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廢物應處置應急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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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物應處置應急方案

醫療廢物應處置應急方案范文1

基層醫療機構,對醫療垃圾如何處理的法律法規理解常不到位,常因此違規操作而受到處罰。本文將介紹我國關于醫療垃圾處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指導基層醫療機構如何正確處理醫療垃圾。

案例回放

每天下午5:00,某市二甲A醫院的“焚燒爐”準時開始焚燒當天的醫療垃圾。由于醫院的焚燒爐設備簡陋,及露天進行焚燒,常發出惡臭伴著黑煙向四周擴散,給周圍居民生活造成了影響。每到焚燒時間,居民就關窗關門,以防刺鼻的味道飄進屋內。

住院的患者也反映,都是有各種各樣疾病才到醫院就醫的,在醫院住院每天聞臭氣,不僅影響了就醫的情緒,也有礙病情康復。

醫院的領導者對焚燒醫療垃圾的解釋是,因為目前醫療垃圾處理的費用太高,且被某家企業壟斷,醫院承擔不起這部分費用,不得已才在自家醫院內進行焚燒。

律師點評

我國醫療垃圾處理的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是2003年3月16日由國務院頒布實施的《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衛生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頒布的《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一般俗稱為醫療垃圾。

我國實行“醫療廢物集中無害化處置”,適用于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以及監督管理等全過程。目前醫療廢物分為五類,分別是感染性、病理性、損傷性、藥物性和化學性醫療廢物。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藥品及其相關的廢物不屬于前述五類醫療廢物,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法律規定醫療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要求主要有以下六個方面:一要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二要制定與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方案;三要采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四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五要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六要根據就近集中處置的原則,及時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

同時,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禁止下列七項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禁止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禁止郵寄醫療廢物;禁止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禁止將醫療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水體上運輸醫療廢物。

當然,對于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應當消毒并作毀形處理;能夠焚燒的,應當及時焚燒;不能焚燒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本案中的某二甲醫院所在地域為市級,不屬于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因此明顯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有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依法將受到行政處罰。除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機構外,醫療衛生機構沒有權利自行在醫院內設置焚燒爐進行醫療垃圾處理。

醫療廢物應處置應急方案范文2

第一條為規范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有效預防和控制醫療廢物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產生危害,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醫療廢物進行管理。

第三條衛生部對全國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實施監督。

第二章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職責

第四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確保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并落實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關人員的工作職責及發生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內容包括:

(一)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各產生地點對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的產生地點、暫時貯存地點的工作制度及從產生地點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的工作要求;

(三)醫療廢物在醫療衛生機構內部運送及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處置單位的有關交接、登記的規定;

(四)醫療廢物管理過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緊急處理措施;

(五)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過程中有關工作人員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

第六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設置負責醫療廢物管理的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

構內處置過程中各項工作的落實情況;

(二)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

構內處置過程中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工作;

(三)負責組織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發生時的緊急處理工作;

(四)負責組織有關醫療廢物管理的培訓工作;

(五)負責有關醫療廢物登記和檔案資料的管理;

(六)負責及時分析和處理醫療廢物管理中的其它問題。

第七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時,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采取相應緊急處理措施,并在48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調查處理工作結束后,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調查處理結果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每月匯總逐級上報至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每半年匯總后報衛生部。

第八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損害,需要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的重大事故時,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采取相應緊急處理措施。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12小時內逐級向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損害,需要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的重大事故時,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采取相應緊急處理措施。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6小時內逐級向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6小時內向衛生部報告。

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傳染病傳播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應當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及有關規定報告,并采取相應措施。

第九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過程中所需要的專業技術、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和緊急處理知識等,制定相關工作人員的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三章分類收集、運送與暫時貯存

第十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對醫療廢物實施分類管理。

第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及時分類收集醫療廢物:

(一)根據醫療廢物的類別,將醫療廢物分置于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準和警示標識的規定》的包裝物或者容器內;

(二)在盛裝醫療廢物前,應當對醫療廢物包裝物或者容器進行認真檢查,確保無破損、滲漏和其它缺陷;

(三)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及化

學性廢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藥物性廢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廢物,但應當在標簽上注明;

(四)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藥品及其相關的廢物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五)化學性廢物中批量的廢化學試劑、廢消毒劑應當交由專門機構處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體溫計、血壓計等醫療器具報廢時,應當交由專門機構處置;

(七)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應當首先在產生地點進行壓力蒸汽滅菌或者化學消毒處理,然后按感染性廢物收集處理;

(八)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具有傳染性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九)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雙層包裝物,并及時密封;

(十)放入包裝物或者容器內的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產生地點應當有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方法的示意圖或者文字說明。

第十三條盛裝的醫療廢物達到包裝物或者容器的3/4時,應當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裝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緊實、嚴密。

第十四條包裝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廢物污染時,應當對被污染處進行消毒處理或者增加一層包裝。

第十五條盛裝醫療廢物的每個包裝物、容器外表面應當有警示標識,在每個包裝物、容器上應當系中文標簽,中文標簽的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產生單位、產生日期、類別及需要的特別說明等。

第十六條運送人員每天從醫療廢物產生地點將分類包裝的醫療廢物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運送至內部指定的暫時貯存地點。

第十七條運送人員在運送醫療廢物前,應當檢查包裝物或者容器的標識、標簽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將不符合要求的醫療廢物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

第十八條運送人員在運送醫療廢物時,應當防止造成包裝物或容器破損和醫療廢物的流失、泄漏和擴散,并防止醫療廢物直接接觸身體。

第十九條運送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無銳利邊角、易于裝卸和清潔的專用運送工具。

每天運送工作結束后,應當對運送工具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

第二十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第二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建立的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人員活動區和生活垃圾存放場所,方便醫療廢物運送人員及運送工具、車輛的出入;

(二)有嚴密的封閉措施,設專(兼)職人員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員接觸醫療廢物;

(三)有防鼠、防蚊蠅、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滲漏和雨水沖刷;

(五)易于清潔和消毒;

(六)避免陽光直射;

(七)設有明顯的醫療廢物警示標識和“禁止吸煙、飲食”的警示標識。

第二十二條暫時貯存病理性廢物,應當具備低溫貯存或者防腐條件。

第二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醫療廢物交由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依照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填寫和保存轉移聯單。

第二十四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條醫療廢物轉交出去后,應當對暫時貯存地點、設施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處理。

第二十六條禁止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轉讓、買賣醫療廢物。禁止在非收集、非暫時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禁止將醫療廢物混入其它廢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條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地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應當消毒并作毀形處理;

(二)能夠焚燒的,應當及時焚燒;

(三)不能焚燒的,應當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時,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及時采取緊急處理措施:

(一)確定流失、泄漏、擴散的醫療廢物的類別、數量、發生時間、影響范圍及嚴重程度;

(二)組織有關人員盡快按照應急方案,對發生醫療廢物泄漏、擴散的現場進行處理;

(三)對被醫療廢物污染的區域進行處理時,應當盡可能減少對病人、醫務人員、其它現場人員及環境的影響;

(四)采取適當的安全處置措施,對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區域、物品進行消毒或者其他無害化處置,必要時封鎖污染區域,以防擴大污染;

(五)對感染性廢物污染區域進行消毒時,消毒工作從污染最輕區域向污染最嚴重區域進行,對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過的工具也應當進行消毒;

(六)工作人員應當做好衛生安全防護后進行工作。

處理工作結束后,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事件的起因進行調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預防類似事件的發生。

第四章人員培訓和職業安全防護

第二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本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全體工作人員對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認識。對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三十條醫療廢物相關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掌握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熟悉本機構制定的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項工作要求;

(二)掌握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的正確方法和操作程序;

(三)掌握醫療廢物分類中的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安全防護等知識;

(四)掌握在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處置過程中預防被醫療廢物刺傷、擦傷等傷害的措施及發生后的處理措施;

(五)掌握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情況時的緊急處理措施。

第三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接觸醫療廢物種類及風險大小的不同,采取適宜、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機構內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和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

第三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生被醫療廢物刺傷、擦傷等傷害時,應當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并及時報告機構內的相關部門。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所轄區域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條對醫療衛生機構監督檢查和抽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及落實情況;

(二)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的工作狀況;

(三)有關醫療廢物管理的登記資料和記錄;

(四)醫療廢物管理工作中,相關人員的安全防護工作;

(五)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上報及調查處理情況;

(六)進行現場衛生學監測。

第三十五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或者抽查中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存在隱患時,應當責令立即消除隱患。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七條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傳染病傳播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第三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對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等工作,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

(三)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四)未對機構內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采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

(五)未對使用后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的;

(六)自行建有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醫療衛生機構,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第四十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地點、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衛生要求的;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醫療衛生機構內丟棄醫療廢物和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三)未按照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

(四)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第四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轉讓、買賣醫療廢物的,依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處罰。

第四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醫療衛生機構無正當理由,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廢物應處置應急方案范文3

關鍵詞 人體寄生蟲學;實驗教學;醫院感染管理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1-489X(2016)22-0144-04

1 醫學實驗教學中醫院感染管理存在的問題

醫院感染管理臨床上稱之為感控,是衛生服務體系建設中一個重要的環節,也是醫學高等院校實驗教學管理的一個重要部分。目前,醫學院校尚未將醫院感染管理學作為一門學科納入教育體系[1],醫學生整個大學五年沒有這方面課程進行專門的培訓,醫院感染管理知識不完備,在實驗教學中出現有處理醫療廢物時未戴手套、從垃圾桶中用手直接取物、處理醫療廢物后沒按要求采取手衛生措施等、時有銳器傷等職業暴露現象。

1)醫學生對感控重要性認識不足并缺乏安全保護意

識:在實驗教學中常??吹?,有的學生實驗課不穿工作衣,水杯等生活用品任意放在實驗臺上。

2)實驗室基礎設施不能滿足感控需要:醫療廢物處置設施陳舊,實驗室洗手設施不標準(不是感應式水龍頭),未配備毀形器、干手紙、醇類手消毒劑等,垃圾袋薄、顏色單一等。

3)醫療垃圾與生活垃圾分類情況不樂觀,存在醫療垃圾與生活垃圾混放的狀況:對于損傷性醫療廢物,如載玻片等,有的沒按要求放入銳器盒中,而是和其他醫療廢物混放;有的在使用一次性塑料手套、乳膠手套、紗布等物品后自行焚燒處理,燃燒后仍有燃燒不完全的帶血紗布、塑料等物品,達不到無害化要求。

4)在現有的實驗室規則以及有關規章制度中,具有本專業特點的有關醫院感染管理的規章制度還不完善,還存在執行不到位的情況。

2 人體寄生蟲學實驗教學中醫院感染管理模式構建

構建思路 河南大學醫學院2013、2014級口腔醫學專業和臨床醫學專業部分班級,在人體寄生蟲學實驗教學中在不增加實驗教學學時、不減少教學大綱內容的前提下,正確處理好人體寄生蟲學實驗內容與醫院感染管理教育的關系,以學生為中心,強化“教改”和“學改”兩個重點[2],樹立感控理念、培養感控意識、養成感控習慣。把突破點放在手衛生、醫療廢物管理、有關制度的健全和加強師生安全防護上,以點帶面,建立、健全有效的組織管理體系、科學的規章制度、明確的崗位職責、相配套的設施和監督管理機制,樹立師生安全第一、醫療相關感染零容忍的實驗室感控文化,把醫院感染管理知識與技能有機地滲透到每個實驗課程中。

構建內容

1)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驹瓌t是在學院醫療廢物管理第一責任人的領導下,成立由教師主導、學生參與,即由實驗教師、實驗室專職人員、各班級學習委員及課代表組成的三位一體的人體寄生蟲學實驗教學與醫院感染管理小組。由實驗室專職教師為組長,實驗教師、學生代表為監督員。管理小組的職責:制定、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并具體組織實施;負責指導、監督手衛生執行;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轉運、暫時貯存過程中各項工作的落實和職業安全防護工作;負責組織對醫療廢物流失、擴散和意外事件發生時的緊急處理工作,并及時報告第一責任人。

2)建立健全與醫療廢物處理有關的規章制度。在執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河南大學實驗室污染物處理管理辦法》的同時,根據醫學院基本情況及人體寄生蟲學自身特點,根據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及有關文件制定相應的管理措施,做到有制度、有目標、有要求,并將制度上墻。建立健全因醫療廢物管理引起的意外事故及t療廢物流失、泄露、擴散時的應急方案。

3)嚴格醫療廢物的分類及收集方法。學生在實驗中及實驗結束后,按照感染性、藥物性、病理性、損傷性和化學性醫療廢物的分類原則[3],在印制有各類標志的紅色、黃色、黑色垃圾袋及銳器盒中分類收集,并由專人送醫療廢物處置單位處置。

4)建立專門的醫療廢物貯存地點。醫療廢物貯存地點,設施、設備完善,墻上有明確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盛裝醫療廢棄物的每個包裝袋、容器、銳器盒等,表面也附有警示標識和標簽,標明廢棄物名稱、產生單位、類別、日期、簽名。

5)強調手衛生規范,提高消毒隔離與防護意識。處理或接觸醫療廢棄物時,按要求佩戴防護手套、口罩、帽子,避免裸手直接接觸,操作后嚴格按照手衛生規范進行七步洗手法洗手及衛生手消毒;嚴格區分醫療廢物的種類,掌握操作規范。如在處理一些化學制劑時防止對眼睛、皮膚、呼吸道的損害;堅決禁止用手直接從垃圾袋中去取東西,不管是醫療垃圾還是生活垃圾,也不管是戴手套還是不戴手套,要養成職業保護習慣;在接觸感染性廢棄物時,注意保護皮膚、黏膜,避免皮膚針刺、銳器傷或被其他廢棄物損傷;使學生掌握一旦皮膚被廢棄物刺傷,不能簡單地使用創可貼,應立即擠出少量血,用鹽水反復沖洗,再用碘伏消毒,損傷嚴重以及特殊情況下(比如接觸到HIV、HBV等傳染性疾病的患者)應及時按規定上報,到醫院做相關檢查,并給予相應的處理。

6)實驗室清潔區、半清潔區和污染區分區明確。實驗室兩邊實驗邊臺為清潔區,學生的書包等一類物品可方便存放,解決了書包隨身帶或放置實驗臺的問題;學生用顯微觀察實驗臺設為半清潔區,動物實驗、采血、糞便檢查用實驗臺為污染區。半清潔區和污染區每次實驗后進行濕式清潔,用500 mg/L含氯消毒劑擦拭。對于被血液、體液、排泄物污染的臺面或地面,則用1000 mg/L含氯消毒劑清潔消毒。

構建方法

1)基于微信平臺的翻轉課堂。建立實驗教師與醫學生共享的人體寄生蟲學實驗教學與醫院感染管理微信平臺,并利用該平臺進行翻轉課堂實踐。手衛生是預防和控制醫院感染、保障病人和醫務人員安全最重要、最簡單、最有效、最經濟的措施,并已成為臨床上醫院感染管理的標志性名詞[4]。充分利用微信平臺這種多媒體豐富直觀的表達形式,以手衛生為主課題,把人體寄生蟲學部分實驗課程包括實驗內容、實驗操作、實驗視頻、實驗報告等部分與手衛生進行有機結合。

如實驗五血涂片的制作與染色技術,以視頻糾錯的方式,首先提起學生的強烈興趣,然后使學生充分了解和掌握實驗過程和手衛生規范。以往的實驗教學血涂片操作視頻,由于對醫院感染管理認識不足,整個實驗操作視頻不合乎感控規范的比比皆是。課前,將該視頻以及醫務人員手衛生規范、七步洗手法、手衛生五個時刻等內容以影像、醒目圖片、部分臨床醫院的宣傳板報照片、學習資料等形式發在微信平臺上,并附有手衛生操作要點、操作注意事項等,學生帶著好奇先了解實驗操作,再了解手衛生措施,師生互動,討論或爭論,找出問題,提出解決方案。

課堂上,分組協作進行標準技術操作。課后,網絡或圖書館查詢有關資料,最后寫出實驗報告,制出精美的手衛生與實驗教學PPT。有的學生用手機自拍出符合手衛生規范的血片制作與染色技術影像,總結出詼諧而又形象地涵蓋了七步洗手法和手衛生五大時刻的“內外夾攻(弓)大力(立)丸(腕),兩前三后記心間;每步揉搓15秒,致病細菌全玩完”口訣。通過預習、討論、實踐、查證、思考、總結,學生的實驗理論能力、實踐動手能力以及其他外延能力(包括醫學論文檢索、PPT制作等)都有了一次升華。

2)開展品管圈活動。組織對感控有特別興趣的學生,成立品管圈活動小組,并把感控與大學生創新創業培訓相結合。根據學生的興趣愛好,建立不同的圈,確定圈名、圈長、圈員、輔導教師,每次活動時間為30 min。有的圈名為“感控圈”,主題為實驗教學中醫療廢物處理;有的圈名為“手衛生圈”,主題為實驗教學與手衛生;有的圈名為“安全防護圈”,主題為實驗教學安全防護和銳器傷。

如感控圈,首先發放醫院感染管理教育處方、宣傳資料等紙質材料,做好有關廢棄物污染環境的科普宣傳;通過微信平臺加強對學生掌握有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消毒隔離以及意外事故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使每個學生都明確醫院感染管理和醫療廢物的概念,認識預防醫院感染、正確處理醫療廢物的重要性,掌握醫療廢物分類、貯存、運送的操作程序。

其次,圈長召集,全體圈員參加,在實驗課后打掃衛生、消毒半清潔區和污染區、處理實驗用醫療廢物時,圍繞主題結合病案進行討論,對本實驗室的醫療廢物處理問題進行評價,找出實驗教學中存在的有關問題,就問題的迫切性和可行性提出建議。

最后進行總結分析,根據記錄并查詢有關資料,寫出圈活動報告。不少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寫出關于醫院感染管理的實驗設計,并參與了河南大學大學生創新創業培訓項目。各圈通過微信把圈內的活動情況向全體學生展示,通過比較與競賽,在提高樂趣的同時,絕大多數學生的感控知識都有了全面的提高。

3 結果

系統收集醫院感染管理與醫學實驗教學等相關資料,設計若干套測試卷。測試內容以實驗教學中醫院感染管理常識、手衛生規范、醫療廢物管理、消毒隔離與安全防護等14個小項展開。第一次實驗時隨機取其中一套測試卷進行摸底測試,以了解醫學生對醫院感染管理知識的掌握情況;最后一次實驗結束時,隨機發放另一套測試卷為結業測試,以考核效果。為確保真實性,學生當場填寫測試卷。

1)摸底測試:2013級、2014級口腔醫學與臨床醫學專業學生,計發放并收回有效測試卷204份。

2)結業測試:2013級、2014級口腔醫學與臨床醫學專業學生,計發放并收回有效測試卷210份。

采用SPSS17.0軟件進行統計分析,結果見表1。

測試結果表明,看似簡單的醫院感染管理基本知識摸底測試結果極不樂觀,醫學生除對醫學實驗室規章制度、傳染性疾病韃ネ揪?、医院感葟建义等有郊氝的痊F外,其他知識的知曉正確率均低于50%,而對重要的手衛生規范有極低的認知,七步洗手法和手衛生五個關鍵時刻正確率為零。結業測試顯示,手衛生知曉正確率均達到90%以上,醫療廢物知識達到96%以上,消毒隔離等安全防護知識也達到70%以上,除醫學實驗室規章制度外,都與摸底測試有非常顯著性差異。

4 討論

隨著醫學實驗教學的飛躍式發展,實驗教學中醫療廢物的成分、性質和數量發生巨大變化,而與臨床醫療單位相比,醫學院校的醫院感染管理工作還相對薄弱,醫學生感控知識相對貧乏,實驗教學中存在醫療相關感染重大隱患。因此,在醫學實驗教學中,有機地把實驗教學與醫院感染管理結合起來,加強醫學生感控理論、基本技術、安全防護及意外處理等知識的培訓和教育,建立健全與醫療廢物處理有關的規章制度和各種應急預案,并用科學的方法處理醫療廢物已迫在眉睫。

醫學實驗教學中醫院感染管理工作存在較多問題,歸納起來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原因:實驗室方面是規章制度、基礎設施不完善;醫學生方面是知識不完備,主要表現在醫學生手衛生意識淡薄、手衛生依從性低、醫療廢物處理不規范,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護常識?;诖?,筆者建立人體寄生蟲學實驗教學結合感控的模式,用混合型的實驗教學新策略,樹立師生安全第一、醫療相關感染零容忍的實驗室感控文化,建立感控精細化管理方法,并使之常態化。結果顯示,該模式更加體現了學生的學習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更加發揮了教師的引導、啟發和監控作用,取得良好的效果。

通過以微信為平臺的翻轉課堂實踐,師生間進行實時有效的交互活動,學生完成從課前的“信息傳遞”到課堂上的“吸收內化”[5-6],建立了新型師生關系,促進了師生良性互動,培養了學生的創新思維和實踐能力,醫學生手衛生觀念有了巨大的提高,手衛生操作有了長足的進步。筆者認為通過預習、討論、實踐、查證、思考、總結,在不增加課時、不減少專業教學內容的前提下,微信成為師生學習交流的最方便、最有效的移動互聯平臺。

值得注意的兩點:1)引導、培養了學生應用微信做有意義的事的潛意識,不少學生表示,現在他們一上微信,首先想到的是看老師發沒發感控消息,看同學們的熱烈討論;2)在師生的互動中并非僅限于手衛生培訓內容,這也對教師提出更高的要求,對教師也是一種挑戰。

在實驗教學中摸索成立品管圈活動小組,同一圈內師生團結合作、集思廣益,圍繞主題,立足實驗教學與感控,找準問題,提出解決辦法,取得較好的成效。比如對于銳器傷處理,學生自己總結出符合感控要求的“擠、沖、消、查、報”五字訣,記憶深刻。品管圈還屬于初創階段,范圍還比較小,還不成熟,仍有繼續探索與實踐的巨大空間。

5 結語

鑒于醫院感染管理在實驗教學中的重要性以及感控是一項系統工程,內容繁多,單單通過人體寄生蟲學實驗教學根本不可能使學生系統地、全面地掌握,而且存在能不能持續下去的問題,可能出現課完政息、知識忘卻的情況。筆者認為,整個醫學實驗教學的各個學科都要提高對醫院感染管理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把教師主導、學生參與的醫院感染管理作為日常性的工作貫穿于整個實驗教學之中。這就需要在學院的層面上設計,根據各個學科的特點,學科間協調合作、集體聯動,將感控文化建設納入學科文化建設之中,以醫學院感控宣傳周、醫學生感控知識技能大賽等形式,調動全體醫學生廣泛參與的熱情,建立起全學院實驗教學與醫院感染管理相結合的新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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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物應處置應急方案范文4

嚴禁非法執業

規避醫療風險最根本的辦法是盡快改善基層人力資源狀況。但這方面基層醫療機構院長往往無能為力,可以做的,就只能是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調配好、使用好、培養好、激勵好自己的人才隊伍,力戒非法執業。

《執業醫師法》第13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第14條規定,醫師經注冊后,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處方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經注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經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醫療機構開具的處方,應當經所在執業地點執業醫師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后方有效。第9條規定,經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鄉、民族鄉、鎮、村的醫療機構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可以在注冊的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以上法律法規已經十分明確地指出,醫生開具處方、診治疾病,包括從事放射、超聲、心電圖、胃鏡等各種檢查診斷報告的醫務人員,均必須取得執業醫師證書,并在相應的醫療機構內注冊,否則,即為非法。

《護士條例》第7條規定,護士執業應當經執業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夺t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第5條明確規定,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方可從事藥學專業技術工作。

《處方管理辦法》第30條更詳細載明,“藥師在執業的醫療機構取得處方調劑資格。藥師簽名或者專用簽章式樣應當在本機構留樣備查?!钡?1條規定,具有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負責處方審核、評估、核對、發藥以及安全用藥指導;藥士從事處方調配工作。

以上法律法規告訴我們,不但醫師執業必須取得執業醫師證書,臨床護理、藥品調劑均須取得相應的資格,否則都屬于非法行為。

增強對高風險患者的識別意識和識別能力

通常說的高風險患者主要有3類

第一類是診療流程風險較高 如手術、麻醉、輸血及血液制品、腫瘤化療、血液透析、各種有創檢查或治療、中深度鎮靜,任何接受這類診療的人都是高風險患者。建議基層醫療機構,超出機構診療能力的,不屬于基層醫療機構診療范圍內的,堅決不做。

第二類是指患者的情況或體質特殊,進行任何診療操作都有較高的風險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生理情況特殊,比如年齡>65歲的老人或

第三類是特殊情況催生的特殊患者,這一類患者往往是容易被忽視的高風險患者 一是地域背景,從近年醫患糾紛、暴力傷醫事件發生地看,一些經濟發達、社會競爭激烈、貧富分化嚴重的地區,社會心態失衡,仇富心理嚴重,而一些在這些地方沾染“不良習氣”的打工者也常常會將這些情緒帶回家鄉;二是特殊身份,在處理醫患糾紛、醫鬧案件中往往可以看到干部尤其是領導干部的影子,特別是社會公認的特權階層和行業,熟人介紹,指定醫生、護士的,對醫療效果期望值過高的;三是家庭背景,有家庭矛盾或關系不和睦的;四是經濟困難,包括預交住院押金不足、經常出現欠費、沒有醫保的;五是有“前科”的,即與其他醫療機構發生過醫患糾紛的;六是涉及第三方責任的,比如打架斗毆、交通事故、工傷等;七是有社會問題經歷的,比如下崗、吸毒、多次離異、刑事犯罪等,社會心理人格偏執。

設計高風險患者報告制,嚴守報告流程識別高風險患者并不難,一般通過患者及其家屬的言談舉止、病史詢問,察言觀色就可以作出基本判斷。對于高風險患者的管理,醫療機構要設計工作流程并定期監控,不斷修正完善。醫護人員要嚴格按照管理規程辦事,同時建立“高風險患者報告制度”。

一般的工作流程是:患者就診,醫生首先判斷是否為高風險患者,若不是,按普通患者對待;若是,根據病情,實施有針對性的溝通,提出轉診建議。如果患者或家屬拒絕,即刻履行會診、請示報告,醫院組織人員進行病情與風險評估,提出處理意見,尊重患者或家屬醫療決策參與和知情同意等權力,不轉診則制定風險應急方案,嚴密監測病情,反復評估,適時與患者或家屬溝通,謹慎小心地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范,不能有絲毫閃失,力爭患者康復出院,確保搶救無效死亡后不發生預料之中和意料之外的任何“次生災害”。

提高管理水平,重點環節重點管理

一是狠抓重點制度管理

首診負責制度 要求首診醫師對患者的診療負全責。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基層醫生,首先要對患者進行基本的問、觸、叩、聽、嗅,初步了解患者病情,寫好門診病歷、填好門診日志,初步識別是否屬于高風險患者,如果不是,做進一步檢查,不需要住院的,門診處理,包括處方用藥;需要住院的,開具住院證,引導辦理住院。如果屬于高風險患者,交代風險所在,是否適宜在本院治療,對不宜者,作出轉院建議并幫助其安全及時轉院。

查對制度 這項制度涉及醫療、醫技檢查、護理、藥劑、手術、收費、醫療保險辦理等各個部門,基本要求是防止姓名、性別、年齡、檢查部位、項同、取材標本、檢查準備等出錯。護理上講“三查七對”,藥劑師講“四查十對”,手術查對是要確保對正確的患者、在正確的部位實施正確的操作。

分級護理制度 此項制度最重要的是做到位,但在護理人員普遍不足的情況下很難做到位,如特級護理醫務人員不能離開患者,一級、二級、三級護理分別至少每1、2、3 h巡視1次患者。因此各基層醫院一定要按照自身實際確定護理級別。

危重患者搶救制度 每一位急診醫生都要熟悉掌握重點危重病患者的急救技能和技術,如徒手心肺復蘇,夏季注意溺水、中暑,冬季注意心衰、煤氣中毒等等,時刻備好氧氣以及急救藥品、設施。理論、實際操作均熟練,包括6 h內補記搶救記錄等。

轉院制度 實施轉院制度的核心是把能夠轉走的患者安全轉走。因此要做好溝通,告知不轉的風險,也要告知轉院的風險,讓家屬作出最好的選擇。對于確實必須轉的,要想盡一切辦法轉院,必要時發動鄉鎮政府、醫務人員主動聯系120急救車輛,務必遵循“生命至上”的原則。

技術準入制度 這項制度往往容易被鄉鎮衛生院誤認為新技術準入。這里所講的技術準入,一是“人”的準入,避免無證行醫。二是“業務”的準入,基層醫院必須按照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許可從事工作范圍,充分考慮其資質、能力、水平等。

醫療事故差錯責任追究制度 這是對醫療事故差錯深入分析,找準癥結,制定有效改進方案,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的最主要制度。但是,當下,很多基層醫院,要么不重視,要么不深入,沒有找到根源,醫療糾紛賠錢后就完了,至于反思、改進、總結經驗,什么也不做。有的單位只對“當事人”追究經濟賠償,而問題依舊存在。

根據筆者經驗,基層醫療機構在制度管理上存在3個主要問題:一是缺乏重要制度,很多醫院,“制度’”整理了厚厚一本子,但最重要的卻沒有;二是制度不適合,很多鄉鎮衛生院制定的制度是網上下載的,或抄襲的,不能夠結合本醫院實際,因此沒有實際操作價值;三是不執行,制度只有執行了才有意義,不執行比沒有更糟糕。

二是加強藥品使用管理培訓 藥品,本來是治病救命的,但因管理與使用的混亂卻可能成為致病害命的。藥害事件主要分3類,一是藥品質量問題,二是藥品不良反應,三是藥品管理與使用問題。對于醫療機構應該避免的主要是第三類。但對于第一、第二類并不是就一點兒也沒有關系。《民法通則》和《產品質量法》規定,只要能夠證明藥品有質量問題,就應該按照法律法規追究生產經營者的責任。但《侵權責任法》第59條規定,患者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在藥品采購方面,醫療機構需要做好規范采購、驗貨、索證,要確保從合法渠道采購符合規定的藥品;建立健全藥品進貨驗收制度并始終如一嚴格執行;建立藥品采購的索證、登記工作,確??勺匪?。

在藥品管護方面,要掌握管護知識,增強管護意識,完善必備設施并確保正常運行;健全并嚴格執行各項管護制度,堅持做好環境溫濕度監測,把該冷藏保存的冷藏,該陰涼保存的控制好溫度,濕度超標了要及時除濕;做好近效期藥品查驗,及時清理過期失效藥品,絕不能讓過期失效藥品用于患者。

使用方面,要特別注意避免輸液過多、抗菌藥物濫用,超長、超量、超適應證用藥以及中藥注射劑濫用,著力促進合理用藥,即安全、有效、經濟、適宜。

在管理方面,主要需要做好處方權、調劑權的審定。

三是增強醫患溝通 反思醫患糾紛,>80%糾紛緣于醫患溝通不到位或溝通失敗。世界醫學教育聯合會在1989年3月《福岡宣言》中指出:“所有醫生必須學會交流和人際關系的技能,缺少共鳴應該看作與技術不夠一樣,是無能的表現?!倍梢矊︶t患溝通有規定。《侵權責任法》第55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仔細分析可以發現,這里所講的“說明”可以分3個層次:一是口頭告知,即對一般程度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給予口頭告知;二是公示告知,經常見到的在醫院放射科、B超室等科室門口張貼的對檢查風險和局限性的告知便是公示告知;三是必須取得書面同意的告知,如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出于保護性醫療需要,不宜直接向患者告知的,必須取得其近親屬書面同意。臨床中至少但不限于必須簽署的4個同意書,手術知情同意書、麻醉知情同意書、輸血及使用血液制品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及特殊治療知情同意書即屬于這類情況。如果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侵權責任法》第56條也規定,“必須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方可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四是制定應急預案,做好充分準備應對醫療意外一直以來,基層醫院管理者不重視“應急預案”,總以為制定預案只是為了應付上面的檢查考核與評審,因此要么預案做得不實,要么做出來卻不培訓,等到需要用的時候手忙腳亂。因此,基層醫療機構一定要提高對應急預案的認識,并給予足夠的重視。

在預案制定與培訓方面,基層醫療機構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要知道需要哪些預案 基層醫院需要多少預案,要根據風險評估決定,一般要有一個總預案,用于保障醫院內外發生涉及醫療救援的總的工作原則、應急體系、監測預警報告、應急響應、后期評估與應急保障。在總預案指導下,制定本院可能遇到的突發事件預案,一類是以組織協調為主要工作內容,涉及關聯層面的,包括危重患者救治、轉診、麻醉手術、醫療技術損害等突發意外、藥劑、護理差錯、醫療廢物流失、醫院感染暴發、醫療事故防范及處置、批量突發意外傷害事件;第二類是技術操作層面的,包括心肺復蘇、休克、急性中毒(包括煤氣中毒)、心衰、心律失常等;第三類涉及醫院后勤保障系統的突發事件,如火災、停電、停水、鍋爐等壓力容器故障以及信息系統故障等,一旦發生,可能影響業務或涉及人群較多。

二要堅持以實用為本 應急預案貴在應急,因此在制定時要力求簡潔明快,簡潔,就是不要拖泥帶水、少說套話,要直奔主題;明快,就是程序清晰,措施得力有效,確保應急反應快速準確。

三要加強培訓 做到全員熟知,人腦人心,才能在關鍵時候付諸行動,起到應急預案的應急作用。這種培訓不單純是講、記、背,更要盡可能“實戰演練”。

四是預案必須實行“年檢” 如果真正理解了預案的實用性,對預案實行定期維護或“年檢”,就是自然應該做的事了。這種維護分常規定期維護和某一事件后的回顧性維護。常規定期維護,主要維護應急反應組織體系中人員、電話信息等的變化,確保準確無誤,還要對不恰當的內容進行更新,將新觀念、新知識及時維護進去,做到與時俱進;事件后的回顧性維護主要是指本院內或院外發生應急事件后,要對本院的預案進行檢視,如果發現有不健全的地方,必須及時進行維護。

醫療風險管理五大關鍵

一是做好醫療風險評估 這是實施有效風險管控的第一步。做風險評估,需要回答4個問題,一是有可能出什么事?二是出這種事的可能性有多大?三是后果有多嚴重?四是需要采取什么樣的行動?在回答這4個問題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從兩個維度去判斷,一個是導致損傷的可能性,可能性越大,風險就越大;另一個是損害的嚴重程度,越嚴重自然越危險。這樣就可以甄別出醫療事件發生風險的概率,可能性大而且損害特別嚴重的,風險就最大。通過評估,找到了風險并給風險做一個“優先級”排序,在風險管控時,先去解決最優先級的風險點,就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是提倡全面質量管理 醫療風險存在于醫療全過程,規避風險不單純是醫生、護士的事,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所謂“全面”,就是每一個環節、每一個員工、每一天;所謂“質量”,就是滿足患者需要,甚至超過患者需要,而不是門診住院診斷符合率、出入院診斷符合率,更不是床位使用率、業務收入增長率、藥占比;所謂“管理”,就是建立一種可持續改進的體系。

三是建立健全差錯報告系統 醫療差錯報告分強制報告和自愿報告,對于嚴重差錯或可能被媒體公開,引發社會事件的不良事件必須強制報告,對于一般性差錯實行自愿報告,對于自愿報告者要給予正激勵。

醫療廢物應處置應急方案范文5

第一條為了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三條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

第五條國家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六條國家鼓勵、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

第七條國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對位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域和江河、湖泊、水庫上游地區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門的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部門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并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標準和規劃

第十一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體的使用功能以及有關地區的經濟、技術條件,確定該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準,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第十三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四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或者地方的經濟、技術條件,適時修訂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五條防治水污染應當按流域或者按區域進行統一規劃。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前款規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市、縣人民政府編制,經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核,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跨縣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編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經批準的水污染防治規劃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據,規劃的修訂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依法批準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規劃。

第十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開發、利用和調節、調度水資源時,應當統籌兼顧,維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體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生態功能。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建設單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應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涉及通航、漁業水域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征求交通、漁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八條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削減和控制本行政區域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并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市、縣人民政府。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水環境質量狀況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實施總量削減和控制的重點水污染物。

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九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市、縣予以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違反本法規定、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國家實行排污許可制度。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第二十一條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登記擁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登記;其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當事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三條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對其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容量、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商同級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四條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排污費征收標準繳納排污費。

排污費應當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水環境質量監測和水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水環境監測規范,統一國家水環境狀況信息,會同國務院水行政等部門組織監測網絡。

第二十六條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水資源保護工作機構負責監測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體的水環境質量狀況,并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流域水資源保護領導機構的,應當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告流域水資源保護領導機構。

第二十七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有義務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在檢查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八條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三十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準。

第三十一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三十二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采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五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六條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七條多層地下水的含水層水質差異大的,應當分層開采;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

第三十八條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應當采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九條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

第二節工業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工業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業進行技術改造,采取綜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減少廢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四十一條國家對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落后工藝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和限期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設備名錄中的設備。工藝的采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工藝名錄中的工藝。

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四十二條國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第四十三條企業應當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工藝,并加強管理,減少水污染物的產生。

第三節城鎮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條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編制全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建設、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水行政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并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用應當用于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污水處理收費、管理以及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五條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繳排污費。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建設生活垃圾填埋場,應當采取防滲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節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條使用農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

運輸、存貯農藥和處置過期失效農藥,應當加強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和農藥,控制化肥和農藥的過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九條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五十條從事水產養殖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和使用藥物,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五十一條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應當保證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利用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進行灌溉,應當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

第五節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條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應當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從事海洋航運的船舶進入內河和港口的,應當遵守內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

船舶的殘油、廢油應當回收,禁止排入水體。

禁止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裝載運輸油類或者有毒貨物,應當采取防止溢流和滲漏的措施,防止貨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三條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并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

第五十四條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應當備有足夠的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設施。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作業,或者從事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清洗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與其運營規模相適應的接收處理能力。

第五十五條船舶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編制作業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報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

(一)進行殘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貨物殘留物的接收作業,或者進行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的清洗作業;

(二)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

(三)進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撈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

在漁港水域進行漁業船舶水上拆解活動,應當報作業地漁業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章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

第五十六條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跨市、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協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征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劃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范圍,確保飲用水安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五十七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

第五十八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第五十九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第六十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六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在準保護區內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濕地、水源涵養林等生態保護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飲用水水體,確保飲用水安全。

第六十二條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脅供水安全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采取停止或者減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第六十三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水環境保護的需要,可以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滌劑、化肥、農藥以及限制種植養殖等措施。

第六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劃定保護區,并采取措施,保證保護區的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六十五條在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應當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第六章水污染事故處置

第六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第六十七條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有關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并定期進行演練。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在處理安全生產事故過程中產生的可能嚴重污染水體的消防廢水、廢液直接排入水體。

第六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應急措施,并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抄送有關部門。

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的漁業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接受調查處理;給漁業造成損害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通知漁業主管部門參與調查處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條拒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水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第七十五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產整頓。

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依照前款規定采取措施、給予處罰。

第七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的;

(二)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準,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

(七)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八)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有前款第三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四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五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中的設備,或者采用列入禁止采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中的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的,由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第七十九條船舶未配置相應的防污染設備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船舶臨時停航。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未遵守操作規程或者未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造成水污染的,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船舶承擔:

(一)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殘油、廢油的;

(二)未經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船舶進行殘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貨物殘留物的接收作業,或者進行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的清洗作業,或者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的;

(三)未經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進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撈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的;

(四)未經作業地漁業主管部門批準,在漁港水域進行漁業船舶水上拆解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

(二)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

(三)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進行旅游、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照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

第八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備治理能力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

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漁業主管部門進行處罰;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機構進行處罰。

第八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期滿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十五條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損害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減輕排污方的賠償責任。

水污染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八十六條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八十七條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排污方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第八十八條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共同訴訟。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訟。

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和律師為水污染損害訴訟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十九條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委托環境監測機構提供監測數據。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接受委托,如實提供有關監測數據。

第九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九十一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水污染,是指水體因某種物質的介入,而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從而影響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水質惡化的現象。

(二)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的,能導致水體污染的物質。

(三)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間接被生物攝入體內后,可能導致該生物或者其后病、行為反常、遺傳異變、生理機能失常、機體變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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