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農村金融探究(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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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農村金融探究(4篇)

第一篇:農村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完善

摘要:

我國農村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是在封閉、半封閉經濟條件下制定的,一向遵循以金融安全為重的監管思路,農村金融法制體系不健全且不具有農村金融市場特質,不能適應當前開放經濟條件下農村金融市場日新月異的發展。開放經濟條件下我國農村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應秉承“安全與效率并舉”價值理念;應著眼于開放經濟條件;應契合農村金融市場特質,這樣才能更好地提升農村金融監管績效和確保農村金融業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

農村金融;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開放經濟

開放經濟條件下我國金融環境將由以前及現在的封閉半封閉金融運行環境走向更加開放的全球一體化的金融大市場,金融業發展呈現高度國際化趨勢。我國農村金融將直面全球金融大市場的挑戰與風險。金融監管本可為農村金融構織公共安全網和防范系統性風險。然而我國農村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是在封閉、半封閉經濟條件下制定的,一向遵循以金融安全為重的監管思路,農村金融法制體系不健全且不具有農村金融市場特質,不能適應當前開放經濟條件下農村金融市場日新月異的發展。為了使農村金融監管更具針對性、公正性、權威性和持續性,下面擬對開放經濟條件下完善我國農村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應注意的幾個重要問題展開探討。

一、完善我國農村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應秉承“安全與效率并舉”價值理念

實踐證成,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與其金融市場的完善程度呈現一種正相關性關系。經濟發展水平越高,金融市場就越完善;反之亦然。金融市場猶如經濟的血管,為經濟的健康發展供給至為重要的血液。金融業是從事貨幣資金融通業務的高風險行業。金融危機具有巨大的破壞性,會像多米諾骨牌效應一樣迅速傳導至其他相關市場,可導致經濟的“供血不足”,造成經濟“組織壞死”,這必將對國民經濟肌體造成嚴重損傷,對民眾產生風聲鶴唳的恐懼感。正是由于金融與經濟的正相關性及金融危機具有巨大的破壞性,金融業實踐運行證實,金融市場內在需求國家干預這只“看得見的手”進行監管,才能最大限度確保金融市場穩健運行與健康發展。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需要一套與之相適應的價值理念作支撐?,F代金融監管逐步呈現風險性監管、功能性監管、開放性監管、跨境監管、混業監管、全面監管發展趨勢。無論金融監管如何發展,這里始終涉及監管的安全與效率問題。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兩大價值范疇是對立統一的關系。表面上,安全與效率呈現出相互對立與沖突的關系。實際上,安全與效率存在相依相輔的協同關系。穩健運行的金融體系是推動金融業效率不斷提高的根本保障,沒有安全保障的金融效率是不可持續的;富于創新、充滿活力與效率的金融業是促進持久性金融安全的源泉保證,沒有效率或低效率的金融安全也是難以為繼的。毋庸置疑,金融監管的安全與效率價值遠非是一個非此即彼的單項選擇題,而是二者如何兼顧、衡平與側重的問題。但由于各國國情差異性、金融業運轉復雜性以及經濟發展變動性,沒有放之四海皆準和流傳萬年恒古不變的固定價值理論模式供遵循。權衡我國當前實際情況,筆者贊同“安全與效率并舉”的金融監管價值觀,不宜過度張揚或消減其中任一價值的彰顯。金融安全是指在金融全球化條件下,一國在其金融發展過程中能夠抵御內外沖擊,確保金融制度和金融體系正常運行與發展的態勢。金融效率是指在金融市場上積極對金融業資源進行最優化配置,實現資金價值的最大化利用。金融監管法律理應適時調適以追求效率價值與安全價值之間的動態平衡。20世紀90年代,泰國爆發貨幣危機并發展成金融和經濟危機,迅速波及東南亞其他國家和地區;2007年,美國次級抵押貸款危機全面爆發,迅速擴展成為一場全球共振的金融風暴。我國雖受到這幾次全球金融危機的波及影響較小,但是一向偏重金融安全的監管思路再度得到強化,金融效率受到抑制。在金融危機猛如虎的情況下如何確保金融安全確實是一個“箭在弦上而不得不發”的大問題。顯然,政府不是能不能放棄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問題,而是如何加強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問題。當然,政府理應適度干預、謹慎干預,最大限度克服自由金融市場的弊端,讓金融這只航船暢游于安全、自由的金融市場海洋中。金融監管作為確保金融穩健運行的一道不可替代性防線,將為農村金融構織公共安全網和防范系統性風險。在農村金融市場這個美侖美幻的舞池里,一定要全身心地以優美的舞姿跳好金融監管這首壓軸舞曲,確保整場舞會的唯美氛圍。我國農村金融監管秉承“安全優先”價值理念來確保農村金融市場的穩健運行,但卻大大削減了效率價值的彰顯,遠不適應開放經濟條件下農村金融市場化與全球化創新發展的現實需求。農村金融監管立法應與時俱進,金融安全與金融效率并舉。農村金融監管不能因為安全而不顧及效率,更不能因為效率而忽視安全。一方面,防范“千里之堤,潰于蟻穴”的風險,做好金融危機的消防員,防火與滅火并舉,切實維護農村金融體系穩健運行,確保金融安全穩如泰山;另一方面,應當考慮通過確保農村金融市場充分、正當、有序競爭以提高金融體系運行效率,打造良好的競爭環境,提高金融業的創新力與競爭力,不斷增強農村金融業整體抗風險能力,從而破解“一管就死、一放就亂”困局。完善我國農村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在金融安全與金融效率兩大價值間,應秉承“安全與效率并舉”監管理念,從而實現“低風險、高收益”的效益觀。完善的農村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是確保農村金融監管安全與效率的最佳選擇。這就需要在開放經濟條件下制定完善具有農村金融市場特質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進一步提升監管績效,確保監管安全與效率價值的協同實現。

二、完善我國農村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應著眼于開放經濟條件

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確立了“改革開放”政策;2001年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對外開放進入全新的階段;2002年十六大提出“發展開放型經濟”的對外開放總目標;2013年十八屆三中全會對全面深化改革和對外開放做出系統部署,再次強調“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開放經濟是相對于封閉、半封閉經濟的概念,通常指本國經濟與外國經濟之間在貿易、金融、資本等方面存在著密切往來關系。在經濟全球化的趨勢下,開放經濟既是我國經濟發展的主觀需要,也是融入國際經濟舞臺的客觀要求。我國正處于新的歷史起點上全面深化改革的關鍵時期,構建開放型經濟體制的提出是我國對外開放實踐的科學總結與升華。我國實體經濟領域改革開放成效突顯,而虛擬經濟領域至今還是處于未開放或者開放嚴重不足的狀態。面對國際虛擬經濟的誘惑、刺激和沖擊,我國的做法是盡力與之隔離,設立準入限制、身份限制、行業限制,通過“防火墻”、“防波堤”或其他壁壘的法律制度設計,限制國外資本的進入,監控國外游資的沖擊,防止國外的“貨幣控制”和“資本攻擊”,從而形成“你玩你的,我玩我的”封閉或半封閉經濟格局。盡管這樣使我國免遭近幾次國際金融風波和金融危機沖擊帶來的巨大損失,但也使我國在國際金融舞臺上喪失了一些機會且難以獲得話語權,且有日益被邊沿化的可能,這違背我國實行改革開放戰略的初衷。在開放經濟條件下,昔日封閉半封閉狀態下設計的“防火墻”、“防波堤”或其他壁壘等制度將全部或部分失效,今日我國金融亟需站出來、走出去,“赤裸裸”地直接參與國際金融大舞臺競爭與博弈,接受國際金融大舞臺的檢驗與挑戰。在經濟全球化、金融自由化的外部背景下,隨著我國對外經濟開放的不斷推進,我國金融必然會走向世界,逐漸融入國際金融大市場參與同臺競技,無疑競爭將會更加激烈,也會更加殘酷。開放經濟條件下我國金融環境將由以前及現在的封閉半封閉金融運行狀態走向更加開放的全球金融一體化運行狀態,金融業發展呈現高度國際化趨勢。無疑,這將極大地拓展金融業發展空間,但同時給金融運行安全也帶來了全新的挑戰。開放經濟條件下,我國金融業更加容易受到國際資本的沖擊、投機資本的干擾、國際游資的影響、外國資本的惡意控制、金融業振蕩的國際化傳導。開放經濟條件下的金融打開了金融風險跨國傳導的渠道,通貨膨脹風險、債務結構風險、貨幣風險、金融資產價格波動、貨幣替代及資本外逃等將對我國金融體系構成極大威脅,使其面臨更加復雜多變的外部環境。開放經濟條件下我國金融業發展將面臨更加復雜的矛盾和前所未有的風險。這將給金融監管法律機制提出新的需求和帶來新一輪的沖擊。而我國正處于新興加轉軌的特殊市場環境,尚未形成健全高效的市場運行機制。我們既要推進金融業的進一步開放,又要構建起強有力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運用法治之手防范金融風險,保障金融運行安全,維護我國金融業可持續發展。我國現行農村金融法律制度是建立在我國相對封閉的經濟體制之上,我國農村金融業在這種體制下獨立運行,與國際金融市場并未有實質的接觸和融合?,F行農村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大多是針對封閉、半封閉經濟條件下的制度需求制定的。在開放經濟條件下,金融法律制度的適用環境已經發生了根本變化,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本身也應隨著適用環境的變化而作出調整。法律是時代的產物,應當與時俱進,否則法律將成為桎梏。在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戰略背景下,我們理應重新審視現行農村金融監管立法,提出科學合理的變革理念,構建起與開放經濟相適應的監管法律制度,促進農村金融市場在開放經濟條件下穩健發展。我國農村金融至今還是處于未開放或者開放嚴重不足的狀態,只能算是還沒有學會走路的“孩童”。在開放經濟條件下,我國農村金融發展必將走上國際化道路,也必將面臨國際金融大市場中可能出現的一切市場風險與金融危機。這意味著我國尚未成熟完善的農村金融市場面臨著國際金融機構的挑戰。而我國當前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仍止步于1994年《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暫行條例》和1995年《中外合資投資銀行類機構管理暫行條例》。對于跨國金融機構進入我國農村金融市場,需要盡快制訂外資金融機構法,構建科學合理的監管法律制度,以增強對外資金融機構監管力度。完善我國農村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應著眼于開放經濟條件,強健體魄,增進睿智,在世界金融大舞臺上逐步實現“我不玩”—“自己玩”—“跟你玩”—“領你玩”的階段性跨越。

三、完善我國農村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應契合農村金融市場特質

我國是個農業大國,農村地域遼闊,農村資源稟賦差異大,農村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農村經濟發展特點各異,經濟發展水平遠遠落后于城市。農村金融在農村經濟發展中扮演著“杠桿”和“潤滑劑”的角色。但我國農村金融發展水平遠遠落后于城市金融,對農村經濟資源的配置沒能發揮其應有功用,成為整個金融體系的瓶頸和短板。我國農村金融有別于城市金融,具有自身的一些特質。(1)農村金融呈現多層次、多元化的差異性需求。在農村金融市場中,存在農戶的生產性貸款和生活性貸款需求;存在農戶與農村企業主體融資需求,且融資規模差異較大;新農村建設及農村城鎮化建設需要大量基礎設施建設資金。(2)農村資金供需的時效性強。農村的主體產業農業具有明顯的季節性與生物生長周期性,從而決定其資金需求具有較強的時效性與周期性。(3)農村金融資源供給不足。農村地區金融資源總量不足,地域分布不均衡,大量的農村資本外流,農村金融供給遠不能滿足農村融資需求。(4)農民融資權受限。農村信用社所占比重偏大,農民融資選擇受限;小額信貸制度未能高效運轉,農民融資難度加大;農村民間金融尚未得到法律正式制度安排,農民融資風險增高;農村的土地與住房不同于城市意義上的房地產,抵押擔保制度沒有賦予農地與住房相應擔保價值功能,農民融資擔保受損。(5)農村金融機構盈利空間小,經營困難。農村的主體產業農業具有自然風險高、收入波動大等弱質性特征,這使得農村金融機構貸款風險高、回報收益低,可持續發展道路坎坷不平。我國農村金融有別于城市金融,具有自己的鮮明特性,客觀上需要實施差異化的金融監管。畢竟,適合于農村金融這雙腳的鞋子穿起來才會更加舒適,走起路來才會更穩更快。然而,我國現行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更多考量的是城市金融市場發展需求,偏離了當前農村金融市場日新月異的發展實情軌道,則是不科學不可持續的。時代變遷,融資成為“三農”發展的重要需求。“支持農業、振興農村和幫助農民”成為農村金融的首要任務。農村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應扎根于農村經濟發展實情土壤,充分汲取農村金融市場特質養份,才能更好地為農村金融業的可持續發展保駕護航,最終將金融改革和發展的成果惠及于農民、農業與農村。維護金融創新的活力是金融監管法促進金融效率的一個重要方向所在。當然,在農村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創新時,應最大限度兼顧金融機構的盈利性與服務“三農”的社會責任擔當,從而更好地滿足農村社區對金融服務的巨大需求。我國農村金融體制改革主要是采用政策方式推進的,作為正式性制度安排的法律的重要保障作用沒有提升到應有的高度,嚴重損害到金融監管的績效。在“依法治國”時代旋律下,我們應遵循法治監管的思路,及時構建具有農村金融市場特質的金融監管法制體系,確保立法與現實相得益彰。首先,制定《農村金融監管法》。根據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特質進行有別于城市金融市場的差異化制度設計,盡快打造一部高位階、統領性、專門性的《農村金融監管法》,以統領現行的監管條例、規定、辦法和實施細則等,從而確保監管績效性、公正性與權威性。其次,當前應加強以下農村金融骨干性法律構建。制定《農業政策性金融法》、《合作金融法》、《農村信用社法》、《農村民間融資管理法》、《農業保險法》等,構建起農村金融市場化與國際化融資機制,打造公正、透明的農村金融市場環境,促進農村金融市場的內生性成長和自我創新,從而保障農村金融市場快速穩健發展。

作者:張軍 單位:中國民航飛行學院社會科學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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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唐雅暉,中國金融市場開放的幾點思考[J].中央財經大學學報,2000(6)

第二篇: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問題研究

摘要:

良好的新型農村金融生態環境有利于農村金融市場體系的完善,有利于促進我國農村金融市場改革。金融服務業發展對促進農村實體經濟,增加農民收入具有重要作用,對實現我國城鄉協調發展,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具有重大意義。本文通過對當前我國農村金融環境存在的問題以及影響因素進行分析,從農村金融發展理念、農村金融體制機制、政府服務等幾個方面提出推進我國新型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優化的建議,希望能夠對我國農村金融改革發展具有推動作用。

關鍵詞:

農村;金融生態環境;農村金融;優化改革

三農問題是我國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中之重,而農村金融發展是解決我國三農問題的重要條件,金融服務業發展對促進農村實體經濟,增加農民收入具有重要作用,對實現我國城鄉協調發展,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具有重大意義。隨著我國新型農村金融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對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要求越來越高,但是受制于我國農村經濟發展水平,我國農村金融發展緩慢,農村金融生態環境改善步伐趨緩,仍然處于較低水平。與我國農村實體經濟發展水平和要求相比,我國農村金融生態環境不僅起步晚,基礎差,還存在著很多問題,著手關注并研究我國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建設是順應時展的必然要求,本文通過對當前我國農村金融環境存在的問題以及影響因素進行分析,從農村金融發展理念、農村金融體制機制、政府服務等幾個方面提出推進我國新型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優化的建議,希望能夠對我國農村金融改革發展具有推動作用,以期完善我國農村金融生態環境,促進農村金融改革步伐,維護農村金融持續健康穩定發展,并有助于我國三農問題解決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實現。

一、我國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存在的問題

(一)經濟基礎薄弱,農村資金短缺

在我國農村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較低,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經濟基礎不足,導致農村資金短缺。一方面,由于我國農業大都是小農生產,傳統農業占比較高,主要以增加農業物質要素投入來增加產量,收益率較低,農業現代化和集約化生產發展進程緩慢,這也導致了農業受自然條件影響較大,靠天吃飯的現象比例很高,農業生產風險大,農業生產效率低,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不夠,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建設基礎不足。根據全國城鄉GDP增長和對比,農村地區經濟增長顯著慢于城市地區,嚴重影響了城鄉金融生態環境統一協調發展。另一方面,由于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低于城鎮,導致農村對金融資金的吸引力不足,一些金融機構為了追求經濟利潤,將大量農村金融資金轉移到城鎮,加劇了農村發展資金供給不足的現狀,惡化了農村金融生態環境。

(二)政府服務功能不健全

行政服務環境是影響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的一大重要因素,但是在我國農村,各級政府在農村金融服務商存在功能缺失的問題,政府服務功能欠缺。首先是政府對農村金融市場的監管問題。在我國經常講要堅持市場經濟的主體地位,同時政府對市場進行監管,對市場失靈進行調節,在農村金融環境中,尊重市場發揮政府的調節作用。但是在很多地區,政府對金融市場的監管要么不足,任金融機構脫離本地實際盲目擴張,或者進行過多的行政干預,破壞了農村金融市場經營體制,對農村金融環境造成了很大影響,長期來看不利于發揮市場活力,影響了金融機構的風險承擔能力。其次是政府政策執行難。我國農村金融改革過程中提出了很多有利于完善農村金融環境,防范農村金融風險的政策措施,但是地方政府往往出于自身利益考慮或者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現狀,有選擇有保留的執行,短期內維護了當地發展,但是長期來看破壞了農村金融發展的外部環境,阻礙了農村經濟的長遠發展;第三,政府對農村金融發展認識不足,行政服務范圍和標準不符合農村地區社會發展水平。由于我國城鄉二元社會體制的影響,城鄉存在一定差距,政府為農村金融發展行政服務盡管有所改善,技術上和制度上仍然存在很多限制和不足,無法滿足農村金融環境改善需求,服務力度仍然不夠影響農村金融環境改善。

(三)農村金融資金供需不平衡,有效需求無法得到滿足

金融機構對資金的供給與農村地區對資金需求匹配關系影響金融生態環境,我國農村金融市場存在供需不平衡和有效資金需求無法得到滿足的現實。首先,我國農村地區經濟發展有限,金融機構對農村的資金需求回報率預期不如城鎮,且農村資金需求規模小,因此金融機構更傾向于將有限的自己供給優先供給城鎮地區,農村地區信貸金額受到限制;其次,專門針對農村金融需求的金融服務種類和機構設置不合理。在農村金融機構設置中,農村信用社無疑是農村金融的主力軍,但是農村信用合作機構在滿足農村資金需求方面明顯能力不足,且金融產品種類過于單一,農村金融環境需要更具活力和更加多樣化的市場,以刺激農村金融生態環境與時俱進,滿足需求;最后,農村金融資金分配存在問題。由于資金趨利避害的本質屬性,資金總是投向收益率更高的項目。但是農村更有資金需求的卻是農戶和鄉鎮企業,這些資金需求主體資金規模小,總量多,風險卻相對較高,因此這些小企業往往無法獲得金融機構的貸款支持,使得農村金融需求與供給無法匹配,有效需求得不到滿足。

(四)信用保險體系不健全,農村金融風險較高

由于農村金融市場需求方主要是農民和中小企業,金融機構出于資金風險和收益問題的考慮,往往會要求進行抵押貸款,融資手段單一。農民缺乏可抵押資產,由于我國土地屬于國家或集體所有,農民沒有所有權,因此金融機構不認可土地抵押,而宅基地使用權的抵押金額又往往無法滿足資金需求,從而導致農村貸款困難重重,金融信貸利率較高,農村高利貸現象比較普遍。盡管現在很多地區進行農村信貸擔保創新,但是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卻仍然受制于我國法律法規的要求,卻仍然存在眾多問題。加之農業貸款用途單一,農業產品受自然條件、市場因素等影響,價格波動比較大,對金融機構來說存在比較大的貸款風險,也增加了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成本。另外,我國農業保險建設滯后,農業保險購買和賠付率都比較低,提高了農業貸款違約和金融機構壞賬的機率。其次,我國農村信用體系不完善,由于客戶數量多、單個資金需求量少、地域分散、用途廣,因此對農戶信用狀況的了解和中小企業信用評價等難度較大,管理成本高,加之農業貸款違約率較高,使得農村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滯后于農村金融發展需要,農村金融風險高于城鎮。

(五)農村金融法律不健全,法制建設滯后

法律法規是保證經濟社會正常運行的重要手段,但是在我國法律意識單薄,法制建設基礎薄弱,由于我國金融發展起步晚,金融環境法律法規建設比較滯后,特別在我國農村地區,農民文化水平普遍較低,風險意識低,政府也缺乏普法宣傳,農民普遍法律意識淡薄,對法律概念缺乏理解,維權意識和違法意識低,對農村金融環境的法律建設提出了挑戰。雖然隨著我國經濟發展,農村地區的法制建設取得了很大進步,但是農村金融法律建設卻仍然存在很多不足,特別是農村金融改革后,農村金融體系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導致我國金融法律法規不具備普適性,無法適應農村地區特殊的經濟社會發展現狀。比如新型農村合作機構等非正規金融機構其業務范圍、法律地位和法律適用等模棱兩可,含混不清,加劇了我國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困境。法律體系建設是完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重要保障,使農村金融市場發展可以有法可依,促進農村金融更加專業。

二、優化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基本思路

(一)轉變農村金融發展理念

理論指導實踐,金融改革理念影響金融改革的實踐結果,新型農村金融改革需要符合農村實際的理念指導,這直接影響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的構建,是構建地區金融生態環境形成的指導思想。在當前農村金融改革發展過程中,根據存在的問題和未來發展方向,需要進行發展理念的改變。首先,農村金融發展戰略上,要更多的遵循市場經濟規律,以金融需求為指導,發展農村金融供給格局,而不是以往以供給引領需求,忽視市場經濟基本規律,對農村地區金融有效需求視而不見,盲目進行供給,不了解農戶和中小企業資金需求偏好,盲目樂觀進行金融供給,供需機構和供需機制不匹配,造成農村金融市場效率比較低,影響了農村金融機構發展的積極性,同時也影響了農戶及中小企業對金融機構的期待與信任。雖然這種發展思路在一定時期和一定程度了具有合理性,但是在當前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不斷提高與我國農村金融改革的現實下,充分了解農村地區金融有效需求,對金融供給進行結構性改革,以達到金融供需均衡為目標,改善新型農村金融賴以生存與發展的環境基礎。其次,注重改變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政策性功能,以市場為導向發展農村金融服務業。當前我國大部分農村地區都不同程度的納入市場機制,并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不斷完善,政府政策指導下的行政功能性吉榮機構需要根據市場發展轉變功能,而新成立金融機構也應該以市場理念為主,構建以市場為主,多功能、多層次的新型農村金融發展體系,讓農村金融體系的發展更多以優化農村資源配置,發展農村金融使用效率為目的,注重滿足農戶和農村中小企業的信貸資金需求,關注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長遠性和穩定性。

(二)轉變政府職能,發揮政府服務性功能

政府是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的引導者和監督者。新型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優化建設需要政府作為引路人,離開政府,我國農村金融改革無法順利實施。只有在政府主導下,金融生態環境構建才能為我國農村金融體系構建貢獻力量。因為政府在新型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優化過程中,需要承擔培養金融市場主體、完善金融市場功能的作用,同時要對金融市場環境進行引導和監督,從我國農村發展實際指導農村金融市場發展,對市場進行有度的調控,對金融機構經營管理活動進行指導、政策支持以及發展方向等方面的把控,發揮政府服務性職能,促成農村地區資金需求方與當地金融機構的有效溝通合作,為形成符合農村金融發展需求的金融生態環境保駕護航。第一是政策支持。對農村進行金融改革,離不開政府政策指導與支持,形成有利于金融發展的生態環境同樣離不開政府支持。只有政府政策支持與引導,才能集中力量辦大事,才能突破市場機制的影響,引導金融機構向農村發展。為了貫徹政府新型農村金融改革的思路與發展方向,政府首先需要做的就是進行政策支持,特別是對金融機構進行扶持性政策。第二,轉變政府服務職能,鼓勵新型農村金融組織形成和發展,創新農村金融經營方式。受我國歷史性因素和農村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影響,導致我國農村地區經營僵化,市場靈活性欠缺,特別是農村金融產品和經營模式缺乏創新,政府干預過多,同時金融機構自身無法全面掌握農村金融需求特性,金融產品創新緩慢,同時農村金融市場無法充分發揮市場的競爭作用。因此政府需要一方面鼓勵新型農村金融組織形成,以政策傾斜和政府扶持等方式創造良好的經營環境,使得金融機構能夠充分立足農村金融需求,根據農村金融市場需求,創新金融產品,同時借助于中小金融機構靈活經營的特性,激活農村金融市場。另一方面,政府轉變職能,以服務型政府為發展方向,盡量為農村金融機構做好服務工作,以政府能量鼓勵金融主體優化當地金融發展環境,進行科學的監督管理,降低政府對農村金融市場的行政干預,把握政府看不見的手與市場結合的度,充分發揮市場的競爭作用。第三,政府要協調好與農村金融組織以及農民之間的關系,讓金融機構成為政府對農村農業發展政策扶持的實現平臺。一方面,我國部分農村地區存在需要政府財政財政補貼和扶持的群體,需要政府在資金上進行生活或生產保障,因此需要農村金融機構與政府建立良好的互動關系,金融機構解決政府低息或無息政策貸款需要,政府幫助金融機構融入農村金融市場,對金融機構進行差額補貼,形成政府、金融機構、農戶或農村中小企業在新型農村金融市場的良性互動,讓政府為新型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創造機會與條件。

(三)完善農村信貸擔保體系,形成新型農村金融發展環境

完善農村信貸擔保體系,首先要解決中小企業與農戶因缺少抵押物而無法獲得資金的困難,積極創新擔保方式,開展中小企業信貸擔保業務。在農村地區,信貸擔保發展緩慢,擔保機構少,門檻高,如果根據一般性擔保要求,大部分中小企業都很難達到擔保機構的要求而獲得擔保取得貸款,因此,擔保機構要根據農戶與中小企業資金需求以及經營特點,創新擔保方式,同時降低風險,比如以農戶土地使用權或中小企業經營權為抵押物,承接中小企業信貸擔保業務,滿足金融需求的同時,爭取自身經營利益,實現金融市場的多方共多贏。其次,完善農村信用體系建設,以社會征信體系保障金融生態環境。鑒于廣大農村地區信貸需求分散量少總規模較,以及銀行在信貸供給過程中管理困難,獲取信息成本較高等現實問題,可以積極推動第三方信用機構介入,政府、銀行、地方政府、第三方機構等聯合起來,建立專業化的農村信用體系,并由第三方與各方及時溝通,不斷更新信用紀錄,新型金融機構及其他機構可以信息共享;同時,要加強信用管理和市場管理,注意防范違法犯罪,防止不法人員或組織利用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過程中的漏洞行不法行為,危害農村地區金融安全。此外,在征信過程中,政府要積極進行宣傳教育,讓農村地區了解信用體系和違約行為后果,積極配合征信活動,并在日常中自覺規范自身行為,防止出現信用不良記錄。最后,為了鼓勵農村地區對金融業務的認識,形成社會信貸的良好風氣,要積極進行社會信貸行為的正向激勵,并與法律環境改善相結合,全方位完善新型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將社會正向激勵與國家法律懲戒手段相結合,提高信貸資金使用效率,提升農村總體社會信用水平,引導并規范金融市場經營與資金使用,形成正能量的新型農村金融發展環境。

(四)完善農村金融法律,提高金融法律意識

由于我國農村金融體系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因此,完善農村金融法律建設,讓農村金融發展有法可依有法可遵是保障農村金融生態環境良好,促進農村金融改革的重要條件。首先,完善農村金融機構法律適用。通過完善相關法律,加強對農村金融機構立法,防止金融機構鉆法律的空子,侵犯農民合法權益。在我國新農村建設和農村金融體系改革中,農村金融機構不僅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商業性機構,也肩負著我國農村金融改革的重任,應該為促進農村發展增開農民收入貢獻自己的力量,因此,農村金融機構要依法經營,以法律為準,遵循市場要求,滿足農村金融發展需求;其次,強化農民法律意識。各地區要加大對農民的普法宣傳教育,要農民充分認識到在農村金融中自己的權利與義務,提高維權意識和違約成本;第三,加大對農村金融活動違法行為打擊力度。無論是農戶、中小企業還是農村金融機構,如果出現違約行為,一定要按照法律要求進行制裁,絕不能因為地方政府短期利益,置長遠發展于不顧。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對金融違法行為進行追責,提高金融主體的違約成本,讓建立農村金融發展體系改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有法可依,讓法律為農村金融環境優化保駕護航。

作者:王小朋 王琦 單位: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 大連市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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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鄒小芳.湖北省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評價及優化途徑分析[J].農村經濟及科技,2015(4)

第三篇:農村金融市場經濟法理論研究

摘要:

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卸載了大量政府對經濟干預的職能,在新時代背景下,政府應該盡可能地減少對經濟活動的干預,讓市場發揮主要的調節作用。當市場調節作用不能完全勝任于社會資源配置任務時,則通過政府所指定的市場準入機制來加以輔佐,以幫助社會經濟活動保持穩定發展的態勢。在此環境下,市場準入機制孕育而生,同時作為市場準入法律制度的組成部分,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重視關于農村金融市場準入機制的理論研究及實踐研究。

關鍵詞:

農村金融市場;準入機制;理論基礎

起初,市場準入機制的制定和推出主要是為了幫助進出口貿易活動順利進行,然而當法律體制內涵羽翼不斷豐滿時,市場準入制度也逐漸被納入到多種法律體系中?,F如今,我國學者針對經濟法體系中的市場準入機制的內涵存在兩種不同的看法。一是市場準入機制屬于市場管理制度范疇,其主要功能為制定入駐市場門檻、明確市場主體;二是倘若市場失靈現象出現,為了解決市場失靈所造成的危害性問題,需要通過相應的法律制度對市場特殊情況進行特殊管理,這些相應的法律制度統稱為市場準入機制。由此可知,時至今日仍然無法對市場準入機制的內涵進行一個精準統一的闡述,現存的關于市場準入機制內涵的兩種不同看法,各有各的核心和角度,然而卻始終不能對其內涵進行全面完整地說明。

一、經濟法中有關“兩個失靈”的理論

(一)經濟法研究的基礎結構

通過《國富論》所被人們熟知的“看不見的手”這一理論將古典政治經濟學帶上了一個全新的臺階,也正因如此,該理論在市場經濟里擁有了最基礎的理論地位。此后,經濟學家將這一理論融會貫通,創造出了“看得見的手”這一全新的理論。“看不見的手”理論的核心為市場,著重說明的是在社會經濟活動里,存在著無形的手來完成社會資源配置工作,維持著社會經濟的正常發展,簡而言之便是市場對社會資源的調節作用;而“看得見的手”理論的核心為政府,著重說明的是當市場本身的力量無法完全維護市場順利發展時,則必須通過政府的幫助來讓市場經濟保持穩定狀態。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兩只手一起維護著市場經濟的穩定,確保其朝著正確的方向健康發展。無論是作為宏觀經濟分析的理論基礎,還是市場經濟中的實際應用,這兩只手均展現著極為重要的意義作用,然而它們并不是在所有環境下都能萬無一失地發揮所長,倘若在特殊環境下,就會呈現出失效狀態,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兩個失靈”。在社會經濟活動中,“兩個失靈”的發生并不偶然,因此需要對其進行著重對待。所以說,經濟活動中的這兩只手,不單單作為市場經濟基礎理論而存在,并且還以經濟法基礎理論的身份而存在。

(二)農村金融市場準入機制與“兩個失靈”的解決

宏觀經濟調控要求必須合理解決“兩個失靈”問題,因此有關“兩個失靈”問題解決的理論便成為了經濟法的基本理論。農村金融領域中也會出現“兩個失靈”問題,因此需要通過農村金融市場準入機制來糾正因該問題而造成的發展偏差,繼而維持農村金融市場穩定的發展態勢。農村金融市場準入機制解決“兩個失靈”問題的具體表現,重點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通過實施農村金融市場準入機制,選擇優質資本進入市場,可以讓農村金融市場本身的調節修復能力增強;第二,通過農村金融市場準入機制的實施,發揮政府對市場的監督職能,繼而規避“市場失靈”問題的出現;第三,農村金融市場準入機制可以成為政府干預市場程度大小的控制閥,合理調節干預程度以避免“政府失靈”問題的出現。由此可見,農村金融市場準入機制有利于解決“兩個失靈”問題。

二、農村金融市場準入立法對“市場失靈”的主要作用

宏觀經濟學理論認為,市場經濟有著固定的發展規律,且市場經濟本身存在天生缺陷,因此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所出現的經濟危機是無法避免的。當市場無法通過自我調節維持穩定發展時則需要政府通過合理調控,幫助經濟恢復穩定發展的狀態,而市場準入機制的制定便是開展合理調控的主要方式。由于在金融市場中同樣存在發展危機,所以必須通過農村金融市場準入機制來解決危機,農村金融市場準入立法對調節“市場失靈”的主要作用,重點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抵御農村金融市場發展風險

農業經濟本身會遭受到季節及自然條件的影響,因此作為其主要的服務者農村金融來說,可能會遭遇不可預知的變動,繼而造成發展風險的出現。同時,由于農村金融機構不具有集中性,所以其本身的系統性風險較強。除此之外,農村金融機構的資產實力較為單薄,沒有足夠的力量來抵抗資產風險所帶來的負面影響。面對農村金融機構的這些潛在風險,農村市場的自我修復調節能力根本不足以維持市場穩定,從而陷入“市場失靈”的泥潭中。所以需要通過農村金融準入機制來提高進入市場的門檻,從根本上壯大市場實力,繼而增強市場對風險的抵御能力。

(二)保障農村金融市場科學發展

通過相關部門所統計的盈利數據,能夠看出我國農村金融機構的盈利能力較之城市金融機構扔存在著不小的差距,即便是在國家不斷出臺實施農村金融改革方案的背景下,農業金融始終沒能實現科學發展。因此就現如今農村金融市場的實際情況來看,需要通過更為優質的資本資源來加強市場本身的競爭能力,從而為農村金融市場的科學發展提供堅實的基礎保障。

(三)實現農村金融市場持續性發展

由于金融市場存在著逐利性特征,因此很多優質資本會放棄存在較多風險因素的農村金融市場而選擇到其它市場中進行投資,而優質資本的缺乏又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農村金融市場的風險性,影響著農村金融市場的持續性發展。因此需要通過農村金融市場準入機制來幫助吸引更多的優質資本,借助政府的調控職能維持引入資本的穩定運作,避免優質資本因逐利性而流失,讓農村金融市場擁有持續性發展的資本條件。

三、農村金融市場準入立法對“政府失靈”的主要作用

在農村金融領域中,政府對金融市場的合理干預可以幫助提高市場的自身實力,為市場的健康發展增加砝碼。農村金融市場準入立法對防止“政府失靈”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提高政府對農村金融的管理效率

自改革開放至今,我國雖然完成了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任務,但是在很多行業中仍舊存在著政府過度控制的現象。就農村金融領域來看,政府對農村金融的控制情況尤為深入。特別是在傳統的農村金融信用社當中,政府始終保持著高度干預的水平。例如縣級信用聯社對農村信用社行擁有業務監督權,省政府對農村信用社行擁有政監管權,而中國人民銀行對農村信用社擁有金融風險監管權,由此不難看出,農村金融信用社被三個不同的機構進行監管。這種疊加式地監管不僅會消耗不必要的行政資源,同時也嚴重阻礙了管理效率的提升。通過實際經驗可知,農村金融機構在政府的過度控制下無法實現健康發展,金融市場自身實力也不能從根本上得到提升,所以必須通過制定全面的農村金融市場準入機制來約束政府的干預水平,提高政府對農村金融的管理效率。

(二)提高政府對農村金融的資金財政力度

當下,我國農村金融無法實現健康穩定發展的主要原因除了有政府對金融機構的過多干預外,還有政府沒有給予農村金融足夠的資金支持,雖然我國推行了很多利農惠農政策措施以及幫扶制度,然而從總體上仍然呈現出諸多的不足,為了彌補這些缺陷,從根本上幫助農村金融市場得到發展,則必須制定科學的農村金融市場準入體制。遵循不同區域農村金融市場發展的不同需求予以相應的財政支持,在增強農村金融機構資金實力的同時,使政府財政得到合理配置,使不同區域的農村金融實現和諧發展。括而言之,在農村金融領域中,政府對農村金融存在過度控制的現象,同時對農村金融的財政支持力度無法滿足農村金融發展的實際需求,因此導致“政府失靈”的出現。所以通過制定科學的農村金融市場準入機制可以避免上述兩類問題的產生,繼而從根本上有效遏制“政府失靈”。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在我國,政府的監督管理部們負責農村金融市場準入機制的構筑和執行,法律層次較低,不利于準入機制的有效應用。因此十分有必要通過法律法規的形式來對農村金融市場準入機制進行規范,通過法律法規的強制力才能保障該體制深入推行。

四、農村金融市場準入機制的立法目標

(一)金融市場準入機制的一般立法目標

金融行業本身的特征決定著其具有很強的風險性,制定金融市場準入機制能夠明確市場門檻要求,保證入駐市場的主體符合市場本身的發展要求,另外,還能夠吸引優質社會資產進入農村金融市場,通過穩定投資來幫助市場實現健康發展,從而有利于增強市場本身的實力,提高對各種金融風險的預防和抵御能力。所以,總的來說,維持穩定的金融秩序便是農村金融市場準入機制的一般立法目標,而提高預防和抵御金融風險的能力則是農村金融市場準入立法的直接目標。

(二)農村金融市場準入機制的特定目標

我國農村金融市場準入機制的立法目標分為一般目標和特殊目標,這兩種目標的存在對于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至關重要。金融市場準入機制的一般立法目標,是建立農村金融市場準入機制的基石,而金融市場準入機制的特殊立法目標,則是對前者內涵的沉淀和提升,它們二者融會貫通,缺一不可。農村金融市場在發展中,需要接受來自四面八方的發展推動力,然而這也就導致了風險的增加,違背了一般金融機構立法目標中對于維穩秩序的要求,因此政府部門要發揮有效的監管職能,幫助農村金融市場提高抵御風險的能力。此外,在積極引導多元化農村金融發展時,相關機構需要付出更多的資金以確保正常運營,這又違背了金融市場持續不斷發展的愿景,所以需要地方政府通過推出合理的政策措施來幫助相關金融機構減少運營成本。只有上述兩點問題在現實中得以解決,才能真正完成農村金融市場準入機制的一般立法目標和特殊立法目標。

作者:王玨 嚴妍 單位:石家莊鐵路職業技術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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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曉燕,孫曉靚.我國村鎮銀行可持續發展研究[J].財經問題研究.2011(06)

第四篇: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內部審計研究

摘要:

內部審計機制作為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發展及完善將有助于農村經濟的穩定增長及現代化水平的逐步提升。發達國家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內部審計機制經過多年的實踐與不斷創新,已然形成了有效的運行模式和成熟的管理制度,對農村金融健康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制度保障。本文從我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內部審計的特征出發,找尋我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內部審計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并借助于發達國家農村金融組織內部審計對我國的啟示,提出優化我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內部審計的路徑策略。

關鍵詞:

發達國家;農村地區;合作金融組織;內部審計;啟示

引言

伴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勢頭不斷推進,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在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內部審計制度方面正處于相融并進的趨勢,并在發達國家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內部審計不斷優化的當下,我國的整體發展趨勢愈加良好,其呈現出真實性、有效性和綜合性這三大特征,內部審計的效果相對良好。但就細節來看,我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的內部審計仍然存在審計流程不規范、審計方法單一、權責對應程度低及風險防范力度小等四個方面。鑒于此,研究西方發達國家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內部審計制度模式,并借鑒其成功發展經驗,對建立起科學有效的農村金融風險管理機制,提升我國農村合作金融整體實力,系統解決農村金融可持續性發展問題,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及現實意義。

一、我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內部審計的現實特征

(一)真實性

我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在進行內部審計工作時,要明顯強調審計工作的真實性,這主要包括審計對象和審計任務的真實性。首先,從審計對象角度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在落實審計工作時,需要針對不同的審計對象做出核心考量,確定審計對象本身不存在模糊性或虛假性。倘若部分人員在落實內部審計工作時無法向農村合作金融組織遞交相關的信息資料,那么,該審計對象的真實性就無法得以保證,此時審計工作將會延期進行;而從審計任務的真實性角度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在落實審計時,必須針對任務本身做出綜合考量,確定不同階段、不同環節的審計任務都具有一定的真實性和可參考性。

(二)有效性

在任何階段,我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內部審計都需要遵循一定的有效性。這是指審計工作在具體落實過程中,必須針對客戶或農村村民的實際需要做出必要的安排和籌劃。在內部審計工作開始之前,農村合作金融組織需要針對審計工作的相關任務做出核心分派,其中,涉及財力資源的部分應當交至財務部處理,涉及人力資源的部門就應該針對相應的人力資源管理者進行安排分析。而在具體落實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內部審計工作時,內部審計的相關負責人員應當將現有的內部審計工作層層分化,保證不同環節、不同層次的內部審計工作能夠在有序的安排下,實現內部審計工作的分割和分化。

(三)綜合性

綜合性是指我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在落實內部審計工作時,不能僅僅憑借單一科目的相關內容對審計工作加以剖析或了解,而是需要整合不同科目的綜合常識,實現理論性與綜合性的綜合。在整合處理我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內部審計工作時,常常需要將人力資源管理的相關內容與審計專業技能的相關內容整合為一。其中,人力資源管理的相關內容主要是用于內部審核工作的任務分配和權責統一,而內部審計工作的專業內容則是體現在內部審計人員在落實具體的數據財務審核時,能夠根據相關審計專業技能對審計工作做出達標處理。部分時候,為了進一步提高我國農村金融組織內部審計的效率,組織內部還會通過協同合作的方式予以實現。

二、我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內部審計存在的問題

我國農村地區合作金融組織在落實內部審計工作時,理應通過規范的審計流程和系統的審計方法,實現真實有效的內部審計。但具體落實時,由于主觀計劃與客觀實際之間的偏差性,我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內部審計存在的問題相對較多,需要各部門之間加強管理和協作。

(一)內部審計流程不夠規范

從當前的發展來看,我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在落實內部審計工作時,往往由于審計流程不夠規范而頻頻受挫。對于基礎性審計流程,我國農村地區合作金融組織欠缺對其的關注程度,往往以較低的專業性來參與其中。因此,大多數審計流程沒有為后期的特殊環節打好基礎,容易出現細節性錯誤。而一旦細節性錯誤積少成多,基礎性流程所存在的不規范性便會直接影響到特定流程的具體落實,負面效應也會由此膨脹。而在處理特殊審計流程時,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內部的相關人員也欠缺普遍性與特殊性的綜合考慮,往往是以普通的研究方法和處理手段來落實相關內部審計工作,具體的流程分化欠缺一定的特殊性。

(二)內部審計方法單一乏味

我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在處理內部審計工作時,理應通過豐富多樣的內部審計方法來應對不同的事務處理要求。但在具體落實過程中,由于內部審計部門的人員數量相對匱乏,因此,大多數情況下,對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落實往往是采取單一乏味的方法。無論是現場問題的處理還是線下問題的處理,農村合作金融組織欠缺對問題本身的研究與參透,大多數是為了節約內部審計時間而采取統一的方式方法,這樣的模式大體上減少人們由于思考不同手段而耗費的時間,實際上卻降低了實際的審計效率。當前,內部審計方法單一乏味,已經嚴重制約了農村合作金融組織處理內部審計工作的實際效率,需要得到相關部門的關注與重視。

(三)內部審計權責對應程度低

通常情況下,我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會全權負責該區域內的內部審計工作,但由于近年來人口數量不斷增多,內部審計工作的復雜程度和難度也隨之上漲,在這樣的基本環境下,農村金融組織要想實現良好的內部審計效果,就必須將一部分審計工作外包給其他人進行處理。而在任務交接過程中,由于雙方之間的交流和溝通不夠便捷,權責對應程度相對較低,這已經成為內部審計工作落實的重要難題。從目前的表現來看,當金融組織將相關任務外包給其他部門進行參與管理時,內部人員與外部人員之間的交接僅僅是通過簡單的口頭傳述來進行表達,權力與職責的對應相對較低,容易在出現問題時出現雙方規避責任而擅自逃脫崗位的情況。

(四)內部審計風險防范力度小

隨著經濟建設的不斷推進,各行各業都處于蓬勃發展狀態,但就目前的發展來看,由于行業本身的盲目樂觀,不少行業在發展過程中還是會由于種種挫折或問題而出現風險的,內部審計行業自然也不例外。在農村地區合作金融組織處理內部審計工作時,他們采取了過于樂觀的心態和態度,對于內部審計風險的防范力度相對較小,僅僅在風險爆發或風險出現時,才采取相應的手段進行應急處理,這樣的風險防范和風險控制手段相對簡單,并不能完全適應農村金融組織內部審計的客觀需要。尤其是在內部審計風險相對較大時,由于風險防范力度過小,金融組織還可能由于風險的疊加或爆發而面臨較為嚴峻的市場危機。

三、發達國家農村金融組織內部審計對我國的啟示

經濟全球化推進了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的共同進步,在落實農村金融組織內部審計時,發達國家的相關優秀經驗同樣會對中國國內的農村金融組織內部審計工作落實,起到一定的影響和借鑒作用。本文主要從美國、法國、德國和日本四個國家展開討論,分析發達國家對我國內部審計的具體啟示。

(一)美國:多元復合式管理

從美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處理內部審計管理工作的現狀看,他們往往采取多元復合式管理,以實現不同個體的綜合管理。在具體落實相關審計管理工作之前,美國會通過多元組織合并的方式,使得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財力資源管理部門和審計監督部門三大部門合而為一,形成多元復合式管理。在處理一般事務時,由于多元復合式管理的團隊力量相對較大,他們基本能夠在短時間內完成相關內部審計工作;而在處理特殊事務時,由于多元復合式管理整合了不同團隊的人才資源,具有較高的核心思維,因此,他們對于相關事務的處理,能夠做到有條不紊、不慌不忙,實際的處理效果和審計結果自然是較為樂觀的。

(二)法國:公私合營審計

法國與美國不同,隸屬于西歐地區,人均國土面積相對狹小,因此,在落實相關內部審計管理的計劃和安排時,法國政府往往會采取公辦和私營合作審計的方式,實現兩大資源的整合統一。當內部審計管理工作所屬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屬于公辦范疇時,私營企業也會在一定程度上給予資源和資金的扶持,保證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的內部審計工作不會由于資金鏈的斷裂而出現無法良好審計的效果;而當內部審計管理工作所屬金融機構屬于私營范疇時,政府部門也會在第一時間給予當地的私營機構一定的人力資源扶持,保證足夠的人員儲備能夠直接作用于金融機構內部審計工作的有效落實。

(三)德國:內部審計任務外包

德國同屬于西歐地區,勞動力數量相對較少,尤其是在部分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勞動力數量更是微乎其微。因此,為了圓滿的完成內部審計任務,他們不得不采取任務外包的方式,實現內部與外部的融合。在內部審計工作相對平緩的時候,德國會采取內部審計任務內部處理的方式,來強化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的統籌管理。而一旦內部管理的力度低下,無法適應當地內部審計工作或任務的客觀需要時,德國政府會強化內部審計任務的外包,保證內部與外部之間的和諧統一,能夠最終提升內部審計任務處理的效率和質量。而為了契合內部任務外包的客觀需要,德國政府還會采取中間商來加以協調。

(四)日本:法律法規扶持運作

區別于其他幾個發達國家,日本隸屬于亞洲大陸,與中國的宏觀經濟環境相似,對中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內部審計工作的有效落實有著較為鮮明的影響和借鑒作用。從日本國家當前的發展來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在處理相關內部審計任務時,往往是通過法律法規扶持運作的方式,來強化內部審計的合法化和規范化。一般情況下,日本采取的是行政手段來加以扶持,而當行政手段無法正確履行相關職能并對內部審計工作加以管轄時,日本政府會通過法律法規扶持運作的方式,強化政府法律的核心管制。因此,日本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內部審計工作的處理會嘗試采取行政手段與法律手段相互統一的方式來予以實現。

四、優化我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審計的路徑策略

憑借美國、法國、德國和日本4個國家的優秀經驗,我國在優化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內部審計工作時,可以采取多部門共同協作的綜合管理體系。必要時候,根據我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發展的實際需要,還可以通過公辦組織與私營組織相互合作的方式,降低公辦金融組織的內部審計壓力和難度。

(一)推進多部門一體化的綜合管理體系

我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在強化內部審計管理工作時,可以嘗試推進多部門一體化的綜合管理體系,保證不同部門的人力資源、物力資源和財力資源能夠實現資源集約化整合。其中,人力資源部門主要負責內部審計工作任務的安排與方法,財務部門負責內部審計工作的財務資金流入與流出,監督部門則負責內部審計管理工作的監督與管理。這三大部門在具體落實金融組織機構的內部審計管理工作時,需要保證三大資源的和諧統一,避免出現3個部門各持不同意見而產生矛盾沖突的情況。而一旦3個部門出現不同意見和看法時,多部門一體化的綜合管理體系應當整合不同部門的不同看法,以得出最具權威性的整體安排。

(二)構建公辦與私營相互合作的審計模式

在后續發展過程中,為了有效推進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內部審計工作的有效落實,應當構建公辦企業與私營企業的相互合作,推進二者一體化的審計模式。從農村地區角度看,農村地區不同于城鎮地區,宏觀經濟條件相對薄弱,資源數量也相對較少,因此,在整合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的內部審計工作時,公辦企業和私營企業更需要采取相同的觀點和看法,形成相互合作、追求共贏的審計模式,以真正推進內部審計工作的有效開展。一旦某一方的資金鏈出現斷裂或中斷現象,另一方應當做出及時彌補。而倘若某一方的審計管理工作出現流程不規范的現象,另一方也應當在第一時間作出指正。

(三)加強外包審計任務的權責統一力度

從我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內部審計工作的安排和處理來看,隨著人口數量的不斷增多,內部審計工作的難度和強度都有所提升。在后續發展過程中,倘若金融組織機構無法在短時間內適應工作量的增大而做出人員的補充,那么,內部審計工作的權責統一力度將會最終制約內部審計的有效落實。在后續發展時,需要適當強化外部審計任務的權責統一力度,保證金融組織內部與外部交接相關審計任務時,能夠通過紙質材料和口頭傳述兩種方式,實現相關重點和難點的細致化考量。必要時候,還可以通過簽署合同的方式,強化外部審計任務的權責統一力度,一旦出現問題就直接問責。

(四)形成政府與群眾共同監督的風險平臺

眾所周知,風險防范是各行各業開發與發展的重要內容,農村合作金融組織自然也不例外。在后續發展過程中,應當努力形成政府與群眾共同監督的分享平臺,保證線上線下一體化的平臺能夠最終作用于風險防范與風險控制。當出現一般性風險問題時,群眾應當在第一時間對金融組織提出當面提醒,倘若金融機構不愿意采取或拒絕采取群眾意見時,群眾可以派代表向政府部門反映,告知政府部門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在處理內部審計工作時存在的漏洞和問題,并以此達到共同監督的作用。總而言之,政府與群眾應當攜手共進、共同監督,以強化對農村金融組織的風險防范與控制管理。

結論

根據中外農村金融組織內部審計的現狀分析,可以看出我國金融組織存在著審計流程不規范、權責不統一等問題,需要在后續發展過程中,針對內部審計的相關弊端和漏洞做出改正。基于發達國家中,美國采取多元復合式管理,法國采用公私合營審計,德國實施內部審計任務外包,日本重視法律法規扶持機制,這些都為我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內部審計提供了經驗借鑒。在今后的改革實踐中,需要深入推行風險識別、評價及預警機制,積極落實審計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成果最大化運用及審計質量持續提升的戰略規劃,以進一步增強內部審計價值增值功能,確保內部審計工作能夠對農村合作金融組織活動作出客觀、公正的審計結論和意見,滿足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高效經營及穩健發展的現實需求。

作者:曾玲芳 單位:武漢交通職業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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