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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范文1
第二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國家依法確認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條 承包耕地、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從事種植業生產活動,承包方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后,應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予以確認。
承包草原、水面、灘涂從事養殖業生產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規定確權發證。
第四條 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承包方,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實行其它方式承包經營的承包方,經依法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備案、登記、發放等具體工作。
第五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所載明的權利有效期限,應與依法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約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名稱和編號;
(二)發證機關及日期;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名稱、坐落、面積、用途;
(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動情況;
(六)其他應當注明的事項。
第七條 實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發包方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詳細情況、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兩份報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
(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包方報送的材料予以初審。材料符合規定的,及時登記造冊,由鄉(鎮)人民政府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書面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補正。
(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鄉(鎮)人民政府補正。
第八條 實行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申請書,報承包土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
(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包方和承包方的資格、發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審,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申請書上簽署初審意見。
(三)承包方持鄉(鎮)人民政府初審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申請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
(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登記申請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請同級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
第九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記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本內容。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應一致。
第十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承包合同登記及其他登記材料,由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農村土地承包方有權查閱、復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和其他登記材料??h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限制和阻撓。
第十一條 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認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有權申請更正。
第十二條 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驗申請人提交的有關材料;
(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三)如實、及時地登記有關事項;
(四)需要實地查看的,應進行查驗。在實地查驗過程中,申請人有義務給予協助。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領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發給承包方。發包方不得為承包方保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第十四條 承包期內,承包方采取轉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不須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
采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
因轉讓、互換以外的其他方式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立、合并的,應當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
第十五條 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的書面請求;
(二)已變更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證明材料;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件。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受理變更申請后,應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報請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上記載。
第十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嚴重污損、毀壞、遺失的,承包方應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申請換發、補發。
經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審核后,報請原發證機關辦理換發、補發手續。
第十八條 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發、補發手續,應以農村土地經營權證登記簿記載的內容為準。
第十九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發、補發,應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注明“換發”、“補發”字樣。
第二十條 承包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法收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
(二)承包期內,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自愿放棄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全部喪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承包方無正當理由拒絕交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由原發證機關注銷該證(包括編號),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 收回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應退回原發證機關,加蓋“作廢”章。
第二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要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方案、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及其相關文件檔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統。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發放管理,確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全部落實到戶。
第二十五條 對不按規定及時發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責任人,予以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追究行政責任。
第二十六條 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除工本費外,不得向承包方收取任何費用。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工本費的支出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以前頒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有關規定,并已加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繼續有效。個別條款如承包期限、承包方承擔義務等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該條款無效,是否換發新證,由承包方決定。
未加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應按本《辦法》規定重新頒發。重新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土地承包期限應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不得借機調整土地。
第二十八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由農業部監制,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印制,加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樣本)
附件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書(家庭承包方式樣本)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范文2
一、家庭承包方式中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操作規程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包。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承包方將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其具體操作規程是:
1、承包方或者接包方通過發包方或農村經營管理機構(中介服務機構)土地承包經營權供求信息。
2、發包方或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將轉包承包地的信息,及時填入由鄉(鎮)政府統一印發的《土地流轉供求信息登記表》,并同時上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由縣政府或者鄉政府通過各種渠道統一對外轉包信息。
3、接包方與承包方或者受委托方磋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的有關事宜,如轉包期限、轉包價格、雙方權利義務等。
4、流轉事宜商定后,承包方與接包方依法簽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轉包合同由流轉當事人從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領取由鄉(鎮)人民政府下發的全省統一的土地流轉合同。
5、簽訂的轉包合同一式四份,承包方和接包方各執一份。承包方將另外兩份合同上報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保存一份,另一份上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入檔保存。
6、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和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應及時將土地轉包情況填入《土地流轉情況登記表》登記造冊,并整理歸檔。
7、接包方依法經營農村承包地。
8、接包方向轉包方履行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規定的義務。
9、轉包期屆滿后,由原承包方依法經營原承包地。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出租。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組織或個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其具體的操作規程是:
1、承包方或者承租方通過發包方或農村經營管理機構(中介服務機構)土地承包經營權供求信息。
2、發包方或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將出租承包地的信息,及時填入鄉(鎮)政府統一印發的《土地流轉供求信息登記表》,并同時上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由縣政府或者鄉政府通過各種渠道統一對外招租信息。
3、承租方與承包方或者受委托方磋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的有關事宜,如租賃期限、租賃價格、雙方權利義務等。
4、流轉事宜商定后,承包方與承租方依法簽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合同。出租合同由流轉當事人從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領取由鄉(鎮)人民政府下發的全省統一的土地流轉合同。
5、簽訂的出租合同一式四份,承包方和承租方各執一份。承包方將另外兩份合同上報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保存一份,另一份上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入檔保存。
6、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和鄉(鎮)管理部門應及時將土地出租情況填入《土地流轉情況登記表》登記造冊,并整理歸檔。
7、承租方依法經營農村承包地。
8、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雙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不變。
9、租賃期限屆滿后,由承包方繼續依法經營農村承包地。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其具體的操作規程是:
1、互換方通過發包方或農村經營管理機構(中介服務機構)土地承包經營權供求信息。
2、發包方或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將互換承包地的信息,及時填入鄉(鎮)政府統一印發的《土地流轉供求信息登記表》,并同時上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
3、互換方或者受委托方磋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的有關事宜,如互換期限、雙方權利義務等。
4、流轉事宜商定后,互換雙方依法簽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互換合同由流轉當事人從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領取由鄉(鎮)人民政府下發的全省統一的土地流轉合同。
5、簽訂的互換合同一式四份,互換雙方各執一份?;Q方將另外兩份合同上報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保存一份,另一份上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入檔保存。
6、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和鄉(鎮)管理部門應及時將土地互換情況填入《土地流轉情況登記表》登記造冊,并整理歸檔。
7、土地承包經營者依法經營互換后的農村承包地。
8、雙方對互換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相應互換。
(四)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入股。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愿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其具體的操作規程是:
1、入股者對需入股的承包地經營權進行核實驗證,以便確定股權。
2、發包方或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將承包地入股經營的信息,及時填入鄉(鎮)政府統一印發的《土地流轉供求信息登記表》,并同時上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由縣政府或者鄉政府通過各種渠道統一對外入股信息。
3、入股者之間簽訂書面形式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合同。
4、簽訂的入股合同,入股者之間各執一份,并由入股者將兩份備份合同上報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保存一份,另一份上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入檔保存。
5、發包方或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對土地流轉情況要及時登記造冊,并整理歸檔。
6、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雙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不變。
7、土地入股合同解除時,入股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仍歸原土地承包方。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后原土地承包關系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其具體的操作規程是:
1、轉讓方向發包方提出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書面申請。
2、發包方核實轉讓方是否符合轉讓條件,發包方同意轉讓的,要及時填入鄉(鎮)政府統一印發的《土地流轉供求信息登記表》,并同時上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由縣政府或者鄉政府通過各種渠道統一對外轉讓信息。發包方不同意轉讓的,應當于七日內向承包方書面說明理由。
3、發包方同意轉讓后轉讓方依法確定受讓方。
4、流轉事宜商定后,轉讓方與受讓方依法簽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轉讓合同由流轉當事人從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領取由鄉(鎮)人民政府下發的全省統一的土地流轉合同。
5、簽訂的轉讓合同一式四份,轉讓方和受讓方各執一份。轉讓方將另外兩份合同上報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保存一份,另一份上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入檔保存。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應配合流轉當事人辦理經營權證變更、注銷或重發手續。
6、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和鄉(鎮)管理部門應及時將土地轉讓情況填入《土地流轉情況登記表》登記造冊,并整理歸檔。
7、受讓方依法經營農村承包地。
8、受讓方向發包方履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定義務和承包合同規定的其它約定義務。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其他相關規定
(一)委托發包方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方自愿委托發包方(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應當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轉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事項、權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簽名或蓋章。沒有承包方的書面委托,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農戶的承包土地。
(二)委托發包方流轉土地的合同簽訂。承包方委托發包方(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流轉合同應當由承包方或其書面委托的人與受讓方簽訂。
(三)土地流轉中的受讓方。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可以是承包農戶,也可以是其他按有關法律及有關規定允許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受讓方應當具有農業經營能力。
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受讓方)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受讓方將承包方以轉包、出租方式流轉的土地實行再流轉,應當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范文3
原告:孫某 被告:李某 第三人:某村民委員會
原、被告于1997年3月31日簽訂合同,合同內容為:原告向被告轉讓土地(水田0.5公頃、旱田0.5公頃)和果樹11棵、杏樹3棵,期限為從1997年至2024年止,28年,轉讓費13500元,轉讓所需費用、勞動任務以及交納上交款、農業稅、水利費、公糧等義務由被告履行。合同簽訂后,被告支付了轉讓費13500元。后原、被告所屬的村小組、村委會、經營管理站未經過原告的同意,給被告頒發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原告訴稱:1997年我和被告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協議,將我的水田轉包給被告。后來被告和第三人未經我的同意,給被告頒發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嚴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權益。懇請法院確認我和被告之間的土地流轉合同無效,并返還土地。被告辯稱:原、被告之間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有效,并已經履行了很長時間。原、被告之間的流轉合同已經經過發包人的同意,已經得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被告取得了用益物權。第三人陳述:村民小組知道原、被告之間有轉讓合同,所以報到村委會后,村委會又報到經營管理站,經營管理站重新頒發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村委會認為,既然原、被告之間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在合同期限內,應歸被告所有。
主要問題本案的焦點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合同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中的轉包合同還是轉讓合同,原、被告之間的合同是否無效。
處理意見及理由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范文4
一、穩定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依法保障農民土地承包權益
工作目標:鞏固農村土地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成果,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探索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工作機制,依法保障農民土地承包權益。
(一)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以實施流轉合同制、登記備案制為重點,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規范管理和服務。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積極探索在鄉鎮一級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
(二)切實抓好延包后續完善和土地承包規范管理工作。鞏固農村土地承包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成果,突出重點地區和重點環節,指導開展農村土地延包后續完善工作,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發放到戶;指導做好調整和轉讓承包地農戶承包經營權證變更和補發工作。加強土地承包檔案規范管理。全面推進土地承包與流轉信息化管理項目實施,在有條件的區縣、鄉鎮推廣應用。
(三)探索土地承包糾紛調處機制。繼續推進奉賢區全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試點,在有條件的地方擴大試點。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處工作指導。做好農業部土地承包糾紛上訪與調處情況月報制度工作。
(四)深化《農村土地承包法》及相關政策法規宣傳培訓。圍繞農村改革**周年和《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5周年,采取多種形式,加強農村土地承包法規政策宣傳培訓,進一步營造維護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社會氛圍,提高各級農經部門和基層干部土地承包政策法規水平和依法管理、依法辦事能力。
二、扎實推進村級財務管理規范化建設,切實維護農民群眾基本權利,提高農村基層民主管理水平
工作目標:貫徹落實市農委《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村級財務管理工作的意見》和《關于印發<**市村級財務管理規范化暫行標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開展村級財務管理規范化建設為抓手,努力提高本市農村財務管理水平;夯實農村財務管理工作基礎,完善農村財務管理工作機制;貫徹執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年,本市三分之一以上行政村實現財務管理規范化。
(一)扎實推進村級財務管理規范化建設工作。深化實施本市第二批92個村財務管理規范化試點工作,加強本市第一批村級財務管理規范化示范村動態管理和跟蹤檢查?;I備召開財務管理規范化建設試點工作推進交流會??偨Y推廣村級財務管理制度,充分發揮村民主理財小組作用,全面提高財務公開質量。完善推行“村帳鎮管”會計委托制度。全面實行農村會計電算化管理。
(二)認真貫徹農村集體會計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工作指導和培訓,認真貫徹《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完善《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會計科目,規范核算內容和核算方法,在具備條件的地方先行試點。
(三)加強以集體經濟相對困難村為重點的村級組織財務運行情況動態監測。會同市統計部門,規范完善村級組織可支配收入調查口徑,聯合開展村級組織可支配收入調查工作。組織開展以集體經濟相對困難村為重點的財政扶持資金使用情況動態監測,加強扶持政策績效評估。試行村級組織財務運行情況報告分析制度。探索村級財務網絡化管理新機制。
(四)加強農村財會人員培訓。指導開展農村財會人員會計實務知識、“三農”政策法規和農經管理業務培訓,推行農村財會人員持證上崗。組織開展民主理財小組成員培訓,提高民主理財能力。
三、努力提高農經統計工作質量,發揮基礎性參謀作用
工作目標:深化實施農戶收入抽樣調查與負擔監測工作,加強農民收入預測分析,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統計制度,努力提高農經統計質量,為各級領導和有關部門提供信息和決策參考。
(一)加強農民家庭收入預測分析。完善農民收入抽樣調查和負擔監測工作方案,健全工作體系,根據要求,做好本市和農業部安排的農民家庭收入半年度、年度預測分析工作。
(二)深化農村集體經濟統計工作。健全完善、組織實施本市農村集體經濟統計報表制度。組織開展農村集體資產統計年報工作。
(三)加強統計工作業務培訓。提高統計隊伍政策法規水平和分析、研究、預測能力,提升農經統計隊伍整體素質。
四、不斷深化農經工作調研和信息工作,努力為領導提供決策參考
工作目標:圍繞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總體要求,發揮農經工作參謀作用,提升農經工作水平,突出重點,開展調研。全年完成調研報告5篇以上,組編《**農經信息》36期以上。
(一)開展農經工作專題調研。根據市農委統一部署和要求,抽調骨干力量,重點開展或參與健全農村土地流轉市場以及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兩大專題調研。組織開展規范村集體經濟會計制度核算辦法、農村審計情況、完善農村集體經濟和集體資產統計年報制度以及推進本市農經信息化建設和農村財務網絡化監管等專題調研。
(二)加強農經信息工作。健全農經信息工作體系,提升《**農經信息》平臺作用。加強農經工作宣傳。協助辦好《**農村經濟(農經專欄)》和《東方城鄉報(農經專版)》。
五、切實抓好隊伍自身建設,提高機構履職能力
工作目標:加強隊伍自身建設,不斷提高農經隊伍整體素質,推進落實農經機構政府職責,努力構筑一支適應社會主義新農村發展要求的農經管理機構和隊伍。
(一)切實加強隊伍自身建設。加強干部隊伍培訓,努力建設學習型組織;強化工作調查研究,推進轉變工作作風和工作方法;完善內部管理制度,營造干部成長成才的工作氛圍;公開招聘優秀人才,改善隊伍整體結構,全力提高隊伍整體思想理論水平、政策法規水平和農經知識水平,增強農經干部調研分析能力、工作執行能力、組織表達能力和協調協作能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范文5
【關鍵詞】 大理州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流轉
一、大理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現狀
位于云南西部的大理州是我國30個少數民族自治州中唯一的白族自治州,是典型的集邊疆、民族、山區、貧困為一體的欠發達地區。全州轄十二個縣市,110個鄉鎮,1103個村委會,14022個村民小組。2011年末全州總人口354.71萬人,農業人口308萬,占總人口的86.83%,共有農戶81.3萬戶。由于自然地理條件的特殊性,大理州山區面積占總面積的93.4%,耕地資源十分稀缺。
1、大理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規模
隨著近年來農村土地承包政策的進一步落實、農村經濟結構的逐步調整和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大理州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得到了一定發展,截至2011年底,全州以不同方式流轉土地總共144653畝,占總承包面積的6.5%,共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52213份,其中規范的書面流轉合同為14559份,其余37654份為口頭流轉合同。在參與流轉的土地中,流入農戶的面積為119694畝,占流轉面積的82.8%;流入合作社2070畝,占1.4%;流入企業9705畝,占6.7%;流入其他主體13184畝,占9.1%。
2、大理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基本形式
大理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形式主要有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其中,轉包83121畝,占流轉面積的57.5%;出租29387畝,占20.3%;互換21124畝,占14.6%;轉讓3477畝,占2.4%;股份合作入股813畝,占0.06%;其他方式流轉6731畝,占4.4%。在流轉土地總面積中,農戶間自發流轉的面積為124546畝,占86.1%;鄉村組織提供信息流轉面積為9345畝,占6.5%;委托鄉村組織流轉的面積為7022畝,占4.9%;其他方式流轉的面積為3740畝,占2.6%。
二、大理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存在的問題及成因
1、大理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存在的主要問題
(1)流轉規模較小,制約了農業的規?;?、產業化經營。2011年底大理州農村土地流轉面積占農戶家庭承包耕地總面積的比例僅為6.5%,遠低于2011年上半年全國16.2%的平均水平,而且其中有86.1%的流轉面積屬于零星的農戶之間的轉包,規模經營(50畝)以上流轉的面積僅為11371畝,僅占流轉土地面積的7.9%,農民專業合作社、龍頭企業、非農企業參與流轉土地的比例還很低。
(2)流轉行為不規范,流轉程序不合法。在土地流轉中,普遍存在土地流轉戶不了解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流轉土地自發性、隨意性強的問題。大多數地土流轉都是民間自行操作,沒有到主管部門登記備案,流轉行為不完善,程序不合法。據2011年的調查,在全州52213份土地流轉合同中,口頭協議就有37654份之多,占72.1%。有些即便簽訂了書面流轉協議,但多數存在協議內容不健全、條款不完備、文本不規范、手續不全等問題,給土地流轉管理造成很大困難,一旦發生流轉糾紛,解決難度較大。
(3)流轉市場發育不完善,流轉機制不健全。從近年來的實際情況看,普遍缺乏土地流轉中介平臺和服務網絡,即缺乏完善的土地流轉市場。由于土地流轉市場機制形成滯后,土地流轉的信息交流機制、價格形成機制、流轉服務機制、政策引導機制、糾紛處理機制等還沒有真正形成,直接導致土地流轉有地無市,流轉范圍窄、規模小、流轉速度慢等問題,嚴重制約了土地流轉的有序發展。
(4)借土地流轉之名隨意改變農地用途,造成耕地資源流失。中央反復強調,農村土地流轉,必須堅持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原則。然而在實踐中,土地流轉后隨意改變其農業用途的現象仍然存在。有的地方在土地受讓后出于利益的趨使,將耕地變成了市場、停車場、企業場院,甚至是取土取沙等。少數地方甚至將受讓的連片土地集中后不進行農業規模經營,而是搞非農開發。據調查,在全州144653畝流轉土地中,流入企業的面積為9705畝,其中用于非農用途的土地為8641畝。有的地方搞集體反租倒包,由于包費過低或合同難以兌現等原因,引發了糾紛,損害了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
2、大理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問題成因
大理州農村地址承包經營權流轉存在問題主要是因為:各級政府及其管理部門和村級組織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重要性認識不到位,沒能很好地將農村土地流轉與推進農業產業化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提高土地生產率、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增加農民收入、促進城鄉統籌發展等辯證有機地結合起來;政府部門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管理服務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農村土地經營權的有序流轉;農民因為思想觀念的束縛,不敢或不愿參與土地流轉;區域經濟發展水平制約了土地流轉,大理州受自然地理條件和區域發展水平限制,土地具有明顯的社會保障和就業功能,農民對土地的依賴程度遠遠高于發達地區,因而限制了土地的流轉。
三、推進大理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健康流轉的對策建議
1、切實轉變思想認識,強化宣傳引導工作
(1)加強土地流轉政策法規的宣傳。各級黨委、政府及職能部門要深刻領會和準確掌握土地流轉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向農民講清土地流轉不會改變和動搖家庭承包關系,幫助農民了解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原則、方式、流轉合同、流轉管理等內容,講明土地流轉的積極作用等,通過正面宣傳,打消農民的思想顧慮,逐步強化土地規模經營的意識,大膽進行土地流轉。
(2)充分發揮典型示范引導作用。要積極引導扶持具備條件的地方的農民進行探索性示范試點,及時總結和推廣土地流轉的成功經驗,讓農民實實在在地看到土地流轉的好處,因勢利導,以點帶面,不斷激發農民參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2、加強和規范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管理和服務
(1)加強和規范農戶依法獲得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管理工作,這是開展土地流轉的前提條件。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門要對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發放情況進行系統梳理,查缺補漏,規范管理,確保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土地承包合同落實到承包農戶。
(2)縣鄉政府要積極培育農村土地流轉市場,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轉機制。支持有條件的地方以農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門為依托,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土地流轉平臺、信息網絡以及中介服務機構,為開展土地流轉的有關法規政策宣傳、流轉信息登記、流轉咨詢、土地價格評估、流轉手續辦理等培育良好的市場環境,為土地流轉雙方提供良好的服務。
(3)進一步規范、統一土地流轉程序和手續。土地流轉必須簽訂書面的流轉合同,明確規定流轉土地的坐落、面積、期限和起止日期、用途、價款及支付方式、流轉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流轉合同應由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門提供鑒證服務。
(4)建立健全土地流轉備案登記制度??h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門要建立農村土地流轉檔案管理制度,建立一戶一表、一村一冊、一鄉一柜、一縣一網的土地流轉臺帳制度和信息資源庫,及時辦理流轉的有關手續。對以轉包、出租方式進行土地流轉的,應及時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對以互換、轉讓方式流轉土地的,應及時辦理相關承包合同和土地經營權證的變更手續并分類歸檔,妥善保管流轉合同及相關文件、文本和資料,實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和信息化。
(5)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糾紛調處機制。各級農業、監察、司法、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協作,創建多部門協調解決土地流轉重大問題的工作聯動機制。在土地承包經營和土地流轉發生糾紛時,當事人應當先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鄉村調解,也可以通過仲裁和訴訟解決。
3、創新方式,制定實施農村土地流轉的扶持政策和鼓勵措施
(1)在農村土地二輪承包和農戶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基礎上,積極引導同村同組農戶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合理、有序”的原則,以轉包、轉讓、出租、互換或其他方式流轉土地,對流轉土地農戶給予一定額度的資金補貼,促進土地相對集中,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提高土地資源配置效率。
(2)鼓勵農戶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形式組建區域性土地股份合作社,對土地股份合作社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登記,并享受與農民專業合作社同等的優惠扶持政策,引導投資主體與土地股份合作社結成利益共同體,推動農業產業化發展。
(3)對二、三產業發展條件好、集體經濟有一定實力的村組,經村民大會或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后,可實行土地集中經營或統一流轉。對依法收回的承包地、承包人自愿放棄的承包地、通過土地整理新增的土地以及集體的“四荒”地,可以由集體按相關規定統一組織公開發包或流轉,發展專業化的適度規模經營。
(4)對農村土地規模經營主體實施財政補貼、信貸支持等扶持政策,鼓勵有資金、懂技術、善經營、會管理的農業經營大戶、專業合作社、集體經濟組織、龍頭企業、農科組織等,圍繞當地主導產業和特色優勢產品受讓土地,通過統一農作物生產基地布局、統一技術培訓、統一生產質量標準、統一農資采購供應、統一營銷等實現規模經營。
4、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的組織領導
(1)各級黨委政府要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明確工作機構和人員,落實責任;各級農業、財政、國土、、監察、司法、金融等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通力協作,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創造良好的條件和政策環境。
(2)各級農業行政部門要加強政策指導,認真履行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指導、協調、服務和管理職能,要進一步強化各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益、仲裁承包經營糾紛、指導承包和流轉等重要職責,加快機構隊伍建設,尤其要加強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的建設。
(3)加強對流轉土地用途的監管力度,確保農地農用。各級政府和村級經濟組織在引導農民進行土地流轉時,必須嚴格遵循“三個不得”原則,即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嚴禁違背農民意愿強迫流轉。要切實加強土地利用規劃管理,實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努力實現土地節約集約經營。農業行政部門要加強與紀檢、監察、糾風、司法、、國土等部門的溝通協作,堅決糾正和查處流轉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參考文獻】
[1] 趙美玲、楊秀萍、王素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現狀、問題與對策[J].長白學刊,2010(6).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范文6
【關鍵詞】德惠市 農村土地承包 糾紛探索
1.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主要類型
1.1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此類糾紛一般表現為因訂立、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而發生的自然人、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的糾紛。此類糾紛比例較大。
1.2土地流轉糾紛 此類糾紛指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轉過程中發生的糾紛。一般表現為強迫流轉、截留扣繳流轉收益、違法流轉土地等。
1.3因收回、調整承包地發生的糾紛 一是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可以依法定程序在個別農戶之間進行調整。二是全家遷入市區,且轉為非農業戶口的可以收回。三是全戶消亡的承包戶承包地可以收回。四是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
1.4因確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 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取得一般通過家庭承包合同簽訂,或其他方式承包的登記取得。此類糾紛的原因是承包方能否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或對承包合同條文及對國家法律政策的理解不同,或者一方恃強凌弱,明知故犯,有意違約或違法,多為侵權糾紛和承包經營權取得糾紛。
2.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形成的原因
2.1市場原因 土地是一宗特殊商品。近年來隨著物價不斷上漲,CPI指數不斷攀高,資金流向多為不動產市場,農民為規避市場風險,擁有土地成為主要選擇。一些地方由于城市擴張和小城鎮建設占用大量土地,農民因土地而一夜暴富。因此,在市場利益的驅動下,導致了各類糾紛頻出。
2.2政策原因 國家農村分配政策的調整,特別是各項惠農政策的出臺,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的種田積極性,農民種田由過去的交稅交款變為領取各項補貼。農民生產的比較效益顯著提高,農民取得土地的積極性高漲,這是引發糾紛的一個主要原因。
2.3客觀因素 過去在指導農村土地承包工作多依據一些管理部門以及地方的規章、制度,沒有法律可依,管理農村土地承包缺少規范性法律制度,隨意性大,由此埋下糾紛隱患。自《農村土地承包法》及《吉林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條例》實施后,又出現了現行法律同過去已執行的規章制度相矛盾的情況,產生糾紛也在所難免。
2.4主觀因素 一是農村土地管理者對《農村土地承包法》 、《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缺乏基本了解,無法正確理解和貫徹執行,引發糾紛。二是部分村組集體組織擅自對外發包集體土地,謀求私利,引起群眾不滿。三是因基層組織換屆,村組新任干部隨意毀約終止合同,強行收回土地另行發包,引發糾紛。四是個別職能部門重視不夠,措施不力,監督管理不到位。五是多數村民缺乏必要的法制觀念和合同意識,不按合同規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部分村民隨意違約,甚至采取搶種、毀苗的違法行為解決糾紛,進而引發新的矛盾和糾紛。
3.處理土地承包糾紛的幾點建議
3.1進一步完善規范二輪土地承包管理制度 為從根本上解決土地糾紛,要正確分析農村土地承包現狀,對各地二輪土地承包沒落實的問題重新排查摸底,分類處理,充分考慮二輪承包后農村人口、耕地數量變化情況,出臺統一的政策,界定承包對象和土地,統一計量標準,核發新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3.2積極探索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模式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延續與完善,流轉必須建立在穩定的家庭承包基礎上。要積極引導、規范農村土地使用權依法、有序、合理、有償流轉,從源頭上避免新的土地承包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