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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型的商業養老保險范文1
關鍵詞:商業養老保險;國外稅制
中圖分類號:F83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09)08-0061-04
一、多支柱的養老保險制度與商業養老保險
多支柱的養老保險體系是上個世紀80年代西方國家所建立的一種老年保障經濟制度,由于它較好地處理了政府和私人在老年社會保障中的角色和功能分工問題,受到了世界銀行的贊許,并在1994年10月《為了避免老齡化危機》(Avetting the Old Age Crisis)的發展報告中推薦了這種多支柱型的養老保險制度:第一支柱是公共支柱。僅僅限于緩和老年人的貧困,回避各種風險。應具有保險和再分配的功能。這一支柱建議采用強制性的、公共管理的、非基金制的形式,籌資模式應采用現收現付制。第二支柱是一個強制性的但屬于私人性質的基金的支柱。這一支柱應該具有儲蓄和保險的功能。應采用完全積累的形式。而且養老保險應與繳納金額相結合。可以選擇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第三支柱是一個補充性的、自愿的、私有的基金制支柱,該支柱也應具有保險和儲蓄的功能,應采用完全積累制的方式。當代國際養老保險大多以三支柱的形式,既有政府供給的公共養老保險,也有市場提供的商業養老保險。后者又可歸為補充養老保險,即世界銀行提出的后兩個支柱。補充養老保險計劃是以企業或個人為發起人建立的養老保險計劃,其中相當部分由保險公司和其他金融機構提供(如企業年金),實屬于廣義的商業養老保險(含政策性保險)。只是由于經濟發展水平、經濟體制、保險及社會文化背景等方面的差異以及各國養老保險發展和改革重心不同。導致養老保險的分類命名有所不同。
經濟合作組織(OECD)對其成員國養老保險制度運行狀況的調查(Peter Hicks,200l;John P.Martin等,2005-2008)顯示,養老保險市場化供給的程度在不斷擴大。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OECD各個國家對社會保險支出的責任更多地由政府向雇主和個人傾斜,OECD(2001)對9個成員國的研究表明,個人的退休收入來源正朝著一個多樣化的趨勢發展,提前退休導致工作收入的重要性日益下降。而私人保險計劃和資本積累的增加使得資本所得在個人退休收入中的比重日益增加。在荷蘭、瑞士、愛爾蘭、澳大利亞、英國和瑞典等國家都已經使補充養老保險成為它們退休收入政策的外在組成要素,要么通過職業養老保險計劃,要么使用個人養老計劃或者是二者的混合使用,結果使補充養老保險在這些國家的覆蓋率已經很高。在所有的發達國家中,收入最低的40%的退休人員的養老待遇幾乎都源于政府,而收入高的60%的退休人員,其養老待遇來源還包括雇主提供的職業養老金和個人儲蓄。
二、發達國家的商業養老保險稅收制度
歐洲是全世界國家養老、社會養老待遇最優的地區,而上世紀七、八十年代以來日益增長的財政負擔和養老金不足使得它們紛紛進行養老保險改革。在解決養老金不足問題時。特別是近十年推行旨在通過稅收等手段鼓勵發展個人養老金基金的一些改革值得關注(王時芬,2004),它們避免單純采取提高法定退休年齡、凍結第一支柱養老金金額、提高社?;鹳M率等最直接的手段(這些措施雖然簡單實用,但損害多數國民的切身利益)。如在德國,2002年開始,每個工人被允許將其每年毛收入的百分之一存起來以補充養老金,這筆錢可以免稅。每隔兩年這筆錢占毛收入的百分比增加一個百分點,到2008年達到4%;在英國,政府在2001年4月發起一項新的私人養老金計劃(即持股者養老金),從財政上鼓勵低收入者或失業者為他們將來的養老金進行儲蓄。職工可以在1700多家相互競爭的投資基金中進行選擇。國家的作用是規范市場,并要求各基金具備公開性和必要的償付能力以及限制如期權、期貨等的過度風險投資。同時,多數發達國家對繳納給私人養老金基金的款項也實行免稅。另外,一部分養老保險由商業性保險公司承辦,個人參加儲蓄性養老保險,國家給予包括稅收在內的政策優惠。許多國家以相關法律予以保證,如瑞典就專門制定法律。對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資金給予稅收上的優惠。
日本地處亞洲,人口老化狀況與我國多有相似之處。其于1984年就建立了生命保險費和年金保險費的扣除制度(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課題組,2005),非累積型的保險費支出最高可扣除3000日元。日本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人壽保險費支出,國家稅免稅最高額為5萬日元,地方稅免稅額最高為3,5萬日元??上硎軠p稅額保單包括提供死亡收益,或生存收益,或兩者兼有的保單。同時還有規定:一個家庭參加兩全保險,領取死亡保險金,每人可以扣除500萬日元不征稅,領取滿期保險金、解約退保金可扣除50萬日元不納稅,領取全殘保險金、住院給付金和手術診治金可以不納稅。
美國是發達國家中以市場化機制為主提供保險的代表。它的養老保險早在1974年就通過了《雇員退休年金保障法》,規定雇主要為其雇員建立私營退休金制度,與此同時積極發展和鼓勵個人養老儲蓄,以作為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形成了美國的“三支柱”模式(朱銘來,2008)。第一支柱的社會保險是聯邦政府以征收社會保障稅的形式來為基礎公共養老金進行籌資,為退休人員提供了約30%~40%的替代率;第二支柱的補充養老保險是市場化經營、由雇主資助的私營養老金計劃。也為退休人員提供了30%-40%的替代率;第三支柱是個人購買的儲蓄性養老保險及其他儲蓄。在第二、三支柱養老保險的發展中,政府給予的稅惠政策是關鍵之舉,它調動了雇主和雇員為退休金計劃供款的積極性。尤其在企業投保方面。美國著名的“401K計劃”(即1978年《國內稅收法》第401條K項)規定:企業為員工設立專門退休金賬戶,員工每月從其工資中拿出不超過25%的資金存入養老金賬戶,而企業一般也按一定的比例(不能超過員工存入的數額)往這一賬戶存入相應資金。與此同時,企業向員工提供多種不同的組合投資計劃。員工可任選一種進行投資,其收益歸401K賬戶,免稅但投資風險自擔。如今美國以“401K計劃”為代表的雇主責任私人養老金計劃經歷多年的探索和發展,已步入正軌。雖然在近兩年的金融危機中,一些企業和員工蒙受投資損失,但整體說來,無論對于員工養老還是國內金融市場發展與金融工具創新均是功不可沒的。表1為美國對壽險保戶(含商業養老保險)的稅收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發達國家對于壽險公司經營低利潤或具有社會保障功能的險種也多實行稅優政策。以
美國為例,壽險公司需向其展業所在的州政府納稅,大多數州征收保費稅,計稅基礎一般是保險公司在該州所獲得的保費,年金業務可以免稅。對于壽險公司所得稅,在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應納稅年度的人壽保險和年金保險合同發生的所有死亡索賠和撫恤金及保險公司為此遭受的所有損失予以剔除。在日本,二戰后至20世紀70年代末,壽險業處于高速發展時期,壽險公司除被允許提留普通責任準備金外,還可以把盈余金大部分形成保戶分紅準備金。轉入未付支出變成負債。使大量數額的紅利不計入利潤,從而使法人稅成為零值或負值。
三、發展中國家的養老保險市場化道路與稅收政策
多年來,發展中國家一直以不同的形式嘗試養老保險市場化,較為成功的當首推南美的智利(鄭功成,2001)。智利養老保險改革前一直仿效歐洲國家,實行“發放薪金時預扣養老保險費”的制度。盡管職工所繳養老保險費平均占工資的25%,但該體系仍然不斷地耗盡國家財政。1981年,智利終止國家養老保險制度,推行養老保險私有化改革。在該項改革計劃中,如果職工把工資中不低于10%的金額繳于免稅的私人投資帳戶。則可以不參加國家的養老保障體系。原先參加舊國家體系的職工如果參加新的私人體系可以獲得政府獎勵。同時對新職工而言,只能參加新體系,他們可以參加由國家批準的2l家公司所提供的養老保險。改革為職工帶來了實惠。職工在新體系中所繳的總費用比在舊體系中少了40%。而獲得的收益卻比在舊體系中高了50%。在舊體系中的養老金為退休前收入的40%,而在新體系中為原收入的70%。智利的養老儲蓄率高達25%,職工的相對養老收入高于美國職工。
韓國在亞洲是社會養老保險覆蓋范圍較大的發展中國家,為適應人口老齡化變化,保證養老金制度的長期穩定發展,1990年代后期開始政府對國民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包括改革國民養老金管理體制。提高養老金的管理效率,逐步實現商業公司的私有化運作:提高養老金管理的透明度、穩定性和盈利能力,建立“國民養老金基金管理中心”等。韓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主要在國民養老金的資金管理方面,由國家管理向商業性的私有化公司管理過渡。一系列舉措對社會保障制度安全網進行了修補和完善。
四、國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及其稅制研究趨勢
1、國際多支柱的養老保險制度建設中,十分注重發展補充養老保險,多運用稅收政策來引導和調節。多數國家對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計劃的稅收措施采取的是“EET”方法(劉云龍等,2002),即養老保險在繳費時免除所得稅(E),資金積累階段的所得也免稅(E),但在退休后領取養老金時應繳納所得稅(T)。這種方法體現了政府對個人參加儲蓄性養老保險的激勵。許多發達國家及南美實行養老保險私營化的系列國家都采用這種方法。
2、商業養老優惠政策多由相關法律確定。如上所述的無論個人還是企業參與商業養老,以及經營商業養老保險,發達國家和一些發展中國家均給予優稅及補貼,且多以立法來保證(Torben M.Andersena,2008)。除前述稅優待遇立法之外,國家給參與商業養老保險的補貼亦如此,如2001年開始德國政府全面推行的“里斯特改革”法案(RiesterReform)規定:公民只要同保險公司、銀行或基金簽訂私人退休養老金合同,就可以得到國家的補助,并且補助金額每年都在逐漸增加。
3、社會養老與商業養老相融合的趨勢。首先,如前所述,很大一部分養老保險由商業性保險公司直接承辦。其次,多數國家屬于第二支柱的補充養老保險既帶有政策強制性,又含有自愿性選擇,即參加的強制性,保險人或保險基金管理或個人保障程度上的一定范圍可選擇,多配合相應的優稅政策。此外,還反映在某些立法和制度規定上的模糊概念。如丹麥政府在社會福利提供方面。政府與私營部門嘗試合作。政府出臺新的規定,規范地方當局與自愿性社會組織和社會團體之間的合作,并向這些組織提供更多的財政支持。只是在照顧最弱勢群體和對私營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方面,政府擁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4、養老保險改革中引入競爭和選擇市場化道路的傾向。引入競爭是多數國家養老保險體系改革的突出標志。發達國家在傳統的國家保險模式中。職工對于投保數目和方向沒有發言權,保險費又由國家統一管理,由于缺乏競爭,導致低效率,從而造成財政赤字龐大和養老金收益率低的狀況。養老保險私有化之后。職工可以自由地選擇投保公司,職工和保險公司的積極性被調動起來。如英國職工可以在1700多家相互競爭的投資基金中進行選擇。國家的作用主要集中在規范市場上。英國要求各基金具備公開性和必要的償付能力以及限制如期權、期貨等的過度風險投資。同時,智利養老保險改革市場化道路的成功,對世界各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產生了示范效應,更多的國家在向養老保險私有化方向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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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投入需與家庭收入匹配
一個健康的養老保險體系應該由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商業保險共同組成。這其中,社會保險提供最基本保障,企業年金、商業保險也是保障“老有所養”的主要力量。以美國為例,養老保險體系中,40%由社會保險負擔,40%依靠企業年金,20%依靠個人購買商業保險。
保險專家表示,商業養老保險兼具壽險保障和養老規劃的雙重功能,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類似強制儲蓄,適合缺乏投資經驗的穩健型投資者。一般來說,大多是在職人群從當年收入中提取部分資金購買,因此,要妥善斟酌投入的金額,既不能過度,影響到家庭生活,也不能太少,形成不了規模。保險專家建議,從保險費率角度考慮,一般年齡在35歲以下時投保保費相對便宜,商業保險的費用占家庭年收入的15%~20%較為適宜。同時,建議選擇退休后領取,領取時間的跨度越長越好,一旦購買,中途不要輕易退保,以免遭受損失。
據悉,養老險的交費方式有躉交和期交兩種方式。躉交是指一次完保費。這種方式比較便捷,所交保費少于期交保費總和,退保時所造成的損失也會相對小些。而期交是指分期交付保費的方式,它能減輕投保人的現金流壓力,并且具有一定的強制儲蓄功能,比較適合年輕人和月光族。投保人需要注意的是,在相同的保額水平下,交費年限越短,總的支付金額越少。
分紅型養老險特色
目前市場上可以作為養老金積累的險種大致分為四類:傳統型養老險、分紅型養老險、投資連結保險和萬能型壽險。個人購買商業養老保險,主要還是傳統型和年金分紅型。
傳統型養老險通過訂立合同,約定養老保險的交納年限、交納金額和領取養老金的時間和額度。該類養老產品利率一般都是固定的,與銀行利率保持基本相當水平。雖然回報相對比較固定,風險較低,但很難抵御通脹的影響。因此該險種適用于月光族、卡族等在投資上比較保守,以及希望通過強制儲蓄來實現養老計劃的人群。
分紅型養老險則是一種較傳統養老險有所改進的新品種,領取方式相同,但具有分紅的功能。分紅型養老金避免了傳統型的弊端,有保底收益率,此外還有約定回報,可根據經濟形勢的好壞分紅,理論上抗擊了通脹。其弱點也很明顯,就是分紅收益的不穩定性,保險公司每年的分配盈余是變動的,并不保證都有分紅。該險種適用于既想要保障養老金的最低收益,又想獲得更多紅利的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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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商業保險;三支柱養老;定位
2014年8月10日,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對于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障體系關系做出如下論述:把商業保險建成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支柱。商業保險要逐步成為個人和家庭商業保障計劃的主要承擔者、企業發起的養老健康保障計劃的重要提供者、社會保險市場化運作的積極參與者。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建立商業養老健康保障計劃。支持保險機構大力拓展企業年金等業務。充分發揮商業保險對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的補充作用。商業保險實現了從“社會保險的補充———社會保障的重要補充———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支柱”的逐步提升,吳定富(2005)認為,商業保險在不同社會保障層面發揮不同功效:在基礎型社會保障層面,商業保險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參與社會保險日常管理,為社會保險提供技術和管理支持,實現社會保險資金保值增值,減輕政府財政壓力,提高保障機制運營效率;在成長型社會保障層面,商業保險的作用主要體現在通過開展企業年金和團體福利計劃等業務,為企業提供獨立運作、專業化管理和適度保障的全程服務,成為國家社會保障體系的倡導者和主要承擔者;在享受型社會保障層面,商業保險可以發揮主導作用,提供更多的保障產品和更高的保障程度,彌補社會保險供給的不足,豐富和完善整個國家社會保障體系。本文主要探討商業保險在多支柱養老保險中作用的發揮。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的提法始于1995年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通知中指出:“國家在建立基本養老保險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同時,鼓勵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構建保障方式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蹦壳拔覈容^認同的養老體系的三支柱(層次)為: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個人儲蓄養老保險。
一、商業保險在第一支柱養老中的定位與功能發揮
第一支柱基本養老保險是由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保證勞動者在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商業保險在第一支柱養老中作用發揮主要體現在:為基本養老提供技術支持、業務經辦(主要是新農合與其他特殊群體)、參與基本養老保險投資運營等。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是由政府部門負責第一支柱養老保險的管理運營,若政府觀念與職能不發生大的變動,那么商業保險公司在第一支柱養老中作用發揮空間不大。雖然對于商業保險公司參與新農保的三種模式(德陽模式、宜興模式、衢州模式)現狀說明已比較完善,但對于發展進行狀況及運營中發現存在問題分析不足。新農保試點之初,是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經辦的最佳時機,因為政策伊始,政府部門在人員配備、業務經辦方面面臨困難,如今距離新農保試點已經五年,新農保的經辦機構在人員配備、資金劃撥、業務經驗等方面雛形已成,除非政策或者中央關于政府觀念出現大的變動,否則保險公司難以再介入業務經辦。因基礎養老金“保命錢”的特殊屬性及我國資本市場不完善,監管力度不夠等問題,使得保險公司參與基礎養老基金投資運營存在困難。若能建立起較完善監管制度與明確投資責任,保險公司參與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具有可行性。
二、商業保險在第二支柱養老中定位與功能發揮
我國養老保險中的第二支柱為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包括以企業職工為對象的企業年金和以事關事業單位為對象的職業年金。我國企業年金實施的是信托模式,企業年金涉及的相關主體有:委托人、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中介服務機構。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第二支柱養老保險具有很大的優勢,主要體現在:商業保險公司具有廣泛的銷售渠道、先進的精算技術、多樣的產品設計、綜合的管理服務能力等。雖然目前獲得企業年金管理資格企業中,保險公司在數量上不占據優勢,但在企業年金管理資產數目上卻領先其他金融機構。例如2014年第一季度,企業年金積累資金為6,306.38億元,而同時期(2014年1-3月)保險統計數據報告顯示養老保險公司企業年金受托管理資產2648.21億元,投資管理資產2313.73億元,這說明養老保險公司托管的資產約全部企業年金的41.99%,投資管理資產的比重約為36.69%,這也表明保險公司在企業年金市場比較有競爭力。
三、商業保險在第三支柱養老中定位與功能發揮
第三支柱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保險公司在第三支柱中應發揮主要作用。目前我國第三支柱比較薄弱,主要原因是:國家稅收政策優惠力度不大、居民購買力不強、參保意識不高、保險公司產品設計難以適應廣大消費者的實際需要等。筆者認為,為促進商業養老保險在第三支柱養老保險中發揮更大作用,應該完善稅收優惠政策、提高居民自我保障意識,增加商業養老保險購買數量、加大宣傳力度、開辦群眾喜愛的養老保險險種、健全養老保險監管體系。
四、結論及建議
筆者認為,商業保險在三支柱養老保險中能否發揮更大作用,有賴于以下因素:
(一)政府職能轉變
政府在養老保障體系中該發揮“大政府”還是“小政府”職責影響著保險公司發展前景。若在“小政府”理念引導下,把能交給市場的交給市場,自己負責監督管理,那么保險公司在養老保險業務經辦、養老基金投資運營等方面將會發揮更大作用。
(二)資本市場完善及監管政策的加強
資本市場完善與監管政策加強將為我國基礎養老金、企業年金及個人儲蓄養老金投資運營提供保障。這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我國三支柱養老目前比重,保險公司會從中獲得更大發展機會。當然,也會面臨行業競爭加劇、自身運營更為規范等挑戰。如何在機遇與挑戰中謀求發展是一個值得探討話題。
(三)政府政策支持
從商業保險發展來看,政策從中發揮重要作用。例如2004年企業年金相關管理辦法出臺極大刺激企業年金數量增加,為保險公司提供機會,2013年9月頒布的《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中指出: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引導和規范金融機構開發適合老年人的理財、信貸、保險等產品,也促進保險公司業務開展。加快個人養老保險產品稅收遞延政策的試點和推廣、制定更為明確的企業年金稅收優惠等政策及2014年8月10日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頒布也會對商業保險發展產生巨大影響。
(四)民眾觀念變化
民眾若能增加對保險公司信任,認清保險公司分散化解風險的科學性、轉變目前投資理財觀念,減少商業銀行儲蓄存款購買更多商業養老保險產品,對養老有更加慎重態度等,這些觀念轉變無疑會促進保險公司發展,使其在三支柱養老中發揮更大作用。
作者:趙慶琳 馬祥雄 單位:中央財經大學
參考文獻:
[1]褚福靈.多支柱養老保險理論與實踐[J].北京市計劃勞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3.11.
[2]許飛瓊.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障關系的演進與重構[J].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10.2.
[3]吳定富.大力發展商業養老保險[J].中國金融.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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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養老保險 法律制度 資格 條件
在我國,社會老齡化問題日趨嚴重,如何使這些老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使其能夠安 居樂業,這就涉及到一個很重要的社會問題——養老保險。所謂養老保險,也叫老年保險 ,是指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因年老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社會勞動領域后 ,由社會提供物質幫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養老保險一般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第一,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強制性是社會保險的共同特征,此處的養老保險就是一 種社會保險,因此,也要通過國家立法,依法強制實施。當然,商業保險中也有關于養老的 保 險條款,但它屬于自愿保險,是否愿意投保以及投保多少,均由投保人與被保險人自愿所為 ,不受國家強制性規定的限制,與社會保險中的養老保險是兩個概念。世界上多數國家均已 實行社會養老保險,這些國家都制定了相應的養老保險法律、法規,強制征收養老保險費( 稅),建立了養老保險基金,并規定了養老保險的待遇項目、享受條件及給付標準。
第二,養老保險的基本對象是勞動者,即從事一定的社會勞動并取得勞動報酬的人。當 然,也有少數國家在普遍養老金制度中包括非雇傭者,其前提條件是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
第三,養老保險是勞動者在年老時退出社會勞動崗位后,才開始發揮其作用。養老對于 在職的勞動者而言,只是一種期待權,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按規定退休以后,才能享受 養老的現實權利。這一點也與普通商業保險中的養老保險不盡相同,商業保險中的養老保險 可以約定享受養老保險的年齡,這種約定通過保險條款的有關規定和投保人的意愿而定。例 如在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國壽金色夕陽養老年金保險條款中,在投保時便可以 約定從55周歲開始領取養老金,也可以從60周歲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
第四,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退出社會勞動后的勞動者提供穩定可靠的經濟來源,以保 障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養老保險的享受條件和待遇標準是法定的,其物質基礎來源于養老 保險基金,其最后責任人是國家,可見其穩定性和可預見性。
第五,養老保險實行基金化和社會化服務管理?;鸹头栈芾淼纳鐣巧鐣?保險最根本的特征。該特征在養老保險方面體現得最為充分。養老保險基金在社會保險基金 中所占份額最大,退休人員的社會化服務管理工作是社會保險化服務管理工作的基礎。
養老保險在保障基本生活,促進經濟發展穩定社會等方面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首先, 養老保險保障了勞動者在年老時退出勞動后的基本生活,保護了勞動者的社會經濟權利。養 老保險制度通過強制征收養老保險費(稅),建立養老保險基金,規定一系列的諸如享受條 件、待遇標準及支付辦法等制度。保障功能是養老保險制度固有的基本功能,養老保險制度 其他作用的發揮都要以此為基礎。其次,養老保險促進了經濟發展,這是通過養老保險制度 的內部激勵機制來實現的。通過規定養老保險待遇標準與工作業績掛鉤的辦法,尤其是與就 業關聯的養老金直接取決于繳費標準,繳費年限及工作年限。這樣,對于那些長期勤奮工作 、對經濟發展做出較大貢獻的勞動者,退休后就可以享受較高的養老保險待遇。最后,養老 保險制度正是通過內在的社會互濟與激勵機制相結合,充分發揮其保障基本生活與促進發展 的功能,既安定人心,又激勵進取精神,從而從整體上起到了穩定社會的作用。穩定社會、 促進經濟與社會的協調發展,既是養老保險立法的根本目的,又是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總體 功能。
從法律角度出發,根據其實施的主體與強制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將其分為基本養老保險 、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所謂基本養老保險,是由國家統一組織,強制實施, 涉及面較廣,是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而補充養老保險則是指在養老 保險的基礎上,由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為本單位的職工建立的一種追加式的或 稱輔的養老保險。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則是指從一定的年齡開始繳納相應的養老保險費, 具有儲蓄功能,因此,稱作個人儲蓄養老保險。
此外,養老保險從理論角度出發,根據國家對養老保險承擔責任方式的不同與發揮作用 的不同,可以將養老保險分為強制儲蓄型、自保公助型、國家福利型和國家保障型四大類。 強制儲蓄性養老保險也叫儲金性養老保險,其雛形是18世紀英國產業革命的“職業保險基金 ”,由國家實行強制儲蓄的一種社會養老保險。它通過國家立法強制要求雇員與雇主各自繳 納等額的保險費,共同出資建立特別基金,作為??罘謩e存入每個雇員的賬戶,作為雇員的 存款;當被保險人發生事故(即生、老、病、死、傷殘和失業)時,連本帶息一次性發給本 人;在少數情況下,被保險人可以選擇分期領取年金,或者將存款留給其繼承人。這類養老 保險的理論基礎是由雇主和雇員個人承擔資金責任,國家對養老保險不承擔任何資金責任, 其現實基礎則是減輕了國家的負擔能力。自保公助型的養老保險又稱作投保資助型養老保險 ,它以“國家干預主義”為理論依據,國家承擔養老保險一定的資金責任。該理論起源于俾 斯麥時期德國的養老保險,后被美國、日本等國家仿效。它強調養老是個人的事,因此,應 以 自保為主,國家予以一定的資助。國家福利型養老保險起源于英國,其理論依據是“福利經 濟學”,后被瑞典所發展,是國家借助于財政經濟政策,保障退休人員的晚年生活,從而緩 解社會矛盾。它把養老保險作為一項福利政策,依法實施,并設有專門的主管法院,監督執 行。它還強調享受待遇的普遍性,除普遍養老金發行的對象為所有老人外,退休人員還享受 與收入相關的年金,該類型的養老保險的主要資金責任,養老金的支出來源于一般稅收,基 本由國家與企業共同負擔,個人不繳納或者只須繳納少量的養老保險費。而國家保險型養老 保險是以社會保障學說為理論依據的。該模式首創于原蘇聯,我國目前也采用該制度,它是 由國家憲法把以養老作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保障制度作為基本原則確定下來,老有所養是公民 在憲法上享有的一種社會經濟權利,由生產資料公有制作保證。個人無須繳納養老保險費, 退休金的支出,全部由國家和企業負擔,工會可以參與決策與管理。
以上是從法律、理論的不同角度對養老保險所作的分析,從而使我們進一步了解了享 受養老保險的資格與條件。
被保險人的退休年齡、工齡、投保年限,居住期限與公民資格等都可作為享受養老保險 待遇的資格與條件,關于退休年齡,多數國家規定了年滿60—65歲可以退休。法定的退休年 齡低的可達45歲,高的可達70歲。世界上不少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男女有5歲的差別,但也 有半數之多的國家男女平等,退休年齡一致。把年齡作為享受養老基金的基本條件,這是根 據人們有權利獲得休息與悠閑生活的原則,同時根據人們進入老年后,許多人自然處于工作 能力減退階段的情況確定的。但是從什么時候開始給付養老金最為合適呢?如果支付年齡偏 低,則保險費用就偏高,而如果支付年齡偏高,則又難以適應人的身體機能變化的狀況。況 且退休年齡的高低還會對國家人力資源和補充性的私人年金制度的結構產生重大影響。因此 ,適度的退休年齡直接影響著一個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關于工齡條件,各國之規定也不一 致,短的15年,長的40年。至于工齡是否作為領取退休金的必要條件,不同的國家或者是不 同的投保職業其情況是不一樣的。在實行個人繳費制的國家,多數以投保年限或繳費年限替 代工齡條件;在不實行個人繳費制的國家,工齡則成為最重要的條件之一。關于投保年限或 者繳費年限,只有少數國家規定只要3年或5年,但多數國家規定要15—20年才能成為合格的 年金領取者。關于居住期限和公民資格,一些國家規定必須在本國居住滿一定期限或者具有 該國公民資格,才能成為年金的領取者。如在新西蘭,被保險人須年滿65歲,并在最近20年 居住在本國的,才能領到養老保險金,在此問題上,國際上一般采取對等原則。
通過以上對勞動者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探討,我們深切感到養老保險已作為一項法律制 度被各國政府所重視。由于養老保險會受到通貨膨脹和社會經濟發展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因 此,要建立一套合理的養老保險調整機制,從而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促進經濟發展, 穩定社會,這也必將是一件涉及國計民生的頭等大事。
參考文獻:
儲蓄型的商業養老保險范文5
日前,中國保監會主席助理陳文輝在論壇上宣布,正在醞釀出臺個人養老保險產品繳費環節的稅收優惠政策,以便推出“稅廷型養老保險”。這將大大鼓勵年輕人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用于解決退休后的養老金積累問題。
新險種保費可能延遲繳稅
所謂稅延型養老保險,是指具有完全積累的個人賬戶式保險產品,團體和個人都可以成為投保人,個人繳費在限額內延遲繳稅,改為在領取時征收個人所得稅。
“鼓勵個人投保商業養老險,肯定要在繳費稅收上給予一定優惠政策。”參與制定“養老保險管理辦法”的新華人壽精算師楊智呈告訴記者。
按照我國現行稅法的規定,我國居民個人購買的商業養老保險,在領取養老金時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在商業養老保險的繳費環節,卻沒有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如果企業職工以個人名義為自己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的費用,能允許被列支在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中,然后遞延到領取養老保險收益的時候再繳納,這將鼓勵中青年居民通過購買商業保險的方式來獲得養老風險保障,以對抗個人和社會日益嚴重的老齡化問題。
“養老保險的稅收優惠目前正在爭取外部政策支持?!北1O會主席助理陳文輝向記者證實。他同時表示,上海即將成為首個試點城市。
而在今年8月上海保監局的一次例行新聞通氣會上,相關負責人也提到了上海正在著手籌備這個項目。
個人稅延型養老保險在海外的典型計劃是美國著名的“401K計劃”,它是根據美國1978年《國內稅收法》第401條K項的規定而形成的,它是美國一種特殊的養老金制度。按該計劃,企業為員工設立專門的401K賬戶,員工每月從其工資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資金存入養老金賬戶,而企業一般也為員工繳納一定比例的費用。員工自主選擇證券組合進行投資,收益計入個人賬戶。當員工退休后從該賬戶領取養老金時,需要繳納相關的稅費。該計劃多年的實踐經驗表明,它的延遲納稅功能,深受企業和員工歡迎。
稅延型養老保費更實惠
如果稅延型養老保險能夠有望推出,那么對個人而言將有不少實惠。
根據保監會主席助理陳文輝的測算,每人少收1元稅費,個人就可以建立20元的養老保險。
具體來說,養老保費延遲納稅對個人來說有什么好處?精算師楊智呈列舉了三點:其一就是鼓勵個人投保商業養老險,僅有社保對于“未富先老”的一代來說是根本不夠的,延遲納稅可以讓更多人建立個人養老計劃;其二是可以抑制社會資金流動性過剩,將養老需求轉換為現實購買力,也就是現在的錢留在退休時消費,這對穩定金融市場是一大利好;第三是個人可以實現合理避稅,推遲稅收的被收取時間,使得年輕時候的收入所得能進行更好、更長時間的積累。
更多養老險產品有望面市
據介紹,商業養老保險是我國養老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與國家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一起,共同構建了我國的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
雖然,我國的商業養老保險發展迅速,但在個人養老保險產品的類別上,仍然以定額年金保險、有保底收益的分紅類年金、無保底承諾的投資連結類保險,以及具有保障功能的儲蓄型壽險產品等傳統產品為主。
這一情況有望在未來得到改善。除了前文提到的稅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計劃,在日前召開的全球商業養老金論壇上,陳文輝還宣布,我國將采取有效措施豐富養老保險產品,研究開發指數連結型產品和變額給付型產品,以及為家庭成員同時提供保障的聯合生存和最后生存年金產品;建立政府認可的個人養老金計劃;積極探索覆蓋失地農民、農民工等人群的養老保險產品創新。
鼓勵養老金年金化領取
而在不久前的11月12日,中國保監會還頒布了《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辦法》,與此前征求意見稿相比,最大的不同之一就是“鼓勵養老年金化領取”,鼓勵養老生存金實行分期給付,真正體現養老的用途,同時鼓勵保險公司開發含有終身年金領取方式的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產品。
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金是每月發放的,如果個人和團體養老年金保險業務可以一次性發放,則很難保證這部分資金都能用于養老用途,違背了補充養老的初衷。如果個人將此資金一次性消費掉,則個人養老還是存在缺口,很難真正防止“老而貧困”。
相比房產、基金、銀行存款等資產,保險養老的好處是能夠強制儲蓄、定額領取,保險的年金化領取模式,則可以防止一次性領取養老金非理智花掉。另外,年金化支取對于現在人們隨著生活水平提高壽命延長的趨勢也是有好處的,活得越長,領得越多,可以有效抵抗長壽風險。
要明確歸屬控制投資風險
新的商業養老險《辦法》還要求,在合同中應當明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各自繳費部分的權益歸屬,被保險人繳費部分的權益應當完全歸屬其本人;被保險人在離職時,有權申請提取該被保險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已歸屬權益;團體養老年金保險合同設置公共賬戶的,被保險人繳費部分的權益不得計入公共賬戶。
這是國內保險法規中第一次提出養老保險權益歸屬的概念。權益歸屬在國外養老金領域中已經成為非常普及的概念,是保障企業員工年金權益的重要工具,也被普遍用于員工的中長期激勵計劃中。權益歸屬的操作方式一般是這樣的:對于企業為員工的繳費部分,企業設定一個與服務年限掛鉤的歸屬比例,如服務滿一年的,企業繳費的10%權益歸屬給個人,服務滿五年的,企業繳費的100%權益歸屬給個人。如果這個員工在服務一年后不滿兩年的時候離開公司了,他就只能獲得個人繳費的全部以及企業繳費的10%。如果服務滿五年以上才離職的,就可以獲得100%的企業繳費權益。這樣,個人對年金的擁有權就得到明確的界定,退休收入的安全也得到保障,同時在企業內部還起到了中長期激勵的作用。
此次《辦法》第23、40條則規定,對于投保人或受益人具有投資選擇權的養老保險產品,在合同約定開始領取的前5年內,保險公司不得向其推薦高風險投資組合。如果個人自愿并堅持選擇高風險投資組合的,保險公司應向其書面提示投資風險,投保人或受益人應在高風險投資組合提示書上簽字確認,確保養老保險資金的安全性并兼顧收益
儲蓄型的商業養老保險范文6
目前,人們口中提及最頻繁的養老險是指“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其實,在我國養老保險由三個部分組成: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模式雖然各不同,但是三類養老保險的基本功能是一樣的,可以使消費者得到經濟上的保障。年輕時一點一滴節約閑散資金,繳納保費,到年老之后,就可以按一定周期領取固定數額的保險金,使晚年生活安定祥和。
相比商業保險來說,很多人可能更關心的是基本養老保險。按照目前養老保險待遇的計算公式,退休時基本養老金由以下五部分之和構成: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加發金額??偟恼f,養老金高低,取決于消費者的繳費基數、繳費時間、退休年齡。繳費基數越高、繳費時間越長、退休年齡越大,到退休時得到的養老金就會越多。
當前我國城市家庭主要模式是:四個老人+一對夫婦+一個孩子,也就是“4:2:1”模式。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盡早做好籌劃,隨著歲月的流逝,本來幸福富裕的生活會慢慢變得拮據起來,特別是單位上養老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比較低的情況下,購買商業保險進行養老是一個非常不錯的選擇。用當下流行的話說就是,在相對寬裕的收入中“擠”出一部分,量力而行,為自己購買一份養老險作為日后養老的經濟補充。
目前,很多有經濟能力的消費者已不僅僅滿足于基本養老保險帶來的利益,紛紛另外購買一份補充養老保險,即“企業年金”。近日,民生人壽推出了其首款分紅型個人養老保險產品―“民生長瑞年金保險”。這樣,包括長瑞年金在內,保險市場已有多款分紅型年金保險,其產品定位便是投資型養老:既有固定收益的部分,又有分紅功能,可有效抵御利率風險。如不提前退保,資金絕對保值增值,投資風險極小。年金領取前,身故金為已繳保費按高達2.5%的復利累計加上紅利部分,開始領取年金后,通過年金、祝壽金、身故金責任的巧妙組合,使得任何情況下的總收益固定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