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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維與生活范文1
大學的四年里,學習了法理學、中國法制史、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民法、商法、知識產權法、經濟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掌握法學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了解和掌握國家的主要法律法規,理解和把握法律規則背后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價值法學專業,并能運用法學理論,方法和思維分析問題,解決問題。
但是書本的學習較有限,于是參加了很多社會實踐和社團的工作,從事了大到組織策劃晚會、小到文秘接電話的工作,積累了很多了從失敗到成功的經驗。我認為實際操作能力和組織合作能力的學習更重要。對自己總體評價是為人熱情樂觀,真誠,工作踏實、易上手,遇到困難能迎難而上,不輕易放棄。
從大學一直下來,我感覺我學到了很多,特別是一些書本上學不到的工作經驗,雖然以前有過成功,也有過失敗,從中我的到的是很多做事的原則和處事的經驗對于現在的我來說,做事也變得成熟穩重了。在過去的工作中,我做事認真負責,有團隊合作精神,還有較好的交際能力。
作為一名應屆畢業生,也許我的知識有限法學專業,也許我還太年輕,缺乏實踐經驗,也許在某些方面我無法像其他人一樣工作自如,但年輕意味著熱情與活力,我有生理缺陷(從初中起我的聽力就逐漸減弱,但并不妨礙我的學習、工作與生活,反而更能讓我將注意力集中在一件事情上,而不易受到外界干擾,保持自己的想法)并不代表我不行!我自信能憑自己的能力和學習在畢業以后的工作學習與生活中克服各種困難,不斷實現人生價值與追求的目標。
法律思維與生活范文2
關鍵詞:高校;法學教學;案例教學法
中圖分類號:D90-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5349(2016)03-0239-02
從課程特征上看,法學既是一門基礎性學科,又是一門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廣泛應用于社會各個行業的綜合性學科。[1]在高校法學教育中,教師的授課目標不僅僅在于提高學生的法學基礎水平,幫助他們扎實基本技能,同時也在于為社會培養高水平的法學專業型人才,幫助學生將批判性與創新性的法律思維應用到生活當中,以此獲得更好的生活水平。簡言之,法學學習的關鍵不僅在于理論也在于實踐。學生想獲得更好的實踐成果,讓所學知識不再只是一紙空文,就必須全身心地投入到法律實踐中來,學會應用法學。
一、 傳統法學授課方式中存在的弊端
受教學經驗及外部環境的限制,多數高校的法學教學依然采用板書式授課,這種教學方式雖然有著其自身的優點,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學生主動學習能力的養成,不利于豐富課堂內容、提高課堂氛圍。
(一)授課內容陳舊
法學是一門積累性較強的學科。學生想在法學學習中獲得更好的成績,就必須加強對法律法規的認識和了解,不斷深化自己的法律修養與法律意識,逐步實現法律思維方式的養成。[2]
授課過程中,教師會要求學生記錄一些法學理論內容,并將這部分內容與所學的知識聯系起來進行了解,以此實現理論與實踐的聯系。然而,由于授課內容相對枯燥,課本更新速度偏慢,經常出現法學教學內容與實際相脫節的情況,此時,學生雖然可以學會法律知識并將其應用在日常生活中,但這種知識的應用已經不能完全滿足社會發展需要,也不能用作法律判斷的全部依據。事實上,法官和律師在進行案件審理和評判過程中經常會吸收采納一些更新鮮的案例,并不斷更新評判和辯護的依據,以此實現法學原理與生活實際的緊密結合。因而,授課方式與授課內容的陳舊不利于法學使用價值的發揮,也不利于學生今后的就業求職。
(二)理論與實踐相脫離
法學是一門應用性較強的學科,它不僅應用在法律案件的審理方面,同時也出現于社會生活的每個角度。從教學目的上看,高校法律教育就是為了培養實務型的法律人才,讓這些基礎扎實、能力較強、有豐富經驗的學生能在畢業之后投身到法律建設事業中來,為社會主義法律建設做出自己的貢獻。
傳統法律教學模式中,教師以課本內容為授課依據,將期末考試與司法考試中可能涉及的內容作為授課重點,強調學生對法律法條的硬性理解和記憶。這種教學模式以考試成績作為學生能力評判的標準,忽視了對學生能力的綜合判斷,不利于學生的全面發展,不利于他們法律實踐能力和水平的提高。此時,學生分析問題理解問題的能力存在不足,對法律法條的應用也較為死板,這使得他們無法將所學知識與問題聯系起來分析,也無法用法律來解決生活中的問題??梢哉f,理論與實踐的脫離讓法學的實用價值大大下降,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學生的法律學習興趣,讓法律教學更加死板,趣味性也更低。
與此同時,傳統的高校法律教學忽視了對學生法學思維的培養,使學生過分關注個別案例,而忽視了對案例之間關聯的尋找。[3]這種情況下,學生僅能處理較為單一的案例,對于一些內容復雜或課本上未曾涉及的案例則缺乏處理經驗,這使得他們的實踐能力被大大局限,綜合分析能力不足。換言之,傳統教學模式只為法學理論和案例建立了單向性聯系,這導致了理論與實踐的脫節、學習與生活的脫節、個案與規律的脫節,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學生的學習興趣。
(三)削弱了學生的課堂主體地位
傳統法學教學模式下,以教師口述法律知識為主的授課模式已經為諸多高校所慣用。這種模式下,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很難得到提高,他們也很難參與到教學活動中來,讓法學課堂的教學效果進一步被削弱,學生的課堂主體意識逐漸喪失。
從另一個方面來看,傳統的法律教學方式只注重學生對法律法規的理解,而忽視了理論基礎與實踐應用能力、語言表達能力、能力的有機結合。這使法律學習的過程成為了知識的死記硬背過程。另外,由于學生的專項能力無法得到有機整合與全面提升,他們的法律意識與知識體系也很難得到建立,這令高校法律教學難以收獲預期的效果,課堂的整體效率也可能出現下降。
(四)經驗性色彩濃厚
在教學活動中,一些年齡較大、專業知識豐富、在法學領域較為權威的教師通常是學生學習和敬仰的對象,也通常是學校教學計劃的制定者。此時,濃厚的經驗性色彩逐漸成為了高校法律教學的明顯特點。[4]
二、 案例教學法在法學教學中應用的意義
(一)培養學生的課堂主體意識
在案例教學法的應用過程中,教師和學生必須明確自己在課堂上的定位,正確處理師生關系,以此獲得更好的教學效果。
作為教學活動的引導者,教師必須拋棄課堂主體的地位,為學生提供合理的引導與科學的指揮。在備課環節,教師必須充分考慮學生的整體水平,并選擇合理的教學案例,以此為學生創造科學、愉快的學習環境。而作為教學活動的主導者,學生將直接參與到課程設計與安排中來,并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與知識掌握能力來設計課程,以此實現教學效果的最優化處理。在案例教學活動中,學生要積極參與討論,并以小組的形式對案例進行綜合分析,從多個角度對案例進行全方位解讀,以此加深對所學知識的了解??梢哉f,案例教學法引導了學生的課堂主體意識,讓他們學會發現問題、提出問題和解決問題,并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突破個人極限,實現法律綜合素養的整體性提高。
(二)提高學生的學習積極性
案例教學法將法學原理與生活案例相結合,借助鮮明真實的事件來激發學生的好奇心與探索欲望,讓他們在學習的過程中勇于提問、不斷挑戰自我,最終實現學習興趣的全面提高。傳統教學方法中對案例的分析是較為枯燥的,案例教學法則將案例從課堂中的陪襯轉變為教學主體,讓事件取論,讓學生對那些真實發生的、新近發生的案件進行全方位的理解和把握,并不斷領悟其中蘊含的法學理論??梢哉f,這種教學方式充分考慮了社會發展的速度,讓法律教學保持足夠的新鮮感,并以此為契機激發學生的好奇心。在探索案例的過程中,學生的興趣不僅在于對理論的正確應用,同時也在于將自己得出的結論與既定判決相對比,從中發現不足。
三、 案例教學法在高校法學教學中的應用
從案例的選擇上看,教師應盡量選擇有代表性的、新近發生的案例作為討論對象,以此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讓他們在經典案例的學習過程中加深對所學知識的印象和理解。真實性與典型性是案例選擇的基礎,主要選擇那些有代表性的、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典型案件,才能保證案件結果的真實性與規律性。
從課前準備環節來看,教師不僅要做好案例的全方位分析,還要明確案例與法律理論的關系,并在重點環節對學生進行引導和教育,以此深化案例教學法的意義和價值。在課前準備環節中,學生應初步了解案例并以小組為單位完成信息搜集工作,發掘案例中可能蘊含的法律原理,并對案件中自己感興趣的方面進行提問。合理的課前準備能加深學生對案件的印象,讓他們明確如何運用法律,如何解決法律中可能存在的爭議焦點。
課程進行中,學生以小組為單位對案例進行二次分析,并對討論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信息交換。在班級討論過程中,每個小組都應選派一名代表對分組討論的結果進行表述,并對其他小組的討論結果進行點評。在意見的交換過程中,學生可以吸收他人的優點,實現個人法律能力的提升。
四、 小結
隨著社會法制化進程的不斷深入,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注意法律對生活的影響,并開始加強自身的法律修養。與此同時,法律意識的深化也對高校法學教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時,必須深化案例教學法在高校法律教學中的應用,才能更好地發揮法律教學的真正效果。
參考文獻:
[1] 張波. 淺析刑法課堂中案例教學模式的開展[J]. 學理論. 2013(33):11.
[2] 楊瑞仙. 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專業軟件工程教學改革探討[J]. 電腦知識與技術. 2013(10):3-4.
法律思維與生活范文3
關鍵詞:職業院校;關聯性;教育
一、正確認識道德教育與法制教育
道德和法律兩者都作為規范人們行為準則的一個方針,兩者具備一定的共同點,但是前者是人們在實際生活中不斷總結產生的,后者則是具有強制性的法律文獻,從這點上看,兩者又有所區別。簡單來說,法律是道德的底線,是最基本的道德,是對是非觀念的根本判斷標準,也是必須遵守的規章;道德是法律的升華,是以法律為基礎形成的,是在是非觀念正確判斷的基礎上,對于自己行為的進一步約束。雖然因為文化、地域、民俗等不同,道德和法律在不同國家有著不同的內容要求,但是其本質是一樣的,都是對于人自身的反省與約束,對于真善美的宣傳與升華。法律始終存在于國家頒布的規章制度中,道德則在人心中、行為習慣中以及社會的廣大輿論中。道德教育與法制教育又與道德與法律不同。道德與法律的本質是對于人自身的反省與約束,道德教育與法制教育則是將相關的規章制度寫成完整的教學體系,讓學生進行學習。同時,道德教育與法制教育也是我國所特有的一種教育體系,具備一定的教學意義和教學屬性,在教學過程中更加強調道德多于法律,但兩者都屬于思想政治教學的范疇中。
二、關于道德與法制教育關聯研究
1.道德與法制教育在實際教學中的共性問題
(1)偏重于道德教育
職業院校在長期的教學活動開展過程中,對于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是存在一定疏忽的,教學內容也往往更加側重于道德教育,因此出現了很多學生對于道德準則的要求很高,卻沒有形成“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的思想;雖然積極揚善,但是對于惡勢力,卻往往不能夠及時的認清,或者抱有同情的心態,沒有較強的法律觀念。這種現象是應該杜絕產生的,但實際上,這種現象卻比比皆是,教師過于強調道德教育,使得很多學生在生活中出現這樣的現象,雖然對于自己日常行為很注意,并能夠幫助周圍的人,但是對于時事政治不敏感,甚至一問三不知。很多學生知道上公交時給老人讓座,卻在校園中出現了打架斗毆致使同學受到重傷或者心理上的創傷。這些現象的出現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學校一味重視道德教育,致使學生法制觀念薄弱。
(2)對法制教育的錯誤理解
教師對于道德教育偏重,還有一個原因是對法制教育的不正確認知,即不少學者認為法制教育僅僅通過思想政治教育,難以自成體系,法制教育不因屬于思想政治教學的內容,法制與道德是有所區別的,不能混為一談。其實不然,法制教育不是法律教育,法律教育是相關專業針對該專業教學要求,對法律展開系統理論的學習,而法制教育是為了讓學生具備一定的常識,形成正確的思維,從根本上提升學生的道德素質,實現學生全面發展的教學目標。因此,這種想法是不正確的,要始終正確的看待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開展教學活動,增強學生的法律意識,提升學生對于自身的道德行為規范準則,實現學生個人的突破和發展。
2.針對共性問題的相關對策探討
上文中提到,道德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上,而法律則是最低底線的道德。因此,在實際教學活動的開展過程中,教師首先要扭轉自己的思想,對道德與法律、道德教育與法制教育形成正確的思想觀念。具體到實際教學活動中,教師要將法制放在道德之前,先法制后道德,先成人后學禮,讓學生先認識到法律本身,了解法律,然后再展開道德教育,并對兩者的關聯性進行反復強調,提高學生的道德與法制觀念。其次,道德與法制教育不可能通過一個課堂,一個科目完成學習,道德與法制觀念是在長期的生活實際中累積起來,是來自院校、家庭、社會乃至國家共同的努力,是一個逐步累積成長的過程,盲目躍進反而可能會造成學生的不適,讓學生覺得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是教學枷鎖而不是道德觀念。所以,在開展道德教育與法制教育,提高職業院校學生道德素質與法制觀念的同時,要注意將學習與生活實際緊密聯系,實現理論與實際的有機結合,幫助學生認識道德與法制的相同與不同,接受道德教育與法制教育,從而培養學生形成正確的法制觀念,養成良好的道德準則。
三、總結
道德教育與法制教育是相輔相成共同促進的,兩者既有共同點,也有不同點,要正確認知兩者的關系,區分法律教育與法制教育的不同,并積極開展相應的教學活動,始終圍繞學生為核心,通過多元化,多形式的教學,并與生活實際緊密聯系,才能夠幫助學生形成正確的思想觀念,養成良好的道德準則,逐漸靠近培養學生全面發展的教學宗旨,最終讓學生成為祖國未來發展的優秀棟梁,成長為合格的“四有”人才,做祖國合格的接班人。
作者:毛曉明 單位:長垣烹飪職業技術學院
參考文獻:
[1]陸訸.高校法制教育實效性現狀及改進對策[J].才智,2013(20).
法律思維與生活范文4
一、“導學案”問題設計要有針對性和反思性
(一)要針對教材內容設問
要選擇在知識的重點、難點、關鍵點、矛盾困惑點、知識關聯點設問。如“走近法律”一框內容的教學,就應設問:“社會生活有哪些規則?它們有何區別?社會生活能否離開規則?為什么?法律具有哪些特征?法律在我們生活中有何作用?我們在法治社會中應怎樣做個好公民?”
(二)要聯系學生和社會生活實際設問
設問要符合學生的“最近發展區”。如“善用法律保護自己”這一內容的教學,可以這樣設問:“說說你或你身邊被侵權的事例?對此你或他們是如何處理的?有何利弊?你認為最好的處理辦法是怎樣的?為什么?”一般情況下,學生會舉很多生活中的被侵權的例子及自己了解的日常生活中的維權方法,并通過思辨得出最省時方便和最有效的維權途徑。這樣既能引發學生主動參與的熱情,又有利于提高學生自主獲取新知、提煉生活的能力,同時可以培養學生的創造性思維。
(三)要進行反思性設問
反思可以是對歷史的反思、對教材知識的反思、對已有答案的反思、對社會現實的反思等,它要求學生反復深入地將結論進行批判性的再思考,并從多個角度進行論證。如果教師經常在“導學案”中運用反思設問,如“如果不……會……”“你覺得哪個結論最有道理”等,就會引導學生嘗試逆向思維,從而有利于培養學生的辯證思維能力。
二、“導學案”問題設計要有層次性和開放性
(一)問題的設計要分層和有梯度
首先,要根據不同層次的學生設計出不同層次的問題,如識記類問題、理解類問題、應用類問題、拓展類問題等,體現不同程度的學生在學習基礎和學習能力上的差異性,使他們都有話可說,體驗到探索的樂趣和成功的喜悅。其次,要根據不同層次學生的學習需要對那些難度較大、無從著手的綜合性問題實行難度分解,降低梯度,多設計一些鋪墊性、有層次性的問題,由淺入深,由易到難,以激發學生的好奇心、好勝心、求知欲,讓學生能“跳一跳摘到桃子”或達到不同的“學習頂點”。如“屈辱的歲月”的教學,教師為了拓展“《》中的日本資本輸出與改革開放的今天我國引進外資不一樣”而設計了以下問題:“(1)當時日本的資本輸出與當今我國的引進外資有何異同?請從兩者的目的、背景、后果(主觀上、客觀上)等方面分析。(2)當今我國引進外資有何利弊?怎樣才能使利大于弊?”這樣的問題設計一是可以使學生明白“同樣是引進外資,完整與否會造成結果的不同”;二是有助于培養學生辯證分析問題的能力;三是升華了學生的愛國情感。
(二)問題的設計要有開放性
如果把問題設計成填空式、判斷式、匹配式、選擇式等客觀性問題或只能得出唯一一種答案、一個結論、一種可能的主觀性問題,就會使學生喪失探索的熱情,抑制學生的思維。所以,雖然不是所有教學內容都可設計為開放題,但只要內容合適,我們就應盡量設計具有多種結論、多種方案、多種觀點的開放性問題,以增強學生探究知識的興趣,培養學生的發散性思維,提高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三、問題的設計要有可探性和創新性
(一)設計的問題要有探究性
問題有懸念、有探究價值,才能引起學生的深度思考,如可借助電視節目“人生AB劇”的做法,設計一些具有懸念的問題,以激發學生探究問題的熱情和欲望,張揚個性,迸發出創新的思維火花。如“體驗幸?!钡慕虒W,我們可以出示2005年春晚節日《千手觀音》,并設問:“你覺得她們幸福嗎?為什么?”這樣的問題可以促使學生各抒己見,碰撞出思維的火花。
(二)設計的問題要有創新性
教學不能僅僅停留在對教材內容表層信息的傳遞上,教師要整合課程資源,對教材進行二度開發和加工處理,生成好的問題,以活躍學生思維,培養學生的創新意識、創新能力、創新個性。
四、問題的設計要有情境性和生成性
(一)問題的設計要有情境性
捷克教育家夸美紐斯在《大教學論》中寫道:“一切知識都是從感官開始的?!?知識需要情境來體現,情境需要知識來依托。教師應特別重視創設學習情境,有目的地引入或創設具有一定情緒色彩的、以形象為主體的、生動具體的場景,盡可能提供“真實”的、“生活”的、“情感”的、“探究性”的、“趣味性”的學習情境和活動,使學生身臨其境或如臨其境。如“防范侵害保護自己”的教學,為了讓學生學習“保持高度的警惕是避免侵害的前提”這一內容,我們可以設置“小麗正獨自在家做作業,此時門鈴響起……”的情境,并設問:(1)假如你是小麗,你的第一反應是什么?(2)如果是如下情況,你開門嗎?為什么?A.對方穿著警服說是查戶口的;B.對方說是送礦泉水的,而你家飲水機上確實沒水了;C.對方說你奶奶病重你爸讓作為同事的他來接你去醫院。
教學情境的創設有助于溝通課堂與生活的聯系,拓展學生的認知領域,將一個文本世界轉化為學生可以體驗的社會化、生活化的世界。
法律思維與生活范文5
(一)出于減少海難與海洋污染事故的需要
海洋的水文氣候復雜多變,這使得航海業成為一個高風險行業。尤其是自進入21世紀以來,伴隨著船舶大型化、自動化和高速化的發展,海難與海洋污染事故頻發不斷。為此,我國與國際社會相繼制定了一系列規范船舶駕駛的法律法規與國際公約,即使這樣仍難以有效防范海難與污染事故的發生。究其事故原因,有近80%的事故源自船員的違規操作。這使得國際社會逐步認識到:船員作為船舶的直接操作與管理者以及航海安全公約的實際執行者,他們才是保障航海運輸安全的決定因素,因而提高船員依法操控船舶的法律意識是有效避免或減少海難與污染事故的關鍵。有鑒于此,加強對高校航海專業學生的航海法律教育,使這些未來船舶的駕駛者與管理者能熟知航海安全法律與公約并牢固樹立起依法駕船的法律意識,對于他們今后正確履行航海職責以避免或減少海難及海洋污染事故,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出于規范船員并保障其合法權益的需要
船員職業較為特殊,他們常年生活和工作在遠離陸地管轄的海上,因而我國的國內法以及國際公約都對這一特殊職業群體給予了格外關注。一方面,各種立法對船員的工作程序、操作方法與職責等法律義務作出了詳盡規定。另一方面,各種立法也對船員的法律權利及其保障作出了明確性規定。高校航海專業的學生只有熟知這些法律知識才能能明確自己的航海職責,杜絕以航海之便實施走私、販毒等犯罪活動,同時學會正確使用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采用非法的維權方式破壞正常的航運秩序。
二、我國高等院校航海法律教育必備的教學內容
(一)有關航海業務方面的法律教學內容
高校航海專業的學生將是未來船舶的操作者、管理者與航海事業的主力軍,因此他們首先應熟悉和掌握有關航海業務方面的主要法律規定,從而為其今后合法履行航海職責打下良好的基礎。為此,我們可以從有關這方面的國內法與國際公約中選取下述重點內容作為基本的教學內容:其一,由于提單是海上貨物運輸中最為重要的單證憑據,因此在有關海上貨物運輸的國際公約中,我們可選取《海牙規則》、《海牙———維斯比規則》、《漢堡規則》中的提單規則作為基本的教學內容;其二,在海上旅客運輸的國際公約中,我們可選擇具有代表性的《2002年雅典公約》中有關承運人的責任與免責、賠償責任限制等與船舶承運方直接相關的法律規定作為基本的教學內容;其三,在國內法方面,我們可選取《海商法》中有關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海上旅客運輸合同、海上保險合同等與航海業務直接相關的法律內容作為基本的教學內容。
(二)有關航海安全方面的法律教學內容
高校航海專業的學生熟知航海安全方面的法律將有助于他們在未來的航海工作中有效防范海難與海洋污染事故的發生。為此,我們可以從相關的國內法與國際公約中選取下述重點內容作為基本的教學內容:其一,在國際公約方面,我們可選取《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92年國際油污損害責任民事公約》中有關避碰與防污規則、事故責任劃分及其賠償等重要問題作為基本的教學內容;其二,在國內法方面,我們可選取《海商法》、《海上交通安全法》中有關船舶碰撞、海難救助、共同海損、船舶污染損害賠償及其責任限制等重要問題作為基本的教學內容。
(三)有關船員權益與職責方面的法律教學內容
高校航海專業的學生只有熟知船員權益與職責方面的法律,才能在今后的航海工作中明確和恪守自己的工作職責并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為此,我們可以從相關的國內法與國際公約中選取下述重點內容作為基本的教學內容:其一,在國際公約方面,我們可選取《STCW78/2010公約》、《綜合海事勞動公約》中有關海員工作職責、基本權益及其保護的相關規定作為基本的教學內容;其二,在國內法方面,我們可選取《海商法》、《勞動法》、《船員條例》中有關船員與船長的任職要求、工作職責、船員勞動合同、勞動者基本權益及其保護等重要規定作為基本的教學內容。
三、我國高等院校航海法律教育應采用的教學方法
(一)采用啟發式的教學方法以培養學生的法律研究與自學能力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曾經指出,“未來社會的文盲不再是不識字的人,而是沒有學會怎樣學習的人”。因此,培養學生的自學能力至關重要,它不僅是學生獲取知識的需要,也是他們步入社會后不斷尋求發展完善的需要。航海法律教育也是如此。為此,教師應當注重在課堂上采取“啟發式”的教學方法來引導學生自學,通過圍繞教學中的重點與難點內容提出問題來激發學生的法律求知欲望,其后通過指導學生自我思考來調動其法律求知思維,隨后通過組織學生討論與發言來充分調動起學生的法律求知狀態,最后通過有計劃地指導學生課后查閱相關法律資料、關注司法時事來引導學生的法律自學活動。這樣可以充分鍛煉學生的法律研究能力,培養他們法律自學能力,幫助和引導他們順利完成課后的自學。
(二)采用案例教學的方法以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與應用能力
由此,需要教師根據教學內容精心選取典型案例來將抽象的法律理念與規則轉化為具體生動的實務經驗,從而為學生們提供直觀的認識,增強其對法律認知的現實感與深刻性,幫助他們理解和掌握從案例中抽象出來的法律原理與規則,并借此鍛煉其靈活運用法律知識以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為此,教師在案例教學過程中應當注意選取貼近船員工作與生活的典型案例,并鼓勵和引導學生積極討論、踴躍發言,從而在氛圍良好的師生互動中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與應用能力。
(三)采用現代化的教學手段以增進學生對法律的理解與學習興趣
以計算機多媒體為代表的現代化教學手段將文字、圖像、聲音、動畫等有機結合在了一起,通過直觀生動的教學展示將抽象的教學內容形象化、具體化,由此充分調動起學生的聯想思維,使其易于理解教學內容,同時激發其濃厚的學習興趣。因此,筆者建議在航海法律教學過程中應充分利用這種現代化的教學手段,如在講解航運業務法律時通過FLASH動畫來展示海上貨物運輸及其單證的流轉程序,以此增進學生對相關航海法律知識的理解與學習興趣。
四、結語
法律思維與生活范文6
關鍵詞:技藝理性 自然理性 司法獨立
1 “技藝理性”的提出
技藝理性的提出源于英國普通法的大法官愛德華?寇克(Edward Coke)。某天,詹姆士一世來法院想要審理案件,但是寇克卻拒絕了國王的這一要求并且告訴國王:“陛下,您不能親自判決案件,案件應當由法庭按照英國的法律習慣審理?!菹聸]有學習過英國法律,……法律是一門經過長期研究和實踐才能掌握的技藝,只有經過長時間學習和具有實踐經驗的人,才可行使司法審判權”。此話一出國王大怒,厲聲斥道,“如此說來,國王將被置于法律之下了?”寇克回答,“布萊克頓曾講,國王雖高于所有人,但卻在上帝和法律之下”。在此背景下,寇克法官用法律手段保障司法獨立、克制國王的司法權,并且提出“技藝理性”的概念,即法律職業者經過長期的專業訓練和法學教育,在無數經驗積累上形成的一種不同于自然人的特殊“理性”。[1]由此看出,“技藝理性”要求法律人具備高于并且不同于一般人的“理性”,并且需經長期學習法律基礎知識和進行反復的實踐,積累經驗,才能對其有所把握。
寇克不否定法官具有普通人的“自然理性”,只是國王與普通人所具備的理性是一種與生俱來的自然理性,而不是法律職業者應具備的技藝理性。[2]因此,國王沒有經過專門訓練,就無法進行審判。這說明法律職業者具備兩種理性,一種是與生俱來的“自然理性”,一種就是職業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理性”。
2 技藝理性與自然理性
與此同時,自然理性的概念也被定義出來。最早提出自然理性的是古希臘哲學家郝拉克里特,他認為:“一些變化和矛盾中唯一常住或者保持不變的,是位于一切活動變化和對立背后的矛盾,是一切事物中的理性。宇宙的進程是依據定則,這種規律是一直存在的。”[3]他以定律性規則規定自然理性,認為理性是天生存在的。后世學者受此影響產生了對“理性”的定義。例如,西塞羅認為真正的法也是正確的規則,與自然吻合,是穩定、恒久存在的,它能使用于所有民族,各個時代。他將理性認為是控制所有事物的力量,并且正確的法律是理性在社會中的體現。中世紀學者又將自然理性與上帝或者神的意志聯系在一起。例如,托馬斯?阿奎那認為:“是神的面容照亮著我們,這光芒就是自然理性,我們因此遠離惡而看到善,這就是自然法?!彼麑⑷酥焐硇詺w結為神的賜予。雖然,各時期的各觀點對自然理性的理解有差異,但是都將其歸結為是人類生來所具有的“理性”,內容上被改編,其核心卻是永恒的。因此,可將自然理性理解為,所有具有理性的人都擁有的一種能力,它是一種所有自然人所共有的手段或者工具,[4]是人類認識事物最基本的能力。
比較兩種“理性”概念后可得出,自然理性不包含技藝理性的概念,即“技藝理性”理解為是一種特殊的“理性”,不具備天生、永恒性。并且這種“理性”不能被認為是一種可以由書面規則所記載的理性,而是一種實踐性的能力。對法律職業者的要求決定了技藝理性應當區別于自然理性。但是這并不表明,擁有“技藝理性”的主體就不需要具有“自然理性”。自然理性是普通人天生獲得的認識社會規律、制定規則的相關能力,不需要專門的訓練和實踐,也不需要特殊知識,是常人普適性地所擁有的一種認識能力。[5]“技藝理性”是人的自然理性在特殊知識中通過實踐活動后具有的。也可以說,自然理性的一部分主體也是技藝理性的主體,因此二者不可能完全分離。
3 法律職業者中的“技藝理性”
(一)法學理論與技藝理性
法律職業者是“技藝理性”的掌握者,雖然這種技藝理性主要是實踐為主,但應以特殊知識為前提。法律理論基于法律實踐的需要,是對法律問題的本質或者規律進行的有針對性的抽象描述或者闡釋。因此,應包含以下內容:1、法律理論應是對法律問題本質或者規律的理解;2、法律理論應對法律實踐本質、規律等內容以普遍性的解釋方式進行理解;3、法律理論應以解決法律事實問題為最終目標;4、法律理論是一種抽象的、普遍性的知識,是對某類法律問題宏觀性的指導。德沃金講到:“法律的一般理論肯定是抽象的,因為它們旨在闡釋法律實踐的主要特點和基本結構而不是法律實踐的某一具體方面或具體部分。……它們力圖充分地說明整個法律實踐,同時還力圖在探明法律實踐和對這種實踐的最佳論證之間保持平衡。”因此,理論的出現并不是一無是處的,一方面需要具有普遍性的特征的同時,還要內容充實,對案例有指導性的意義。法律職業者不僅要熟知法學理論,更要熟悉人類社會關系中的交往方式,社會發展趨勢,政治或政策等。如果法律不能適用于社會生活中,那么法的價值就不復存在了。
(二)思維方式與技藝理性
技藝理性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就是法律思維能力。因此,在具備大量基礎知識體系的同時,還需要建立一套特殊的法律思維方式。[6]法律思維能力可分為以下幾類:(1)法律形式推理能力。這種推理能力不同于普通人邏輯推理方式。意味著法律職業者應當具備兩種推理能力:自然的推理能力與專業性推理能力。法學學科性質決定了,法律職業者大部分的是實踐者,面對法律問題,必須建立在法律知識基礎之上,通過嚴密的邏輯進行觀察、分析及判斷,從而推導出案件的處理結果;(2) 法律實質推理能力。法律實質推理產生的目的在于彌補形式上的不足。美國法哲學家博登海默認為在沒有法律依據,法律規范本身相互抵觸或矛盾,或是法律規范用于具體案件明顯有失公正情況下[7],實質推理的必要性就凸顯出來了,例如代孕、等問題,根據實質推理可以改正形式推理中的錯誤、不合理之處。(3) 法律論證能力。法律論證意味著法律執業者通過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將其主張公之于眾。論證是對說服他人接受所說事實的補充,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言語的信服力,還能說明對案件論證的合理度。
(三)技藝理性與實踐
“技藝理性”不斷的指出,“理性”的產生需要不斷積累經驗和反復實踐的。這就意味著,法律職業者不僅應當具備特有的知識體系和法律思維方式,更應當將這些轉化為現實的社會效果,因此實踐性的地位尤為重要。
寇克法官將技藝理性定義為需要經過長時間實踐積累經驗所獲得的能力。因此技藝理性應當經歷將特殊知識與案件結合,運用專門的思維能力論證后,轉化成實踐的過程??梢哉f社會是實踐的課本,法律職業者應當在具備應有知識和能力后,從實踐中獲取另一部分的“技藝理性”。例如,在一些家庭倫理的糾紛中,不僅要做到對案件進行合理推理,還要兼顧情理,盡量在不破壞情感的基礎上解決糾紛,可以說法律是社會職業中較為復雜的職業之一。他需要的不僅僅是從書本中獲得的,更大一部分需要職業者了解社會,做出最完善的解決方案。這種“技藝理性”應當說是對法律職業者較高的標準和要求,也應當是每個法律職業者所追求的高質量標準。
參考文獻
[1]李棟:《英國普通法的“技藝理性”》,環球法律評論2009年第2期,35頁。
[2]同上,36-37頁。
[3]宋遠升:《法律人的“技藝理性”》,法學論壇2014年7月第4期,70頁。
[4]【英】托馬斯?霍布斯:《哲學家與英格蘭法學家的對話》(姚中秋譯),三聯書店出版社2006年版,199頁。
[5]同3,7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