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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遺文化之旅范文1
關鍵詞:宜興;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性旅游開發
2003年10月17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巴黎舉行的第32屆會議上正式通過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公約的宗旨是保護、尊重非物質文化遺產,所有國家必須重視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及其在現代社會中的作用,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歷史延續性。我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不僅有大量的物質文化遺產,而且有多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的杰出創造,其保護和旅游開發研究,在國內備受關注。宜興,素以“洞天、竹海、陶都、茶洲”著稱,“中國陶都,生態宜興”的形象深入人心?;谝伺d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地方性文化旅游產品,使游人徜徉于生態優良的自然環境中,感受文化,品味歷史,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播和傳承,對宜興旅游業的可持續發展具有積極的意義。
一. 宜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宜興是一座“千年崇文”的江南古城。遠在新石器時代,宜興就有陶器的生產。悠久的制陶史,造就了燦爛輝煌的陶瓷文化,贏得了“中國陶都”的美名。此外,宜興自古崇文尚教、人才輩出,還流傳著梁山伯與祝英臺化蝶起舞的動人傳說。目前,全市共有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2項,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7項[1]。宜興主要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如下:
宜興非物質文化遺產,門類齊全,數量眾多,涵蓋民間工藝、民間舞蹈、民間音樂、曲藝、民間美術、文學、民俗、雜技與競技類、傳統醫藥九個大類。其地域特色鮮明,內涵豐富,傳統手工技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形式多樣,民間文學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影響深廣。
二.宜興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旅游開發的關系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這一理念在世界上已經取得共識。2005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中,明確指出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已經刻不容緩,并確定了“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指導方針。聯合國官員愛川紀子認為:“傳統的文化表達必須適應現代生活才能保證生存下去,挑戰在于找到積極的、具有社會基礎的、合作性的方法來保證無形文化遺產在將來的生存和活力?!盵2]所謂“合作性的方法”,具體來說,就是一種雙贏的方法:即既要給當地土著帶來效益,促進當地社會文化的進步和發展,同時又要達到保護傳統文化的目的。而實現這種“雙贏”結果的具體思路和辦法——就是對旅游業的開發和借助[3]。
有研究表明,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旅游資源的組成因子,遺產保護與旅游開發相輔相成。旅游開發有助于遺產保護工作的開展,能夠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證原生環境、為其保護給予經濟支持、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培育更多受眾、有助于民眾文化自信心與自豪感的增強、有助于全社會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意識的增強。只有保護好非物質文化遺產,才能合理利用,才會使旅游業得到進一步發展。當然,旅游開發的負面影響,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商品化、舞臺化,使部分學者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開發產生了質疑。旅游是一把雙刃劍,發展旅游時,不能以破壞非物質文化遺產為代價,須在保護的前提下,合理并科學利用,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的一種必然選擇。宜興選擇以旅游開發的形式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可行的,但在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開發時,應盡可能降低旅游業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帶來的消極影響,在有效保護的前提下進行有限開發,以合理旅游開發來促進有效保護,即保護性旅游開發。宜興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性旅游開發的過程及開發后的綜合效用可見下圖:
三.宜興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性旅游開發的策略
(一)宜興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性旅游開發的原則
1.保護與開發相結合
一方面,全面普查宜興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種類、數量、分布、保護現狀等,進一步認識其文化、經濟、社會等價值,逐步形成宜興上下全民保護的自覺意識。另一方面,發揮政府職能,積極開展相關規劃,正確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資源,盡可能避免忽視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可持續利用和保護的現象。
2. 以人為本
這里的“人”,既包括當地居民,也包括旅游者。針對當地居民,應鼓勵社區參與旅游開發,活化文化旅游資源。針對旅游者,注重旅游主體的旅游體驗,營造情感氛圍,設計多元化的旅游產品。
3.特色性與文化性結合
“人無我有,人有我優,人優我特”,開發特色性旅游產品。強調特色的同時,要突出地方文化內涵,注意特色性和文化性的完美結合,展現宜興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精華以及相關旅游產品的深厚文化內涵。
(二)宜興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性旅游開發的具體措施
1. 打造文化旅游品牌
宜興文化旅游品牌打造的主要依托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以陶器制作技藝為龍頭,加大梁祝文化的開發與宣傳。
宜興以“中國陶都”的形象示人,因此打造陶器文化旅游品牌有著一定的市場基礎。在陶器文化品牌打造過程中,要不斷挖掘其文化內涵,緊扣制作技藝,充分利用紫砂陶器的工藝表現造型、材質與品質、理趣、良好功能以及陶器與繪畫、陶器與文學、陶器與茶文化等的關聯,設計陶器文化觀光游、主題游和修學游。其中,修學游要帶有強烈的探索和研究的性質,以追求深遠意味、升華精神意志為目的。宜興陶器文化旅游的終極目的是“讓您的生命更精彩”。
梁祝傳說在我國有著1600多年的歷史,家喻戶曉。因此,梁祝文化旅游品牌的打造對于宜興旅游營銷有著積極意義。宜興現有梁祝文化節(即觀蝶節)的開展,針對現有節慶,可基于文化情結,明確愛情主題,找準市場定位,突出亮點,形成規模效應。
2. 開發體驗性旅游產品
體驗經濟時代,人們注重個性化、參與性和創造性。依托男歡女嬉、宜興絲弦等民間舞蹈和民間音樂,從視覺、聽覺角度,使游客獲得娛樂和審美體驗。依托紫砂陶制作技藝、青瓷制作技藝等,從觸覺、運動覺角度,隨著觸覺深入、新奇感的獲得,使游客獲得娛樂、審美、教育及超脫現實的體驗。依托宜興烏飯、橋豆腐干制作技藝等,從嗅覺和味覺角度,使游客獲得娛樂體驗。
3. 選擇合理開發模式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模式主要有博物館、文化生態旅游區、主題公園、實景舞臺劇等。在宜興的丁蜀古鎮、祝陵村、陽羨茶場,按不同的保護模式,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區。丁蜀古鎮,先后被命名為“中國歷史文化名鎮”、“中國陶瓷藝術之鄉”和“中國民間藝術之鄉”,這里非物質文化遺產生態保持完整,可利用與當地世代相傳、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制陶資源,開發文化生態旅游區,進行原真、動態、整體和可持續保護。祝陵村,相傳為祝英臺誕生地。梁祝傳說由通俗文學而戲劇化而藝術化,并以民間故事、歌謠、傳奇、木魚書、戲劇、曲藝、音樂等形式傳播,成為了中國最具輻射力的口頭和非物質文化藝術??蓞⒄铡队∠蟆⑷恪贰M店影視城的開發模式,利用現代傳媒手段和文化產業的運作方式,把梁祝文化放大,把那些具有表演性、參與性的節目展現出來,展示其歷史文脈和地方韻味。陽羨茶曾為朝廷貢茶,早在唐代就有“天子未嘗陽羨茶,百草不敢先開花”之說。在陽羨茶場,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茶館,建筑外觀設計成茶壺形狀,整體風格做到古色古香。茶館內部裝修上,墻面懸掛一些具有宜興民間特色的手工刻紙、烙畫等。在茶館,可以一邊品茶,一邊吃高塍豬婆肉、徐舍小酥糖、和橋豆腐干、楊巷蔥油餅、官林葷油糕等茶點的同時,還可領略宜興的民間曲藝。
4. 非物質文化遺產與其他資源相結合
生態休閑游是宜興旅游的主要定位,但文化是旅游的靈魂,宜興生態休閑的主題內容離不開非物質文化。因此,要順應旅游業發展趨勢,精心設計宜興旅游線路。善卷風景區與梁祝文化、宜興茶場與陽羨茶制作技藝、宜興陶瓷制作技藝與中國茶文化相關。旅游開發中,進行聯帶開發,將相關的文化因素有機、有序組合,圍繞共同的主題,調動有關物質與非物質文化因素,最大限度地營造文化氛圍,開發愛情尋根之旅、茶文化之旅。
5. 加強區域旅游聯合開發
旅游實踐發展中,區域旅游聯合開發得到認可,它能夠實現區域之間旅游發展優勢互補,或者優勢共享和優勢疊加,從而為參與合作的各個區域提供更大的旅游發展機會,并獲得更大的經濟效益[4]。宜興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旅游開發,必須堅持“大旅游、大市場、大產業”的發展思路,走區域聯合開發的道路。具體而言,可與中國瓷都景德鎮聯合,打造“中國陶瓷文化鑒賞”精品旅游線路,與寧波合作,打好“梁祝文化”旅游品牌,與長三角其他地區交流,共同協商線路組織和聯合促銷等。
四.展望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宜興重要的文化遺產,旅游開發中,應充分發揮政府職能,從行政管理、法律、財政、教育科研等角度,保證宜興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旅游經濟發展的雙贏。
參考文獻:
[1]無錫非物質文化遺產信息網.宜興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名錄[EB/OL].http:///zt/dmjt/fwzwhyc/dbxxmml/gjjml/5492119.shtml.2012-3-01.
[2] 愛川紀子.無形文化遺產:新的保護措施[EB/OL]. http:///news_show.asp?newsid=7760
非遺文化之旅范文2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分類;法律保護
中圖分類號:D922.68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1)34-0122-02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分類,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故它是今后的立法中必須關注的一個問題。準確的法律分類更便于依法保護,也能夠有效地避免和解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利用中存在的利益沖突。以下我們試圖通過對各種分類的比較考察,以得到適宜于法律保護的分類。
一、現有相關法律文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分類
目前主要有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我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評定暫行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這些法律文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分類也不盡相同。
(一)《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的分類
2003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作了界定,并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作了分類,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1)口頭傳統和表現形式,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2)表演藝術;(3)社會實踐、禮儀、節慶活動;(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5)傳統手工藝[1]254。
(二)《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中的分類
我國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3條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傳統的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等;第二類是文化空間,即定期舉行傳統文化活動或集中展現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場所,兼具空間性和時間性。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范圍作了規定,包括:(1)口頭傳統,包括作為文化載體的語言;(2)傳統表演藝術;(3)民俗活動、禮儀、節慶;(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5)傳統手工藝技能;(6)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從這兩個官方文件對比中我們可以發現,《暫行辦法》和《公約》所囊括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范圍貌似相同而實質有著很大的不同。最明顯的不同就是《暫行辦法》更強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統性和民間性,把非民間性的這部分排除出去,這種分類更符合我國傳統和民間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瀕臨滅絕和急需搶救的實際情況。
《公約》在制定的過程中,“只考慮符合現有的國際人權文件,各群體、團體和個人之間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順應可持續發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1]254而關系到一個國家國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范圍,就要結合《公約》和一個國家的具體情況劃定并分類?!稌盒修k法》中充分考慮到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存現狀,但其中不涉及嚴格法律保護、調整范圍問題,只涉及申報的便利性,這在文化學和人類學意義上是適當的,但是在涉及法律保護、利益調整時這種分類顯得無能為力。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的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在2011年3月獲得通過。該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1)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2)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3)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4)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5)傳統體育和游藝;(6)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凡屬文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p>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誕生,結束了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無法可依的局面,為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從大的分類來講,《暫行辦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都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分為兩類,即實物(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和使實物得以表現和展現的場所即文化空間。但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具體的分類,后者的表述更為具體、形象。此外,后者也更具有包容性和涵蓋性。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與《暫行辦法》相比有很多優點,但就其分類來說或從分類的標準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并沒有實現突破。歸根到底,它是將文化學、人類學意義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分類簡單應用于法律領域。目前看來,作為行政法性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從宏觀上確立了政府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的地位和作用,但在私人之間的利益調整、鼓勵民間(或社會)保護等微觀方面作用十分有限,這種有限性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分類不當導致的。
二、學者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學術分類
與官方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分類不同,學者們還從其他角度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了學術分類。如《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概論》作者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范圍包括:(1)各種口頭表述,也包括作為其載體的語言;(2)傳統表演藝術,包括戲劇、音樂等表現形式;(3)社會風俗、禮儀、節慶,包括重要的節慶、游戲、運動等儀式;(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與實踐,包括時空觀念、宇宙觀等;(5)傳統的手工技能和文化創造形式,包括傳統的冶煉等傳統工藝技術和實踐等;(6)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3]。顯然,作者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范圍的界定也是通過對所有種類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歸納并將其進行分類,再進一步抽象、概括的結果,其分類和《暫行辦法》中的分類基本對應,只是個別地方表述上略有差異。雖然在分類上它與《暫行辦法》并無實質上的不同,但它對專業人士和業余愛好者認識非物質文化遺產都有不同程度的幫助。
另外,中國藝術研究院、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科學院等單位的100多位專家學者編寫的《中國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普查工作手冊》(下稱《手冊》),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分類更加具體和詳細,它將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分為16大類,即民族語言、民間文學、民間美術、民間音樂、民間舞蹈、戲曲、曲藝、民間雜技、民間手工技藝、人生禮俗、歲時節令、民間信仰、傳統體育與競技等[1]13-17。
《手冊》中每一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又分為兩層,第一層為以上所述的16大類,第二層是對第一層的細分,并均設一個“其他”類作為收容類。這種分類辦法既能夠把現存并且已經普查到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收歸其下,又能夠把每一類中還沒有發現的部分通過“其他”的設定囊括進來,使得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范圍成為一個具有包容性和開放性的系統。這種分類具體直觀,同時兼顧了外延的周延性。
學者向云駒在《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一書中,作者采取了以文化的載體性特征作為分類原則的“人體文化”的分類法。作者把非物質文化遺產視做一種典型的“人體文化”,將其具體形態分為口頭文化、體形文化、綜合文化、當下的造型文化四大類[3]。這樣的分類,能夠讓我們比較準確地劃分范圍、確定對象、把握性質。值得指出的是,這種分類不能簡單地應用于法律領域。
三、上述分類的法律分析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概論》、《手冊》、《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三種分類都是基于文化學、人類學或社會學上的分類,在他們各自的領域,分類很清晰,也符合作為文化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性。但從一定意義上說,這種分類也是造成法律分類問題的淵藪,《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都是以上視角分類的再現。要清楚在涉及法律保護時,非物質文化遺產應有自己分類的原則和標準,這不僅涉及學理的合理性,同時還涉及操作的便利性。所以,從某種程度上說,這些分類并沒有一個統一的尺度和標準,但它們有一個共同點,即都是從社會學的視角進行的分類,符合社會學的某些標準。
在法律上,借用文化學分類或以社會學的標準被歸為同一類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并不一定具有相同性或類似性。比如,同樣為中國的傳統節日春節和七夕,相比之下,春節就具有較強的生命力,而七夕則不同,在西方情人節的沖擊下,沒有多少人在意中國的這個“情人節”了。雖屬于同一類,但二者法律保護的必要性存在很大差異,這就會給法律保護帶來難處。因此需要在現有《公約》或《暫行辦法》規定的和現有分類的基礎上,在不遺漏的前提下,從法律的視角和標準對這些對象重新進行分類,由于用一種具體分類標準可能還不能夠窮盡所有的保護對象,所以我們可能要以多重具體標準進行分類,盡量窮盡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當然,這些分類標準必須遵循“節儉原則”,否則也會給法律保護帶來更大的困難,從而違背初衷。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把非物質文化遺產分為前述六類,如前文所述,它與《暫行辦法》并無實質上的區別,因而其分類依然不是法律上的分類。這種分類表面看來也是具有科學性的,但由于不具有法律性(可操作性、便利性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利用的過程中,當相關主體之間發生利害沖突時,其弊害就顯露出來了。從性質上看,《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是一部行政法,它規定了保護、保存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中國家有關行政機關的職權和職責以及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體現在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管理相對人之間的保護、保存工作或行為只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一個方面,相對于它的傳承和利用,具有一定程度的靜態性,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命力在于它的傳承和利用,在傳承和利用關系中,傳承人和利用人就不單純是行政管理相對人,而具有復雜性。這些人的傳承行為,同一行為可能承載了不同的法律意義。同時,有些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主體是很難確定的,或者是很復雜的,進行利益分割時,就很難清楚地劃定界限了,這樣,沖突的發生就在所難免。顯然,《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分類只有有限的意義,它也無法為我們提供一個全面規范所有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利用行為的法律依據。
參考文獻:
[1]中國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國家中心編.中國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普查工作手冊[M].北京:文化藝術出版社,2005.
非遺文化之旅范文3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開發;遺產保護
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十分豐富,但保護和開發工作起步較晚。一些依靠口授和行為傳承的文化遺產正在不斷消失;許多傳統技藝瀕臨消亡;大量有歷史和文化價值的珍貴實物與資料遭到毀棄或流失境外;隨意濫用、過度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象時有發生。非物質文化遺產也是一項重要的旅游資源,對游客有較強的吸引力。隨著旅游業發展越來越迅速,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適當的旅游開發,既能弘揚傳統文化,也有利于其傳承,是一種有效的保護方式。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述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種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世代相承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包括口頭傳統、傳統表演藝術、民俗活動和禮儀與節慶、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傳統手工藝技能等以及與上述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的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所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體系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
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方針是“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因此,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開發應是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旅游的關系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旅游資源
旅游資源就是吸引人們前往游覽、娛樂的各種事物的原材料。這些原材料可以是物質的,也可以是非物質的。它們本身不是游覽的目的物和吸引物,必須經過開發才能成為有吸引力的事物(保繼剛,1993)。按照旅游文化學的歸類,旅游文化資源一般分為有形旅游文化和無形旅游文化。無形旅游文化資源是指語言、生活習俗、氛圍等非物質形態的旅游文化資源。
在《旅游資源分類、調查與評價》(GB/T18972-2003)中的旅游資源分類表中(見表1),從表1來看,H大類人文活動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所包涵的內容有部分重合,但是也有一些并沒有體現在旅游資源分類表中,一些能作為旅游資源開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在歸類上存在盲區。隨著各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整理及申報,作為旅游資源分類的H大類人文活動,也應及時對新的旅游資源分類進行調整,增加適合旅游開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
(二)旅游開發的優勢
所謂開發旅游資源,實際上就是指通過適當的方式把旅游資源及其所在地改造成具有吸引力的旅游環境,從而使旅游資源的吸引力得以發揮、改善和提高的技術經濟過程。在旅游開發中,一直以有形旅游資源為主,但隨著旅游業的發展,無形旅游資源也逐漸得到重視。盡管在一些旅游開發中,盲目規劃和過分追求經濟效益,破壞了其原有生態,如一些世界遺產因為保護和開發不當,有被摘牌的危險。但這并不是說旅游開發就是不合適的。旅游開發,必須協調好其自身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關系,以遺產為本,適度開發。
旅游開發,能夠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品牌價值,擴大當地知名度。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當地一項獨特的資源,只有通過必要的開發,讓更多人了解接觸這一資源,才能使其吸引力得到最大發揮。也只有通過開發,才能宣傳文化品牌,提高其價值。而借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品牌效應,開發旅游業,能促進旅游目的地的迅速發展。如在廣西旅游,游客都想聽一聽“劉三姐”。陽朔打造的“印象劉三姐”的演出,對“劉三姐”這一品牌產生了巨大的宣傳效應。
促使當地社區認識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性。旅游開發能帶動旅游業及相關產業的快速發展,也能為當地社區帶來收益?,F實的收益能讓當地民眾自發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活的傳承,如果讓當地民眾與關心遺產的人進行自發保護與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才有更強的生命力。
延長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生命周期。以旅游吸引物為核心的旅游區形成之后,會經歷旅游地生命周期。加拿大學者巴特勒(Butler)根據產品生命周期的概念,將旅游地生命周期分為六個階段:探索期、參與期、發展期、穩定期、停滯期、衰退或復蘇期。根據旅游區所處的不同階段,對旅游資源進行再生性開發,從而提高旅游資源的吸引力。
(三)旅游開發應注意的問題
文化真實性。當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開發成商品展示給游客時,當地民眾的生活不得不變得舞臺化。本應在特定節慶的場合才展示的一項技藝、曲藝、服飾等內容,現在卻面對旅游者一遍一遍的演出。對當地民眾而言,這樣的頻繁演出,已經沒有了文化最初賦予的意義。這與以保護非物質文化的旅游開發的初衷背道而馳。游客出游是為了追求真實性,商家過分追求盈利,將文化商品化和舞臺化,對游客與當地民眾都會產生負面影響。
文化侵略。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地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并適當進行旅游開發,能吸引眾多游客的到來。一般說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存較好的地方通常也是與主流文化交流較少的區域,原因是這些地區相對封閉。而經過開發宣傳后的旅游目的地,游客的到來必然伴隨主流思想和文化在空間上的傳遞,當地社區民眾也會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開始受到新的文化所帶來的影響。當地民眾剛開始對待旅游,一定是一種歡迎和熱情的態度,但當游客數量急劇增加之后,他們的生活、意識就會發生變化,以致對游客的到來開始抵制,厭惡甚至發生沖突。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旅游開發策略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開發應根據不同類型的特點進行整理,把適宜開發的遺產轉化為旅游資源,開發為旅游產品。
(一)真實性開發策略
從旅游產品中創造真實。對當地民眾來說,如果旅游者數量過多,會對他們的生活產生較多負面影響。因此,從旅游產品中創造真實,既能最少影響到當地民眾生活,對游客而言,又能感受到他們想追求的真實性。如傳統曲藝、雜技、音樂、舞蹈等,開發者可以通過對傳統技藝的深入了解,在尊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涵上,提煉和編導節目;也可以策劃相關節慶活動,開發節慶旅游。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許多項目可以通過節慶活動來進行旅游開發利用。節慶旅游能夠借助舉辦各種賽事、盛會,把多種遺產項目合在一個節日內集中體現,增加節慶整體的吸引力,擴大品牌效應,促進旅游發展。
體驗旅游。應用了體驗營銷策略的體驗旅游是一種個性化、差異化、多元化的旅游,是對傳統旅游模式的提升和深化。體驗旅游關注個性、強調參與、注重游客心理,可以極大程度地滿足人的精神需求。在體驗經濟中,強調的是通過旅游者參與、旅游者互動、旅游者創造等方式實現旅游者的自我價值實現和全新體驗。非物質文化遺產中技藝類的項目,如剪紙、制陶、舞蹈等,能開發為體驗項目,讓游人參與其中,寓教于樂、寓教于游。
(二)保護性開發策略
博物館保護模式。博物館作為一種搜集、保管、研究、陳列有關歷史、文化、藝術、科技等方面的文物或標本的機構,不僅是展覽一個國家和民族文明的主要窗口,而且也是進行國民教育、科普宣傳、歷史文化和藝術熏陶的重要課堂。一個地區的博物館,是對該地區留存下來的或已成為歷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一個展示窗口。博物館作為重要的人文旅游資源,能使旅游者在短時間內較為全面地了解各種文化。
文化生態保護區模式。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傳承性,是“活態”文化。建立文化生態保護區,能夠對集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存于其所在的地區,維持其原有方式,減少對當地民眾影響。事實證明,劃定文化生態區(村),認真加以保護,是使民間文化藝術立體生存的有效方式。
(三)文化性開發策略
旅游者和經營者之間所達成的協議雖然是經濟的,但在服務內容上則是要求滿足其精神文化享受的需要。不同于物質文化遺產等有形旅游文化,非物質文化遺產更是一種無形旅游文化資源,它所體現的是深厚的文化積淀。因此,旅游開發須注意利用和保護好無形文化。無形旅游文化資源在開發上更具有難度,首先開發者需對非物質文化有深入地了解和認識。旅游開發形成的是有形的商品,如何把無形文化轉化為旅游者能感受的有形商品,需要開發者在認真把握非物質文化的基礎上,把文化加入到商品中,讓旅游者無論從整體環境還是體驗旅游項目中就能感受到文化氛圍。有文化內涵的旅游商品,它的吸引力才是長久的。因此,開發者需要從長遠眼光的視角出發,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科學判斷,以免對文化遺產造成破壞。
四、結束語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旅游開發的本意應是對其進行更好的保護,讓更多人了解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涵,帶動當地社會的發展,從而更好地達到保護的目的。因此,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開發需要更多的約束與引導,從而達到各方效益的最大化,實現文化傳承,實現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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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遺文化之旅范文4
2005年12月,北京新畫面影業有限公司作為出品人、張偉平為制片人、張藝謀作為編劇和導演拍攝了電影《千里走單騎》。因影片中將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安順地戲說成是“云南面具戲”,2010年1月,安順市文化局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部門的名義對影片導演張藝謀、制片人張偉平、發行方北京新畫面影業有限公司侵犯安順地戲署名權向法院提訟。安順方面希望判令導演張藝謀、制片人張偉平、發行方北京新畫面影業有限公司分別在《法制日報》、《中國日報》(英文版)中縫以外版面刊登聲明,就影片《千里走單騎》侵犯“安順地戲”署名權消除影響。同時他們希望判令北京新畫面公司停止發行影片《千里走單騎》。2010年5月11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2011年5月24日10時安順地戲”狀告電影《千里走單騎》侵犯署名權一案在北京西城區人民法院宣判。法院認為,安順地戲作為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依法保護,但張藝謀及其執導的影片不構成侵權。對宣判結果,安順方面表示不服,決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05年12月,貴州省人民政府將“安順地戲”列為首批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2006年6月,國務院將“安順地戲”列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因此,此案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第一案”之稱,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雖然此案中,安順市文化局的訴求被駁回,但由此引發的問題什么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應該如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值得我們深思。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界定
(一)國際上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界定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各個群體和團體隨著其所處環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系和歷史條件的變化不斷使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創新,同時使他們自己具有一種認同感和歷史感,從而促進了文化多樣性和人類的創造力。在本公約中,只考慮符合現有的國際人權文件,各群體、團體和個人之間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順應可持續發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按上述第1 段的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以下方面:(1) 口頭傳說和表述,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2)表演藝術;(3)社會風俗、禮儀、節慶;(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5)傳統的手工藝技能。
(二)國內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界定
在《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出臺之前,《中國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普查工作手冊》認為,所謂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間(即定期舉行傳統文化活動或集中展現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場所、兼具時間性和空間性)”。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1)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2)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3)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4)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5)傳統體育和游藝;(6)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凡屬文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可見,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界定,無論是從傳承的主體還是傳承的形態,都與國際上《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如出一轍。
筆者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應具備兩個特性即非物質性和價值性,依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及日韓等國經驗,要想申報世界級或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必須具有重要的歷史價值、藝術價值、文化價值或科學價值,沒有這幾項硬條件作保障,要想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幾乎是不可能的。 而無論是公約還是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重視了其“價值性”卻忽視了“非物質性”,將各種“工具”、“實物”及“制成品”等亦當成非物質文化遺產。因此,筆者認為,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界定上“換湯不換藥”,并沒有體現出任何特色,充其量不過是對《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同題異述。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
(一)國際上的法律保護模式
美國主張以“合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并反對國際層面的立法,更反對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納入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即TRIPs)框架。
歐盟及其成員國和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支持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國際立法模式,主張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設具有操作性的權利制度,并積極籌劃準備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納入TRIPs之中。
(二)我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
1、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私法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私法保護主要是指知識產權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1)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2)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3)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4)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5)傳統體育和游藝;(6)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凡屬文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第一類中的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可以作為口述作品享有著作權,第二類的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同樣享有著作權。因而,這兩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均可享受著作權法的保護。第三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傳統技藝有可能成為專利法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當這些技藝取得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或成為商業秘密時,便可受到專利法和的保護。第四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即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中也有許多內容如工藝、木雕和人體藝術等可以視為美術、建筑作品,有些當其附著于產品而作為商業用途時還符合外觀設計的法律要求,因而可分別受到著作權法和專利法的保護。
此外,《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四十四條明確規定: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涉及知識產權的,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傳統醫藥、傳統工藝美術等的保護,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公法保護
所謂公法保護模式主要指通過行政法規、規章等形式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我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公法保護主要有行政法保護模式和刑法保護模式。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三條規定: 國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采取認定、記錄、建檔等措施予以保存,對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采取傳承、傳播等措施予以保護。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保護、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國家扶持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第七條: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第三十八條: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處分。第三十九條: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時侵犯調查對象風俗習慣,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處分。
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本身的性質及其規定的內容可以看出,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屬于典型的公法保護模式。
《刑法》作為一種保障法,它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是必不可少的。行政法規或措施和知識產權法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一般法律保護手段,而刑法是最后的保障手段。當行政措施和民事措施對越來越突出的侵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行為顯得有點力不從心的時候,刑法作為“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力量”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刑法保護的重要性便逐漸凸顯出來。刑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主要有以下三種方式:第一,通過知識產權罪刑規范的保護?!缎谭ā贩謩t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罪大致可分為四類:侵犯商標權的犯罪有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侵犯專利權的犯罪有假冒專利罪;侵犯著作權的犯罪有侵犯著作權罪和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侵犯商業秘密的犯罪有侵犯商業秘密罪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部分內容可取得知識產權,侵犯這些知識產權的行為達到嚴重程度時,就可能構成《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所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罪;第二,通過附屬刑法規范的保護。例如2006年12月1日施行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中第(二)項規定,,致使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所依存的文化場所及其環境遭受破壞的;第(三)項規定,貪污挪用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經費的。再如《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實質都是利用罪刑規范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非遺文化之旅范文5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演變;原真性;敬畏
1.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旅游:未來的關系如何演變?
探究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旅游誰為鼻祖的問題,毫無疑問,非物質文化歷經久遠。最初,兩者互不依賴地存在與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從最實質出發,就是先人遺留下來的寶貴財富,因此其具有時間上的久遠性和內容上的意義性。從這個角度講,它可以追溯到三皇五帝,甚至可以從人類的起源開始。而旅游的溯源要從本質上看,應從古代的皇帝巡游、學士科考、詩人的浪游就可以開始。我們不禁會驚詫,從事物的本質出發來界定時,一切都起源很早。隨著社會文化的發展與進步,關于事物的屬性和概念界定變得復雜起來,會輔以更多的技術性限制和要求。目前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旅游的界定、標準都是約限在特定時代之中的,必須是和社會現狀相吻合的,同時又具有當下性。但從一定程度上扼殺了對事物本然的探討,也堵塞了追根溯源的路徑。
比較兩者的起源其目的在于獲得這樣一種認知:兩者最初是沒有任何關聯的,或者說關聯性不大,各自也按自己的軌道發展,交集并不凸顯。但現在,兩者逐漸顯現出高度關聯性。甚至出現為了進入旅游界,非物質文化遺產采用各種方式,如申遺、保護、開發、修建、重建、恢復、升級、復制等,經過一些列整容,進入旅游的世界。而旅游似乎對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沒有門檻,用一種高度包容的態度和寬容政策吸納一切非物質文化遺產,甚至撇掉原真性,無限放大化真實的或不真實的或并不客觀存在的遺產,來為自己填充內容。概括起來,旅游吸收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為了豐富自身;而非物質文化遺產走進旅游,是為了重獲和加強識別,提升地位或重塑內在和進行自我保護。隨著兩個世界內的元素不斷相互注入,最終的演變趨勢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旅游合為一體,兩者界限變得模糊,言此結果是否是個理想模型或近似烏托邦式的猜測,要看兩者的發展態勢和融合程度,但至少可以確切的是兩者的界限并不那么分明,與以前相比。
2.融合過程之旅游的角色:入侵者還是保護者?
文化商品化、遺產舞臺化甚至泛濫化的現象是學者們所專門討論過的論題。旅游的介入,一方面使得非物質文化遺產受到空前的觀摩、保護和重視,但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免疫性有時也并沒有抵抗住旅游作為入侵者所帶來的傷害。允許或輕視旅游用卑劣的手段改變自己、翻新自己,為的是創造一個奪人耳目甚至嘩眾取寵的經濟和社會效果,最后斷送了非物質文化遺產賴以生存的寶貴之處———原真性。
言旅游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來說是兇煞的入侵者還是和平的保護者,應看人們特別是對特定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繼承和傳承責任的主體對之的態度,是積極主動的接受改變但抱有底線,還是任憑開放性地接受一切改變的并把改變看做創新的原動力,抑或堅決反對外界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一切改變。堅持固守和秉承高度創新都不是最佳做法,前者容易遏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演變和創新,而后者則容易使之失去原真和變成四不像,最后失去特色而淪喪于社會中。所以,對此應該采取中庸之道的態度,扣其兩端而竭之。允許變,但是有底線。
3.非物質文化遺產對旅游的意義:創造敬畏的審美
提及旅游,人們更多地從獲得快樂、愉悅、放松的角度去體驗。由此,便有游山玩水、樂活好玩之說。但這只是旅游多個側面中的一面,旅游也會帶給人精神的洗禮,人們通過旅游不止只獲得快樂,還獲得一種敬畏,體味一種凝重,尋求敬畏也是一種意識的審美活動。
審美的“美”字,不以事物的積極面和感受的愉悅性為衡量、標準,事物的非積極面和感受的沉痛性也是審美的范疇之內。美有多種,審美不以對象的好壞為界,而是以精神獲得宣泄和共鳴為準則。
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旅游帶來了敬畏的審美內容,和旅游審美世界中的愉悅相平衡,豐富了旅游作為審美活動的內容,也迎合了各路旅游者的體驗需要,特別是老年人以及一類有著非同尋常的精神上具有悲痛審美需求傾向的人。
一直以來,旅游業被視為朝陽產業,不僅是發展前景可觀,被人看好,還因其給人帶來的放松感。但過于朝陽化會使整個產業處于膨脹狀態,缺少敬畏和某種嚴肅性的元素會使朝陽化走偏,會帶來社會倫理與道德的松弛,環境的掠奪,經濟極限的零突破,也就及早地結束它的生命周期。因此,需要施以一定的緊縮。而非物質文化遺產可以實現這一目的,可以收斂它的朝陽化。
從這個意義說,我們需要把旅游塑造為既俗又雅,既歡又畏的具有綜合審美感知的藝術活動,不斷地豐富它的審美內涵,使旅游沿著科學的道路越走越遠,這是今后學界和業界共同的任務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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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遺文化之旅范文6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
(一)概念的溯源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主要源自日本于1950年頒布的《文化財保護法》中提出的“無形文化財”的概念,首次將‘有形文化財’區分出來”。但1972年的《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公約》保護的文化遺產也只局限于物質類,而未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1997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了建立“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的決議。此后,在2003年10月教科文組織通過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并設立《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自此,“非物質文化遺產”取代了之前的“口頭與非物質遺產”。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在《公約》第二條得到清楚的規定:“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各個群體和團體隨著其所處環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系和歷史條件的變化不斷使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創新,同時使他們自己具有一種認同感和歷史感,從而促進了文化多樣性和人類的創造力。在本公約中,只考慮符合現有的國際人權文件,各群體、團體和個人之間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順應可持續發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以下方面:(1)口頭傳說和表述,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2)表演藝術;(3)社會風俗、禮儀、節慶;(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5)傳統的手工藝技能。雖然“非物質文化遺產”一詞容易使人誤認為不需以物質為載體,但根據《公約》第三十九條又規定中文文本是有效文本,因此該詞一直使用至今。
我國曾使用不同的術語,如民間文學藝術、民間傳統文化、傳統知識。直到2005年《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條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間。”包括六大方面:(1)口頭傳統,包括作為文化載體的語言;(2)傳統表演藝術;(3)民俗活動、禮儀、節慶;(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5)傳統手工藝技能;(6)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比較《公約》和《辦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下簡稱“非遺”)定義的區別,《公約》對定義更加詳細。在分類中,《辦法》更強調傳統性,還特意增加兜底條款“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二)與幾個概念的區別
“學界在討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征時,往往提到地域性、民族性、傳統性等”,但這并非一定是“非遺”所固有的,其他類型的遺產也可能具有,如泰山。”“作為自然和文化遺產,位于黃河流域,五岳之東,一直作為中國古時的帝王敬天的場所,同時具有地域性和民族性。”
與“世界文化遺產”的區別。非物質性是“非遺”與“世界文化遺產”的根本區別?!侗Wo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第1條規定:“文化遺產包括: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畫、具有考古性質成份或結構、銘文、窟洞以及聯合體;建筑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在建筑式樣、分布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單立或連接的建筑群;遺址: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另外,在保護方法上,兩者也有重大的區別,“世界文化遺產”主要運用物理、環境的方法;而“非遺”則主要通過遺產擁有者傳承的方法。“如入選‘非遺’西藏《格薩爾》史詩是靠后人的口口相傳。”
與“傳統知識”的區別。出于保護角度的區別,“非遺”是從民俗傳統保護的角度出發,而“傳統知識”是從知識產權保護的角度出發。wipo對傳統知識的定義為:“傳統知識……是指基于傳統的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表演;發明;科學發現;設計;標志、名稱和符號;未公開信息;以及其他一切來源于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智力活動,基于傳統的革新和創造成果。”并不包括“非遺”的“社會實踐、儀式、節慶活動”。
與“民間文藝表達”(又稱傳統文化表達)的區別。根據wipo和教科文組織制定的《保護民間文藝表達免受違法利用和其他損害示范法》,僅限于藝術遺產,排出了科學知識在外,而“非遺”則包括兩者。
二、保護制度
“《公約》自2006年4月20日生效,規定了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制度。教科文組織總干事松浦晃一郎祝賀道,這一新文書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了恰當的保護手段,從而填補了一個重大的司法空白。”“截至2010年6月10,共有134批準了該公約。”
(一)名錄制度
1999年,教科文組織通過了設立“人類口頭與非物質遺產代表作名錄”(以下簡稱“口頭遺產”)的決議,后自《公約》生效后,“口頭遺產”就納入到“非遺”名錄(第三十一條)。至2001年,每兩年一次。
根據《執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業務指南》(2010年6月修正),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遺產符合以下所有標準:(1)該遺產屬于《公約》第2條定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2)將該遺產列入名錄,有助于確保擴大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影響,提高對其重要意義的認識,促進對話,從而體現全世界的文化多樣性,并有助于見證人類的創造力。(3)制訂的保護措施對該遺產可起到保護和宣傳作用。(4)在社區、群體,或適當時有關個人盡可能最廣泛的參與下,在其自由事先知情同意下,該遺產得以申報。(5)該遺產已按《公約》第11條和第12條的規定,列入申報締約國境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至今,教科文組織應經宣布五批代表作,全世界共213個“非遺”入選該名錄,中國占其中的共28個。
根據“執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業務指南”(2010年6月修正),列入《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遺產符合以下所有標準:(1)該遺產屬于《公約》第2條定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2)盡管社區、群體,或適當時有關個人和締約國做出了努力,但該遺產的生存能力仍然受到威脅,因此該遺產急需保護;或者,該遺產面臨嚴重威脅,若不立即保護,將難以為繼,因此,該遺產特別急需保護。(3)制訂保護措施,使社區、群體,或適當時有關個人能夠繼續演繹和傳承該遺產。(4)在社區、群體,或適當時有關個人盡可能最廣泛的參與下,在其自由事先知情同意下,該遺產得以申報。(5)該遺產已按《公約》第11條和第12條的規定,列入申報締約國境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6)在極為緊急的情況下,經與有關締約國正式協商,根據《公約》第17.3條,將該遺產列入名錄。至此,“全球共有16項代表作被納入《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其中包括中國遺產6項。”
轉貼于
(二)國際合作與援助制
“盡管《公約》沒明確像《月球協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一樣,將‘非遺’明確為‘人類共同遺產’”,但還是明確的指出:“保護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普遍的意愿和共同關心的事項,……國際社會應當本著互相合作的精神與本公約締約國一起為保護此類遺產做出貢獻。”因此,在第一條總則第1.4條關于本公約的宗旨便指出:“開展國際合作及提供國際援助。”
在第20至24條中,詳細規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國際援助的目的、形式、條件、申請、以及受援助締約國的任務。國際援助可采取的形式如下:“(1)對保護這種遺產的各方面進行研究;(2)提供專家和專業人員;(3)培訓各類所需人員;(4)制訂準則性措施或其他措施;(5)基礎設施的建立和營運;(6)提供設備和技能;(7)其他財政和技術援助形式,包括在必要時提供低息貸款和捐助”這些援助涵蓋了人才、制度、技術、資金等必要的層面。
(三)基金制度
為了實施國際合作和援助,《公約》規定了要建立一項“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基金”(下稱“基金”),根據第25.3條,資金的來源包括:(1)締約國的納款;(2)教科文組織大會為此所撥的資金;(3)以下各方可能提供的捐款、贈款或遺贈:第一,其他國家;第二,聯合國系統各組織的和各署以及其他國家組織;第三,公營或私營和個人;(4)基金的資金所得的利息;(5)為本基金募集的資金和開展活動之所得;(6)委員會制定的基金條例所許可的所有其他資金。
另外,防止基金用于政治目的,第25.6條還進一步規定:“對基金的捐款不得附帶任何與本公約所追求之目標不相符的政治、經濟或其他條件。”
(四)報告制度
《公約》在第29、30條分別規定了締約國的報告制度和委員會的報告制度。締約國應當按照委員會確定的方式和周期向其報告它們為實施本公約而通過的法律、規章條例或采取的其他措施的情況。委員會應在其開展的活動和締約國報告的基礎上,向每屆大會提交報告,該報告應提交教科文組織大會。通過報告報告,委員會得以監督締約國立法行為和行政行為等保護措施,有效地使《公約》得到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