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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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范文1

關鍵詞:商號權;商標權;權利沖突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1)06-0221-02

1 商號權與商標權的沖突

《商標法》第7條,商標由文字、圖形以及文字和圖形的組合構成。商號作為經營主體字號,是其名稱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10條規定,商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字組成組成商號。第7條的規定,企業名稱應當由字號(或商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部分依次組成。依據《商標法》第7條,商標可以由文字、圖形以及文字和圖形的組合構成。由此可見,商號與文字商標或文字、圖形的組合商標之間可能會產生權利沖突。

商號權與商標權的沖突,即不同的商號權人與商標權人因使用了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而使其誤認為兩者之間存在某種特定關系,使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了混淆,從而接受服務或誤購商品,造成兩者的權利沖突。商號權和商標權的沖突主要有兩種形式:

1.1 商標的商號化使用

這是指自己企業名稱的商號使用他人商事主體享有一定聲譽的商標而產生的權利沖突。一部分的企業在自己企業名稱的商號中使用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希望通過他人的知名商標來提高自己企業的榮譽,這是商號權和商標權沖突中的主要情形。

1.2 商號的商標化使用

這是指將其他商事主體享有一定聲譽的商號作為自己企業的商標來進行注冊和使用而產生的權利沖突。例如上市公司“鄭百文”的商號被深圳的一家公司注冊成為商標。一些企業把他人有一定市場聲譽的商號注冊為自己的商標,以期通過他人的知名商號來提高企業產品或服務的知名度,利用他人商號為自己謀利益。

2 商號權與商標權之間產生權力沖突的原因分析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商號權和商標權的沖突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2.1 商業利益的驅動

商號和商標都承載著企業的商業信譽,不僅體現出企業的信譽、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而且能引導消費者的消費意向。尤其是馳名商標和知名商號有更強的市場影響力和消費者認可度,有巨大的商業利益。因此,某些商事主體,在商業利潤的驅動下選擇搭便車的方式,期望獲取商號或商標的商業利益。

2.2 商號和商標的相似性

商號和商標在結構上、內容上有許多的相似的地方。消費者往往不太注意或分清商號和商標的不同。于是,許多商事主體為提高消費者對自己的認同度以力求提高自己的商號或商標的知名度,這樣就會導致商號權和商標權的沖突。同時,商號和商標都屬于知識產權,都由國家的相關部門授權確認,其客體都是無體物。因此商號和商標就不可能被占有者進行有形的控制,他們很容易為他人利用。因此,在知識產權之間很容易發生權利沖突的情況。

2.3 管理體制不合理

在我國,商標注冊實行全國統一管理的形式,商標由國家商標局統一授予,而且商標局也未作出明確禁止用他人商標為商號的規定。而我國商號是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分級登記注冊制度,在所登記的區域內商號注冊人自由行使商號權,商事主體的商號與其他商事主體的商標是否相近或相同,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也無須核實這一點。這就會導致相關企業肆無忌憚申請注冊商號??梢哉f,我國在商標管理體系對于商號不予保護,在商號管理體系對于商標不予保護,這樣就不可避免使其發生沖突。

2.4 法律規定方面的不足

我國關于商標權的保護的法律主要有《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但是在許多方面不夠明確和具體,有待于盡一步完善。例如在《商標法實施細則》中由于沒有對在先權利作出具體界定和說明,雖然規定了可以予以撤消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的注冊商標,但是在實踐中相關法條操作起來很難。我國關于商號權的保護,僅僅在《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做出了幾條原則性的規定。它們沒有對商號保護作出深入而細致的規定,同時也沒有專門的法律進行保護。根本無法實現對商號權完善而有效的法律保護。

3 關于解決商號權與商標權沖突的法律建議

3.1 確立解決權利沖突的基本原則

從我國現有法律來看,處理商標權和商號權之間的權利沖突應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則,同時還應遵循以下兩個原則:第一,禁止混淆原則。商號和商標都具有重要的識別功能,那些享有較高的信譽的商標或商號在市場消費選擇過程中起到了指導作用。商標注冊審查中應對商標顯著性和識別性做出明確的要求,在登記企業名稱時應該對企業名稱之間存在相同或相似情況作出禁止性規定。即法律正義不能容忍任何人通過諸如混淆商品來源等行為來獲取利益。第二,權利在先原則。該原則應該在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作出明確規定。即商標權和商號權這兩種權利的取得應當遵守民法通則的誠實信用原則,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權利。

3.2 認定商號權的性質和法律地位,制定專門的法律對商號權進行保護

我國的《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對商標權的保護作了詳細規定,而我國法律對于商號權的法律地位并沒有明確的規制,更談不上相關法律對商號權的保護。當前我國對于商號權的法律保護僅僅在《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有幾條原則性規定,而且它們十分混亂,在內容上相互脫節,甚至有的地方出現自相矛盾。其表明了我國在立法上重視商標權而輕視商號權,若發生商標權和商號權的沖突時,商號權人往往無法通過法律途徑有效保護自己的權益。依據目前現狀,筆者主張,應該在《知識產權法》中明確商號權屬于知識產權,明確規定商號權的法律地位,制定一部專門保護商號權的法律,以改變商號權因其法律地位低當商號權和商標權發生沖突時而商號權無法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

3.3 構建統一的商號法律保護體系

在國際上,商號權保護的通行的作法是自愿注冊與強制注冊相結合的商號使用原則,而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應當克服商號權保護地域上局限性,確定商號權保護法律效力的全國性。也就是說,在全國范圍內,無論經營主體的名稱是否使用行政區劃名稱,一律禁止使用與同行業經營主體的已登記注冊的商號相同或相似的商號。與此同時,還應該建立全國性的商號檔案制度、商號備案制度和商號公告制度,定期出版以行業為標準的商號名錄要為經營主體營造公正的市場競爭環境必需只有改革現行商號管理和商號保護中的行政區域性。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發展,在現代辦公自動化時代,我們完全有條件應用計算機設備和計算機軟件系統做到這一點。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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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南振興,劉春霖.知識產權學術前沿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書籍出版社,2005.

企業名稱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范文2

(一)在修訂后的商標法中規定“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其意在于給予服務商標與商品商標同樣的法律地位,意義是積極的。但對服務商標也簡單地采用與商品商標同樣的保護措施,這又顯然是不夠的。因為服務商標不同于商品商標,我們在對其保護上,不能不充分考慮其不同的特點?,F將二者之間的不同,簡要分析如下:

    1、二者欲加以區別的對象不同商品商標所要區別的是某種商品,它一般都有有形的,表現有某種物品。如“飛鴿”牌的商品商標,它所要區別的是自行車這種商品,使這一品牌的自行車與其它品牌相區別;而服務商標則不然,它所要區別的是某種服務,它一般都是無形的,表現為人的行為。如“香格里拉”的服務商標,它所要區別的是旅店業所從事的為人們提供住宿、服務的行為,使其與其他旅店的服務區別開來。由此可見服務商標的區別是難度比起商品商標區分有形商品的難度就大的多。

2、二者的使用方式、宣傳效用不同由于商品商標所要區別的是有形的商品,所以它可以通過印刷、粘貼等方法直接綴附的商品上。它和商品的結合是非常緊密的,隨著商品一起流通,隨時供人鑒別、認識。其宣傳效果是和商品同時起作用的,往往人們拿到商品,也就同時看到商標了,因此商品商標比較便于社會公眾的識別,使本品牌的商品很容易地與其他品牌的商品區別開來。而服務商標則不然,它的使用不可能直接綴附在無形的行為上,而只能通過在服務場所布置的招牌標志上、有關工具上、以及在廣告宣傳中加以體現出來。其宣傳作用往往必須借助一下的宣傳媒體來實現。而且其作用的效果也需要多方面、角度,反復出現、反復強調后,才能引起人們的注意。

3、二者與商號、企業名稱之間聯系的密切程度不同商號,也稱字號。根據我國有關嫠規定,它是構成企業名稱的核心要素,是使一企業與同行業的其他企業相區別的關鍵標志。商號,與企業名稱均同屬于業產權。

商品商標與商號、企業名稱之間的聯系一般不很緊密。除個別商品商標與商號、企業名稱有聯系,如“狗不理”既是包子這種商品的商標,也是生產這種包子的企業的商號、名稱。但這種情況往往是少數,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商品商標與商號、企業名稱之間沒有直接的聯系。如“雙錢”牌膠鞋,與其生產企業“大中華膠鞋廠”的商號、企業名稱就無聯系。再如“北京”牌電視機,與其生產企業的商號、名稱“天津通信廣播電子公司”更是毫無聯系。所以從實踐中大多數情況看來,商品商標與生產廠商的商號、企業名稱之間的聯系不是十分緊密的。

而服務商標則不然,它與商號、企業名稱之間的聯系往往是密不可分的。尤其是其中的文字內容,往往很多的服務商標就是直接采用商號的相同文字。如前述的“香格里拉”服務商標就是直接采用自己企業的商號(字號)的同樣的文字來表現的。這種情況比比皆是,可以說不勝枚舉。

服務商標的這一特點,無論是在我國,還是世界其他國家,都體現得非常突出,非常一致。

(二)由于服務商標的上述特點,這就引發了一個在商品商標保護中不會存在的問題:即保護服務商標與保護商號專用權如何協調的問題。對此,如果僅僅憑著“關于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這樣原則性的規定,對于一些實際問題,就難于應付了。目前在我國,商號及企業名稱與服務商標是由《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商標法》兩部法規分別調整的。

我們從《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中可以得出以下幾點結論:其一,商號(字號)是企業名稱中的法定構成要素之一,而且是其最關鍵的核心部分,只有它才具有真正的識別價值。其二,企業的商號(字號)的專用權要受地域的限制,只有本行政區域的范圍內受到保護。其三,企業名稱、商號的專用權,還要受到行業的限制,只能在同行業中享有專用權。也就是說,只要不在同一地域或不屬同行業,即使出現了企業各稱、商號相同或近似也不構成侵權。

而服務商標,則是由《商標法》調整。如前所述,由于服務商標與商號之間存在著極其密切的聯系,當企業將其商號用作服務商標加以商標注冊的話,就是依《商標法》進行調整保護了。而根據《商標法》的現行規定。就會與關于企業名稱、商號權的上述規定,在實際應用上引發一系列的矛盾與沖突:第一、由于我們在企業名稱登記管理上實行分極管理的制度,相同的企業名稱(成其其中的字號相同)可以在不同的地區同時存在,這在企業名稱登記上是合法的。但如這些企業都欲將其商號作為服務商標注冊,那肯定是不行的(不符合《商標法》的規定)。這就引發了一個誰的權利應予承認、應鄧保護的問題。根據商標法的先申請原則,對此問題的解決辦法是:誰稱申請商標注冊,就授鄧誰、就保護誰,而不考慮商號權的取得先后。但如果都這么簡單地處理的話,就會極易引發社會上的實際疚與我們的立法初衷相悖的局面,甚至會讓一些投機者鉆了空子。例如:曾有這樣一個案例:一個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市級企業(簡稱甲企業),以其良好的服務質量享譽該地區。后該企業的一個辭退職工另立爐灶,也辦起一個同行業企業(乙企業),以與甲企業字號相同的近似名稱在區工商局進行了企業登記,并在登記中以與甲企業不同的所有制形式(私營)規避了登記中的名稱檢索(因當時該地的登記主管機關,對于一般企業和私營企業名稱的檢索各成體系,沒有聯網,造成了漏洞)。后乙企業利用與甲企業名稱近似,冒充甲企業分廠的名義進行經營。被甲企業發覺后,遂以名稱侵權,不當登記為由投訴于工商管理機關。在工商機關正在查處此案的過程中(須指出,這一過程歷時漫長。一年多了,如此簡單問題毫無結果,這不能不說是由于法律對此無時限的規定,而造成的又一漏洞),乙企業又以該字號搶先申請了服務商標注冊。企圖以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手段使其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下去,繼續侵擾甲企業。由于國家商標局對地方工商機關查究名稱侵權的活動并不知曉按先申請原則理所當然地核準了該商標注冊,從而使該案陷入一個很復雜的局面。

這種情況就與商標法通過保護商標專用權的辦法,使不同的服務區別開來,保護正當經營,反對不正當況爭,促進服務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的立法宗旨背道而馳了。因為這一注冊的商標已不是為了區別不同的服務,其實際作用恰恰相反,正是為了與另一服務混同起來,讓公眾無法分清。所以,這顯然是與商標法的立法初衷不符了。

第二、由于一方面法律分別給予服務商標的商號(企業名稱)不同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這二者之間又存在極為密切的互相作用的關系,那么,必然會在實踐中產生執法中難以解決的問題:服務商標注冊后在全國享有專用權,受商標法保護;而他人可以將該服務商的文字用作企業名稱(商號),登記后在相同的行業中使用,并受《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保護。二者沖突起來,應支持誰,保護誰,這對于具體執法機關來說,就成為一道費解的難題。

第三、在行業的劃分認定上,服務商標和企業名稱登記的分類標準不統一,也容易造成一些實際中不好解決的問題。

服務商標注冊,對行業的分類采用國際通用的《尼期協定》將服務業劃分為類。在同一行業中不得出現相同的或近似的服務商標。而在企業名稱登記中,所用的分類方法與其不一致。更加上企業登記的分級管理,又造成地方各級登記主管機關在實際操作上對分類的掌握認定更不一致,從而更容易導致實際矛盾的產生。例如以下案例:甲企業與乙企業的經營范圍有交叉,而甲在登記中被歸為A類行業,乙企業在登記時被歸入B類行業。二者又碰巧使用了相同的字號(商號)作為自己的企業名稱(當然這種情況事先二企業不知曉)。而后甲將自己的商號文字作為服務商標進行了注冊,并作了一則廣告,大意為:在**領域(其經營范圍),只此**(其字號、商標)。乙企業看到該廣告后,認為自己也擁有**字號的專用權,且自己的經營范圍也涉及該領域,現甲企業講“只此**”顯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當屬不正當競爭行為,為此引發了一場訟戰。對此,我們不難看出,二企業本身可以說均無過錯,恰恰是由于我們的規定之間的不協調,以及行政執法中的不一致,才造成這樣一種令人尷尬的局面。

(三)以上問題,可以說都是由于我們現行立法中相關法規不完備,不協調造成的。我們的相關法規,對服務商標和商號權之間的聯系以及對這二者應如何協調保護,均未給予充分的注意和明確的回答,這不能不說是相關現行法的一大缺憾。為了更好地發揮二者的積極作用,實現二者的根本目的,有必要在現有基礎上,對現行有關法律制度予以修改完善:

    1、應明確規定,同行業中非屬同一企業的服務商標和商號不得相同或近似,并規定在二者的登記注冊中,增設互相查詢程序,以避免互相侵犯在先權利的情況發生,使對二者的保護統一、銜接起來。

在現行規定情況下,查詢只在各自的范圍內進行,彼此互不了解。雖然有資料提到:“企業在申請注冊服務商標之前,最好應查詢已登記的企業名稱,而企業名稱登記之前,應查詢已注冊的服務商標。”但畢竟這不是國家的立法,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而且更無具體措施,得以保證實施。在《商標法實施細則》中雖然規定了“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進行注冊的”屬于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應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但由于未明確指出“他人合法在先權利”的具體范疇(是否包括他人登記在先的商號權),致使在實際執行中很不好把握。

所以從真正體現《商標法》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共同的立法宗旨,區別不同的服務(經營)出處,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這一目的出發,應將二者之間的互相查詢程序以立法的形式明確下來,從而保證服務商標和商號專有專用的特點充分體現,使對二者的保護落在實處。

2、突破商號、企業名稱保護地域效力的限制,使其與服務商標的效力范圍統一起來。

現行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中規定:企業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享有專用權。這應使其效力范圍取決于登記主管機關的級別,這顯然帶有計劃經濟的色彩,與目前的市場經濟體制極不適應。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財、物大流通,企業的經營活動決不可能宥于某個特定的狹小地域,很有可能會超越其登記主管機關的轄區范圍。而此時其商號的專用權就不能再得到保護了,而且還極易引發與外地企業商號術的沖突,不利于對不同經營(服務)的區別。此點是亟需改進的。此外,從與國際慣例接軌的角度上看,以上規定也應修改。如根據《保護工來產權巴黎公約》的有關內容,商號專用權的保護是不受其登記主管機關轄區限制的。現在,我國已是該公約成員國,從履行會員國義務上講,我們的立法也應與其一致起來。

只有突破商號權保護地域效力的限制,使其與服務商標的效力范圍取得一致,才能使其相得益彰,互相配合,共同實現二者的最終目標,更有力地區別不同的服務(經營)出處,反對不正當競爭,推動我們的服務市場健康發展。

3、應統一在服務商標注冊和企業名稱登記中的行業劃分標準,并且應進一步明確在相近行業中也不得出現相同或近似。

企業名稱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范文3

一、商標權和企業名稱權是依據不同的法律獲得的在我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承擔的行政職能包括商標注冊和企業登記注冊,但核準商標注冊和企業登記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是不同的。

商標注冊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商標法》在第四條中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注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注冊;并在第三條中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企業登記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等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個體工商戶登記依據的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企業名稱是企業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之一,為此,經國務院批準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對企業名稱登記作了進一步規范。《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在第三條中規定,在我國從事經營活動必須辦理企業法人登記;在第十條中規定,企業法人只準使用一個名稱,企業法人申請登記注冊的名稱由登記主管機關核定,經核準登記注冊后在法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企業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

上述規定非常明確地表明,一是商標權和企業名稱權是依據不同的法律取得的兩種不同的權利,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從法律的角度講兩種權利沒有孰輕孰重之分。二是商標權與字號權應合理界定?!渡虡朔ā返谖迨粭l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在第五十二條中所列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也只是限于對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因此,商標注冊人對注冊商標中的文字使用,一般來說不具有獨占性,不能阻擋他人將其在不屬于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注冊和使用,也不能阻擋他人將其作為企業名稱的字號使用。所謂字號權,在法律上企業法人沒有這種權利,字號只是企業名稱中的一部分,處于一個特定的位置,與行政區劃、行業、組織形式共同組成企業名稱,經企業登記注冊后取得企業名稱權。企業名稱是作為一個整體受法律保護的,其中的字號可稱為企業字號。在我國,只有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按個體工商戶登記的個人合伙)享有字號權。為便于論述問題,暫把企業字號和個體工商戶字號、個人合伙字號統稱字號權。

二、申請商標注冊和企業名稱登記應遵循的原則相同,主要程序基本相同首先,商標注冊和企業名稱登記應遵循《民法通則》的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地位平等原則。《商標法》第十三、十五、三十一條列舉了申請注冊商標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包括: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人或者代表人未經授權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進行注冊;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搶注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渡虡朔ā吩诘诎藯l中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來的可視性標志,均可作為商標申請注冊。《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則在第三十九條中明確規定,企業使用名稱,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并在第三條中規定,企業應當依法選擇自己的名稱。

其次是商標注冊和企業名稱登記主要程序基本相同。一是申請程序。商標注冊和企業名稱登記第一程序的啟動,都是由當事人向主管機關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和名稱預先核準申請。二是審查程序。受理機關對申請注冊的商標和申請預核準的企業名稱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商標和企業名稱予以駁回。三是公告程序。商標初步審定和核準注冊、注銷、撤銷等,均在《商標公告》上刊登。企業開業、變更名稱、注銷,由登記主管機關企業法人登記公告。四是爭議程序。商標獲準注冊后,在法定期限內,他人可提爭議;企業因名稱與他人發生爭議,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處理,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五是注銷、撤銷等程序。當事人可以申請注銷獲準注冊的商標,有關機關可依法撤銷或者注銷注冊商標。企業法人在注銷后即失去企業名稱權;有關機關在依法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企業法人也失去企業名稱權。

以上原則和基本相同的程序,保證了當事人在平等的條件下按照自己的意志選擇漢字(或漢字與其他要素的組合)作為商標申請注冊,他人同樣也可按照自己的意志選擇漢字用作企業字號,經受理機關核準注冊或者登記注冊后,依法獲得公開使用注冊商標、企業名稱的權利,審查程序減少或避免了一部分權利沖突,爭議程序提供了解決權利沖突的途徑。

三、商標注冊和企業名稱登記的管理主體和審查標準不同,使多數注冊商標和字號不具有唯一性甲注冊商標的漢字與他人的字號相同是不可否認的事實,而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如下:首先是管理主體不同。《商標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工作,即統一注冊?!镀髽I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并負責核準一部分企業名稱,主要包括:冠以或者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的;不含行政區劃的。除此以外的企業,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核準企業名稱。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需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這種權限設置,形成的管理主體是一級主管、多級負責,按照我國現有的縣以上行政區劃的數量,具有核準登記企業名稱權的工商機關有3200多個。

其次是審查標準不同。商標注冊和企業名稱登記的審查主要有兩個方面:是否違反絕對禁用、相對禁用條款;是否會造成混淆或者與他人在先權利沖突。商標審查中絕對禁用的漢字主要包括: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相同的;同外國的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相同或者近似;帶有民族歧視性的;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縣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但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相對禁用的漢字主要包括: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型號的;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缺乏顯著性的。避免造成混淆或者與他人在先權利沖突的審查,是指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包括申請在先、享有優先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注冊商標被撤銷的或者注銷的,自撤銷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不能核準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所謂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是依據《商標注冊用商品或者服務國際分類》(第8版),該分類將商品和服務分為45個類別,每個類別中分為若干個類似群,每個類似群內的商品為類似商品(服務),商品相同的為同一種商品。所謂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兩個商標在整體外觀、含義上相同或者近似。根據以上標準,在不屬于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可以注冊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因此漢字作為商標的要素,可不計數量和不限時間地無償占用。一個企業可以同時在多個類別上注冊數件相同或者不同的商標,還可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多件相同或者不同的商標,商標使用的漢字可以與其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也可不同。其結果是,多家企業在不類似的商品上擁有相同的商標,一家企業也可以在不類似的商品上擁有與多家企業相同的商標。例如,已注冊的77件“華潤”商標,只有17件是華潤(集團)有限公司注冊的;已注冊的133件“東風”商標,其中有3件是中國馳名商標,分別屬于3家不同的企業,其中兩家企業的字號是東風。

企業名稱審查中絕對禁用的規定是,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一)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四)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五)漢語拼音字母、數字;(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相對禁用的漢字主要是指對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字樣的限制,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在企業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該字樣應是行業的限定語。某些外商獨資企業,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企業名稱審查中避免造成混淆和與他人在先權利沖突的條款是《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準: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相同的,有投資關系的除外;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企業名稱中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所從事行業的企業字號相同,有投資關系的除外;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一年的原名稱相同;與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三年的企業名稱相同。上述規定中所指的行業,有兩種劃分標準,一種是供具有企業法人條件的企業登記使用的,分為15個行業;一種是供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登記使用的,分為9個行業。供個體工商戶(含個人合伙)登記使用的行業分為8個行業,要求個體工商戶使用的字號名稱,在申請登記的市、縣范圍內,同一行業中不得相同。按照以上規定,由同一工商機關登記的不同行業的企業名稱,不同的省級工商機關、不同省的市縣級工商機關、一省內不同的市和縣級工商機關登記的同行業的企業名稱,都可使用相同的字號。在100多件“新華”注冊商標中,有多家企事業單位同時使用了“新華”字號,分別在國家、省、市、縣級工商機關登記注冊,且不乏同行業者。

在現行管理體制下,按照不同的審查標準注冊的商標和登記注冊的企業字號、個體工商戶字號,已難以具有唯一性,出現甲注冊商標文字和乙企業字號相同的情況無法避免。但這種結果并不違背行政機關商標注冊審查和企業名稱登記審查所追求的目標。

按照《商標法》要求,商標注冊的審查要達到的目標,是在不同權利主體中,就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不出現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使消費者能從商標上區分出不同的生產者,從而實現保護生產者利益和消費者利益的統一。應該說,我國已注冊的145萬多件商標,基本上達到了這個目標。企業登記管理中,企業名稱登記審查要達到的目標,是在全國范圍內不出現兩個在整體上完全相同或者近似的企業名稱,以保證在社會基本單位統計、稅務登記、海關報關、民事訴訟、行政處罰中不發生錯、漏、誤。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字號登記審查要達到的目標,是在申請登記的市、縣范圍內,同一行業中不得使用相同字號。截止2001年底,我國有483 .24萬戶內資企業,20.23萬戶外商投資企業,202 .85萬戶私營企業,2433萬戶個體工商戶,所登記的企業名稱、字號也基本上達到了管理目標。

四、商標權與字號權沖突的原因法律最初把商標權和企業名稱權設定為兩種不同的權利,是因為商標和企業名稱具有不同的作用。

商標的作用主要是表示商品的來源,當商品從生產企業進入流通領域后,附著在商品上的商標彰示的是商品聲譽。除某些特殊商品外,我國對商標注冊實行自愿的原則。企業名稱、個體工商戶字號區分的是不同的市場主體和民事主體,因此,我國對企業實行強制性登記;對無照經營的要予以取締。企業名稱要標明在企業住所處,使用在產品包裝、說明書、推介資料、信函、各種媒體上,所彰示的是企業性質、規模、管理水平、技術能力、經濟實力、發展潛力、產品檔次、市場競爭力,是企業的商譽和社會形象。企業名稱刻在印章上,在銀行帳戶、稅務登記、各種法律文書上使用,彰示的是企業商業信譽和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但是在實際使用中,時常發生甲的注冊商標和乙的企業字號、丙個體工商戶字號,A的企業字號、B個體工商戶字號與C的注冊商標混淆的事實。正是基于這種現實,當事人把因商標和字號相同而發生的誤認、誤購視為權利侵害,也稱權利沖突。發生沖突的主要原因:一是當兩種相同商品上的商標和企業字號相同時,消費者無從選擇。消費者購買商品要看商標、選擇廠商,有些商品還要看產地、國家,即一看商標,二看廠商,外加國別。當兩種相同商品上的商標和企業字號相同時,消費者不知道如何選擇。例如,通三益秋梨膏是公認的中華老字號,市場上同時出售由北京市通三益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秋梨膏和北京益華食品廠生產的通三益秋梨膏,消費者無法判斷哪種秋梨膏是中華老字號生產的,連銷售人員都說不準。

二是企業對商標和字號的宣傳趨同。有的企業側重宣傳自己的商標,有的企業側重宣傳自己的字號,消費者不易分辨。由于企業名稱的字符較長,特別是行政區劃、行業和組織形式單調乏味,人們往往將其省去,只呼字號。有的則用簡稱,如:上海鍋爐廠簡稱“上鍋”,哈爾濱鍋爐廠簡稱“哈鍋”。企業出資冠名的球隊,冠名贊助的各種賽事、社會公益活動,有的冠商標名稱,如成都五牛;有的冠企業字號,如云南紅塔;而大連實德既是商標也是字號,但消費者分不出商標和字號。

三是商品生產、銷售、服務的聯接鏈,使商標字號同一。計劃經濟條件下,生產、銷售、服務分別由生產商、銷售商和服務商承擔,這種阻斷,使生產商和銷售商、服務商之間沒有關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生產商生產出商品后,自設專門的銷售場所、專設維護站點,形成封閉的聯接鏈。消費者會把字號是“富貴鳥”的專賣鞋店認為是“富貴鳥”牌鞋的專賣店;消費者會把字號為“夏利”的汽車修理站,認為是夏利牌汽車的專修點。當某些企業利用產、銷、服務聯接鏈,把他人生產某種商品的商標作為同種商品專賣店的名稱、同種商品維修場所的名稱、生產同種商品的企業字號,或把他人生產某種商品企業的字號(包括簡稱)作為同種商品的商標注冊,都會造成混淆。

四是中華老字號名稱個性化較強,且具有商標和字號的雙重作用,他人將老字號的名稱作為商標使用在特定商品上,或者將其作為生產特定商品的企業字號,都會引起消費者的誤認。五是某些企業利用商標注冊與企業名稱登記并行審查的體制,將他人有影響的企業字號、企業名稱簡稱作為商標在與他人主產品相同的商品上申請注冊,或者將他人有影響的商標作為生產相同商品的企業字號登記,以合法的手段通過商標、字號進行不正當競爭,加劇了兩種權利的沖突。

五、商標權與字號權權利沖突的解決途徑一家企業字號與多家企業的字號、商標使用的漢字相同,另一家企業的注冊商標與多家企業的字號、商標使用的漢字相同,是不可否認的事實,像“五糧液”、“雅戈爾”等尚屬一家企業所有的注冊商標已為數不多。兩種權利沖突的情況時有發生,當事人通過行政程序、訴訟程序尋求保護。行政機關裁定、司法機關判決面臨四個問題:

    1.認定構成沖突的標準。認定兩種權利是否沖突,應以也只能以是否造成誤認為標準。

2.法律適用。鑒于我國目前尚無調整商標權與字號權權利沖突的專門法律,在兩種權利又確實發生沖突的情況下,應該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予以解決,或者直接適用《民法通則》中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司法機關已有以構成不正當競爭作出判決的案例,因此行政程序也可以沿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之規定進行裁定。需要說明的是,這種做法只是權宜之計,要從根本上解決法律缺位的問題,建議立法機關在制訂或者修訂相關法律時,就解決此類沖突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企業名稱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范文4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管,規范醫療器械生產行為,保障人民群眾使用醫療器械安全、有效,根據《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醫療器械生產日常監督管理規定》、《安徽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質量信用分類管理辦法(暫行)》等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安徽省內從事醫療器械生產和監督管理的單位及個人。

第三條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轄區內已取得合法資質的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生產行為和生產過程實施監督檢查的過程。日常監督檢查包括:質量體系檢查、專項檢查、產品質量監督抽驗、質量跟蹤檢查、飛行檢查、有因檢查和其它檢查。

第四條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管工作按照屬地監管的原則實行分級負責。

第五條為推動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合理使用監管資源,提高監管效能,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管應與質量信用管理相結合。

第二章職責權限

第六條安徽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負責全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日常監管和質量信用管理工作的指導和檢查;組織開展對全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質量信用等級評定工作;制定全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年度日常監管指導意見和相關管理規定;根據本省醫療器械監管實際,制定、公布和調整全省醫療器械重點監管品種和重點監控企業,并上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不定期的組織對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進行監督抽查。

第七條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和所轄的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局)負責本轄區內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管工作和轄區內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質量信用管理工作;制訂轄區內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年度日常監管工作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參與對轄區內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質量信用等級的評定工作。

第八條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日常監管工作負有監督、指導、培訓的職責。

第三章檔案管理

第九條市(縣)局對轄區內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按一企一檔的要求建立健全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日常監管檔案和質量信用管理檔案。日常監管檔案應作為企業質量信用評價的依據。

日常監管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基本概況:企業名稱、生產企業許可證、醫療器械注冊證、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注冊地址、生產地址(生產企業含委托生產地址和跨省設立生產場地)、生產范圍、通訊方式、工商注冊類型、注冊資金、生產的具體品種;

(二)變更事項:企業資質和產品資質許可事項及登記事項變更情況記錄;

(三)質量體系考核或認證及跟蹤檢查記錄;

(四)產品質量監督檢/抽驗記錄及跟蹤檢查記錄;

(五)質量投訴、舉報核查和處理記錄;

(六)重大產品質量事故、不良事件的調查、處理報告;

(七)現場監督檢查記錄及存在問題整改處理記錄;

(八)表彰記錄、處罰記錄、不良行為記錄;

(九)違法廣告記錄;

(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檢查的其他記錄。

質量信用管理檔案內容包括:企業登記注冊信息、日常監管信息、監督檢查反饋信息。

企業登記注冊信息有:企業名稱、注冊地址、生產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生產范圍、生產品種、企業許可證編號、產品注冊證編號、發證有效起止時間、變更、換證信息等;

日常監管信息:日常監管和專項整治工作中的監督檢查記錄和企業違法、違規的不良行為記錄、年度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質量信用等級審核記錄等;

監督檢查反饋信息:對企業實行行政和技術監督的相關信息。如行政處罰通知書、質量抽樣記錄、質量公告、企業整改報告等。

第四章重點范圍

第十條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管應貫徹“突出重點,兼顧一般,優扶守信,嚴查失信”的原則,強化監管責任,明確工作重點,突出監管效能。重點檢查范圍如下:

(一)國家和省重點監控品種的生產企業;

(二)產品質量監督抽驗不合格的生產企業;

(三)有舉報投訴或存在產品質量隱患的生產企業;

(四)未執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生產企業;

(五)上年度信用評價非守信等級的生產企業;

(六)省局、市局認為需要加強監督檢查的企業。

第五章檢查內容

第十一條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按《安徽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日常監督檢查項目表》(附表1)進行。主要對以下幾方面進行檢查:

(一)生產許可證有效性檢查

企業生產的產品是否符合《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和有關《生產實施細則》的要求。

(二)生產條件的符合性檢查

企業的生產條件是否符合《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審批操作規范》附件1《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現場審查標準》的要求。

(三)產品合法性檢查

企業生產的產品是否符合《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等要求。

(四)企業質量體系有效性檢查。

企業是否符合《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質量體系考核辦法》或《體外診斷試劑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考核評定標準(試行)》及相關生產實施細則的要求。

第六章分類監管

第十二條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管應以質量信用管理為基礎,按照守信、警示、失信、嚴重失信四個等級施行分類監管。同時,應確保監管工作的覆蓋面。

(一)對評定為質量守信等級的企業,除專項檢查和舉報核查外,實行有因檢查;

(二)對評為質量警示等級企業,實行飛行檢查;

(三)對評為質量失信企業,實行質量跟蹤檢查;

(四)對評為嚴重失信企業,實行不定期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和質量體系檢查,并列入省局重點監管企業名單;

(五)對尚未評定質量信用等級的企業,結合本地實際,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對新開辦的企業,應加強法規宣傳,幫助企業提高質量管理意識,并建立企業質量信用管理檔案。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監督檢查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查閱或者要求生產企業提供以下有關情況和材料:

(一)《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及其事項變動和審批情況,醫療器械注冊證書和營業執照;

(二)企業組織機構、生產和質量主要管理人員的相關任命及資格證明以及生產、檢驗條件的變動及審批情況;

(三)企業質量管理體系運行與溯源性文件和記錄;

(四)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接受監督檢查及整改落實情況;

(五)企業違法、違規的整改情況;

(六)檢查機關需要審查的其他必要資料。

第十四條從事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和個人不得拒絕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監督檢查,不得隱瞞或編造虛假證明材料,監督檢查人員對企業的技術秘密負保密責任。

第十五條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和了解有關醫療器械法規、規章和規定以及相關的專業管理知識。檢查組應由兩名以上具有執法資格的人員組成,并按行政執法程序進行。監督檢查方式可分為事先告知或事先不告知。

第十六條實施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的生產活動,嚴格遵守廉政紀律,履行檢查職責,公正文明執法,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七條監督檢查結束后,檢查組應根據現場檢查情況進行評定匯總,做出處理意見(需檢驗結果方能做出結論的除外),填寫《安徽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日常監督檢查記錄》(附表2)。檢查記錄應客觀真實記錄企業在醫療器械相關法律法規落實方面存在的問題。檢查記錄須檢查組全體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質量負責人簽字,并附相關資料。

現場檢查中發現有違法、違規等行為,應依法處理,制止行為繼續發生。及時填寫《安徽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不良行為記錄表》(附表3),并做好跟蹤檢查。

被檢查單位對檢查結論若有異議,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對合理的意見,檢查組應予以采納。

第十八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人員實行崗位責任追究制度,對在檢查中未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追究其主管人員和其他相關責任人的過錯責任;對在檢查中、、的,應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八章相關要求

第十九條市局應根據省局每年制定下發的《年度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日常監管工作指導意見》,結合本轄區的實際,制定本轄區年度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日常監管工作實施方案,并及時上報省局備案。實施方案中要明確重點檢查范圍和檢查要點,認真組織實施。對普遍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應認真加以研究,有針對性的提出整改措施和解決辦法。

第二十條市局要按照國家局《醫療器械生產日常監督管理規定》的要求,做好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日常監督檢查情況的分析匯總工作?!夺t療器械生產企業日常監督檢查匯總表》(附表4)、《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日常監督檢查情況報告》(附表5)分別于每年6月5日和12月5日前上報省局醫療器械處。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日常監督檢查情況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日常監督的基本情況、主要措施及經驗;

(二)檢查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措施;

(三)填報生產企業相關數據。

第二十一條市(縣)局應建立和完善生產企業日常監督檔案、生產企業質量信用檔案的同時,要做好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質量信用等級的審核和評定工作,質量信用等級的評定要客觀、公平、公正,確保信用等級評定質量。《安徽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質量信用情況匯總表》(附表6)、《年度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質量信用等級審核表》(附表7)及相關記錄于每年12月底前上報省局醫療器械處。

第九章附則

企業名稱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范文5

(一)、行政許可的概念

《行政許可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二)、行政許可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法律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是在特定對象符合相關法律條件的情況下,對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所設定的禁止內容的解除,允許其從事某項特殊的活動,使其享有特定權利和資格。例如:為了保證公共安全、維護交通秩序,國家通過考試等方式給符合一定技術的人發給駕駛證,賦予其駕駛汽車的權利。

2、行政許可是一種應申請的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許可相對人以從事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為的行為,作為行政許可相對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獲得對此種禁止的解除,就必須具備相應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的特定條件,并向行政機關作出相應的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的形式就是許可申請書,如《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公司注冊登記申請書》。申請人通過申請書向行政機關提出自己的許可請求,并說明自己所具備的相應法定條件。行政機關通過審查申請人的請求,并確定其具備了相應的條件后,才能授予許可。

3、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賦予行政相對人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賦予政行相對人的這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通常只在一定的期限內有效。此種行政行為必須具備某種特定的形式要件,這種特定的形式要件就是許可證、執照,具體名稱包括準運證、通行證、批準書、資質證書等等。

4、行政許可的事項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不得超出法定界限。許可是建立在普通禁止基礎上的解禁行為。如行政機關發放營業執照,是允許相對人從事某種經營活動,但同時也是禁止其他人隨意從事經營活動,其他人非經行政機關允許,如從事相應經營活動即屬無照經營的違法行為,將依法受到行政處罰。

(三)行政許可程序

許可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步驟、方式、順序和時限。它是影響行政效率和申請人的一個重要因素;也直接影響相對人權益的得失。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申請的批準或不批準,關系到相對人能否取得某種權利或資格,能否從事某種活動。從程序上對行政許可進行規范,是保證行政許可公正、合理的前提條件?,F《行政許可法》的出臺實施,對行政許可程序做了程序規定,行政許可程序,大致包括以下幾個步驟:1、申請與受理;2、審查與決定(頒發或拒絕頒發許可證),及期限的規定;3、行政許可的變更與延續。

1、申請與受理。

申請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前提條件。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申請人)要取得某項行政許可,首先要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載明申請人的姓名或組織名稱、住址或組織地址、申請許可的內容、理由及相關條件等。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許可,除提交申請書以外,法律、法規通常還規定應同時提交有關文件材料,如申請從事食品服務的營業執照,必須同時提交衛生許可證和個人身體健康證。在申請某些附條件許可,即取得某一許可必須以擁有另一許可證為前提時,除提交上述有關文件、材料外,還必須提交作為取得相應許可前提的許可證(前置審批)。如動植物及產品入境時,在向海關申請前必須獲得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許可,否則海關對此申請不予接受。

行政許可申請的表現方式一般以書面材料提出,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視其具體情況,分別作出處理。(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其他行政機關申請;(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5)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書面憑證,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2、審查與決定(頒發或拒絕頒發許可證),及期限的規定。

行政許可機關收到申請后,依照法定標準及程序對申請人及申請事項進行全面審查。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資格。申請人必須有行為能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行政責任。(2)申請書及附錄材料。行政許可機關確定申請人符合資格后還須對申請書的形式加以審查,如果認為申請書不規范,有權要求申請人補正或重新申報。(3)申請事項。行政許可機關應確定申請事項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有明確法律依據、是否具備法定條件等。(4)有關資格的許可還須審查申請人是否通過規定的考試、考核。(5)行政許可機關在書面審查申請合格的基礎上,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一步進行調查核實(實地考察)。

行政許可機關通過以上的步驟對申請審查之后,一般作出兩種決定。

一是決定準予行政許可。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許可證件:(1)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2)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3)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行政許可機關認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及時頒發許可證、營業執照。許可證、營業執照應載明:許可證名稱、許可事項(許可的范圍)、被許可人姓名、住址、許可有效期限、許可證編號(注冊號)、許可日期等。

二是決定不予行政許可。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如果行政許可機關在受理申請后的法定期限內未作出任何表示的,可視為不予批準或拒絕頒發許可證照(行政不作為)。

《行政許可法》同時規定行政許可機關應在法定的期限內(二十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特殊情況,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3、行政許可的變更與延續。

取得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變化要求變更許可內容,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行政許可機關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行政許可不適當的,亦可主動變更,這種變更實質上是對原許可證的修改,一般需要許可機關審查后重新核發許可證。如果許可所依據的法律對許可的范圍、條件或期限進行了修改或變更,許可機關應及時修改或更換許可證。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四)特殊規定

1、《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2、《行政許可法》還規定: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機關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具體程序,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政機關按照招標、拍賣程序確定中標人、買受人后,應當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依法向中標人、買受人頒發行政許可證件。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規定,不采用招標、拍賣方式,或者違反招標、拍賣程序,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的,申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賦予公民特定資格,依法應當舉行國家考試的,行政機關根據考試成績和其他法定條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賦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定的資格、資質的,行政機關根據申請人的專業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經營業績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公民特定資格的考試依法由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實施,公開舉行。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應當事先公布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以及考試大綱。

4、《行政許可法》規定: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行政許可,應當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依法進行檢驗、檢測、檢疫,行政機關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的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檢測、檢疫。不需要對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作進一步技術分析即可認定設備、設施、產品、物品是否符合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機關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不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

5、《行政許可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均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先后順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五)行政許可的撤銷

《行政許可法》規定: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以下行政許可:(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6)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二、法律賦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適用行政許可的范圍。

從現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來看,適用行政許可的范圍主要涉及以下內容:1、市場主體申請準入,申請退出的行政許可;2、申請廣告經營的行政許可;3、其他方面申請的行政許可。

(一)市場主體申請準入,申請退出的行政許可。

這主要包括。1、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的行政許可;2、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3、分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4、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開業、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5、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6、合伙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7、個人獨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8、個體工商戶開業、變更、歇業登記的行政許可;9、企業年度檢驗的行政許可。

1、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條: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方可使用,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第十八條: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企業提交的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預先單獨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后,核發《企業名稱登記證書》?!镀髽I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三條:企業應當依法選擇自己的名稱,并申請登記注冊。企業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稱權。

可以提起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的申請人是:第

一、內資企業(1)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投資資格的公司、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2)內資非公司企業:具有投資資格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登記的企業)。(3)私營企業(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具有投資資格的自然人。第

二、外資企業:外方為公司、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中方為公司、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第

三、個體工商戶:具有投資資格的自然人或家庭。《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十條:在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的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開辦的經營單位的名稱和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登記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2、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已作了明確的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核準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公司變更登記事項主要涉及公司名稱的變更、公司住所的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公司注冊資本的變更、公司經營范圍的變更、公司類型的變更、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變更。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豆镜怯浌芾項l例》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織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2)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3)股東會決議解散;(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5)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3、分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分公司設立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縣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核準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

分公司變更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分公司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豆镜怯浌芾項l例》第四十四條:公司撤銷分公司的,應當自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后,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4、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開業、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開業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審核,準予登記注冊的,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第三十五條: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由該企業法人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镀髽I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條:登記主管機關根據申請單位的申請和所具備的條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規范化要求,核準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企業必須按照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

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變更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企業法人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金、經營期限,以及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企業法人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注銷登記報告、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后,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收繳公章。

5、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外資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以上十個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相關的條款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作了具體的規定。

6、合伙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合伙企業設立的行政許可,《合伙企業法》第十六條: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登記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應當給予書面答復,說明理由?!逗匣锲髽I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合伙企業經企業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合伙企業應當在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內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變更的行政許可,《合伙企業法》第五十六條:合伙企業登記事項因退伙、入伙、合伙協議修改等發生變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記的,應當于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合伙企業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合伙企業因(1)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合伙企業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7、個人獨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的行政許可,《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個人獨資企業經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內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的行政許可,《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企業住所、經營范圍及方式,個人獨資企業變更投資人姓名和居所、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應當在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換發營業執照或者發給變更登記通知書;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個人獨資企業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個人獨資企業因:(1)投資人決定解散;(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個人獨資企業申請注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核準通知書;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8、個體工商戶開業、變更、歇業登記的行政許可。

個體工商戶開業的行政許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七條: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個人或者家庭,應當持所在地戶籍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個體工商戶變更的行政許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九條:個體工商戶改變字號名稱、經營者住所、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營場所等項內容,以及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改變家庭經營者姓名時,應當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

個體工商戶歇業登記的行政許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一條;個體工商戶歇業時,應當辦理歇業手續,繳銷營業執照。自行停業超過六個月的,由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營業執照。

9、企業年度檢驗的行政許可,《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十六條:登記主管機關對通過年檢的企業,簽署通過年檢的意見。在其營業執照上加貼帶有A、B標記的年檢標識和加蓋年檢戳記后,企業取得繼續經營的資格。

(二)、申請廣告經營的行政許可。

《廣告法》第二十六條:從事廣告經營的,應當具有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制作設備,并依法辦理公司或者廣告經營登記(申請廣告經營許可),方可從事廣告活動。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的廣告業務,應當由其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辦理,并依法辦理兼營廣告的登記。

從《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及相關行政規章的規定,申請廣告經營的行政許可涉及以下幾個方面,1、店堂廣告的行政許可;2、房地產廣告發的行政許可;3、廣告顯示屏的行政許可;4、戶外廣告的行政許可;5、化妝品廣告的行政許可;6、酒類廣告的行政許可;7、臨時性廣告的行政許可;8、食品廣告的行政許可、9、印刷品廣告的行政許可、10、醫療廣告的行政許可、11、煙草廣告的行政許可。

1、店堂廣告的行政許可,《店堂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為推銷商品、服務,在店堂建筑物控制地帶自行設立的店堂牌匾廣告(僅以企業登記核準名稱為內容的標牌、匾額除外),應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同時提交下列證明文件:(1)營業執照或者其他關于法定主體資格的證明文件;(2)含有廣告地點、形式的申請報告;(3)廣告樣件;(4)廣告管理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齊備后予以受理,并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對批準設立的店堂牌匾廣告核發《店堂牌匾廣告登記證》。

2、房地產廣告的行政許可,《房地產廣告暫行規定》規定:房地產廣告的,必須具備(1)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營業執照或者其它主體資格證明;(2)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3)土地主管部門頒發的項目土地使用權證明;(4)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5)房地產項目預售、出售廣告,應當具有地方政府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預售、銷售許可證證明;出租、項目轉讓廣告,應當具有相應的產權證明;(6)中介機構所的房地產項目廣告,應當提供業主委托證明;(7)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規定的其它證明(房地產廣告的行政許可),方可廣告。

3、廣告顯示屏的行政許可,《廣告顯示屏管理辦法》第三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任何單位不得設置廣告顯示屏。

4、戶外廣告的行政許可,《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戶外廣告。

5、化妝品廣告的行政許可,《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第二條:凡利用各種媒介或者形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化妝品廣告,均屬本辦法管理范圍(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化妝品廣告)。

6、酒類廣告的行政許可,《酒類廣告管理辦法》第三條:酒類廣告,應當遵守《廣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酒類廣告)。

7、臨時性廣告的行政許可,《臨時性廣告經營管理辦法》第三條:下列活動涉及臨時性廣告經營的,主辦單位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1)體育比賽、體育表演活動;(2)文藝演出、文藝表演活動;(3)影視片制作活動;(4)展覽會、博覽會、交易會等活動;(5)評比、評選、推薦活動;(6)紀念慶典活動;(7)廣告管理法規規定應當經過批準的其他活動。

8、食品廣告的行政許可,《食品廣告暫行規定》第一條:食品廣告,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國家有關廣告監督管理和食品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

9、印刷品廣告的行政許可,《印刷品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印刷品廣告。

10、醫療廣告的行政許可,《醫療廣告管理辦法》規定: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醫療廣告。

11、煙草廣告的行政許可(國家限制性廣告),《煙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煙草廣告。第五條:在國家禁止范圍以外的媒介或者場所煙草廣告,必須經省級以上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或者其授權的省轄市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批準。煙草經營者或者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業、服務業的銷售點和居民住所發送廣告品,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批準。

(三)、其他方面申請的行政許可。

主要有以下幾點:1、經紀資格認定的行政許可;2、申請開辦商品展銷會的行政許可;3、開辦商品交易市場的行政許可。

1、經紀資格認定的行政許可,《經紀人管理辦法》第五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對經紀人進行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1)經紀資格的認定;(2)經紀人的登記注冊;(3)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經紀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保護合法經營,查處違法經營;(4)指導經紀人自律組織的工作;(5)國家賦予的其它職責。第六條: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考核批準,取得經紀資格證書后,方可申請從事經紀活動:(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具有從事經紀活動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3)有固定的住所;(4)掌握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5)申請經紀資格之前連續三年以上沒有犯罪和經濟違法行為。

2、申請開辦商品展銷會的行政許可,《商品展銷會管理辦法》第五條:舉辦商品展銷會,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商品展銷會登記證》后,方可進行。未經登記,不得舉辦商品展銷會。

企業名稱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范文6

    企業營業執照年檢制度在全國實施已有二十一年,其在計劃經濟管理體制和計劃經濟管理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轉變歷史過程中的積極作用勿容置疑,但是,在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已經確立,已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全球經濟已邁向一體化,法治日益彰顯重要,社會公眾日益關注政府行政管理資源合理使用的今天,企業營業執照年檢法律制度的錯位與滯后問題已經浮現,不容忽視,值得人們關注和探討。

    筆者試圖從企業的成立與終止、年檢法律制度的產生與發展過程,及其法律規范與政府公共事務管理目標相關性的角度,探究企業營業執照年檢法律制度的錯位與滯后之處,為企業年檢制度的改革拋磚引玉、投石問路。

    一、 企業營業執照年檢法律制度的形成與架構。

    企業營業執照年檢制度從1982年12月12日國家工商局根據國務院的《企業管理規定》,下文在全國實行企業年檢制度開始,到1988年6月3日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后國家工商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實施細則》、1994年國務院《公司登記管理條例》,1996年12月13日國家工商局《企業年度檢驗辦法》、1997年11月19日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01年1月13日國家工商局《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等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相關部門的規范性文件,形成并構成我國企業年檢的法律制度。

    我國企業年檢法律制度的淵源是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年檢是企業登記注冊管理制度的一個組成部份。

    二、企業年檢法律制度的管理模式與基本內容。

    我國企業登記注冊管理制度可以說是較為龐大繁復的,實體法與程序法相互交織,新法與舊法、上位法與下位法之間許多事關重要的事權存在沖突,企業登記管理模式既有依組織形式分類管理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又有依所有制形式分類管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而企業年檢的重要制度《企業年度檢驗辦法》,把上述企業登記管理的二種不同模式以較低位階的規章形式揉合為年檢的混合管理模式。

    年檢規章的混合管理模式與行政法規二種分類管理模式的不同,必然導致行政法規與規章的沖突,及實務中的不和諧,年檢法律制度先天存在令人惋惜的缺陷。

    目前企業主流由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三資”企業、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構成,筆者試圖根據企業年檢的管理目標,將年檢的法律制度的內容作出扼要簡單的分類陳述。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將年檢制度的管理目標定位于行政管理秩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十條規定,企業法人登記實行年度檢驗制度。企業法人應當按照登記主管機關規定的時間提交年檢報告書、資金平衡表或資產負債表,登記機關對企業法人登記的主要事項進行審查。不按規定提交年檢報告書,辦理年檢的,登記機關可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三條第(十)項規定,企業不按規定報送年檢報告書、辦理年檢的,處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于1萬元以下罰款,并限期辦理年檢,拒不辦理的,吊銷營業執照。

    上述規定,表明登記機關年檢的目的,僅限于維持企業登記注冊的行政管理秩序。

    2、《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和《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將年檢制度的管理目標定位于確認公司、合伙和個人獨資企業繼續經營的法律資格。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六十八條規定,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公司登記機關對公司進行年檢,公司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年檢,并提交年檢報告書、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營業執照副本。公同登記機關應當根據其提交的年檢材料,對公同登記事項進行審查,以確認其繼續經營的資格。公司不按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公同登記機關處于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檢驗,逾期仍不接受年檢的,吊銷營業執照。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于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和《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亦有類似的規定。

    登記機關通過年檢來確認企業繼續經營的資格,意味著公司、合伙和個人獨資企業法律主體的經營權利能力是按年度擁有的,而不是始于核準登記注冊、持有營業執照,終于解散與注銷,公司、合伙和獨資企業沒有或沒通過年檢,其經營權利能力將喪失,其經營的法律主體資格將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其經營活動將面臨違法,其與相對人的合同關系將沒有法律約束力等等。

    3、《企業年度檢驗辦法》將年檢制度定位于行政秩序及企業繼續經營法律資格的雙元管理目標。

    《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一條宣示,該辦法是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制定的,第三條規定,企業年檢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按年度對企業過行檢查,確認企業繼續經營資格的法定制度。辦法的雙元管理目標顯而易見;

    《企業年度檢驗辦法》在將年檢對登記事項的審查內涵“轉換”為對企業的檢查的同時,還在若干的條款和內容中將年檢的審查登記事項的權力擴充至非登記注冊事務,并將被年檢企業歸類劃分為A級和B級企業,對劃分為B級的企業限制其增設分支機構和經營范圍的民事權利,明文規定企業未參加年檢不得繼續從事經營活動,或設置若干開放式的監督權利條款,等等,以圖達通過年檢對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全面的監督管理。

    三、企業年檢法律制度的錯位表現

    從上述對有關年檢法律制度的闡述中,可以清晰地知道,現行年檢法律制度在本質上是對企業經營活動的檢查和對企業繼續經營法律主體資格的確認。在實務工作中,由于《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企業年度檢驗辦法》適用頻率高和綜合性強,在探究年檢制度錯位之處時,筆者以其為主要研究對象。

    1、將年檢法律制度定位于確認企業繼續經營的主體資格,有悖于公司、企業的實體法律規定和基本的法理原則;有違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經營活動的客觀需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第九十五條、第一百九十條和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和“三資企業法”的相關規定,登記機關核準設立登記發給營業執照之日,公司、企業成立,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公同、企業終止。

    上述有關公司、企業成立和終止的法律規定表明,公司、企業的法律主體資格,亦即企業的經營權利能力,始于核準設立登記發給營業執照之日,終于核準注銷登記之時。公司、企業在成立領取營業執照后,登記注銷前,其經營資格受法律保護。

    行政法規、規章規定通過年檢方式,對企業繼續經營資格的確認,有悖程序法確保實體法施行、下位法遵守上位法的基本法律原則,有違《立法法》的有關規定,其錯位之處不言而喻。

    此外,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經濟活動的交易雙方均希望交易主體的穩定和透明,以確保交易的穩定、安全、有序、效率,以實現成本與效益原則?,F行年檢確認企業繼續經營資格的法律定位,將全社會企業的經營主體資格、經營的權利能力處于公共權力經常干預的境地,對全社會企業經營主體的穩定性造成損害和破壞,有違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

    2、將年檢對企業的有關登記事項的審查,擴大定位于對企業經營活動的檢查,沒有充分的法律依據,違反依法行政的原則,浪費行政管理資源,損害了企業營商的法律環境,增大了企業、公民創業和就業的經濟成本,對社會經濟活動的發展弊大于利。

    依據行政法規的規定,登記機關在年檢時,根據企業提交的年檢報告等年檢材料,對與登記事項有關的情況進行審查。企業的登記事項,依據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三資企業”的不同形式,行政法規對此有不同的要求,主要涉及企業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股東或投資人、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等登記事項。

    但是,《企業年度檢驗辦法》明確規定年檢是對企業的檢查,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作為年檢內容之一,要求公司(三資企業除外)提交年度審計報告,劃分A級與B級企業,限制B級企業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等。

    年檢制度的行政權利擴張,意味著行政管理成本和企業管理成本的提高,由于依法無據,亦意味著行政管理的資源浪費,同時亦將大大提高了企業的營商成本。據初步統計,近年來,我市每年約有1萬家未年檢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或待吊銷),而吊銷企業的數量與新開辦企業的數量在致維持在一定的相關度,按人們開辦一家企業的成本(含人工)約需2000元至5000元左右的粗略估算,每年吊銷1萬家企業就有大約2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社會經濟損失,累年計算,則其社會經濟損失可觀。

    現行的企業年檢法律制度,其模糊不清及缺乏科學定位的行政管理目標和高昂的行政管理成本,已不能較好地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需要,學習先進國家的行政管理經驗,結合國情實際情況,改革滯后的企業年檢法律制度應該提到決策機關、立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的議事日程上。在政府職能轉變、政府服務于社會的客觀要求下,年檢法律制度的改革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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