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評估監督管理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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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監督管理辦法范文1

【關鍵詞】資產評估機構;發展困境;內部管理;執業質量

在近三十年的時間里,湖北省的資產評估機構伴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增長,得到了迅速發展。在資產評估職業迅猛發展的過程中,出現了不少亟待解決的問題。通過與部分資產評估機構負責人交流,發現小微資產評估機構生存很難,目前,部分小微評估機構的生存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與大評估公司合作;一種是給大評估公司打工。

一、湖北省小微資產評估機構存在的問題

1.競爭能力較弱

截止2013年7月,湖北省共有資產評估機構123家(含分所),除排名前十的資產評估機構以外,其余資產評估機構年收入基本都在百萬元左右,從業人員也不到一百人。按照《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其他未列明行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的為微型企業。雖然湖北省資產評估機構發展數量較多,也積累了一定的職業經驗,但是整體上看,發展規模較小,競爭能力較弱,根據湖北省資產評估協會的統計資料,湖北90%以上的資產評估機構屬于小型或者微型企業,大量資產評估機構實際從業人員只有十余人左右。

2.兼職人員較多

根據湖北省資產評估協會的調查數據,大量小微型資產評估公司的注冊資產評估師沒有專職在評估機構執業,其社會保障費用在學校以及國有或者民營等其他單位繳納。例如,位于武漢市的某資產評估公司,其所屬資產評估師的社保關系全部不在該評估機構,而這并非個例。

3.生存危機較大

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后期,根據當時經濟體制改革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為合理確認國有資產轉讓價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資產評估作為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權益的一種重要手段被引入我國。目前,這一歷史任務已經基本完成。相比大中型資產評估機構,小型或微型資產評估機構的吸引力明顯不足,承接的業務量非常有限,行業競爭非常激烈。有的機構甚至通過不正當的價格競爭來吸引或維持客戶,一些實力不夠的公司因為無法承受巨大的競爭壓力而選擇退出,也給整個資產評估行業的發展帶來不利影響。

4.執業質量不高

小型微型資產評估機構合伙人數少,出資規模相對大中型機構少得多,而且其綜合實力、社會聲譽以及對優秀人才的吸引力方面遠遠不及大中型資產評估機構。根據湖北省資產評估協會2013年對資產評估機構工作底稿的抽樣檢查結果,相當部分的小型或微型資產評估公司存在工作底稿不規范、不完整甚至不及格的問題,其三級復核制度基本上也是流于形式。這種質量上的缺陷可能造成惡性循環,使小型微型資產評估機構逐漸喪失客戶,面臨更加嚴重的生存危機。

二、小微資產評估機構問題產生的原因分析

導致湖北省小型微型資產評估機構問題的原因既有外部的影響,也有內部的因素。

1.評估機構設立門檻偏低

現行《資產評估機構審批和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4號)規定,設立合伙制資產評估機構,除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外,還應當有2名以上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合伙人;有5名以上注冊資產評估師;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總額不低于人民幣10萬元,其中,以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設立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總額不低于人民幣30萬元。設立公司制資產評估機構,除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外,還應當有2名以上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股東;有8名以上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30萬元。以上規定設立條件較低,導致大量的小微資產評估機構產生。

2.主管部門監管不嚴

現行《資產評估機構審批和監督管理辦法》規定,擔任資產評估機構的合伙人或者股東的條件之一是應當在取得注冊資產評估師證書后,近三年連續專職從事資產評估業務。但是大量的小微資產評估機構合伙人或者股東并非專職從業人員,卻順利通過了審批,得以設立成功。

3.評估機構業務單一

目前大量的小型或微型資產評估機構主要局限于依靠成本法、市場法以及收益法進行傳統的機器設備、房地產、企業價值等資產評估業務。在傳統評估業務市場競爭激烈的環境下,沒有體現出應有的差異性,使得小微型資產評估機構在業務結構單一、產品易于替代、市場供大于求的過度競爭模式下舉步維艱。

4.內部管理制度缺失

小微資產評估機構由于專職從業人員很少,承接業務、執行業務、控制風險等均是同一團隊甚至是同一人負責,造成項目利益最大化與評估風險最小化的沖突。另外,小微型資產評估機構對于人力資源缺乏統一的管理和規劃,人力資源管理制度不到位,導致員工不斷流失。此外,評估機構在執業過程中,很多評估程序沒有執行到位、復核制度沒有落到實處、評估工作底稿不規范,使評估程序沒有發揮相應的作用,嚴重影響了評估工作質量。

三、湖北省小微資產評估機構發展出路

1.明確市場定位

對于“以生存為第一要務”的小微資產評估機構而言,業務范圍廣泛將更好生存。資產評估機構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是市場,長久以來,資產評估市場處于一種無序競爭狀態,拉關系、給回扣、低價競爭等等不良現象嚴重影響了資產評估行業的健康發展,其中的重要原因是資產評估機構沒有核心競爭力,不能提供差異化的產品和服務,沒有自己的業務專長,產品和服務同質化現象嚴重。小微資產評估機構應該根據自身的特色,明確市場定位,打造拳頭產品和服務,在差異化市場中立足。

2.開拓新型業務

從資產評估服務市場來看,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等管理職能已經退出歷史舞臺,傳統的評值、評價服務在信息市場中所占的份額已經逐步下降。在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中,新的需求不斷涌現,新的問題不斷產生。資產評估機構應該努力把業務范圍拓展到經營管理、財務咨詢和績效評價等方面,在保證服務質量的前提下,在咨詢和業務領域拓展新興業務。小微資產評估機構應把重點放在新業務、新行業、新企業上,不能僅僅著眼于“分蛋糕”,更應該主動“做蛋糕”。

3.建立機構聯盟

有人認為應該促進小型評估公司的合并,促進評估機構做強做大。但是部分評估機構負責人明確表示,寧愿關門也不愿意合并。合并雖然短時間內能夠實現評估機構的規模擴大,但是并不能解決所有的問題??v觀以往的會計師事務所合并道路,事務所合并后也出現了很多的困難和風險。資產評估協會應該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支持小微資產評估機構發展,充分發揮自己的服務、協調和橋梁紐帶作用,比如可以由評估協會牽頭,建立小微資產評估機構聯盟,發揮聯盟優勢,辦出小微資產評估機構特色,擴大社會影響,帶動評估行業發展。

4.完善內部制度

資產評估機構內部制度有很多,其中最重要的應該是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和執業質量管理制度。小微資產評估機構應該建立健全人力資源管理機制,要注重以人為本,關心、尊重、理解員工,為員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發揮員工的主管能動性,進而提高執業質量。對于評估項目應實行全過程質量管理,構建逐級質量檢查制度,嚴格按照評估準則的規范要求實施相關工作。

綜上所述,在激烈競爭的評估市場中,湖北省小微資產評估機構必須做好內部管理工作,開拓新興業務,提高核心競爭力,促進自身的持續科學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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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孫紅杰.淺談會計師事務所發展戰略[J].經營管理者,2013(10).

資產評估監督管理辦法范文2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國債專項資金貼息和補助的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國務院批準實施債轉股的項目和經國務院批準的政策性破產項目等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項目督查的主要任務是督查項目執行單位對已經批準的項目方案、協議的實施情況,重點技術改造、債轉股、兼并破產政策的落實情況,項目管理和資金使用情況。第四條對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執行單位督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批準方案的組織實施情況。重點督查有無擅自改變改造內容和標志性目標;土建工程和主要設備采購是否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了招標投標;招標單位有無違規暗箱操作、中標單位有無轉包、違規分包的情況。

(二)資金的到位和使用情況。重點督查開立和使用國債專用賬戶情況,項目國債資金、自有資金和銀行貸款到位情況,有無截留、挪用國債資金情況。

(三)工程質量管理情況。重點督查施工、監理單位的資質和質量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四)落后設備淘汰情況。重點督查企業承諾的淘汰落后生產能力是否淘汰。

第五條對債轉股項目執行單位督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國務院批準的債轉股方案的實施情況。重點督查企業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否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署債轉股協議,是否按國務院批準的債轉股額度實施債轉股。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進行改制的情況。重點督查債轉股新公司注冊登記前的報批手續是否完備,公司章程是否符合債轉股政策和法律、法規規定,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否完善。

(三)職工分流和扭虧脫困措施落實情況。重點督查企業職工下崗分流任務是否落實,應淘汰的落后工藝、產品是否淘汰,扭虧脫困目標是否實現。

(四)地方政府配套政策落實情況。重點督查地方政府對債轉股企業承諾的配套政策是否兌現,政府接收企業辦社會職能工作是否落實,是否減輕企業負擔。第六條對政策性破產項目執行單位督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破產項目實施程序是否合法合規。重點督查破產項目是否符合政策性破產條件,有無假破產、真逃債等違規行為;宣布破產后,企業是否仍按原有機制在原地繼續生產、國家規定應淘汰的機器設備未予銷毀等違規情況。

(二)企業破產財產的評估和處置是否合法真實。重點督查破產財產是否完整移交清算組,處置前是否由破產清算組委托具有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結果是否按規定經國有資產主管部門確認;破產財產處置時,是否以評估確認的價格為依據,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底價,以拍賣方式為主,按市場價格進行轉讓,有無私分轉移等行為。

(三)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情

況。重點督查職工安置費用的籌集渠道和安置費用標準是否符合政策規定,職工是否按規定得到妥善安置。(四)破產責任制落實情況。重點督查破產企業所在地政府承諾的破產補助資金是否落實,所在地政府破產工作領導機構是否健全,有無確保穩定的方案措施。

第七條國家經貿委負責組織和指導全國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債轉股項目、政策性破產項目的督查工作,內設企業監督局負責對中央管理企業的執行項目及其他重大項目進行督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經委)內設相應機構,負責對地方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債轉股項目和政策性破產項目執行單位進行督查。根據需要,國家經貿委可以對地方管理的項目執行單位進行抽查。

第八條督查機構分期分批派出督查組,對項目執行單位進行實地督查。實地督查采取以下方式:

(一)聽取項目執行單位項目實施情況的匯報;

(二)查閱與項目有關的文件、合同、材料和相關的財務資料;

(三)查看項目現場,檢查應淘汰、停產的設備處置情況;

(四)聽取與項目有關方面(包括財政、銀行、工商、社保、法院、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對項目實施情況的意見;

(五)聽取員工對項目實施情況的意見;

(六)要求項目執行單位負責人對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督查人員不得干預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干預有關單位的正常工作。第九條被督查的項目執行單位及有關方面應協助督查人員做好督查工作,提供相關的文件、資料,不得妨礙督查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十條督查結束后,督查人員應及時向派出機構提交督查報告。督查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督查的項目執行單位概況;

(二)項目方案的實施情況;

(三)項目執行單位違規事實陳述;

(四)對項目執行單位違規行為的處理建議。

第十一條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執行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重點技改項目國債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對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追究責任,并建議財政部門收回項目的財政補貼、銀行停止對項目的貸款:

(一)弄虛作假、騙套國債專項資金的;

(二)截留、挪用國債專項資金的;

(三)超過國家批準的建設方案,擅自改變改造內容的;

(四)新項目投產后應淘汰落后生產能力未淘汰的;

(五)未按規定招標投標或中標后非法轉包、分包的。

第十二條債轉股項目執行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問題嚴重程度,采取責令有關方面限期整改、通報批評、項目停止實施等方式進行處理:

(一)未按國家債轉股有關政策和行政法規規定,調整、修改債轉股協議中違規條款的;

(二)進行工商登記的新公司未嚴格按照《公司法》進行規范化操作的;

(三)地方政府未履行接收企業分流的富余人員和剝離的辦社會職能承諾的。

第十三條政策性破產項目執行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問題嚴重程度,采取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等方進行處理:

(一)弄虛作假逃廢債務的;

(二)宣布破產后仍按原有機制在原地繼續生產,應淘汰的機器設備未予銷毀或違規處置破產財產的;

(三)不按規定使用安置費用的;

(四)由于工作原因,造成重大不穩定事件的。第十四條項目審核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所報項目審核管理不嚴,造成嚴重后果的,暫停該地區、該部門的項目審批,并建議追究責任人的相關責任。第十五條督查人員應依法督查,嚴格遵守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被督查項目的重大問題隱匿不報,嚴重失職的;

(二)與被督查企業串通,編造虛假報告的;

(三)干預被督查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有關單位正常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資產評估監督管理辦法范文3

財政部于近期草擬并了《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引入了離職后福利和其他長期辭退福利,充實和明確了短期薪酬和辭退福利的有關規定,修訂后的準則將適用于短期薪酬、離職后福利、辭退福利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涵蓋了除以股份為基礎的薪酬以外的各類職工薪酬。

內審質量評估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中國內部審計協會近日了《內部審計質量評估機構管理辦法》,自之日起實施。辦法共16條,對評估機構應具備的條件、如何申請及與評估業務相關的事宜做了明確規定。

在審企業上會前變更會計所需專項說明

證監會近期《關于首發在審企業補充預披露事項的說明》,要求預披露后至發審會會議公告前,發行人發生更換簽字保薦代表人、律師事務所、簽字律師或會計師事務所、簽字會計師事項的,發行人、 保薦機構及相關中介機構應當向證監會發行部綜合處報送相關說明資料。

中國歐盟會計準則實現最終等效

財政部公告,宣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歐盟上市公司合并財務報表層面所采用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與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等效。在此之前,歐盟已于2012年4月11日采納了兩項指令法規及一項實施決定,承認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與歐盟認可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最終等效,這一系列文件自2012年1月1日起追溯生效。

中美審計跨境監管達初步協議

中國證監會、財政部與美國公眾公司會計監察委員會(PCAOB)于近日簽訂了美方來華觀察中方檢查的協議,同意PCAOB派員工以觀察員身份來華觀察中方對在美注冊的境內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的檢查。這次跨境監管合作的破冰,或將為今后中概股信心恢復奠定良好的基礎。

證監會新規為券商資管業務松綁

中國證監會近日正式實施新修訂后的《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及兩個配套實施細則。修訂后的《管理辦法》主要在放松管制和強化監管兩個方面作出了修訂。

券商董事高管任職資格監管法修訂

證監會近日公布了修訂后的《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根據修訂后的辦法,證券公司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最多可以在證券公司參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監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監事以外的職務,不得在其他營利性機構兼職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但證券公司高管人員在證券公司全資或控股子公司兼職的,不受上述限制。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評估擬規范

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日前制訂并《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評估報告披露指引(征求意見稿)》,向業界征求意見。意見稿明確,評估結論應當披露不同評估方法初步結果差異及原因;應當披露主要資產的瑕疵事項;對于標的資產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應當披露相關事項及評估報告中對該事項的處理方法。

新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

證監會近日經修訂后的《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此次修訂集中在外資持股的比例方面。

稅總規范燃料油消費稅征收范圍

國稅總局近日《關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費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6號),對燃料油的消費稅征收范圍做出規范。公告催化料、焦化料屬于燃料油的征收范圍,應當征收消費稅。該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執行。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辦法明年施行

中國證監會正式《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自明年1月1日起實施?!掇k法》明確了非上市公眾公司到交易所上市的要求,同時明確將辦法施行前股東超過200人的股份公司納入監管范圍。

醫療收費票據使用管理辦法頒布

財政部聯合衛生部近日頒布《醫療收費票據使用管理辦法》,將于2013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掇k法》明確了醫療收費票據的種類、內容和適用范圍,統一了醫療收費票據式樣、防偽措施和監制章,規范了醫療收費票據的印制、發放、使用、保管、核銷、銷毀、稽查等管理,明確提出了將醫療收費票據管理納入財政票據管理信息系統,實行全程監管。

鐵運企業營業稅將屬地方收入

財政部近日《關于調整鐵路運輸企業稅收收入劃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2]383號),從2012年1月1日起,鐵路運輸企業稅收收入劃分方式重新調整。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由中央收入調整為地方收入,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建設基金營業稅仍作為中央收入。

證監會成立綜合治理小組規范上市公司

證監會已成立一個包括12家部委的上市公司綜合治理規范運作小組,以發揮各部委的作用來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使得上市公司的治理更加規范。

財政部等三部門發好節能家電推廣

財政部、發改委、工信部日前聯合《關于認真做好節能家電推廣工作的通知》,明確要進一步調整完善相關財政補貼及資金監管等政策措施,更好推進節能家電擴大推廣。

證監會擬檢查上市公司承諾履行情況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近日表示,證監會擬集中對上市公司股東、關聯方以及上市公司的承諾事項進行一次清理和專項檢查。具體包括要求上市公司對相關方承諾未履行情況進行專項披露,對已經履行完畢的承諾的履行情況進行抽查,對超期未履行的承諾事項進行專項檢查并采取監管措施督促履行等。

證監會2011年年報“體檢報告”

證監會會計部《2011年上市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監管報告》。從2011年年報披露的總體情況看,上市公司財務信息披露質量仍存在進一步提高的空間。《報告》指出部分公司年報存在簡單錯誤,監管部門將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并將有針對性地加強對執業質量問題較多的會計師事務所的現場檢查和處罰力度。

香港加拿大會計師協會慶十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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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將向納稅人推廣網絡發票平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劃,廣東省深圳市國稅局聯合中國電信、中國聯通和中國移動三大通信運營商,將于10月向納稅人推廣應用網絡發票平臺,為納稅人構建一個7×24小時安全穩定運行的發票管理系統,并通過通信運營商向納稅人提供更高質量的服務保障,滿足納稅人經營需要。

重慶市注協開展項目成本管理研究

重慶市注冊會計師協會正式啟動了“注冊會計師項目成本管理”研究課題,此舉旨在為進一步貫徹落實財政部關于加快發展注冊會計師行業的要求,保障注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為目的,科學引導事務所強化內部管理,規范行業市場競爭秩序所采取的一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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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審計條例》日前經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并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上海市審計機關成立以來第一部地方性審計法規,包括了多條創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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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管理加拿大特許會計師(CAs)的全國性組織——加拿大特許會計師協會(CICA)與負責監督加拿大注冊管理會計師(CMAs)日常工作的加拿大注冊管理會計師協會(CMA)目前宣布,這兩大機構將從明年1月1日起推出一個“合二為一”的、全新的加拿大注冊會計師監管機構。

澳洲會計師公會獲準在新西蘭頒發審計師資格

新西蘭金融市場管理局(FMA)于2012年10月18日宣布,澳洲會計師公會(CPA Australia)已獲其批準,可在新西蘭境內向從事發行人審計業務的審計師頒發專業資格。這意味著,從今以后新西蘭境內將有兩家會計行業機構可以頒發審計師專業資格。而在此之前,新西蘭特許會計師公會(NZICA)是新西蘭境內唯一一家擁有頒證資格的會計機構。

荷蘭會計事務所薪酬大幅下降

在過去五年中,荷蘭知名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級別的薪酬大幅下降,其中普華永道合伙人在2007至2008財年平均薪酬為70.8萬歐元,2012年6月底降至46.8萬歐元,降幅高達34%。安永、德勤等合伙人薪酬也有不同幅度的下降。會計事務所薪酬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客戶訂單減少、服務費用下降以及為提高服務質量的開支增加等。

第25屆XBRL國際會議擬在日本舉行

第25屆可擴展商業報告語言(XBRL)國際會議將于2012年11月6日~8日在日本橫濱皇家公園酒店舉行。本屆會議將布置8個學習展道,全方位展示在提高商業報告效率和質量方面,XBRL技術的最新動態和發展趨勢。

資產評估監督管理辦法范文4

關鍵詞:新三板 券商聲譽 盈余管理 關系

一、引言

2006年,為了改變老三板交易量低,受關注程度差的柜臺交易的局面,以及為更多的高科技成長企業提供更多的融資機會,在中關村科技園區建立了新的股份轉讓系統,這被稱為“新三板”。這類企業雖然擁有高新技術、“重技術、輕資產”占比高,但普遍規模較小,尚處于發展初期,家族模式帶來管理不規范。因而企業規范運作意識差,同時未形成穩定的盈利模式,企業操作盈余的可能性較高,因而新三板的投資風險較高。采用什么機制可以抑制企業盈余管理程度呢?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和主承銷商盡職調查工作指引(試行)》,券商依法對企業的資料進行核查并出具推薦掛牌意見,同時在公司掛牌后履行持續督導的義務,進而引導掛牌公司合法經營、規范運作、提高信息披露質量。另一方面,券商出于對聲譽的考慮,提高職業謹慎性,同時加強掛牌前的審查,特別是規范財務信息質量?;诖?,本文探究在新三板掛牌過程中券商的聲譽是否會抑制公司的盈余管理呢?

二、文獻回顧

承銷商作為IPO公司和投資者聯系的紐帶,Booth (1986)提出了承銷商在市場擔任“信息生產者”和“認證中介”的角色,一方面承銷商通過盡職調查等制度安排,對擬上市公司的各類信息進行披露,緩解IPO公司和投資者信息不對稱問題,保證了投資者的合法權;另一方面,對上市公司進行上市前的輔導,可以使公司會計信息質量更規范,提高信息透明度。對于認證中介,承銷商出于聲譽會考慮IPO公司的信息質量,避免因承銷公司違法違規而受到牽連,即聲譽越高的承銷商會選擇風險較低和會計信息質量更高的公司進行承銷。而國內研究者則有兩種不同的觀點,金曉斌等(2003)認為,高聲譽的投資銀行往往傾向選擇業績好的行業,而劉江會等(2005)不支持這一結論,也反映了我國證券市場的不完善和主承銷商聲譽機制不健全。

Hoje, Yongtae(2007)在研究券商聲譽時,考慮重復博弈商譽資本的重要性時認為券商聲譽和盈余管理二者呈正相關關系。由于國內證券市場具有特殊性,我國學者在借鑒國外研究成果的基礎上,陳超等(2010)依據市場化程度分類進行實證研究發現,當研究對象為非國有、規模較小或者在中小板上市的發行公司,券商聲譽與IPO上市前盈余管理呈負向關系。黃虹荃等(2010)發現券商聲譽和盈余管理呈負相關關系,但不顯著;胡志穎(2012)發現高聲譽券商促進了企業當年的盈余管理水平。

綜上,國內對于券商這一外部治理機制與盈余管理的關系研究較少,而且尚無統一的結論。另一方面,新三板掛牌條件與創業板、中小板上市要求不同,新三板允許企業帶著問題掛牌。同時,在掛牌要求上,企業依法設立且存續(存在并持續)滿兩年,并且沒有財務要求的限制,并且新三板掛牌公司自身的經營風險財務風險就較高,因此公司對新三板掛牌公司進行掛牌過程的監督和發行股票后的持續督導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較高;內部治理機制不夠完善,對新三板掛牌公司會計信息質量更多源自外部治理機制。本文基于券商在新三板掛牌的重要中介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作為連接和投資者的紐帶,認為聲譽好的券商對于盈余管理起抑制作用。

三、理論分析與研究假設

券商在對新三板掛牌公司進行承銷前需要進行盡職調查和幫助發行公司進行重組。出于商譽的考慮,一方面,承銷商會選擇會計信息質量高,盈余管理程度低的承銷商進行承銷,劉燁等(2013)也證實,資產規模大的承銷商其聲譽受損的成本大,能更好地減少投資者和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新三板要求掛牌公司提供兩年一期的財務報表,因而掛牌前一年公司的規范化程度以及會計信息質量是券商最為關注的事項?;谏鲜龇治鎏岢黾僭O1。

假設1:券商的聲譽對新三板公司掛牌前一年的盈余管理產生抑制作用。

掛牌當年,掛牌公司需要提供當期財務報表,券商仍會重視上市當年的盈余管理水平,根據公司的掛牌月份,掛牌所處的月份越晚,掛牌時披露當年的會計信息越多,券商對其的抑制作用越大。掛牌后一年,承銷商要對承銷的公司進行持續監督,如發現問題提醒公司及時改正,必要時根據需要進行培訓,并且券商對新三板在掛牌的公司實行終身保薦制,因而屬于對公司的會計信息進行持續的監督,基于上述分析提出假設2。

假設2:掛牌當年及后一年,券商的聲譽對盈余管理起抑制作用。

2014年《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進一步明確主辦券商的持續監督工作內容、細節和責任。券商出于監管的要求,會對掛牌的公司持續督導。基于上述政策分析,提出假設3。

假設3:基于證券法規的出臺,2014年度,因持續督導指引要求,券商的聲譽對已掛牌的公司盈余管理程度起抑制作用。

四、研究設計與實證結果

(一)樣本選擇

目前國內外研究大多是對上市當年進行盈余管理,筆者認為,公司為了凸顯掛牌前的業績,掛牌前一年進行盈余管理的欲望和動機更強,因而本文以掛牌前一年,掛牌當年和掛牌后作為研究對象,也是本文的創新之處。

樣本選擇:樣本選取從2009.1.1―2013.12.31期間在新三板首次掛牌的公司,共計313家,個別樣本缺失24家,剔除金融企業和極端值公司合計9家。共計280家公司。數據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上市前一年、上市當年和上市后一年共計三年的數據,即對于2009年掛牌的公司,需要檢驗2008年、2009年和2010年三年的會計信息質量,另一部分數據為2009―2013年度掛牌公司2014年度的財務數據。所有數據來自wind數據庫,統計軟件為Eviews 6。

(二)盈余管理變量

Dechow等(1995)研究發現,修正的瓊斯截面模型估計應計盈余管理更準確。本文也采取可操縱性應計盈余DA的絕對值來衡量盈余管理的程度。

(三)券商聲譽變量

國外領域主要由兩種最具代表性的評價方法:C-M法,Carter 和Manaster(1990)率先提出了墓碑公告排名法,但我國尚未應用這樣的系統。M-W法最早由Meginson和Weiss(1991)提出,他們根據各承銷商在承銷市場中的相對市場份額作為對券商聲譽的衡量指標。

國內券商聲譽評價方法:一是中國證券業協會每年公布的券商業績排名;二是偉海證券精英網提供券商的分類評級,三是上海證券報推出的券商實力排名。本文在采用M-W法的基礎上對券商聲譽進行綜合評價。本文券商聲譽綜合評價不僅包括股票還包括債券,累計承銷家數占總樣本和累計承銷額占總樣本比例,并各賦予50%的權重進行加權計算,排名前十的券商記為1,其余為0。

聲譽反映的是券商在過去的承銷記錄,考慮新三板發行承銷期較短,通常為3至6個月,因為樣本為2009―2013年共五年的掛牌公司,因而本文考慮2008―2012年共5年的累計承銷金額和累計承銷家數的加權平均。計算得出十大券商分別為中信證券、銀河證券,國信證券、國泰君安、海通證券、廣發證券、招商證券、中信建投、申萬宏源(申銀萬國和宏源證券合并計算)、中金證券??刂谱兞糠謩e為券商的商譽,資產負債率,是否虧損,總資產報酬率,資產的對數,銷售增長率和股權集中度,代表符號見表1。

(四)多元回歸模型

模型一:(檢驗假設1)

|DAt-1|=β0+β1QS+β2FL+β3ASSERTt+β4LOSS+β5SALESPEED+β6ROA

模型二:(檢驗假設2、3)

|DAt/t+1/2004|=β0+β1QS+β2FL+β3ASSERTt+β4LOSS+β5SALESPEED+β6ROA+β7OC

該模型相對于模型一增加了股權集中度,因為掛牌前一年股權集中度指標無法取得。

(五)實證結果分析

實證結果顯示,掛牌前一年度券商的聲譽在1%的顯著性水平下顯著,符號為負,說明券商聲譽越好,盈余管理的水平越低,符合假設1。掛牌券商聲譽的符號為正,不顯著,假設2不成立,資產負債率在1%的顯著性水平下也是顯著的,符號為正;掛牌后一年,券商聲譽符號為負,但不顯著(但接近10%的顯著性水平);2009―2013年在新三板掛牌的公司在2014年當年的財務數據表明,券商聲譽在10%的顯著性水平下顯著,符號為負,和假設3一致,2014年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和主承銷商監督督導工作指引(試行)》的實施可以對券商起約束作用。其他控制變量中,資產負債率越高,掛牌公司債務比例越高,資本結構不合理,越傾向于盈余管理。資產的對數顯著為負,說明資產越大公司實力越強,盈余管理程度越低。銷售增長率,ROA符號基本顯著,也表示盈余管理和總資產凈利率同向變動,另一方面也說明,調節凈利潤也是盈余管理的手段,盈余管理程度越高,同理ROA也更高。虧損程度的符號為正,基本顯著(上述控制變量在個別模型不顯著,但符號均符合理論依據)。

模型1至模型2共同說明券商的聲譽,資產的對數,股權集中度可以抑制盈余管理,而資產負債率越高,掛牌公司虧損越傾向于盈余管理,而盈余管理可以帶來ROA和銷售增長率的變動,上述指標可能存在不同的模型,顯著程度有差異,但符號均符合理論依據。

五、穩健性檢驗

上述實證結果中,ROA與盈余管理方向一致,國內曾有學者將ROA作為盈余管理的替代變量,本文也將ROA作為被解釋變量,券商聲譽與ROA的關系基本與上述檢驗一致。

六、結論及政策建議

(一)結論

1.在盡職調查中,券商通過了解公司所處的行業風險和情況,公司的商業規模和經營模式以及計劃方針,從而明確外部環境帶來的會計處理的風險。一方面發現公司現有的各種問題,包括會計處理、內部控制、公司規章制度等,券商在該過程對發現的問題要求即將掛牌的公司進行改正,另一方面,券商在挑選推薦掛牌的公司時會挑選增長潛力大、會計信息質量好、內控好的公司進行推薦,才能保證公司在新三板掛牌后有更好的潛力和業績,因此券商的聲譽與盈余管理程度負相關。

2.掛牌當年和掛牌后一年,券商的聲譽并沒有對盈余管理產生抑制作用,說明券商在掛牌當年并沒有盡到應有的義務,因而掛牌公司因券商的持續監督作用減弱,會計上盈余管理沒有得到有效的抑制。

3.掛牌前一年,有《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和主承銷商盡職調查工作指引(試行)》的約束和要求,對券商監督督導的工作內容和范圍進行明確。因而政策法規的約束可以提高會計信息的質量,減少盈余管理的行為,券商和政策法規作為外部治理機制,確實可以大大約束掛牌公司的盈余管理行為。因而外部治理機制雙重作用效果更加明顯。

(二)政策建議

1. 加強掛牌的市場約束,弱化發行企業的盈余管理動機,從而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更好地為投資者決策提供建議,從而使新三板市場發展更健康。

2. 新三板的持續監督工作有待加強,建議中國證監會出臺更多的監督管理辦法,提高對券商的硬性規定,從而將監管落到實處。從本文看,外部監督機制配合聲譽高的券商,可以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外部監督機構要加大其行業監管力度,從而為整個市場的發展提供外部保障,監督券商的行為,為整個三板市場的發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3. 發揮證券行業自律監管作用,我國目前只有對券商業務量的排名,卻沒有券商信譽的排名,為此,應制定評價標準,促進券商提高聲譽的積極性,同時明確券商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標準,將其計入到聲譽排名評價體系中,使券商為了維持聲譽更盡職地工作。Z

參考文獻:

[1]Healy. The Effect of Bonus Schemes on Accounting Decisions[J].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 ,1985,(7).

[2]Carter R. Initial Public Offerings and Underwriter Reputation[J]. Journal of Finance, 1990, (45).

[3]Jones J. Earnings Management during Import Relief Investigations[J].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1991,(29).

[4]陳祥有.風險投資與IPO 公司盈余管理行為的實證研究[J].財經問題研究,2010,(1).

[5]林舒,魏明海.中國A 股發行公司首次公開募股過程中的盈利管理[J].中國會計與財務研究,2000,2(2).

[5]張宗益,黃新建.我國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中的盈余管理實證研究[J].中國軟科學,2003,(10).

資產評估監督管理辦法范文5

【關鍵詞】 政府環境履責審計; 蘭州政府環境審計; 環境重置成本法; 大氣污染治理

中圖分類號:F234.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937(2015)14-0002-10

一、引言

2015年3月6日,中國環境保護部下發《關于開展政府環境審計試點工作的通知》,首次明確提出政府環境履責審計的概念。3月27日《中國會計報》在《政府環境審計亟需建立標準體系》中,提出我國政府履責審計體系尚在探索之中,呼吁建立其標準體系。

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環境問題也日益凸顯,我國政府與社會對于環境保護的投入也不斷增加。自20世紀80年代起,我國各級政府審計機關開始對環境項目資金進行審計。但到目前為止,我國環境審計理論研究與實務操作尚未形成統一體系,阻礙了政府環境審計的全面實行。因此,建立科學嚴謹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審計方法體系并確定政府環境履責審計的作用機制與實施路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文獻綜述

目前,我國學者已對政府環境審計問題進行了大量的研究和討論。本文從政府環境審計作用機制、技術方法與實施路徑的視角對相關文獻進行了梳理,以期為政府環境履責審計作用機制與實施路徑的研究提供思路。

隨著政府對環境保護的日益重視,我國學者在21世紀初即開始對環境治理資金審計進行研究。陳希暉(2004)在《論環境績效審計》一文中闡述了環境績效審計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三個方面的作用,并將政府環境績效審計分為環境政策執行情況審計、環境項目效益審計和環保專項資金利用效益審計三種機制。耿建新(2006)則以城市水循環過程為研究基礎,提出水資金政府環境審計的作用機制是以城市水資金循環過程為主線,進行城市用水循環周期審計。王淡濃(2011)從環境審計的戰略定位入手,探討了環境審計在促進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中的作用機制。向靚(2012)基于WGEA的《從環境視角進行審計活動的指南》,提出環境審計作用機制分為事前預警環保風險、事中監督環保過程、事后評價環??冃齻€方面。唐洋(2013)基于湘江流域重金屬污染治理過程,提出在湘江治理過程中,政府環境審計的作用機制包括監督評價機制、調控協調機制以及監測預警機制。

王琳(2012)基于因子分析模型對全國主要城市的地方政府環境績效進行分析,得出各大城市的因子得分綜合表并對其進行闡述。王奇、李明全(2012)運用超效率DEA模型對我國各省份2004年至2009年大氣污染治理效率進行了排行。房巧玲(2013)采用最優化方法構建了環保資金績效審計的基準模型,并使用簡化實例對基準模型的具體運用進行了闡述。何勰、張卉(2012)從循環經濟視角出發,提出在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環境保護資金使用情況、企業環保措施執行情況三方面共同構建可行路徑。唐秋鳳、谷愛明(2014)將政府環境保護責任歸結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解決負向外部性的受托經濟責任,從政府環境審計的重點與評價指標兩方面建立政府環境審計的實施路徑。陳希暉(2014)以生態文明建設的本質和要求為出發點,引入風險導向資源環境審計以構建政府資源環境審計實施路徑。

從上述內容可以看出,現有研究文獻從環境審計的目標、戰略定位、國際經驗與實際案例等角度闡述了政府環境審計的作用機制。但大部分研究僅從理論上論述政府環境審計的作用機制,未能結合實際環境問題進行探討,而基于實際案例進行分析的研究則往往只對政府環境審計在該案例中的作用機制進行探討,未能擴展到政府環境審計在某一類問題中的作用機制,缺乏可操作性。

在政府環境審計技術方法與實施路徑方面,我國學者已經從資源配置、可持續發展、循環經濟、生態文明建設等視角進行了政府環境審計技術方法與實施路徑的探索與構建。但多數是基于現行財務審計理論的結構與方法對政府環境審計實施路徑進行構建,未能根據環境問題的特征闡述應用的審計方法是否具有科學性與合理性,并且根據構建的技術方法與實施路徑對實際環境案例進行審計的研究也相對較少。

綜上所述,本文從政府對蘭州市大氣污染治理的實際情況出發,探討政府履責環境審計在大氣污染治理中的作用機制和實施路徑。

三、政府環境履責審計在大氣污染治理中的作用機制

政府環境履責審計的目的是對環保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環境治理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降低風險、發現問題并完善環境治理措施與制度。其作用機制有:

(一)風險預警機制

風險預警機制是指審計方能夠及時發現大氣治理項目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政策執行和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等潛在風險。風險預警的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被審計單位環境保護方面的資料,特別應了解被審計方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種類、其危害性及其處置流程、排放達標情況,了解當地大氣污染主要來源與大氣污染物構成比重;對被審計方進行風險評估,確定其存在的潛在風險大小與類別,在項目正式建設之前對項目的合規性與審批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對項目的環境保護效果進行評估。

風險預警機制的實施需要審計人員熟悉會計、審計相關準則,熟悉《大氣污染防治法》與地方性大氣污染治理條例,并能夠結合大氣污染治理的相關特點發現潛在風險。為保證審計效果,審計機關應該建立科學的人才培訓和引進制度,提高審計人員會計、統計、審計、法律、環境科學方面的綜合業務能力,并在審計組中引入第三方專家智庫,提出會計審計與環保技術標準相結合的環境會計方法技術。

(二)過程監控機制

過程監控機制是指審計方在大氣污染的治理過程中對治理實施情況、治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控制,以降低大氣污染治理過程中的風險。過程監控主要包括:審查目前的治理行為是否符合大氣污染防治法以及地方污染防治規劃;審查大氣污染治理計劃的執行情況是否達到預定的治理進度;審查專項治理資金的使用情況是否符合前期預算。在此基礎上對前期的預定治理目標與資金預算進行調整或者對當前治理方法、力度、投資等進行調整。

在過程監控中,需要有不同級別的審計人員對不同的范圍進行監控,這樣才能保證所進行的治理項目有適當的監督。過程監控模式可以采用蘭州市推行的城市網格化管理的管理監控模式,建立市、區、街道、社區、樓院分級負責的扁平化網格審計監控體系,對大氣污染治理的過程進行全面的監督控制。

(三)安全抵御機制

安全抵御機制是指審計人員基于治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對問題發生的原因進行分析并提出針對該問題的建議,完善大氣污染治理的機制與措施。安全抵御主要包括:提出審計建議和出具審計報告,即根據環境治理目標與治理資金預算,對被審計方環境治理的績效情況、治理資金使用狀況等發表審計報告,并提出切實可行的審計意見;對審計建議的實現進行驗證,以確保審計意見的合理科學,在對審計意見的合理性與可行性作出論證之后,需要實現審計意見。

采用合適的審計技術方法,針對審計結果中對于大氣污染治理成果的評價,結合確實的數據與法律的證據,提出相應的審計意見。只有采用合乎會計、審計理論且能夠結合環境治理實際的審計方法,才能提出切實可行的審計建議,才能及時改進大氣污染治理機制,進而對該類問題再度發生進行安全抵御。因此,在審計過程中采用科學合理的治理成本計量方法與具有普適性的環境績效評價指標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環境重置成本法在政府履責審計實施路徑中的應用

在目前有關政府環境審計方法的研究中,多數研究采用現有財務審計方法或經濟學模型,未能根據環境問題的特征采用科學合理的審計方法,故缺乏科學性與可操作性。在政府環境履責審計的過程中,環境治理對環境價值的影響是評價環境治理績效的關鍵,而環境績效審計方法是否合理的標準即是否能可靠計量環境治理對環境價值的影響,從而判斷對環境治理績效的評價是否公允。

(一)環境重置成本法的概念與應用思路

周一虹2011年提出環境重置成本法的概念與定義,并闡述了采用環境重置成本法對環境價值進行計量的思路。

環境重置成本法是指當環境遭到破壞后,通過計算恢復環境到原狀所要支付的費用,即恢復原生態環境狀態與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所要發生的成本,借以估算環境變化所影響的經濟價值或者治理環境問題需要付出的成本。其中,環境重置成本是指在現行市場公允價值條件下,重新構建該環境資產或重新達到該環境資產生態服務功能所要花費的所有貨幣價值總額。該方法的創新思路是把重置成本法在資產評估和環境治理評價的應用中進行了同構,將生態環境視為一種資產,當人類的社會生產、經營等活動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時,該環境資產的價值就會被降低和破壞,這部分被破壞的價值,則可以通過重新構建的一項環境資產進行重置。

由于現行經濟環境下對環境資產并無購置、銷售、現金流入流出等相關交易事項,所以采用歷史成本、現值、可變現凈值與公允價值對其進行計量是沒有依據且不合理的。而采用環境重置成本法作為環境治理成本計量方法的依據在于:當成本計量范圍內的生態環境遇到破壞后,環境價值降低,那么治理所要發生的費用不能低于將生態環境恢復到原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成本。即采用的環境重置成本法對環境治理成本的計量結果是對被破壞的環境價值進行恢復所支付的必需成本費用,是最低的投入成本。因此采用環境重置成本法對環境治理成本進行計量具有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政府環境履責審計實施路徑中應用環境重置成本法的思路是:采用環境重置成本法對環境治理總成本與環境治理目標指標進行計量,取得環境重置成本與重置目標,并以當前發生的實際治理成本與當前治理行為達到的環境狀況與重置成本進行比較評價。環境重置成本或價值為正值說明目前采用的環境治理措施有效,治理行為對環境的影響是積極的,能夠引起環境資產價值的上升。在達到同一治理目標的情況下,若重置成本大于或等于實際治理成本,則說明治理行為卓有成效;反之則說明治理行為有效但是效用不佳,需要進一步加大治理投入。而當計量的重置價值為負值時,則說明目前治理行為并未達到預想效果,環境污染情況繼續惡化,環境的變化是消極的并引起環境資產價值的下降。

(二)環境重置成本法三層成本計量模式

1.三層成本計量模式的基本思路

環境重置成本法將重置成本法原理應用于對生態環境治理成本的計量與評估,其理論依據是基于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價值進行評估計量。在使用環境重置成本法對環境治理成本進行計量時,由于對環境資產本身進行重置有一定的困難,所以通常是對原生態系統功能服務進行重置。重置環境資產的目標是重置其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即恢復其原本的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則視同為對該環境資產進行了重置。

由于環境污染的治理與防護是一個持續性動態過程,在這一過程中發生的不同類型的費用與不同內容的成本需要按照環境治理過程的特點進行歸集、計算并匯總,這可以使環境成本計量的過程更加科學、客觀與完整。根據環境重置成本法的思想與方法,本文將由政府主導的對于成本計量范圍內的大氣污染治理與維護的成本、費用與投入分成三個層次,采用環境重置成本法對三個層次的成本分別進行計量并最后匯總。

2.三層成本計量模式的計算方法

(1)第一層環境重置成本為生態環境恢復層成本,該層次基于重污染天氣的恢復,即在重污染天氣發生時對污染物治理所花費的成本。目前我國地方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主要成本支出是應急預案中的降塵噴灑設備投入費用與對道路的全面清洗耗費水費用。具體計算公式為:

P1=C設備+N重×W重×C0

其中,P1為生態環境恢復層成本,C設備為設備的投入費用,N重為重污染天數,W重為道路清洗用水量,C0為單位水價格。

(2)第二層環境重置成本為生態環境維護層成本,該層次主要從對大氣環境的長期維護過程考慮,基于大氣污染源解析將治理成本內容分為機動車污染存量維持成本、城市燃煤消耗量減少成本、道路沙土降塵成本、工業企業廢氣排放控制成本、生態增容減污工程成本與環境監管能力提升工程成本六個部分。其中,機動車污染存量維持成本主要考慮對老舊機動車的淘汰補助;城市燃煤消耗量減少成本主要考慮燃煤鍋爐的改造與報廢處理成本、環保型煤炭補貼成本;道路沙土降塵成本主要為日常道路揚塵清洗成本;工業企業廢氣排放控制成本主要包括對重點企業項目改造費用;生態增容減污工程成本主要包括山林建造與濕地防護成本;環境監管能力提升工程成本包括污染源企業在線監控平臺升級成本與空氣檢測子站的建設成本。具體計算公式為:

P2=P機+P煤+P企+P沙+P生+P監

其中,P2為生態環境維護層成本,P機為機動車污染存量維持成本,P煤為城市燃煤消耗量減少成本,P企為工業企業廢氣排放控制成本,P沙為道路沙土降塵成本,P生為生態增容減污工程成本,P監為環境監管能力提升工程成本。

P機=N機×AC機

其中,P機為機動車污染存量維持成本,N機為老舊機動車淘汰數量,AC機為淘汰車的平均單位補助。

P煤=P改清+P煤補

其中,P煤為城市燃煤消耗量減少成本,P改清為燃煤鍋爐改造補助成本,P煤補為環保型煤炭補貼成本。

P改清=N改清×C改清+C拆

其中,P改清為燃煤鍋爐改造補助成本,N改清為燃煤鍋爐改造蒸噸數,C改清為單位改造蒸噸數補貼,C拆為報廢鍋爐拆除處理成本。

P煤補=N戶×ACC×GCS0×A

其中,P煤補為環保型煤炭補貼成本,N戶為煤炭消費戶數,ACC為平均每戶每年燃煤消耗數量,GCS0為家庭燃煤補貼,A為總年數。

P企為工業企業廢氣排放控制成本,由于分別計量最后匯總難度較大,所以本文采用政府工作報告中的工業企業廢氣治理的投入資金作為工業企業廢氣排放控制成本。

P沙=W日×T×C0

其中,P沙為道路沙土降塵成本,W日為道路清洗日用水量,T為道路清洗日數,C0為單位水價格。

P生=N綠×AC綠

其中,P生為生態增容減污工程成本,N綠為綠化林建設面積,AC綠為平均每畝綠化林建設投資費用。

P監=P升+P空

其中,P監為環境監管能力提升工程成本,P升為在線監控平臺升級成本,P空為空氣檢測子站建設成本。

P升為在線監控平臺升級成本,由于是網絡技術與科技監測手段的研發升級,所以本文采用政府工作報告中升級在線監控平臺的投入資金作為成本。

P空=N空×AC空

其中,P空為空氣檢測子站建設成本,N空為空氣檢測子站建設數量,AC空為平均空氣檢測子站成本。

(3)第三層環境重置成本為生態保護戰略層成本,該層次主要基于為保證必要的大氣環境質量而放棄的經濟發展權部分進行考慮,即如果不考慮補償范圍內的大氣生態環境治理與維護而充分使用所有大氣環境容量發展經濟的情況下所能產生的額外效益,該機會成本應當納入環境重置成本之中。

為了保證大氣環境質量,就大氣環境進行治理對經濟發展產生的影響包括工業制造、能源消費、農業畜牧、餐飲服務等諸多行業,范圍涵蓋第一、二、三產業,所以本文采用宏觀經濟指標國民生產總值(GDP)進行模型構建。為了簡化計算,本文認為GDP的產生主要是由水環境容量與大氣環境容量兩方面貢獻的。具體計算公式為:

P3=■GDPA×MAEC×UAECA

其中,P3為生態保護戰略層成本,GDPA為范圍內地區A年的國內生產總值,MAEC為大氣環境容量治理費用比例,UAECA為A年的大氣環境容量使用比例。

MAEC=P2÷(P水+P2)×100%

其中,MAEC為大氣環境容量治理費用比例,P2為大氣環境維護層成本,P水為與P2相對應年度的水環境維護層成本。

UAECA=■(Wi-Q排i)÷Q排i×PHi%

其中,UAECA為A年的大氣環境容量濃度使用比例,Wi為i物質大氣環境容量極限濃度,Q排i為i物質該年大氣污染物實際年均濃度,PHi%為i物質的大氣污染構成比例,i物質包括可吸入顆粒物(PM10或PM2.5)、二氧化硫(SO2)與氮氧化物(NOX)三類。

(4)以上三層模式計量結果總和為范圍內確定的大氣環境治理成本總額,即:P=P1+P2+P3

其中,P為大氣環境治理總成本即大氣環境重置成本,P1為生態環境恢復層成本,P2為生態環境維護層成本,P3為生態保護戰略層成本。

五、蘭州市大氣污染治理的環境重置成本

(一)蘭州市大氣環境概況

蘭州市地處我國西北部,位于蒙古高原、青藏高原和黃土高原的交匯處,地理特征呈現“兩山夾一河”,即市區為河谷盆地,南北兩山對峙,相對高差為660米,自東向西延伸約35公里,明顯的盆地地形造成污染物不易向外流動。蘭州市區氣流閉塞,年風靜率達到60%以上,冬季靜風率達80%以上,城區上空逆溫層常年存在,不利于大氣污染物的擴散、消散。蘭州市區常年干旱少雨,年均降雨量不足300毫米,但蒸發量卻達到1 800~2 200毫米,森林覆蓋率僅為12.21%,分別低于全國和全省平均水平8.15%和1.2%,沙塵暴和浮塵天氣容易波及與形成。蘭州市大氣污染屬于煤煙、汽車尾氣和自然揚塵混合型污染,其中以煤煙型污染為主。根據蘭州市環境保護局與國家環科院聯合的《蘭州大氣污染成因及防治對策研究》公布的數據,蘭州市大氣污染的來源與所占比重如圖1所示。

(二)蘭州市2013年至2015年大氣環境治理重置成本

1.生態環境恢復層成本

蘭州市目前對于重污染天氣的治理主要依據《甘肅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與《蘭州市沙塵天氣防塵治污工作應急預案》兩項應急預案規定。依據《蘭州市大氣污染治理總體工作方案(2013―2015年度)》的規劃,蘭州市2013年至2015年預計發生的沙塵及重污染天氣情況如表1。

由表1可以得出,蘭州市2013年至2015年間發生沙塵及重污染天氣數總計82天。根據蘭州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公布的數據,目前蘭州市在沙塵及重污染天氣發生時,主城區平均每日額外出動載重量10噸級的灑水車與噴霧車50輛,每輛車往返作業7次,即平均每日額外出動灑水車與噴霧車350輛次。根據蘭州市水務局與蘭州市威立雅(集團)水務有限公司的用水價格,蘭州市環衛工作用水價格在2.5元每噸。根據《蘭州市大氣污染治理總體工作方案(2013―2015年度)》,蘭州市財政支出3 100萬元用于道路清洗車輛的設備購置。由此計算生態環境恢復層成本為:

P1=C設備+N重×W重×C0=3 100+82×350×10×2.5

÷10 000=3 171.75(萬元)

2.生態環境維護層成本

該層次主要從對大氣環境的長期維護過程考慮,基于大氣污染源解析將治理成本內容分為六個部分。

(1)機動車污染存量維持成本

根據《甘肅省淘汰尾氣排放不達標黃標車和老舊報廢機動車工作實施辦法》,蘭州市計劃在2015年底完成淘汰2005年底前登記注冊營運的“黃標車”,即達不到國Ⅰ排放標準的汽油車和達不到國Ⅲ排放標準的柴油車。到2015年底,淘汰“黃標車”24 730輛,淘汰老舊汽車45 200輛,共計69 930輛。根據《蘭州市機動車污染防治暫行辦法》中對“黃標車”與老舊機動車的淘汰政府補償標準,對每輛淘汰車平均補償7 000元。由此計算機動車污染存量維持成本為:

P機=N機×AC機=69 930×0.7=48 951(萬元)

(2)城市燃煤消耗量減少成本

根據《蘭州市大氣污染治理總體工作方案(2013―2015年度)》,蘭州市規劃對城區現存的475臺2噸以上燃煤鍋爐全部實施治理改造,共計3 852蒸噸,對鍋爐單位給予20萬元每蒸噸的財政補貼,并規劃投入8.3億元進行廢棄鍋爐處置。根據蘭州市工信委的《蘭州市遠郊煤炭管控區居民使用優質煤補貼辦法》,蘭州市在2013至2015年間均對遠郊控煤區內居民采購優質煤(灰分小于18%、硫分小于0.8%的優質煤炭)進行政府補貼,遠郊納入煤炭管控區的戶數如表2。

由表2可以得出,遠郊煤炭管控區內總人口戶數為23 571戶。根據《蘭州市遠郊煤炭管控區居民使用優質煤補貼辦法》規定,平均每戶按照1.5噸優質煤每年的標準進行補貼。由此計算城市燃煤消耗量減少成本為:

P改清=N改清×C改清+C拆=3 852×20+83 000

=160 040(萬元)

P煤補=N戶×ACC×GCS0×A=23 571×1.5×600÷

10 000×3=6 364.17(萬元)

P煤=P改清+P煤補=160 040+6 364.17

=166 404.17(萬元)

(3)道路沙土降塵成本

根據《蘭州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蘭州市目前實行主干道路灑水每日3次、清洗每日至少1次,次干道路灑水每日2次、清洗每兩日至少1次的道路清潔降塵措施。蘭州市區平均每日出動灑水車100輛,日耗水量10 000噸。根據蘭州市水務局與蘭州市威立雅(集團)水務有限公司的供水價格,環衛工作用水價格在2.5元每噸。由此計算道路沙土降塵成本為:

P沙=W日×T×C0=3×365×10 000×2.5÷10 000

=2 737.5(萬元)

(4)工業企業廢氣排放控制成本

根據《蘭州市大氣污染治理總體工作方案(2013―2015年度)》與《蘭州市“十二五”環境保護規劃》的規劃,蘭州市政府預算安排投資12.6億元,完成53項重點污染企業除塵、脫硫、脫硝設施升級改造和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及管控項目。由此計算工業企業廢氣排放控制成本為:

P企=12.6億元=126 000萬元

(5)生態增容減污工程成本

根據《蘭州市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整體戰攻堅戰的實施意見》與《蘭州市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林業生態增容減污實施方案》,蘭州市政府決定2012年5月至2014年底實施林業生態增容減污工程。共計完成營造林面積41.18萬畝,其中2012年10.66萬畝,2013年19.66萬畝,2014年10.86萬畝,平均每畝造林成本0.6萬元。由此計算2013至2015年間生態增容減污工程成本為:

P生= N綠× AC綠= (19.66 + 10.86)×10 000×0.6

=183 120(萬元)

(6)環境監管能力提升工程成本

根據《蘭州市大氣污染治理總體工作方案(2013―2015年度)》,蘭州市2013至2015年間投資5 550萬元,對全市重點大氣污染源企業的在線監控平臺進行改造提升。規劃新建9個空氣監測子站,全面準確監測和預測空氣質量,實時環境空氣質量信息,平均每個空氣監測子站投資300萬元。由此計算環境監管能力提升工程成本為:

P監=P升+P空=P升+N空×AC空

=5 550+300×9=8 250(萬元)

綜上可得,生態環境維護層成本為:

P2 = P機+P煤+P企+P沙+P生+P監= 48 951 +

166 404.17 + 2 737.5 + 126 000 + 183 120 + 8 250

=535 462.67(萬元)

3.生態保護戰略層成本

根據蘭州市統計局的《2013年蘭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及2014年展望》、《2014年蘭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及2015年展望》與《2014年蘭州市政府工作報告》,蘭州市2013年、2014年創造GDP明細與2015年GDP規劃明細如表3所示。

根據2011年7月蘭州市政府的《蘭州市“十二五”規劃》第四部分“十二五”期間主要環境保護任務,“十二五”期間,蘭州市政府規劃投入48.0462億元在35項水污染防治重點項目進行水環境污染治理與維護,其中2013年至2015年期間發生成本36.03465億元。由此計算大氣環境容量治理費用比例為:

MAEC = P2÷( P水+ P2)×100% = 535 462.67 ÷

(535 462.67+360 346.5)=59.77%

從2013年度起蘭州市環境保護局實行《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與《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2000年修正)》兩套標準同時計量分析的措施。由于蘭州市自然條件屬于溫帶半干旱區,污染天氣受沙塵影響較大,蘭州市發生的污染天氣主要以“灰霾”天氣為主,在該類天氣的污染源中,可吸入顆粒物通常直徑較大,因此以PM10為主要計量指標。另《蘭州市大氣污染治理總體工作方案(2013―2015年度)》與《蘭州市“十二五”規劃》分別于2012年與2011年編制,當時蘭州市環境標準尚采用《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2000年修正)》。綜上所述,本文采用《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2000年修正)》中的環境標準數據進行生態保護戰略層成本的分析計量。

根據《蘭州市大氣污染治理總體工作方案(2013―2015年度)》的大氣質量改善目標,2015年的規劃是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和可吸入顆粒物(PM10)年均濃度在2012年基礎上分別下降15%、10%和27%。另根據蘭州市環境保護局的《2012年甘肅省環境狀況公報》、《2014年甘肅省環境狀況公報》以及《甘肅省環境質量概要(2014年)》計算得出2013年至2015年三項主要污染物年均濃度如表4。

根據甘肅省環境保護廳近幾年的數據,蘭州市2013年之后的SO2、NO2濃度水平屬于國家二級質量,PM10濃度屬于國家三級空氣質量,根據《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2000年修正)》的濃度限值規定:二級空氣質量下,SO2年均限值濃度為0.06毫克/立方米,NO2年均限值濃度為0.08毫克/立方米;三級空氣質量下,PM10年均限值濃度為0.15毫克/立方米。

根據蘭州市環境保護局的《蘭州大氣污染成因及防治對策研究》,蘭州市可吸入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項空氣污染物負荷與具體污染來源負荷如表5。

由此計算大氣環境容量濃度使用比例為:

UAEC2013 =■(Wi-Q排i)÷ Q排i PHi% = (0.06-

0.033)÷0.033×29.6%+(0.08-0.035)÷0.035×19.4%+(0.15-0.144)÷0.144×51%=51.29%

UAEC2014=■(Wi-Q排i)÷Q排i×PHi%=(0.06-

0.029)÷0.029×29.6%+(0.08-0.048)÷0.048×19.4%+(0.15-0.125)÷0.125×51%=54.77%

UAEC2015=■(Wi-Q排i)÷Q排i×PHi%=(0.06-

0.035)÷0.035×29.6%+(0.08-0.035)÷0.035×19.4%+(0.15-0.099)÷0.099×51%=72.36%

由此計算生態保護戰略層成本為:

P3=■GDPA×MAEC×UAECA=1 776.28×59.77%×51.29%+1 913.5×59.77%×54.77%+2 077.82×59.77%×72.36%=2 069.59(億元)

4.蘭州市2013年至2015年大氣環境治理成本總額

以上三層模式計量結果總和即為范圍內確定的大氣環境治理成本總額,即重置成本為:

P = P1 + P2 + P3 = 3 171.75+535 462.67+2 069.59×

10 000=21 234 535.42萬元≈2 123.5億元

六、蘭州市政府大氣污染治理履責審計績效分析

(一)蘭州市政府大氣污染治理履責審計情況

根據甘肅省環境保護廳公布的《環保投資工作簡報》第1期至第4期,蘭州市2014年大氣污染治理專項資金如表6所示。

從表6得出2014年蘭州市大氣污染治理專項資金投資總額為58 934萬元。根據蘭州市環境保護局與新聞媒體的消息,蘭州市2014年為進行大氣污 染治理撬動社會資金投資15.7億元。由此可得出蘭 州市2014年大氣污染治理資金總投資額為21.59(5.89+15.7)億元。根據前述生態保護戰略層成本的計算方法,計算蘭州市2014年為保護與維持大氣環境損失的GDP為:P2014=

GDP2014× MAEC× UAEC2014 = 1 913.5×

59.77%×54.77%=626.4(億元)。

由此得出蘭州市2014年大氣污染治理實際發生成本647.99(21.59+626.4)億元。

根據《蘭州市大氣污染治理總體工作方案(2013―2015年度)》的大氣質量改善目標,得出2013年、2014年年均濃度與2015年規劃年均濃度,即2013年至2015年大氣環境重置目標,具體結果如表7。

根據表7,2012年后,蘭州市規劃2013年至2015年完成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和可吸入顆粒物(PM10)年均濃度在2012年基礎上分別下降6、4和37(微克/立方米)的目標。按照前述計量的蘭州市2013年至2015年大氣污染治理成本總額 2 123.5億元與蘭州市常年平均各項污染物分擔率(SO2為29.6%,NO2為19.4%,PM10為51%),三項主要污染物分別治理成本如表8。

根據表8的單位重置成本可以得出:

2014年SO2治理達到的成果對應的重置成本為(41-29)×104.76=1 257.12(億元),實際發生成本為647.99×29.6%=191.81(億元);

2014年NO2治理達到的成果對應的重置成本為(39-48)×102.99=-926.91(億元),實際發生成本為647.99×19.4%=125.71(億元);

2014年PM10治理達到的成果對應的重置成本為(136-125)×29.27

=321.97(億元),實際發生成本為647.99×51%=330.47(億元);

2014年治理達到的成果對應的重置成本為1 257.12-926.91+321.97

=652.18(億元),實際發生治理成本為647.99億元。

上述計量結果歸結如表9。

(二)蘭州市政府大氣污染治理履責審計績效分析

綜合上述計算結果,對2014年蘭州市政府大氣污染治理履責情況進行分析。

SO2實際治理高于應有效果。實際發生治理成本小于重置成本,并且超額完成本年度治理任務,完全達到應有效果。說明蘭州市政府將治理工作重點放在減少燃煤消費量、鍋爐改造與工業企業能源結構改革等與SO2排放量密切相關的治理措施上是切實可行并卓有成效的。

NO2實際治理并未達到應有效果。2014年均濃度比2013年度上升,實際治理成本并未發揮其降低污染物濃度的效用。重置價值數值為負數,說明在計量期間采取的治理措施并未使得NO2污染情況好轉,NO2污染進一步惡化,環境資產的價值進一步降低。NO2年均濃度受機動車尾氣的影響較大,氮氧化物負荷中機動車尾氣占60.7%,因此,2014年NO2年均濃度的上升可能是受到機動車保有量急速增長的影響。根據蘭州市統計局2014年末的數據,全蘭州市民用汽車保有量61.48萬輛,比2013年末增長21.16%,這說明蘭州市政府目前對于機動車數量的控制力度不足。

PM10實際治理達到應有效果。實際治理成本與重置成本基本相當,考慮到可吸入顆粒物受到外來輸入性揚塵污染的影響較大,沙土揚塵的治理任務是基本完成的,說明蘭州市政府采用“五位一體”的道路清塵工作模式與生態增容綠化工程是行之有效的。

大氣污染治理總體實際治理成本與重置成本基本一致,大氣污染治理工作總體完成,這說明目前實行的各項大氣污染物治理方案是可行并有效的,但其中存在治理效果不均衡與治理成果不穩定的現象,需要保持對SO2的治理優勢,穩定對PM10的治理效果,加大對NO2的治理力度,革新對NO2的治理技術手段。

七、研究結論與審計建議

(一)研究結論

我國政府環境履責審計尚未形成統一、規范的體系,大部分研究停留于理論層面,結合實際環境治理問題、采用適當的環境審計方法對政府環境履責審計進行研究的成果較少。在目前會計、審計框架下,采用環境重置成本法對環境治理的價值進行計量,進而評價政府環境治理投入的績效,是具有科學性和可操作性的。根據環境重置成本法的計量模型和方法,得出蘭州市2013年至2015年規劃的大氣治理的環境價值為2 123.5億元。根據2014年蘭州市實際發生的大氣污染治理成本與環境價值比較,取得蘭州市2014年大氣三項主要污染物治理的審計績效分析:SO2實際治理效果高于應有效果,治理措施是切實可行并卓有成效的;NO2并未達到治理應有效果,可能是受到機動車保有量急速增長的影響;PM10治理達到應有效果,治理任務基本完成。

(二)蘭州市大氣污染治理的審計建議

1.繼續保持煤炭消費總量的削減與能源結構的調整

蘭州市政府建立煤炭消費總量預測預警機制,實行煤炭質量管控,制定《蘭州市煤炭監督管理辦法》,實行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的措施行之有效,需要繼續維持。在冬季采暖期對城區三大燃煤電廠的工業用煤量進行削減,倒逼電廠使用優質煤炭,以達到削減污染物排放的目的。同時,需要加大對清潔能源的開發利用,繼續調整能源結構,擴大風能、核能與地熱能等清潔能源產能,逐漸取代煤炭、石油等傳統重污染能源。

2.加大機動車尾氣污染的治理力度

蘭州市受到地形限制與自然氣象條件的影響,道路運輸能力一直不強,道路比較狹窄,而2012年之后機動車保有量急速增長,與2011年相比,2014年蘭州市機動車保有量劇增50%,這是造成NO2濃度居高不下的首要原因。蘭州市政府需要克服自然地理條件的限制,提高燃油品質,對公交車和出租車實施“油改氣”,對私家車實施“雙燃料”改裝,對不達標準的燃油進行淘汰。要加快推進軌道交通、水上公交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做好城區主要交通節點改造,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在目前的基礎上加大投資力度,加快解決道路改造緩慢與機動車數量增長之間的矛盾。

3.在沙土揚塵治理方面尋求新方法

目前蘭州市實行的六個“100%”抑塵法、“五位一體”的作業模式與生態增容綠化工程確實行之有效,但沙土揚塵的治理源頭并沒有解決,屬于“先治標,后治本”的方法過程,在道路揚塵清掃作業與施工工地揚塵處理過程中也引發了許多爭議。蘭州市需要在目前“治標”的基礎上,對可吸入顆粒物的來源進行分析研究,克服氣象條件干燥少雨、地理處于黃土高原的自然條件,對沙土揚塵的外來輸入來源進行“根治”,對蘭州市自然環境進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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