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處理的途徑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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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處理的途徑

醫療事故處理的途徑范文1

第二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醫療事故報告制度。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報告制度。

第三條醫療機構發生或發現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后,應于1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醫療機構名稱;

(二)當事醫務人員的姓名、性別、科室、專業、職務和/或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就診或入院時間、簡要診療經過、目前狀況;

(四)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發生的時間、經過;

(五)采取的醫療救治措施;

(六)患方的要求;

(七)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四條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導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現人身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逐級報告至衛生部;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療機構發生上述情形的,還應當同時逐級報告至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醫療機構名稱;

(二)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就診或入院時間、簡要診療經過、目前狀況;

(三)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發生的時間、經過。

第五條醫療事故爭議未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雙方當事人簽定的協議書,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

(二)協議執行計劃或執行情況;

(三)醫療機構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處理情況;

(四)醫療機構整改措施;

(五)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建議;

(六)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醫療事故爭議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確定為醫療事故,雙方當事人協商或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協商(調解)解決后7日內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二)雙方當事人簽定的協議書或行政調解書,載明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

(三)雙方當事人簽定的或行政調解達成的協議執行計劃或執行情況;

(四)醫療機構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處理情況;

(五)醫療機構整改措施;

(六)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建議;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醫療事故爭議經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或判決書;

(二)人民法院調解書或判決書執行計劃或者執行情況;

(三)醫療機構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處理情況;

(四)醫療機構整改措施;

(五)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建議;

(六)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上一年度本轄區內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情況匯總,于3月31日前上報至衛生部(見附表);其中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事故,也按附表要求匯總后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上報的內容包括:

(一)按醫療事故等級統計的醫療事故數量;

(二)按醫療事故等級和解決途徑(雙方當事人協商、行政調解和民事訴訟)統計的醫療事故數量;

(三)按醫療事故等級和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統計的醫療事故數量;

(四)按醫療事故等級和首次鑒定、再次鑒定、中華醫學會組織鑒定統計的醫療事故數量;

(五)按醫療事故等級和醫療機構類別統計的醫療事故數量;

(六)按醫療事故等級統計的醫療事故賠償總金額,個案最高賠償金額、最低賠償金額;

(七)按醫療事故等級和行政處理方式統計的對醫療機構的行政處理情況;

(八)按醫療事故等級和行政處理方式統計的對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情況;

(九)衛生部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衛生行政部門違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本規定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處理,并予以通報。

第十條醫療機構違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本規定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并予以通報。

第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確定本轄區醫療事故的報告內容、程序和時間。

醫療事故處理的途徑范文2

蔡 勤

章正林

喬春福

醫療事故處理的途徑范文3

關鍵詞: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醫療事故;醫療活動 一、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概念、特征

“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是指在實施規范接種過程中或者實施規范接種后造成接種者機體組織器官、功能損害,相關各方均無過錯的藥品不良反應。①

根據該定義可以分析“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有以下重要特征:

(1)合法接種者,應有實施接種的資質,且對受種者接種過程符合國家要求預防接種工作操作規范,對于未有接種資質的醫療機構以及違反國家要求的預防接種工作操作規范要求的接種者,不構成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可能涉嫌構成醫療事故;

(2)接種疫苗產品經國家相關檢驗機構檢測質量合格,疫苗生產企業有法律規定的生產資質,且產品的說明書對使用的不良反應進行詳細陳述。不具備疫苗生產資質的企業生產疫苗,或者有資質的疫苗生產企業的疫苗產品未經國家相關機構檢測,可能涉嫌產品侵權責任或者其他法律責任;

(3)接種者對受種者實施疫苗接種后,造成受種者身體組織的器官、功能損害,而一般的不良反應不能導致受種者身體組織的器官、功能損害,具有可恢復性,不屬于預防接種異常反應;

(4)涉及的各方主體在主觀上和行為上均無過錯,不屬于醫療事故中的過錯。

(5)異常反應不可預見性,異常反應的來源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生產企業按照當時的醫學知識進行研發和制造,使疫苗隱藏了不為人知的缺陷;二是少數受種者屬于特殊特異體質,對于特定藥劑表現出與常人不同的反應。如果可為人類所預見的反應,則不屬于異常反應。②

二、醫療事故概念、特征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③

其特征如下:

第一,醫療事故責任主體的限制。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是醫療事故責任主體。該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必須經過法律授權的國家行政機關考核批準。

第二,醫療事故主體行為的限制。條例將醫療事故行為限定在“醫療活動”,且該行為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若患者在醫療機構掛號排隊與他人發生糾紛,其中一名患者心臟病發作導致無效死亡,顯然這與醫療活動無關。

第三,醫療事故主體在醫療活動中存在過失。實踐中,應將醫療事故與醫療過錯中的不可抗力予以區分,若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具有主觀上過錯,即使對患者造成了損害,也不應承擔醫療事故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嚴重后果,若患者未有人身損害,即使醫務人員存在醫療過錯行為,不屬于醫療事故。

第五,不良后果與過失行為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醫療過程中,必須查明不良行為與醫療行為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過失行為未必引起不良后果的發生,有可能不是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一種原因引起,可能是多因一果和一因多果。④

三、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與醫療事故的比較

1、預防接種的醫療行為可轉化為醫療事故,而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無法轉化為醫療事故

因接種單位違反預防接種工作規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接種方案給受種者造成損害的,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⑤在預防接種實踐中,接種者的工作人員未履行接種前知情同意和告知義務,未按照疫苗接種操作工作規范進行接種,比如說接種者用錯疫苗、接種對象選擇不當、接種部位錯位、重復接種相同疫苗,以及有吸附劑的疫苗未充分搖勻引起的接種事故等。⑥接種者對受種者實施接種行為實質上屬于醫療行為,由于接種者的醫療過錯行為造成了受種者人身損害的嚴重后果,應當承擔醫療事故的法律責任。

然而,接種者在對受種者實施疫苗接種過程中,其不存在過失行為,未違反預防接種工作規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和接種方案的規定,接種者的接種行為與受種者人身損害后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此,預防接種異常反應不構成醫療事故。

2、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與醫療事故的不同點

第一,涉及的法律主體不同,前者包括政府、接種者、受種者、疫苗生產企業,后者主要包括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患者。

第二,涉及法律關系不同,前者涉及私權-公權法律關系⑦,而后者僅僅涉及私權法律關系。

第三、適用鑒定的法律依據以及鑒定的具體要求不同,前者適用衛生部頒布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辦法》,后者適用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兩者鑒定主要有:專家庫組建與設置、委托鑒定的途徑、啟動前置程序、不予受理情形、專家組法定人數、鑒定主要內容等。

第四,關于補償或賠償范圍不同。前者一旦認定為異常反應由政府補償,且補償由各省級政府制定相應的補償辦法;后者由醫療機構賠償,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標準予以賠償。

四、結論

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與醫療事故系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之間似乎沒有必然的聯系,但是預防接種過程中,接種行為實質上屬于醫療行為,一旦違反違反預防接種工作規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接種方案給受種者造成損害的,這種特殊的醫療行為轉化為醫療事故,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兩者在主體、法律關系、鑒定的法律依據和方式、賠償或補償范圍等方面不同。(作者單位: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

注解

①《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四十條,本文所述均為一類疫苗。

②焦艷玲,“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法律救濟制度探析”,《中國醫學倫理學》, 2005年12月第18卷第6期總第104期,頁93-95。

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

④喬世明,《醫療糾紛與法律責任》,人民軍醫出版社1999年第1版,頁20-21

⑤《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 》第四十七條

醫療事故處理的途徑范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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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處理的途徑范文5

——附33例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分析

【摘要】20__年《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頒布實施以來,越來越多的人民法院在處理醫療糾

紛案件采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適用《條例》進行判決。但在審判過程中,存在鑒定“二元化”,適用不同的法律進行醫

療損害賠償判決,賠償標準采用不一,高額賠償依然存在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損害了我國法制的嚴肅性和統

一性、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及患者最終權利的保護。本文通過隨機收集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法院判決書,分析研究

我國醫療糾紛案件的處理面臨的問題及亟待解決的難題,以促進“公正、公平”處理醫療糾紛案件。健全我國醫療損

害賠償制度,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促進醫學科學健康發展。

【關鍵詞】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法院判決;醫療損害賠償

【中圖分類號】d919.4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 1007—9297(20__)04—248—d4

、資料來源及基本情況

1.研究資料來源于經省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

定案例中隨機反饋的33份法院判決書。

2.基本情況:

(1)33份判決書中,基層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3份,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10份。

(2)醫患雙方勝訴情況:33份判判決決書中,患

方勝訴,法院判賠的26例,占78.8%,患方敗訴的7

例,占21.2%(見表1)。

表1 33仞醫療糾紛案件的裁判情況

注:33份法院判決書中有8例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為“不屬于

醫療事故”的案件,患方仍獲得了賠償。

表2 33仞醫療糾紛鑒定結論采信情況

注:①完全采信:完全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進行判決。②部分

采信:采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部分內容。③不采信:完全不采信醫

療事故技術鑒定。

(3)鑒定結論采信情況見表2。

(4)判決適用法律情況:在33份案件中,其中5

份完全依照《條例》進行判決,l6份不完全依照《條

例》判決,l2份完全不依照《條例》判決見表3。

表3 33仞醫療糾紛法院裁判中法律適用情況

二、分析

1.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大多由法院采信。

33份法院判決書中,其中對鑒定結論完全采信

的26份,不采信率只有12.1%。說明醫學會自20__

年《條例》頒布實施后,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及時、

便民”的原則,規范、認真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為

科學、客觀、公正處理醫療糾紛,維護醫患雙方的合

法權益,促進醫學科學健康發展。做出了積極的貢

獻。得到了社會和和有關部門的認可。

2.醫療糾紛案件在司法訴訟中。醫療事故技術

鑒定和司法鑒定并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被采信

的情況依然存在。

33份法院判決書中。有9例既進行了醫療事故

技術鑒定又進行了司法鑒定,占27.3%:

法院委托不采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情形是多

種的,有患方改變訴由方面的原因。也有非患方因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4卷(第4期)

素。

(1)先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為“不屬于醫

療事故”后,法院啟動司法鑒定。例1:某患兒出生后

3天.患嚴重敗血癥,后又發生腦栓塞,最終造成腦

癱。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認為“不屬于醫療事故”,后

委托司法鑒定。結論認為“醫療過錯與患者目前后果

有一定因果關系,承擔次要責任”。法院最終采納了

司法鑒定。

(2)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但患方

提出訴由不是“醫療事故”后,進行司法鑒定。例2:

某患者,異位妊娠,失血性貧血,醫院給于甲氨喋呤

注射化療,患者發生腎功能不全,混合性貧血,經醫

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為四級醫療事故,醫方承擔次

要責任。因患方對鑒定結論的醫方責任程度不服,提

出本案訴由是醫療過錯,而不是醫療事故。因此,法

院委托進行了司法鑒定,司法鑒定認為醫療過錯與

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為主要原因,參與度為

75%,法院采信司法鑒定結論,并進行了判決。

(3)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為不屬于醫療事故后,

法院直接否認了鑒定結論,采信患方提供的證據。例

3:某患者在醫療機構輸血染上丙肝,經省、市兩級醫

療事故技術鑒定均認為,患者輸血時國家未有相關

規定須檢測丙肝內容,醫方在為患者輸血未作相關

檢測不存在過錯,但法院認為鑒定結論有失公正,故

不予采信。

3.同一起醫療糾紛案件。存在法院判決適用法

律不同,對患者的賠償標準就不一樣,不屬于醫療事

故的仍然得到賠償

(1)法院在判決過程中,把醫療糾紛賠償分為

“醫療事故”賠償與“醫療過錯”賠償,患者訴訟的事

由不同,適用法律就不同。如例2患者對醫療事故技

術鑒定結論中醫方所負的責任程度不服。即改變訴

訟事由,提出對醫方的醫療過錯進行賠償,法院予以

采納,按照《職工非因工傷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鑒定

標準(試行)》等進行了判賠。

(2)33份判決書中,法院除適用《條例》有關賠

償內容以外,還適用了《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

釋》(以下簡稱《解釋》)、以及其他有關法規等。

(3)醫療糾紛案件在司法判決中,存在鑒定成屬

于醫療事故的,按照《條例》的計算方法,患者獲得的

賠償少,適用《民法通則》和《解釋》的,賠償金額高。

隨機收集的判決書中僅有5例完全按照《條例》

進行判決,占總數的15.1%。有8例經鑒定不屬于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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療事故,反而得到了賠償,占總數的24.2%。例2中醫

方雖不構成醫療事故,但患者仍得到27萬多的賠償。

三、討論

1.近年來,醫患糾紛已成為社會的熱點、難點問

題。如何公正處理醫患糾紛,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

關系到醫學科學健康發展和社會的穩定、進步。《條

例》作為一部專門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行政法規,在

醫療事故概念界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程序和內容,

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賠償的標準,患者權利的保

護。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等方面的規定。具有很強的

嚴謹性和公正性,具有明顯的進步意義。因此,20__

年最高人民法院也頒布了《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

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

知》),從而確立了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中,

適用《條例》的司法原則。從隨機收集的33份法院判

決書中看,有26例完全采信了醫學會的醫療事故技

術鑒定結論,占總數的78.8%。有21例適用了《條

例》有關條款進行判決,占63.7%。但認真分析有關

內容,我們發現。在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訴訟

中,鑒定的“二元化”,醫療損害賠償標準不一。法律

適用之間沖突和混亂。高額賠償存在仍是不容忽視

的突出問題。

2.理論界對醫患法律關系性質的不同認知,是

造成醫療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不同及賠償標準不一

的理論基礎。

醫患法律關系性質目前我國有諸多學說,有人

認為醫療糾紛處理應當適用行政法律、法規:另外有

人認為,醫療糾紛處理應按民事法律法規來處理;還

有人認為醫患關系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關系,醫療糾

紛處理應當有獨特的處理原則。[11醫患法律關系的

性質不同,適用的法律內容也就不同。法律界大多認

為醫患關系應屬于民事法律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

的橫向的民事法律關系或司法關系。嘲患者出現醫

療損害后。應當追究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醫療損

害責任。醫療損害除了直接表現??對患者健康權

及身體權的侵害,還可表現為對患者隱私權、名譽權

的侵害。同時,因患者的傷亡、人格權的侵害,還會給

患者或近親屬帶來財產上和精神上的損害?!?】因此,

面臨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因醫療行為不當而對患者

的侵權行為,無論給患者造成身體上組織器官的損

害還是精神上損害或利益上損失,都應進行醫療損

害責任賠償。雖然《條例》第49條規定不屬于醫療事

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但這一規定受到法

律界的質疑。[41例4:某患者,宮內孕36周、雙胎、急

· 250 ·

性脂肪肝入住某醫院,給于常規檢查后在連硬外麻

醉下行子宮下段剖宮產術,術前與患方談話內容不

詳,雙方沒有簽訂正式的“剖宮產”手術同意書,沒有

簽手術同意書,術后患者大出血搶救無效死亡。市省

兩級鑒定均認為“不屬于醫療事故”,法院認為原、被

告之間是一種醫療合同關系,被告在原告支付醫療

費用的情況下,負有提供安全醫療服務的責任和義

務,本案雖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認為不屬于醫療事

故,但由于屬于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不適用《條例》有

關規定,應按照《民法通則》、《解釋》規定,判決被告

承擔40%賠償責任,共賠償36 073.6元。

3.《條例》第49條規定的不屬于醫療事故不予

賠償內容及屬于醫療事故進行賠償的計算方法和內

容,與民法的基本原則和《解釋》相沖突或不一致是

造成鑒定“二元化”和賠償標準不一的法律原因。

在醫療事故鑒定中,我們經常發現,雖經醫療事

故技術鑒定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醫療過失行為不

屬于醫療事故,但醫方的醫療過失行為是顯而易見

的,如患者而嚴重疾病而需要特殊的醫療治療時,醫

方未能履行告知義務或未能全面履行告知義務,違

反了衛生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如《執業醫師法》規定的

“醫師應如實向患者或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注意避免

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醫師進行實驗性臨床治療,應

當經醫院批準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屬同意?!鄙厦?/p>

例4所舉的醫方行手術搶救治療時。術前與患方談話

內容不詳,雙方沒有簽訂“剖宮產”手術同意書,也沒

有簽手術同意書,術后出現患者因大出血搶救無效死

亡。醫患糾紛因此發生。市省兩級鑒定之所以認為“不

屬于醫療事故”,是因為醫方雖有沒有簽訂“剖宮產”

手術同意書,也沒有簽手術同意書等過失,但這些過

失不會導致患者出現大出血而死亡,按照醫療事故

的定義鑒定結論為不屬于醫療事故,也符合法學的

因果關系論。按照《條例》第49條規定不屬于醫療事

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筆者認為這個規定

的公平性是值得商榷的。醫方雖不構成醫療事故,但

醫方這種未全面履行告知義務的過失行為是一種剝

奪患者的治療選擇權和心理準備的違法行為,給患

方造成的精神痛楚和物質損失是巨大的,醫方應基

于人道主義的原則給予患方一定經濟賠償。但第49

條否決了患方通過這種渠道獲取救濟途徑,顯然有

失于公平、合理的原則,因此,患方通過其它方式如

司法鑒定改變訴訟事由尋求賠償是必然的了。

此外《條例》關于醫療損害賠償內容如精神損害

撫慰金的計算標準和方法,與民法的標準,具體的說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4卷(第4期)

也就是與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不盡一致,也是造成

醫療糾紛案件賠償標準不一的另一重要原因.有人

以深圳地區醫療機構造成患者死亡為例,分別按《解

釋》和《條例》進行計算賠償金額,前者賠償金為478

117.8元,后者為71 904元,由此可見兩者的賠償標

準相差太遠[51。

4.忽視《條例》醫療事故概念的內涵和醫療事故

技術鑒定的內容,人為劃分所謂“醫療事故鑒定”和

“醫療過錯鑒定”是造成司法訴訟中鑒定“二元化”主

要原因。

《條例》第27條、第31條規定了醫療事故技術

鑒定的內容,即主要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醫療

行為是否存在過失,醫療過失行為是否屬于醫療事

故進行鑒定。判斷醫療行為是否有過失的標準是醫

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是否遵守了衛生行

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

常規。調查和實踐中我們認為,雖然醫療事故技術鑒

定結論認為醫方的醫療過失行為不構成醫療事故,

但醫方過失行為還是鑒定書得到體現的,如例4就

指出醫方未能履行告知義務,屬于醫療過失。但在司

法訴訟階段,由于一些患者和法官認識的偏頗,不能

正確理解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內涵和內容,機械地

認為醫學會組織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只作出“屬于

醫療事故”或“不屬于醫療事故”的結論,對醫療機構

和醫務人員的醫療過失,患者人身損害后果,它們之

間的關系未予以理論,鑒定涉及面窄等等。而司法鑒

定對多因一果的死亡成因進行分析,從而確認了較

為科學的因果關系參與度系數等。筆者認為,這種觀

點是不科學,不公正的。又是欠理性的。醫學本身作

為一門涉及到人的自然科學,是有其自身特征和規

律的,非醫學專業技術人員是難以掌握和了解其復

雜性、高風險性的醫療行為,更不用說判斷醫療行為

的正誤了?,F代醫學分科越分越細,涉及的專業越來

越多,如搞普通兒科的專家就無法涉及新生兒專業

的案件。同時還存在著疾病的發生、發展、變化,醫務

人員對患者的診療存在著不可預見性,加之患者的

特殊體質等多種因素,缺少多年的臨床經驗和專業

知識,如何能夠正確的判斷復雜的病情變化呢?俗話

說:“隔行如隔山”,遇到醫療糾紛的案件,就需要有

一個專門的機構去認定、判斷,而不是任何一個鑒定

機構和人員都可以判定醫療行為正誤的。因此,《醫

療事故處理條例釋義》指出:“醫療工作一項科學性、

技術性、專業性都很強的工作由此產生的糾紛,不邀

請掌握醫學原理的專業人士,不用科學的方法、專門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4卷(第4期)

的知識做出鑒定結論,就判斷不了是非曲直,就不能

妥善地解決糾紛?!盵61

而司法鑒定中法醫學鑒定主要是解決傷殘等

級.致傷致死原因的活動,與臨床醫學是截然不同的

兩門學科。法醫雖然掌握一定的醫學知識。但不具備

臨床醫學相關基礎知識和長期形成的臨床經驗,對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對患者實施治療的醫療行為

是否妥當、是否存在過失難以作出正確評價和判斷,

很顯然法醫是不能勝任這一鑒定內容的。因此,在司

法訴訟過程中。避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而選擇司法

法醫學鑒定或以法醫學鑒定否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是不可取的。試想,在對一個高度專業學科進行鑒定

卻排除相關專家參與。其科學性、公正性又何在?不

公正、不科學鑒定結論又如何作為判決的依據,保證

判決的公正、公平呢?目前司法訴訟活動中各種司法

鑒定存在,同一個法庭,同一起案件有不同種鑒定結

論,有時甚至鑒定結論相反,法官不知采信哪一種鑒

定作為判案依據,陷入尷尬的境地,同時這種客觀造

成法官適用法律自由裁量權的加大。加重了賠償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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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的不一。也加重法官判案的隨意性,更容易滋生司

法腐敗。司法不公。

總之,在司法訴訟活動中要維護我國法制的統

一性和嚴肅性.避免醫療糾紛案件賠償標準不一和

處理不公,統一對醫療事故或醫療損害責任的認識,

正確的對醫療糾紛案件的處理進行法律適用。進一

步明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法律地位,仍是擺在法

律工作者、衛生行政管理者和醫鑒工作者面前亟待

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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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處理的途徑范文6

【關鍵詞】精神科;醫患糾紛

由于精神科病人病情特殊和社會上存在各種偏見,使精神病人意外事件引起的醫患糾紛時有發生,這種糾紛較臨床其他各科又有其獨有的特點,較難解決,處理結果又往往不能令雙方滿意,因此預防糾紛的發生顯得尤為重要。本文嘗試對精神科醫患糾紛的特點、預防及處理做一淺顯探討。

1精神科醫患糾紛的特點

精神科的醫患糾紛不同于其他臨床科,其中有兩個難點較為突出:一是責任界線的確定。目前大眾對精神病院的管理及運作模式缺乏了解,對精神病病情的特殊性缺乏認識,故很容易將一切意外事件的責任都歸于醫院,導致醫患糾紛。而實際上有些意外事件的發生是不可避免的,致使難以界定醫院應負的責任。二是確定患者法定監護人的法律還欠完善。家屬將精神病人送入院后,就理所當然地認為醫院應承接監護權,甚至有些法律界人士也認為精神病院是住院精神病人的監護人,但事實上法律并沒有將精神病院指定為住院病人的監護人。各方面對醫患監護關系法律理解的差異也是醫患糾紛的一個主要原因。

2精神科醫患糾紛的預防

2.1大力宣傳普及精神衛生知識目前醫患糾紛很大程度與人們對精神病片面的、錯誤的認識有關。人們對精神病的認識誤區有兩種極端表現:一方面,將精神病人視為洪水猛獸,唯恐避之而不及,因偏見而采取歧視的態度;另一方面,當住院病人發生意外后,則出于同情病人的心理,將一切責任都歸于精神病院。針對這種現象,我們應采取有效的手段進行宣教,如利用有關媒體(報紙、電臺、電視等)進行科學宣傳和正確報道;精神科醫生深入基層義診,同時宣傳相關知識;將精神衛生知識編印成“家屬手冊”,散發給門診或住院的病人家屬;醫院邀請病人家屬參加醫院定期舉辦的心理衛生知識講座等。

2.2開展精神病社區康復服務精神病社區服務應由精神科醫生、護士負責。一方面可進行各種預防和促進活動,如沖突解決技能、預防酒精和藥物濫用等,普及精神衛生知識;另一方面則可早期識別精神病人,或隨時監控社區精神病人的病情,及時轉診,避免病情發展到晚期才入院,可有效減少住院時各種意外的發生。但我國的精神病社區服務剛剛起步,社區衛生服務體系不健全、管理欠規范,社區服務網點未系統形成,以上均需加大力度予以改善。我院近年來已開展精神衛生社區服務,并已初具規模,現已成為衛生部模范試點單位。

2.3精神科醫護人員加強法律法規的學習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精神科醫護人員的法律意識比較薄弱。在國外,臨床精神科醫師需具備兩方面的法律知識:其一涉及日常臨床工作中的一般精神病患者,其二涉及產生違法行為的精神病患者。 精神科醫護人員應以現有的法律法規為準則,認真學習《執業醫師法》,領會《民法》、《刑法》中涉及精神衛生的有關條款,在醫療工作中努力履行自己的法律責任,盡可能減少糾紛的發生。

2.4 完善醫院的規章制度和保護措施精神病醫院可從既往其他醫院或本院發生的意外事件中汲取經驗教訓,以防范意外事件為目的,成立專門委員會,具體規定醫療失職行為,細化病人的權益保護措施,制定過錯責任細則,盡可能通過規范和嚴格醫護行為盡到醫院醫治和保護病人的最大責任。

2.5住院協議書與知情同意和保護性醫療國內不少精神病院在病人入院時與患者家屬簽定了住院協議書。這種形式雖不具備法律效力,但在調解醫患糾紛中起著重要作用,值得推廣。無論是自愿入院還是強制入院,我們都應與患者的法定監護人簽定住院協議書,取得監護人的知情同意。住院協議書應盡可能詳細地考慮到住院期間可能發生的情況,要明確雙方的責任,還應包括對強制住院和治療的知情同意的有關條款。

3精神科醫患糾紛的處理

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明確規定了發生醫療事故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三種解決途徑即: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雙方協商、申請行政調解或者提起民事訴訟。

我院自2002年至2007年共發生意外事件16起,其中意外傷害5起,意外死亡7起,自傷自殺4起,此16起事件均發生有不同程度的醫患糾紛,解決結果:家屬經多方咨詢了解后認為不構成醫療事故或差錯而自行退出的4起,經家屬及院方多次協商由醫院給予部分賠付的7起,經法院判決的5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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