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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基礎與法規范文1
關鍵詞:城市規劃建設;土地管理;影響
中圖分類號:TU984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城鄉規劃是各級政府統籌安排城鄉發展建設空間布局,保護生態和自然環境,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維護社會公正與公平的重要依據,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屬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鄉規劃是以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為根本任務、促進土地科學使用為基礎、促進人居環境根本改善為目的,涵蓋城鄉居民點的空間布局規劃。所以說,這是一項全局性、綜合性、戰略性的工作,涉及了政治、文化、經濟等各個領域,是城鄉建設的基礎。土地資源作為經濟發展的重要載體,是經濟發展的保障,是和城鄉規劃建設密切相關的。
1、土地管理的主要內容
1.1、土地法規與政策的制定
組織開展土地管理中的重大方針政策和發展戰略的調查研究;組織編制土地立法規劃,組織擬定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和行政規章;負責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中的使用解釋工作,研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草案與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的協調問題;辦理依法由國土資源部受理的行政復議工作;組織開展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1.2、地籍管理
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基礎,其主要內容有:開展初始土地登記,出讓、轉讓、租賃、授權經營及劃撥等各類土地權屬變更登記,土地使用權出租、抵押登記,土地用途變更登記及其他變更土地登記工作;研究解決歷史遺留和新出現的土地權屬問題的政策界限,負責確定土地權屬,承擔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開展土地確權、土地權屬糾紛調處工作。開展全國土地資源調查、變更調查及土地條件調查等專項調查工作,負責對土地資源狀況進行評價。開展土地利用動態監測,及時提供建設用地規模擴展等監測數據及分析成果;開展土地資源利用現狀、土地權屬狀況及其變更情況的統計工作,及時開展統計分析,提供耕地變化為主的土地資源利用統計數據。
2、城鄉規劃建設中土地管理環節的分析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城鄉規劃建設也發展迅速。我國在建設現代化城市、鄉鎮過程對土地管理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土地是重要的生產資料和財產,城鄉規劃建設中離不開土地的管理。通過分析城鄉建設中土地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影響,提出如何統籌推進城鄉建設和土地管理的方法,促進社會經濟的向前發展。
城鄉規劃是各級政府統籌安排城鄉發展建設空間布局,保護生態和自然環境,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維護社會公正與公平的重要依據,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屬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鄉規劃是以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為根本任務、促進土地科學使用為基礎、促進人居環境根本改善為目的,涵蓋城鄉居民點的空間布局規劃。所以說,這是一項全局性、綜合性、戰略性的工作,涉及了政治、文化、經濟等各個領域,是城鄉建設的基礎。土地資源作為經濟發展的重要載體,是經濟發展的保障,是和城鄉規劃建設密切相關的。
首先,在當代城鄉規劃建設過程中,由于相關內外因素的影響,不能確保該規劃系統環節的穩定運行,出現了一系列的問題,不利于城鄉規劃系統的健全。在實際工作過程中,越來越多的人追求利益,甚至為求利益不折手段,而他們往往看到的只是眼前的利益,比如對環境的污染、對土地的破壞等。對于土地這一無形資產來說,它的價值基礎是比較大的,往往開發商需要投入很大一筆資金,加上資金的周轉期比較長,就使得很多開發商不顧氣候和土質等問題,直接進行開荒,不予環境的適應性全面考慮。一邊退耕還林另一邊卻毀林開墾,導致占補不平衡,從長遠來看會嚴重影響生態環境,破壞我們的生存要素。其次,城市規劃建設過程的深化,離不開對其土地管理環節的優化,這是城鄉規劃建設系統得以穩定發展的需要,由于其土地管理環節的缺乏,就不能確保其城鄉規劃體系的健全,就容易導致一系列的難題的出現,目前來說,城鄉規劃建設中土地管理的素質存在一定的問題。土地管理是一項十分復雜的工作,涉及很多方面的內容,當中使用到的技術也很多,這也就使的一些開發商為節約開發成本而偷工減料,使用不合理的技術,導致了土地管理質量的降低,影響了城鄉規劃建設的進程和質量。
第二,在實際工作過程中,影響土地管理環節的因素是比較多的,比如土地管理的投資主體過于單一。在我國城鄉規劃建設中,土地管理的投資主體是政府,其在我國土地開發的整理工作中發揮著向導和主渠道的作用。我國政府投資力度有限,難以包攬土地開發這筆龐大的資金,所以需要拓寬資金來源,多元化投資主體。
第三,城鄉規劃建設中土地的規劃管理缺乏靈活性和穩定性。在不同的時期、不同的環境,土地利用的側重點是不同的,這需要依據實際情況和對未來的科學預測進行適當地調整,但事實上很多只是在原來的基礎上做表面文章,實質上一成不變,與現實脫節。但靈活性不代表可以隨意調整,在規劃實施過程中需要的是穩定,而這正也是現實中所缺乏的,規劃的不穩定既損害了規劃的權威性,同時也無法達到保護耕地及發展經濟的目的。
3、完善城鄉規劃建設中土地管理的對策
3.1、加強城市規劃與土地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
城市規劃離不開土地需求,土地效益則在很大程度上通過規劃建設來實現,這就決定了城市規劃和土地管理兩個部門在城市建設發展中相互依存、相輔相成的關系。合作就是資源,加強規劃管理和土地管理兩部門間的溝通協作,可有效解決城市建設發展中因兩部門各自為戰所致的、規劃實施難、和、土地效益低、的問題。
3.1.1、建立信息平臺,暢通信息渠道
通過工作信息、簡報等工作內容的實時交流,可以及時了解對方的工作動態、工作重點、工作進展等情況,針對性地調整工作思路,使城市規劃與土地管理更好地實現融合。
3.1.2、建立協調機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
建立規劃管理與土地管理部門的日常工作協調機制、資源共享機制、重大問題快速應對和磋商決策機制等,通過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工作情況,根據城市發展和規劃特點,提出階段性的合作重點和既定目標。
3.1.3、加強業務協作,解決突出問題
加強兩部門間的業務交流,合理制定規劃和配置土地資源,有效解決、規劃實施難、、土地效益低、的問題,召開專題會議,共同研究對策,解決城市規劃與土地管理中的突出問題。通過兩部門的共同努力,形成、通力合作、高效協調、優勢互補、互援共助、的良好局面。
3.2、 實施科學嚴謹規劃,提升土地利用效能
土地資源是有限的,土地資源價值增值是無限的。土地要增值、城市要發展,就要向管理要效能、向規劃要收益。為此,城市規劃應當兼顧好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以最大限度地發揮土地資源效益、促進城市發展為核心,力求做到科學規劃、合理布局。
3.3、做好編制工作
對于土地管理工作,要做好土地的利用規劃,做好一切編制規劃的事前工作,編制規劃報告,使其有效地解決城市規劃與市場脫節問題,解決信息不對稱、更新不及時等問題,以保證土地的正常使用,保證國家相關政策的有效落實,實現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
3.4、用全局的觀點考慮
從系統的角度加強和完善土地規劃功能,使其與城市規劃建設的方向、速度相協調,以促進土地資源的節約利用,并尋求集約緊湊的布局模式,強調內涵發展,杜絕形象工程。從城市的科學合理布局、交通運輸功能之間的聯系出發合理確定城市化布局,因地制宜制定土地規劃。
3.5、充分考慮城市現有景觀資源,最大限度地對其進行保護和利用
在編制規劃時,要對城市現有植被、地貌、水系等景觀資源的現狀情況進行認真調研,掌握基本情況,并根據其對城市景觀的影響程度進行分級保護,特別是對那些能夠體現城市特色、自然狀態良好或不可再生的景觀資源要重點保護。此外,還應學習一些優秀城市的規劃理念,聽取一些城市建設、土地管理、園林規劃、林業水利、環保氣象等相關專業專家的意見,多征求市民的意見,制定出更加科學嚴謹、符合實際、操作性強的規劃。
4、結束語
城市承載著人們對生活品質的向往,也承載著區域政治文化經濟的發展。伴隨著城市經濟社會的發展,土地價值的實現也已成為影響城市建設發展的重要因素。城市規劃管理與城市土地管理工作應緊跟時代形勢,著眼長遠、顧全大局,不斷完善自身素質,提升服務水平,做好相關工作,切實解決好城市規劃和土地資源利用中存在的問題,為城市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居民生活和諧安定做出應有的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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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亮.城鄉規劃建設與土地管理[J].江西建材,2012,06:40-41.
土地管理基礎與法規范文2
【關鍵詞】 土地管理模式;改革;耕地保護
自1986年《土地管理法》頒布以來,我國的土地管理工作已經走過了二十年的歷程。我國的土地管理從無到有、從分散管理到統一管理、垂直管理,在促進土地合理利用、保護耕地上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就[1]。與此同時,在這二十年中,雖然經歷了國土資源管理體制的三次重大變革、中央關于土地管理工作的三次重大決策和《土地管理法》的二次重大修改,以及若干嚴格土地管理的制度相繼出臺,但是土地違法和濫占耕地的問題卻始終沒能得到很好地解決。老問題不但沒有解決,還出現了許多新的問題。所以作為土地管理工作本身,有許多值得反思和總結之處。一味要求土地管理制度的嚴格,既不能解決土地管理自身的問題,也不能解決耕地保護問題。
1 我國土地管理模式現狀分析
我國現行的主要是以耕地保護為主的土地管理模式。無論法律制度、管理目標還是管理內容,都緊緊圍繞耕地保護來設計。從耕地保護角度來考察土地管理模式,有助于揭示現有管理模式的基本特征,有助于發現土地管理中的主要矛盾,有助于在主要矛盾的基礎上提出針對性的解決方案[2]。
1.1 以保護耕地作為土地管理的根本目標。我國在目前的土地法律體系中,對耕地施加特別嚴格的保護。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不僅是我國的基本國策,也是土地管理的目標。合理利用土地不但包括合理利用城市土地,也包括合理利用農村集體土地。城市往往選址于地勢平坦、水源豐富、交通便利的地理位置,而這種位置往往又是耕地主要分布區,因此,城市的建立會占用耕地,城市的發展占用的往往都還是開發條件良好的耕地[3]。防止城市無限擴大式的發展,節約用地、集約用地,是實現耕地保護目標的必然要求。
1.2 以保護耕地為主的土地管理內容。
1.2.1 組織和制定綜合性土地政策。在土地管理中,組織立法和制定綜合性政策是行政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主要包括[4]:①組織開展土地管理中的重大方針、政策和發展戰略的調查研究;②組織編制土地立法規劃,組織擬定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和行政規章; ③負責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中的適用解釋工作,研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草案與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的協調問題;④辦理依法由國土資源部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指導地方土地管理部門的行政復議工作;⑤組織開展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1.2.2 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土地管理中,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計劃是土地管理的一個重要內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計劃的具體內容是:研究全國和重點地區國土綜合開發的政策措施,編制全國性及區域性的國土規劃和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擬定土地供應政策;指導、審查和編制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復墾規劃、土地整理規劃、未利用土地開發規劃等專項規劃。
1.2.3 耕地保護與農地用途管制。國土資源管理的根本目的,就是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土地管理的核心問題之一是保護耕地,實行農地用途管制是保護耕地,實行農地用途管制是保護耕地的重要措施。其主要以擬定實施根雕特殊保護、農地用途管制、農地開發、土地整理和復墾的政策;分析耕地增減規律,研究制定宏觀調控和加強的措施為主要內容。并且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推進基本農田保護、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監督等工作。同時擬定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的技術和方法,制訂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制度和措施;擬定農地轉用管理辦法,擬定農地轉用審查審批報批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擬定征地管理的有關政策和辦法,擬定建設項目征用土地的審查報批管理辦法。
1.2.4 土地地籍及利用管理。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基礎。其主要內容是開展初始土地登記,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授權經營及劃撥等各類土地權屬變更登記,土地使用權出租、抵押登記,土地用途變更登記及其他變更土地登記工作;負責土地證書監管。同時建立地籍信息資料公開查詢制度及土地登記查證制度;掌握地籍管理工作動態,開展調查研究。而土地利用管理則是土地管理的重要方面。以制訂地價體系和地價管理制度,開展土地分等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地價指數的評定與監測,和制定并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出資等管理辦法和地產交易規則,規范土地市場,完善市場體系;負責公布土地市場運行動態,預測土地市場發展趨勢,研究和提出調控土地市場的措施為主要內容。
2 我國現有土地管理模式有效性評價
我國土地以保護耕地為主的管理模式從無到有、土地制度從嚴重殘缺到逐步完善的過程中建立起來的,對扭轉耕地銳減的嚴峻形勢,保障國民經濟快速健康發展發揮了重大而積極的作用[5]。但是,我們也應當認識到,這種管理模式還有相當大的局限性。現有模式在管理上主要存在著三個方面的不足。
2.1 管理意識誤區。長期以來,我們對土地價值的認識僅僅停留在單純的或狹義的經濟價值的基礎上,忽視了土地所擁有的生態服務功能、社會保障功能等這些外在于市場的社會價值與生態價值。所以,在土地分配與消費實踐中,土地供給者在決策時只考慮經濟上的價值[6]。但對社會來講,這一條件意味著土地在用途改變過程中造成了大量的社會福利的損失。在現有的土地管理模式下,耕地概念被狹義化、孤立化,并且忽視了耕地的權利主體-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小組及其組成的農民對耕地的保護責任和保護權利,政府自行委托、自行,單就耕地本身論耕地保護,耕地流失,農民受侵害,政府管理低效、社會總體福利受損是其必然結果。
2.2 計劃與控制相違背。對在全國實行省以下土地垂直管理體制,著名的公共管理學者毛壽龍認為,“垂直管理在短期的效果將是明顯的,將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破壞耕地之風,但是從長期來看,這一措施不能真正解決土地資源最優利用的問題”?!斑^去的經驗表明,垂直管理,是一種有利于集中權力的體制,卻不是一個有利于辦事的體制。因為它可能會增加耕地破壞的交易成本,提高了土地使用的尋租成本”?!案鼮橹匾氖?,它還可能因此而影響土地資源配置的效率,因為它將使土地資源的配置,流向易于尋租的領域,而不是產出最大的領域。土地資源的配置,將按照權力來配置,而不是按照產出來配置。所以,土地實現垂直管理,看起來似乎是個對癥的藥,是好藥,但實際上它進一步加劇病情的可能性也是不小的”。
2.3 委托-問題。在我國耕地保護中,耕地的所有者-農民集體不具有耕地保護委托人必備的行為能力和委托動機,國家即中央政府才是耕地保護真正的委托人。在體現耕地保護中責、權、利關系的委托-鏈的首端便是中央政府,而這鏈的末端就是終極人一鄉級人民政府,在首端與末端之間是其他各級委托()人-其他各級地方政府[7]。
在耕地保護的委托-關系中,下游者往往要比上級委托者掌握更多的信息,而上游委托者則不能完全掌握下游者為耕地保護而付出努力的信息。并且耕地保護中的委托-關系是通過層層委托、分級來實現的,從委托人到最終人之間鏈很長。這樣,越靠近首端,信息損失愈多、信息失真越嚴重:而越貼近末端,信息則越充分,掌握信息就越準確。耕地保護的委托-關系是基于上下級政府之間的行政隸屬關系而建立起來的,在委托-的鏈條之中根本就不存在也無法設置“退出權”裝置。國家和地方政府之間的長期隱含的合約關系演變成了一種特殊的長期“保險”,合約,這種“退出權”裝置缺乏的結果是委托人難以就人對自己做出的“不利選擇”進行有效的制裁和約束。
3 我國現有土地管理模式改革與創新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土地使用權及與土地使用權密切相連的房屋土地所有權已成為絕大多數人的主要財產。依法保護好公民的土地財產權,才能激發廣大人民群眾追求物質財富、創造物質財富、勤勞致富的強大動力,從而不斷推動經濟快速發展和社會的穩定。以產權保護為核心的土地管理模式,以產權保護為基礎,以公共參與為保證,以土地登記系統和動態監測系統為支撐,以交易為動力,以規劃和公共管制為前提,以市場化原則和信息手段改造了傳統的土地管理模式,是一種社會效用最大化的制度安排。
3.1 逐進式制度改革的實現。新的管理模式體現了制度變遷的逐進式特征,之所以稱之為逐進模式,是因為相對于迅速變化的現實,我國的產權保護仍然保持著相當的歷史繼承性,在歷史繼承中進行逐進式變革?!爸袊漠a權改革從交易入手,也就是強調改革的”逐進“性,是符合中國國情的一種明智選擇。土地管理模式變遷體現了一種公共選擇,反映出經濟社會對土地管理的現實要求[8]。諾斯指出:”經濟變遷是一個無處不在、持續進行的增量過程,它是制埃內的個體行為和制度內企業家每日每時進行選擇的結果?!斑x擇促使人們不斷認識現存制度,改變對現存制度的評價,并試圖用高效率的制度來替代低效率配制度。以產權保護為核心的土地管理模式,既強調土地交易導致產權制度變革的可行性,也強調政府在產權變革中的責任和義務,是現實中國制度環境下的理想選擇。
3.2 政府管理趨向市場交易的轉換。改造了征地拆遷、農地轉用、土地儲備、土地出讓、土地轉讓等土地管理核心業務,以市場化方法將其統一為不同土地權利狀態下的土地交易,實現了土地管理由政府”管理“向市場”交易“的轉換。在原有土地管理模式下,權利人的土地財產權利被忽視,得不到應有的保護,它們的權能被政府的行政行為所禁錮,政府的管理效率又被產權問題所禁錮。在新的模式下,通過對土地現有權利的保障和充實,財產可以更加自由的轉讓,要素可以更加自由的流動,政府從征地拆遷土地出讓等的具體管理中解脫出來,職能簡化,自身得到解放。
3.3 事前權利界定的明確。突出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分區規劃等現代公共管制措施在土地財產權力形成和保護中的作用,減少了對土地權利讓渡過程的直接管制[9]。通過事前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分區規劃和用途管制,用地者和相關權利人可以對其用途也有一個合理的預期,對其財產價值也有一個合理的評估;對管理者來說,這種事前管制可以替代原有用地過程中的層層審批,逐級控制,可以通過規劃實施宏觀調控,調解各類用地的總量和結構,更好的發展城鄉各項事業;無論對國有土地還是集體土地,這種事前的公共管制是沒有屬性偏好的,它所服從的是經過充分協商和平衡的公共利益。
4 小結
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盡管我國己經實行了世界上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但耕地仍然大量流失,違法用地的現象仍屢禁不止。在新型的以產權保護為主的土地管理模式下,土地管理的主體由一極變為兩極,即在各級政府、各級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務員的行政管理基礎上體現了公共參與。基于中國土地產權制度的現狀和中國改革逐進性的特征,為了實現土地管理的最終戰略目標,在戰術目標的設計上,我們要著力解決土地的產權問題。同時新的土地管理模式是落實科學發展觀,保障公民財產權利的重要舉措,也是理順土地管理體制,明確中央和地方,國家和集體,政府、社會和公民在土地管理上的職能區分的重要手段。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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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基礎與法規范文3
關鍵詞:土地管理 問題 共同責任機制 策略
1.我國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1政府管理部門在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土地管理一直以來都受到我國政府管理部門的高度重視,是政府管理的重點所在,雖然相比以前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也得到了群眾的肯定,但仍舊存在著很多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土地的合理使用,降低了土地的利用率,不利于社會的穩定與快速的發展。這很大程度上與政府管理部門的管理模式與效益有關,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1)審批不嚴,甚至有些部門出現違法違規審批,在審批的程序上把握不嚴。(2)監管不到位。審批程序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夠限制一些土地的濫用現象,但審批后的監管也非常重要,但目前很多政府部門在項目審批后,就以為萬事大吉了,沒有進行事后的監督、跟蹤管理。(3)工作缺乏相應的銜接,沒有建立充分的共享機制。
1.2土地使用中存在的問題
土地管理是一項系統的工程,需要考慮很多的因素,其中土地的合理使用是土地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就目前而言,我國的土地使用在政府部門的指導下已經走上了法制化的道路,違規違法的土地使用現象已經逐步的減少,但仍舊存在中一些問題,嚴重的制約了土地的合理使用,不利于國家的健康穩定增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1)土地資源數量不清。很多土地的使用并沒用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缺乏相應的備案處理,導致政府無法從掌握的文件中弄清土地資源的數量。(2)土地權屬混亂。在土地的使用過程中,存在著土地的亂開發現象,出現了很多新增的土地,但都沒有按照嚴格的法律程序進行,導致了土地權屬混亂。(3)土地糾紛增多。在土地使用的過程中人們忽視了土地的使用權與轉讓權的合理程序,就相關的土地使用、轉讓、變更、出租、贈與等沒有進行按照法律的相關程序進行,最終導致就相關的土地的使用存在糾紛,容易造成動亂。
1.3共同責任機制缺乏
在土地管理過程中,國家是土地管理的主體,土地及土地利用中產生的人與人、人與低、地與地的關系式土地管理的客體,目標是維護土地公有制,并通過國家對土地的利用的監督,土地關系的調整實現土地的合理使用。由此可知,土地管理是一項復雜的工作,需要運用行政、經濟、法律以及技術的手段和方法來進行,這其中主體、客體之間的責任是如何承擔的是整個土地管理過程中的關鍵所在,必須建立共同責任機制。然而目前很多地方政府并沒用真正落實共同責任機制,而是一味的強大政績,甚至出現政府職能的偏差,熱衷于項目的開發與投資,導致了很多土地管理中的共同責任機制無法深入的開展,
2.土地管理共同責任機制的建立策略
2.1從政府角度建立與完善共同責任機制
政府作為土地管理的領導者必須從根本上建立與完善共同責任機制,發揮其在共同責任機制中的主體作用。對此政府應該做到以下幾點:首先必須建立政府問責機制。通過相關的立法與法規的完善切實將這一機制落實到具體的實踐中,明確規定責任的主體、責任的性質、責任的承擔等,并將此作為績效考評的重要依據。其次建立責任追究級別機制,就土地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根據相關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來判斷其責任的輕重程度,并以此劃分責任追究級別。再次,建立資源通常機制。通過這一機制的建立將土地資源的具體利用狀況進行全方面的把握,以適時根據具體的需求狀況來做出相應的策略,從而實現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最后建立嚴格的審批、監督機制。在具體項目的審批方面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切忌出現盲目的追求政績的情況出現,做到從源頭上杜絕,同時在審批后仍要進行相關的跟蹤與監督管理,切實把握土地利用的動態,以及時的做出相關的決策,發揮主體作用。
2.2從國土資源部的角度建立與完善共同責任機制
國土資源部作為土地管理的重要部門,對土地資源的利用與效益的發揮起著關鍵的作用,必須支持共同責任機制的構建,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首先,建立基礎管理責任機制。基層管理雖然是基礎部門所執行的,但卻處于關鍵部位,是土地管理相關政策的直接執行者,基礎管理責任機制的構建能夠及時的發現和查處相關的違法行為。其次,建立內部責任追究機制,從根本上防治各種失職行為,將職權與責任有機的結合起來,做到有權必有責,凡出現不及時上報、錯報、漏報的行為必追究相關權利人的責任。最后,建立激勵機制,對于那些做事負責,敢于擔當的職員進行獎勵,并對在土地管理工作中有積極作用的可進行提拔,促進國土資源的發展。
2.3從國家土地督察機構角度建立與完善共同責任機制
國家土地監督機構作為共同責任機制的監督機構,在整個共同責任機制的建立與完善的過程中其中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須將土地監監察機構的責任落到實處。必須建立全程監察機制,從而對整個項目的審批進行全程跟蹤,以確保把握整個項目的全過程,對土地使用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問責情況的監督,做到將責任落到實處,認真的貫徹共同責任機制。從而從外部力量來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使用,對資源進行保護。
3.結語
共同責任機制的建立是對于現代化的土地管理方法,將土地管理納入法制化的軌道。這種機制的建立不僅能夠解決目前土地管理中遇到的難題與問題,也能從根本上保障廣大群眾的根本利益,對社會的穩定與繁榮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是我國富民強民的一項重要舉措。
參考文獻:
土地管理基礎與法規范文4
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8號)文件精神。進一步推進土地管理事業的改革和發展,正確處理保障經濟社會發展與保護土地資源的關系,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積極推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現就進一步加強我縣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牢固樹立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意識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深入持久地開展土地法律法規的學習教育活動,深刻認識保護耕地的極端重要性,本著對人民、對歷史負責的精神,嚴格依法管理土地,進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識。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合理用地,對違反法律法規批地、占地的,必須嚴肅查處。
二、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城鎮建設規劃實施管理,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一)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鎮和集鎮規劃修改的管理。任何單位和組織不得擅自修改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要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凡涉及改變土地利用方向、規模、重大布局等修改,必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二)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及土地利用計劃管理。為加強土地管理,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引導集約用地,切實保護耕地,必須嚴格按已依法批準實施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土地,切實維護和尊重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用地的,一律不得批準實施,因建設需要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用地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嚴格執行農用地轉用年度計劃,嚴禁超計劃報批農用地轉用。
(三)嚴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依法對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審查。
預審應遵循的原則:1、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是否體現保護耕地,規劃是否是基本農田;3、是否體現合理和集約利用土地原則;4、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審核時應堅決遏制低水平的重復建設和盲目建設項目用地,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建設項目,不得通過項目用地預審,項目建設單位向縣發展和改革委等部門申報核準或審批建設項目時,必須附縣國土資源局關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沒有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核準或批準建設項目。
(四)規范用地審批程序。在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取得縣建委統一核發的“一書一證”,即“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方可到縣國土局申請辦理用地手續。用地單位不得擅自改變經批準的土地使用條件內容(包括用地單位、用地地址、用地范圍、相關技術指標等),確需改變的需重新報經建委審批。工業項目建設用地各項控制指標(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密度、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嚴格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對原已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但未明確土地使用條件的經營性用地項目,在調整總平面規劃方案時,若開發強度增加,需重新核發“一書一證”并重新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
三、明確法律主體,規范招商用地簽約行為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和《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8號)要求,只有經縣級以人民政府批準供地,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后,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方可與用地單位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征訂的土地出讓合同都是非法和無效的。
(二)不符合上述規定,將土地提供給用地單位建設,并以“定金”、“預付土地款”、“預付安置補償費”等名義收取賣地資金的,由收取部門或單位負責退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并處罰款。
四、加快土地有形市場建設步伐,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
(一)按《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的要求,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用于房地產開發的舊城改造用地,應以市場方式公開供地。
(二)用地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或私下轉讓、變相轉讓土地。確需改變土地用途或者轉讓的,應申請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辦理。對于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責令交還土地,并處以罰款;對于私下轉讓土地的,按“非法轉讓土地”查處。
五、加強集體土地管理,嚴格保護基本農田
(一)切實加強村鎮建設用地的管理。各鄉鎮人民政府要結合土地利用更新調查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認真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明確小城鎮和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和規模,要按照控制總量、合理布局、節約用地、保護耕地的原則進行編制。
(二)鼓勵農村建設用地整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并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要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堅決執行“一戶一宅”、“戶宅基地標準”、“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予他人,不得再批準宅基地”的法律規定,以及“公開審批宅基地”的審批程序。嚴格按批準的面積批放宅基地。
(三)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出租未經批準的非集體建設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四)嚴格保護基本農田。各鄉鎮人民政府必須保證依法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確定的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同時要全面落實基本農田的“五個不準”,即:不準占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造林,發展林果業和搞林糧間作以及超標準建設農田林網;不準以農業結構調整為名,在基本農田內進行挖塘養魚、建設用于畜禽養殖的建筑物等導致耕作嚴重破壞的生產經營活動;不準違法占用基本農田進行綠色通道和城市綠化隔離帶建設;不準以退耕還林為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基本農田納入退耕范圍;除法律規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外,不準非農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巨r田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變用途。確需改變和占用基本農田的,必須報國務院批準。
六、禁止土地閑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本著節約用地,集約經營的原則,充分利用好現有存量建設用地和儲備地。要把項目盡量引向既符合土地、城市規劃,又具有基礎設施配套功能的地方開發建設。避免造成資金投入過重,基礎設施難以配套,項目無法按期竣工投產,形成新的土地閑置問題。
(二)本著積極穩妥、科學處置的原則,合理處置閑置土地和有歷史遺留問題的土地。依法認定為閑置土地,堅決收回。對開發投入不足或長期不繼續投資建設的工程和項目,要下達督促動工通知書。
(三)加強批后土地管理。國土、建設規劃部門要對批后建設項目實行跟蹤管理,督促用地項目按合同規定的投資強度、容積率和施工進度等要求施工。對不能按要求施工建設的項目,要及時通報,督促改正,防止出現新的閑置土地。
七、嚴格征地補償安置,切實保護農民利益
(一)嚴格征地補償。要采取切實措施,使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項目征地補償標準必須按照批準的征地方案執行。建設業主用地必須把征地補償費用足額列入預算,并將征地補償費用全額繳入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專用帳戶,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足額和及時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地補償費未及時足額支付前,被征地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拒絕交地。
(二)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戶。各鄉鎮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可行的安置辦法,使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有保障。在城市規劃區內,應先將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納入城市就業體系,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在城市規劃區外,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時,鄉鎮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區域內為被征地農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有條件的應安排相應的就業崗位。對不具備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無地農民,可進行異地移民安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為被征地農民提供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
(三)嚴格征地程序。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征地用途、質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對補償標準有異議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鄉(鎮)、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八、維護土地管理秩序,嚴肅工作紀律
土地管理基礎與法規范文5
關鍵詞 土地;地籍;管理
中圖分類號F30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674-6708(2011)42-0081-02
土地地籍管理機制規范化建設是將各項地籍管理工作與相應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定等認真檢查對照,使各項地籍管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的過程,是加強耕地保護和規范土地市場的重要手段,也是檢查各項地籍管理工作落實情況的重要措施。對于全面提高地籍管理水平,依法行政,滿足社會經濟發展和國土資源管理的需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1 土地地籍管理機制存在的問題分析
1)地籍管理資金短缺,地籍成果社會化應用程度亟待提高。首先,地籍調查和地籍檔案管理等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目前,由于土地登記被列為行政事業收費項目,只能收取工本等費用,加上我國國土資源部門實行財政“收支兩條線”,土地登記沒有得到完全重視。有些項目年底雖編制了預算,但得不到批準,很少有獨立的資金支持,給籌措土地登記需要的資金帶來相當大的困難。由于資金的缺乏,造成地籍測量手工化、地籍變更調查形式化、地籍檔案簡單化等情況,尤其對地籍數據的實時更新帶來嚴重制約。其次,目前我國地籍管理形成的各種成果,如城鎮地籍調查成果不能廣泛共享,社會的應用程序低。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制度不夠健全,尚不能進行網上查詢和異地查詢。這與市場對土地登記信息日益強烈的需求不相適應,特別是當前國內某些地區出現的一些企業提供虛假土地權證,進行多重抵押、多重擔保的惡劣騙貸案件,土地登記信息聯網可以有效防范金融風險,因此具有更大的積極意義;
2)依法行政不嚴,土地登記不規范。首先,土地登記有時會受行政命令干擾,沒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政府為了解決某些問題,以會議紀要、抄告單等文件形式,要求對這些不符合登記要求的土地進行登記或不按規定程序進行登記,雖然看起來是解決了當前的某些問題,但此類登記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并且可能帶來更多的后遺癥。用地審批是土地登記的前提條件之一,用地審批程序若沒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執行,可能會導致無法進行土地登記。其次,土地登記不規范。一是土地登記制度不夠建全和完善。查封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等在《土地登記辦法》中新增加的土地登記類型,還沒建立完整的登記程序、內容、方法;二是自我舉證制度不夠完善,目前僅對企事業單位在土地登記時要求提供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但地籍調查工作仍由業務科室人員來完成而非有資質中介機構完成,對個人的土地登記申請尚未其要求提供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未能成立土地登記中介相關機構,對地籍測繪中介機構的監督力度不夠;
3)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不統一,政策配套不及時,程序有待簡化。首先,按現行《土地管理法》規定,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和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這表明,林地、草原的所有權、使用權以及水面、灘涂養殖使用權登記發證不適用《土地管理法》,而適用其他法律,具體工作由相關部門(如林業部門)負責,這一點也與地籍管理制度的統一性原則不一致。其次,由于相關政策配套不及時,對于我國地籍管理的相關工作缺少具體的政策支持,特別是相關配套政策、規范,只有具體相應配套辦法或措施才能出臺,實際地籍工作中才有政策依據和操作規范。
2 規范土地地籍管理機制,促進國土資源可持續發展
1)著力推進土地地籍信息化建設。首先,我們要統一思想、深化認識,切實認識對信息化建設的重視程度。我們要充分認識做好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的重要意義,要統一思想,深化認識,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認識到搞好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對提高國土部門行政能力和宏觀調控能力,提高隊伍的整體素質和管理水平,都有深遠意義。為實現信息化工作在管理過程的規范化、制度化、程序化而努力奮斗。其次,完善國土資源政務系統,構建統一的政務系統平臺。為解決現有應用系統相互獨立,不成一體的問題,計劃開發完成一套GIS支持下的,能涵蓋主要業務模塊的適應國土資源綜合管理信息建設需要的系統,并完成現有系統的升級和部署。第三,完善綜合信息監管網絡系統。要擴大業務覆蓋面和地區覆蓋范圍,把包括用地審批、土地供應、土地利用、土地權屬、補充耕地、探礦權、采礦權、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礦山開發利用統計、地質災害、執法監察在內的資源狀況、資源收益、管理行為等信息全部納入監管平臺進行監測、監控和監管,并以此為基礎,加強數據綜合分析和比對研究,有效服務于宏觀調控;
2)加強地籍管理隊伍建設,并建立長效投入機制,實現地籍資料的現實性。首先,加強隊伍建設。一是要進一步充實人員,特別是各分局地籍管理人員,各分局要有專人與市局地籍處對接;二是要加強業務培訓。加強地籍管理人員地籍業務的培訓,同時地籍管理人員要加強自我學習。切實做到法律通、政策熟、業務精;三是要加強作風培養。培養地籍管理工作人員具有嚴謹的工作態度和扎實的工作作風,對地籍管理各項工作具有高度的責任心。其次,建立長效機制。只有不斷利用現代化技術更新地籍基礎資料,始終保持地籍基礎資料的現勢性.才能發揮其在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的技術保障作用,才能長期為社會經濟發展提供優質、快捷、高效的服務。為此,必須進一步加大人、財和物的投入,加快地籍基礎建設投入,努力建立長效投入機制,切實解決經費短缺問題;
3)提高地籍管理立法層級,加強其權威性?!锻恋毓芾矸ā窇攲Φ丶芾砦宕蠓矫鎯热萦枰匀娲_認,不可缺漏、偏頗;同時,對于地籍調查、土地登記、土地評價、土地統計、地籍檔案管理的各自工作內容、工作機構或部門、基本原則、主要依據等作出規定,或者制定行政法規規定。上述內容不應由部門規章規定,部門規章僅可在《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范圍之內規定詳細規則。
3 結論
目前,我國各地土地籍管理的大局意識、基礎意識、協調意識正在進一步強化,現代土地產權管理制度、科學的土地資源調查監測評價體系、統一的土地管理基礎平臺、地籍管理的長效機制正在進一步構建。因此,規范土地地籍管理必將會為社會經濟發展發揮重要作用。
參考文獻
土地管理基礎與法規范文6
中圖分類號:D9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6)05-0149-01
引言:土地是國家民生發展和經濟建設的根本,土地問題也是困擾國家發展與建設的生要問題,土地管理做為解決三農等問題的重要方式與途徑,實施嚴格管理極其必要,只有做好土地管理,遏制現在濫用土地的趨勢,才能夠通過嚴格有效的制度化管理做好與開發。
一、提高土地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加強土地管理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不僅僅是為了保護和利用好現有的每一寸土地,更是為了國家與民族的長遠生存。從保證國家糧食生產與安全角度考慮,做好土地管理,保護耕地,提升農業生產力,是十分必要的。
近年來,隨著耕地面積的減少、農業人口的外移,耕地廢置現象嚴重,可用耕地面積不斷下降,但是糧食需求卻在一直不斷增加,且隨著生活水平和生活需求的提升,這種矛盾更是越來越激化,因此,土地管理勢在必行,如果不加快實施強制性的管理手段,解決當前的這些問題,將會影響國家發展,其后果不堪設想,必須收起警覺。
土地是生存的基礎,它除了能夠提供眾多的生產資料外,還是人民賴以生存的基礎保障,目前,大量耕地被占用,使得不少地區的農民群眾失去了土地,且為了謀求當前發展利益,壓低地方補償安置標準,不僅縱容了貪污,且對于農民群眾來說也是一大傷害,因此,加強土地管理,也是確保社會安定,保護弱勢群體的重要措施,否則,交會激化神仙矛盾,不利于國家長遠經濟發展和民生。
二、當前土地管理存在的問題
1、 土地管理法律不健全
《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歸集體所有,但集體是一個復合概念,是由每個獨立個體農民構成的總體,但并不等于所有個體的簡單相加,而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集體這一概念沒有統一的界定,界定標準的不一至造成了這一概念的混亂和實際振作的困難。
2、 土地資源的浪費以及不合理使用
一是城鎮用地超占、浪費現象嚴重,忽視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片面求規模、拼速度,既影響城市質量,又造成土地粗放利用;二是工業用地占比過高,總體利用率卻偏低;三是農村土地粗放利用現象嚴重。
3、土地儲備制度存在缺陷
土地儲備機構的雙重職能難以協調,土地收購價格機制混亂,融資風險較大。土地儲備需要大量資金。資金問題是制約土地收購儲備工作的“瓶頸”。目前我國城市土地收購資金來源以銀行貸款為主,其他渠道較少。巨額貸款利息給土地儲備機構帶來的非常大的壓力;銀行貸款期限與土地儲備運營周期不一致,如果受金融和經濟的影響使貸款不穩定,容易造成資金鏈的中斷;如果土地市場出現波動,土地儲備機構和銀行都將面臨巨大的金融風險。
4、耕地動態不平衡
由于保護耕地而破壞生態平衡或者由于保護生態而破壞耕地的現象已不足為奇麟地動態不平衡和生態保護問題之間的矛盾越來越突出麟地動態平衡是土地管理過程中的一個核心問題麟地動態平衡應該統籌安排根據各地區土地資源和經濟發展狀況的實際進行研究和解決。
5、農村土地資源配置不科學
我國取消了農業稅后,農民無償取得農村土地使用權,并且還可獲得農田直補,在一此地方因為耕種土地收益低,成者勞動能力或者其他原因,出現了農村土地荒蕪,無人耕種的情況,即使這樣也不輕易放棄承包,限制了農村土地的流轉,阻礙了農業產業化進程,影響了現代規模農業的發展。
三、加強和改進土地管理制度的幾點思考
加強土地管理要從多方面入手,綜合利用各方力量實現管理目標,要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運用行政力量切實加強領導與管理,做土地規劃與用途管制,運用市場價值機制調節器控土地應用,保障弱勢群體利益,提升土地使用效益,從法律角度來看,土地管理首先要完善立法,完美相關法律法規,與時俱進,為當前土地管理中出現的眾多問題提供法律依據。通過法律的力量督促各級政府加強土地管理,做好嚴格執法,有法必依,對違規操作嚴厲處罰,形成威懾性量,減少土地管理方面的腐敗,針對土地管理中執法行為要做好監督,對各級部門和各單位的行為做好管理,減少違法行為。
1、完善土地的管理制度
完善的土地管理制度是加強土地管理的有效措施,此項制度建立的前提是以土地有形市場為核心,加強各部門之間的交流和溝通,進而制定出科學合理化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我國土地的轉讓和出讓是通過土地協議進行的,土地交易中心簡化了土地出讓和轉讓的流程,開發商可以單純的憑借合同來向政府相關部門領取各種審批手續,給雙方的工作都帶來了方便,土地交易中心實現了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實現土地資源配置的進一步優化,也是改革制度中一項重要的內容,能夠建立起良好的土地管理運行模式。
2、加大土地管理過程中的監管力度
土地管理相關部門應該加大監督管理力度,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定期開展巡查活動,對于土地違法等行為給予嚴厲的打擊,指導農民在建設房屋過程中按照規劃執行,組織集中建設房屋以便于統一管理,對于空閑房屋、閑置土地等應該合理利用。在土地管理工作中也要做好宣傳教育,改變一些農民的錯誤觀念,讓他們了解到土地屬于公共財產,在使用過程中不可過于隨意。在農民宅基地的劃分工作中應該制定嚴格的標準,杜絕隨意擴展建筑范圍以及侵占耕地等情況,對于土地違法行為應該給予合理的處罰,以此減少和杜絕類似的情況,為農村土地管理和農業生產構建良好的環境。
3、健全土地流轉管理制度
農民由于各種原因轉讓土地承包和經營權的行為稱為土地流轉,在土地轉讓過程中應該按照相應的規范執行,加強對土地流轉的監督和管理,將農村土地流轉管理工作作為重點工作來抓,制定科學合理的土地流轉管理措施,對農村土地流轉管理工作進行規范。同時對土地流轉過程中的產權管理進行嚴格控制,對于集體建設用地出現的流轉,首先做好土地流轉過程中的價格管理工作,對土地流轉過程中涉及到的稅收制度等進行必要的完善與規范。
4、健全土地權利體系,約束地方政府征地行為
維護土地財產權益的保障就是產權清晰、權責明確。但是,我國現行的土地管理制度并沒有明確保護農村土地產權。在發展的實際中,地方政府、企業等都紛紛征占農民土地權益,造成土地濫用、浪費等情況的出現,所以,要不斷健全和完善土地權利體系,保護好土地資源。城市發展需要土地供應,土地征用不合理的利益分配要求完善土地出讓制度。
5、完善土地儲備制度
應該在地方政府的授權和幫助下建立土地的市場,并對儲備狀態的土地資源加以開發和利用,以市場運營的機制激活土地資源。建立土地儲備監督評估體系,對土地收購儲備運行的監督。開拓土地資金的籌集渠道,以達到對土地儲備的盤活作用。
6、明確集體土地所有權
深化土地產權改革,是確保土地所有者權益的有效舉措,集體土地產權虛置使很多農民爭相擴展宅基地,針對這種情況,可以將集體土地產權細分到每一個小組中,小組中的成員不超過十戶,在小組之內每戶農民可以自行對土地進行處置,這樣就可以明確土地產權問題。
結語: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是當前土地工作的核心,要發揮土地管理制度的指導作用和中心價值,必要尊重市場經濟發展初期的實際,這樣才能達到土地管理制度的完整性和功能性?,F實中要對土地管理制度的規范和確定的價值加以發揚,形成管理、價格、機制、儲備、制度方面的重點思考,從長遠的角度力促土地管理制度的完善,使其更能適應發展的局勢和未來的趨向,以靈活的政策和防止實現對土地管理制度的體系構建,打造土地管理制度和土地工作的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