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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管理實施細則范文1
為執行《北京市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規定》(以下簡稱《失業保險規定》),做好與1986年《北京市執行〈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政策銜接工作,現將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通知如下,請認真執行。
一、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政策界限。
1、1994年6月5日前失業的人員,仍然按照《實施細則》規定,確定其能否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2、1994年6月6日后失業的人員,按照《失業保險規定》確定其能否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并依照北京市勞動局京勞管發字〔1994〕364號《關于印發執行〈北京市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規定〉四個管理辦法的通知》的具體要求辦理有關手續。
3、從1994年6月6日起,按照《失業保險規定》納入失業保險范圍,實行失業保險制度的企業(用人單位),在辦理繳納失業保險費手續前,從這些企業(用人單位)失業的人員暫緩確定其是否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待企業(用人單位)辦理繳納失業保險費手續后,由區、縣勞動局失業保險機構對符合《失業保險規定》,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人員,補發其失業救濟金。
二、1994年6月5日前失業,符合《實施細則》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從1994年6月起,按《失業保險規定》,調整失業保險待遇。
1、1994年6月5日前失業、符合《實施細則》規定,現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人員,由區、縣勞動局失業保險機構按《失業保險規定》第十六條規定,重新核定其享受失業救濟金的期限。具體辦法是:根據失業人員的連續工作時間,重新核定其享受失業救濟金的期限(月數),扣除已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月數,即為失業人員繼續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月數。重新核定的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限低于《實施細則》規定期限的,仍按《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領取失業救濟金。
2、失業救濟金發放標準,1994年5月前按《實施細則》規定執行,從1994年6月起按我局《關于失業救濟金發放標準的通知》執行。1994年6月、7月按《實施細則》規定標準領取失業救濟金的,由區、縣勞動局失業保險機構按新標準補發差額部分。
3、醫療補助費,1994年5月前按《實施細則》執行,從1994年6月起,按《失業保險規定》執行。區、縣勞動局失業保險機構按照《失業保險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以失業人員本人1994年6月至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限屆滿應領取的失業救濟金總額為基數,確定其累計的醫療補助費數額。1994年6月5日前失業人員患病報銷的醫療補助費,不計入本人累計的醫療補助費數額。1994年6月6日至1994年7月31日,區、縣勞動局失業保險機構對失業人員1994年7月31日前患病、并已按《實施細則》規定予以報銷的醫療補助費,不再調整,這部分醫療補助費也不計入本人累計的醫療補助費數額。
醫療管理實施細則范文2
一、檢查范圍
凡取得《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企業和本年度取得注冊的醫療器械生產企業。
二、檢查方式
采取資料審查、企業自查和現場監督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各監管隊負責數字化監督檢查和信用等級評定工作。
三、檢查內容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按照《山東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日常監督管理辦法》、《山東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日常監督檢查評級實施細則》、《山東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信用評級實施細則》進行數字化監督檢查和等級評級;經營企業按照《*市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監督檢查等級評定表》進行常態化檢查和等級評級。
四、實施步驟
自查上報階段(3月25日至4月10日、6月20日至7月10日)。
各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按照《山東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日常監督檢查評級實施細則》、《山東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信用評級實施細則》內容進行自查,寫出自查報告,填寫《*市2009年度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監督檢查及信用等級評定表》(附件1),《*市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常態化監管情況表》(附件5);經營企業按照《*市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監督檢查等級評定表》進行自查,填寫《*市2009年度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監督檢查及信用等級評定表》(附件2),《*市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常態化監管情況表》(附件8)。
企業提交如下資料:
(1)《*市2009年度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監督檢查及信用等級評定表》(附件1、2),《*市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常態化監管情況表》(附件5、8)一式兩份(生產、經營企業適用);
(2)《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一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提交《一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登記表》或《一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備案表》、加蓋企業公章的《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一式兩份(生產、經營企業適用);
(3)加蓋企業公章的醫療器械注冊證書復印件一式兩份(包括產品制造認可表或注冊登記表)(生產企業適用);
(4)加蓋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一式兩份(生產、經營企業適用)。
企業所有申報資料需要提報紙質版和電子版兩種形式,紙質版采用A4幅面打印。
審查階段:(4月15日至5月10日、7月10日至11、9月10日)。
各監管隊根據分工組織對轄區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進行資料審查和現場監督檢查。現場檢查按照《山東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日常監督檢查現場檢查評定表》(附件3)進行,并現場填寫《山東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日常監督檢查現場檢查級別評定結論表》(附件4)。經營企業按照《*市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監督檢查等級評定表》(附件6)進行檢查,并填寫監督檢查等級評定結論。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視情況免于現場檢查:
(1)在2007、20*年度日常監督檢查中連續兩年被評為A級、無違法違規行為、無不良事件、國家局和省局質量監督抽驗合格的企業;
(2)20*年因變更、換證等原因通過現場檢查驗收且日常監督檢查被評為A級的。
各監管隊依據檢查情況分別于6月10日、9月30日前連同以下資料匯總藥械科:
(1)企業提交的資料(一式一份);
(2)《*市20*年度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監督檢查及信用等級評定表》(生產、經營企業適用)(一式一份);
(3)《*市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數字化監管情況表》(生產、經營企業適用)(一式一份);
五、工作要求
1、各企業要高度重視此次監督檢查和信用評級工作,認真對照標準進行自查自糾,全面提高質量管理水平。
2、企業填寫數據要真實,不得隨意捏造。自查報告內容要包括企業人員數量、資質,機構設置,倉儲管理,設備管理、檢驗試驗等情況。
3、各監管隊要根據轄區內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計劃,嚴格按照時限開展工作,及時向藥械科匯總相關資料,要高質量地完成此次監督檢查和信用評級工作。
附件:
1.*市2009年度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監督檢查及信用等級評定表
2.*市2009年度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監督檢查及信用等級評定表
3.山東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日常監督檢查現場檢查評定表
4.山東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日常監督檢查現場檢查級別評定結論表
5.*市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常態化監管情況表
6.*市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監督檢查等級評定表
醫療管理實施細則范文3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中醫坐堂醫診所的管理,保障公民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的中醫藥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藥品零售企業申請設置的中醫坐堂醫診所,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全國中醫坐堂醫診所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醫坐堂醫診所的監督管理。
二、申辦條件與要求
第四條申請設置中醫坐堂醫診所的藥品零售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藥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有獨立的中藥飲片營業區,飲片區面積不得少于50平方米。
(三)中藥飲片質量可靠,品種齊全,數量不少于400種。
三、機構設置與執業登記
第五條設置中醫坐堂醫診所,須按照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由縣級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本《辦法》及《中醫坐堂醫診所基本標準》的有關規定進行設置審批和執業登記。中醫坐堂醫診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藥品零售企業負責人擔任。
第六條中醫坐堂醫診所登記注冊的診療科目為《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中醫科”科目下設的二級科目。
第七條中醫坐堂醫診所的命名由識別名稱和通用名稱依次組成。識別名稱:藥品零售企業名稱和街道名稱,通用名稱:中醫坐堂醫診所。
第八條中醫坐堂醫診所配備的醫師必須取得中醫執業醫師資格后從事5年以上臨床工作。
“中醫坐堂醫診所”可以作為中醫執業醫師的第二執業地點進行注冊。
中醫執業醫師未經在中醫坐堂醫診所注冊的,不得在該中醫坐堂醫診所執業。
四、執業規則與業務管理
第九條中醫坐堂醫診所工作人員要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恪盡職守,遵紀守法,不斷提高業務技術水平,維護公民健康。
第十條中醫坐堂醫診所執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加強對醫務人員的教育,預防醫療事故,確保服務質量和醫療安全。
第十一條在中醫坐堂醫診所只允許提供中藥飲片處方服務,不得隨意改變或擴大執業范圍。
同一時間坐診的中醫執業醫師不超過2人。
第十二條中醫坐堂醫診所應建立健全人員崗位責任、醫療、財會收費等各項規章制度。要使用有關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嚴格執行中醫病歷書寫、處方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中醫坐堂醫診所對患者就診要有登記。
第十四條中醫坐堂醫診所應在顯著位置懸掛《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診療手段、診療時間以及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中醫坐堂醫診所發生醫療事故,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五、行業監管
第十六條縣級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中醫坐堂醫診所實施日常監督與管理,建立健全監督考核制度,實行信息公示和獎懲制度。
第十七條縣級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社會民主監督制度,定期收集接受服務公民的意見和建議,將接受服務公民的滿意度作為考核中醫坐堂醫診所和從業人員的重要標準。
第十八條藥品零售企業在申請中,有偽造證明以取得申請資格、向相關人員行賄的,取消申請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弄虛作假、者,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九條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本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的,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六附則
醫療管理實施細則范文4
早在2005年2月17日,國務院就下達了《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簡稱36條),明確提出“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壟斷行業和領域”,直到2010年,國務院再次下發“新36條”對民間資本進行了細化分工,并明確鼓勵民間投資參與鐵路、市政、能源、電信、教育、醫療等領域建設。但七年過去了,政策實施進展緩慢,尤其是在金融、鐵路、能源和市政公共事業等領域。
進入2012年以來,有關部委落實“新36條”的步伐加快、力度加大?!皟蓵逼陂g,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了今年的重點工作,其中包括出臺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新36條”實施細則。6月4日,國家發改委了《關于鼓勵和引導工程咨詢機構服務民間投資的實施意見》。
而國家發改委新聞發言人李樸民更明確表示,按照國務院要求,今年6月底前,要將新36條的實施細則出畢,重點是放寬市場準入,激發民間投資活力。李樸民表示,投資依然是擴大國內需求的一個重要方面,關鍵是如何投資“特別是在我們加快工業化、城鎮化發展的過程中,投資這個手段還是不可或缺的,關鍵是要加強和優化投資的結構,要加強經濟社會發展的薄弱環節,該支持的支持,該保的保,該控制的還是要控制”。
由此可見,改善民間資本投資的環境、為民間資本的進入提供服務是目前公布的細則釋放出的“示好”信號。
密集轟炸
2012年4月18日,交通運輸部印發《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公路水路交通運輸領域的實施意見》,為“新36條”實施細則的推出打頭陣。交通運輸部新聞發言人何建中表示,民間資本進入交通建設領域可以緩解投資資金緊缺局面。今年1月至4月,我國公路水路固定資產投資降幅收窄,公路水路累計完成固定資產投資2858億元,同比下降5.2%。
在交通運輸部出臺細則之后,從5月份開始,銀監會、證監會、衛生部、鐵道部、國資委相繼出臺各自領域的實施細則。
衛生部隨后發出通知稱,允許社會資本按照經營目的,自主申辦營利性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雖然通知未明確社會資本舉辦的醫療機構如何轉變經營性質,但表示將另行制定管理規定。同一時間,鐵道部《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鐵路的實施意見》,宣稱鐵路將“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依法合規進入鐵路領域”,并強調,“市場準入標準和優惠扶持政策要公開透明,對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對民間資本不單獨設置附加條件”。
5月25日,國資委和證監會同時出臺促進民間投資的指導意見。國資委強調,國有企業在改制重組中引入民間投資時,應當優先引入業績優秀、信譽良好和具有共同目標追求的民間投資主體;證監會也公布旨在促進民營企業融資和規范發展、鼓勵民間資本參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等共15條措施。
一天后,銀監會《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實施意見》。文件明確提出,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與其他資本遵守同等條件,民間資本投資銀行業的范圍、對象沒有限制。
應景之作?
就在越來越多的人認為,“民資破冰的春天”已經到來的同時,但質疑聲也從未間斷。有關專家認為,各部委實施細則操作性弱,具體條文和措施基本上是呼應或重復法律對民企和民間資本實行非差別待遇的規定,并沒有政策亮點或有效地推進措施。
5月27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顯示,2012年1至4月份,全國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實現利潤14525億元,同比下降1.6%。
醫療管理實施細則范文5
第二條《實施細則》所指生育保險是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組織和管理,用人單位承擔繳納生育保險費義務,參保職工按規定標準享受待遇的社會生育保險制度。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駐**市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統稱職工)。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生育保險社會統籌,執行統一的政策和標準。
駐**地區的自治區區直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自治區區管養老保險的中央駐烏單位,執行本市的政策和標準,其生育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等暫由自治區實行單獨管理。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駐烏單位及經自治區批準異地統籌的單位,不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統籌。
第四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本市生育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生育保險的業務工作。
第五條生育保險醫療服務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實行醫療機構和計劃生育服務機構定點管理,其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的資格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
生育保險醫療服務范圍按照自治區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項目目錄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從單位預算內或者預算外經費中列支;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從勞動保險費中列支。
第七條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生育保險費以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0.8%的比例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八條用人單位按月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欠繳生育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生育保險基金。
對欠繳生育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在欠繳期間其職工暫停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補繳所欠生育保險費及利息、滯納金后,方可恢復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職工人數及繳費基數發生增減變化時,應于當月15日前持有關資料到所在區(縣)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增減變化手續。
第九條生育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借用或挪用。生育保險基金計息辦法,按照國家有關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存款利率規定執行,生育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
第十條生育保險產假:
(一)女職工生育產假為90天(其中含產前休假15天);
(二)女職工晚育的增加產假30天;
(三)女職工生育為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四)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五)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給予產假15天;懷孕滿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引產的,給予產假42天。
產假期間包括雙休日及法定節假日在內。
第十一條女職工生育津貼支付標準:按規定標準支付和應享受生育產假時間全額計發。
第十二條參保職工在妊娠3個月后,持單位證明、本人《居民身份證》、《生育服務證》、《社會保險卡》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生育保險卡》?!渡kU卡》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制定。
第十三條參保職工到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妊娠診斷、分娩、流產、引產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應持本人《社會保險卡》、《生育保險卡》、《生育服務證》、《居民身份證》。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憑《生育保險卡》為參保職工提供相應的醫療服務,不得再收取其本人生育醫療費預付金。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的生育保險管理部門,通過網絡系統認真審驗相關證件,核準參保職工生育保險待遇資格,不得將不符合生育保險待遇資格的人員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結算范圍。
第十四條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在妊娠期、分娩期內,因妊娠分娩發生的診斷費、檢查費、手術費、住院費等符合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按《**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待遇及支付標準》予以支付,超出自治區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及醫療服務設施項目目錄的部分由個人自負。
第十五條女職工生育,應在定點的生育保險醫療機構分娩。生育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與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每月結算一次。女職工生育未按規定選擇非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分娩,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女職工因特殊情況確需在異地生育的,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其發生的生育醫療費予以結算。
第十六條參保職工因實施計劃生育流產術、引產術、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絕育及絕育后的復通手術等發生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按《**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待遇及支付標準》予以支付。
第十七條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應于發生費用的次月10日前,填報《**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生育費用支付憑證》和《**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生育費用結算匯總表》,送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報送情況與計算機終端提供的數據進行審核,予以拔付。
第十八條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條件生育、流產的,由用人單位在四個月以內持用人單位填寫的《**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生育津貼支付通知書》、女職工本人身份證、計劃生育部門核發的《生育服務證》、《出生醫學證明》或《嬰兒死亡醫學證明書》復印件,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手續,領取生育津貼。
第十九條女職工妊娠期、分娩期、產褥期內,確屬因生育發生的醫療費,屬于生育保險醫療服務范圍的,由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向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可按規定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條參加生育保險己享受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的女職工,所在單位不再發放其產假期間的工資和報銷生育醫療費。
第二十一條女職工在生育過程中發生死嬰情況,仍享受生育保險有關待遇。
第二十二條男職工的配偶無勞動收入,并且符合國家及自治區規定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費用,按照參保女職工生育醫療費的不同標準,分別按50%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其生育或計劃生育手術補助費由用人單位在四個月以內,持男職工所在單位填寫的《**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待遇審核表》,男職工及配偶身份證、夫妻雙方婚姻證明、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核發的《生育服務證》、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或居民(嬰兒)死亡醫學證明書復印件、醫療費用結算單據、出院診斷證明書(原件),區、街道(鄉、鎮)辦事處出具無勞動收入的證明,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手續,領取生育或計劃生育手術補助費。
第二十三條生育保險基金不支付下列醫療費用:
(一)女職工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期間,鑒定屬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進行胚胎移植、試管嬰兒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違反國家及自治區規定非婚生育、無《生育服務證》生育、可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生育間隔不滿三周年的和超過規定子女數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
(四)不屬于生育保險醫療服務范圍內的醫療費用。
第二十四條參保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生育保險繳費問題發生爭議,可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參保職工與醫療服務機構之間因生育保險服務問題發生爭議,可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訴。參保職工與醫療服務機構之間因醫療糾紛問題發生爭議,可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訴。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或職工以非法手段虛報、冒領生育保險金的,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如數追回。情節嚴重的,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中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或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對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人的刑事責任:
(一)擅自增收或減免用人單位應繳納的生育保險費的;
(二)無故延期撥付、擅自增加或者減少、停發應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的生育保險金的;
(三)管理不善、、、,致使生育保險基金流失的;
(四)截留、擠占、挪用、貪污生育保險基金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定點醫療服務機構違反有關規定,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出具虛假的生育或者計劃生育手術證明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視不同情況向其提出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和個人,認為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未按規定結算或支付生育保險費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出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及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對生育保險費的征繳比例、生育保險待遇標準等提出調整意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醫療管理實施細則范文6
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管理實施細則完整版全文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質量和水平,預防和減少疾病發生,保障兒童身心健康,按照衛生部 教育部《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20xx年第76號令)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成都市轄區內招收0~6歲兒童的各級各類托兒所、幼兒園(以下簡稱托幼機構)。
第三條 托幼機構應當貫徹保教結合、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做好衛生保健工作。
第四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托幼機構的衛生保健工作作為公共衛生服務的重要內容,加強監督和指導。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協助衛生行政部門檢查指導托幼機構的衛生保健工作。
第五條 市級婦幼保健機構職責:
協助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全市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相關政策、標準及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建立完善的質量控制體系和評估制度;負責組織全市托幼機構保健人員、保育員崗前培訓及考核;收集并掌握全市托幼機構衛生保健管理情況,為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相關信息。
第六條 縣級婦幼保健機構職責:
協助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本地區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計劃;對本轄區內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內容包括:膳食營養、體格鍛煉、健康檢查、衛生消毒、疾病預防等;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轄區內托幼機構保健人員業務培訓或現場觀摩活動;定期召開轄區托幼機構工作例會,交流信息,布置工作;收集、整理、統計、上報托幼機構相關報表,并形成本轄區分析報告,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市級婦幼保健機構;
第七條 其他部門職責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定期為托幼機構提供疾病預防控制咨詢服務和指導。
衛生監督執法機構應當依法對托幼機構的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預防和控制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托幼機構設有食堂提供餐飲服務的,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有關規章的要求,認真落實各項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負責餐飲服務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托幼機構食品安全的指導與監督檢查。
第九條 托幼機構的建筑、設施、設備、環境及提供的食品、飲用水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
在建筑、設備、大型游樂玩具設施等方面要有安全防范措施,保證兒童安全;
園區內不能種植有毒、帶刺、有飛毛飛絮等存在安全隱患和對兒童生命、健康有影響的植物。
第十條 新設立的托幼機構,招生前應當取得縣級以上婦幼保健機構出具的符合《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的衛生評價報告。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衛生保健工作質量納入托幼機構的分級定類管理。
第十一條 托幼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本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十二條 托幼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規模、接收兒童數量等設立相應的衛生室或者保健室,具體負責衛生保健工作。
衛生室應當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保健室不得開展診療活動,其配置應當符合保健室設置基本要求。
招收有全托兒童的托幼機構可根據自身情況設置觀察室。
第十三條 托幼機構應當聘用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保健人員。衛生保健人員包括醫師、護士和保健員。
在衛生室工作的醫師應當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醫師執業證書》,護士應當取得《護士執業證書》。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學歷,經過市級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具有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基礎知識,掌握衛生消毒、傳染病管理和營養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四條 托幼機構聘用衛生保健人員應當按照收托150名兒童至少設1名專職衛生保健人員的比例配備衛生保健人員。收托150名以下兒童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保健人員。
第十五條 新上崗衛生保健人員應當經市級婦幼保健機構崗前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方能上崗。
托幼機構衛生保健人員應當定期接受當地婦幼保健機構組織的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
托幼機構衛生保健人員應當對機構內的工作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宣傳教育、疾病預防、衛生消毒、膳食營養、食品衛生、飲用水衛生等方面的具體指導。
第十六條 托幼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前必須經縣級以上婦幼保健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取得《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健康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托幼機構應當組織在崗工作人員每年進行1次健康檢查;在崗人員患有傳染性疾病的(如:法定傳染病、霉菌或滴蟲性陰道炎、性病、化膿性皮膚病、眼結膜炎等),應當立即離崗治療,治愈后方可上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機構工作。
第十七條 托幼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開展衛生保健工作。
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一)根據兒童不同年齡特點,建立科學、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養兒童良好的衛生習慣,促進兒童身心健康;
(二)為兒童提供合理的營養膳食,科學制訂食譜,定期膳食評價,保證膳食平衡,滿足兒童正常生長發育,托幼機構的炊管人員應接受有關兒童營養及食品衛生方面的專業培訓;
(三)制訂與兒童生理特點相適應的體格鍛煉計劃,根據兒童年齡特點開展游戲及體育活動,并保證兒童戶外活動時間,增進兒童身心健康,全日制的托幼機構堅持每天2小時以上的戶外活動,寄宿制不得少于3小時/天;
(四)建立健康檢查制度,建立健康檔案。配合婦幼保健機構定期開展兒童健康檢查工作,1-2歲兒童半年一次,3歲以上兒童一年一次;堅持晨檢及全日健康觀察,做好常見病和傳染病的預防,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五)嚴格執行衛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內外環境及個人衛生。加強飲食衛生管理,保證食品安全;
(六)協助落實國家免疫規劃,在兒童入托時應當查驗其預防接種證,未按規定接種的兒童要告知其監護人,督促監護人帶兒童到當地規定的接種單位補種;
(七)加強日常保育護理工作,對體弱兒進行專案管理。配合婦幼保健機構定期開展兒童眼、耳、口腔保健,每半年進行一次視力篩查和口腔保健,每年進行一次聽力篩查;積極開展兒童心理衛生保健,保證兒童身心健康;
(八)建立衛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各項衛生安全防護工作,預防傷害事故的發生;
(九)制訂健康教育計劃,對兒童及其家長開展多種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動;
(十)建立健全衛生保健工作的各種登記、統計制度,做好各項衛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匯總和報告工作。
第十八條 托幼機構應當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指導下,做好傳染病預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機構發現傳染病患兒應當及時按照法律、法規和衛生部的規定進行報告,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對環境進行嚴格消毒處理。
在傳染病流行期間,托幼機構應當加強預防控制措施。
第十九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收集、分析、調查、核實托幼機構的傳染病疫情,發現問題及時通報托幼機構,并向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兒童入托幼機構前應當經符合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合格后方可進入托幼機構。
托幼機構發現在園(所)的兒童患疑似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通知其監護人離園(所)診治?;紓魅静〉幕純褐斡螅瑧{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方可入園(所)。
兒童離開托幼機構3個月以上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機構。
有傳染病接觸史應檢疫至檢疫期后無發病方可入園。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體檢項目開展健康檢查,不得違反規定擅自改變。
第二十一條 托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未按要求設立保健室、衛生室或者配備衛生保健人員的;
(二)聘用未進行健康檢查或者健康檢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員的;
(三)未定期組織工作人員健康檢查的;
(四)招收未經健康檢查或健康檢查不合格的兒童入托幼機構的;
(五)未嚴格按照《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開展衛生保健工作的。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通報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將其作為托幼機構分級定類管理和質量評估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托幼機構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設立衛生室,進行診療活動的,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托幼機構未按照規定履行衛生保健工作職責,造成傳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衛生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縣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履行職責,未按要求開展兒童入托體檢,導致托幼機構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衛生行政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四條 小學附設學前班、單獨設立的學前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對認真執行本實施細則,在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六條 《成都市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由成都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1992年2月13日由成都市衛生局頒發的《成都市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實施意見》同時廢止。
托幼機構保健室設置基本要求一、房屋設施保健室房屋面積至少12m2以上,有觀察床、桌椅、藥品柜、資料柜、流動水等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