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垃圾處置條例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醫療垃圾處置條例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醫療垃圾處置條例

醫療垃圾處置條例范文1

一、指導思想: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創造省級生態縣為目標,以農村開展飲用水水質監測和醫療機構醫療廢棄物集中處置項目為載體,進一步改善我縣生態環境、人居環境和發展環境,提高城鄉人民生活質量,實現經濟、社會、環境的協調發展。

二、任務內容

(一)做好農村飲用水水質監測工作。對全縣已建成的中

央資金補助集中式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日供水量達到20噸以上)飲用水進行水源水、管網水水質監測,水質監測率達到100%,確保飲用水安全衛生。進一步了解和掌握農村防病改水工程的覆蓋情況,加強農村飲用水安全衛生指導,強化農村衛生知識宣傳教育,提高農村居民衛生意識,逐步消除亂倒垃圾、喝生水、濫用農藥等不良習慣,增強自我防病能力。

(二)加強醫療廢棄物集中處置管理。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積極開展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工作,制定符合環境保護法的醫療廢物處置方案,確定醫療廢物收集、處置方式和處置單位。根據市衛生局、市環保局的有關工作要求,做到全縣醫療單位產生的醫療廢棄物由市醫療垃圾處置中心統一處理,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率達100%。嚴禁醫療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確保無危險廢物排放。

三、工作措施與要求

1、提高認識,端正態度。創建省級生態縣是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各單位要充分認識到生態環境安全對確保人居環境、提高群眾健康水平、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性,積極投入到生態縣創建活動之中,為促進生態經濟、改善生態環境、培育生態文化、建設生態人居,作出應有的貢獻。

2、成立組織,加強領導。縣局成立衛生系統生態縣創建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生態縣創建相關工作的安排部署,協調督導,檢查和考核工作。領導小組由王善亮局長任組長,副局長任副組長,局機關相關職能科室負責人和縣屬醫療衛生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醫政科科長曾波任辦公室主任,負責生態縣創建的日常工作。

3、積極配合,做好農村飲用水質監測。農村飲用水質監測工作由縣疾控中心負責落實,各相關單位要積極配合,全力支持。根據水利部門提供的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名單進行水質監測,于今年1月至11月完成豐水期和枯水期的現場調查和采樣檢驗工作。根據監測結果,進行總結分析,對發現的質量問題及時指導有關部門采取措施糾正,保證廣大農村居民飲用水衛生和安全。

醫療垃圾處置條例范文2

一、促進我國循環經濟發展的現有稅收政策

(一)企業所得稅方面

1、企業所得稅減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對從事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行業的企業從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生活垃圾處理也被包括其中。

2、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項目和城鎮垃圾處理項目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五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該立法中規定了對城鎮垃圾處理項目購置并實際使用的專用設備實施所得稅稅收優惠。但是生活垃圾處理并不屬于以上優惠的對象。

3、減計收入計算企業所得稅

根據《關于執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通知》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規定,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生活垃圾焚燒余渣為主要原材料(占70%以上),生產出來的磚(瓦)、砌塊、墻板類產品、膏類制品以及商品粉煤灰所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當年收入總額;利用廢舊電池、電子電器產品,廢燈泡(管),廢塑料、廢舊輪胎等為原料(占100%),生產出來的金屬、非金屬,有色金屬及其產品,塑料制品,翻新輪胎,膠粉等產品所取得的收入,也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當年收入總額。

(二)增值稅方面

1、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增值稅優惠

1995年開始,我國對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的企業給予了稅收優惠政策扶持,先后實行了先征后返、免稅、先征后退的優惠政策?!敦斦俊叶悇湛偩株P于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增值稅先征后返的通知》規定:“為解決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在新舊稅制轉換過程中的實際困難,在1995年內,對從事廢舊物資經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現行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后,實行增值稅先征后返。由企業提供納稅憑證,經審核批準,按已入庫增值稅稅額的70%退還企業。退還資金按分稅制財政體制的規定,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別負擔?!?/p>

2001年財政部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規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照廢舊物資回收單位開具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睂U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而言,實行免稅政策比“先征后返”更加優惠,少繳30%的增值稅并且減少了稅款返還所需的大量時間。

隨后,為避免少數不法分子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偷逃國家稅款,2008年財政部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規定:“取消‘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代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和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照廢舊物資回收單位開具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在2010年底以前,對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政策。對符合退稅條件的納稅人2009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7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對其2010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5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痹撏ㄖ某雠_,將“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政策”調整為“在2010年底以前對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年退稅,2009年退稅70%,2010年退稅50%”。

2、對廢舊物資綜合利用免征增值稅

《關于加強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1991年)對再生資源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規定:“國家對再生資源事業仍然實行優惠政策。供銷社批發、調撥的再生資源,按規定應征收批發環節營業稅。企業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繼續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申請減免稅。對供銷社、物資系統能獨立核算的再生資源企業回收、加工再生資源所得的純收入,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也可按照稅收管理權限,根據企業的實際困難,從1992年起三年內適當給予減征所得稅的照顧;上述企業用回收的廢舊物資加工生產的產品,按照規定納稅有困難的,可以按照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適當照顧減征產品稅、增值稅?!必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規定,對銷售以廢舊輪胎為全部生產原料生產的膠粉、翻新輪胎、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產品等自產貨物實行免征增值稅政策。對銷售以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巖為原料生產的頁巖油以廢舊瀝青混凝土為原料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采用旋窯法工藝生產并且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等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對銷售燃煤發電廠及各類工業企業產生的煙氣、高硫天然氣進行脫硫生產的副產品;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為原料生產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鈣、沼氣;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等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3、對生活垃圾發電增值稅進行優惠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98號)的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對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產的電力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04〕25號)進一步明確,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產電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必須達到80%以上(含80%),才能享受財稅〔2001〕198號文件和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政策。隨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又進一步調整和完善了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增值稅政策。對銷售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規定垃圾用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產排放達到GB13223—2003第1時段標準或者GB18485—2001的有關規定。與財稅〔2001〕198號文件相比,財稅〔2008〕156號文件將垃圾的范圍擴大到城市生活垃圾、農作物秸稈、樹皮廢渣、污泥、醫療垃圾等。這些規定對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具有一定的促進作用,但是還是缺少具體的措施和規范來保障它的實施。在生活垃圾處理的設備方面,《當前國家鼓勵發展的環保產業設備(產品)目錄》(2007修訂)固體廢物處置設備類中,用于城市生活垃圾中轉處理的垃圾轉運站壓縮設備,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和工業垃圾填埋廠的垃圾壓實機,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綜合利用處理的城市生活垃圾綜合處理設備,用于工業、生活垃圾焚燒處理的固體廢物焚燒設備等免征增值稅。

(三)營業稅方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垃圾處置費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中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垃圾處置勞務不屬于營業稅應稅勞務,對其處置垃圾取得的垃圾處置費,不征收營業稅?!贝伺鷱褪顷P于生活垃圾處置費的營業稅規定。生活垃圾處置費是指對垃圾焚燒、填埋等最后處置環節收取的費用。該批復的內容是處置垃圾不征收營業稅的范圍包括垃圾的收集、中轉運輸、焚燒、填埋等環節而取得的費用,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垃圾處置勞務不屬于營業稅應稅勞務,對其處置垃圾取得的垃圾處置費,不征收營業稅。

(四)其他規范性文件

國家在1997年出臺的《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中規定:“屬于對國家鼓勵發展的國內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進口設備,在規定的范圍內,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逼渲校撏ㄖ鶕摹锻馍掏顿Y指導目錄》中,有節約能源開發技術、資源再生及綜合利用技術的規定。

二、完善促進我國循環經濟發展的稅收體系

(一)積極開征高污染產品稅

參考發達國家針對高耗能、高耗材行為征收的油稅、舊輪胎稅、飲料容器稅和電池稅,重點研究把一些不利于節約資源和環境保護的資源性、污染性產品逐步納入征稅范圍,并完善消費稅稅率結構,按照各類應稅對象對環境損害程度和生產耗能程度設置稅率,同類產品稅負應大體一致。對國家已經明確不鼓勵生產和使用,有的甚至將在一定年限后禁止生產和銷售的資源性、污染性產品如白熾燈、立窯水泥、粘土實心磚(瓦)、含磷洗衣粉等征收消費稅,并配合國家的產業調整,鼓勵相應的節能、環保產品的推廣生產和使用。同時,將電池、電子產品、一次性包裝物、包括塑料袋在內的塑料制品等污染性工業產品有選擇性地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并對低污染的相關產品(如節能型電子產品、可降解或可回收利用的包裝物和塑料制品等)予以免稅或減稅。逐步考慮將化學農藥、化學肥料等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而對生物農藥、生物肥料實施稅收優惠鼓勵。

(二)完善社會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相關稅

財稅157號文件第四條指出:在2010年底以前,對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政策。建議優惠期限作適當延長,對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征收增值稅先征后返70%的政策保持3—5年不變。同時適當降低退稅比例,考慮按照70%—50%—30%的梯度遞減退稅率,并逐步過渡到取消稅收優惠??赏嗽鲋刀惪顚嵭屑凑骷赐?,以減輕再生資源企業資金壓力。在這期間,國家通過對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在市場中的地位、經營情況、稅負承受能力進行全面評估,并與其他行業稅負水平平衡后制定較為適當的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增值稅率,采取直接征繳增值稅的模式進行征稅。而對于生產規模、技術水平、連續經營年限達不到要求的回收企業,不能享受該檔增值稅率,仍然按照17%的增值稅率進行征繳。同時,對再生資源利用企業減征30%—50%企業所得稅,并減征70%—80%地方附加稅。國家相關主管部門對再生資源企業的所得稅和地方稅制定相對統一的優惠政策,避免因各地政策參差不齊而互相制約或互相擠兌。采取以稅養稅政策,建立再生資源回收產業發展基金,從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每年繳納的稅收中拿出部分作為基金,用于扶持該產業的發展。

(三)積極推動生活垃圾的費改稅

對于生活垃圾,針對現有的垃圾處理費征收體系,積極實施排污費改稅,研究征收生活垃圾稅,納稅人為在我國境內排放生活垃圾的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及公民個人。對于家庭產生的生活垃圾可以以單個家庭的人口數作為課稅依據,可以對人口數量少的家庭進行相應的減免,或者可以以產出的生活垃圾數量為課稅依據,運用專門的數量級來課征。

(四)完善工業固廢稅收體系

對于工業固體廢棄物,推動以環境稅替代排污費,為大宗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創造良好環境,環境稅納稅人為在我國境內排放生活垃圾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在稅率確定上對一般工業固體廢棄物采用較低稅率,而危險廢物采用較高稅率。對于工業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進一步研究完善稅收優惠目錄,重點支持以煤矸石、粉煤灰、爐渣、冶煉廢渣為原料的大宗、高附加值綜合利用產品,推進資源稅改革,提高資源產品的資源稅稅率,促進大宗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對企業利用工業固體廢棄物生產產品取得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五)研究開征生活垃圾處理稅

醫療垃圾處置條例范文3

第二條我市轄區所有醫療、衛生防疫、病員休養、涉外賓館、醫學研究、洗浴、美容美發、禽獸疫病防治、屠宰、生物制品等單位和從事特種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特種垃圾是指醫學研究和醫療過程中進行檢查、化驗、處置、婦產、手術和病理解剖中產生的人體污物和被人體分泌物污染的紗布、脫脂棉、衛生紙、護理用品、器具以及死嬰、截肢、器官等;各療養院、涉外賓館、公共浴池中休養員、外賓、顧客的遺棄物;禽獸疫病防治、屠宰過程中產生的動物尸體及其遺棄物以及其它含毒;含菌廢棄物等。

第四條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特種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管理工作。

衛生、防環境保護等有關管理部門應各司其職,協同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加強對特種垃圾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在特種垃圾管理上的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唐山市特種垃圾處理行業規劃,制定特種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管理規范;

二、審核特種垃圾處置廠的新建、改建和擴建方案,并參加竣工驗收對參與特種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資質審查并發放許可證;

三、對特種垃圾的排放、收集、運輸和處置進行監督管理;

四、受理違反特種垃圾管理規定行為的投訴,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第六條對特種垃圾必須按照國家環境保護、衛生防病的有關規定,毀型后采用高溫焚燒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嚴禁回收利用或采用填埋、滲井、簡易焚燒等方式自行處理。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不得從事特種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八條特種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必須由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承擔。

從事特種垃圾處理的單位,必須依法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消毒服務衛生許可證》。衛生監督機構依法對特種垃圾的消毒工作進行監督監測。

第九條產生特種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內部特種垃圾管理制度,確定管理人員,作好管理工作:

(二)提前向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產生特種垃圾的數量、種類等情況;

(三)按要求自行設置特種垃圾專用收集容器,并與居民區、門診、病房作實體隔離,定期清潔消毒;

(四)負責收集其產生的特種垃圾,分類盛裝,放入專用塑料袋后投入專用收集容器內;

(五)保持專用收集容器完好;

(六)做到特種垃圾不落地、不暴露;

(七)不得將特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其他廢物內;

(八)不得任意遺棄特種垃圾。

第十條從事特種垃圾的運輸單位和個人,應提前向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提交運營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自有流動資金和注冊資金;

(二)車輛、設備的種類、數量和完好狀況;

(三)人員數量和構成情況

第十一條特種垃圾收運過程中,嚴禁撒漏。專用收運車輛應定期清潔消毒。作業人員必須經衛生知識培訓后上崗,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病媒生物侵害。收運特種垃圾應定時、定點、定人,日產日清。

第十二條特種垃圾專用收集容器和專用收運車輛應噴涂明顯標志和“特種垃圾專用車(桶)”、“注意安全、嚴禁混裝”字樣。

第十三條建設特種垃圾處理廠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城市規劃部門批準的選址意見書;

(二)建設資金來源及有關資信證明;

(三)處理方式、規模;

(四)項目立項申請及批復;

(五)可行性研究報告;

(六)工藝方案和主要設備選型;

(七)環境評價報告;

(八)工程項目竣工驗收資料和設備安裝實驗報告。

第十四條特種垃圾無害化處理廠,選址應合理,在城市下風向,遠離水源地和人畜集居地1000米以上;廠容廠貌整潔;綠化面積不低于廠區總面積的30%;辦公區與焚燒區隔離;圍墻高度應在2.5米以上,煙囪高度應在20米以上。

嚴格執行國家《醫療垃圾焚燒環境衛生標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病媒擴散。

焚燒處理廠運營后,每月應對排放煙氣和殘渣進行檢測,達到國家規定標準;并于每季度末將檢測報告上報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

焚燒殘渣必須按環衛部門指定地點傾倒處理,不得亂倒。

第十五條特種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收費應當合理,收費范圍和標準應報市物價部門批準。

從事特種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的單位,應嚴格執行物價部門規定標準,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

第十六條對特種垃圾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揭發和控告。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不如實申報特種垃圾產生數量、種類等情況的;

(二)將特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三)不按指定地點傾倒特種垃圾,污染環境的;

(四)不定期對專用收集容器和專用收運車輛進行清潔消毒的:

(五)不按規定地點設置專用收集容器的:

(六)未辦理運營證,擅自清運、處理特種垃圾的,或不按環衛部門規定的時間、路線運輸的:

(七)收集容器破損或收運過程中撒漏的。

第十八條特種垃圾處理廠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限期改正、停業整頓或責令拆除,可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建立特種垃圾處理廠的:

(二)未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即投入生產或使用的;

(三)附屬設施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四)未經處理,擅自轉移特種垃圾的:

(五)違反規定標準收費的:

(六)焚燒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的;

(七)煙氣和殘渣排放不符合標準,造成環境污染的:

(八)擅自采用其它方式處理特種垃圾的。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及其它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的執法人員應依法履行職責,對、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垃圾處置條例范文4

預防接種類疫苗將免費

國務院《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打破了原來疫苗接種必須收費的標準,將疫苗分為免費和自費兩類。國家免疫規劃確定的疫苗、省級人民政府增加的疫苗以及應急接種或者群體性預防接種所使用的疫苗,為一類疫苗,免費向公民提供?!稐l例》同時指出,國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因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造成受種者死亡、嚴重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的,應當給予一次性補償?!稐l例》放寬了疫苗流通領域的條件,符合相關要求的藥品批發企業可以經營疫苗,但藥品零售企業不得從事疫苗經營活動。

醫院自配藥劑也要許可證

患者到醫院開藥,除了能買到藥廠生產的藥品外,還會拿到一些醫院的自配藥劑,由于這些自配藥劑無須嚴格審批,標準和質量都難以得到保障,給患者服藥帶來安全隱患。作為我國首部對醫療機構自配制劑進行管理的規章,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機構制劑配制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指出,醫療機構配制制劑,必須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具有能夠保證制劑質量的專業技術人員、檢驗儀器、衛生條件和管理制度,在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的情況下才能夠進行制劑配置。此外,《辦法》還規定,能夠被委托配制的藥劑僅限于具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且取得制劑批準文號,并屬于醫院類別的醫療機構的中藥制劑。

公交線路站點調整公眾作主

建設部《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辦法》是我國第一部關于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的綜合性規章,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服務意識?!掇k法》規定,需要調整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線路和站點設置的,城市公共交通客運主管部門應當在調整前將調整方案向社會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因市政工程建設、大型公益活動等特殊情況臨時變更汽車線路或站點的,必須提前10天通過張貼公告或者新聞媒體通知公眾。此外,《辦法》明確指出新建小區要設置公交站點。公共汽電車在營運過程中到站不停車無正當理由拒載、中途逐客等情形將處以最高5000元罰款。

培訓市場與教育行政部門脫鉤

培訓機構扛著教育部門認證的牌子掙大錢的事情比比皆是。隨著教育部《實施教育行政許可若干規定》的實施,再有教育行政部門組織考試認證,要求考生參加強制性的考前培訓的,無疑是違規行為?!兑幎ā分赋?,教育行政部門不得組織強制性的資格考試的考前培訓,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通過考試,符合條件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授予相應的資格或者頒發證書。

環保立法與民溝通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保護法規制定程序辦法》指出,立法起草工作實行立法工作者、實際工作者和專家學者三結合。環境保護法規草案送審稿創設行政許可事項,或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可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也可以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公眾通過提意見或者參加聽證會的形式廣泛參與立法。

個人也可成為進出口貨物收發人

與現行的報關單位管理辦法相比,海關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將專業報關和報關企業統一合并為“報關企業”;統一市場準入的標準和審批程序;將每年一次的企業年審改為報關企業兩年一次、其他企業三年一次更換注冊登記證書等?!兑幎ā窋U大報關企業范圍,指出,符合行政許可條件的境內法人均可辦理報關注冊。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不僅包括法人,而且還包括其他組織和個人。根據《規定》,個人可以個體工商戶身份到海關辦理報關注冊登記,成為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取得獨立的海關編碼。

建筑垃圾不能隨便倒

6月1日起,新房裝修后遺留下來的廢土料,不能被隨意丟棄了。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明確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隨意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規定》指出,建設單位的建筑垃圾處置,須報經市容環衛部門核準處理,居民房屋裝修產生的建筑垃圾不能私自交給個人拉走,應當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點。此外,《規定》大幅提高無證運輸渣土的罰款額度,明確規定無證運輸渣土可罰10萬,拋撒渣土最高可罰5萬。

社會組織連續兩年不年檢將被撤消

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的程序、年檢的主要內容、年檢結論作出明確規定。《辦法》規定,本年度未開展業務活動,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規定進行活動的等13種情形情形嚴重的為年檢不合格。連續兩年不參加年檢,或連續兩年年檢不合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將予以撤消登記并公告。

金融債券發行增加新主體

與1998年中國人民銀行的《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券市場發行管理暫行規定》相比較,《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將金融債券的發行主體擴展到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掇k法》采用核準制而非審批制,重點對商業銀行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的發債條件作了明確規定。其中,商業銀行核心資本充足率應不低于4%,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資本充足率應不低于10%?!掇k法》不將擔保作為金融債券發行的必備條件,而是交由發行人自主選擇。這就允許具有不同信用風險級別的債券品種在市場出現,并且為債券品種創新和債券市場發展留出了空間。

內河船舶船員考試重視實際能力

比較1992年交通部頒布的《內河船舶船員考試發證規則》,此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發證規則》更加注重考試前的實際能力鑒定。指出,申請《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證書》必須具備經過水上交通安全專業培訓、有相應文化程度、持有有效的《船員服務簿》和水上服務資歷、24個月內未發生負有直接責任的大事故以上等級事故等條件。

港口工程竣工驗收分三級負責

與交通部1995年的《交通部港口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相比較,《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適應港口體制改革的需要,規范了港口工程竣工驗收工作,明確港口工程進行竣工驗收應當具備的條件?!掇k法》規定港口工程竣工驗收,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制度。交通部統一管理全國港口竣工驗收工作,港口工程竣工驗收分三級負責,交通部負責一級;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一級;當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一級。

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更規范

《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第一部配套規章。比較交通部1995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汽車運輸管理規定》,新《規定》更加適應國際道路運輸發展的需要。由于國際道路運輸牽涉面廣,管理難度較大,《規定》提高了進入國際道路運輸市場的“門檻”,設立了行車許可證制度,明確了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職責?!兑幎ā分赋觯鈬鴩H道路運輸經營者有擅自進入我國境內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或者運輸危險貨物的、在我國境內自行承攬貨源或者有招攬旅客等行為的,將被處以最高6萬元的罰款。

醫療垃圾處置條例范文5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保障公民身體健康,促進城市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設市的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區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制鎮的城區,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市、州和縣級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環境保護、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組織編制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以公共財政為主體的市容環境衛生多元化投入機制,重視和扶持科學研究工作,推廣應用先進技術和設施,提高市容環境衛生的管理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市容環境衛生意識,倡導文明衛生的生活風尚。

第五條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在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應當堅持加強市容環境衛生公共設施建設與依法管理相結合,教育、疏導與嚴格、文明執法相結合。

第六條社區、居民委員會可以組織居民制訂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公約,鼓勵居民積極參加市容環境衛生治理工作,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社區。

第七條公民有享受良好衛生環境的權利和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義務,并有權勸阻、舉報破壞市容環境衛生和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環境衛生工人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其正常工作。

第八條對在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九條城市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做到整潔、完好、美觀。

第十條城市中建筑物的設計風格和色調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應當與周圍市容環境相協調。

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當保持整潔,其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定期進行清洗、粉刷和修飾。

城市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筑物和重點地區的臨街建筑物的屋頂、陽臺外和窗外不得吊掛、晾曬、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構筑物。

城市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筑物和重點地區的臨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裝窗欄、空調外機、遮陽棚等設施,應當保持其安全、整潔,不得影響行人通行。

城市主要街道和重點地區的具體范圍,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

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所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須經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同意,并保持周圍環境衛生整潔。

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的樹木和護欄、電線桿、路牌等設施上晾曬、吊掛物品。

第十二條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的建筑物需要與街道分界的,應當因地制宜,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

第十三條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地設置交通、電信、郵政、電力、環境衛生、消防、供水、排水、燃氣等各類公用設施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和規范的要求,保持設施完好、整潔和安全;出現污染、損毀、移位或者丟失,影響市容的,產權單位、維護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更換、復位或者補設。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橋梁、廣場、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擺攤設點、銷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經依法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所從事經營或者舉辦活動的,應當按照批準的時間、地點和要求進行。

臨街商場、門店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外墻擺攤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五條在城市市區運行的車輛,應當保持外觀整潔,車身不整潔的,應當及時清洗、維修。

運載散體、流體物質的車輛,必須有嚴實密封的防護設施,不得有泄漏、遺撒物,污染路面。

第十六條城市夜景照明設施應當統一規劃。規劃區域內道路、廣場、綠地、建筑物、構筑物等設置景觀燈光設施的,應當符合城市照明規劃要求。有條件的城市應當根據需要將景觀燈光設施納入集中控制系統。

第十七條戶外廣告應當統一規劃,并按照規定的要求和期限設置。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字號、標志等牌匾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戶外廣告、牌匾、燈箱、畫廊、標語、宣傳欄等戶外設施的設置人應當加強設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觀、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畫面污損、字體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

第十八條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劃設置公共信息欄,供市民信息,并負責日常管理和保持整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樹木、地面、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設施上刻畫、涂寫、張貼。

第三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九條公民應當自覺維護城市環境衛生,不得有下列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扔瓜果皮核、紙屑、煙蒂、飲料罐、飯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廢棄物;

(三)亂倒污水、糞便,亂棄動物尸體;

(四)在露天場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在道路或者公共場所拋撒、焚燒物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二十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規定的地點和方式傾倒生活垃圾。

餐飲經營服務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單獨收集和處理餐廚垃圾。

第二十一條對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廢物及其他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和處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條市政、供電、供水、燃氣、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綠化、環衛等設施的設置、維修和養護產生的渣土、淤泥、枝葉及其他廢棄物,其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

第二十三條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

居民裝修房屋產生的垃圾,應當按照規定投放到指定地點,不得與生活垃圾混倒。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地設置遮擋圍欄、車輛沖洗設施、臨時廁所和垃圾容器等臨時環境衛生設施,并保持整潔和完好。

施工單位不得擅自在建設工地圍欄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施工中產生的垃圾、渣土應當集中堆放,及時清運,并采取措施防止塵土和污水污染周圍環境。

建設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及時平整建設工地,清除建筑廢棄物,并拆除施工臨時設施。

第二十五條禁止在設市的市區內飼養雞、鴨、鵝、兔、羊、豬、食用鴿等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居民飼養寵物和信鴿不得污染環境,對寵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排放的糞便,飼養人應當即時清除。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清洗車輛。

從事車輛清洗、修理和廢品收購、廢棄物接納作業的,應當保持經營場所周圍的環境衛生,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

第二十七條逐步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按照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的原則進行處理,鼓勵廢物回收和綜合利用。

城市生活垃圾產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生活垃圾處理費可以采取委托代收、代繳的方式。

第二十八條建立健全環境衛生的市場運行體系,開放環境衛生、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市場。鼓勵具備相應資金、技術、人員、設備的單位和個人興辦環境衛生企業。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的,應當經所在城市的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審批。

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專業人員或者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負責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環境衛生的管理,督促環衛作業單位按照規定及時清掃保潔、清運垃圾,并合理安排作業時間和作業方式,不妨礙市民的出行和正常生活。

第四章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三十條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及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制訂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環境衛生設施是指垃圾轉運站、垃圾處理場、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廁所等。

第三十一條城市新區建設、舊城改造、工業區、商業區、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點等建設規劃,應當包含設置環境衛生設施的內容。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所需投資經費應當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第三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處理場所等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環境衛生設施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

各類公共場所、客運交通工具及其他人流集散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設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三十三條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和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對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定期進行保養、維修,保持其整潔、完好。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封閉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的使用性質。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遷還建方案,報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批準。

城市規劃確定的環境衛生設施用地,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

第五章市容環境衛生責任

第三十五條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并組織實施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劃分責任區,落實責任人。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由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書面告知責任人。

第三十六條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場所的所有權人是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從其約定。

下列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市容環衛責任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城市道路及其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等附屬設施,責任人為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的責任人為物業管理單位,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的責任人為街道辦事處或者原產權單位;

(三)各類商品交易場所,責任人為經營管理單位;

(四)公路、鐵路、城市軌道交通、橋梁、隧道及其管轄范圍,責任人為經營管理單位;

(五)河道、湖泊及其岸線、堤防、涵閘,責任人為管理或者使用單位;

(六)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責任人為施工單位;

(七)待建地塊,責任人為土地使用權人;

(八)城市綠地、公園、機場、火車站、長途客車站、公交站點設施、碼頭、影劇院、展覽館、博物館、體育館(場)、廣場等公共場所,責任人為經營管理單位;

(九)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所在責任區域,責任人為該單位。

按照前款規定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地市容環衛主管部門確定;跨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市容環衛主管部門確定。

第三十七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污跡、渣土,路面無積水、無污泥;

(三)保持環境衛生設施的整潔、完好。

責任人對在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發生的損害、破壞市容環境衛生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并向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舉報。

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不履行責任的,可以予以通報。

第六章監督與檢查

第三十八條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布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標準及各項規定,作為實施市容環境衛生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嚴格教育管理,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對執法中的不作為、亂作為實行過錯責任追究制。

第四十條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規范市容環境衛生巡查制度、投訴和舉報的受理制度,及時發現和查處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設立專線電話等形式,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舉報,并依法及時處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或者依法確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處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條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

(六)違反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可以按每平方米5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八)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費或者設施造價2倍以下罰款;

(九)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處理,逾期不處理的,予以沒收。

第四十三條罰款收繳方式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侮辱、毆打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一)不履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職責;

(二)違反規定收費、罰款或者依法處罰未出具專用收據;

(三),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四)打罵、侮辱當事人;

(五)故意損壞、擅自處理或者侵占當事人物品;

(六)利用職權、貪污受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醫療垃圾處置條例范文6

陜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活動。

第三條 大氣污染防治按照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堅持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分類指導的原則,合理規劃布局,優化產業結構,推動科技進步,促進清潔生產,發展低碳經濟和循環經濟,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根據本條例規定和大氣污染防治要求制定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證投入,加強環境執法、監測能力建設,建立和完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并將考核結果向社會公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規定和各自職責,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省實行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和濃度控制制度。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和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大氣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培養環保專業人才,推廣先進適用技術,發展環保產業。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大氣環境的權利和義務。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有權對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遵守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自覺履行大氣污染防治法定義務和職業操守,樹立大氣環境保護意識,踐行綠色生活方式,減少向大氣排放污染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社會團體和公眾參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和公益活動,可以聘請社會監督員,協助監督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學校、新聞媒體、群眾性自治組織等單位,應當開展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科普知識宣傳教育,倡導文明、節約、綠色消費方式和生活習慣,促進形成全社會保護大氣環境的氛圍。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十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及經濟技術條件,可以制定和高于國家標準的本省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燃煤、燃油有害物質控制標準。

第十一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組織編制工業、能源、交通、城市建設、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過程中,應當綜合考慮規劃實施對大氣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上報審批前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h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公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受理情況后,公眾意見較大或者認為對大氣環境有重大影響的,應當組織聽證會,公開聽取利害關系人和社會公眾的意見,聽證結果作為審批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依據。

未取得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建設項目,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的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保證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運行。防治設施發生故障應當及時維修,并報告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定期限內經維修仍不能正常運行的,主體生產設備應當同時停止運行。

第十四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以規避監管為目的,在非緊急情況下使用大氣污染物應急排放通道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第十五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行排污申報登記并繳納排污費。

排污費按照排放的大氣污染物種類、數量計征。征收的排污費用于大氣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 向大氣排放工業廢氣、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運營單位,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向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載明排放污染物的名稱、種類、濃度、總量和削減量、排放方式、治理措施、監測要求等內容。

排污總量和削減量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大氣污染物排污總量計劃和相關技術規范核定。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采取技術改造、完善環保設施等措施,落實核定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削減量。

第十七條 在區域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范圍內,企業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實行有償使用與交易制度。

省人民政府建立統一的排污權交易公共平臺,排污權交易應當通過交易公共平臺進行交易。交易價款實行收支兩條線制度,用于大氣污染防治。

排污權交易具體辦法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本省實施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制度,建立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體系和監控平臺,按照國家有關監測和評價規范要求,對大氣污染物實施監測。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監測結果在當地主要媒體統一本行政區域空氣環境質量狀況公報、空氣質量日報等公共環境質量信息,各級氣象主管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根據環境質量信息空氣污染氣象條件預報和生活服務指導。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設區的市的空氣質量狀況。

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網絡建設規劃,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氣象等有關部門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監測點位和采樣監測平臺,對其所排放的大氣污染物進行自行監測或者委托有環境監測資質的單位監測。監測結果由單位主管環境工作的負責人審核簽字,原始監測記錄至少保存三年。

重點污染源單位應當安裝運行管理監控平臺和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平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和數據傳輸。重點污染源單位由省、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容量、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確定。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公眾媒體平臺公布其污染物排放情況等環境信息,接受公眾監督。

排污單位的環境信息應當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征信系統。

第二十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對管轄范圍內的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以隨機現場檢查。被檢查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部門應當為被檢查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大氣污染以及可能導致環境執法證據滅失或者隱匿的,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有關設施、場所、物品、文件、資料采取查封、扣押、登記等證據保全措施。

第二十一條 逐步推行企業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降低企業環境風險,保障公眾環境權益。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區域環境敏感度和企業環境風險度,定期制定和強制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行業和企業目錄。

鼓勵、引導強制投保目錄以外的企業積極參加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第二十二條 大氣污染突發事故和突發事件的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在大氣受到嚴重污染可能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緊急情況下,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大氣污染應急公告,可以采取責令排污單位限產停產,機動車限行,揚塵管控,中小學校、幼兒園停課以及氣象干預等應對措施,并引導公眾做好衛生防護。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一節 城市和區域大氣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環境質量狀況和環境容量,劃定影響大氣環境的產業、行業禁止布局區域和限制布局區域,明確范圍、項目種類及時限要求,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制定本行政區域排放總量控制計劃,逐年減量,并組織實施。

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起草,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未完成年度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任務的區域,暫停審批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直至達到總量控制要求。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規劃的要求,在西安市及關中城市群等本省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建立區域合作制度,推動區域聯防聯控工作。

省人民政府應當與相鄰省區建立省際間大氣污染防治協作機制,實施環評會商、聯合執法、信息共享、預警應急等措施,促進省際間大氣污染聯防聯控。

第二十七條 重點區域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提高環境準入條件,執行重點行業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制定大氣污染限期治理達標規劃,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期限,達到大氣環境質量標準。

第二十八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劃定禁煤區和限煤區。

在禁煤區內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停止使用燃煤設施,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配套基礎設施,制定相關鼓勵、價格補貼政策。

在限煤區內禁止新建、擴建燃燒煤炭、重油、渣油的工業設施,逐步減少燃煤設施的使用。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生活用型煤。

第二十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城市建設,在城鎮規劃區全面發展集中供熱,優先使用清潔燃料。

在燃氣管網和集中供熱管網覆蓋的區域,不得新建、擴建燃燒煤炭、重油、渣油的供熱設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熱鍋爐應當限期拆除或者改造。

第三十條 城市人民政府編制或者修改城市規劃時,按照有利于大氣污染物擴散的原則,合理規劃城市建設空間布局,控制建筑物的密度、高度,預留城市通風廊道。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護天然植被,加強植樹種草、城鄉綠化、治沙防塵工作,增加綠地和水域面積,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在城市建筑物密集區,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充分利用建筑物屋頂、屋面進行綠化;新建建筑物設計應當將屋頂、屋面綠化要求納入建設項目設計文件。

屋頂、屋面綠化應當按照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施工,防止對建筑物和居民生活造成不利影響。屋頂、屋面綠化技術規范,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節 工業大氣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優惠政策,鼓勵支持地熱能、風能、太陽能和生物質能等清潔能源的開發利用,逐步削減燃煤總量。

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省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本省清潔能源發展規劃和燃煤總量控制計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清潔能源發展規劃和燃煤總量控制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當優先采用能源和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裝備,減少大氣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

第三十四條 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開采。新建的所采煤炭屬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礦,應當配套建設煤炭洗選設施;已建成的所采煤炭屬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礦,應當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使煤炭中的硫份、灰份達到規定的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潔利用、能源轉化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鼓勵坑口發電和煤層氣、煤矸石、粉煤灰、爐渣資源的綜合利用。

第三十五條 鍋爐生產企業的鍋爐產品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鍋爐容器大氣污染物初始排放標準,并在產品上標明燃料要求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標。達不到規定要求的,不得生產、銷售。

第三十六條 火電廠(含熱電廠、自備電站)和其他燃煤企業排放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的,應當配套建設除塵、脫硫、脫硝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水泥、石油、合成氨、煤氣和煤焦化、有色金屬、鋼鐵等生產過程中排放含有硫化物和氮氧化物氣體的,應當配備脫硫、脫硝裝置。

鼓勵燃煤企業采用先進的除塵、脫硫、脫硝、脫汞等多種大氣污染物協同控制的技術和裝備。

第三十七條 工業生產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應當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而向大氣排放的,應當進行污染防治處理。

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期間確需排放可燃性氣體的,應當將排放的可燃性氣體充分燃燒或者采取其他減輕大氣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當通過技術創新、產業轉型升級等方式改進生產工藝設備,減少大氣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設備和產品指導目錄的規定,會同省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本省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設備和產品的企業名錄及工作計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并組織實施。

淘汰的落后生產設備,企業不得轉讓使用。

第三十九條 排放總量替代項目未完成拆除、關停被替代項目的,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替代項目環境保護竣工驗收手續,替代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運行。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大氣環境高污染企業實施技術改造、技術升級或者自愿關閉、搬遷、轉產,并在財政、價格、稅收、土地、信貸、政府采購等方面給予優惠、補助或者獎勵。具體辦法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工業和信息化、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節 交通運輸大氣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公共汽車、軌道交通等公共交通事業,規劃、建設和設置有利于公眾乘坐公共交通運輸工具、步行或者使用非機動車的道路、公共交通樞紐站、自行車租賃服務、充電加氣等基礎設施,實施公共交通財政補貼,合理控制機動車保有量,降低機動車出行量和使用強度。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污染防治需要和機動車排放污染狀況,劃定機動車限行區域、時段,并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二條 生產、進口、銷售機動車、船、航空器使用的燃料,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燃料有害物質控制標準。

設區的市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實施高于本省標準的機動車、船用燃油標準。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商務、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生產、進口、銷售燃料的有害物質含量達標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發展電動、燃氣等新能源汽車,推廣使用清潔燃料,加快充電樁、加氣站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支持在用機動車加裝其他燃料系統,鼓勵柴油車、出租車每年更換高效尾氣凈化裝置,完善柴油車車用尿素供應體系,減少機動車污染物排放。

國家機關和公交、出租車、環衛等行業購置、更新車輛應當優先選購新能源汽車,并享受國家和省有關稅費、信貸、財政補貼等優惠政策。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在用機動車加裝其他燃料系統的管理和變更工作。

第四十四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機動車保有量和增長情況,編制機動車排氣檢測站點規劃。

已取得資質認定的機動車檢驗機構,受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委托對機動車污染物排放進行定期檢測。

機動車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檢測技術規范要求進行檢測,保證檢測數據真實、客觀、有效,對檢測結果負責,保證送檢者的知情權。機動車檢驗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與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聯網,及時傳送定期檢測數據。

交通運輸、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已取得資質認定的承擔機動船舶檢驗機構,定期對機動船舶污染物排放進行檢測。

機動車船排氣污染檢測按照省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第四十五條 經機動車檢驗機構排氣檢測合格的機動車,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環境保護分類合格標志;排氣檢測不合格的機動車,應當及時維護并在三十日內進行復檢。

未取得環境保護分類合格標志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停放地對在用公交、出租、客貨運輸車輛的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檢查和檢測。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行駛中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狀況采用遙感檢測的方式實施抽檢。抽檢不得收取費用。

被檢查、檢測和抽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七條 農業機械、工程機械等非道路用動力機械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本省規定的排放標準。

非道路用動力機械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經治理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機械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

第四十八條 設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實施老舊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采取措施引導、鼓勵、支持淘汰大氣污染物高排放的機動車(含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和非道路用動力機械。

第四節 有毒有害物質大氣污染防治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合理規劃有毒有害物質生產、儲存專門區域,加強對有毒有害物質生產、儲存、運輸、使用的監督管理。

禁止在專門區域外新建、改建、擴建有毒有害物質生產建設項目。

第五十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廣秸稈等生物質綜合利用技術,劃定秸稈等生物質禁燒區。

禁止露天焚燒瀝青、油氈、廢油、橡膠、塑料、皮革、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物料,確需焚燒處理的,應當采用專用焚燒裝置;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未密閉或者未使用煙氣處理裝置加熱瀝青。

提倡和鼓勵移風易俗,開展文明、綠色節慶、祭祀活動。各類節慶、宗教、殯葬、祭祀等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規定的時間、區域和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燒香、焚燒祭品。環境保護、公安、民政、宗教、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相關服務,加強日常監管,減少對大氣環境的影響。

第五十一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餐飲業布局。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廢氣的飲食服務項目選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設在居民住宅樓、未設立配套規劃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

(二)不得在城市人口集中區域進行露天燒烤、騎墻(窗)燒烤。

本條例實施前已建成的餐飲服務項目,其經營許可到期后,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環境保護、食品藥品監督、公安消防等管理部門不再核發相關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登記。

第五十二條 餐飲業經營者必須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對大氣環境造成污染:

(一)使用清潔能源;

(二)油煙不得排入下水管道;

(三)設置油煙凈化裝置,并保證其正常運行,實現達標排放;

(四)設置餐飲業專用煙道,專用煙道的排放口應當高于相鄰建筑物高度或者接入其公用煙道;

(五)定期對油煙和異味處理裝置等污染物處理設施進行清洗維護并保存記錄;

(六)營業面積一千平方米以上的餐飲,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裝油煙在線監控設施。

第五十三條 鼓勵采用先進生產工藝、推廣使用低毒、低揮發性的有機溶劑,支持非有機溶劑型涂料、農藥、緩釋肥料生產和使用,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

石化、有機化工、電子、裝備制造、表面涂裝、包裝印刷、服裝干洗等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或溶劑,在密閉環境中進行作業,安裝使用污染治理設備和廢氣收集系統,保證其正常使用,記錄原輔材料的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使用量、廢棄量,生產設施以及污染控制設備的主要操作參數、運行情況和保養維護等事項。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新建、擴建服裝干洗場所。

生產、銷售、使用可揮發性有機物的單位,應當建立泄漏檢測與修復制度,及時收集處理泄漏物料。

第五十四條 科學教育、醫療保健、餐飲住宿、娛樂購物、文化體育、交通運輸等公共場所建筑物的室內裝修竣工后,應當由具有法定資質的監測機構進行室內空氣質量監測,并在顯著位置公示監測結果。經監測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十五條 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防止周圍居民受到污染。

在機關、學校、醫院、居民住宅區等地方,禁止從事石油化工、油漆涂料、塑料橡膠、造紙印刷、飼料加工、養殖屠宰、餐廚垃圾處置等產生有毒有害或者惡臭氣體的生產活動。

垃圾填埋場、污水處理廠的選址、建設和運行應當符合國家規定要求,并采取措施收集、處理惡臭氣體,減少對大氣環境質量的危害。

第五節 揚塵污染防治

第五十六條 從事房屋建筑、道路、市政基礎設施、礦產資源開發、河道整治及建筑拆除等施工工程、物料運輸和堆放及其他產生揚塵污染的活動,必須采取防治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國土資源、水利、市政園林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施工工程作業的監督管理,并將揚塵污染的控制狀況作為環境綜合整治考核的內容。

第五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向工程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工地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范圍,所需費用列入工程預算,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防治揚塵污染的責任。

第五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地揚塵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施工,在施工現場出入口公示揚塵污染控制措施、負責人、環保監督員、揚塵監管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并采取下列防塵措施:

(一)城市市區施工工地周圍應當設置硬質材料圍擋,工地內暫未施工的區域應當覆蓋、硬化或者綠化,暫未開工的建設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對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

(二)施工工地內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應當遮蓋或者在庫房內存放;

(三)土方、拆除、洗刨工程作業時應當分段作業,采取灑水壓塵措施,縮短起塵操作時間;氣象預報風速達到四級以上或者出現重污染天氣狀況時,城市市區應當停止土石方作業、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

(四)建筑施工工地進出口處應當設置車輛清洗設施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運送建筑物料的車輛駛出工地應當進行沖洗,防止泥水溢流,周邊一百米以內的道路應當保持清潔,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第五十九條 堆存、裝卸、運輸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垃圾等易產生揚塵的作業,應當采取遮蓋、封閉、噴淋、圍擋等措施,防止拋灑、揚塵。

第六十條 建筑垃圾、渣土消納場、垃圾填埋場和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采取防止揚塵的措施。

第六十一條 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清掃保潔應當采取清掃車負壓清潔,增加沖洗頻次,降低地面積塵負荷。

第六十二條 露天開采、加工礦產資源,應當采取噴淋、集中開采、運輸道路硬化綠化等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第六十三條 城市市區施工工地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強制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其他區域的建設工程在現場攪拌砂漿的,應當配備降塵防塵裝置。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拆除、停止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或者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由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以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超過排污許可證核定的總量指標排污的,責令限期治理,處超出總量指標部分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監測點位、采樣平臺或者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

(二)自動監測設備未按照規定與監控平網或者不能正常運行、傳輸數據的;

(三)未按照規定公布污染物排放情況等環境信息的。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三、四款規定,在禁煤區超過規定期限繼續使用燃煤設施,在限煤區內新建、擴建燃燒煤炭、重油、渣油的工業設施,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生活用型煤的,由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配備除塵、脫硫、脫硝裝置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未取得環境保護分類合格標志上路行駛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每輛車五百元處以罰款;經抽檢不合格的,責令限期維護和復檢,逾期不復檢或者復檢不合格上路行駛的,撤銷環境保護分類合格標志,按每輛車一千元處以罰款。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未按照規定設置餐飲服務業或者采取大氣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三、四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要求作業的,由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共場所建筑物室內裝修竣工后未經監測或者監測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未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 從事環境監測、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竣工驗收報告編制、環境監理、技術評估等有關技術服務單位,弄虛作假或者偽造、虛報、瞞報有關數據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降級或者吊銷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違法排放大氣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直至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或者關閉。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個人作出一萬元以上、對單位作出十萬元以上罰款處罰決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七十九條 因大氣環境污染事件造成環境公益損害的,法律規定的機關和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因大氣環境污染事件造成損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第八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向大氣排放污染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批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二)未依法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

(三)對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不依法查處;

(四)未依法公開大氣環境相關信息;

(五)擠占、截留或者挪用排污費;

(六)其他、、的行為。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