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申訴管理制度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申訴管理制度范文1
慢性腎功能不全是發生在各種慢性腎臟疾病后期的一種臨床病征,它以腎功能減退,代謝產物瀦留,水,電解質及酸堿平衡失調為主要表現。按照腎功能損害的程度可分為四期: 一期,腎功能儲備代償期。臨床上腎功能雖有所減退,但其排泄代謝產物及調節水、電解質平衡能力仍可滿足正常需要,臨床上并不出現癥狀,腎功能化驗也在正常范圍或偶有稍高現象。二期,腎功能不全期。腎小球已有較多損害,60%-75%,腎臟排泄代謝廢物時已有一定障礙,肌酐尿素氮可偏高或超出正常值。病人可以出現貧血,疲乏無力,體重減輕,精神不易集中等。但常被忽視,若有失水、感染、出血等情形,則很快出現明顯癥狀。三期,腎功能衰竭期。腎臟功能已損害相當嚴重,75%-95%,不能維持身體的內環境穩定,患者易疲勞,乏力,注意力不能集中等癥狀加劇,貧血明顯,夜尿增多,血肌酐、尿素氮上升明顯,并常有酸中毒。此期又稱氮質血癥期。四期,尿毒癥期或腎功能不全終末期。此期腎小球損害已超過95%,有嚴重臨床癥狀,如劇烈惡心、嘔吐,尿少,浮腫,惡性高血壓,重度貧血,皮膚瘙癢,口有尿臊味等。于1991年7月-2012年5月應用尿毒清顆粒治療慢性腎功不全血肌酐和尿素氮以探討其治療作用。l 臨床資料共收治30例慢性腎功不全患者。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1. 病例選擇 基礎組:隨機選取本院既往采取基礎方法治療的慢性腎功不全病例共30例作臨床對照。急慢性各1s例.年齡20~65歲,平均35歲.人院時肌酐360mmol/L,尿素氮12.6 mmol/L。 尿毒清顆粒組:30例住院慢性腎功不全患者,年齡22~69歲,平均35.5歲。急性腎功不全14例,慢性腎功不全急性發作16例.人院時肌酐400mmol/L,尿素氮16.8 mmol/L。
1.2 治療方法
對照組: 黃葵膠囊,每次5粒,每日3次,連用8周;水腫者給予速尿及安體舒通;有感染者予以無損腎功能的抗生素。治療組:尿毒清顆粒組在基礎治療每日3次,每次0.99克,連續應用8周。
1.3 觀察指標
觀察兩組治療前后15天血肌酐,尿素氮變化,每半個月復查腎功1次。
1.4 療效判斷標準
觀察項目治療前后查肝腎功能,15天患者肌酐,尿素氮清除率。肝腎功能測定前要求患者素食3 d。1.4 療效標準參照衛生部《中藥新藥臨床研究指導原則》擬定標準。完全緩解:癥狀與體征完全消失,15天肌酐,尿素氮定量(24 h UI’Q)持續少于0.2 g,尿檢RBC陰性;基本緩解:癥狀與體征基本消失,15天 uPQ持續減少,509/n以上,尿檢RBC在陽性內;有效:癥狀與體征好轉,15天 UPQ減少,但不足5096,或尿RBC減
2 結 果
療程結束后,治療組的緩解率和總有效率明顯高于對照組,差異均有顯著性(P均
申訴管理制度范文2
關鍵詞:河道;綜合治理;工程建設;深圳市
中圖分類號:TV85
深圳市主要河道多年來一直污染嚴重,并直接導致了河道流域工業項目限批等制約經濟發展的后果,同時廣東省對界河水質達標也提出了明確的時限要求,再加上國家環保模范城市復查迎檢、2011大運環境提升等經濟、環境、政治方面因素要求,河道綜合治理迫在眉睫。為此,深圳市政府大力推進了觀瀾河干流污染治理工程、龍崗河干流綜合治理一期工程、龍崗河干流綜合治理二期工程三個項目,并對建設工期提出了嚴格要求。建設單位采取了一系列的進度促進措施予以保證。
一、 工程概況
(一)建設內容
三項工程目總體治理思路都是在干流設置總截污箱涵(或管道)截取沿岸排水口或支流口污水,輸送至下游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以改善河道水質;并對兩岸岸坡、綠化進行修復及改造,以改善景觀效果。其中水質改善部分為主體工程,其主要工程內容及工程量如下表:
二、工程特性分析
(一)不利因素。影響工程建設的主要不利因素有工期短、強度高、線路長、位于發展程度較高的建成區等。主箱涵位于河道內,考慮汛期影響,必須要在一個枯水期內完成施工,且其中還有春節假期施工較難組織問題,因此三個項目主體工程實際施工時間分別只有162天、162天和99天,因此而導致平均混凝土澆筑量為10164m3/d、10094m3/d和1244m3/d;箱涵施工沿河道線狀布置,施工從始至終均在全線范圍內同時開展,增加了工程管理難度。
(二)有利因素。促進工程建設的主要有利因素有征地拆遷影響小、各級政府高度重視等。截污箱涵在河道內施工,基本上沒有城區項目建設受地拆遷影響而推進困難的問題,且無論是市政府還是地方政府都高度重視,予以了積極的支持和配合,為工程克服困難,快速推進并完成創造了有利條件。
三、進度促進措施
建設單位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促進工程推進,具體如下:
(一)爭取建設政策。
三項工程均屬社會經濟意義重大的公益類項目,經建設單位爭取、市政府批準,予以了一系列的政策支持:
1、工程招標。以先招標后審標底的方式進行招標,加快完成工程施工招標。
2、工程報建。安排質量監督、安全監督單位提前介入開展監督工作,建設單位完善報建手續,為盡早開工創造條件。
3、工程用地。準予工程在河道藍線范圍免辦國土規劃審批手續,并安排工程屬地區政府根據工程需要加快落實用地。
4、工程款支付及結算。準予工程在標底審定之前,可支付部分工程款;同意對于按計劃工期完成施工的單位,按較高單價進行結算,對于不能按計劃工期完成施工的單位,按較低的單價進行結算。
(二)合理規劃。
結合現場條件,以便于下河組織施工及工程量大體均衡為基本原則進行合理的標段劃分。三項工程均采取多標段分段施工的組織模式,以確保工程可全線大規模同時施工。同時還在設計圖紙上就對下河口、施工道路等施工組織問題進行充分考慮,確保可以滿足施工強度要求。三項工程分別劃分為13、9、6個河道施工標段,各標段平均主箱涵長度分別為1034m、1238m、1322m。
(三)招標及合同措施
1、資質要求。抽簽招標可較快地完成招標工作,但無法針對投標單位實際情況進行擇優選擇,為此建設單位提出了較高的資質要求,以確保施工單位具有較強的實力以承擔施工工作。其中觀瀾河干流及龍崗河一期工程資質要求為水利水電施工總承包一級,龍崗河二期工程資質要求為深圳市水利水電工程施工預選承包商一組。
2、召開開工動員會。招標完成后,即在第一時間召開工程開工動員會,要求各中標單位法人代表、項目經理必須參加會議,并以此作為投標承諾,對于無特殊情況缺席會議的單位將取消其中標資格。通過會議,宣傳工程的重要性、緊迫性,促使參建單位負責人在思想上重視工程建設工作。
3、工期節點。采用倒排工期的方式,對每個階段需要完成的施工任務進行細分,并在合同中加入工期節點的要求,實際管理過程中對每個階段的完成情況進行核查。對于未能完成工期節點的施工單位,采用約談單位負責人的方式予以督促。
4、資源投入。招標文件中要求施工單位對工程的資源投入做出承諾,包括人員、資金、材料等方面,特別是根據施工強度要求對截污箱涵工作面數量作出具體要求,三個項目要求投入工程的主箱涵模板數量非別為12、15、18套,并由施工單位在進場后申報、監理單位進行核實。確保資源投入可以滿足多工作面同時施工的要求。
5、結算掛鉤。為了激勵施工單位的積極性,招標文件中創造性的約定了,在質量、安全均得以保證的前提下,按控制節點完成施工的,可按找較高費率進行結算;相反,如不能按控制節點完成施工,則按較低的費率進行結算,同時還對未能按控制節點完成單位采取了一些列的處罰措施。具體情況如下表:
項目 控制節點時間 控制節點內容 結算費率
(完成) 結算費率
(未完成) 費率差
觀瀾河干流 2009年4月5日 截污箱涵貫通 -12% -18.56% 6.56%
2009年12月31日 全面完工
龍崗河一期 2011年3月31日 截污箱涵貫通 -13% -18.56% 5.56%
2011年6月30日 全面完工
龍崗河二期 2012年4月30日 截污貫通 -15% -18.56% 3.56%
6、增減施工內容。對于工程進度未能滿足進度節點要求,且沒有采取積極促進措施的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扣除該單位的施工內容,另由進度較快的其他單位進行施工。
7、其他處罰措施。合同中還采取了其他的一些處罰措施,確保合同的威懾力,主要包括對不能滿足建設要求的施工單位履約評價評定為不合格、拒絕參加深圳市水務工程投標、報建設主管部門記以不良記錄等手段。
(四)結論
觀瀾河干流污染治理工程、龍崗河干流綜合治理一期工程、龍崗河干流綜合治理二期工程以上三項工程均有工期短、線路長、施工強度高等困難,且工程建設工期有剛性要求。目前前兩項工程已順利完工,并取得設計的社會效益,觀瀾河及龍崗河上游水質有極大改善,龍崗河二期工程截污箱涵至今已完成70%,如無意外可在2012年4月中實現截污箱涵貫通。由此可見,建設單位為了確保工程按期完工,通過爭取建設政策支持、進行合理的施工規劃以及設置獎罰并重的合同條款等方面舉措,為工程施工理清阻礙、促進施工積極性的做法是可行的,并已通過此三項工程逐步建立了日趨成熟的管理模式,可在類似項目中采用并推廣。
參考資料:
[1] 楊淑慧, 王遠航. 北京市郊區中小河道存在的問題與綜合治理對策分析[J]. 北京水務, 2011,(01)
[3] 花劍嵐,奚肖亞,朱杰,羅海東. 河道整治工程設計初探——以南京市外秦淮河整治工程為例[J]. 水利規劃與設計, 2010,(01) .
申訴管理制度范文3
關鍵詞:申訴權 申訴制度 法治 大學生權利
2005年教育部頒布的新《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思想,專設了大學生權利與義務章節,細化了《教育法》中大學生的申訴權,對大學生申訴處理機構、處理時限、處理結果、處理程序等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這為大學生申訴制度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但由于《規定》自身的原則性與籠統性,高校如何將大學生申訴權從“紙上的權利”變為“行動中權利”,構建合理的大學生申訴制度,切實維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仍是值得探討的理論與實踐課題。
一、大學生申訴制度的法理依據
從法理上分析,大當翅上申訴制度是權利制約權力的必然要求。我國目前組織機構中,高校作為事業單位根據其從事不同法律活動,具有民事主體和行政主體的雙重身份,其行政主體的身份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授權而獲得的?!督逃ā?、《高等教育法》、《學位條例》、《規定》授予高校享有學籍管理、對學生的獎勵、處分、學位頒授等權力,這種權力的行使具有明顯的單方意志性和強制性,具有行政權力的特質?!肮W校不僅是一個社會組織,還是根據教育法的授權或行政機關的委托而行使國家公權力的授權組織。為保障教育公務的順利實施,法律授予它一定的行政管理權,當它在行使這些權力的時候,它與學生的關系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關系,而是一種特殊的行政關系。
為了減少權力的負面效應,權力制約成為必然。權力制約的方式有多種,除受到權力制約外,還應受到權利的制約,即公民權利制約國家權力。權力受權利制約的理論依據是公民權利既是國家權力產生的基礎或前提,又是國家對公民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大學生申訴制度確立的大學生申訴權是對權力的一種抑制和反抗,是保障公民基本人權,恢復社會正義,補救侵害行為的重要手段。公民的合法反抗和救濟無疑會增大公權力濫用的成本和風險,從而極大降低公權力被濫用和腐敗的可能性。
現代法治理論中的“無救濟即無權利”理念也為大學生申訴制度提供了法理依據?!皺嗬Wo機制的發達并不意味著侵權現象的消失。任何發達的權利制度都不可能在事實上消滅侵權。權利保護機制進化的意義在于,給侵犯人權和公民權利的行為從程序上和體制上設置必要的障礙,并在侵權一旦發生時,能及時地施與救濟。前述的《教育法》第42條對大學生權利救濟作了兩種規定:一是以申訴為主的行政救濟,二是以訴訟為代表的司法救濟。
比較兩種權利救濟方式,申訴制度應當成為大學生權利救濟的主要渠道。申訴制度作為一種法定的非訴訟救濟制度具有救濟效率高、救濟成本低、救濟范圍廣的優點,所以將大學生申訴制度作為訴訟救濟的前置程序。司法救濟盡管具有中立性、終極性和權威性的優勢,但也存在著時間長,程序復雜、費用高,執行困難等不利因素。從教育實踐來看,學子告母校的訴訟案的出現,多數是由于校內申訴渠道的缺失或不暢,大學生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被迫走向法庭。從司法實踐著,由于司法資源的有限性和行政訴訟理論的模糊,特別是受公法上特別權力理論的影響,某些行政關系,特別是某些內部行政關系,往往留給組織內部的制度、紀律、職業道德或政策去調整。例如,《行政訴訟法》第17條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的任免、獎懲等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對該類案件不予受理。由此及于高校與學生的管理關系,有時因被定性為內部行政關系而被排斥在行政訴訟法的調整范圍之外。因此,“建立健全高校學生權益救濟體系的重點應是建立與完善學生申訴制度,其中校內申訴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是當務之急、重中之重。
二、大學生申訴制度的法治價值
大學生申訴制度作為現代大學制度的組成部分,其創設是依法治校的具體顯現,實施過程將彰顯法治在校園建設中的價值所在。
首先,大學生申訴制度有利于大學生樹立法治觀念。大學生在行使申訴權時,要提出書面的申訴理由和意見,必須對有關的規章制度進行認真細致的學習領會,對自己的行為后果進行深刻的剖析反省,這個過程實際上就是大學生自我法治教育的良好形式。這種形式,有益于大學生用理性的眼光審視關涉自身合法權益的高校教育管理行為,并對違法或不當的教育管理行為提出質疑和批判,這種質疑和批判有助于大學生法治觀念的養成。
第二,大學生申訴制度有利于高校管理者確立民主意識。高校在長期的教育管理實踐中,總是習慣于把學生視為被動的教育管理對象,簡單化地把學生置于預先設定的教育目標體系和規章制度中進行塑造和管理,而不是將學生作為教育法律關系中的平等主體來對待。大學生申訴處理機構接受大學生申訴,必須認真聽取他們的申訴理由和意見,這既是跟大學生保持積極的面對面的交流溝通過程,也是幫助大學生用正確的觀點和方法分析事物的過程。大學生申訴制度使得學生與管理者有了理性的對話場所,通過充分、平等的說理過程,有效地疏通雙方的意見分歧。因此,大學生申訴制度使管理者擺脫傳統“師道尊嚴”的束縛,淡化自己與被管理者的地位差別,確立與被管理者的平等意識。在民主氛圍下,申訴大學生更宜從客觀公正的立場出發看待高校的教育管理行為,增加對高校教育管理行為的理解和認同,心悅誠服地接受學校的處理決定。
申訴管理制度范文4
關鍵詞:高校;人身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一、高校學生人身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特點
(1)我國公立高校的規章制度沒有民辦高校的規章制度嚴格。半封閉式管理或者是全封閉式管理是現在很多民辦高校的管理手段,還有的學校規定學生在教室學習,更甚者還會采取點名和懲罰措施,每天晚上進行人數的清點,這些都是公立高校所沒有的。
(2)在高校安全管理中,男生比女生松懈。在高校宿舍管理方面,對男生的管理比較松,如在進行女生宿舍管理中,男生進入需要先進行登記,或禁止男生進入女生宿舍。
(3)高校學生人身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嚴格與松懈與當地的治安狀況有關。為了保證和維護校園安全,在社會治安狀況比較差的地區,學校會在學校規章制度中設置很多強制性和懲罰性的規定。
(4)高校比較密集區域的規章制度會比較相似。高校密集區的學校在學生宿舍管理、安全管理和違規處分方面所設定的標準差異不大。
二、存在的問題
(1)高校原有的規章制度與現有的法律法規之間還存在差距。我國高校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源自于我國的相關規定,如部門規章、行政法規、法律。隨著時間的變遷和法律的完善,法律權利義務規則發生了改變;可是高校并沒有針對法律的改變而更新,出現了高校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不統一的情況。
(2)體系還需進一步完善。第一是沒有完善的立法體系和立章規劃。第二是因為安全管理規定與實際不符,沒有配套的規則和措施,不能推行。
(3)內容缺乏公平合理性。公平合理這一原則在高校制定規定中并沒有得到重視,其主要表現在權利和義務內容不平衡方面。我國法律規范可以分為任意性規范和強制性規范,高校管理規定中應該將兩者結合,還應該包羅對學生行為進行指引和教育的內容。
(4)高校學生人身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內容與我國法律法規之間存在矛盾。首先是超越權限后的行政處罰;其次是未經同意和規定免除責任的事項;最后是濫用自由裁量權。除此之外,對于開除學生學籍情形,我國法律法規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墒沁€是有學校濫用私權開除學生學籍,這違反了法律法規。
(5)缺乏合理有效的學生救濟渠道。如果學生在校期間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學生可以去當地法定機關尋求幫助。筆者認為,申訴是最有效的救濟辦法,因為申訴時間短,耗時少,如果學校不接受申訴或申訴結果不符合法律規定,學生有權對學校提訟。現在,我國很多高校都設立了用于學生申訴的機構,可是,因為高校內部申訴機構和程序還存在權利和責任不明確的問題,導致出現救濟力度和成果有局限,裁判立場角度存在偏差等問題。
三、完善措施
(1)為了讓學生人身管理規章制度的內容符合法律規定,需要遵循以下三個原則:第一,合法性。在制定規章制度的過程中不能超過法律賦予的權限。第二,法律保留性原則。學??梢栽O置合理的標準來處理損害學生的基本利益等問題。第三,公平合理性原則。為了保證學校不,高校要提升自身對自由裁量權的控制和約束。
(2)在以上三個原則的指引下,高校應該做好以下幾點工作:第一,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樹立義務和權力平等的觀念。第二,創建一套科學合理的立法體系和立章規劃。第三,細化規章內容,創建配套的規則和措施。第四,明確學生人身安全管理的責任和職責。
(3)對高校內申訴制度進行完善。為了實現高校申訴方式的多元化,可以通過調解教育行政部門復議制度等救濟模式對學生提供幫助。
(4)借鑒“無訴校區”的模式。降低高校內部的訴訟數量,并在最短的時間內解決糾紛,“無訴校區”主要是由學校、社區街道和法院共同創建。如果在高校學生人身安全管理的過程中引入這一模式,提倡創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對保護學生的人身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參考文獻:
[1]張冠鵬.高校學生管理制度研究[D].長春:東北師范大學,2013.
[2]白元儒.高校學生管理的法治化問題研究[D].蘭州:蘭州大學,2010.
[3]王銳.“無訴”新風撲面來[N].湖北日報,2013-06-23.
申訴管理制度范文5
論文摘要:隨著國家法治化建設的不斷完善和教育改革的深入,大學生維權意識日益增強,而以往以學生義務為本位的高校學生教育管理規范越來越不適應時代的要求。因此,構建以學生權利為本位的法治化教育管理模式,實現法德相濟,便成為高校的現實選擇。
近年來,隨著國家法治化建設的不斷完善和教育改革的深人,大學生維權意識日益增強,層出不窮的大學生狀告學校事件引起了人們對高校學生教育管理絕對權威的質疑。新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頒布實施后,使得高校也開始審視自己部規定的合法性、懲戒程序的正當性等問題。由于我國高校形成以道德教化學生的歷史傳統,并以道德規范為基礎構筑學生管理規則,高校對學生的管理實際上是以學生的義務為本位,而不是以學生的權利為本位。在以德管理和依法管理的過程中,學校未能及時區分道德與法律的界限,以至于高校學生教育管理規范在依法治校的過程中越來越顯得不適應時代的要求。因此,構建以學生權利為本位的法治化教育管理模式,實現法德相濟,便成為高校毋庸置疑的現實選擇。
一、學生教育管理以學生權利為本位的基本內涵
學生權利本位是指在肯定學生權利和義務不可分的前提下,以學生權利而不是以學生義務為起點、軸心和重心的教育管理。高校學生教育管理以學生權利為本位,是我國高等教育從精英教育轉向大眾化教育,從以道德和政策管理為主轉向依法管理和以德管理相結合的必然趨勢。特別是我國高等教育實行繳費上學制度以后,相當一部分學生必須付出一定的,甚至昂貴的成本才能進人大學。大學畢業后,國家不再統一分配,就業競爭越來越大。自費就學、自主擇業使得大學生在接受高等教育過程中更加注重自己應該享有的合法權利,當自己覺得權利受到侵害時也就更多地利用法律去尋求保護。近幾年高校教育管理過程中所引發的各種法律糾紛,已經從另一個側面反映了學生的權利正在從一種潛在需要迅速地成為顯性需求,學生越來越追求教育管理過程中的自由、公平與公正,越來越重視教育活動中對自身權利的確認與維護。從學???,大學生的合法權利能否實現或不被侵害,在相當程度上取決于教育管理是否堅持了以人為本,體現了對學生的人文關懷,是否在制度設計或執行時都遵循了合法、公正的原則,尊重了學生的權利。
過去由于儒家文化傳統根深蒂固的影響,教育管理往往重義務,輕權利,以學生義務、學校權力為本位。這種教育管理主要以道德標準來評價學生的行為,用學生應當或不應當等限制或禁止的義務性規范來設計學生教育管理制度,并以道德規范為基礎構建學生教育管理規則。當然,在高校的特殊環境中,這種教育管理在一定程度上符合高等教育自身發展的規律、符合我國學校傳統的道德文化,也保證了學生正常的學習和生活秩序。但這種教育管理理念對法治原則與精神重視和遵從不夠,主觀隨意性大,特別是在從嚴管理的思想指導下,在制定或執行一些規章制度時,片面強調學校的權力而忽視學生的權利,從而導致學校權力與學生權利的沖突,甚至造成對學生權利的侵害,相應也加大了教育管理的難度。
因此,高校學生教育管理以學生權利為本位,必須明確學生權利的范圍。首先,絕大多數高校的在校學生不是未成年人而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自主能力的人,其法定權利大于中小學校學生的權利范圍,這是高校學生不同于中小學校學生的根本特點。其次,高校學生具有雙重身份,一是受教育者,二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公民,由此決定了在校大學生權利的雙重性。作為受教育者,高校學生享有我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規范規定的受教育權,如學習權、聽課權、結社權、勤工助學權、畢業權、學位權等權利;作為公民,高校學生享有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規定的完全的公民權,如人格權、人身權、結婚權、選舉權、財產權等權利。目前,高校學生教育管理對于學生兩種權利的關注尤其是對高校學生公民權完整性的關注很不平衡,重視學生的受教育權而忽視學生公民權的完整性。所以高校學生教育管理無論從形式到內容,都應該充分反映高校學生的受教育權和完整的公民權。
二、設計學生管理制度要遵循學生權利本位的原則,完善權利保障機制
高校學生教育管理制度從行政法學的角度看屬于學校管理的抽象行范疇,是針對全體在校學生所做出的學校教育管理行為規范。一般而言,應包括三個方面的具體制度:一是實現學生合法權利的制度,包括教育救助制度和教學公開制度、生活保障制度;二是保護學生合法權利的制度,包括學生處分等級、處分決定、處分告知等制度;三是學生合法權益的救濟制度,包括校內申訴制度和聽證制度。學校制定這些教育管理制度的宗旨和目的必須符合學生權利本位的原則。因為在高校學生教育管理實踐中,之所以可能對學生合法權利造成侵害并引發訴訟案,問題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個是下位法違背上位法,校內管理規章違背法律法規,對學生實施開除學籍、剝奪學位權等重罰,從而直接侵害到學生的受教育權等基本權利;另一個是學校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權對學生做出處罰時,缺乏符合法治要求的正當程序,學生沒有參與的機會,只能被動地接受處罰結果。因此,高校要真正構建起一套集科學性、合法性、合理性于一體的學生權利保障機制,應注意和解決以下三方面的間題: 首先,制度內容的合法性。這是學生權利保障的前提和基礎。任何模式的學生教育管理都必須首先制定內容相對完備的規章。法治化模式下規章制度的制定絕不能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不能與法律法規相?;蛳嗟钟|,尤其是涉及學生權利的限制或剝東
其次,處理程序的正當性。這是學生權利保障的基本要求。正當程序是法治的基本原則,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沒有程序的正當,就不會有過程的公開和結果的公毛高校在學生管理活動中,特別是在做出影響學生權益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時,應當事先告知當事學生,向其說明理由和依據,同時要通過適當方式給當事學生以陳述、申辯的機會,讓當事學生參與到處理程序當中來。
第三,權利救濟的必需性。這是保障學生權利完整性的必要環我有權利就必然有救濟,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法治精神和人文關懷不僅體現在權利的事前保障,還應體現在權利的事后救濟上。就高校內部而言,申訴權是救濟的重要方式,也是學生認為權利受到侵害之后,恢復、補救和維護自身權利的重要途徑。雖然新的《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對此作了較為詳盡的規定,但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機構與人員的設置、申訴主體、申訴范圍、申訴程序、申訴的時效與處理期限等,必須根據本校的實際,形成合法的制度機制,并積極創造條件,使其更加完善。
三、學生教育管理以學生權利為本位并不排斥德育
高校作為非政府的公共教育機構,其內部管理涉及的基本主體主要是學校和學生。學校與學生之間具有雙重法律關系。首先,從教育與管理的角度看,二者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其次,學生與學校之間在貸學金、租賃學生宿舍等方面又成為平等的民事關系。無論是法律關系,都是權利義務的統一體,都要遵循“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這一法律準則。
申訴管理制度范文6
學生遵紀守規意識或行為習慣的養成,離不開學校的規范管理。學生管理規章制度執行和管理行為的不規范,將直接導致法治教育正功能的弱化與泛化。本研究在對天津4所院校的400名學生進行問卷調查和訪談調查的基礎上,揭示了學校管理制度運行與大學生遵紀守規行為養成之間的內在聯系,并進一步提出了改善高校管理制度運行的重要建議。
關鍵詞:
制度運行;正當程序;遵紀守規;行為養成
學生的健康成長與全面發展離不開和諧有序的校園氛圍的熏陶和影響。學生遵紀守規意識和行為習慣的養成,離不開學校的治理規范。法治建設作為高校治理體系現代化建設的一部分,也是高校教育管理活動實現育人功能的前提和基礎。高校學生管理制度運行的法治化,是高校管理實現民主化以及法治化的必然內容。隨著依法治校進程的加快及當代大學生維權意識的增強,高校學生管理制度運行過程中的問題逐漸顯露。近年,大學生頻頻狀告母校并且屢屢勝訴,比如,2013年“艾秋池訴重慶醫科大學因重考被降格、留級處理案”,2014年新疆兩名學生不服學校做出的開除學籍決定案等。這些現象引起了人們對高校管理規章制度的關注和思考——高校校紀校規的運行應如何注重對大學生權利的保護?高校管理制度運行的法治化對于提升在校大學生的遵紀守規的意識有什么意義?對于規范學生行為有什么樣的價值?對這些問題的研究,有著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為此,以高校管理制度的規范運行對學生遵紀守規行為的影響為出發點,以加強高校法治文化建設為主旨,我們深入地做了一些定性及定量的調查研究工作,采取分層隨機抽樣方法,分別抽取天津2所普通高校、2所高職院校進行調查,向這四所高校的400名大學生發放問卷進行調查。此次調查共發放問卷400份,回收384份,回收率為96%?;厥沼行зY料為370份,有效率92.5%,分析主要圍繞370份有效樣本展開。
一、高校學生管理制度運行現狀及大學生遵紀守規意識現狀
(一)校紀校規總體執行情況
調查顯示,有58%的受訪學生認為所在學校的校紀校規執行情況一般。只有23.1%的受訪學生認為執行得很好,也只有18.2%的受訪學生認為執行得很差或者說不清楚。
(二)大學生遵紀守規意識現狀
調查顯示:在校期間遵紀守規意識“較強或很強的”僅有78人,僅為全部有效回答數的21.2%;而相反認為“很弱、較弱的”比例為34.8%;認為大學生的遵紀守規意識一般的比例為44%。
(三)大學生對違紀行為的認識
對“你怎么看待受到校紀校規處分的同學”這一問題的調查顯示,68.8%的受訪學生對違紀同學抱有同情心理,認為違紀受處罰是倒霉而已或者面子上不光彩。只有27.1%的受訪學生認為違紀就理所應當地要受到處罰。顯然多數學生對制度或規則本質的認識得不夠充分。
(四)大學生遵紀守規的價值取向
調查顯示,當學校制度在實施時與自己的便利或者利益起沖突時,僅有34.3%的受訪者表示“堅決遵守和執行”,有24%的受訪者表示會“隨大眾見機行事”,26.8%的受訪者表示“說不好”,還有14.9%的受訪學生認為規章制度“對自身造成不便而不予理會”。
二、高校學生管理制度運行存在的問題
(一)校紀校規制定時學生參與度不夠
此次調查結果揭示:有68.5%的受訪學生認為,學校在出臺學生管理制度時,并未或很少征求他們的意見,反映學生在與其相關的學校管理制度制定時的參與度并不高。
(二)高校管理制度的執行,缺乏對學生實體權利的有效救濟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指出,“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訟”。以處分學生為例,調查發現,有42.8%的受訪者沒聽說過學校在做出處分決定時會給受處分學生申訴機會,有24%的受訪者雖然認為學校有這樣的制度安排,但并不會認為會起作用。只有20.2%的受訪者認為有且起作用。管理制度實施的正當程序包括告知、陳述和申辯、、聽證、送達等,大學生對這些程序要求本身持有什么看法?調查發現,有66.6%的受訪大學生認為在學校作出處分決定前,“必須”給與學生答辯或陳述的機會,選擇“沒必要”的僅有12.2%,“無所謂”的占21.2%。由此可見,大學生比較重視自身享有的程序性權利及救濟。
三、高校學生管理制度運行對學生遵紀守規行為方式養成的重要影響
高校學生管理規章制度是高校發展的內在支撐,是調節高校與學生關系的穩定器。遵紀守規的行為習慣是一個潛移默化的過程,制度規范正是這一過程的初始階段。良好的法治教育和法治環境對學生依法行為的形成具有極大的熏陶作用,高校各項規章制度對學生養成教育具有直接導向作用。首先,管理制度運行的規范和有序,有助于提升大學生對學校管理行為的可接受性,從而督促其自身自覺遵紀守規。制度的實施是嚴格依法依章辦事,還是任意妄為?處分決定做出,是履行必要法定正當程序后的決定,還是校方獨斷的結果?這將從根本上影響大學生對校方管理行為的態度:是該積極主動去符合學校的管理要求,還是被迫無奈的選擇?是誠懇接受決定處罰?還是為自己的違紀行為尋找借口?調查顯示,50.9%的受訪學生認為,讓一個不該承擔責任的人受到懲罰,是不公正的。且多數學生對他人被不公正對待和自身被不公正對待的態度基本一致。規章制度如果沒有得到有效運行或者運行出現偏差,將會弱化制度對大學生在校期間規范行為的養成功能。其次,為讓學生形成對制度本身公正性的合理信賴,需要規范高校的制度運行與管理行為。如果規章制度不能得到有效運行,會對學生行為產生什么樣的影響呢?調查顯示:只有38.8%的受訪學生,在看到其他同學考試作弊而未受到處罰后,會自律而不會作弊;有16.4%的受訪學生有一種法不責眾、你可以我也可以作弊的心理;還有44.8%的高比例受訪者搖擺不定。從中可以看出,規章制度的運行講究的是“一碗水”端平,遵循“要不都有,要不都無”的原則。如果出現了偏差,會讓受管理者喪失對規章制度公正性的信賴。既然管理不“公正”我就可能以我自己的方式(也作弊)找回所謂的這種“公正”。這就有可能將學生的行為導向了遵規守紀的反面。再次,為讓學生形成主動遵規守紀的意識,需要將高校學生管理制度的運行法治化。調查顯示有76.4%的受訪學生認為在校期間教師的不規范行為,會對其在校行為造成很大影響或一定影響;只有17.6%的學生認為沒有影響。由此可見,高校制度的運行更加規范、管理更尊重程序,可以增強學生對管理體系的認同感。以聽證為例,它建立在公開、透明、民主基礎上,使得多方面意見得以表達、充分討論和論證,使學生在這里得以與校方平等交流。這樣會增加師生對于學校相關決定的認同感,讓學生更加愿意遵守相關的規章制度。
四、加強高校學生管理制度運行法治化,提升學生遵紀守規行為自覺性的建議
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就如同國家法律一樣,只要合法合理的規章制度制定完善,有章可依,就應該被嚴格遵守和運行。只有在管理制度的實施與運行過程中,一所大學所遵循的管理理念才能得到師生的普遍理解和廣泛認同,才能深入師生內心并得以傳承和弘揚。只有在運行上做到位,規章制度的各種潛在的功能才能夠充分發揮。制度運行好壞的關鍵在于如何基于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實現高等學校的法治。首先,確立嚴格依法辦事的法治思想。以紀律處分學生為例,“依法辦事”應包括:第一,處罰主體與權限要合法。作出處罰決定的人,必須是對規章制度規定有權做出決定的人。第二,內容要合法。即處分所依據的事實要清楚,證據要真實、充分,條件不能低于制度中規定的條件,種類必須在制度規定的范圍之內,幅度不能嚴于制度規定的幅度。第三,目的要合法。處分學生必須是為了教育學生、維護教學秩序、提高教學質量等公共目的,不能純粹是教訓不聽話的人,也不能單單只為了學校本身的利益。其次,規章制度的實施和運行要注意遵循正當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正當程序是法治的基本原則,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高校學生管理制度運行的程序化要克服管理工作重實體,輕程序的不良傾向,防止管理方法簡單粗暴。規范和約束管理行為,切實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建立正當的管理程序是非常必要的。因此要注意加強以下幾方面:第一,要對重大規章制度的執行或者嚴重處分實行聽證制度。聽證可以作為違紀處分作出前的救濟手段。學校應成立專門的聽證機構,設計公正合理的聽證程序,允許相對人在聽證時進行抗辯、質證。利害關系方參與聽證,不但有利于維護學生的正當權利,保障決策結果的最大公正性、合理性,真正做到“懲前毖后,治病救人”,而且可以及時發現和完善學校規章制度執行中存在的不足。規范學校行為,更能讓師生感受到具有法治氛圍的大學校園,師生的遵紀守規意識在這樣良好的法治環境中才更能好的培養。第二,規范管理事項執行或決定擬定后的告知行為。有關學生的學籍處理、獎懲評優、申請課程、獎學金發放等等事項有關學生利益的決定做出之前,應當將擬定的意見告知學生相對人,應包括事由、依據、結果及權利告知等事項。第三,規章制度執行涉及對學生的處分時,需聽取學生的申辯。作出不利于學生的處分決定時(如不發給其學歷證書、不授予其學位等),應聽取作為相對人的學生的意見,學生有為自己申辯的權利,以防止制度執行時因過于采納一方意見而造成的偏聽偏信。總之,一種制度的成敗不僅僅取決于制度的設計,更重要的是實際運行過程中的運行力。有了規章制度,不認真去運行,規章制度就會形同虛設。而制度如果在運行過程中不能很好地把握其法治原則,很可能就會走向反面——不僅起不到規范師生行為的目的,反而會引起更多的紛爭。綜觀國內外各高校學生事務管理的實際發現,凡是制度得以有效施行的地方,必然有法治來保駕護航。凡是學生養成規范行為的地方,必然是法治化帶來的影響。
參考文獻:
[1]鄭奇茹,曹紅珍.高校制度文化建設探究[J].教育教學論壇,2011,(35).
[2]李潤青,高校校園的法治環境與法制建設[J].南方論刊,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