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保護海洋環境的建議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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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保護海洋環境的建議

對于保護海洋環境的建議范文1

一、海砂開采現狀及根源

目前,我市范圍內采挖海砂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海域內的偷盜海砂行為,主要是挖砂船和運輸船組成的作業船組,運輸船從外地到卸貨后,聯系挖砂船,在未取得任何海砂開采許可證、未采取任何海洋環境保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海域內采挖海砂。目前,查處的挖砂船共有6至8條,主要為社會人員從南方購買、租用的采砂船,主要在**作業。二是海岸亂挖海砂行為,主要是沿海部分群眾在早晚和雙休日時間,利用拖拉機、農用車等小型交通工具非法挖沙,進行家庭建筑和裝修。目前,主要違法挖砂地點集中在**段。

從近年的管理情況看,盜采海砂現象的首要原因是海洋環保意識淡薄,重視眼前利益而忽視了盜采海砂對海洋生態環境造成的巨大破壞。目前,仍然有部分人視海洋環保法規于不顧,繼續利用農用車、拖拉機等小型運輸工具在岸灘從事違法采砂作業。究其主要根源,是利益的驅使,目前,每噸海砂市場價格為10到15元不等,挖砂者看中了盜采海砂這個無本生意,隨意亂挖海砂牟取暴利。

二、海砂管理情況

為加強海砂管理,市委、市政府多次頒發了關于禁止在海岸附近亂挖海砂的通告,市海洋與漁業局作為海砂管理的主要部門,始終認真貫徹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精神,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不斷加大宣傳和管理力度,制定了《海沙專項治理活動實施方案》,設立24小時值班制度,通過采取定期巡查與不定期巡查相結合、定點巡查與不定點巡查相結合等方式,重點加大了對城區沿岸和海域內亂挖海砂現象的查處力度,嚴厲打擊違法采挖海砂行為。2017年,組織海砂巡查100多次,查處10組違法挖砂船組,當場查獲海砂2萬多噸,均依法進行了嚴厲處罰。

三、存在的問題

1、海洋行政執法設備短缺、落后。主管海砂管理的海洋監察大隊目前尚無海上執法船只,對于一些海上偷挖海砂船,只能租用小型漁業船舶,時常受到種種限制,難以充分發揮作用。

2、相關法律法規可操作性差。國家《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海洋環境保護法》一些處罰條款過于籠統,操作起來使許多案件貽誤時機,處罰難以執行。根據兩部法律規定,只能管理海洋線以下部分,對于線以上和灘涂沒有執法權。目前,遇到的偷挖海砂行為大部分是拖拉機、農用車和大型汽車等,但兩部法律目前均沒有明確指出亂挖海砂應當處罰多少,這給執法造成了一定難度。

3、聯合執法難度大?,F在,海監大隊、公安、邊防和城管等部門都有權對海洋漁業違法案件進行管理,但各部門的權利過于單一,又缺乏統一協調,造成各自為戰,像海監大隊只有處罰權,很多情況下若處理不當,很容易出現問題。

四、對海砂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1、健全組織,加強領導。建議由市政府牽頭,成立專門的海砂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對全市沿岸海砂管理統一領導。海洋與漁業局、海事、公安、邊防、礦管、城管等部門定職定責,加強協作,海陸聯合執法,切實做到“海上查、陸上堵”,不給挖砂者以任何可乘之機。同時,將海砂管理的任務分派到各沿海鎮、街道,并重點加強基層網絡隊伍建設,由市政府組織各沿海鎮、街道成立專門的海砂治理巡查小組,對各區域內的海砂進行管理,并將管理保護程度列入年終考核,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保護我市沿岸環境及資源的良好形勢。

2、加大宣傳力度。將加強海砂管理作為一項長期的工作,形成長效機制,定期通過廣播、電視等媒體廣泛宣傳保護海洋資源的重要性,形成全社會的共識。同時,組織發動漁民群眾舉報,鼓勵出海漁民為保護“藍色家園”、維護自身利益而擔負起檢舉違法采砂行為的重要任務。另外,建議市人大出臺相關的地方性管理規定,重獎重罰,嚴厲打擊亂挖海砂等違法行為。

3、加大執法監察力度。首先是建立健全預警機制和隨接隨到制度,保證各相關部門在接到舉報后能迅速趕到現場,依法處理違法挖砂案件。其次是加強晝夜查處力度。三是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改善海洋執法設施,建造獨立的海洋監察船,配備必要的車輛、船只及通訊設施,建設現代化的海上監控體系,保證執法暢通。

對于保護海洋環境的建議范文2

[關鍵詞]海洋環境; 突發事件; 應急機制

[中圖分類號]D6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 — 2234(2013)02 — 0033 — 02

近年來,大連頻繁發生的海洋環境污染事件是典型的突發環境事件,它極大地危害了公民的身體健康,引發了公眾恐慌,威脅了社會穩定。這些海洋污染事件拷問和檢驗了現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目前我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一系列法規為大連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提供了基本依據。但大連針對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的建設嚴重缺位。由此,大連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機制應以保障公民身體健康為首要價值,以新公共管理理論為指導,建立包括預警型機制,從海洋環境突發事件的源頭來治理;組建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綜合性協調機構;社會公眾廣泛參與;應急機制的配套和支撐系統四個方面的大連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法律制度體系。

一、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的基本理論

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是指在某一特定海域內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對某一特定地區的經濟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重大威脅和損害,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環境事件?!?〕由于海洋環境的特殊性,海洋環境突發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比其他環境突發事件更具有其特點,海水的運動性使海洋污染物質隨著海流、河流和氣流等媒介物質迅速擴散,造成污染事件發展態勢的不確定性。同時海洋區域難以準確地劃定邊界,海洋污染極易危害到不特定區域的不特定人群,加劇了海洋環境突發事件處理的難度。海洋環境突發事件的這些特點對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機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機制是指在相應的突發海洋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法律法規及規章的指導下,所建立的一整套完整的突發海洋環境污染事件預案、預警、預防和快速反應的制度及運行機制,它平時處于靜止狀態,只有在面臨突發海洋環境污染事件時才得以啟動,并遵循相應的程序。

二、大連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法治建設的制度重構

(一) 價值轉向

1.大連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由整體主義思路向適當的個體主義思路轉變

2010年7月16日,在著名海濱旅游城市大連發生了一起重大海洋污染事件。大連中石油國際儲運有限公司原油罐區輸油管道發生爆炸,造成原油大量泄漏并引起火災,其中部分原油流入附近海域,對當地海產品養殖和旅游業造成嚴重影響。隨后,大連市政府立刻作出反映,組織各方力量進行了全面的海上清污行動,共動員社會各界力量數萬人、各類船只千余艘,以及數十臺裝運機械投入到清污行動中。由此可見,目前大連市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實施的思路和預期表現在:針對不確定性、非常規性和難以預見性的海洋環境突發事件,采取非常規、超程序和應急式的管理方式和手段,預期有效地控制和處理危機、恢復社會正常秩序,避免社會恐慌和損失擴大化。這正是整體主義思路的表現形式,是從維護國家穩定和社會秩序的角度出發的。

陸續發生的海洋環境污染突發事件對這一整體主義的思路提出了質疑和挑戰。一年后,2011年7月16日,大連中石油國際儲運有限公司原油罐區再次發生海洋污染事件。同年8月8日,大連福佳PX項目所在海岸堤壩由于強熱帶風暴受到破壞,使劇毒物質面臨泄露的危險。這一事件引起了大連市民的恐慌,情緒激動的市民在人民廣場聚集并圍堵市政府。事件發生后,大連市政府迅速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但機制的思路是從維持社會秩序穩定的角度出發,首要目標不在于實現公民的權利保障與救濟,只采取了亡羊補牢的治污措施和行政手段關停了事件企業,因此事故處理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一般??梢?,大連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的一個重要缺陷在于對保障公民健康的價值追求缺位。從法學的環境權角度來看,保障公民的健康是人們在優美和舒適的環境中生存和發展的新型人權之一,在大連的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機制中應當明確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權。

因此,大連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法律制度的完善,應以“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作為制度目標,并在整個預案體系中規定具體的措施予以保障。筆者認為,在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框架下,引入突發健康損害事件,即直接以公民的生命健康受到損害為由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以公民生命健康權受到保障與救濟的狀況作為評估機制實施的標準。

2.大連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機制以新公共管理理論為指導

新公共管理理論發源于美國、英國、新西蘭和澳大利亞, 是現代公共行政歷史上一次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變革運動?!捌髽I型政府”、“政府新模式”、“市場化政府”是這一理論的不同稱謂。它是理念和制度上對傳統的公共行政模式的一種革新,具體指:重新認識與界定政府與社會之間的關系,主張引入市場手段改進服務,主張政府采取廣泛的授權或分權的方式進行管理,推崇管理上的自由化,通過重視戰略管理的途徑將結果與資源分配尤其是與項目預算的結合,促進資源的更好利用。〔2〕新公共管理理論倡導改造政府管理的方式和方法,即將企業經營重視成本、品質、顧客滿意度的理念引入政府運作之中, 將政府與公眾的關系定位于市場中企業與顧客的關系,并用市場機制和企業家精神改造政府。這一理論摒棄了傳統行政的官僚體系,構建企業型政府。將新公共管理理論引入大連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的建立,就是要強調政府在處置環境突發事件時,應將自己的角色定位于服務者,從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出發,政府不再是凌駕于社會之上封閉的官僚機構,并以是否妥善處理海洋環境突發事件作為考核政府績效的標準之一。

3.大連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法律制度的疏漏與補足

雖然,政府在應對突發性環境事件時具有許多即時性和便利性的權力,但是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的一個突出特點是,國家以法律的形式來規范整個環境應急機制,特別是當政府在行使涉及到應急資源的配置和征用、對有關組織或個人的獎懲等強制性權力時,更應當有行為法上的依據。目前國務院已經《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關于全面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通過了《突發事件應對法》?!?〕

在大連發生的多起海洋環境污染事件中,政府迅速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機制,在處理事故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具體的危機處置過程適用的制度仍是常規化的環境行政管理制度,并以維護社會秩序、解決群體性糾紛、治理污染為主要目標。要真正杜絕海洋環境突發事件并且建立預防此類事件發生的長效機制,就必須在現行的法律制度體系中補足既有制度的疏漏,實現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中法律依據的體系化、立體化。

筆者認為,大連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法治建設的可行性措施是完善現行環境標準體系,以此確立保障人體健康的法律依據。具體而言:第一,大連市政府應組織相關部門調查各種污染物對人體健康損害的判定標準,確立科學完善的控制污染物排放和環境質量破壞標準來保障人體健康。第二,制定符合大連地區情況的環境健康標準體系,特別是在兒童、老人等敏感人群方面確立專門的健康標準。第三,加強相互關系的環境媒介,如大氣、水、土壤之間的環境質量標準協調。第四,改進排污許可證制度,強化環境監測制度。

(二)制度重構

1.建立預警型機制,從海洋環境突發事件的源頭來治理。目前大連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機制是事后型的處置模式。這種模式割裂海洋環境突發事件的發展周期,忽視海洋污染事件的長期性、潛伏性和致害不可逆轉性的特征,強調行政機關在突發事件發生后的應急權力的配置,忽視了海洋環境突發事件的預防、監測和預警階段的應急權力的配置。從某種意義上而言,預防比救援更重要,重視預防階段的工作,就能夠有效地預防和避免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這也是對于海洋環境污染事件的應對和處理必須堅持源頭治理原則的需要。預警型應急機制的最大特征在于能夠有效地預防和避免海洋環境突發事件的發生。從源頭上預防和控制海洋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是實施主動性應急管理最好的途徑。

2.組建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綜合性協調機構。目前,沒有專門機構來統一指揮海洋環境突發事件的管理工作,現行的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均由既有的常規的政府職能部門進行。而海洋環境突發事件的應急由多個部門共同進行,往往是突發事件發生后各個部門參與處置事件。這種機制容易延誤了處置事件的最佳時機,且多個部門參與導致決策效率低下。因此,建議大連市政府整合現有的職能部門,建立一個綜合性常設機構,專司協調海洋環境突發事件的應急。

3.大連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機制中社會公眾廣泛參與。新公共管理理論倡導為人民服務,它是以公民為導向,重視公民的參與,并且便利于公民參與。而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極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因此,海洋環境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是一個系統的社會工程,僅靠政府單方力量難以有效處置。廣大公民積極參與到事件的應急處置中,可以克服和矯正政府決策主體存在的一些信息偏差與認識缺陷。只有社會公眾的參與,才能更好動員全社會力量及時有效地控制和化解公共危機。

4.完善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的配套和支撐系統。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的配套和支撐系統包括:(1)環境信息公開系統。政府及時向社會公布海洋環境突發事件的相關情況,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權,能夠及時化解群眾的抵觸情緒,有助于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處置突發環境事件。(2)強大的財政保障系統。建議將減災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體系,探索設立海洋環境突發事件防災減災基金,來解決目前大連市減災資金不足的嚴重問題。(3)完善的應急法律法規體系。目前我國已經制定了突發環境應急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議大連市政府法治部門探討環境管理方面的地方規范性文件,明確環境權益,追究違法者環境責任,將海洋環境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納入環境法制框架之內。

〔參 考 文 獻〕

〔1〕徐毅潔.環境污染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研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學,2010.

對于保護海洋環境的建議范文3

關鍵詞:環境公民;海洋公民;環境公民;海洋環境治理

[中圖分類號]F2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7287(2012)02-0018-05

隨著人類海洋開發活動的日益拓展和深入,海洋開發過程中的資源過度開采、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等問題也越來越突出。海洋經濟、海洋生態以及海洋社會之間能否持續協調發展,成為各個國家非常重視的問題;因為海洋區域空間的特殊性質,海洋環境治理也成為當代國際關系處理的重要主題。本文嘗試從環境公民與海洋公民的關系人手,考察海洋公民這一概念對于海洋環境治理的意義。

一、環境公民理論:背景與內容

20世紀50年代以來,隨著我國工業化進程的不斷加快,環境問題也變得越來越嚴重。林兵認為,中國環境問題的總體狀況應當說是一種發展中的環境退化趨勢。這種退化趨勢形成的原因是:①長期實施的計劃經濟政策,其發展目標重于環境保護要求,造成生態環境惡化趨勢迄今未能遏抑;②環境管理乏力,環境政策滯后;③社會生活副產品形成主要污染源??傮w來看,當前我國的環境治理面臨的挑戰不容樂觀,呈現為發展中的治理格局,既體現出一定的環境治理力度與成效,同時也存在著環境治理目標同社會發展之間難以調和的矛盾。從治理方式看,我國環境治理的基本途徑是通過出臺法律法規形成相關制度。這種治理方式存在以下問題:治理主體單一、環境法制存在失靈現象、規劃環評程序不夠完善合理、環境政策滯后于環境問題變化。

正是因為我國環境治理的基本框架是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導模式,所以其基本行為通常表現為規劃環評和行政執法。其中,在環境執法環節,環境治理通常以“環保風暴”的方式進行,也就是由中央環保部門在最高權力的支持下開展運動式的行動,借助階段性速效行為來提升中國的環保工作水平。事實上,這并不是一種常規的管理辦法,這種自上而下、權力主導的環境執法模式存在著諸多缺陷。當然,政府主導模式有其速效和強有力的優勢,但是從目前環境治理面臨的復雜情境看,單一的管理主體已經不能夠適應日益嚴峻的環境惡化壓力。發展環境公民權、形成環境治理的多元主體、發動公眾和組織廣泛參與環境治理,已經成為當前環境治理的理性選擇。

隨著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全球范圍內自上而下的環境保護運動也在日漸轉向強調公眾參與和社區參與的環保行動;環境治理的主體從政府行為逐漸過渡到強調公民個體與各類社會組織的廣泛參與。事實上,歐美發達國家的轉變過程開始得更早一些,與這一轉變過程密切相關的環境公民理論也較早地出現。在20世紀中葉,環境問題日益凸顯,出現了公認的環境公害事件。到了20世紀70年代,隨著環境狀況的持續惡化,環境問題得到了普遍的關注。在知識生產領域,環境社會學、生態社會學以及環境政治學等學科范式也逐漸出現,這些學科的出現在一定意義上表達了人們對環境問題及其應對的理性思考。隨著公眾與各類社會組織環境問題意識的提升,環境治理運動也蓬勃展開。毋庸置疑,人類社會與環境之間的對立逐漸加劇,構成了環境公民、環境公民權概念及其理論形成的深刻背景。

環境公民、環境公民權以及環境公民社會等概念和理論的形成與發展,其目的是要克服在生態可持續發展目標下的公民個體行為與態度之間的不一致性,從而有助于創建一種真正可持續的社會。環境公民是指那些在面臨環境問題時通過改變個體態度實施環境保護行為的個體。而環境公民權就是實施環境保護行為時公民應該享有的權利與承擔的責任。隨著環境公民理論在環境治理過程中的實踐,自上而下的政策驅動行為和環境公民理論指導下的廣泛社會參與相結合的綜合治理模式,已經成為部分國家和地區環境治理行為的常態。

環境公民理論的核心就是處理環境治理中的個體責任問題,主要表現在環境公民理論的實在論基礎、論證邏輯和環境公民權基本內容等方面。

第一,環境公民理論的實在論基礎。公民個體與環境之間的實在關系問題,表征了環境公民行為有其實在論基礎。個體責任與環境問題之間關聯的基礎,是個體與生存環境之間存在的實在性關系。這種實在性關系將環境公民權置于物質性的環境實踐活動中,使得權利和義務有了現實的歸依。

從現實的環境治理實踐來看,中西方采取的環境治理策略存在顯著差異。西方國家普遍采用的環境治理策略是給予公民社會發展的空間,表現出多主體、多中心和協同參與的特征。目前,上述治理策略在我國的影響非常有限。在環境政策制定方面,有觀點認為中國的主要環境政策是由,官員在大體上不受公眾意見影響的情況下制定的。而且“所有重要的環境組織,如自然之友、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都受政府的嚴格控制,其主要功能是提升中國的綠色形象,利用外國的幫助,進行環境研究,在政府綠色政策的執行方面尋求公眾支持,并且將綠色價值社會化。在政策過程中,它們不允許發揮積極作用”。這種觀點雖然有失偏頗,但是也大體指出了我國環境政策制定和實施過程中存在的既有特征。這種環境治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人為割裂了公民個體與環境之間的實在關系,客觀上增大了環境保護的難度。

第二,環境公民理論的基本邏輯。其基本邏輯是如果公民個體能夠更多地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對于他人的環境責任,而且能夠基于一種實現環境正義的天然需要而不是顯示其關愛與同情之類的道德情感來履行這種公民權責任,那么社會的生態可持續性水平將會得到空前程度的提高。這個邏輯至少包括兩個基本判斷:一是個體具備環境問題的知識并能夠進行環境問題知覺和判斷;二是個體能夠形成環境保護行為的動機并產生環境保護行為。從個體學習能力和行為產出或形成動機的能力來看,這兩個判斷都可以成立。在此基礎上,個體能夠將環境保護與個體環境責任結合在一起,克服個體環境態度與環境行為之間的不一致現象。當然,除了個體因素之外,上述兩個判斷的成立還需要特定的語境和現實條件。這些條件的形成又有賴于個體之外社會的、文化的環境因素。判斷一的成立,至少需要進一步拷問環境知識的來源和個體環境知覺判斷的一般特征與個體差異特征。判斷二的成立,則要對環保動機的激活過程、環保行為的類型和內容等問題進行深入考察。在這個意義上,環境公民行為總是與特定社會環境(或社會文化)提供的語境和條件聯系在一起的。所以,環境公民理論實際上把個體與社會、個體責任與社會文化建構緊密的關聯在一起。

第三,環境公民權在實踐問題上的局限性。首先,公民的環境責任與義務具有有限性,個體間的環境責任存在差異。這既表現為環境責任意識水平上的差異,也表現為環境保護行為結果的差異。每個公民個體的生態軌跡不同,從而形成了公民的環境責任與義務,用來確保自己的生態軌跡不會減少和阻礙其他個體包括后代從事有意義生活的機會。所以,環境公民權盡管在很多方面體現為人對自然的關心,但本質上只能是一種并非無限性的人類責任。其次,公民的環境責任主要強調了公民個體對于環境問題解決的單向責任。也就是說,環境公民權主要強調了公民個體的單向性義務,強調了公民責任對于環境改善的重要意義。這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公民的個體道德層面,甚至有悖于個體的現實利益訴求。

二、海洋公民:環境公民理論在海洋領域的延伸

我國的海洋環境治理實踐也與一般的環境治理過程相似,主要是通過自上而下的政府動員型環境治理實踐來進行。這種實踐活動方式一方面體現了環境治理中政府主導的特征,保障了我國環保政策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另一方面也忽視甚至在客觀上壓抑了社會力量積極自主參與環保實踐的動機。

當然,海洋環境治理過程也存在自身的特征。從治理對象看,海洋環境問題較之于陸地環境問題更為復雜。這種復雜性既體現在海洋生態資源的流動性上,也體現在海洋環境問題的易擴散性上。從治理主體看,海洋環境治理的主體通常具有跨地區、跨國家的性質,更加強調治理主體間的協同合作。較之于一般環境治理,海洋環境治理的難度更大,更難以確定統一有效的法律規范和一般原則。因此,更應該發動社會力量廣泛參與,以彌補自上而下式治理活動的不足,發展海洋公民的理念和行為應該成為海洋環境治理的重要途徑。

海洋公民是指在海洋活動過程中行使海洋知情權、海洋決策權和海洋事務訴訟權的公民及公民組織。海洋公民是構建健康可持續發展的海洋社會秩序的基本主體,在海洋資源開發、海洋生態保護、海洋權益維護中發揮重要的基礎作用。海洋公民主要的活動方式,就是在海洋資源開發、海洋生態保護、海洋權益維護中積極參與和影響其他公眾、企業、政府及其他社會組織的海洋實踐過程、海洋決策過程以及海洋管理過程。

海洋公民的觀念是隨著海洋環境保護實踐活動而發展起來的。這一概念既來自于傳統公民概念,也直接脫胎于環境公民研究。傳統公民概念主要討論公共領域的問題,因而主要與公共生活、公共事務及決策等問題相關聯。隨著環境社會學與環境政治學等學科的出現和發展,公民的概念開始擴展到社會成員的環境心理、行為和態度領域,并被看做是一種鼓勵公民行為轉變的基本機制,用來降低人類對環境的消極影響,環境公民理論也應運而生,并為海洋公民概念的提出提供了理論條件。當然,海洋公民概念的內涵更為寬泛,不僅僅局限在海洋環境治理的領域,也不僅僅只與海洋環境保護行為相關聯,還涉及海洋事務的各個領域和層次,包括海洋開發、保護與管理過程中的公眾參與、海洋權益維護上的公民行為等。

在海洋環境治理的領域內,海洋公民的概念發展了環境公民的理念。從兩者的關系看,海洋公民這一概念滿足了環境公民理論的實在論基礎和基本論證邏輯的要求,同時也反映了海洋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

環境公民理論的實在論基礎在于公民個體與環境之間的實在關系導致了環境問題與個體責任的關聯。對于海洋公民而言,其實在論基礎一方面繼承了環境公民的實在論特征,同時也表現出自身的特點。海洋公民的實在論基礎根植于比一般“人一地”關系更為復雜的“人-海”關系上。“人-?!标P系即人類活動與海洋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的關系以及以海洋為背景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自工業革命以來,大工業生產擴展了人類開發自然、利用自然的能力,作為人類活動聚集度最高的海岸帶首當其沖,環境污染、資源破壞、生態退化、災害頻發等問題觸目驚心,人海關系向著不協調、惡化的方向急速演變。人類的涉海行為與海洋環境的惡化構成了海洋公民概念在海洋環境治理領域的實在論前提。

從海洋公民個體責任的論證邏輯看,海洋公民這一概念滿足了環境公民權成立的兩個基本判斷:一方面,公眾日益具備海洋環境相關的知識并能夠對海洋環境問題進行知覺和判斷。隨著全球海洋資源的不斷開發,海洋生態環境破壞不斷加劇以及海洋權益爭奪日益激烈,海洋環境保護問題也日益成為全球各國特別是沿海各國的重要議題。海洋環境保護中的個體責任問題也成為上述議題中的基本組成部分。另一方面,海洋環境問題日益引起公民的關注和廣泛參與。在海洋空間內,當前公民個體已經能夠形成海洋環境保護行為的動機并產出海洋環境保護行為?;谏鲜雠袛啵Q蠊窀拍畹恼撟C在邏輯上也是成立的。

此外,公眾環境意識水平的提高特別是海洋環境意識水平的提高為海洋公民行為的發展提供了主體特征條件。海洋環境意識是環境意識在海洋空間領域的表征,是人類涉海行為的自我認知,是人類對海洋空間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的意識。從當前的人類海洋實踐來看,經濟社會的進步仍然意味著海洋權益爭奪和海洋環境破壞的進一步加劇;同時也反映出協調發展、可持續發展觀念的影響日益擴大,新生態文明的海洋意識觀念也初顯端倪。這表明,公民的海洋環境意識在逐漸地提高和改善。

不同于具有封閉性的陸地社會,海洋空間(領域)的特性使得海洋社會更趨復雜。在海洋實踐中,人類的涉海行為及其在這種行為過程中形成的社會關系都與海洋環境的變化存在直接或間接的關系。

總之,海洋公民這一概念擴大和延伸了環境公民理論的研究。將環境公民權與環境公民行為置于海洋空間或海洋社會這一領域,有利于進一步細化環境社會學和海洋社會學研究的領域。如果把海洋社會學研究的對象設定為人們的海洋實踐行為,海洋公民概念突出了人們的海洋開發、保護和管理等涉海行為的實踐特征,能夠更好地把海洋社會理論研究和具體海洋實踐對策統合起來。此外,環境社會理論與生態政治理論之間的密切關系也在海洋公民這一概念中體現出來。

三、培養海洋公民理念和規范海洋公民行為的策略

從海洋實踐的角度看,加強海洋公民研究、推廣海洋公民的理念具有以下意義:有助于擴大政府海洋開發與治理決策的公眾基礎;有助于提高政府海洋政策的決策水平;有助于提高海洋環境治理的效率和水平,降低海洋管理的行政成本,最大限度地包容海洋環境治理的多主體特征,尤其強調海洋環境保護的個體責任;有助于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海洋開發保護與治理的各個環節。在海洋環境保護領域,公眾參與的方式和途徑及其面對的挑戰不同于一般的環境公民參與行為,海洋公民研究突出了海洋實踐過程中公眾參與的獨特特征,有助于形成更有針對性的策略與建議。因此,在海洋開發、保護與治理的領域需要大力培育海洋公民理念、規范海洋公民行為。

首先,改善海洋教育的形式和水平。研究表明,較高水平的海洋教育能夠更大地提高海洋公民感水平。海洋教育可以有效地提高公眾的環境意識水平,具體途徑和做法是大力開展海洋科普教育,推進基礎教育和高等教育階段的海洋知識體系建設,從而提高海洋相關的教育水平。此外,海洋意識教育水平也不能僅僅依靠正式教育體制內的改革,大力發展非正式教育組織機構和非傳統的海洋教育課程體系和培訓計劃,積極開展涉海培訓活動也都是重要的舉措。

其次,增加與海洋環境相關的個人接觸。在個體行為層面上,培養和發展親海洋行為是有效提高海洋公民行為水平的重要途徑。研究表明,海岸帶居民的海洋環境意識水平要高于內陸居民。公民個體與海洋空間有關的歷史生存經驗、家庭與工作的區域特征以及娛樂休閑的方式,都會對海洋公民行為產生影響。

再次,加強海洋保護法制建設,建立健全海洋決策參與制度。從確定社會秩序的角度看,環境立法可能是保護環境的最有效途徑,可以把環境保護的個人責任、組織責任等考慮在立法程序內,使得環境保護的全民參與有法可依。在政府海洋立法與政策制定過程中,在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進行涉海事務決策過程中,同時也在海洋環境和海洋事務的監測與評價過程中,規范海洋公民行為,需要有制度性的保障,這需要政府、企業和其他各類社會組織建立健全政策與決策制度。

最后,大力培育海洋環境非政府組織。一方面,各類環境非政府組織在環境保護和生態可持續發展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另一方面,環境非政府組織在公眾與政府之間開展多種形式的活動,對于環境保護個人與社會責任的提升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海洋環境非政府組織活動范圍非常寬泛,既包括海洋環保宣傳教育、海洋環保策劃組織活動和海洋環境的科學研究活動,也包括與海洋環境相關公共政策制定的積極參與、與海洋環境相關問題解決和事件處理的監測、咨詢及評估事務。

上述具體措施一方面從個體行為的角度著手,另一方面從公民行為與環境、海洋立法及決策過程的關系人手,以求在社會組織和政府行為的層面上實施更為宏觀的影響。

對于保護海洋環境的建議范文4

11近岸海域水文動力環境改變圍填海項目建設是要按照“先圍后填”的原則,通過在工程修建海堤、圍堤、護岸等永久性水中構筑物將填筑區域與海相隔,然后通過推填、吹填等方式形成陸域。新建的海堤、圍堤、護岸一般即為新形成的海岸線,此類岸線多為筆直或呈弧形,與原有自然岸線相差較大,鄰近海域的潮汐、波浪都將發生改變,進而影響到區域的水動力、泥沙沖淤、地形地貌等。如郭偉等[6]發現經過20年的圍填海,到2000年深圳西部海岸灘槽演變劇烈,伶仃洋海岸地區納潮量減少20%~30%,深圳灣納潮量減少15.6%,造成了一系列嚴重影響;大連市于普蘭店灣、復州灣和大窯灣內部進行大面積圍填,使得水動力條件不斷減弱,海域淤積嚴重,進而喪失海灣屬性[7];廈門西海域和同安灣開發直接改變了海域潮流運動特性和水動力條件,大大減少海域納潮面積,出現明顯的淤積現象。大規模的圍填海工程甚至可能影響到項目所在海灣的納潮量和防洪排澇,對沿海城市處理風暴潮和內澇等突發性自然災害時產生風險隱患。

12沿岸海域生態系統受損圍填海占用的是海洋空間,是將海洋變成了陸地,作為海洋的“原住民”———海洋生物所受的影響和沖擊是最大的,海洋生物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被破壞,迫使游泳動物舉家搬遷,浮游動植物隨波逐流,潮間帶和潮下帶底棲生物大部分遭遇滅頂之災,紅樹林、蘆葦等環境敏感濕地植物被砍伐填埋,從而喪失了生態調節功能,區域生物的種類、密度、多樣性和群落結構都將隨之改變、演替[9],這種變化和影響會通過生態鏈、食物鏈逐漸延伸到沿海陸地生態系統、灘涂濕地生態系統、河口灣生態系統和沿岸淺海生態系統,而且其影響程度和結果都是不可測的。如膠州灣滄口潮間帶的生物種類從60年代的141種銳減到90年代的不到10種,且在2007年的海洋生態系統評價中被評為亞健康。

13濱海濕地生態和景觀破壞濱海濕地除了在凈化海洋、降低海洋污染、防治海岸侵蝕方面有重要作用外,蘆葦、紅樹林等濱海濕地也可為丹頂鶴、白鷺和黑嘴鷗等多種珍稀鳥類提供棲息、繁殖地及遷徙的中轉地,獨特的、優美的濱海景致和自然風光,也是進行戶外活動、體驗自然、促進身心健康的首選??墒钱敶笃瑸I海濕地被圍填海項目占用后,原有的自然景色風貌必然消失,原有的自然岸線變得趨于平直,曲折率大幅降低,使得高生態功能的自然景觀向低生態功能的半自然或人工景觀轉變,沿岸生物棲息地遭到破壞,生物生境的自然性下降或喪失,生態功能衰退,嚴重的則造成珍稀物種的消失。興化灣自20世紀50年代開始圍填海,灘涂濕地景觀生態人工化和破碎化日趨加劇,導致生物多樣性下降,生態服務功能嚴重衰退;馬玉等通過對珠江口濱海濕地調查發現受灘涂開發與圍填海等的影響,珠江口濱海濕地圍墾嚴重,使得天然濕地面積減少,濕地生產力不斷下降,濕地環境狀況不斷惡化。

14漁業資源受損濱海灘涂潮間帶、河海交界、沿岸海域是主要經濟魚類、蝦蟹和貝類的產卵場或棲息地,圍填海工程建設導致灘涂面積大幅減小,海岸帶的自然生態平衡和魚類洄游規律被打破,海洋漁業生物因生境遭到破壞而無法生存,尤其是各種水生生物的幼卵會被覆蓋掩埋,使得漁業生物資源大幅減少甚至滅絕。舟山群島作為我國四大漁場之一,近年來受大面積圍填海影響,漁業資源銳減;被稱為“中華蜆庫”的大連莊河市蛤蜊島附近海域生物資源亦因連島大堤的修建,生態系統被破壞而徹底消失。

15海水質量下降海灣內圍填海工程導致納潮量減小,使得灣內水體交換能力變差,降低了海灣的環境容量,削弱了海水的自凈能力,從而也引起水環境質量下降。膠州灣海域因受圍填海養殖的影響,富營養化指數在20世紀60年代為0.03,本世紀初已上升至2,赤潮發生頻率也日漸增多。根據海洋環境調查結果,泉州灣海域無機氮、活性磷酸鹽含量近10幾年來亦有大幅增加,富營養化問題依然嚴重。此外,圍填海工程在建設期間涉及修建圍堤、取沙、海上吹填、陸域推填等工藝,施工過程中泥沙、油污等或多或少的將進入海洋,影響到海洋環境。項目建成投產運營后,產生的生產生活污水、廢棄物又將是海洋污染的一個來源。

2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建議

圍填海使沿海地市的海洋經濟得到了快速發展,以較低成本快速地取得了顯著的經濟增長,不過隨著城市化、工業化的螺旋式發展,上述問題又逐漸轉變成制約海洋經濟繼續向前的“瓶頸”,這就需要采取多種手段、措施來推進海洋產業結構的調整、轉型和升級,強化海洋生態環境管理,保護海洋生態環境。

21切實優化用海項目產業布局要實現海洋產業的可持續發展,必須要確保海洋環境的可持續利用,也就是說要協調海洋產業的發展和海洋環境的保護,從優化結構、保證重點、合理用海、長遠發展的角度來建立海洋產業布局,提高各級政府對圍填海工程建設規劃的宏觀調控水平,摒棄高能耗、高污染的項目,防止粗放型用海造成的過度開發利用,對規模性用海項目在運營后的排污處理、防洪防澇做統一考慮和規劃,做到合理選址、達標排放,降低用海項目疊加和累積帶來的環境污染和環境容量壓力增大。

22開展用海項目不可行性論證評估雖然圍填海項目在申請用海之前都要進行可行性論證和環境評估等工作,但在地方社會經濟發展的巨大政治經濟利益面前,行政力量干預、經濟利益交換甚至申報虛假項目等情況并不少見,更遑論在項目立項后改變用途,項目運營后造成環境污染等。因此,有必要針對某類大規模圍填海項目開展不可行性論證,深入研究項目用海對海洋生態環境存在的風險,論證評估其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和環境代價,以供海洋行政主管單位綜合考量決定。

23加強海洋環境動態監視監測和監管圍填海項目建設涉及海洋生態、海岸地貌、水文動力等多學科多專業方面的工作,且在項目運營后帶來的風險尚不可測,為保證其不會對海洋環境形成污染和影響,對某些重特大型圍填海項目,從建設之初就要實施動態監視監測和監管,對于變更用途的進行嚴肅查處;對于施工或運營后對海洋環境的不利影響的,及時糾正甚至關停整改,同時通過在項目周邊布設固定的監測站點,定期進行生態環境調查,長期跟蹤生態環境的變化情況。

24建立區域海洋生態預警機制在某些典型的、脆弱的海洋生態系統海域可開展敏感指示生物研究,加強對環境質量出現明顯變化時的監控,建立區域性海洋生態預警機制,當出現惡劣影響或污染時,能及時地、有組織地開展應急監測并對監測結果進行分析和評估,評估結果能及時提供給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決策者,為其預防和處理突發事件提供依據,同時能及時通告社會民眾,降低或減少突發事件帶來的負面影響,避免對海洋生態環境的“涸澤而漁”。

25加強海洋生態文明示范區的建設迄今為止,我國已經建立各類海洋保護區210多處,面積大約3.3萬km2,占海域面積的1.1%,海洋保護區網絡已初步建立,下一步要深入開展海洋生態文明示范區建設,在示范區內加強珍稀物種的保護性研究,加強對海域環境容量的研究、加強對生態保護和修復技術的研究,探索海洋生態文明建設模式,制定完善生態文明建設的目標、指標體系和考核評估辦法[19],提高對海洋生態文明的認識和科研水平,并將技術成果轉化為生產力,為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提供堅實的技術支撐和進步源泉。

26加強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的法制保障海洋生態文明是提高海洋資源開發能力、保護海洋生態環境、促進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需求或者說是基石,并不是作為政府或者管理者的政績口號而存在,必須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來保障海洋生態文明的建設、發展和不斷改進,用現代的海洋經濟理念和法律制度來管理海洋、開發海洋、保護海洋。通過海域使用金、海洋生態稅的規范繳交和使用,為海域開發利用的科學推進和海域使用管理技術研究提供資金保障,促進海洋環境保護意識的提高,通過加強海洋執法的聯動性、交互性,消除行業執法的孤立性,推動和擴展海洋環境保護的范圍,通過建立公眾參與用海監督的模式或渠道,增強公眾參與海洋管理的意識,用廣泛的群眾路線來積極推進海洋經濟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

3結束語

對于保護海洋環境的建議范文5

關鍵詞:海洋污染;環境監測;治理

引言

海洋總面積約為33600萬km2,約占地球總面積的70.9%。海洋對于地球具有極其重要的價值,被稱為“生命的搖籃”。但是在海洋環境資源的開發與利用過程中,人類活動不可避免的對海洋環境帶來了污染與破壞[1]。隨著人們生態文明意識的提高,海洋污染問題越來越被人們所重視[2]。目前,海洋污染問題逐漸成為世界性問題。我國海洋污染問題也日益突出,海洋污染問題的不斷惡化也已成為影響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重大阻力,對我國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因此,當面臨環境問題時,如何通過合理有效的環境監測手段和治理方法解決這一危機,逐漸成為當前環境學者們研究的重大課題。有學者認為,預防主要分為兩方面:環境損害預防和環境風險預防[3,4]。目前,我國的環境保護一直采取的就是“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政策。這也是我國海洋污染治理的指導思想。

1 海洋污染環境監測的主要任務

對海洋污染環境監測首先應該著手于對污染現狀、污染分布和污染程度進行監測。人類的進步、社會的發展必會帶來污染。如果不及時對污染進行處理就會造成更加嚴重的環境問題。只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掌握污染范圍、污染程度等資料情況,才能快速的采取有效的手段進行治理。其次海洋污染環境監測要對海洋中污染物的變化趨勢進行監測,通過對比變化數據,分析污染的變化趨勢,交于有關部門,以便及時采取措施。最后海洋污染環境監測要對突發污染情況進行監測,在人類活動中,不可避免的會造成突發污染,應該及早的監測出污染狀況,并把突發狀況匯報應急處理部門進行處理,減少突發污染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

2 海洋污染環境監測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經過多年的努力,我國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工作取得了很大的進步,在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和抵御突然海洋污染災害方面取得的顯著成效[5]。但在實際工作中,在體制制度上、技術措施上還存在許多問題,限制了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工作質量的提高。具體存在以下問題有待解決。

2.1 海洋污染環境監測管理體制有待完善

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工作是一項綜合性學科。由于海洋污染監測涉獵因素較多,運用資源巨大,因此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工作的順利開展,離不開完善健全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6]。目前為止,我國海洋污染環境監測管理體制尚未完善,在污染監測工作過程中還存在很大的缺陷和不足。對有效開展海洋監測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阻礙作用。所以建立完善健全的管理體制,是我國海洋污染監測工作目前要解決的首要問題,對于海洋污染監測工作的健康有效地的進行有著十分重要的影響意義。海洋污染監測管理體系的建立,需要有相關的制度作為其強有力的保障。目前,我國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在工作職能、監測體系建設、海洋突發災害及海洋污染事故損害評估等方面相關制度有待于完善和規范。

2.2 海洋污染環境監測技術手段有待加強

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屬于應用型學科,各種污染監視、探測工作都依賴于科學有效的技術方法和先進的監測設備才能得以順利進行。而且目前我國海洋污染監測機構工作經費與研發經費缺乏,對我國海洋監測技術的發展造成了嚴重的影響[7]。許多海洋污染環境監測技術尚不成熟,短時間內不能正視投入使用,難以發揮應有的效用。隨著我國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建設工作的深入推進海洋污染監測的需求日益增加,但污染監測網絡體系建設工作卻停滯不前,甚至出現海洋污染監測網絡的整體發展水平呈下降趨勢的現象。這嚴重影響了我國海洋污染環境監測事業的發展。

3 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工作的發展對策

充分發揮海洋環境監測管理部門的管理職能,建立完善的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通過法律制度等手段為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制度保障。各地區的海洋污染環境監測機構和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協調運作,以提高各地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工作高效運行,避免造成資源浪費或監測缺位現象的出現,建設完善的海洋環境監測秩序。不斷對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工作中的細節進行完善,形成科學高效的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制度體系。

根據監測工作的具體需求,開展相關培訓工作。同時,引進高素質的專業技術人才,形成梯隊建設,推動我國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工作的技術水平。

4 海洋治理中需要明確的一些問題

發揮政府在海洋環境治理和消除污染工作中的重要責任,克服“誰污染誰治理”原則的局限性。實踐中,關于政府的這一責任,主要是指政府及時進行采取治理措施,以減少海洋污染的持續發生,對人們生活健康造成的影響。由政府承擔海洋污染治理責任是同政府作為社會資源管理者的職能相對應的。政府在海洋污染治理事件中的作用和地位要因時間的不同而發生適當的轉變。在污染范圍較小時,由相關政府部門監督污染責任方自行清污。如果污染范圍對海洋環境重大損害時,污染責任方自身力量無法解決的,政府的作用和地位就大不相同了,這時就需要政府各部門之間的相互協作才能完成。政府應該建立完善的治理程序體系,對海洋污染事故的發生,采取及時有效的處理措施,以防止污染的持續擴散,從最大程度上減少污染事故所造成的損失。

5 海洋治理中采取的一些具體措施

5.1 建立完善海洋污染治理立法體系

建立完善的海洋污染治理法律制度是海洋環境管理的基礎,隨著人類對海洋開發利用的加劇,立法工作變得更為重要。建設完善的海洋治污法律體系,首先,應該填補海洋污染治理立法的空白。目前,我國關于海洋污染治理領域的立法較少。建議在創制《海洋資源開發利用保護法》、《海岸帶管理法》等法規時,明確設立對海洋污染治理的相關法規。使海洋污染治理更加專業化,形成科學合理的海洋污染治理法律體系,有效保護海洋生態環境。

5.2 明確法律責任,保障海洋污染治理工作有效開展

明確法律責任需要從源頭解決海洋污染治理部門內部及其與治理主體之間關系,明確政府是海洋污染治理責任的主體,使污染治理執法堅強有力。首先,要建立環境行政的統一高效管理。每個部門責任者應親自抓治理工作,確立第一責任人,對不履行海洋環境保護、治理工作的責任人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其次,把海洋污染治理的具體責任交于污染治理的具體責任者,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不遵守污染治理法規者,嚴肅追究其法律責任,加大懲處力度,保障海洋污染治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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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保護海洋環境的建議范文6

1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評價

當前,就國內外學者對海洋經濟的研究來看,國外學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對海洋產業投資的模式研究上,自90年代以來國外研究海洋和海岸利用的專家學者從不同角度提出了海洋產業投資的模式,其中代表性的有SorensenandMaCreary(1990)、Vallenga(1991)、Pi-do(1992)以及Chua(1993)。AdablatroVal-lenga提出了關于海洋資源利用和海洋綜合管理的一系列可持續發展模型。波蘭著名海洋生態學專家斯蒂芬•伊格納爾提出了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六項對策。國內學者則較深入地研究了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評價理論、方法及應用問題。①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評價指標:張德賢等人(2000)修正了Vallenga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模型,提出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指標體系從是社會發展、海洋經濟、海洋資源、海洋環境和海洋可持續能力五個維度對海洋的可持續進行界定[1];金建君等(2001)根據遼寧海岸帶的特點,建立一個分三層的可持續發展評價指標體系[2];韓增林等(2003)提出了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指標體系采用多層樹狀的層次結構設置[3];②評價方法與應用:現有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評價方法主要包括德爾菲法、層次分析法、熵值法、因子分析法、灰色關聯分析法、系統動力學法等。如李夫星(2013)采用了德爾菲法對環渤海沿海地區津冀魯遼四省市的海洋可持續發展能力分別進行了定量評價[4];劉明等(2008)采用層次分析法對11個沿海地區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進行評價[5];方景清(2009)等綜合運用德爾菲法、層次分析法對天津濱海新區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潛力進行了集成測算[6];黃萍等(2008)采用熵值法對江蘇省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進行定量評價[7];馮曉波等(2006)、邵桂蘭等(2011)、何顯錦等(2013)分別采用了主成分分析法[8~10],對11個沿海地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山東省的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進行評價;白福臣(2009)、方欣等(2012)分別運用了灰色關聯分析法,對11個沿海地區、浙江省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進行評價[11,12];狄乾斌等(2012)基于社會子系統、海洋經濟子系統、海洋資源與環境子系統3個模塊,建立了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系統動力學模型[13]。以上研究側重于全國、區域及沿海地區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的評價分析,尚缺乏對環渤海地區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較為系統的評價研究。就研究方法而言,因子分析法較難獲取指標樣本容量和指標量化數據;德爾菲法和層次分析法在確定權重時,有較大主觀性,評價結果缺乏客觀性;熵值法對數據的依賴性較強,且對數據序列變化的敏感度較高,可能會導致權重計算結果違背實際判斷。鑒于以上研究現狀,本文將運用德爾菲法、層次分析法、熵值法,通過集成綜合確定指標權重,全面、系統地評價環渤海地區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2渤海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

2.1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的內涵可持續發展是一種新的發展觀,是以人類社會與自然和諧及發展為目標,以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為途徑,逐步實現一條人口、環境、資源與發展相協調的道路。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是可持續發展理念在海洋領域的具體體現,它是這樣一種發展模式,即:為了滿足當代及后代人對海洋產品的需求,人類利用現代科學技術和物質裝備手段,選擇適當的海洋開發方式和資源利用模式,在確保生態環境得到正確保護下,科學合理地開發利用海洋資源的過程。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意味著在某時間段內,其中的任意前一時間點上的海洋經濟發展水平都落后于后一發展水平。從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模式來看,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涉及海洋資源、環境、經濟和社會等諸多因素,既有主觀因素也有客觀因素,是一個復雜的動態系統。而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是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必須主觀條件、內在動力,即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應包含以上主觀因素。因此,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可以定義為:在一定技術條件下,海洋系統內部各要素通過自身的發展和相互間的互動反饋,獲得的支撐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整體能力。

2.2渤海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指標體系構建通過對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內涵的分析,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涉及多個海洋系統,具體包括海洋資源供給、海洋經濟、海洋環境治理與生態保護、海洋科技等子系統,在對其能力評價指標選取時應綜合考慮這些子系統因素。本文根據指標體系構建的科學性、系統性、可操作性、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等原則,參考《2014中國海洋發展報告》《2013年中國可持續發展戰略報告》以及國內外相關文獻[14~21],并根據環渤海地區三省一市海洋發展的實際情況,構建了渤海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評價指標體系(見表1)。具體包括經濟發展(A1)、社會民生(A2)、資源支撐(A3)、環境狀況(A4)、科技創新(A5)5個子系統,以及14個準則層和35個指標層(見表1)。

2.2.1經濟發展系統指環渤海地區利用海洋資源、人力、技術以及資本等經濟發展要素,通過合理的海洋經濟結構和產業配置,轉化為產品和服務的總體能力。本研究從經濟增長、結構優化、發展質量、產業發展四大方面來刻畫海洋經濟發展,經濟增長方面選取了海洋生產總值、海洋生產總值占GDP比重、海洋生產總值增長速度三個指標,結構優化方面選取了三產增加值占海洋生產總值比重、新興產業增加值占海洋生產總值比重兩個指標,發展質量方面選取了海洋勞動生產率、海洋經濟密度兩個指標,產業發展方面選取了主要海洋產業的實物量指標,包括海水產品產量、港口貨物吞吐量、濱海國內旅游人數。海洋經濟規模的擴大、結構的優化、發展質量的提高、海洋產業的發展為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重大的推動力。

2.2.2社會民生系統反映海洋對于環渤海地區社會民生改善的貢獻程度,本研究從就業拉動、收入分配、生活質量三方面刻畫。就業拉動方面選取了環渤海地區涉海就業人員,收入分配方面選取了城鄉居民收入占GDP比重、城鄉收入比,生活質量方面選取了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漁民人均純收入、恩格爾系數。隨著沿海地區對海洋的開發利用程度的增強,就業拉動力得到增強、收入分配得到優化、生活質量得到提高,海洋在改善沿海地區人民生活與社會發展方面起到的貢獻作用越來越顯著,從而保證了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2.2.3資源支撐系統指環渤海地區海洋資源的數量和質量,其對沿海區域海洋經濟的發展起基礎性支撐作用。本研究從空間資源、生物資源、礦產資源三方面刻畫??臻g資源方面選取了人均濕地面積、海水養殖面積、鹽田總面積,生物資源方面選取了海水養殖及捕撈量、海洋生物醫藥業增加值,礦產資源方面選取了海洋油氣產量、海濱砂礦開采量。空間資源、生物資源、礦產資源的持續開發利用為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源源不斷的資源支撐作用。

2.2.4環境狀況系統指環渤海地區海洋環境壓力,以及各級政府及社會有關各界擁有的治理海洋環境污染從而使海洋環境恢復到一定目標的能力。本研究從環境壓力、環境治理兩方面刻畫。環境壓力方面選取了近岸海域海水環境質量、風暴潮直接經濟損失、工業廢水直接人海排放量,環境治理方面選取了沿海城市污水處理率、海洋自然保護區面積、污染治理當年竣工項目數。環境狀況的好壞直接影響著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能力。

2.2.5科技創新系統指環渤海地區利用科學技術水平提高海洋資源的利用效率,提高海洋環境保護能力等,以此服務于海洋經濟更高效的發展。海洋科技發展水平直接體現環渤海地區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能力和潛力。本研究從科技投入、科技產出兩方面刻畫??萍纪度敕矫孢x取了海洋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占海洋生產總值比重、萬名涉海就業人員中海洋科技人員數、海洋科研機構數量,科技產出方面選取了海洋專利授權數、海洋科研機構課題投入成果應用與科技服務合計占科研課題總數比重。海洋科技始終影響著海洋經濟發展的各個歷史進程,并滲透到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系統中的各個要素,從而對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產生巨大的推動作用。

3研究方法

環渤海地區海洋經濟可持續綜合發展指數(CISD,ComprehensiveIndexofSustainableDevelopmen)t是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系統總體發展水平的集中體現,本文通過構建此指數來定量評價環渤海地區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根據各指標的特征,運用遞階多層次綜合評價法進行計算。

4渤海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評價的實證分析

4.1指標賦值及無量綱化考慮到數據的可獲性及權威性,本文選取2007—2012年環渤海地區三省一市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評價指標體系指標層數據構建其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指數,數據主要來源于各類統計年鑒與統計公報,如《中國統計年鑒》《中國海洋統計年鑒》《各省、區、市統計年鑒》《中國漁業統計年鑒》《中國海域使用管理公報》《中國海洋災害公報》《中國海洋環境狀況公報》等。

4.2指標權重確定考慮到渤海海洋經濟系統的多目標性、復雜性等特點,以及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評價指標體系應具有的通用性和穩定性,為建立一個較為穩定的指標權重體系,本文選取專家咨詢法(德爾菲法)、層次分析法(AHP法)、熵值法分別確定指標權重[23~27],結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綜合確定權重,然后運用簡均法進行綜合集成,權重結果見表3。由表3結果知,經濟發展、社會民生、資源支撐、環境狀態、科技創新5個子系統對于目標層的權重依次為26.1%、13.3%、27.4%、15.1%、18.1%。

4.3測算結果及分析根據公式(1),以及上文確定的指標標準化值及權重,計算得到2007—2012年渤海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綜合指數和各子系統指數值(見表4),參照表1中的可持續發展狀態等級標準,得到渤海海洋經濟整體及各子系統可持續發展等級(見表5)。下文從渤海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整體水平、各子系統可持續發展水平兩個角度進行分析。

4.3.1渤海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評價由測算結果知,2007—2012年,渤海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水平呈上升趨勢(見圖1),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潛力較大。其中,2007—2009年渤海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系統總體效果為不可持續,2010年為弱可持續,2011年為中度可持續,2012年為強可持續。值得注意的是,2008—2009年渤海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指數增速度較緩慢,主要是因為受2008年金融危機影響,海洋經濟發展趨緩。隨著2009年“藍色經濟”概念的提出和四萬億投資計劃的刺激,2010年渤海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指數增速快速回升,2011年之后在世界經濟形勢衰退和國民經濟增速趨緩的影響下,指數增速持續回落。

4.3.2渤海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各子系統的可持續發展能力評價2007—2012年渤海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子系統包括經濟發展子、社會民生、資源支撐、環境狀況、科技創新5個子系統,根據5個子系統的指數值變化趨勢(見圖1),可知:(1)經濟發展子系統可持續發展水平呈快速上升趨勢,經濟發展子指數值從0.13持續平穩上升至1.35,相應的可持續發展等級由2007年的不可持續發展狀態過渡到2008年的弱可持續,再由2009年的弱可持續過渡到2010年的中度可持續,2011—2012年指數值均超過了強可持續發展等級0.75的臨界值。2007—2012年環渤海地區海洋經濟逐步向結構優化、質量效益型提高階段發展,從經濟規??矗h渤海地區海洋生產總值由2007年的8787.8億元上升至2012年的17925.1億元,且占環渤海地區生產總值的比重也不斷上升,由34.3%增長到35.8%;從產業結構來看,環渤海地區海洋服務業呈現較快發展,海洋新興產業保持良好發展勢頭;從發展質量來看,環渤海地區海洋勞動生產率實現穩定增長;從海洋產業發展看,海洋交通運輸業、濱海旅游業快速發展。(2)科技創新子系統可持續發展水平整體上呈較快上升趨勢(2008年除外),科技創新子指數值先降后升,2008年為波谷點,相應的可持續發展等級由2007—2008年的不可持續發展狀態過渡到2009年的弱可持續發展狀態,再過渡到2010年的中度可持續,2011—2012年指數值均超過了強可持續發展等級0.75的臨界值。海洋科技創新是轉變海洋資源開發方式,促進海洋經濟轉型升級核心要素和重要支撐力量。2007—2012年環渤海地區海洋科研投入與產出均呈增長態勢,且科技產出對其可持續發展能力的貢獻大于海洋科技投入,且海洋專利授權數、海洋科研機構課題數呈現快速增長態勢。(3)環境狀態子系統可持續發展水平呈穩步上升趨勢,環境狀態子指數值從0.08持續平穩上升至0.53,相應的可持續發展等級由也由2007—2009年的不可持續發展狀態過渡到2010—2011年的弱可持續發展狀態,進而再過渡到2012年的中度可持續狀態。2012年,渤海符合第一類海水水質標準的海域面積比例已降低至約47%,第四類和劣于第四類海水水質標準的海域面積與2006年同期相比增加了近3倍,達到1.8萬平方千米,約占渤海總面積的23%。盡管面臨著海水環境質量惡化、風暴潮經濟損失等嚴峻的環境壓力,環渤海地區也在加快對海洋環境的治理與保護,沿海城市污水處理率、海洋自然保護區面積在逐年提高,其中,2007—2012年海洋自然保護區面積年均增速達24%。(4)資源支撐子系統可持續發展水平呈緩慢上升趨勢,資源支撐子指數值從0.04持續上升至0.48,相應的可持續發展等級也由不可持續發展狀態過渡到弱可持續發展狀態。由表3中的結果知,渤海海洋資源對其海洋經濟可持續能力的貢獻最大,所有子系統中,資源支撐權重最大,為27.4%,雖然資源在海洋經濟發展過程中起到重要作用,但其可持續發展水平卻不及經濟發展、科技創新、環境狀況。其中,傳統的空間資源、漁業資源和礦產資源等的開發繼續保持平穩增長,海洋生物資源、油氣資源的開發處于快速增長。渤海海洋資源的可持續發展能力偏弱,反映了海洋資源開發利用強度在加大,對海洋經濟的承載力在減弱,這與環渤海地區工業化發展模式、海洋資源無序掠奪性的開發是分不開的。(5)社會民生子系統可持續發展水平呈緩慢上升趨勢,社會民生子指數值從0.06持續上升至0.32,相應的可持續發展等級也由不可持續發展狀態過渡到弱可持續發展狀態。反映了海洋對沿海地區就業拉動、收入分配、生活質量等社會民生改善方面的貢獻突出。其中,環渤海地區涉海就業人員數量逐年遞增,2012年涉海就業人員數占全國從業人員總數的1.5%;環渤海地區漁民人均純收入水平不斷提高,2012年達到1.3萬元,年均增速為8.1%。

5結論與建議

本文從經濟發展、科技創新、環境狀態、資源支撐、社會民生五大方面建立了環渤海地區三省一市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的指標體系,并運用CISD線性組合模型構建了可持續綜合發展指數,對環渤海地區三省一市的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綜合能力及各子系統可持續發展能力進行了定量評價。測算結果顯示,2007—2012年環渤海地區三省一市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綜合能力呈上升趨勢;經濟發展子系統可持續發展水平由不可持續快速上升至強可持續;科技創新子系統可持續發展水平由不可持續快速波折上升至強可持續;環境狀態子系統可持續發展水平由不可持續穩步上升至中度可持續;資源支撐子系統可持續發展水平由不可持續緩慢上升至弱可持續;社會民生子系統可持續發展水平由不可持續緩慢上升至弱可持續。綜上所述,經濟發展、科技創新子系統可持續發展能力較強,而環境、資源子系統可持續發展偏弱。為促進環渤海地區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應統籌兼顧經濟、社會民生、資源、環境、科技各子系統的可持續性協調發展,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實施提升路徑和政策支持的切入點:

5.1強化海洋科技創新強化海洋科技發展是提升渤海海洋經濟科持續發展的重要路徑。現代海洋經濟的發展是以海洋科學知識的創新和海洋高新技術的發展為依托,海洋環境的復雜性、多變性和高風險性,決定了海洋開發和海洋經濟的發展必須緊緊依靠高新技術的發展。當前渤海海洋經濟已經進入必須依靠科技進步推動結構轉型升級的重要歷史階段,構建海洋科技創新體系、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成為其海洋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中心環節。環渤海地區應以高新技術改造傳統海洋產業,形成新興海洋產業,提高海洋技術對海洋經濟的貢獻率,不斷整合科技資源,形成多元化的渤海海洋創新投入體系;組織實施一批重大科技攻關和示范項目,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和產品,加快實現海洋技術跨越,全面提升環渤海地區的海洋科技綜合實力和區域創新能力;集聚創新要素,加強海洋科技園區建設;健全高等院校的海洋專業,堅持以人為本,培養和造就一大批海洋科技創新人才。

5.2加強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健全海洋環境監測預報系統當前,由于近年來盲目開發和環境污染,渤海生態系統遭到嚴重破壞,環境負荷已處于過載狀態,海洋生態環境已成為制約渤海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將渤海海洋生態環境的發展模式由損害為主向恢復保護為主轉變,提高海洋生態環境的承載能力對其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至關重要。環渤海地區應建立污染防治與管理的法規體系,對渤海的綜合管理、環境保護、污染防治、資源有償使用等做出明確規定,使渤海的開發利用、環境保護和管理納入法制化管理軌道;加強海洋環境統一監督管理,使各沿海省市的近岸海域環境監測網、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監測網成為環渤海環境監測網的重要組成部分,與陸域環境監測網共同組成從流域到海洋的有效的環境監測體系;完善海洋環境監測預報系統,對海洋災害實時評估監測與災后快速反應,有效地減輕和控制海洋災害。

5.3合理有效地開發利用海洋資源當前,環渤海地區三省一市海洋經濟發展仍然沒有擺脫以資源環境破壞為代價獲取經濟增長的傳統工業化發展模式,部分資源過度開發,資源已經成為制約其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因素。因此,將渤海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模式從外延式開發為主向內涵式開發與恢復為主轉變,對其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尤為重要。應制定統一協調的海洋開發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海洋資源可持續利用的法律法規;實行開發與保護并重的方針,綜合有效地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提高海洋資源開發的科技含量,不斷發現新資源,利用新技術,形成和發展海洋新產業;海洋資源開發應與海洋環境保護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建設良性循環的資源經濟和海洋生態環境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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