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臺的土地管理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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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臺的土地管理法范文1

關鍵詞:耕地后備資源;開發利用;土地管理制度

中圖分類號:S34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432(2010)-11-0031-1

1 在生態條件可行下,開發耕地后備資源新增耕地

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對土地實行用途管制制度,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建設用地具有不可逆性,未利用地開發現有應用技術還不成熟,所說的耕地后備資源多指農用地。據國土部門公布的數據顯示,當前我國耕地后備資源總量1.13億畝,但分布背景卻不容樂觀,大部分位于北方和西部干旱地區。鑒于我國耕地后備資源分布的現狀,在開發耕地時一定處理好開發與規劃、開發與生態保護的關系,利用先進科學技術,提高耕地的開發質量。

1.1 在宜農用地的耕地后備資源中聚零為整地開發耕地

在耕地后備資源中荒草地多為首選,如我們熟知的昔日北大荒成了今日的北大倉,就是荒草地成功開發的范例。由于沒有一套開發耕地的制約機制,很多位于田間地頭的荒草地已被農戶零散開發,有些成片的地塊,也是誰有能力誰就開發一塊。零碎地開發即不便管理又浪費了耕地資源,也不利于國家對耕地后備資源的整體規劃調配,影響國家產業政策的執行。針對這種亂開發、無組織行為,建議政府部門介入,成立專門組織,統一規劃、統一開發,這樣才能使為數不多的耕地后備資源發揮最大的效益。

1.2 在開發耕地后備資源時應注重生態保護

我國1.13億畝耕地后備資源中的大部分區域,均面臨保護生態環境的問題。如只顧眼前既得利益,將會后患無窮。舉一個因開地種田破壞生態環境的實例。在松原乾安境內的西南,有一片肥沃的大草原,在土地家庭聯產承包之前還是全縣的畜牧業基地。土地承包到戶后,有人嘗到多種地的甜頭,開始私墾草原,因無人管理,于是就有了“二千五百坰”這個地方。由于破壞了生態環境“二千五百坰”沒能如人所愿,三五年后,長年干旱,種啥啥不收。令人欣慰的是現在的“二千五百坰”已經退耕還草了。從媒體上我們也常常聽到、看到一些只顧眼前利益,圍湖造田或伐樹種地受到自然懲罰的例子,由此可見,開發耕地時如不注重生態保護將會付出沉痛的代價。

2 加大土地整理的力度,增加有效耕地面積

通過土地整理來增加耕地面積在目前是行之有效,具有很大的挖掘潛力,已取得了可喜的成績。據國土部門調查測算,我國土地開發整理耕地的潛力為2.01億畝,占補充耕地潛力的45%,如果打好整理這張牌,耕地面積的增加就不是問題。

土地整理是指各級政府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土地整理專項規劃對田、水、路、林、村綜合整理復墾,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一項活動,分為農地整理和市地整理,這里專指農地整理。國家鼓勵土地整理,各級政府都有土地整理的義務。土地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留于地方部分??钣糜诟亻_發。各級政府也可從土地出讓金中拿出一部分用于耕地開發整理。耕作層表土的再利用是土提高耕地的質量一個有效、重要的方法。據科學評估耕作層要經過二百年才能形成,如果地方政府在農用地專用中,狠抓表土的再利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將大幅度提高。

3 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守好耕地

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就是“保護耕地”,“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基本國策。國家制定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等一系列切實可行的保護制度和措施,使人們在保護耕地資源有了制度上的保障;新增收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復墾費(造地費),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等費用,為耕地的占補平衡提供了資金上的保障。執行好這些制度并利用好這些資金,守好耕地就會成為一個輕松的話題。

3.1 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從源頭上守住耕地

國家已明確規定在耕地保有量上地方行政首長為第一責任人,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就是為了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如果我們嚴格按照土地總體規劃的土地分區來用地,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不超標執行,耕地總量將是一個常數。新出臺的國務院31號文件也明確表示從嚴從緊控制耕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總量和速度,目的就是為了從源頭上守住耕地。

3.2 從嚴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實現耕地總量的動態平衡

新出臺的土地管理法范文2

當前,我縣在推進新農村建設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但還存在許多不容忽視的問題:不少鄉(鎮)村建設秩序混亂、居民住房你圈我占毫無章法可言,導致巷道窄狹,通行困難;鄰里之間因為占地、排水、采光等引發了矛盾糾紛,甚至形成惡性刑事案件;特別是重要公路邊部分鄉(鎮)村房屋進入道路建筑紅線控制區進行建設,既影響村容村貌,又直接危及居民住戶的安全。因此,強化管理、加強監督,全面開展鄉(鎮)村規劃、建設、管理工作迫在眉睫。城建、土地部門以及各鄉鎮和村委,都要立即行動起來,以《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沁縣鄉(鎮)村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為依據,以鄉(鎮)村總體規劃為尺度,逐步使我縣鄉村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步入制度化、科學化、規范化的管理軌道,使得鄉村經濟的大發展,村容村貌大變樣。

二、規劃先行,建管并重,開創鄉村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首先,要搞好鄉村規劃。當前,縣《城鄉一體化實施意見》已經出臺,有5鎮、3鄉和104個村的建設總體規劃通過了資質部門評審,鄉村規劃基本有章可循。各鄉(鎮)村有建設規劃的,一定要嚴格按照規劃進行建設;暫時沒有建設規劃的,要迅速依據《縣城鄉一體化實施意見》的要求,確立本鄉(鎮)村規劃建框架設和思路。

其次,要規范審批。國土、城建是開展鄉(鎮)村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兩支重要隊伍,兩個單位密切配合,并肩作戰。所有建設項目都要先規劃后建設,各項目建設單位要先向當地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同意后報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審查,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審查通過后,報縣城建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屬新征用地的,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單位(戶)在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后,土地管理部門方可根據相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城建局接到轉用地手續后,再按照有關規定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方可開工建設。

第三,要強化管理。城鄉建設部門要著重抓好對各鄉(鎮)政府駐地村以及沿國道、省道、鄉道兩側建設的管理。投資100萬元以下工程,由各鄉(鎮)按相關規定組織議標;投資100萬元以上的工程,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按法定程序到長治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公開招投標;鄉鎮區域內從事公共建筑、開發性住房、生產經營性建房的建設工程以及村民自建四層(含四層)以上住宅,均須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注冊手續。

第四,要嚴厲打擊。對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的單位和個人,要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整改。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改正,由縣政府責成有關司法部門予以嚴厲打擊。

三、加強領導、多管齊下,確保鄉村規劃建設管理工作落到實處

新出臺的土地管理法范文3

關鍵詞:集體建設用地;入市;認知;意愿

一、引言

集體建設用地(集體非農用地、集體非農建設用地)入市的探討早在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就已經開始,研究者就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所需法律支撐、制度政策設計、市場架構及支持體系等諸多方面形成了眾多優秀的研究成果,并提出了很多具有操作價值的建議。對于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目前學界已經基本形成共識,但部分學者強調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障礙和風險,對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提出了他們的擔心。這些學者的擔心在一些地區的實踐中不幸被印證。一項旨在保障農村集體和農民的土地權益,同時也有利于城市化進程的產權改革,其結果為何背離了改革設計者的初衷?這是值得認真反思的一個現實問題,需要我們對各個試點區域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制度設計進行深刻的反省。與此同時,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各利益相關方對這一制度的認知狀況及其利益訴求(意愿)顯然也是認識上述問題的一個重要視角。

浙江省是我國在城鄉一體化方面走在前列的省區,各利益相關方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認知與意愿可以從一個側面反映我國實施這一制度需要關注的一些問題。為此,2010年7月我們在浙江省杭州、寧波、溫州、臺州、湖州、舟山、麗水、衢州共8個市各隨機選取了1個縣(市、區)共8個縣(市、區)作為問卷調查樣本區,每個樣本區選取3個縣局干部(2個國土局干部和1個農業局干部)、6個鄉鎮干部(隨機選取2個鄉鎮的各3個鄉鎮干部)和6個農民(隨機選取2個鄉鎮的各3個農民)共15人作為調查樣本,進行了以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認知與意愿為目標的專題問卷調查,總計調查樣本120個,回收有效問卷120份。

本次調查問卷涉及認知和意愿方面的選題15個,其中集體建設用地入市制度認知方面的選題13個,意愿方面的選題2個。

二、對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認知狀況

調查對象對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認知方面的13個選題的問卷調查結果,如表1所示。

問題1:“您是否了解現行的土地制度及法律法規”。主要用于檢測土地管理的相關法律知識的普及程度。設計了三個選項,分別是a比較了解、b有一定了解、c完全不了解。結果表明大多數人對此都有一定了解,但比較了解的僅有15.00%,而有15.00%的人則完全不了解,說明在我國已經施行了近30年的土地管理法的知識普及還相當不夠,很可能某些地區對農民的土地管理法普及工作就沒有進行過。

問題2:“您認為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是否合法”。用于檢測調查對象對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合法性的認識。設計的三個選項是:a合法、b非法、c屬于灰色地帶。結果顯示,僅有14.17%受訪對象認為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是合法的,絕大多數受訪者則認為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是非法的或是可以做但不能說的灰色地帶。但對于入市究竟是屬于明確的非法行為,還是屬于灰色地帶,則分歧也較大,持這兩種看法的人分別占了兩個差不多大小的比例,表明大家對這一點的認識比較模糊。對這一問題的回答結果與問題1的回答結果相悖,在大多數受訪者對土地管理法了解不多的情況下卻又對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不合法性有如此一致的認識,說明一些地方在實踐中明令禁止集體建設用地入市,而另外一些地方已形成隱性的集體建設用地市場。

問題3:“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是否有利于經濟發展和體制改革”。用于檢測調查對象對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價值認識。設計的三個選項是:a對兩者都有利、b只有單方面的促進作用、c都不會有效。結果表明,超過半數(55.00%)的受訪者認為是對經濟發展和體制改革都有利的,另有29.17%有訪者認為只具有某一方面的促進作用,即絕大多數受訪者認為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是有好處的,僅有15.83%的人不看好這項政策,認為什么積極作用都沒有。這一結果表明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是順應主流民意的。

問題4:“誰是集體建設用地入市后最大的受益者”。用于檢測調查對象對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的預期或當前的收益分配結構。設計的選項為:a政府、b村集體、c村干部、d農民。四個選項的選擇頻率由高到低依次是:政府(31.67%)、村集體(26.67%)、農民(24.17%)、村干部(17.50%)。這一結果顯示了以下方面的認知內涵:其一,這一旨在保護農民集體和農戶土地權益的制度安排與其現實利益分配狀況并不一致,近1/3的受訪者認為政府將成為最大的受益方,而僅不足1/4的受訪者認為農民才是最大的受益者;其二,受訪者的歷史經驗使其對各類制度安排的最終效果持有懷疑,政府的強勢往往使普通民眾降低在某一制度安排中的受益預期;其三,僅有17.5%的受訪者認為村干部是最大的受益者,這說明許多人對農村干部可能侵害農民利益的擔心有一定的道理,同時通過多年的村級民主制度,浙江省的村級干部已為大家所認同;其四,受訪者對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具有較為清晰的認識,若把選項b和選項c均用于表示村集體的受益,則兩項合計的選擇頻率達44.17%。總體上看,先國家、后集體、再個人的傳統價值觀念仍然有著較大的力量。

問題5:“如何看待《土地管理法》不許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規定”。用于檢測調查對象對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合理性的認識。設計的選擇項分別是:a不夠合理,需要完善和改進;b總體合理,國家有慎重的考慮;c其他。與問題3關于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價值認識中近85%的受訪者認為這一制度具有明顯的價值相悖,這里有2/3(68.33%)以上的受訪者又認同禁止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合理性。其原因在于:一是普通民眾對國家制度安排的無條件信任,大多數民眾相信只要是國家層面做出的制度安排都應該是對的,許多制度政策之所以出問題都是下面執行上的原因;二是受訪者在某種程度上意識到了這一制度安排存在的風險;三是受訪者對集體建設用地入市制度安排的收益預期較低。但也有29.17%的受訪者表達了對現行土地法規禁止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不滿。

問題6:“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統一地產市場的政策含義”。用于檢測調查對相關國家新出臺政策的解讀能力和認知水平。設計的三個選項是:a表達了中央政策改革農村土地政策的意向;b只是一項單純的政策而已;c其他。超過七成(70.83%)的受訪者意識到了這是國家釋放的一個強烈集體建設用地改革信號,表明浙江民眾對中央新的政策精神較強的解讀能力,這也可能是浙江的許多改革能夠走在全國前列的重要基礎。

問題7:“集體建設用地入市在操作上是否可行”。用于檢測調查對象對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障礙因素的認識。設計的選項是:a可行,只要設計得當;b不可行,因素太多;c其他。結果顯示,59.17%的受訪者對集體建設用地入市制度的施行持樂觀態度,相信通過巧妙的設計,各種各樣的問題與障礙都會被克服掉。但有30.00%的受訪者則認為這一制度施行的障礙因素較多,因而并不可行。哪些因素會最終阻礙這一制度的施行,將是我們需要進一步重點關注的問題。

問題8:“集體建設用地入市在不久的將來會否實行”。用于檢測調查對象對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政策出臺的必要性認識和時間預期。設計的四個選項是:a為社會經濟發展會較快實行;b事關國家大政,需很長時間;c不可能實行;d其他。結果顯示,95%的受訪者認同這一政策施行的必要性,認為這一政策的施行只是時間的遲早問題,更多的(70.83%)受訪者顯示了他們對這一政策準備過程的耐心,認為這一政策事關國家大政,需要較長的時間準備,僅有24.17%的受訪者認為這一制度應較快施行。

問題9:“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會否引發風險”。用于檢測調查對象對集體建設用地入市風險的認識和估計。設計的三個選項是:a必然產生;b目前難以預測;c沒有風險。結果表明,63.33%的受訪者認為集體建設用地入市存在必然的風險,另有35.83%有受訪者認為政策施行的風險不確定,目前難以預測,僅有0.83%的受訪者認為不存在風險。這表明了受訪者的政策風險意識較強和風險評估的理論,以及集體建設用地入市風險的現實存在。

問題10:“集體建設用地入市存在哪些風險”(可多選)。用于檢測調查對象對風險的辨認能力和各類風險的評估。設計的四個選項是:a不利于保護耕地;b導致經濟建設的短視和投機;c影響社會穩定;d其他風險。四個選項按照選擇頻率的高低依次是:a(71.67%)、b(69.17%)、c(49.17%)、d(2.50%),其中a、b兩項的選擇頻率相當且2/3以上受訪者認為存在此類風險,表明受訪者認為此兩項為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最主要風險,次之為c。

問題11:“預防集體建設用地入市風險應做好哪些準備工作”(可多選)。用于檢測調查對象對集體建設用地入市風險防范體系的認知。設計的選項包括:a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堵住相關制度漏洞;b統一城鄉土地權利,實現同地同權;c建立統一健全的城鄉土地流轉市場;d其他。四個選項按照選擇頻率的高低依次是:a(77.50%)、c(66.67%)、b(55.83%)、d(3.30%)。有超過半數的受訪者選擇了a、b、c作為應對集體建設用地入市風險的措施,其中a、c兩項選擇頻率在2/3以上,表明完善法律法規和統一城鄉土地市場是受訪者普遍認同的主要風險防范手段,其次是需要在法律授權上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同地同權。

問題12:“控制風險政府要做哪些工作”(可多選)。用于檢測調查對象對政府在集體建設用地入市風險防范中的責任的認知。設計的四個選項為:a建立行政責任承擔與問責機制;b完善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登記發證制度;c嚴格控制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總量和用途;d其他。四個選項按照選擇頻率的高低依次是:c(77.50%)、a(66.67%)、b(52.50%)、d(3.33%)。與上一問題的選擇結果類似,同樣有超過半數的受訪者認為a、b、c工作應該成為政府控制集體建設用地入市風險的主要措施,其中c、a兩項選擇頻率在2/3以上,表明受訪者最希望政府把好入市源頭這一關,同時需要建立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行政責任承擔與問責機制,約束政府行為。此外,建立一個完善的登記發證制度,使土地流轉市場能夠有序高效地運行,也是受訪者的普遍期待。

問題13:“降低風險民眾要做哪些工作”(可多選)。用于檢測調查對象對集體建設用地入市風險防范工作的民眾責任的認知與意愿。設計的四個選項為:a改進自身的觀念,增強風險防范意識;b了解相關法律法規,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利和珍貴的土地資源;c實際操作中守法守德;d其他。四個選項按照選擇頻率的高低依次是:b(80.00%)、c(64.17%)、a(63.33%)、d(1.67%)。其中a、b、c三項的選擇頻率均超過60%,表明受訪者的具有較高的風險防范意識和高度的主人翁責任感,這應該是集體建設用地入市風險的重要壁壘。

三、對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意愿

調查對象對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意愿方面的2個選題的問卷調查結果,如表2所示。

問題14:“是否愿意將本村(或本鄉本縣)作為集體建設用地入市試點”。用于檢測調查對象實施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意愿。設計選項為:a支持;b反對;c無所謂。結果表明,有47.50%的受訪者明確表示支持集體建設用地入市在其所在區域的實施,另有28.33%的受訪者抱無所謂的態度,這兩部分成員(75.83%)不會成為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阻力;明確反對集體建設用地入市在其所在區域試點的受訪者仍有較高的比例,他們反對的原因值得深入探討。總體上看,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民眾意愿較強,支持率較高,制度出臺的時機已經成熟。

問題15:“集體建設用地是否應該入市”。用于檢測調查對象對集體建設用地的入市意愿。設計的選項為:a從權利平等和發展經濟的角度,應該入市;b與國家相關規定抵觸,不應該;c無所謂。結果顯示,有57.50%的受訪者明確表示集體建設用地應該入市,這一比例略高于上一選題中的明確支持者,另有11.67%的受訪者抱無所謂的態度,這兩部分成員(69.17%)應該成為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政策施行的重要依靠對象;而認為不應該施行這一制度的受訪者(30.83%)明顯多于上一選題中的明確反對者,表明部分受訪者盡管能夠認識到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好處,但基于國家對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制度性禁止,而得出了不應該施行這一制度的價值判斷。

四、結論

第一,民眾的法律意識和法律觀念明顯增強。盡管大多數受訪者表示對于土地法規只是有一定的了解,但絕大多數受訪者集體建設用地入市不合當前的法律法規,并且認為對于集體建設用地入市而言,普通民眾需要做好法律的學習和普及工作。

第二,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本形成共識,對這一制度的出臺有較為緊迫的需求。

第三,集體建設用地入市存在一定的風險,需要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以避免可能出現的風險。要重點關注研究集體建設用地的入市的兩類風險,一是耕地資源安全風險,需要研究建立更加嚴密的耕地資源監控體系,防止耕地以各種隱蔽的形式轉化為建設用地;二是各類以地生財的投機和短視行為風險,需要研究建立嚴格的市場監督機制,防止圍湖造地、毀林毀草造地、囤積居奇等行為。

第四,要高度關注集體建設用地入市制度中的利益分配制度設計,防止政府成為最大受益者這一情形出現。一要明確集體建設用地的產權歸屬和產權性質,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同地同權”;二要在制度上規范政府的行為,防止政府成為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直接受益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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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臺的土地管理法范文4

一、加強宣傳教育,增強法制意識

為確保工作的順利開展,我局及時成立了以局長為組長,副局長為副組長,各綜合辦公室主任為成員的局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執法監察大隊具體負責日常工作的開展,開通了“12336”執法舉報專線。在開展工作過程中,我局積極發揮職能作用,與相關部門密切配合,采取走出去、請進來等多種形式,開展依法行政宣傳教育工作。一是利用每周例會組織干部職工集中學習《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干部法律知識讀本》、《公民常用法律知識讀本》、《國土資源相關業務知識》及《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等教材及法律法規,對新出臺的《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在全縣國土工作會上進行了詳細解讀,通過全方位的學習,依法依規按程序辦事已成了全體干部職工的共識。二是加大對干部職工學習培訓力度。積極組織國土資源系統干部職工參加上級舉辦的各種業務和法規培訓學習,每年邀請縣檢察院領導和縣紀委領導為全系統干部職工講授預防職務犯罪專題講座及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定,使全體干部職工依法行政意識得到了進一步提升,增強了法制觀念,拓寬了工作思路,樹立了國土部門的良好形象,筑牢了拒腐防變的思想道德防線。三是結合工作實際,重點舉辦了村級干部國土資源知識專題講座;與全縣20個村委會干部就貫徹落實屆全會關于農村土地經營管理政策的有關精神進行了面對面的座談,在聽取代表建議和意見的同時,也主動地向他們宣傳了國土資源管理的政策和法規,為基層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四是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法制宣傳。以地球日、土地日、法制宣傳周為契機,由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在電視上發表專題講話,組織干部職工到人口集中地方設立咨詢點,向群眾發放宣傳單等形式進行法規宣傳。同時,在有線電視上滾動播出宣傳口號、農村土地整治示范項目專題片和申辦國土事務辦事指南,在政府信息公開門戶網站上設置土地日專欄,主動公開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辦事依據及辦事程序。法制宣傳工作做到了廣播有聲音、電視有節目、報紙有文章、網絡有內容。以政府信息公開門戶網站和陽光政府四項制度為平臺,主動公開各類信息140余條,重點工作通報14條,重要事項公示11條;五年來,共選派干部參加省、市、縣舉辦的各類學習教育培訓600余人次,印發各種宣傳材料10000多份,出動國土資源執法宣傳車10多臺次。通過系統的法律法規培訓學習,使國土系統干部職工依法行政能力得到了較大的提高,干部職工綜合素質得到全面提升,為今后履行職責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對基層領導干部依法用地管地,落實科學發展觀,具有深遠的意義。

二、狠抓規范管理,嚴格履行職能

一是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我局狠抓了規范化管理。制定和印發了《景谷傣族彝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工作規則》,并嚴格按工作規則辦事,各項工作已步入了正軌。在全縣范圍內印發了《國土資源辦事需提供的材料》,方便群眾辦事。同時,要求各綜合辦公室要切實按照所確定的工作程序和時限要求,由窗口辦文中心及時受理辦事單位和群眾的報件,實行一次性告知,確保公正透明、優質高效,全面融入依法行政、規范管理工作之中,受到了群眾的一致好評。二是為做好依法行政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緊緊圍繞縣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從并服務于全縣經濟建設和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全面推進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在征地拆遷工作中我局堅持做到法律宣傳在先,精心組織人員,發放宣傳材料,逐一上門宣講有關法律法規。堅持做到依法征收土地,嚴格執行征地補償標準,對農民給予合理補償。在城市道路和公路建設中,加強對城市土地級別、基準地價及劃撥出讓相關政策的宣傳,配合城市建設指揮部依法進行拆遷補償和安置工作。通過耐心細致地工作,并做好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的宣傳引導,大大化解了社會矛盾,有力地維護了社會穩定,確保了縣委、政府中心工作的按期完成。堅決執行經營性用地“招、拍、掛”出讓制度,把握政策,嚴格程序,規范運作。五年來,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共提供國有建設用地55.923公頃,土地出讓價款為7968.1392萬元。

三、實行政務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為了進一步加強機關作風建設,提高辦事效率,方便人民群眾,結合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實際,我局從人民群眾普遍關心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入手,依據國土資源部頒布的五項禁令和行政為民十項措施,確定了政務公開的主要內容。將各綜合辦公室的工作職責、辦事程序、批準時限、收費標準等予以公開,對各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和收費標準、依據的法律法規或批準文件公布上墻,做到政策、程序、收費批準和依據“三公開”。加強內部監督,強化自我約束,設置了舉報電話,自覺接受群眾的監督,制定了嚴格的違紀責任制度,有效地杜絕了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濫用行政權力的現象。對土地審批、采礦權登記等重大行政許可事項和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實行綜合辦公室集體會審、領導班子科學決策,有效地防止了行為發生,將依法行政、規范管理融入到各項工作之中,確保了公正透明、優質高效。

四、落實制度,妥善解決矛盾

為了能夠從源頭上解決問題,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根據國土資源問題的特點制定和完善了《工作制度》。針對工作中發現的問題,認真分析、查找原因,重大問題及時向領導匯報,同時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要求各鄉鎮認真落實工作職責,對各轄區發現的問題,及時解決,對批轉到鄉鎮處理的問題,要求對來信來訪當事人及時給予書面答復和解決,辦結情況限期上報縣局,使“來訪有記錄,來信有答復,處理有反饋”的工作要求落到實處。同時認真做好上訪人的思想工作,有效地防止矛盾的進一步激化。五年來,我局案件答復率達100%,無重大惡性上訪事件發生。

五、加強隊伍建設,提高執法水平

新出臺的土地管理法范文5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流轉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種財產性權利,可以為承包主體帶來收益。實現收益的方式除了農戶自行經營承包地之外,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方式進行流轉,也是實現收益的重要途徑。在現實生活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早已廣泛流轉。筆者在司法實踐中發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流轉過程中極不規范,不同程度地存在以下問題,并由此產生大量訴訟。

1.以租代征現象普遍。農民以轉包的方式將其擁有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他人,有利于農村土地的集約使用與規模經營,與統籌城鄉發展的改革方向相一致。然而,筆者在司法實踐中發現,“以租代征”現象普遍。所謂“以租代征”,是指用地單位繞過法定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手續,通過租用農民集體土地,而直接進行非農業建設的行為?!耙宰獯鳌辈皇欠ǘǖ霓r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而是違反《土地管理法》的行為,受到法律明令禁止。然而,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以租代征現象在地處城鄉結合部、經濟相對發達的近郊區普遍存在。由于“以租代征”合同所設定的租賃期限普遍較長,而合同簽訂時的土地價值不高,雙方約定的租金標準也不會太高,“以租代征”實質成為一種“圈地運動”。一方面,隨著統籌城鄉改革的深入以及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土地價值凸顯,帶給經營者的收益成倍增加,雙方約定的租金顯得微不足道;另一方面,簽訂租賃合同的農民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將失去土地經營權,而土地經營權對農民而言,意味著生存保障??梢灶A見,如果不加以引導,“以租代征”問題在統籌城鄉發展過程中可能凸顯。隨著時間的推移,“租賃雙方”因租金標準問題產生的糾紛將大量出現,從而影響到社會的和諧穩定。

2.流轉主體不適格。在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方式分為家庭承包與其他方式承包兩種,且以家庭承包方式為主。其他方式承包僅適用于不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在家庭承包中,承包以戶為單位,即承包方為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一般情況下,該農戶派出一名代表人與發包方(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后,該農戶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遂被稱之為承包經營戶。該承包經營戶才是決定其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以及如何流轉的權利主體。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承包中的“承包經營戶”與戶籍管理中的“家庭戶”并不吻合。例如,年邁父母與成年子女居住在一起,在戶籍管理中,也屬于同一個家庭戶口。但在土地發包時,父母與成年子女分別與發包方簽定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則父母與成年子女就分屬于不同的承包戶。反之,父母與成年子女早已分家居住,且在戶籍管理中,也分別擁有各自的家庭戶口。但在第二輪承包時,因當時各種農賦稅及提留尚未取消,許多集體經濟組織擔心如果父母因年邁而無力耕種時,村社無法完成農賦稅及提留任務,因此將父母與分家居住的成年子女合并在一起,與之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在此情況下,父母與成年子女就屬于同一承包戶。

過去在農業負擔過重,土地收益甚微的情況下,大量農民長期外出務工。一些農戶因長期在外而無法耕種土地,愿意將其擁有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流轉。由于這些農戶長期在外,故出面處理流轉事務的主體通常是其留守在家的近親屬如父母兄弟等。流轉的土地由他人耕種后,數年來也從未發生過爭議。隨著統籌城鄉發展的深入以及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致使原本不值錢的農村土地價值成倍增加,原本無爭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關系受到沖擊,大量與土地流轉有關的糾紛訴諸法院。既有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以簽定流轉合同的主體(其父母、兄弟等)并非權利人為由,主張流轉關系無效的糾紛,也有以流轉合同的簽訂主體雖然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但侵犯了自己作為共有權人的利益為由,主張流轉關系無效的糾紛。

3.流轉形式不規范。在現實生活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多種多樣。《農村土地承包法》針對不同的流轉方式設定了不同的形式要件。例如,“轉包”與“轉讓”的區別在于:轉包是指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內(不超過承包期),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與第三方,但承包方與發包方承包關系維持不變的流轉方式;而轉讓則是承包方將全部或者部分承包地的承包經營權在剩余期限內徹底讓渡給他人,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承包地上的承包關系隨之終止,由受讓的農戶與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合同關系,是最為徹底的土地流轉方式。正是鑒于轉讓比其他任何一種流轉方式都更為徹底,如果轉讓不當,對農戶的切身利益損害最大,故《農村土地承包法》為了體現對農戶的保護,對轉讓設定了最為嚴格的實質條件和形式要件:第一,承包方必須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穩定的收入來源;第二,必須經發包方同意;第三,受讓方應當是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而轉包是不需要發包方同意,只需報發包方備案即可。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相當數量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定形式不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要求。多數情況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雙方均為不具備法律專業知識的普通農戶,雙方在設定流轉關系時,有的甚至采取口頭約定的形式。雖然有的流轉協議采用書面形式,但錯別字多、措辭含糊不清、內容與形式不符等問題大量存在。例如,協議措辭為“轉讓”,但約定內容卻與“轉包”相似。有的居然約定轉讓的是土地“所有權”,約定流轉期限時使用“長期”“永久”等模糊字眼等等。此類糾紛訴諸法院時,可能致使承辦法官在適用法律時面臨兩難境地。

二、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問題的對策

重慶市作為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全國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探索出一條既好又快地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有效途徑,是我市在統籌城鄉發展過程中應當解決的重大課題。農村土地流轉問題不僅是個經濟問題,更是一個政治問題。故我市在探索如何加快和促進農村土地流轉時,應當更多地關注農民利益、關注社會的和諧穩定。

1.謹慎推行“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流轉方式。如前所述,農民為獲得穩定收益,可能選擇將屬于自己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出租的方式流轉給他人以獲得穩定的租金收入。如果租賃合同簽署不當,則可能出現“以租代征”的情況,使得出租土地的農民淪落為失地農民,而獲得的補償卻是原本微薄卻還逐年貶值的租金收入。為了解決農民不能分享土地逐年增值所帶來的利益成果問題,可以考慮以謹慎的態度、試點的方式,逐步推行“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流轉方式。

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臺了《關于全面貫徹落實市第三次黨代會精神服務重慶城鄉統籌發展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該《意見》第十六條載明:“支持探索農村土地流轉新模式。在農村土地承包期限內和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許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資入股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經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在條件成熟的地區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資入股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獨資、合伙等企業的試點工作,積極推進土地集約、規模經營,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加快發展現代農業”,明確允許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成立有限責任公司。該實施意見一出臺,就與北京“小產權房”、廣州“宅基地使用權入市”等話題一樣,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與巨大爭議。重慶市農辦在《重慶市農村土地流轉問題的調查與思考》中對農民以土地入股組建公司存在的法律障礙作了如下分析:雖然《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都允許“承包農戶自愿聯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合作生產”,但《物權法》和《擔保法》均沒有賦予家庭承包土地經營權的抵押和擔保貸款的權利,其中《物權法》僅賦予家庭承包土地經營權以用益物權,《擔保法》則明確規定集體所有的耕地使用權不得用于抵押。此外,《公司法》還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前者限制了股田制公司吸收農戶的數量不得高于50戶,否則有的農戶就沒有股東資格,影響股份制公司規模的擴大。后者由于農戶出資多以土地折價方式進行,其現金入股能力有限,影響公司的注冊和運行。

筆者認為,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成立有限責任公司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確實面臨諸多問題。除了市農辦分析到的法律障礙之外,還涉及與《公司法》所設定的法人人格獨立原則相矛盾?!豆痉ā返谌龡l第一款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獨立性表明公司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去持有財產、取得財產和處分財產。股東出資完成之后,作為出資的財產或者財產性權利就屬于公司所有。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而公司卻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如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夠作為一種財產性權利入股,那么此種流轉方式實質就是以轉讓的方式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農戶手中流轉到公司手中。如前所述,鑒于轉讓比其他任何一種流轉方式都更為徹底,法律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設定了最為嚴格的條件與程序。農村土地與城鎮土地不同之處在于,前者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其使用權是基于身份關系獲得的,故只能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而后者屬國家所有,其使用權可以自由轉讓。因此,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作價出資,而農村土地使用權因轉讓受限,在現有法律框架下是不能作價出資設立公司的。

筆者認為,法律作為上層建筑總有滯后于經濟基礎的時候。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作價出資設立公司而農村土地使用權則不能,實質是由于我國實行二元結構的土地制度造成的。而統籌城鄉發展的意思是將城市的發展與農村的發展聯系起來加以考慮。而重慶作為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可以在一定范圍內、一定程度上對城鄉二元結構的土地制度加以突破。并且在現有法律框架下,農村土地使用權也僅僅不能用以作價出資開辦公司,但如果以其出資開辦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合伙企業等,是沒有法律障礙的。因此,可以以謹慎的態度,逐步推行“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流轉方式。

2.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提供規范的合同范本。筆者在辦理了大量涉及農村土地流轉糾紛后,感觸至深的是此類案件普遍存在證據認定困難的問題?!掇r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在現實生活中,大量當事人以口頭約定的方式設定土地流轉關系。一旦發生糾紛,法院很難查明事實。由于當事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加之訂立土地流轉合同專業性強,需要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故即使雙方當事人在設定流轉關系時簽署了書面協議,也普遍存在權利義務約定不明、措辭不當、內容有誤等問題。因此,筆者建議對于此類專業性、政策性極強的合同,可以由政府為當事人提供內容完備、形式規范的合同范本。此舉可以起到規范農村土地流轉關系,預防糾紛的發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積極作用。

需要提及的是,重慶市農辦早于2006年就向各區縣印發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文書格式》,規范重慶市土地流轉中的五種合同文書和四種流轉文書文本。五種合同文書包括轉包合同、出租合同、互換合同、入股合同、轉讓合同;四種流轉文書文本包括流轉委托書、轉讓申請表、變更登記本、流轉登記簿。市農辦要求進行土地流轉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按照范本提供的基本內容和格式,結合當地實際和流轉土地的類型、用途,增補相應的約定條款,訂立正式書面合同,明確流轉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市農辦強調,原來簽訂的土地流轉合同,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的,應當重新簽訂;不完善的,應當逐步補充和規范;沒有簽訂土地流轉合同的,要按照新的合同格式及時補簽。

然而,筆者在司法實踐中至今未發現一起流轉雙方是按照市農辦提供的格式合同來設定流轉關系的案例。筆者認為,此種現象可能說明兩個問題:其一,格式合同推廣不力。多數情況下,設定流轉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均為普通農戶。他們既不懂得如何撰寫規范的流轉合同,也不知道政府為其提供了可以參考的合同范本,可以向當地土地承包管理機構索取,也可以在重慶農村信息網上下載,更不知道雙方簽署的協議需要報發包方備案。其二,格式合同確實起到了規范與穩定農村土地流轉關系的作用。在筆者承辦的土地流轉糾紛中,無一例外地未使用規范的流轉合同范本,從側面可能說明啟用規范的流轉合同范本確實起到了預防糾紛發生的作用。在雙方當事人按照流轉合同范本設定流轉關系的情況下,因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雙方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就不會出現爭議。因此,產生糾紛并訴諸法院的便只有未采用規范合同范本的情形。以上兩點都說明了推行格式化、規范化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文書的必要性。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靠集體經濟組織,加大教育宣傳力度,推行用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格式文書。

3.堅持以農戶為主導的流轉模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主體是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故流轉主體也應當是農戶。農戶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以及以什么方式流轉?!掇r村土地承包法》也以法律明文規定的形式對此進行了強調。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基層地方政府以及村民自治組織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發揮了主導作用。一些基層地方政府以及村民自治組織為了引進企業、發展當地經濟、增加收入,要么將農戶承包的土地集中起來,統一租賃給第三人,要么應用行政強權促成土地流轉??v觀全國,這種企業依靠政府以政治化手段低價要地,其后農民又開始“奪地”的土地糾紛頻出。在此類土地流轉模式中,由于行政強權的介入,農民利益未得到充分尊重。在有些土地流轉過程中,居然從上到下蓋的都是官印,沒有農戶的簽章,為糾紛的發生埋下了伏筆。一旦土地大幅升值之后,農民發現流轉收益太低,分配太不合理,大規模的“奪地”糾紛就會發生。

筆者認為,在統籌城鄉發展過程中,加快和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必要的。而重慶市作為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在土地流轉問題上,步子還可以快一點,膽子還可以大一點。但各級政府在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其角色應當定位在宏觀引導,而并非個案介入,更不能依靠行政公權,以政治手段為某企業低價要地,從而損害農民利益。在統籌城鄉發展過程中,政府要在穩定土地承包關系和尊重農民意愿的前提下,堅持“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從實際出發,積極探索土地流轉的多種形式,穩步推進土地適度規模經營。

新出臺的土地管理法范文6

關鍵詞:釘子戶;法治;憲法;權利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3年1月29日

一、問題的提出

(一)重慶釘子戶事件回顧。2004年10月,重慶智潤置業及南隆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已經獲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將要對九龍坡區的楊家坪鶴興路片區啟動拆遷工程。2006年9月,絕大多數居民都接受了拆遷協議,然而只有17號樓的一家住戶堅決不搬,戶主名叫楊武,妻子叫吳萍,夫妻兩人在此地經營一家火鍋店多年,夫妻二人對開發商的拆遷協議不滿意,拒絕拆遷。他們成了開發商眼中的“釘子戶”,開發商將他們小樓周圍都拆遷完了,挖出一個大坑,還對這夫妻倆進行了斷水、斷電、斷氣,隨后又斷絕了交通,使他們根本無法正常生活,但夫妻倆沒有被眼前的困難嚇倒,反而堅定了他們拒簽的信念。最終,此事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雙方又經過了多次的談判和協商,2007年開發商與楊武吳萍夫婦最終達成協議,兩家開發商基本上滿足了夫婦倆的要求,除賠償給二人一間門面房以外,外加由于停業造成的經濟損失90萬元。

(二)釘子戶的法律困境。重慶的釘子戶曾在他的房子上打出這樣的標語:“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3條第一款的原文。而重慶房管部門、重慶法院同樣也是依據憲法第13條來尋求支持,第13條第三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彼麄兊姆梢罁苯拥貋碓从凇吨腥A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城市規劃法第34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做出的調整用地決定?!?/p>

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這樣一個基本的法條走向:1、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私有財產;2、城市規劃法明確城市規劃方案是征收私有財產的合法依據。由此,在現有行政和司法實踐中,只要城市規劃方案中規定你必須拆遷,你就不能有任何拒絕行為。

通覽城市規劃法全文可以發現,城市規劃法只是借用了憲法第13條第三款中“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的規定,而此條款的前置條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及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對私有財產的保護要求,并沒有加以體現。換句話說,城市規劃法并沒有完整地體現憲法第13條的精神,只是功利性地加以選擇使用。要完整體現憲法第13條,城市規劃法至少要在兩方面加以完善:1、城市規劃法應明確憲法第13條中的“公共利益”概念,不能簡單地把城市規劃方案等同于公共利益。是不是所有新規劃的建筑設施都屬于公共利益范疇?城市公共設施與私有商業、居住設施都是公共利益嗎?2、城市規劃法應當明確,在公共利益和私人財產相對立時,應該有一個平衡雙方利益的原則,而不是簡單地靠補償了事。

憲法,國家之根本大法,其第13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毙鲁雠_的物權法也做了明文規定,其第三十九條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楊武夫婦與開發商之間的斗爭其實就是不動產所有人與非所有人對不動產的處分權的戰爭。很顯然,楊武夫婦擁有房屋的所有權,以及土地的使用權,無論政府還是開發商都無權強拆二人的住房。

二、視角下的釘子戶

何謂,我國著名法學家李龍先生有著精辟的概括:“是以憲法為前提,以民主政治為核心,以法治為基礎,以保障人權為目的的政治形態或政治過程”。的核心價值是對政治權力的制約,同時也是政治權力發揮其功效的制度憑仗。由此可見,一方面制約政治權力,一方面又能最大限度地提高政府效能。在提高政府效能的過程中,對政府執政方式的轉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從“史上最牛釘子戶”事件的處理上,可窺見一斑。首先,執法者要轉變與相對人的關系,由單向轉為雙向關系,同時要提高公民政治參與的合法地位的確定以及參政積極性,使得相對人通過陳述、申辯、質證、聽證等程序性權利的行使增強和執法者的合法性對抗,也使得相對人變得有法可依,執法者也必須有法必依。在釘子戶事件中,政府也能主動地聽取相對人的意見,雖然會以社會的公共利益為主,但還是盡量采納了楊武夫婦的建議和要求,使得問題的解決從最初的司法機關的強拆決定變成公民與政府最后達成協議比較圓滿的結束;其次,政府執法方式淡化了政府執法權力色彩,當地的區政府換以一種行政指導、行政合同的新方式實現政府執法由強制性到弱強制性,乃至說服性轉變,使得當事人也比較滿意。現代社會越來越成為一個合作和諧型社會,視野下的政府法治應當重視社會自治和公民自主,這要求政府在行政過程當中通過非強制性的行政指導、行政合同等行為,引導公民積極參與行政事務,為維護和實現自身利益與政府通力合作,使政府從過去的“命令-服從”的單項權力模式轉變為“指導-合作”的權力與權利雙向和互動的模式,不得不說這是社會主義法治的一次偉大進步。此次“釘子戶”事件是以“和解”作為最后解決方式,政府從中起到的調解作用,以及對戶主進行的說服、促成,成為這一公共事件化險為夷的重要原因;最后,政府執法方式人性化趨強,這也是可以理解的,不能因為個人的利益而忽視了整個社會的利益,應當在保全政府社會利益和法律尊嚴的同時注重政府執法的文明性。

三、釘子戶事件的法律啟示

也許“最牛釘子戶事件”的出現只是一個偶然的個案,很難被復制,但我們卻可以以此為契機,檢視我國在法治運行上的一些缺失。比如,政府執法公開化程度,公共利益的確定問題,政府應該如何正確處理好與當事人的沖突關系,如何平衡政府社會和公民個人的利益以及對公民私有財產的保護中拆遷程序不透明、不完備,政府在拆遷中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法律對居民房屋土地使用權保障不力等方面仍存在問題?!段餀喾ā奉C布也許為保護公民財產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怎么落實、貫徹,依然需要政府、公民的共同努力?;诋斍稗D型時期,城鎮化進程的加快,有關土地征用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滯后,勢必造成一些問題的出現。因此,在某種意義上,最牛釘子戶的出現為關注《物權法》的落實以及處理有關土地法律法規的沖突,提供了歷史契機。

(一)落實物權法。是以憲法這一國家的根本大法為前提、以法治這一準則為基礎,以保障人權為目的的政治形態。有憲法不一定有,而有必有憲法,然而有了憲法不去遵守,依然名存實亡?!段餀喾ā分袑懴铝恕案鶕椃ǎ贫ū痉ā?,這不僅僅是簡單的一句話,體現的是遵守憲法,尊重程序的意識和觀念?!段餀喾ā繁Wo領域適用的平等原則、平等保護原則,與憲法上的平等權、平等原則密切相關,平等權是最基本的憲法權利,落實財產的平等保護權,有助于維護財產秩序。有恒產者有恒心,物權法能夠解決既有財產權獲得有效保護、平等保護的問題,有助于維護財產秩序,提供社會動力,促進經濟發展,構建和諧社會。

(二)建設法治政府。政府權力的獲得必須來自法律并且受制于法律,其權力運行必須源于民主程序,政府的行為納入法治化軌道,并且其執政的目的是為保障人權,即所謂的“執政為民”。立法機關的立法以及執法機關執法,無不是遵守以憲法為根本法所組建的法律體系所確定的規范,嚴格執行法定程序,從而實現了實體的正義,從這個意義上來看,程序正義往往是實體正義的前提條件。而程序正義的實現,往往是限制政府機關濫用權力,實現人權的重要因素。公民相對于政府而言,處于劣勢地位,必須通過法律賦予其更多的程序性權利,以公民的程序權利制約政府實體權力,從而把政府的實體權力轉化為程序上的義務。

(三)保障人權。人權不僅是一個法律原則,還是憲法的根本原則,限制政府權力、保障基本人權,是的核心目標。這一目標的實現,需要政府和公民的共同努力。在實現人權保障的之路上,公民要做的不僅僅是要求政府限權,其本身亦有艱巨的歷史任務。一方面積極參加政治決策,按照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主動行使自己的參政權,在立法、行政過程中,表達自己的意愿與權利訴求;另一方面遇到政府侵犯公民利益時,有維權意識和行動。根據法律程序,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或者通過行政救濟途徑,堅決維護自己的利益。這些可以有效地防止政府機關或其他國家機關對公民利益的侵犯,更好地保障人權的實現。

如果我們能以此次“最牛釘子戶”風波、《物權法》頒布為契機,全面檢討當今的政府執法環境、全方位的完善物權保護體系,對于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促進我國的進步都會有巨大的幫助。

主要參考文獻:

[1]路易斯,亨金,、民主、對外事務,三聯書店,1996

[2]李龍,憲法基礎理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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