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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稅制財政體制范文1
關鍵詞:財政體制;分稅制;問題;困難;建議
分稅制財政體制是確立政府間財政關系的基本模式,是市場經濟國家政府間合理劃分稅收收入,處理政府間財政關系的一種財政體制。這種體制可以使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在收入方面逐步走向規范化、制度化。其本身并不決定中央與地方關系上是集權還是分權,也不反映各級財政最終承擔的職責大小情況。同是分稅制,可以是集權型的,也可以是分權型的,即分稅制并不和單一制政體和聯邦制政體有必然的聯系。
一、分稅制的主要內容
1.中央與地方的事權和支出劃分。根據現行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事權的劃分,中央財政主要承擔國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國家機關運轉所需經費,調整國民經濟結構、協調地區發展、實施宏觀調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社會事業發展支出。地方財政主要承擔本地區政權機關運轉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區經濟、社會事業發展所需支出。
2.中央與地方的收入劃分。根據事權與財權結合的原則,按稅種劃分中央與地方收入。將維護國家權益、實施宏觀調控所必須的稅種劃分為中央稅;將同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的主要稅種劃分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將適合地方征管的稅種劃分為地方稅,充實地方稅稅種,增加地方稅收入。分設中央與地方兩套稅務機構,中央稅務機構征收中央稅和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地方稅務機構征收地方稅。
3.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分稅制在重新劃分中央財政收入與地方財政收入的基礎上,相應地調整了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數量和形式,除保留原體制下中央財政對地方的定額補助、專項補助和地方上解外,根據中央財政固定收入范圍擴大、數量增加的新情況,著重建立了中央財政對地方財政的稅收返還制度。具體辦法是,中央稅收上繳完成后,通過中央財政支出,將一部分收入返還給地方使用。
4.預算編制與資金調度。實行分稅制后,中央和地方都要按照新口徑編報預算。同時將中央稅收返還數和地方的原上解數抵扣,按抵頂后的凈額占當年預計中央消費稅和增值稅收入數的比重,核定一個“資金調度比例”,由金庫按此比例劃撥消費稅和中央分享增值稅給地方
二、分稅制財政體制的完善對策
為了保證稅收收入與國民經濟同步增長,有必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分稅制財政體制:
1.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的事權。中央與地方事權的劃分應有助于減少中央與地方討價還價現象的發生。要確定中央與地方的事權,首先必須明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職能范圍。從國外的經驗來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主要承擔以下職責:(1)負責提供公共產品, 如國防、外交等;(2)幫助提供混合產品,混合產品既具有公共產品屬性, 又具有私人產品屬性,如教育、醫療、衛生等;(3)直接控制或者管制具有“自然壟斷”性質的行業,如電話、電力等;(4)對具有外部效應的產品進行調節或控制;(5)調節個人收入分配,地區發展差距;(6)促進宏觀經濟穩定發展。具體到中央與地方事權的劃分, 大體上可依據以下三個原則來確定:(1)受益原則。也就是說, 凡政府提供的服務,其受益對象為全國民眾,則支出應屬于中央政府的公共支出;凡受益對象為地方居民,則支出應屬于地方政府的公共支出。(2)行動原則。也就是說,凡政府公共服務的實施在行動上必須統一規劃的領域,其支出應屬于中央政府的公共支出;凡政府公共活動在實施過程中必須因地制宜的,其支出應屬于地方政府的公共支出。(3)技術原則。也就是說,凡政府公共活動或公共工程,其規模龐大,需要高度技術才能完成的公共項目。則其支出應屬于中央政府的公共支出;否則,應屬于地方政府的財政支出。
2.合理劃分各級政府稅收來源。如果稅收收入劃分清楚,稅務機構的征稅積極性必將得到很大的提高。在主體稅種的選擇上,應主要考慮以幾個原則:(1)效率原則, 該原則是以征稅效率高低為劃分標準。一般來說,所得稅由于所得地點流動性強,中央政府就比地方政府征收有效率,而財產稅由于財產地點相對固定,地方政府征收就比中央政府征收有效。(2)經濟原則,該原則是以該稅種是否有利于宏觀經濟調控為劃分標準。如果該稅種有利于經濟穩定,調整產業結構,統一大市場的形成,象所得稅,消費稅就應劃歸中央政府,否則歸地方政府。(3)公平原則,該原則是以該稅種是否有利于稅收公平負擔為劃分標準。如個人所得稅是為了調節個人收入,公平稅收負擔而設立的,這種稅如由地方政府來征收,在勞動力可以自由流動的情況下,地方政府為了提高本級財政收入,就有可能擅自降低征收標準,搞稅收競爭,不利稅收的公平負擔,所以個人所得稅應歸中央政府。
分稅制財政體制范文2
一、目前財政稅收體制中存在的問題
(一)預算管理制度中的不足。雖然,我國在我國財政稅收體制中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在預算管理制度中還存在著很多的不足。預算管理主要是通過預算的方式對企業內部各個部門、單位的各種財政和非財政資源進行分配、控制,對各個生產經營目標進行協調。從我國預算管理體制來看,涵蓋的范圍非常小,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對于財政預算管理還存在著很大的問題,財政制約和監管體制不健全,也不具有透明、公開性特征,和公共財政的整體目標不相適應,同時,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管理,存在非法挪用財政資金的情況,給年度財政預算計劃的制定帶來了很大的壓力。由于預算管理制度的不足,影響了財政稅收體制改革的進程,阻礙了我國經濟建設的持續穩定發展[1]。(二)缺乏完善的財政稅收體制。缺乏完善的財政稅收體制主要表現在下面幾方面。第一,稅收體系不完善。根據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的稅收體系沒有納入能夠調節社會收入分配的相關稅種。部分稅種存在著很大缺漏,給財政收入帶來了很大的壓力,阻礙了使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同時,也使社會基礎設施建設缺乏足夠的資金供給。第二,分稅改革存在不足。分稅作為一種財政管理體制,已在世界各國都被廣泛的運用,且具有很強的實用性。從分稅制度的內容來看,實行分稅制,需要根據不同稅種的要求實現“三分”目標,即“分權、分稅、分管”。因此,所謂的分稅制度主要是為了處理地方各級政府與中央政府的財政以及事權關系,通過稅權的劃分,將稅種劃分成中央和地方稅兩種。但是,目前分稅制度存在著不合理、不具體現象,使得財政供給出現不平衡,各個重要區域的財政收入劃分的差異性,使得政府缺乏有力的財政體制,再加之,財政權力全部又中央政府掌控,使得地方政府缺乏一定的財政自,使經濟的利用分配受到一定的阻礙,制約了地方經濟的穩定發展,給地方政府帶來了很大的財政壓力[2]。(三)轉移支付缺乏規范性。分稅改革制度實行以后,為了解決中央政府和地方財政收入不平衡的現象,中央政府通過轉移支付的方式,使地方財政收入不足的情況得到了一定的緩解。但是,在具體實施轉移支付的過程中,依然存在著很多的不穩定影響,使轉移支付正常實施受到影響,阻礙了財政稅收體制的深入改革。如,在轉移支付的時候,資金轉移時間長、資金利用率低,如果沒有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就極易出現轉移不規范、違規等各種情況[3]。而在資金轉移的時候,不規范現象出現的根本原因是,未建立有效的轉移制度規范,轉移支付的過程中,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使得財政轉移中發生違規截留以及漏損資金現象,另外,轉移支付的結構體制缺乏科學、合理性,稅收返還與補貼占有很大的比例,而一般性轉移支付所占比例非常小,對經濟發展滯后地區的資金轉移支付帶來了很大的壓力,使財政轉移支付缺乏公平性,不利于財政稅收體制的改革。
二、加強我國稅收體制改革的措施
(一)建立并完善財政預算體制。要做好財政預算工作,就需要建立并完善財政預算體制,將財政預算方案的制定和實行分隔開來,對國家的長遠目標進行規劃,同時還應該做好長期和短期規劃的協調工作,建立完善的財政預算體制。同時,還需要將財政預算的范圍擴大化,不斷地更新調整財政預算管理體制,符合國家經濟發展的實際需求。另外,要建立并完善財政預算體制,還應該將社會保障等資金預算情況,各級政府部門的各種財政活動等增加到財政預算體制中去,將財政稅收情況真實的反映出來[4]。(二)深化財政稅收體制改革。深化財政稅收體制改革,需要和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對各級政府以及中央政府的事權以及支出情況進行科學劃分。從財政支出層面來看,要讓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支出比例在一個合理的范圍,緩解地方政府的財政支出壓力。另外,從財政收入層面來看,需要將各級政府部門和中央政府的收入比例進行科學、合理劃分,適當的將中央政府和的收入比重增加。(三)規范財政支付體系。要規范財政支出體系,就需要做到下面幾點:第一,需要將一般性轉移支付比例提升,做到專項和一般性支付的完美統一,對轉移支付結構合理控制;第二,需要調整轉移支付手段,構建公平、有效的資金分配制度,適當增加中央政府收入和支出比例,緩解地方政府的財政壓力,同時還應該給予地方政府適當的財政權力,體現財政自由、公平性[5]。
三、結語
總而言之,財政稅收是推動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核心,各級政府部門需要與時俱進,不斷地更新財政稅收體制,及時解決財政稅收體制改革中存在的問題,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稅收管理體制,推動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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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任瑞蓮.我國財政稅收體制改革分析探討[J].現代經濟信息,2014(32):331-335.
[4]紀健榮,曾俊華,劉旭平.淺談企業財務管理內的稅收籌劃[J].中國市場,2015(15):117-119.
分稅制財政體制范文3
【關鍵詞】省以下財政 體制思路 對策
我國目前實行的分稅制財政體制運行至今已有10年,總體上看雖然基本確立了中央和地方的財政分配關系,但從體制的規范性和改革的徹底性來看仍有較大差距,特別是省以下各級政府間的分稅制體制改革目標還遠沒有實現,這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地方政府職能的發揮和地方財政經濟的發展。本文分析了現行省以下分稅制財政體制運行效果及存在的問題,并提出進一步完善省以下分稅制財政體制的建議。
一、現行省以下財政體制運行特征分析
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財政體制進行了多次調整和重大改革,初步形成了符合現階段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中央和地方政府間的分稅制財政體制。但不可否認的是,現行省以下財政體制建設,并沒有充分考慮地方多級政府職能要求,也沒有嚴格的遵照國際上通行的地方多級政府下的分稅制體制運行模式。
規范化程度普遍不高。省以下分稅制體制改革沒有明確制定全國統一的總體改革方案,尤其是縣以下財政體制形式更是多樣化,縣對鄉確定財政體制時,多帶有某種程度上的主觀隨意性。
自上而下逐級推進。首先在省級與地市級之間落實分稅制體制,然后在地市級與縣級落實,最后在縣鄉兩級之間落實。
省以下財力分配呈集中趨勢。大部分地方存在省級財政“二次”集中財力、市級財政“三次”集中財力的情況,致使低層級政府的財政困難進一步加劇。
二、現行省以下財政體制存在的突出問題
現行省以下分稅制財政體制,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體制設計基礎的偏差,加之新老體制并存,各級政府間事權界限不清,權責不明,轉移支付不規范等因素的影響。
轉移支付制度建設滯后,欠發達地區失去財力保障和自我發展能力。從理論上講,財政收人分配體制的規范劃一無可厚非,然而我國是一個發展中的大國,各地經濟發展極不平衡。在這種基礎上硬性實行“一刀切”的收人體制,加上現時的轉移支付能力低下,勢必出現“將小魚穿到大串上”的問題,從而給這些弱勢地區的經濟發展帶來體制。
財權與事權嚴重錯位,上級政府干擾下級政府事權、財權現象普遍發生?,F行分稅制留給縣級財政的收人能力十分有限,而縣級財政承擔的支出項目和內容卻極為寬泛。各省分稅制體制方案中,雖然大體規定了省、市、縣的支出范圍,但在實際運行中,隨著各項事業的發展和支出水平的提高,市縣級的事權不斷增加。
分稅體制及其轉移支付制度的某些不完善,導致地區之間苦樂不均。分別始于1994年、1997年的分稅制改革及轉移支付改革,均程度不同地沿襲了基數法的痕跡。在保留不盡合理的利益格局的同時,又創造了新的不公平,導致新的苦樂不均。從分稅制看,它的基本思路是注重收人的劃分,且主要調整收人的增量部分,而存量部分被視為地方既得利益加以保留,從而把舊體制下不盡合理的利益格局帶人了新的體制。
三、完善省以下財政體制的思路與對策
財政體制改革的實質是對既得利益的調整,而注重體制創新是完善財政體制的根本動力。因此,省以下財政體制改革既要借鑒國際經驗、符合分稅制體制的慣例,又不能脫離我國的具體實際。
通過“弱市虛鄉”減少預算級次,明確各級政府事權。當前我國財政體系共有中央、省、市、縣、鄉鎮五個層級,預算級次過多不僅造成機構重疊、人員臃腫、財政養人過多、不堪重負,而且降低了行政效率,形成層層集中、層層截流的局面,嚴重阻礙了改革和發展的進程,因此建議在現行行政管理體制暫時難以改變的情況下,逐步弱化市級財政―取消市管縣體制,實行省級財政直管市、縣財政,市級財政只管市區,區作為市級政府的派出機構與鄉鎮一樣不享受一級政府的財政體制;虛化鄉財政―將鄉鎮財權上收到縣級財政進行管理,鄉鎮作為縣級政府的派出機構,不承擔一級政府的財政職能。
合理劃分稅種,確定各級政府財權。要本著調動基層積極性的原則,正確處理各級政府間的財政關系。根據增加固定收人、減少共享收人的原則,確定各級財政的主體稅種,將目前中央和省級財政集中的部分專項收人按其不同的性質和責任分別下劃到縣級,分別設置省稅和市縣稅,將稅基較廣、收入穩定、流動性不大的稅種作為縣級政府的主體稅種,改變目前縣級沒有主體稅種和共享稅過多的局面。
分稅制財政體制范文4
十報告指出了未來中央地方財政分配新格局構建的方向,即加快改革財稅體制,健全中央和地方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體制,完善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主體功能區建設的公共財政體系,構建地方稅體系,形成有利于結構優化、社會公平的稅收制度。建立公共資源出讓收益合理共享機制。
在改革財權與事權分配體制的同時,為了確保全體國民能夠享受相同水平的基本公共服務,中國還要全面建立起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在中央和省級財政加大支持力度的基礎上,通過建立和完善獎補機制,并隨著經濟財政發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進一步增強縣鄉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城鄉統籌發展。
進一步完善分稅制
地方財政問題的核心是分稅制財政體制的合理性問題。中國現行的分稅制財政體制是1994年建立的,中間雖經過若干次調整,但財稅分配的整體格局并未改變,地方政府分享的財政收入比例相對較低(一般占40%-50%),影響了部分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能力。為此,需要對我國現行的分稅制財政體制進行改革,建立一個中央和地方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體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增加一條規定:“各級政府之間應當建立財力保障與支出責任相匹配的財政管理體制。”財政部部長謝旭人撰文表示,今后一個時期將合理界定中央與地方的事權和支出責任,力爭在義務教育、公共衛生、社會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的事權劃分方面盡快取得明顯進展,并將進一步強化省級政府在這些領域的支出責任。
因此,未來五年,中央和地方財政分配體制將進行一系列重大改革。改革的基本方向是按照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要求,在合理界定事權的基礎上,進一步理順各級政府間財政分配關系,完善分稅制。
轉移支付調結構
財政轉移支付在充實地方財政收入、保障地方財政能夠提供基本公共服務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目前,財政轉移支付已經成為分稅制之后實現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重要保障,其規模也在不斷擴大。
中央對地方的轉移支付(不含稅收返還)從2007年的14017億元增加到2012年的39912億元,年均增長26.9%。很多縣市區已經將財政轉移支付作為主要的地方財政收入來源,其占地方財政支出的比例高達80%。隨著中央財政收入規模和轉移支付總量的大幅增長,轉移支付制度由分稅制財政體制的修正補充機制,變成了對基層政府進行財力分配的主導機制,財政體制和轉移支付結構不夠科學合理的問題逐漸在財政運行中顯現出來。
目前財政轉移支付存在的主要問題是規模過大,一般性轉移支付比例過小,專項性轉移支付比例過大,專項性轉移支付的結構不合理等。因此,未來改革的方向是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比例,完善中央對地方均衡性轉移支付增長機制,提高轉移支付補助系數,逐步補足地方標準收支缺口。
目前中國財政級次包括中央、省、市、縣和鄉鎮五級。在分稅制財政體制中,上級政府占據主導地位,分得的財政收入相對較多,很多地方的縣級財政就已經比較困難,鄉鎮財政基本上處于破產邊緣。因此,分稅制和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改革不僅僅是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分配體制改革,也包括省級以下各級地方政府之間的分配體制改革。
為此,應當推進省以下財政體制改革,穩步推進省直管縣財政管理制度改革,加強縣級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財力保障。
目前,各地省直管縣財政基本實現。但在目前我國五級行政管理體制尚未改變的背景下,推行省直管縣財政也存在諸多困難。未來需要進一步探索完善省直管縣財政管理制度。
補充材料:2013年稅改主要領域
房產稅:
開啟完善地方稅體系的序幕
2013年可能選擇部分城市試點。目前上海、重慶的試點僅僅是房產稅改革的一個很小的方面,未來幾年,國家要進行房地產稅體系的整體改革,即將逐步改變目前房地產開發、流轉、保有環節各類收費和稅收并存的狀況,并結合其他方面的稅制改革,對房地產交易環節征收的有關稅種進行簡并,合理地安排稅收負擔。根據各國實踐經驗,房地產稅的大部分收入將作為地方財政收入。
個稅改革方向:
以家庭為單位的混合所得稅制
個人所得稅是最近幾年頻繁改革但改革步伐始終不大的一個稅種。未來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方向是推進個人收入申報和財產登記、信息溝通等社會征信系統建設,逐步建立健全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將固定性、經常性所得作為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征稅,將資本所得和臨時性、偶然性所得作為分類所得按次計算征稅,加大對高收入者的稅收調節力度。
“營改增”:
完善中央與地方分稅制分享比例
自2012年1月1日開始的上?!盃I改增”試點至今已經在全國9省市推廣。增值稅和營業稅分別是中國第一和第三大稅,營業稅與增值稅的合并將不可避免地拉開中央與地方分稅制分享比例改革的序幕。在目前的體制下,增值稅的25%以及營業稅的大部分收入歸屬于地方,“營改增”以后,地方分享增值稅的比例會進一步加大。
資源稅改革:
分稅制財政體制范文5
一直以來,有關研究認為收入因素、人口學因素及家庭因素等會對人們的主觀幸福感產生影響。但是,考慮到現代社會中政府部門所起到的不可忽視的作用,有理由將政府部門的體制改革或政策實施納入到居民主觀幸福感的影響因素中來。分稅制改革作為中國財稅體制改革的一項重大舉措,開創了中國“經濟性分權”的先河。它通過財政手段重構了國家秩序,形成了政府對市場主體實行宏觀“間接調控”的機制條件,以及中央與地方政府間按稅種或比例分配財力的較為規范、穩定的可持續體制安排,對居民日常生產生活均產生了重大的影響。因此,分析分稅制改革實施前后居民主觀幸福感的變化情況和分稅制背景下影響居民主觀幸福感的宏觀與微觀因素,對進一步深化改革以及政府職能的重新定位頗有裨益。
二、文獻綜述
目前,只有少量文章聚焦居民主觀幸福感。魯元平和楊燦明(2013)利用Ordered Probit模型和OLS對財政分權和居民幸福感關系進行研究,發現財政分權對中國幸福感的影響主要取決于收入水平、所處地區發展程度等因素。[1]魯元平和張克中(2010)通過實證分析發現我國存在“幸福悖論”現象,即經濟增長并不必然帶來居民幸福感的提高,而親貧式支出能夠降低攀比效應所帶來的幸福感損失,可以顯著地提升居民幸福感。 [2]魯元平和王韜(2011)認為收入不平等除了會對我國居民的主觀幸福感產生顯著的負面影響之外,還將通過社會犯罪率對居民幸福感產生間接負面影響。[3]
而有關分稅制的文章大都將焦點集中于分析其貢獻與不足。劉尚希(2012)認為現行分稅制財政體制的問題主要集中在三方面:一是“上面點菜、下面買單”,即上層各部門均出臺政策,單方面強調自身文件的重要性,缺乏頂層設計與協調機制,致使下級政府部門財力無法支撐門類眾多的政策與計劃,最終使政策落空;二是地方(省以下)財政體制問題,其解決辦法應在于實施轄區財政責任制;三是轉移支付問題,目前轉移支付與各部門的權力相關聯,致使專項轉移支付規模不降反升,是未來改革的難點。[4]
魯蘭桂等(2013)通過計算發現2010年全國超過61%的轉移支付均有固定用途,他們認為這種轉移支付結構既侵占了地方的預算自主權,又使得中央與省級政府坐擁財政資金分配主動權,滋生“跑部錢進”等問題。他們認為,應將轉移支付限制在具體的專業領域范圍內,只作為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調整手段,而不是地方政府“保運轉”的財源。[5]
賈康和梁季(2013)認為近些年出現的基層財政困難、土地財政、“跑部錢進”等問題的根源在于分稅制改革沒有貫徹到底,應當本著“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原則,實施制度安排的全覆蓋。此外,他們還認為,進一步深化分稅制改革的基礎環節在于事權劃分,這與“以支定收”的原理相符合。[6]
馬海濤和李升(2014)認為目前地方政府收入中預算外非稅收入占據較大比例,即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第二財政體制”,而分稅制僅對預算內的央地財力關系進行劃分,并未將已呈分散化的政府財力全部涵蓋其中。[7]
劉玲玲和馮懿男(2010)認為分稅制改革對我國政府間關系的規范產生了積極的影響:一是中央政府掌握財政體制改革的主動權,保證宏觀調控能力的提高;二是為“經濟一盤棋”局面創造條件;三是中央政府通過財力保障區域均衡發展。[8]
李勇剛等(2013)運用兩步系統GMM估計法分析分稅制背景下土地財政對公共品供給的影響,發現財政分權對公共品供給質量的提高存在正向影響。[9]
劉小勇(2012)利用空間計量模型分析分稅制背景下轉移支付制度與政府努力程度之間的關系,發現自分稅制改革以來,轉移支付制度對地方政府的努力程度產生負面激勵作用,且政府間存在相互模仿行為,消極策略會在地域相鄰的地方政府間相互傳播,不利于良性競爭的展開。[10]
鑒于有關1994年分稅制改革對居民主觀幸福感的影響的政策評價方面的研究較少,本文將利用世界價值觀調查1990年與2007年中國10?。ㄖ陛犑校┑臄祿疾旆侄愔聘母锴昂笾袊用裰饔^幸福感的變化,并利用2007年24?。ㄖ陛犑校祿治龇侄愔票尘跋聦用裰饔^幸福感產生影響的因素,以期得到有益于深化改革的政策建議。 本文源自【】
與以往的研究相比,本文可能的貢獻之處在于:一是利用倍差法(DID)構建了分稅制改革對居民主觀幸福感影響的政策評價體系;二是將政府財政努力程度引入模型中,從財政收入與支出兩方面共同衡量居民主觀幸福感的影響因素。
本文余下部分內容安排如下:第三部分是理論背景與假說;第四部分是相關數據的統計分析與財政努力程度的測算;第五部分是對計量模型進行實證分析;第六部分是穩健型檢驗;第七部分是結論與政策建議。
三、理論假說
分稅制財政體制范文6
1994年分稅制改革走的是已形成“路徑依賴”的中國漸進式改革之路,在當局人士以及地方各利益群體的博弈和權衡中達成,受制于各種主客觀條件,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帶有濃重的過渡色彩,很多配套制度并不完備。整個體制安排使得以中央和省為代表的各地方之間確立了分稅制框架,但并沒有理順省以下地方各級之間的關系,地方政府財源建設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從而出現了基層財政困難、職能轉變不到位以及行為短期化、土地財政等問題。
如把問題的根源都歸結到分稅制上,指責分稅制造成地方財力困難和土地財政問題,顯然有失偏頗。因為當前的基本事實是,在我國省以下的財政體制并沒有真正進入分稅制狀態。
就土地財政這一問題來看,其實具體分析,它在城鎮化――征地――土地批租(招拍掛)這個鏈條上一步一步推演下來,本身并沒有大問題。從國際比較角度,我更傾向于把“土地財政”作為一個中性表述來看。西方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一般在地方層面典型的可持續財政體制,都是分稅制之下,使地方政府以和土地不動產直接相關的財產稅或者叫不動產稅作為稅收支柱,在不動產保有環節上年復一年地取得這種大宗、穩定的收入來源,在美國,其占當地總收入的比重最低不會低于40%,而且最高可以超過80%,從某種意義上講,這也是一種土地財政。
具體看我國主要靠土地批租取得收入的土地財政的制度框架,其實僅談其本身也并沒有大問題。市場經濟發展推動工業化、城鎮化進程,土地必然會越來越多地投入到工業化、城鎮化建設中,肯定要通過拆遷、征地等方式,擴大建成區。如果土地的出讓和地塊的取得靠的是行政劃撥以及協議出讓,就極易滋生權力尋租和腐敗,所以應當實行競爭性的招投標與拍賣。中國土地財政的問題所在,主要是中國僅僅是靠一級市場土地批租這一個環節取得收入,而保有環節卻不產生應有的大宗穩定收入,沒有像樣的地方稅體系和規范的地方政府融資制度,結果助長了地方決策層行為的短期化。這個短期行為的弊端表現在:當事的地方政府官員只考慮在自己任期內怎么把土地盡量以高價出讓,把土地出讓收入盡可能拿足。而至于這塊地在以后40年到70年的時間段里面不會再以這個方式產出任何政府收入,則是與本屆政府無關的事情。這就帶來了一系列派生的短期行為和負面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