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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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論文

保險業務論文范文1

銀行保險業務開展的現狀及國際比較

目前,歐洲是世界上銀行保險發展最快的地區,而法國尤為突出。經過30多年的發展,法國無論在經驗、管理、技術還是銀行保險的市場成熟度上都處于領先地位。有統計數字表明,1997年銀行保險占歐洲壽險市場的22%;在歐洲銀行保險壽險市場中,法國占46%.在美國,由于受《1916年國家銀行法》和《1956年銀行控股公司法案》的影響,銀行保險業務開展得比較緩慢,直至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的通過,清除了銀行保險業務開展的法律障礙,才使得銀行保險業務迅速發展。

與國外銀行保險相比,我國的銀行保險業務仍處于國外80年代以前的初級階段。除少部分業務外,銀行僅僅是簡單的兼業人,其所代售的產品也是保險公司的人可以銷售的;還未達到保險公司根據不同的單位所面對的不同顧客,設計有針對性的產品,也就是那種在國外被稱為“因人而異”的產品的階段。另外,由于我國實行嚴格分業經營的宏觀政策,更沒有形成銀行下設保險公司或保險公司下設銀行,同時提供保險和銀行的產品的模式。目前,國內保險公司和十幾家銀行簽訂了保險協議,建立了業務合作關系,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

從各國銀行保險業務開展的實際情況可以看出,法國銀行保險的成功開展,最主要得益于一些特定保險產品的稅收優惠和國家的大力支持。如美國受本國立法的限制,銀行保險業務發展比較有限,而法國1988年“資本化契約”的稅收優惠政策取消后,其銀行保險的增長率便迅速下降了。由此可見,銀行保險與各國的立法、歷史或稅收因素有很大關系,其發展水平并不平衡,也沒有統一的模式可以遵循。對于我國來講,由于金融市場的秩序還沒有完全建立,金融監管的力量和技術也有待加強和提高,暫時不能取消分業經營的限制,從而決定了銀行保險的發展不具備足夠的靈活性。

銀行保險業務效用分析

銀行保險業務之所以經過短短30年就取得了巨大的發展,是因為這種服務機制在最大限度上滿足了銀行、保險和客戶三方面的利益,實現了三贏原則。

(一)銀行方面:作為經營特殊商品——貨幣的企業,銀行也必然遵循這樣一條經濟法則:追求利潤最大化;而實現利潤最大化的最佳途徑就是在收入逐漸增加的同時,成本可以不斷降低,銀行保險正是為實現這一目標而產生的金融業務工具之一。一方面,銀行業具有其他行業無法比擬的分布廣泛的營業網點和高科技設備,而銀行保險業務是利用銀行已有的營業網點及員工開展業務,銀行不僅可以大量回收網點成本,提高高科技設備的利用率和員工的工作效率,而且可以獲得大量的收入。另一方面,通過保險業務的開展,可以擴大并穩固銀行自身的客戶群,增強客戶忠誠度,從而增加同業存款,增強銀行資金實力,提高市場競爭能力。

(二)保險方面:保險業經過數百年的發展,傳統的營銷手段已經不能給保險公司帶來業務上的突飛猛進,必須開拓新的營銷渠道,而銀行龐大的客戶網絡無疑成為最好的業務資源。一方面保險公司利用銀行網點作為保險銷售渠道,較高效率地覆蓋市場與客戶,可以解決目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不足的問題,使保險公司有機會接觸數量巨大的潛在客戶,因而有可能大幅度地擴大營業規模。另一方面借助銀行與客戶之間已有的信任關系,保險公司將有效縮短其產品和廣大客戶之間的距離。銀行代收保費或銷售保險產品也可以避免普通人的欺詐行為,提升客戶對保險公司的信任度。銀行網點可把銀行儲戶作為準客戶進行主動聯系進行保險展業,不需要在社會上隨機去找潛在的客戶和準客戶。這樣,保險公司利用銀行的柜臺和職員,不僅可以使保險公司降低大量的產品營銷成本,還可以減少設立分支機構,避免新機構所需的房屋設備、辦公用品支出;同時減少投入于銷售人員管理的人力和財力,從而降低經營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三)客戶方面:客戶是保險創新的動力和源泉,更是保險創新的最大贏家。因為在銀保合作中,隨著銀行和保險公司雙贏局面的實現,客戶也必將得到越來越多的服務。一方面銀行和保險公司經營成本的降低、贏利水平的提高,客戶獲得價格更加低廉的服務。另一方面,銀行保險業務這種“一站式”服務模式,可以更好地滿足客戶對不同金融產品的需要以及對投資增殖的關注。保險產品可以幫助客戶解決退休金儲蓄、住房投資、子女教育投資等多種問題,使客戶享受便利快捷的服務。

顯然,銀行保險業務在最大限度上可以達到銀行、保險和客戶三者的三贏原則,但隨著銀行與保險業務融合的進一步深入,有可能產生一些問題。其中最主要的有三個:

第一,金融風險蔓延,是指一筆業務或一家成員公司的損失可能會影響到整個金融服務集團。例如,一家銀行擁有一家財產責任保險公司,如果該保險公司損失嚴重,銀行則很可能將大量資本轉向保險進行財務救援,從而使整個集團面臨金融風險。

第二,搭配出售,是另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一家提供多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在提供一種產品時,很有可能為實現自己的利益而強制搭售別的產品,而這往往不符合客戶的最佳利益。例如,一家有權銷售保險的銀行,在向客戶提供一筆資金貸款時有可能會附加條件,如必須購買某種保險,也就是將購買保險作為提供其他產品的條件。這實際上是一種對消費者不公平的行為。

第三,監管規避,也是銀行保險可能帶來的一個潛在問題。這里的監管規避指的是實現銀行保險之后的金融集團有可能通過內部的業務轉換,全部或部分地規避金融管制。例如,如果一個集團認為政府的保險管制要比銀行管制寬松一些,就可能把一種儲蓄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活動轉移到其保險子公司去,這樣,這方面的業務就可以避開嚴格的銀行管制了。因而,銀行保險加大了金融監管的難度。

我國銀行保險的發展方向及對策

從世界金融服務市場的發展看,銀行保險和金融服務一體化的趨勢會進一步加強。隨著中國保險市場的發展和市場開放進程的加快,銀行保險在中國也將是大勢所趨。但從我國的具體情況看,目前要求銀行、保險、證券三塊嚴格分業經營,加之我國的保險人體系已比較發達,人們已經接受了從人處買保險的概念,所以銀行的介入需要一定的時間。但在實踐中,銀行保險、金融服務一體化已經初現端倪。壽險公司與銀行合作,通過銀行網絡銷售保單已是普遍之舉,有的企業集團麾下更是銀行、保險、證券門類齊全,如光大集團,不僅有光大銀行、光大證券,還有與外資保險公司合資組建的壽險公司;中信集團也是如此。這些有可能成為中國今后銀行保險和金融服務一體化的雛形。可以預見,中國今后在銀行保險及金融服務一體化方面也會有較大發展。為了保證銀行保險業務健康有序地發展,必須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強對銀保合作的監管。國內銀行保險的發展主要以推銷保險和代收代付保險金為主,為此,保險監管部門一方面要扶持銀行保險業務的發展,另一方面要制訂相關的管理規則,加強對銀行保險業務的監管。

(二)加強銀行和保險公司合作的深度和廣度。銀行不能將保險銷售僅僅放在的位置上,而需要各級銀行和保險公司進一步加強領導,主動互相接觸,以交流情況、研究對策,使銀行銷售保險形成規模。一方面要普及保險知識,同時要提高銀行職工的保險理論水平,正確理解保險的內涵,充分調動員工保險的積極性。

保險業務論文范文2

【關鍵詞】社會保險業務流程標準化稽核

社會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它是勞動者的“安全網”,收入分配的“調節器”,經濟社會的“減震器”。2008年7月份以來,**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按照全省統一要求和部署,對社保費實行“五險合一、統一征收”,即將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五個險種,統一登記、申報、核定、征繳和結算?!拔咫U合一、統一征收”的辦法改變了原有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格局,打亂了原有的業務流程。“五險合一”在為參保單位和個人帶來便利的同時,由于業務缺乏標準化,缺乏規范化也給各經辦機構帶來了新的問題。

一、業務標準化的概念和內容

國標GB/T3951—83對標準化下的定義是:“在經濟、技術、科學及管理等社會實踐中,對重復性事物和概念,通過制定、和實施標準,達到統一,以獲得最佳秩序和社會效益?!薄爸貜托浴笔侵竿皇挛锓磸统霈F,被多次重復運用的性質。如社保業務經辦的具體過程往往具有重復性。對具有重復性特征的事物,要靠制定標準來減少不必要的重復勞動,提高勞動經辦效率。對重復性事物制定標準,是為總結實踐經驗,選擇最優方案,作為制定標準的依據。標準化是制度化的最高形式,通過對各項服務工作制定、頒布和實施標準,從而“獲得最佳秩序和社會效益”。

社會保險標準化包括五個方面:基礎標準,即對社保經辦服務體系中的基礎事項;技術標準,即對社保經辦服務體系中需要協調統一的技術事項所制定的標準;管理標準,即對社保經辦服務體系中需要協調統一管理事項所制定的標準;服務標準,即對社保經辦服務體系中的服務活動,包括服務人員的儀表、語言、服務設施等內容而制定的標準;業務標準是本次標準化建設的中心,即為實現社保經辦服務體系整個工作過程的協調,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對工作崗位的工作內容、流程、工作職責和權限,本崗位與組織內部其他崗位縱向和橫向的聯系、本崗位與外部的聯系,服務人員的能力和資格要求等內容制定的標準。

具體涉及以下幾個方面:(1)實現經辦業務流程的規范、統一。目前由于國家、省、市對社保經辦業務各環節缺乏統一的規范程序,導致各個省、市在經辦同一業務中,程序千差萬別,所需申報的資料,經辦中產生的表單也各不一樣。這主要涉及業務名稱的統一、提交相關資料的統一、各種表單(紙質或電子)形式和填寫的規范與統一。(2)實現經辦業務相互制約和監督。社保經辦的整個過程中都是和錢相關,都是和數字相關,所以社保業務經辦過程中要以“零差錯”為目的,在實施過程中既要提高工作效率,做好服務工作,又要以維護社保基金安全為目的,加強內部各業務的相互制約和監督。這就需要各個業務流程之間在關鍵數據上的相互監督和稽核,比如社會保險參保人數、繳費基數的稽核、保險待遇支付手續的復核等。(3)實現經辦業務高效和便民。高效有利于節約社保中心的業務開支,高效也是便民的重要手段。不要人為的設置過多的程序,只要不影響監督、制約的環節能減少的就減少。不要人為的要求參保人員提供過多的申報資料,在一定的風險控制范圍內盡量的減少相應的業務環節和需要提交的申報資料,從而提高業務效率。

二、**市社?;鸸芾碇行脑跇I務標準化建設過程中所遇到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

社會保險業務,具有銀行服務和基金管理的特征,經辦工作政策性、業務性強,每個險種、每項業務都涉及許多工作環節。制定最合理、最優化的工作流程,保證各個環節上下銜接、環環相扣,實現服務最高效率和最優效果,形成規范化、制度化、公開化的工作順序和工作標準。其實質就是以各種表單為媒介,規范業務名稱、行為、流程,確保業務辦理工作更合理、更順暢、更快捷。在這個過程中主要出現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2.1科室設置的標準化存在一定的難度

對各科室業務功能進行標準化就是要求設計合理的科室結構,明確各科室職能定位與人員的合理配備。各科室業務功能進行標準化是實現業務流程規范化的前提。合理的部門設置與功能定位是與各個部門的業務規范化相輔相成的,兩者是既相互控制又相互促進。**市各縣市社保部門的科室設置存在一定的不統一現象,這種不統一一方面是因為各個區縣在業務種類上有一點區別和側重,比如市直局農保比較少,而區縣農保可能比較多,另一方面多年來社保部門所存積的錯綜復雜的社會網絡關系給科室的撤換或合并帶來了一定的阻礙。

2.2醫療保險監管部門的功能完善難

醫療保險是人民的“生命線”,對“兩定點”醫療保險業務監督評價是保證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順利實施的基本條件之一,但目前我國尚未形成一套成熟的監督評價指標體系。如何減少或者杜絕冒名頂替、違規入院等現象,以及對入院治療的參保人員實行監控是醫療保險監管的一個重要問題。**市社保中心醫療保險監管科只有三個人,這與龐大的需要監管的業務量相比不協調,另一方面,醫保監管缺乏有效科學的監管方法和措施,制定完善的監管方案,比如科學的使用抽樣監管、等級監管和網絡監管等手段,成為完善醫保監管部門功能的一個重要方面。

2.3稽核審計深入難

稽核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和社會保險待遇領取情況進行的核查(《社會保險稽核辦法》2003年2月27日)。其目是加強經辦機構的內控,確保社會保險費應收盡收,維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稽核審計科主要負責社會保險參保人數、繳費基數的稽核審計;對與養老有關保險待遇支付手續進行復核;受理與養老有關基金支付違規行為的投訴、舉報調查處理;負責對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待遇支付手續進行復核等。其承擔的業務也很多,職責很重要。但科室編制目前只有兩人,投入不足,而另一方面本崗位要求人員對社保中心的所有業務,包括醫療保險都要十分熟悉,只有本身對中心各類業務很熟悉,才能實施自己的稽核功能,這對于人員的素質要求很高,而在實際標準化過程中,在目前的社保人員安排現狀下,這種高素質、高要求的人員比較難于培養,從而造成許多地區的稽核部門深入性不足,稽核、監管有流于表面的現象。

2.4社會化管理平臺標準實施難

我國已經進入老年化社會,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也逐年增多,對于退休人員的社會化工作管理要求也越來越高。街道社區社會保障工作平臺是開展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的重要載體,由于**位于蘇北落后地區,街道(鄉鎮)、社區的建設還不規范,社會保障工作平臺建設還不完善,一方面社區與社保管理部門的許多關系還沒有理順,無法實現融洽的配合,更重要的是由于經濟基礎薄弱和人員編制的問題,社區社會保障標準平臺人員定位和實施比較困難。

2.5業務環節細化程度把握難

社會保險經辦工作政策性、業務性強,每個險種、每項業務都涉及許多工作環節,各業務科室都要每個環節進行認真設計,制定最合理、最優化的工作流程,保證各個環節上下銜接、環環相扣,在關鍵環節和關鍵因素上要相互的有效控制,在這個范圍內,盡量的減少單個業務環節上的流程數量,從而保證服務最優效果和最高效率。雖然每個地區所辦理的社會保險業務十分相似,但在環節的多少上卻沒有統一的標準,比如2008年版《蘇州市區社會保險基本業務環節實用手冊》有873個環節,2009年版《**市社會保險基本業務實用手冊》有311個環節,兩者相差比較大。業務環節應掌握多少比較合適?是越多越好還是應該比較簡潔更合適?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這個“度”是比較難于把握的。

三、進一步完善業務流程標準化的政策建議

社會保險標準化建設目前正處于初始階段,在這個過程中各省份、地區應該加強交流和總結,及時的發現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改正,以便進一步完善。筆者認為以后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業務的標準化:

3.1在科室設置上不力求完全一致,但主要的部門應該一致比如財務部門、申報征繳、稽核部門、待遇審批和社會化管理等科室,其他科室可以根據本地業務的實際情況進行相應的調整。

3.2掌握科學的方法對于提高醫療保險監管和稽核審計水平很重要,加強對醫保監管和稽核人員的培訓,使其掌握科學的利用統計學、抽樣調查和現代網絡等方法,以提高監管水平和稽核能力,增強社會基金的安全性。

3.3加強社區建設,加強社區工作人員的培訓。在街道社區建立社會保障管理服務機構,并將相關工作向社區延伸,讓社區直接接受、管理企業退休人員,依據社區服務組織開展各種服務,從而極大的提高社會化管理效率。

3.4在環節細致程度的把握上,筆者認為首先要界定清楚社會保險主要的業務環節,現在社保部門所從事的社保業務主要涉及300個環節左右,不要追求過于的細化,業務環節太多,容易造成作業線過長,反而使事情變得冗雜,浪費了人力資源,降低了辦事效率。

伴隨著今年7月30日,全國社會保險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成立,社會保險服務、評價、管理等領域的標準化工作也正在逐步的展開,作為核心內容之一的社會保險業務標準化,在構建過程中應堅持以業務為中心,合理設置各個科室,在合理有效的內控基礎上,優化業務流程,提高業務處理的規范化、制度化和標準化。

參考文獻:

[1]黃敬寶.我國社會保險的現狀與發展對策[J].價格月刊社,2008,(8).

[2]王巍.努力提升經辦能力為參保對象服好務吉林省社會保險系統開展優質服務窗口標準化建設活動[J].勞動保障世界,2007,(9).

[3]王艷紅.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江西金融職工大學學報,2008,(2).

[4]鄭繼良等.農村社會保險問題的調查與研究[J].農村經濟,2008,(4).

[5]朱小英.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與銀行業務協作研究[J].江西金融職工大學學報,2008,(1).

[6]劉艷欣.加強社會保險檔案管理之我見[J].天津社會保險,2008,(5).

保險業務論文范文3

已初步形成近年來,我國政府和保險機構都非常重視農業生產所面臨的高風險,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和廣大保險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經過多年的努力,已經建立了多元化的農業保險體系,取得了很大的成績。

1.財政部門不斷加大了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力度。近年來,全國各地積極引導和支持農民參加農業保險,并為他們提供一定額度的保費補貼。截至目前為止,補貼品種已經覆蓋了主要的大宗農產品,不但有種植業,同時還有養殖業、林業三大類15個品種。逐步提高了補貼比例,并根據各地不同的區域、險種情況,實施了一系列相關的傾斜政策,起到了“蝴蝶效應”。與此同時,保險機構與地方政府還積極開展特色農業保險,突出創新驅動,強化風險防控,持續加大了支持力度。

2.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逐步得到了建立。針對近年來全國各地水災、風災、泥石流等災害連續不斷的狀況,為了減少因災害給農業造成的損失,2013年財政部出臺了《農業保險大險風險準備金管理辦法》,制定了更加詳細的準備金提取比例,從而為保證農業保險健康發展建立了更加堅實的基礎。黑龍江、江西等省市通過實施大災風險準備金與再保險制度,對受損農戶進行了及時賠付與穩定經營。

3.形成了多元化的農業保險體系。首先,由于我國農業災害多、基礎設施差等原因,保險機構緊緊圍繞“保成本、廣覆蓋”的理念,大力推動農業保險全面發展,促進市場規模迅速增長。2013年農業保費首次突破1萬億元、投保農戶2億戶次,農作物承保面積達到11億畝。其次,農業保險經營主體和涉及“三農”產品的供給增長迅速。經辦農業保險的機構已達到20多家,這其中既有全國性的綜合性保險公司,也有地方性專業保險公司,從服務理念、服務方式、服務范圍、服務品種等各個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變化。再次,農業保險實現了盈虧平衡,增強了多元化農業保險體系的可持續性。在政府優惠扶持政策的大力推動下,廣大農戶從參加保險中嘗到了甜頭,投保意識大幅提升。

二、挑戰與機遇并存

眾所周知,我國農業保險工作已經取得了不菲的成績,但是與發達國家先進水平和“三農”對保險的需求相比,還有很大的差距。這對我們保險工作者來說,還有許多問題需要逐一解決。

1.進一步擴大保險覆蓋面與提高保障水平。我國目前農業保險的實際保障水平比較低,以糧食作物為例,一畝糧食作物保險的保障費用在300元左右,但是生產成本就在400元以上。無法為農民完全起到保障作用,應按投入成本進一步提高理賠費用。同時,目前我國農作物的投保率還遠遠低于發達國家的投保率,還有上升的空間,有待于經過政府部門和保險工作者的廣泛宣傳、發動,進一步擴大農戶投保意識與投保能力,從而大幅提高農作物的保障水平。

2.尚未建立全方位、多角度、全鏈條式的大風險分散機制。由于我國農業保險開展時間比較晚,保險機構對風險種類、發生概率、受災頻率以及損失程度等相關數據了解、掌握得還遠遠不夠。因此,沒有建立較全面的大災分散機制,同時也不能夠全面、準確地向有關方面提供充分的理賠依據。一些地方雖然在第一時間為受災單位與農戶進行了積極的理賠,但大都是臨時救急性質的措施,無法形成完整、有效的大風險分散制度。

3.對農戶日益增長的補貼訴求沒有科學地進行引導。近年來,中央財政部門陸續對主要農作物進行了補貼,各地都希望中央提高對當地農作物的財政補貼。但是,由于全國地緣遼闊,發展不一,難以理清中央與地方的事權與支出責任。因此,在積極支持廣大農戶參加農業保險、爭取中央財政補貼的同時,也要教育他們培養主動參與市場競爭的意識,用科學和現代化的生產管理戰勝自然災害,發揮市場的決定作用。另外,要積極引導農戶對農作物的補貼訴求,盡可能地進行統籌考慮和大力支持。

三、建立大災風險

分散機制———明確事權,創新理念2014年12月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在對今后經濟工作的總體要求中指出:要“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保險機構與保險工作者要按照中央的要求,深刻認識新常態,適應新常態,引領新常態,繼續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原則,緊緊圍繞“三農”工作這一中心,加快轉變發展方式,奮力開創農業保險新局面。

1.要進一步搞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增強加快轉變發展方式的自覺性。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仍然要將政策支持的重點放在“保大宗、保生產、保成本”上,緊緊盯住保障糧食生產安全這一重中之重。全體保險工作者必須要有一個清醒的認識,只有將保障糧食安全與大宗農產品安全放在第一位,明確農業保險政策重心,才能做好其他各項工作,這是一切工作的前提。同時,要積極鼓勵“突出重點,鼓勵創新”,加大“綠箱”政策扶持力度,逐步規范市場,健全各項制度。另外,要根據各地總體財力情況、支農體系設計以及農業保險發展階段等,發揮政策合力,正確處理好各項補貼之間的關系,堅持發展,主動作為,牢牢把握發展大勢。

2.要進一步提高保障水平與覆蓋面,科學、合理地劃分事權和支出責任。首先,要提高對全國重點糧食生產大縣農作物保險的政策扶持力度。進一步提高覆蓋面,做到“愿保盡?!保涣羲澜?。其次,要深入基層,搞好調研。根據各地的具體情況,特別是對“老少邊窮”地區,要因地制宜,推出結合當地實情并行之有效的險種,提高保障水平,讓廣大農戶“買得放心,用得舒心,干得開心”,滿心歡喜地愿意成為農業保險的使用者、受益者和推廣者。

3.要接好地氣,夯實基礎,將涉及廣大農戶利益的事情做好、做細、做實。保險機構要全面落實農業保險大災風險保證金制度,備好、備足大災風險準備金,從而使自己有足夠的能力應對突發的各種大災大難,做到有備無患,萬無一失。同時,要提高風險識別、防范、定價、分散等各個環節、各個層面的能力,防患于未然,做好農業再保險安排,進一步完善農業再保險體系。另外,要利用大數據平臺,將自然風險數據、保障水平、風險費率、分擔比例等進行全面的測算,制定科學的制度框架,合理界定相關部門的責、權、利。

保險業務論文范文4

(一)合同風險

分包合同的主要風險包括合同的及時性和有效性兩個方面,及時性方面的風險是指合同雙方細則未談妥,或者合同存在一定的歧義,造成合同的執行過程中出現問題。一旦出現工程問題,兩方的責任無法準確的劃分。合同有效性方面的風險是指合同雙方簽訂的合約一些條款可能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如果出現合同爭執,可能沒有法律依據。這兩類風險是合同風險的主要構成部分,也是需要重點防范的部分。合同風險給發包方企業將直接造成財務方面的風險,可能導致發包方企業利益受到損害,影響工程的正常進行。

(二)資金風險

建筑工程對于資金的需要很大,資金風險是發包方企業面臨的重要風險,發包企業需要嚴格控制分包企業的資金支付,保證資金按照工程進度準確的支付,避免提前透資的情況發生,從而實現有效資金管理。發包企業派駐到分包企業中的財務人員需要分析分包方的資金情況,明確資金的使用是否有效,降低資金被挪用或者不足的風險。在實際的工作中,有時會發生雙方合同沒有明確分包方大額資金支付的流程,沒有確定派駐代表是大額資金支付的必要環節,導致發包企業的派駐代表難以實施有效的監督。

(三)成本結算風險

在工程中,經常會出現施工分包成本結算不規范的情況,分包企業既沒有做好工程的事先預算,也沒有在工程進程中的事中做好成本控制,加大了發包企業的成本結算風險。由于發包方企業在工程分包中缺少有效的管理,施工方可能偷工減料,減少成本的支出,導致工程質量不達標,存在安全的隱患。工程核算風險的具體表現為超結算工程款、未建立結算對比臺賬、項目審批不嚴格等,這些都是工程核算中存在的重要風險因素,導致發包企業在成本核算中無法準確、及時的核算工程款。

(四)稅務風險

工程建設通常需要交納營業稅,我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規定,建筑企業的營業稅稅率為3%,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工程價款,但是企業把項目分包后,發包企業的工程承包金額可以扣除發包部分的金額來計算企業應納營業稅稅額。對于分包方,需要就其承包的部分計算營業稅。由于雙方企業的財務人員對分包工程認識存在偏差,納稅金額計算不統一,在實際操作中存在稅收籌劃問題。由于雙方在工程款的金額上可能存在一定的分歧,導致發包方可能多繳納了營業稅,給企業帶來了經濟損失。

二、降低發包方企業財務風險建議

(一)建立一套較為完善的財務控制體系

發包企業需要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公司的內部控制體系可以從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監督這三方面進行。公司需要建立一套嚴格的內控規章制度,包括《企業財務管理辦法》、《企業預算管理暫行辦法》、《企業資金授權審批管理辦法》等一系列相關的制度。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要合理設置職能部門,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建立完善的財務控制和職能分離體系。充分考慮公司內部不兼容職務以及相互分離的制衡要求,形成內部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格局。事中控制體現在保障資金安全性、完整性、合法性等方面,包括對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等的控制。在內部控制中,事后監督也是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在每個會計期間或者每項重大經濟活動完成之后,內審部門都必須按照監督程序,審計各項經營活動,及時發現企業內部控制中存在的問題以及薄弱環節。

(二)強化分包資金的管理

為了加強對分包企業的資金統一管理,發包企業需要做好資金的管控工作,完善管控模式與架構。需要統一企業的信貸流程,理清公司的賬號,嚴格企業的資金審批權限,從而保證資金的合理使用。企業的資金分為交易性目的、保障目的和投資目的,對于不同的資金,需要有不同的管理方式,有針對性的進行資金的管理。不同資金的使用要根據具體的情況建立完善的審批、劃撥和監督工作,保證資金準確的投入到需要的項目中,杜絕資金被挪用的風險。

(三)積極進行納稅籌劃

發包企業需要積極的進行納稅籌劃,降低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稅負水平,在最近幾年由于全球經濟危機的影響,我國的貨幣供應量較大,造成通貨膨脹、貨幣貶值,通常每年的實際通貨膨脹率都在3%以上,因此,在合理的時間范圍內進行納稅時間籌劃,也能夠降低稅負水平。這主要是通過納稅期限來實現,通過合理延長納稅時間可以增加貨幣的時間價值,降低機會成本。此外,發包企業需要及時和分包企業溝通,雙方確定準確的合同金額,避免在納稅時出現計算上的分歧。

三、結束語

保險業務論文范文5

高校圖書館流通業務外包的可行性

流通業務外包是圖書館繼編目業務外包后的又一個業務外包項目。流通業務外包可以降低圖書館的用工成本與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可以改善圖書館人員隊伍結構,提高讀者服務水平。下面以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例論證流通業務外包的可行性。

1可以節約人力資源的用工成本

本館流通服務部編制34人,占全館總編制的39%,其中合同工(本館稱“非編人員”)13人、事業編制工人9人。以2010年為例,工作人員上架的圖書總量大約為80萬冊。書庫工作人員24人,除去寒暑假和周末,按1年180個工作日計算,每天書庫每位工作人員的圖書上架量為185冊。據了解,北京一些高校圖書館將流通業務外包后,外包商給員工核定的工作量是每人每天上架圖書800冊,如果未達到800冊的上架量,則需要整理書架。即使按照每人每天上架圖書600冊計算,外包商員工的圖書上架量也是本館工作人員的3倍有余。如果我館將書庫工作外包給外包商,就可以減少2/3的用工,而且,外包商付給員工的薪酬明顯要低于學校付給本館工作人員的薪酬,我館參照其薪酬標準外包,這樣就可以節省一筆不小的用工成本。

2可以節約人力資源的管理成本

由于高校圖書館存在事業編制人員和非編人員,非編人員的工資福利和個人發展空間都遠不如事業編制人員。但近年非編人員的學歷不斷提高,大都在本科以上,他們中的很多人往往工作幾年后就會離開圖書館,辭職現象比較普遍,如本館每年都有2~3名非編人員辭職。由于人員招聘的繁瑣性,工作人員的辭職會給圖書館的人員安排和管理工作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流通業務外包既可以減少非編人員的聘用,減少勞務糾紛,也可以簡化人員和崗位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

3可以優化人力資源的結構

信息時代,高校圖書館將更多地參與到學校的教學與科研活動中,學科化服務將成為高校圖書館未來工作的重點。為適應形勢的發展,目前許多高校圖書館都提高了新進人員的標準,引進了一批學歷層次高、知識結構多樣化的人員。所以,在圖書館處于新老人員交替的時期,把好圖書館的人力資源關,對圖書館人力資源結構進行優化,是很有必要的。例如本館2013~2014年就有8名同事退休,如果在這個時候引進一批高學歷的工作人員,把書庫的上架整架工作進行業務外包,可以讓高學歷人員集中精力開展學科化、個性化讀者服務,同時實現對我館人力資源結構的優化。

高校圖書館流通業務外包的運行管理

1建立定期的溝通制度

實行流通業務外包工作后,圖書館內部管理層之間、員工之間、管理層和員工之間要經常溝通。通過溝通,以隨時了解外包服務的完成情況,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并采取措施進行糾正。同時也要經常與外包商進行溝通,建立定期的溝通制度。如北京工業大學圖書館與外包商建立了日常溝通機制,外包商每月向該大學圖書館領導匯報一次情況,把雙方需要協調的工作提出來,經館領導決定后,再進行安排、實施。如果遇到突況或者問題,雙方則隨時溝通。另外該館還本著謹慎與誠信的原則與外包商就讀者投訴、整體形象塑造等建立可靠的協商機制。

2加強對外包服務的監控

業務外包的最重要一環就是對業務外包工作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和控制。圖書館需要建立一套合理詳細的業務外包質量監控制度和標準。如北京的一些高校圖書館就規定每個星期要檢查一次書庫,檢查組成員由圖書館分管領導、相關部門主任、外包商負責人組成。要對圖書的上架率、錯置率進行檢查。對于上架率、錯置率要制定出量化(如優良、達標、整改等)標準。如本館實施的每月書庫檢查制度,檢查內容包括整體架面是否整潔、圖書是否及時上架、錯架情況等。錯架情況又細分大類錯、跨層復本錯、同層復本錯等,并給出不同的分值。另外,圖書館還可以組織館內資深高級職稱人員對各書庫上架率、錯置率進行檢查,這樣可以促使工作人員在業務上精益求精,不斷提升服務質量。

監控還包括外包商對自身員工工作的檢查監督和圖書館對外包商工作的監督。如北京工業大學圖書館的外包商有一套嚴格的管理制度。首先,外包商項目經理每周對在圖書館工作的員工進行2次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員工的工作面貌、儀容儀表,書庫圖書是否有序、整齊,并進庫抽查錯架率,詳細記錄檢查結果;其次,外包商給每位員工劃分責任區,每月按組長日檢查、項目經理周檢查,對責任人進行獎懲評定。最后,外包商員工每月必須寫工作總結,每月回公司述職一次。外包商根據員工述職和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與獎勵。因此,加強監控是業務外包工作順利開展和保證服務質量的重要手段。

3建立讀者評價體系

除了圖書館和外包商要有一套日常的監控措施和標準外,還要建立起一套良好的讀者評價體系,從讀者的角度和感受對流通服務工作給予評價。比如可以在網上設立一些評價指標,讀者只需在相應按鍵上(分為“非常滿意”“滿意”“不滿意”“非常不滿意”)按一下即可。讀者評價體系的建立,可以起到隨時監督的作用。但因為網上評價結果存在一定的隨意性,它只能起到一種參考作用。因此成立由讀者組成的檢查小組,定期或者不定期對流通服務工作進行檢查打分,將他們對圖書館的反饋意見作為圖書流通服務工作的標準。

高校圖書館流通業務外包中應注意的問題

1建立良好的溝通機制

在進行流通業務外包工作之前,圖書館一方面要與學校領導和人事處溝通,把業務外包的優勢和可能出現的問題闡述清楚,讓學校對業務外包的利弊有充分了解。如果學校認為是利大于弊,決定進行業務外包后,圖書館要把外包的方案盡可能地做詳細,盡可能把所有問題都考慮到。另一方面要使圖書館內部的工作人員明白業務外包能夠給圖書館發展帶來機遇,消除工作人員對崗位調整的擔憂。

2選擇信譽好的外包商

圖書館業務外包涉及到學校、圖書館、外包商三方利益。業務外包的可持續發展要建立在三方的利益都得到滿足的基礎之上,如果損害其中任何一方利益都會對其他一方或兩方的利益造成影響,最終也會使圖書館業務外包的可持續性和外包服務的質量受到影響。外包商的選擇是業務外包能否成功的關鍵因素。如北京工業大學圖書館在選擇外包商時綜合考慮了以下因素:一是外包商的信譽與行業背景,包括其是否具有較高的誠信度,是否有過成功案例。二是外包商的能力架構,包括外包商的管理水平、創新能力、員工素質及其是否具備可調整的靈活條件和良好的環境適應能力等。三是企業文化的相容性,即外包商是否具有以客戶為導向的服務理念,是否認同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四是所需的外包費用。在同等條件下,選擇能提供價廉物美服務的外包商。外包商的信譽和行業背景以及是否有相關業務的外包經驗是非常重要的,這直接關系到外包服務質量。外包價格只是其中的一個因素絕不能作為決定的因素,決定因素應為質量、效率、管理服務。好的業務外包服務是各方共同努力的結果,是能夠達到共贏效果的。因此,圖書館在寫招標書的時候一定要把外包商的資質等綜合考慮清楚,并盡量詳細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3制定詳細周密的合同

合同是圖書館與外包商合作的基礎,也是維護雙方利益的有效憑證。所以制定詳細周密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合同十分重要。在合同中要明確外包工作職責和工作要求,對于一些臨時性的工作安排、突發事件的處理、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可能出現的法律糾紛等等都需有一些明確的規定和說明。如北京工業大學圖書館的流通業務外包的合同里就有一條:在不增加總工作量的前提下,服從圖書館因工作需要的臨時性調整。

4加強監控

保險業務論文范文6

一、國際保理的意義及其法律特征

國際保理(InternationalFactoring)又叫國際付款保理或保付。它是指保理商通過收購債權而向出口商提供信用保險或壞賬擔保、應收賬款的代收或管理、貿易融資中至少兩種業務的綜合性金融服務業務,其核心內容是通過收購債權方式提供出口融資。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國際保理公約》對保理定義如下:所謂保理系指賣方(供應商或出口商)與保理商間存在一種契約關系。根據該契約,賣方(供應商)、出口商將其現在或將來的基于其與買方(債務人)訂立的貨物銷售或服務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由保理商為其提供下列服務中的至少兩項:(1)貿易融資;(2)銷售分戶賬管理,在賣方敘做保理業務后,保理商會根據賣方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關于應收賬款的回收情況、逾期賬款情況、信用額度變化情況、對賬單等各種財務和統計報表,協助賣方進行銷售管理;(3)應收賬款的催收,保理商一般有專業人員和專職律師進行賬款追收,保理商會根據應收賬款逾期的時間采取信函通知、打電話、上門催款直至采取法律手段;(4)信用風險控制與壞賬擔保,賣方與保理商簽訂保理協議后,保理商會為債務人核定一個信用額度,并且在協議執行過程中,根據債務人資信情況的變化對信用額度進行調整,對于賣方在核準信用額度內的發貨所產生的應收賬款,保理商提供100%的壞賬擔保。

從國際保理的操作實踐來看,保理的具體操作方式甚為豐富,有雙保理機制、單保理機制、直接進口保理機制、直接出口保理機制、背對背保理機制等,其中雙保理機制最為普遍而重要。就國際保理所涉及的銀行當事人及其權利義務體系而言,保理商與出口商之間的關系是整個保理關系體系中最為基本而重要的組成部分。因為該層關系決定著保理業務能否合法有效地開展,它是出口商通過保理獲得融資的關鍵所在,也是作為保理商的銀行從保理業務中獲取利益的核心環節?;诖?,本文將重點分析出口商與作為保理商的銀行之間的關系,以此為基礎透視銀行在國際保理業務中面臨的風險及防范對策。為準確把握國際保理業務中銀行面臨的法律風險及防范對策,有必要了解保理業務的法律特征。國際保理業務的操作實踐及相關規則表明,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第一,國際保理是以保理協議為基礎而產生的民事法律關系。各種保理業務都是以保理協議為基礎的,保理協議將保理法律關系主體連接起來,并且構造了各主體的民事權利義務體系。這些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平等的民商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如在典型的雙保理運作中,出口商通過協議將其對進口商的應收賬款轉讓給本國的出口保理商;同時,出口保理商通過協議與債務人所在國的進口保理商發生關系,委托進口保理商負責債款回收并提供壞賬擔保。在此種機制下,實際上存在兩個保理協議,即出口保理協議(exportfactringservicesagreement)和相互保理協議(inter-factoringagreement),前者是出口商和出口保理商之間的協議,后者是出口保理商和進口保理商之間的協議。

第二,盡管國際保理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有著比較復雜的法律關系,但是其核心內容是債權轉讓關系。在國際保理業務中,保理商通過保理協議購買了債權,而不是將債權作為抵押并作為自己的資產進行業務處理。這與銀行憑發票所代表的債權為抵押提供融資,然后用收回的債款償還融資不一樣,因為通過發票形式所表示的轉讓并不能使保理商有效地對抗第三者權益和債務人的反索。保理商通過購買債權獲得對債款不受任何影響的權利,該種權利是保理商全額收取債款的權利,它通過收回的債款補償其預付的收購價款,該種權利的形成是出口商和保理商簽訂保理協議的主要目的之一。通常情況下,保理協議中出口商同意轉讓給銀行的權利包括了對債款的法定所有權、對債款的所有法定和其他求償權等。

第三,國際保理是以國際買賣合同為前提,并且通常是采用賒銷等信用方式的買賣合同。在國際保理實踐中極具影響力的《國際保理慣例規則》就明確排除了以信用證(不包括備用信用證)付款交單或者任何現金交易作為轉讓的基礎性貿易關系。該規則第4條指出:本規則所包括的業務范圍應限于與出口保理商簽有協議的賣方,以信用方式向債務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服務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該債務人所在國應為進口保理商提供服務;以信用證(不包括備用信用證)、憑單付現或任何現金交易為基礎的銷售排除在外。

第四,保理商通過收購債權獲得對應收賬款的權利包括了有追索權和無追索權兩種情形。銀行保理商為了明確因債務人清償能力不足形成呆賬、壞賬所承擔的風險責任,通常應為出口商的所有客戶逐一核定信用銷售額度,以控制業務風險。為此,保理商在協議中往往區分了如下兩類情形:一是對于已經核準的應收賬款(approvedreceivables),保理商提供100%的壞賬擔保,對此種賬款保理商沒有追索權;一是對于超過信用額度的銷售,即未核準應收賬款(unapprovedreceivable),保理商僅提供有追索權融資。無追索權是保理商買斷債權后,通過其具有的一定渠道向進口商催收欠款,倘若進口商發生信用危機或者清償能力出現問題,保理商不能將轉讓給它的應收賬款在退還給出口商而收回預付款;保理商只能通過各種法律途徑來向債務人催收。但是對于因產品質量、服務水平、交貨期等引起貿易糾紛所造成的呆賬和壞賬,保理商不負擔保賠償之責,并保留追索權。有的保理協議規定,出口商必須將所有的應收賬款出售給保理商,但一部分稱為不合格應收賬款銷售應該排除在外。這種不合格的應收賬款,就是為核準的應收賬款,通常包括出口商對自己賣方的返售、集團內部銷售、物權不發生轉移的銷售或用于個人消費的銷售。假如出口商錯誤將不合格應收賬款填報為合格應收賬款,則保理商仍可保留追索的權利。

第五,債權轉讓中銀行保理商既有提供融資的義務,也有收取一定費用的權利。銀行保理商收購價格應是發票金額扣除如下費用后的凈額(即融資的額度):出口商按合同規定給予進口商的回扣、傭金和折讓,根據貼現率計算的貼現金額,保理商的管理費用(即保理費用)。保理費是出口商向保理商必需支付的費用。出口保理商有權按照自行確定的收費標準向出口商收取保理費用,并可以受進口保理商的委托代其收取保理費。保理費用的標準應該在保理協議或者附件中約定。保理商收取保理費用或代進口保理商收取保理費用,原則上應在收到國外付款時逐筆扣收,扣費時出口保理商可視情況采取不同的處理方式。賣方對已轉讓給進口保理商但卻發生爭議的應收賬款仍負有支付相關保理費用的義務。

>第六,由于國際保理涉及的當事人比較復雜,尤其是國際雙保理機制下,當事人包括了出口商,出口保理商、進口商、進口保理商等,因此保理協議的法律選擇問題是無法避免的。即使在特定的保理協議中當事人已經約定了適用的法律,但是仍然可能存在其他相關的法律沖突問題,如分屬不同國家的當事人締約能力,通常需要依據不同的法律來確定。

二、銀行開展國際保理業務面臨的主要風險

國際保理業務既涉及了進出口商之間的買賣法律關系,又涉及到出口保理商和出口商之間的保理關系,還涉及了出口保理商與進口保理商之間的法律關系,這些關系都可能影響到銀行保理商開展保理業務的風險大小及其控制問題。同時,我國商業銀行業務人員對國際保理業務相關的慣例和規則尚不熟悉,國內有關國際保理、業務的法律和監管規章仍然呈現空白狀態,因此銀行保理商了解國際保理業務的法律風險極為必要。從國際保理業務開展的實踐來看,銀行作為保理商應關注的法律風險主要有:

1.所購買債權的合法性風險。債權本身的合法性,不僅是合法轉讓債權的基礎,而且是保理商依法實現債權的前提?;诖耍y行在接受債權轉讓前,應該就債權的合法性進行分析。尤其是我國商業銀行在從事針對國內企業的出口保理業務時,更有必要注意該問題。因為我國有許多法律和監管規章約束出口商出易的合法有效問題,諸如是否有出口權、是否超越經營范圍等都是甚為關注的問題,它們直接影響到債權的合法性,也制約著債權轉讓的合法性。

2.債權的可轉讓性風險。債權的可轉讓性是銀行保理商開展保理業務的前提條件。如果銀行保理商接受的債權是不可轉讓的債權,那么它無法實現債權的有效索償。債權的可轉讓性取決于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是法律是否允許債權轉讓;二是債權債務主體是否同意債權的可轉讓。

如果銀行作為保理商接受轉讓的債權是法律禁止轉讓的債權,則銀行必然陷入債權轉讓合法與否的糾紛中去。關于未來權利的可否轉讓,是許多國家法制中富有爭議的一個問題。在普通法系國家,判例法不承認對于一項尚不存在的或尚不屬于出讓人的財產的轉讓,此種法制背景下一攬子轉讓協議的合法性面臨了挑戰;但是衡平法的機制補救了判例法給保理業務留下的缺陷。值得注意的事,美國《統一商法典》明確放棄了傳統判例法規則,承認只要有關的文書是適當的,未來的權利就可以轉讓。大陸法系國家的瑞士、德國等都在認在一定條件下,未來的權利是可以轉讓的?!秶H保理公約》也注意到了將來權利的轉讓問題,該公約第5條規定:“保理合同關于轉讓將來發生的應收賬款的規定,可以使將來發生的應收賬款在其發生時轉讓給保理商,而不需要任何新的轉讓行為。”當然,該公約的簽署國還不多,如要通過公約的機制防范轉讓將來權利的風險,則需要當事人之間在保理協議中明確規定受公約約束。不過,假如國內法律強制限制某些債權的轉讓,則轉讓協議的有效性仍存在疑問。

如果出口商和進口商在進出口合同中有禁止權利轉讓的條款,那么該種條款是否可以成為債務人對抗保理商的依據?從各國法律來看,禁止權利人轉讓其債權的情況通常是可以的。我國《合同法》第79條也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但也有不少國家法律規定,禁止權利轉讓的條款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從我國法律的規定和實踐來看,銀行最好仔細審查是否存在禁止轉讓權利的條款,以避免不必要的風險和糾紛。從鼓勵和促進我國保理業務發展的角度來看,將來的合同法制也應該肯定禁止權利轉讓的條款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另外,在實踐中,權利的可轉讓性不是在進出口合同中得到明確的禁止,而可能發生在出口商其他借貸行為中的對外承諾。如有些公司在向銀行借款時,承諾限制對于不屬于通常業務過程中的資產處置,這種限制可能包括了特別地承諾不把其債權或應收賬款通過保理或者貼現出售。倘若契約中明確禁止保理和貼現,那么保理商與這種出口商簽署了保理協議,則保理商的權利可能面臨前述貸款銀行對抗的風險。

3.債權轉讓中的權利瑕疵風險。如果債權本身存在瑕疵或者與轉讓債權相關的權利存在瑕疵,那么接受債權轉讓的銀行保理商勢必陷入債權瑕疵糾紛中去。債權瑕疵通常有如下情形:出口商已經將應收款抵押給第三人;出口商將轉讓債權的部分或全部債權已經通過保理協議轉讓給其他保理商;債權轉讓中,沒有將實現債權所必需的強制收款權、權、留質權、停運權、對流通票據的背書權利等進行轉讓。在我國法律中需要特別注意的問題是,權利人轉讓債權的有效性遭遇債務人的對抗問題。因為我國《合同法》沒有肯定只需要出讓人和受讓人之間達成協議即可構成有效的可約束債務人的轉讓,相反強調了通知債務人的必要性?!逗贤ā返?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因此,如果銀行誤認為債權人同意即可成立有效的可對抗債務人的轉讓,而疏忽了對債務人的通知,則勢必引發債務人抗辯債權轉讓對其具有約束力的風險。

4.出口商履約瑕疵存在與否的風險。出口商履約瑕疵引發的糾紛,在國際保理業務中極為普遍,事實上,國際保理協議中往往都明確規定:在出口商存在履約瑕疵的情況下,保理商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即可以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權,要求出口商償還融資款項。但是銀行保理商能否有效地行使追索權,有賴于履約瑕疵的證明。當然,如果存在質量瑕疵的貿易糾紛,則出口保理商需要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權。但是如果貿易糾紛不成立,而是諸如信譽問題、經營風險等情況導致貨款未能按時支付。則保理商必須履行對出口商的保付責任。為此,銀行保理商不得不花費大量時間和精力去核實是否存在質量瑕疵。

5.強制追償方面的風險。銀行對應收賬款的追索需要進口商的付款,如果發生進口商拒絕情形,而且拒付并不是基于其與出口商之間的貿易糾紛,則作為銀行保理商需要通過司法途徑來強制執行進口商的財產。這種情況下,銀行將需要為訴訟支出成本,并且追索的實現很大程度上依賴于進口商所在國法院的支持,而且需要進口商有足額的可清償性財產。

6.法律適用方面潛伏的風險。進出口商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所適用的法律,可能不是保理商所熟悉的法律,那么保理商對應收賬款適用的外國法律中涉及債權債務有效性等因素的把握存在困難,這也直接影響到保理商對應收賬款項下權益的維護。

三、國際保理業務中保理商防范法律風險的對策

鑒于國際保理業務中保理商存在諸多的法律風險,為有效地控制和規避法律風險,銀行保理商在國際保理具體操作中應注意如下幾點:

1.通過出口商的承諾和保證機制,防止出口商欺詐或者隱瞞所帶來的風險。為了防止諸多障礙債權轉讓有效性、完整性情形的發生,銀行應該在出口保理協議中要求出口商對其債權作出如下承諾和保證。

第一,對債權有效性及價值的

擔保承諾。債權的有效性和足值性是保理商權益維護的關鍵所在。銀行保理商應要求出口商在協議中承諾如下保證:所出售的應收賬款的債權是合法的債權;出口商已經全部履行了合同項下的責任和義務;按照合同規定向客戶提供了符合貿易或服務合同要求的商品、服務。另外,應注意避免對超額發票所代表的債的購買。

第二,對債權可轉讓性的承諾。為了避免各種可能阻礙債權轉讓有效成立因素的出現,銀行保理商應該要求出口商作出如下承諾:除了已經向銀行披露的因素外,一開始就不存在任何阻礙債權可轉讓的因素,在保理協議期間也不會產生任何阻礙,尤其是不存在任何購貨合同能使出口商因這些貨物的分銷而產生的債有任何要求或權利;債務人將擔保每一項出售給保理商的債權都是不受阻礙的。

第三,對債權轉讓的完整性承諾。為了確保債權的有效實現,銀行保理商應要求出口保理協議中規定:出口商保證無條件地享有向進口保理商轉讓的每筆應收賬款的全部所有權,包括與該應收賬款有關并可向債務人收取的利息和其他費用的權利;該筆應收賬款不能用來抵消、反訴、賠償損失、對銷賬目、留置或做其他扣減等;但發票上列明的出口商給予債務人的一定百分比的傭金或折扣除外。為了維護銀行出口保理商將應收賬款有效轉讓給進口保理商,出口商應承諾同意作為應收賬款受讓人的進口保理商對每筆應收賬款均享有與出口商同等的一切權利,包括強制收款權、權、留置權、停運權、對流通票據的背書權和對該應收賬款的再轉讓權以及未收貨款的賣方對可能拒收或退回的貨物所擁有的所有其他權利。此外,銀行保理商應在保理協議中將如下權利隨著債權的轉讓而受讓:為清償出口商所讓予保理人的債權,而向出口商發出的所有可付票據;有關債的任何信貸保單的受益;任何第三方對有關合同項下債務人責任的擔保或保證的受益;記錄或證明該被轉讓的債的所有賬本、計算機數據,記錄或文件的所有權等。

第四,對債權轉讓的惟一性承諾。銀行應該要求出口商保證對每筆交易出具的正本發票均附有說明,表明該發票涉及的應收賬款已經轉讓并僅付給作為該應收賬款所有人的進口保理商。出口商應保證對已經轉讓給進口保理商的應收賬款未經進口保理商允許,不再進行處理、轉讓、贈送等,也不再向債務人追索。同時,銀行保理商應該要求出口商保證在保理協議期限內,未經銀行書面同意,出口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將應收款抵押給第三人;簽訂協議后,未經銀行同意,出口商及其附屬機構不得與任何第三人簽訂類似的足以影響到保理協議項下的應收賬款的協議;未經銀行書面同意,保理協議不得轉讓。出口商應進一步承諾:在簽訂保理協議后,促使其附屬機構以同樣的條件與該銀行簽訂協議,防止出口商從中作弊,將高風險的業務轉給銀行,避免不同的保理商同時向一家集團公司的不同成員提供保理服務而可能發生的權益沖突。

第五,對進出口合同有關內容及其變更的承諾。銀行保理商應要求出口商保證承諾:合同規定支付條件的自由度不能超出銀行允許的范圍;規定的折扣不超過銀行所同意的限度;規定用銀行所同意的貨幣進行支付。在依合同出售并交付貨物、開出發票,并將發票所代表的債授予保理商之后,賣方可能因債務人要求退回某些貨物而變更銷售合同,這種變更過大則影響銀行債權的維護。因此,銀行應要求出口商承諾未經銀行同意,出口商不應作出更改該合同的任何決定。

第六,在銀行追償訴訟中給予相應合作的保證。尤其是在發票貼現、未披露的保理、保理或整批保理的情況下,銀行保理商應該要求出口商承諾采取及時有效的行動,協助保理商追討債款。特別是因債務人所在國家法律對于保理商直接針對債務人提訟設置障礙時,銀行應要求出口商承諾:不管是通過法院還是其他方式進行訴訟,都應該對銀行的訴訟進行配合,必要時保理商可以聯合出口商或使用出口商的名義進行訴訟。

第七,承擔有關費用的保證承諾。銀行應要求出口商承諾支付所有貨物進出口有關的運費,在銀行享有完全追索權時與收取債款有關的各種費用(包括向相關銀行支付的費用、追償債權所需要的訴訟費用、律師費等)。為確保上述擔保承諾的效果,銀行應要求在保理協議中規定,如果出口商違反上述擔保承諾,應承擔如下義務:出口商保證就受違約影響的應收賬款返回給銀行;銀行被賦予權利將此類應收款返回給出口商;信用風險自違約行為發生時即由銀行轉移給出口商。

2.慎重制定核準應收賬款和未核準應收賬款的條款,避免不合格賬款帶來的意外法律風險。應收賬款的核準與否直接涉及銀行對壞賬擔保的程度,也關系到銀行追索權能否行使。為此,銀行應該在出口保理協議中確定核準應收賬款的辦法,避免兩類賬款的區分不明確,引發保付責任糾紛及追索權行使困難的風險。銀行保理商應在出口保理協議中約定:若出口商申請的正式信用額度獲得出口保理商的核準,出口商保證在基礎交易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按約定向進口商發運貨物;若出口商在約定的期限內未向進口商發貨并敘做保理業務,保理商有權按自定的收費標準向賣方收取資信調查費;在信用額度規定的有效期內,出口商向進口商發貨所產生的應收賬款余額應不超過保理商核準的信用額度,超限額發貨所產生的應收賬款將不受進口保理商的核準,但超出限額的應收賬款(或其部分)將補足限額內已被債務人或保理商償還或貸記的金額;這些應收賬款(或其部分)的替代將按它們付款到期日的順序進行并始終僅限于當時已被償還或貸記的金額。

3.構筑有效的追索權和補償機制。銀行保理商為了有效地控制保理風險,確保合法權益的實現,有必要在保理協議中規定保留追索權的條款。具體內容應該包括,如果發生如下情形,則銀行享有向出口商追索的權利:債務人破產或者債務人未能在債務到期后的一個確定的時間內支付(在無追索協議中被批準的債務除外);債務人采取未經許可的債款扣減或者折扣;債務人對貨物或者發票存在爭議;出口商違反了保理協議規定的某項擔保承諾。為了避免銀行陷入貿易糾紛引起的呆賬壞賬糾紛,促成出口商必須向進口商交付合格的貨物,銀行保理商應要求出口商提供貨物檢驗和運輸方面的保證,并且一旦違背這些承諾,則銀行享有追索權。對于債務人提出抗辯的情形應該具體約定如下保護機制:如果債務人提出抗辯、反索或抵消(爭議),并且出口保理商于發生爭議的應收賬款所涉及發票的到期日后180天內收到該爭議通知,則該應收賬款立即變為不受核準的應收賬款,無論其先前是否為已受核準的應收賬款;出口保理商收到進口保理商轉來的爭議通知時,應將已涉及有關應收賬款的細節和爭議的性質通知出口商;如爭議的提出在進口保理商擔保付款之后但在發票到期日后180天內,則出口保理商有權從出口商賬戶中主動扣款或采取其他辦法強行收回出口方已收到的擔保付款款項(及相關利息、費用),并將收回的款項退還進口保理商。

4.銀行應該注意排除接受一些比較特殊的債權。對于一些特殊債權,出口商很難或者根本無法履行保理協議項下的承諾和保證,因此銀行應該拒絕接受這些應收賬款。這些特殊債權主要有:出口商向其自身供應商銷售貨物而產生的債權,使進口商與銀行保理商之間的債務有可能被抵消;銷售不成即可退貨,這類合同產生的名義

上的債權;采用比保理商批準的更為靈活的方式進行銷售而產生的債款;由于賣方的聯營單位或個人銷售而產生的債款等。對于授權轉讓為基礎的保理業務中排除上述債款是比較方便的,但是對于全額轉讓為基礎的保理服務協議中就比較麻煩。為此,在后種情形下應該在通知保理商時,將上述特殊債款與其他債款分開來,著名這些債款出口方不承擔任何擔保,因此保理商也不提供預付款融資。

5.嚴格審查出口商的資格。由于出口商的信譽和能力,直接關系到作為銀行保理商的法律風險的有效控制,因此銀行應該采取適當的機制來審核出口商。通常而言,首先應要求出口商是合格的主體。這關系到銀行確認賬款的合法性以及最終通過法律手段維護合法權益能否得到有效地實現。基于此,出口商應該是經營正當業務的合格法人,即出口商是根據所在國有關法律注冊成立的公司,是獨立法人,并享有在許可范圍內正當經營的權利。其次,出口商應有良好信譽及較好的經營狀況。出口商的信譽和經營狀況的好壞,將直接反映到履約能力和履約狀況,也關系到銀行是否陷入到貿易糾紛中去的問題。

6.規范和完善法律適用規則和糾紛解決機制。在法律適用上,應該明確規定調整保理協議的法律及慣例,以避免不可預見的法律后果。具體而言,應該在保理協議中作出如下約定:出口商同意出口保理商自簽署本協議之日起遵循事前已與進口保理商簽訂的《國際保理業務協議》及國際保理商聯合會(PCI)制定的《國際保理業務慣例規則》辦理相關業務;國際保理業務的標準程序是國際保理商聯合會(PCI)務會員間業務聯絡的標準程序,它由FCI制訂和頒布的《聯絡手冊》作出規定。與此同時,出口保理協議應進一步規定:出口商同意向進口保理商轉讓應收賬款的適用進口保理商所在地的法律,任何轉讓將采取進口保理商規定的轉讓通知文句和轉讓程序。前述約定有助于銀行保理商積極主動、可預見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時俊志。國際保理[M].長沙:湖南科學出版社,1994.

[2]于立新?,F代國際保理通論[M].北京:中國物價出版社,2002.

[3]弗瑞迪薩林格。保理法律與實務[M].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1995.

[4]李金澤,張興勝。現代商業銀行新業務與風險防范[M].北京:經濟日報出版社,2001.

[5]孫雯。國際保理法律問題[J].國際金融,199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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