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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道德論文范文1
從2002年開始,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將法律職業道德納入考試范圍,但是考核的分值始終徘徊在5分左右,與其他的內容動輒幾十分相比較很難引起人們的重視。目前,很多高校在確定本校的法學專業教學計劃時主動向司法考試中考核內容較多的科目傾斜。暫且不論這種做法的對錯,但在實踐中卻直接導致了法律職業道德課程的虛設,甚至有的高校根本就不設這門課程。有關法律職業道德的內容,卻在法理學、訴訟法或者司法制度概論等課程中講解。這一點也顯示了法律職業道德課程在高校法學專業課程設置中地位較低。此外,很多高校在法學本科專業教學計劃中設置思想道德修養課程,作為必修課,但沒有專門設置系統學習法律職業道德的課程。思想道德修養課程主要是講解公共道德的課程。法律職業道德雖然屬于道德的范疇,但不同于公共道德。法律職業道德具有主體的特殊性、規范的明確性和具有較強的約束力的特征。法律職業道德適用的主體主要是專門從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等法律職業人員,對于非法律職業人員沒有約束力。法律職業道德不能停留在一般道德準則層面,必須形成具有明確權利義務內容的、具體的標準和可操作的行為規范。如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約束法官行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的約束檢察官行為的《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試行)和中華律師協會通過的約束律師行為的《律師執業行為規范》(試行),這些基本規則都對相關法律職業的道德作出了特別的要求。而且,這些規范均具有實質性的約束力。如果違反了職業道德規范,均要求追究相應的紀律責任,甚至是法律責任。所以,思想道德修改課程不能完全取代法律職業道德課程。再加上思想道德修養課程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陳舊,教學效果欠佳,根本不能滿足法學專業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要求。
2.法律職業道德領域的專業研究人員較少,師資缺乏
目前在法律職業道德領域內進行專業研究的人員較少,各高校中從事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師資嚴重缺乏。這也直接導致法律職業道德課程開設的困難。部分高校在法學教學計劃中將法律倫理學作為法學選修課程。但是因為缺乏專業的師資,該課程一直沒有真正開設。有些高校雖然開設了該課程,但是多由法理學或訴訟法學方面的教師擔任主要教學工作。這些人員沒有真正研究過法律職業道德,因此,該課程的教授也只能限于對有關職業倫理規范的講解。另外,法律職業道德課程方面的教材和資料也相對較少,對于該課程的開設也有較大的影響,直接制約了法學本科階段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發展。
二、完善法學本科階段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措施
1.明確法律職業道德在法學本科階段的目標和定位
我國目前司法改革中提到了“審判分離”,對于司法官不但要求具有成熟的司法經驗、深厚的法學知識背景和一定的修養,還要求司法官具有公正清廉、忠于法律的職業道德。法律職業道德是法律職業者必備的素養之一,因此,法學教育必須重視法律職業道德的教育。我們應該改變目前對法律職業道德的忽視態度,在設立法學本科階段的培養目標時,明確法律職業道德的內容。在確定法學本科專業核心課程時,法律職業道德應該成為核心課程之一。
2.加大法律職業道德在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中的考核比重
設置法律職業道德門檻法律職業道德一直是各國普遍關注的重要問題,對法律職業群體具有重要的意義。英國大學的法學院除了比較重視對學生的基礎知識和實踐能力的培訓外,還有重點地安排教學計劃來培養學生的綜合素質,如道德、法律倫理、職業素質、律己意識等。美國大部分州要求學生在獲得律師職業資格之前必須通過律師職業道德考試。在通過律師職業道德考試和律師資格考試后,美國法科畢業生仍須通過由各州律師公會主持的“道德品格”考察和面試才能宣誓成為正式律師。與英美等國家對法律職業道德的要求相比較,我國對法律職業道德方面的要求是比較低的。就律師職業來說,只要品行良好,沒有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和被開除公職、吊銷律師執業資格,就可以取得律師執業資格。沒有對法律職業道德做特別的要求。這也直接導致了法律職業道德課程在實踐中得不到重視。因此,筆者建議應加大法律職業道德在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中的考核比重,提高相應的分值,改變目前各高校中不設或者虛設法律職業道德課程的現狀。另外,在取得有關職業資格和執業資格時,提出高于普通大眾公共道德的要求。
3.探索多種形式的教學方法,提高法律職業道德課程的教學效果
法律職業道德的教學必須使法律職業道德要求內化成法律職業人人格的一部分。雖然不同的法律職業,具體的職業道德并不完全相同,但法律職業道德包括忠于法律,忠于職守,廉潔公正以及行為端正自重等,這是法律職業共同體共同遵守的職業倫理。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內容決定了在教學過程中不能單純地對學生進行倫理道德說教,而是應該通過收集大量的法律實踐資料,創設生動的法律職業場景,通過多種教學方法進行教學。大學本科階段是法律職業道德培養和教育的關鍵時期,是法律職業人形成法律職業道德的重要階段。在教學方面上,可以采用案例教學法、模擬法庭和法律診所等教學方法,為學生提供道德情感體驗的環境,使法律職業道德真正內化成他們的信仰。此外,也可以聘請具有較高的法律威望的專業人士為學生做法律職業道德方面的專題講座,提高學生的道德認同。
4.培養法律職業信仰法律職業
法律道德論文范文2
(一)國內法學教育中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狀況1.對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認識方面。20世紀初我國開始實施大學法學教育。始建于1912年朝陽大學與1915年的東吳大學法學院在大學法學教育方面非常著名。在始建的初期,我們已經初步認識到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重要性,當時東吳大學法學院的資深教授孫曉樓、燕樹棠等等相關的法學學者已經在該方面進行了一些有價值的論述。孫曉樓先生在20世紀30年代被譽為中國“研究法律教育的開路先鋒”的專著《法律教育》中就明確指出:法律人才“一定要有一定的法律學問,這樣才可以認識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一定的社會常識,才可以合時宜的運用法律;一定要具有法律道德,才可以有資格來執行法律”;“只有了法律知識,斷不能成為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學問之外,再具備高尚的法律道德”,“因為人格或道德若是不好的人,那么該人的學問或技術愈高,就愈會危害社會。學法律的人沒有人格或道德,那么他的法學愈精,愈會玩弄法律,從而作奸犯科?!钡情L期以來,高等院校的法學教育一直與法律職業脫離,走著以理論知識傳授為主的學科化、學院化的自我發展道路,且只注重知識本身的掌握和考核,導致法學教育的功利化,忽視了法律人的法律職業道德的養成,造成當前的法學教育嚴重與社會需求脫節。2.課程設置方面。近十幾年,雖說法學教育發展迅速,在我國設有法學本科專業的高等院校大概600多所,有30多萬人的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但是我們研究發現大學的法學課程設置情況來看,在我國統一的法學本科必修課程中沒有設置法律職業道德這門課程。近幾年,有一些高校的法學院逐步開設了關于法律職業道德的課程,在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本科設立了2個學分的“法律職業行為規則”課程,課程的主要內容包括“通過對單方交流、利益沖突、廣告與勸誘、回避、保密、訴訟宣傳等法律行為進行教學,幫助本科學生重點掌握正確的職業活動,有效認識法律職業行為的重要性,提高法律學生公正意識,為培養合格的律師、檢察官、法官等法律從業人員服務,保證司法和執法的公正嚴明?!倍袊嗣翊髮W法學院本科專業開設了“法律倫理”這門選修課,共36個課時,2個學分。法律職業道德的養成是一個長期以往的道德沉淀問題,而不是課堂講授職業道德知識的問題。通過如此單薄的課程講授,根本就是杯水車薪,并非能取得實際效能。3.教材編寫方面。人們一直非常關注法律職業道德教育這個話題,也有很多學著發表了很多這方面的研究成果。如李建華、曹剛等主編,《法律倫理學》,中南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王進喜等主編《律師職業行為規則概論》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2002年版;李本森主編《法律職業道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和《法律職業倫理》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等等諸多教材。這些教材都主要闡述法律職業道德的一般理論和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等的法律職業道德的主要基本內容,主要涵蓋了法律職業道德學科基本范疇、基本規則、基本原則、學科體系、法律職業道德教育、法律職業責任等,對法律職業道德進行了全面、系統的闡述。但是,僅僅通過教材內容的講授,想要實現和提高法律專業學生的法律職業道德素質,使他們樹立崇高的法治理想,具備良好的法律職業道德素質的追求似乎還不太現實,也不太奏效。4.法律規范方面。我國這些年在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課程建設方面制定了很多相應的規范。除《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之外,還有一些規范性法律文件。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0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共計50條,準則里面的這句要內容包含如何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性、保持法律從業人員清正廉潔、加強法律從業人員自身道德修養、法律從業人員要遵守司法禮儀、約束業外活動等;我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在2002年3月頒布了《檢察官職業道德規范》,規范里面主要要求作為檢察官必須做到公正、嚴明、廉潔、忠誠、守信;第五屆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第九次常務理事會在2004年3月通過《律師執業行為規范》(試行),在第二章特別規定律師的職業道德等等相關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規范對于接受法學教育的大學生來講更多的只是一種規范本身的了解和掌握,并不能有效的內化為自身的修養。我們必須通過實踐性教學幫助學生了解文明禮儀的基本要求、職業道德的基本規范,增強職業道德意識,養成職業道德行為習慣。
(二)國外法學教育中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現狀國外法學教育最顯著的目標就是,在校期間學校要時刻對學生的法律職業修養進行培養,教會學生如何擁有一個法律職業人應該有的思維方式,強化學生法律至上思想。相比較而言,美、英、德等國家非??粗胤陕殬I道德教育的培養。英國法律職業在各國中形成最早,它具有成熟的法律職業道德教育并具有一定特色。愛德華一世在1275年頒布了《威斯敏斯特一號法規》,首次提出了對職業律師的行為規范進行了明確要求。在規定中指出,“執業于國王法庭的辯護律師若犯欺詐或共謀罪,將受到監禁1年零1天、永久剝奪從業資格的懲罰”。這項規定算是全世界最早的法律倫理規范。英國律師會館是培養法律人的搖籃,律師會館推行學徒制與導師制相結合,這種法律教育培養模式主要是通過“言傳身教”的教育方式對法律人職業倫理進行教育培養,學徒們可以與作為資深律師的導師在這里共同學習和生活。通過導師與學生之間的直接教育,學生可以在知識上受到導師的啟發,學生不斷完善自己的人格。英國這樣形式的教育培養方式在世界是具有一定的影響性,如澳大利亞、加拿大、新西蘭等地現在仍然存在這種傳統培養方式。美國屬于世界上法律職業非常發達和具有影響了的國家,在美國關于法律教育主要是通過他們大學的法學院進行的,他們的法學院被當地人認為是塑造整個國家、社會的重要力量之一。美國法學院早在19世紀90年代就已經開設了關于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課程,這些課程主要有著名的法官或律師擔任主講。在1974年美國律師協會強制性要求所有的法學院對在校學生進行法律職責和責任的模擬形式教育,各州在律師協會的準入考試中也增加了關于道德考試的這項科目,使沒過各法學院設立職業道德教育課程為必修的主要課程之一。美國還有專門設立了律師職業道德考試科目,美國大部分州在法學院畢業后獲得律師資格之前,需要通過律師職業道德專業考試才允許其從事法律工作。
二、法律職業道德品格養成在法學教育中的主要途徑
法律職業道德教育屬于態度方面或情感方面的教育模式。傳統的教育授課方法主要是對知識方面進行教學,而在法律職業道德的教學課程之中,由于道德教育偏于倫理方面的教學如果采用傳統的教學方式很難進行道德方面傳授,情感教學現在很難為學生提供“情感體驗場”,因此職業道德教育運用傳統的教學方式達不到預想的效果。然而,法律職業道德教育不是死記硬背就能記住的,這些內容需要學生認真深刻的進行理解,從而了解法律職業的真正精神和理念,這樣對于培養法律從業人員的道德素養提供幫助。學生可以在今后工作實踐中不斷充實自己,在工作中出現情況的時候做到以善意理解、準確判斷、理性處理。法律職業道德教育本身具有一定的獨特性,教師需要在教學中尋求不同角色讓學生扮演的實踐教學方法來對學生進行嚴格的考核,使學生在學習過程中將道德認知內化成為道德判斷和處事能力,并養成良好的法律職業道德品格。
(一)建立法科學生品德不良行為記錄淘汰制法律職業道德的主要內容有:忠誠、公正、廉潔、保守秘密、遵守司法禮儀等。司法活動的基本要求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充分反應出一個恪守法律職業道德的人必然要求是一個品行良好的人。一個人的品德是在學習生活中逐漸形成的,且具有固態化。我們對在校學習的法科學生實行品德不良行為記錄淘汰制,有利于對存在不良法律職業道德傾向的人進行初步淘汰,以免道德不良的人進入法律職業隊伍。品德不良行為記錄可以采用雙模塊制,即專業學習記錄模塊和生活紀律記錄模塊。專業學習記錄模塊指在專業課的學習過程中,通過任課教師考核學生的品德行為,并對不良行為做出的記錄。如:撒謊,欺瞞老師、長期曠課、對錯誤行為不思悔改,對學習弄虛作假等等不良行為。生活紀律記錄模塊指由校方記錄的學生在學校學習生活過程中對校紀校規的違反記錄。如:打架、考試作弊、小偷小摸、生活作風不良等。品德表現可以分為A、B、C、D四個等級,A是優秀,B是良好,C是合格,D是不合格。學生的最終綜合評價成績由品德表現分和學習成績兩部分構成,并且品德不良行為記錄達到一定程度,就可以將其從法學專業中淘汰,不讓其進入法律職業系統。正如美國耶魯大學法學院院長哈羅德•H•柯在一次開學典禮上送給法學院新生的那句諺語——“永遠別讓你的技巧勝過你的品德”。因此,我們的法學教育不但要培養法律精英,而且要淘汰品德狂徒,為法律職業隊伍的建設培養德、智雙優的法律人才。
(二)設立大學生法庭大學生法庭是大學生自治組織,其職能定位只限于調節學生之間的人際沖突及糾紛,輔助學校處理學生違紀違規問題。通過這種方式提倡學生自治、理解和應用法律知識,培養和踐行法律職業道德素養,并可輔助學校規章制度的貫徹與執行。至于糾紛的解決途徑,充分尊重學生的自主選擇權,即完全由當事人自己決定是否選擇在大學生法庭處理相關糾紛。首先,大學生法庭能夠給法律專業的學生們提供鍛煉的舞臺,教師通過模擬法庭培養“法庭組成人員”的分析與判斷能力、協調與溝通能力,幫助學生在課程中提高綜合素質和法律職業道德的養成。其次,在校園中的大學生法庭相當于一個普法陣地,我們可以通過學生違紀違規的一些事件進行審理、判決,在學生中進行法制宣傳活動,為學生提供法律咨詢,向每一位學生宣傳法治精神,增強學生在校期間對于法律的忠誠、以及無私奉獻精神的傳遞。再次,大學生法庭有利于把紙面上的法律職業道德規范轉化為實踐中的外化行為,把對法律的信仰與遵從,時時刻刻體現在學生的一言一行,體現在學生從事法庭相關工作的方方面面。最后,大學生法庭的“準法律人”在校園的“小社會”中體會了立場的中立性、調解或“裁決”的公平性對糾紛或事件解決的重大影響,從而加強對法律職業道德規范的內化性理解與認同。
(三)改革現有的法律實踐教學當前法學教育的實踐教學主要模擬審判、案例討論及法律診所和實習等。模擬審判很容易因缺乏具有豐富法律實務經驗的法律職業者的指導而走向形式,完全成為學生之間的虛擬練習而沒有多大實際意義。“診所式法律教育其實只是一門將傳統的課堂教學與真實案件進行科學合理的結合,在教師的指導與監督之下,學生能夠親自參加案件處理的教學課程。”實習幾乎是各高校法學本科都會采取的實踐教學,但其實際效果也不理想,基本是流于形式。解決上述問題的關鍵是為學生提供真正的實踐場所,加強與法律職業機構的聯系與合作,讓優秀的法律職業者參與到法學實踐教育中來。如模擬審判可以聘請具有豐富審判實務經驗和良好職業道德素養的法官來做指導,通過自身的素養來影響學生,將法律職業道德教育貫穿在模擬審判中,會對模擬審判的教學質量帶來一定的保障和提高。診所式課程不同于以往的一般性實習課,他主要采用的是全新的教學觀念開展教育的方式:該方式主要以學生為主,教師在課程中為學生提供綜合性實戰環境,有效培養學生實際操作能力,教師在課程中引導學生認真思考社會、法律、事實、職業道德等問題。通過它以教育學生在課程中如何以實踐中學習來豐富自己的知識和如何像一名律師那樣思維來思考問題。在實習教學方面,法學類院校應當做好與教學實踐基地的簽約掛牌等協議,安排實習指導教師,使實習生能在實習過程中真正學到實務經驗和提升職業道德素養,而不是流于形式。
法律道德論文范文3
高?!八枷氲赖滦摒B與法律基礎”課是一門集思想性、理論性、知識性、實踐性于一體的課程,發揮教師和學生兩方面的積極性,促進教學相長至關重要。一方面作為教學過程主體的教師應加強課程教學改革,提高教學水平、教學質量,增強“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的說服力、感染力,提高育人實效;另一方面,作為學習主體的學生,又必須注意把握“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的學習特點,掌握正確的修養方法,在道德實踐活動中培養良好的道德意志和行為。“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的教學方法具有綜合性。應堅持課內教學和課外教育相結合,采取多種形式的教育途徑和教育方法進行學習,寓教于課堂講授和學生第二課堂活動之中,充分體現教育方法、途徑的綜合性特點。尤其要重視社會參與性,要開辟多種渠道鼓勵大學生積極參加社會實踐,通過參加社會調查、服務等活動,向人民群眾學習,學習先進人物的優良品質,提高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以及增強自我教育和自我修養的能力。在教學中還要充分利用影視資料、多媒體等教學手段,豐富教學形式,使用圖、文、聲三維傳遞信息,使教學更加快捷方便,直觀真切,生動活潑,富有吸引力。在過去長期的教學實踐中,“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教師在重視課堂講授的藝術性和現代化教學手段的運用等方面達成了共識,取得了許多成績。但是,在堅持課內教學與課外教育結合、課堂講授與第二課堂結合,落實教學的實踐環節等方面卻顯薄弱。因此,加強教學的實踐環節是“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教學改革的重要課題。
二、高?!八枷氲赖滦摒B與法律基礎”課實踐教學法的含義
從詞源看,“方法”的英文是“method”,德文是“methode”,該詞源于希臘文“methodos”,其意為“某種事物的‘引申’”,“某種事物的內在邏輯與結構的‘追蹤’”。什么是方法?概括地說,方法是指向特定目標、受特定內容制約的有結構的規則體系。在教學過程中,教師和學生為了完成一定的教學任務所采用的工作方法和學習方法稱之為教學方法。教學方法包括教師教的方法和學生學的方法,是教的方法和學的方法的總稱。具體講,教學方法是指向特定課程與教學目標、受特定課程內容制約、為師生所共同遵循的教與學的操作規范和步驟,它是引導、調節教學過程的規范體系。教學方法在完成教學內容,達到教學目標之間起著中介橋梁作用。教學內容能否完成,教學目標能否實現,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教學方法的設計與選擇。教學方法不是一成不變的,它隨著教學活動的發展而發展,特別是在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知識增長和更新越來越快的今天,為了把越來越多的知識傳授給下一代,就需要有現代化的、好的教學方法。教學方法是一個體系,具有層次性。首先是一般方法,即哲學方法;其二是普通教學法,適用于各科教學的通用方法;其三是各種分科教學法,“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教學法就屬于分科教學法?!八枷氲赖滦摒B與法律基礎”課實踐教學法是指教師有目的有計劃地組織引導學生參與各種形式的教學實踐活動,調動學生對社會道德現象和自己與他人的道德行為進行分析、判斷、體驗、評價、對照、內省,幫助學生形成道德動機,促使學生的道德認識向道德行為轉化,進而形成良好品德的教學方法。實踐教學法是“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教學方法的一個大類,既是輔助課堂講授的重要方法,又是延伸課堂教學、引導大學生加強自我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素質修養的重要方法。
三、高校“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實踐教學法的教育學依據
教學方法受特定的課程內容的制約,在“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中實施實踐教學法是由該課的課程特點、教學內容與目的決定的。美國著名教育家杜威早在1916年出版的《民主主義與教育》中就深刻地指出:方法與教材是統一的——方法總是特定教材的方法,教材總是方法化的?!八枷氲赖滦摒B與法律基礎”課實踐教學法體現教學的啟發性原則。啟發性教學原則是任何教學方法都必須遵守的根本原則,它應該貫穿于各種具體的教學方法和整個教學過程中。在思想道德修養課教學中運用實踐教學法,要求教師超越傳統注入式教學的“主—客體”對立的狹義認識論框架,克服單一的教師主體觀的缺陷,樹立“教師是教的主體,學生是學的主體”的主體互動觀念,將教師和學生置于教學活動中平等的主體交往的地位,注重學生主體的主動性發揮,建立相互尊重、理解的新型師生關系和融洽的教學心理環境等等都體現了教學的啟發性這一原則?!八枷氲赖滦摒B與法律基礎”課實踐教學法體現“以學生為本”的現代教學理念。20世紀90年代末,隨著我國素質教育的全面開展,引發了一場教育教學思想的革命,推崇在“以人為本”的理念下確立的“以學生為本”的教育教學理念,即教育教學應培養全體學生成為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四有”新人,同時充分滿足學生自身發展需要,同時實現教育的兩種功能——滿足社會發展和個人發展。實施“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實踐教學法時,“以學生為本”的教學理念表現為教師創設的道德實踐情景必須針對學生實際,要不斷調查研究學生的思想狀況,找準學生關注的熱點,存在的疑點、難點,把教學要求與學生需要結合起來,為學生發展服務。在實踐教學中,教師要把自還給學生,引導學生將理論用于實踐。使學生由“知識容器”變成追求真知、道德和情操的能動主體,學生不只是做筆記、死記硬背,而必須針對實際問題進行獨立思考,認真鉆研,作出判斷,形成觀點,在這一系列主動行為中,學生逐步從被動接受知識轉向主動尋求知識。實施“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實踐教學法時,“以學生為本”的教學理念還體現在對學生主觀能動性的高度評價,對學生獨立思考與自我教育能力的根本信任。結構主義教育哲學的代表人物杰羅姆•S•布魯納(JeromeSeymourBruner)反復強調,學生不僅是教學的客體,而且是認識的主體,因而教育者最好不要把學生當成知識的被動接受者,因為任何人不論是認識一個圖式還是掌握一個概念,不論是解決一個疑難問題或是發明創造一個東西,都是一個主動的過程。在他看來,人的認識過程正是通過主動地把進入感官的事物進行選擇、轉換、儲存和應用,才得以向環境學習、適應及至改造環境的,因此他強調教師在教學中應引導學生主動地探究學習?!八枷氲赖滦摒B與法律基礎”課實踐教學法還體現“貼近生活、回歸生活”的現代德育走向。當前各國思想道德教育發展的共同走向是貼近生活,回歸生活,通過思想道德教育將學生帶進現實世界,激勵學生努力去交往、創造、勞動;激勵學生去生活、體驗、經歷,敢于開拓生活視野和生活內涵,在追求美好生活中提升自己的生活境界,獲得個人德行的完美。學生的生活領域很廣泛,面臨的生活問題很豐富,也很具體。學習是在校大學生的社會義務,但學生中普遍存在學習目標模糊、學習動力不足、學習堅持性不夠等問題。對這些問題,“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教師運用實踐教學法可以幫助、引導學生明確學習目標并將之具體化、層次化。學生在學習生活中的一系列現實問題也需要“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教師有針對性的指導和引導。
法律道德論文范文4
關鍵詞:盜竊罪;盜竊既遂;失控說;行為人;數額;處罰
中圖分類號:D91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117(2012)01-0038-03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增長,老百姓的日子過好了,口袋腰包也鼓起來了,但是這幾年的侵財犯罪也逐年增加了。我國憲法總綱、刑法總則第2條,都將保護公私財產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加以規定。各地公安機關也加強了對此類犯罪的打擊力度。根據司法部門對刑事案件的統計表明,侵犯財產的犯罪案件在我國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最大,其中盜竊罪案件所占比例也逐年呈上升趨勢,尤其是最近幾年。盜竊行為的多發性,盜竊手段的多樣性,盜竊發生的隱蔽性等,給人們的社會生活帶來了非常不安定的因素,對社會的正常生產生活秩序也產生了不良的影響。因此,為了最大限度地起到懲罰犯罪、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新《刑法》將1979年刑法規定在一個條文中的盜竊、詐騙、搶奪罪分為三個獨立的條文,在第264條對盜竊罪從定罪到量刑檔次都作了明確規定。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修正案第39條將刑法第264條盜竊罪進行了修改。這樣,不僅使社會上客觀存在的盜竊犯罪受到應有的制裁,而且更有利于我們同盜竊犯罪作斗爭,從而維護社會政治穩定和公序良俗。
司法實踐表明,盡管盜竊案件在我國侵犯財產的犯罪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最大,社會上對此類犯罪的關注也是頗多的,但是一直以來盜竊罪也有許多爭議的法律問題,下面就一個實際發生的典型案例來分析盜竊罪的部分法律問題。
案例:2011年的某天,被告人吳某、付某夫妻二人駕駛摩托車流竄到某市的“金宇”典當門店,趁店主王某不注意,將其放在辦公桌上的女士背包偷走(后查明里面有現金200元,手機、錢包、化妝品若干,經物價部門鑒定總價值1800元),這二人的行竊經過被店中的攝像頭記錄下來,店主王某發現失竊后,根據監控錄像中的記錄一直在街上尋找二人,三天后,當被告人吳某、付某夫妻二人再次出現在某市街上時被王某發現,王某一邊跟蹤,一邊打電話報警,后來王某發現被告人吳某、付某進了一個電子產品門店,就守候在店門口等候警察的到來,之后看見付某借購買產品的名義將店員馬某引開,吳某乘機將馬某放在椅子上的挎包打開,將里面的現金(后查明里面有3100元)放到了自己的口袋里,正當被告人吳某、付某準備離開電子產品門店時,警察趕到了,在王某的指認下將被告人吳某、付某當場抓獲。
本案中很明顯被告人吳某、付某一共涉嫌兩起盜竊案,第一起盜竊案的成立是沒有異議的,但是被告人吳某、付某第二次盜竊(在電子產品門店內的那起),是認定犯罪既遂還是犯罪未遂,在法庭上不僅控辯雙方有些爭議,被告人也認為自己第二起盜竊案件是未遂。
一、關于我國盜竊罪的既遂標準的法律問題
(一)盜竊罪既遂標準的理論現狀
我國刑法理論關于盜竊罪既遂和未遂劃分標準的爭論有許多種觀點,但是筆者認為主要有失控說、控制說兩種觀點。失控說認為應以他人是否失去對財物的控制為標準, 失去控制的為既遂,至于行為人是否最終達到了非法占有并任意處置該財物的目的, 不影響既遂的成立;控制說認為應以行為人是否取得對被盜財物的實際控制為標準, 以實際控制的為既遂。所謂“ 實際控制”, 并非指財物一定在行為人手里, 而是說行為人能夠在事實上支配、處理該項財物。比如說在超市里,行為人將小件物品放進自己的口袋或者包里,盡管行為人沒有出超市,但是行為人實際上已經支配了該物品,所以這種情況是盜竊既遂。盡管一般說來, 他人失去對被盜財物的控制同時也就意味著行為人對被盜財物的控制, 但是, 他人的失控與行為人的控制也可能存在不統一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 究竟是以行為人控制財物還是以他人失去對被盜財物的控制作為認定盜竊罪既遂的標準, 就會對案件的最終認定發生實質影響。
(二)盜竊罪既遂標準的司法解釋
實際上,我國司法實務對盜竊罪的既遂標準的認識也不盡一致。1992 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如何認定盜竊罪中規定:“ 已經著手實行盜竊行為, 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的, 是盜竊未遂。”根據這一規定, 盜竊罪的既遂應當以盜竊行為是否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為標準進行判斷。這一規定在1998 年3 月10 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已被刪去。應當指出的是, 上述司法解釋中所說的“ 造成公私財物損失”與“ 失控”并沒有本質的區別, 因為財產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對財產失去控制的同時也就意味著造成公私財物損失。因此, 上述“ 損失說”與失控說異曲同工。
(三)關于本案中的盜竊既遂與盜竊未遂的爭議
在本案的庭審過程中,對這個問題有爭議,被告人吳某、付某進行了兩次盜竊,第一起盜竊案是犯罪既遂是沒有任何爭議的,關鍵是第二起案件到底是既遂還是未遂,在庭審中,作為本案的辯護人認為,在第二起案件中吳某雖然將這3100元錢放進自己的口袋里,但是既沒有走出店門,錢并沒有脫離事主的控制,而且在整個過程中一直被第一起案件中被盜店主王某跟蹤守候,在王某報警后,民警也及時趕到,客觀上,被告人吳某、付某根本不可能實際控制這3100元,結合本案的實踐情況和上述的司法解釋,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吳某和付某盡管將其認為完成犯罪所必要的全部行為都實行完了,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不沒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據我國《刑法》第23條第2款的規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钡怯捎谖覈摹缎谭ā凡]有嚴格規定盜竊罪的既遂和未遂的標準,所以在本案中,當地的法院認為第二起盜竊案是犯罪既遂。法院認為盡管在第二起案件中盡管有王某的跟蹤,警察也及時趕到了,但是店員馬某的錢已經被吳某放進自己的口袋里,而且馬某根本就不知道錢已經被吳某竊得,實際上馬某已經失去了對這3100元的控制,所以第二起案件是盜竊既遂,那么就不能對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
綜合以上分析, 筆者認為, 盜竊罪中既遂和未遂的認定,失控說更為合理。 首先, 盜竊罪是結果犯, 應以盜竊行為對該罪的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造成的損害結果的出現為既遂的標志。失控說立足于財產所有人或占有人的角度、保護合法權益的立場看待危害結果, 認為刑法的目的是保護合法權益, 既然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失去了對財物的控制 , 就說明合法權益已遭受侵害, 被害人遭受了財產損失, 危害結果已經發生。在本案中,實際的結果是吳某已經將現金放進了自己的口袋,店員馬某已經失去了對錢的控制。其次, 盜竊罪是目的犯, 以控制說作為盜竊罪既遂的判斷標準會違背目的犯的理論。對盜竊罪來說, 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取得他人財物, 取得( 或控制) 了他人的財物才可能認為盜竊已得逞。最后,犯罪是否得逞, 并非根據犯罪目的的實現進行判斷, 而是要看既遂形態的犯罪構成要件是否全部具備。
二、關于盜竊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下發的《關于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對一般、重大、特大盜竊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1.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為起點。 2.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為起點。3.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 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盜竊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分別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備案。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各地的經濟發展速度不同,各地的立案標準也有所區別,所以盜竊中關于數額的認定直接關系到對被告人的量刑。在司法實踐中對現金的計算是很簡單的,爭議比較大的是對物品的價格鑒定,因為在現實中購買的物品存在一個使用后折舊率,有的產品沒有發票,還有鑒定的標準不一等等原因,目前法庭認可的都是根據物價部門的價格鑒定,但是在法庭上有些被告人對此異議較大,考慮到實踐情況比較復雜,對被盜物品如何鑒定價格筆者認為需要國家有關部門進一步加以規定。
三、我國《刑法》修正案(八)對盜竊罪的修正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修正案第39條將刑法第264條修改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對盜竊罪有大的修改,在此僅做幾點分析:
(一)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盜竊罪適用死刑的規定。修正案(八)實施前,刑法規定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最高可以判處死刑。修正案(八)取消了這一規定,也就是說,現在犯盜竊罪,無論何種情況,最高只能判處無期徒刑。并且將盜竊罪狀表述為五種情形,更具體,更具操作性。
(二)刑法修正案(八)將入戶盜竊和扒竊單獨作為一種罪狀入罪,但仍應當是一年內盜竊三次以上才作為多次盜竊的情形來認定。同時,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應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的規定,也應當是三次以上才認定為多次。這一規定主要指三次以上盜竊累計數額仍達不到較大者。若在追溯期限內,多次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以“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的情形來定罪處罰。對于“多次”的認定,應當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生、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
(三)刑法修正案(八)對入戶盜竊,不論次數,不論盜竊價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責任。因為入戶盜竊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住宅權,而且極易引發搶劫、殺人、等惡性刑事案件,嚴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谌霊舯I竊的這一危害性,為了加強對人身、財產權的保護,刑法作此修改。對刑法修正案(八)關于“入戶盜竊”的理解與把握,具體辦案過程中,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應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兩個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叭霊舯I竊”,是指為實施盜竊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盜竊的行為。認定“入戶盜竊”時,應當注意:一是“戶”的范圍。“戶”在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征,后者為場所特征。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征的,也可以認定為“戶”。經營場所與居住場所合二為一的門市,經營時間內不認定為“戶”,而在非經營時間,根據情況則可以認定為“戶”。二是“入戶”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盜竊犯罪為目的。盜竊行為雖然發生在戶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盜竊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盜竊的,不屬于“入戶盜竊”。
(四)攜帶兇器盜竊的情形。所謂攜帶兇器盜竊的“兇器”應為兩類。一類是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如槍支彈藥、爆炸物、管制刀具等,這些在辦案實踐中應當由規定的部門進行鑒定。另一類是為盜竊而準備的兇器,不屬于國家管制的器具,如棍棒等。對于攜帶兇器的目的的非法性,必須是為了在盜竊中為抗拒抓捕等目的,否則,若只是為了實施盜竊方便,為順利實施盜竊創造條件而攜帶剪刀、鉗子等工具,只是一般的作案工具,不應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若查明攜帶的器具確實不是為實施盜竊而攜帶,則更不應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若在盜竊中,將攜帶的兇器向被害人加以顯示或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兇器、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脅的,則以搶劫罪定罪處罰。這是盜竊罪于搶劫罪的一個轉化的問題。
(五)扒竊。關于“扒竊”的認定?!鞍歉`”,《現代漢語詞典》意為偷取他人身上的財物,刑法意義上的扒竊,是指在公共場所、商場、車、船等公共交通等候區域或工具內,秘密竊取他人隨身攜帶財物的行為?!鞍歉`”的認定應當注意兩點,一是作案的場所應為公共場所,人員密集區域;二是侵害的對象是被害人隨身攜帶的財物。 這種行為在刑事犯罪占的比重非常大。老百姓對此痛恨不已。刑法修正案(八)明確將扒竊以列舉的方式成為盜竊罪的罪狀之一,是行為犯,只要實施了扒竊行為,就構成犯罪,不論竊得財物多少。對這種行為加大了打擊的力度。
四、對盜竊犯罪緩刑的適用的一點探討
《刑法》修正案八將刑法第264條修改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p>
通過本條我們不難知道對盜竊犯罪的處罰,但是對于盜竊犯罪的宣告刑在三年以下的能不能判處緩刑,各地法院的判決結果不一樣。就如本文中所提到的案例,被告人吳某、付某夫妻兩人流竄到某市作案,他們在其他地方的犯罪由于沒有充分的證據檢察機關沒有提起,只是針對在某市發現的兩起案件,這兩起案件涉案金額總計5000余元,盡管吳某、付某夫妻二人到案后認罪悔罪態度非常好,積極向失主退賠了所有的款物,也取得的失主的諒解,但是當地法院任然認為由于流竄盜竊犯罪嚴重侵犯了百姓的財產權,而且犯罪分子往往得手后就流竄到下一個城市,給公安機關追回財物帶來許多不便,此類犯罪很難抓到現行,各地公安機關對盜竊案件的破案率也是所有刑事犯罪中最低的,所以當地法院認為要加強對此類犯罪的打擊,對此類犯罪哪怕是刑期再短也不適用緩刑,這樣才可用起到威懾的作用,最后判決的結果是實刑,沒有適用緩刑。但是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是可以對兩被告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也可以適用緩刑的。所以針對以上所述的案例,筆者認為對盜竊罪的處罰,能不能適用緩刑,什么條件下適用緩刑最好是有司法解釋,使各地法院做到有法可依。
五、打擊和預防盜竊犯罪的對策和防范措施
針對我國盜竊犯罪居高不下,盜竊分子的文化素質普遍偏低,受害人的防范意識和防范措施的匱乏,罪犯容易銷贓及各地的技防手段比較落后等特點來看,對此類犯罪加強預防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
(一)從長遠的角度和全社會的角度看,盜竊犯罪的防范,不僅是個法律問題,也是個社會問題,其解決不僅要靠政法機關加強打擊,更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要加大對教育的投入,實現教育的普及,提高公民的文化素質和法律意識;逐步完善社會保障體制,拓寬就業渠道,加強職業培訓和就業指導,解決群眾的就業問題和生計問題,減少因貧窮而犯罪的可能性。同時要加強法制宣傳,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識。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是預防和遏制盜竊犯罪的關鍵,可結合普法教育,如選擇典型案件,到此類案件多發地公開開庭審理,就案講法,通過法制教育,增強公民遵紀守法的意識和自我保護的防范能力。
(二)強化居民的安全防范意識,增加對犯罪的防范措施。各地應加強社會治安形勢、防范知識和防范技能的宣傳教育,讓群眾提高自我防范意識。街道、單位、小區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有條件的安裝攝像頭等監控系統,消除安全隱患和漏洞。加強社區警民聯防,經常提醒居民出門要檢查門窗;家有老人或孩子單獨在家的居民,要叮囑老人和孩子如有陌生人敲門切記不要隨便開門;不要在家存放大量現金,金銀首飾也不要隨便放置,要妥善保管存放在相對安全的地方;有條件的小區還可以組織開展巡邏看護等群防群治活動。
(三)公安機關要加強對高危人群及外來人口的監控和管理。及時發現問題,及時了解他們的讀書、就業情況和生存狀態,加強對緩刑人員的監督管理,幫助刑滿釋放等有前科人員實現就業,使其回復到穩定正常的生活方式中。加強對外來人口的登記和管理,并與房屋出租戶管理相結合,了解流動人員可能出現的危險動向。加強小區內的出入管理、強化電子監控技術防范措施。加強小區夜間值班人員的管理,提高他們的工作責任心,加強小區安防巡邏次數,最大程度的提高防范能力。
(四)各地公安機關要從銷贓渠道的封堵入手,使罪犯作案后難以銷贓,犯罪利益難以實現,從而遏制犯罪欲望。應加強對舊機動車交易市場、手機市場、金銀首飾加工點、典當行、農貿市場、廢品收購站等場所和行業的控制,會同有關部門對這些市場進行清理整頓。應嚴格廢舊物品收購站準入制度,取締無證、無照收購廢舊物品的經營站點。并經常對這些行業進行檢查,對從業人員加強教育和管理,讓犯罪分子無處銷贓,以達到減少此類犯罪的目的。
綜述,盜竊犯罪歷來為人民群眾所深惡痛絕,且約占我國刑事犯罪總數的近60%,所以要加強各種防范措施,在小區、學校、路口、銀行和一些重要場所安裝一定數目的監控設施以達到減少此類犯罪的目的。我們任然要看到在當前社會治安狀況下,打擊盜竊犯罪仍將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也是提高人民群眾安全感的客觀需要。
作者單位:湖北咸寧職業技術學院
作者簡介:楊濤(1977- ),女,湖北鄂州人,漢族,中級職稱,講師,大學學歷,現為湖北咸寧職業技術學院法律教師和湖北文律師事務所律師,主要研究方向為法學。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2]高銘暄主編.新編中國刑法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
法律道德論文范文5
一、導游群體在民族地區旅游發展中的作用
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國的旅游產業規模不斷壯大。已是國民經濟中的重要產業,特別是民族地區旅游業已成為其經濟支柱產業和扶貧致富的重要途徑。導游是旅游業發展中最活躍最關鍵的要素,也隨著旅游業的發展而日益壯大。旅游業需要導游,正如旅游學專家王連義教授所說:“沒有導游的旅游是沒有靈魂的旅游”。國際上亦普遍認為“導游是旅游業的靈魂、旅行社的支柱、參觀游覽活動的導演”。
優秀的導游人員本身就是一種的動態的旅游資源,導游在整個旅游過程中起著關鍵性的作用。通過旅游活動的實踐,人們已經明白:在旅游業中任何現代化的手段都無法代替導游的作用,不可能僅憑互聯網和電腦等走遍天下,因為互聯網以及電腦都缺少情景交融,缺少聲情并茂的講解,缺少導游人格魅力的吸引。而出色的導游可以使景區自然風景和民族文化更好的融合,提升景區景點的品位又可以感動客人,并且使游客成為對當地最有影響力的宣傳者,由此可見導游在旅游產業中的重要性。
是在民族地區,導游的民族文化素養在旅游業的發展中對旅游地的民族文化展示和傳播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導游人員文化素質特別是民族文化素養的高低直接影響著游客對目的地民族文化的感知和欣賞,導游精彩、生動而有依據的導游詞更能讓游客在欣賞自然風景和人文景觀中享受“異域”文化的魅力,從而加深對旅游地民族文化內涵的理解和感知,更加尊重當地民族文化,理解當地的民風民俗,從而獲得更加滿足的旅游體驗。鑒于此,筆者以旅游人類學的視角,從導游的民族文化素養入手,對貴州省的民族文化特色景區景點導游群體展開調查,并引發一些思考,以期對民族地區旅游業的可持續發展和民族地區導游的民族文化素養培養有所啟迪。
二、貴州省導游群體素質的現狀分析
截至2011年11月25日,貴州省擁有導游資格證并持Ic卡(即上崗資格證)的導游總數為8739人。其中,大中專及以下學歷者占80%,初級導游占97%,導游隊伍呈現出低學歷、低等級的狀況。另外據貴州省旅游局《2013年上半年旅游投訴情況通報》指出,2013年上半年旅游投訴比2012年同期增長了6.67%,其中導游投訴占到總投訴的46.67%。歸納起來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職業道德欠缺,服務意識淡薄?!氨姸鄬в喂ぷ髌饋頍o精打采、壓迫游客購物卻精神抖擻;解說旅游地文化時敷衍了事、講起索要小費的理由時卻眉飛色舞”,這是很多游客對導游群體素質現狀的描述。說明我們的導游職業道德欠缺、職業責任感缺失、缺乏服務意識、缺少愛崗敬業的精神。
(二)基本功不扎實,民族文化素養缺失。導游是針對景觀客體為游客提供文化服務的職業。導游的文化傳播功能在旅游業發展之初就得到了無庸置疑的認同。旅游業發展初期,導游作為“民間形象大使”受人景仰,俗話說:“祖國山河美不美,全靠導游一張嘴”。然而通過調查,筆者發現目前導游隊伍存在明顯的知識結構不完善的特征。他們大都只能一般性勝任旅游目的地的講解,而難以勝任旅游環境或旅途景觀的導游講解。
在導游講解過程中,許多導游缺乏相關專業知識,主要表現在:導游講解太少或根本不講的啞巴導游;導游對景點的文化價值、歷史價值、學術價值缺乏了解,講解時信口開河;導游講解時很呆板解感覺是在背誦導游詞。如西江千戶苗寨的導游隊伍就可以分成帶路型、背誦型、解釋型3類,他們存在主要的問題是杜撰史實、張冠李戴,講解水平不高,在為游客講說當地的民風民俗與地方性知識中存在偏離及其過度詮釋現象。
(三)自主學習能力不足,缺乏學習毅力。人們常說導游是“雜家”在旅游工作中涉及的知識面廣,要求導游具有寬廣的知識面,就需要導游不斷學習、不斷充實。而大部分導游則表現出不愿主動學習,積極性不足,對自我的提升更是缺乏計劃性,大多數導游都是按照現有的導游詞來講解,日復一日,年復一年,周而復始,沒有新鮮的內容。
(四)導游民族文化知識習得渠道較少。作為導游,必須具備系統的知識結構。一個好的導游必須具有旅游知識、生活常識、語言技巧知識、心理學、美學和歷史地理等文化知識。在民族地區,導游還應該具備本地區的民族文化知識。民族文化知識包括的范圍及其廣泛,其中涉及到民族歷史,如民族的族源、民族的發展及變遷等;民族藝術,如民族的音樂舞蹈等;民族經濟,如生計方式等;民族精神,如神話傳說、思維方式等。
在民族地區導游群體的民族文化知識主要來源于當地旅游局編寫的相關資料和一些旅游知識培訓以及導游在實踐中自己的親身感受。但是,旅游政府部門編寫的相關資料大多都是總結性的,針對性較弱;而且旅游知識培訓的頻率很低,在我省專業的旅游知識培訓只有在每年導游資格證年審的時候才集中培訓三天,而旅行社對導游的知識培訓基本沒有;導游的自身實踐習得的知識更多的都是表面的,對本地區民族文化內涵的理解還很欠缺。
三、導游的素質差異對民族文化傳播的影響
導游被業界人士譽為“旅游業的靈魂”,在以“文化體驗”為主的休閑經濟時代,導游服務在旅游接待服務中發揮著核心與紐帶作用,其服務質量水平已成為現代旅游者旅游滿意度高低的標志,特別是民族地區導游對民族文化內涵的解讀和傳播對游客更好的欣賞和體驗當地民族文化特色有著關鍵性作用。
導游服務的文化傳播是游客對異域文化知識和文化品味追求的過程。在導游服務過程中,無論是導游的講解,還是導游與游客的日常交談以及其儀容儀表、行為舉止,無不直接或間接的表達、滲透著旅游目的地的傳統文化和現代文化。導游人員為來自不同地區、不同民族的游客提供服務,通過引導和生動、精彩的講解使游客獲得知識、樂趣和美的享受,有意無意中展示和傳播著當地的文化。因此導游自身文化素質的高低對當地民族文化的展示和傳播有著不同的影響。
導游的文化素養與審美情趣,決定了其能否更好的展示和傳播當地的民族文化內涵,這對于吸引旅游者開拓旅游市場,,促進旅游目的地的文化交流,發揮著不可忽視的作用。任何形態的文化,其主體都是人,旅游文化的主體就是旅游者。旅游者來自不同的國家和地區,他們的旅游不僅只是追求身心的放松和愉悅,更是為了拓展自己的人生閱歷,開闊自己的眼界,增加自己的人生體驗,對他們而言,特別是對以“文化體驗”的旅游者而言,一個具有知識魅力的導游,無疑是一個很好的導師。
四、培養導游民族文化素養的建議
(一)加強培訓力度,細化培訓內容。我省導游群體的平均文化程度不高,他們大都沒有廣博的知識積累,雖然都經過培訓,但是培訓的時間不長且頻率很低,培訓專業化程度不高,培訓的內容也比較混亂,沒有具體要求,培訓課程內容也沒有固定安排隨意性比較大,往往是有什么老師就上什么課,且培訓方式主要以授課為主比較落后。同時,來源于旅游局編寫的風土人情、地方性知識和一些導游詞,一是依據不足,二是不完整,因此她們沒有形成系統的知識鏈。提升導游群體民族文化素養必須加強與科研院所合作,聘請在研究部門從事民族研究的專家來擔任教學工作,借鑒民族文化研究的成果,編定比較系統的培訓內容,從淺至深、由表及里。
(二)建立鼓勵機制,激發導游內在學習動力。目前,我國導游的生存環境很艱難,被戲稱為“三無人員”。一是專職導游,一般只有很低的基本工資,絕大多數兼職導游連底薪都沒有,有的地方導游還要向旅行社交“人頭費”。不合理的薪金制度不能全面評價導游的工作量和工作質量也不能保證導游勞動價值的補償,在這種情況下,他們不可能安心工作和學習。二是大部分導游表現出的不愿學習,懶于學習,缺乏主動性的另一個原因是導游等級晉級制度沒有起到激勵作用。根據調查,旅行社對導游的等級并不十分看重,只要能接團就可以,對不同等級的導游沒有明顯的待遇差別。所以大多數初級導游都沒有繼續晉級的動力,也就不會繼續學習。所以必須改革導游的薪金制度,建立健全導游證等級晉升的激勵機制,使導游的素質與其收入掛鉤,才能真正的激發導游內在學習動力,主動積極的加強民族文化的學習。
(三)增強民族自信和自我認知。我省的導游大都來源于傳統社區,特別是民族文化旅游景區的導游多來自于本地區的本民族,在現代化進程中,很多導游對本民族傳統文化以及獨具特色的地方性知識比較淡漠,時常拿本民族的傳統文化與其他民族文化比較,帶著一種新奇的眼觀,總感覺到其他民族的文化都是好的。這種想法固然不錯,但作為一個導游更應該了解景區景點的民族傳統,作為土生土長的本地導游,對自己民族及其文化要有一個正確的認識,增強民族自信。只有這樣,才能使游客不僅僅聽到的是一個導游的講解,而是在欣賞一個民族的文化。
法律道德論文范文6
山西省各高校近日紛紛采取有效措施來遏制學生論文抄襲風。太原理工大學出臺了學術道德規范,明確規定學生抄襲論文導師要負連帶責任;山西大學采取降低論文引用率、外省專家匿名評審等辦法提高畢業生的學位含金量。
作為山西省唯一一家“211”院校,太原理工大學出臺了《太原理工大學學術道德規范》(以下簡稱《規范》),其中規定凡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發表或撰寫學術論文、學位論文有弄虛作假、抄襲剽竊者,除對學生進行處理外,根據指導教師負有責任的大小,對指導教師給予如下處理:通報批評,暫緩招生,取消導師資格等。
對于違反學術道德的教師,情節輕微者,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記過、中止項目并責令其改正。對情節嚴重者則要給予降職、解職、辭退或開除等,并要求其終止項目,收繳剩余項目經費,追繳已撥付項目經費,在一定期限內,不接受其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申請。違反學術道德特別嚴重而觸犯法律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另外,《規范》還要求在編的從事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有關工作的教師、研究人員、研究生(含博士后)、本科生,凡引用他人觀點、方案、資料、數據等,無論曾否發表,無論是紙質或電子版,均應注明出處;引文原則上應使用原始文獻和第一手資料,凡轉引文獻資料,應說明轉引之處。引證的目的應該是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所引用部分不應構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實驗記錄用藍黑墨水鋼筆或簽字筆書寫,字跡清晰整潔;寫錯作廢的張頁,不得撕毀。學術成果不應重復發表,另有約定再次發表時,應注明出處。不準以任何方式抄襲或變相抄襲他人的學術觀點、學術思想、調查資料、實驗數據、專利產品等研究成果。
對有明顯違反學術道德行為者,實行一票否決。違反學術道德規定的學生,經查實后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理。對情節輕微者,可給予責令改正、批評教育、延緩答辯、取消相關獎項和取消申請學位資格等處理。對嚴重違反學術道德、影響惡劣者,給予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直至開除學籍處分。對已授予學位的學生,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判定,對授予的學位予以撤銷。
論文引用超30%就延遲答辯
山西大學較早地使用了同方知網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系統。該系統資料庫中儲存有大量的各學科期刊和論文,在將學生論文輸入時,系統就會識別出該篇論文引用內容所占全篇的百分比。山西大學近年來都是通過該系統對研究生學位論文進行初審,如果論文引用率超過一定的百分比就會讓學生進行修改或延遲答辯。
“對于碩士研究生,一旦發現引用超過30%就延遲答辯,嚴重者重新開題,取消給學生再次修改、同批答辯的機會。”山西大學研究生學院副院長張云波說,“這個百分比還要逐年下降?!背酥猓轿鞔髮W對碩士論文采用按一定比例進行匿名評審、博士論文全部省外匿名評審的方法,采取一票否決制,即只要有一個評審專家提出異議即宣布論文不合格。
張云波說:“這個檢測系統也不是判定論文是否合格的唯一標準,數據只能從一個側面來評定論文。不同學科的論文,引用量也不盡相同,例如法律專業,引用所占百分比就會多一些。”
論文全部匿名送往外省評審
同山西大學一樣,山西財經大學、太原理工大學也將碩士論文的作者和導師名全部匿名送往外省評審。山西財經大學研究生學院院長崔滿紅說:“論文作者和導師不知道論文送往何處,更不知道哪個人評審,這樣就能杜絕評審過程中的暗箱操作。對待博士論文會更加嚴格。”
崔滿紅說:“我們依據國務院有關學術不端行為處理辦法,對在學位授予工作中發現舞弊、作偽行為的指導教師,會作出暫停招生、取消導師資格的處理;情節嚴重者,將按照相關制度進行處理。”崔滿紅還補充道:“碩士論文會跟隨每個學生一生,未來越有成就,當初的學術不端行為對這名學生的影響也就越大?!?/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