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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范文1
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統籌城鄉發展,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城鄉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據省和泰州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周歲、未滿70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參加政府主辦的機關事業養老保險、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所在鎮(區)參加政府主辦的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
城鄉居民不得重復參加政府主辦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條年滿70周歲的城鄉居民,符合本辦法條件的可享受高齡居民養老補貼。原已享受的高齡補貼人員,待遇不重復享受。已享受老年補貼的人員待遇不減,人數不再增加,70周歲后不轉領高齡養老補貼。
第四條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堅持以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養老待遇和個人繳費相掛鉤的原則。堅持整體推進、廣泛覆蓋、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實行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辦法。
第五條市勞動保障部門是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承擔制定發展規劃,提出政策建議,組織實施和管理,加強監督與指導等職責。
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負責養老保險費籌集、養老金支付、個人賬戶管理、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各鎮(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組織宣傳和擴面征繳工作。具體業務由鎮(區)勞動保障服務所承擔。
第七條開展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所需經費由市財政統籌保障,每年按不低于上年所收取保險費總額的1%安排。上述經費不得在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二章保險費的籌集
第八條市政府根據經濟發展和財力增長狀況,建立統籌保險基金。
第九條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參保人員到經辦機構或經辦機構指定的金融機構以貨幣形式按年繳納。
第十條居民個人每年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標準以上年省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最低不低于**%,最高不高于60%,繳費比例為20%。
第十一條參保人員因特殊原因未及時繳費的,允許按補繳時當期的繳費標準補繳。
第十二條低保家庭中的人員參加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給予當年繳費標準50%的補貼,補貼費用由市財政統籌解決。
第十三條鼓勵有條件的鎮(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參加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給予補助。補助納入個人賬戶。
第十四條鼓勵機關、團體和社會各界對特殊群體人員參加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給予扶持和獎勵。
第三章個人賬戶管理
第十五條各級經辦機構應當為每位參保人員建立終身不變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同時核發繳費證,為參保人員建立養老保險檔案。
第十六條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包括:
(一)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及其利息;
(二)其他收入及利息。
第十七條參保人員個人賬戶的儲存額利率根據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城鄉居民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確定。經辦機構應當對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及時結息。
第十八條參保人員因各種原因中斷繳費的,其個人賬戶由經辦機構予以保留,不間斷計息。以后繼續繳費的,中斷繳費前的個人繳費賬戶儲存額和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十九條泰州市行政區域內轉入本市的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儲存額應全部轉移。參加本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以上的,方可在本市享受養老待遇。
參保人員跨泰州行政區域外統籌地區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只轉個人賬戶中個人繳納部分的本息。
第二十條參保人員有權向經辦機構查詢其養老保險有關情況,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提供相應的服務。
第四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享受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繳納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滿15年以上;
(二)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三)未享受政府主辦的其他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居民月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正常參保人員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上年省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1‰。參保期間中斷繳費且未補繳的,計發參保人員基礎養老金標準的參照年份,按其最后繳費年度減去中斷繳費年數確定。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基礎養老金標準按每超1年增發2元執行。
個人賬戶養老金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國家規定的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見附件)。
第二十三條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一條條件享受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從核準、辦理領取養老待遇手續的次月起,按月發給養老金,直至主體資格消失。
第二十四條參保人員達到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年齡但未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條件的,在20**年12月31日前首次參保的,可以一次性補繳不足的繳費年限;20**年1月1日以后首次參保的,不得向前補繳,可以向后延長繳費,直至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條件,才可享受養老待遇。
參保人員達到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條件時,因繳費年限不足15年,且不愿補足(延長)或無力補足(延長)的,經本人申請可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中本人繳納的保險費本息一次性退還給本人。
參保人員因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條件的,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中本人繳納保險費的本息余額一次性結算給本人。
第二十五條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可以將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及其利息一次性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待遇期間死亡的,可以將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六條享受高齡居民養老補貼的人員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各統籌區內城鄉居民戶籍滿15年以上,且實際長期居住在本地;
(二)年滿70周歲;
(三)家庭子女符合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條件的均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并正常繳費;
(四)未享受各級政府主辦的各種社會保障待遇和企事業單位發放相關生活待遇。
高齡居民養老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50元,從核準、辦理領取補貼待遇手續的次月起執行。
第二十七條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待遇和高齡補貼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領取養老待遇和高齡補貼的人員每年應參加資格認證。
領取養老待遇和高齡補貼人員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或者有關人員應在一個月內到指定的經辦機構注銷領取養老相關待遇的關系。
第二十八條養老待遇水平應根據當地經濟增長和物價指數等情況適時進行調整。具體調整方案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高齡居民養老補貼也應根據經濟發展情況進行相應調整。
第二十九條經辦機構支付養老待遇時,如發生資金困難,由市財政統籌解決。
第五章基金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預算管理、財政專戶存儲、??顚S谩?/p>
第三十一條經辦機構應當根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的要求,定期匯報保險基金的使用管理和保值增值等情況。
第三十二條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增值管理,應當接受監察、審計、財政和勞動保障等行政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三十三條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和內部控制等制度。每年編制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的預決算,按要求編制和報送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
第三十四條經辦機構應積極開發有利于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工作規范化、制度化、信息化的計算機軟件,制訂科學、合理的操作流程,努力實現規范化管理。市財政應當安排資金用于居民養老保險信息化建設,促進規范化管理。
第三十五條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只能用于支付參保人員年老時的養老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條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積累應根據國家規定全部用于認購國家債券和銀行定期存款,確?;鸬谋V翟鲋?,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改變其性質和用途。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經辦機構或者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三十五條、三十六條的,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按照管理權限,對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任何人以偽造有關證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領、冒領養老待遇的,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和經辦機構追回多領、冒領的養老待遇。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機關事業養老保險、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和本辦法之間的轉移、銜接辦法,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條《**市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意見》(**政辦〔20**〕71號)、《**市特殊群體參加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救助辦法》(**政發〔20**〕65號)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范文2
該意見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調整為12個檔次,最低100元,最高2CCO元。同時還規定,省(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最高繳費檔次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副部長胡曉義說,2013年全國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總收入將近225CO億元,支出約18400億元,當期結余4CCO多億元,當期收支沒有缺口。
胡曉義還表示,對養老問題的預判和預測,是對遠期負責的表現,“但是拿它來嚇唬老百姓我覺得就不恰當了”。對于基本養老金投資運營方案出臺,他表示尚無時間表。
參保范圍 年滿16歲城鄉居民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對于農民工這樣的城鄉流動就業群體,應積極引導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這既是使用農民工的單位的法定義務,同時也有利于這一群體將來獲得更高水平的保障。
如何繳費 繳費共設12個檔次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繼續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IOO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省級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沒繳費檔次,參保的城鄉居民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
國家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無論在哪繳費,也無論是否問斷性繳費,個人賬戶都累計記錄參保人權益。個人繳費、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領取條件 年滿60周歲 繳費滿15年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在本意見印發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白本意見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金。有條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探索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
摘自《法制晚報》回應 待遇標準由兩方面組成
針對“新農保城居保只夠老人零花錢”等問題,胡曉義表示,現在規定的待遇標準是由兩方面組成,一方面是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是按月領取,最低標準是中央統一規定的,每人每月55塊錢,地方政府可以在這個基礎上提高待遇標準。胡曉義表示,這一部分全部都是南國家財政出資,同家財政提供資金支付。第二部分待遇是個人賬戶養老金,是個人在60歲以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再加上政府的補貼和其他方面,比如村集體經濟的補助,都進入到個人賬戶,然后在到達60歲以后,把所有儲存額累計起來除以一個系數,作為每個月發放的標準。這一部分如果交的多,最后得到的待遇高,如果交的時問長顯然得到的待遇也高。
此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兩項制度合并統一后,并不意味著每個人都領取同樣的養老金待遇,而應當理解為統一制度為每個人提供了同等的機會和權利。
據了解,增設1500元、2000元兩個檔次,使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增加到12個檔次,主要是為有更高繳費意愿和能力的居民提供更多選擇,這是總結地方實踐經驗的結果,同時也使多繳多得的機制更加明顯。
意見規定,對選擇較高繳費檔次的,地方政府應適當增加補貼金額;特別明確規定,對選擇500元及以上繳費檔次的,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進一步強化了多繳多補的激勵機制,有利于引導城鄉居民選擇較高檔次繳費。
鏈接
職工居民養老保險銜接辦法出臺
徐博 康淼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范文3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對保障農民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的養老保障權益有著重要作用.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及實施以來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但在運行的過程中也存在著不足,通過對財政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支持力度、支出結構以及中央與地方財政責任劃分等不足之處進行研究,提出相關建議,以便不斷完善,更好的發揮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促進社會和諧的作用.
關鍵詞:
養老保險;財政對策;社會和諧
黨的十報告明確提出,要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把全面建成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作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自2014年2月24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印發了«關于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通知»以來,我國加快了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已全面建立.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過程中,財政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不斷完善財政責任,更好的發揮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現實作用,促進整個社會公平、和諧、穩定的發展.
1.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運行的現狀
由于城鄉二元結構的差異,養老保險的財政責任也呈現出明顯的差異.如:財政在養老保險的支持力度方面,主要傾向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就顯得相對較小.不同地區的養老保障的財政政策也是如此,地區差異化明顯.
1.1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財政支持的總體狀況據統計,2014年年末全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數為84232萬人,比上年末增加2263萬人.全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27620億元,比上年增長11.7%.全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23326億元,比上年增長177%.全年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總收入25310億元,比上年增長11.6%.年末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存31800億元.年末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50107萬人,比上年末增加357萬人,其中實際領取待遇人數14313萬人.全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2310億元,比上年增長12.6%.基金支出1571億元,比上年增長16.5%.結合以上統計數據和表1、圖1可知:在財政支持上主要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為主,在基金收入與支出、財政的補助方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遠低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受益程度比較低,這是不符合當前社會發展要求的.
1.2財政支持存在明顯的地區差異由于東部、中部、西部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各地區對養老保險政策規定的差異,因此東部、中部、西部地區的養老保障的財政支持也存在明顯的差異.據相關資料顯示:2015年各省(區、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在繳費檔次、財政補貼標準、基礎養老金等方面的規定都不盡相同,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其中有16個省份在國家設立檔次基礎上向上增設繳費檔次、19個省份在國家補貼標準上增加繳費補貼、20個省份結合實際建立可操作的長繳多得機制、28個省份在國家70元標準上適當提高,而這些省份大都位于東部沿?;蚪洕l達地區.究其原因,主要從以下三點具體說明:第一,由于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從而各地區的財政收支存在差異,這就使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缺乏經濟支撐,最終將會導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財政支持存在地區差異;第二,由于各地區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定的差異以及政府在對不同地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財政補貼規模上存差異,從而使得東部、中部、西部地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障的財政支持也存在明顯的不同;第三,由于財政補貼的激勵措施規定的不同,使得在選擇相同繳費檔次的情況下,財政補貼的多少也存在著地區差異.
2.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運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運行過程中,財政政策也存在著明顯的不足之處.在國家財政快速增長的情況下,財政在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過程中扮演著愈來愈重要的角色,但也出現了諸多問題,如:財政支持力度相對較小、支出結構不合理、中央與地方財政責任劃分不合理等問題.
2.1財政支持的力度相對較小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發展過程中,雖然國家在財政方面給與了大力的支持,但與當前經濟發展水平不能相適應,仍然較低.從表2中可以清楚看到:在2011-2014年城鎮企業職工參保人數多于城鄉居民參保人數的情況下,城鎮企業職工的財政補助仍然多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而且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財政補助占財政總支出也處于一個較低比重.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這一判斷:財政在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支持力度還有待提高.
2.2財政支出結構不合理由于二元城鄉結構的存在,而且各級政府在社會保險支出項目上財權與事權劃分不明確,從而導致國家在養老保障財政支出結構上并不合理.國家的社保資金主要投向于城鎮職工的社會保障事業中,而在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支出的資金總量遠低于城市.據統計,2013-2015年,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分別為18416.7、21752.4、25798.6億元,而同期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分別為1453.7、1656.7、22304億元,二者相差甚遠.所以說財政在社會保障支出的結構上還存在缺陷.
2.3中央與地方財政責任劃分不合理中央與地方財政支持責任不合理.從結構上來看,中央財政衛生事業費支出比重過低,雖然近年來中央財政支出比重有所提高,但是與中央政府在公共衛生領域應承擔的職能尚不相符,仍然需要進一步提高.從具體支出科目來看,就業與社會保障本應屬于中央財政的職責,卻主要由地方財政承擔.但在建立全面覆蓋的養老保障制度過程中,僅僅依靠地方財政是遠遠不夠的,由于各地經濟發展差別較大,從而各地補助差別也較大,這無疑加大了地方政府的財政壓力.
3.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財政對策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與發展關乎國計民生,對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進社會和諧,建成完全小康社會有著重要的作用.在改革的過程中應針對相關問題進行分析解決.
3.1加大財政支持力度應當根據當前的經濟發展水平,增加資金的投入,加大財政在社會保障方面的支持力度,不斷提高財政社會保障支出水平,確保財政社會保障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重能夠達到25%左右的目標,同時,還應完善財政預算管理體制,確定合理的財政社會保障的比例.這樣一來就可以增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財政補助,從而使得財政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支持力度得以提高,并不是僅僅局限于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總而言之,財政支持力度應當根據當前經濟的水平以及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方向和目標予以適度增加.
3.2優化財政的支出結構對于農村養老保障的水平嚴重滯后于城市,城鄉居民收入水平差距較大的問題,應當合理調整現行的財政支持政策,打破城鄉二元結構,不斷縮小城鄉社會保險的差距,明確各級政府間財權與事權的責任,合理調整城鄉之間的養老保險的財政支持力度,改變社保財政支出的城市偏向,提高農村社會保險在財政總支出中的比重.在保證城鎮企業職工享有合理的養老保障水平的前提下,還應加大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障事業的支持力度.這樣一來,可以更好地促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也會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3.3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財政支持責任由于各區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中央與地方應當明確各自的財政支持責任.從財政支出上來看,中央財政相對于地方財政較寬裕,應當承擔較大的比重,地方財政起輔助作用.對于欠發達地區,應當完善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比如:規范專項轉移支付制度,并取消或放寬對落后地區提供配套資金的要求.這就要求在具體的政策實施過程中不僅要促進養老保險區域化的公平,中央財政也要承擔相應的財政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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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范文4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是我國社?;A養老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包括企業職工養老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覆蓋的是有工作單位的城鎮職工。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包括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城居保)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農保),覆蓋的是16歲以上(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和農村居民。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雖然都是屬于社會保險,但是不論是參保人員范圍和繳費辦法,以及待遇都是不一樣的,相差甚遠,主要是以下幾個區別,
第一,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是國家強制性的繳費,必須參加,居民養老保險屬于自愿參保。
第二,城鎮職工是按月繳費,以本人工資和社會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是按照比例繳費的,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居民養老保險是按年繳費,是按照固定的數額繳費的,由國家補貼和個人繳費結合。
第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是根據繳費年限,繳費基數和社會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居民養老保險是根據繳費總額加政府補貼,國家補貼計算。
第四,領取年齡不同,城鎮職工男60、女工50、女干部55周歲領取,居民養老保險不論男女都是60周歲領取。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范文5
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按照市委市政府城鄉統籌的規劃,加快推進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全覆蓋,逐步解決城鄉所有居民老有所養問題,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18號)、《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政發[]155號)和《省政府關于印發<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政發[]144號)的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城鄉居民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按照統籌城鄉的原則,將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合并實施,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城鄉居保)。
第三條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周歲以上(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不符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均可在戶籍所在地自愿參加城鄉居保。城鄉居民不得重復參加政府主辦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
第四條城鄉居保制度,堅持“?;尽V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通過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養老待遇和個人繳費相掛鉤的方式,實行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待遇辦法。
第五條各縣(市)、區可根據本實施辦法制定本地區具體實施細則,市區(不含區)按本辦法執行。實施辦法和實施細則報省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城鄉居保的統籌地區原則上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區管委會,實行分級管理。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高度重視城鄉居保工作,在原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的基礎上成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組織實施。到年底,全面推行城鄉居保制度,基本實現全覆蓋。
第七條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是城鎮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其主要任務是會同財政等相關部門做好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財政部門要做好政府補貼資金的籌集、撥付工作,充分發揮監督職能,加強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支出、結余的監督,確保??顚S茫幻裾?、殘聯、人口和計生等部門要配合做好貧困家庭、殘疾人和弱勢群體的參保工作,落實好扶助政策;公安部門要負責組織提供戶籍、人口統計數據和確定戶籍性質;統計部門要按照城鄉居民規定的口徑提供統計數據;宣傳部門要組織新聞媒體發揮輿論引導作用,大張旗鼓地做好宣傳工作。
第八條各級社保經辦機構應充分履行職責,確保城鄉居保工作的順利開展。市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全市城鄉居保的統計分析、業務培訓和監督與指導等工作,各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負責城鄉居保的養老保險費籌集、養老金支付、個人賬戶管理等項工作。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居保的組織宣傳和擴面征繳工作。具體業務由鄉(鎮、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承擔。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城鄉居保經辦能力建設,明確經辦機構,充實經辦人員,保障工作經費。開展城鄉居保所需工作經費,由各統籌地區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在城鄉居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二章養老保險費的籌集
第十條城鄉居保的參保繳費由參保人員到經辦機構或經辦機構指定的金融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并以貨幣形式按年繳納。
第十一條城鄉居保個人每年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標準設定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2個檔次,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或按制度規定探索行之有效的其它繳費方式。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今后根據省政府調整政策,我市將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第十二條各縣(市)人民政府應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50元,有條件的地區可提高補助標準,補助標準限低不限高;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和繳費年限較長的,可適當增加補貼給予鼓勵,具體標準和辦法由縣(市)人民政府確定。區、區政府和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風景區管委會、管委會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50元,由市、區財政各承擔一半。
第十三條對本市被列入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第十四條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第三章個人賬戶管理
第十五條各級經辦機構應當為每位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同時核發繳費證,為參保人員建立養老保險檔案。
第十六條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包括:
(一)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及其利息;
(二)地方人民政府對參保人員的繳費補貼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
(三)其他收入及利息。
第十七條參保人員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每年參照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計息。經辦機構應當對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及時結息。
第十八條參保人員因各種原因中斷繳費的,其個人賬戶由經辦機構予以保留,不間斷計息。以后繼續繳費的,中斷繳費前后的個人繳費賬戶儲存額和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十九條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只轉個人賬戶中個人繳納部分的本息。
第二十條參保人員有權向經辦機構查詢其養老保險有關情況,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提供相應的服務。
第四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參保人員同時具備年滿60周歲、足額繳費的條件,經所在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后,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未繳費而直接領取城鄉居保養老金的人員,其符合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條件的子女應按規定參保繳費。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實施時,己年滿60周歲,未享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并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第二十三條城鄉居保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一)基礎養老金:市城鄉居?;A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60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各地原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高于本標準的,按原標準執行。對于連續繳費超過15年的城鎮居民,從第16年起,每超過1年,基礎養老金可加發1%,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支出。今后根據省政府調整政策,我市將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標準。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139。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第二十四條城鄉居保養老待遇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領取養老待遇的人員每年應參加資格認證。領取養老待遇人員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或者有關人員應在一個月內到指定的經辦機構注銷領取養老相關待遇的關系。
第五章制度銜接
第二十五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五?!惫B、社會優撫、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銜接辦法,按國家、省制定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被征地農民和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仍按《市政府關于印發〈市市區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府發[]114號)文件執行。本辦法實施時,市區(不含區)已年滿60周歲,并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參保但未達到享受養老金待遇條件的人員,可按本辦法領取基礎養老金,直至享受到被征地農民養老金待遇時為止。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實施時,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市市區70周歲以上“三無”老年居民養老補貼辦法》(府發[]195號)及其貫徹細則和修改后擴大到60周歲已領取養老補貼的人員,仍按原標準、原范圍和原人員享受養老補貼,不重復享受基礎養老金。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實施后,《市政府關于印發《市貫徹<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府發[]91號)、《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府辦發〔〕138號)、《市市區70周歲以上“三無”老年居民養老補貼辦法》(府發[]195號)規定的各項政策與本辦法歸并,如不一致的統一按本辦法執行。
第六章基金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各地要建立健全城鄉居?;鹭攧諘嬛贫取8鶕妒⌒滦娃r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實施辦法》(財規〔〕24號)己開設城鄉居保(原新農保)基金財政專戶的地區,基金納入城鄉居保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單獨計息;未單獨開設城鄉居?;鹭斦舻牡貐^,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分賬核算,按有關規定保值增值。
第三十條城鄉居保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增值管理,應當接受監察、審計、財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行政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三十一條各級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城鄉居?;鸬呢攧?、會計、統計和內部控制等制度。每年編制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的預決算,按要求編制和報送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
第三十二條各級經辦機構應按照全省統一的城鄉居保信息管理系統,積極開展有利于城鄉居保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設,制訂科學、合理的操作流程,努力實現規范化管理。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各級財政應當安排資金用于城鄉居保信息化建設,促進規范化管理。
第三十三條城鄉居保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只能用于支付參保人員年老時的養老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法律責任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范文6
1.國家層面的制度探索與發展我國關于農業轉移人口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探索與發展經歷了政策空白期與政策制定期兩個階段
1951年至2001年,我國關于農業轉移人口社會養老保障制度處于政策空白階段。1951年2月26日我國政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我國養老保險事業進入了起步階段,《條例》主要針對的是企業養老保險。1991年6月26日的《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是針對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所制定的養老保障政策,沒有將農民工納入到養老保障的受惠范圍。國務院在1991年7月25日,了《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第四章中對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資保險福利及其他待遇做出規定,其中就養老保障的享有也做出了規定:企業招用農民工,實行養老保險制度,但并不完整。2001年,我國關于農業轉移人口的養老保險政策進入制定和逐步完善的階段,同時,對農業轉移人口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做出了相應的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了《關于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養老保險只能夠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不允許轉移統籌基金,“單位繳費”的統籌賬戶基金是無法進行轉移的,這些原因直接影響了農民工的參加養老保險的熱情,農民工在達到退休年齡無法享受到養老保障帶來的便利。同時,只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轉移單位繳費,轉入地因為需要承擔將來為轉入人員發放基本養老金的責任,所以,長期支付的資金方面壓力較大。2006年的《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第十九條中提出:“探索適合農民工特點的養老保險辦法。抓緊研究低費率、廣覆蓋、可轉移,并能夠與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薄兑庖姟丰槍λ媾R的農民工問題提出解決辦法,并就農民工社會保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新要求。2009年2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針對農民工的勞動就業的特點,按照低保險費率、廣泛面覆蓋、能銜接和可轉移的要求,擬定了《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針對現階段農民工的收入方面普遍較低的特點,在單位繳費方面,在之前規定的平均繳費水平上,降低了八個百分點,其比例為工資總額的百分之十二;根據自己的收入情況,農民工可以在個人繳費4%-8%直接進行合理的選擇,同時,為了最大限度的擴大養老保險的制度覆蓋范圍,并將農民工業納入其中,實施了降低農民工及其用人單位的經濟負擔的策略。2009年12月28日,為保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順暢轉移接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第九條對農民工養老保險轉移接續做出了規定:“農民工中斷就業或返鄉沒有繼續繳費的,由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保存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薄稌盒修k法》為全國社會保障關系轉移接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解決辦法。2014年7月1日針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提供了辦理接續手續的辦法,我國正式施行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這一規定為不滿15年保險繳費年限的農業轉移人口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提供了一定的便利,由于施行時間還不長,實際效果還有待進一步檢驗。
2.地方層面的制度探索與發展農業轉移人口社會保障轉移接續問題越來越受到重視。
為了讓農業轉移人口能夠享受到更多的社會保障權益,各地也進行了探索,形成了不同的養老保障轉移接續的模式為了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益,2001年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定了《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條例》,北京市《暫行辦法》體現對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的重視,同時企業繳費基數偏低,減輕企業對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負擔。但北京市《暫行辦法》中也存在問題: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只能轉移個人賬戶基金,不能轉移統籌賬戶的基金,一方面加重了轉入地發放農民工養老保障金的負擔,另一方面也打擊了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障的積極性。
二、農業轉移人口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
我國農業轉移人口養老保險起步較晚,進度較緩雖然相繼出臺了許多針對這一群體的社會保障政策,但是這些政策在執行過程存在障礙和偏差,政策的實際實施效果不樂觀。[2]目前,我國國家層面出臺的養老保險政策包括《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前兩項政策的保險覆蓋范圍僅為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對于解決進城務工的農業轉移人口的養老保險問題的缺乏針對性,雖然《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中將保險覆蓋范圍擴展到了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企業養老保險覆蓋面擴大,但是也沒有針對農業轉移人口的養老保險提出解決方案。從現實情況看,農業轉移人口對于養老保險有著強烈的需求。但目前農業轉移人口參加養老保險的情況不容樂觀,面臨諸多問題,如同城繳費時間門檻過高、轉移接續難、農民工保險意思薄弱等問題,其中轉移接續困難的問題是當前我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中最為突出的問題。分析農業轉移人口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存在困難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我國城鄉分割的二元戶籍制度是農業轉移人口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困難的根本原因。
建國初期為了趕超實現經濟上的目標,我國實行的戰略是優先發展重工業和城市,相應也就形成了城鄉二元體制。長期以來,二元經濟體制對我國經濟發展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但二元體制下形成的二元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拉大了城鄉差距。由此產生城鄉相互獨立的養老保險制度,使得農業轉移人口的養老保障制度接續困難。農業轉移人口進入城市,因為缺乏社保接續機制,不能享受養老保險所帶來的相應地福利。
2.我國不同養老保險制度缺乏內在統一性,養老保險區域統籌與農業轉移人口跨區域流動之間存在矛盾。
當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包括幾個部分: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養老保險,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軍人養老保險等,同時每個部分內部根據不同的繳費比例、資金統籌方式等進行細化。我國養老保險主要是以區域統籌的方式,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主要停留在縣市級,省級統籌較少,各地在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基數以及管理體制存在差別,由于農業轉移人口具有流動頻繁的特點,導致其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困難。
3.我國現行的農業轉移人口養老保險轉移接續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強。
[4]由于農業轉移人口具有流動性強的特點,農業轉移人口進入城市,從事不同類型的工作,因此所參加的養老保險險種也存在較大的差異。我國現在還缺乏全國性互聯網參保信息管理系統,養老保險關系轉接只能依靠人力,同時,由于不同地區所采取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程序缺乏統一的標準,各地采用不同的轉接程序使得相應的辦理手續變得復雜和困難,影響轉移接續工作的進展。
三、農業轉移人口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實現路徑
1.落實我國戶籍制度改革,全面改革城鄉二元戶籍模式。
農業轉移人口在參加城市社會保障制度體系的過程中存在障礙,其最根本的原因是我國的城鄉二元戶籍管理制度,農業轉移人口不具備城鎮戶籍,農業轉移人口被排除在城鎮養老保障體系之外。2014年7月國務院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的第九條: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和由此衍生的藍印戶口等戶口類型,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建立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衛生計生、就業、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統計制度。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各地需要加快落實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城鄉二元戶籍制度管理模式,將農業轉移人口完全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中,完善并落實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
2.提高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實現基礎養老金的全國統籌
加快實施統一的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主要包括單位和農業轉移人口的個人繳費比例、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發放標準、基金管理、基金調劑等內容在內的整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體系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管理方式。[5]實現基本養老保險統一的待遇支付標準,同時實現養老保險業務由國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進行管理。同時,加快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促進基本養老服務均等化。
3.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