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會論文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法治社會論文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法治社會論文

法治社會論文范文1

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1990年10月1日施行的以來,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發展、行政訴訟理論研究的深入以及司法實踐經驗的積累,特別是1999年憲法修正案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納入憲法,要求我國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不能囿于1989年頒布的、并不十分成熟的《行政訴訟法》的樊籬之中裹足不前。擴大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對于保障基本人權、促進依法行政、完善社會主義民主與法治,無疑起重要作用。

一、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現行法律規定

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又稱行政訴訟主管范圍或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是指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哪些行政行為擁有司法審查權,或者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哪些行政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的界限。

(一)直接列舉的可訴行政行為的受案范圍

《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了八類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即(1)不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產等行政處罰而提起的行政訴訟;(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對財產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訴訟;(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而提起的行政訴訟;(4)對申請領發許可證、執照要求予以拒絕或不予答復而提起的行政訴訟;(5)對不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而提起的行政訴訟;(6)對不依法發給撫恤金而提起的行政訴訟;(7)對違法要求履行義務而提起的行政訴訟;(8)對其它侵犯人身權、財產權而提起的行政訴訟。

(二)直接列舉的不可訴行政行為的受案范圍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2)抽象行為。(3)內部行為。(4)終局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我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存在的問題

(一)采用列舉式立法體例使可訴行政行為的受案范圍不明確

我國《行政訴訟法》關于受案范圍的規定采用的是列舉式體例。《行政訴訟法》第11條采用肯定的方式列舉了可訴行政行為的范圍,第12條又采用了否定的方式列舉了不可訴行政行為的范圍。由此造成的問題是那些處于肯定和否定范圍之外的行為,如行政裁決行為,技術鑒定行為等能否進入行政訴訟就成了盲區。這是列舉式立法體例最為突出的弊端。

(二)可訴行政行為范圍過窄以致無法全面保護行政相對方的合法權益

1、抽象行政行為被排除在受案范圍之外

《行政訴訟法》在設定行政受案范圍時,首先考慮引起爭議的行政行為的性質,即該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還是抽象行政行為,進而將可訴行政行為從總體上限定為具體行政行為。其次,從實踐上來看,抽象行政行為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情況客觀存在。在我國的現行體制下,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主要是通過非訴訟的方式進行:一是人大和上級的監督;二是備案審查、法規清理監督;三是行政復議中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但是從實際情況上看,目前這些監督機制很難有效發揮作用,難以保障對其監督的質量和實際效果,其他監督機制又跟不上,致使抽象行政行為問題日趨嚴重。將抽象行政行為排除在受案范圍之外,必然導致大量的行政侵權行為處于司法審查的真空地帶,從而產生多方面的不良后果。

2、內部行為不可訴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可訴行政行為必須是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內部行為不可訴?!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進一步將可訴行政行為限定為行政法律行為和單方行為,認為行政事實行為和雙方行為不可訴。從理論上看,這些限定缺乏堅實的理論基礎,帶有一定的隨意性。從實踐中看,內部行為、事實行為或雙方行為都可能對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產生實際的損害。如將其排除在可訴范圍之外,顯然不利于保護相對人的正當權利,甚至侵犯了公民的憲法權利。

(三)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僅局限于人身權?財產權的行政行為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限于行政主體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的具體行政行為,除法律法規特別規定外,對涉及政治權利或其他權利的行政行為則排除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之外。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政治權利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并且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自由等。其他權利有勞動權、休息權、物質幫助權、受教育權等。上述這些權利都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它是由國家憲法賦予的,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現的真正的權利。如果這些權利受到行政機關的侵犯,卻不能得到保護,不能得到救濟,那么不能不說是我國立法的失誤。因此,將涉及政治權利和其它權利的行政行為納入司法審查范圍不僅可行,而且十分必要。

(四)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僅局限于合法性審查而排除了合理性審查

《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睂@一條規定,理論界和司法界均稱之為合法性審查原則。它的立法意圖是:“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是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至于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原則上應由行政復議機關處理,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機關作出決定。”?基于此,從目前看,合法性審查原則基本排除了合理性審查,人民法院只能根據合法性審查原則來確定具體的受案范圍。然而,由于行政行為的復雜性和立法的局限性,不可能把社會生活中可能發生的任何情況都毫無遺漏地詳盡地規定下來,由此行政自由裁量行為大量存在。但是,行政自由裁量行為并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任意作出,它仍應遵循一定的規則,主要是合理性原則。合理性原則要求行政自由裁量行為要公平、客觀、公正、適當、符合公理。如果將行政自由裁量行為排除在司法審查之外,就等于撤除了界于自由和隨意之間一道必要的防線,默許了主觀隨意產生的那些不公平、不公正、不適當的行政行為合法,其結果與我國行政司法審查制度的根本宗旨相悖。

三、完善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設想

(一)完善有關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立法體例

針對現行的列舉式立法體例所存在的弊端,我國有關行政受案范圍的規定宜采用下述立法體例:對可訴行政行為的范圍作出概括性規定,對不可訴行政行為作出列舉式規定。

1、對可訴行政行為的范圍作出概括性規定

某一特定的行政行為究竟是否可訴,往往只能求助于司法解釋。由于立法缺乏明確的可訴標準,司法解釋有時容易產生相互矛盾。如果沒有相應的司法解釋,司法機關習慣于“從嚴”掌握受案范圍,把一些本來應屬于受案范圍的行為拒之門外。如果對可訴行政行為的范圍采用概括性規定就能避免這些問題的出現。如:公民、法人、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這樣可以避免因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過窄而使公民合法權益受損。

2、對不可訴行政行為作出列舉式規定

采用列舉方式規定不可訴行政行為的種類,自然也會有所遺漏。遇到這種情況,應作出有利于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推定,按照“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則來判斷某一特定行為是否可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規定基本上采用了上述“立法體例”。它一方面從總體上擴大了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另一方面又明確增加了幾種不可訴行政行為。嚴格來說,《解釋》作為一種司法解釋,無權突破現行立法的規定。因此,在將來修訂《行政訴訟法》時,應該把《解釋》中的合法規定上升為立法。

(二)取消針對可訴行政行為所做的不適當的限定

我們認為:人民法院在監督和制約行政機關行使職權過程中明顯力度不夠,狹小的受案范圍把大量的行政行為排除在司法審查之外,嚴重影響了行政審判作用的發揮。因此,無論是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還是抽象行政行為,只要超越法定權限,法院都可行使審查權,行政機關的一切行為都在司法審查范圍內。我國《國家賠償法》、《行政復議法》在總結行政審判工作得失的基礎上,已經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賠償訴訟和行政復議的范圍。根據后法優于前法的原則,《行政訴訟法》應盡快作出修改,把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以實現前后法真正的統一和協調。

法治社會論文范文2

一、健全機制,提供政策支持

從居民需求出發,制定培育機制。社區民間組織的培育發展是一項系統工程,要以“黨委領導、政府支持,上下合力、部門聯動,社區牽頭、居民參與”為工作方針,以居民需求為起點,以培育發展為重點,以登記備案為手段,緊密結合社區的特點,按照“需求的全面性調查、服務的個性化標準、資源的信息化管理”機制,精心籌劃,周密安排,確保社區社會組織的健康、有序發展。同時,要充分做好準備工作,做到“三個摸清”,即通過調查研究,要摸清社區社會組織服務對象的數量、類型、分布等具體情況;通過召開社區居民代表、黨員代表等參加的座談會和設立征求意見箱等形式,廣泛征求意見和建議,摸清群眾的需求;根據群眾的意見和建議,摸清影響和制約本轄區社區社會組織發展的突出問題。按照“需求的全面性調查、服務的個性化標準、資源的信息化管理”的工作原則,理清工作思路,將社區內的居民急需的服務項目、可為民服務的人員、可利用的服務設施進行梳理,分類建檔,為社區民間組織培育發展奠定基礎。

強化功能入手,健全保障機制。要制定《培育發展和規范管理社區社會組織工作的通知》,對工作內容、工作責任、工作步驟、工作目標等提出具體要求,讓社區社會組織的發展有理有據。針對社區社會組織發展起步艱難的問題,我們在盡力扶持的同時,要把政策用好、用實、用出效果,還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幫助解決實際困難。為一些資金運轉較為困難的社區社會組織進行資金扶持,對一些社區的腰鼓隊、秧歌隊、健身隊、老年大學,積極與相關部門及等街道辦事處溝通、協調,放寬登記條件,降低準入門檻,簡化登記程序,采取“先發展、后規范,先備案、后登記,部門聯動、分類指導”的辦法,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社區民間組織,要納入登記管理;對達不到登記條件的,可根據社區公益事業發展需要,自下而上,經社區居委會初審,街道(鎮)、區民政部門逐級核準備案。還可動員駐區企業出資為社區社會組織舉辦各類有益活動,如舉辦文藝晚會和文體比賽活動等。部門、街道和企業的政策、資金扶持社區社會組織的發展奠定政治和經濟基礎。

二、著力引導,搭建發展平臺

1、積極組織引導,營造有利于社區社會組織發展的良好氛圍。我們要本著吸引、培育、發展的理念,積極組織社區社會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活動,為社會組織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如通過有計劃地安排社會組織參加各種廣場活動,專題晚會,在宣傳社會組織的同時,充分展示其在社區建設中的價值;通過引導社區社會組織開展“情系災區群眾”、“為殘疾人獻愛心”等愛心救助系列活動,展示社區社會組織的地位和作用,提高社區社會組織的社會認可度。

2、發揮示范作用,推動社區社會組織有序發展。在個別社區中,我們發展和培育一到兩個社區社會組織,精心指導,讓其在組織管理、活動開展上走在前列,充分發揮在整合社會資源、凝聚社會力量、完善社會服務、緩解社會矛盾、滿足社會需求、促進社會互動等方面的優勢,起到榜樣示范作用,得到廣大社區居民的歡迎和擁護,從而帶動社區社會組織的整體發展。

3、加大宣傳力度,提升社區社會組織的地位。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采用多種形式,廣泛宣傳社區民間組織在發展社區公益、提供社區服務、滿足居民需求、創建文明城市、構建和諧社會等方面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營造培育發展的良好氛圍,形成社區民間組織建設與和諧社區建設良性互動的新格局。

三、強化功能,彰顯發展活力

一是強化服務功能,提高社會參與度。通過進行指導性培訓,我們要督導社區社會組織逐步確立“老百姓需求什么,我們就做什么”的理念,引導社會組織積極整合社區資源,提高駐區單位和居民參與社會化服務的主動性。在慈善和公事業上,要積極從事減貧濟困、救災防害、安老撫幼、扶弱助孤、助學助醫等公益活動,對困難群體、弱勢群體及時給予救助和幫助;在社會事業上,社區組織要主動參與興辦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社會福利、環境保護等社會事業。如:可以建立社區老年大學,聘請有關專業人士講授保健、花卉培植、烹飪技術,開展書法、繪畫、家庭關系相處技巧講解,豐富居民生活,提高居民知識水平、藝術品位和生活質量。這樣不斷強化服務職能,主動為社區居民服務,才能贏得群眾的信賴。

二是強化協調功能,提高社區和諧度。我們要通過社區社會組織,深入挖掘共同利益,溝通協調各方關系,廣泛整合社區資源,在社區里形成“利益共分享,困難同擔當,有事大家辦”的濃厚氛圍,使單位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居民之間、居民與居民之間和諧相處。同時,要做好困難群體幫扶、下崗失業人員就業等方面的工作。

法治社會論文范文3

[關鍵詞]管理;組織;創新

在人類社會的發展進程中,管理創新和技術進步可以說是推動經濟增長的兩個基本動力源。隨著知識社會的到來,知識將成為核心和具有柔性特點的生產要素,而對知識的管理更是社會經濟發展的主要驅動力和提高組織競爭力的重要手段。對組織而言,知識和信息正在取代資本和能源成為最主要的資源,知識經濟迫切要求管理創新。適應此要求,近幾年來,一種新的企業管理理念——知識管理(Knowledgemanagement)正在國外一些大公司中形成并不斷完善。其中心內容便是通過知識共享、運用集體的智慧提高應變和創新能力。知識管理的實施在于建立激勵雇員參與知識共享的機制,設立知識總監,培養組織創新和集體創造力??偨Y和研究知識管理的做法和成功經驗將有利于我國企業管理的創新,有利于引導我國企業步入知識經濟時代。

一、概念的界定

什么是知識管理?一個定義說:“知識管理是當企業面對日益增長著的非連續性的環境變化時,針對組織的適應性、組織的生存及組織的能力等重要方面的一種迎合性措施。本質上,它嵌涵了組織的發展過程,并尋求將信息技術所提供的對數據和信息的處理能力以及人的發明和創新能力這兩者進行有機的結合。”筆者認為,知識管理雖然廣泛運用于企業管理的實踐,但作為具有一般管理的共同性質的公共管理同樣也面臨著知識管理的問題。對于公共部門而言,知識管理的目標與核心就是通過提高人的發明和創新能力來實現組織創新。

知識管理為組織實現顯性和隱性知識共享提供了新的途徑。顯性知識易于整理和進行計算機存儲,而隱性知識是則難以掌握,它集中存儲在雇員的腦海里,是雇員所取得經驗的體現。知識型組織能夠對外部需求作出快速反應、明智地運用內部資源并預測外部環境的發展方向及其變化。雖然要做到這一點需要從根本上改變組織的發展方向和領導方式,但是其潛在回報是巨大的。要了解知識管理,首先要把它同信息管理區分開來。制定一個有效的信息管理戰略并不意味著實現了知識管理,這正如不能單純從一個組織的設備硬件層面來衡量其辦公自動化水平一樣。要想在知識經濟中求得生存,就必須把信息與信息、信息與人、信息與過程聯系起來,以進行大量創新。庫珀認為:“正是由于信息與人類認知能力的結合才導致了知識的產生。它是一個運用信息創造某種行為對象的過程。這正是知識管理的目標。”實行有效知識管理所要求的遠不止僅僅擁有合適的軟件系統和充分的培訓。它要求組織的領導層把集體知識共享和創新視為贏得競爭優勢的支柱。如果組織中的雇員為了保住自己的工作而隱瞞信息,如果組織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常常是為了鼓勵保密而非信息公開共享,那么這將對組織構成巨大的挑戰。相比之下,知識管理要求雇員共同分享他們所擁有的知識,并且要求管理層對那些做到這一點的人予以鼓勵。許多成功的知識型組織都建立了對積極參與知識鏈的雇員進行獎勵的激勵機制。庫珀解釋說:“雇員之所以重要,并不是因為他們已經掌握了某些秘密知識,而是因為他們具有不斷創新和創造新的有用知識的能力?!币源擞^點來分析現在某些獵頭公司的做法,他們追尋的目標往往是人才的固有能力,即“已經掌握的某些秘密知識”,而不看重其創新能力。這是一種短視行為。

任何組織要在知識經濟中求得生存,就必須把信息與信息、信息與人、信息與過程聯系起來,以進行大量創新。但決不能將知識管理簡單等同于信息管理。二者的關系體現在:信息管理是知識管理的基礎,知識管理是信息管理的延伸與發展。信息管理有著悠久的歷史,但它把信息作為資源從技術、組織、人力三種因素的結合中進行管理,則是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出現的新事物。美國1979年《文書削減法》最先提出聯邦政府的信息管理問題,并在聯邦機構中設立政府信息主管。企業的信息管理則是在80年代以后發展起來的,并在企業首席執行官(CEO)之下增加了企業信息主管(CIO)的職位。其后,信息管理經歷了實物管理、技術管理、資源管理三個時期。按照美國學者馬夏德(D.A.Marchand)與霍頓(F.W.Horton)的劃分,信息管理的發展有五個階段:物的控制、自動化技術的管理、信息資源的管理、商業競爭分析與智能、知識的管理。由此可見,知識管理在歷史上曾被當作信息管理的一個階段。近年來,由于經濟發展的需要和管理實踐的發展,知識管理逐漸從信息管理中獨立出來,從而形成一個嶄新的管理領域。此時,知識管理已有了不同于信息管理的內含和外延??梢哉f,知識管理的主要內容是對人的管理。知識作為認知過程存在于信息的使用者身上,只有在人際交流的互動過程中才能創新。知識管理要求把信息與信息、信息與活動、信息與人連結起來,實現知識(包括顯性的和隱性的知識)共享,運用集體的智慧和創新能力,以贏得競爭優勢。從信息管理到知識管理的轉化,是管理理論與實踐中“以人為本”的管理主線進一步體現。知識管理有助于信息處理能力與員工創新能力相互結合,進而增強企業或其他組織的應變能力和預見能力。發達國家的先進企業還在首席執行官與信息主管之間設立了知識主管(CKO)的新職位,并作了適當的分工,信息主管把工作重點放在技術和信息的開發利用上,知識主管則把工作重點放在推動創新和培育集體創造力上。

二、知識管理的目標是創新

現代科學技術日新月異的發展,全球化以空前未有的速度推進。這一切都改變著社會、經濟和文化,也改變著人們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維方式。同志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指出,“要充分估量未來科學技術特別是高技術發展對綜合國力、社會經濟結構和人民生活的巨大影響”。

在知識社會,創新對企業的重要性遠勝過原料與廠房。美國微軟公司成功的秘訣之一,就是“淘汰自己的產品”。1997年3月3日美國《財富》雜志定期評出美國最受推崇的企業,創新精神正是其評選標準中的一個重要部分。在這樣的背景下,知識管理的目標和任務就必然體現為提高組織的應變和創新能力。

熊彼特認為,創新就是已有的知識要素與/或新的知識要素的新組合,它包括“技術創新”和“制度創新”。彼得·德魯克則將“創新”概念推廣到管理,提出“社會創新”概念,認為創新就是賦予資源以新的創造財富能力的行為。OECD1996年發表了《國家創新系統》(Nationalinnovationsystem)的文件強調指出了以往的創新都集中于投入—產出分析中,那是一種靜態的線型模型,而在當今的以知識為基礎的經濟,即知識經濟時代,創新系統的平穩運作依賴于知識流的流動性(ThesmoothoperationofinnovationsystemsdependsonthefluidityofKnowledgeflows)。它強調“國家創新系統是政府、企業、大學、研究院所、中介機構等為了一系列共同的社會和經濟目標,通過建設性地相互作用而構成的機構網絡,其主要活動是啟發、引進、創造與擴散新技術,創新是這個系統變化和發展的根本動力。”因此創新主要體現為不同參與者和機構之間一系列復雜的相互作用過程,即知識的流動。知識流動的類型有:人力資源流;機構鏈;產業群;創新公司行為。知識管理正是要確保知識流動渠道的通暢。

知識管理、創新行為都不單純是一種技術過程,人文因素在其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為創新總要依靠人的創造性和想像力。對于政府而言,要為創造良好的新環境發揮重要作用。企業要在競爭中獲勝,則必須不斷改變自己的戰略策略以適應迅速變化的外部環境。這一切都離不開知識管理,因為其實質就在于充分發揮人文因素的積極作用。

知識是企業保持競爭優勢所不可缺少的要素和重要資源。在當今的許多行業例如金融服務、咨詢和計算機軟件等部門,知識正在作為創造價值的必要前提而發揮作用。然而許多企業并不善于管理知識。具體表現在:有的企業低估了產生和獲取知識的價值,失去或放棄己經擁有的知識產權,有的管理措施阻礙了知識的交流及共享,對已有知識的使用和二次開發的投入不足等。

不少企業在吃了不重視知識管理的苦頭之后,對知識創造價值的巨大潛力的認識逐步提高。在這種情況下許多企業已經開始實施知識管理計劃,將知識列為一種資源納入管理體系。

以知識的視角,組織可被看成是一個對知識進行整合的機構。人類的全部生產力都離不開知識,機器只不過是知識的體現而已。因此,要真正實現知識管理,首先必須實現觀念的創新。即將傳統的工業管理觀轉變為現代的知識管理觀。

工業管理觀與知識管理觀的主要區別如下:

1、用知識的觀點看組織,就會把人們看作是收益的創造者,其首要任務是把知識轉化為無形的結構,而在工業時代的組織內,人們時常是被更為簡單的看作是生產成本和生產要素。2、在知識組織內部,學習的目的是創造新的資本和程序,而不僅僅是運用新的工具和技術。

3、在知識組織內部,生產流程是由觀念驅動,并且有時是混沌不明的,這與工業時代生產流程中嚴格的前后次序和機器驅動形成鮮明的對比。

4、工業時代的收益遞減規律讓位于知識遞增規律,工業組織中的規模經濟(economicsofscale)讓位于知識組織中的視界經濟(economicsofscope)。

5、管理的權力基礎取決于他們知識的相對水平,而不是他們在組織中的等級職位。信息流的傳遞是通過可以分享信息的網絡,而不是通過組織的等級機構。在現在的企業管理制度下,各部門都保有自己的知識并需要發展知識,但是并沒有一個合適的知識管理制度以及更高層次的協調機制,知識管理的內容日益復雜化和重要化,導致公司高層管理者產生了設立CKO職位的動機。為了搞好企業的知識管理,CKO應運而生。

CKO(ChiefKnowledgeOfficer),一般譯作“首席知識官”或“知識總監”,是企業專職負責提出、推進和協調各種知識管理計劃或方案的企業高級管理職位。其具體的職責包括:

1、創設知識管理的基本框架。知識管理要求CKO就知識(包括顯性知識與隱性知識等)的分類基于知識的工作體系、與知識密集型業務相關的管理過程保護知識和防止外溢等問題從組織機制和技術手段等方面提出相應對策。2、協調部門之間的知識管理,知識管理不是企業某個部門獨立行為所能控制的而只能通過企業整個部門之間的共同行為來協調控制。CKO對要獲得的知識知識的開發和保有方式尤其是知識的交流和共事等問題需要有清晰的理解和解決辦法。這項工作的基礎是信息技術。具體工作有建立知識目錄、開發知識共享的群件,或建設企業內部網,再造知識密集型管理過程等。

3、營造知識創新和交流的內部環境。CKO要在企業內部營造一個適合知識創新與交流的環境,如提供各種便利機會使得平時接觸不多、但是對某一方面有共同興趣的人們能夠通過會議、社團活動等方式相互溝通。相當多的知識是通過適當的、非正式的交流環境得到的,尤其是隱性知識,因此有CKO指出知識管理工作“20%是技術成分,80%是文化成分”。也就是說,CKO作為環境營造者的角色要比他們在技術方面的角色重要很多。

4、防止知識外溢。企業和其合作伙伴、中介機構、供應商以及客戶之間共享知識同樣具有相當的吸引力,對企業競爭優勢也有重要影響。對于那些有知識資本形成意識的企業來說,防止知識外溢已成為一大問題。

西方企業高度重視知識管理工作獨立設置與“首席經營官”(COO)、“首席財務官”(CFO)等并列的“首席知識官”(CKO),這足以證明西方企業對于知識管理的高度重視,給我們的啟示是多方面的: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技術創新是企業前進的不竭動力。國有企業在改革和發展的過程中要始終尊重知識,尊重人才,要高度重視對知識的開發和利用,注意發展并保護好自主知識產權,把經濟增長的方式真正轉移到領先科學技術進步和提高勞動者素質的軌道上來。

三、知識管理的兩種策略

MortenT.Hansen等人提出了知識管理的兩種策略,即法典編輯策略和人格化策略。所謂編輯策略是指知識與知識開發者的剝離,以達到知識獨立于特定的個體或組織的目的;而后知識再經仔細地提取進而匯編成法典關存儲于數據庫中,以供人們隨時反復調用的策略。Ernst&Young公司企業知識中心的主任拉爾夫·普勒曾如此描述法典編輯策略:在剔除掉客戶敏感信息后,通過將文檔中零碎的關鍵知識,如面談指導、工作日程和市場劃分分析等加以匯總并儲存在電子知識庫中從而創造出“知識客體”。這種方法使許多人可以搜尋和提取經過編輯的知識,而無需與最初的開發者接觸。這就開辟了知識的反復使用,促進了企業的成長。

人格化策略指知識與其開發者緊密地聯貫在一起,知識主要通過直接的面對面的接觸來進行共享。計算機在這類組織中的目的是幫助人們更好地溝通知識,而不是儲存。采用人格化策略的Bain公司、波士頓咨詢集團和麥肯錫公司致力于個體間的對話,而不是數據庫中的知識客體。在這些公司中,知識并未被編成法典、知識是在運用頭腦風暴法的研討會中和一對一的交談中發生轉移的。為了使這一策略行之有效,象Bain這樣的公司都重金注資于建立人員網絡系統。知識不僅僅通過面對面的方式,還通過電話、電子郵件和視頻會議等形式進行共享。

遵循法典編輯策略的公司依賴的是“反復使用的經濟學”。一旦知識資產,如軟件編碼或手冊開發出來,且每次使用時又無需大的修改的話,就可以以較低的成本反復多次地使用。

與此相反,人格化的策略依賴的是“知識經濟學”的邏輯。戰略咨詢公司向客戶提供的建議是那些豐富的、難以言表的知識。共享深層次知識的活動是極花時間的、昂貴的和緩慢的,而且不能夠被系統化,因而效率較低。

若想正確地選擇知識管理策略,主管或經理必須先回答如下問題:(1)為什么客戶會購買本公司的產品和服務而不是向競爭者購買?(2)客戶期望從本公司得到什么利益?(3)蘊藏于本公司的知識如何能為客戶提供增值服務?在明確了這些問題之后,應進一步考慮如下問題:1.公司提供的是標準化的產品還是用戶化的產品?如果是前者,那么主導知識管理策略就應是法典編輯策略;如果是后者,則人格化策略更為有效。

2.公司擁有的是成熟的還是新穎的產品?如果企業的策略是基于成熟的產品,那么企業將從反復使用的模型中獲得豐厚的回報,例如微軟的產品;反之,如何擁有的是新穎的產品,則對知識進行管理時應以人格化策略為主。

3.公司的員工在解決問題時依賴的是明確的還是難以言表的知識?明確的知識是可以被編輯的,如簡單地軟件代碼和市場數據。當公司的員工依靠明確的知識去完成工作時,人-文檔的方法最有意義;而難于言表的知識由于很難以書面形式表達出來,是通過個體經驗獲得的,包括科學知識經驗,操作性的“Know-How”(知識如何),對行業的洞察力,商業判斷和技術經驗等。對此,采用人格化策略是明智的選擇。

4.兩種知識管理策略的共存。由于企業開發多元化經營和知識的商品化,知識管理策略的選擇有時變得十分復雜。兩種策略共存的前提,是采用不同策略的單位彼此獨立運作。例如,在通用汽車公司,小轎車部與財務部沒多大關系,因此不同的模型可以存在于不同的單位中。但如果是高度一體化的企業,則需選擇一種作為主導策略,以另一種作為輔助。至于何者為主,何者為輔則取決于公司為客戶提供服務的方式、企業的經濟狀況及企業所雇傭的人。正如一些咨詢公司所發現的:強化錯誤的策略或試圖同時使用兩種策略,將會迅速地損害本企業;80/20法則是實際決定主輔關系的一個有益參考。

知識管理兩種策略的差異如下表:

人格化策略

競爭性策略

通過反復使用已編成法典的知識來提供高質量的、可靠的和快速的信息系統實施

通過溝通不同專家關于高水平策略問題的知識經驗來提供創造性的、經過嚴密分析的建議

經濟模型

1.反復使用的經濟學

2.在知識資本上進行一次性投資,而后多次反復使用

3.使用高助手/合伙人比率的大型團體

4.集中注意力于產生較大的整體收入

1.專家經濟學

2.為針對用戶的獨特問題而擬定的高度用戶化的解決方案收取高額費用

3.使用低助手/合伙人比率的小團隊

4、集中注意力于維持較高的利潤率

知識管理

策略

1.人-文檔

2.開發可以編輯、存儲、傳播和允許知識反復使用的電子文檔系統

1.人-人

2.開發連接人們的網絡系統以便共享難以言表的知識

信息技術

在信息技術上進行大規模的投資,旨在通過可以反復使用的、已編成法典的知識來將人們連接起來

在信息技術上進行適度規模的投資,旨在促進難以言表知識的交流與商談

人力資源

1.雇傭那些能較好地適應知識反復使用和方案實施的新科大學畢業生

2.以小組為單位通過計算機進行遠程培訓

3.獎勵那些使用文檔數據庫和為文檔數據庫做貢獻的人

1.雇傭喜歡問題解決和能忍受模糊性的工商管理碩士

2.通過一對一的指導方式進行人員培訓

3.獎勵那些與他人直接共享知識的人

范例

1.安德森咨詢公司

2.Ernst&Young公司

3.德爾公司

·麥肯錫公司

·Bain公司

·惠普公司

[參考文獻]

[1]卷首語.與“狼”共舞管理制勝[J].管理科學,2000,(4):1-1.

[2]維高.知識的革命[M].北京:中國物資出版社,1998.209-215.

[3]躍清.知識資本的測量與管理[EB/OL].www.chinajournal.net.cn/

indexqkw.htm,2000-6-18.

[4]魏蜀明.CKO:知識管理拍岸來[N].中國企業報,2000-06-13(3).

[5]楊杰.知識管理的策略[J].IT經理世界,2000,(2):48-50.

法治社會論文范文4

對企業社會責任制度的完善有著其重要性,首先它能夠實現社會的公平以及促進社會的和諧,有利于促進公平價值的形成以及維護社會的秩序。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有利于對社會的貧富差距進行調解,從而促進社會的公平。同時也能夠促進我國的經濟正規運轉以及快速的發展,在我國的市場經濟下企業的生存目的就是最大的限度的賺取利潤,企業社會責任制度有利于維護消費者的利益,有利于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以及促進企業生產安全可靠的產品;有利于提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和發展對外貿易。企業的社會責任制度的完善能夠推進制度的建設以及完善法律的體系。

2.“公司法”企業社會責任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建議

2.1“公司法”企業社會責任制度的缺陷在立法方面整體協調性還有待進一步的完善,對于債權人在利益方面的保護還存在著不足之處。在企業社會責任實踐當中也存在著一些問題,首先就是企業社會責任意識還不是很強,對廣大的消費者不負責任。企業社會責任間存在著一定的沖突,企業的社會責任間沖突的表現主要就是對于環境保護的責任以及員工的責任和企業經濟責任間的矛盾,例如一家企業對于當地的經濟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對環境有著嚴重的破壞,這就和社會責任之間產生了矛盾沖突,這就會使得企業陷入一個比較為難的地步。究其原因主要就是我國的企業社會制度起步較晚,在經驗上不是很充足,在社會責任監督機制方面還不是很完善。

2.2“公司法”企業社會責任制度完善建議對于我國的企業社會責任法律制度還需要進一步的得到完善,首先要強化企業社會責任法律主體地位,我國雖然有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法規,但是還沒有專項的法律對企業的社會責任進行規范,故要能夠對企業社會責任法律主體地位進行強化,并要能夠在不違背主體法律的基礎上把具體的制度得到有效的落實,要在完善的具體化以及可操作性和規范化方面得到重視。另外要健全與企業社會責任相配套的法律法規,這是推動企業社會責任執行的重要手段;建立企業社會責任激勵機制,把相應的激勵措施落實到位,企業的社會責任激勵機制的實現離不開政府的引導以及企業自身的不斷奮進,政府要能夠加大監督的力度,通過相關的活動傳播社會責任理念,鼓勵企業積極的去履行社會責任;完善企業的社會責任懲罰以及約束機制,我國的《公司法》對于企業的社會責任條款當中沒有懲罰性的機制作為約束手段,這對社會責任的實施在一定的程度上存在著很大的難度。故此建立相應的懲罰以及約束機制能夠起到一定的管控作用,對其制定約束機制要能夠在法律的層面以及道德層面都有著體現,還要建立相應的企業文化構建CSR價值體系。

3.結語

法治社會論文范文5

論文關鍵詞:中國社會轉型組織化程度社會組織方式社會轉型時期當代中國社會事務社會成員社會運行社會基礎

以現代化為基本目標的當代中國社會轉型,內涵很復雜,但可以肯定的是,現代化對社會生活中的各個領域的組織方式有相應的要求。因而,社會轉型內在地包含了社會組織方式與管理方式的變革,在社會組織層面上,社會轉型就是從傳統社會類型單一的組織體系向現代社會類型多樣化的組織體系的根本轉變。

試圖用某種單一類型的組織把所有社會成員及其社會事務控制起來,這是傳統社會在組織層面上的主要特征。與之相反,分工發達的現代社會是一個社會組織高度分化的社會,是一個組織類型多樣化的社會。與社會分工的發展相適應,只有通過社會組織的分化、多樣化才能將社會成員和社會事務有效地組織起來。在政府組織的規模不能無限制地擴大的前提下,民間組織的發展是提高社會成員和社會事務組織化程度的唯一途經。然而,“非政府領域”的組織化程度低,或者說民間組織發育不成熟,正是當代中國社會轉型所面臨的主要問題之一。

從我國當代社會轉型的視角看,民間組織的發展不只是有利于重塑我國政府組織與企業、社會其他領域的關系,有利于形成政府組織與各類民間組織合作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社會管理體系,也有利于加速改良原有的不良的社會要素和培育新的社會要素。具體來說,民間組織的存在與發展在當代中國社會轉型中的作用,至少在以下兩個大的方面有明顯的表現:

一、從社會結構的宏觀層面看,在原有的社會要素沒有發生根本改變、不擴大政府組織規模、不增加政府管理成本的約束前提下,民間組織的發展能極大地提高社會整體的組織化程度,形成分工合理的社會治理體系,提高社會運行的整體效能。

我國的社會組織總數低,民間組織的比例更低,組織類型和結構單一,這是我國社會轉型要克服的主要障礙之一。據近期中國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有關部門統計,至2004年一季度末,全國共登記社會團體只有14.3萬個,全國在民政部門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只有12.4萬個。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社會事務復雜多樣,參與社會公共事務的民間組織數量少、能力弱,大量的社會管理事務都要依賴政府組織,這必然會影響政府組織的運行效率,使得大量的公共事務得不到有效的治理。

組織類型和結構單一、社會生產活動的組織方式不合理,與政府組織對“非政府領域”的過度干預有直接關聯。政府組織對社會各個領域的干預,限制了民間組織的成長與成熟。但是,在民間組織發育不成熟的情況下,政府一旦撤出它曾經控制的那些領域,這些領域內的社會活動就會失控。如是,各種社會力量就要求政府繼續干預社會各領域的具體運作。我國各級政府的機構與職能反反復復地增增減減,可以說是與民間組織不發達、不成熟有直接關系。在政府組織以外,沒有相應的社會組織能夠承擔曾經由政府組織來承擔的社會職能。社會轉型要求社會公共事務的治理主體多元化,治理方式多樣化,各類民間組織作為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主體能夠滿足這樣的要求。民間組織的成熟發展將會承擔政府為適應市場經濟體制而轉移出來的一部分經濟、社會職能,這一部分職能都是具體的、繁雜的。由民間組織來承擔這些經濟、社會職能,就使政府從繁雜的微觀管理中解脫出來,集中精力抓好宏觀管理。宏觀調控能力的強化和微觀調節功能的轉移,可使政府的職能逐步合理化。對于中國這樣一個社會事務和社會成員的構成都很復雜、農業人口比例過大、地區差異和階層差異明顯的社會,民間組織的發展可以在現有的政治、法律框架下,有序地形成高度自治的公共治理體系,也可以極大地節約社會管理成本。

近幾年,人們開始認識到民間組織發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為了實現政府職能與社會職能的分離,我國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來扶持民間組織,鼓勵其發展。首先從立法上加強對民間組織的管理,規范民間組織的運作。國務院于1998年年底正式實施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這標志著我國民間組織管理工作進一步走上了規范化、法制化軌道。其次,提供各種稅制、投資等方面的優勢政策來扶持民間組織的發展,例如:為了扶持民辦的企業,支持教育事業的發展,國家對校辦企業實施了增值稅優惠、營業稅優惠、企業所得稅優惠幾項稅收優惠政策。雖然目前我國民間組織的發育還不成熟,其作用也有限,但在政府組織的引導下,在相關法律的規范和保護下,民間組織是可以得到迅速發展并將在我國新的社會治理結構中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

二、從社會微觀要素的層面來說,當代中國的社會轉型,客觀上要求加速改良原有的不良的社會要素和培育新的社會要素;民間組織在保護自然環境、提高公民素質、維護公民權利、完善各種社會制度和規則、形成和擴大社會共識等方面能夠發揮政府組織不可替代的作用。

人類社會賴以存在的特定的自然環境、一定數量和質量的人口(社會成員)和特定的政治√經濟、文化制度構成了特定社會的基本要素。社會要素的品質從社會的微觀基礎上決定著社會的基本形態。社會轉型不只是社會結構上的改變,一種新型社會的出現是與社會要素的改變相伴而生的,它內在地包含了原有社會要素的改良和新社會要素的培育。

在特定的歷史條件和社會背景下,當代中國的社會轉型面臨著各種復雜的問題。人口問題(不是單純地控制人口數量,更重要的是提高人口素質)就是制約我國社會發展的關鍵性問題之一。在當代中國,社會轉型與人口狀況的改善是密切相關的。民間組織在提高社會成員的勞動技能和生產能力,改善社會成員的教育、健康狀況等方面所發揮的作用是顯而易見的。在民政部等政府組織的積極引導和大力推動下,與我國經濟生活市場化的轉型和要求相適應,2002年以來,全國范圍內務類民間經濟協作組織有了一個飛速的發展。筆者帶隊的調查組,于2004年7月至8月間,對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玉林、柳州、河池、崇左等地民間組織的發展現狀作了初步調查,調查結果表明,在廣西尤其是在廣西農村,通過各種不同類型的協會,民眾有組織(在相關法律的約束和保護下)地參與市場競爭,極大地提高了經濟生活的有序程度和市場競爭力。事實證明,單靠政府組織來解決中國幾億農民的問題,需要付出極大的管理成本,既低效也不現實。與經濟生活市場化的轉型和要求相適應的各類新型勞動者,主要是靠各類民間組織來加以培育。

不僅如此,民間組織的進一步發展、成熟還有利于進一步培育社會成員作為公民的責任能力和自治能力。公民社會中有責任能力和自治能力的個人需要社會有組織地培養,除了政府組織外,各類民間組織在培育公民的責任能力和自治能力方面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改革開放以來,在中國基層進行的各類自治活動咐民自治、社區自治等)已經取得實效(如廣西壯族自治區宜州市村民自治就曾經引起了海內外的廣泛關注),這些與社會轉型的要求相適應的社會活動都是在政府組織的引導下,在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和保護下,主要是通過各類非政府組織來進行的。通過這些活動,國民得到了責任能力和自治能力的培育,這些活動也是民眾對民主管理的學習和演練。

社會轉型不僅需要培育新型的社會成員,還必須建立新型的人與自然的關系,需要維護能夠支撐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自然環境。環境保護這樣的社會事務涉及到人類社會生活的每一個角落,需要的是每一個社會成員自覺的參與,這不是單純的行政命令所能解決的問題。只有當絕大多數社會成員把保護環境作為自覺自愿的行動,我們才會真正擁有一個美麗的家園。目前,絕大部分環境保護方面的工作是由世界各地的備類民間組織來承擔的。由于其廣泛的志愿性,民間組織在環境保護方面所做的工作,政府組織無法替代。

法治社會論文范文6

關鍵詞:經濟法價值,實質正義,社會效益,經濟自由,經濟秩序

價值是法律科學的基本范疇之一,“在法律史的各個經典時期,無論是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對價值準則的論證、批判或合乎邏輯的適用,都曾是法學家的主要活動?!盵1]古今中外的學者通常認為法的價值包含秩序、正義、公平、效率、安全、自由等方面,法的價值在于實現由一定的社會經濟條件所決定的正義、自由和秩序的要求。現代社會中,經濟法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維護公平競爭關系、組織管理性的流轉和協作關系的法。經濟法的價值則是經濟法通過其規范和調整所追求的目標。[2]學者們對于經濟法的價值,已多有闡述。有學者認為經濟法的價值在于“整體效益”;有學者認為經濟法的價值包括社會經濟福利價值和經濟民主價值兩方面;還有學者認為經濟法的價值包括工具性價值-結果公平、經濟安全與體制效益,目的性價值-可持續發展。[3]上述觀點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反映出經濟法的某種價值屬性。然而,毋庸諱言,它們卻或多或少存在以下問題:沿用法哲學通用的概念,卻不曾賦予其有別于一般意義法的價值的特別意義與屬性;未能通過將經濟法價值與鄰近法律部門(尤其是民法、行政法)的價值對比并有效區別,從價值角度來突出的經濟法為獨立法律部門的地位和獨特的存在意義。只有把握經濟法獨立的內在價值并與其他法律部門如民法、行政法的價值相區別,才能從理性和邏輯的高度確立經濟法的獨立地位,為實現經濟法律體系內在和諧統一奠定基礎。[4]鑒于此,筆者傾向認為,經濟法的價值表現為實質正義、社會效益、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的和諧,并在本文中試圖將經濟法價值與一般意義上法的價值以及鄰近法律部門,主要是民法和行政法的價值進行比較,以論證經濟法獨特的存在價值及意義。

一、實質正義

自從人類社會發生公正與不公正的社會問題以來,正義一直被視為人類社會的崇高理想和美德,法一直被視為維護和促進正義的藝術或工具。許多著名的思想家和法學家強調,正義是法的實質和宗旨,法只能在正義中發現其適當的和具體的內容,也只能在正義中顯現其價值。但是,“正義有著一張普洛透斯似的臉(aProteanface),變幻無常、隨時可呈不同形狀并具有極不相同的面貌”。[5]從法哲學的理論高度來看,思想家與法學家在許多世紀中已提出了各種各樣的不盡一致的“真正”的正義觀,其中比較有影響的有:正義意味各得其分,各得其所;正義指一種德行;正義意味著一種對等的回報;正義指一種形式上的平等,指某種“自然的”從而也是理想的關系,指法治或合法性,指一種公正的體制,等。在上述諸種正義觀中,社會體制即社會基本結構的正義具有決定意義,[6]是首要的正義。而社會基本結構的正義包括兩個基本方面,首先是社會各種資源、社會合作利益和負擔的分配方面的正義,即實質正義;其次是社會爭端和沖突的解決方面的正義,即形式正義。

近代法尤其是近代大陸法系或民法法系,從亞里士多德的校正正義中發展出來的形式正義,其要求同等的人受到同等的對待。眾所周知,在各個法律部門所確立的形式正義是以民法為典型代表的。民法的形式正義的價值取向,從根本上說,是與法律的普遍性相聯系的,其以個人主義為指導,以抽象的人格平等為假設條件,強調機會均等,一視同仁,提倡對所有的人普遍平等地執行法律和制度。民法形式正義的價值取向表明,民法試圖用自然法來建立永恒不變的法律與正義,只要實現平等對待就足夠了。與此同時,民法的正義價值又承認市場主體起點不平等的合理性-只要這種不平等不是市場外的因素造成的,他們之間的交易就是公平的。[7]

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社會政治、經濟結構日益復雜,國家積極地參與到經濟生活的管理、調控和運作之中;同時人們之間的能力、財富等方面存在著極大差別,如果法律嚴守形式正義的需求對所有人一視同仁,也就必然導致、甚至加劇競爭結果的實質不平等。面對這些問題,以形式正義為基本價值取向的民法無力解決,從而導致了新的正義觀及相應的法律規范的出現?!敖洕óa生于國家不再任由純粹司法保護自由競爭,而要求通過法律規范以其社會學的運動法則來控制自由競爭的時候?!盵8]相對于民法的形式正義而言,經濟法所要實現的法的價值首先在于實質正義。從理論角度講,經濟法在追求和實現實質正義的過程中,其強調針對不同情況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調整,要求根據特定時期的特定條件來確定經濟法的任務,以實現最大多數人的幸福、利益和發展;同時隨著法律調整手段的豐富性和多樣化,立法者和社會賦予執法者以不同程度的自由裁量權,而執法者不僅根據普遍性規范來解決問題,也針對個別情況、個別主體、個別案情作特殊調整,體現了實質正義要求法及其調整所具有的能動作用、靈活性和適應能力;實質正義的法律調整手段之多樣化,更表現為經濟法為了糾正社會不會而采取的種種積極措施或手段。[9]從實踐角度講,經濟法在追求實質正義的過程中,亦努力平衡各種市場主體的意志和利益,維護和保障最大多數人的福祉。一方面,經濟法從市場規制角度出發禁止壟斷、限制競爭、不正當競爭等破壞競爭秩序的行為以維護自由公平的競爭環境;對市場交易主體一方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給以特殊的保護,以維護交易的公平和社會的穩定。另一方面,經濟法從國家宏觀經濟角度,通過金融、稅收、產業指導等經濟手段引導市場主體作出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選擇;規定企業、金融機構等權利義務,促進社會經濟收益的公平和社會分配的公正。

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正義的實現,行政法法也不例外。然而行政法對正義價值的追求與經濟法又有不同,其對行政程序正義更加關注。美國著名的行政法學家伯納德?施瓦茨精辟地指出:“行政法的要害不是實體法,而是程序法”?,F代行政法是通過對行政機關行使權力的程序的規范和制約,最終達到行政法控權的目的的。一個行政機關,權力即使再大(如可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如果其行使方式有嚴格的程序規范,遵守一整套公開、公正、公平的程序規則,其對相對人權益的威脅并不是很大;相反,即使其權力很小(如僅可對公民進行小額罰款),但如果其行使方式沒有程序制約,可以任意行為,其對相對人權益亦可能造成重大威脅。[10]“行政法的基本目標是在公民受到不法行政行為損害時為他提供充分的救濟?!盵11]正是在這種價值理念的指引下,在具有經濟內容的行政中,行政法對正義價值的追求不體現在國家干預經濟的手段正確與否,而體現在防止權力在適用這種手段的過程中被濫用,并以有效的方式來監督權力的行使。顯然,行政法對程序正義價值追求是有別于經濟法的實質正義價值的。

二、社會效益

效益(效率)作為經濟學上的概念,表達的是投入與產出、成本與收益的關系,其基本意義是從一個給定的投入量中獲得最大的

產出,即以最少的資源消耗取得同樣多的效果,或以同樣的資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效益作為一種法的價值目標導入法學領域始于上世紀六七十年代法律經濟學的勃興。從法哲學角度講,所謂法的效益價值是指法能夠使社會或人們的較少或較小的投入而獲得較多或較大的產出,以滿足人們對效益的需要的意義。[12]法的效益價值在于利用權利和義務的分配方式,來規范資源的有效配置,及利用法律的有機作用促使效益結果的出現。法律不僅要以自由、正義、秩序、安全和平等為指向,而且要以效益為皈依;法律所指向的自由、正義、秩序等價值之實現性是建立在法律效益前提上的。法律效益作為現實的法律價值,總是與某種評價相關聯的,包括個人效益價值和社會整體效益價值;其中法的社會效益外延十分廣泛,主要表現為權力運用效率的提高、社會資源的高效合理配置和社會公正的維護等。[13]

民法是市民社會的法。而市民社會是特殊的私人利益關系的總和。有學者認為,在民法的規制與引導之下,個人自由競爭成為規范經濟活動之高度有效手段,可以將勞動與資本引導至能產生最大利益之場所,實現對資源分配及利用的低成本、高效率,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14]可見民法根源于社會分工、個人占有和個體小生產,它追求的價值目標雖然也是效益,但其卻是以個人利益的基點的,它確認和保護單個經濟主體依照自主意志與市場規則來實現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它的效益價值追求的是個體的、微觀的經濟效益。一般而言,民法的個體效益價值追求在法律上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民法規范不應為主體行為設置人為障礙,不得使主體的交易成本無謂增加;二是民法規范應該盡量增加或保護交易的達成,而不是減損主體的交易機會。[15]基于民法對個體效益價值的追求,按照亞當?斯密之觀點,個人追求利潤最大化的行為最終會促進實現社會的財富最大化。換言之,民法的價值取向是充分保證個體效益的實現,而對社會效益的維護則是間接的,主要是通過調整個體利益之間的沖突來實現個體與社會效益的平衡。這在市場經濟發展的初期無疑是行之有效的。然而,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市場自身固有的缺陷,單純依靠市場機制并不能實現整個社會的“帕累托最優”。面對市場失靈,面對“對個體利益的無限追求反過來會扼殺個體利益”的悖論,[16]雖然傳統民法亦作了一些修正,如對契約自由作出了限制,從過錯責任發展出無過錯責任等,但其自治性的性格及個體本位的價值取向使其無力解決效率與公平、個體利益與公共利益等矛盾問題。于是一個新興的法律部門-經濟法應運而生。

經濟法自產生之日起就以社會效益作為自己的價值取向。經濟法根源于集體協作、共同占有和社會化大生產,其效益觀所追求的社會效益,在于它不是一般而言的經濟成果最大化,同時更是宏觀經濟成果、長遠經濟利益以及人文和自然環境、人的價值等諸多因素的優化和發展,微觀和經濟的成果只是社會效益的組成部分之一。[17]具體而言,經濟法把對經濟主體行為的評價視角從自身延展到整個社會,也就是說,經濟主體追求效益的行為,必須置于社會效益之中來認識和評價,只有符合社會效益的行為,才能得到肯定。經濟法從社會效益的需要出發實現社會經濟資源的優化配置,即通過經濟法的一些強制性規范來規制經濟生活,重新確立經濟主體的行為模式,界定經濟個體活動領域和行為方向。[18]經濟法對社會效益價值的追求,要求個人經濟行為與社會總體的經濟發展相協調,其不是追求每個市場競爭主體的個體利益最大化,而是側重于促進市場的整體運行效益、調控個別、微觀經濟效益以取得國民經濟整體效益最優,另一方面,經濟法亦在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大化的過程中綜合運用各種手段防止“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狀態的出現,為市場主體的競爭與發展創造良好的經濟環境和法治環境,從而為每個市場競爭主體自由競爭以實現個體利益的最大化提供了有力保障??偠灾?,“經濟法是實現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統一的法”。

行政法對“效益”的價值追求與經濟法、民法有著明顯區別。行政法調整的主要是行政管理關系,其并未直接介入生產過程,不能直接創造財富,而且其在調整行政管理關系過程中都以消耗社會物質為代價。因此,行政法并不以“經濟效益”為其價值追求,而是以努力提高行政效率為其價值取向。在行政法規制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過程中,一方面要求行政管理人員在作出行政決策時盡可能減少誤差,做到行政管理活動的效果與管理目標之間的一致或基本一致;另一方面,也要求行政管理人員在工作中提高工作效能,加快行政行為的進程。行政法在提高行政效率價值取向的指導下,通過行政決策的準確化和工作效能的提高,不僅減少行政管理過程中的物質消耗,而且也間接地改變再生產過程中社會資源的占用和消耗同所提供的勞動成果的比率,從而對社會經濟效益的增長起到積極作用。[19]

三、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的統一

自由是人生而具有的屬性。從哲學角度講,自由是要能夠行使自己的意志或者至少自己相信是在行使自己的意志,其是對血緣、宗法聯系、思想禁錮和專制政經體制之解放。法律上的自由是對自由的設定和保障,是人們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進行活動的權利。而秩序從廣義而言是指自然界與人類社會發展和變化的規律性現象,某種程序的一致性、連續性和穩定性是它的基本特征。自由與秩序本身是一對與生俱來的矛盾。當放任、無度之自由破壞了由一定生產方式所決定的作為社會之人與人的正常秩序之時,法律就必須發揮其強制作用,規制自由以恢復秩序。法律,甚至于社會都是在“既定之合理秩序對社會個體不時發生的自由沖動構成約束并予以匡正,而社會經濟發展不斷引起新的自由要求,又對舊的秩序時時構成沖擊”[20]的輪回中而不斷發展與進步的。自由作為傳統市民社會的基本精神,天然地貫穿于市民社會的代表法-民法之中。民法所追求的自由帶有濃烈的市民社會個人主義的色彩,這突出表現在民法最基本原理-私法自治原則中(它是建立在19世紀個人自由主義觀念基礎之上,即依個人意思形成其私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民法自由始終以個人權利的弘場為最終目的,其基本內涵在于:一是行為自由,即民事主體可以支配自己的經濟活動方式,選擇做或不做什么;二是意思自治,即要求任何主體在經濟活動中都僅依自己的個人意志決定行為的內容,排除任何形式的意志強制。[21]當然,民法對自由價值的追求并不排斥其對秩序價值的向往。在“讓市場機制自主發揮作用以實現經濟運行的良好的狀態”的經濟學觀念的指引下,民法試圖在無任何外力干預的市場經濟自然秩序狀態下,最大程度地發揮市場主體的自由,即為市場機制的自由發揮創造條件以保障和實現人們最大的經濟自由。

過于理想化的東西往往在殘酷的現實面前不堪一擊。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19世紀末期當壟斷等出現之時,民法所熱切追求的經濟自由與自然經濟秩序的和諧狀態即宣告終結。自始就將公與私融為一體的經濟法,在自身對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獨特的價值追求中,開始重塑市場經濟的自由與秩序的和諧與統一。如前所述,經濟法以實質正義和社會效益為其價值取向,在經濟法對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的價值追求中,實質正義與社會效益價值亦發揮了其應有作用。例如,經濟法在自由價值的追求中,多數情況下它總是表現為以適當犧牲個

人自由去爭取社會自由,以此實現社會效益和實質正義。社會整體的自由不僅是經濟法獨特自由價值取向追求的結果,更可以認為其表現為一種秩序,這種秩序以整體社會經濟發展的整合選擇度的延拓為目標,更強調社會整體經濟的發展應有廣闊的空間。可見,經濟法所追求的自由與秩序的價值取向并不是割裂的,而是統一的、和諧的?,F代經濟法更是保障和實現經濟自由的法律手段,經濟自由是其出發點和歸宿;通過為保障和實現經濟自由而采取干預、限制的手段,以達到一種良好的社會經濟秩序,從而實現自由與秩序之平衡。經濟法對于經濟自由和經濟秩序之統一性與和諧性的實現,在于經濟法是一種將代表“公”的國家意志滲入經濟關系之法律制度化的產物。[22]為實現這一目的,要求經濟主體按照經濟法制之規定,保證其行為之合法性,彼此間形成規范的相互關系,消除任何主體在市場活動中對自由之不當限制或無度妄為;要求國家經濟機關積極執法,嚴格遵守法律約束,不得利用經濟權限使經濟主體承擔不法義務或侵害其權利,并克服政府經濟管理中非理性之任意;要求司法機關正確適用法律,保證經濟司法之合法性。

現代行政法的“控權”為其理論基礎,其核心內容自然是行政職權的賦予、行使及違法行使行政職權的法律責任。因而,在自由與秩序的價值選擇中,行政法往往側重于對“秩序”的追求。行政法在立法中合理設定行政機關的權力范圍,公平分配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行政執法既要求公民服從行政權,又摻入民主與公平的機制與因素,以保證權力的正當使用;而行政救濟則是對行政行為的審查或行政權濫用的監督和對公民權利的法律保障。可見行政法的“秩序”價值的追求處處表現于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在權利上的動態平衡之中,而行政管理的井然有序正是在這一動態過程中得以實現。

綜上所述,經濟法與一般意義的法以及民法、行政法的價值取向定位差異,是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在法律體系中必然分野的根源所在。這不僅決定了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各自迥然有異的法律精神與基本觀念,從而使它們在根本價值取向或法律理論上大異其趣。由此也突顯和驗證了經濟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地位和在現代法律體系中的獨特的存在價值與意義。

參考文獻:

[1][美]龐德。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法律的任務[M].北京:商務印書館,1994.55.

[2][9][17][20][22]史際春,鄧峰。經濟法總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52,154-155,157,158.

[3]歐陽明程。整體效益: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法的主導價值取向[J].法商研究,1997,(1);魯籬,蘇明。經濟法價值新論[J].西南民族學院學報,2001(3);呂忠梅,陳虹。論經濟法的工具性價值與目的性價值[J].法商研究,2000(6)。

[4]單飛躍。經濟法的法價值范疇研究[J].現代法學,2000(1)。

[5][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252.

[6]所謂社會基本結構是指一整套的主要的社會制度、經濟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社會基本結構的作用是把各種主要的社會組織一體化,在社會成員之間分配社會合作項目和利益。張文顯。法哲學范疇研究(修訂版)[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203.

[7]賈海燕。經濟法價值分析[J].法學論壇,2002(6)。

[8][德]拉德布魯赫著。法學導論[M].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77.

[10]姜明安。行政法和行政訴訟[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15.

[11][美]伯納德?施瓦茨。行政法?序言[M].群眾出版社,1986.3.

[12]卓澤淵。法的價值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06.

[13]盧云。法學基礎理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218.

[14]梁慧星。民法總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33.

[15][21]何平。論民法與經濟法價值定位的二元互補律[J].山東法學,1999(4)。

[16]歐陽明程。整體效益: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法的主導價值取向[J].法商研究,1997(1)。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