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法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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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法條例

增值稅法條例范文1

1 “稅法”課程的設置

“稅法”是會計類專業的必修課程、核心課程。在會計實務中,會計人員接觸稅法是不可避免的,一要知道企業需要交哪些稅?國家怎么規定的?二要知道這些稅如何計算?如何核算?如何申報繳納?三要知道如何進行合理節稅?如何納稅籌劃?在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中,“稅法”不是單獨出現,其基本內容涵蓋在《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考試科目中;在助理會計師、會計師考試中,“稅法”也不是單獨出現的,其主要內容涵蓋在《初級經濟法》、《中級經濟法》考試科目中;在注冊會計師考試中,“稅法”作為一門考試課程單獨出現。在會計類專業教學中,“稅法”課程首先是必須開設的,無論中專、大專還是本科;其次,其位置應該放在“基礎會計”、“中級財務會計”課程之后;再次,其開設課時應該一周六節;第四,不同層次授課內容應該繁簡有別,中?;尽⒑唵危究贫喽?,大專居中。

2 “稅法”老師的配備

目前的“稅法”課程就內容上來說,大量是法律條文。其對應的教材因不同編者水平不一樣或不同層次教學使用也有區別,期間除了貫穿大量的法律條文外,也有實例及計算。但對于老師來說,在講解大量的法律條文時,如果不與會計結合起來,它就是一些干巴巴的說辭,不好理解,不好與工作實際緊密結合。所以“稅法”課程的老師必須對“基礎會計”、“中級財務會計”的內容特別熟練,否則講不好“稅法”課程?;诖?,“稅法”課程的老師最好是會計類專業畢業,平常既教會計類課程也教稅法課程,隸屬于會計學院,或會計系,或會計教研室。學好“稅法”的最高境界還不是會計與稅法的結合,而是會利用稅法幫單位理財,會幫單位納稅籌劃,這樣做一方面維護了單位利益,另一方面也順應了國家的法律意識,不但不影響稅法的地位,反而會加強稅法的地位,從而使國家當局利用稅法進行的宏觀調控更加有效。

3 “稅法”教學的實施

3.1 會計貫穿法

會計應該貫穿稅法教學的全過程。與會計結合,才能講透“稅法”。分散在“基礎會計”與“中級財務會計”課程中的關于涉稅的會計處理,已經將稅法的規定融進去了。在講到稅法規定相應內容時,用帶領學生回顧的方式,通過回顧對應的會計處理來印證、解讀稅法的規定,讓學生有種恍然大悟的感覺,原來會計中的涉稅處理為什么那么做原因來源于此。如稅法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國由生產型增值稅轉為消費型增值稅。生產型增值稅與消費型增值稅的核心區別在于:生產型增值稅在計算應納增值稅額時不允許扣除外購固定資產的價款,但消費型增值稅在計算應納增值稅額時允許扣除外購固定資產的價款。在講到這個內容時,用學生過去學過的會計處理一下就說明白了。如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一批設備,買價100萬元,進項稅額17萬元,全部款項用銀行存款支付。用提問的方法讓學生回答,學生肯定回答:

借:固定資產――設備 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000

貸:銀行存款 1170000

那老師就可以說,這就是目前稅法規定的消費型增值稅對應的會計處理,固定資產價款對應的進項稅額可以單獨列示,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扣除。而生產型增值稅,因為不允許扣除固定資產價款對應對進項稅,其會計處理為:

借:固定資產――設備 1170000

貸:銀行存款 1170000

像這種情況,稅法教學中比比皆是,各種稅收的納稅義務人、征稅范圍、稅率、稅收計算、納稅申報等,都可以與學過的基礎會計、中級財務會計結合起來。將稅法與會計緊密聯系起來,一是增加了會計類專業學生學習稅法的積極性,二是讓枯燥的法律條文有了生機,三是讓學生在稅法課上又加深理解了會計處理。會計類專業學生學習稅法主要是為了將來在工作中使用,而涉稅會計處理則是最基本的應用。

3.2 納稅籌劃法

在講授稅法條文時,可以將納稅籌劃貫穿其中。如《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老師可以一方面講解業務招待費金額的多少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的影響,通過會計利潤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另一方面講解業務招待費金額的多少影響企業稅負的程度不一樣,企業可以根據銷售(營業)收入選擇或控制業務招待費金額而降低稅負。如企業2014年銷售(營業)收入8000萬元,會計利潤總額1000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25%,企業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70萬元、66.4萬元、60萬元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程度是不一樣的。

第一個內容講解:用業務招待費70萬元的60%(即42萬元)與年銷售(營業)收入8000萬元的5‰(即40萬元)進行比較,得出允許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為二者之中較低者40萬元。但會計利潤總額已經按照業務招待費用的實際發生額70萬元作了扣除,因此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用會計利潤總額1000萬元加上多扣除的30萬元(70萬元40萬元)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的依據。

第二個內容講解:業務招待費70萬元,其中不能扣除的30萬元應負擔企業所得稅為:30萬元??5%=7.5萬元。即在業務招待費為70萬元時,其負擔的企業所得稅共7.5萬元,實際支出共計77.5萬元,實際支出的負稅比率為10.7%(7.5萬元/70萬元)。如果該企業2014年度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60萬元,則60萬元的60% (即36萬元)與8000萬元的5‰(即40萬元)進行比較的話,允許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則為36萬元,不能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為24萬元(60萬元36萬元)。24萬元需要負擔的企業所得稅即為:24萬元??5%=6萬元。即在業務招待費為60萬元時,其負擔的企業所得稅是6萬元,實際支出共計66萬元,實際支出的負稅比率為10%(6萬元/60萬元)。為什么會出現稅負程度不一樣的情況?原因或道理在于:假設企業2014年銷售(營業)收入為X,2014年業務招待費為Y,則2014年允許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Y??0%≤X??‰,只有在Y??0%=X??‰的情況下,即Y=X??.3‰,業務招待費在銷售(營業)收入的8.3‰的臨界點時,企業才可能充分利用好這一稅收規定。本例中,業務招待費的臨界點是:8000萬元??.3‰=66.4萬元。66.4萬元??0%=8000萬元??‰。當企業實際的業務招待費70萬元大于66.4萬元時,不僅僅業務招待費超過其60%的部分28萬元(70萬元70萬元??0%)需要全部計稅處理,而且還要多計稅2萬元(30萬元28萬元);當實際的業務招待費60萬元小于66.4萬元時,因為60萬元的60%(即36萬元)的限額可以全額扣除,只需要就60萬元的40%部分(即24萬元)計稅處理。

像這種情況,稅法教學中有很多可以分析,可以提前預計,可以通過分析來掌控。將稅法與納稅籌劃緊密結合起來,一是增加了會計類專業學生對稅法條款的理解,二是促進了學生對稅法條款的活學活用,三是為學生將來走進單位為單位合法節稅、有效理財奠定了基礎,四是順應了稅法意識,使國家當局利用稅法進行宏觀調控更加有效。納稅籌劃不再是躲躲閃閃的事,而是單位陽光下的事業。稅法本身就具有導向作用,研究稅法、用好稅法正是發揮稅法的作用。

4 “稅法”實訓的進行

“稅法”課程除了在內容上與會計實務、納稅籌劃結合之外,還有必要對其實施三級實訓。第一級:課內分散實訓,即針對老師所講的每個模塊、每個稅種,單獨、分別進行的技能訓練,包括計算、核算、填表、申報等,這些可以借助稅務軟件來完成,避免手工情況下不能反復使用造成浪費。納稅實務中,網絡、軟件已經普及,教學軟件高度仿真。第二級:課程集中實訓,即在稅法課程結束之后進行為期一周的集中實訓,將稅務會計軟件與納稅處理、納稅申報軟件結合使用,借助一個企業的仿真資料,從稅種計算到核算,最后填寫申報表,全部內容一氣呵成;三是到企業頂崗實習,即在會計崗位完成涉稅處理、納稅籌劃。

5 “稅法”教材的編寫

增值稅法條例范文2

關鍵詞:經濟合同;稅負

經濟合同是企業經營過程中不可缺少的一種法律約定形式,它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經營主體之間進行市場交易時所共同遵守的法律依據。企業之間簽訂的經濟合同一般涵蓋了交易對象、時間和地點以及利益分配等一系列權利義務關系。而經濟合同簽訂的形式對企業的具體納稅業務產生著十分重要的影響。也就是說,如果對合同的具體條款事先進行必要的考慮,對相關涉稅事項進行預先籌劃,人們就可以通過經濟合同來合理安排稅收問題。雖然稅法條款的形式是相對固定的,但人們的交易方式卻是可以選擇的,交易雙方可以通過選擇合適的交易方式來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

一、合同中約定的結算方式不同對納稅的影響

1.稅法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在稅法中,不同的應稅行為,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有很大差別的。我們以流轉稅中的增值稅和消費稅來說明:

(1)關于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9條的規定,增值稅的納稅義務時間為:一是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銷售款憑證的當天;二是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33條則根據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在結算方式上的不同,對不同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著更為具體的規定:

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③采取賒銷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④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⑤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⑥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的當天;

⑦視同銷售貨物,除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和銷售代銷貨物外,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均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2)關于消費稅納稅義務時間的規定

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基本上與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相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4條的規定,消費稅的納稅義務時間為:

①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于銷售時納稅;

②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

③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④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

⑤進口的應稅消費品,于報關進口時納稅。

2.對合同中結算方式的籌劃技巧

從以上關于增值稅、消費稅等具體納稅義務時間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貨物銷售方式、貨款結算方式上的差別,對企業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產生著重要的影響。于是,對于納稅人在簽訂具體的購銷合同時,應該充分考慮到結算方式的因素,在與購買方商議后,確定合適的貨款回籠計劃,并在購銷合同上明確表現出來。

具體而言,當對方企業的資金運作十分頃暢的時候,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采用直接收款的銷售方式,此時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企業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當對方企業的資金運作出現困難的時候,則應該盡量的采用賒銷和分期收款的結算方式,從而合理的將納稅義務向后推遲。而一般來說,企業合理合法的將納稅義務向后延遲,無疑是增加了企業應繳稅款的時間價值。因此,在簽訂具體的購銷合同時,應該充分考慮自身營銷策略和稅款時間價值的綜合效果。

二、合同中約定的應稅業務不同對納稅的影響

1.稅法對增值稅發票抵扣問題的規定當前,我國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采取用進項稅額抵扣的方式計算稅款。而凡涉及進項稅額抵扣的問題,都必須有相應的發票作證明。也就是說,并不是企業取得的所有發票都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予以足額抵扣。在現行稅法規定下,除了發生的運輸普通發票和從農業生產者收購農產品所開具的農產品收購普通發票,只有增值稅的專用發票和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才是允許抵扣的。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企業都是一般納稅人,并不是所有的納稅人都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于是,在企業的增值稅稅額處理時。就面臨了很多的實際問題。

如果采取不當的方式進行強行抵扣的話,后果是很嚴重的。由于增值稅在我國稅種體系中的突出地位,我國對增值稅專業發票的管理是十分嚴格的。根據國稅發[2000]18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補充通知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論購貨方與銷售方是否進行了實際交易,增值稅專用發票所注明的數量、金額與實際交易是否相符,購貨方向稅務機關申請抵扣進項稅款或者出口退稅的,對其按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處理:

(1)購貨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與其進行交易的銷售方不符的,即國稅發[1997]134號文件第2條規定的“購貨方從銷售方取得第三方開具的專用發票”的情況;

(2)購貨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為銷售方所在省以外地區的,即國稅發[1997]134號文件第2條規定的“從銷貨地以外的地區取得專用發票”的情況;

(3)其他有證據表明購貨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系銷售方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即國稅發[1997]134號文件第1條規定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虛開的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進行納稅”的情況。

2.關于改變合同應稅業務以充分抵扣增值稅的籌劃

對于企業購銷中經常出現的這類問題,我們用例1來說明問題:

例1:當大型辦公用具零售企業(為一般納稅人)B從生產商c(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一批價值100萬元的辦公用具,C生產的辦公用具扎實耐用、物美價廉,深受用戶的喜歡。但是,由于C只能開具普通發票,使得B取得的普通發票不能得到進項稅額的抵扣。

增值稅法條例范文3

一、土地增值稅節稅點

國家開征土地增值稅的初衷是為了調節土地增值收益,該稅實質上是附加于企業所得稅之上的另一種形式的“所得稅”,在全國降低高房價的一片呼聲中,上次的“兩會”上曾有代表提議取消該稅。為達到調節增值收益的目的,該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增值率越大,稅率越高,所以該稅種節稅籌劃的著眼點在于降低土地增值率,力爭適用較低的稅率,甚至能夠享受到免征的政策。

1、普通住宅的稅收優惠。稅法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之和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稅。

筆者曾經負責財務工作的一個房產項目,一期工程土地增值稅清算的結果是:土地增值率18.5%,稅務機關應退回預繳的60萬元稅款。但假如增值率達到20%以上,不僅不能退回預繳款,還需補繳200多萬元稅款。所以,企業應充分重視該政策,在建筑面積設計、銷售定價、賬務核算等工作中要考慮該項政策,力爭把工作做到前頭。

該項政策的籌劃常有著述發表,在此不再贅述,只是需要強調的是,如果小區開發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或商業,一定要在成本列支、預(決)算、合同簽訂等方面盡力劃分清楚,否則即使普通住宅增值率達不到20%,也無法享受免稅政策。當然,與稅務部門的溝通協調也非常關鍵。

2、開發間接費用的列支。開發間接費用在土地增值稅條例中的定義是: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開發間接費用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時允許加計20%扣除,所以企業日常費用開支,凡符合以上定義的一定要列入開發間接費用,而有些企業的財務人員將其列入了管理費用,沒有為企業爭取到應有的稅收利益。

筆者在實際工作中綜合會計和稅法的規定,只將招待費、教育經費、四項小稅、總部管理人員的工資福利費、明顯屬于總部的費用列入管理費用,其余費用全部列入開發間接費用,這樣處理在歷次稅務檢查中均得到認可。另外,《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文第二十七條第(六)款規定:“項目營銷設施建造費”列開發間接費用,根據此規定建造售樓處的支出不需要列營業費用了,可以增加開發間接費用。

3、公共成本和間接成本的分配。根據國稅發[2009]31號文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條的規定,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積法進行分配,如果確需結合其他方法進行分配的,應征得稅務機關同意。借款費用屬于不同成本對象共同負擔的,按直接成本法或預算造價法進行分配。公共配套設施開發成本明確規定應按建筑面積法進行分配,而其他成本項目的分配方法由企業自行確定。

可以看出,以上規定給了企業很大的稅收籌劃空間,尤其是土地成本的分配。政府出讓土地是帶著規劃的,事先規劃了哪里建商業、哪里建住宅,而商業占地地價要高于住宅占地,但地塊是整體出讓的,沒標明商業占地和住宅占地分別是多少地價。如果按占地面積法進行分配,顯然增大了住宅成本,減少了商業成本,具有不合理性,所以稅收規定預留了企業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法的空間。企業需要通盤考慮能否享受普通住宅免稅政策、不能享有該政策的情況下怎樣降低住宅和商業各自的增值率,通過細致測算后決定采用什么方法更符合企業利益,然后以充分的理由向稅務機關提出,征得其同意后實行。

同樣道理,借款費用和其他成本項目的分配也需認真考慮。

4、變銷售為長期出租?,F在多數樓盤地下停車位長期出租,一次收取最長20年的租賃費,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土地增值稅是對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的行為所征收的稅。出售或轉讓應當以辦理相應產權為標志,產權未發生轉移就不構成出售或轉讓。只出租地下車位的行為,因為沒有發生使用權的轉移,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應按照“服務業――租賃業”項目,以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

照此例子,如果能變房屋銷售為長期出租,將推遲土地增值稅的繳納,假如將來取消土地增值稅,企業將獲得一筆巨大收益。

5、股東購買土地作價入股。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規定,自2006年3月2日之后,以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或聯營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在投資環節確認收入,對投資人按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以該環節征稅時確認的收入作為被投資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據以扣除。不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第一條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在財稅[2006]21號文出臺前,有人根據財稅字[1995]048號文提出過籌劃方案,引起大家熱烈討論,但不知有沒有過實際操作。財稅[2006]21號文出臺后,筆者認為大家仍然可以考慮怎樣籌劃。現舉個例子供大家探討:

李某以個人名義購買土地一塊,購買價1000萬元,李某需交納契稅30萬元,印花稅0.5萬元,李某以該土地投資成立萬城房產公司(個人獨資),評估作價(售價)1500萬元,高某需繳納印花稅0.75萬元,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1031.25萬元=1000+30+0.5+0.75,增值額468.75萬元,增值率45.45%,繳納土地增值稅140.62萬元=468.75×30%,需繳納個人所得稅65.63萬元=(1500-1000-30-0.5-0.75-140.62)×0.2。

萬城房產公司接收該土地不需要繳納契稅(根據財稅[2008]142號),印花稅因計入管理費用不考慮,公司利用該土地開發普通住宅,開發成本6000萬元,實現收入12000萬元,繳納營業稅及附加660萬元=12000×5.5%,扣除項目金額10410萬元=(1500+6000)×(1+20%+10%)[假設利息不能按開發項目合理分攤、三項費用實際發生和計算扣除一致,即750萬元=(1500+6000)×10%]+660,增值額1590萬元=12000-10410,增值率15.27%,免交土地增值稅,繳納企業所得稅772.5萬元[12000-(1500+6000)×(1+10%)-660]×0.25,李某總的凈收益2580萬元=12000-1000-30-0.5-0.75-140.62-65.63-6000-(1500+6000)×10%-660-772.5。

而假設李某以現金1000萬元出資先成立房產公司,再購買土地,繳納契稅30萬元,印花稅0.5萬元,開發成本6000萬元,實現收入12000萬元,繳納營業稅及附加660萬元,扣除項目金額9799萬元=(1000+30+6000)×(1+20%+10%)+660(三項費用計算扣除,但是不能超過實際發生數750萬元,筆者所在地區的濟寧市地稅局于2009年12月31日下發的文件[關于印發《濟寧市地方稅務局房地產和建筑業稅收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濟地稅發[2009]79號文)]中對此有規定,增值額2201萬元=12000-9799,增值率22.46%,交納土地增值稅660.3萬元=2201×30%,繳納企業所得稅724.93萬元=[12000-(1000+30+6000)-(1500+6000)×10%-660-660.3]×0.25,李某總的凈收益2174.77萬元=12000-1000-30-6000-(1500+6000)×10%-660-660.3-724.93。

由此可見,同樣投資1000萬元,前后兩種運作方式凈收益相差405.23萬元=2580-2174.77,根本原因在于以股東投資環節確認的土地收入作為房產公司計算土地增值稅扣除土地的成本,這樣使房產公司的土地成本抬高,土地增值率低于20%,從而享受免稅。

6、籌建費列前期工程費,而不是管理費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規定,對開辦費的處理,新所得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由此可見,開辦費的攤銷已不存在稅會差異,企業可一次攤銷。工商企業通常列入管理費用,而房地產行業可根據(國稅發[2009]31號)文第二十七條規定列入前期工程費,可以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加計扣除20%的成本。

二、企業所得稅和土地使用稅的節稅點

1、將開發的商品房出租,不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根據(國稅發[2009]31號)第七條規定,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應視同銷售,于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于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或利潤)的實現。該內容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文中該條規定中的“開發產品轉作自用固定資產”刪除了,同時結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一條的規定,可以認為,企業將自己開發的商品房出租,不再需要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結合以上土地增值稅節稅點中的相關分析,企業將房產變銷售為長期出租,不僅可以推遲土地增值稅的繳納,還可以推遲所得稅的繳納,并且能夠坐享房產增值,但需要付出成本資金利息,而且出租收入需按照12%繳納房產稅,因此企業需要做出詳細的測算,在綜合平衡的情況下作出決策。

2、沒有實現銷售前的招待費可以結轉到實現收入時累計扣除。房地產行業具有特殊性,從籌建到開工建設直至實現收入往往過程非常漫長,前期項目運作花費的招待費較多,為此國稅發[2006]第31號文針對招待費專門做出規定,允許企業在實現收入之前發生的廣告費、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可以向后結轉,按稅收規定的標準扣除,但結轉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納稅年度。國稅發[2009]31號文對[2006]31號文進行了補充和完善,沒有聲明[2006]31號文廢止,但也沒有提及這部分內容,這說明招待費可以結轉扣除的規定還是適用的,只不過扣除標準執行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而廣告費、宣傳費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超標準部分可以無限制的結轉扣除。

根據實際工作經驗,稅務部門對前期發生的招待費比較認可的處理是:先做待攤費用處理,實現收入后再逐步攤銷,最長可攤銷到實現收入后的第三年。這樣做雖不符合會計制度,但因為其對報表的影響較小,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時一般不予以調整。

至于計提基數,按照[2009]31號文有關精神和實際工作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填制,房地產企業取得的預售收入可以作為招待費、廣告費和宣傳費的計提基數。上文提到的濟寧市地稅局的濟地稅發[2009]79號對此有明確規定。

3、土地使用稅從開具銷售發票的次月起停交。根據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納稅人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交納土地使用稅,《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015號)文中規定,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

在實際工作中,房地產企業交納土地使用稅的起點是土地出讓合同的簽訂日期,不論是否取得土地證,這符合稅法精神。但在房屋售出后,即使發票開具、房屋已交付使用,甚至房權證大證已分割,而土地證因種種原因未能分割,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已不再實際占有土地,但稅務部門以土地證未分割、土地所有權人仍是企業的為理由,不允許企業停交土地使用稅,顯然與稅法精神不符合,這就形成了稅務執法的前后自相矛盾。

也有些地區比較務實,以發票開具或以房權證分割為停交土地使用稅的終點。上文提到的濟寧市地稅局的(濟地稅發[2009]79號文)明確了此問題的處理: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開發產品,應當從開具銷售發票的次月起,停止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房地產企業應該根據稅法立法宗旨、法條釋義、類似判例據理力爭,避免不必要的支出。

增值稅法條例范文4

思維導圖的東尼?博贊(Tony Buzan),出生于英國倫敦,他因創建了“思維導圖”而以大腦先生聞名國際,成為了英國頭腦基金會的總裁,身兼國際奧運教練與運動員的顧問、也擔任英國奧運劃船隊及西洋棋隊的顧問;又被遴選為國際心理學家委員會的會員,是“心智文化概念”的創作人,也是“世界記憶冠軍協會”的創辦人,發起心智奧運組織,致力于幫助有學習障礙者,同時也擁有全世界最高創造力IQ的頭銜。

思維導圖又叫心智圖,是表達發射性思維的有效的圖形思維工具 ,運用圖片和文字結合的方法,把想表達的主題用圖形的形式把其傳來起來以層級展現出來,建立記憶鏈接。思維導圖充分運用左右腦的機能,利用記憶、閱讀、思維的規律,協助人們在科學與藝術、邏輯與想象之間平衡發展,從而開啟人類大腦的無限潛能。

這種方法比較簡便,效果也比較理性,是開發人類大腦思維的好工具。所以,在教學中被廣泛應用,不管是哪一種層級的教育,這種方法無疑都應該被廣泛采用。筆者認為,在教學中能夠實現教學效果和提高的學習效率、方便學生理解掌握知識、方便學生記憶知識的結構圖,都應屬于思維導圖一種,本文主要闡述這種思維導圖在財務會計的應用。

二、思維導圖在財務會計教學中應用的意義

財務會計是在會計基礎課程上開設的一門會計相關專業的專業核心課程,此門課程的特點是知識點比較多,比較零碎,比如像往來款項的票據貼現、應交稅費、固定資產、交易性金融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知識點學生在學習的過程中都覺得比較有難度,有很多需要記憶會計準則條例和稅法條款,因此,應在財務會計教學中引入能讓學生對于知識點多的重點部分盡快且牢固掌握的教學方法,在知識點比較多的地方,教學過程中應多引入一些結構圖,方便學生記憶和理解,讓學生對知識點能完全掌握并予以應用。

運用思維導向圖把財務會計每一模塊學生掌握的用圖片或者文字匯成一個層級的結構圖,能有效的讓學生對知識點有一個系統性的把握,也把會計枯燥的專業課添加色彩,能夠充分調動了學生的積極性。

在財務會計中引入導圖,教師在整理和繪制思維寶圖的過程中會將一些關鍵詞和核心內容串聯起來,把整個教學的內容系統化,重點突出,各層級關系明確,會促成師生形成整體的觀念并在頭腦中創造知識的全景圖,能進一步加強學生對所學的內容整體的把握和進一步的深化,能幫助學生掌握正確的學習方法和學習策略,提高了教學的質量和學生的學習效率。

三、思維導圖在財務會計中應用舉例

增值稅法條例范文5

關鍵詞:會計政策納稅籌劃優惠合理運用稅收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1)03-196-02

依法納稅是每個企業應盡的義務,但無論什么樣的企業,從其本身利益出發,總是希望能少繳點稅,而偷稅漏稅的違法行為必定要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所以對企業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進行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取得納稅節約的納稅籌劃活動勢在必行。這完全是合理合法的避稅。下面筆者對如何搞好企業的納稅籌劃談點個人看法,不妥之處敬請指正。

一、納稅籌劃對任何企業都是必要及可行的

企業要發展,就必須盡量節約成本擴大收益,稅金也是企業的一項成本,通過合理合法的納稅籌劃少繳點稅,實際上也就是增加了企業的收益。隨著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中外企業間的競爭也會更加激烈,而外資企業可以按照國際慣例進行避稅和稅負轉嫁。國內企業要想在同一起跑線上取得比外資企業好的效益.就要加強包括納稅籌劃在內的企業內部成本控制和財務管理,為企業增加收益,以提高企業在國際上的競爭能力。每個企業都可以通過對稅收法規的研究.最大限度地利用好各種稅收優惠政策,選擇使用對企業有利的稅法條款。

目前各地稅務機構的成立,也為企業的納稅籌劃提供了幫助和方便。企業應該充分利用這些有利資源做好納稅籌劃工作,以追求自身的利潤最大化。

二、充分利用會計政策和稅收優惠政策搞好企業納稅籌劃

(一)充分利用會計政策

1.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的籌劃。固定資產折舊是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通過逐漸損耗轉移到成本費用中的那部分價值。在收人既定的情況下,計提的折舊越多。應納稅所得額就越少,企業的收益也就會越大。會計上可用的折舊方法很多,加速折舊法就是一種比較有效的節稅計提折舊法,雖然國家對各類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都規定了一個期限,但我們可選擇最低折舊年限來增加每年提取的折舊額,以達到延期納稅或少繳稅的目的。前期多提折舊,還能使固定資產投資盡早收回,降低了固定資產投資風險。又由于資金存在時間價值,這樣做也就相當于依法從國家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同樣,無形資產攤銷額越大應納稅所得額就越少,對沒有明確規定攤銷年限的資產應盡量選擇較短的攤銷年限。

2.八項減值準備的籌劃?!镀髽I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可以提取的減值準備有八項,不得刻意多提或少提。目前稅法對各項準備允許扣除的數額并無具體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及時、靈活地計提各項準備從而增加計稅時的可扣除金額。

3.增值稅的籌劃。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可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種納稅人的區分是根據年應稅銷售額確定的,而增值率是銷售收入減去可抵扣購進項目金額的差與銷售收入的比值。對于年應稅銷售額在臨界點左右的企業來說.當增值率低于35.3%時,以一般納稅人身份繳納增值稅可以節稅;當企業增值率高于35.3%。以小規模納稅人方式繳納增值稅可以節稅。因此應納稅銷售額在臨界點的企業,可以利用規避平臺進行納稅籌劃,以實現收益最大化的目標。

增值稅額包括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所以增值稅還可以從這兩方面進行籌劃。

(1)進項稅額的籌劃。我們知道,企業當期的應納增值稅額是當期銷項稅額大于當期進項稅額的差額。因此,在銷項稅額一定的情況下,進項稅額的大小及進賬時間直接影響當期的應納稅額,這就要求企業在支付購貨款時應及時或提前取得進項稅發票,使當期進項稅額能夠足額計算。經常發生運輸費用的企業,必須取得國營鐵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運輸單位開具的貨運發票,或從事貨運的非國有運輸單位開具的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貨運發票,才能按實際發生的運費依據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因此,企業在采購材料時應盡量與國有的運輸部門發生業務以取得正規的運輸發票來進行抵扣,增大進項稅額以減少應納增值稅額。

(2)銷項稅額的籌劃。一是辦理代墊運費的銷貨企業,必須認真負責地按規定辦理產品托運手續,以滿足代墊運費的核算條件,即: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必須是開具給購貨方并要銷貨方轉交給購貨方的,以免從購貨方取得的運費收入作為價外費用并入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增加企業的稅負;二是對有自營進出口權的企業,應努力擴大出口產品的銷售額,因為該部分銷售額執行零稅率,并且盡可能地采用“免、抵、退”方式,這樣隨增值稅附征的城建稅及教育附加等地方稅可以節省下來,增加企業的稅后收益。

4.個人所得稅的籌劃。我國個人所得稅對工資、薪金所得適_用的是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超額累進稅率的一個重要特點是隨著應稅收入的增加,其適用的稅率也相應提高,即收入水平越高,其稅收負擔越重。因此,對于企業而言,職工的月工資獎金在2000元以內(含2000元)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扣除,所以企業的工資獎金應在各個月份均勻發放,這樣就能少繳一部分個人所得稅,從而達到總體稅負最輕的目的。另外,在不同情況下,還可以通過將工薪收入與勞動報酬互為轉化或分項納稅的方法來進行合理避稅。

5.企業所得稅的籌劃?!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稅法明確規定了扣除項目的范圍和標準。企業一定要弄清楚稅法允許扣除的費用與財務上允許列支的費用的關系,使成本費用能夠充分有效地列支。需要企業特別關注的方面有:

廣告費支出。稅法統一規定企業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超過比例的部分可結轉到以后年度扣除。企業應把握廣告費的認定條件,注意廣告費與贊助費的區別,贊助支出不得在稅前進行扣除。

公益性捐贈。新稅法對公益性捐贈允許扣除范圍由3%以內調整為12%以內??鄢龢藴视兴艑?。但是企業在考慮對外公益性捐贈能否進行扣除時,一定要注意公益性捐贈扣除的稅基不同。新稅法稅基由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調整為年度利潤總額。如果存在納稅調整項目,年度利潤總額與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可能存在較大的差距。企業一定要正確計算扣除稅基,準確地進行公益性捐贈的扣除。

計稅工資。新稅法取消了計稅工資制度,對真實、合法的工資支出給予扣除。對于企業而言,取消計稅工資規定是一個很大的利好政策。企業在做稅前扣除工資支出時,要參照同行業的正常工資水平,做到真實合理,否則工資支出遠超同行業的正常工資水平,稅務機關會認定為“非合理的支出”而予以納稅調整。

環保項目。若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還可以按規定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

收企業所得稅。

存貨發出計價。稅法允許存貨的發出按實際成本或計劃成本計價。實際成本計價法下又分加權平均、移動平均、先進先出、后進先出和個別計價等多種方法可供選擇。通常在物價持續上漲的情況下,應選擇后進先出法計價,以降低期末存貨而提高本期銷售成本,從而降低應納稅所得額,減輕企業的所得稅負擔;反之,在物價持續下降的情況下,應選擇先進先出法計價以減輕企業的所得稅負擔。而在物價上下波動的情況下,則宜采用加權平均或移動平均法。以避免企業各期應納所得稅額上下波動。增加企業統籌安排使用資金的難度。

上述很多稅前扣除項目均須報經稅務機關審核后方可扣除,未經批準不得扣除。所以,企業年末要檢查有關扣除項目是否履行了報批手續,以確保費用有效列支,增加企業稅后收益。

6.營業稅的籌劃。很多企業不僅僅從事單一應稅項目的經營,往往會同時從事多項應稅項目。例如,有些賓館、飯店,既從事餐廳、客房等服務業,又從事卡拉OK舞廳等娛樂業。因為不同稅且營業額確定的標準不同。有些稅目適用的稅率也不同。對未按不同稅目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稅率。因此,企業若從事兩個或兩個以上稅目的應稅項目,或兼營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其營業額,以最大限度地減輕稅負。

另外,轉讓無形資產時,單獨轉讓無形資產的營業稅,直接用轉讓收入乘以稅率計算。隨著銷售貨物轉讓無形資產的,應劃分清楚貨物銷售額和無形資產銷售額。因此。如果僅從繳納營業稅的角度出發,企業進行納稅籌劃,可將技術轉讓費隱藏在設備價款中,多收設備費。少收技術轉讓費,則可節省部分營業稅。

銷售不動產時,單獨出售建筑物或土地附著物,直接用營業額乘以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新建建筑物出售時,其白建行為按建筑業稅率3%計算營業稅,出售建筑物按5%稅率計征,兩稅率相差2%.了解該項政策對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是有幫助的。因此,如果企業以個人名義進行自建,或以承包工程的形式開發房地產,則適用3%的稅率。

此外,企業在壞賬損失的處理及研發成本、借款費用、遞延稅款、合同收入等的確認方面,都存在不同的會計原則和處理方法可供企業進行納稅籌劃選用。

(二)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是指稅法對某些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給予鼓勵和照顧的一種特殊規定,具有很強的政策導向作用。利用稅法中規定的優惠政策進行稅務籌劃。是最常規也是最合法的籌劃方法,具有很大的籌劃空間。因此,納稅人應認真研究企業所得稅的各種優惠政策。以達到最大的節稅收益。

1.技術開發的稅收優惠。稅法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150%)扣除,但是企業通過開發新技術來提高企業資源利用率,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享受減計收入的優惠。另外,企業在日常核算時應注意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的認定條件,單獨歸集核算,并歸檔保存相關證明材料,以便能充分享受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

2.區域性的稅收優惠。在享有稅收優惠政策的地區設立子公司??梢允蛊髽I整體稅負最小化。但是如果該子公司設在國外,一定要設在與我國已簽訂互不重復征稅的國家或地區。

目前存在虧損子公司的企業集團,可以通過工商變更,將子公司變更為分公司,匯總繳納所得稅,從而可以互相抵減,降低所得稅稅負。

3.具體稅種的稅收優惠。土地使用稅、房產稅方面。在具體的征收中,國家規定了一些特殊區域及其所屬的房屋可以免稅,如醫院、學校、幼兒園、存放危險品的區域等。

營業稅方面。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和國家政策性文件的規定。有很多項目可以免征營業稅,如:殘疾人員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工會療養院可視為“其他醫療機構”免征營業稅。

所得稅方面。新稅法規定法定稅率為25%,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為15%,小型微利企業為20%,非居民企業(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為20%。同時還增加了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企業應充分把握新稅法實施細則中對創業投資企業的認定條件.及時進行相關調整,享受稅收優惠照顧應對稅率的變化,具備條件的企業應努力向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把握新稅法的優惠政策。

如果可能的話。企業應盡量使用上述優惠條件,以擴大免稅范圍。

4.具體項目的稅收優惠。企業在進行技術改造時,選擇的投資項目一定要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并且在實施過程中盡可能地購買國產設備,因為這部分投資額的40%可以抵免企業應交所得稅。另外,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內的用于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關鍵設備可一次性攤銷進成本,這一點應引起企業注意。因此,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應該把握專用設備的認定并留存證明,以便享受稅額抵免的優惠。

增值稅法條例范文6

關鍵詞:納稅籌劃;內涵;應用;誤區;企業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17-0086-02

納稅籌劃常常被稱為“合理避稅”或“節稅”, 納稅籌劃具有以下三個明顯的特征:

一是合法性。表示納稅籌劃只能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違反法律規定,逃避稅收業務,屬逃稅行為。征納關系是稅收的基本關系,稅收法律是處理征納關系的共同準繩,納稅義務人要依法繳稅,稅務機關也要依法征稅,這是毫無疑義的。但在現實中,企業在遵守法律的情況下,常常有多種稅收負擔高低不一的納稅方案可以選擇,企業可以通過決策選擇來降低稅收負擔、增加利潤,納稅籌劃便成為可能。

二是籌劃性。表示事先的規劃、設計和安排。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納稅義務通常具有滯后性,即企業交易行為發生后,才繳納流轉稅;收益實現后,才繳納所得稅;財產取得之后,才交納財產稅。這就在客觀上為納稅前做出籌劃提供了可能性。如果經營活動已經發生,應納稅額已經確定,再去圖謀少繳稅,就不是納稅籌劃,而是偷逃稅收了。

三是目的性。表示要取得“節稅”的稅收利益。這有兩層意思:一層意思是選擇低稅負,低稅負意味著低稅收成本,意味著高資本回收率;另一層意思是滯延納稅時間(有別于違反稅法規定的欠稅行為),納稅期限的推后,也許可以減輕稅收負擔(如避免高邊際稅率),也許可以降低資本成本(如減少利息支出)。不管采用哪一種,其結果都是稅收支付的節約,即節稅。

從納稅籌劃的起源和定義可以看出,納稅籌劃不僅是企業價值最大化的重要途徑,也是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的一種方式,更是企業領導決策的重要內容。這也正是納稅籌劃活動在西方發達國家迅速發展、普及的根本原因所在。

一、我國企業開展納稅籌劃的必然性及現實意義

(一)市場經濟條件下,納稅籌劃是納稅人的必然選擇

市場經濟的特征之一就是競爭。企業要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必須對企業的生產經營進行全方位、多層次的運籌,其中納稅籌劃也應是企業籌劃的一個重要方面。其原因在于:(1)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企業自的日益擴大,企業在逐漸成為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過程中,自我意識和主體利益觀念日益強烈。經營實體如何在不違反稅法而又充分利用稅收的各種優惠政策條件下,預先調整企業的經營行為,以達到合法地節約稅負支出,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果影響舉足輕重,亦成為現代財務管理面臨的緊迫課題。(2)隨著改革開放的加深,大量外資涌入。涉外企業的增加不僅引發一系列國際稅收管轄權的沖突與協調,需要國家宏觀調控,而且由于外資企業大都有著強烈的納稅籌劃意識和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我國企業為維護自身權益、增強競爭力而進行納稅籌劃的需求。(3)稅收強制性特點使納稅活動受到法律約束,企業必須依法納稅。隨著稅收征管制度的不斷完善,國家對偷漏稅等行為的打擊力度增強。如果采用偷、騙、欠等違法手段來減少應納稅款,納稅人不但要承擔稅法制裁的風險,而且還將影響企業的聲譽,對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產生負面影響。企業不得不轉而用合法又合理的手段來追求其財務目的,即只有在不觸犯稅法又不違背稅法立法意圖前提下實現的稅負最小化才是有效的。所以,納稅籌劃成為納稅人的必然選擇。

(二)現行稅制為企業納稅籌劃提供了廣闊的空間

納稅籌劃作為企業經濟利益保護措施是完全必要的,但籌劃的實施必須有一定的經濟環境和配套措施作為前提。從理論上講,只有一部完善而又全面的稅法細則并認真地加以實施,才有可能避免或消除納稅人的避稅行為。然而,事實上,現代經濟條件下,由于稅法除了組織穩定的財政收入職能外,還擁有宏觀調控等效應,各國政府為了鼓勵納稅者按自己的意圖行事,無不把實施稅收差別政策作為調整產業結構、擴大就業機會、刺激國民經濟增長的重要手段加以利用,制定了不同類型的稅收政策,使得無論多么健全嚴密的稅制,稅負在不同納稅人、不同納稅期、不同行業和不同地區之間總是存在差別。對某一應稅活動往往有多個納稅方案,這就給納稅人尋找降低稅收成本、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極大的可能和眾多的機會。

(三)開展納稅籌劃是市場經濟下企業的一項合法權益

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行為自主化、利益獨立化,權利意識得到空前強化。企業對經濟利益的追求可以說是一種本能,具有明顯的排他性和為己的特征,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利益是十分正常的。對企業來說,在稅款繳納過程中,依法納稅是其應盡的義務,而通過合法途徑進行納稅籌劃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維護自身的資產、收益,亦是其應當享有的最重要、最正當的權利。

二、納稅籌劃在企業中的具體應用

雖然國家千方百計營造公平競爭的納稅環境,但由于我國各地區的經濟條件不同、發展不平衡,各地政府往往把稅收作為調節經濟運行和經濟結構的手段。因此,稅法中各種特殊條款、優惠措施及相關差別規定大量存在,從而在客觀上造成相同性質征稅對象的納稅人的稅負存在高低差異。因而,納稅人也就可以采取各種合法手段避重就輕,經過運作,選擇有利于自己的稅收規定納稅,從而使自己得以節約稅收成本。下面具體分析國內企業納稅籌劃的新思路。

(一)利用本國稅法規定的差異實施納稅籌劃

利用本國稅法規定的差異實施納稅籌劃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1.利用不同經濟性質企業稅負的差異實施納稅籌劃

比如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負差異,對計算機軟件和硬件生產企業實行“先征后退”增值稅的規定等,這些以企業性質實行的稅收優惠政策也為納稅籌劃提供了機會。其典型的例子是,許多內資企業通過各種途徑將自己的資金投入國外辦企業,然后將國外企業資金以外資的名義轉手投入自己在國內的企業,通過這種曲線的形式來獲得“合資”企業的資格,從而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但隨著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合二為一,這種思路將會被放棄。

2.利用行業稅負差異實施納稅籌劃

從事不同經營行業的納稅人的稅負存在一定差異,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1)繳納營業稅的不同勞務行業稅率不同;(2)從事貨物銷售與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企業繳納增值稅,而提供其他勞務的企業則繳納營業稅,稅負存在差異;(3)不同行業企業所得稅稅負不同,企業所得稅稅基的確定沒有完全脫離企業財務制度造成企業間稅基確定標準不一致,從而導致稅負不同;(4)行業性稅收優惠政策帶來的稅負差異。由于存在行業部門間稅收待遇上的差別,利潤轉移、轉讓定價已成為一種常規性的避稅手段。而且納稅人還可以利用從事行業的交義、重疊來選擇對其有利的行業申報繳稅。

3.利用地區稅負差異實施納稅籌劃

我國對設在經濟特區、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和保稅區等區域內的納稅人規定較多的稅收優惠。眾多的地方優惠區內企業也較優惠區外企業的稅負輕。但是并非只有完全是在“優惠區”內經營的企業才享有優惠稅率,對于在特定地區內注冊的企業,只要投資方向和經營項目符合一定要求也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這樣,一些企業通過在特區虛設機構,利用“避稅地”方式來進行避稅。

4.利用納稅環節的不同規定來進行納稅籌劃

由于消費稅僅在生產環節征收,商業企業銷售應稅消費品不用納稅。所以一些消費稅的納稅人就利用消費稅實行單環節征稅的法律規定,通過設立關聯銷售機構,利用轉讓定價盡可能多地減少生產企業的銷售收入,從而達到少繳消費稅的目的。

(二)利用稅法缺陷實施納稅籌劃

即利用稅法條文過于具體實施納稅籌劃。因為任何具體的東西都不可能包羅萬象,很可能是越具體的法律規定越隱含著缺陷。比如,個人所得稅采用列舉法列舉了應稅所得的各個項目,但是這些項目不可能把所有形式都概括進去,而且各個項目有時難以區分得特別清楚,所以納稅人就可利用不同項目、不同的稅率的規定,選擇對自己有利的納稅項目,降低實際稅負。

1.利用稅法中存在的選擇性條文實施籌劃

稅法對同一征稅對象同時作了幾項單列而又不同的規定,納稅人選擇任一項規定都不違法。企業利用其選擇性,通過分析測算選擇低稅率的方式,就可達到避稅的目的。例如,現行稅法中規定,房產稅的納稅方法有兩種:一是按房屋的折余價值以1.2%的稅率計征房產稅,另一種是按房屋的租金收入依12%計征房產稅,但因沒有明確規定相應的限定條件,再加上審批和管理制度中的漏洞,遂使納稅人通過選擇性方案實現納稅籌劃成為可能.

2.利用稅法條文的不嚴密進行納稅籌劃

許多優惠條款對給予優惠的課稅對象在時間、數量、用途及性質方面限定的定性不嚴,也產生了利用這些限定條件進行避稅的方法。例如,現行稅法規定對部分新辦企業實行減稅或免稅,但對“新辦企業”這一概念沒有明確規定其性質,致使許多企業通過開關的循環方法,達到長期享受減免稅的待遇。

3.利用稅法條文的不確定實施納稅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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