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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收入管理范文1
記者獲悉,財政部綜合司與國土資源部財務司已在全國范圍內展開“土地供應及收支管理情況”的專題調研。該調研除要求各地徹查“2007~2010年度土地收儲、供應和土地出讓金收支情況”外,還就若干“當前社會關注重點問題”向系統內部征求意見。
記者獲取的財政部內部調研方案顯示,“土地財政”、“地價與房價關系”、“被征地農民利益保護”等內容均在“征求意見”范圍內。
其中,個別問題容易讓人們對下一步政策改革產生遐想,如“中央是否有必要集中部分土地出讓收入,以調節土地出讓收入分布不均衡問題”,“中央和地方是否有必要建立類似香港的土地基金制度,將部分土地出讓收入留作未來使用”。
報數難題
財政部原計劃以“書面調研”和“實地調研”相結合的方式推進此次調研。其中“書面調研”要求各地選擇2-3個有代表性的市縣,填報土地出讓收支數據,于2011年4月30日前上報財政部綜合司和國土資源部財務司各1份。如今,約定的“截稿”時間已過去月余,各地卻鮮有如約上報者。
陜西省國土資源廳財務處承接此項工作的負責人告訴記者,20多天前,他們就以省廳的名義下發文件,要求各地市縣上報近年來土地出讓金收支數據。但時至今日,數字卻始終報不上來。
這位負責人說,在市縣當地,“插手”土地出讓金收支數據的政府部門眾多,以至于“統計口徑”很難一致,導致土地出讓金透明度極差。
陜西省財政廳相關負責人也告訴記者,他們只負責制定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的相關政策,具體財務數據也不掌握。建議記者到市縣當地去了解情況。
而在市縣當地,土地出讓金也是一筆糊涂賬。記者在陜西省寶雞市采訪時,從財政、國土、土地收儲中心和公開信息整理4個渠道得出4組截然不同的土地出讓金統計數字,金額“跳躍”從幾億到幾十億元不等。
在安徽省,一些城市將土地儲備、供應及土地出讓金收支視為“保密信息”。安徽省財政廳經濟建設處副處長陳維光說,對于各市縣的土地出讓金財務數據,省級財政部門實際上僅能收到一個“打捆”的信息。
陳維光告訴記者:雖然目前土地出讓金的報表體系已基本建立,但收支信息在國土和財政兩個部門還未能實現共享?!皣料到y的土地收儲、審批、利用、耕地保護等多個職能部門的工作環節都涉及土地出讓金的使用,但這些信息卻無法和銀行、財政系統及時溝通?!?/p>
近年來,在土地出讓收入統計上,一個令外人費解的現象是,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公布的全國土地出讓金總額總是對不上。例如,2010年全國土地成交總價款,財政部的全口徑統計是2.7萬億元;但國土資源部內部的統計則是2.9萬億元。前后竟相差2000億元。
國土資源部一位不愿具名的高級官員告訴記者,造成這種差別的原因,在于財政系統和國土資源系統對于土地出讓收入的統計方法不一致。財政系統是按照年度計算土地出讓的各項收支,而國土部門則是按照每宗地的具體情況計算土地收益,一宗地塊的成本支出,可能會體現在下一年度的統計中。
據了解,計量經濟學上有兩種統計方法:一種是按照時間統計,即上述財政部使用的統計方法;另一種是按照橫截面統計,即國土部使用的方法。而在兩種方法之上,目前還有一種最新的計量方法,即“面板”統計法,可以按照時間,對同一塊地的收支情況進行跟蹤統計。
上述國土資源部高級官員告訴記者,這次財政部之所以聯合國土資源部進行土地出讓收支調研,必然會觸及兩個部門統計方法不對稱的癥結問題。
60%成本區
由于財政和國土兩大系統對土地出讓收入的統計方式存在分歧,導致土地出讓金收支不透明久被詬病。
2010年6月,國家審計署公布的一項抽查結果顯示,2008年1月至2009年6月,17個省區市有625.38億元已收繳的非稅收入未按規定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胺嵌愂杖搿敝校^大部分是指土地出讓收入。
自2006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2006]100號文件)出臺以來,近年來財政部等中央部委幾乎以“每年一道”文件的頻率,反復要求將地方的土地出讓收入納入基金性預算監管。要求“亮化”土地財政的態勢,僅在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期間略有舒緩。
財政部曾在一份文件中羅列了當前各地土地出讓金管理亂象:土地出讓收支未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已收繳的土地出讓收入在非稅收入匯繳專戶滯留時間過長;拖欠土地出讓收入、未能做到應收盡收;越權減免緩繳或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造成土地出讓收入流失;未按規定編制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等等。
土地出讓金收支賬本難被看透的背后,是地方政府“土地財政”的日漸龐大。公開數據顯示,許多地方的土地出讓收入幾乎與當地財政收入相差無幾。
以記者調查的安徽、重慶、陜西為例。2010年,三個省市的土地出讓金占比地方財政收入均超過40%:安徽省2010年地方財政收入1149.4億元,土地出讓總價款約為1000億元;重慶市地方財政收入1991億元,土地出讓金總價款約為900億元;陜西省2010年地方一般預算收入958億元,土地成交總價款387億元。
國土資源部副部長小蘇此前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曾表示:“關于土地財政,10個人有9個人存在一個大誤解”。小蘇稱:2009年全國土地出讓金總額是1.59萬億元,2010年是2.7萬億元,“這其中,有60%多是拆遷征地的成本。只有三分之一才是地方土地財政的純收益”。
接受記者采訪的國土系統內部人士大都認同征地成本占“60%”的說法,認為土地出讓金總額中,只有40%才能算作真實的土地出讓收益。上述國土部不愿具名的高級官員甚至告訴記者,土地出讓“凈收益”僅為總價款的20%。
在記者采訪的陜西省寶雞市,當地財政部門正是按40%的比例,從每一宗土地的成交總價款中提出土地凈收益,納入國庫實施基金性預算管理。余下的60%,則由國土部門、土地收儲中心按照“成本”報賬。這已明顯違反了國務院2006年第100號文件的規定,即土地出讓收入必須“及時足額納入國庫”,進行基金性預算管理。
對于土地出讓金中60%是成本的說法,也有一些業內人士表示懷疑,認為因缺乏有效監管,“60%成本區”往往會成為“藏污納垢”的灰色地帶。一些原本不應計入成本項下的費用,也可能會以“60%”為掩體。
但陜西省寶雞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主任郭世軍告訴記者,當前征地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遠遠大于理論。“比如說要征老百姓的地,非但要負責他們的吃喝玩樂,還往往要把他們組織出去參觀考察學習,甚至經常是在酒桌上談事情,這些都要產生很多額外支出。”
正因如此,土地出讓金中“成本”到底是多少,在財政部門,成了一本算不清楚的“糊涂賬”。而國土部門則憑借“宗地統計法”的優勢,對土地出讓的成本和收益情況,掌握得更為清楚。
改革出路
與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聯合調研土地出讓收入前后呼應的,是各界對“加強土地出讓金使用管理”的熱議。
全國政協委員、民建浙江省副主委盧步東在今年“兩會”發言中表示,過去5年,全國土地出讓收入高達7萬多億
Depth Observation 深度觀察33
元?!熬揞~的‘賣地’進賬如何使用值得深思”。
盧步東當時提出的四項具體建議是:對過去5年或10年的土地出讓收益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立法規范土地出讓收益使用途徑;賦予省級政府監管職責;改變“寅吃卯糧”的狀態,將土地出讓金一次性收取70年改為逐年收取,或建立“土地出讓收益基金”,每筆土地出讓收益按一定比例納入基金,為將來的發展預留空間。
實際上,對于改革當前土地出讓金管理制度,業界已探討多年。
國土資源部法律中心違法線索處理處處長熊志強長期關注各方評議,將土地出讓金制度總結為五大弊端:與民爭利;分布不均、拉大中西部財力差距;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不規范、使用效益欠佳;侵占農地、耕地,影響糧食和環境安全;透支未來、綁架金融。
正是這些對土地出讓金制度的“譏評”,促使近年來改革始終朝著“收緊土地出讓金”的方向發展。但往往卻事與愿違。
有知情的業內人士告訴記者,最初,相關法律中規定土地出讓金只有兩種用途:土地開發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但近年來,土地出讓金漸漸被視為“唐僧肉”,新農村建設、保障房建設、水利建設、教育投資,等等,都想從土地出讓金中切取一塊。在這位業內人士看來,近年來對土地出讓金的改革方向,已與最初的法律規定發生了事實上的沖撞。他建議:“要么研究修改法律,要么適時取消一些過時的行政命令”。
這位業內人士還表示,如果各項投資都要從土地出讓金中出一部分,就會形成一個悖論:“一方面反對地方搞土地財政,一方面卻又在推動土地財政”;同時,過度制約土地出讓金,或許還會對中央、地方的分稅制體系造成傷害。
但主張將土地出讓收入納入現行政策監管體系的聲音似乎更大。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白景明接受記者專訪時就強調,當前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不是沒有法度,而是“有法不依”現象嚴重。他認為,此次部委聯合調研最現實的著力方向,是要在土地出讓金預算管理上,把現行的制度貫徹下去;對土地出讓金的使用管理要更加細化,加強監管。
法制和正義,究竟該選擇何者?這或許是擺在土地出讓金深層改革的一項艱深課題。
資料
財政部、國土部“土地供應及收支管理情況”調研提綱(部分)
1.關于“土地財政”問題。本地區是否存在“土地財政”問題。本地區政府對土地收入的依賴程度。能否將土地出讓收入、房地產相關稅收、土地抵押貸款歸納為“土地財政”。
2.關于地價與房價關系問題。對社會上有關“地方政府操縱地價、地價推高房價”等觀點的看法。
3.關于土地出讓收入管理問題。中央是否有必要集中部分土地出讓收入,以調節土地出讓收入分布不均衡問題;中央和地方是否有必要建立類似香港的土地基金制度,將部分土地出讓收入留作未來使用;若有必要建立土地基金,請說明土地基金應如何建立、使用方向及管理方式。
土地出讓收入管理范文2
第一條為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3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20*]100號)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6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以下簡稱土地出讓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土地價款。包括政府向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收取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儲備機構收購及儲備土地的前期成本等收入。具體內容如下:
(一)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政府收益和政府儲備機構收購及儲備土地的前期成本(不含代收代繳的稅費)。
(二)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三)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四)轉讓房改房以及購買、轉讓經濟適用住房(含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五)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六)土地使用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向市、區(縣)人民政府繳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費用。
(七)市國土資源局依法出租國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
(八)出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應當上繳的土地收益。
(九)其他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等。
按照規定依法向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收取的定金、保證金和預付款,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土地出讓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價款。劃撥土地的預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第三條有關部門職責
市財政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市建設管理委員會制定我市土地出讓收支管理政策,指導區(縣)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區(縣)分局以及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做好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土地出讓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區(縣)財政局具體負責土地出讓收支預決算管理工作。
市國土資源局、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土地出讓收入征收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市、區(縣)支庫負責辦理土地出讓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和撥付等各項業務,及時向財政部門提供相關報表和資料。
第四條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市、區(縣)政府基金預算管理。收入收繳按照非稅收入管理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執行,全部繳入市、區(縣)國庫;支出一律通過市、區(縣)政府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按照政府收支分類科目進行核算。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五條土地出讓收入管理方式及收繳程序
(一)土地出讓收入管理方式
我市土地出讓收入實施非稅收入管理,全市土地出讓收入繳入市級國庫,其中:遠郊區(縣)土地出讓收入扣除應繳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后采取調庫的方式,分別劃轉各遠郊區(縣)級國庫。
(二)收繳程序
1、城八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遠郊區(縣)繳納的土地出讓收入由市國土資源局根據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用地批準文件,開具繳款通知書和《*市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由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依法繳納土地出讓收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按照繳款通知書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應繳納的土地出讓收入繳入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專戶。
2、轉讓房改房以及購買、轉讓經濟適用住房(含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由市國土資源局和各區(縣)房屋管理部門按現行的管理體制屬地征收。市國土資源局和各區(縣)房屋管理部門開具《*市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由出賣人或買受人按照有關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繳入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專戶。
3、市財政局將繳入非稅收入專戶的土地出讓收入定期繳入市級國庫,并將遠郊區(縣)的土地出讓收入扣除應繳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后采取調庫的方式,分別劃轉各遠郊區(縣)級國庫。
第六條市財政局從繳入市級國庫的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政府收益和政府儲備機構收購及儲備土地的前期成本中,按照市政府確定的比例或定額,計提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各遠郊區(縣)結合實際情況參照執行,并將提取的比例或定額報市財政局和市國土資源局備案。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購儲備。
市財政局和遠郊區(縣)財政局計提的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使用“預算收入更正通知書”分別從市級國庫和遠郊區(縣)級國庫“政府性基金收入”“土地出讓總價款”(103014601)科目劃入“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1030147)科目。
第七條從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確定的政府收益和政府儲備機構收購及儲備土地的前期成本中計提用于農業土地開發資金。
(一)計提標準
按照《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管理辦法和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經二[20*]855號)執行。
(二)計提程序
1、市國土資源局按季提供各區(縣)及*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土地出讓面積、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征收標準(對應所在地征收等別)和應提取的金額。并于季度末當月的20日之前將全市的提取金額(含電子版)送市財政局;對12月21日—30日全市的提取金額(含電子版)于12月30日送市財政局;12月31日全市提取金額轉入下年度辦理。
2、市與各遠郊區(縣)財政局根據市國土資源局按季提供的土地出讓面積、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征收標準(對應所在地征收等別),提取用于農業土地開發資金。
(三)計提手續
市財政局和遠郊區(縣)財政局使用“預算收入更正通知書”分別從市級國庫和遠郊區(縣)級國庫“政府性基金收入”“土地出讓總價款”科目(103014601)劃入“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收入”科目(1030148)。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八條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包括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支農支出、城市建設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九條征地、拆遷補償和土地開發支出。主要指政府收購及儲備土地的前期成本等。
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按照有關標準執行。
土地開發支出包括前期土地開發性支出以及財政部門規定的與前期土地開發相關的費用等,含因出讓土地涉及的需要進行的相關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以及相關需要支付的銀行貸款本息等支出,按照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安排。
土地前期開發要積極引入市場機制、嚴格控制支出、通過政府采購招投標方式選擇評估、拆遷、工程施工、監理等單位,努力降低開發成本。
第十條支農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農業土地開發支出以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一)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和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應嚴格按照《*市建設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8號)執行。
(二)用于農業土地開發支出。按照《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管理辦法和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經二[20*]855號)的有關規定,以及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執行。
(三)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用于農村飲水、沼氣、道路、環境、衛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支出,按照市、區(縣)政府規定,以及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執行。
第十一條城市建設支出。含完善國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以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支出。具體包括:城市道路、橋涵、公共綠地、公共廁所、消防設施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第十二條其他支出。包括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用以及土地出讓業務費等。
(一)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按照《*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關于轉發財政部等部門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政策等問題的補充通知》(京財經二[20*]823號)執行。
(二)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購儲備的支出,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前期土地開發支出,按照市、區(縣)政府批準的收購土地補償方案、拆遷補償方案以及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執行。
(三)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按照《關于印發〈*市關于落實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施意見的通知〉的通知》(京財經二[20*]3070號)規定以及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安排。
(四)支付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用支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土地出讓收入中,統籌安排用于支付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用支出。
(五)土地出讓業務費。包括出讓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測費、評估費、公告費、場地租金、招拍掛費和評標費用等,按照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安排。
(六)其他支出。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條土地出讓收入的使用要確保足額支付征地和拆遷補償費、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將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納入征地補償安置費,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利益。在出讓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過程中,涉及的拆遷補償費要嚴格按照我市有關規定支付,有效保障被拆遷居民、搬遷企業及其職工的合法利益。
土地出讓收入的使用要重點向新農村建設傾斜,逐步改善農民的生產、生活條件和居住環境,努力提高農民的生活質量和水平。
城市建設支出和其他支出要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編制政府采購預算的,應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收支科目管理
第十四條我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科目的管理執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68號)中對《20*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調整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增設部分目級收入科目和部分項級支出科目。
對《20*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附錄二基金預算收支科目具體調整情況請詳見本辦法的附件1。
為了準確反映我市各級政府土地出讓收支狀況,本辦法僅對調整后政府收支科目的正確使用做出說明。
第十五條刪除了《20*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收入分類103類“非稅收入”項下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32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收入”及目級科目。
第十六條在《20*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類“非稅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科目中,分別設立了下列科目:
(一)設立了46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收入”科目。
對01目“土地出讓總價款”,做出了如下說明:反映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儲備機構收購及儲備土地的前期成本,扣除財政部門已經劃轉的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和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后的余額。
對02目“補繳的土地價款”,做出了如下說明:反映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轉讓房改房以及購買、轉讓經濟適用住房(含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以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改變土地用途和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對03目“劃撥土地收入”,做出了如下說明:反映土地使用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向市、區(縣)人民政府繳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費用。
我市新設立95目“區縣土地出讓總價款調庫”,并做出了如下說明:市級專用科目,反映市級國庫劃轉遠郊區(縣)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儲備機構收購及儲備土地的前期成本。
我市新設立96目“區縣補繳的土地價款調庫”,并做出了如下說明:市級專用科目,反映市級國庫劃轉遠郊區(縣)補繳的土地價款。
我市新設立97目“區縣劃撥土地收入調庫”,并做出了如下說明:市級專用科目,反映市級國庫劃轉遠郊區(縣)劃撥土地收入。
我市新設立98目“區縣其他土地出讓金收入調庫”,并做出了如下說明:市級專用科目,反映市級國庫劃轉遠郊區(縣)其他土地出讓金收入。
對99目“其他土地出讓金收入”,做出了如下說明:反映市國土資源局依法出租國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應當上繳的土地收益等其他土地出讓收入。
(二)設立了47項“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其科目說明為:反映從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儲備機構收購及儲備土地的前期成本中按照規定計提的國有土地收益基金。
(三)設立了48項“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收入”,其科目說明為:反映從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儲備機構收購及儲備土地的前期成本中按照規定比例計提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
第十七條對《20*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支出功能分類212類“城鄉社區事務”08款“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出”科目已進行了下列調整:
(一)01項“前期土地開發支出”已經修改為“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并對科目說明進行了調整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過程中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支出。
(二)02項“土地出讓業務費用”,已經修改為“土地開發支出”,并對科目說明進行了調整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用于前期土地開發性支出以及與前期土地開發相關的費用等支出。
(三)03項“城市建設支出”科目說明已經修改為:反映土地出讓收入用于完善國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四)04項“土地開發支出”,已經修改為“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科目說明已經調整為:反映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村飲水、沼氣、道路、環境、衛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五)05項“農業土地開發支出”,已經修改為“補助被征地農民支出”,科目說明已經調整為:反映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以及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支出。
(六)06項“土地出讓業務支出”,科目說明已經調整為:反映土地出讓收入用于土地出讓業務費用的開支。
(七)保留了07項“廉租住房支出”,科目說明為:反映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用于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
(八)我市新設立了94項“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科目說明為:反映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用于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的支出。
(九)我市新設立了95項“舊城區解危排險專項資金”,科目說明為:反映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用于舊城區解危排險專項資金的支出。
(十)我市新設立了96項“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科目說明為:反映從土地出讓收入中繳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支出。
(十一)我市新設立了97項“污染擾民企業搬遷資金”,科目說明為:反映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用于污染擾民企業搬遷的支出。
(十二)我市新設立了98項“綠化隔離地區基礎設施支出”,科目說明為:反映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用于綠化隔離地區基礎設施的支出。
(十三)99項“其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出”,科目說明已經修改為:反映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條在212類“城鄉社區事務”中設立了10款“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其科目說明為:反映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購儲備等支出。
01項“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的科目說明為:反映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收購儲備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支出。
02項“土地開發支出”的科目說明為:反映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收購儲備土地需要支付的前期土地開發性支出以及與前期土地開發相關的費用等支出。
99項“其他支出”的科目說明為:反映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其他支出。
第十九條在212類“城鄉社區事務”中設立了11款“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支出”,科目說明為:反映從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收入中安排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支出。
第二十條在《20*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支出經濟分類科目310類“其他資本性支出”中增設了下列科目:
(一)09款“土地補償”,其科目說明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購土地過程中支付的土地補償費。
(二)10款“安置補助”,其科目說明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購土地過程中支付的安置補助費。
(三)11款“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其科目說明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購土地過程中支付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四)12款“拆遷補償”,其科目說明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購土地過程中支付的拆遷補償費。
第二十一條按照財綜[20*]68號文件的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出、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支出應根據經濟性質和具體用途分別填列支出經濟類相關各款。
第五章預決算管理
第二十二條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決算管理制度。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規定編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算,并分別納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預算,報經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序批準后執行。土地出讓收入資金的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一)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編制
編制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算要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土地出讓收入預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讓收入情況、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地價水平等因素編制;土地出讓支出預算根據預計年度土地出讓收入情況,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計劃以及規定的用途、支出范圍和支出標準等因素編制。其中: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應當按照規定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并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1、收入預算的編制
市國土資源局編制全市以及城八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及各遠郊區(縣)下年度的土地出讓收入計劃、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計劃、用于農業土地開發資金的提取計劃、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提取計劃。并按照部門預算報送時間將土地出讓收入等上述計劃報送市財政局,同時將土地出讓收入計劃分別通知*經濟技術開發區財政局和各遠郊區(縣)財政局。
市財政局根據市國土資源局提供土地出讓收入等計劃,編制土地出讓收入預算。
市財政局根據市國土資源局提供的城八區當年1-3季度土地出讓項目簽訂的合同價款,按照返還城八區的比例,于10月底之前向城八區財政局提供下一年度政府性基金補助收入計劃。城八區財政局據此編制土地出讓收入預算。
*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遠郊區(縣)財政局根據市國土資源局提供的土地出讓收入等計劃,編制土地出讓收入預算。
2、支出預算的編制
財政部門根據土地出讓收入情況,按照國土、發改、建設等有關部門提供資金需求情況和項目管理要求,編制各項支出預算。
(二)土地出讓收支決算編制
每年年度終了,各有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編制土地出讓收支決算,并分別納入政府性基金收支決算,報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后,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上報時間按照決算編制要求的時間報送。
第二十三條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財政部門、房屋管理部門要加強協作,建立國有土地出讓、儲備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將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年度土地儲備計劃以及簽訂的國有土地出讓合同中有關土地出讓總價款、約定的繳款時間、繳款通知書等相關資料及時抄送財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財政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房屋管理部門要與市區(縣)國庫建立土地出讓收入定期對賬制度,確保有關數據的準確無誤。
第二十五條財政部門要會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房屋管理部門、人民銀行機構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讓收支統計報表以及分季收支統計明細報表體系,統一土地出讓收支統計口徑,確保土地出讓收支統計數據及時、準確、真實,為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提供準確的基礎數據。
第六章以前年度土地出讓收入專戶結余資金處理
第二十六條使用以前年度土地出讓收入專戶結余資金時,通過調入資金的方式,調入基金預算。其中:
(一)用于本級支出時,在土地出讓收入相關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反映。
(二)市財政局用于城八區支出時,直接通過“政府性基金補助支出”安排到城八區,城八區財政局通過“政府性基金補助收入”列入基金補助收入。
(三)市財政局用于遠郊區縣支出時,仍通過土地出讓收入專戶撥付到遠郊區(縣)土地出讓收入專戶。遠郊區(縣)使用時,也通過調入資金的方式,調入基金預算,并在土地出讓相關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反映。
(四)此文下發之前已發生的以前年度土地出讓收入支出應補辦預算指標下達手續,并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第七章監督檢查
土地出讓收入管理范文3
土地出讓金的征收管理
第二條土地出讓金是指政府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而向土地受讓人收取的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即地價款)。土地出讓金是國家財政性資金,必須全額上繳市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條市財政局是土地出讓金管理的主管機關,市國土資源局是土地出讓金的代征機關。
第四條市國土資源局必須按出讓合同約定的繳款時間和金額向土地受讓人開具省財政廳印制的“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繳款書”,土地受讓人直接將資金繳入市級財政專戶。
市國土資源局依法負責土地出讓金的催繳工作,保證土地出讓金按時足額繳入市級財政專戶。
第五條市國土資源局應及時向市財政局報送每宗出讓土地的出讓收入、征地成本、應提稅費和出讓收益的分解清單。市財政局對出讓清單審核后,及時確認出讓土地收益并將有關征地成本撥付到相關賬戶。
第六條市財政局可按繳入金庫土地出讓金總額的2%提取土地出讓業務費,作為土地出讓專項資金,列入國土資源部門預算收入,由財政監管使用。
第七條市財政可在收儲土地的出讓收益中提取8%的土地儲備資金,專項用于政府對土地收儲資金的積聚和運作,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移作他用。
土地出讓收益的使用管理
第八條土地出讓收益是指土地出讓收入扣除征地成本、應提稅費后的余額。土地出讓收益分市級收益和鄉鎮收益。
第九條鎮鄉(街道)財政根據市政府有關國有土地收益分配政策取得鄉鎮土地收益,并負責本鄉鎮土地收益的使用管理,按規定向市財政上報所屬鄉鎮的土地出讓收益預決算。
第十條市級各管委會、指揮部開發區域內的土地出讓收益均為市級土地收益,列入年度市級土地出讓收支預算。
市經濟開發區、振東新區管委會根據市政府有關國有土地收益分配政策取得市級土地收益的切塊資金,用于區域內的項目建設和基礎設施配套。
第十一條市發展計劃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局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全市國有土地出讓計劃的初步意見,并預測下一年度土地出讓金收入和收益情況。
第十二條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批準的土地出讓計劃、項目建設計劃和市國土資源局預測的土地出讓收入及收益情況,編制市級土地出讓收支預算,匯總編制全市土地出讓收支預算。
第十三條市財政局編制的全市土地出讓收支預算以及土地出讓的調整預算,經市政府同意后,報市人大常委會審批。市財政局根據市人大常委會批復的收支預算,在一個月內及時批復給收入組織單位和項目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各項目建設單位應自覺按政府批準的土地出讓收支預算執行。根據工程進度向財政部門辦理資金撥付手續。市財政局要逐步轉變資金撥付方式,向國庫集中支付轉變。撥付的建設經費能夠直接支付的,直接撥付到項目施工單位。
第十五條市財政局要嚴格按預算管理的要求,對于有預算安排的項目支出,將根據出讓收益收支相匹配的原則,及時將資金撥付到位。對于無預算安排的項目支出,不得支付。
第十六條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土地出讓收益達不到年初收入預算數,或土地出讓支出預算的調整超過年初收入預算的,必須調整土地出讓收入預算。收入預算的調增,需兼顧土地供應量;收入預算的調減,要相應調減支出預算。
根據項目建設的實際情況,確需調整支出預算的,由項目使用單位的主管部門向市財政局提出申請,按下列權限報批:
當年新增建設項目需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批準。
原定項目資金超過預算或新增建設項目需追加預算指標的,資金額度在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的,報市長審批;資金額度在1000萬元以上的,報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批準。
全年調整金額增加數超過全年預算10%,以及單個項目追加投資3000萬元以上(含3000萬元)的,需報市人大常委會審批。
第十七條市財政局必須建立土地出讓預算周轉金,用于調劑預算年度內季節性收支差額,以保證及時用款。預算周轉金每年按土地出讓收益預算的5%來設置和補充,其總額達到年度土地出讓支出預算的30%后不再提取。
第十八條年度結束后,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當年收支執行結果,向市財政局報送建設項目年度收支決算,市財政局經審核匯編成市級土地出讓年度收支決算。
附則
第十九條市財政、審計、監察、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對土地出讓金征收使用的管理、監督、檢查,對違反財政、財務制度,土地出讓金不繳市財政的,要按照《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及《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給予單位和主要負責人相應的處罰。
土地出讓收入管理范文4
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土地出讓金的征收管理,均按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土地出讓金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時,土地使用者依法交納的土地出讓金。
(二)國有土地使用期滿后,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交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
(三)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
(四)土地合作者未按合同約定期限對土地進行投資建設而依法交納的土地閑置費。
(五)依法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在承租年限內,按規定向政府交納的土地使用費或土地租金。
(六)土地出讓金的存款利息。
(七)土地出讓金征收管理的罰沒收入和土地出讓金收入。
第四條 市財政部門是土地出讓金的主管機關。
市土地管理部門是土地出讓金的代征機關,其他部門和單位一律不得代為征收。
第五條 土地基準地價、標定地價應由市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國有資產、房產、物價等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共同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土地出讓金必須全部上繳財政,由財政列入預算管理,專款專用,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土地開發和發展農業。
土地出讓金緩征、減征由市財政部門負責辦理。
第七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合同簽訂后,市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出讓合同,負責填發“繳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登記單。”
第八條 土地受讓方必須根據交款通知單規定的金額、開戶銀行和帳號,按規定的時間將土地出讓金直接繳入“土地出讓金財政專戶?!?/p>
第九條 土地受讓方按合同規定全部付清地價款后,市財政部門應為土地受讓方開具“土地出讓金專用票據?!笔型恋毓芾聿块T根據“土地出讓金專用票據”及有關規定,辦理土地產權登記手續,填發土地使用證。
第十條 市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行政,對未依法足額交納土地出讓金的單位和個人,市土地管理部門應解除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合同,不予辦理土地產權登記手續,不發放土地使用證,并可追究受讓方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外國投資者為獲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土地出讓價款,需用外幣支付,也可將外幣兌換成人民幣支付。
第十二條 市財政部門應在銀行開設“土地出讓金財政專戶”,用于土地出讓金的專項存儲和核算。并在每月份終了五日內和市土地管理部門核對,清算當月的土地出讓金收入支出。
第十三條 市財政部門應根據市土地管理部門填報的清算單,及時清算、撥付有關費用,并按2%核撥土地出讓業務費。
第十四條 清算核撥有關費用后的土地出讓金凈收益,應按季繳入財政金庫,納入當年的全市城建投資計劃,專項使用。資金的使用由市財政部門根據有關部門申報的具體開發建設項目所需費用,審核后下達預算支出指標,撥款并監督使用。
第十五條 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沈陽市南湖科技開發區、沈陽商貿金融開發區、沈陽市輝山風景區開發和沈陽市沈河開發區的土地出讓金收入,由市財政部門委托開發區的財政部門負責統一征收管理,全額納入開發區的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
上述開發區的財政部門,應在每季度終了十日內,與市財政部門和市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出讓金的繳撥手續。
第十六條 市土地管理部門和開發區財政部門,應在每季度終了后十日內,向市財政部門送土地出讓金收入和支出季報表。
第十七條 新民市、遼中縣、法庫縣、康平縣,要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縣(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征收管理辦法,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土地出讓收入管理范文5
契稅和土地出讓金是地方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分別納入財政一般預算的稅收收入和基金預算的非稅收入管理?!笆濉币詠?,隨著各地城鎮開發和房地產業的迅速發展,地方政府的契稅和土地出讓金收入呈不斷上升態勢。以湘西州為例,20__年全州契稅入庫4134萬元,較20__年增加3760萬元,5年平均增長61.70%,占當年地方一般預算收入的比例由20__年1.18%提高到20__年3.53%;土地出讓金全州入庫29832萬元,較20__年增加29145萬元,5年平均增長112.59%,占當年基金預算收入的比例由20__年的12.03%提高到20__年的92.58%。但從我縣近5年來的征繳情況看,效果不盡人意。20__年契稅入庫僅21萬元,較20__年實際入庫4萬元增加17萬元,5年平均增長39.32%,低于全州5年平均增幅22.38個百分點,占當年地方一般預算收入的比例從20__年0.47%提高到20__年的0.91%,僅提高0.44個百分點;土地出讓金入庫25萬元,較20__年實際入庫12萬元增加13萬元,5年平均增長15.81%,低于全州5年平均增幅96.78個百分點,占當年基金預算收入的比例從20__年的5.63%提高到20__年的10.33%,提高4.7個百分點,但與全州差距較大。(見表1、表2)
表1:契稅入庫情況(金額單位:萬元) 表2:土地出讓金入庫情況(金額單位:萬元)
年 度 一般預算收入 其中:契稅 占一般預算收入% 年度 基金預算收入 其中:出讓金 占基金預算收入%
自治州 __ 自治州 __ 自治州 __ 自治州 __ 自治州 __ 自治州 __
20__ 31564 855 374 4 1.18 0.47 20__ 5711 213 687 12 12.03 5.63
20__ 41381 1278 820 14 1.98 1.10 20__ 2676 15 1562 13 58.37 86.67
20__ 50188 1419 800 32 1.59 2.26 20__ 3846 151 2685 10 69.81 6.62
20__ 59226 1799 1624 19 2.74 1.06 20__ 5280 133 3983 2 75.44 1.50
20__ 81504 1864 2458 35 3.02 1.88 20__ 5311 285 3029 58 57.03 20.35
20__ 117144 2316 4134 21 3.53 0.91 20__ 32224 242 29832 25 92.58 10.33
年均遞增% 29.99 22.05 61.70 39.32 年均遞增% 41.35 2.59 112.59 15.81
表3:契稅、土地出讓金征繳情況(金額單位:萬元)
年度 契 稅 土地出讓金
應納稅 實征 欠和免 占應納% 應納稅 實征 欠和免 占應繳%
20__ 906660 906660 100.00 5100000 5100000 100.00
20__
20__ 236948 236948 100.00 1002086 1002086 100.00
20__ 5033484 65000 4968484 98.71 10995587 99801 10895786 99.09
20__ 5310826 24000 5286826 99.55 6743932 117932 6626000 98.25
20__ 1449620 1449620 100.00 479645 209503 270142 56.32
20__ 1479153 1479153 100.00 5383069 463269 4919800 91.39
合計 14416691 89000 14327691 99.38 29704319 890505 28813814 97.00
據調查數據顯示(見表3),截止20__年6月,我縣契稅累計拖欠、減免的數額達到1433萬元,占應納稅額1442萬元的99.38%。土地出讓金累計拖欠、減免的數額為2881萬元,占應繳數2970萬元的97%。拖欠和減免數額之大,一方面嚴重地損害了稅法和政策規定的嚴肅性,另一方面又大大削弱了縣級政府的可支配財力。
二、主要問題
(一)因土地房屋權屬辦證審批和稅費征管不集中,使稅費征管的難度加大。《__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若干規定》中規定:“財政部門為契稅的征收機關。土地、房產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向契稅征收機關提供有關房地產資料,協助契稅征收機關依法征收契稅?!薄禵_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規定:“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土地出讓收入的具體執收工作。”但到目前為止,財政部門的征管手段仍非常落后。一是財政與國土、房產等部門缺乏有關土地和房屋權屬轉讓的信息共享資源,無法在辦證的要害環節征收應收稅費,財政依賴國土、房產部門配合支持性過強。二是財政部門無法從稅費票據源頭上進行控管,應納稅費的單位和個人土地或房屋權屬轉讓不受票據的直接影響。三是國土、房產等協稅部門“代扣代收”稅費矛盾較多。因為協稅部門自身還有收費項目,在執行“代扣代收”稅費時會遇到部門利益與全局利益的沖突。比如執行“先稅后證”或“先稅后費”政策,會直接影響部門收入的正收或造成部門收入的減少,尤其是在目前稅費負擔偏重和征繳環境欠優的情況下,“先稅后證”和“先稅后費”政策執行更難到位。
(二)因招商引資的無序競爭,地方違規制定“稅費減免優惠政策”,使契稅和土地出讓金嚴重流失。特別是近幾年地方各級為不失發展機遇,紛紛招商引資,引起了地區間的無序競爭。于是在我縣也不可避免地出臺了如“一票制”、“減稅讓費”等不夠規范的優惠政策,無論是在工業園區建設、城鎮化建設,還是房地產開發等招商項目中,凡涉及到土地和房屋權屬契稅與土地出讓金的,基本都實行了“減”或“免”。據調查數據分析,從20__年以來,城市建設和房地產開發項目因“招商引資優惠”造成財政減收的契稅約420萬元,占累計應納契稅的29.06%,其中:開發商和外商自身在征地環節借用“一票制”稅費包干優惠,少繳契稅近200萬元。并且開發商還承諾為購房者統一辦理房產證,把購房者(買方)應繳契稅轉嫁到自己身上,又造成購房者應納契稅200余萬元無法收繳。因“招商引資優惠”減收的土地出讓金,據統計也達到830余萬元,占應繳庫數的27.96%。這樣,“招商引資優惠”使應征契稅和土地出讓金收入大部分都在財政體外流失了,且流失比例分別高達99%和97%。
(三)以企業改制為名,由改制企業協議承擔土地、房屋權屬承受者應納稅費,通過享受稅費減免,使應征稅費減收和流失。為支持州屬國有企業的改革改制,20__年州印發了《關于深化州屬國有企業改革改制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的文件,文件規定:“國有企業土地資產用于安置職工的,土地和房屋權屬轉讓,不征收契稅?!庇谑莀_縣屬原國有商業企業、糧食企業及其他國有企業在改制過程中處置的房地產均比照上級文件規定無法征收契稅。據調查數據分析,從20__年以來,我縣包括集體企業在內的所有改制企業,因執行“企業改制優惠政策”,造成財政減收契稅達776萬元,占應納契稅的53.81%。按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規定,契稅是當土地、房屋權屬發生轉移時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種稅收,即由應由土地受讓方和房屋權屬方納稅,但“企業改制優惠政策”卻規定了國有企業,即非納契稅對象的土地出讓方和房屋賣方的契稅減免,而且在實際執行優惠政策時延伸到了集體企業。這就意味著本該由權屬承受者交納的土地房屋契稅均無法征收。在企業改制方面,涉及到有土地出讓金收入的,也幾乎完全在財政外直接支出,而沒有按照《__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關于“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資’、‘舊城改造’、‘國有企業改制’等名義,減免土地出讓收入。……也不得違規通過簽訂協議等方式將應上繳財政的征地拆遷補償費等土地出讓收入由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直接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被拆遷人等”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據調查數據統計,因企業改制造成財政減收的土地出讓金有1533萬元,占應收數的51.62%。
(四)稅費政策宣傳不到位,在稅費征繳過程中征管與執收部門存在把關不嚴、力度不夠的問題。一是征管執收部門對契稅和出讓金的政策宣傳未到位,使得應繳稅費的單位或個人了解政策不全面,納稅繳費意識差。主要表現:第一,土地或房屋買賣雙方個人私下交易,不進行確權,逃避稅費多,總認為土地或房價款支付后,即屬本人所有,無需確權;第二,也有部分人受個人利益驅動的影響,買賣雙方私下簽署協議,“明修棧道,暗渡陳倉”,買賣合同上協議價款低于實際成交價款,或者干脆簽訂兩份合同,一份用于雙方實際成交,另一份對付財政、房產、國土發證等有關部門少繳稅費。二是征管執收部門在稅費征收過程中,把關不嚴,力度不夠。即沒有對契稅征管嚴格地執行“先稅后證”政策,也沒有對土地出讓金收繳實行徹底的“收支兩條線”管理。調查顯示,已辦理并取得“房產證”、“土地使用證”而未完契稅的個人相當多,尤其是購買商品房屋和改制企業門面的個人幾乎均未完稅;土地出讓金收入卻忽視了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在財政體外使用的現象很多,特別是招商引資和企業改制過程中的出讓金,全部沒有納入財政預算管理,違反了“土地出讓金收入全額納入預算管理,收入全部繳入國庫,支出一律通過政府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預以安排,實行徹底的‘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規定?!碑斎滑F階段大環境下行政過多的強調“優化招商環境”意識,而忽視“優化稅費環境”的整治,對稅費征管和協管部門主動執法也有一定影響。
三、建議
(一)加大契稅和土地出讓金政策的宣傳貫徹執行力度。一是縣政府要組織清理并糾正違規制訂的有關減免稅收優惠政策和文件。規范招商引資、企業改制等各個方面稅費優惠政策的操作,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二是財政、國土等稅費征管部門要加強對法律、會計、房屋、土地等知識的學習,做到政策業務精通,提高契稅和土地出讓金征管協調、分析、執法的能力。三是要不斷拓寬宣傳渠道。通過廣播電視、門戶網站、印發宣傳資料和出動宣傳車等多種形式,宣傳報道納稅繳費的先進典型,弘揚納稅繳費光榮的正氣,公開曝光偷逃稅費行為,打擊偷逃稅費的歪風。
土地出讓收入管理范文6
關鍵詞: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
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作為土地管理中一個非常重要的部分,它的工作直接關系到土地管理工作的有效進行。所以我們應該認真分析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中存在對問題,認識到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的弊端和不足,從而有效的改革和完善其管理工作,這樣既實現了土地出讓金收支的有效管理,也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地方經濟得大力發展。
一、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核算管理不規范
我國有很多地區的土地出讓金收支核算不合理,土地出讓金收支主要分為收支兩條線進行管理,基本的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程序就是由國土部門出具通知單,然后依據通知單按時到相應的銀行繳到財務部門專門開立的土地出讓金專戶,或者繳款人也可以直接將具體款項納入國庫。如今的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體系中,土地拍賣者納入的競拍保證金將會在規定的時間內轉變成土地出讓金。但是有很多地區現在還在實行由國土局開設的專用帳戶,這種形式的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方式存在很多問題。還比如說有些地方政府會將出讓金專用帳戶中錢滯留、截取,并且將其投入到地方其他項目的建設中,這種行為嚴重影響了土地出讓金收支的管理。
(二)國有土地出讓金大量虛增
近幾年,我國國有土地出讓金虛增的現象越來越嚴重,由于地方房地產事業的迅速發展以及其他企業用地需求的不斷增加,導致地方有很多土地都要拆遷。按照規定,用于商貿和房地產事業的土地,其拆遷安置以及土地補償都由開發企業負責,但是,由于拆遷問題越來越難解決,政府部門解決拆遷問題采用的先用后返的政策,且不說這些資金能不能返回來,將這些資金撥出之后,政府部門的流動資金就大幅度減少,不可進行大動作的運行。其次,政府出讓給企業的土地都是采用先征后返的政策,這更是大大提升了國有土地的虛增。
(三)收支預算編制粗放
我國土地出讓金收支預算編制粗放,有一部分出讓金收支沒有納入同級人大的監督視野。土地出讓金收支屬于地方政府收入的范疇,按理說,地方政府每年都會有對下一年的工作項目的預算工作,他們會對土出讓金收支作出適當的預算,但是,一般情況下,土地出讓金的收入都會高于地方政府的預算,而這部分資金就無法納入同級人大的監督范圍,從而就無法保證這部分資金的去向。
(四)違反規定返還土地出讓金
違反規定返還土地出讓金的行為在我國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中比較常見,在我國很多地區都有地方政府以減免出讓金和全額返還的方式來吸引土地投資者,這樣的做法表面上看是促進地方經濟得發展,實則地方政府財力的大量損失。這樣的做法有很多危害,不僅會造成政府公共財力的大量浪費,降低地方發展的支出資金,損害了人民的切身利益,而且有些企業老板運行資金不足,就利用這些國有土地進行銀行抵押,如果他們到期還不上銀行貸款,則會影響銀行資金貸款的正常運行,形成不良貸款,損害政府的利益。
(五)不同程度的出現拖欠出讓金的現象
我國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是通過單位各個部門的共同分工,合作協調來完成的,比如說,國土部門管理土地出讓、規劃部門負責方案把關等等,但是很多單位的各個部門不能做到各司其職、高度合作、協調管理,導致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一團糟,不同程度的出現了很多拖欠出讓金的現象。
二、加強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的對策
(一)規范銀行帳戶管理
在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的過程中,應該嚴格規范銀行帳戶管理,實行收繳分離制度。設立的土地出讓金專用賬戶,將每一份土地出讓金都按時繳到土地出讓金專戶上。對于繳入銀行土地出讓金專戶的資金,要及時的轉入到地方政府國庫中,嚴格禁止土地出讓金資金滯留、截取等行為。
(二)建立信息資源共享機制
我們要提高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透明度,建立并完善信息資源的共享機制。地方政府應該盡量讓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工作透明、公開、公正,定期公開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的工作內容和狀況,堅決杜絕各種阻礙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工作行為。并且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工作的過程中,要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合作,盡量做到讓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橫向聯網,通過信息資源共享,更有效的進行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工作。
(三)加大監督力度
人大常委會應該加大對地方土地出讓金收支的監督力度,將地方政府土地出讓金預算納入到人大常委會的監督范圍內,其次地方政府進行土地出讓金預算的同時,人大常委會應該嚴格監督其預算工作過程,將土地出讓金收支預算工作作為年度預算工作的重中之重來進行監督,而且嚴格控制地方政府年度的支出資金。還有就是人大常委會應該監督讓相關部門清理以前欠繳的土地出讓金,保證國有資產不流失,促進國有地出讓工作健康發展。
(四)改革土地出讓金征收制度
針對目前我國的土地出讓金征收制度存在的一定的弊端,我認為地方政府應該詳細的研究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工作,更好的改革和完善土地出讓金征收制度,應該摒棄以前一次性收入土地出讓金所有費用的方式,從而利用年度分期付款的方式,將地方土地出讓給各種商貿發展和房地產建設,只有這樣才能有效的實現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的作用,實現土地出租的經濟本質,從本質上抑制地方政府“土地財政”的行為舉動。
三、結束語
總之,我國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中還存在多問題,比如說核算管理不規范,國有土地出讓金大量虛增,收支預算編制粗放,違反規定返還土地出讓金以及不同程度的出現拖欠出讓金的現象等等,這些問題對我國土地出讓金收支的有效管理或多或少的造成一定的影響,所以,我們要加強對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的系統和機制,采取有效的措施解決土地出讓各個環節存在的問題,不斷的完善、改革以及加強其管理體制,從而保證土地出讓各方的利益,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管理土地出讓金收支體系,加強我國土地建設的發展,進一步促進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
[參考文獻]
[1]加強地方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的思考;財經界(學術版);20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