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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企業資產評估范文1
關鍵詞:破產企業;財務管理;問題與對策 中圖分類號:F23文獻標識碼:A
一、破產企業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會計核算工作欠規范。主要表現為:會計核算和賬務調整工作未及時到位。一些企業的資產已經處置,但因相關手續憑證未及時完整地傳遞到會計部門,未按照清算會計制度組織正確的會計核算;一些債權已經具備壞賬損失的核銷條件,企業沒有及時辦理核銷手續而長期掛賬,部分債務已經豁免或已經償還,會計上也未作相應的處理,導致清算會計賬實不符;部分收支業務本應列入當期清算損益,但會計部門將其掛在往來賬上,使會計報表中的清算損益信息不準確;企業破產關聯單位(如主管局、上級公司、財政機關等)之間的往來賬務長期不核對,又形成了賬賬不符,使企業清算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會計監督作用大打折扣。
2、破產企業資產管理主體不明確。資產評估是變現的重要一環,直接關系到企業和債權人的利益。但實踐中,除國有土地這一資產是由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評估后掛牌出售外,其他如廠房、設備等資產的評估,很多都是由清算組和法院根據破產企業財務上的賬面數字作參考,比照市場行情商定價格。沒有聘請相應的評估機構對企業財產進行評估,往往造成對破產財產的低值高估或高值低估,導致破產財產或被賤賣、或不得不多次降價拍賣,損害了企業和債權人的權益,同時也影響了審判效果。
3、缺少對破產財產的相關管理制度。這些企業在清算留守期間的財務收支管理和支出口徑及標準時,因缺乏統一的制度規定,有些混亂;缺少對破產裁定終結以后屬于政府或墊資人的各類財產處置監管工作的程序性規定。部分清算留守機構的財務開支缺少必要的范圍和標準,內部會計控制制度不健全,財務收支行為帶有一定隨意性。
4、清算留守工作存在的問題。破產歇停業存在的一些遺留問題解決難度非常大,特別是涉及到人員安置問題、職工住房等非經營性資產的管理、維護和處置移交問題、土地資產的盤活和變現問題、抵押和擔保債務的償還問題等是導致清算留守工作長期不能終結的主要原因。但是,也有個別留守組存在主觀上不努力,不愿意盡快完成相關工作,能多拖一天算一天、多得一天工資的想法。由于這些原因,增大了破產成本支出,增加了破產資金缺口,也導致相關主管局(公司)的有關賬務長期得不到正確處置,影響了其經營效益和會計信息的正確性。
二、完善破產企業財務管理的對策
1、規范破產、歇停業資金撥付的管理和核算。按規定由政府或國資運營機構、主管局等政府授權機構承擔或墊支的破產資金,必須由統一支付渠道并撥付到企業清算組賬戶,由破產清算機構統一開支和核算,以糾正破產資金多頭管理的問題。其中,屬于墊支的資金,在取得相關批文的情況下,還應獲得破產清算組的借款協議等憑證。確實需要由國資運營機構代企業直接支付的這類資金,各方之間也應辦理規范的手續,將這些資金收入納入清算組的會計核算,完整反映政府和主管局(公司)墊支或承擔的企業破產資金收支情況。企業清算組會計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與相關部門核對往來賬項和資金收支情況,以便分析判斷這類資金使用和管理中是否存在問題,及時作出處理。
2、規范破產清算剩余資產的管理責任和權屬關系。規范資產評估,防止低值高估和高值低估。清算組應聘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評估,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3條規定,將評估結論交債權人會議、清算組討論通過才能作為處理破產財產的基本依據。企業監管組和人民法院應對評估行為進行監督,確保評估行為公開、公平、公正。
按照相關法規,在破產程序裁定終結以后,剩余資產財務事項的管理和處置的大部分工作不再屬于清算組的責任,主管局(公司)應及時成立類似留守組之類的機構,代表政府或主管局(公司)從企業破產清算組接收剩余資產和財務事項,清算組在清理財產、制定移交清單、留守組辦理各項交接手續及完成其他法定工作后,應盡快解散。如果有這樣一道程序,就解決了剩余財產權屬不明的問題,主管局(公司)也可以名正言順地行使剩余財產的所有權和管理處置權,減輕或避免產生破產剩余資產管理脫節的問題。
3、加強對破產歇停業企業留守機構資產財務工作的管理。在破產歇停業企業清算和留守工作中,資產處置和財務管理工作是最主要的內容,主管局(公司)應當切實履行對破產企業留守機構的財務管理和工作指導責任,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及時分析清算留守會計報表信息,定期、不定期實施財務檢查,促進其規范會計核算,審核待核銷的資產損失和支出,提出加快其資產處置和終結財務工作的建議或意見;并對從成立破產企業留守組之日起到留守組或清算組撤銷之日止,有關資產處置和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等工作的程序性要求作出規定,以規范這些機構的資產財務工作行為,也為相關單位轉銷相關賬務提供依據。
4、遵守規則,靈活操作,提高資產變現率。對資質較好的破產財產要盡量做到整體出售,提高資產的利用價值;對資質較差的破產資產,可以分解或分批進行拍賣,邊變現、邊安置企業職工,既可加快案件的審理,又可節約破產費用;對短時間內很難按評估價格拍賣變現的破產財產,如果因受到職工安置的壓力而趕時間追求將資產變現,必然會導致資產的賤賣。在這種情況下,可采取各種靈活的方式進行處理,如由清算組將破產財產租賃給他人,用租賃費安置職工或者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以資產評估價為基礎,參照市場價進行收購,再由地方政府在財政預算中安排破產企業職工安置費、社保費用等,還可以由破產企業主管部門代管或收購等。
(作者單位:1.聊城大學東昌學院;2.山東省莘縣財政局)
主要參考文獻:
[1]范英杰.非正式制度下的財務監督模式透析.現代財經,2006.2.
破產企業資產評估范文2
一、破產企業土地使用權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土地使用權是指按照法律對土地加以利用的權利。破產企業土地使用權是指破產企業依據法律規定業已取得并仍可以有償或無償地利用土地產生效益的權利。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雖不得侵占、買賣或非法轉讓,但土地的使用權可依法轉讓。結合以上企業土地使用權的概念和有關的法律規定,破產企業土地使用權具有以下特征:
1、主體特定。即在清算組處分破產財產以前,土地使用權只屬于破產企業。
2、來源合法。破產企業原來賴以生存發展的土地使用全不論是以何種方式取得,都應是根據法律規定擁有土地使用權證。破產企業非法獲取的土地使用權,國家應無條件地無償收回。
3、財產有償。土地使用權作為破產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價值在破產企業生存時和破產后均會以不同形式體現出來。
4、程序規范。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程序是經過申請、審核、批準、發證,而要取得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僅要遵循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還必須經過資產評估程序、審核確認程序、成交價和議價程序、土地使用權轉移登記等一系列程序。
二、破產企業土地使用權的來源
國家供給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權的主要途徑有兩種,一種是出讓,另一種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以協議、招標、拍賣的方式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劃撥是指出讓、轉讓以外的其他各種取得土地使用權形式的行為,除撥用原來就屬于國有的土地以外,主要是指由國家向農民集體征用一定面積的土地,所有權歸國家,使用權劃撥給單位或個人,由用地者支付征地費用,以后每年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稅的土地使用形式。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而行政劃撥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只有規定用途的使用權。綜觀近幾年所審理的企業破產案件,大量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土地使用權的取得,主要來源于行政劃撥,小部分才通過出讓與支付出讓金的方式獲取。
三、破產企業土地使用權的處理原則和程序
企業破產法雖然規定了如何處理破產企業的財產,但忽視了破產企業最重要的財產權利──土地使用權的處理問題,有關土地管理法規也未涉及,這對人民法院處理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帶來了相當的難度。對此,筆者認為,要處理好破產企業土地使用權問題,有必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取得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有的瀕臨破產的企業,為了不喪失土地使用權,往往將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著物作抵押,期望憑籍其土地使用權恢復生機。但如果該抵押合同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合同的規定,就應認定無效,抵押權人就不能按抵押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權。因此,要取得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僅要按法律規定辦理,而且受讓的權利主體、轉讓的形式和轉讓手續都要合法。
(二)優先取得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如果破產企業在破產以前,已依法將土地使用權或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給抵押權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和優先取得權。由于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是破產財產的組成部分,如果以轉讓等方式處理,首先也必須滿足全體債權人的需要。因此所有債權人也享有優先于非債權人的優先取得權。
(三)有償取得原則
由于我國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分離。有些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是過去無償或低價取得的。因此,在處理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時,要不要考慮其使用權的取得方式,要不要評估作價問題,常常在審判實踐中引起爭論。有的主張無償或低價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就不必考慮它的價值,或對其價值忽略不記,處理破產財產只要處分企業的物質形式的貨幣和實物。尤其在有行政命令的情況下,清算組提交給人民法院的破產企業財產清單,往往對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未作評估,有的甚至不說明土地使用權的起初情況。但筆者認為,新的權利主體想要擁有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有償取得。不論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是以何種形式取得,都應當交有評估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依法進行評估,然后以評估價為低價,通過公開拍賣的方式,對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進行公開競買。
(四)國家干預原則
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這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審判原則。但在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時,尤其是在處理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時,由于目前規范這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夠明確,清算組為讓債權人和債務人均能從土地使用權的有償處分中得到更多的財產收益,往往會忽視國有資產的流失,把本應由國家收取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作為破產企業的財產用以清償,造成國家不必要的損失。這種現象在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全民企業的破產案件中時有發生。為防止在審理企業破產案件中國有資產流失,當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依法予以干預。在破產企業土地使用權轉讓時,應對轉讓期限限制在使用年限內;如果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的,政府應行使優先購買權。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破產的分配方案,是行使審判權的具體內容。從一定意義上講,人民法院依法處分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裁定新的權利主體獲取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是代表土地所有權人──國家行使土地所有權的部分處分權。盡管如此,土地使用權問題畢竟是政府行政管理事務問題,人民法院在審理破產案件時,要想處理好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仍應當取得當地市(縣)人民政府的配合和協助。
那么,人民法院應采取什么程序處分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呢?筆者認為,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作為破產財產的組成部分,雖有其特殊性,但它與破產企業的其他財產是緊密相連的,因此人民法院首先應遵循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對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人民法院可委托法定的土地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并經資產主管部門認可,然后由清算組對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其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著物一并進行協議轉讓、招標轉讓或拍賣轉讓,人民法院同時邀請政府有關部門對轉讓行為進行監督和協助,最后由人民法院作出破產土地使用權轉移給新的權利主體的裁定,新的權利主體在支付獲取費用后,憑人民法院的裁定書,按土地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有關法律手續。
四、破產企業土地使用權的處理方式
(一)通過出讓和支付出讓金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處理方式:
1、拍賣轉讓。這主要是指通過有關部門在社會上公開競爭,有償轉讓破產企業土地使用權的一種方式。人民法院可以出具委托書,委托法定機構對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根據其所處的周圍環境、條件、發展前途等諸多因素進行綜合評估,報出評估價。同時結合政府部門對處理破產企業土地使用權的有關要求,利用叫價方式,把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出價最高、最符合政府部門規定要求的新的權利主體,拍賣結果經人民法院裁定確認后,新的權利主體憑人民法院的裁定向土地管理部門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這種方式更能達到物盡其用,地進其力的社會效果。
2、協議轉讓。這種方式適用于已對破產企業的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著物進行了抵押的債權人。因為債權人對地上建筑物或者其他附著物進行抵押,在其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同時,賴以建設的土地使用權必然會隨之轉讓。因此可以讓抵押權人與清算組在已經掌握的綜合評估價基礎上自由協商定價,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后簽訂協議書,協議書提交債權人會議通過后由人民法院作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裁定,這樣,讓抵押權人既實現自身的債權和土地使用權,又根據協議規定,將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費交給清算組,用以清償破產債務和支付國家或集體應收取的出讓金或土地使用權的部分增值,以達到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的預期目的。
3、招標轉讓。這種方式主要適用于無抵押的土地使用權的處分,是在全體債權人中采用公平競價方式進行。由于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是破產財產的組成部分,所以債權人就應享有優于非債權人的優先取得權,因此必須首先滿足全體債權人的需求。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后,清算組根據已經掌握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綜合評估價,向全體債權人發出載有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的標書,由債權人根據標書發出投標書,然后由清算組選定符合條件的債權人進行決算。決算后的情況交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后,由人民法院裁定破產企業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費由清算組按規定處理。
破產企業資產評估范文3
一、全省企業產權制度改革概況
海南的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始于1988年,海口市輪胎廠于該年兼并了??谑袖從緩S。1995年前,改革的主要形式是公司制改造;1996年,海口市被列入國務院確定的企業“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名單,破產、兼并等力度較大的企業產權改革形式成為主要形式。
(一)海南省的企業股份制改革試點起步于1991年上半年,海南省體改委根據省政府有關文件,首批批準了瓊港澳、瓊能源、瓊民源、瓊珠江、瓊化纖5家規范化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內部職工股票;至1995年底,全省共批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130家,股本總額達222.48億元。從1995年下半年開始,針對股份有限公司運作中存在的問題,根據國務院的部署,海南省政府指令海南省證券管理辦公室等部門花兩年時間對上述130家股份有限公司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規進行了規范和重新登記;至1997年8月,海南省證券管理辦公室已基本完成了114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規范工作(其中四家轉為有限責任公司),尚有16家股份有限公司未能通過規范化檢查驗收。通過這次規范和重新登記,夯實了股份公司股本,理順了股份關系,健全了法人治理結構,促進了公司財務管理,初步建立了信息披露制度,增強了依法運作意識。目前,海南共有上市公司20家。
(二)海南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視國有企業改革工作。1994年4月,海南省政府出臺了《海南省經濟特區產權交易市場管理辦法》,設立了海南省經濟特區產權交易市場,并召開了海南省首屆產權交易大會,揭開了海南省產權交易的帷幕,曾引起轟動的寰島公司收購瓊海罐頭廠便是成功范例之一。在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取得一定成效的前提下,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海南省委、省政府決定以國有工業企業為突破口,于1996年制定了《關于深化國有工業企業改革的決定》,建立了國有工業企業改革聯席會議制度;于1997年制定了《關于放開搞活海南省國有小型工業企業的若干意見》、《關于支持我省試點城市優化資本結構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在1998年1月召開的海南省經濟工作會議上,省政府確定:爭取用三年左右的時間,將國有小企業全部放開搞活,國有大中型工業企業的虧損面下降到全國平均水平以下,負債率下降到合理水平,基本淘汰長期虧損企業。
至1998年初,海南省已有27家國有大中型工業企業進行了公司制改造或實施兼并,占全省國有大中型工業企業的三分之一。約有100家國有小型工業企業采取股份合作制、有限責任公司、兼并轉讓、破產重組、委托運營、承包或租賃經營等形式進行改組、改制,占全省國有工業企業的40%;其中,涉及產權改革重組的有70多家,約占全省國有工業企業的30%。
??谑杏?996年7月被列入國務院確定的企業“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名單后,改革步伐更加放大。兩年來,??谑泄灿?4家企業實施了兼并、破產、減員增效工程,涉及銀行債權135092萬元,其中:實施破產的國有工業企業共11家,總資產48372萬元人民幣,總負債101040萬元人民幣,涉及銀行債權69718萬元;兼并18家,被兼并方總資產97885萬元人民幣,總負債98380萬元人民幣,涉及銀行債權51038萬元;減員增效5家;34家企業已批準核銷呆壞帳準備金2.6億元,盤活存量資產10多億元。其中,??谑惺袑俟I企業1997年完成企業兼并10戶,破產3戶,減員增效2戶,股份合作制改制4戶,盤活國有股權2戶,核銷銀行呆壞帳準備金及減免利息18708.17萬元,盤活資產存量42152萬元,新增工業投入19293萬元,消滅虧損戶15戶,消除和轉移企業不良債務50823萬元。1998年,海南省政府決定突出重點,集中力量,把有限的銀行呆壞帳準備金核銷規模集中用于解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問題,計劃安排6家大中型國有工業企業兼并破產,其中,重大結構調整項目2戶,破產企業2戶,兼并1戶,減員增效企業1戶。
此外,海南省在股份合作制、產權交易、承包、租賃和委托運營等方面,也進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儋州春江糖廠試行股份合作制后,儋州、海口、定安等市縣先后有7家國有工業企業實行了股份合作制。海南省政府多次舉辦工業企業產權交易活動,先后把140多家工業企業推向產權交易市場,大大推動了企業資產重組;全省國有工業企業被兼并的已有40多家,其中相當一部分是跨所有制、跨行業、跨地區重組。
多種形式的產權制度改革,基本符合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所要求的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改革方向,收到了明顯的效果。
(1)通過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等改革形式,企業由單一的全民或集體所有變成國有資本、集體資本、法人資本、個人資本相結合的混合所有制企業。資本結構的多元化,明晰了產權關系,使國有資產成為可分割、可交易、可轉讓、可量化界定的產權,解決了國有產權主體缺位、非人格化問題;促進了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有利于政府職能的轉變和政企分開,加快了企業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發展的進程。
(2)通過兼并、破產、減員增效、股份合作制等改革形式,促進了市場經濟所要求的企業優勝劣汰競爭機制和人員流動機制的形成,大大提高了企業職工對企業資產及經營狀況的關切度,促進了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促進了國有經濟運行質量的提高。以優化資本結構試點的??谑袑俟I企業為例,97年??谑袑賴泄I企業盈利企業34戶,比96年同期12戶增加22戶;虧損企業9戶,比96年同期31戶減少22戶,虧損面從96年的71%下降到19%;盈虧相抵后實現利潤3360萬元,比96年同期虧損15000萬元(不含潛虧17億多元)增盈18360萬元,實現稅金17784.6萬元(未含所得稅),比96年同期的6411萬元增長44.9%。又如破產企業之一的??陔娏Τ商自O備公司,該公司由于主要設備不配套,加上離退休人員過多,致使企業連年虧損;經評估,該公司總資產2127萬元,總負債4873萬元,資產負債率為229.1%;該公司1996年12月13日經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破產后被原公司職工自愿集資收購,重新注冊成立新公司-??谕仉姎庥邢薰?,截止97年9月,公司共完成產值1069萬元,實現銷售收入1015萬元,從每月虧損50萬元轉為每月盈利18萬元。
(3)產權制度改革拓寬了企業融資渠道,盤活了資產存量,有效緩解了企業資金緊張矛盾,加快了企業技術改造、產品更新和結構調整的步伐;如破產企業之一的??谳喬S,該廠曾是全國橡膠行業五十強之一,但由于經營不善,連年虧損,經評估,該廠總資產12201萬元人民幣,總負債24787萬元人民幣,資產負債率達229.5%;該廠1996年11月4日經??谑兄屑壢嗣穹ㄔ翰枚ㄐ嫫飘a,破產后被上海輪胎集團收購并于1997年4月6日重組為新的海華輪胎有限公司;截止97年12月,重組的海華輪胎有限公司經注資經營,完成產值1.8億元,銷售收入1.2億元,上繳稅金1300萬元,安排上崗職工1376人,昔日虧損大戶變成了新的利稅大戶。
(4)公司制改造還塑造了一批規模大、實力雄厚、競爭力強的市場競爭主體,從根本上改變了海南原有企業規模小、結構落后的格局,成為實施海南重點建設項目的生力軍。
(5)通過改制,一部分國有、集體資本從虧困企業中退出投向優勢企業,增加了對社會的資本供應,也避免了這部分資本在虧困企業的繼續虧損和流失。如??谑姓?997年完成的海南海德股份公司國有法人股和海南海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國有股權的轉讓,收益15600萬元,引進投資8500萬元;通過盤活國有股權,既解決了兩個上市公司流動資金短缺的矛盾,引進了投資者,又可以將股權轉讓所得進行其他理性投資。
二、企業產權制度改革中存在的問題:
1.企業產權改革的部分環節不規范甚至不合法,存在著國有資產流失現象,企業無形資產流失嚴重。
(1)清產核資、財務審計不規范。如:清產核資不是由企業主管部門組織而是由企業自己組織進行;財務審計僅限于帳面審計,不作核查,更不與往來單位進行帳面核對,其后果是少數企業負責人將應收貨款不入帳、隱匿流動資產或者虛報成本、呆滯款、廢品款,做成帳面虧損時,審計核查不出,造成部分國有資產(含債權)流失。
(2)資產評估不符合規定。如:個別企業進行產權轉讓時未對產權進行價值評估;部分國有企業轉讓產權時的價值評估機構不具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部分評估結果未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有關土地、房產管理部門確認;部分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土地、房產管理部門對評估結果的審核確認流于形式,監督作用不明顯。其后果是高值低估現象比較普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3)產權轉讓拍賣不規范。產權轉讓引進競爭機制不夠,協商轉讓的多,招標拍賣的少;對協商轉讓、招標拍賣形成的價格缺乏有效監督,資產變現率低,存在著高值低賣現象。
(4)對于企業擁有的商標權、專利權、專有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基本未將其納入企業資產的范圍進行評估和轉讓,企業無形資產流失嚴重。
(5)破產企業在外的債權基本得不到回收,被轉移的資產追回率低,企業產權轉讓所得遲遲不能到位的現象存在,造成了國有資產的流失。
此外,在股權設置、職工安置、工商登記、債權債務的轉移等環節均存在不規范及缺乏監督的情況,暗中導致了國有資產的流失。據對海南省62家改制企業進行的調查,有三分之一改制企業未進行工商登記,有45.2%的企業未制定新的企業章程。
2.借產權改革之名逃避債務的現象存在,債權人特別是銀行意見大。
(1)濫用法人人格逃避債務的現象突出。如:母公司以子公司的名義大肆對外舉債,而后將舉債所形成的資產無償或低價轉移至母公司名下,留下僅??諝さ淖庸緫秱鶛嗳撕蛯狗ㄔ旱膹娭茍绦?,甚至申請子公司破產;投資人投資設立若干關聯公司,利用其中某一公司的名義大肆舉債,而后將其舉債形成的資產無償或低價轉移至其他關聯公司名下,留下該空殼公司應付債權人甚至申請破產;有的企業實行“脫殼經營”,讓部分車間或部門帶著有效資產,在不承擔原企業任何債務的情況下與原企業脫鉤,成立新的法人實體,留下徒具空殼的老企業應付債權人。
(2)存在破產企業債權人普遍得不到清償的情況;存在企業破產后整體協議轉讓,安置費與資產相抵,接收單位無償接收后換塊牌子再生產但沖掉了所有債務的情況;存在擴大確認抵押無效范圍,侵害抵押權人特別是銀行利益的情況。1997年,全省法院審結17宗破產案中,破產企業債務總額為96028.07萬元,其中銀行債權總額為68792.82萬元,債權清償率僅為3.22%。
(3)存在懸空企業債務的情況。如:借改革之名進行母體裂變,分立成幾個獨立企業法人,只分資產不分債務,致使債務無人承擔;有的直接轉讓拍賣企業及已抵押的財產,不管企業債務的承擔及抵押權人的利益;在委托運營、托管等改革舉措情況下,委托企業的資產在受托企業控制之下,但受托企業不負責委托企業債務,由于法律對“委托運營”、“托管”等措施缺乏內容、形式上的界定,債權人難以主張債權。
3.相當一部分改制企業的運行機制未發生根本性轉變,職工對企業的關切度未得到根本性改善,改革力度尚可進一步加大。
(1)政府部門不習慣以股東身份參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而是習慣于繼續將上述企業視為自己的附屬物;政府部門完全根據自身利益或愿望決定或干預企業經營活動的現象依然存在,不經過股東會、董事會直接任命公司管理人員的現象依然存在;公司章程未能得到很好的遵守和執行。據對海南省62家改制企業進行的調查,近一半企業的經理(廠長)的產生方式由上級指派,近一半企業的副經理(副廠長)的產生方式由政府或上級部門任命或批準,經理(廠長)改制后連任的比例為40.3%。
(2)公司的“老三會”不起作用,“新三會”(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形同虛設,加上對廠長經理的約束機制、監督機制缺少可操作性甚至沒有,廠長(經理)自己說了算的習慣未發生根本性改變,公司財務管理、人事、用工、分配制度依舊。如海南金輪實業股份公司,主要股東香港迪南公司原認購股本2351萬元,經審計,該股東先后以各種手段抽逃出資,現實際出資額為-564.2萬元;又如海南海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其控股公司海南省開發建設總公司在交納了1993年配股款6600多萬元后又將其全部長期抽逃;海南和平實業、匹斯克公司也均存在對經營管理人員約束監督嚴重不力的情況。
(3)部分改制企業股權結構不合理,集體股比重過高,職工平均持股,形成了變相的大鍋飯;經營管理者享有與其持股數量差距太大的權力,職工的股東權未落到實處,經營活動仍舊由經營管理者一手包辦;加上企業破產、被兼并后,破產責任、導致企業巨額虧損的責任追究得不夠,廠長易地做官、職工依舊有飯碗的現象普遍存在,導致職工對企業的關切度未得到根本改善,職工的主人翁地位未充分發揮作用,企業依舊缺乏活力。
(4)海南省除??谑羞M行優化資本結構試點,改制面較大外,其他市縣雖然只有幾家或十來家國有工業企業,但改制面達到50%的也很少。全省的國有小企業改革,目前在總體上還處于試驗性階段,尚未取得全面性突破;海南經濟特區產權交易市場尚未很好地運作起來,為海南企業提供兼并改制的機會尚不是大多,幅射全國的工作尚需進一步努力。
三、解決存在問題的措施
(一)全面、正確理解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精神,糾正思想認識上的偏差。
黨的十五大指出:公有制實現形式可以而且應當多樣化,要努力尋找能夠極大促進生產力發展的公有制實現形式;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是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要按照“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要求,對國有大中型企業實行規范的公司制改革,培育和發展多元化投資主體,推動政企分開和企業轉換經營機制,使企業成為適應市場的法人實體和競爭主體;把國有企業改革同改組、改造、加強管理結合起來,采取改組,聯合、兼并、租賃、承包經營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加快放開搞活國有小型企業的步伐。
企業是市場經濟的載體和微觀基礎,產權則是企業的載體和基礎。不建立一種具有明確主體和邊界的企業產權,企業就不可能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和自我約束的市場經濟主體,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就會成為一句空話。十多年來,我國所進行的以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為主要特征、以承包制為主要內容的經濟體制改革,之所以走到近乎山窮水盡的地步,根本原因在于產權問題懸而未決,即產權模糊以及由此而產生的權利和責任的雙重模糊。因此,能否建立現代企業產權制度,決定著現代企業制度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成敗,決定著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敗。
現代企業產權制度具備如下特征:(1)在整個社會范圍內形成公有產權、私有產權和公私聯合產權多元發展、平等競爭的產權結構;(2)形成國家終極所有權(國家股權)和企業法人財產權的分離,企業法人財產權與企業經營權的統一,把企業締造成為真正的市場經濟主體;(3)形成以明確的主體和邊界為前提的產權轉讓和流動的運行體系。
海南部分市縣目前在企業產權改革問題上“按兵不動”,存在著畏難情緒,根本原因在于有關領導對企業產權改革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改革過程中存在的借改革有意無意逃避債務的現象,根本原因在于有關企業及其領導錯誤地將甩企業債務包袱當成了企業產權改革的目的;改革過程中存在的股份制企業經營機制未真正轉換、“新瓶裝舊酒”、“穿新鞋走老路”現象,根本原因在于有關企業及其領導存在著“一股就靈”的片面性錯誤認識,未認識到產權改革的根本意義在于體制創新;……??傊a權改革過程中存在的種種問題均是因為思想認識上存在偏差所致。
(二)嚴格執行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規范改制行為,防止國有資產和企業無形資產流失。
1.規范資產評估行為。
清產核資、資產評估是企業改制的必經程序;未經資產評估,企業不得改制。要堅決制止企業資產不經評估即進行轉讓的現象。國有企業資產評估要嚴格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實行細則》、《資產評估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由具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頒發的《國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由該評估機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評估結果并應經相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進行確認。對集體企業資產的評估應盡可能委托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進行。關于土地、房產的評估結果應經有關土地、房產管理部門確認;對證券資產的評估應委托有證券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評估機構進行。企業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有價證券、資源性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評估機構要確實重視對企業商標權、專利權、專有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的評估;對企業無形資產漏評的要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資產評估機構要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立場,不受任何行政機關、利益主體干預;要保證評估的真實性、科學性、合理性,并對評估結果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當前,資產評估機構在評估過程中,要特別注意對企業應繳款帳、應收款帳和呆滯帳的核查,有條件的應逐筆核查,,不具備全面核查條件的也應抽查,嚴防帳面上多做應付、少做應收、虛做呆滯。
資產評估機構管理部門應根據《資產評估機構管理暫行辦法》、《關于領?。ㄙY產評估資格證書)有關事項的通知》、《關于對評估機構進行年檢的通知》等文件的規定,加強對資產評估機構的管理,及時受理相關投訴。
2.規范產權轉讓行為。
根據國務院《關于企業兼并的暫行辦法》、《關于出售國有小型企業產權的暫行規定》的規定,產權轉讓要盡可能采取公開拍賣和招標投標方式,通過產權交易市場進行市場競價,提高透明度,確保產權轉讓過程的公開、公正和公平,有利于跨部門、跨地區、跨所有制在更大范圍內進行企業重組,確保公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實踐證明,采取公開拍賣和招標投標方式轉讓企業產權可以有效避免交易過程中的資產流失。
在產權拍賣或招標過程中,要注意張榜公布企業資產評估報告,要注意審查投標、競買人資格,要注意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規定程序進行拍賣,按有關規定進行開標、議標、決標;禁止通過私下談判、私下訂價或靠行政撮合的方式進行企業產權轉讓。產權受讓人應及時付清產權受讓金;不能及時支付的應提供擔保,延期支付的應計收利息。
3.完善企業債權債務轉移手續和工商登記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的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企業在進行產權轉讓時,應同時對企業原有的債權債務進行處理;特別是企業改制擬作注銷登記時,完善債權債務轉讓手續更顯重要,以減少“后遺癥”和不必要的糾紛。絕不能借口改制時清理債權債務工作量大而不經債權人同意轉移債務。根據不同的轉制方式可采取不同的債務轉讓方式:企業聯合、兼并的,由兼并企業承擔被兼并企業債務;企業分立的,根據債隨物走的原則,按照資產的分流合理分配債務,并訂立明確的債務轉移協議;轉讓抵押財產時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必要時由受讓產權人與抵押權人簽訂新的抵押合同并辦理相應手續。
改制企業要及時完善工商登記手續。工商部門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及其施行辦法等法規的規定,對改制企業的企業名稱、經濟性質、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情況實事求是地重新進行審查,核準辦理注銷、設立或變更登記。
(三)加強立法和配套改革
當前的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在立法上準備不足是一個無法回避的事實。改制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特別是在集體企業產權出售、股份合作制改造過程中存在的不規范行為,與我國目前尚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改革的現實已向立法機關提出了加強相應立法的要求,立法機關應及時將企業產權制度改革中的成功經驗和做法用法律形式確定下來,引導和規范企業產權制度改革。作為全國最大的經濟特區,海南可以在地方立法方面先行一步。
1.職工安置問題已成為將海南企業產權制度改革推向深入的最大障礙,也是有關領導的最大顧慮,盡快建立健全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已刻不容緩。首先,要完善職工養老、醫療保險和社會統籌的保障制度,采取企業和職工雙層負責的辦法,對所有企業職工強制推行養老保障和醫療保險;其次,盡快建立社會就業調節基金,使失業救濟與轉崗培訓、擇業指導等結合起來,減輕企業和政府的壓力;第三,發展商業保險,發揮商業保險在社會保障制度中的補充作用。海南在上述三方面已較早地進行了改革和探索,也取得了相當的成效,并為海南已進行的企業產權制度改革作出了貢獻。到目前為止,??谑泄餐咨品至靼仓闷飘a企業下崗職工6554人,安置費用達5000萬元,受到國家經貿委的好評。雖然海南在社會保障方面先走了一步,但據對海南62家改制企業職工的調查,希望搞好再就業工程的占46.8%,希望加快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的占43.5%,海南的社會保障制度仍需要進一步完善和加強。
破產企業資產評估范文4
一、工會參與政府論證會審制度
只要企業進行改制,工會都要參與會審論證,并對企業改制方案、職工安置方案、清產核資方案、經營者選擇和資產評估報告等簽署審議意見,這是本溪市政府作出的明確規定。市總工會不簽署同意意見,企業改制主管部門就不列入企業改制審批程序。本溪市一些企業在轉讓國有產權中,因不能落實社會保險等問題,在市國資委、市經委組織的改制辦公會審階段,市總工會都提出了糾正意見,引起政府相關部門的重視。如市第二紡織廠轉讓國有產權不能落實職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問題,本溪水泥集團、本溪冶煉廠償付勞動債權,規避職代會審議通過的問題,在政府組織的改制會審階段,都被市總工會簽署不同意改制審議意見。半年后,市第二紡織廠改變了改制方案,由產權轉讓變為企業破產,并優先償付了職工各項債務;本溪水泥集團、本溪冶煉廠職工安置方案也是經過反復修改,按規定召開職代會,才通過了安置方案,實施了企業改制。
二、實行改制企
業職代會觀察員制度企業改制職工安置方案必須經職代會審議通過的規定,為改制企業依法召開職代會提供了有利條件。在企業改制中,對于一些企業出于種種目的,有意作假職代會、規避職代會、操縱職代會、利用職代會等問題,市總工會邀請市國資委、市經委及改制企業的上級主管工會、紀委、資產經營公司相關部門的同志組成職代會觀察組,參加改制企業召開的職代會。一是實行會前報告制度。凡是企業改制召開職代會,必須向上級主管工會報告,上級工會負責對改制企業職代會的召開依法進行指導和服務。二是實行報請觀察制度。凡是改制企業召開職代會必須報請上級工會參加,同時由上級主管工會邀請市職代會觀察組到改制企業對職代會的召開進行監督,對職代會的內容、程序等合法性進行確認,出具確認報告書,并上報市總工會,由市總工會備案。
三、實行改制企業職代會核準制度
職代會閉會后,市總工會根據上級主管工會出具的改制企業職代會的確認報告書,依照《職代會條例》對標的企業出具的改制方案、職工安置方案、職代會決議、職工代表簽到簿、監票單和票樣五個要件進行嚴格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由市總工會行文,向市經委、市國資委、市法院出具企業召開職代會的核準意見函。上述部門接到市總工會的核準意見函后,進行備案,然后才準予進入改制預審門檻。本溪市振興百貨公司職工代表先后12次參加政府、工會組織的企業改制職工代表聽證會,反復論證職工安置方案達半年之久,最后才獲得市總工會的“核準意見函”。
四、實行職代會一票否決制度
市總工會參與制定的《本溪市推進國有企業改制實施意見》中,明確規定職代會具有審議通過職工安置方案的最高權力。企業改制方案必須經職代會審議、職工安置方案必須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審議通過。凡是職代會否決的方案,市總工會一律不同意企業進行改制,市政府也不列入改制預審程序。近幾年來,本溪市已改制企業179家,全部召開了職代會。
五、建立職代會授權保全企業資產工作制度
為確保安置職工,保障職工的權益,保持社會穩定,市總工會組織破產企業工會召開職代會,形成決議,責成企業工會代表企業全體職工,以企業拖欠職工債務的名義,通過勞動仲裁或民事仲裁的方式,依法對破產企業的資產保全在工會項下。目前,保全在工會項下的破產企業有27戶,保全的資產總額近7億元。
六、建立職代會授權委托監管工作制度企業資產被保全在企業工會項下,帶來了一系列的新問題。首先,由于工會的權力、手段、能力受到種種限制,管理處置保全的資產很困難。其次,法院組成的破產組負責監管,因破產企業資產尚未完成變現,破產清算組清算工作無法到位,管理處置資產也面臨困難。第三,企業主管部門管理處置破產企業保全在工會項下的資產也遇到權屬問題,不便越權管理處置。第四,破產企業保全的資產期限陸續到期,急需接續保全,要求工會重新啟動保全程序,但破產企業“樹倒人散”,組織職工代表參與有困難。為確保保全在工會項下的企業資產不流失、不縮水,市總工會加大了同市法院、市國資委、市財政局、市勞動局的協調力度,并建立了破產企業職代會授權委托監管工作制度。其做法:通過市總工會組織破產企業召開職代會,由企業職代會授權,委托市國資委管理、處置保全在工會項下的破產企業資產,待企業資產變現后,變現資產再全額返還工會項下,用于安置職工。市總工會、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資產的管理處置實行監督。同時,市總工會協調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市國資委、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減免資產的保全、管理、訴訟、執行等相關費用,涉及總額近800萬元,實現了被保全的企業資產最大限度地保值。
破產企業資產評估范文5
以審理破產案件較好的上海市為例,該市法院1997年審理破產案件27件,債務清償率平均也僅有5.01%,最高的也只有16.3%。(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規范破產,為企業優勝劣汰提供司法保障》,《人民司法》1998年第5期。)造成破產債務清償率低的原因, 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點:一是破產企業原經營管理不善,使得企業資產大量流失,導致可供清償債務的破產財產所剩無幾。二是破產企業的資產在破產期間因管理不力、評估不公等原因而大量流失,導致清償債務的能力下降。三是職工安置費用來源于破產財產,幾乎占空了破產財產,導致其它債權無法清償或不能得到充分清償。四是破產費用過高。武漢市青山區某造船廠的破產費用為78.9萬元,占其破產時帳面資產的9.5%。該市某棉紡廠破產時帳面資產為7456萬元,破產費用卻高達490萬元,占其資產的6.57%。破產費用過高而且缺乏有效監督,嚴重影響了債權人權益。(注:唐向文:《國有企業破產問題與銀行對策——兼論國有企業破產的立法建議》,《農村金融研究》1996年第5期。 )五是地方保護主義的存在,嚴重危害了債權人利益。前兩年,某大城市的一個破產欺詐案件頗具典型意義。該大城市的百貨批發站長期以來經營不善,嚴重虧損,資不抵債,早就到了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地步。該企業將價值2313萬元的剩余財產的95%即2217萬元抽出去另行注冊一家新的企業。新企業的全部營業場所、設備、工作人員均出自老企業,老企業變成了一個空殼子。半年之后便以經過變更之后的老企業(只剩下5 %的財產)在當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破產,這起抽逃資金的破產欺詐案,不僅經過該市人民政府商業委員會、市工商局和市國有資產管理局的批準認可,更為嚴重的是得到了當地中級人民法院的支持。(注:曹思源:《破產立法在中國的發展》,《學術研究》1996年第4期。 )如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即時予以糾正,所有債權人的利益都將得不到保護。六是破產企業的債權清收不力,在破產企業的資產構成中,債權可占相當大的一部分,有的企業也往往因大量的債權回收不了而使企業資金周轉不靈、經營不善而導致破產。而在破產案件的審理中,破產企業的債權往往大部分收不回來或根本無法回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帳面債權多,實際有效債權少。不少企業的領導和經營人員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識,不少債權不及時催討,致使超過訴訟時效,喪失法律的保護,更有的連一紙合同、一張欠據都沒有,使得清收債權沒有依據。二是破產案件工作量大,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往往人數眾多,分散的地域又廣,受時間、財力的影響,很難一催討到位。三是主觀上重視不夠。特別是破產企業認為即使債權清收回來,自己也得不到,何須白費力氣,導致催要債權的積極性不高。更有甚者,有的企業的經營人員在經營中原本就有違法行為,害怕追討追出問題來,于己不利,所以也不愿追討債權。
如何解決破產債務清償率低這個問題,直接關系到破產立法的宗旨能否從根本上得以實現,也是新的破產立法首先要解決的問題。筆者認為,只要在破產立法和相關法律中完善一些制度,就能有效地改變這種現象。
完善破產管理人制度
破產程序是對破產債務人財產的概括的執行程序,只有加強對破產財產的管理,才能實現對債權人利益的全面保護,所以破產程序進行的首要問題就是要建立高效、精干的破產管理人制度。(注:鄒海林:《破產程序和破產法實體制度比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破產管理人是指根據破產法的規定,由法院(或法定權力機關)指定或債權人會議選任,對破產債務人的財產實施占有、清理、估價、變賣和分配的人或機構。我國目前的破產法中稱之為清算組成清算組織?!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24條:“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算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薄扒逅憬M成員由人民法院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政府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或專業人員中指定,清算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1條也作了相似的規定。由此可見, 目前我國破產立法中破產管理人也就是清算組或清算組織,但由于目前立法中對清算組(或清算組織)的法律地位、權利義務和法律監督都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嚴重影響了其有效行使對破產財產進行保管、清理、估價、變賣
或分配的職能,特別是缺乏對清算組的法律監督,受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往往不能公正執行其職責,使破產財產流失(或滅失),以致損害債權人利益。筆者認為,在破產立法中應對破產管理人作如下法律規定:
第一,統一使用“破產管理人”這一法律術語,使其在行使清算職能時與公司清算人員相區分,同時也更能貼切地反映破產程序中清算人員的性質和職權。第二、明確破產管理人的職責。即破產管理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破產管理人的權利很多,但根本上有五點:一是接管破產財產;二是保管和清理破產財產;三是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和輔助活動;四是變價和分配破產財產;五是獲得相應的報酬。在享有這些權利的同時,破產管理人也應承擔相應的義務。而在現行的破產法中,基本上沒有作出規定,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2條中規定:“清算組對人民法院負責并且報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監督,清算組有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或其他違法行為,人民法院應當糾正,并可以解除不稱職的清算組成員職務,另行指定新的成員?!倍鴽]有具體明確如清算組成員“犯了錯誤”具體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缺乏對其行使職權的有效監督,導致,損害債權、債務人利益。所以,在破產法中對破產管理人的義務也應相應地作出規定??偟恼f來,應當如實、依法、公正地行使權利,不得損害債權人、債務人或第三人的利益,如因故意(如在資產評估中故意壓低價格)或重大過失(如在管理破產財產中因疏忽大意導致破產財產遭受人為的或意外的損失)損害了債務人或債權人的利益,應負責賠償,并以自己的財產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破產管理人的選用。我國現行的破產法在破產管理人的選用上存在著眾多的弊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規定:“成立清算組以前,人民法院商同同級人民政府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政府財政、工商行政管理、計委、審計、稅務、物價、勞動、人事等部門和專業人員中用公函指定清算組成員?!痹趯嵺`中,這些人員的工作大多是消極的,因為他們雖為清算組成員,卻有各自的本職工作,當其在清算組的工作與其所在單位的工作發生沖突時,不可能苛求他放棄本職工作,因為他們的切身利益(職務升遷、工資待遇等)都由其所在單位決定。而且有的部門從部門保護主義出發,不愿讓本單位的骨干力量派出,更多的是讓本單位不能獨擋一面的比較清閑的人員派出參加清算組,這勢必影響清算組的工作效力,尤其是讓破產企業的主管部門派員參加清算組,使得破產案件的審理蒙上一層保護債務人的陰影。(注:劉建華:《論我國破產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審判研究》1998年第5期。 )更何況這樣的清算組也不能如前文所說的那樣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在破產立法中應將上述的規定刪除,將選任破產管理人的權力交給法院,由他們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從律師、注冊會計師、公證員、企業管理人員、銀行家、拍賣師、政府官員以及其他適合擔任破產管理人的人員中選任。(注:鄒海林:《破產程序和破產法實體制度比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破產管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第四,破產管理人執行職務的報酬。由于我國現行破產法中的破產管理人(清算組成員)都有其相應的崗位,并有固定的工資收入,所以沒有對破產管理人執行職務的報酬加以規定。原則上破產管理人的報酬由法院加以確定,在德國、日本、韓國以及我國臺灣地區的破產法中都是這樣規定的。由法院依據破產案件的規模、復雜程度、破產管理人任職時間的長短、清算事務的勞動強度等具體因素決定。(注:鄒海林:《破產程序和破產法實體制度比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具體的可以比照訴訟費收費標準以及資產評估、拍賣等人員的日常收入等因素來確定具體的報酬標準。
只有完善了破產管理人制度,才能使破產管理人在行使職權時有法可依,對其進行法律監督時做到違法必究,使他們在行使職權時真正做到依法、公平、公正,切實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完善追加分配制度
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完畢或者破產程序終結,又發現可供分配的破產財產時,經法院許可而實行的補充分配,稱為追加分配。這在我國現行的破產法中也有相應規定。如企業破產法(試行)第40條規定:“破產企業有本法第35條所列行為之一,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一年內被查出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財產,依照本法第37條的規定清償?!蓖ǖ?5條規定了法定的破產無效行為,第37條規定了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備制分配順序和公平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3條規定:“破產程序終結后發現的破產企業的財產請求權,由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行使。追回的財產,由人民法院依照企業破產法第37條的規定清償。如財產較少,人民法院認為無再行分配的必要,可歸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边@些法律規定,不但在可供追加分配的財產“限定”方面,適用范圍過于狹窄,而且也沒有真正體現追加分配的實質。規定破產企業的財產請求權由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行使,則顯然排斥了破產債權人等其它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權人地位。迫加分配實際上是為破產債權人的利益所為,破產債權人當然應當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追回財產,實施追加分配;與破產債權人有同一或者優先地位的其它請求權人,亦同樣如此。(注:鄒海林:《破產程序和破產法實體制度比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在實踐中,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完畢后,足以導致實施追加分配的原因眾多,可供追加分配的財產種類也很多,并不以破產債務人為破產無效行為所轉讓的財產為限。筆者認為,下列財產也可作為可供追加分配的財產:(1)對于有異議或者涉訟未決的債權, 在破產分配時提存的分
配額,于破產最后分配或者破產程序終結后,債權人敗訴或者部分敗訴的,已提存的分配額或者多于債權受償的余額;(2 )因為破產管理人的錯誤等原因,支付了不應支付的款項或者承認的權利,應當回歸于破產財產,實施追加分配;(3 )破產財產在破產最后分配實施前仍然不能收取的,或者不能變現又無法實物分配給債權人的,(如特種產品的流水線)在破產最后分配或者破產程序終結后進行分配的;(4 )對于有異議的或者涉訟未決的破產債務人的對物的所有權(含土地使用權和無形資產等)在破產最后分配或者破產程序終結后,債務人勝訴或者部分勝訴的,此財產應予收回參加追加分配;(5 )因時間原因或其它客觀原因暫時無法清收的債務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務人(指破產債務人對其享有債權的人)因受償還能力所限允諾延期給付的債權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或者破產程序終結后清收回來的,也應實施追加分配;(6 )因其他原因開始未被發現,應用于破產分配的財產,于破產最后分配或者破產程序終結后被發現的,也應實施追加分配。此外,現行破產法對實施追加分配的期間限制(即破產程序終結后一年內)也過于機械,應擴展為兩年,與民事訴訟法關于債權保護的訴訟時效的期限相一致,以維護立法上的統一性。同時對本文所提到的可追加分配的財產的第(1)、(4)、(5)條則不應受此期間的限制。
新的破產法只有對可供追加分配的財產的范圍以及破產企業的財產請求權人的范圍作出相應的規定,才能在最大限度上保護請求權人的合法權益。
關于職工安置問題
職工安置在西方國家的破產法中幾乎從不言及,而在我國目前情況下,職工安置卻是破產案件的審理中首先要解決的問題,也是最難解決的一個問題,更是與債權人的利益沖突最大的一個問題。筆者在前文中述及到,目前破產企業的職工安置幾乎全由清算組承包下來,安置費用也是從破產財產中提前列支,有的甚至是高標準列支。不少破產企業的資產往往在提取安置費用后已所剩無幾,然后再按清償順序進行清償,就使得債權人的希望常常只能成為泡影。所以,這也是所有的債權人(特別是銀行)反響最大的一個問題。為此,中國農業銀行總行辦公室的唐向文同志曾特別撰文對此談了自己的看法。他認為,由于歷史的原因,國有企業職工的收入并不是其勞動力價值的反映。同時國有企業的法人資格與現代公司制下的法人資格是有很大區別的,國家為實現工業化而對國有企業的過多索取與國有企業以其法人財產為限承擔民事責任顯然有悖。所以,國家對國有企業的這種“體制性破產”理應承擔一部分責任。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非社會保險費),應是國家對職工尤其是老職工的歷史債務。這種歷史債務在破產財產中強行列支,甚至是高標準列支,實質是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注:唐向文:《國有企業破產問題與銀行對策——兼論國有企業破產的立法建議》,《農村金融研究》1996年第5期。)所以,他認為,應該設立企業破產基金, 用于破產國有企業的職工安置。筆者對此觀點持贊同態度,但問題在于這筆基金從何處產生,長期以來,我國國有企業實行的是低工資、低福利。該提的社會保險基金,有的提的很少(如養老基金),有的根本沒提(如失業安置基金)??梢哉f,長期以來國有企業職工給國家做出了超負荷的貢獻,他們自身本該得到的報償中的一部分也被作為利潤上繳給財政,讓國家支配了,現在他們其中有些人一旦失業,國家不管顯然不行;國家完全把他們包下來也辦不到;用破產財產(從某種意義上講已是債權人的財產)來安置破產企業(債務人)的職工顯然是不合情理的。有的人認為,國有企業的職工安置基金主要應從出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收入中提取,出讓土地使用權得到的收入是地方政府的收入,而職工處于失業狀態下構成的社會壓力主要也是地方承擔。因此,地方政府用這筆收入來解決當地失業職工的安置問題,減輕自己在這方面的壓力,應該講也是一種平衡,是完全合理的。(注:曹思源:《破產立法在中國的發展》,《學術研究》1996年第4期。)1994年10月25 日國務院下發了《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1997年4月21 日又下發了《補充通知》,對職工安置問題也作了具體規定,即首先從出讓土地使用權收入中支取職工的安置費用,不足部分,從處置無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所得中依次支取。在目前情況下,這也許是解決職工安置問題的唯一途徑。但我們還應看到這樣一個問題,即當企業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所得不足以安置職工時,還得用破產財產來安置職工,顯然侵犯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如從處置設有抵押的財產中支付安置費用,顯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條款相抵觸,妨礙了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而行政法規不得與基本法相抵觸則是一個普通法則,所以,國務院的兩個通知在職工安置方面的規定就不能成為我國新的破產法的立法依據。事實上,筆者認為,職工安置問題只是我國在特定歷史條件下所產生的,是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過程中所產生的特殊問題。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社會保障體系的逐步完善,這本身就是一個迎刃而解的問題,這應是勞動法的調整范疇,而決不應作為破產法的調整對象。所以,新的破產立法中也不應涉及職工安置的問題。
建立審判監督機制
破產案件的審理,無論是適用企業破產法(試行),還是適用民事訴訟法中的破產還債程序,與其它案件相比都有以下三個共同特點:(1)破產案件由破產企業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2)破產案件的當事人不特定,所有的破產企業的債權人及其債務人都可能成為破產案件的當事人,且當事人往往分布在全國各地;(3 )破產案件是一審終結(或稱—裁終結)。破產案件的三個特點說明,債權人利益如要得到充分保護,就特別需要受理法院能超越地域偏見,公平地審理和裁決。筆者認為,要解決破產案件審理中的地方保護主義問題,只要在破產案件審理的審判監督機制上略加完善即可,即變一審終結為二審終結,當事人對一審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訴,前文所提到的那個大城市的中級人民法院的做法因最高人民法院的干預而得以糾正,已充分說明了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在審理破產案件時實施監督的有效性,也可作為筆者的“二審終結”設想的佐證。不過,因為破產案件的特殊性,對當事人能否提出上訴或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上訴,還應作出相應的規定。筆者設想,如果破產管理人(或稱清算組)提出的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議上得以通過,法院以此分配方
案作出裁決的,不得上訴,如果分配方案未能得到債權人會議通過,而法院作出裁決的,當事人則可以提出上訴。但債權人的上訴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即提起上訴的債權人的人數必須超過半數或者其所代表的債權額超過半數。當事人提起上訴,需對其主張提供證據,上級法院在審理時只需對破產案件的程序是否合法,以及當事人提出異議的部分和提供的證據所涉及的事實部分作必要的核查后,即可作出裁決,而不需要對破產案件的全部進行復審。
破產企業資產評估范文6
關鍵詞:解困轉制 財務規劃 稅務規劃
受傳統計劃經濟的影響和束縛,我國企業特別是國企管理混亂、競爭意識差、企業沒有活力大多都處于虧損或半虧損狀態。如何使國企擺脫經營困境,實現企業的成功轉型,建立起適應市場經濟的現代企業制度,這應是當政者和廣大學者關心的重心,也是我國改革的主要內容。而關于企業的解困轉制過程,以及轉制過程中如何對財務和稅收進行規劃,才能做到使企業獲得最大利益,損失最小,這是一個重大且具有現實意義的課題。
一、企業解困轉制的形式
企業轉制是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在企業解困轉制浪潮中,全國圍繞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進行了探索,并出現了多種形式,總的來說,可分為兩類。一是從產權制度方面,對企業進行資產重組。如兼并、拍賣、出售、破產、管理層收購、股份合作制及股份制改造等;二是產權歸屬不變,改變企業經營方式,如租賃、承包、委托經營等。而從具體操作來說,又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內部職工持股,整體拍賣,外資嫁接,空殼租賃,固定資產兩權分離、流動資產職工買下,一廠多制,管理參股,不停產重組等方式。
由此可見,企業解困轉制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而每種方式都有自己的優缺點,適合不同的情況。我們要根據各地各企業的具體情況,慎重選擇。而其中不停產重組方式可減少社會資源的浪費,妥善安置破產企業員工,最大限度地減小債權人的損失,可使企業價值最大化。這主要適用于資不抵債、瀕臨破產,破產命運不可回避的企業。本文主要研究的就基于不停產的企業重組的財務和稅收規劃。
二、不停產重組的模式
這種模式通過盤活破產企業有效資產,適當核減債務負擔,轉換經營機制,達到存續企業使其健康發展的目的。具體操作一般有兩種模式。
(一)新設公司承接有效資產與部分債務
在取得債權人銀行同意的前提下,新設一家公司作為主體,通過變更債務承載主體,由新設公司主體承接破產企業有效資產,將債權人銀行的不良債權轉化為優質債權,充分盤活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這種模式主要適用于一些規模不大、產權單一、核心可供盤活有效資產主要集中在主體企業中即將破產的國有企業?;静僮鬟^程為:①破產企業職工以破產安置費用注冊成立新公司;②新公司向破產企業債權人銀行申請貸款;③新公司以職工入股資金與銀行貸款收購擬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④擬破產企業以資產變現收入償還債權人銀行的部分貸款本息;⑤擬破產企業申請破產,按照破產財產清償順序,債權人銀行獲得相應清償資產;⑥新公司以有效資產經營所得逐年償還債權人銀行貸款本息。
(二)以職工安置費用受讓國有股權
這種模式主要在對國有企業進行資產剝離方式轉制時,由于優質資產都被剝離出來成立單獨的公司,而最終主體企業承擔各種不良資產和社會包袱。這種轉制方式可以促進優質資產的增值發展,使新設立企業轉裝上陣,但從長遠看,新獨立企業并不能完全中斷與主體企業的歷史淵源,往往難以長期穩定發展,最終陷入經營困境。因此,實際操作中將可供盤活資產留在下屬子公司,將其作為存續主體實施不停產重組,并以持有的下屬公司的股權來支付職工的安置費用,同時切斷破產企業與有效資產之間的產權紐帶,實現存其續發展。
基本操作過程如下:①確定企業職工安置費補償標準及總補償金額;②確定企業控股或參股的一家公司作為存續公司;③以所持存續公司股權支付員工安置補償費;④存續公司獨立經營運作;⑤申請破產。
三、企業不停產重組的總體規劃
(一)企業不停產重組的生產規劃
首先是穩定職工情緒,做好職工的思想工作,政府和相關實施重組的企業單位必須在經濟利益和社會利益達到一致后才能開展破產工作。其次是堅持生產、職工換崗不離崗,避免出現動蕩,保持社會穩定。企業要積極實現自救,查找虧損原因,如成本太高、包袱重、管理落后、設備老化等原因。企業要尋求可以重組合作的企業,改進生產設備、加強管理,降低成本。對一時找不到承接企業,產品嚴重滯銷、技術落后、發展潛力不大的企業,可將困難企業的國有資產折股做為經濟補償金支付給職工,鼓勵職工出資入股,形成以產權為紐帶,企業與職工相結合的利益共同體,最大限度地調動職工的生產積極性。
(二)企業不停產重組的財務規劃
在企業不停產重組過程中完善財務制度,如采用新設公司承接有效資產與部分債務,將
所擁有的良性資產“裝進”新公司,從資產的角度優化企業結構、改革管理模式。
(1)發揮財務的監管職能
財務工作要保證、促進企業經濟上放得開,同時財務又能管得住,讓企業經濟是在財務監督下搞活,財務監督是在企業搞活中實現。對企業的經營、采購、生產、資金調用等全過程進行監督,充分發揮財務的監管職能,及時發現問題,實現企業效益最大化。
(2)改善資金管理,提高資金流動利潤率
改革資金管理的管理模式,明確企業重組后的各企業的管理范圍和職責。我們要保證資金使用的合理有效,加快資金流動周期,將資金管理和固有資產管理相結合,以達到資產的有效利用。
(3)降低生產成本,提高財務管理效率
在重組企業成立成本控制部門,進行專門的生產成本核算,結合過去一年的成本控制情況,制定相應的成本降低額,形成最終財務預算,通過這種對成本的控制,提高財務管理效率。
(4)財務管理的分部目標實現
企業重組后財務管理的分部是投資和分配,使用分部目標實現財務管理。企業要充分挖掘企業潛力,合理分配人力和物力,以最小成本獲取最多經營成果,同時認真分析投資決策中的各種影響因素,權衡投資項目的投資報酬率和投資風險,進行可行性研究,以期實現財務管理的整體目標。
(三)企業不停產重組的稅務規劃
(1)與重組出資方式無關的稅收規劃
1. 納稅主體選擇及納稅地位變化。
企業轉制過程中,納稅主體發生改變,而我國現行稅制對同一經濟行為在不同納稅主體上實行差別對待,特別是所得稅制上。因此,通過不停產重組,可由優惠企業成為優惠企業,享受稅 收優惠。
2. 資產轉讓。
第一,根據我國稅制中關于流轉稅的優惠政策,對在企業轉制過程中,資產轉移所涉及的流轉稅和轉讓所得稅進行規劃,獲取稅收好處。如原公司轉讓的固定資產是免稅、購并時不動產轉讓不征收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等。
第二, 根據購并理論中稅收應理論,通過購并交易將資產重新估值,使資產稅基增加,
獲得轉讓資產增值后的折舊扣稅效應收益,即享受的資產折舊扣稅額超過原目標企業在同樣的資產上所享受的折舊扣稅額, 和通過收購者支付的購并價格而獲得一部分相關收益。
3.不分紅企業的正常收益轉化。
通過購并,將本應被征收的對高額的盈余留存而征收的懲罰性所得稅獲得免除,而只對資本增值部分繳納所得稅, 而無需繳納紅利的所得稅。企業重組可以從總體上降低股東的稅收負擔。
4.關聯企業之間的轉讓定價。
不同水平不同性質的企業享受的稅收待遇存在差別,企業重組時,可通過運用轉讓定價來減輕稅負,使利潤從所得稅適用稅率高的企業轉移至適用稅率低的企業。
(2)與重組出資方式有關的稅收規劃
1.免稅購并稅收規劃。
稅法規定,對企業或股東投資行為征稅是以當期實際收益為稅基,而沒有實際收到的現金紅利則不予征稅。因而,可根據這一原理進行稅收規劃,結合不同的免稅購并類型獲取相應的稅收優惠。
2.不同重組出資方式的稅收規劃。
企業重組的收購方式不同相應產生的稅收效應也不同。稅收規劃要充分考慮到這一點,選擇合理的購并方式,取得稅收上的收益。
參考文獻:
[1] 袁英梅.我國石油企業重組改制下的財務管理發展分析.商場現代化,2010(26).
[2] ?李靜,程磊.國企改制的五種模式.企業管理,2004(6).
[3] 張海欽.企業轉制的十種形式.工商行政管理,1994(20).
[4] 趙薇薇.國有資產轉制中的資產評估研究.天津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
[5] 楚長明.國有企業轉制過程中稅務籌劃能力之運作. 學術論壇,2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