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廣告監管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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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廣告監管辦法

互聯網廣告監管辦法范文1

一是主體難掌握。區別于傳統的廣告者,當下自媒體多表現為微信公眾號、微博大V、網紅等群體,其大都為自然人,既沒有像個體工商戶、企業、公司等在工商部門進行登記,也未像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等在工商部門進行廣告登記。2016年12月施行的《廣告登記管理規定》中規定需進行廣告登記的主體也并未囊括自媒體廣告者。而且,自媒體廣告者具有私人化、普泛化特點,更迭速度快,信息變化頻繁。監管部門對自媒體廣告主體及其廣告行為開展監管時,存在監管對象信息庫空白且難以掌握等問題。

二是廣告內容難定性。因自媒體的公眾屬性與私人屬性存在交叉,其內容可能包含廣告、信息、自由表達等,監管人員甄別廣告行為存在一定主觀性和難度。如目前自媒體廣告主要推廣手段——軟文,因其實質是對利益導向的弱化,本身可不含鏈接,甚至可以不直接推銷商品或者服務。很多時候受眾從自媒體的視頻、圖片以及文章等信息的標題根本無法辨別信息的內容,直到點擊瀏覽后方知是廣告內容。同時,針對《暫行辦法》中的廣告標識規定,自媒體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往往在角落標識甚至不予標識,有意隱蔽廣告行為。因此,自媒體用戶廣告行為的定性一定程度上難以從表面進行識別,為受眾信息甄別和監管執法帶來困難。

三是監管手段有滯后?!稌盒修k法》對互聯網廣告刷單行為進行了禁止性規定。但現實中,自媒體廣告刷單行為依然普遍存在,此前有媒體曝出因刷單工具被黑,有六成微信“大號”的閱讀數下降,其中有124個公眾號暴跌80%以上。而與此相對的是,目前基層監管人員對互聯網廣告的監管手段還主要依靠人工“瀏覽式”監測,相關后臺數據在日常監管中監管人員無法獲取,刷量行為也難以發現。此外,自媒體網絡廣告納入監管之后,監管工作量將大幅上升,繼續依靠人工監管存在“心有余而力不足”等問題。

針對以上難題,基層建議:

一是出臺細則,落實操作細節。自媒體廣告行為的監管尚處于探索階段,對廣告的自媒體是否需要備案,如何備案;自媒體內容信息的廣告屬性通過哪些標準予以細化判斷;互聯網廣告“標識”的位置要求是否需要進行規范等,都需要在監管實踐基礎上,對存在的各種問題進一步出臺實施細則或指導意見,確?;ヂ摼W廣告監管、執法“有法可依”。

互聯網廣告監管辦法范文2

[關鍵詞]互聯網廣告 監管 規范 重構

2015年,國家互聯網廣告監測中心對全國27個省和9個重點城市的169家網站的監測數據顯示,監測廣告總量385萬條次,其中涉嫌違法廣告10.6萬條次,違法率約是傳統媒體3倍以上。[1]

隨著互聯網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新媒體與傳統廣告業的融合滋生出網絡廣告這一嶄新的廣告形態。網絡廣告以其精準的效果、新穎的形式、豐富的內容備受廣告主青睞;而網絡傳播的虛擬性、信息不對等性也讓受眾漸漸失去對網絡廣告的信心。如今,由于法規不全、監管不力等原因而造成的各種違規行為和無序狀態,已經極大地干擾了網絡廣告業的良性運轉。如何對網絡廣告進行有效監管已成為迫在眉睫的問題。

一、互聯網廣告失序的外在表現及內在動因

1、互聯網廣告失范的外在表現。

(1)虛假與欺詐廣告充斥著互聯網。

網絡廣告的市場準入門檻低,虛擬的網絡環境為廣告者創造了諸多便利。為了追逐利益不少廣告主不惜傳播虛假廣告誘導受眾,譬如頂級工藝、最受歡迎、全球首發等極限用詞。甚至有一些網站通過模仿其他網站的設計來騙取網民的信任。網絡信息平臺的不對稱讓受眾難以鑒別網絡廣告的真實性。

(2)互聯網廣告推送帶有強制性和誘導性。

在新媒體時代,互聯網技術的發展豐富了廣告傳播形式,由此也誕生了一些讓受眾不可抗拒的網絡廣告:如網頁彈窗式廣告、誘導點擊式廣告、強迫瀏覽式廣告、搜索引擎廣告推廣、垃圾郵件廣告等等。這些方式不僅具有強制性,還極易誘導受眾促成購買行為。

(3)互聯網廣告審查和批準不嚴格。

在網絡技術的日益普及下,網絡廣告的制作、經營、變得容易、簡單。越權經營廣告的情況時有發生,以至于一些本應接受嚴格審查的廣告,在網絡上“肆意橫行”。

2、互聯網廣告失范的內在動因。

(1)逐利性導致媒介主體嚴重缺乏社會責任。

在互聯網廣告這塊巨大的“肥肉”面前,媒介自律則基本處于“虛化”狀態。為了追逐巨大的經濟利潤,不少媒介拋棄社會責任,虛假信息。

(2)互聯網廣告的隱蔽性與多變性導致取證難監管難。

在新媒體中,利用技術的漏洞和便利,虛假廣告在網絡這個虛擬世界中找到了更多的“灰色地帶”,也給監管帶來了新的挑戰。[2]網絡信息可以隨時刪除,無良廣告主也可以輕松隱匿掉,逃避責任追究。

(3)互聯網虛假廣告受害人維權難,缺乏法律依據。

互聯網的廣告形態眾多,具體問題在廣告法這樣一部法律里不可能面面俱到。而且網絡信息紛繁復雜不易取證,電子證據的使用和界定我國法律中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大部分網絡運營商并不愿大費周章查處虛假網絡廣告。因此即使受眾意識到自己被騙,維權也相對困難。

二、互聯網廣告監管的難點及改進方向

1.互聯網廣告監管的難點。

在形態多樣的網絡信息海洋里,網絡廣告的監管工作效率降低。國家網信辦、工信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公安部等多個部門都對互聯網治理承擔部分職責,而具體到某一領域的網絡廣告治理時,各部門監管職責交叉。這導致在實踐中,難以形成協調統一的監管合力,出現監管的“真空地帶”,使監管有名無實。[3]

如何從浩如煙海的網絡信息中抓取各類違法廣告,的確是一項難度很大的挑戰。我國目前尚缺乏高效精準的網絡廣告監測系統,執法人員耗費大量時間精力進行查找、比對和篩選,效率卻并不高。

另外,執法人員在查處虛假網絡廣告時也困難重重。首先在對違法廣告的認定上存在界定不清晰的問題;其次網絡信息可隨時快速變更對執法人員留存證據造成難度;再者,目前的處罰方式主要局限在責令停止、沒收廣告費用、罰款等,對于違法網絡廣告經營者違顯得綿軟無力。而且在網絡這個虛擬空間里,處罰決定書很容易成為一紙空文。

2.互聯網廣告監管的改進方向。

針對互聯網廣告的諸多監管難點,我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改進。從外部環節來看,可以優化技術提高監測水平,提升監測的效率和精度;建立由專業人士組成的第三方機構對廣告的實效性進行評估,把握取證環節;同時要健全有關網絡廣告的法律法規,加大處罰法力度,有效震懾違法行為。從內部因素來看,媒體要加強行業自律,嚴格把關廣告阿布審查工作,杜絕違法廣告,不能一味追逐廣告收益,來者不拒。

三、互聯網廣告的規范重構及生態重塑

(一)互聯網廣告的規范重構

1.建立嚴格的互聯網廣告準入制度。

要想改變互聯網廣告魚龍混雜的現狀,首先要從源頭上進行把關,對互聯網廣告經營者進行嚴格的資格審查備案,提高其準入門檻。在廣告之前,應有相應的專業人士組成評委會,對廣告的內容進行審核,對不良信息進行篩選。涉及到化妝品、藥品等關系到人身安全的產品在前必須要有嚴格的質量檢測;同時,還要建立網民舉報、投訴制度,有關部門一旦收到投訴將及時處理檢舉內容。

2.對于失范廣告的主體實行嚴格的追責機制。

目前的互聯網廣告追責制度,對網絡廣告經營者來說,并沒有太大的威懾作用。網絡廣告渠道多、效果精準、利潤大,不少廣告主抱著“即使被罰也有得賺”的心態。

因此必須加強對違法網絡廣告的責罰力度,通過嚴格的處罰機制來遏制廣告主的僥幸心理。

(二)互聯網廣告的生態重塑

1.技術平臺優化升級加強網絡監控。

各網絡監管部門應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協調溝通、信息共享和執法協作,細化職責區分,形成監管合力,共同開展互聯網廣告監管整治。

有關監測部門還需提高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工作技能,加強網絡知識培訓。另一方面,要重視引進網絡技術人才,開發升級廣告動態監測系統,優化網絡廣告監測技術平臺,提升廣告監測水平。

2.完善相關立法及引導行業自律。

立法是規范互聯網廣告的有效途徑之一,我國必須盡快制定相關法律法規,使網絡廣告逐步走上健康發展的道路。針對目前互聯網廣告出現的問題,可以對《廣告法》進行適當修改、補充及解釋。同時依據《廣告法》的原則,針對網絡廣告制定《網絡廣告管理辦法》,完善有關細節,彌補現有的法律法規空白。[4]

網絡媒體要加強行業自律,肩負起社會監督的職責,構建網絡廣告的“把關人”機制。既要樹立客觀的契約精神,還要樹立道德意識,在利益面前約束自我,實現自我凈化。

3.引入外部監督機制。

可以在網絡廣告過程中建立誠信制度。執法人員通過一定的渠道將廣告者的誠信度向社會公布。這樣誠信度高的廣告者將會吸引更多的消費者關注,同時也會受到更多廣告主的青睞;而處罰較多、誠信度低的廣告者就會逐漸被市場淘汰。這種外部監督機制反過來還會促使廣告者加強對廣告的實現審查,遏制違法廣告的,形成良性循環。

互聯網的發展是一把雙刃劍,“用得好,它是阿拉巴巴寶庫,用的不好,它是潘多拉魔盒”。我國互聯網經濟起步不久,網絡廣告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許多不成熟的地方,對有關部門的審核和監管提出了巨大挑戰,但挑戰與機遇共存,相信通過不斷地摸索與實踐,我國網絡廣告的發展將不斷規范,走上更加廣闊的世界舞臺。

注釋:

[1]《國家工商總局:醫療廣告是違法“'重災區”》,《北京日報》2016年3月14日

[2]高夢云:《虛假廣告的現狀及其治理對策》,《北方文學》下半月.2011年第11期

[3]葉菲:《加強互聯網藥品廣告的監管》,《中國藥事》2012年第2期

[4]趙曦榮:《試論網絡推手的監管難點及其對策》,《中國商界》2011年第2期

[5]顏春龍:《淺談網絡廣告中的法律問題》,《新聞界》2004年第6期

(荊楚網)

【網友熱議】

李克偉:互聯網廣告一直都缺少監管,各種低級廣告虛假廣告泛濫,缺乏監管。第一, 要少些醫療廣告,尤其是那些有明顯夸大療效的。第二, 是要有合適的部門牽頭管理。第三, 搜索可以競價,但是要更加明顯的標識區別,讓搜索人明顯知道是廣告。紙質媒體上面的廣告很明顯,而百度讓競價廣告看著特別像搜索結果。

互聯網廣告跟傳統媒體廣告比起來,確實在內容、范圍、尺度等方面都有較大不同,尤其是缺乏相關規范,為了達到效果不擇手段。需要國家納入統一監管,加強舉報受理反應機制,更好的適應互聯網時展。

朱哲:虛假廣告會誤導消費者,醫療廣告更是人命關天。在經濟學中,將有限的資源通過市場競價方式進行拍賣,以實現買賣雙方的利益最大化是最為認同的完全市場方式之一。至于參與競拍的企業或個人,只要是能夠承擔法律責任的獨立行為者,像醫療類特許經營行業又具備行業經營資質,就都可以參與競拍。

在美國,有美國國家藥房委員會協會(NABP)和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共同監督和攔截,以避免不合規的醫療廣告出現在搜索引擎中。中國沒有這樣的機構,除了依靠企業自律外,仍然亟待更加完善的行業立法與部門監管。

互聯網廣告監管辦法范文3

[關鍵詞] 網上售藥監管;RFID技術;監管創新;啟示

[中圖分類號] R954 [文獻標識碼] C [文章編號] 1674-4721(2012)06(a)-0157-03

Regulation on online drug sales in America and enlightenment to China

LU Yi

Pharmaceutical Department of Shenzhou Hospital Affiliated to Shenyang Medical College, Shenyang 110002, China

[Abstract] Illegal promotion and sales of adulterant and inferior drugs have brought severe threat to people''s health. Related people have paid much attention on these problems. It has become a global subject to regulate online drug sales and protect people''s health. Here compares the situation in the USA with China and draws much experience, On the basis of comparison, the paper gives some suggestions on guarantee people''s security to medicine.

[Key words] Regulation on online drug sales; RFID technology; Regulatory innovation; Enlightenment

互聯網售藥以其方便的購買方式、便捷的交易平臺、順暢的流通渠道、透明的價格比對等優勢,成為人們求醫購藥的新方式。在人們享受便捷服務的同時,互聯網售藥出現的摻假藥、過期藥、非法銷售處方藥、虛假宣傳等欺詐行為讓消費者苦不堪言。各國政府都很重視對互聯網售藥的監管,但目前還沒有行之有效的解決方案。本文應用文獻研究法和比較分析法,通過中美在互聯網售藥方面監管比較,對完善我國的相關監管措施提出建議。

1 我國網上售藥現狀及難題

目前,我國只允許網上藥店銷售非處方藥(Over-the-counter, OTC),通過審批的可以向個人消費者銷售OTC的網上藥店數為34家[1],但實際從事網上藥品銷售的網站遠不只這些,銷售的藥品也不僅是OTC。

很多商家自建網站,在網上大肆宣傳、兜售虛假藥品,其網站往往冠以“中國”“中華”“全國”“XX醫院”“XX醫療機構”等名稱誤導消費者,以特效藥或新成果等名義吸引消費者。

對網上售藥監管的核心之一即發現違法信息,一些網站只獲得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的資格卻直接撮合網上交易。截止2010年底全國僅獲得審批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為2519家[1]。2007~2010年,獲得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的網站數保持增長之勢,在2010年更是顯著增長,與上年相比增長了182.8%,如圖1所示。面對如此多的網站信息以及未經審批提供藥品信息的非法網站,監管人員核實起來著實不易。很多網上藥店采用郵寄藥品的支付手段,可以不設倉庫、不記賬,當消費者發現上當受騙時,無從查起。

2 我國網上售藥監管

2.1 立法狀況

我國互聯網藥品信息和交易相關的法規文件實施時間見表1。

1998年,上海第一醫藥商店開辦了中國第一家網上藥店,由于沒有相關的法律來規范,網上藥店被“剎車”[2]。1999年12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Stat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SFDA)出臺了《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流通管理暫行規定》,其中規定“暫不允許采用網上銷售方式銷售乙類非處方藥”?!端幤冯娮由虅赵圏c監督管理辦法》允許部分省市進行網上銷售非處方藥的探索,其中規定“藥品電子商務試點網站從事藥品交易的零售企業只能在網上銷售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的非處方藥”。《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暫行規定》和《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在網上藥品信息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資格證書》,但禁止直接撮合網上交易?!痘ヂ摼W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標志我國對互聯網藥品交易市場的有限開放。其中規定向個人消費者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企業應當是連鎖零售企業,并且只能銷售本企業經營的非處方藥。

我國實行集中式監管,SFDA和各省市藥監部門是主要監管機構?!痘ヂ摼W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規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新聞、出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門在各自領域內對互聯網信息內容進行監管。

3 美國網上售藥監管

3.1美國網上售藥現狀

美國是最早使用電子商務的國家,網上藥店發展迅速。據2005年一項美國官方統計,美國的網上藥店已達1 400多家。截至2005年,網上售藥的銷售額已高達439億美元,約占美國全年藥品銷售的19.1%,截至2006年6月,美國的網上藥店已形成平均1 700億的市場規模[3]。

在美國網上藥店可以銷售處方藥。需要購買處方藥的顧客不僅可以通過郵寄、傳真向網上藥店提交處方,還可以提供處方醫師的電話號碼,由網上藥店直接打電話查詢。此外,患者還可以提供自己的保險賬號,網上藥店會與顧客原來買藥的藥店聯系以獲取處方。網上藥店在美國日漸繁盛的同時,也滋生了利用互聯網銷售假藥、無有效處方銷售處方藥、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美國國會一直嘗試規范網上藥店行業。

3.2 立法狀況

3.2.1 聯邦立法 聯邦立法注重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2008年,布什總統簽署了《2008 Ryan Haight網上藥店消費者保護法》,修改了管制藥品法,增加了對網上售藥的規定。法案規定禁止無有效處方通過互聯網銷售、分銷、發送處方藥中管制藥物。醫生在為患者開處方之前至少與患者見一次。該法還規定利用互聯網為管制藥物做廣告屬違法行為。按《Ryan Haight網上藥店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一些違法行為將受到20年監禁懲罰[4]。

3.2.2 州立法 2008年以來,阿拉巴馬州、阿肯色州、特拉華州、佛羅里達州等州對網上售藥也進行了各自的規定。網上藥店的立法進一步完善。各州對網上藥店的規定比聯邦法律更為嚴格。在佛羅里達州,未經許可向該州任何人銷售藥品的網上藥店按二等重罪論處[5]。

3.3 政府對網上售藥的監管

3.3.1 聯邦政府監管 多個聯邦機構有司法管轄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負責執行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案(Federal Food,Drug,and Cosmetic Act,FDCA),是聯邦政府管理藥品的主要機構,也是互聯網售藥主要監管部門。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對網上藥店產品、服務及商業實踐中的虛假宣傳及誤導性宣傳進行監管,使對網上藥店的監管從藥品這一源頭開始,保證消費者在網上購藥時所獲得的信息真實可靠。美國海關(US Customs Service)和美國郵政服務公司(US Postal Service)負責管制藥物的進口和國內藥品的郵寄。

3.3.2 州政府監管 州藥房委員會和總檢察長負責網上藥店有關活動的監管。州藥物和藥房委員會受國家立法授權,對所在州進行藥事活動的藥師和藥房是否符合許可要求進行監管。

3.4 合作監管

3.4.1 國內合作:行業協會監管 為了加強對網上售藥的監管,解決公眾對網上售藥安全性顧慮的問題NABP于1999年制定了行業自律計劃,即網上藥房認證計劃(VIPPS)。要獲得VIPPS認證,網上藥店必須符合所在州以及藥品銷往州的認證和檢查要求,符合現行藥房行業標準,而且必須經過現場檢查。獲得認證的網站在其網頁上都有VIPPS超文本鏈接標志,消費者能登錄NABP的VIPPS網站查詢藥店認證信息。雖然VIPPS認證是自愿的,但很多企業都主動進行認證,在一些州還規定必須通過VIPPS認證才能經營網上藥店[6]。

3.4.2 國際合作 FDA與多國政府合作打擊網上非法宣傳、銷售藥品的行為。2006年,FTC和FDA聯合行動打擊治療糖尿病欺詐互聯網供應商,該項行動是美國、墨西哥和加拿大合作行動的一部分。利用網上搜尋的結果,FTC向84個國內欺詐性廣告和7個面向美國消費者的加拿大網站發出警告信,將其余21網站移交給其他國家政府處理[7]。此項行動對打擊跨國違法網站的氣焰起到一定的威懾作用。

3.5 主要監管行動

3.5.1 互聯網藥品銷售行動計劃 1999年7月,FDA在“互聯網藥品銷售行動計劃”中針對醫療欺詐、未獲許可的藥物、假藥、摻假藥或不合格藥品以及沒有有效處方銷售藥品的情形做了規定并且至今仍在執行以提高管理局處理互聯網非法銷售藥品行為的能力。該計劃包括對公眾進行宣傳;進行專業推廣,建立伙伴關系,加強國際合作等。FDA還成立了案件分析小組或稱“分流”團隊,由來自監管事務辦公室(Office of Regulatory Affairs,ORA)內的執法辦公室(Office of Enforcement),藥物評價和研究中心(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 and Research,CDER),首席律師辦公室(Office of the Chief Counsel,OCC)和政策辦公室(Office of Policy)代表組成。在執行過程中,FDA從內網監測設施、州、其他聯邦或國外執法機構、消費者、議會和媒體處獲得的潛在違規網站線索。該過程更能確保決定及時做出,同時在采取行動時獲得最大威懾作用。該團隊正在并將繼續監管與互聯網有關的執法活動。

3.5.2 加強對搜索引擎的監管 搜索引擎是進入網絡世界的門戶,搜索引擎監管的力度不足加劇了網上購藥的風險性。谷歌等所有主要的搜索引擎,都通過刊登網頁廣告獲利。一般情況下,與搜尋結果相關的銷售貨物或提供服務的網站列在主頁上。搜索引擎在網上銷售或拍賣搜索列表中的位置,這就決定了在關鍵詞搜索時贊助鏈接的特殊位置。FDA約談多家搜索引擎商,與其達成合作。2010年,谷歌宣布只鏈接經VIPPS認證的網上藥店藥品廣告信息[8],政府與搜索引擎企業合作是解決網上非法售藥行為的一大進步。

3.5.3 監管新技術的運用 RFID(Radiofrequency Identification)無線射頻識別技術是一種非接觸式的自動識別技術,它通過射頻信號自動識別目標對象并獲取相關數據。采用RFID技術很重要的一個環節是需要對所有藥品進行唯一編碼,用于標識藥物流通過程中的貨盤、運輸包裝、銷售包裝等,該編碼形成了產品從生產到銷售環節的電子履歷。RFID技術被稱為是防止假藥最好的技術。2004年,FDA發表題為“對藥物運用RFID技術可行性研究和引導計劃”,該計劃包含的產品將限制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產成品上,并且只用于產品庫房控制、追蹤、記錄、航運及接收產品時的檢驗和產成品鑒定。FDA相信RFID技術的使用在保障人們長期用藥安全和美國藥物供應的完整方面至關重要。2010年12月,FDA宣布將該計劃終止時間延長至2012年12月31日。目前,FDA正在和行業及學術機構合作評估RFID技術暴露的電磁能對各種藥品質量的影響[9]。從以上可以看出,美國立法的重點在于保護消費者權益,一切從消費者角度出發。在職能分配上,各部門分工明確,各司其職。執法行動時,采取多部門合作,國際合作,執法范圍、強度大。在打擊互聯網銷售假藥環節上,注重采取先進技術手段,關注長期效應。

4 美國網上售藥監管對我國的啟示

4.1 完善立法

我國對互聯網違法行為處罰力度較低。例如,在《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中規定未取得交易資格證書從事網上交易服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移交信息專管部門給予處罰。相比而言,美國對網上售藥違法行為處罰則嚴格的多。我國這種以罰代刑的處罰方式對違法犯罪起不到威懾作用,建議完善互聯網售藥相關法律責任,增加對非法鏈接廣告處罰的條款,建議鏈接違法廣告的網站承擔連帶責任,加大對違法犯罪處罰力度。

4.2 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

我國目前的監管相當于美國的聯邦和州監管,行業協會的力量并未發揮出來。行業協會加入到打擊非法網上售藥行動中來,對網上售藥行業準則加以把關,對網上非法售藥行為加以監測,則違法行為又多了一項障礙,人們的用藥安全又多了一層保障。

其次,執業藥師對藥品的質量、儲存方法、服用方式、聯合用藥注意事項等都起著嚴格的審查作用,將來開放處方藥銷售市場時,執業藥師的作用將越來越重要。制定行業規范,加強執業藥師隊伍管理是行業協會的重要任務。

4.3 加強國際合作

網絡具有虛幻、無邊界的特點,違法分子有進行跨國活動的傾向。據有關部門報告,很多在網上兜售藥品的網站服務器設在國外,給查處違法犯罪帶來很多障礙。美國、墨西哥和加拿大三國聯合行動取得良好效果,其經驗值得借鑒。我國目前沒有清晰的與國外合作的方案,建議我國監管機構加強國際合作,與其他國家監管機構一起治理互聯網售藥違法犯罪跨國活動。

4.4 創新監管方式

兩國監管機構都認識到互聯網廣告監管的復雜性以及對搜索引擎監管的重要性,建議我國監管機構建立一個獨立的廣告庫,將所有經過審批的網絡藥品廣告收集在庫,單獨進行監管。所有想了解和購買藥品的消費者可以通過經藥監部門認證的安全瀏覽器進入數據庫,瀏覽藥品信息。

美國利用社交網站Twitter藥品信息和監管信息擴大宣傳力度的做法值得借鑒。我國監管部門也可利用手機報、人人網等媒介最大程度的將監管信息傳達給消費者。監管新技術是互聯網售藥監管不得不談的內容。網絡是一個虛擬的環境,對互聯網售藥的監管不同于對傳統售藥途徑的監管,若不采用先進監管技術必定事倍功半。RFID技術是美國和歐洲比較推崇的監管技術,正處于研究探索階段。我國應對其發展給予關注,結合我國的國情,探索出適合我國的監管技術。

綜上所述,互聯網具有復雜、多變、開放的特點,互聯網售藥監管是全球性難題,要解決的根本問題是斷絕假藥來源。我們可以借鑒發展較早的,諸如美國等國家的經驗,應用監管新技術,將假藥排除在供應鏈外以逐步斷絕假藥來源。

[參考文獻]

[1]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EB/OL]. .

互聯網廣告監管辦法范文4

近日,新聞出版總署音像電子和網絡出版管理司副司長寇曉偉表示,作為國務院歸口管理互聯網出版的管理部門,為了有力監管網絡出版,網絡雜志將被納入監管范圍內,新聞出版總署擬起草《互聯網出版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屆時,總署將對網絡雜志實施前置審批,采取牌照式監管。

今后,互聯網上出版網絡電子雜志,在向信息產業部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ISP/ICP)前,必須先由新聞出版總署審核同意,取得互聯網出版許可證。

網絡雜志是將出版的雜志內容,或將各種信息內容采用雜志編排形式通過互聯網發表的數字化雜志。從2005年以來發展迅速,目前已有上百家電子雜志企業,風險投資對此類企業擲下千萬美元投資的案例比比皆是。個人網絡雜志網站更是遍地開花。

目前,我國網絡雜志出版管理的主要依據是2000年公布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2002年公布的《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在此之前,任何一家具有相應的ICP經營許可權的網站,都可以制作和發行網絡雜志,并不需要平面雜志出版所需要的刊號等。

新聞出版總署相關負責人表示,《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法律層級較低,執法效果有限,新聞出版總署擬在此基礎上起草《條例》,而該條例也已被列入國家立法計劃,將以國務院的名義正式。

“正規的企業都能獲得審批?!本W絡出版商CDM公司董事長梅文華表示,前置資質審批制度有助于規范網絡雜志行業管理、提升發行品質,對正式商業機構是正面影響,但大量個人網站出版的網絡雜志將受到影響。

據市場調查機構艾瑞與新聞出版總署共同的《中國網絡雜志出版業調查報告》表明,2006年中國網絡雜志用戶規模為4000萬,占網民總數的30%。

到2010年,中國網絡雜志用戶在網民中所占比例將高達40%。

艾瑞高級分析師曹金波指出,網絡雜志的發展已具備了一些新特點:男性用戶居多;用戶年齡多在19到30歲之間;教育水平提高,本科或以上學歷人數增多;平均收入水平在中等左右。

互聯網廣告監管辦法范文5

所謂實質性改變,是指這一事件之后,一要將互聯網搜索引擎競價排名納入《廣告法》進行監管,二是要打擊醫院違規出租科室,扼制類莆田系醫療虛假廣告的泛濫。

不管是競價排名一直游走在“法外之地”,還是虛假醫療廣告的泛濫,兩者都是“唯金錢論”在中國橫行多年的結果。

所謂競價排名,是指廣告客戶購買在搜索引擎中的關鍵字排名,按照點擊(或時間段)進行付費的服務。搜索平臺根據客戶出價高低,對相關鏈接予以先后排序。

在事件的開始,百度方面一再強調競價排名是一種信息檢索服務,是一種技術,而技術是中立的。直至最近,百度創始人李彥宏對外仍堅持認為競價排名可以讓用戶快速的找到匹配的信息,競價排名與消費者需求之間并不矛盾。

事實上,“技術說”是一個有意逃避法律監管和道德約束的說辭。雖然現行的《廣告法》沒有明確規定搜索引擎競價排名屬不屬于廣告,但毫無疑問競價排名是符合“廣告”的定義的。

按照《廣告法》的規定,商業廣告應符合三個要件,一是具有明顯的“廣而告之”的功能,二是具有顯著的商業目的,三是指向特定的產品、服務或品牌。據此衡量競價排名,基本都是商業廣告。

百度創建至今已有16年,其開展搜索競價排名業務至今已有15年,因為競價排名所產生的各種司法糾紛也屢見不鮮,但為何《廣告法》卻一直對此沒有做出規范?2015年9月1日開始施行的修訂版《廣告法》為什么也并沒有明確回應競價排名的廣告屬性?《互聯網廣告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為何遲遲未推出?

這除了說明行政部門的不作為和低效率,也說明互聯網企業,特別是像百度這樣的互聯網巨頭在這中間參與了博弈或者阻撓。因為一旦將競價排名等同于廣告,百度的贏利模式將可能會被顛覆。根據百度最新財務數據,競價排名收入仍然是其收入大頭,醫療服務推廣收入則占了近20%。

誠如李彥宏所說,競價排名與消費者需求之間并不矛盾,就像廣告的目的也是為了讓消費者更快捷地找到自己的需求,但如果將競價排名等同于廣告,按照《廣告法》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以及廣告代言人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互聯網廣告監管辦法范文6

“公眾號侮辱魯迅”一事近日登上微博熱搜榜,這篇引發眾怒的“公眾號侮辱魯迅”公號文章,堪稱近年來自媒體亂象之典型樣本。近年來,隨著微信、微博等自媒體平臺融入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各種自媒體亂象也大有愈演愈烈之勢。 

加強自媒體亂象治理打擊,亟須提升綜合治理能力營造健康有序的網絡環境。

一、自媒體領域亂象的表現

一是“刷”字當頭,流量造假吹起繁榮泡沫。隨著自媒體的興起,自媒體的營銷價值逐漸得到重視,為了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越來越多的廣告主將重金砸向微信、微博和新興的直播平臺。點擊率、閱讀量、粉絲數是考量新媒體平臺傳播力的重要依據,因而靠機器刷閱讀量、花錢買微博“僵尸粉”等自媒體亂象開始層出不窮。

二是謠言滋生,危害社會健康穩定發展。電視、報紙等傳統媒體的新聞信息需要遵循客觀真實的原則,有其嚴格規范的生產流程。隨著互聯網的普及,受多種因素的影響,自媒體逐漸成為謠言滋生的平臺,有的公眾號惡意對事件進行抹黑,有些網站則用“標題黨”推波助瀾,各種失實報道比比皆是,擾亂了社會秩序,影響了社會穩定。

三是格調低下,為博眼球低俗獵奇。一些網絡直播平臺為了吸引網友眼球進行“奇葩”的網絡直播或涉黃“網紅”直播,這給直播平臺帶來了短暫的用戶流量高峰,但直播平臺在由此獲得暫時經濟利益的同時,也走入了內容低俗與高度同質化的死胡同。

二、對策建議

一是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網絡營銷行為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目前由于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善,網絡營銷的造假問題、侵權問題、安全問題大量涌現,影響了企業和顧客之間的營銷活動的正常運行。建議進一步完善《廣告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配套規章,出臺專門的網絡營銷管理辦法,針對網絡營銷主體登記、網絡消費欺詐、網絡不當廣告行為、網絡格式條款、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問題作出明確的解釋,用法律的手段保障網絡營銷活動正常,以利于市場經濟的健康、有序、穩定運行。

二是提高技術監測水平。建立自媒體大數據庫,加強自媒體帳號監測和自媒體平臺運營數據分析,實時演算個人動態數據,借助大數據技術,助推互聯網流量造假問題的解決,幫助企業進一步優化廣告投放效益。

三是加大監管打擊力度。進一步明確工商、文化、經信、公安等監管部門職責,形成協同監管合力,堅決打擊擾亂互聯網經營秩序和信息傳播秩序的現象。以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目標,加強網絡交易監管,加大對售假、虛假廣告等不法行為的打擊力度,營造安全公平的網絡交易環境;以維護公共利益為目標,加強網絡信息監管,各地公安機關設立并普及網警派出所,履行網絡輿情維穩等工作職責。引導市民通過電話、QQ實現網絡空間報警,從而對網絡信息進行直接的干預或控制活動,提高打擊的主動性和時效性。對利用互聯網造謠、誹謗或者發表、傳播其他有害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

四是明確平臺義務。自媒體運營平臺要嚴格遵守國家網信辦的《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審核賬號的身份和資質,做好分類備案,為不同類型的賬號貼上不同標識,采取不同的管理辦法。對違規和直播等行為,視情節嚴重采取警示、限制、暫停更新、關閉賬號、永久封禁等措施,讓低俗化的內容和主播失去生存空間,并保存有關記錄,履行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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