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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評估法律依據范文1
針對逾期交房賠償違約金的多少,首先要看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對違約金是否有相關約定,有約定應當從其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因此,房屋延期交付的違約金怎么計算,房屋買賣合同有約定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來源:文章屋網 )
房地產評估法律依據范文2
關鍵詞 房地產;物業稅
一、我國目前房產稅制的缺陷
我國房地產業經過20多年的發展,已經成為國民經濟的先導性、基礎性、支柱性產業。房地產企業迅猛發展,截至2007年底,全國登記注冊的房地產企業92417 家。 房地產投資高速增長從1991年到2007年,房地產投資總量增長了75倍,年增長率達到31.1%,相當于同期GDP年增長率15.7%的2倍。住宅商品化程度大大提高。 而作為與房地產行業發展息息相關的我國房地產稅制,與高速發展的房地產行業相比,則顯得缺陷重重:
1.稅種繁雜,稅種設計不合理,計稅依據交叉重復,重復征稅現象嚴重
現行稅制涉及房地產的12個稅種中,存在征稅稅基重復或同一稅基設兩個稅種等情況。印花稅和契稅之間、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之間,都存在稅基重疊、重復征稅的問題。比如,建筑企業購進的材料、設備要繳增值稅,但是在銷售建筑物的時候又要繳營業稅,繳營業稅的時候購進的增值稅不能抵扣,建筑企業、房地產商就要承擔兩道流轉稅,稅負沉重;又如一項租金收入,既要征房產稅,又要征營業稅,如果是外資企業的話,18%的房產稅加上5%的營業稅,稅率高達23%,這在全世界都是十分罕見的。重復征稅加重了納稅人的負擔,不利于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契稅和印花稅的征稅對象完全一致。明顯有重復征稅之嫌,土地增值稅的稅收負擔明顯過高,最高邊際稅率達60%,這不但抑制土地炒買行為,也阻礙了房地產的正常流通。房屋出租業的稅收負擔也明顯偏重,稅收負擔率達7.3%-14.57%。
2.各階段稅負不均
從計稅環節來看,在房地產的流通交易環節設置了主要的稅種,而在房地產保有期間設計的稅種非常少,且免稅范圍極大。這種典型的窄稅基模式造成了嚴重的稅負不公平狀況,也對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設置了障礙。一方面,房地產交易環節的稅費過于集中勢必將提高新建商品房的價格,從而帶動整個市場價格的上揚。另一方面,對土地的保有稅負過低,使得大多數由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仍然近似無償地被持有著,而進入市場流通的土地卻要因其流轉和交易而承受過高的稅負,這阻礙了土地有償使用市場的建立與健全。
3.課稅范圍不統一,且存在多種計稅依據,造成了稅負不公和形成課稅盲區
如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的征收范圍僅限于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客觀上造成了課稅區和非課稅區,既限制了土地稅對土地使用的調節,又造成了市場主體間的不平等競爭;耕地占用稅只對占用種植農作物的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征稅,卻沒有向涉及其他農地的單位和個人征稅,漏征明顯,這明顯不符合國際上通常的做法。又如,房產稅是依據房屋的原值計稅,而國際上通用的則是評估值,隨著經濟的發展,房產的原值與評估值之間存在巨大差距,造成稅收大量流失。稅收征管的配套制度和措施不完善。房產稅存在著從價、從量、從租計征等多種計稅依據,必然造成執行中“從低”計征與“從高”計征并存,很易造成稅負不均。
4.內外稅制的不統一
如,同是對房產保有和使用課稅,城市房地產稅適用于外國人,而對國內法人和自然人則設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涉外房地產企業的稅負較內資企業明顯偏低,如對內資企業開征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而對涉外企業則僅開征城市房產稅,對地產不征稅;對內資房地產企業計征城建稅和教育稅附加,而對外企不予征繳;同樣對內資企業征收耕地占用稅,而對外企不予以征收。
5.費大于稅
據建設部調查在各個城市中涉及房地產的規費有80至200項不等,其中有合理的收費,但大部分屬亂收費的范疇,并且營業稅、印花稅也是這部分費用的組成部分,這都加重了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負擔。美國房地產收費約占地方財政收入的15%,房地產稅收占地方財政收入的50%以上;我國則費大于稅。以北京為例,房地產收費占地方財政收入的20%~30%,房地產稅收約占地方財政收入的10%。美國收費只有20項,主要是規劃費、建筑管理費和某些基礎設施配套費。我國現在的收費沒有法律依據,地方政府想收就立個名目;外國收費都有法律依據,沒有法律許可不得收費。
為了使我國房地產行業更加健康、有序地發展,真正實現居者有其屋的目標,有必要對我國的房地產稅制進行全面、徹底的改革,政府應該開設物業稅來取代目前不合理的一些稅費項目。
二、物業稅的由來和國外房地產稅收的借鑒
物業稅即指房地產稅或不動產稅。即對擁有房屋(不動產)的人在其持有期間按房屋的價值或帶來的收益按年征收的一種財產稅。在發達國家物業稅是一個非常成熟的稅種體系,大多數國家對房產和土地合一征收,適用統一的稅制;國外房地產稅收的征稅范圍既包括城鎮,也包括農村;大多數國家按房屋和土地的評估值征收房地產稅,評估價值根據房地產坐落地點、建筑結構、成新程度等因素確定,相當于市場價值的一定比例。與此相適應,大多數國家建立了比較完備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和評估制度,按照一定的周期對房地產進行評估;大多數國家房地產稅的納稅人是房地產的所有者,或者是對所有者和使用者均課稅;在大多數國家房地產稅是地方政府的主要稅種,構成了地方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如美國,房地產稅制體系是對房地產的占有、處置、收益等環節征收的各類稅種的總稱。按照納稅環節的不同,大致可分為:房地產取得稅制、房地產轉移稅制和房地產保有稅制三大部分。房地產取得稅制是對取得房地產權屬時簽訂的契約征收的稅;房地產轉移稅制是指當房地產發生買賣等有償轉移時,主要對房地產轉讓收益征收所得稅或對房地產投資增值征收土地增值稅,在房地產發生繼承或贈予等無償轉移行為時,一般要根據資產價值征收遺產稅或贈予稅;房地產保有稅制征稅的主要目的是合理調節房地產收益在政府和房屋或土地實際占有者之間的分配。
美國房地產稅制相對簡單,而且稅收鼓勵政策多,如為了刺激房地產業和經濟的發展,美國政府在稅收上采取了一系列的鼓勵措施。目前,美國的住房達1.2億套,三分之二的人擁有自己的住房。第二個特點是稅基寬,稅制簡單且稅率較低。美國除了對公共、宗教、慈善等機構的不動產實行免稅措施外,凡擁有或占有不動產者均要向政府繳納房地產稅,為房地產稅收提供了穩定充足的物質基礎。對土地和房屋直接征收的是房地產稅,又稱不動產稅。稅基是房地產評估值的一定比例,各州的不動產稅率不同,大約平均為1%-3%。第三個特點是在房地產開發方面設計的稅種則相對較少,而且優惠措施較多,鼓勵了個人購房。如對利用抵押貸款購買、建造和大修自己房屋的業主,在征收個人所得稅時減免抵押貸款的利息支出;又如對各州發行的支持個人購房的抵押債券不征收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使得這些債券可以較低利率發行,降低了個人特別是中低收入者的資金成本。另外美國政府重視對房地產保有階段的征稅,但是相應的優惠措施也較多,促進了房地產二級市場的活躍。房地產保有階段的稅收種類較多,但對擁有自己住房的業主,可以減免州稅、財產稅等;對出租房屋的業主實行稅收豁免政策,出租房屋的業主不僅可以從出租收入中扣除正常的開支、地方財產稅和住房抵押貸款利息,而且還可在15年內對房屋加速提取折舊,抵消出租獲得的收入,從而降低了個人所得稅的應稅收入;對出售自用住房收益的所得實行稅收豁免。
三、我國房產稅制改革的思路
借鑒國外先進的經驗和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我國房產稅制的改革應該調整現行房地產稅,建立統一、規范、合理的房地產稅種體系,在稅負方面堅持“寬稅基、少稅種、低稅率”的原則,真正降低住宅建設與經營中的稅費負擔 。但物業稅的推行,由于牽涉的各方問題較多,決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須分步實施。
1.清理收費
通過清理房地產業的亂收費現象,對于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費嚴格取消;只保留一部分有償的服務、經營性收費和少量必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收益者付費”的原則征收;另外將屬于地價的收費,將重歸于地價中;此外,一部分具有稅收性質的收費將轉化為稅收,并將其征收環節向后推移,由目前的開發商在建設、交易環節承擔改為由擁有或使用房地產的單位和個人在使用、保有的環節承擔。
2.內外統一,實行內外房地產稅制的并軌
將現行的城市房產稅并入房產稅對外資企業及個人開征城建稅、耕地占用稅等,以實現房地產稅制的內外統一,有效促進公平競爭。將土地出讓金納入土地使用稅;調整土地使用稅稅額,對新、舊房屋考慮開征不同的土地使用稅的稅額;對從事房地產開發交易經營管理的企業和個人調整營業稅和契稅的稅率;逐步建立規范的房地產評估機制。建立房地產專門的評稅機構,確保評估價格的合理性;理順城市土地和房屋管理體制,建立一個“精簡、高效、統一、權威”的房地產管理體制,為房地產稅收征管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
3.借鑒國外做法,征收保有階段的物業稅
物業稅的開征,在各個國家和地區的具體實施有所不同,目前有兩種模式值得借鑒:一種是香港模式,香港的物業稅是在每-個課稅年度按照土地或樓宇的應評稅凈值,以標準稅率向在香港擁有土地或樓宇的、業主征收的一種稅。物業稅的納稅人是擁有土地和樓宇的業主。包括直接向政府批租的房地產持有人、權益擁有人、終身租用人、抵押人、已占有房地產的承押人,分期付款購買房產的人士,也包括管理業主遺產的遺囑執行人。其物業稅的納稅對象是非有限公司的土地、樓宇的租金。該租金為課稅年度內業主實收的租金,包括承租人為使用有關土地或樓宇而交付給業主的代價。物業稅目前的標準稅率是15%。計稅依據是樓宇的應征稅值,即業主出租物業而實際收取的現金或報酬。而業主自用的房屋則可以獲得豁免。另外一種是美國、加拿大模式,特點是物業稅(不動產稅)是地方稅收,以房屋的平均值作為計稅依據。如在加拿大多倫多,其納稅人是不動產的所有人,所征不動產稅稅率分為自用和商用(如出租)兩種,如是自用,則稅率是3年內不動產平均值的0.5%。如:一套40萬元的房子,按0.5%的稅率計算,一年為2000元,平均到每個月不到200元。如是商用,則適用稅率較高。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和財政收入的需要,宜采用美加模式為宜。即對不動產的所有者征稅,包括自用和商用,同時相應取消其他與房地產有關的稅費。也就是說,將現行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土地增值稅以及土地出讓金等收費合并,轉化為房產保有階段統一收取的物業稅。
基金項目:廣東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06300975)。
房地產評估法律依據范文3
關鍵詞:房地產;稅制;改革
Abstract:CurrentrealestatetaxsystemofChinacannotaccordwiththemarketeconomydevelopmentandhastheproblemssuchasemphasizingcirculationbutoverlookingholding,heterogeneoustaxationsystem,lowlevellegislation,narrowtaxationscope,incompletematchedsystemandsoon.Asaresult,basedonthecurrenteconomicdevelopmentsituationandsocialdemand,healthydevelopmentofrealestatemarketcanbepromotedbyintegratingtaxationcoverage,devolutionofmanagementright,levyingidletaxforimmovableassets,completingallkindsofmatchedreformmeasures,completingtaxationsystemassoonaspossibleandalleviatingsocialcontradiction.
Keywords:realestate;taxationsystem;reform
一、我國現行房地產稅制存在的主要矛盾
我國現行的房地產稅制中,涉及到營業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契稅、耕地占用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費等10余類。隨著住房制度的全面改革以及房地產市場的建立和發展,房地產稅制與經濟發展存在矛盾,不同稅種之間也存在沖突。這不適應當前人們已購有較多較高價位住宅,需要進行有區別的財產占有關系的稅收再分配調節,緩和社會矛盾的迫切要求,也不適應需要通過稅收調節房地產供需關系及其結構,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現實要求。
(一)重流轉,輕持有
房地產持有階段課稅少、稅負輕;而流通環節,多個稅種同時課征。著重對營業性房屋、個人出租房屋征稅,如個人房屋出租收入既要征收房產稅,又要征收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明顯存在重復征稅的問題。但不對個人非營業性住房征房產稅,這相當于給了土地持有者無息貸款,只要未流通,就無須為土地的增值而納稅。這樣做實際上鼓勵了土地持有,助長了土地投機,導致了高房價與高空置率的存在。據國家統計局的數據,截止2007年4月,全國商品房空置面積為1.27億平方米,其中空置商品住宅0.69億平方米,全國空置率超過25%,大大超過國際公認的10%的警戒線。一邊是1億多平方米的商品房白白空置,一邊是大量迫切需要住房的居民買不起房子,這一不正常的現象已到了需要嚴重關注的時候了。
(二)稅制不統一,內外兩套有違公平
內企及華籍居民適用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和土地增值稅,外企和外籍人士適用土地使用費和1951年當時的政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的城市房地產稅。這不僅給稅收征管增加了難度和成本,還造成內外資企業競爭起點不同,稅負不公,不利于統一市場的構建和市場經濟體制的培育發展。
(三)稅收立法層次低,征稅依據不太充分
按稅收法律主義原則,稅收的征收必須基于法律的規定進行,沒有法律依據,國家就不能征稅、任何人就不得被要求納稅。這里所指的法律僅限于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規。但我們現行的企業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其法律依據是由國務院制定并以暫行條例的形式頒布實施的行政法規,級次較低。
(四)征稅范圍窄,財政功能不強
房產稅限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還把行政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財政撥付事業費的機構、個人居住用房等房產列為免稅對象;土地使用稅也排除了農村土地,僅限于對城鎮土地征稅。房地產稅范圍過窄,稅基偏小,收入不高,也使其難以成為地方政府的主體稅種。
(五)稅、費不清,費高于稅
目前,我國涉及房地產開發、銷售全過程的所有稅收,約占建設成本的9%;而如配套費等各類規費卻達到41%。
(六)配套制度不健全,稅收征管難度大
考慮到將來的稅制改革,需要進行財產評估的稅種和數量會很多,而我國的房地產評估業起步較晚,既不規范也不成熟。房產評估制度作為房地產稅收的主要輔助手段還很不健全,目前還無法幫助實現房地產稅收的順利征收。
二、房地產稅制改革的總體思路
采取“一清,二轉,三改,四留”的辦法,即對現行涉及房地產方面的稅種進行整合,清理取締不適應經濟發展的稅種,合并稅基重疊或有緊密關聯的稅種;將流轉環節過重的稅收負擔轉移到房地產持有階段;把一部分體現政府職能,屬于稅收性質,且便于稅收征管的收費,改為征稅;對符合國際通行作法,又屬必要的少量規費,繼續規范化保留。統一內外資企業的房產稅,簡化稅制;提升房地產稅收的立法層次;擴大稅基,公平稅負;建立和完善房地產估價制度等配套措施,促進我國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有序地發展。
三、房地產稅制改革的具體設想
(一)合并稅種,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或不動產稅
把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土地使用費,以及屬于稅收性質的其他收費,合并為全國統一的物業稅。既包括房屋、土地,又包括難以算作房屋的其他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我國物業稅的主要設想如下:
1.擴大征收范圍,確定征免界限。要改變房地產稅收重流轉,輕持有的現狀,就必須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擴大不動產的征收范圍,取消那些不適應現實情況的減免。一是取消個人所有非營業性住房免稅的規定,初期可把征稅范圍只限制在非普通住房,特別是對占用土地資源多,擁有住房面積大的豪宅、別墅等高檔房實行高稅率,而對占土地資源少、擁有住房面積小的低收入階層給予稅收減免政策。這樣可改變部分居民買不起房,而買得起的人因持有成本過低,就多買多占的現狀。這筆稅款應專項使用,作為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建設專項基金,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積極建設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也可作為對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住房有困難的家庭提供購房或住房租金補貼,這樣將高收入者的收入轉移給低收入者,抑制目前我國逐漸拉大的收入差距,控制收入分配中的“馬太效應”,緩和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二是取消對事業單位有關免稅的規定,把非公益性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用地用房納入征稅范圍。三是把農村的工商營業用房和高標準住房納入征稅范圍。
2.對房產稅以評估市場價作為計稅依據?,F行房產稅一是從價計征,是以房產余值(房產原值一次扣除10%--30%后的余值)作為計稅依據;二是從租計征,以租金收入作為計稅依據。這很不合理,按歷史成本價余值征收,使得稅收收入與房地產價值背離,國家不能分享土地增值收益,還將承擔通貨膨脹損失;從租計征的則對其實際租金難以把握,且對經營行為征稅與營業稅有交叉;而且對同一宗房地產按從租計征與從價計征兩種方法分別計算出的稅額相差很大。
3.對土地使用稅應按類型和用途分別制定稅率。現行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分地區按單位面積實行固定稅額的辦法,一是國家不能及時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二是稅率過低,且不同等級土地之間的稅額差距太小,體現不了調節級差收入的作用,對促使土地使用者節約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等方面的效果不明顯;三是隨著城鄉經濟的發展,許多地方城鄉結合部難以區分,分設在城鄉的企業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也會產生稅負差別;四是部分減免稅規定,過多地照顧了納稅困難企業,不利于一些占地面積大而經濟效益差的企業加強自身的經營管理,影響企業間的平等競爭。對此可借鑒國際通行作法,對個人住房按類型、經過評估的市場價格采用三四級超額累進稅率制。
4.全國稅率應有彈性。我國地域廣闊,經濟發展極不平衡,全國不宜采用統一稅率。可設立一個彈性控制區間,各地根據經濟發展的水平、納稅人支付能力等因素,在許可的范圍內選擇適用的稅率。
(二)提高立法級次,下放管理權限
中央制定物業稅的基本法,對稅法要素做原則性規定,而由省級立法機關或政府制定細則,明確具體征收范圍、稅目稅率、減免優惠、實施辦法及其征收管理等,不僅有利于維護中央的稅制統一,而且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靈活處理稅收問題,充分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逐步把物業稅培育成為縣市級地方稅的主體稅種。
(三)開征不動產閑置稅
目前,土地、房屋資源浪費現象相當嚴重,存在大量已征未用和購而不用的情況,有的地方政府還征用大片土地,等待招商引資時高價出讓。國內有1億多平方米的商品房空置總量,其中空置一年以上的超過50%,占壓資金超過2500億元。而我國商品房開發商大多以銀行貸款為主,房子銷售不出去,必將威脅金融業的良性運行。為制止這種坐享房地產自然增值帶來的收益的行為,打擊囤積居奇,抑制非理性投資,制止資源浪費,優化資源配置,防范金融風險,需要采取稅收強制措施,開征不動產閑置稅。這樣可大大增加國家的稅收收入,非常有效地遏制房地產投機,避免任何因房地產泡沫給國家發展帶來的負面影響。
(四)完善各項配套改革措施
一是建立和完善房地產登記制度,全面掌握房地產各方面情況,找準征稅目標。二是建立和完善以房地產市場價格為依據的價格評估體系。三是注意房地產稅制改革與其他稅制之間的協調。房地產稅制的變動,將關系到有關房地產業的多項稅收和收費,因此,要把該項改革和整體稅制完善結合起來,處理好相關稅種之間的關系。
參考文獻:
房地產評估法律依據范文4
(一)對評稅機構設置的選擇
在已實行稅基評估制度的國家和地區中,有些國家和地區的評稅主體為代表征稅方的評估主體(政府或準政府機構性質的評估機構和人員)和代表納稅方的評估主體(往往是民間性質的社會中介評估機構或人員)共同來承擔。但也有一些國家和地區,其稅基評估機構主體是單一的。這種單一評估主體的確定有兩種方法,一種是由非稅務部門的政府或準政府性質的評估機構和人員來承擔的,另一種是由民間性質的社會中介評估機構和人員來承擔。這種單一稅基評估主體往往會產生一些問題,其中最主要的問題就是由代表單方利益的評估機構作為稅基評估主體時,其對稅基的評估結果可能有失客觀、公正和公平。
我國有不少專家建議由稅務部門作為稅基評估的行為主體。但是,假如由稅務部門來負責整個轄區內的房產價值評估,必然要新增大量人員,這與我國政府機關人事制度改革目標不符,更重要的是,稅務部門并非是對房產價值進行評估的專業機構,由它來評估不僅缺乏說服力,還將大大增加征稅成本。
因此,在建立我國稅基評估制度時,對評估機構的選擇可以按下列順序進行:(1)選擇分別代表征、納稅雙方的機構或人員作為評估主體,改變以往一直由征稅部門單方面作為評估主體的狀況。這一選擇既能保證稅基評估結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又能保證征、納稅雙方的合法權益。(2)假如我國稅基評估還不能實行分別由代表征、納稅雙方的兩個以上的評估主體來承擔時,則可以選擇民間的社會中介評估機構作為評估主體,這樣既可以發揮現有的社會中介評估行業的作用,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政府部門的財政負擔。當然,需要先對中介機構和人員進行稅法及稅基評估相關專業知識的培訓。(3)如果我國稅基評估只能由政府或準政府的機構作為評估主體,那么,為保證稅基評估結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稅基評估的行為主體應由稅務部門以外的政府部門來承擔。在國外,由政府單方承擔稅基評估工作的,其評估主體也大多不是直接進行征稅的部門。
(二)房地產稅稅基評估周期
以市場價值作為基礎,對房地產按評估值進行征稅,必須要考慮到市場價值變動的影響。因此,房地產計稅依據的評估應定期進行。評估周期的長短主要受三方面因素影響:一是經濟發展和其他因素(通貨膨脹或環境改善帶來的房地產增值等);二是受制于重新進行評估的成本;三是房地產計稅依據類型和是否具備現代化的計算機系統及合格的評估人員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評估周期。從實行財產稅的國家來看,法國最近一次的財產稅稅基評估發生在1970年,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每年對應稅財產值作指數化調整;美國的一些地方每年或每兩年進行一次財產稅稅基的重新評估:在丹麥,1982~1998年之間每個不評估的年份實行指數調整,從1998年開始決定每年都進行全面的重新評估;德國采用的計稅依據是土地與地上建筑物價值,由于其經濟發展較為穩定,市場價值變化不明顯,其課稅評估周期為6年,而事實執行的評估周期在6年以上。
我國在房地產稅立法時,應在稅法中明確規定稅基評估的周期。就我國目前的情況而言,經濟仍處于轉型和上升期,經濟波動在不同年份間表現得較為明顯,房地產市場價值受經濟發展及通貨膨脹因素影響較大,評估周期不宜定得過長。同時,我國不同地區之間社會及經濟發展不平衡,地區差異明顯,評估周期不宜采取一刀切的辦法,建議可由國家確定一個浮動期間,如在3~5年之間,由各省根據實際情況具體確定。這樣,既可保證計稅價格相對穩定,又能體現經濟發展、環境改善等因素所帶來的市場價值變化,保證財政收入目標的實現。
(三)申訴安排
房地產計稅依據的評估量大面廣,且其中涉及的因素及技術問題較為復雜.納稅人對評估值產生異議在所難免.因此,相關的法律法規應作出安排,以保證納稅人對評估結果申訴的權利。首先,在組織上.各地應設立獨立于評估部門的專門的復核委員會,并組成評估專家團,在組織上保持獨立性和權威性;復核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處理納稅人的申訴,以確保稅負的公平和一致性;其次,要保證納稅人的知情權,稅務機關對房地產計稅依據進行評估后,應將初評的結果及房地產的有關資料在正式征收之前公布在有關的媒體或網站上,并給予一定的申訴期。在申訴期內,如果業主對計稅價格持有異議,可以向評估機構申訴,若對申訴結果仍不滿意的,業主可以向當地復核委員會申請復核,復核委員會應盡快將結果書面通知業主和相關評估機構,最終的計稅價格應更加客觀公正。
二、房地產稅稅基評估方法和技術
在房產價值評估中,不同的評估方式、參數選擇和評估人員評出的房地產價值往往千差萬別。如果這個問題解決不了,不僅會導致估值的混亂,導致房地產稅不穩定和評估效率的低下,更重要的是,會導致權力尋租。要避免這些弊端,就必須確定一個便于操作的、明確的能被廣泛認可的評估標準,這一標準既包括評估方法的選擇、各類參數指標的選擇,也包括調整、修正的幅度等等,以最大限度地確保評估標準的剛性而減少評估人員可以自由發揮的空間。
(一)基本評估方法
房地產稅合理、準確的計稅依據應是土地使用權和房產所有權的市場價值,計稅的市場價值是通過評估得出的,但評估值的表現有多種形式。不同的評估方法將得出不同結果。常用的方法有市場比較法、收益還原法、重置成本法。從房地產評估實踐來看,即使是同一房地產,采用這三種方法評估所得的結果有時也相差較大。一般而言(不考慮農用地),成本法的評估結果低于收益法的評估結果,而市場比較法的評估結果介于成本法和收益法之間。這是因為:成本法是從供給角度出發,收益法是從需求角度出發,而市場比較法則是從供求均衡角度出發的,供求雙方達成交易的條件是使房地產使用帶來的收益要大于或至少等于房地產的成本,其超額部分將由供求雙方分享。此外,三種評估方法在具體應用過程中也受到一些條件的限制,存在不足之處。
采用市場比較法,需要有充足的房地產交易的完善交易資料,不適用于較少在市場上交易的應稅房地產。如在一些房地產市場尚不成熟的地區,就很難采用這種方法進行估價。收益還原法的基本思想雖簡單明了,但是在計算中確定適當的利率和預測房地產未來純收益并不容易。對于沒有收益的房地產或者收益無法預測的房地產,無法采用收益法實施評估,而且未來收益的估算也受到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的影響。在實際操作中,還原利率的確定隨意性大,往往對評估結果產生較大影響。從理論上講.只要是可以估算其成本的房地產,都可以采用成本估價法。但是,現實生活中房地產的價格取決于其效用,而不是所花費的成本;房地產成本的增加并不一定能增加其價值,投入成本不多也不一定說明其價值不高。另外,采用成本法進行估價比較費時費力。難度最大的是折舊的計算,尤其是對陳舊的房地產,往往以估價人員的主觀判斷為依據,同樣會影響估價的準確性。
國際上以市場價值為房地產稅計稅依據的國家通常是區分不同情況,如數據資料情況、市場狀況、待評估房地產特點等,同時采用多種方法。具體而言,對于交易經常發生且有完善交易資料的房地產類型應優先采用市場比較法,如商品房、商業鋪面等:對于一些很少發生轉讓而用于營利目的的房地產可采用收益還原法,如經濟落后的地區,房地產市場發育不完全,缺少可比較的交易資料,可選擇收益還原法;而對于一些特殊的房地產,既無法獲得可比較的交易資料又無法通過使用者的角度確認其收益的,可采用成本重置法。
(二)稅基評估技術--批量評估
同其他目的的評估不同,為得出房地產稅的稅基,要求同時對大量的房地產進行評估,工作量大且密集;另外其他評估行為中往往對特定房地產進行個別評估,個別評估的成本對于稅收行政來說是難以接受的。為保證房地產稅的行政效率,需要將其征管成本中的評估成本有效控制在一定的范圍之內??刂圃u估成本的目的通過運用批量評估實現。
在對不動產征收財產稅的國家中,稅基的批量評估已被廣泛應用。批量評估的過程包括兩個步驟:(1)對轄區內所有不動產進行基礎數據的采集,數據采集渠道應著重從以下方面考慮:建立財產登記制度,通過要求納稅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稅務機關申報,逐步掌握全市納稅人的房地產稅源數據;建立與統計部門、房土管理部門等相關政府部門的數據資源共享機制,獲取房地產交易數據、成本數據、收益數據等市場數據;與房地產中介公司合作,獲取房地產市場數據。內容包括不動產位置、土地面積和允許用途、建筑物的面積、年代、材料、質量等,大量不動產的基本信息經過整理,儲存在特定的數據庫中,這樣的數據庫一般被稱為財政房地產簿。(2)估價,首先要進行市場分析。市場分析的目的是要確定位置、土地面積、建筑物面積和質量,以及其他種種因素對不動產市場價值的影響.分析的結果是將上述各因素和市場價值的關系通過估價模型的方式表現出來。估價模型可能是數學型,也可能是列示各種類型的土地和房產的單位面積價值的圖表。一旦估價模型建立,就可以將待估不動產基本信息逐個輸入,得出評估值。值得注意的是,對上述批量評估得出的評估值,評估人員需要進行適當檢查以確定其是否符合市場價值,對具有明顯特性(特殊位置、特殊用途等)的不動產更需要仔細地復查。
當今各國的稅基批量評估是同計算機技術緊密結合的,兩者的結合產生了計算機輔助批量評估技術(cama,computer-aided mass assessment)。應用這一技術,需要將相關市場交易信息儲存在計算機的數據庫中,由計算機利用回歸技術進行市場分析,構造估價模型,在待估不動產的基本信息輸入后,計算機就可以輸出其評估值了。在我國改革房地產稅收制度的進程中,必須考慮循序漸進地開發cama。綜合國外房地產稅發達國家開發cama的經驗做法,無論何種cama系統,其主要構成大致都是:數據管理子系統、市場數據分析子系統、評估子系統、評估結果管理子系統。數據管理子系統實現稅源數據采集、數據轉換和數據存儲;市場數據分析子系統實現市場數據采集、市場數據分析、市場數據報告;評估子系統實現評估數學模型建立、數學模型校準和價值評估;評估結果管理子系統實現評估結果輸出、評估結果上訴管理和評估結果統計報表。
房地產評估法律依據范文5
【關鍵詞】:土地使用權轉讓;計稅價值;評析
【引言】目前土地使用權轉讓稅收問題,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現象,這主要是由于在不同程度商對轉讓的法律依據不明,對轉讓的規范程序不清、對轉讓標的土地使用權內涵范圍和內涵價值不透造成的。在此,筆者對這些情形結果分門別類地加以闡述和明晰,以求得相應的稅負合法與公平。
一、土地使用權轉讓概念內涵及程序
1.1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定特定涵義。
出讓土地使用權已經形成較為規范的法律體系,其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據此,土地使用權轉讓法律概念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送等方式,轉讓是按法定的程序和條件進行的。這個概念中,土地使用權,性質是國有,取得類型是出讓。平常所說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律概念就是如此,全面的描述就是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能把其他類型或性質的土地使用權與之相混淆,而在操作中按雷同程序轉讓。對此,國家專業機構也許對此比較清楚些,但是被管理對象也許含混些。
1.2土地使用權轉讓特定概念的例外。
1.2.1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實質。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是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例外,實質是補辦出讓等有償使用手續或補辦其他體現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手續,與此同時劃撥土地使用權本身的價值也在市場主體之間發生轉移。轉讓所涉及的當事人有三個,包括國家、原劃撥土地所有權轉讓者、土地使用權和所附著不動產的受讓者。在此,從劃撥土地使用權概念和轉讓程序的角度予以明晰。
1.2.2劃撥土地使用權法律概念。根據《房地產管理法》,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這里說的無償取得是相對的,相對于國家這一主體而言的,肯定是無償的,而相對于國家之外的其他權利主體,不一定是無償的。
1.2.3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程序。根據《房地產管理法》,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按此程序,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實質是國家是對受讓方直接或間接實現所有權。先行對不動產轉讓方實施出讓行為,然后再行轉讓,就屬于國家對不動產受讓方間接實現土地所有權;此外,國家可以對不動產轉讓方直接實施出讓行為而實施土地所有權。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使用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主體,可以保留取得方式,但是在法律上,依然是國家行使所有權,重新以劃撥的方式配置了土地。
1.3集體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1.3.1集體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內在涵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集體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在此,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享受的集體土地使用權,“確定”的行為涵義就是取得的方式為劃撥,就形成了集體劃撥土地使用權。
1.3.2集體劃撥使用權轉讓前置程序。按照目前的法律制度提供的途徑,并且這樣的途徑在可實施情況下,先將集體土地征收為國家所有,再按照國有土地出讓和轉讓的法律程序進行轉讓,從而間接實現集體劃撥使用權轉讓。這里的轉讓實質含義只能是前一主體讓出土地使用權,后一主體得到使用權,但前者讓出的土地使用權與后者得到的使用權在性質和類型上迥乎不同,有時還可能附帶性出現用途的變更。此過程中,涉及的民事主體有轉讓方、受讓方、集體土地所有者、出讓方,另外還有實施審批行為的行政主體。這里所要提及的是轉讓前置程序的例外,就是當時受讓方是符合使用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主體時,實質上就成了純粹地面上建筑物、構筑外等的轉讓,集體使用權的被所有者重新予以了相應的配置,只須轉讓方、受讓方、所有者三方依法合意即可,在受到申請時,法定的行政主體予以備案,而沒有審批的必要。
1.3.3集體土地所有權征為國有的方式。集體土地所有權征為國有,主要有強制性和非強制性兩種方式。征收是屬于強制性的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以及如此等有關條款,可以認定征收土地具有強制性;征購屬于非強制方式,但法律對征購的概念與實際應用鮮有提及,筆者認為,非直接公共利益的需要或非公共利益的需要,將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為國有的,屬于土地征購行為,屬于較為平等的民事主體關系行為。
二、對應土地使用權轉讓程序的計稅依據
2.1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中的計稅依據。
根據《契稅暫行條例》、《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契稅征收中幾個問題的批復》[財稅[1998]96號]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計稅依據是成交價格,即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因此,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中包含的所有價款都屬于計稅依據范圍。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的成交價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屬于成交價格的組成部分,不應從中剔除,納稅人應按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全額加行政事業性收費計算繳納契稅。所以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時,稅收機關和作為協助執行機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出讓人要求土地受讓人提供稅收價值構成依據時,主要應當包括出讓金收據、轉讓前的納稅收據以及其他一切行政事業性收據。在轉讓時,沒有成交價格或成交價格明顯偏低,則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的要求,征收機關可依次按下列兩種方式確定:1、評估價格: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相同地段、同類房地產進行綜合評定,并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的價格。2、土地基準地價: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準地價。當然第二種情況需要稅政機關專業人員熟練完成基準地價在具體宗地條件下的價值轉換工作,否則,會因忽視容積率、時點、宗地個別條件等引起的價值差異而導致稅負的不公平。
2.2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中的計稅依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批準改為出讓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應依法繳納契稅,其計稅依據為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已購公有住房經補繳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成為完全產權住房的,免征土地權屬轉移的契稅。
所以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其劃撥價格在轉讓方、受讓方之間轉移,其交易價格是計稅的價值依據;但同時出讓手續時發生了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交易行為,計稅依據是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加其他出讓費用。因此在直接出讓土地使用權給受讓方的情況下,受讓實際納稅的計稅依據依然是全部土地價值。如果直接出讓給轉讓方,此時,還沒發生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的交易,轉讓的納稅依據是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加其他出讓費用。直接補辦出讓手續給轉讓方還是受讓方,納稅程序是有所差別的。
2.3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中的計稅依據。
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有兩種情形,一是不符合使用集體土地的受讓者,按照征地前置程序實現轉讓、受讓行為的,按照上述出讓和轉讓程序計算計稅依據,二是符合使用集體的受讓者,按照集體土地使用權依法另行配置的程序,實現“轉讓、受讓”行為,這個程序中,因為是非交易行為,依法不屬于征稅范疇,交易者所以繳納的只是房屋建筑物、構筑物、附著物等的契約稅。
三、結論。
在現行土地產權制度下,涉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律、法規、規章眾多,法律體系復雜,形成了不同土地使用權權性質、類型,其轉讓所以適用的法律、法規和程序比較專業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必須率先熟練掌握,才能很好的協助稅政機關正確征稅;稅政機關只有根據國土資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并結合稅收的方面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配套適用,才能很好地把握不同的土地使用權流程的環節、弄清交易過程環節的計稅依據所包含的價值內涵,才能做到納稅與否正確、納稅依據客觀,體現土地使用權轉讓稅負上的社會公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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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評估法律依據范文6
一、核發拆遷許可證
法律依據:
1.《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七條:拆遷房屋的單位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用于房屋補償的房源證明;
(六)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資金存儲證明。
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許可證。
2.《**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條:拆遷房屋的單位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向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用于房屋補償的房源證明;
(六)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資金存儲證明。
屬政府確定的土地儲備項目以及其他搬遷項目的,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提交政府有關批準文件和前款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資料。
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拆遷房屋的單位在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前,應當在擬拆遷區域公示規劃方案、拆遷補償方案,征求被拆遷人的意見。
行政處罰(共6項)
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拆遷、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并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2.《**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拆遷,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拆遷的;
(二)拆遷人擅自改變拆遷范圍和期限的;
(三)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未取得拆遷資格證書的拆遷單位進行拆遷的;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
處罰種類: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拆遷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處罰種類: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責令停止拆遷、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拆遷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四、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處罰種類: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責令停止拆遷、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拆遷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二)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五、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處罰種類: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責令停止拆遷、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拆遷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六、轉讓拆遷業務的
處罰種類: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責令停止拆遷、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讓拆遷業務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行政征收(共1項)
一、拆遷管理費
法律依據:
1.《**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拆遷人必須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實施拆遷,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拆遷管理費。
2.《**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青政發[2000]121號)
行政確認(共3項)
一、項目拆遷計劃
法律依據:
1.《**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
2.《關于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權交接的備忘錄》
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審查
法律依據:
《**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條:拆除的房屋存在產權、債務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在拆遷公告規定期限內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辦理證據保全手續后,可先行拆除;待糾紛解決后,按照本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補償。
三、對拆遷人與群眾簽定的意向書進行確認
法律依據:
1.《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2.《**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
3.《關于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權交接的備忘錄》
行政裁決(共1項)
一、對拆遷糾紛進行行政裁決
法律依據:
1.《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執行。
2.《**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拆遷當事人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達不成協議的,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者作出裁決。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是批準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裁決通知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訴訟期間拆遷人已給予被拆遷人補償、安置或者提供周轉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但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除外。
3.《**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
4.《關于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權交接的備忘錄》
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共5項)
一、拆遷委托合同和拆遷補償安置方協議的備案、拆遷檔案的管理
法律依據:
1.《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并訂立拆遷委托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2.《**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在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遷當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就拆遷補償或者安置等事宜簽訂書面協議。
協議應當明確補償方式、辦法、數額,安置地點、面積,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及違約責任等。
協議簽定后,應當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4.《關于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權交接的備忘錄》
二、評估委托合同的備案
法律依據:
《**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拆遷人應當與選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訂立拆遷評估委托合同,并自拆遷評估委托合同簽訂后十五日內,報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三、責令改正
法律依據:
《**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對在房屋拆遷過程中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四、責令停止拆遷恢復原狀
法律依據:
《**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拆遷人在拆遷期間,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恢復原狀;給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拆遷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對延長停辦期限進行審核批準
法律依據:
《**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拆遷范圍確定后,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知有關部門,在拆遷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安機關辦理的遷入居民戶口或者居民分戶。但因出生、軍人復員轉業退伍、婚姻、大中專畢業、刑滿釋放等確需遷入戶口或者分戶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辦理。
(二)城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的房屋、土地使用權買賣、交換、贈與、租賃、抵押、析產等手續。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生效的判決、裁決執行的除外。
(三)規劃、建設部門辦理的房屋新建、改建、擴建和裝修等批準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