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法律體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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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法律體系

稅法法律體系范文1

[關鍵詞] 稅源管理 征管質量 管理缺位 加強立法

稅源是經濟稅源的簡稱,即稅收收入的來源。稅源管理是稅收管理工作的基礎,通過稅源管理可以掌握納稅人的基本信息,及時了解稅源的發展變化,掌握稅收收入的總體規模及發展趨勢。完善和規范稅源管理,有助于提高稅收的征管水平和質量,有效防止稅收收入流失,實現稅收收入的應收盡收。作為稅源管理的核心,基層稅源管理能力的高低,又直接影響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率,決定著稅收入庫的狀況。

1994年實行新稅制以來,我國一直十分重視稅源管理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加強基層稅源管理工作,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是進一步鞏固稅收基礎、壯大稅收總量、增強國家、地方財力的必由之路。但從目前的現實情況看,我們的基層稅源管理還處在摸索階段,很多管理制度不夠完善、嚴密,又缺乏相關配套措施,造成基層稅源管理水平低下,稅收流失較為嚴重,尤其是在當前我國經濟增速較快、稅源結構變動較大的情況下,提升稅源管理能力,就顯得尤為迫切和重要。

一、當前基層稅源管理的現狀及存在的不足

1.基層稅源管理現狀。從近幾年稅收收入高速增長的事實來看,基層稅源管理在堵漏增收方面作用突出。雖然有關部門已經認識到稅源管理的重要性,并取得一定的管理成效,但由于缺乏科學有效的稅源管理運行機制的支撐,實際工作中的一些焦點問題未能得到根本解決。從深層次看,目前基層稅源管理還存在水平粗放,稅收法律體系不健全,稅源監控和分析方式落后等,未能充分發揮把握經濟稅源發展變化、制定科學合理的稅收計劃、優化稅制結構等作用。

2.基層稅源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1)稅源管理法律體系不健全,稅收立法層次較低變動較大。在我國以法律形式頒布的只有《稅收征管法》、《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三部,其余基本上都是稅收行政性法規、稅收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行政性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法律級次比較低,權威性不高,效率較低,內容上則存在重復和交叉,對部分概念界定不盡相同。而且我國至今也沒有頒布具有統領性質的稅收基本法,稅制難以實現統一,因此,稅收法律尚未形成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在實際執行中出現的概念界定不清、政策法規變化頻繁、可操作性不強等問題,導致了稅源管理工作中出現漏洞,例如,部分投機商人利用稅收法律法規漏洞開設的“三資”企業、“福利”企業等情況,造成了大量稅源的流失。

(2)與納稅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動態管理缺位。在利益的驅使下,一些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供的財務報表、納稅申報表等涉稅資料所反映的稅源狀況不真實、不全面,通過少報甚至不報收入等所謂“避稅”手段偷逃稅款。由于沒有建立完善的納稅人涉稅動態信息庫和宏觀稅收預警指標,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戶數、經營地點、實際收入和稅負情況,對納稅人所從事的行業、產業結構和發展前景,對納稅人的開業和關、停、并、轉等變化情況,不能進行及時有效的監控。

(3)稅源監控信息不全面,各相關部門信息共享性較低?,F階段,我國稅務機關在稅源監控與管理工作中所依據的信息,大多是從納稅人申報資料中所獲得的靜態資料,且其真實性、準確性還有待進一步提高。雖然新征管法為稅務機關取得其他部門的配合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所規定的只是工商、海關、金融機構等有限部門,沒有把涉稅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部門納入,而且對部門的配合也只提出原則性的要求,具體操作辦法尚未出臺,跨部門協作較難實現。由于社會力量沒有得到充分調動,部門之間協調不足,使信息傳遞不暢通,稅務機關無法全面、真實、及時地獲取納稅人的涉稅信息,不能采取有效的管理辦法,從而造成稅源失控。而對于納稅人在經營過程中即將發生和正在發生或已經發生的涉稅事項等不確定的動態信息監管不力,缺乏事前、事中的動態信息資料,客觀上形成稅源監控與管理工作和納稅人的經營行為的脫節。

(4)稅源管理信息技術不完善。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以計算機、網絡、通訊等為代表的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在稅收征管工作中得到普遍應用,我國稅務部門已建立起了“中國稅收征管信息系統”(CTAIS),各種軟件在征管工作中也得到廣泛使用。不可否認我國的稅收征管信息技術體系發展較快。雖然如此,這些信息系統還僅停留在表層,尚未實現信息的充分共享和順暢流動?!爸袊愂照鞴苄畔⑾到y”(CTAIS)還不能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資金流轉等信息進行及時、全程的監控。在系統信息的采集上,企業財務信息沒有完整錄入,產生的數據也不能滿足稅源管理的需要,尚未與以加強增值稅管理為主線的“金稅工程”信息系統實現系統兼容和信息共享,影響了稅源監控、納稅評估、稽查等稅源管理的質量。

(5)納稅評估的監控的范疇僅僅停留在微觀稅源上。納稅評估作為加強稅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在現代稅收征管過程中,不僅可以發揮拾遺補缺的作用,也有利于構建和諧的征納關系,提高稅法遵從度。但目前,納稅評估的各項細節性工作未落到實處,沒有形成一套科學的評估辦法和指標體系,具體指標選擇、基礎信息采集、評估分析手段等都需要完善。因此沒能更好地把評估工作上升為管理效益,納稅評估工作在較大程度上流于形式,未能充分發揮納稅評估的效能作用。

二、全面提高基層稅源管理質量的意義

1.全面提高稅源管理的質量和效益,是實施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有效途徑。強化稅源管理將納稅人的重要經濟活動更科學地納入管理范圍,實現了對納稅人經營行為的科學監控,通過更加有效的稅源管理活動來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努力實現依法治稅、應收盡收?;鶎佣悇諜C關通過對稅源管理的不斷強化,及時獲取相關信息,并根據變化的稅源情況,適時調整稅制結構,并針對新生稅源開征、調整稅種和稅率,從而防止稅收的流失。

2.全面提高稅源管理的質量和效益,是實現稅收職能作用的根本保證。提高稅源管理的質量和效益,可以有效地把潛在的稅源轉化成稅收,進而更好地實現稅收的職能作用。充分發揮稅收調節經濟和調節分配的作用,為稅收分析提供數據支持,為領導科學決策提供依據。通過強化稅源管理,稅務機關可以更好地在宏觀經濟與稅收收入之間建立起穩定的數量模型,既可以更準確地通過宏觀經濟數據測算出稅收收入規模,又可以更精確地通過稅收收入來推算出宏觀經濟狀況,進而評價宏觀經濟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3.全面提高稅源管理的質量和效益,是依法治稅的要求。提高稅源管理的質量和效益,將有力地推進依法治稅。公開、公平、公正的執法,能夠促使納稅人之間在同一起跑線上進行公平競爭,增強征納雙方的良性互動。

三、加強基層稅源管理的政策建議

1.優化稅源管理的制度進一步推進稅收立法,提高稅收法律層次和強制性。以法律形式加強對稅源的管理是確保稅源得到有效控制的強有力手段。一是要盡快制定稅收基本法,將憲法中關于公民的納稅義務的原則具體化,并為各稅種實體法提供依據,使稅收的整體行為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健全必要的法律法規,增加有關稅源管理的條款,為稅源管理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同時在稅法實踐上要依法“嚴管重罰”,以保持稅法的嚴肅性和威懾力,促使人們依法納稅。三是提高稅法立法層次,將一些稅收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提高立法層次使之成為稅收法律。四是廣泛借鑒發達國家在稅收管理方面的成功經驗,把稅收管理提高到依法管理稅源的高度。

2.提高稅源管理層次化、分類化、規范化。針對重點稅源、一般稅源和分散小額稅源的差異,合理設置管理機構,強化重點稅源管理,實行稅源的分類層次化管理,以納稅信譽等級評定、納稅評估等方式開辟一條稅源監控的新途徑。建立統一的納稅人識別代碼。進一步完善統一的納稅登記代碼制度,大力推行國、地稅對同一納稅人采用同一納稅登記代碼制度,對個人和企業法人都由稅務機關分配給惟一的納稅登記代碼,明確該代碼的使用范圍和管理要求,使該代碼與企業、個人的生產經營活動、社會信用等情況相關聯,以便建立稅收管理信息網絡,實現信息共享和系統控制。

3.切實完善管理機制,實現稅源精細化、專業化管理。一是積 極探索新型的現代稅源管理方式方法,實行稅源精細化管理,如把稅源監控管理劃分重點稅源戶與一般納稅戶、發票購領戶與未購領戶、盈利戶與虧損戶、申報戶與零申報戶等類型加以管理監控。二是進一步建立健全稅收分析、稅源監控、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良性互動機制以及時發現征管中存在的問題,找出薄弱環節,不斷加以完善和提高。三是加強納稅人戶籍管理制度,夯實稅源基礎。稅源應由基層稅務局的稅收管理員按所轄區域分產業、行業等逐戶逐項登記造冊,各基層稅務局總的稅源情況應有各局稅收征管部門掌握,并上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4.完善征管監控系統,加強信息互動。整合信息資源,在現有設備及應用系統基礎上,根據稅收征管的要求,實現各個系統之間的信息聯通,做到部門之間信息共享。建立統一的稅源管理網絡。加快實現本地區金融、工商、海關等有關部門網絡連接,及時、準確地采集外部信息,確認納稅人申報的真實程度,從而更加有效地對稅源進行監控。

5.加速稅源管理信息化進程信息化建設是以計算機為手段,“科技加管理”雙輪驅動,從而進一步規范、優化稅收征管,提高信息利用水平。這主要包括實行納稅人統一代碼。借鑒國外經驗,我國應對所有的公民都賦予獨一無二的終身識別號碼,或者以居民身份證作為納稅人代碼。通過立法明確納稅人代碼的法律地位,納稅人到銀行存款、購買股權、進行股票交易,以及從事雇員工作都要提供和使用納稅號,以便實行源泉扣稅。

6.完善納稅評估體系。明確納稅評估人員工作職責。建立健全分稅種、分行業、分規模級次的納稅評估體系和行業平均增值率、平均利潤率、平均稅負率、平均物耗能耗等評估指標體系,提高納稅評估的準確性、科學性。認真對比分析行業總體指標與納稅人個體指標、企業申報納稅情況與統計的增加值、實現利潤等相關信息之間的差異,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對涉嫌偷騙稅的要按規定移交稽查部門查處。

7.強化稅務檢查,加強稽查部門與征管部門的工作互動。各基層稽查局應積極查處納稅人偷逃騙抗稅和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協查四小票類案件,牽頭組織實施專項檢查和整頓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日常檢查要按照規范的程序進行,及時對納稅人進行輔導,將管理和服務有機結合起來。在合理分工的基礎上,要建立起征管與稽查的互動機制,日常檢查中發現的偷逃抗騙稅案件,要移送稽查局查處;稽查發現的稅收管理漏洞,要及時反饋到征管部門,形成稅源監控的合力。

四、結論

2011是“十二五”規劃的開局之年,各基層稅務機關應緊緊圍繞稅源管理這個中心,在制度建設、體系建設上下功夫,進一步提高責任意識,繼續強化稅源管理,注重措施科學有效,不斷推進基層稅源管理的規范化、科學化、精細化,健全稅收法律體系,解決稅源控管不嚴、涉稅信息交換不暢、協護稅機制不完善等問題,逐步建立完善綜合依法治稅體系,實現應收盡收,提高公共財政保障能力,更好地為地區經濟發展服務,為“服務科學發展、共建和諧社會”作出更大貢獻。

參考文獻:

[1]李 源.我國稅源管理現狀及對策研究.北方經濟,2010(4).

[2]吳巋巖.加強我國稅源管理的探討.黃山學院學報,2011(2).

[3]雷炳毅.實踐稅收風險管理推動稅源管理科學化.中國稅務,2009(2).

[4]方銘輝.借力信息化加強稅源管理和監控.中國稅務,2009(9).

[5]關云峰,崔孝宗.實行稅源專業化管理的探討.稅務研究,2008(12).

稅法法律體系范文2

綠色金融的概念在國內并不明確統一,目前主流觀點認為,綠色金融指金融部門把環境保護作為一項基本政策,在投融資決策中要考慮潛在的環境影響,把與環境條件相關的潛在的回報、風險和成本都要融合進金融的日常業務中,在金融經營活動中注重對生態環境的保護以及環境污染的治理,推出相關金融產品和推進個人綠色消費等,通過對社會經濟資源的引導,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1]。

二、京津冀地區評價體系

(一)綠色金融測度指標的選取

綠色金融工具包含了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綠色證券、綠色基金、社會責任投資、環境證券化、碳金融等綠色金融產品[2]。首先綠色信貸、綠色證券及綠色保險三項環境經濟政策的提出,不僅推動綠色經濟的發展,而且有利于當前中國經濟發展方式的轉型。因此選取綠色信貸、綠色證券及綠色保險作為二級指標十分有必要性。其次考察目前京津冀地區綠色金融的發展狀況,最終選取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綠色證券、碳金融作為二級指標。針對每個指標的考察主要從兩方面,一方面關于京津冀地區金融機構開展綠色金融服務狀況;另一方面有關環境投資狀況的評價。

(二)二級指標的含義

1.綠色保險。綠色保險又稱為環境責任保險,指在被保險人因從事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業務,但卻造成環境污染,從而需要賠償環境費用以及治理責任為標的的責任保險[3]。綠色保險通常包含兩方面要求,一方面要求投保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時刻把握環保脈搏,在實現企業高效率發展的同時,注重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另一方面要求保險業在經營活動中引入生態觀念,在承保范圍內切實支持保護生態環境,關注環保產業的發展,構建保障可持續發展和綠色經濟的保險制度。

2.綠色信貸。綠色信貸是指金融機構在制定信貸政策及審貸機制時,協調統一經濟增長及環境保護。目前我國實行綠色信貸的途徑主要包括三種,一是由國內商業銀行與國際組織合作,完善綠色信貸機制;二是由大型商業銀行自我設計綠色信貸標識,落實國家相關信貸政策;三是地方性中小金融機構,由于缺乏恰當的信貸規劃,綠色信貸發展尚未成熟。

3.碳金融。碳金融是指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的金融活動,一方面有關碳排放權交易、投資或投機活動,另一方面關于開展低碳能源項目的投融資活動,以及提供擔保、咨詢服務等活動[4]。我國碳金融市場在目前尚處于起步階段,但市場發展潛力巨大。2011 年,國家確定的七個碳交易試點,京津冀地區的北京、天津碳交易市場分別在2013年11月28日和12月26日建立。其中,北京市碳交易開市以來,截至2014年6月16日,北京碳市場公開交易成交量29.7萬噸,成交額1588.9萬元;同期天津碳市場公開交易成交量12.1萬噸,成交額358萬元。因此不能忽視碳金融在京津冀地區綠色金融發展體系中的重要地位。

三、有關三級指標選取以及在京津冀發展狀況簡要說明

(一)綠色保險

綠色保險選取了兩個指標分別是環境責任保險額比例、環境責任保險賠付率。前者是指環境責任污染保險費的收入占全部保險費收入的比例,為正向指標,保費收入越多說明企業投保數量以及金額相對增多,綠色保險的發展狀況良好。后者是指保險公司向企業支付的賠償費用占保費收入的比例,為正向指標,保費占比越高說明綠色保險影響越大。

(二)綠色信貸

在此選擇兩個三級指標分別為綠色信貸規模占比以及高能耗產業利息支出比例。其中綠色信貸的下發比例可以反映金融機構開展綠色金融服務水平的高低。此外,由于綠色信貸對限制兩高一剩的行業有明顯作用,因此在三級指標的設計上,選取的逆向指標為高能耗產業利息支出比例。

(三)綠色證券

綠色證券選取了兩個指標分別是環保企業的市值占比以及綠色證券的交易量占比。前者是指全部上市的企業中環保企業市值所占比例,為正向指標,該值越大反映市場對環保企業的未來發展呈現積極態度,證明環保企業通過直接融資獲得資金的比例越高。后一指標為綠色證券交易量在全部證券交易量中的比例,同樣為正向指標,反映公眾對綠色證券的接受程度以及綠色證券在二級市場交易的活躍程度。

稅法法律體系范文3

關鍵詞 指標體系;評估方法;綠色水電

中圖分類號 TM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9671-(2011)122-0223-02

1 綠色水電的含義

對于綠色水電的定義具有以下特征。

1)綠色水電主要關注水電工程對河流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的影響,屬于自然環境范疇的概念,對于水電工程績效的全面評估,還需要考慮水電工程的社會經濟屬性。

2)我國水電工程的環境保護工作主要關注施工期和運行初期,很少考慮電站長期運行階段的環境影響。綠色水電主要針對運行期的水電站,通過有效的規劃、設計、建設和運行管理,將運行過程中的負面影響降至一定程度。

3)綠色水電的標準是使得河流生態系統的結構和功能處于良好狀態,水電工程影響下的河流生態系統的狀態是否滿足要求,需要根據相應的技術標準,對各種生態要素進行全面評價。

2 評價指標、標準和方法

2.1 指標體系

綜合近年國內外水電工程生態環境影響評估的研究和實踐成果,水電工程對河流生態系統的影響一般從水文特征、河流水環境、河流形態、河流連通性、生物生境、生物群落、河流景觀7個方面進行評價。按照科學性、獨立性、代表性和可行性的原則,選取最能反映水電工程對各個生態環境因子影響特征的評價指標,建立了綠色水電指標體系和指標計算方法。

對于水電站作用下河流水文特征的分析,主要關注水庫下游流量大小和流量過程兩個方面。水庫下游河流的生態環境需水量是確定流量大小的依據,主要采用Tennant法進行衡量。水文過程的自然性是維持河流環境與生物多樣性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指標采用了水文變化指標的主要參數――修正的年徑流量偏差比例(Amended Annual Proportion Flow Deviation,AAPFD)進行評價。

水電工程運行對河流水環境的改變在水庫庫區和下游均有體現。庫區污染物濃度和富營養化程度是評價庫區水質狀況的重要指標,評價庫區污染物濃度主要選水質污染指數進行評價,包括有機污染類指數和有毒污染類指數兩個指標,這兩個指標都要先用分指數方法將污染物實測濃度和標準值相比較。富營養化指數法是廣泛采用的評價庫區富營養化程度的方法,該方法以葉綠素a作為基準參數,計算其他因子的相關權重,強化了各因子之間的相關關系。對于水庫下游水體水溫和氣體飽和度兩個方面,分別以泄流水溫和總溶解氣體壓力對水生生物的影響程度和范圍作為評價指標。

2.2 評價標準

采用分級的方法,把各項指標劃分為5級,等級由1-5級分別對應于好、良好、中等、較差和差5個級別。對于各項分級標準,主要采用以下3種方法確定。

1)借鑒已有標準或研究成果,包括:生態需水量滿足率、修正的年徑流量偏差比例、庫區水質污染指數、庫區營養狀態、定性棲息地評估指標、魚類種類變化率、植被覆蓋率變化7項指標。

2)對比水電工程運行前后的狀態,包括:排、庫區物種多樣性指數變化率、景觀多樣性指數變化率3項指標。

3)定性判斷,包括下泄低溫水和氣體飽和度、河流連通性2項

指標。

2.3 評價方法

根據綠色水電涉及指標體系復雜的實際情況,選擇可以在多指標、多層次的復雜評價過程中應用廣泛的AHP-模糊綜合評價方法進行綠色水電評價。

具體的評價程序與涉及模型如下。

1)建立評價因素(指標)集U=(u1,u2,…,un),ui分別代表水文特征、河流水環境、河流形態、河流連通性、生物生境、生物群落、河流景觀7 類評價指標的集合,n 代表指標的數目。

2)建立(決策)評語集V=指評價分級,Vij分別代表n個評

價指標相應于“好、良好、中等、較差、差”5 種狀態的標準。

3)用層次分析法確定各指標及類別的權重,再對n 個因素分配的權值建立權重集,即表示為權向量A=(a1,a2,…,an)。式中,ai為對第i

個因素的加權值,一般規定。

4)根據各指標特征,擬定各具體指標的隸屬函數,由隸屬函數計算出5 類評價要素中各指標的評價矩陣:

5)根據權重集A與單因素模糊評價矩陣,進行模糊層次綜合評

價,即:

得出5個評價級別的隸屬度矩陣,并對結果進行歸一化處理。

6)結果評判用模糊綜合指數法確定綠色水電評判結果,表示為:

式中,FCI為模糊綜合指數,B為模糊綜合評價結果,S為評價標準向量。

3 實證研究

漫灣水電站位于云南省瀾滄江中游河段,約北緯24°25'~24°40',東經100°05'-100°25'之間,總裝機容量為150萬kW。漫灣水電站自1986年5月正式開工,1987年10月實現大江截流,1993 年6 月第一臺機組發電,1995年6月一期工程5臺250 MW機組全部投產。

3.1 評價結果

通過層次分析法確定各個指標的權重(表1),并進行一致性檢驗。將漫灣工程影響范圍內的實地監測、調查和遙感等資料輸入評價模型,計算出二級指標的隸屬度,進一步計算后得到7個一級指標的隸屬度(圖1)。

經過計算得到B=0.391,0.109,0.069,0.064,0.368,根據模糊綜合指數法對結果進行評判,得到模糊評價的最終結果為FCI=2.91。

3.2 評價結果分析

漫灣水電站綜合評價結果為FCI=2.91,表明漫灣電站影響下的河流生態系統的狀態等級接近3,屬于中等水平,與良好水平還有一定差距。在7類評價因子中,3類因子評價結果相對較好:河流景觀屬于1級;水文特征、河流水環境處于1~2級之間,由好向良好轉變;生物生境處于2~3級之間,由良好向中等轉變。另外3類因子屬于較差水平:河流形態處于4~5級之間,由較差開始向差過渡;河流連通性屬于5級,屬于差的水平;生物群落的兩項指標中,水生生物多樣性增加(1級),但是反映優勢物種變化的魚類種類變化率降低明顯(5級),由于魚類變化權重較大,因此生物群落也屬于較差水平。

根據評價結果,漫灣水電站運行前后變化較大的因子為河流形態、河流連通性和生物群落,這3類指標評價等級較低的從河流形態方面原因分析如下。

河流形態方面,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漫灣庫區范圍的生態環境破壞日益嚴重,不可避免地加劇了水土流失,入庫泥沙量有增大趨勢。另外,漫灣初步設計要求水庫采用“蓄清排渾”的運行方式:汛期6~9月降低庫水位至汛期運行水位985 m運行,從而降低泥沙淤積面高程;10月份開始蓄水至正常蓄水位994 m;非汛期調節水量。根據漫灣電站1994~2005年水庫汛期運行水位的統計結果,水庫自運行以來汛期6~9月平均運行水位為986.98 m,高于設計水位約1.98 m,故水庫庫區泥沙實際淤積量比設計的淤積量多。至水庫蓄水運行3年多后,總庫容損失率已達18.1%,接近原設計水平年第5年的淤損率(20.9%);有效庫容淤損率高達4.9%,已超過原設計第15年的淤損率(4.2%)。同時,壩下以及下游河段泥沙含量迅速減少,河岸及河道侵蝕沖刷力量增大,下游河道及河岸地質結構變化,河流形態顯著改變。

4 結論

本文從水文特征、河流水環境、河流形態、河流連通性、生物生境、生物群落和河流景觀7個方面構建了綠色水電的指標體系,提出了定量為主、定性為輔的評價標準。根據綠色水電涉及指標體系復雜的情況,采用在多指標、多層次的復雜評價中應用廣泛的AHP-模糊綜合評價方法進行綠色水電評價。

參考文獻

稅法法律體系范文4

論文摘要:修訂《稅收征管法》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F行稅收征管 法律 制度對于欠稅管理、提前征收、延期納稅、稅務搜查權、稅務檢查過程中的強制執行、稅收法律責任等的規定,在實踐中暴露出種種問題,有待于《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重新修訂,予以完善。

現行《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自2001年和2002年修訂并實施以后,在實際工作中已暴露出一些具體問題,有部分法律法規條文的具體設置問題,也有實際工作中的具體操作問題。

一、現行稅款征收法律制度問題研究

1.現行稅款征收制度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欠稅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目前,有些納稅人為了逃避追繳欠稅,或在欠稅清繳之前就已經在其他有關部門注銷登記,或采取減資的行為,使得原有 企業 成為空殼企業,導致國家稅款流失?!抖愂照鞴芊ā穼{稅人欠稅如何處理只有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加收滯納金和強制執行的規定,但稅務機關應當在什么時間內采取這些措施卻沒有具體規定。雖然關于逃避追繳欠稅已經明確了法律責任,但前提是“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換言之,如果納稅人不妨礙稅務機關追繳稅款但也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又不“忍心”對其財產進行執行的情況下,納稅人就可能“千年不賴,萬年不還”,而又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提前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抖愂照鞴芊ā穼τ诙悇諜C關提前征收的規定只局限于“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情況,這一條件本身就很難把握,因為納稅人申報期未到,很難有證據證明將來可能會發生什么行為。等到稅務機關對其采取保全行為時,納稅人的財產已經轉移一空。也有納稅人可能因為種種原因需要提前繳納的,但又無法律依據。

第三,“延期納稅”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稅收征管法》對延期繳納稅款規定的期限只有3個月,這對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能起不到實際作用?,F行法律規定延期繳納稅款需經省級稅務機關審批,這一規定存在審批時間長、周轉環節多、省級稅務機關不了解納稅人具體情況等問題。

2.現行稅款征收制度修訂建議

第一,為加強欠稅管理,建議在新法中明確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不得減資及減資的處罰措施;注銷稅務登記是其他部門注銷登記的前提;有關部門不能為欠繳稅款的納稅人轉移或設定他項權利;有關部門未按規定執行的法律責任;在納稅人欠稅一定時間后稅務機關必須進行強制執行,這個時間可以是1個月或2個月。

第二,為使“提前征收”成為切實可行之條款,建議將“提前征收”的前提條件改為“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這一條件可以根據一定的線索判斷,比較容易操作。建議擴大提前征收的范圍,如納稅義務人于法定征收日期前申請離境者,納稅人自愿的,稅務機關也可以提前征收。因其他特殊原因,經納稅義務人申請后稅務機關也可以提前征收。

第三,建議適當延長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一年甚至于兩年或三年,具體執行時間由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把握。因為納稅義務人需要有足夠的時間通過經營自救解決實際存在的經營困難,時間較短不足以解決納稅人的實際困難,起不到保護納稅義務人生產經營的作用。由于延期納稅時間延長可能會影響稅款均衡入庫,所以在征管法修訂時也可以規定分期繳納稅款,既可緩解納稅義務人的實際困難,也可以保證稅款均衡入庫。筆者還建議延期納稅的審批權限應由熟悉納稅人情況的縣級稅務機關審批為宜。

二、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問題研究

1.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關于稅務檢查搜查權的問題。《稅收征管法》沒有賦予稅務人員搜查賬簿、憑證等證物的權力,也沒有規定稅務執法人員取證無能時的解決辦法。而稅務行政案件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屬于治安問題或刑事案件又不能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實際工作中稅務檢查取證已經成為稅務檢查工作的瓶頸,其結果可能是:一是納稅人隱匿、銷毀證據,使稅務檢查工作無法順利進行,造成國家稅款流失。二是稅務執法人員在明知不可為的情況下違法行政。

第二,關于稅務案件退稅或補稅的問題。如果稅務案件發生時間長,加之稅務檢查的時間也長,那么對納稅人加收的滯納金就有可能比罰款還多,也可能比應補的稅款多。在對稅務案件處罰的同時加收滯納金,就有了雙重處罰之嫌。如果因為對稅法條文規定的理解不同,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爭議而引起復議或行政訴訟,因此而滯納的稅款,也按規定加收滯納金顯失公允。稅法對納稅人多繳稅款的退稅還區分不同情況,有的退有的不退,退稅時有的支付利息,有的還不支付利息。

第三,關于稅務檢查相關概念和稅務檢查過程中強制執行的問題?!抖愂照鞴芊ā返谖迨鍡l規定,稅務機關在進行稅務檢查時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如果說稅務稽查是稅務檢查的一部分,稅務稽查結果的執行是稅務稽查的第四個環節,那么稅務稽查結果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應當是《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根據此條規定,如果納稅人不存在“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稽查局就無法對被查對象行使強制執行的權力,被查對象也就可以“千年不賴,萬年不還”。但又有人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理解:稅務檢查只是稅務稽查的第二個環節,所以《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不適用于稅務稽查結果的強制執行,稅務稽查結果的強制執行應當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但這種理解又存在征收管理的條款能否在稅務檢查環節適用的疑義。

2.現行稅務檢查 法律 制度修訂建議

第一,為解決稅務檢查取證難的實際困難,建議《稅收征管法》適當增加稅務檢查工作中的搜查權力,但為了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對稅務機關的搜查權力嚴格控制,設定必要的限制條件。例如搜查權一般只適用于生產經營場所,如要對生活場所搜查,必須取得司法許可,并在司法人員的監督下進行等。

第二,建議將稅務機關發現的納稅人多繳稅款與納稅人發現的多繳稅款同等看待,在相同的時間內發現的多繳稅款納稅人都可以要求稅務機關支付相應的利息。對于3年的時間規定,筆者認為可以延長至5年為宜,更有利于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建議對稅務案件中納稅人不繳、少繳或扣繳義務人已扣而未繳的稅款,按銀行的同期利率加收利息,避免滯納金的處罰嫌疑。

第三,建議《稅收征管法》明確在稽查執行階段可以直接依據稅款征收強制執行的條款行使強制執行的權力。修訂《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的內容,將稅務稽查的第二個環節由“檢查”改為“實施”,或者不明確稅務稽查的內部分工,只是原則性地規定稅務稽查要實行內部分工制約。另外,還建議明確稽查結果強制執行的抵稅財物的范圍是否包括“其他財產”。

三、現行稅收法律責任問題研究

1.現行稅收法律責任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關于稅務行政處罰幅度的問題?,F行《稅收征管法》對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一般只規定處罰的幅度,稅務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實際工作中各地稅務行政機關具體操作不統一,普遍存在的問題是對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比較輕,一般都是按照50%的下限進行稅務行政處罰。這就使得稅務行政處罰的最高標準形同虛設,納稅人的稅收違法成本很低,不利于遏制不法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曾經下文對偷稅行為的處罰做了統一,在該文件中將偷稅行為細化為若干種具體情節,并對各具體情節規定了具體的稅務行政處罰標準。但在實際工作中,卻很少執行這個文件。

第二,關于在實體法中明確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問題?,F行稅務行政處罰規定基本上是在《稅收征管法》中明確的,實體法中很少有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務行政處罰規定,這使得稅務執法人員在實際工作中難以根據各稅種的具體情況履行稅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力。

第三,關于“一事不二罰款”的問題?,F行《行政處罰法》有“一事不二罰款”的規定,但什么是“一事”卻很難理解。由此也就增加了稅務行政執法的風險,有稅務機關曾因此而敗訴,對納稅人的一些稅務違法行為無法進行有效的遏制。例如,2009年全國稅務稽查 考試 教材《稅務稽查管理》就有這樣的表述:“納稅人對逾期不改正的稅收違法行為,如果稅務機關先前已對該稅收違法行為進行了罰款,對該逾期不改正行為不得再予罰款”。在實際工作中如此理解的結果就是該“逾期不改正行為”將持續進行下去,也就是說,如果納稅人沒有按照規定設置或保管賬簿的,只要稅務機關對其進行過稅務行政處罰,那么違法行為人就可以手持罰款數額為數不多的罰單永遠不再設置或保管賬簿了。很明顯,這種理解不符合《稅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也不是對“一事不二罰款”原則的正確理解。

2.稅收法律責任修訂建議.

第一,建議在《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中由國務院授權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稅務行政處罰的具體執行標準。該執行標準應當細化各種稅收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對不同的具體違法行為情節設定處罰標準,基層稅務行政執法人員按照相應標準對號入座,實施稅務行政處罰。這既方便了基層稅務行政執法人員的實際操作,也使嚴重違法行為得到嚴肅處理,輕者輕罰、重者重罰,充分發揮稅收法律制度對稅收違法行為的震懾作用。

稅法法律體系范文5

關鍵詞:化工廢水 硝酸銀 分析測定 COD分析

一、引言

在化工廢水之中,如染料化工、鹽酸工業、有機氯化工等所產生的化工廢水中,由于生產過程大量使用含氯化合物,其排放的廢水含氯化物極高,會嚴重影響廢水的生化處理。而與此同時,高濃度的氯離子,對COD測定的準確性和可靠性有著極大的影響。如何降低氯離子質量濃度消除其干擾,以提高COD測定的準確性和可靠性,是環境監測和廢水處理所需關注的焦點。目前,國內外提出了大量的消除氯離子干擾的辦法,如稀釋法、過量硫酸汞法、氯氣校正法等,其中以加入硫酸汞的重鉻酸鉀法最為常用,采用硫酸汞的方法會使COD分析廢液中含大量貴金屬銀鹽和巨毒汞鹽,如果不經處理直接排放會造成大量貴金屬銀的流失,同時還會對水體造成巨大的污染,因此有必要采用更為經濟環保的方法。下面,本文就采用硝酸銀代替硫酸汞掩蔽氯離子測定化工廢水中COD的分析方法進行研究,以獲得更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二、硝酸銀代替硫酸汞掩蔽氯離子測定原理

用硝酸銀代替硫酸汞作為掩蔽劑,實際上是利用Ag同Cl反應生成AgCl沉淀,從而徹底消除Cl對化工廢水COD測定時的干擾影響。在生成AgCl沉淀后,再按照標準方法對于已經處理后的水樣,加入一定量的重鉻酸鉀和催化劑,使水樣在強酸性介質之中加熱回流一段時間,此時一部分重鉻酸鉀會被水樣中的氧化物還原,再利用硫酸亞鐵銨滴定剩余重鉻酸鉀,最后根據消耗掉的重鉻酸鉀,計算出COD值。由于在加入銷酸銀之前,無法預測Cl濃度,因此加入硝酸銀不一定能完全和非離子存在的有機含氯化物全部生成AgCl沉淀,因此實際加入的硝酸銀量必須過量,使得分析成本較高,必須考慮銀的回收問題。同時,如果水樣中存在懸浮物,其有機物和膠體物會同AgCl生成共沉淀,在進行重鉻酸鉀法測定COD值前除沉演的同時,會使廢水中的部分懸浮物被帶出,導致結果產生負偏差,因此也必須將其考慮入內,以提高分析結果的準確性。

三、實驗過程

1.儀器和試劑

本實驗需要加熱裝置,抽濾裝置,滴定管,錐形瓶,移液管,溶量瓶,回流裝置等儀器。為了提高實驗準確性和安全性,本實驗采用青島嶗山電子儀器總廠有限公司生產的GH-12型COD恒溫加熱器,金壇市江南儀器廠生產的79-1型磁力加熱攪拌器,并根據標準采用500mL全玻璃回流裝置和50mL酸式滴定管。

試劑方面,包括重鉻酸鉀標準溶液(1/6K2Cr2O7=0.2500mol/L),硫酸亞鐵銨標準溶液(NH4)2Fe(SO4)2.6H2O≈0.1mol/L,試亞鐵靈指示液,濃硫酸,硫酸銀,硫酸汞,硝酸銀等。

氯化鈉標準溶液的制備:先將氯化鈉置于坩鍋內,于500-600℃下加熱40-50min恒重,待氯化鈉冷卻后稱取3.296g溶于蒸餾水之中,置于100mL容量瓶內壓水稀釋至標線處,此時溶液氯離子質量濃度為20mg/mL。

鄰苯二甲酸氫鉀標準深液的制備:先在115℃下烘干處理鄰苯二甲酸氫鉀兩小時,然后取0.4251g置于蒸餾水之中,將溶液置于1000mL容量瓶內用重蒸餾水稀釋至標線,制備成500mg/L的COD標準溶液。

2.分析步驟

本實采用《硝酸銀滴定法》進行測定,先對水樣COD采用節能加熱法進行測定,取30mL水樣置于干燥的比色管之中,根據水樣中氯離子含量的多少,適量加入固體硝酸銀后蓋好比塞管塞子,劇烈振蕩攪拌使其充分反應后放置片刻,取一滴清液滴入硝酸銀深液,檢驗氯離子是否完全沉淀,如果還有新的沉淀析出,再加入少量硝酸銀重新振蕩攪拌進行反應,使水樣中的氯離子完全沉淀析出。但在此過程中,硝酸銀不能過量,過量將會使銀離子同硫酸根生成硫酸銀沉淀,從而影響最終的滴定觀測。

在使氯離子沉淀析出后,將處理過的水樣放置15min,使水樣中的氯化銀完全沉淀,再取水樣上層清液,或使用抽濾裝置抽濾處理,得到去除了氯離子后的水樣,再用節能加熱法的步驟,將加熱器接通電源等溫度達到165℃,將加熱管放入加熱器中加熱7min,使加熱管中的樣本也達到165℃后取出加熱管,等樣本冷卻后用硫酸亞鐵銨標準溶液滴定,并做空白實驗,最后計算完成水樣COD測定。

四、結果分析

1.標準溶液COD測定

將COD為100mg/L的鄰苯二甲酸氫鉀標準溶液配成氯離子濃度分別為1000,3000,5000,7000,10000,15000mg/L的標準溶液,加入硝酸銀進行沉淀處理后對水樣進行節能加熱法COD測定,以確定硝酸銀沉淀法去除氯離子進行COD測定的相對誤差。根據測定結果,其相對誤差在國家標準許可范圍之內,可行性能達到要求。

2.可靠性對比實驗

為了進一步驗證本方法的可靠性,采用氯離子搟量濃度為3970mg/L的實際水樣以及氯離子質量濃度為5000mg/L,COD為100mg/L的鄰苯二甲酸氫鉀標準溶液,用硫酸汞掩蔽法作為標準方法進行測定,再采用本試驗方法進行測定,各測定六次之后,對六次結果的準確度和可靠性進行對比試驗,經過實驗結果發現,本方法所獲得的測驗結果的相對偏差在允許范圍內,具有較好的準確性和重復性。

參考文獻

[1]姜玉梅.銀鹽沉淀法測定化工廢水中的COD[J].當代化工,2009(02).

[2]王俊榮,張淑芬,王紅霞.銀鹽沉淀法測定高氯離子水樣COD的分析技術[J].西南給排水,2008(30).

稅法法律體系范文6

[關鍵詞]稅收執法;風險;成因;防范;對策

[中圖分類號]D6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0)44-0151-01

1 稅收執法風險的概念及類型

稅收執法風險,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稅收執法權,履行稅收管理職責的過程中,存在不合法行為,致使國家和稅收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由于稅收執法行為不是建立在平等關系上的,不可能涉及民事責任,因此稅收執法風險僅包括刑事責任風險和行政責任風險。刑事責任風險主要指稅務機關及執法人員的行為違反刑法,應承擔刑事責任的風險,主要包括因、、索賄受賄等行為而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行政責任風險主要指稅務機關及執法人員的過錯行為較輕,不必追究刑事責任,但應受到內部處分的風險,主要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等黨紀處分和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紀處分。

2 稅收執法風險的成因

2.1 稅收執法環境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在經濟主導發展的意識下,部分基層政府為了招商引資,發展地方經濟,往往會出臺各種優惠政策。有些會同稅收法律政策明顯抵觸,致使稅收政策難以執行到位;有的地方還存在替納稅人說情,為涉稅事項打招呼,人為設置障礙,阻撓稅收部門執法等現象。其他政府部門配合不力也會制約稅收執法效率,加大執法風險。另一方面,隨著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方式日益多元化和復雜化,偷逃稅款的形式花樣越來越多,越來越隱蔽,增加了稅收部門稅源監控、稅收檢查的難度。而且,隨著法制化進程的加快,稅收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維權意識日益增強,越來越多的納稅人選擇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加大了執法風險。

2.2 執法依據方面的原因

盡管目前我國已初步建立了較為完整的稅收法律體系,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范性文件。但在我國現行的稅收法律體系中,只有《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屬于國家法律,整體層級較低。這樣在稅收執法實踐中,各級稅務機關和執法人員依據最多的是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部門規章和政策性文件。許多稅務機關為了稅務人員執法方便,往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了更詳細、更具體的操作辦法和規定,雖然對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明顯缺乏權威性、規范性和穩定性,往往忽視了對稅收執法人員的法律保護,也為司法機關追究稅務人員的責任提供了依據,給稅收執法留下了隱患。

3 防范和化解稅收執法風險的對策

3.1 完善稅收法律體系

完善的稅收法律體系是防范和化解稅收執法風險的基礎。要以《立法法》為依據,以《稅收征收管理法》為主導,構建稅收實體法與程序法并重的立法框架,不斷完善稅收法律體系,解決稅收實體法法律級次整體低的問題,解決目前稅收政策性文件存在效力障礙的問題。各級稅務機關在制定規范文件的時候,不得對稅法作擴大解釋或類推解釋,避免與相關法律法規發生沖突而引起風險。要及時清理擅自出臺的以及不適應發展需要的法律法規和失效的政策文件,維護稅收執法依據的統一性、權威性、穩定性。

3.2 規范稅收執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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