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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儲備規劃范文1
關鍵詞:城市規劃;土地儲備;探析
城市土地儲備制度就是城市地區的土地儲備組織對那些分散的土地通過相應的方法進行有效的收集,收集的方法主要有征收、收購、置換、轉制、收回等,之后由各個地方的土地儲備組織進行土地整理以及管理。例如:安置好職工以及居民、房屋拆遷、土地平整等。把儲存好土地,根據城市規劃的需要以及城市土地出讓的需要等這些土地進投入到市場活動中去。
一、建立城市土地儲備制度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
從制度設計針對的問題和初衷看,城市土地儲備具有以下必要性:一是土地使用權制度更新的具體需要。從無償、無期限到有償、有期限使用,就需要一個土地市場來實現過度。我國國家政府管理者城市土地,換句話說就是城市土地是屬于國家的,國家的政府對土地起著壟斷作用,有利于實現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的主體地位。二是明晰土地資產產權。由于長期實行無償、無期限劃撥使用土地,城市土地變異為使用者所有。國家壟斷土地一級市場,有利于明晰土地產權[1]。三是防止國有土地資產的流失。無償、無限期劃撥使用土地,導致一部分單位以及企業出現出租和轉讓土地現象,造成國有土地資產的大量流失。
二、目前我國城市土地儲備分析
土地儲備制度是一種新興的制度安排模式,在實踐過程中衍生了大量的儲備模式。目前我國有代表性的土地儲備模式有以下幾種:第一種是“上海模式”,上海模式是以市場機制運行為基礎的;第二種是“杭州模式”,杭州模式是以政府為主要指導力量的;第三種是“武漢模式”,武漢模式是市場和政府的有效結合模式。盡管由于缺乏統一法律或行政法規以規范土地收購儲備,各地做法也不盡相同,但是,城市土地儲備制度特征依然有章可循。在整個土地儲備過程中,土地的收購、土地的處理、土地的后期出讓都是非常重要的環節,土地、資金又屬于關鍵環節。而且,高效的土地儲備,還能通過土地這個“蓄水池”,能動、有效地調控商品房空置水平。但是,我國目前在規范土地整理程序、拓展資金籌措渠道等方面普遍遇到一些障礙,并影響到穩定市場秩序和房地產業的可持續發展[2]。
1、不夠明確的城市土地儲備機構定位
土地儲備機構職責定位不夠明確很大程度阻礙著土地儲備目標的順利實現。通過分析全國各地的土地儲備中心內部的權責結構,由此可見,土地儲備中心扮演著兩種重要的角色。第一種是根據市場經濟規律而從事企業經營活動。例如:按照土地市場的需要,之后進行決策,并且及時的進行土地的收購、土地的儲備、土地的出讓等活動,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實際需求,進行籌集、運作和管理土地收購、儲備和預出讓資金等活動。第二種是通過政府授權之后行駛的政府職能。例如:代表政府的意志,制定好土地收購儲備計劃,并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將那些因為進行“騰籠還鳥”、“退二進三”的土地、企業改變自身制度以及就城區改造的存量土地以及新城開發的增量土地等收購集中起來。
2、城市儲備土地的供應方式不合理
開展城市土地儲備工作,具體包括幾個階段:首先是土地的收購,其次是土地的儲備、最后是土地的供應。土地的供應是城市土地使用權價值具體的實現,把儲備土地的使用權投入市場活動中,這是一項計劃性非常的強的活動,政府把土地出讓給用地單位,而獲取土地使用權帶來的出讓金以及土地收益的具體階段。城市儲備土地使用權的供應方法對城市建設發展以及城市政府、用地單位及市民的利益具有重大的影響。但目前,我國現行的城市儲備土地的供應方式存在比較嚴重的負面效應。
三、城市規劃導向下的土地儲備模式
使城市土地市場更加的有序,創造了一個很好的投資氛圍。建立土地儲備體系,還可以科學合理的調控土地供應規模以及節奏,使城市土地市場更加的規范和科學。通過提供一級市場信息,實現投資者的用地審批手續的簡單化,為投資軟環境的實現創造了可能。同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情勢,適時調節土地供應,避免經濟過冷或過熱[3]。政府壟斷土地供應之前,開發商獲取土地的途徑不同,土地的價格區別也很大,導致土地價格與價值不符現象頻頻出現。政府壟斷土地一級市場,導致土地供應渠道過于單一,通過拍賣、招標等市場化方式決定土地價格,最大限度地體現土地的實際價值,土地價格嚴重背離價值的現象得到抑制。
結論:
建立土地儲備機制可以實現收購、儲備、出讓土地等各項活動,這樣就能強化土地市場的調控能力,實現土地資源的優化組合。減少和避免了土地收益的大量流失,創造了更大的效益。
參考文獻
[1]程浩巖,王振坡. 中外比較下我國城市土地儲備制度發展趨勢探討[J].城市,2014,10(01):124-129.
土地儲備規劃范文2
【關鍵詞】土地儲備規劃;可行性;成果內容
1. 土地儲備規劃的概念
土地儲備規劃是各級政府在一定的區域內,根據其當地自然地理、社會經濟等條件,對所儲備的土地在空間、時間、規模上進行總體安排和布局。
2. 土地儲備規劃的背景
我國開展土地儲備工作相對較晚,管理模式長期處于模仿和探索階段。由于缺乏規范可行的管理模式,土地儲備工作一直處于人手管理的形式。隨著時間的推移,儲備項目的增多,越來越容易產生混亂,給日常管理工作帶來很多不便。2007年,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了《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國土資發[2007]277號),進一步完善國家關于土地儲備的法律法規,加強土地調控,規范土地市場運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
在此基礎上,土地儲備工作為實施區域土地開發,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升級起到積極的作用,同時也為交通、城建和部分國有資產經營單位通過土地收儲運作推動基礎設施和公益建設項目的運作。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土地儲備規劃,儲備土地不能很好地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銜接,造成無法合理用地,產生了較多歷史遺留問題。為提高土地儲備的可操作性和效率,有效指導以后的土地儲備工作,需要編制土地儲備規劃。
3. 編制土地儲備規劃的可行性
(1)政策上可行
近年來,土地儲備作為土地市場的重要環節和組成部分,已成為各地土地管理部門關注的熱點和工作重心。為了更科學有效地指導土地儲備工作,各地紛紛編制土地儲備規劃(計劃),大大促進了土地儲備工作的有序、有效進行。特別是《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國土資發[2007]277號)的頒布實施,為土地儲備規劃的編制提出了新的指導思想。其中:第七條要求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人民銀行相關分支行等部門應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等共同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因此,編制土地儲備規劃(計劃)符合國家的政策要求。
(2)技術上可行
目前以數字化虛擬、地理信息系統(GIS)為基礎的空間信息技術在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行業的應用越來越深入,包括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等重大項目,實現了圖、數和空間的無縫結合。通過完備的數據庫成果,能夠科學管理土地資源,減少工作失誤,提高工作準確度。因此,運用空間信息技術進行土地儲備規劃也是大勢所趨,并且能實現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等成果銜接,提高規劃的可操作性。編制土地儲備規劃在技術層面上可行。
(3)經濟條件成熟
我國開始推行經濟改革和對外開放政策以來,經濟增長一直保持在高位水平上。在近20多年的經濟發展中,國家在對經濟發展的宏觀調控方面認識不斷深化,經濟調控的手段日趨多樣化,調控的水平不斷提高,標志著中國經濟的增長日趨成熟,省、市、縣等各級政府均積累了一定的財政基礎。經濟條件的成熟,衍生了對土地儲備規劃的需求,土地儲備規劃同樣也會作為社會經濟發展的催化劑,為經濟發展提供思路和方向,兩者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由此,編制土地儲備規劃能夠得到各級政府有力的資金保障,經濟上可行。
5. 編制土地儲備規劃的工作內容
土地儲備規劃是一項系統性、專業性很強的專題規劃,其工作內容主要包括:(1)開展前期專題研究,調查和分析土地利用、儲備開發、供應的現狀特點;(2)調查和分析土地儲備工作的組織結構、工作流程、工作績效與經驗,把握城市土地儲備工作面臨的問題和關鍵點;(3)協調上層次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國民經濟發展計劃),提高土地儲備規劃的可操作性;(4)對規劃范圍內建設用地供應潛力、規模、布局等進行全面摸底;(5)依照城市空間發展規律,正確預測規劃期土地儲備的需求的范圍;(6)根據土地儲備的現狀調查和預測結果,制定土地儲備規劃方案,從土地儲備的規模、結構、布局和時序等對儲備土地進行合理安排;(7)重點闡述規劃期內土地儲備的近遠期目標以及各階段(年度)的任務、計劃及資金安排等;(8)分析土地儲備規劃預期達到的社會、經濟效益;(9)提出符合地方發展的相關建議,制定切實可行的規劃實施保障措施;(10)編制土地儲備規劃圖件,做到文本、圖件、數據一致;(11)建立土地儲備規劃數據庫;(12)安排方案成果的部門討論及開展專家咨詢工作;(13)提交成果驗收。
6. 土地儲備規劃的成果內容探索
目前,我國還沒有對土地儲備規劃頒布詳細的規程規范,各地開展土地儲備規劃,其成果內容五花八門,沒有統一的成果標準。在參考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等成果要求的基礎上,土地儲備規劃的主要內容應該包含以下方面:
6.1 文本
(1)總則:描述規劃項目的目的、原則、依據、范圍、期限等;(2)現狀與目標:描述規劃對象的地理區位、歷史沿革、社會經濟,以及土地儲備的現狀情況,土地儲備的目標等;(3)土地儲備潛力測算:主要分析和預測規劃對象各類型儲備土地的潛力;(4)土地儲備規劃方案:主要描述土地儲備的規模、結構、布局和時序安排等;(5)近期重點儲備計劃:主要描述近期重點安排的土地儲備項目;(7)效益分析:主要計算土地儲備達到的社會、經濟效益;(6)規劃保障措施:主要描述實施本規劃的相關建議和舉措。
6.2 編制說明
(1)項目概況:主要描述規劃項目的由來、意義等基本情況;(2)規劃編制過程:主要描述規劃編制的流程、方法等;(3)基礎數據說明:描述規劃采用的基礎數據的來源、種類等;(4)問題研究與分析:主要分析當前土地儲備的問題和不足;(5)規劃方案說明:描述確定規劃方案產生的依據、數量、時序關系等;(6)規劃方案可行性評價:從社會發展、經濟增長等方面描述本方案帶來的效益。
6.3 規劃圖冊
(1)土地潛力分析圖:反映土地儲備潛力等級和空間分布;(2)儲備土地空間分布圖:反映當前土地儲備的空間分布;(3)儲備土地結構圖:反映儲備土地的結構種類;(4)儲備土地時序圖:反映土地儲備項目的時序安排;(5)軌道交通儲備規劃圖:反映軌道交通的土地儲備空間分布和時間安排;(6)工業用地儲備規劃圖:反映工業用地土地儲備的空間分布和時間安排。
參考文獻
[1]何芳 葉嬪華 土地儲備也應編制規劃 中國土地2006年11期.
土地儲備規劃范文3
土地儲備機構具體實施土地收儲、供應、融資工作,要嚴格按照規定,配強專業人員,加強內部管理,積極推動土地儲備工作規范化運行。儲備土地、已供土地、資金收支、各類融資等相關信息,要按規定通過國土資源主干網,錄入上傳國土資源部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土地儲備中心有下設或掛靠從事工程建設機構的,必須與土地儲備中心徹底脫鉤。
二、精心編制實施土地儲備計劃
土地儲備實行計劃管理。根據規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財政、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等部門共同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報同級政府批準,并報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土地儲備中心每年第三季度編制下一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新增儲備土地規模(含本年度收儲已在本年度供應的土地),原則上不突破本級前三年平均年供應的儲備土地量。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包括土地儲備規模、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規模、土地供應規模、儲備土地臨時利用計劃、計劃年度末儲備土地規模。
三、積極推進儲備土地前期開發
土地儲備中心應組織開展儲備土地前期開發。實施基礎設施建設的,應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不得通過下設機構進行工程建設。
四、嚴格土地收儲管護登記
(一)規范土地收儲。納入政府儲備的土地必須產權清晰。土地納入儲備前,土地儲備中心應對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規性、經濟補償(政府無償收回的除外)、土地權利(包括他項權利)等情況進行認真核查,對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規、補償不到位、權屬不清晰、未辦理登記手續、應注銷而未注銷原登記手續、已設立他項權利未依法解除的,不得納入儲備。土地儲備中心應優先收購儲備空閑、低效利用及其他現有建設用地,積極開展工業用地儲備。儲備土地應優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其他公益性事業。
(二)規范儲備土地管護。土地儲備中心應對納入儲備的土地采取自行管護、委托管護、臨時利用等方式進行管護。對儲備土地的管護和臨時使用,土地儲備中心可設立內部機構進行管理,也可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管理單位。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應報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同意。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儲備土地的臨時使用,需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設立抵押權的儲備土地臨時使用,應征得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土地儲備中心應與土地使用者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明確土地用途、期限、經濟補償、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到期地面建筑物處理及提前終止使用經濟關系的處理等事宜。臨時使用儲備土地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且不得轉包,取得的收入按照非稅收入收繳管理辦法規定,全部繳入同級國庫,納入公共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三)規范儲備土地登記。按照《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市境內申請儲備土地登記的機構應為進入國土資源部土地儲備機構名錄的七家土地儲備中心。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他單位申請儲備土地登記的,不予受理。
土地儲備中心申請登記土地的,應當提交土地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資料、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政府批準的儲備計劃、批準納入儲備的文件、相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等材料。經同級政府批準,對產權清晰、申請資料齊全的儲備土地,可辦理登記,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儲備土地登記的使用權類型統一確定為“其他(政府儲備)”,登記的用途應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能夠細化到《土地利用現狀分類》二級類的,應當按《土地利用現狀分類》二級類填寫。未確定規劃用途的,不予登記。規劃用于社會公益設施的儲備土地,不得辦理抵押登記。為第三方提供擔保的儲備土地不得辦理抵押登記。
五、有效規范土地儲備融資
全市列入名錄的土地儲備中心(市土地儲備中心、東坡區土地儲備中心、仁壽縣土地儲備中心、彭山縣土地儲備中心、洪雅縣土地儲備中心、丹棱縣土地儲備中心、青神縣土地儲備中心)作為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土地儲備融資貸款的主體。原則上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市本級的土地儲備融資工作。各園區的土地儲備融資按土地登記的級次管轄由所在地土地儲備中心統籌。各園區自行做好土地儲備融資貸款的相關工作,土地儲備中心給予積極支持。
土地儲備中心用于抵押貸款的儲備土地必須具有合法土地使用證,貸款用途必須符合土地儲備資金使用范圍,不得用于城市建設以及其他與土地儲備業務無關的項目。
土地儲備規劃范文4
第二條本市范圍內的土地儲備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土地儲備,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市域總體規劃的要求,通過征收、收回、收購、置換等方式取得國有土地,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儲備,并依據土地供應年度計劃,向社會供應和調控各類建設用地需求的行為。
第四條市國土資源局是全市土地儲備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土地儲備中心具體實施全市土地儲備工作。市發改、經發、財政、建設、監察等職能部門,以及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工業園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土地儲備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本市土地儲備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收儲、統一整理、統一供應、統一管理。
第二章土地儲備計劃
第六條土地儲備實行計劃管理。市國土資源局應當會同發改、經發、財政、建設等部門和各鎮、街道,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市域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年度項目計劃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等共同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土地儲備中心具體組織實施。
第七條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應包含:年度儲備土地規模、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規模、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規模、年度儲備土地臨時利用計劃、計劃年度末儲備土地規模。
第八條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的制定程序
(一)組織申報。各部門、各鎮(街道)應當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城市建設和土地利用情況,及時編制本部門、本區域范圍的年度用地計劃方案,于每年月底前送至市土地儲備中心,作為全市土地儲備年度計劃編制的依據。
(二)調查摸底。市國土資源局下屬各國土所會同相關鎮、街道,對轄區內下一年度符合儲備條件的國有土地進行實地調查摸底。市土地儲備中心將于每年年底前匯總,作為編制下一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的依據。
(三)征詢意見。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申報材料和實際調查的情況,向發改、經發、規劃建設、交通、市場發展等部門征求意見。規劃部門應根據市域總體規劃、城市建設計劃等進行規劃審核,其他各相關部門要根據產業發展規劃提出意見。
(四)上報審批。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土地權屬情況和規劃使用條件等實際進行初步篩選,于每年年初提出土地儲備計劃草案報市國土資源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討論決定。
(五)計劃調整。根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的進展情況,如確有必要,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市土地儲備中心可于每年年中適時接收第二批收儲項目,作為調整當年土地儲備計劃的依據。
第九條經批準的年度土地儲備計劃,作為實施土地儲備和供應,以及辦理相關手續的依據。市規劃部門要根據年度土地供應及時組織編制待出讓土地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劃定用地紅線范圍、提出規劃設計指標條件等,確保計劃出讓前2個月提出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除國家、省、市重點工程項目外,未納入土地儲備年度計劃的,不予安排供地。
第三章土地儲備
第十條下列國有土地應當納入土地儲備:
(一)政府依法收回的;
(二)政府依法補償后收回的;
(三)政府依法收購的;
(四)政府依法征收的;
(五)其他需要儲備的。
第十一條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包括:
(一)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土地;
(二)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
(三)經核準報廢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用地;
(四)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
(五)土地違法行為被查處后依法收回的土地;
(六)其他應當依法收回的土地。
第十二條政府依法補償后收回的土地包括: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的土地;
(三)其他應當依法補償后收回的土地。
第十三條政府收購的土地包括:
(一)土地使用權人申請市土地儲備中心收購的土地;
(二)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無力完成開發且不具備轉讓條件的土地;
(三)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四)其他依法需要收購取得的土地。
第十四條政府依法征收的土地包括:
(一)政府依法征收的新增建設用地;
(二)政府依法征收的村莊整治、舊村改造等完成后剩余土地;
(三)政府依法征收的其他土地。
第十五條屬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土地,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和征收后,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按照上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土地使用權人進行補償并辦理有關手續后,予以儲備。
第十六條市人民政府依據城市的規劃、發展、建設確定需要收購具體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市土地儲備中心應當與土地使用權人充分協商,進行實地調查了解,核實土地權屬,并征詢規劃意見。市國土資源局應當與財政局共同擬定《有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具體按下列程序辦理土地儲備手續:
(一)提供材料。土地使用權人向市土地儲備中心提供下列材料:
1.營業執照、法人資格證明書及授權委托書;
2.土地使用權證或權屬證明材料;
3.房屋所有權證或權屬證明材料;
4.土地平面圖;
5.主管部門意見;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權屬核查。市土地儲備中心對擬收購土地的面積、地上物權屬、四至范圍、土地用途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和審核。
(三)征詢意見。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實際調查的情況,向規劃部門征詢收購地塊的土地用途等基本規劃設計條件。
(四)費用測算。市土地儲備中心與原土地使用權人協商,委托具有土地和房屋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擬儲備土地和房屋進行測算和評估,并進行可行性論證。
(五)報批方案。市國土資源局與財政局共同擬定《有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队袃斒栈赝恋厥褂脵喾桨浮窇敯ㄒ韵聝热荩?/p>
1.擬有償收購地塊的基本情況;
2.規劃部門對擬有償收購地塊的規劃意見;
3.有償收購地塊應當支付的費用;
4.有償收購地塊后的處置以及政府的預期收益;
5.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六)簽訂合同。市土地儲備中心依據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意見,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以下簡稱《合同》)?!逗贤窇ㄒ韵聝热荩?/p>
1.收購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及權屬依據;
2.土地收購補償費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3.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4.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5.違約責任;
6.糾紛的處理方式。
(七)收購補償。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合同》約定的金額、期限和方式,向土地使用權人支付土地收購補償費用。
(八)權屬變更。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合同》約定支付收購定金后,土地使用權人與市土地儲備中心共同向市國土資源局、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及變更登記。
(九)交付土地。根據《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土地使用權人向市土地儲備中心交付被收購的土地,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七條納入儲備的土地,市土地儲備中心可以申請辦理土地登記手續。供應已發證儲備土地前,應注銷土地登記,收回土地證書。
第四章開發整理和利用
第十八條市土地儲備中心和各鎮(街道)、工業園區管委會(下稱“做地主體”),應當積極做好土地收儲前期工作。各鎮(街道)、工業園區管委會根據市土地儲備中心委托,負責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整理、保護、管理、臨時利用,以及為儲備土地、實施前期開發整理進行融資等活動。
第十九條各做地主體可按照規劃一批、報批一批、征收一批的原則,抓好規劃儲備向指標儲備轉化、指標儲備向實物儲備轉化。納入儲備的土地,需按規劃完成土地開發整理等工作,適時組織土地供應,以滿足產業結構調整、基礎設施建設等經濟社會發展的用地需求。
第二十條各做地主體要認真組織對已完成收儲前期工作(已支付征收補償費等)土地的清理和登記工作,并及時、全面、準確地將相關情況向市土地儲備中心備案,納入統一管理。
第二十一條市土地儲備中心對儲備土地(含已完成收儲前期工作的土地)的位置、面積、來源、土地用途、地上建(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情況等進行調查,建立儲備土地檔案和臺賬,嚴格實行儲備土地入出庫制度,進行動態管理。
市土地儲備中心應當定期將儲備土地檔案和臺賬報送市國土資源局。市國土資源局應當建立全市土地儲備管理信息系統,并與相關部門實現資源共享。
第二十二條前期開發整理包括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為完善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前期開發整理費用計入土地儲備支出。
第二十三條在儲備土地未供應前,各做地主體可申請對儲備土地及其地上建(構)筑物、附著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但需由市土地儲備中心(可委托市公共資產管理中心)以公開方式統一組織。臨時利用儲備土地的,不得影響土地供應。儲備土地短期利用不需辦理儲備土地出庫手續。
儲備土地短期利用只能用于公共運動場地、社會車輛停放等公共配套用途,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短期利用期間,不得興建永久性建筑物。臨時用地和臨時建筑占用儲備土地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第二十四條儲備土地供應前,市土地儲備中心和各做地主體應加強對儲備土地的管理,包括必要的看護、管養和臨時利用,所需費用計入土地儲備支出,包括:
(一)打圍墻、樹柵欄、樹標識等;
(二)開展專人看守和日常巡查,及時發現、報告和制止非法侵占、破壞儲備土地的行為;
(三)對地上建筑物進行必要的維修改造;
(四)建設臨時性建筑和設施,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按前條規定程序辦理);
(五)其他與儲備土地管理相關的工作。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五條土地儲備資金來源可通過財政撥款、儲備土地抵押貸款等方式籌集。儲備土地抵押或擔保貸款的,按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的若干意見》(義政發〔2006〕35號)執行。
第二十六條土地儲備工作經費由市財政預算安排,用于市土地儲備中心的業務及其相關開支。
第二十七條土地儲備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土地儲備資金專項用于下列用途:
(一)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價款或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
(二)對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費用;
(三)貸款利息支出;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的與土地儲備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八條儲備土地出讓金等收益全額上繳市財政,市人民政府按規定比例補助各鎮(街道),補助具體辦法按照鎮(街道)財政體制中的土地出讓收入結算辦法執行。
儲備土地涉及征收集體土地的,征收拆遷和報批費用統一由市財政支付,市財政按照鎮(街道)財政體制辦理結算。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土地儲備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瞞報、漏報儲備土地(含已開展征地前期工作的),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不依法確定儲備土地的收購、供應價格或者補償標準,給國家、集體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
(四)未依法采取招標方式確定儲備土地前期開發實施單位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三十條違法截留或者挪用土地儲備資金的,由市財政、審計等部門依法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拒不交出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處理。
第七章附則
土地儲備規劃范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盤活存量土地資產,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據《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制定的《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開發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開發區管轄范圍內的土地儲備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土地儲備機構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將其以收購方式取得的土地和政府依法收回、征收的土地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庫予以儲存,并進行前期開發整理,形成可供應建設用地,合理配置土地資源的行為。
第四條開發區土地儲備委員會(由開發區管委會領導及國土、規劃建設、財政、審計、發改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負責研究制定土地收購儲備政策規章;統籌、協調各有關部門的關系;確定土地收購儲備出讓計劃;審查計劃執行和資金運作情況,監控國有資產的運作及土地儲備重大事項的決策等。
開發區國土資源和房屋局是全區土地儲備的行政主管部門,開發區土地儲備交易中心具體實施全區土地儲備工作。區發改、規劃建設、財政、監察審計、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應當各盡職責,與國土部門共同做好土地儲備工作。
開發區國土資源和房屋局牽頭,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派專人參加,成立開發區土地儲備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協調土地儲備過程中的相關事宜,辦公室設在區開發區國土資源和房屋局。
第五條開發區管轄范圍內土地儲備實行統一收購(收回)、統一儲備整理、統一供應。
第二章土地儲備計劃
第六條土地儲備交易中心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制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草案,經國土資源和房屋局審核,報開發區土地儲備委員會批準后,由開發區土地儲備交易中心具體組織實施。
第七條年度儲備計劃應包括:
(一)年度儲備土地規模;
(二)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規模;
(三)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規模;
(四)年度儲備土地臨時利用計劃;
(五)計劃年度末儲備土地規模。
第八條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的制定程序
(一)提出收購申請:土地儲備實行預報制度。凡符合本辦法規定儲備條件的土地,用地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應提前向土地儲備機構申報。
國土資源和房屋局下屬各國土所會同相關街道、建制鎮,對轄區內下一年度符合收購條件的國有土地進行實地調查摸底,協助有收購意向的土地使用權人向土地儲備交易中心提出收購申請。土地儲備交易中心將于每年十月一日前匯總上報的土地收購申請,作為編制下一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的依據。
根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的進展情況,如確有必要,經土地儲備委會批準,土地儲備交易中心可于每年中期適時接收第二批收購申請,作為調整當年土地儲備計劃的依據;
(二)權屬核查:土地儲備交易中心對申請人提供的土地的有關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和核實;
(三)征詢意見:土地儲備交易中心根據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和實際調查的情況,向開發區規劃部門征求意見,由開發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城市規劃方案,提出儲備地塊的具體規劃使用條件;
(四)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報批:土地儲備交易中心根據土地權屬情況和規劃使用條件,對申請收購宗地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初步篩選,于每年的一月十五日前提出土地儲備計劃草案報開發區國土資源和房屋局審核后,報開發區土地儲備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九條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應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經批準后,作為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依據。
第三章土地儲備
第十條下列國有土地應當納入土地儲備:
(一)政府依法收回的;
(二)政府依法補償后收回的;
(三)政府以收購方式取得的;
(四)依法征收的新增建設用地;
(五)其他需要儲備的。
第十一條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包括:
(一)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土地;
(二)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
(三)經核準報廢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用地;
(四)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
(五)土地違法行為被查處后依法收回的土地;
(六)其他應當依法收回的土地。
第十二條政府依法補償后收回的土地包括: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的土地;
(三)征地撤組剩余的土地;
(四)其他應當依法補償后收回的土地。
第十三條政府收購的土地包括:
(一)因城市規劃的調整,非經營性用地,包括工業用地、倉儲物流用地等,改為商業、住宅、辦公、酒店等經營性用途需要收購的土地;
(二)根據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收購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權轉讓中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收購的土地;
(四)國有企業改制需要收購的土地;
(五)其他需要收購的土地。
第十四條土地使用權人申請土地收購必須提供下列資料:
(一)土地收購申請書;
(二)法人資格證明書;
(三)授權委托書;
(四)營業執照;
(五)土地使用權合法憑證;
(六)房屋所有權合法憑證;
(七)土地平面圖;
(八)主管部門意見;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資料。
第十五條屬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土地,管委會依法收回、收購和征用后,由土地儲備機構按照國家、市及開發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土地使用權人進行補償并辦理有關手續后,予以儲備。
第十六條土地收購補償按以下方式確定: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根據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者對土地的實際投入給予適當補償;
(二)涉及房屋拆遷的,依據國家、市及開發區房屋拆遷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補償;
(三)管委會行使優先購買權購買的土地,按照土地轉讓申報價格給予補償。
(四)管委會確定的其他補償方式。
第十七條實施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收購土地,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確定評估單位:由土地儲備辦公室組織有資格的中介評估單位進行抽簽,確定收購價格評估單位;
(二)初步確定收購價格:依據經批準的土地儲備計劃,對確定回購的宗地,依據儲備計劃進度要求,由選定的評估單位對收購宗地進行評估,土地儲備辦公室應對評估結果組織評審,初步確定補償價格;
(三)與收購申請人進行談判:依據初步確定的收購價格,土地儲備辦公室組織與收購申請人的談判,談判能達成一致的,形成收購意向。儲備土地涉及房屋拆遷的,土地儲備辦公室可委托相關街道或國土局相關部門作為拆遷責任人,具體開展被拆遷人的前期調查摸底工作,按初步確定的補償價格與被拆遷人協商談判,草簽拆遷補償意向;
(四)實施方案報批:土地儲備交易中心根據談判形成的收購意向及土地權屬情況和規劃使用條件等,形成土地收購方案,報開發區國土資源和房屋局審核后,報管委會審批。
(五)簽訂合同:收購實施方案經批準后,由土地儲備交易中心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
《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1、收購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及權屬依據;
2、土地收購補償費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3、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4、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5、違約責任;
6、糾紛的處理。
(六)收購補償:土地儲備交易中心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約定的金額、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土地收購補償費用。實行土地置換的,進行差價結算;
(七)權屬變更(轉移)和注銷:土地儲備交易中心和原土地使用權人按規定辦理土地權屬變更或注銷手續,同時應向房產部門辦理權屬轉移或注銷手續。
原土地使用權人向土地儲備交易中心交付土地和地上建(構)筑物。
第十八條《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一經簽訂,即產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
第十九條實施收購的土地為以出讓、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合同》自《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第二十條征收集體土地并予以儲備的,其補償標準及程序按管委會有關文件執行。
第四章儲備土地前期開發整理與利用
第二十一條按照城市規劃要求,土地儲備委員會應當協調相關部門,對儲備的土地進行前期開發整理,達到通水、通電、通路和場地平整等市政配套條件。
第二十二條儲備土地涉及房屋拆除的,土地儲備交易中心應在土地儲備辦公室監督下選擇有資質的單位通過公開招標形式以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拆除單位,所得收入全部上繳財政,財政部門應按與土地儲備交易中心協商后的一定比例返還部分資金,作為土地儲備交易中心的管理費用。
第二十三條儲備土地出讓前,土地儲備交易中心可以依法將儲備土地使用權單獨或連同地上建(構)筑物出租、抵押、臨時改變用途等方式加以利用。
臨時利用儲備土地,應該依據公開、公平、有償的原則,在土地儲備辦公室監督領導下進行。所得收入全部上繳財政,財政部門應按與土地儲備交易中心協商后的一定比例返回部分資金,作為土地儲備交易中心的管理費用。儲備土地出讓前臨時利用時,儲備宗地所在地的國土所可作為臨時利用儲備土地的日常管理單位,負責安保人員的選定及儲備房、地資產的安全、保值等項工作。國土所進行日常管理所產生的管理費用從土地儲備交易中心返還資金中支付。
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一般不超過兩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
儲備土地出租、抵押或臨時改變用途,土地儲備交易中心應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或登記手續。
第五章儲備土地供應
第二十四條儲備土地供應納入當年的土地供應計劃,由開發區土地資源管理部門統一供地。
第二十五條儲備土地供應實行招拍掛方式,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六條土地儲備交易中心應當將土地供應信息以公告方式公布。公布內容包括擬供應土地位置、面積、用途、土地使用條件等。
第六章土地儲備資金
第二十七條土地儲備資金來源于下列渠道:
(一)財政部門從已供應儲備土地產生的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給土地儲備機構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開發費用等儲備土地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
(二)財政部門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儲備的資金;
(三)土地儲備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舉借的銀行貸款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
(四)經財政部門批準可用于土地儲備的其他資金;
(五)上述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
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門根據土地儲備的需要以及預算安排,及時核撥用于土地儲備的各項資金。
第二十九條土地儲備機構儲備土地舉借的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相銜接,并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不得超計劃、超規模舉借貸款。土地儲備機構舉借的貸款,只能專項用于土地儲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十條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行《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7〕17號)的規定。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應當納入儲備的土地,土地使用權人未申請進行土地儲備而擅自轉讓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構)筑物的,有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相關審批和登記手續。
第三十二條土地儲備交易中心未按協議規定支付土地收購補償費的,原土地使用權人有權解除收購協議,并按協議約定追究土地儲備機構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原土地使用權人未按本辦法規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構)筑物的,土地儲備機構有權要求原土地使用權人改正,并按協議約定追究原土地使用權人的違約責任。
土地儲備規劃范文6
【關鍵詞】土地儲備;運行機制;城市建設;土地補償
1、土地儲備制度建設的理論依據
1.1 土地儲備制度的形成與運作機制
土地儲備,通常是指城市政府依照法律程序,運用時常機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通過收回、收購、置換、征用等方式取得的土地進行前期開發、整理,并予以儲存,以供應和調控城市各類建設用地的需求,確保政府切實壟斷土地一級市場的行為。從理論上講,無論是國有土地,還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只要是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均可由政府按照利益補償原則進行土地收購和儲備,并進行統一機制市場化配置。
1.2 土地儲備制度對城鎮化的作用機理
彌補城鎮土地市場化配置的“失靈”缺陷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土地時常具有不完全競爭性,由市場機制來分配土地資源會產生“市場失靈”,因此政府對土地資源的配置就有著理論上的必然性。從博弈論角度看,私人產權博弈的失敗是市場機制在城市發展計劃中失靈的主要原因。其理由是,在完全信息情況下,由私人從事的土地開發會由于存在“搭便車”現象而失敗。因為部分地塊所有者在獲取相關區域的土地信息以后,會與開發商討價還價并抬高土地的出售價格,即使無法達成交易,土地所有者也同樣可以享受到土地開發商投資所產生的區位效益。
2、土地儲備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2.1 土地儲備機制立法的滯后
土地儲備作為新生事物,各地的操作方法各異,我國大多數省市雖然已經建立了土地收購儲備機構,但至今仍沒有一部全國性的法律或行政法規來指導規范這一領域,甚至一部地方性法規都沒有,只能將現行土地管理等相關法律條款運用到土地儲備之中。如《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或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或調整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的補償。上述規定為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建立土地儲備制度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據,但由于建立土地儲備機制的立法滯后,各地一般都是通過一系列政策和行政手段來指導或協調這項工作。在實際操作中,部分做法與法律法規相矛盾,與依法行政的方向也背道而馳。
2.2 土地儲備運作資金來源單一
土地儲備過程就是土地流轉過程,實質上是資金流轉過程。因為在實際運作中,沒有大額資金的支撐,是難以有效運作的。土地儲備運作的資金來源主要有:一是城市土地儲備制度構建初期的政府撥款,二是向銀行貸款。目前各地的城市土地儲備的成本很高,稍有不慎,城市土地儲備資金就難以良性循環。這種單一的資金來源渠道,雖然能滿足當時土地儲備的需要,但還未形成有效的資金籌措機制,而且存在較大的風險。特別是統一收購落實后,客觀上要求政府對需要盤活的土地實施敞開收購,如果單靠銀行貸款,不僅難以滿足對資金的需求,而且可能因銀行利息增加而使收購土地的成本大幅增加,甚至會出現土地出讓收益低于土地儲備成本而入不敷出的現象。缺乏儲備資金是每個城市在建立土地儲備制度初期都會遇到的困難。
2.3 政府職能部門缺乏協調和配合
土地儲備具有超前性,土地儲備必須有城市規劃作引導,城市規劃是城市土地利用的基本依據,是儲備制度運作的基礎。但土地儲備往往需要一個較長的周期,雖然許多城市都已經制定了城市總體規劃,但一般還沒有較為詳盡的市區分區規劃,其過程中通常會有相應的城市規劃調整,這給土地儲備工作帶來了較大的難度:一是規劃缺乏整體性,與周圍環境的協調性差,不利于集中連片開發;二是影響了土地征購、回收、拆遷安置、整理開發等的時間進度,加大了土地儲備的成本,特別是利息負擔加重,影響了土地的市場價值。實施土地儲備是一個綜合性的系統工程,在整個運作過程,必須得到規劃、計劃、建設、財政、土地等許多職能部門的支持和配合。在我國大多數城市中,規劃部門與土地部門往往分設,計劃、財政等部門更不在一個系統中,一旦部門之間不能很好地銜接,就會產生相互扯皮的現象,影響工作效率,從而影響土地的推出和資金的運作。
2.4 城市土地收購補償標準不確定
城市土地收購標準問題是涉及土地儲備過程中各個主體利益分配的問題。如何確定土地收購補償標準對順利實施土地儲備相當重要,由于城市土地的征收對象通常是破產或經營不善而負債的老企業,歷史包袱沉重,由于又多是國企,所以在政府收購時就會提出很高的補償,要求政府幫忙他們解決歷史問題。由于土地儲備中有不少規劃性質有公益性用地和經營性用地,經營性用地在進行征地拆遷時,企業普遍會提出較高的補償要求。由于城市土地收購的價格和補償標準始終沒有形成統一的意見,現時主要存在原有用途決定地價收購和按規劃用途決定地價收購兩種觀點。補償標準不確定,企業阻撓征收土地,這已給城市儲備造成了極大的困難。
3、完善城市土地儲備制度的政策措施
3.1 加快完善土地儲備制度的相關法律制度
要完善土地儲備的法規制度,一是應對土地儲備的內涵、性質、范圍以及土地儲備機構的性質和權責利進行規范。二是對土地收購、拆遷、儲備、出讓的操作方法與管理模式進行規范與約束。三是規范土地儲備資金的運作與管理辦法。要對土地儲備資金的融資渠道、資金的運作與管理,土地儲備中心貸款的數額以及土地儲備增值收益的分配與管理等方面進行規范和約束。四是建立土地儲備的法律責任制度,明確界定違反土地儲備法規的法律責任以及違法行為的處分權、處分力度、處分標準和相應的執行機構。
3.2 科學界定土地使用權,合理分配土地收益
合理分配土地收益是土地儲備制度實施的核心。要合理分配政府和原土地使用者之間的收益,關鍵要準確界定土地使用權的內涵,在此基礎上明確對原土地使用者補償的性質、補償依據、如何補償等。在進行利益分配時,可從土地權利、國際慣例和企業的實際困難等方面綜合考慮。首先,從土地權利上完善土地收購價格。在土地產權體系中,與土地收購價格相關的權利有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處置權和發展權。根據憲法規定我國土地所有權屬國家所有,因而土地收購價格不包含土地所有權價格,土地處置權包括土地出讓、劃撥、轉讓、出租、抵押等權利。土地收購價格的內容應包括土地使用者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和處置權的收益,即以土地使用者現在擁有的權利為依據來進行補償。
3.4 成立獨立的專門土地評估機構,引進資格認證體系,確定土地價格
影響土地價格的因素很多,土地補償標準應結合土地儲備前的現狀用途及有關技術參數,并依據公布的基準地價,確定土地價格。同時,需成立獨立的專門機構對土地進行評估。評估人員應聯系當時當地的具體情況(如經濟發展水平,土地位置,用途)做出一個科學的評估,然后做出可能的最高價和最低價,土地儲備機構按這個指導價進行征地,在土地轉讓中,當土地價格在最高價和最低價范圍內視為正常,否則,政府應出面干涉,以防止土地轉讓過程中價格過低而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從而保證土地儲備、房地產開發和城市經濟的良性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