入,問題嚴重企業清除我縣市場;對有嚴重違法違規企業,禁止市場準入,并堅決予以清除我縣市場。全年安排1-2次對外地進我縣建筑業企業的專項檢查。
20、貫徹落實《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注冊建造師管理工作的意見》(建市〔2012〕30號),按照《市項目經理、項目總監執業行為考核管理辦法》,加強建造師等注冊人員的執業管理工作,規范注冊人員的執業行為,著力解決建造師在注冊、執業等方面仍然存在的無序流動、履責不力等突出問題。
21、組織開展建筑市場專項檢查,整頓規范建筑市場秩序,按照市建委《關于整頓規范我市建筑市場秩序的若干意見》,嚴肅查處建設各方主體違法違規行為,綜合運用質量安全一票否決、信用評價、經濟處罰、市場準入清出等手段,加大執法監管力度,提高工程各方責任主體依法建設的意識,落實好施工圖審查、質量安全、施工許可、企業資質、個人執業資格的動態監管制度,建立重大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約談制度,嚴厲打擊處罰各種擾亂建筑市場秩序的違規行為。
四、發揮監管合力,進一步加強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
22、按照《市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管理辦法》,充分發揮建筑市場信用管理信息系統平臺功能,進一步完善企業庫、人員庫、項目三個基礎數據庫建設,強化信用信息的采集、錄入、審核、及使用管理,會同質監站、安全辦將在施工許可證發放、質量安全監督、農民工維權、專項檢查、行政執法、竣工驗收備案、企業資質核查、執業行為檢查等環節中發現的問題,通過信用管理系統平臺轉化為信用記錄,并實現在建設網上統一集中對社會,實現網上查詢和信息的互聯互通共享,使各種失信行為的代價得到充分體現,充分發揮信用平臺在建筑市場監管中的輔助作用,進一步強化我縣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每月上報1次建筑市場信用體系。
建筑企業資質申報材料范文3
一、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維護更新的對象、范圍、標準和原則
(一)基本單位名錄庫是指以歷次重大國情國力普查成果為基礎,建立并利用相關部門的各項行政登記資料和統計調查資料,定期維護更新的單位基本信息數據庫?;締挝幻泿旖ㄔO維護更新對象為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
(二)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管理和維護更新范圍為基本單位名錄庫、統計“一套表”單位字典庫。基本單位名錄庫包括全國基本單位名錄庫、省基本單位名錄庫、市基本單位名錄庫和區基本單位名錄庫。統計“一套表”單位字典庫為統計數據采集處理平臺的“三上”企業字典庫。
(三)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管理和維護更新應堅持的法人單位(含準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個體經營戶、“三上”企業認定標準。
1.法人單位標準。指在一個或多個地點,從事一種或多種經濟活動,擁有財務、投資決策權和資源分配權,并能提供資產負債表的單位。法人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獨立擁有和使用(或授權使用)資產,承擔負債,有權與其他單位簽訂合同。
(3)會計上獨立核算,能夠編制資產負債表。
法人單位包括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機關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和其他法人。
2.準法人單位標準。指法人單位的垂直管理單位或下屬單位,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有單獨的場所,獨立從事一種或主要從事一種經濟活動,并能提供統計上需要的生產經營和相關財務資料,且在統計上需要將其作為法人單位對待。準法人單位的認定按照全國統一的“統計單位劃分及使用暫行規定”執行。
3.產業活動單位標準。指位于一個地點,從事一種生產經營活動或其主要從事一種生產經營活動,能提供生產經營收支核算資料的企業或企業的一部分。法人單位由產業活動單位組成,產業活動單位接受法人單位的管理和控制。產業活動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一個場所從事一種或主要從事一種社會經濟活動。
(2)相對獨立組織生產經營或業務活動。
(3)會計上單獨核算,能提供收入和支出等核算資料。
4.個體經營戶標準。指除農戶外,生產資料歸勞動者個人所有,以個體勞動為基礎,勞動成果歸勞動者個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種經營單位。個體經營戶的認定標準為:
(1)按照《民法通則》和《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經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具體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業、商業、建筑業、運輸業、餐飲業、服務業等活動的個體勞動者。
(2)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經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準登記、領取《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個人)登記證書》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3)沒有領取《營業執照》但有相對固定場所、實際從事個體經營活動三個月以上的城鎮、農村個體經營戶。但不包括農民家庭以輔助勞力或利用農閑時間進行的一些兼營性的工業、商業及其它活動。
5.“三上”企業標準。指規模以上工業,限額以上批發零售住宿餐飲業、資質等級以內建筑業、房地產開發業以及限額以上個體生產經營戶的統稱?!叭稀眴挝坏恼J定,嚴格按照國家統計報表制度規定的專業標準執行。年“三上”單位認定標準為:
(1)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全年主營業務收入在2000萬元以上的工業法人企業。
(2)限額以上批發業。全年主營業務收入在2000萬元以上的批發企業。
(3)限額以上零售業。全年主營業務收入在500萬元以上的零售企業。
(4)限額以上住宿業。全年主營業務收入在200萬元以上的住宿企業。
(5)限額以上餐飲業。全年主營業務收入在200萬元以上的餐飲企業。
(6)資質等級以內建筑業。具有資質等級的建筑企業。
(7)房地產開發業。所有房地產開發企業。
(8)限額以上個體生產經營戶。符合“三上”單位標準的個體生產經營戶。
(四)基本單位名錄庫管理和維護遵循原則
1.實際存在原則。名錄庫建設維護更新以調查對象實際存在為條件,凡不實際存在的單位,無論有無行政登記記錄,都不作為名錄庫建設維護更新對象。
2.基層維護原則。名錄庫維護由村(社區)在鄉鎮(街道)的統一組織下進行,沒有條件的村(社區),由鄉鎮(街道)代其維護。
3.適時入庫原則。名錄庫維護對象一經產生并實際存在,不論是否進行行政登記,都應及時統計進入名錄庫。
4.在地統計原則。名錄庫建設維護更新以單位實際經營地為標準,由實際經營所在地名錄庫管理機構進行統計和維。護,不以行政登記地為標準。
5.行政登記原則。在名錄庫單位的性質、行業類別等劃分上,以行政登記為準,無行政登記的以相關規定劃分。
二、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維護更新工作內容和具體要求
(一)市級名錄庫管理機構統一搭建市基本單位名錄庫平臺,區、鄉兩級名錄庫管理機構組織實施名錄庫建設在線維護更新。
(二)村(社區)在鄉鎮(街道)的統一組織下開展名錄庫建設維護更新工作,沒有條件的村(社區)由鄉鎮(街道)代其維護。鄉鎮(街道)、村(社區)為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維護更新的基層機構。
(三)基本單位名錄庫維護應采取適時動態維護的方式進行。在計算機、網絡等基礎條件不具備的地方,可由其上級名錄庫管理機構代其按月或按季度維護。
(四)基層名錄庫管理機構應根據行政登記資料、實地調查資料、其它調查資料對名錄庫進行動態適時維護。
(五)基本單位名錄庫動態管理維護包括新增單位的維護、變更單位的維護、注銷單位的維護、“一套表”單位字典庫的維護。
1.新增單位的維護。由村(社區)根據行政登記新增單位名錄和其它方式掌握的新增單位名錄發表調查,并根據調查數據對名錄庫進行維護。
2.變更單位的維護。有完整行政登記變更項目記錄資料的,由村(社區)直接根據行政登記記錄資料對名錄庫進行維護;行政登記變更項目記錄資料不完整、不明確的,由村(社區)對變更單位重新發表調查,并根據調查數據對庫中變更單位進行修改維護。有行政登記變更記錄資料而無庫記錄的單位,應視為新增單位重新發表調查入庫處理。
3.注銷單位的維護。對民政、工商、國稅、地稅等已明確為注銷單位的,應經單位所在地的村(社區)實地核實,如果該單位確實已經不存在的,由村(社區)將其從名錄庫中刪除;如果該單位實際存在并生產經營的,暫不作為注銷單位處理,也不得從名錄庫中刪除。對于基層在工作中調查獲取的消亡單位名錄資料,可直接作為維護的依據,并將消亡單位從庫中予以刪除。
(六)基本單位名錄庫管理機構應定期對名錄庫進行全面清查和更新,及時消除虛假單位和臨時代碼,對基本單位名錄庫的全面清查、更新,每年不得少于2次(上半年、下半年各1次)。
(七)區民政、工商、國稅、地稅、編辦和質監等具有單位行政登記審批權限的部門,應當按照全國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維護更新辦法、行政登記資料交換制度、統一表式和各級名錄庫管理機構的要求,及時提供行政登記記錄資料,并共享名錄庫信息成果。
(八)鄉級及鄉級以上名錄庫管理機構應定期對名錄庫進行審核,及時查詢和據實修改錯誤,切實解決重名重碼、孤立單位、邏輯錯誤等問題,確保名錄庫數據準確。
對名錄庫的邏輯審核,鄉級每周審核1次(每周五),區級每旬審核1次(每旬末)。
三、“三上企業”統計單位新增、變更、退出管理流程
(一)“三上企業”統計單位新增、變更、退出管理對象。
“三上企業”統計單位由省統計局統一審批、管理、核查和入庫,是“一套表”統計制度、統計數據采集平臺建設和企業網上直報的重要內容。
1.“三上企業”統計單位新增
“三上企業”統計單位新增是指新開業成立達到“三上企業”統計標準的企業,或原“三下企業”規模擴大成長達到“三上企業”統計標準的企業。
2.“三上企業”統計單位變更
“三上企業”統計單位變更是指原“三上企業”經營內容、方式、地點,或注冊登記類型等重要屬性發生重大變化,需要重新更正單位屬性和行業類別的“三上企業”。
3.“三上企業”統計單位退出
“三上企業”統計單位退出是指原“三上企業”因關、停、并、轉,或撤遷等原因,已經不符合“三上企業”統計標準,需要從“一套表”統計數據采集平臺退出的原“三上企業”。
(二)“三上企業”統計單位新增、變更、退出審批流程
1.企業申報
符合“三上企業”統計標準的新增、變更和退出企業,由該企業自行向鄉鎮(街道)統計機構申報,或由當地鄉鎮(街道)統計機構協助申報。
企業申報材料包括:
(1)省統計單位新增、變更、退出管理審批表(見附件1)。
(2)法人單位基本情況表。
(3)主要證件復印件(法人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工業企業發改委(或經委)對項目的批復(或備案)文件,環保部門的環評批復文件,建筑、房地產企業資質證書,個體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等)。
(4)企業情況信息表(見附件2),此表上報方式為excel電子格式。
2.鄉鎮(街道)統計機構核查和報送審批
鄉鎮(街道)統計機構對企業申報的《省統計單位新增、變更、退出管理審批表》和相關申報審批材料進行嚴格審核和實地現場核查。由鄉鎮(街道)統計機構負責人在《省統計單位新增、變更、退出管理審批表》中簽字蓋章,隨同法人單位基本情況表和申報審批材料一并上報縣(區)基本單位名錄管理辦公室,同時鄉鎮(街道)統計機構建立新增、變更和退出企業電子檔案。
3.區統計局審查、錄入和報送審批
區基本單位名錄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接收、整理和分專業聯合審查鄉鎮(街道)統計機構報送的企業申報材料。采取實地現場核查、委托調查、部門聯合調查、電話調查等多種方式全面核查申報單位基本情況。
經區統計局核查屬實的新增、變更和退出的“三上企業”,由區統計局負責人在《省統計單位新增、變更、退出管理審批表》中簽字蓋章,隨同新增、變更和退出企業審報材料文檔上報市基本單位名錄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區基本單位名錄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新增、變更和退出企業信息及時更新維護基本單位名錄庫,單獨建立統計單位新增、變更和退出企業電子檔案。
(三)“三上企業”統計單位新增、變更、退出審批時間
房地產企業按月審批,鄉鎮(街道)申報材料報送時間為每月1日前。工業、建筑業按季審批,鄉鎮(街道)申報材料報送時間:每年1、4、7、10月1日前。貿經專業一年審批一次,鄉鎮(街道)每年11月15日前。鄉鎮(街道)統計機構平時接受和輔導企業申請,隨時申請,定期上報。
四、基本單位名錄管理工作職責
(一)基本單位名錄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1.統一負責基本單位名錄庫的建立、更新、維護和管理工作;統一負責“三上企業”統計單位新增、變更、退出管理工作。
2.負責與同級編辦、民政、工商、地稅、國稅、質監等部門聯合建立行政登記資料交換制度和基本單位名錄更新制度,定期交換行政登記資料,并建立每年四次的部門交換意見座談機制,為建立健全基本單位名錄庫提供基礎依據。
3.負責實時動態監管“三上企業”統計單位名錄的更新維護情況;檢查指導轄區內基本單位名錄庫管理機構工作;采取多種有效的措施實地現場核查“三上企業”統計單位的基礎信息;協調和管理本轄區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日常工作。
4.負責審核基本單位基本情況表指標之間、表種之間、基本情況表與專業報表之間的邏輯關系和配套關系,組織協調各專業補充和完善基本單位名錄庫基礎信息。
5.負責審查和報送審批“三上企業”統計單位新增、變更和退出企業資料;管理“三上企業”相關資料,及時反饋審批信息。
6.負責匯總、分析基本單位名錄資料,提供單位基本信息咨詢服務。
(二)基本單位名錄庫工作領導小組成員部門職責
1.區編辦:承擔交換區級黨政群機關、派和事業單位的登記變更資料職責。
2.區民政局:承擔交換區級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變更資料職責。
3.區國稅局、區地稅局:承擔交換所有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場所、個體經營戶和所有納稅人變更資料的職責。
4.區工商局:承擔交換所有企業及分支機構、個體經營戶資料變動職責。
5.區質監局:承擔交換所有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法人代碼登記變更資料職責。
6.區統計局:負責基本單位名錄庫管理系統維護和管理工作;負責基本單位名錄庫更新制度、核查制度、考核評比制度等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負責全區統計單位以及轄區外特定單位的新增、變更、注銷、核查等日常管理維護工作;負責行政區劃代碼和城鄉屬性代碼的管理維護工作;負責對各鄉鎮(街道)之間有爭議單位的仲裁;負責將聯網和非聯網部門的單位登記注冊的變動信息及時分解至各鄉鎮(街道);負責對鄉鎮(街道)統計單位名錄庫管理維護工作的培訓、檢查、指導與考核;負責名錄庫年報的編制、審核與上報;負責對名錄庫單位數據進行分析;負責編印《統計單位名錄庫年度資料匯編》等工作。
(三)區統計局各專業工作職責
1.分工負責做好“三上企業”統計單位名錄維護更新工作,為建立健全“三上企業”統計單位名錄庫提供基礎依據。
2.負責實時動態監管專業“三上企業”統計單位名錄資料的更新維護情況,及時調查、補充和完善“三上企業”統計單位名錄各項指標,確保“三上企業”統計單位名錄信息資料完整、及時更新維護。
3.負責“三上企業”統計單位新增、變更和退出企業申報材料審查核實,確?!叭掀髽I”統計單位客觀存在、行業規模標準、基礎信息正確。
五、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維護更新工作分工及完成時限(見附件)
六、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維護更新數據質量控制
(一)區鄉兩級名錄庫管理機構要建立健全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維護更新數據質量控制制度,加強名錄庫建設維護更新各工作環節的質量控制,切實提高基本單位名錄庫數據質量。
(二)各級名錄庫管理機構對本地區名錄庫數據質量負總責?;締挝幻泿旖ㄔO維護更新基層名錄庫管理機構村(社區)和鄉鎮(街道)對名錄庫單位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指標數據的準確性負直接責任。
(三)區名錄庫管理機構要加強與統計部門專業統計之間的協作配合,建立聯審聯控制度,共同對“三上”單位的基礎信息進行鑒定和審核,確?!叭稀眴挝蛔值鋷靻挝豢陀^存在、行業規模標準、基礎信息正確。
(四)區名錄庫管理機構要充分利用基本單位名錄庫網上監控系統,對基層(鄉鎮、街道和社區、村)的名錄庫建設維護更新工作情況和各級各部門提供行政登記資料情況進行網上監控監督,并建立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維護更新網上監控情況通報制度,及時通報名錄庫建設維護更新情況、各部門行政資料提供情況,督促各地各部門改進工作,提升名錄庫質量。
(五)鄉級以上名錄庫管理機構應建立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維護更新年報制度,在每年第四季度召開一次基本單位統計年報會,安排部署名錄庫單位全面清查和更新工作。
(六)各級名錄庫管理機構要建立基本單位名錄庫數據質量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和新聞媒體對基本單位名錄庫質量的監督。
(七)各級名錄庫管理機構要將名錄庫數據質量作為統計執法檢查、統計巡查的重要內容,組織和參與基本單位名錄庫數據質量的統計執法檢查、統計巡查工作,依法提升名錄庫質量。
(八)各級名錄庫管理機構要建立名錄庫建設維護更新激勵約束機制,對本級部門和所轄地區的名錄庫工作進行考核評比和獎勵。
七、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維護更新資料開發應用
(一)各級名錄庫管理機構要為專業統計提供“三上”單位字典,為抽樣調查提供抽樣框,為重點調查、典型調查提供調查對象,為經濟普查提供普查對象,為國民經濟核算提供基礎數據,達到名錄庫為統計工作服務的目的。
(二)各級名錄庫管理機構要充分利用名錄庫基礎信息,為當地黨委政府科學決策、部門宏觀管理、規劃編制提供基本單位基礎信息支持,為黨政科學決策提供咨詢建議,為基層行政管理提供基本單位基礎信息服務,達到名錄庫為宏觀管理服務的目的。
(三)各級名錄庫管理機構要通過基本單位公報、網上平臺查詢等形式,向社會各界提供基本單位信息,達到基本單位為社會公眾服務的目的。
八、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維護更新保密要求
建筑企業資質申報材料范文4
第一條本制度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所有建筑施工企業。
第二條建筑施工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須具備以下條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2、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并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
3、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與企業規模、專業相適應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個項目不得少于1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
5、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6、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有個人培訓教育檔案;
7、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依法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為從業人員交納保險費;
8、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及作業場所和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9、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
10、有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11、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1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條凡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任何建筑施工活動,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間不得承接工程。
第四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審批程序:
1、建筑施工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系統內進行填報,并下載已上報的申報表一式三份;
2、根據《江蘇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暫行實施細則》(蘇建管質[2004]39號)中的要求,提供書面申報資料一式三份;
3、申報材料報企業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原件核驗,并留存申報資料一份;
4、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月正式行文,集中向*市考核站辦公室報送申報材料,進入材料評審程序;
5、*市考核站辦公室每月召開一次全體考核站成員會議,匯報材料評審情況,留存申報資料一份;
6、通過評審企業將申報材料報省建設廳行政審批中心施工類窗口;未通過評審的,出具書面評審意見告知申請人。
7、省行政審批中心經過受理、審核、公示程序,20個工作日公布審批結果;
8、*市考核站根據公布結果,集中到省建設廳行政審批中心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一正二副)后,通知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領取。
第五條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延期、名稱變更、增加附本等,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程序。
第六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動態管理:
1、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三年內未發生安全生產死亡事故的,合格證書有效期屆滿時,經原發證機關同意,不再考核,有效期延期3年,由企業于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申領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2、發生死亡事故的,由工程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繳有關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并上交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扣。
3、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已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或達不到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情況嚴重的,建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4、安全生產許可證遺失的,應在省級以上公共媒體上聲明作廢,并在一個月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補證手續。
第七條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的行政處罰按《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建設部第128號令《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章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安全生產的任職考核制度
第八條本制度適用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稱“三類人員”)的任職考核。
第九條“三類人員”的安全生產任職考核包括安全生產管理能力和安全生產知識兩方面。能力考核標準:執行建設部《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暫行規定》(建質〔2004〕59號)中的“安全生產管理能力考核要點”;安全生產知識考核,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
第十條“三類人員”必須要經過安全生產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考核合格證書后,方可擔任相應職務。
第十一條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后,應當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具體考核程序:
1、凡報名參加安全生產考核的三類人員,企業需在《江蘇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系統》“三類”人員考試申報頁面填寫報考信息,并填寫《江蘇省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能力考核表》,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安全生產管理能力考核。
2、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建管處對所屬建筑施工企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管理能力進行考核,簽署考核意見后,統一將參加考試人員的能力考核表和考核意見匯總表(附電子文檔)報送*市考核站。
3、*市考核站根據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考核意見,在《江蘇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系統》中審批上報,由省建管局統一進行知識考核安排。
4、各企業及時在《江蘇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系統》中查看考試通知,并在考試現場領取準考證。
5、考試人員在《江蘇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系統》中查詢成績合格后,可帶1寸照片1張,持企業介紹信、成績合格證明到省建設廳、省建管局行政審批辦公室辦理領證,也可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到省領證。(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223號建達大廈7樓建筑施工類窗口電話:025-83346921聯系人:陳新)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管理。
1、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為三年。三年內未發生安全生產死亡事故的,合格證書有效期屆滿時,經原發證機關同意,不再考核,有效期延期3年,由持證人于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申領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2、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后,應每年參加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完成規定學時的培訓,并記入培訓檔案。
3、發生死亡事故的,由工程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繳有關責任人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并上交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扣。
4、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已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不按規定接受企業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施工現場管理混亂、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建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扣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5、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遺失安全生產合格證書的,應在省級以上公共媒體上聲明作廢,并在一個月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補證手續。
6、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變更姓名和變更法人單位等,應當在姓名或法人單位變更后一個月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建筑施工企業的“三類人員”未經考核或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62條予以處罰。
第三章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備案制度
第十五條本制度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依法確定施工單位后,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前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資料,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申請備案。
第十七條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備案的主要內容:
(一)工程中標通知書復印件。
(二)施工合同和監理合同復印件。
(三)施工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復印件。
(四)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五)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知識考核合格證書復印件。
(六)建筑工程意外傷害保險單復印件。
(七)甲、乙雙方安全管理機構及人員名單。
(八)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
(九)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
(十)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
(十一)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和深基坑專項施工方案。
(十二)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現場防火、防汛、防毒、防塵、防爆、防雷安全技術措施。
(十三)施工單位編制的事故應急預案。
第十八條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對申報資料和現場開工條件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向建設單位出具備案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四章建筑工程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制度
第十九條凡我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工程,必須在工程項目開工前,接受項目所在地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的安全生產條件審查。
第二十條在辦理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備案手續前,建設單位應審查施工企業和施工現場各項安全生產條件是否符合開工要求,并將審查結果報送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十一條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在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備案資料和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結果后,在3個工作日內到施工現場進行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
第二十二條工程項目開工條件的審查內容包括:
1、施工單位是否持有安全生產許可證;
2、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是否建立,是否按規定組建了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足額配置了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3、參建各方、總包和分包的安全責任是否明確,是否按規定已簽訂了安全生產責任書;
4、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深基坑專項施工方案是否與現場條件相符;
5、現場安全技術措施費是否落實到位和??顚S茫欠裼邪踩雷o、臨時設施的搭設計劃;
6、施工現場的平面布置是否滿足生產要求和周邊環境要求;
7、施工現場的“五牌一圖”、圍檔、沖洗臺、臨時設施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8、是否針對性地制定了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公布上墻。
第五章施工現場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施工的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建筑施工的起重和垂直運輸機械的司機、司索工、起重吊裝(安裝)工、信號指揮工、起重工、電工、焊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全部持《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應制訂特種作業操作規程,按規定配置勞動保護用品,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嚴格管理,并結合工程項目特點,建立特殊工種用工名錄,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
第二十六條特種作業人員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工作;施工單位不得安排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作業人員從事特殊工種作業。
第二十七條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特種作業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章制度,按章操作,拒絕違章指揮。
第二十八條特種作業人員作業時應隨身攜帶證件,自覺接受用人單位和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特種作業人員作業時,發現事故隱患或者不安全因素,應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三十條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作業,或者用人單位未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的,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對用人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予以處罰。
第六章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為加強對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防范,及時做好安全事故發生后的救援處置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導則》、《江蘇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管理規定》的規定,結合我市建筑施工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十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城市房屋拆除等生產和管理活動的,應當編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處置)預案。
第三十三條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站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制定市區建筑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處置)預案,對市區建筑施工項目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進行監督管理。
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地區建筑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處置)預案,并對本轄區內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施工企業編制的建筑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處置)預案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應急救援(處置)組織機構情況,包括負責人和成員的姓名、聯系電話等。
(二)應急處置(救援)組織機構的職責分工,包括成立現場搶救組、技術處理組、善后工作組、事故調查組等,各組負責人職務、聯系電話,各組的具體行動方案。
(三)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事故報告指定機構、人員、聯系電話。
(四)救援器材、設備、車輛等的落實。
(五)與事故處置的有關部門做好協調、溝通的工作方案和要求。
第三十五條企業和項目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以企業正式文件下發到企業的各部門、各項目,并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建筑施工項目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由工程承包單位編制。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編制。實行聯合承包的,由承包各方共同編制。
第三十七條建筑施工項目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建設工程的基本情況。含規模、結構類型、工程開工、竣工日期;
(二)建筑施工項目經理部基本情況。含項目經理、安全負責人、安全員等姓名、證書號碼等;
(三)施工現場安全事故救護組織。包括具體責任人的職務、聯系電話等;
(四)救援器材、設備的配備;
(五)安全事故救護單位。包括建設工程所在地醫療救護中心、醫院的名稱、電話,行駛路線等。
第三十八條施工項目的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作為安全報監的附件材料報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部門備案。工程在第一階段進行達標驗收前,必須進行現場演練,演練結果作為達標驗收的條件之一。
第三十九條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告知現場施工作業人員。施工期間,其內容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四十條施工現場發生輕傷事故,啟動施工項目的一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施工現場發生重傷事故,同時啟動施工項目和施工企業的兩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施工現場發生1人死亡事故,同時啟動施工項目、施工企業、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三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處置)預案;施工現場發生2人以上重大死亡事故,依次啟動市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處置)預案。
第七章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淘汰制度
第四十一條本制度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工程施工過程中使用的工藝、設備、材料。
第四十二條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不得使用國家、省、市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
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購買和使用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的工藝、設備和材料,并進行定期維護、保養、檢測,保證正常運轉。
第四十四條凡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一經淘汰,禁止繼續使用和轉讓給他人使用。相關違法行為將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第八章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制度
第四十五條為加強對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以下簡稱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預防重大設備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省建管局《江蘇省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四十六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起重機械的登記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起重機械是指各類塔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高處作業吊籃和整體提升腳手架。
第四十七條市建設局負責全市起重機械登記管理工作。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起重機械登記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條起重機械登記包括產權登記和使用登記,分別由起重機械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申請辦理。
第四十九條起重機械產權登記編號,實行一機一號終身編號制度,在全市通用,直至設備報廢或不再在本市使用(編號規則見附件一)。登記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更改登記文件和編號。
第五十條起重機械產權登記手續由設備產權單位在購機后到企業注冊所在地登記部門辦理,起重機械登記部門應當對符合登記條件的設備進行編號,向產權單位核發《*市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產權登記證》(見附件二),永久性置于設備底部。產權單位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時,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市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產權登記申請表》(見附件三)一式2份;
(二)設備產權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1份或所有權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
(三)產品制造許可證復印件1份,未實行產品制造許可證的產品應當提供省級有關部門的產品鑒定證書復印件1份;
(四)產品出廠合格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
(五)設備購銷合同或發票復印件1份。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實施前已購置使用的起重機械辦理產權登記時,除應提交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資料外,還應提交以下相關資料:
(一)技術改造、大修情況資料;
(二)事故記錄和累計運轉記錄等資料;
(三)超過使用年限的必須提供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性能試驗和結構應力測試報告。
第五十二條凡列入使用登記范圍的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到工程所在地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取得《*市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證》(見附件四)。使用單位辦理使用登記手續時,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市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申請表》(見附件五)一式2份;
(二)產權登記證號;
(三)起重機械安裝承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1份;
(四)起重機械安裝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
(五)起重機械安裝質量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1份;
使用登記證應當置于或附著于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五十三條辦理產權登記和使用登記手續時,申請單位提交的資料必須齊全、合法,并對其真實性負責。申請單位提交的復印件應加蓋單位公章。原件由登記部門核查后退還,其余文件資料由登記部門存檔。
第五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屬國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禁止使用的起重機械;
(二)超過安全技術標準規定使用年限且未通過性能試驗和結構能力測試的;
(三)達到《江蘇省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所規定報廢條件的;
(四)磨損嚴重、基礎部件已損壞,進行維修不能達到使用安全要求的;
(五)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沒有改造、維修價值的;
(六)按照有關規定檢驗不合格的。
第五十五條產權單位應當建立起重機械登記管理檔案,并加強日常安全使用管理,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起重機械產權變更時,應當將設備登記檔案資料一并移送給新的產權單位。
第五十六條外市的起重機械進入本市使用,須提供起重機械所在地登記部門發放的產權登記證。由工程所在地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第五十七條起重機械租賃、使用單位未按規定辦理起重機械產權登記和使用登記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五十八條施工現場使用的起重機械在拆除前一周內,使用單位必須到工程所在地登記部門辦理使用注銷手續,辦理注銷手續應提供該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證原件,并填寫《*市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注銷表》(見附件六)。
辦理注銷手續時,使用登記證由原登記部門收回。使用單位對重新使用的起重機械憑注銷表和產權登記證到下一個工程所在地登記部門重新登記。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所列《*市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產權登記申請表》、《*市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申請表》、《*市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產權登記證》、《*市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證》、《*市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注銷表》由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本辦法規定的格式統一制作。
建筑企業資質申報材料范文5
一、張家界地區CDM項目開發基本情況
數據來源:中國清潔機制發展網
張家界地區共8個CDM項目通過國家發改委批準,預計年減排總量達734886.7 tCO2e(二氧化碳減排量)。8個項目全部通過聯合國執行理事會(EB,Executive Borad)注冊,其中6個已獲得聯合國簽發的核證減排量(CER, Certification Emission Reduction),已簽發的核證減排總量達435620 tCO2e。各項目業主全部委托湖南省CDM項目服務中心開發運作。
數據來源:中國清潔機制發展網
據中國清潔機制發展網數據顯示,截止2011年6月湖南省共161個CDM項目獲得國家發改委批準,其中80個在聯合國EB注冊成功,33個獲得聯合國簽發的CER。水電項目是湖南省獲批準、注冊和CER簽發成功率最高的CDM項目開發領域。湖南省共112個水電CDM項目獲得國家發改委批準,占全省獲批準CDM項目的69.57%;其中70個在聯合國EB注冊成功,占全省已注冊CDM項目的87.5%;30個獲得聯合國簽發的CER,占全省獲簽發CDM項目的90.91%。張家界地區8個CDM項目均為水電項目,在全省獲批準、已注冊和獲簽發水電CDM項目中的占比分別是7.14%、11.43%和20%。
二、CDM項目的申報許可條件及張家界地區申報潛力
目前我國《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對CDM項目許可條件的規定包括:(1)CDM項目應符合中國的法律法規和可持續發展戰略、政策,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總體要求;(2)實施CDM項目必須符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京都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和有關締約方會議的決定;(3)實施CDM項目不能使中國承擔《公約》和《議定書》規定之外的任何新的義務;(4)發達國家締約方用于CDM項目的資金,應額外于現有的官方發展援助資金和其在《公約》下承擔的資金義務;(5)CDM項目應促進有益于環境的技術轉讓;(6)中國境內的中資、中資控股企業可以對外開展CDM項目;(7)實施CDM項目的企業必須提交CDM項目設計文件、企業資質狀況證明文件及工程項目概況和籌資情況相關說明。
《湖南省CDM項目服務中心服務指南》顯示,CDM項目開發行業涉及能源工業(可再生能源/不可再生能源)、能源分配、能源需求、制造業、化工行業、建筑行業、交通運輸業、礦產品、金屬生產、燃料的飛逸性排放(固體燃料、石油和天然氣)、碳鹵化合物和六氟化硫的生產和消費產生的逸散排放、溶劑的使用、廢物處置、造林和再造林、農業等15個行業。
張家界市水電企業數量較多,已建和在建的水電站工程有126座,全市水電開發總裝機達到了80萬千瓦時,年發電量達到了26億千瓦時。在可再生能源領域,全市僅8個CDM項目業主申報成功,大多數水電工程項目未申報CDM項目或申報失敗,全市水電項目尤其是存在資金困難的在建水電項目申報潛力巨大。除可再生能源領域外,全市在廢物處置(如垃圾焚燒)、造林和再造林等領域均具備較大CDM項目開發潛力。
三、張家界地區CDM項目的實施效果
開發CDM項目往往可以給項目業主帶來額外資金收益,提升我國政府對所申報項目及項目業主的關注程度,提升項目及其業主的公眾形象和影響力,提高項目及其業主的國際影響力,促進當地可持續發展。張家界地區CDM項目的實施效果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項目業主能獲得額外資金收益,改善項目投資回報率。以張家界某水電公司A公司CDM項目為例,該公司發電不僅獲得銷售收入,而且通過轉讓CER(1000度電≈0.94445 tCO2e)的方式獲取較為可觀的額外資金收益。該公司預計年發電量達2.5億度,預計年減排量為237980 tCO2e,預計每年可引進的額外資金收益約為168.18萬歐元(約1535.48萬人民幣)。該公司已獲得聯合國簽發的CER為80259 tCO2e,扣除0.02%適應性費用后獲得外匯資金555855歐元(折5080459.11元人民幣),繳稅及支付中介服務費后仍留有較為可觀的額外資金。目前,該公司信貸融資規模達4.15億人民幣,通過開發CDM項目每年可為其帶來較為可觀的額外資金收益,減輕其還貸壓力,改善投資回報率。不僅如此,目前我國項目業主CDM申報過程中的前期注冊費用均由境外買家墊付,即使申報失敗,項目業主的經濟代價較小,成本損失風險較低。
二是地方財政能增加額外稅收收入,有利于地方經濟發展。張家界地區8個已在聯合國EB注冊成功的CDM項目預計年減排總量達734886.7 tCO2e,扣除適應性費用后預計每年可引進的額外資金約7202021.26美元(約4069.29萬人民幣)。企業在繳納20%的中介費用后留存約3255.43萬人民幣。按照繳納25%企業所得稅的規定,本地區CDM項目每年可繳納約813.86萬人民幣稅收,增加地方政府財政收入,促進本地區經濟發展。
三是有利于本地區可持續發展。CDM項目屬于能源環保項目,在保護自然生態環境的同時可以有效促進本地區經濟、環境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以張家界水電公司A公司和B公司的CDM項目為例,兩個水電項目均屬于清潔的可再生能源開發項目,供應張家界電力系統,再并入華中電網,從而替代部分煤電而減少了溫室氣體的排放。兩家水電企業預計年減排量之和為278308 tCO2e,不僅引進了額外資金創造經濟效益,而且有效促進了本地區可持續發展。
四是有助于提升企業知名度。由于所有CDM項目的申報信息均將通過國家發改委和聯合國CDM官方網站進行公示,申報企業將引起全球的關注,因此其申報過程也是提升企業知名度的過程。不僅如此,申報成功的企業還將被媒體報道宣傳,進一步樹立企業參與環保項目的正面形象,提升企業品牌價值,增加企業的無形資產。以張家界某水電公司A公司CDM項目為例,該企業于2011年3月在銀行辦理了該地區首筆CER結匯業務的事件被《金融時報》報道,提升了該企業在金融行業的知名度。
四、張家界地區CDM項目開發存在的缺陷及其原因分析
(一)申報項目類型單一,申報企業數量較少
《湖南省CDM項目服務中心服務指南》顯示CDM項目開發領域涉及15個行業,而張家界地區8個CDM項目均屬于水電開發行業,項目類型單一。不僅如此,張家界地區已建和在建的水電站工程共126座,而水電行業申報CDM項目且注冊成功的企業僅8家。申報企業數量較少,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該地區企業申報CDM項目的能動性不足。其主要原因包括三個方面。第一,該地區企業對CDM項目的認識不足。通過調查,該地區部分具備申報資格和潛力的水電企業對CDM項目的認知較為粗淺,少數企業甚至對節能減排也能賺錢的CDM項目持將信將疑態度,未能理解CDM項目的實施意義及其運作流程,缺乏申報CDM項目的能動性和積極性。第二,該地區企業缺少獨立申報CDM項目的專業水平。該地區企業基本缺乏CDM項目設計、價格談判、EB注冊、獲取CER簽發等方面的專業人才和運作水平,難以獨立完成申報工作,往往不得不支付項目收益20%的高昂成本委托中介服務機構代申報CDM項目。該地區的8個CDM項目均采取委托中介服務機構代申報的方式。第三,該地區企業對CDM項目申報存有畏難情緒,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首先,CDM項目申報需要具備較高的專業運作技術。申報企業需要對項目監測與管理、環境評估、移民問題、項目額外性等多方面進行專業論證,專業要求較高,大多數企業難以完成。其次,CDM項目申報耗時較長且申報成功率較低。從項目開發到項目最后在聯合國EB注冊成功,至少需要半年時間,最多可達一兩年時間,耗時較長。不僅如此,CDM申報成功率較低。根據國家發改委《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與行動-2010年度報告》,截至2010年10月底,我國批準的2732個CDM項目中僅1003個項目在EB注冊成功,申報注冊成功率較低,僅為36.71%。
二是地方政府職能部門對該地區CDM項目開發的推動乏力,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國家發改委對CDM項目申報程序的調整直接導致地方政府職能部門缺乏對本地區CDM項目申報情況的了解,難以有效推動地區CDM項目的開發。2007年10月,國家發改委調整了CDM項目申報程序,規定CDM項目由項目直接向國家發改委進行申報,同時將項目申報材料抄送項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區或直轄市發改委。這一規定在簡化CDM項目申報程序的同時相當于取消了地方發改委對CDM項目申報的審核權限,導致地方發改委對于轄區內CDM項目申報情況缺乏了解,難以有效推動地方CDM項目的開發。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缺乏對CDM項目的宣傳推廣。受涉外經濟發展程度不夠、CDM項目信息掌握不足以及CDM項目專業知識缺乏等因素制約,地方政府職能部門缺少對CDM項目的宣傳推廣,未能積極動員具備申報潛力的企業加入CDM項目。
(二)CER交易價格較低
國家發改委對CER交易價格最低指導價的規定為不低于8歐元/噸。在對張家界地區兩個水電CDM項目的批復中,國家發改委規定其CER的轉讓價格分別不得低于10美元/噸和10.5美元/噸。在實際交易中,兩家水電企業的CER交易價格分別是8歐元/噸和10美元/噸,均為國家發改委指導價格的最低價。而在發達國家,CER的二級交易市場價格至少在12歐元/噸以上,甚至達到20歐元/噸。張家界地區CER交易價格較低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源于我國碳交易市場和交易體系不完善。我國雖然建立了北京環境交易所、天津環境交易所、上海環境交易所及其它環境交易所,但其功能僅限于節能環保技術轉讓和協調CDM項目申報,并沒有形成成熟的多層次統一的碳排放交易期貨市場,使得我國企業在國際碳交易市場中處于純粹賣方的地位,我國企業的CER如不對外出售則白白浪費。因此,在國際碳交易價格的談判中,我國企業缺少CER定價主導權,無法獲得公平競爭的國際市場價格,直接導致我國企業CER交易價格較低。在全國碳交易市場和交易體系不完善的大背景下,該地區CER交易價格難以提高。
二是由于該地區碳交易企業主體分散,未形成CER規模效應,喪失定價主導權。從全國而言,雖然我國在全球碳交易市場中占據較大份額(2008年達83%),但是由于交易企業主體分散,國內企業對國際碳交易機制和交易價格信息缺少了解,加之我國碳交易市場和交易體系不完善,因此單兵作戰的交易價格談判方式必然使我國企業處于弱勢地位,未能體現我國CER的規模效應,喪失了定價主導權。當前,張家界地區CDM項目業主均委托中介服務機構價格談判,未能團結協作進行集體定價談判,價格被壓低。
五、政策建議
一是加大對該地區具備潛在申報條件的企業的指導力度,動員其積極申報CDM項目。雖然《議定書》關于全球溫室氣體減排的承諾期將要到期,但是由于全球減排壓力依然巨大,碳減排交易市場潛力依然巨大。世界銀行預測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場將達到1500億美元,有望超過石油市場成為世界第一大市場。建議當地政府成立CDM項目指導服務辦公室,組織專業人才對轄內符合CDM項目申報條件的企業加強指導,可通過辦培訓班的形式向企業宣傳CDM項目信息,引導和指導企業積極加入CDM項目。
二是提高該地區CER交易價格。隨著我國交易市場和交易體系逐步完善,當地政府應加強對碳交易企業關于CER交易價格談判的指導,幫助企業了解國際碳交易價格機制和價格信息,同時組織協調轄內企業統一參與交易價格談判,將CER形成規模效應,增強交易價格談判中的定價影響力,提高CER交易價格。
三是對CDM項目實行優惠政策,激勵相關項目業主積極加入CDM項目。當地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對CDM項目的開發業主要盡可能實行減費減稅或稅費返哺政策,提供優質的服務和發展環境,鼓勵相關項目業主參與CDM項目開發。當地金融部門要對CDM項目予以優先授信和貸款發放,簡化貸款審批和發放手續,提供優惠貸款優惠利率,切實促進CDM項目發展。
建筑企業資質申報材料范文6
第一條為加強成品油市場監督管理,規范成品油經營行為,維護成品油市場秩序,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2004年第412號)、《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6年第23號)和《關于擴大縣(市)部分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通知》(委辦〔2008〕116號)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成品油批發、倉儲及零售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
第三條省商務廳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全省成品油倉儲行業和零售經營網點(包括加油(氣)站、點、船)發展規劃;負責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許可的初審;負責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負責做好成品油市場運行監測分析;組織協調全省成品油市場的監督管理。
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上報本行政區域內成品油倉儲行業和市本級(含所轄區,下同)零售經營網點發展規劃意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許可申報及經營條件的經常性核查;負責市本級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的初審及經營條件的經常性核查;受省商務廳委托,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倉儲、市本級零售經營項目竣工驗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成品油市場管理工作的指導、檢查及市場運行監測分析,建立市場預警機制和重大事件快報制度;負責市本級成品油市場的監督管理。
縣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提出本行政區域內成品油倉儲行業發展規劃意見;負責上報本行政區域內成品油零售經營網點發展規劃意見;負責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的初審及經營條件的經常性核查;受省商務廳委托,負責組織零售經營項目竣工驗收;負責成品油市場運行監測分析,建立市場預警機制和重大事件快報制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成品油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各級規劃建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公路、港航)、海事、安監、消防、環保、氣象、質監、工商、稅務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成品油經營企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細則所稱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具有相同用途的醇醚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六條本細則所稱成品油批發經營,是指利用油庫等經營設施,向持證成品油零售企業銷售成品油或直接將成品油批量銷售給企事業單位的經營行為。成品油倉儲經營,是指利用油庫等經營設施,向其他單位提供成品油儲存、周轉業務的經營行為。成品油零售經營,是指利用加油(氣)站(點、船)從事成品油(氣)終端銷售的經營行為。
第七條本細則所稱遷建是指縣級及以上政府因城鄉規劃調整,將成品油經營企業經營場地另作它用、將其所有設施從原經營地搬遷到另一地點重建的行為。擴建是指成品油經營企業增加成品油經營品種或擴大儲油(氣)容量等設施、規模進行建設的行為。改建是指成品油經營企業按原來設施、規模進行就地改造的行為。
第二章成品油經營應具備的條件
第八條申請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長期、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
1.擁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萬噸以上、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的汽油和柴油年生產量在50萬噸以上的煉油企業;
2.具有成品油進口經營資格的進口企業;
3.與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且成品油年經營量在20萬噸以上的企業簽訂1年以上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協議;
4.與成品油年進口量在10萬噸以上的進口企業簽訂1年以上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協議;
(二)申請主體應具有中國企業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
(三)申請主體是中國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其法人應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
(四)全資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擁有庫容不低于1萬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庫,油庫建設符合城鄉規劃、油庫布局規劃;并通過國土資源、規劃建設、交通運輸(公路、港航)、安監、消防、環保、氣象、質監等部門的驗收;
(五)擁有接卸成品油的輸送管道或鐵路專用線或公路收發油設施或海上1萬噸級以上的成品油水運碼頭等設施。
(六)具有成品油檢驗、計量、儲運、消防、安全生產等專業技術人員;
(七)財務及其他各項管理制度健全。
第九條申請成品油倉儲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全資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擁有庫容不低于1萬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庫,油庫建設符合城鄉規劃、油庫布局規劃;并通過國土資源、規劃建設、交通運輸(公路、港航)、安監、消防、環保、氣象、質監等部門的驗收;
(二)申請主體應具有中國企業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
(三)擁有接卸成品油的輸送管道或鐵路專用線或公路收發油設施或海上1萬噸級以上的成品油水運碼頭等設施;
(四)申請主體是中國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其法人應具有成品油倉儲經營資格;
(五)具有成品油檢驗、計量、儲運、消防、安全生產等專業技術人員;
(六)財務及其他各項管理制度健全。
第十條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省加油(氣)站(點)行業發展規劃、布點原則和設置標準(附件1)及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二)具有長期、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與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簽訂3年以上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協議;
(三)加油(氣)站(點)的設計、施工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相關標準,并通過國土資源、規劃建設、交通運輸(公路、港航)、安監、消防、環保、氣象、質監等部門的驗收;
(四)具有成品油檢驗、計量、儲運、消防、安全生產等專業技術人員,財務及各項管理制度健全;
(五)從事船用成品油供應的水上加油船和岸基加油點,除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申請設立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必須具有兩個及以上全資自營的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的加油(氣)站(點),并以管理公司名義統一納稅;管理公司須取得合法的辦公場所。
第十二條設立外商投資成品油經營企業,應當遵守本細則及國家有關政策、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同一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超過30座及以上加油(氣)站(點)的(含投資建設、控股和租賃站),銷售來自多個供應商的不同種類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許外方控股。
第三章成品油經營資格的申報程序、審批時限及提交材料
第十三條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的申報程序及審批時限
申請從事批發、倉儲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本細則規定的經營條件提交相關材料。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核實后報省商務廳初審。省商務廳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附表1),并在20個工作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商務部,由商務部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出具《行政許可材料補正通知書》(附表2),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后,省商務廳按照上述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新(遷)建、擴建成品油庫申報程序及審批時限
(一)企業按照省商務廳確認的倉儲行業發展規劃和當年規劃實施文件,向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本細則規定的經營條件提交相關材料。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對擬建庫的規模、地址等進行初審,會同縣級商務、國土資源、規劃建設、交通運輸(公路、港航)、安監、環保等部門實地踏看,必要時請專家會審論證,符合條件的,由申請企業填寫《成品油倉儲設施項目審批表》(附表3),由市級商務及上述相關部門簽署審核意見,行文附申請材料一并上報省商務廳。
(二)新建油庫項目,需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申請用地企業需經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對其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條件進行審查,報省商務廳審核后下達同意申請企業參加土地使用權投標或競買的預核準文件;申請企業憑預核準文件參加國土資源部門組織的土地招拍掛出讓報名。
(三)涉及到使用港口岸線的,需先征求省發改、交通(港航)、海事管理部門的意見。
(四)省商務廳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復并附經省商務廳簽署意見的《成品油倉儲設施項目審批表》;不符合條件的,通知申請人并書面說明理由。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出具《行政許可材料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省商務廳按上述規定進行審核。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l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
(五)申請企業憑省商務廳批復和《成品油倉儲設施項目審批表》及使用港口岸線等接卸設施的批文,按有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設計部門編制項目設計方案。由市級商務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專家及有關部門對項目設計方案進行論證。論證通過的,憑批復、審批表及項目設計方案辦理油庫施工建設前的土地、規劃、建設、交通(公路、港航)、安監、消防、環保、氣象等相關手續后,方可正式施工。
(六)油庫等倉儲設施竣工后,企業應提出驗收申請,并填寫《成品油倉儲設施竣工驗收表》(附表4),由省商務廳或被授權的市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會同縣級及以上商務、國土資源、規劃建設、交通運輸(公路、港航)、安監、消防、環保、氣象、質監等相關部門,按照《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成品油倉儲企業管理技術規范》及本細則有關規定進行驗收。
(七)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應自收到企業驗收申請和相關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符合條件的,填寫《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申請表》(附表5)或《成品油倉儲經營資格申請表》(附表6)和《成品油批發(倉儲)企業年審表檔案》(附表7),行文附相關材料一并上報省商務廳。省商務廳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對符合條件的,行文上報商務部申領《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批準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八)申請企業憑商務部核發的《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批準證書》向當地安監、工商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正式營業。
第十五條新建、遷建、擴建加油(氣)站(點、船)申報程序及期限
(一)根據省商務廳下達的加油(氣)站(點、船)行業發展規劃,對符合當地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與道路建設相配套的,由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牽頭,召集國土資源、規劃建設、交通運輸(公路、港航)、安監、環保等部門實地踏看,確定加油(氣)站(點)建設地址、規模和面積;由規劃建設、國土資源部門辦理規劃選址、用地等手續。
(二)新建加油(氣)站(點)項目,需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申請用地企業需經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對其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條件進行審查,報省商務廳審核后下達同意申請企業參加土地使用權投標或競買的預核準文件;申請企業憑預核準文件參加國土資源部門組織的土地招拍掛出讓報名。
(三)凡是獲得與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簽訂的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成交確認書》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經國土資源部門確認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權依據的企業,可向所在地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本細則規定的經營條件提交相關材料。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符合條件的,由申請企業填寫《加油(氣)站(點)新建項目審批表》(附表8)或《加油(氣)站(點)遷(擴)建項目申報表》(附表9),由市或縣級商務及相關部門簽署審核意見,行文并附申請材料一并報省商務廳。
(四)高速公路服務區配套建設加油站,業主單位在整條高速公路項目論證時,應當請當地商務、規劃、安監、環保等部門參與服務區加油站項目論證,確定具體選址;建設立項時,按照高速公路加油站發展規劃,由省交通廳簽署審核意見,并附商務部門參與項目論證依據及相關部門文件,由業主單位直接報省商務廳;竣工驗收、年檢年審由所在地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按照本細則規定執行。屬航運部門管理區域的水上加油站,可參照高速公路加油站申報材料要求申報。
(五)加油(氣)船項目,由市或縣級商務、船舶管理部門聯合,采用競標方式確定經營企業;由申請企業填寫《加油(氣)船經營條件審核表》(附表10),由市或縣級商務、港口、海事、漁業或內河等船舶和水域交通管理部門簽署意見,行文并附申請材料報省商務廳。
(六)省商務廳在收到申請材料后,對申請材料齊全、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按照本細則第十四條(四)的規定辦理。
(七)企業憑省商務廳批復和簽署意見的《審批表》或《申報表》,按有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設計部門編制項目設計方案。由所在地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對項目設計方案進行會審,會審通過后憑批復、《審批表》或《申報表》及設計方案辦理加油(氣)站(點)土地、規劃、建設、交通(公路、港航)、安監、消防、環保、氣象等相關手續,方可正式施工。
(八)加油(氣)站(點)竣工后,企業應提出驗收申請,并填寫《加油(氣)站(點)竣工驗收表》(附件11),由省商務廳或被授權的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牽頭,會同同級國土資源、規劃建設、交通運輸(公路、港航)、安監、消防、環保、氣象、質監等相關部門,按照《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成品油零售企業管理技術規范》及本細則有關規定進行驗收。
(九)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在收到企業驗收申請和相關資料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對符合條件的,填寫《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申請表》(附表12)和《成品油零售企業年審表檔案》(附表13),行文并附相關材料上報省商務廳。省商務廳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十)申請企業憑《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向當地安監、工商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正式營業。
第十六條外商投資成品油經營企業申報程序及期限
外商投資企業從事成品油經營,包括新設立成品油經營企業、已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增加成品油經營范圍、在原批復限制數量基礎上增加加油(氣)站(點)數量、并購境內成品油經營企業,應先獲得商務部核準外資進入的許可,在辦理好工商、稅務登記后,再執商務部有關成品油經營的核準文件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按本細則規定的經營條件提出申請。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由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報省商務廳初審,省商務廳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行文并附申請材料上報商務部,由商務部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成品油零售經營,由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符合條件的,行文并附申請材料上報省商務廳,省商務廳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同時報商務部備案。
第十七條設立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申報程序及期限
企業向所在地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符合條件的,行文并附申請材料上報省商務廳。省商務廳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僅限管理注冊,不對外經營成品油);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企業憑《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向工商等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后,才能運行管理。
第十八條參加新建油庫、加油(氣)站(點)土地招拍掛預核準提交的材料
企業申請參加新建油庫、加油(氣)站(點)土地招拍掛預核準,應向省商務廳提交下列書面材料的原件或復印件1份。
(一)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同意申請企業參加油庫、加油(氣)站(點)土地招拍掛預核準的請示文件。
(二)新建油庫須出具工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新建加油(氣)站(點)須出具工商《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由所在地開戶銀行或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或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參拍者有效的資金證明(資金規模須與出讓土地價格相匹配,持成品油經營許可證企業可不出具資金證明)。
(四)由所在地縣級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參拍者上年度年檢無不合格記錄的證明。
(五)由所在地縣級及以上國稅、地稅管理部門出具參拍者一年內無偷稅、漏稅行為記錄的證明。
(六)與上年度年審合格的成品油批發企業簽訂3年及以上供油協議。
(七)持有成品油批發、倉儲、零售(不包括加油點及零售管理公司)及專項用戶經營資質的企業,按管理權限出具上年度年審無不合格記錄的證明。
(八)跨省界的參拍者,除出具上述相關的條件證明外,還需提交所在地省級成品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確認的證明。
(九)外商投資企業還需出具商務部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企業未超過商務部核定的加油站數量(含投資建設、控股和租賃加油站)的證明。
第十九條申請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提交的材料
企業申請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應向省商務廳提交下列書面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所有復印件須由申請企業蓋章及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加蓋核對章。
(一)申請企業提交申請報告(包括基本情況、申請理由、具備條件、油庫情況、成品油經營方案),股份制企業還應提交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文件。
(二)《成品油批發企業經營資格申請表》或《成品油倉儲企業經營資格申請表》,并附《成品油倉儲設施竣工驗收表》和《成品油批發(倉儲)企業年審表檔案》。
(三)成品油油庫項目建設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企業蓋章有效)。
(四)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申請成品油批發或倉儲經營資格的請示文件。
(五)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注冊資本證明文件或驗資報告。
(六)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任職文件。
(八)批發經營企業要簽訂供油協議。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可與鎮海煉化公司、杭州煉油廠等企業或與年進口量在10萬噸以上成品油經營企業簽訂1年及其以上供油協議(年進口量由海關出具證明);或與年銷售量在20萬噸以上成品油批發企業簽訂1年及其以上供油協議(年銷售量由注冊地稅務部門出具證明);或自身具有成品油進口經營資格的證明文件。對跨省界簽訂的供油協議,需附上相關證明材料,并由所在地省級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確認。
(九)省商務廳出具的成品油油庫布局規劃確認文件,新建油庫須出具省商務廳的成品油油庫規劃實施確認文件;1萬立方米及其以上的成品油庫設施立項批文及《成品油倉儲設施項目審批表》。項目設計方案通過論證的證明材料并附工程設計和施工圖復印件。
(十)全資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擁有1萬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油庫以及與其所在地儲運能力相適應的成品油接卸設施所有權的證明。
(十一)發改、交通和海事部門批準建設的海上1萬噸級及其以上的碼頭或輸送管道或鐵路專用線或公路收發油等配套設施的立項批文。
(十二)省商務廳或被授權的市級商務主管部門牽頭,縣級及其以上商務、國土資源、規劃建設、交通運輸(公路、港航)、海事、安監、消防、環保、氣象、質監等部門參加的油庫綜合驗收紀要,附上述部門參加驗收人員的名單和核發的批準證書或驗收合格文件(國土資源部門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土地使用批準確認文件;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部門核發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消防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環保部門核發的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合格文件或環評批復文件;氣象部門核發的《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或防雷裝置檢測報告;安監部門核發的《省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批準證書》(油庫容量在1000立方以上用此證,下同)或《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許可意見書》(油庫容量在1000立方以下用此意見書,下同)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許可意見書》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質監部門核發的用于油庫貿易交接的計量器具檢定合格證書);同時出具建設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意見書和設計、施工、監理資質證明。
(十三)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油庫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還需提供省商務廳同意申請企業參加土地使用權投標或競買的預核準文件;與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簽訂的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成交確認書》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經國土資源部門確認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權證明。
(十四)油庫遷建項目,還應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拆遷文件和拆遷協議,并附原工商《營業執照》、《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十五)油庫原地改擴建項目,還需提交油庫土地證及相配套接卸設施的產權證明,并附工商《營業執照》、《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十六)從事水上成品油批發經營的企業,還需提交擁有全資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擁有1萬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油庫設施的法律證明文件,與其所在地域航道條件、儲運能力相適應的成品油水運接卸設施所有權的法律文件。
(十七)申請主體是法人分支機構的,還應提交分支機構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請的書面證明文件、《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營業執照》、注冊資本證明文件或驗資報告。
(十八)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交商務部核發的成品油經營核準文件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十九)成品油倉儲(油庫)與接卸等配套設施所在地平面圖及全景照片。
(二十)審核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條新(遷)建、擴建成品油倉儲設施提交的材料
企業申請新(遷)建、擴建成品油倉儲設施,應向省商務廳提交《成品油倉儲設施項目審批表》原件5份,下列書面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所有復印件須由申請企業蓋章及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加蓋核對章。
(一)申請企業提交申請報告,填寫《成品油倉儲設施項目審批表》,審批表須由規劃、國土資源、安監、環保等部門簽署預審意見或提供《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預審意見》、《省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批準證書》(或《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意見書》)和《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批復意見》等文件材料。
(二)項目建設的可行性研究分析報告(企業蓋章有效)。
(三)油庫建設企業章程(聯營合同或協議)。
(四)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建設的請示文件。
(五)省商務廳當年成品油油庫規劃實施確認文件。
(六)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油庫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還需提供省商務廳同意申請企業參加土地使用權投標或競買的預核準文件;與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簽訂的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成交確認書》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經國土資源部門確認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權的證明。
(七)涉及到港口使用岸線的,需提供省發改委和交通(港航)及海事管理部門核準或備案的文件。
(八)油庫遷建項目,還需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拆遷文件和拆遷協議、原址處理承諾意見書、《成品油經營企業暫時歇業/注銷申請表》(附表14),并附原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
(九)油庫原地改擴建項目,還需提交油庫土地證及相配套接卸設施的產權證明、《成品油經營企業暫時歇業/注銷申請表》、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并附《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
(十)申請主體是法人分支機構的,還應提交分支機構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請的書面證明文件、《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注冊資本證明文件或驗資報告。
(十一)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交商務部核發的成品油經營核準文件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十二)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一條成品油倉儲(油庫)設施竣工驗收提交的材料
企業申請成品油倉儲(油庫)設施竣工驗收,應向省商務廳提交下列書面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所有復印件須由申請企業蓋章及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加蓋核對章。
(一)申請企業提交成品油倉儲(油庫)設施驗收的申請報告,《成品油倉儲設施竣工驗收表》、《成品油批發(倉儲)企業年審表檔案》。
(二)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相關任職證明文件。
(四)省商務廳出具的成品油油庫建設項目批文及《成品油倉儲設施項目審批表》。項目設計方案通過論證的材料并附工程設計和施工圖。
(五)經省商務廳或被授權的市級商務主管部門牽頭,縣級及其以上商務、國土資源、規劃建設、交通運輸(公路、港航)、海事、安監、消防、環保、氣象、質監等部門參加的綜合驗收紀要,附上述部門參加驗收人員的名單和核發的批準證書及驗收合格文件(國土資源部門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土地使用批準確認文件;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部門核發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消防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環保部門核發的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合格文件或環評批復文件;氣象部門核發的《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或防雷裝置檢測報告;安監部門核發的《省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批準證書》或《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意見書》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質監部門核發的用于油庫貿易交接的計量器具檢定合格證書);同時出具建設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意見書和設計、施工、監理資質證明。
(六)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油庫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還需提供省商務廳同意申請人參加土地使用權投標或競買的預核準文件;與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簽訂的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成交確認書》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經國土資源部門確認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權證明。
(七)涉及到港口使用岸線的,需提供省發改委和交通(港航)及海事管理部門核準或備案的文件。
(八)遷建、原地改(擴)建項目,需提交《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變更登記表》,并附原工商《營業執照》、《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九)申請主體是法人分支機構的,還應提交分支機構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請的書面證明文件、《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營業執照》、注冊資本證明文件或驗資報告。
(十)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交商務部核發的成品油經營核準文件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十一)成品油倉儲(油庫)與接卸等配套設施所在地平面圖及全景照片。
(十二)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二條新建、遷建、擴建加油(氣)站(點、船)提交的材料
企業申請新(遷)建、擴建加油(氣)站(點、船),應向省商務廳提交《加油(氣)站(點)新建項目審批表》或《加油(氣)站(點)遷建、擴建項目申報表》或《加油(氣)船經營條件審核表》原件5份,其他下列書面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所有復印件須由申請企業蓋章及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加蓋核對章。
(一)申請企業提交申請報告(包括企業基本情況、具備條件、經營方案等)。
(二)企業填寫《加油(氣)站(點)新建項目審批表》或《加油(氣)站(點)遷建、擴建項目申報表》,《審批表》或《申報表》需由規劃、國土資源、交通、安監、環保等部門簽署預審意見或提供《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預審意見》、《加油站建設項目設立申請審核表》和《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批復意見》等相關文件材料。
(三)加油(氣)船項目,提交《加油(氣)船經營條件審核表》,由縣級商務、港口、海事、漁業或內河等船舶和水域交通管理部門在《審核表》中簽署意見。若是新建項目,附加油(氣)船經營權《競標確認書》(由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和船舶管理部門聯合蓋章有效)。若是舊船更新項目,附《成品油經營企業暫時歇業/注銷申請表》、《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四)項目建設的可行性研究分析報告(企業蓋章有效)。
(五)新設立企業的章程(聯營合同或協議)。
(六)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新建、遷建、擴建加油(氣)站(點)的請示。
(七)省商務廳加油(氣)站(點)規劃實施的確認文件。
(八)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加油(氣)站(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需提供省商務廳同意申請企業參加土地使用權投標或競買的預核準文件;與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簽訂的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成交確認書》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經國土資源部門確認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權的證明。
(九)項目建設選址與周邊加油(氣)站(點)的間距現狀圖及相關說明(須企業和申報地商務主管部門蓋章)。
(十)高速公路加油(氣)站項目,提交國家級或省級建設高速公路立項批文,附相關部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預審意見》、《加油站建設項目設立申請審核表》和《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批復意見》等材料。
(十一)遷建項目,還需提交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拆遷文件和拆遷協議、原址處理承諾意見書、工商《營業執照》、《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十二)原地擴建項目,還需提交加油(氣)站(點)土地證和經營設施產權證明、《成品油經營企業暫時歇業/注銷申請表》、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并附《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
(十三)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交商務部核發的成品油經營核準文件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十四)審核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三條加油(氣)站(點、船)竣工驗收并申請零售經營資格提交的材料
企業申請加油(氣)站(點、船)竣工驗收并申請零售經營資格,應向省商務廳提交下列書面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所有復印件須由申請企業蓋章及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加蓋核對章。
(一)申請企業提交驗收并申領證書的申請報告,填寫《加油(氣)站(點)竣工驗收表》、《成品油零售企業經營資格申請表》和《成品油零售企業年審表檔案》。
(二)市或縣級商務部門出具的申領《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的請示文件。
(三)省商務廳出具的項目建設批復和《加油(氣)站(點)新建項目審批表》或《加油(氣)站(點)遷建、擴建項目申報表》或《加油(氣)船經營條件審核表》,以及項目設計方案會審通過的證明材料并附工程設計和施工圖復印件。
(四)與年審合格的成品油批發經營企業簽訂3年以上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協議;附加燃氣功能的加油站還應提交與燃氣批發經營企業簽訂3年以上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供氣協議;同時附批發經營企業資質證明。
(五)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及任職文件。
(七)經省商務廳或被授權的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組織牽頭的縣級及以上國土資源、規劃建設、交通運輸(公路、港航)、安監、消防、環保、氣象、質監等部門參加的綜合驗收紀要,附上述部門參加驗收的人員名單;相關部門的批準證書及驗收合格文件(與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簽訂的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成交確認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土地使用批準確認文件;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部門核發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工程投資額30萬元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證);消防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意見書》、《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環保部門核發的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合格文件或環評批復文件;氣象部門核發的《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或防雷裝置檢測報告;安監部門核發的《加油站建設項目設立申請審核表》、《加油站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質監部門核發的加油機計量檢定合格證書);同時出具建設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意見書和設計、施工、監理資質證明。
(八)加油(氣)船的驗收,提交由港口、海事(船檢)或漁業(漁政)或內河(船檢)等船舶和水域監管部門出具的相關合格證書(船舶登記國籍證書、所有權證書、噸位證書、安全證書、防止油污證書及有效的船舶檢驗證書、船舶質量驗收合格意見書)。舊船更新項目還需提交《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九)遷建項目還需提交《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和《成品油經營企業暫時歇業/注銷申請表》;原地擴建項目需提交《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復印件,并附《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變更登記表》和原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十)由縣級及以上質監、消防、安監等部門出具的從事成品油檢驗、計量、消防、安全生產等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
(十一)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交商務部核發的成品油經營核準文件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十二)加油(氣)站(點、船)所在地平面圖及全景照片。
(十三)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四條申請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須提供的材料
企業申請設立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應向省商務廳提交下列書面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所有復印件須由申請企業蓋章及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加蓋核對章。
(一)申請企業提交申請報告(包括申請理由、全資自營加油(氣)站(點)數量及運行情況等)。
(二)工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及辦公場所產權證明。
(四)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設立零售管理公司請示文件。
(五)新公司所屬加油(氣)站(點)權屬證明,所有加油(氣)站(點)《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和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及清單。
(六)所在地縣級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證明新公司所屬加油(氣)站(點)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的證明材料。
(七)所在地縣級及以上國(地)稅部門要求新公司統一納稅的證明材料。
(八)審批機關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四章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變更
申報程序、審批時限及提交材料
第二十五條批發、倉儲經營批準證書變更申報程序與期限
《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和《成品油倉儲經營批準證書》事項需要變更或證書遺失的,企業需向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變更登記表》(附表15),并提交本細則規定的相關材料。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在《變更登記表》蓋章確認后,附變更材料報省商務廳。省商務廳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符合條件的,將初審意見上報商務部,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零售經營批準證書變更申報程序與期限
《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事項需要變更或證書遺失的,企業需向所在地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變更登記表》,并提交本細則規定的相關材料。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并在《變更登記表》蓋章確認后,附變更材料報省商務廳。省商務廳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換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加油(氣)站租賃經營應當符合《成品油零售企業管理技術規范》要求。出租的加油(氣)站必須符合《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規定的經營條件,符合省加油(氣)站布點原則和設置標準。承租經營企業應具有成品油批發或零售(加油站)經營資格,租賃經營時間須在5年以上,簽有租賃經營協議或合同。同時,須辦理《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變更手續(原省經貿委已核準的除外),并在《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上標注“租賃經營”字樣。租賃期滿不續租的,及時變更《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加油點不允許租賃經營。
第二十八條成品油批發、倉儲、零售及專項用戶經營主體發生變化(包括企業轉讓、收購、改制、控股方發生變化、油庫等經營設施被收購等),原經營單位應辦理經營資格的注銷手續,交回原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新經營單位應按設立條件重新申請成品油經營資格。
第二十九條外商投資成品油經營企業,申請變更企業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辦理投資主體變化等事項的,應先取得商務部外資管理部門的核準文件。
第三十條變更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需提供的材料
企業變更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的,應向省商務廳提交下列書面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所有復印件須由申請企業蓋章及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加蓋核對章。
(一)企業名稱變更的,應提供:《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變更登記表》;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船籍管理部門的船舶名稱變更證明;油庫或加油(氣)站(點)及其配套設施的產權證明文件和土地使用權證明(2005年以前頒發《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的企業,不能提供相關證明的,可適當放寬條件,由加油(氣)站(點)和油庫的原產權單位提供土地權屬關系及所在地國土資源部門證明文件)。加油(氣)站租賃經營的,還須提供租賃協議、承租企業的成品油經營資格證書復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應提供:《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變更登記表》;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新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上級任職證明、身份證明及安監部門核發的安全資格培訓證書;涉及股份制企業人員調整的應提供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附公司章程);涉及企業分支機構負責人調整的還應提交母公司同意其變更的書面文件;涉及家庭財產轉移的還應提供相關協議及證明,必要時需提供相應的公證證明。加油(氣)站租賃經營、合伙人出資比例調整的,還須提供租賃協議、承租企業的成品油經營資格證書復印件、新的出資協議及產權證明,必要時提交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三)經營地址變更,應提供:《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變更登記表》;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油庫、加油(氣)站(點)經營場所土地及房產合法使用權證明;縣級及以上地名辦或所在地政府出具的證明文件。
(四)經營證書遺失(含正本或副本),應提供:申請企業關于證書遺失的書面說明文件,《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變更登記表》;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批發、倉儲企業提交省級以上報紙刊登的遺失作廢聲明的原件,零售企業提交市級以上報紙刊登的遺失作廢聲明的原件;注冊所在地司法部門或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書丟失或被盜證明文件。
第三十一條成品油經營主體發生變化需提供的材料
成品油經營主體發生變化,應向省商務廳提交下列書面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所有復印件須由申請企業蓋章及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加蓋核對章。
(一)原企業經營資格注銷申請文件(包括出讓申請及經營資格注銷申請);填寫《成品油經營企業暫時歇業/注銷登記表》。
(二)原經營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原經營項目建設立項的批準文件;建設項目的土地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消防審核意見書、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環保竣工驗收合格文件或環境保護評估批復意見;加油機計量檢定證書;《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或防雷裝置檢測報告;原經營企業的成品油經營證書正、副本原件。
2005年以前核發《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的企業,其建設項目的土地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不能提供的,可適當放寬條件,應提供“原企業批準成立文件”、所在地土地和建設部門的說明材料及“法院強制拍賣、招拍掛取得經營權文件”、“有效的改制或產權處置文件”、“資產評估報告”四項中的任何一種證明文件。
(四)新企業申請成品油經營資格的報告;填寫《成品油經營企業經營資格申請表》和《成品油零售企業年審表檔案》。
(五)提供經過公證的無債務糾紛的企業轉讓協議。
(六)工商部門核發的新企業名稱預核準通知書。
(七)新企業法人代表任職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
(八)新企業簽訂的供油協議。
(九)成品油檢驗、計量、消防、安全生產等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
(十)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原企業出讓和新企業申請成品油經營資格的請示文件。
(十一)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五章成品油經營企業歇業、經營資格終止、撤銷程序及提交材料
第三十二條成品油經營企業暫時歇業的辦理程序
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暫時歇業,應向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填寫《成品油經營企業暫時歇業/注銷申請表》,并交回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市級商務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并附申請材料報省商務廳。省商務廳審核同意后,在《歇業/注銷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加蓋成品油審核專用章。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歇業期結束后,可持省商務廳蓋章的《歇業/注銷申請表》到省商務廳領取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批準證書。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暫時歇業,應向所在地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填寫《歇業/注銷申請表》,并交回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在《歇業/注銷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單位公章。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歇業期結束后,可持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同意蓋章的《歇業/注銷申請表》,到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領回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
第三十三條注銷成品油經營資格的辦理程序
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終止經營,應向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填寫《暫時歇業/注銷申請表》,并交回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市級商務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并附申請材料報省商務廳。省商務廳在20個工作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商務部。商務部核準注銷的,省商務廳將已注銷的企業名單告知工商、稅務等管理部門。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終止經營,應向所在地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填寫《歇業/注銷申請表》,并交回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省商務廳。省商務廳在20工作日內進行審核,核準注銷的,將注銷企業的名單上網公示,告知工商、稅務等管理部門。
第三十四條撤銷成品油經營資格的程序
對違反《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第四十條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經省商務廳或商務部查證屬實的,由商務部依法撤銷其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注銷《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成品油倉儲經營批準證書》,并將撤銷的成品油批發、倉儲企業名單上網進行公示,并告知企業及工商、稅務等管理部門。
對違反《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第四十條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經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或省省商務廳查證屬實的,由省商務廳撤銷其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注銷《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并將撤銷的成品油零售企業名單上網進行公示,并告知企業及工商、稅務等管理部門。
第三十五條成品油經營企業辦理暫時歇業或注銷經營資格提交的材料
成品油批發、倉儲及零售經營企業申請暫時歇業或注銷經營資格,申請人應向省商務廳及市、縣商務主管部門提供以下書面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
(一)《成品油經營企業暫時歇業/注銷申請表》。
(二)企業出具的申請文件。申請文件需說明企業基本情況,申請歇業或注銷的具體原因;股份制企業還應提交董事會同意暫時歇業或注銷經營資格的書面決議。
(三)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的正、副本原件。
第三十六條撤銷成品油經營資格提交的材料
(一)成品油批發、倉儲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撤銷申請,或成品油零售企業所在地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的撤銷申請。申請文件應包括企業的基本情況、撤銷的原因及處理意見等。
(二)支持撤銷經營資格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的正、副本原件。
第六章成品油經營企業年檢辦理程序、時間及提交材料
第三十七條年度檢查時間及辦理程序
成品油經營企業應在每年12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期間參加年審,填寫《成品油經營企業年度檢查登記表》(附表16),并按本細則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成品油批發、倉儲及專項用戶企業由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商務廳年審;成品油零售企業及管理公司由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年審;省屬經營企業可直接報省商務廳年審。
對于年度檢查合格的企業,由審查機關在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副本上加蓋“年檢合格專用章”,同時在《檢查登記表》內簽署“同意通過年審”的意見并在年審表檔案中記錄備案;對于年審不合格的成品油批發、倉儲及專項用戶企業,由省商務廳下達《成品油經營企業限期整改通知書》(附表17),責令其在3個月內進行整改;對于年審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企業及管理公司,由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責令其在1個月內進行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按《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及本細則相關規定處理。對經營企業當年無故不參加年檢的、不再具備成品油經營基本條件的、長期無實質性經營且無故不申請歇業的成品油批發、倉儲及專項用戶企業,報請商務部核準后,依法撤銷經營資格;成品油零售企業及管理公司,報經省商務廳核準后依法撤銷其經營資格,并將撤銷決定告知工商、稅務等管理部門;同時在《檢查登記表》內簽署“不同意通過年審”的意見并在年審表檔案中記錄備案,以備后查。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年度檢查結束后將年度檢查工作總結報省商務廳。
第三十八條年度檢查提交材料
企業進行成品油經營資格年度檢查,應向省或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供下列書面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
(一)《成品油經營企業年度檢查登記表》。
(二)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
(三)成品油批發企業及零售企業需提供有效期內、符合《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協議。
(四)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五)安監部門核發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六)具有合法資質的審計部門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購進、銷售情況審計報告或報表,或者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成品油購銷納稅憑證。
(七)油庫或加油(氣)站(點、船)的產權證明文件。
(八)油庫或加油(氣)站(點)基礎設施在上年度遷建或擴建的,需提供省商務廳出具的油庫或加油(氣)站(點)的批復及相關部門驗收合格文件。
(九)企業上年度在質量、計量、消防、安全、環保等方面是否存在違法、違規情況的說明。
(十)批發企業還需提供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管理信息系統監測、預測月報、周報報送合格的證明。
(十一)審核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七章成品油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加強成品油市場的規劃管理
(一)嚴格執行全省成品油倉儲和加油(氣)站(點、船)行業發展規劃,無規劃的不予建設;有規劃但未遵照規劃布點原則和設置標準的,經省商務廳查實后,按照情節輕重核減或取消規劃指標;已下達規劃或立項批復的,予以撤銷。
(二)成品油倉儲行業發展規劃按照各市分塊指標執行。對要求新增加成品油倉儲規劃的,原則上在分塊指標中調劑解決,不作規劃追加。在完成本市分塊指標后,如屬省重點工程及配套設施項目,由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建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公路、港航)等部門提出增加規劃的意見,經當地市政府同意,報省商務廳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三)成品油中轉儲運基地發展規劃由寧波、溫州、嘉興、臺州、舟山等沿海地區,按照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求制定,經當地市政府同意后,報省商務廳會同有關部門會審后批準實施。
(四)已具有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的企業,其油庫改擴建須按本細則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其中:油庫庫容達到《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規定經營條件的,增加庫容須納入各市成品油倉儲庫容規劃;未達到經營條件的,增容后總量未超過1萬立方米部分不受成品油倉儲庫容規劃限制,超過1萬立方米以上部分,應納入各市成品油庫容規劃總量。
(五)各地新增加油(氣)站(點、船)規劃布點,原則上在控制數中調劑解決,不作規劃追加。對新建道路(航道)、擴大城區和新設各種開發區、港區需增加或調整加油(氣)站(點、船)規劃布點的,由縣級及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建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公路、港航)等部門提出意見,經當地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報省商務廳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第四十條加強成品油經營項目的建設管理
(一)省商務廳下達同意建設成品油油庫及加油(氣)站(點、船)項目批復后,企業一般不得改變投資主體、建設地址和建設規模。在實施過程中,投資主體和建設規模發生變化,與批文不相符的,應按原上報程序商有關部門簽署意見后再報省商務廳重新核準。建設地址發生變化,與批文不相符的,應持縣級及以上商務部門會相關部門調整建設地址的文件,報省商務廳重新確認規劃后,才能按程序重新申報。成品油建設項目竣工后,由項目批復的投資主體申報領證。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在驗收中,要對照項目批準文件,檢查企業是否按照核定的投資主體、建設地址和建設規模進行設計并施工,對投資主體、建設地址與批文不符或擅自擴大建設規模的,不予驗收,同時責令企業限期整改。各級商務及相關部門不得越權審批成品油經營建設項目。任何人不得未批先建、變相轉讓或異地遷建成品油經營項目。
(二)對現有加油(氣)站(點)已超規劃布點和設置標準的路段,不再安排原地擴建。鼓勵在未超規劃布點和設置標準路段的加油點,申報增加汽油或燃氣經營項目;鼓勵在已超規劃布點和設置標準的同一路段上,對兩座及其以上加油點進行整合,以其中一個點為基礎提升為加油(氣)站。
(三)對不涉及增加土地、儲油(氣)罐、油(氣)罐容量、加油(氣)機和經營品種的原地改建項目,可由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并報省商務廳備案。對僅按消防、安監等部門要求進行專項整改的,企業應憑整改通知書報縣或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后才能整改。嚴禁企業擅自超范圍整改,以整改替代原地改(擴)建的,要依法查處。
(四)由于修建道路、城市用地性質改變等原因需拆除的加油(氣)站(點),一般由拆遷企業或部門按照政府拆遷賠償有關規定處理。遷建加油(氣)站(點),應符合省商務廳下達的加油(氣)站(點)布點規劃,出具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的拆遷文件和動遷部門的拆遷協議;遷建到規劃布點外的,按照加油(氣)站(點)規劃調整申報程序,經省商務廳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五)加油(氣)船因船況等原因退出經營的,允許原業主“以一換一”更新船舶,憑新船舶的國籍證書,變更《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原業主不再繼續經營的,由船舶管理部門出具證明,終止經營資格,收回《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同時,按照“廢一還一”的原則,由縣級及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船舶管理部門,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通過競標方式確定新業主,新業主憑加油(氣)船經營權《競標確認書》按新設立加油(氣)船程序重新申報。
(六)國、省道,縣、鄉道沿線及城區內原則上不再新設加油點(含流動車)。鼓勵有條件的加油(氣)站(點),按原地擴建申報程序,經縣級及以上建設部門同意,申請增加液化氣經營項目。
(七)成品油油庫建設項目三年內、加油(氣)站(點)建設項目二年內,無特殊情況且項目無實質性進展的,省商務廳批文原則上自動失效。
第四十一條加強成品油市場經營資質管理
(一)成品油批發或倉儲企業,經營資格應以成品油油庫和接卸設施的產權單位作為申報主體,一般以一個油庫區作為一個申報單位,不能“一庫多報”或“多庫多報”;對欠發達地區可采取多庫一報,即幾個成品油油庫容量疊加達到1萬立方米,但每座油庫都要求該企業全資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擁有。
(二)軍隊等專項用戶的內部成品油油庫和加油(氣)站不能申領成品油經營資格證書,并嚴格禁止對外開展成品油經營活動。
(三)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證書僅限于工商注冊登記,不對外經營成品油;不得既設立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又保留一座或多座獨立法人資格的加油(氣)站(點)。對跨縣界或市界設立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的,由上一級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統一納稅和管理的相關證明;對已出租的所屬加油(氣)站(點)的,不得申領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經營證書。
(四)凡在省工商局注冊登記、要求申請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的省屬企業,可直接報省商務廳辦理審批手續。
(五)成品油批發和倉儲企業停歇業不應超過18個月,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停歇業不應超過6個月。無故不辦理停歇業手續或停歇業超過規定期限的,由發證機關撤銷其成品油經營許可,注銷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并告知工商等有關部門。對因城市規劃調整、道路拓寬等原因需拆遷的成品油經營企業,經省商務廳同意,可適當延長歇業時間。
第四十二條加強成品油市場運行監測管理
(一)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做好成品油市場運行監測、預警工作,上報成品油市場運行分析及周報、月報,建立健全成品油應急機制,維護成品油市場管理信息系統的有效運作。對可能引起市場運行異常波動的傾向性和苗頭性問題,要及時報告上一級商務主管部門,必要時啟動應急預案,保障成品油市場穩定供應。
(二)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對成品油經營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或了解經營情況時,要出示相關執法證件;成品油經營企業應積極配合,并按要求提供真實可靠的統計數據和相關信息。
第四十三條加強成品油市場的依法管理
(一)未經商務部授權或省商務廳委托,市、縣商務主管部門不得越權、放權處理成品油市場管理事項。不得以任何理由為經營企業辦理臨時性經營許可證或向當地工商等有關部門出具相關證明。成品油市場管理經費由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取經營許可及市場監管的費用。
(二)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按照《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建立相應工作制度,設立舉報電話或舉報信箱,及時對違法經營行為進行查處。
(三)各級商務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擅自越權或不按規定程序審批的,責令其改正,并通報批評。在成品油市場管理中或者的,由上級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