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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醫療事故的措施范文1
2012年5月12號——到2012年5月23號的實習是在連云港市衛生監督所進行的。平時我們都是在課堂上學習理論知識,但說到真正的去實踐,去運用法律知識,同學們都還沒什么經驗,所以本次實踐課——實習,成了同學們走進社會、了解社會的踏板。
回首在衛生監督所實習的10多天,我感覺自己成長了不少。曾經在學校對未來對實務工作中法律應用的困惑和迷茫,隨著這次實習的一點一滴的應用慢慢的就不見了。實習讓我從一個只看到理論上操作的學生走到了一個能自己動手的實習工作者。每一次的進步每一次的深入都使自己的知識的更加完善。很感激這次的實習,盡管我仍會想回學校,但我已經習慣了這樣的生活,更重要的是它讓我深刻的體會到自身的不足,讓我知道了掌握好牢固的法律知識,扎實的學到解決分析問題的技能,養成邏輯的推理思維在工作中是非常重要的。非常自然的一個轉變讓我對學習有了更明確的認識,對未來有了更積極進取的態度。所以感恩這些天的實習,能夠有這樣的收獲,我是快樂的。
我國是一個擁有十三億人口的大國。十三億人口的健康問題,必須成為我們所關注的問題。我們的國民究竟生活在怎樣的醫療衛生狀況下呢?我國的醫療事故的現狀又是怎樣的呢?本文將就我國目前的醫療事故的有關問題闡述自己的觀點,并做出自己的總結。
為適應我國經濟建設和發展的需要,妥善處理醫療事故,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保障醫療安全,維護醫療秩序和社會穩定,XX年4月4日國務院第351號令頒布了《醫院事故處理條例》?!稐l例》及其配套文件的實施,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為社會提供醫療服務時,提出了新的要求。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由其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而發生的事故。根據《條例》定義,要避免醫療事故的發生,首先要有預防醫療事故的意識和措施,用法律法規來規范醫療行為,培養醫務人員嚴謹的工作作風和敬業精神,以確保其行為的合法性。因此,為了防范醫療事故的發生,應從以下四個方面予以重視。
1.照章行醫
照章行醫是預防醫療事故發生的有效措施。醫療事故定義強調的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有過失的前提是因違反規定。只要按章辦事,就無違規及過失之說,即便有人身損害,也不能判定為醫療事故。因此,落實各項醫療管理法規,在診療工作中認真執行規章制度,是減少醫療事故、保證醫療安全、預防醫療事故發生的有效措施。
防范醫療事故的措施范文2
【摘要】醫療缺陷由于被鑒定為非醫療事故而被忽視,從而造成醫務人員麻痹大意,重復犯錯,醫患矛盾緊張等[1]。本文通過正確認識醫療衛生服務中所發生的醫療缺陷,提出加強醫療缺陷的管理與防范措施,提高醫療服務質量,保障醫療安全,建立和諧醫患關系。
【關鍵詞】醫療事故;醫療缺陷;對策
隨著醫院改革的深入和利益格局的調整,涉及到患者利益的各種問題層出不窮。在各類醫療投訴和糾紛中,由醫療缺陷引發的糾紛占各家醫院相當高的比例。醫療缺陷(Medical Defect)是指在醫療行為過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醫療不當、過失、差錯。廣義的醫療缺陷,可包括診斷缺陷、手術與操作缺陷、用藥缺陷、查房缺陷、護理缺陷、營養缺陷、院內感染控制缺陷等[2]。此類缺陷未明顯違反醫療規范和技術常規,且與患者本次發生的不良后果不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故不構成醫療事故。這類醫療缺陷由于被鑒定為非醫療事故或醫患雙方通過協商解決而被忽視,但其潛在的危害性是顯而易見的。醫院各級各類衛生技術人員的思想政治素質、業務技術水平和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對保證醫療安全十分重要。醫療缺陷的防范在于加強政治思想教育,加強醫療質量管理以及嚴格醫療制度管理。防范醫療缺陷的發生是醫院管理的重要環節,它對于改善醫療作風、提高醫療質量、維護正常醫療秩序、促進醫療的發展和社會安定團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3]。
1加強醫德教育,端正服務思想
醫院各級領導要把醫德教育、搞好醫德醫風建設列入重要的議事日程,要認真貫徹執行《醫務人員醫德規范及實施辦法》。科主任要以身作則,從思想上重視醫療安全工作,經常結合本科實際工作情況進行醫德醫風和醫療安全教育,樹立“病人第一、質量第一、安全第一”的觀念,努力改善服務態度,全心全意為病人服務。
2加強醫療技術管理,防微杜漸
健全規章制度,明確各級人員職責,制定合理的技術操作規程和質量標準并嚴格執行,這是防范醫療缺陷的基礎,努力改變有章不循的惡習的防止醫療缺陷的關鍵,培養醫務人員認真負責、一絲不茍的作風是防止醫療缺陷的重要保證。要從住院醫師病歷書寫、病種質量管理和手術操作基本功抓起,嚴格執行各級醫師手術范圍,充分發揮三級醫師的把關作用;制定出主要科室常見病及危重病診療護理常規,使醫務人員在診療工作中有章可循。對年輕醫務人員要加強“三基”培訓,練習好基本功。醫院領導和職能主管部門人員要經常深入臨床第一線,在搶救危重病人、重大手術、開展新技術及疑難重癥病例講座時,盡可能親臨參加,及時發現問題,給予及時解決。
3抓重要和薄弱環節,重點防范
急危重和疑難病人是醫療安全的重點,要深入檢查和協調好此類病人的診治工作。外科、婦產科是醫療事故和嚴重醫療差錯的高??剖?,要重點加強管理教育,增強防范意識。節假日醫務人員思想不集中,容易放松警惕,工作忙亂時失誤率高,應及時提醒或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患于未然。
4落實各項預防措施
4.1要抓好醫療差錯的管理,差錯是事故的苗頭,對差錯要抓住不放。要制定出明確的差錯標準,組織醫務人員認真學習,一旦發生,便于對照。對發生的差錯,科室要認真組織討論,找出原因,吸取教訓,制定出防范措施。
4.2制定“臨界病人分科細則”堵塞漏洞。隨著醫學科學向縱深發展,臨床分科越來越細,病人的診治常涉及幾個科室,容易發生科室間的相互推諉、相互扯皮,延誤病人診治。因此在貫徹執行“首診負責制”和提倡協作精神的同時,要結合醫院實行的情況,將常見的臨界病人明確分科,落實責任。
4.3嚴格新技術臨床應用的管理。對新技術的開展既要熱情支持鼓勵,又要采取措施保證病人安全。新技術開展前,臨床科室要填寫“申請表”。申報內容 包括該項目的實用意義、理論及實踐依據,可能發生的問題及防范措施以及新技術開展的具體實施人,經主任醫師審查,報醫院分管副院長或醫務科(處)檢查批準后方可履行。
4.4完善差錯、事故申報制度,嚴格檢查考核,認真處理,并與獎金掛鉤。對隱瞞不報或多次發生差錯事故者應重罰。細心查對、為他人杜絕差錯事故者應給予獎勵,做到獎罰分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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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丁勝,徐德武.醫療缺陷的成因及防范措施.江蘇衛生事業管理,2008(06)
防范醫療事故的措施范文3
進行分析,發現骨科醫療事故爭議高發的原因主要是手術適應證、手術方式、操作方法不當、術后觀察處理不當,固
定材料質量問題,用藥不當及藥物不良反應。同時作者也提出防范骨科醫療事故的對策。
【關鍵詞】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事故防范
【中圖分類號】d913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9297(20__)o1—0012—04
本文對我市醫學會自20__年9月1日至20__
年8月期間受理的醫療事故鑒定中的骨科案例進行
分析,分析骨科醫療事故爭議發生的原因,有針對性
的采取防范措施。對減少醫療糾紛、降低醫療事故發
生率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一
、受理鑒定的基本情況
(一)一般情況
20__年9月1日至20__年8月共受理醫療事
故爭議220例,鑒定157例,定為事故59例。其中骨
科受理52例,占受理總數的23.6% ,由于各種原因
撤回7例,中止(終止)鑒定9例,實際鑒定39例,占
鑒定數的24.8% 。事故20例,占事故數的34%,鑒
定為事故的比例高于各科平均數(37.6%)。其受理
數、鑒定數及事故數均居各科首位。ll1
(二-.)病種分布情況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病種分布情況見表1,其中
股骨頸骨折、股骨頭壞死為8例,脛腓骨骨折7例,椎
間盤突出、椎管狹窄5例;頸、椎、腰椎骨折5例。
(三)骨科醫療事故爭議機構分布
52例骨科醫療事故爭議在各級醫療機構的分
布情況見表2。
52例中發生在一級醫院26例,通過鑒定的19
例,定為故事的13例,占事故總數的65% ;其次為
二級醫院占25% :三級醫療機構占l0%。
(四)骨科醫療事故等級情況
骨科發生醫療事故造成的損害結果主要表現為
功能障礙,引起死亡及殘廢的較少,其事故主要是三
級事故共17例,占85%;四級3例占15% ,沒有一、
二級事故。見表3。
[作者簡介]余小濱,男,漢,江蘇如皋人,大學本科, 主治醫師,江蘇省南通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辦公室副主任。
tlel:+86—513—85o53649:e—mail:yuxiaobin@163.oom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l4卷(第1期)
表1 醫療事故爭議病種分布
二、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原因分析
(一)骨科病人的特殊性
1.骨科病人絕大部分為創傷所致,治療后往往
都留有不同程度的功能障礙,患者對治療的期望值
較高,一般很難達到,容易引發醫療事故爭議。
2.骨科病人診斷治療專業性強,未經過??葡?/p>
統培訓并具有一定臨床經驗的醫生很難適應,在診
治過程中容易發生偏差。
3.骨科病人在診治前后都有影像資料可查,對
存在問題容易發現。
4.骨科病人中急診病人多,對急診病人的處理
容易發生疏漏。
5.基層衛生機構不按手術分級管理規定,為了
多收病人,增加收入,往往不按手術分級管理規定,
超范圍手術容易發生診治不當。
(二)漏診、誤診,延誤治療
在鑒定的39例醫療事故中,因臨床檢查不仔
細、x線攝片質量不合格或讀片水平限制造成誤診、
漏診的共11例,占鑒定數28.2% ;鑒定為事故9例,
占事故數45%。在鑒定的病例中,股骨頸骨折、漏
診、誤診共8例,說明在臨床上股骨頸骨折最容易造
成漏診、誤診。如:患者花某因右下肢外傷致右側脛
腓骨骨折住院,經行開放復位內固定術后住院2o
天.出院4個月后發現雙下肢不等長,攝片證實為右
側股骨頸骨折而行髖關節置換術,引發醫療事故爭
議。其原因是:(1)股髖關節、股骨頸比較深在,骨折
早期功能障礙不明顯,如果伴有股骨或脛腓骨骨折,
在檢查時更容易被忽視;(2)股骨頸骨折早期沒有移
位,僅攝正位片往往不能發現;(3)基層醫療機構x
線攝片條件較差,影像科醫生讀片水平不能適應。
以上原因造成股骨頸骨折、漏診、誤診的比例高,
· 13 ·
表2 52例骨科醫療事故在各級醫療機構的分布情況
引發的醫療事故爭議多。踝關節、腕關節脫位伴有骨
折,也常有漏診發生。胭窩部、鎖骨下腫塊(神經鞘腫
瘤)診斷不明,手術過程中損傷神經引發事故2例。
(三)手術適應證、手術方式、手術操作不當引發
的爭議
此種情況共23例,占鑒定數59% ;鑒定為事故
9例,占事故數的45%。發生率最高的為脊柱手術。
椎問盤突出、脊椎骨折等,術前病人往往有不同程度
的下肢麻木等癥狀,手術后癥狀加重,甚至出現截
癱。如患者陳某,術前右下肢麻木,診斷腰椎間盤突
出癥,在某鄉衛生院行椎核摘除術,術后即出現截
癱。由于該院不具備手術資格,屬超范圍手術,術前
又未認真履行告知義務。經鑒定認為,該院不具備手
術資格,操作中損傷脊髓,定為事故。再如患者沙某,
在某醫院診斷“頸椎間盤突出、椎管狹窄”行 “膠原
酶溶解術”,術后發生高位截癱,鑒定認為,患者頸椎
間盤突出伴有椎管狹窄,同時合并重癥肺結核,一側
肺損,醫療機構對該例的手術適應證掌握不當,鑒定
為事故。患者任某股骨頸骨折,在某醫院行閉合復位
內固定手術,由于內固定不當,股骨頭移位,二次手
術行髖關節置換,鑒定認為固定位置不當導致移位,
定為事故。
(四)鋼板、螺釘斷裂
由于固定物的質量或固定方法不當,術后固定物
斷裂引起的事故爭議也時有發生。如患者曹某外傷致
腰椎椎體骨折,行開放復位內固定術。術后內固定棒
及螺釘斷裂,二次手術又未能完全取出內固定螺釘造
成胸腰椎畸形及功能障礙,引發醫療事故爭議。
(五)術后觀察不仔細,并發癥處理不當
患者朱某,因右小腿外傷致脛骨平臺骨折。術后
發生胭動脈栓塞,右足壞死、截肢。鑒定認為對患者
觀察不仔細,對胴動脈栓塞未及時發現,處理不及
· 14 ·
時 另有兩側脛腓骨骨折,閉合復位外固定,發生骨
筋膜室 綜合征,未能及時發現和處理,導致截肢。本
例定為事故。
(六)用藥不當
骨科因用藥不當引發的醫療糾紛并不多,但也
時有發生。如患者梅某因踝關節酸痛至某村醫處診
治.疑“風濕性關節炎”給予強的松片兩次約200余
片口服。半年后發生雙側股骨頭壞死,鑒定認為風濕
性關節炎診斷不明確,激素使用不當,排除患者引起
股骨頭壞死的其他原因,頸骨頭壞死與使用激素有
因果關系,定為事故。另有兩例腰痛病人,行骶管藥
物注射引起下肢功能障礙,有一例分析為馬尾綜合
征。鑒定為三級丁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次要責任。
一例背部惡性纖維組織細胞肉瘤脊椎骨轉移,采用
氯化鍶注射治療引起“截癱”,鑒定認為藥物使用的
適應證掌握不當。
三、防范對策
(一)加強骨科醫師的培訓,提高業務素質
骨科的專業性強,一般外科醫生不能勝任。從事
骨科手術的醫師必須經過??葡到y培訓和臨床實
踐.經過考核,取得專業資格證書方能上崗。建議醫
師注冊管理中應改變目前醫師注冊專業過于籠統的
做法,在執業范圍中明確??啤?/p>
(二)嚴格執行手術分級管理規定,嚴禁超范圍
手術[21
江蘇省衛生廳于20__年制定下發了《江蘇省醫
院手術分級管理規范》,該文件根據手術的復雜程度
及技術難度將手術分為5個等級。確定了不同等級
醫院及不同職稱醫師從事手術的范圍,這對提高手
術質量、確保手術安全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部分醫療
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為了多收病人,多做手術,特別是
少數改制后的民營醫院,為增加經濟收人,往往不按
規定執行,截留病人,私自擴大手術范圍,由于不具
備手術條件,往往釀成醫療事故。為此市級衛生行政
部門結合開展醫院管理年活動,召開專門會議,要求
各縣(市)衛生局加強各醫療機構手術范圍的審批管
理。要求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辦公室對因超范圍手
術釀成事故的及時通報各縣(市)衛生行政部門,嚴
格進行查處;市衛生局將研究制定一級醫院管理評
價辦法;舉辦一級醫院院長培訓班,提高管理水平。
(三)認真進行病史詢問及體格檢查,不能過分
依賴影像檢查
骨科外傷急診病人較多,有的臨床醫師往往忽
視必要的病史調查及體格檢查,過分依賴x線片,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4卷(第1期)
特別是對復合傷病人,如不全面體檢,容易造成漏
診、誤診。
股骨頸骨折及踝關節外傷最容易漏診,因此對
外傷病人要特別注意認真檢查,在作影像檢查時要
注意方位,攝片效果不滿意的要重新攝片,對陽性體
征不明顯的要囑經治醫師結合臨床考慮并適時進行
復查.以防漏診.延誤治療。
(四)手術病人嚴格把好術前、術中、術后3關[31
術前關,要求做到:(1)對重癥疑難病人,堅持術
前討論制度;(2)嚴格手術審批制度,診治醫師要認
真寫好術前小結,填好手術審批表,審批者對手術適
應證、禁忌證、術前相關檢查、手術方式、麻醉方法、
術前告知及協議書等逐項進行審查方可簽字,切忌
術前準備不充分,倉促進行手術。
術中關,要求做到: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發現新
情況要及時請示,改變手術方式,要向患者(家屬)交
待,并簽字。
術后關,要求做到:嚴密觀察全身情況,密切注
意血壓變化,有無出血、感染等,對于骨科要特別注
意觀察肢體感覺、溫度及血供情況,及時發現其并發
癥.及時正確處理。
(五)認真履行告知義務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1條規定,“在醫療活
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
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夺t療機
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62條規定,“在實行手術、
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時,應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釋”。按
規定有的需簽字,有的要有書面記錄。這些規定對骨
科尤為重要。骨刨傷治療后往都留有不同程度的功
能障礙.影響脊髓的創傷治療,無論是手術或藥物注
射都有引起癥狀加重的風險,治療前一定要向患方
交待清楚,并在協議上簽字。
因此.對脊柱疾病,無論是手術或藥物注射治
療,由于治療效果不佳或引起癥狀加重,甚至癱瘓,
往往造成醫療糾紛(事故)。對脊柱方面的疾病要嚴
格掌握手術適應證,嚴格執行操作規范、常規。對于
規范無規定的治療方法要經過審批,并向患者充分
交待.簽定協議方能進行。
(六)規范病案文書記錄,收集管理治療物證
病案記錄及影像資料是最重要的證據?!夺t療事
故處理條例》第9條規定,“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
毀或者搶奪病史資料”。對骨科而言影像資料特別重
要,如果丟失或不符合影像資料的收集、保存規定,
往往因無法鑒定而導致敗訴。[41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l4卷(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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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潘文波.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與舉證責任倒置【j].中華醫院管理雜
防范醫療事故的措施范文4
關鍵詞: 醫務人員 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罪 犯罪
近些年來,醫療糾紛明顯趨多,醫患矛盾日益激化,由此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在司法實踐中正確劃清醫療事故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對于減少醫療事故的發生,化解醫患矛盾,增強醫務人員的工作責任感,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的穩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醫療事故罪與一般醫療事故的界限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1988年衛生部在對1987國務院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說明中,明確規定認定醫療事故必須具備下列五個條件:1、醫療事故的責任人必須是經過考核和衛生行政機關批準或認可,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衛生技術人員(亦包括從事醫療管理和后勤服務等人員);2、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有診療護理工作過失,包括疏忽大意和過于自信兩種過失,且必須具有違法性和危害性;3、必須是發生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包括為此服務的后勤和管理);4、給病員造成的危害結果必須符合“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否則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5、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過失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它與一般醫療事故的質的界限主要在于醫療事故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的嚴重性是否達到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程度。而對這一點的理解,學術界存在較大分歧。
《辦法》第6條把醫療事故規定為三個等級:一級醫療事故即造成病員死亡的;二級醫療事故即造成病員嚴重殘廢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即造成病員殘廢或者功能障礙的。據此,有人將這三級醫療事故認定為醫療事故罪的危害結果。對此,人們觀點不一,爭論的焦點主要集中在是否應將三級醫療事故即造成病員殘廢或者功能障礙的情形作為醫療事故罪的危害結果或作為定罪的標準。這種分歧產生的原因主要是我國刑法和《辦法》對此規定的較為抽象。刑法總則只規定了重傷的大致范圍,即: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3、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刑法分則在規定醫療事故罪的罪狀時也沒對“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作例舉式說明。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曾于1986年聯合《人體重傷鑒定標準》,但這與《辦法》、衛生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草案)存在許多不一致的地方。如《人體重傷鑒定標準》對喪失聽覺構成重傷的情形規定為“損傷后,一耳語音聽力減退在91分貝以上”或者“損傷后,兩耳語音聽力減退在60分貝以上”,而衛生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草案)則將雙耳語音聽力明顯減退(在60分貝以上)規定為三級甲等醫療事故,其中沒有關于“一耳聽力減退”的有關規定。這種情形還有許多。由此可見,我國刑法(包括《人體重傷鑒定標準》)與衛生部的有關規定有交差重合的地方。通過比較,可以看到,在醫學標準的三級醫療事故中,有的是法律標準的重傷,但有的則不是。對此,筆者以為,在沒有相關司法解釋的情況下,對三級醫療事故要具體分析,對與《人體重傷鑒定標準》規定一致的按重傷處理,這主要是三級甲等醫療事故;而對其他三級醫療事故(《人體重傷鑒定標準》有具體規定的除外)一般可作為法學標準上的輕傷,這主要是指三級乙等醫療事故。由于我國刑法對過失致人輕傷的行為沒有規定為犯罪,所以在醫療事故行為中造成病人輕傷的不能認定為犯罪,這也與刑法第335條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不相低觸。
2002年2月20日國務院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9月1日起將施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4條規定,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一級醫療事故即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二級醫療事故即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即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四級醫療事故即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同時,該《條例》又將醫療事故具體分級標準的權限委托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在新的具體分級標準還沒有出臺前,能否將《條例》中規定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理解為我國刑法第335條規定的“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醫療事故罪的危害結果呢?筆者對此持贊同觀點。根據《條例》,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是指:1、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2、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3、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重大醫療過失行為中的前兩種情形,從其嚴重的危害后果看,將之歸結為醫療事故罪的危害結果應沒有什么分歧,關鍵是第三種情形,即“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能否作相同理解,這要等新的規定出臺后才能作斷定。筆者認為,上述有關部門在制定“其他情形”這一標準時,應充分考慮司法部門的實際工作需要,制定的標準最好與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人體重傷鑒定標準》不相低觸,這樣做的好處是不言而喻的。
構成醫療事故罪,患者人身損害的危害結果必須與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的診療護理有必然的聯系,即兩者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否則,即使醫務人員有嚴重的違章行為,而沒有上述的危害結果發生;或者,雖有危害結果,而醫務人員沒有嚴重的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但不嚴重,均不構成犯罪。
綜上所述,凡是由于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過失造成重大醫療事故的危害結果的行為則構成醫療事故罪,否則只屬于一般的醫療事故。
此外,由于我國刑法沒有將醫療機構即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明文規定為可以構成醫療事故罪的單位主體,因此,在處理醫療事故問題時,不能將醫療機構作為醫療事故罪的犯罪主體來認定或處罰。如果醫療機構有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只能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行政、經濟處罰。
二、醫療事故罪與醫療事故相近事故的界限
根據《條例》第33條的規定和有關刑法理論,司法實踐中,應將醫療事故罪與醫療事故相近事故區分開來。
(一)醫療事故罪與醫療技術事故的界限。醫療技術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工作者的技術過失,造成病員死亡、殘廢或功能障礙的事故。在醫療技術事故中,由于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已盡其責,沒有違反工作制度和技術規程,只是由于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設備或醫務技術水平的限制發生了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由于行為人不具備構成醫療事故罪的主客觀要件,因而醫療技術事故不能作為有罪處理。
(二)醫療事故罪與醫療差錯的界限。醫療差錯是指雖有診療護理錯誤,但未造成病員死亡、殘廢、功能障礙的情形。由于沒有造成醫療事故罪的法定的危害結果,醫療差錯不具備構成醫療事故罪的客觀方面的要件而不構成犯罪。
(三)醫療事故罪與醫療意外的界限。醫療意外是指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蛘呋颊唧w質特殊而發生的難以預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在醫療意外中,由于醫務人員沒有主觀罪過,故不屬犯罪。這種情形刑法理論稱“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
(四)醫療事故罪與迸發癥的界限。迸發癥一般指在醫療過程中難以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如某一種疾病在治療過程中,發生了與這種疾病有關的另一種或幾種疾病。如果因此出現病人死亡、殘廢或功能障礙等情形,由于這些結果的產生不是醫務人員的診療護理過失所致,因而不屬醫療事故,也不能作為犯罪處理。這種情形也屬刑法理論上的“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
(五)醫療事故罪與搶救行為的界限。搶救行為是指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的不良后果,如醫務人員為了挽救病員生命、治愈疾病,在采取其他措施不能達到目的時,不得不冒較小的風險,有時還不得不采取損害病員較小利益的方法,以保護其生命健康免遭損害的行為。這種情況下如果造成病人死亡、殘廢或功能障礙等后果,由于醫務人員沒有犯罪的故意或過失,故不能認定為有罪。
此外,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以及因患者方面的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都不屬于醫療事故,醫務人員均因沒有主觀罪過而不構成犯罪。
三、醫療事故罪與其它相似罪的界限
(一)醫療事故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它與醫療事故罪中造成就診人死亡的結果相同。但兩者存在明顯區別:故意殺人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而醫療事故罪侵犯的客體是醫療管理秩序和就診人的生命權利;故意殺人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醫療事故罪則表現為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就診人死亡的行為;故意殺人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一定年齡并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醫療事故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醫務人員;故意殺人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而醫療事故罪的行為人必須有診療護理工作過失。實踐中,有些犯罪分子利用醫療工作的機會,實施殺人的犯罪行為。如某鎮衛生院一醫生值夜班時,眾人送來一采石中被砸傷的急重病人,該醫生立即開始搶救,在處理傷者面部血跡創口時,該醫生發現傷者是自己的仇人,便立即停止清創縫合直至傷者死亡。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傷害的程度分為輕傷、重傷和傷害致死三種。醫療事故罪與本罪的界限和上述醫療事故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基本相同。
(二)醫療事故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的界限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過失而致人死亡的行為。它與因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犯罪存在共同點,即兩者在主觀方面都存在過失,結果都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因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行為同時觸犯了過失致人死亡罪和醫療事故罪,在這種情形下,應按刑法理論關于法條競合的“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處理,即因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一律按醫療事故罪論處。
過失致人重傷罪,是指過失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行為。醫療事故罪與過失致人重傷罪的界限和上述醫療事故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基本相同。
(三)醫療事故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它與醫療事故罪都是過失犯罪,在客觀上都造成了嚴重后果。但二罪有明顯的區別:醫療事故罪的主體是醫務人員,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工礦企業等單位的職工;醫療事故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而致使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生產、作業活動中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醫療事故罪侵犯的客體是就診人的生命健康權利和醫療管理秩序,而重大責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工礦企業等單位的生產安全;醫療事故罪侵害的對象是到醫院就診人員的安全,重大責任事故罪侵害的對象是工礦企業等單位不特定的多數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的安全。
(四)醫療事故罪與非法行醫罪的界限
非法行醫罪,是指沒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兩罪都違反了相似的法律、行政法規,都侵害了國家正常的醫療秩序。它們的不同點主要是:醫療事故罪的主體是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醫務人員,非法行醫罪的主體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醫療事故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非法行醫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表現為行為人對自己非法行醫的行為是明知的,但對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結果則是過失的,否則,就可能構成其它罪而不構成非法行醫罪;醫療事故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積極的作為或者消極的不作為,而非法行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積極的作為。在司法實踐中,凡領有國家許可執照的個體醫生,在合法行醫中發生重大醫療責任事故的應認定為醫療事故罪;無醫療許可執照的如江湖游醫,在合法行醫中發生重大醫療責任事故則不能定醫療事故罪,而應根據具體情況定罪;具有醫師身份的人,如不在正常醫療活動中發生醫療事故,如為他人偷取節育環、私自為他人墮胎等,也不構成醫療事故罪,應根據其具體犯罪情節確定罪名。
防范醫療事故的措施范文5
這位負責人同時還指出,醫務人員為了搶救病人生命或治愈疾病,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采取有可能給病人造成損害的具有危險性的搶救行為,必須具備三個合法性必備條件:
一是搶救目的必須是為了保護病人生命和健康權利,救死扶傷,治愈疾病;
二是必須是病人生命受到了疾病侵襲,具有生命危險;疾病治療:
三是應把病人的病情、搶救措施、風險和可能導致的損害后果等情況如實告知病人及其家屬。如因病人不遵從醫囑私自進餐和外出、拖欠醫藥費等造成的不良后果,醫務人員不承擔責任,不構成醫療事故。
而有六種情況,醫生將不承擔醫療事故的后果:
一是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颊呱扇【o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
二是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
三是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
四是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
防范醫療事故的措施范文6
醫療事故行政責任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的工作中,因不遵守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章,違反行政法律規范,造成嚴重不良后果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需要指出的是,在理論上醫療事故的行政責任看似清晰而明確,但在實際應用中問題要復雜許多。首先,因為人們對部分概念存在不同的理解。就“醫療事故”而言,如果嚴格地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它應涵蓋所有的醫療過錯行為,但在實際中,大多數醫護人員,包括醫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人員因受到“醫療事故”在《條例》頒布前早期概念的影響,仍然將其理解為“惡劣程度較大的嚴重醫療過錯”。醫療事故同時作為一個法律概念和行政概念,有時會發生錯位。再者,人們通常會把醫療事故行政責任理解為發生醫療事故后所必須承擔的不利后果,但往往忽視了“義務”,也即責任的另一層內涵。從廣義上而言,為防止、處理、解決醫療事故,醫療機構和有關工作人員必須進行的工作,必須履行的職責,也是屬于醫療事故行政責任的范疇。
清楚地了解醫療事故行政責任,不僅對法律工作者、學者有很重要的作用,對于普通老百姓更是有實際的意義。首先,落實行政責任能夠對醫療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的人員和單位進行處罰,具有懲戒作用。在現代的法制社會里,每個人都是社會單元的組成部分,必須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醫療事故一經發生,如果確定了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當事人,那該當事人就應該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理。從公平的角度而言,這也是對守法的醫護人員的保護。其次,落實行政責任有助于防止新的醫療糾紛的發生,通過落實行政責任,一方面懲罰了直接責任人,使他們對自己的違規行為進行檢討,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進。另一方面,也警示了其他潛在的醫療事故責任人,使其遵守法律法規,從而達到防范醫療事故發生的目的,這也是防止醫療事故發生的方式之一。
那么,當醫療行政主體不履行行政法規定的義務時,應當承擔哪些行政責任呢?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5條規定:“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依據《條例》的上述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醫療事故的等級和情節輕重的不同,對其采取以下行政處罰;1.警告。是一種輕微的行政處罰措施,適用于對醫療事故等級較低,情節輕微的醫療機構進行的處罰。警告既具有教育性又具有強制性,是最常被使用的行政處罰方式,并且需要采取書面形式。2.責令限期停業整頓。這種處罰方式主要適用于規章制度不健全,醫療機構內部管理混亂的情況。3.吊銷執業許可證。此項行政處罰是衛生行政部門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所采取的最為嚴厲的強制性處罰方式。因為該處罰方式直接關系到醫療結構能否繼續營業,處罰程度是非常嚴厲的,所以適用范圍有嚴格的限制。只有對那些拒不進行限期停業整頓或經過整頓仍然達不到規定標準的醫療機構,衛生行政部門才能采取該處罰措施。
由于醫療事故頻頻發生,加之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實施,人們對不服醫療事故行政處理的法律救濟問題愈加關心。那么,當我們遇到醫療糾紛時,應該怎樣尋求法律救濟呢。首先,對于事故定性定級不服的法律救濟。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對于發生在醫療機構的事故,應當先由當事的醫療機構立即對事故進行調查了解,然后與患者或其家屬協商處理,只有在協商不一致,雙方對事故的確認和處理有爭議時,才能提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事故所給予的事故性質和等級的認定,是在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所作出的醫療事故鑒定結論審查后作出的。因此,其法律救濟途徑只能是向上一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并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依據新的鑒定結論給予重新鑒定。第二,對于事故賠償費用裁決不服的法律救濟。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事故的賠償費用和由于醫療事故使患者新增加的醫療費用作出處理,應該屬于何種行為?有的學者認為,它“兼有行政調解和仲裁的雙重性質,但與行政調解和仲裁之決又有其不同之處”;有的學者認為,它是當事醫療單位的上一級行政部門對醫患雙方在賠償金額問題無法協商一致時的“幫助調解”;還有的學者認為,它是一種“行政裁決行為”。筆者認同后一種觀點,原因是,在行政調解、行政仲裁與行政裁決之間,既有相同又有不同,而“行政裁決”更能全面地概括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和新增醫療費用作出處理的全部特征。第三,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法律救濟。其一,根據《行政復議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行政復議的申請。其二,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還可以根據上述條例第47條第1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