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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融資協議范文1
中圖分類號:F272.5 文獻標識碼:A
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和市場機制的不斷完善,股權易流通性和透明性等日益顯現,股權質押已成為熱門融資方式之一。本文以大股東的治理、自身行為雙重角色為基礎,選取中小板上市公司為研究對象,結合大股東所受融資約束、質押風險等因素,分析大股東特征對中小板上市公司股權質押行為產生的影響。相較于其他上市公司,中小板企業的高成長性表明其對資金的需求量較大,在面臨資金短缺時相較于主板上市的公司更傾向于進行股權質押;同時,中小板企業具有高風險性,說明其股價波動的風險大,而以股票為標的股權質押必定會受到股價波動的影響。因此,中小板上市公司大股東股權質押有其獨特性,分析中小板上市公司股權質押更具現實意義。
一、理論分析及研究假設
本文將大股東特征概括為大股東股權性質、持股比例以及大股東受股權制衡的程度等,基于委托理論、信號傳遞理論,提出如下假設:
(一)大股東性質與股權質押融資
王斌等(2013)、王斌和宋春霞(2015)的研究,認為國有大股東的國有屬性決定了其面臨的融資約束較小,較于民營屬性的大股東有更多的獲取資金途徑,不會輕易選擇股權質押來獲取資金。相較于國有控股公司,民營性質的大股東,包括民營的法人股東與自然人股東均面臨較嚴的融資約束與融資成本,更傾向于股權質押融資。我國中小板上市公司,國有控股的公司很少,多數為民營控股,本文在分析股權屬性對中小板上市公司大股東股權質押的影響時重點分析民營性質的大股東,并在此基礎上將民營性質的大股東特性又細分為“法人屬性”和“自然人屬性”,探析“法人”和“自然人”性質大股東的股權質押融資行為。
民營性質的“法人”與“自然人”控股股東,在面臨資金短缺又缺乏其他融資渠道時往往會選擇股權質押融資,此時決定是否能夠通過股權質押獲得融資的主動權并不掌握在大股東(出質人)手中,而是掌握提供股權質押融資的金融機構的手中,金融機構根據大股東的條件來決定是否給予融資。一般而言,由于具有團體屬性,法人控股股東持股比例往往較高,股權資金金額較大,更容易獲得金融機構的青睞;同時,從質押風險的角度考慮,法人控股股東的背后是其所在的公司,如若到期不能償還質押資金,提供質押資金的金融機構還能夠向其所在的公司主張權益。因此,相較于自然人身份的大股東,法人身份的大股東更容易獲得股權質押融資。因此,本文提出假設1:
H1:“法人身份”大股東比“自然人身份”大股東更能夠獲得股權質押融資。
(二)大股東持股比與股權質押融資
持股比例的差異彰顯了大股東不同的利益需求,Shleifer和Vishny(1986)、Claessensetal(2002)認為高持股比例的大股東掌控公司的控制權,通過控制權來奪取私人收益的動機會受到削弱,因為其獲取的私人利益反而會小于市場價值下降帶來的損失。因此,從自身利益的角度出發,高持股比例的大股東在面臨資金短缺時往往采取適當的股權質押來獲取融資,而不會進行高比例的股權質押;相反,低持股比例的大股東獲取私人收益的動機更為強烈,往往會過高地進行股權質押,據此可以說股權質押率會隨大股東持股比例的升高而下降。
另外,從股權質押的動機與面臨的質押風險角度來說,王斌等(2013)發現大股東股權質押之后,一旦不能按期償還借款就會面臨喪失控制權的危機。當大股東資金短缺且其他的融資方式受到限制時,股權質押則會成為一種被動的、脅迫式的、不得已的融資方式。所以,持股比例越低的大股東越趨向于冒險與資金提供方簽訂質權協議。高持股比例的大股東通常擁有較高的融資能力和經營實力,一般不會選擇股權質押融資。大股東缺乏其他方面的融資渠道且資金需求迫切,會迫使其降低對股權質押風險的關注程度。所以,相較于低持股比例的股東,高持股比例大的股東進行股權質押的動機并不強烈。因此,本文提出假設2:
H2:大股東持股比與股權質押率負相關。
(三)股權制衡度與股權質押融資
由于股東是將自己的股權進行質押,其他股東在法律上并沒有充分的干涉權力,但極有可能引起公司市價的波動,這種波動并不是大股東所樂見的,其他股東也會對質押行為進行直接或間接地影響(LaPotraetal,1998),王奇波和宋常(2006)認為股東的制衡作用在某種程度上能夠抑制大股東的行為。當股權制衡超過一定值時,唐建新等(2013)發現股權制衡能夠抑制大股東行為。所以,股權質押是多個相關大股東討價還價的利益協調結果。尤其是對股權較為集中的中小板上市公司,在股權制衡度較低時不會對大股東起到制約作用,反而會激發其冒險的特性,促使其進行質押股權。因此,唯有股權制衡度達到一定程度,才能對股權質押的大股東起到一定的約束作用。
從股權質押風險的角度考慮,一旦大股東股權質押不能按時償還資金,債權人極有可能對所質押股權進行強行處置,使大股東失去經營控制權,引發“控制權轉移風險”。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大股東地位的穩固是上市公司生產經營的有力保證,大股東的“控制權轉移風險”會影響公司的穩定性和持續性,勢必會對公司價值產生影響。所以,在大股東進行股權質押時,其他大股東無論是出于對公司整體發展的考慮,還是對自身利益的衡量,可能會聯合起來一起對抗進行股權質押的大股東,以避免控制權轉移風險,防止公司價值的損失。但是,同樣的這種制衡力量只有達到一定程度才會有效抑制股權質押行為,如若不能有效抑制大股東的股權質押行為,反而會迫使其甘冒風險將股權進行質押,以滿足對資金的迫切需求。
從股權質押的數量上分析,當一定程度的股權制衡度能夠起到有效的抑制作用時,如果股權質押越多,尤其是與控股股東有關的股權質押越多,公司其他股東就越不會同意有關股權質押議案,進而導致此類股權質押決策難以通過。因此,本文提出假設3:
H3:在股權制衡度較低時,股權制衡度與股權質押正相關;但是,在股權制衡度較高時,股權制衡度與股權質押負相關。
二、研究設計
股權質押融資協議范文2
論文摘要:本文針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分置改革,在全流通的前提下從法律層面、銀行政策層面、證券政策層面和企業層面分析了企業股權質押融資的可行性,提出了解決企業融資擔保的新設想。
現代商業銀行經營傳統信貸業務的重要條件之一,是要有良好的社會誠信體系,如果商業銀行對于客戶的誠信體系無法作出正確的判斷,則往往需要客戶提供額外的保證來提升銀行的信心。目前,在我國,由于社會誠信體系建設還不夠完善,商業銀行在開展信貸業務的時候,很少發放純信用的貸款,一般均需要企業提供一定的融資保證,如抵押、質押、擔保等。因此研究當前我國商業銀行信貸業務的保證體系,探索更多的保證途徑一直是銀行和企業追求的共同目標。2005年開始,我國證券市場開始了股權分置改革,上市公司的股權全流通終于由一種設想成為現實,這次改革的影響是深遠而廣泛的,不僅在證券市場上,而且在銀行融資層面也將產生巨大的影響,這就是全流通使得擁有上市公司法人股的企業股權按市值質押成為可能,股權質押將成為企業到銀行融資的新途徑。
一、當前銀行信貸保證體系的缺陷
當前,我國銀行的融資體系是伴隨著金融改革的深入而逐步形成,由于信貸管理機制的不健全和誠信體系建設的滯后,我國的銀行業曾經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價。在此背景下,銀行系統為了提高資產質量,減少損失,對企業的信貸門檻不斷增高,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要求企業提供更多的保證措施。在經歷了近十年的磨合以后,目前,我國的信貸保證體系基本上是以擔保為主、抵押為輔,信用融資對于大部分企業來講,僅僅是一種理論上的存在。從實際操作中反映的情況來看,這種常用融資保證存在著以下幾個明顯的缺陷:
1.企業可抵押資產偏少。目前企業在抵押形式的融資中遇到的一個普遍問題是可抵押資產偏少,這一現象在一些三產企業、高科技企業和中小企業中尤其顯得明顯。三產企業的特點就是固定資產偏少,流動資產較多;高科技企業往往是無形資產較多,固定資產則專業性很強,抵押率很低;許多中小企業往往以租賃廠房設備等辦法起家,幾無可抵押資產。對于銀行的抵押政策來講,往往是占地面積越大、廠房或營業用房越大者較容易獲得信貸支持,這一政策無論是與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還是我國經濟政策的設計初衷(低投入多產出)是不相符的。就無錫市來講,至2006年末,無錫市企業的固定資產凈值僅為1617億元,按對折計算,在正態分布的情況下,理論上僅能為810億元銀行信貸提供抵押。由于企業的不平衡性,最終可用于抵押的560億也不到,這對于近3200億銀行融資規模的無錫市來講,依靠固定資產的抵押來解決的信貸融資的保證是不現實的。
2.內部關聯擔保的政策壁壘。在抵押不足的情況下,擔保是解決銀行信貸融資的無奈之舉,由于擔保作為一種或有負債隨時會轉變為真實債務,因此外部企業一般均不愿意為其他企業提供擔保。這種情況下,企業集團或家族內部的關聯擔保成為許多企業的首選,這種手續方便的擔保在一定時期曾得到企業和部分銀行的一致“歡迎”。但由于目前社會財務監督機制并不健全,這種內部關聯擔保往往只能起到形式上的擔保,對降低信貸風險的作用并不大。因此,銀監會在2005年聯合證監會了《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明確規定禁止銀行向上市公司提供關聯擔保的信貸融資,同時,銀監會對于非上市公司也作出了類似的規定,并要求各商業銀行限期清理。這一政策基本上堵住了企業通過關聯擔保獲得銀行信貸支持的途徑。
3.外部相互擔保的風險。在內部關聯擔保存在的同時,還存在著一些單個企業之間的相互擔保。在內部關聯擔保被禁止之后,集團企業、家族企業之間的相互擔保比重也在逐步增加。從單筆業務來看,外部擔保的風險比內部關聯擔保要小一些,但從金融穩定的角度看,一旦某個企業出現財務危機,如果僅僅是內部關聯擔保,那么問題往往會限制在一定范圍內。而如果是外部相互擔保,通過擔保鏈的傳導,象多米諾骨牌一樣,財務危機會迅速擴大,由點到面,影響更多的企業,對于整個銀行系統來講,受到的損失往往還大于內部關聯擔保,對于地方經濟而言,更是不言而喻。2005年以來,江陰市少數集團企業因突發財務危機而引發的擔保企業倒閉破產風波就是最好的例證。
4.金融創新杯水車薪。在抵押和擔保難以解決問題的情況下,通過金融創新開發出新的金融信貸產品則成為新的途徑,如近幾年各銀行推出的保理業務、倉單質押、擔保公司等。但這些業務的開展也由于受到各種情況的制約,實際效果并不理想,其總的業務量占全部信貸業務比重的10%還不到,所起的補充作用有限。保理業務受制于債務人的資質,銀行的選擇面并不多;倉單質押受制于質押物的品種、公共倉庫和第三方監管等,不僅選擇面不多,而且企業成本增加;而擔保公司模式僅僅是銀行風險和收益的同步轉移,擔保公司對被擔保企業風險把控條件和費率的高要求也是很多中小企業難以滿足的。在對融資企業風險產生與發展潛質的衡量上,擔保公司更多地看重風險的產生,而非企業的潛在生命力,這是與我國擔保公司現有的整體素質不高和整個市場發育不成熟有密切關系的。
由此,現有的銀行信貸保證體系所面臨的困難是客觀存在的,開辟新的融資保證途徑已經成為各銀行和企業新的共同的愿望,而全流通背景下的股權質押則成為一種全新的選擇。
二、股權質押的定義及作用表現
股權從經濟意義上講是一個統稱,既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也包括股份公司的股權或者股票。而股權質押,簡單而言,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股權質押屬于權力質押的一種,從法律上講,因設立股權質押而使債權人取得對質押股權的擔保物權,為股權質押。
股權質押最早出現在西方國家,于上世紀七八十年代開始流行的MBO(管理層收購)或者反收購時得到了充分運用,企業管理者為了獲得企業的控股地位,通過向金融機構質押所擁有企業股權的方法來購進股權,這種模式在西方創造了大量總經理變成董事長的成功案例。在我國,股權質押幾乎同時出現于企業的生產經營領域和企業的MBO領域,但做成這些案例的往往是一些有著外資背景的投資公司,國內銀行參與的比例非常低。受政策限制,這些股權質押絕大部分是以股權對應企業的凈資產為基數,按一定比例給予融資額度,其發揮的作用有限。
在香港,股權質押曾經創造了許多經典的經營案例,如榮智健收購中信泰富、包玉剛收購九龍倉等,這些收購過程中,收購方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均通過股權質押的辦法得到了銀行的大力支持,但與目前大陸實行的以凈資產為基礎的融資方式不同,這些股權質押額度卻是以企業的股價為基礎來進行測算的,其融資額遠遠大于前者。
三、可流通法人股權質押的可行性分析
我國推出的股權分置改革,對于廣大上市公司的股東企業來講,是一個全新的機會,但在全流通條件下這些股權是否可以質押,法律和政策層面是否存在障礙,銀行是否接受需要進一步的分析論證。
1.相關法律規定。市場經濟發達國家或者地區對于股權質押均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如法國的《商事公司法》,德國的《有限責任公司法》,日本的《有限公司法》和《商法》均對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的股權質押進行了明確的規定。目前,我國的法律對于股權質押的定義雖然不是很明確,但并不影響股權質押業務的開展。我國《擔保法》第75條第2項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可以質押,第78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從這兩個條款可以看出,《擔保法》沒有明確股份或股票出質的主體,但結合我國其他相關法律的習慣表述,我們可以確認,只有涉及到股份有限公司才會使用“股份和股票”的概念。所以,雖然嚴格意義上講,我國的《擔保法》并沒有對股份公司的股權質押做出明確的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無論是銀行、證券公司或者企業均已把《擔保法》的條款認可為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從法律上講,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并不存在法律障礙。
2.銀行的相關政策規定。對于商業銀行是否允許開辦股權質押融資業務,相關規定目前已經比較清晰。《商業銀行法》第42條規定“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押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權,應當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內予以處分”,以此可以確認,《商業銀行法》雖然沒有具體規定股權質押貸款,但在42條對股權質押進行了認可。
而《貸款通則》第9條第5款規定“質押貸款,系按《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者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由此,結合《擔保法》可以確定,商業銀行是可以開辦股權質押融資業務的。銀監會公布的“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10章僅僅對開辦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業務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但沒有涉及其他類型企業的股權或股票質押貸款,由此基本可以確認商業銀行開辦其他類型企業的股權或股票質押貸款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并不需要經過行政許可。
3.證券管理部門的政策規定。目前,我國證券管理機構對股權質押的規定只要集中在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專門出臺了《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具有較強的操作性。但對其他企業的股權質押融資規定不是很明確,目前僅僅依靠《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上市公司流通股協議轉讓業務辦理暫行規則》、《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規定,但相關規定中均沒有明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非證券公司企業是否允許或者不允許質押其所持有的股票。但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十一章第八節第3項第13款規定較明確“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或者設定信托”為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項,需要對外披露。
由此可以認定,對于上市公司的股權被質押,證券管理層面持認可態度。
由此可以確認,雖然我國目前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條文對股權質押進行明確的規定,但從一些相關的法律、法規的條文中可以確認,持有上市公司股權的企業,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作質押從銀行獲取融資這一行為,在法律或者業務管理上并不存在障礙。
四、可流通法人股權質押的優缺點
對于擁有上市公司的母公司而言,股權質押相對傳統的抵押而言有著較強的優勢。即便在全流通之前,雖然只能按持有上市公司股權所對應的凈資產進行抵押,但由于目前我國企業的資產中往往流動資產大于固定資產。所以企業即便按股權對應的凈資產抵押得到的融資額度,也遠大于按固定資產抵押獲得的融資額度。但由于當時的法人股無法在市場上流通,轉讓也很困難,銀行即便取得上市公司的法人股也無法迅速變現,因此,銀行對于股權質押融資的興趣不是很大。在全流通以后,上市公司母公司持有的股票逐步取消了限售限制,這一最大的障礙解除后,銀行能夠在需要的時候可以通過證券市場把質押的法人股迅速變現,因此,全流通為企業融資保證創造出了全新的途徑,其優點是很明顯的:
對銀行來講,該擔保方式最大的優點是流動性和變現能力強。相對于固定資產抵押和外部擔保,可流通的法人股權質押一旦需要,企業或者銀行均可通過在證券市場上出售一定的股票來獲得現金流,雖然涉及到需要通過證券交易所的登記和對外披露,但相對處置固定資產或者向外部擔保主張權利來講,這種方式要容易很多。
對企業來講,該擔保方式最大的優點就是放大了融資額度。相對于原來按凈資產計算的質押方式,按股價計算的質押融資方式能較大地放大融資額度,按2007年前上證A股中報平均市凈率5.85倍計算,假設原來按凈資產計算時融資額為凈資產的70%,按股價計算時融資額為股價的30%-50%,融資額也能放大為原來的2.5倍—4倍,如與固定資產抵押的融資額度相比,則將放大7-15倍,按現在企業融資中固定資產抵押不到30%計算,股權質押融資基本可以替代原有的外部擔保融資方式。以無錫轄內的江陰板塊為例,僅僅A股市場14家上市公司大股東所持有的股票,按其市值計算達600多億,如果被用來作為股權質押,即便按30%計算,200億的保證額度基本可以解決這些股東公司的全部銀行融資,其作用將相當明顯。
對金融穩定來講,該融資方式最大的好處就是切斷了企業之間的相互擔保鏈,有效防范了企業財務風險引發的相互擔保危機,避免了一個企業出問題而引發一堆企業出問題的多米諾骨牌效應。而且,在證券市場的外部市場監督下,公開、透明的運作方式不僅有利于銀行加強對企業監控,能進一步增強企業的責任心,即便出了問題,單一企業的問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處理起來比多個企業方便的多。
當然,股權質押也存在一個明顯的缺點,作為質押物,上市公司的股票價格并不是固定的,而是隨著企業的經營狀況以及市場等多種因素而不斷變化的。即便在質押融資時按30%—50%計算,一旦遇到股市的巨變其質押的股票價格迅速貶值帶來的風險是巨大的。而且,股市的價格并不完全取決于企業自身的經營,各種外部因素甚至簡單的謠傳也能導致股價的異動,屆時,企業要么增加更多的抵質押物,要么降低融資額度,而一旦到了需要拋售股票來歸還銀行融資的地步,很容易陷入一個惡性循環。因此,如果要推行股票質押,無論是對銀行來講還是對上市公司的大股東來講,都將是一個全新的挑戰。
五、股權質押融資實現的基本條件
對于股東用上市公司股權質押進行融資的流程,目前各方面均沒有明確的規定,綜合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做法,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幾個部分:股東向股東大會提出申請——股東大會批準——股東向銀行提出股權質押申請——銀行通過審批——引入證券公司作為第三方監管——在證券交易所登記——對外股權質押公告。當然在上述流程框架內,銀行在許多地方還可以進行創新,例如股權質押期內融資品種、額度和次數的設計等,整個流程的核心是股東大會的批準、銀行的審批以及質押融資機制的建立與完善。
對于非上市公司而言,由于無法實現股權在資本市場的迅速變現和流通,很難實現股權質押,但在成熟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并不是沒有可能。成熟的市場經濟條件首先具備良好的社會誠信體系和會計監督體系,能確保對企業的股權及其對應的凈資產進行真實性評估,其次是擁有較為完善的第三方股權登記和交易機構,一個有形的產權登記和交易市場。在上述幾個基本條件具備的情況下,銀行根據企業股權的凈資產情況,接受其股權質押是有可能的。而在當前的條件下,非上市公司實現股權質押的可能途徑是以其股權質押給擔保公司或者其他企業,以此來獲得對方的融資擔保,但擔保公司對質押股權的再融資效能必須具備足夠的評估能力,并能在相關法律框架內有效處分所質押的股權。因此,加快我國股權融資立法和建立股權融資的多元化平臺是很重要的,也是大勢所趨。
全流通條件下的股權(股票)質押,在西方市場經濟國家是一種常規的融資方式,而在我國還是一項在探索中的全新的融資保證方式,它對于我們國家有效化解現代企業制度下中小企業融資困難問題,無疑是一條新的有效途徑。當然我們還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不可能一帆風順,但只要各方共同努力,這種新的融資保證方式必將在我國的經濟發展中發揮出特有而積極的作用。
股權質押融資協議范文3
在我國,新三板就是區別于原STAQ、NET系統掛牌公司和退市的企業,主要包括了非上市的股份公司股票進入中小企業的股份轉讓系統中報價轉讓。近年來,國家有關部門出臺頒布了各種相關的法律法規,用來支持中小企業進入新三板交易活動,為中小企業拓寬融資渠道,也促進新三板市場的健康良性發展。
新三板由融資方、投資方和主辦券商三方組成。融資方指的是要在新三板市場中進行融資的中小企業,這些企業成立時間往往超過兩年,仍然處于發展時期,沒有上市。投資方就是在新三板中進行投資的投資人,有個人投資者也有機構投資者。由于中小企業還處在發展中,其自身具有不確定性,這就求新三板的投資方具有較強的風險判斷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主辦券商主要負責督促擬掛牌的中小企業,督促他們及時、客觀地匯總和披露信息。
二、中小企業在新三板的融資方式和渠道
2013年底,新三板在全國范圍內普及,2014年全國各地在新三板掛牌上市的企業呈爆發式增長。目前,中小企業在新三板市場上的融資方式主要有發行私募債、定向增發和股權質押融資。
(一)發行私募債
2012年5月22日,新三板市場的私募債試點正式啟動。2014年,證監會提出把私募債的試點范圍擴大至全部新三板,相關業務嘗試都在穩步進行。
總體來看,我國新三板市場的私募債業務尚處在起步階段,在規模上還無法與銀行貸款及股權融資等融資方式相提并論。隨著相關政策的落地及不斷擴大的各地試點,私募債有望成為未來新三板市場的主要融資方式之一。
(二)定向增發
相對來說,新三板的定向增發審批流程較簡單,只需在證監會備案即可,發行的成功率較高,增發的市盈率也普遍高于主板市場股票發行的市盈率。因此,越來越多的中小企業選擇采取定向增發的形式進行融資。
(三)股權質押融資
股權質押融資是上市公司較為常用的融資方式,企業將部分流通股或限售流通質押給銀行、擔保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中介,從這些金融中介中獲得貸款。新三板企業的股票在掛牌轉讓后即有了流動性,可以被轉讓和質押給銀行等金融機構。
截至2014年底,新三板掛牌企業累計了213筆股權融資。相比常見的固定資產貸款融資等融資方式,股權質押融資具有操作方便、風險較小、評估流程快捷等優勢。不過,大多數銀行對新三板企業的股權質押貸款額度并不高,往往不超過500萬元。
三、中小企業在新三板的融資效果分析
(一)有助于中小企業引進風險資本
相比其他的資本市場,新三板市場對中小企業的要求較低,對擬上新三板的企業的財務要求也沒有其他市場嚴格。不過,企業同樣不能存在重大隱患事項,管理、關聯事項等也要具有清楚的規范。同時,在新三板市場上,信息能夠得到充分披露,這樣極大地保證了信息的對稱性,基本投資方能夠獲取全部的企業信息,減少了由信息不對稱帶來的風險。
(二)有助于中小企業從銀行等金融中介獲取信貸資金
中小企業由于其發展迅速,且企業規模較小,在經營的過程中往往伴隨著較大的不確定性,相關風險也較高。這使中小企業不容易從商業銀行中獲得貸款資金。當中小企業決定在新三板上市時,會獲得來自主辦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相關機構對其進行的全面的調查。在全面客觀地披露企業信息之后,在接受社會檢驗之后才能掛牌上市。這一舉措使這些中小企業的信息更加透明,也便于銀行對中小企業進行貸前檢查,全面了解企業,企業在向銀行申請貸款時也更加容易。此外,中小企業在新三板市場掛牌后,還可以通過股權質押融資的方式,以自身的股權作為質押物向銀行獲得信貸資金。
(三)新三板市場上的融資渠道仍然較狹窄
雖然新三板市場上為中小企業打開了集中融資渠道的可能性,卻仍然面臨著融資渠道較狹窄的問題。定向增發等股權融資手段成為新三板企業的首選融資渠道,也被廣泛普及,而私募債、公司債、可轉讓債券等產品仍然沒有向所有新三板掛牌企業開放。此外,股權質押融資被銀行的接受度不高,且能夠貸款的信貸資金較少,也減少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使中小企業過于依賴股權融資,導致資本結構不合理,影響融資效率。
(四)新三板的市場機制使中小企業退市不易
目前,新三板在交易機制上未映入連續競價交易機制,在市場中流通的股票僅占掛牌企業股票的很小的一部分。這樣一來,企業的股價往往不能真實反映企業的實際價值,企業的定價會比較困難,影響中小企業的融資效率。中小企業只能通過轉讓符合要求的股權來退出投資,未建立起真正意義上的轉板機制和完備的退市機制,對企業沒有產生有效激勵的影響,資金使用的效率也受到影響。
四、提升中小企業在新三板市場中融資效果的對策
(一)推進新三板轉板機制
目前,新三板市場機制使中小企業不易轉板及退市。此外,新三板企業的上市還采用了IPO的方式,和普通方式并無區別。為了增加中小企業的融資效率,建設并完善新三板掛牌企業直接轉板到主板上市是實現板間流動的重要一步。
(二)降低個人投資者的投資門檻
可以適當降低個人投資者進入新三板市場的門檻,這樣有利于活躍市場,提高市場的流動性,且為新三板市場注入更多的資金,使新三板市場成為真正的融資市場而非掛牌市場。
(三)推進新三板競價機制
部分優質的企業可以采取競價轉讓的方式,質量中等的企業采取做市轉讓的方式,質量一般的企業則采用協議轉讓機制,這樣有利于提升投資者對新三板企業的認識,也有利于吸引有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
五、結語
股權質押融資協議范文4
至此,現代牧業這家原本由蒙牛乳業孵化的奶源公司,經歷股權剝離及獨立上市之后,又重回母體。
在境外紅籌上市重組過程中,核心一環是由境外擬上市公司收購境內公司股權,但是由于《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俗稱“十號文”)的跨境股權支付安排在審批層面并未落地,因此在支付方式上就必須以外幣現金進行。然而設立境外公司的國內創始人或股東,絕大多數在境外又沒有外幣現金可供使用,從而使得境外公司收購境內公司的收購資金來源成為了一個橫亙在很多準備在境外上市的中國公司面前的難題。
通常而言,解決收購資金的辦法有兩種,一種是股權融資,一種是債權融資。如果采取股權融資,由于投資者看到公司用錢急迫,往往在價格上壓得比較低,而公司上市在即,創始人或股東也往往不愿意再稀釋股權,更不用說低價稀釋股權。這樣一來,通過借款進行債權融資就成為了一個優選方式。股東借款目的其實就是為了搭建上市所需的股權結構橋梁,這種融資真是名副其實的“過橋貸款”。
在境外上市重組中過橋貸款的交易結構如何安排呢?被蒙牛收購的現代牧業的做法,給我們大體展現了這一交易過程。
現代牧業的跨境重組
現代牧業的前身叫領先牧業,2008年7月7日,現代牧業成立,收購了領先牧業全部股權并在后來陸續直接收購了領先牧業旗下的子公司和資產,領先牧業被轉賣給了青島恒天然公司而退出整個集團。為籌集擴充業務的資本,現代牧業于2008年11月至2009年6月期間進行多次重組及四輪股權融資,引入了KKR、鼎暉及牛根生設立的一項信托計劃作為投資人,該等投資人以大約13.79億元,認購現代牧業合共50.05%的股權。
在完成上述動作后,雖然實現了境外公司Aquitair對境內現代牧業公司的控股(圖1),但是另外一個關鍵步驟還未完成,現代牧業的個人股東還未能實現出境持股。如果此時上市,那就跟這些股東毫無關系了,這顯然是不行的。
那么,如何實現中國個人股東境外持股呢?根據招股書披露,現代牧業采取的做法是在岸收購和離岸認購兩個步驟。一方面,Aquitair公司對現代牧業進行在岸收購,即與中國個人股東、馬鞍山先行牧業、老牛牧業等股東(以下統稱“中國售股股東”),于2010年9月17日簽訂一項股權轉讓協議,據此,Aquitair公司以9.03億元的代價向中國售股股東收購合共47.63%的現代牧業股權。另一方面,擬上市公司與中國股東控股公司(由中國售股股東在境外成立的控股公司),于2010年7月29日簽訂一項認購協議,據此,前者以總價9.03億元向后者發行487.6萬股新股,認購價總額相當于在岸收購的代價。
把招股書中如上的描述,通俗表達就是:境內中國個人股東在境外設立一系列中國股東控股公司(金牧、銀牧、新牧和優牧四家殼公司);然后該等公司拿一筆錢(折合人民幣9.03億元的外幣),認購擬上市公司的股份;然后擬上市公司拿到這筆錢后,再注入Aquitair公司,由后者以9.03億元的代價,收購中國個人股東持有的現代牧業全部股權。如此一個循環下來,一方面實現中國個人股東在境外擬上市公司層面持股,另一方面,境外擬上市公司最大比例持有境內現代牧業公司股權,跨境重組即告完成。
中銀國際提供過橋貸款
那么,中國股東控股公司的認購資金從哪里來呢?根據招股書披露,為撥付離岸認購的認購股款以及有關成本及開支(包括利息開支),中國股東控股公司已于2010年11月1日獲中銀國際提供大約1.39億美元的過橋貸款。過橋貸款所得款項已于同日由中國股東控股公司向擬上市公司支付,以繳足認購股份,至此離岸認購已告完成。作為過橋貸款的抵押,中國股東控股公司的股份以及其持有的擬上市公司股份已抵押給中銀國際。
這是整個過橋貸款交易的第一步,好戲的開場。
該筆款在2010年11月1日到位,同日,由中國股東控股公司支付給了擬上市公司。緊接著,這筆過橋貸款的所得款項已調派至在岸,并已向中國售股股東支付,于2010年11月5日完成此次在岸收購。至此,這筆錢又流轉到了中國個人股東手中。
到這個階段,收購境內權益問題和中國股東境外持股問題都解決了,但是中國股東持有的擬上市公司股份質押出去了,同時欠了中銀國際一筆貸款。這筆欠款是過橋貸款,由于僅以股份質押,年利息通常在10%-15%之間,成本是非常高的。因此,通常過橋貸款的交易安排到此還未結束,公司會尋求借商業銀行低成本的錢,去全部或部分還掉這筆過橋貸款。
“內保外貸”償還過橋貸款
從招股書披露的信息看,現代牧業就是這么操作的。其稱過橋貸款將于上市日期前部分償還,而其乃由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將提供的定期貸款合計約1.3億美元以再融資的方式償還,而該項定期貸款融資由中國售股股東提供的抵押品(股份質押除外)所抵押。現代牧業的案例中,中行澳門分行只是借了1.3億美元給中國股東控股公司,或者說中銀國際沒有同意一次償還全部貸款,余下未償還結余約900萬美元將于上市后透過出售部分由中國股東控股公司在全球發售之前持有的股份悉數償還,而股份質押將于緊接上市之前解除(通常是在上市日開盤前解除)。
那么,中國售股股東的1.3億美元再融資能拿什么抵押呢?招股書并沒有說,但基本可以推斷,就是通常采用的“內保外貸”的做法(此處僅為推斷,并不代表現代牧業確實采取了此融資方法)。即,在國內中國售股股東把收到的股權轉讓款結匯,結匯所得的人民幣質押給境外銀行的境內關聯銀行(比如中國銀行某地分行);然后該內地分行給境外中國銀行澳門分行開立保函或備用信用證,為境外借款人(中國股東控股公司)提供擔保,基于此擔保,中國銀行澳門分行貸款數額與境內質押的人民幣同等價值的美元給借款人;然后,借款人拿到貸款后,再用于償還前期所借的高息過橋貸款,完成一個循環。
至此,前期中銀國際的過橋貸款清償掉了,股份質押解除(通常股份再用于質押給后面的貸款方即中國銀行澳門分行,但銀行會出具一份承諾函,允許股份質押在股票上市交易當天交易開始前解除),變成了中國股東控股公司欠中國銀行澳門分行一筆錢,同時,中國個人股東在境內質押了相應的人民幣給其關聯銀行。澳門分行會收取貸款利息,但同時,境內分行會支付存款利息。由于境外貸款利息較低,實踐中,通常兩者相抵,“內保外貸”的綜合成本基本為零。這樣一來,就大大降低了股東為解決收購資金問題而實際承擔的財務成本?!皟缺M赓J”是整個過橋貸款交易鏈的部分。
但是,為什么又引入一個新的角色中國銀行澳門分行來提供貸款,而不是直接由前面提供過橋貸款的中銀國際來做“內保外貸”呢?
在現代牧業的案例中,一方面中銀國際本身并非商業銀行,操作不便;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這里涉及2010年7月30日頒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39號)其中的一項規定,該規定要求“內保外貸”資金不得直接或間接流回境內,即“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的,擔保項下資金不得以借貸、股權投資或證券投資等形式直接或通過第三方間接調回境內使用”。
也就是說,即便前期過橋貸款不是中銀國際提供的,而是一家商業銀行比如中國銀行香港分行提供的,香港分行也無法再通過“內保外貸”的方式,貸款給中國股東控股公司,用于償還前期過橋貸款。因為前期貸款被用于了收購境內股權,中國股東控股公司如以“內保外貸”項下貸款償還前期過橋貸款,這實際就非常明顯構成“內保外貸”資金間接流回境內,從而與前述規定相沖突,合規風險較大。
相反,如果再引進一家境外銀行,就巧妙地把實質上一個交易轉換為形式上的兩個交易,比如可以用后面另外一家中國股東控股公司B(現代牧業的中國股東控股公司有四家,實際操作中,為了合規考慮,后期進行“內保外貸”的公司與前期借過橋貸款的公司通常為不同的兩家公司)跟中行澳門分行發生一筆“內保外貸”業務,該筆貸款用于償還前期發生的一筆境外借款,跟國內無關。而另一筆交易是中國股東控股公司A了結跟中銀國際之間的股份質押貸款交易。從而一定程度上回避了裸地觸碰前述規定,降低了合規風險。
那么,這“內保外貸”項下貸款又如何償還呢?實踐中通常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在上市前或上市后通過境內公司比如現代牧業向境外股東派發股息償還,一種是股東在上市時(香港允許上市時股東出售老股)或上市后出售股份,以套現的資金來償還。好在“內保外貸”的綜合成本基本為零,所以可以將貸款周期拉得足夠長,來解決還款問題。
“內保外貸”項下“外貸”償還后,相應地,在境內的“內保”就可以同時予以解除,這時股東就可以自由使用轉股所得的人民幣了。這是交易鏈的收尾部分,至此,一個完整的紅籌上市跨境重組過橋融資交易循環就全部完成了。
股權質押融資協議范文5
關鍵詞 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股權 股權質押 合規性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中國股市進入全流通時代之后,股權質押融資成為上市公司股東頻繁使用的融資方式。據wind數據統計,截至2014年2月27日,已經924家上市公司的股票被股東們質押,總質押次數為2774次。參與者眾多,市場異?;鸨蓹噘|押市場儼然成為資本板塊的“水下冰山”。當股權質押給上市公司拓寬了融資渠道,為銀行、信托、證券行業帶來巨額利潤的同時,對其合法合規性卻缺乏明確的界定。
1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股權質押受到追捧的規則成因
1.1公司法、物權法及相關上市規則對股票鎖定期有嚴格規定
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股權質押是指上市公司股東以其所有的限售流通股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該種質押方式的出現,源于《公司法》、滬深《交易所上市規則》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股票鎖定期的規定。
《公司法》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同時,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除此之外,上海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都規定,發行人向其提供其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申請時,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票。也就是說,如果未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股票上市3年后可以轉讓;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的非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且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離職后半年內,也不得轉讓;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所持的上市公司股票在股票上市3年后可以轉讓,但每年轉讓的份額不能超過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總額的25%。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董監高每年轉讓的份額不會因為其未轉讓而疊加至下一年。以上的一系列規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續經營,但也造成了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在發生資金需求時無法及時變現,限售流通股的股權質押成為首選。
1.2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質押辦理手續便捷
《物權法》規定,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目前,上市公司股票均實現“無紙化”并集中存管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對質押登記進行管理。股權質押的設定自中登公司上海或深圳分公司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出質人只需與質權人簽訂《股權質押合同》并辦理質押手續即可將其所有的上市公司股權質押。自2013年4月起,《證券登記質押業務實施細則2013修訂版》取消了質押合同公證要求,節省了質押人、質押權人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的時間。《2013修訂版》還規定質押雙方可以選擇到結算公司現場或者通過遠程電子化申報方式辦理質押登記。如果通過現場辦理,結算公司對質押雙方提交的質押登記申請材料審核通過后,受理日當日登記,下一交易日就可出具證券質押登記證明。如果通過遠程代辦,則由代辦的證券公司按照有關規定在委托范圍內進行質押登記材料的初審。受理日當日登記,下一交易日出具證券質押登記證明。根據《中國結算公司深圳分公司質押業務指南》,對于不能到現場領取證券質押登記證明的機構和個人還提供郵寄服務。
2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股權質押標的復雜性
在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過程中,對于股權的概念和性質發生過激烈的討論。歸納起來有所有權說、債權說、社員權說和獨立權說。所有權說認為,股權應當被定義為所有權,股權即單個股東所享有的財產權利,股權具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投資者以出資財產作為對價與公司股權交換,公司取得了出資人的財產,出資人取得了公司的股票或出資證明書。而股票或出資證明書代表相應部分的公司財產。這種觀點既肯定了股東對公司財產的所有權,又肯定了公司對公司財產的所有權,與“一物一權”原則相矛盾。為了解決這一矛盾,有學者提出,股東對公司財產享有所有權,公司享有經營權,即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說。債權說認為,20世紀后股東對公司已完全沒有了左右和控制,雙方僅僅是債的關系。社員權說認為,股權為股東基于公司社團的社員資格而享有的身份權。有學者認為,按這種理論界定公益社團和合作社的社員權無疑恰如其分,但用于界定股權卻失之偏頗。按照傳統民法理論,社團法人區分為公益社團法人和營利社團法人,但不論何種社團法人,均須由二人以上以合同行為設立,并以二個以上的社員為存在基礎。但是,隨著“一人公司”的出現并被許多國家的法律所承認,傳統公司社團觀念受到沖擊。在一人公司中,公司不再依賴二個以上的成員設立或存在,公司內不再發生社員之間的關系及多數社員權和少數社員權等問題,股東一人即可形成公司意思、參與公司事務。獨立權說主張股權本身就是一個獨立的權利。股權實際上主要目的在于追求投資收益的最大化,其屬性同時包括了財產利益支配等財產性權利以及公司事務參與權等人身性權利,因此被認為是一種新的私法權利,其它學說都不能如此全面地覆蓋該權利的全部屬性。筆者同意獨立說對于股權性質的看法。認為股權是股東因出資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規則和程序參與公司事務并在公司中享受財產利益的,具有轉讓性的權利。
3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質押行為的合法性存在的兩種爭議
權利質權是以所有權、用益物權以外的可轉讓的財產權作為客體而成立的質權?!段餀喾ā芬幎?,作為質權客體的權利包括可以轉讓的股權、債券、存款單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處置的財產權利??梢赞D讓的股權應如何定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是否屬于可以轉讓的股權是判斷以其為質押標的的質押行為合法性的關鍵。
3.1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質押行為的合法性存在爭議
限售流通股顧名思義,就是可以流通但出售的權利受到限制的股票。這種限制有可能是出售時間上的,也有可能是出售比例上的,或者兩者兼有。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的產生原因有二:一是股權分置改革的推行;二是《公司法》、滬深《交易所上市規則》的限制性規定。但“限售”是不是就可以與“不可轉讓”劃等號呢,如果“限售”不等于“不可轉讓”那么是不是意味著限售流通股可以出質?有的學者認為限售不等于不可轉讓,原因在于限售流通股持有人在限制期內不得轉讓,不是永遠不可轉讓,另外,以此等股份設定質權僅僅作為擔保,并不涉及股份轉讓,因此可以設定質權。另一種觀點則截然相反,認為“限售”就是在一定時期內限制持有人轉讓,在此期間該等股票就是屬于“不可轉讓”的股票,因此,在此期間不屬于《物權法》第223條規定的可以轉讓的股權。據此,不得以限售期內的股票出質,如果以該類股票出質,則質押人與質押權人所簽署的《股權質押合同》應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被認定為無效合同,從而影響股權質押的效力。這種觀點固然有一定道理,但筆者并不認同。理由如下,一是,出質人和質權人簽訂《股票質押合同》的行為屬于債權行為,而到證券登記機關辦理質押登記的行為屬物權行為。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具有天然的可分割性。債權行為的無效并不能導致物權行為無效。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以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那么,僅僅是《股權質押合同》無效并不影響股權質押行為本身的法律效力?!段餀喾ā访鞔_: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這一規定體現了物權法上的區分原則。該原則的確立否定了過去以物權變動的登記或交付作為其原因行為也就是合同發生效力的依據的做法,有助于保障交易安全。二是,股權及附著于股權之上的部分權利具有可轉讓性。要弄清限售流通股質押行為是否合法,首先應當弄清質押標的物股權的性質。只有將股權的性質作出清楚的判斷后,才能判定限售股的質押在《合同法》及《物權法》上的效力。股權是股東因出資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規則和程序參與公司事務并在公司中享受財產利益的、具有轉讓性的權利。因此,它是一項綜合性權利,其中最為核心的部分是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同時具有可轉讓性。股權的可轉讓性決定了其持有人可以通過法律法規允許的方式處分股權或附著于股權上的某些權利。這種處分行為是基于附著于股權之上權利的財產性,比如股權質押,及股權轉讓。而帶有人身性質的部分則不能通過有償的處分行為來實現,股東大會召集權、提案權、提名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但此等權利可通過其他股東公開征集來實現處分權,但這種征集不得采取有償或變相有償方式。因此,股權的可轉讓性不僅涉及股權本身,而且及于股權上所附著的財產性及某些人身性權利。
3.2承諾的限售股股權質押的合法性存在爭議
限售流通股的出現源于股權分置改革及《公司法》、滬深《交易所上市規則》的規定。2005年股權分置改革推行以來,根據《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規定,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自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在12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轉讓;(2)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在前項規定期滿后,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12個月內不得超過5%,在24個月內不得超過10%。而第三年則全部解禁變為非限售流通股。目前,股權分置改革已基本完成,由此產生的限售流通股已全面解禁。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所規定的限售為法律規定的限售,對象為公司股票上市之前已發行的股票及公司董監高所持有的股票。滬深《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票。此種限售的依據是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承諾。因此,有觀點認為法定的限售和承諾的限售應當在效力上有所差別。法律作為一種社會規則,通常是指由立法部門制定并通過的行為規則,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一種特殊行為規范。承諾則被定義為協議中許諾將來完成某事或是將權利讓渡或信托給某人抑或是表達道義上的支持或許諾。因此,法定的限售應具有強制性,為股東所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承諾的限售在效力上較弱,在約束股東執行方面存在一定問題。承諾所作出的依據為滬深交易所業務規則,僅就承諾本身來講在法律上沒有強制性,但業務規則的拘束力可通過交易所及相關機構保證有明確限售時間及限售數量承諾的實施。限售的承諾在招股說明書中作出,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招股說明書被認為是要約邀請,一旦獲得認購則構成認購人的邀約,發行人承諾賣出即則合同生效,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即具有對合同向對方履行承諾的義務,否則,構成違約,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而招股說明書中對于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違反限售承諾的責任問題也只能靠另一個承諾即“承諾承擔責任”來解決。同時,法定的限售范圍較窄,僅限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而承諾的限售范圍較寬,取決于發行人自身的決策和判斷。因此,有觀點認為只要過了法律規定的限售期,也就是遵循了法定的限售的條件下,即使在承諾的限售期內,限售股的質押也是合法的。
《物權法》之所以規定可轉讓的股權才可出質的目的就是為了在償債不能的情況下,以質物變現實現對債權的擔保。因此,法律上規定的可轉讓有三層意思:第一層為有價值;第二層為可變現;第三層為不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如果出質的股票為有限責任公司股票,由于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其他股東具有優先購買權,這種股票的可轉讓性會受到限制。但本文討論的處置對象為上市公司股權,其特點就是高度的資合性,理論上不存在股票轉讓影響公司正常運作的可能性。因此,上市公司股票出質只需要符合有價值、可變現兩個條件即可。另外,限售期內的股票是否不可轉讓呢?答案是否定的。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出臺司法解釋,對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等有關問題作出了規定。也就是從法律上承認了限售股票的可轉讓性。因此,不論是法定的限售股股權還是承諾的限售股股權均具有可轉讓性,以其為標的的質押行為應為合法有效的質押行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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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融資協議范文6
一、風險投資擔保的內涵及構成要素
(一)風險投資擔保的內涵。
風險投資擔保是指投資擔保人將風險資本投資于初始成立、極具前景或科技前瞻性的新興企業或項目;在承擔很大風險的基礎上,為融資人提供股權投資或間接債權式投資的增值服務;培育企業快速成長,數年后再通過上市、兼并或其他股權轉讓方式退出投資,取得高額投資擔?;貓蟮囊环N融資服務方式。其中,風險資本是一種過渡式權益資本,其含義是:向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后,通過股權轉讓再獲得資本增值收益。風險投資擔保是由資本、技術、管理、專業人才、反擔保措施和市場機會等要素組成的系統活動綜合;一般要對應結合項目的種子期、創業期、成長期、成熟期等四個過程來設計或考量。
(二)風險投資擔保的構成要素。
一般而言,風險投資擔保主要由風險資本、風險投資擔保人、投資對象、投資期限、投資目的和投資方式等六要素構成。風險資本是指由專業投資人提供給快速成長且具有很大升值潛力的新興企業或項目的一種資本。風險資本通過投資擁有股權、提供借貸資本(以股權質押)、提供信用擔保貸款授信(以股權質押作為反擔保措施)或既投資擁有股權又提供借貸資本(或提供信用擔保貸款授信)等方式投入風險企業或項目對象。風險投資擔保人一般由風險投資公司(或風險資本家及個人、產業附屬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等)和擔保公司等機構組成。風險投資對象主要涉及高新技術產業和新興服務、文化等領域。就投資期限而言,風險資本從投入企業起到撤出投資為止,所間隔的時間長短被稱為風險投資期限。投資期限依據投資規模、產品科技含量、社會化認同程度、產品替代度等多重因素決定,它是投資項目的管理、技術與運作合成。投資目的是通過投資擔保使其達到規模經濟,并適時提供其增信和增值服務,進而把企業做大做強;然后通過公開上市、兼并收購或股權轉讓等方式退出,獲得超額投資回報。從投資的性質來判斷,風險投資的方式有三種:一是直接投資即股權式風險投資;二是提供借貸資本或者予以貸款授信擔保,這就為擔保公司介入風險投資業務提供了一個契機或平臺;三是提供一部分借貸資本或者貸款授信擔保,同時又投入一部分風險資本擁有被投資企業的股權。不不論采取哪種投資方式,風險投資人一般都附帶提供增信和增值服務。
二、風險資本的形成以及風險投資運作的過程與退出
(一)風險資本的形成。
我國的風險資本一般是由境外風險投資者、國內各類企業或擔保機構投資者以及內陸個人投資者三種類別組成。境外風險投資者是目前我國主要的風險資本來源。風險資本進入企業后,通過其投資使之達到規模經濟,并適時提供各項增值服務;然后通過境內外公開上市或其他方式退出,獲得超額投資回報。國內各類企業或擔保機構投資者是風險投資的主要參與者,企業介入風險投資主要是出于發展戰略目標的考慮,并為企業尋找到新的利潤增長點,甚至是二次創業機遇;而擔保公司、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投資者主要基于先投資、后退出的高額股權資本或增信稟賦回報的動機。內陸個人投資者主要是具有風險投資經驗的投資人、創業企業家,或曾得到過風險投資支持進而回饋經濟社會的投資者,他們以私募基金、先期股權投資或優先股等形式,參與到風險投資的具體業務中。
(二)風險投資擔保的運作過程。
風險投資擔保的運作過程主要包括尋求投資項目、項目的篩選、項目評價、投資談判、投資生效后的監管五個階段。首先,尋找投資項目是一個雙向的過程,企業可以主動向風險投資機構或個人風險投資機構提交項目投資申請,再由風險投資機構進行評審遴選。其次,受資金運用與風險約束的多重因素的制約,風險投資公司或個人風險投資機構需要對申請的投資項目進行最初的甄別和篩選。第三,對通過篩選的項目進行更詳細的評估與論證。第四,當項目經過評價論證后且判斷結果可行時,風險資本家或潛在的風險投資企業就會在投資數量、投資形式和價格等方面進行商議;確定投資項目的一些具體條款或約束性條件。這一過程在國外被稱之為“協議創建”,內容包括協約的數量、保護性契約和投資失利等具體約定。最后,達成各種協議后,風險資本投資擔保人作為“股東”、保證人或合作方需要對接受風險投資的企業進行監管。
(三)風險投資擔保的退出。
風險投資或擔保人對企業或項目進行風險投資的目的并不是對接受風險投資企業的占有或控制,而是為了獲取高額的資本投資回報。風險投資或擔保人會在適當的時機變現退出,其退出時機一般可以等到企業上市發行股票或經營運作成功后。但為了分散風險或快速回籠資金,可以分階段、分部分退出;即按風險投資的不同實施階段或時期,將股票(或股權)分部分轉出。何時退出取決于投資回報的適時收益率指標因素和未來增值放大預期,也是風險投資或擔保人的擇時判斷極值域點。
三、風險投資中擔保公司的介入與運行方式
擔保公司如何在風險投資業務中有所作為,這是擔保理論和實務工作者面臨的一項新課題?!度谫Y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準,可以兼營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的業務;該辦法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限于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不存在利益沖突且總額不高于凈資產20%的其他投資。上述規定為擔保公司介入風險投資業務提供了法規依據。由上可見,風險資本可以通過直接投資、提供信用擔保貸款授信和混合投資等方式,介入并間接控制接受風險投資的企業或項目。這樣,就為擔保公司介入風險投資業務提供了技術支撐和可操作性規范。
(一)直接風險投資方式。
對一些有實力的擔保機構而言,他們一方面可以承擔扶持中小、微型創新型企業成長的社會職能,另一方面,該類公司自身風險控制和經營管理的優勢明顯,對新興產業或項目的判斷、評價、管理和控制完全有能力駕馭。同時,擔保機構的業務品種具有不斷創新和謀求超額收益的外在迫切要求,擔保公司也必須在一定范圍內置身于風險投資業務之中。一般而言,直接風險投資應選擇在項目或產品處于種子期、成長期時介入為宜。
(二)通過提供擔保授信而間接控制介入方式。
風險資本的介入可以通過提供擔保授信方式間接形成,并以股權質押作為提供保證后的反擔保措施,有條件地使擔保機構間接控制其股權。一般而言,接受風險投資的企業抵、質押物均不充分或完全無抵、質押物,此時提供擔保授信行為比較符合風險投資的特征,即擔保授信只能以該企業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并補充企業其他僅有的抵、質物或第三人保證之復合擔保措施;這體現了債務融資和權益融資的雙重屬性。但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應堅持以下四項原則:第一個原則是恰當選擇擔保授信方式的介入期。一般而言,種子期要絕對控制,創業期可以謹慎介入,成長期進入比較有利,最佳時機是成熟期。第二個原則是設計最佳的授信品種、期限、額度和費率。授信品種包括銀行貸款擔保授信、融資租賃擔保授信、風險投資基本收益擔保、股權轉讓價值擔保等。就授信期限而言,銀行貸款擔保授信一般為兩年或兩年以上,最多不得超過五年;融資租賃、基本收益擔保和股權轉讓價值擔保等應根據具體情況加以設定。授信額度以企業或項目的自有資金和授信期內預期權益性融資增加的1:1設計并滾動相匹配,即實行以企業凈資產為基數而設定擔保授信額度的原則。就費率而言,保費按年度收取,年費率3-5%為優化區間值。第三個原則是股權質押的額度控制:原則上應設定在絕對控股范圍內,按擬貸款企業的凈資產額乘以60%左右的數值,作為股權總凈額與質押率的設計基礎。第四個原則是控制信貸資金與代償股權處置:提供擔保授信后,企業的信貸資金支付或回籠,必須立書約定由擔保公司和銀行雙重控制;原則上實施額度審批、階段性控制劃款,并采取“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到期償還后擔保責任正常解除。如果逾期代償,擔保公司應當行使追償權利,并從法理上剔除“流質條款”之潛在瑕疵;通過債權重組并控股持續經營、變現轉讓股權或部分轉讓股份。或者步入風險投資的具體操作框架內繼續運作,并適時提供其增值服務,把該企業做大做強;然后通過公開上市、兼并收購或股權轉讓等其他方式退出,實現其超額投資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