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理論與實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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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理論與實務

稅法理論與實務范文1

[關鍵詞]上導油槽、下油霧密封盒、絕緣、處理方法、預防措施

中圖分類號:P619.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6)18-0374-01

1、引言

眾所周知,水輪發電機組上導油槽下油霧密封盒絕緣不合格將會給機組的安全穩定運行帶來不小的隱患。根據國內各型水電廠的實際運行經驗來看,上導油槽下油霧密封盒連接螺栓的絕緣情況是影響機組上導油槽下油霧密封盒絕緣的直接因素,而密封盒的絕緣情況將直接影響整個機組的安全穩定運行。在國內某大型水電站半傘式機組檢修過程中,檢修人員發現機組上導油槽下油霧密封盒絕緣不合格,并隨后對該問題進行了處理。為此,本文將結合現場實際情況對上導油槽下油霧密封盒絕緣問題進行詳細的研究和分析。

2、絕緣不合格產生的原因及危害

上導油槽下油霧密封盒絕緣不合格主要原因是下密封盒把合螺栓絕緣不合格所致?,F場可能引起絕緣不合格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1)把合螺栓的絕緣墊、絕緣管缺失會導致絕緣不合格;

(2)絕緣墊、絕緣板及絕緣管破裂或損壞、絕緣套件失效等均會導致絕緣不合格;

(3)把合螺栓周圍或者法蘭面上存在雜質及過多的油霧沉積也會影響絕緣效果。

當上導油槽下油霧密封盒絕緣不合格時,就可能形成環形短路軸電流。因為定子鐵芯合縫、硅鋼片接縫、空氣間隙不均勻及勵磁組匝間短路等原因可能造成不對稱磁場,而主軸不可避免地將處于該不對稱磁場中運轉,進而產生感應電動勢,并通過主軸、軸承、機架而接地,形成環形短路軸電流。

軸電流的主要危害:

(1)在軸頸和軸瓦之間產生小電流弧的侵蝕,使軸承合金逐漸粘吸到軸頸上去,破壞軸瓦的良好工作面,引起軸承過熱,甚至把軸承合金熔化;

(2)電流長期電解作用也會使油變質、發黑,降低性能,使軸承溫度升高。

3、下密封盒的結構特點

因水輪發電機組的水導部分、水輪機軸及轉輪周圍環境十分潮濕不可避免已經接地,為了避免上端軸同時接地,從而形成回路給機組帶來危害,所以我們必須考慮上端軸的絕緣問題。根據上導軸承及上端軸的結構,我們進行一一分析:

(1)軸領絕緣

該類型機組上端軸和軸領采用熱套工藝連接,二者在結合面處通過加裝絕緣環、絕緣板及絕緣紙進行處理,以滿足絕緣要求,如圖1所示:

(2)下密封盒絕緣

下密封盒主要依靠36個連接螺栓把合在上導油槽底部,二者之間主要有絕緣管、絕緣墊、絕緣板及絕緣膠等實現絕緣目的,如圖2所示:

4、處理方法

針對該類型機組上導油槽下油霧密封盒絕緣不合格問題,目前的處理方法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清洗絕緣套件,另一種是更換絕緣套件。下面針對這兩種方法進行簡要表述。

(1)清洗絕緣套件

1)準備工作

前期主要是工器具的準備工作,主要有扳手、一字起、螺栓緊固膠、酒精、白抹布、萬用表、絕緣墊、絕緣管、絕緣板等;

2)用扳手逐一拆除上導油槽下密封盒把合螺栓,然后通過下密封盒上四根定位螺桿將其放下至一定高度;

3)分別對把合螺栓、絕緣墊、絕緣管、絕緣板及螺紋孔進行清洗;

4)依次對拆除的各部件進行回裝并在把合螺栓上涂抹螺栓緊固劑;

5)利用萬用表對下油霧密封盒進行絕緣測量,以確保上導油槽下密封盒絕緣合格。

(2)更換絕緣套件

1)依次拆除上導油槽下油霧密封盒把合螺栓及所有絕緣套件;

2)清洗螺栓孔;

3)更換絕緣套件,并依次回裝;

4)回裝完成后進行絕緣檢查。

為避免浪費,在節能環保的同時解決問題,在各大水電站的檢修中,主要采用清洗的方法來處理上導油槽下油霧密封盒絕緣不合格問題。如果多次回裝后絕緣仍達不到要求,可以考慮采用第二種方法更換絕緣套件來達到絕緣要求。

5、預防措施

(1)定期檢查

在機組定期維護期間,有針對性地檢查下油霧密封盒與上端軸的間隙是否合格,是否磨損嚴重,把合螺栓處絕緣套件是否有破損、缺失等,并通過測量上導油槽下密封盒的絕緣來判斷是否存在問題,做到有問題及時發現,及時處理,防止后續事故的發生。

(2)優化風洞環境狀況

油霧及粉塵是導致上導下密封盒絕緣失效的最直接原因。風洞內環境的好壞將直接影響下密封盒絕緣效果。建議采取如下方式優化風洞內環境狀況:

1)通過在各部導軸承上方加裝穩油板,防止因機組大軸旋轉而引起大量油霧,降低轉子上方油霧量;

2)通過改變導軸承油霧吸收裝置油擋的結構形式,例如可采用接觸式密封來降低油槽油霧溢出量;

3)提高油霧吸收裝置運行效率,減少油霧在風洞及轉子上方的沉積量。

通過以上多種措施改善機組風洞內環境狀況,降低上導下密封盒把合螺栓絕緣套件失效的可能性,進一步提高機組安全系數,進而保障機組安全穩定高效運行。

稅法理論與實務范文2

【關鍵詞】會計專業實踐教學 稅法課程教學 改革

一、實踐教學課程設計理念與思路

1.課程設計理念。

以稅法各項理論知識為基石,以辦稅員、稅務會計崗位工作過程為主線,創設基于工作過程的學習情境,以系統化的涉稅業務工作內容為教學內容,教學過程就是完成工作任務的過程,圍繞課程職業性、實踐性特點,實現培養學生職業能力的目標。

2.課程設計思路。

按照崗位的任職要求,以工作任務為導向,緊緊圍繞完成涉稅業務崗位典型工作任務的需要,選擇教學內容設計學習情境。充分運用實踐教學平臺,實現教學內容情景化,教學過程工作化。企業辦稅崗位的工作過程就是教學過程,整個教學過程涉及13個不同稅種,安排18個實際工作面臨的具體工作任務,布置18個工作情境,充分利用各種教學資源和教學手段。實現理論和實踐一體化,教、學、做一體化,課堂與實訓場所一體化,從而為應用型人才培養創造條件。

二、實踐教學課程內容選取

1.課程內容選取的思路

(1)分解企業涉稅崗位各項工作任務。根據企業辦稅員、稅務會計崗位職責及具體工作內容,將實際工作分解為18個獨立的工作任務。

(2)明確各項工作任務的核心結果。每一項任務的核心結果是學生完成任務的具體目標,學生課程結束提交的不是課堂作業題,而是真實情境下向稅務機關提交的各項數據、報表、報告。

(3)根據工作任務及結果設計學習情境。根據18項獨立工作任務設計18個學習情境,同時設計融合性案例,并充分運用實踐教學平臺,讓學生身臨其境,參與各項納稅工作。

(4)以培養應用型人才為目標,選取教學內容。根據崗位需求和課程培養目標,將各個稅種的具體的納稅申報工作作為核心教學內容,有利于學生職業能力的形成,提高學生職業適應性。

2.教學內容及課時分配

三、課程教學方法設計

1.情境式教學。高等職業教育的核心是培養學生的創新能力,情境教學恰是培養學生創新能力的一種有效途徑。情境教學是由教師給學生設計開業登記、領購發票、防偽認證、納稅申報、繳納稅款、納稅籌劃等不同的典型工作情境,使學生產生身臨其境的現實感、從而將稅法教學過程中的各個知識點融匯到該情境之中,達到學習目的。

2.融合型教學。稅法課程慣用的教學體例是各稅種獨立成章,教師孤立地講授各個稅種的知識點,這樣學習經常造成一個嚴重后果――很多學生往往是撿了芝麻卻又丟了西瓜,出現學了后面忘前面,學了新稅忘舊稅的現象,為了解決這一弊端,教師可以嘗試采用行業教學法,即打破傳統的孤立學習單一稅種的模式,分別以工業、商業、制造業、交通業、服務業、金融業、房地產業等具有代表性的某一行業企業為主體納稅人,通過和項目設計教學、案例教學的結合,進行多稅種的綜合對比、互相聯系。

3.仿真型教學。由于稅法課程具有鮮明的仿真模擬特色,因此教師在教學過程中可以充分運用各種教學仿真實物工具,包括原始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納稅申報表以及其他會計和稅務資料,進行仿真教學演示。

此外,在教學手段上更多地考慮采用各種計算機技術進行教學,如幻燈片、錄像資料、音像材料、三維動畫、PPT等,使稅法教學更加新穎生動。

稅法理論與實務范文3

【摘要】伴隨著財稅法在經濟法中的凸現,財稅法學逐漸為學者和政府所關注,而堅持權利義務這一基本線索并輔之相關知識的學習才是財稅法人才培養的關鍵。由于傳統法學教育弊端所致,引入案例教學可以有效改進財稅法教學,并結合實證分析的方法,提供給學生必要的實踐機會以保證財稅法專業人才的綜合素質的培養。

【關鍵詞】財稅法權利義務實證分析

一、財稅法學課程開設的必要性

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財政稅收在經濟中的作用日益為人們所關注,計劃經濟體制下諸如行政命令等等直接干預經濟的行政性手段逐漸為政府所摒棄,取而代之的是運用財稅、金融等間接性手段對國家宏觀經濟加以調控。因此,不僅僅得到政府官方的重視,我國的國民也對其傾注了前所未有的熱情,而這一熱情一方面是來源于財稅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源于財稅與國民生活緊密程度的增強,加之人們逐漸對于稅收本質認識的加深,更是給了財稅法的發展以強大的動力。

在國外,稅法對于國民的影響是我們所不可想象的,正如西方的那句諺語所講:人的一生有兩件事是不可避免的,死亡和稅收。因此,各個國家對于稅法的教學和研究也是頗為重視,不論從開設該課程的學校數量還是開設的學時,以及所講的內容方面等等,都是我們所不及的。諸如美國的德克薩斯州大學法學院的稅法的設置位居國家眾多項目之首;俄亥俄州大學要求申請法律碩士課程(MasterofLawsPrograms)的申請者,必須是已經修讀了聯邦個人所得稅等課程。歐洲的很多國家都將稅法作為一門強制性的課程來設置,只是在本科生階段和研究生階段的側重會有所不同。與之相比,我們財稅法課程的開設在全國高等院校中(包括綜合性大學和財經類、稅務類院校)都是極為有限的,稅法課的學時絕大多數是36學時,個別的是54學時,且講授的內容很多的涉及到財經類等經濟方面的內容,對于財稅法學的研究和法學所特有的權利義務并為被其所重視。

自由、民主和法治已經理直氣壯地成為當今政治生活的主題和時代的主旋律。它不僅成為社會民眾的最強音,而且也成為當權者致力實現的根本愿望;它不僅以顯赫的文字載入國家的根本大法,而且以崇高的精神追求占據著人們的心靈。它將不再是中國人的夢,也不再是西方人的專利品和中國人的奢侈品,而是中國政府和民眾的共同理想,以及正將這一理想付諸實施的行動。[1]隨著“依法治國”思想的樹立以及該思想在我國經濟發展中逐漸在各個領域中不同程度的貫徹,相應的財稅法治也被提上日程。因此,財稅法治建設成為我國財稅法發展的必然趨勢,上層建筑決定于經濟基礎,但是并不是一一對應的關系。法律法規是法治建設的最基本要件,是硬性的指標,無法可依只會導致法治建設成為空中樓閣,無法從何而談法治!我們不得不承認,法律法規的制定是人們尊中規律的基礎之上,發揮主觀能動性的結果,因此,立法者的素質勢必影響到整個法治的進程。這種影響是最基礎的,沒有權威的、有預見性、前瞻性的法律文本,法治對于經濟的促進作用是不現實的。

伴隨著經濟法作為一門獨立的法學部門為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財稅法在整個經濟法中的地位逐漸凸現,并成為一門顯學為法學家和法學研究所關注。財稅法人才的培養是財稅法治進程中的必備環節。而作為我們這些法學的學生而言,在本科階段僅僅對財稅法有一個比較粗淺的、單一的學習,對于今后的研究僅僅是一個薄弱的基礎,因此,在研究生階段極有必要在深度和廣度方面加以拓展,才能保證今后在該領域的研究,并可能有所建樹,否則都是紙上談兵。

二、財稅法學教學應以法學特有的“權利義務”角度為根本研究路徑

現今全國開設稅法或者財稅法的課程的高等院校雖然在數量上有一比較大的提高,但是設置的課時卻是極為有限的,絕大多數是36學時,個別的學校是54學時,如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長春稅務學院等等。但是,我們還應該注意到,現今對于財稅法或者是稅法的講授很多的時候是以財政、稅務、稅收以及會計知識為主的,對于法學知識的講授卻是非常有限,從財稅法或者稅法基礎理論的探討更是如數家珍,對于權利義務線索的把握和灌輸確實不足的。財稅法和財政稅收等經濟學等之后雖然會有交叉,但是我們不能否認這兩門學科還是有本質的不同,這正是法學學生和財政、稅收學學生所存在的差異,權利義務是我們學習應該遵循的最基本路徑。而從筆者自身學習的過程來看,我們在本科階段對于財稅法知識的了解和接受不僅有限,而且偏離了法學特有的研究路徑的把握,所以在理論根基上并不是扎實的;同時,對于一些財政、稅收、會計方面知識的缺乏又使得我們在實務中不能運用自如,出現了一種極為尷尬的局面。因此,筆者以為,我們財稅法課程應該遵循“權利義務”基本路徑進行研究,運用法學的理論和方法對其深入探究;其次,財稅法學相對于法學的其他部門法應用方面更為頻繁、綜合性更強,因此,研究財稅法的學生勢必要輔之以一定的財務會計和稅收學知識,這也是專業型人才培養。

“依法治國”首先要“依憲治國”,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權威性,其他任何法律法規都不得同它相抵觸,財稅法治也必須遵循這一原則。公共財政、稅收法定主義是我們所極力倡導的,隨著對財政和稅收研究的深入,不少學者對于財政、稅收有一個全新的認識:公共財政這一服務于市場的財政,是將財政活動限定于服務市場的范圍內,避免財政供給的不足或是過量,防止財政資金的浪費,財政活動的適度適時是我們財政活動的目標的;而稅收作為一種侵犯國民財產的手段,更是將其定位于“債”的屬性,是國民為享有國家提供的公共物品而支付的對價。納稅不是義務性的進貢,而是獲得相應服務的方式,納稅人權利的意識不斷浮出水面。一方面是人權在各個領域中的落實和實現,另一方面也是保護財產權的理論支持。2004年憲法修正案中明確提出: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這種種情況無不表明,對于財稅的研究從法學角度進行探究,對于權力的監督,權利意識的樹立意義頗為重大。因此,作為一名法學學生,在研究生階段更是要把握這一根本的線索,這也是區別于其他稅收學等方面研究的顯著方面。因此,從法理學和憲法學、行政法學的角度切入,從更為廣泛的背景下研究財稅內容,勢必會有一種全新的認識,這也是研究范式的一種轉化。正如,日本學者北野弘久教授所闡述的稅法并非是“征稅之法”,更是納稅人據以對抗、制衡國家課稅權的“權利之法”,這對于學生的學習則是另一全新的視角,權力和權利的研究也是我們在以后學習中所應重點關注的線索。

此外,要密切加強對法律關系、法律行為以及基本價值和基本原則等基礎性知識在財稅法中的具體的研究,尤其是該學科所特有的內容的研究。

同時,在自己的一些實習或者是實務操作中,筆者發現,我們現有的法學知識對于研究財稅法是遠遠不夠的,財稅法學這一學科本身的特點表明:必要的經濟學、稅收學以及會計學知識的積累,是深入研究財稅法的理論問題以及實務操作中所不可或缺的。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理論認識的研究最終勢必要運用于實踐中,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正確的理論對于實踐的指導作用是積極促進的,而沒有任何指導意義的認識從成本收益角度看是無效的,結論正確與否要得到檢驗唯一的途徑就是回到實踐中去,特別是像財稅法這樣一門應用性較強的學科,更是如此。

我們不少研究財稅法理論的學者或者以稅收學位基礎簡單的附加法學方法對此進行研究,或者是從法學理論對此進行探究卻忽視了財稅法本身固有的財稅經濟方面的知識,總是給人以各行的感覺,因此,作為法學專業的學生,要想從專業的角度對此深入研究,勢必要輔之財政、稅收以及會計方面的知識,真正挖掘學科自身的特點,從一個獨特的角度詮釋該學科。

財稅法學專業人才的培養是一個綜合素質的積累過程,是多領域知識兼備的人才。當然,財稅法的講授必須堅持“權利義務”、“權力權利”等法學特有的研究路徑這一根本要求,相關知識的具備是該學科發展的要求,也是該專業人才培養所必備的素質,兩者兼而有之,但是應該有所側重。

三、財稅法將案例教學與實務實踐操作相結合

傳統的教育模式,財稅法課堂的教學重視基本知識的講授,更多的是知識的介紹,尤其是在總論部分許多理論的介紹這是必要的,然而,在具體到之后許多具體內容的講授,仍然不能脫離這樣的模式,使得學生只有一種抽象、宏觀的概念,對于數字、公式的機械的接受,對于以后的實踐并無多大的意義,許多學生在學習過財稅法課程之后,仍然對一些基本稅種的征收是不知所云的,從教學方面是失誤的,而就學生個人而言也是沒有絲毫獲益的,只是機械的或者迫于考試等壓力記憶,過后就沒有絲毫的印象,這是許多學生學習過后的真實體會。因此,有不少教師講案例教學的方法引入,通過一個個切實具體的案例對具體稅種進行講授,不僅形象具體,同時真正使學生有一種學有所用的感覺,促使學生萌發了學習的興趣,主動接受且保持持久的記憶效果。

財稅法案例教學法最早起源于美國,以案例作為教材,在教師的引導下,學生通過運用掌握的理論知識,分析、討論案例的疑難細節,從中形成各自的解決方案,培養了學生的思考問題、分析問題的能力,真正將法學這一應用性學科體現的真真切切。財稅法學當然具備這一特點,并且具有更為頻繁的實踐性。但是,在我們現在財稅法學教學中還沒有充足的案例,雖然不少的學者為搜集財稅法的案例作了很大的努力,并且也是卓有成效的,使得我們案例教學成為可能。然而,筆者以為社會生活是紛繁復雜的,豐富各異的,我們面對的現實并不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更多的時候是出現多種沖突,和法律規定情形相差很大,教師教學過程中更多的時候是先講述一個結論,再為此尋求一個典型的案例,當然這一案例可以很好的印證該結論,但是這并不利于法學的研究,也不利于學生提出問題、思考問題和解決問題能力的培養,所以,教師在教學過程中更應該注意現實中非典型案例的討論,以激發學生的思考。

筆者以為,通過引入案例教學的方法使學生對理論知識點的認識具體化,對實務性的操作能有一個漸進的過程,同時運用實證分析的方法對于案例所要證明的理論加以檢驗,這也是對知識再認識的過程,一方面加深對知識的全面深入地掌握,另一方面也是豐富案例、拓展視眼的過程,對于教師和學生都是極為有意義的。

鑒于法學是一門實踐性較強的學科,許多學校都栽在法學專業的課程中開設律師實務、畢業實習等,很多學校的法學院系還聘請資深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實務部門的人作為兼職教授,講授他們在司法實踐中的經驗,這無疑是一種值得采納的教學方式。財稅法教學也同樣,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等實踐部門人員。筆者以為,我們更重要的是給學生提供現實的實踐機會,真正給學生以接觸社會的機會,以保證在畢業之時能更快的融入社會當中。

稅法理論與實務范文4

關鍵詞:稅法學;中國稅法;稅收制度;稅收管理

中圖分類號:F81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7)02-0157-04

稅法學是研究稅收分配規范活動的一門科學,是稅收學和法學有機結合的學科。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稅收法制建設的強化,中國的稅法學體系如何建立與發展需要進一步研究。

一、建立稅法學的必要性

第一,研究稅法學是規范稅收制度的客觀要求。長期以來,我國對稅收研究基本停留在經濟學的視野中,未從法理上對其進行深入的論證。多數著述和論文一般只看重要素的具體含義,而沒有充分認識其內在的結構性,更未從法律運行機制對要素予以歸整。稅法學則從法律角度著眼于稅收主體之間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定位,從憲法學國家權力來源的角度設計出納稅人的實現過程,以體現對征稅權的制衡和對納稅人權益的保護。因此,建立稅法學從法律角度去梳理稅收法律制度,并總結出規范系統的邏輯結構。這是規范稅收制度的客觀要求,是稅收研究發展的必然趨勢,是稅收學與法學共同發展的必然結果。

第二,研究稅法學是完善稅法體系的客觀要求。在我國現行有關稅收的法律體系中,憲法學主要研究國家政治經濟制度,較少顧及稅收行為的合憲性;經濟法學主要致力于宏觀調控的政策選擇,不能深入稅法的具體設計;行政法學只注意最一般的行政行為、行政程序而難以觸及稅法的特質。而稅法中既有涉及國家根本關系的憲法性規范,又有深深浸透宏觀調控精神的經濟法內涵,更包括規范管理關系的行政法則。此外,稅收犯罪方面的定罪量刑也具有很強的專業性,稅收保護措施還須借鑒民法的相關規定。因此,將所有與稅收相關的法律規范集合起來進行研究,博采眾長,形成稅法學研究尤為重要。

第三,研究稅法學是實現依法治稅的客觀要求。加強稅法學研究,建立健全稅法學體系,對稅收法治的建立與完善有重要的促進作用,有利于形成指導稅收管理的法治思想。在稅法學上研究依法治稅的意義,主要在于一種觀念的啟迪和更新,特別是當稅收領域無法可依、人們稅法意識殘缺不全時尤其如此。時代在前進,稅法要發展,必須將依法治稅的理念與具體的法制建設緊密結合,積極深入地進行稅法學研究,真正為稅收法治的實現起到助推器的作用。因此,稅法學的建立和完善,是稅收法治化的重要基礎和標志,有利于增強稅收法治觀念,提高稅收法律意識。

第四,研究稅法學是加強稅收管理的客觀要求。我國從事稅收和稅法方面研究的學者中,經濟學者往往只重視稅收制度中對效率有重大影響的內容,而法學學者只滿足于對現存規則就事論事的詮釋,稅法學在法學體系中基本處于被遺忘的角落。隨著社會主義法治進程的深入,依法治稅越來越成為人民日益關心的現實問題,人們不僅關心稅收行為的經濟效果,更關心如何通過周密細致的法律措施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稅法學是以法律的形式對相關主體的行為進行約束和監督,使其在既定的框架中運轉,不至于侵犯公民的應有權益,因此,建立和加強稅法學研究,對規范稅收管理活動有著重要的積極作用。

二、稅法學研究的歷史進程

稅法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和上層建筑早已存在,原始社會末期就已經有了稅和稅法的萌芽,但對稅法研究的稅法學并沒有自然產生。將稅法學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至今只有幾十年的歷史。

(一)西方學者對稅法學的研究

西方國家普遍實行市場經濟,稅收是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手段,而發達國家又普遍實行法治,稅收法律制度比較成熟完善,稅法學也較為豐富。稅法學體系的建立大體上可追溯到20世紀初期,其中,德國的研究最為透徹,日本次之。

德國早期的稅法學是作為行政法學的一個組成部分,著名的行政法學家奧托.梅耶撰寫的行政法著作中就包括稅法的內容。隨著德國1918年設立帝國財務法院,特別是1919年頒布(德國稅收通則),德國的稅法開始從行政法中獨立出來。1926年在明斯特召開德國法學家大會時,德國稅法學開始作為一個獨立的學科而興起。對稅收法律關系的研究有權力關系說和債務關系說兩種觀點:《德國租稅通則》頒布前,奧托?梅耶將稅收法律關系界定為一種權力關系,認為稅收法律關系是國民對國家課稅權的服從關系;《德國租稅通則》頒布后,德國學者對稅收法律關系的性質認識發生了重大的變化,著名的稅法學家阿爾伯特。亨澤爾提出了稅收債務關系說,認為稅收是國家對納稅人請求履行稅收債務的關系,該學說對稅收法律關系作了更加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和法治理論的解析。

日本在接受夏普建議之前,只是將稅法學作為行政法學的一個分支。與德國早期一樣,稅收法律關系在傳統行政法學中,被理解為一種命令與服從的權力關系,并不研究如何維護納稅人的權益。二戰后,日本的經濟情況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稅收領域也隨之發生了變化,呈現出稅負重、人性化等特點,并且納稅者逐漸成為稅收法律關系的主角,稅法學作為一門獨立學科成為必要。從20世紀50年代起,日本的稅法學研究正式起步,至今已形成相對完整的研究體系。日本學者北野弘久的《稅法學原論》是稅法學理論的集大成之作,對日本稅法學界具有重要影響。北野教授把稅法學視為對稅法現象的研究,視為與行政法學、民法學等相并列的法學的一個分支學科,并形成了一個完整、統一、和諧的稅法學理論體系,被稱為“北野稅法學”。2001年,陳剛、楊建廣等譯,北野弘久的第4版《稅法學原論》《中國檢察出版社》在中國發行,對中國稅法學的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參考。

(二)我國學者對稅法學的研究

中國法學研究自20世紀30―40年代起步后,遭受50―60年代的挫折,在80年代初期進入復興和發展時期。我國臺灣法學界于20世紀60年代初開始重視稅法學的研究,并迅速在稅法基礎理論、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等領域出版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其研究偏重于理論概括和邏輯統一,深受稅收法定主義思潮的影響。

我國80年代中期逐步重視稅法學的研究與發展,最初中國稅法學的研究方向不夠明確,研究力量分散,學術底蘊不足,理論深度欠缺,基本是散見的一些文章,但經過20多年的稅制改革與完善,以及專家、學者們的探索,現代中國稅法學體系已初步形成并逐步走向科學、完善的發展方向。大

體上看,我國第一本專門的稅法學著作是1985年北京大學劉隆亨教授編著的《國際稅法》(時事出版社)。但一般認為,1986年劉隆亨著的《中國稅法概論》(北京大學出版社)一書的出版,標志著我國稅法學的初步形成。

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人們對稅收和稅法的認識發生了重大變化,在稅法學研究方面產生了諸多高水平的論著。包括1993年高爾森主編的《國際稅法》(第2版,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年劉隆亨著的《中國稅法概論》(第3版,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劉劍文主編的《財政稅收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涂龍力主編的《稅收基本法研究》(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9年嚴振生編著的(稅法)(北京大學出版社),徐孟洲主編的《稅法》(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2001年王曙光主編的《稅法》(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廖益新主編的《國際稅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劉劍文主編的《稅法學》(人民出版社),2004年劉劍文主編的《國際稅法學》(第2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徐孟洲主編的《稅法學》(普通高等教育“十五”規劃教材),等等。這些專著或著述的問世,對加強稅法理論與實踐研究、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稅法學體系都起到了積極的重要作用。

在稅法學蓬勃發展的同時,有關稅法學研究的組織也逐漸組建起來。1998年3月28日中國稅法學研究會成立,它是全國稅法學界教學、科研和實際工作者自愿參加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和學術團體;在此基礎上,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中國財稅法學教育研究會等學術團體成立,為稅法學研究做出了積極、有益的努力,使稅法基礎理論與實踐有了更廣、更深、更高的研究。但稅法學目前的研究現狀仍不能令人滿意,基礎理論研究尚沒有大的突破與發展,具體制度研究則暴露出理論深度不足、學術視野狹窄和研究方法單一的缺點。稅法學研究的現狀不僅與我國稅收法制建設的實踐不相適應,而且也不能滿足納稅人權益意識逐漸增強的現實需要。因此,加快稅法學研究的步伐、增強稅法學研究的理論深度、拓寬稅法學研究的領域、挖掘稅法學研究的方法,成為中國稅法學發展亟待解決的重要課題。

三、稅法學的學科屬性

(一)稅法學的學科性質

稅法學是一門以法學等原理去研究稅收活動規范性問題的法學分支學科。我們認為,稅法學基本性質可概括為:

1.稅法學是研究稅法現象及其規律的一門法學學科。稅法學以稅收分配的科學性、合理性、規范性和可行性為基礎,要對稅收法律關系、稅法地位、稅法原則、稅法要素和稅收立法等稅法基礎理論,以及稅收基本法、實體法和程序法等法律內容作出解釋并闡明法理依據。它是與經濟法學、行政法學、民法學等相并列的法學的一個分支學科。

2.稅法學是涉及多方面學科知識的一門邊緣性學科。稅法學是在吸收有關學科的理論、知識和方法的基礎上逐步形成、完善與發展起來的,是與經濟學、財政學、稅收學、會計學、法理學、行政法學、民法學等學科有著密切聯系的一門綜合性很強的邊緣性學科。也可以說,稅法學是一門年輕、需要完善與發展的新學科。

3.稅法學是理論密切聯系實際的一門應用性學科。稅法學不是純理論科學或基礎研究,而是一門應用性較強的學科,體現著理論與實踐的統一。稅法學在研究基礎理論的同時,應結合稅務工作中的實際業務研究,從實踐中發現新情況和新問題,拓展稅法學研究的領域,探索出研究問題的新方法與新視角,進而可以更好地發揮理論對實踐的指導作用。

(二)稅法學的研究對象

根據唯物辯證法的觀點,任何一門學科都以客觀世界的某一類事物、現象及其過程作為自己的研究對象。由于稅法學發展時間尚短,還沒有真正確立其科學的界限,但作為一個獨立的學科,稅法學有其相對獨立的研究對象和領域。

日本學者北野弘久在《稅法學原論》中對稅法基礎理論的許多重要理論問題都進行了研究和探討,包括稅收的概念、稅法學的出發點、基本研究方法等一系列基本問題,并主張結合判例進行研究,以拓展稅法學研究對象的領域。

在我國,有的學者認為,稅法學應當成為以稅收法律關系為研究對象的法學學科;也有學者認為,從一定意義上說稅權是整個稅法研究的核心。我們認為,稅法學的研究對象是稅法及其相關的一切社會現象。主要包括稅法基本理論及其要素設計兩個部分,即研究稅收基礎理論及稅法地位、稅法作用、稅法原則、稅法要素、稅收立法和稅收法律關系等理論,以及稅收基本法、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等法律內容。隨著稅法學的不斷完善與發展,其研究對象也更加系統化和科學化。

(三)稅法學的基本特征

稅法學的基本特征是稅法學性質的具體體現。稅法學性質是內在的、質的規定性,而稅法學的基本特征則是外在的、形式的反映。我們認為,稅法學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為:

1.研究內容的規范性。稅法學作為法學學科,與經濟法學、行政法學、民法學等學科一樣,其內容體系應主要依據現行法律、法規進行學理闡釋,不排除必要的理論探討,但所闡明的規范必須符合現行的稅收法律規定,也不能用理論探討來代替現行的稅收法律規定。

2.專業基礎的廣泛性。稅法學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學科,需要具備一定的相關理論為基礎,如會計學、經濟學、稅收學等。如果稅法學研究就稅論稅、就稅法論稅法,而沒有將其放到與其他學科的廣泛聯系中,所得出來的結論必定有失允當,難以成為國家科學的法律體系的有機整體。

3.理論知識的實踐性。稅法學主要包括稅法理論和稅法規定兩部分,稅法理論部分突出其學科的“法性”,而稅法規定部分則將稅法理論與稅收實務結合起來。稅法學只有經過長時期的“實踐、認識、再實踐、再認識”的過程,才可能逐步走向科學與成熟。

(四)稅法學的學科體系

劉劍文教授認為,稅法學體系應當包括國內稅法學、國際稅法學、外國稅法學和比較稅法學。其中,國內稅法學指以國內稅法特定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的稅法學分支學科;國際稅法學指以國際稅法特定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的稅法學分支學科;外國稅法學是站在本國角度研究以某國或多國稅法特定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的稅法學分支學科;比較稅法學是指研究以世界各國稅法共同性、差異性及其發展趨勢為研究對象的稅法學分支學科。本文主要討論國內稅法學的學科體系,包括以下三個部分:

1.稅法學基本理論。主要包括稅法學的研究歷程、學科屬性及與其他學科的關系,稅收與稅法基礎理論,稅收法律關系和稅法歷史沿革等。

2.稅收實體法研究。主要包括流轉稅法、所得稅法、財產稅法、行為目的稅法等基本規定、稅額計算及其征收管理。

3.稅收程序法研究。主要包括稅收征管法、稅務行政管理法和稅務信息管理法等法律制度規定。

四、稅法學與相關學科的關系

(一)稅法學與經濟法學的關系

經濟法學是一門研究經濟法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的學科,側重于經濟法的基本理論、體系和內容的研究??傮w上說,稅法學是經濟法學重要的分支學科,它與企業法學、公司法學、合同法學、商標法學等共同構成經濟法學體系。稅收作為國家調控經濟的一個重要手段,在經濟法學的宏觀調控內容中應有涉及,但稅法學與經濟法學在闡述稅收與稅法的內容上應各有側重。經濟法學應圍繞稅收和稅法的宏觀調控手段進行研究,主要應闡明稅收宏觀經濟調控的手段運用;而稅法學則應圍繞稅法的基礎理論和稅收法律規定進行研究,主要應闡述稅法的具體法律內容,并明確各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及其征收管理。

(二)稅法學與財政學的關系

財政學是一門研究財政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的應用理論學科,主要包括對財政理論、財政活動和財政政策的研究。其中財政活動包括財政的收入和支出,而稅收是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所以財政學收入理論的核心必然是稅收。因此,財政學為稅收立法提供了寶貴的資料,即財政學在稅法的立、改、廢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影響。財政學中的宏觀財政政策、分稅制財政體制、稅款繳庫和轉移支付制度等方面內容,都與稅法學有著密切的關系。財政學是從宏觀角度來分析財政現象,更多地關心稅收資金的運動過程,研究如何提高稅收經濟活動的效率,減少稅收的負面影響;而稅法學是對財政學研究領域的稅收問題側重法學角度進行分析,更多地著眼于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考慮納稅人基本權責的實現過程,以體現對征稅權的制衡和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

(三)稅法學與稅收學的關系

從某種意義上說,稅法學與稅收學是站在不同的角度對同一個問題進行研究,因為稅收法律關系與稅收關系從來就是合二為一的整體。稅法學是研究如何對稅收關系進行法律規范的學科,是從憲法出發確定權利與義務,并使這些權利與義務得以實現作為研究目標的;稅收學是研究如何對經濟活動進行分配的學科,探索稅制各要素與經濟變動之間的函數關系,不斷優化稅制結構,達到稅收的最佳調控目標。二者研究對象重疊,研究視角各異,研究內容各有側重。稅收學更多地關注作為財政收入的稅收資金的運動過程,而稅法學則應該更多地著眼于稅收主體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定位,從憲法學國家權力來源的角度設計出納稅人的實現過程。如果將二者完全混同,就等于取消了稅收學與稅法學的學科界限以及稅法學的存在價值。

(四)稅法學與會計學的關系

會計學是一門研究會計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的學科,側重于會計理論和資本運營的研究,并構成稅法學研究的重要基礎。在研究對象上,會計學主要研究企業資本運營狀況和效益最大化措施,而稅法學研究包括企業納稅人和自然納稅人以納稅義務為核心的經濟活動。會計學研究講求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和效益性,真實性即為經濟業務發生的真實與可靠程度,效益性即要求不斷降低成本、追求利潤最大化;稅法學研究講求經濟運行的合理性與合法性,合理性即講求核算的相對平均社會成本及稅收分配的公平與效率問題,合法性即在依照稅法的基礎上不考慮征稅成本而做到應收盡收。此外,當兩者研究的法律內容不協調、不一致時,則應按稅法計算調整企業納稅數額的規定進行研究。

總之,稅法學已具有綜合社會科學的典型特點。在對稅法現象進行全方位研究時,應當綜合政治學、行政學、財政學、經濟學、會計學等一切社會科學加以分析。這種綜合分析方法是研究現代法學的共同方法。當然,它們彼此之間在具體運用過程中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和共性。

五、稅法學的研究方法

稅法學是一門綜合性學科,應采用交叉學科研究方法,該方法在研究方法的層次上多方引進來自原屬其他學科范疇的研究方法,是一種新穎的、重要的、多元的、開放的稅法學研究方法。

(一)經濟分析法與價值分析法

經濟分析法是指以經濟學的假設和方法來分析制度、揭示制度的經濟性成因,并以此來指導制度的確立。稅法學的經濟分析即是對稅收法律制度所產生的相關經濟后果進行經濟分析,核心在于稅收法律制度的效率,基本方法是成本效益的比較。如果制定的稅法能對經濟發展產生促進作用,則說明稅法具備實施的可行性;反之則需要及時調整,暫緩實施或停止實施該項稅收法律制度。

價值分析法是法學研究中的基本方法,通常用它來論證某一原則、規則、制度的正當性和合理性,或者批判某一制度或現象的非正義性。在稅法學領域,價值分析法是指對各種形式上合法的稅收法律制度進行分析,提升稅法在道德、社會等方面的合理性。價值分析法在稅收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實施方面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是從道義和理念層面促進稅收法律制度的正當與合理。

(二)歷史分析法與比較分析法

歷史分析法是指不僅要對不同時期的稅收法律制度進行制度對比,比較其異同,還要聯系當時的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背景,找出變化的原因和規律。稅收是歷史發展的產物,稅法學也應該放在歷史的背景中去研究,總結稅收法律制度在發展變化過程中的動態規律。不僅重視社會發展的一般必然性,更要重視存在的偶然因素,使制定的稅法更加符合稅收法治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比較分析法是經濟學和法學等學科普遍采用的研究方法,包括橫向比較和縱向比較兩種。稅法學中運用比較分析是指對不同國家或一個國家不同時期、不同區域的稅收法律制度所進行的比較。通過稅法的比較分析,在國家稅收歷史文化和制度發展的基礎上,制定適宜于一國國情或區域性的稅收法律制度,這樣才能為稅收法治建設作出科學性、創新性的貢獻。

(三)實證分析法與案例分析法

實證分析法包括邏輯實證分析和經驗實證分析兩個基本層面。通常所說的實證分析法一般只是指后者,也就是“社會分析方法”。實證分析法是一種基本的研究方法,屬于描述性方法的范疇。在稅法學領域應用實證分析法,它是對現實存在的稅法現象和稅法制度內容作出經驗性的表述和說明,注重的是稅法的邏輯分析和內容的解釋,即通過分析回答稅法是什么、為什么等問題。

案例分析法由來已久,特別在醫學、法學和社會學的研究中應用最多,也最有成效。稅法學是理論密切聯系實踐的一門學科,將稅法理論與稅收實務有機結合,運用案例分析來理解稅法理論是必要的。通過剖析稅法個案,研究稅收實務內容,抽象分析和邏輯演繹,從各個方面進行觀察和描述,探尋其發展變化的條件和途徑,從而制定和完善現行稅收法律制度。

(四)定性分析法與定量分析法

定性分析法是一種最根本、最重要的分析研究過程,是對研究對象進行“質”的分析,主要是解決研究對象“有沒有”或“是不是”的問題。研究稅法學就是運用歸納和演繹、分析與綜合、抽象與概括等方法,對稅法學的各種現象進行思維加工,從而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以揭示稅法學的本質特征及各稅種的具體含義和特征。

定量分析法是研究如何利用數據信息進行分析的一門學科,是對研究對象進行“量”的分析,主要解決研究對象“是多大”或“有多少”的問題。如在稅收彈性、稅收負擔、稅率設計等基礎理論研究中有數學模型或涉及數據分析,以利于確定最優稅制結構;在稅額計算和定量處罰等稅法實際處理分析中是用數據來體現的,因此計算分析在稅法學中顯得尤為重要。

從科學認識的過程看,任何研究或分析一般都是從研究事物的質的差別開始,然后再去研究它們的量的規定,在量的分析基礎上再作最后的定性分析,得出更加可靠的分析。因此,在稅法學的研究中,更應該注重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

稅法理論與實務范文5

關鍵詞:高職教育;稅法;課程設計;教學改革

中圖分類號:G712;F2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11)05-0162-03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以及穩健的財政與貨幣政策的實施,我國經濟取得了持續、穩定、快速的發展。經濟越發展,稅收也就越重要。尤其是我國加入WTO后,稅法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相應地,對熟悉稅法、精通納稅實務的人才需求隨之加大。據近年對人才市場的調查,眾多的企業在招聘企業財務人員時,都不約而同地要求應聘人員必須熟悉國家財務制度及各項稅收政策,熟悉一般納稅人稅務流程,并且掌握開票、報稅等納稅實務的基本操作。有的企業甚至提出,具有會計從業資格證同時具有辦稅員上崗證者優先錄用。為了適應人才市場對人才需求的新變化,滿足用人單位對人才的要求,高職院校必須對稅法課程進行深入的教學改革。如何實施這一改革,已經成為當前高職教育會計專業十分重要的研究課題。

一、當前稅法課程存在的問題

稅法課程是高職院校會計專業的必修課程。各高職院校對稅法課程名稱設置不盡相同,有的稱為中國稅制,有的稱作國家稅收,還有的稱作稅法,或是稅法基礎知識、稅務基礎知識等。稅法課程設置的性質,有的作為專業基礎課程,有的則作為專業核心課程等。無論該課程是在課程名稱上有所不同,還是在課程設置上存在差異,在當前的高職院校會計專業教學中,稅法課程均未引起高度的重視,在課程的設計與教學上多數院校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如下問題:

1.課程教學目標未能很好地支撐專業培養目標。高職教育專業培養目標是培養適應生產、建設、管理、服務第一線需要的高等技術應用型專門人才。其主要性質特征為職業性和實踐性。當前高職稅法課程的教學目標一般表述為:本課程講授稅的基本要素、我國現行稅種以及稅收征管法等內容,使學生掌握我國現行稅種的相關知識,并能夠依法處理企業稅務上的法律問題。由此可見,高職稅法課程教學目標局限于我國稅制的基本要素,偏重于稅種的基礎理論知識和法律條文解讀,而高等職業教育的職業性、實踐性特征表現得不明顯,未能很好地支撐會計專業培養目標。

2.課程教學內容體系未能與職業崗位工作任務緊密對接。高職院校當前開設的稅法課程,其課程教學內容體系大多由稅收基礎知識、三大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行為稅、附加稅費等具體稅費種的相關法規和征稽、申報等內容構成。這種學科型的課程教學內容體系相對于稅法知識而言,是較完整的,對于系統地學習、研究我國稅法有著積極作用。但相對于以職業性、實踐性為特征的高職教育而言,其教學內容體系則是不完整的,它未能體現一個完整的企業辦稅員職業工作過程,所以。也未能與相應的職業崗位工作任務緊密對接。

3.陳舊的課程教學模式未能較好地滿足高職教育需要。當前高職稅法課程教學模式多采用以教師講授為主的傳統教學模式。在這種傳統的教學模式下,教師雖然在傳授稅法理論知識的同時,也傳授各稅種應納稅額的計算和申報表的填制方法,但仍停留在以稅說稅形式上,理論與實踐嚴重脫節,缺乏企業納稅實務操作實踐。以現代先進職業教育課程理論來衡量,這種傳統的課程教學模式已經不能滿足高等職業教育發展的需要。

二、稅法課程改革探索

1.稅法課程性質定位。針對高等職業教育培養技能型、實用型人才的目標,我們以就業為導向,在進行充分的市場調研、行業需求調研、職業能力分析的基礎上,圍繞著會計專業培養目標,確定稅法課程的學習要求達到以下目標:(1)掌握中小企業稅務登記表的填制技能,具有辦理中小企業稅務登記的能力。(2)掌握中小企業辦稅人員稅法與核算理論及技術,具有熟練處理中小企業一般納稅會計帳務的能力。(3)掌握中小企業基本稅種納稅申報表的填列技術,為申報中小企業稅款工作的順利進行奠定技術基礎。(4)掌握中小企業流轉稅、所得稅納稅籌劃基礎理論和技術,具有中小企業辦稅人員簡單納稅籌劃能力。(5)為后續專業課程學習奠定基礎。

2.稅法課程改革基本思路。高職會計專業稅法課程的改革應作為一項系統改革工程來進行。從課程性質的定位到課程標準制定,從課程教學內容選取、組織和序化到課程教學模式、方法手段實施等等,要力求做到課程整體優化而不是局部改革。

3.稅法課程內容設計。對高職會計稅法課程內容應基于工作過程進行系統化設計。根據高職教育特點,立足區域經濟發展,根據稅務機關、企業納稅事務工作要求和學生個體的職業發展需要來確定教學內容。根據工作程序和人的認知規律組織、序化教學內容。在授課過程中,將課程設計由若干個不同類型的企業,如制造業一般納稅人企業、商品流通一般納稅人企業、商品流通小規模納稅人企業、建筑安裝企業、運輸企業、娛樂服務業等構建成若干個學習情境,每個學習情境包括稅務登記、常規稅法實務、納稅申報三個學習性工作任務,每個任務根據不同類型企業特點設計不同的子任務,將稅收籌劃意識融入其中,形成一個完整的工作過程,從而突破傳統的課程教學內容體系(如下圖)。

4.稅法課程教學模式設計。對高職會計專業稅法課程教學模式應與企業辦稅員崗位相對應進行設計。按照企業辦稅員工作,如“企業開業稅務登記……企業常規稅務辦理……企業納稅申報”等過程組織實施教學,采用虛擬企業、角色扮演、以工帶學、工學結合、“做教學訓”一體化工作體驗式教學模式,將企業稅收籌劃意識滲透其中,把課程教學演變成一個連貫的、可實際操作的業務訓練。基本理論以必須和夠用為標準,突出崗位技能訓練,貫徹實施“理論實踐一體化”的教學,讓學生的學習融于實際工作過程,為實現專業教學理論與實踐零距離對接,為學生的就業和后續課程的學習奠定堅實的基礎。例如,在采用角色扮演法教學中,讓學生在日常涉稅業務處理流程中,扮演企業業務經辦人員、會計、出納、銀行辦事員、稅收管理員等角色。通過相互間的業務往來模擬訓練,讓學生掌握辦稅員崗位在實際工作中的分工及與相關企業內部、社會業務各部門銜接業務關系的處理技巧。通過角色扮演將枯燥的業務處理程序,描述轉變為生動的課堂游戲,既激發了學生濃厚的學習興趣,又讓學生通過角色體驗加深了對未來所從事崗位的理解,提升了自身的職業素質。通過這樣的教學改革,實現了稅法課程教學模式的重大突破。

三、稅法課程改革體會

通過對高職會計專業稅法課程改革的探索,可以較好地解決如下問題:

1.建立比較完善的工學結合稅法課程教學體系。稅法課程的內容確定必須要經過社會調研,以就業為導向,以職業能力和職業素養培養為核心。因此,稅法課程教學,則必須相應地進行改革。從課程性質的定位到課程標準制定,從課程教學內容選取、組織和序化到課程教學模式、方法手段等,實施全方位的改革,從而建立比較完善的工學結合稅法課程教學內容體系,可以較好地解決以前稅法課程教學內容方面存在的諸多問題。

稅法理論與實務范文6

[關鍵詞] 稅收籌劃 稅收籌劃主體理論 主體形式 主體特征

稅收籌劃,作為納稅人(任何負有納稅義務的法人和自然人)安排自己經濟活動的一種理財行為,產生于20世紀30年代的西方國家。稅收籌劃傳入我國二十余年,但其在我國的發展很快。我國學者和實務工作者紛紛撰文對稅收籌劃進行理論研究。但從現有的部分文獻資料看,筆者尚未發現有對稅收籌劃主體進行比較全面的系統研究成果。為此,筆者結合自己的所學與所思擬對稅收籌劃主體的研究進行如下探索。

一、稅收籌劃主體的身份認定

1.稅收籌劃主體的涵義

稅收籌劃主體是構成稅收籌劃行為的重要因素。對稅收籌劃主體的研究應該作為稅收籌劃理論體系研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筆者認為,稅收籌劃主體是稅收籌劃工作的參與者,納稅人是稅收籌劃的主體。

2.稅收籌劃、稅收籌劃主體的單主體理論及其多主體理論

(1)稅收籌劃的定義

其實業內并無統一的稅收籌劃的定義。為了論證我們命題,我們將不得不考察業內一些較權威的說法?!叭珖远悇諑焾虡I資格考試教材編寫組”(以下簡稱“教材組”)在2008年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教材《稅務實務》一書中對稅收籌劃作了如下解釋:“稅收籌劃目前尚無權威性的定義,但一般的理解是,稅收籌劃指的是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地取得‘節稅’的稅收利益,其要點在于‘三性’:合法性、籌劃行和目的性?!苯滩慕M開門見山地指出了稅收籌劃的活動地帶――“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簡明扼要地指出了稅收籌劃的路徑――“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一針見血地道破了稅收籌劃的終極目標――“盡可能地取得‘節稅’的稅收利益”。教材組并沒有直白地指明稅收籌劃主體的身份。

其實,研習業內一些老師的研究成果,筆者發現:對稅收籌劃主體的身份認定,國內已經形成兩種代表性的理論,即:稅收籌劃主體的單主體理論和稅收籌劃主體的多主體理論。

(2)稅收籌劃主體的單主體理論

稅收籌劃主體的單主體理論的代表人物有蓋地教授等。天津財經大學商學院蓋地教授于2001年在《稅務會計與納稅籌劃》一書中稱:“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依據所涉及到的現行稅收法規(不限一國一地),在遵守稅法、尊重稅法的前提下,運用納稅人的權利,根據稅法中的允許與不允許、應該與不應該,以及非不允許與非不應該的項目、內容等,對經營、投資、籌資等活動進行旨在減輕稅負的謀劃和對策?!鄙w地教授于2006年在《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學報》2006年第5期的《稅務籌劃的主體、目標及學科定位》一文中提出:“稅收籌劃是納稅人依據所涉及的稅境(tax boundary)和現行稅法,遵循稅收國際慣例,在遵守稅法、尊重稅法的前提下,根據稅法中的‘允許’與‘不允許’及‘非不允許’的項目、內容等,對企業涉稅事項進行的旨在減輕稅負、有利于實現企業財務目標的謀劃、對策與安排”。蓋地教授先后兩次對稅收籌劃的概念進行了闡述,蓋地教授認為稅收籌劃的主體是納稅人。持類似觀點的還有稅務專家高金平等。

(3)稅收籌劃主體的多主體理論

稅收籌劃主體的多主體理論的代表人物有艾華教授等。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艾華教授在《稅收籌劃研究》一書中稱:“稅收籌劃的一般意義應按如下表述:稅收籌劃是指稅收征納主體雙方運用稅收這一特定的經濟行為及其政策和法律規范,對其預期的目標進行事先籌劃和安排,確定其最佳實施方案,為自身謀取最大的利益的活動過程?!卑A教授在這里給出了的納稅主體包括“稅收征納主體雙方”。

著名稅務專家賀志東在《稅務總監》一書中稱:“稅務籌劃是指稅收事務參與主體為了達到各自的目的而就稅制設計、稅收立法和稅收征收管理事務及稅收繳納事務等進行的籌謀、策劃?!薄八ㄕ鞫惢I劃和納稅籌劃兩個方面?!笨梢?,賀志東老師認為稅務籌劃主體為“稅務事務參與主體”,其含義是指稅務籌劃主體至少包括“‘征稅籌劃’主體”和“‘納稅籌劃’主體”。

同艾華教授、賀志東專家一樣,持稅收籌劃主體多主體理論(認為稅收籌劃主體包括但不僅僅限于納稅人一方)的還有張中秀教授、談多嬌博士等。

3.納稅人是稅收籌劃的主體

筆者認為稅收籌劃主體是納稅人,換言之,稅收籌劃主體不可能是“稅收征納主體雙方”或者除此雙方以外的其他第三方。筆者這樣講的理由有如下幾點。

(1)從稅收籌劃的淵源來看,納稅人是稅收籌劃的主體

國內學者盡管對稅收籌劃主體有著種種不同的觀點,但在表述稅收籌劃的由來時,國內的專家們大多引用了如下經典案例:

“早在1935年,美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爵士針對‘稅務局溫斯特大公’一案,作了有關稅收籌劃的聲明:他認為‘任何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依據法律這樣做可以少繳稅,為了保證從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強迫他多繳稅’。湯姆林爵士的觀點贏得了當時法律界的廣泛認同,如英國、澳大利亞、美國等在以后的稅收判例中經常援引這一原則精神?!眳⒁姀埻?、張繼友、孫梅合編的《如何做稅收籌劃》(大連理工大學出版社,2000年8月版)第3頁~4頁;高金平所著的《稅收籌劃謀略百篇》(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第1頁;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金融理財標準委員會編寫的《個人稅務與遺產籌劃》(中信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第99頁;文桂江編著的《稅收籌劃理論與案例》(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5年11月第1版)第1頁等。

從此經典案例看,納稅人(即案例中所指的想“少繳稅”的人)是稅收籌劃的主體,而稅收征收人不存在想少繳稅的問題。

(2)一些外國權威機構和稅務專家認為納稅人是稅收籌劃的主體

荷蘭國際財政文獻局(IBF),在其編著的《國際稅收詞匯》中對稅收籌劃下的定義是:“稅收籌劃是納稅人通過經營活動或個人事務活動的安排,實現繳納最低的稅收?!痹摱x表述了稅收籌劃是“納稅人”為少繳稅收而對經營活動的事務安排。

印度稅務專家N?G?雅薩斯威在其《個人投資和稅收籌劃》一書中稱:“稅收籌劃是納稅人通過財務活動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稅收法規所提供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一切優惠,從而獲得最大的稅收利益?!盢?G?雅薩斯威認為稅收籌劃是“納稅人”的安排。

(3)從法理上講,納稅人是稅收籌劃的主體

在稅收法律關系中,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征納主體雙方,即:一方為稅收征收機關,主要指稅務機關;另一方為“任何負有納稅義務的法人和自然人”即:納稅人。征納主體雙方在稅收法律關系中法律關系平等但不對等。我們不能因此就枉下結論: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就是納稅籌劃的主體。這是因為,我們處在法治社會,凡事得講究法治原則。

對公法而言,應遵循“法無授權不得為”、“凡法律未允許的,都是禁止的”。對稅收征收機關來說,稅務機關必須依法行政;體現在稅收征管上,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征管、依法治稅、依章計稅、應收盡收?!比绻瘛岸愂栈I劃多主體理論”認為的那樣:稅務機關是稅收籌劃的“‘征稅籌劃’主體”,也可以進行所謂的征稅籌劃;稅務機關完全可以憑借其擁有的稅法解釋權,造成濫用公法的惡果。而對納稅人來說,可以遵循“法無明文不為過”的原則,去放手planning(可譯為“籌劃”、“策劃”、“規劃”),因其符合“凡法律未禁止的,就是允許的”現代法治原則。因此,從法理上講,納稅人是稅務籌劃的主體。

從教材組描述的稅收籌劃活動的終極目標看,教材組應該贊同稅收籌劃主體的單主體理論。

二、稅收籌劃主體的形式

筆者認為,稅收籌劃主體是納稅人,具體表現為替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工作的參與者,尤其是進行稅收籌劃工作的策劃者。在稅收籌劃的實踐活動中,筆者按稅收籌劃策劃者的不同性質將稅收籌劃主體分為:稅收籌劃的外部主體形式和稅收籌劃的內部主體形式。

1.稅收籌劃的外部主體形式

所謂稅收籌劃的外部主體形式,通俗地講就是從事稅收籌劃工作的是納稅人以外的人,是“外部人”,主要指社會中介機構及獨立的稅務策劃人。換言之,納稅人可以通過與稅務中介機構或獨立稅務策劃人訂立經濟合同,將納稅人的稅務籌劃工作“外包”。

這些“外部人”包括: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財稅咨詢網站、企業管理咨詢機構及獨立提供稅務籌劃服務的國際注冊特許財務策劃師等。他們接受過專門的培訓,擁有豐富的工作經驗,能提供有效的稅收籌劃方案,能滿足客戶的需求。他們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與稅務機關的溝通可能比納稅人更快捷。外部人會或多或少得收取一定的費用。

如果納稅人追求稅收籌劃的專業性、又不介意付費,納稅人可以將稅收籌劃工作外包。

2.稅收籌劃的內部主體形式

所謂稅收籌劃的內部主體形式,是指從事稅收籌劃工作的是納稅人自己的常設職能機構(財務部、稅務事務部)或者雖未常設專門機構、但指定了專門人員,是“內部人”,包括:企業的經理人(稅務籌劃工作的領導者)、企業的高級財務管理人員或稅務總監等(稅務籌劃工作的責任人)、稅務籌劃的其他參與者(主要指籌劃方案涉及到的具體經濟業務的執行者)。內部人對自己所處的業務環境比外部人更熟悉,又執行“自己”謀定的方案,這樣可能會效率較高。內部人一般不會收取費用。

如果納稅人追求稅收籌劃的效率性、經濟性,納稅人可以自己將稅收籌劃工作進行到底。

三、稅收籌劃主體的基本特征

筆者認為,稅收籌劃主體的基本特征是利已性和計劃性。沒有這兩個特征,稅收籌劃主體將失去存在的經濟意義。

1.稅收籌劃主體的利已性

筆者認為,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對涉稅事宜所進行的種種事前安排,以期達到最小稅收負擔或遲延納稅之目的的一種理財活動。在企業,稅收籌劃應被納入財務管理范疇統一組織。在個人,稅收籌劃應被納入家庭預算、得到重視,畢竟在高物價年代,供房養車不容易。

稅收籌劃的最高目的是稅收負擔最小化,稅收籌劃的最低目標是遲延納稅。稅收籌劃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是想較少納稅以獲得節減稅務成本或遲延納稅以獲得節減資金成本的好處。稅收籌劃活動要達到的目的,不同于經濟學要解決的問題:合理配置經濟資源,以便為社會提供最大的福利。稅收籌劃是一種“合法”的利己行為。利己性是稅收籌劃主體的最主要特征。

2.稅收籌劃主體的計劃性

稅收籌劃活動涉及納稅人的一切經濟行為。稅收籌劃要求籌劃者具備財務、統計、金融、數學、保險、貿易和稅法及其與之相關的法律知識,具備嚴密的邏輯思維、統籌謀劃的能力,要能做到避免或推遲稅務事實的發生。為此,稅收籌劃主體必須事前對事事都作出縝密的安排。因而,計劃性是稅收籌劃主體的又一基本特征。

探索、完善稅收籌劃主體理論的基礎內容,有助于我們正確認識稅收籌劃主體,有助于我們協調稅收籌劃主體參與者之間的關系,有助于我們提高稅收籌劃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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