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開荒法律法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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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開荒法律法規

土地開荒法律法規范文1

【關鍵詞】森林保護;存在問題;解決對策;發展前景

森林為地球上的很多生物提供了棲息的環境,同時也為人類的生存和發展提供了必要的生活必需品。此外,森林系統對于凈化環境空氣,吸收有害物質提,釋放氧氣,涵養水源以及調節氣候環境等方面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功能。正是由于森林系統擁有這樣龐大的功能,導致了人們在開發森林資源時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其結果必然是導致我國森林資源大幅度的銳減,同時也給人類的生存環境造成了嚴重的影響,使得人和動植物的生存環境不斷惡化,因此,就要求相關部門切實做好森林保護工作改變現有的問題。

1 森林保護工作存在問題分析

(1)集中砍伐,森林生長量得不到保障

最近幾年,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發生了顯著的改變,人們對木材資源的需求量在不斷的擴大,導致了森林資源的砍伐量遠遠超過了開發量,這對森林資源再生十分不利,并對森林資源的再生造成了嚴重的影響。同時由于過度的砍伐,導致了森林資源的生長量遠小于消耗量,使得我國的自然環境遭受了嚴重的影響,恢復能力大大降低,人們生產生活需要的木材也得不到供給。

(2)過量砍伐現象嚴重

從本質上說,森林資源并不是一個人所有,其屬于國家財產的一部分,因此,森林資源的開發應該是有計劃,有步驟,有目的的進行。但是,最近幾年,人們在森林資源開發過程中,為了自己的一己私利,對森林資源的開發量呈現出越來越大的現象,這種情況的存在就導致了森林資源過度砍伐的現象十分嚴重,并且這些砍伐量都是在國家的計劃范圍之外,也是違法的行為。這種現象的出現也會導致森林資源的消耗量遠遠大于生長量,這樣對于森林資源的可持續發展產生了巨大的障礙。

(3)森林的火災和蟲害危害加劇

我國森林資源在開發和管理過程中,比較難控制的內容就是森林大火和病蟲害。在森林系統進行必要的森林病蟲害防治對于保證森林資源的健康成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義。同時,加強病蟲害防治和火災預防工作對于改善周圍居民的安全生產有著積極的作用。但是,在實際的病蟲害和火災預防過程中,真正做好的林業管理單位少之又少,這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十分不利,同時這種情況也加劇了病蟲害的在森林系統的傳播和擴散。

(4)森林不合理開荒現象嚴重

盡管森林資源保護是每一個人的責任和義務,但是我國在森林保護法規的建設方面還存在一定的缺陷,加上很多地區的人們對森林保護的意識不強,導致了地區居民對森林資源進行過渡的砍伐開荒,森林開荒成耕地的現象十分突出,這種問題的存在對于保證我國森林資源的可持續發展以及我國生態文明建設都是一種嚴重的阻礙。

2 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的對策分析

(1)充分認識森林資源保護工作的重要性

在森林保護工作開展過程中,首先應該樹立牢固的法律意識,相關部門應該積極的宣傳森林法律法規,積極的組織活動,開展森林資源普法活動,通過媒體的宣傳,提高每一個公民的森林保護意識,使得森林保護的意識深入到每一個公眾的內心。

(2)嚴格執法,禁止林地分非法開荒

林業執法部門應該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對征地用地的范圍、條件和審核程序進行監督和檢查,嚴格審批,不斷加強管理,嚴謹杜絕林地的非法開荒。同時還需要不斷加強森林林地使用權流轉管理,不斷深化林權改革,制定完善的法律保障體系,做到有法可依有,執法必嚴。

(3)合理的控制森林資源的消耗

首先,進一步的強化林木采伐許可,采用合法的程度進行林木采伐,嚴禁非法砍伐行為的發生;其次,在開采過程中,嚴格執行森林砍伐限額制度,按照天然林保護工程和生態效益的要求,確定合理的采伐方式和砍伐的強度,避免對森林系統造成過度砍伐;最后,林業執法機關要強化對林木運輸的執法監督,進一步規范林木運輸和經營的加工行為,禁止非法的林木進入市場流通。

(4)加大資金投入

最近幾年,很多地區加大的了對人工造林的補助,但是由于市場機制的影響,種苗和造林補助的力度還不是很高,往往都是補助一年的種苗費,等到后期的管理和撫育就沒有相應的補助。造成了林木的保存率逐年降低,無法保證正常的造林效果。

3 森林保護發展前景分析

目前,我國的森林保護工作還處在初級發展階段,一些管理方式和規章制度的建設還存在較多的缺陷。在今后的發展過程中,我國應該致力于管理制度的建設,制定出完善和合理的森林保護制度,同時還需要加大科學技術的投入,將一些先進的技術手段不斷的引進到森林保護工作中去。

參考文獻:

[1] 鄭進@,盧珍紅. 云南海子坪省級自然保護區種子植物區系特征[J]. 福建林業科技,2014(03).

土地開荒法律法規范文2

關鍵詞:土地;土地糾紛;土地管理;建議

中圖分類號: F30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432(2010)-12-0064-2

0 引言

近些年來,我們國家的經濟飛速發展,城市規模不斷擴大,城鎮化不斷推進,越來越多的土地問題暴露出來,引起大批的土地糾紛事件。若這些土地問題沒有穩妥的解決辦法,勢必引起上訪、爭斗事件的增加,不僅影響政府的正常工作,更是危及社會的穩定。如何解決好土地的糾紛問題,就成為我們黨和政府的頭等大事。

1 土地管理不善,土地糾紛事件頻發的原因

1.1 宅基地問題

我國的《憲法》等法律對于農民對其私有房產的所有權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并提供了相應的法律保護,但與此同時,我國的法律也明令禁止任何形式的土地私有,土地只能以國有或集體所有的形式存在,農民擁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沒有所有權,房子下面的土地從根本上說是屬于集體的,因此農民對其房屋的處置就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中國人歷來就有安土重遷的思想,房子可能是大部分中國老百姓最主要的財產,但由于國家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嚴格,使得農民無法將房屋出售給能夠支付更多金錢的城鎮人口,這就在很大程度上損害了農民的眼前利益,自然會引起他們的不滿。

1.2法律與政策原因

我國政府為了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土地問題,不斷的探討和出臺新的土地法規與政策,然而這些法律與政策相互間的銜接性卻往往不夠好,政策與土地的變動在時間上也得不到有效的統一。在土地制度的變動過程中,舊的政策還沒有得到有效執行,新的政策就出臺了,新舊政策間如果沒有良好的銜接,就容易給本已糾紛頻發的土地管理帶來更多的混亂因素。法律和政策與實際情況的脫節,是造成我國土地糾紛頻發的原因之二。

1.3利益原因

農民的最基本生產資料就是土地,自封建社會以來,“耕者有其田”一直是農民的最高理想,而這個理想實際上就是農民希望得到應有利益,從而過上更好的生活的真實寫照。在我國土地政策不斷變動的同時,城鎮化也在不斷的深入進行當中,隨著國家對農業投入力度的不斷加大,政策開始向農民和農業傾斜,土地的升值成為一個必然,農民如果擁有更多的土地,就意味著能過上更為富足的生活。利益的驅動,使得土地糾紛事件日益增多。

1.4政府原因

在社會的轉型與政策的變更期間,政府職能錯位,行為不規范的現象頻頻發生。有些地方政府由于各種原因對農民自主經營的土地橫加干涉,甚至還出現了一些非法侵害農民利益的情況。有些政府工作失職,政府機關人員素質低下,對有關政策法規了解不夠透徹,在土地的管理工作當中失誤頻出,導致了土地糾紛事件頻發。另外,有些地方政府的領導辦理公務不夠積極,但在牟取私利上卻是妙計連連,強占個人和集體的土地來滿足私利,最終導致土地糾紛事件的發生。

1.5 農民自身原因

在我國農民長期處于社會的底層,農民自身缺乏相關的法律知識,法律意識淡薄,思想觀念在一時間也難以轉變。由于各級政府疏于對貧瘠土地的管理,有些農民就自行開荒、種植,開荒地有的被外村村民種植、有的被他人占用,有的土地還界限不明,導致對土地的承包和使用變得十分混亂。然而,隨著科技的進步,網絡的普及,農民自身素質的提升,越來越多農民的主人翁意識、法律意識大大增強,對我國土地政策理解也更為透徹。在充分提高自身認識的基礎上,農民對土地的保護意識大大增強,那些隱藏在陰暗角落的非法用地現象得到了及時的檢舉和處理,這就進一步加劇了土地糾紛事件的發生。

2 處理土地糾紛與管理問題的建議

2.1 宏觀調控與微觀調解相結合

只要是涉及到土地的問題,影響面往往極大,牽扯的人數也相對較多,如果沒有對其進行很好的處理,極易造成公共事件,引起群體上訪,嚴重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

宏觀上,對于已經訴諸于法律的土地糾紛案件,必須秉公處理,嚴格按照現行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執行,從而使集體或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應有的保障,使過錯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問題的處理必須要顧全大局,盡力避免極端事件的出現,從而實現人民群眾的利益與社會效益的和諧統一。

微觀上,在處理土地糾紛以及管理問題時,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原則,深入到人民群眾中進行積極的調研,同時注意工作方式,及時解決一些小糾紛、小事件,從而防微杜漸,避免矛盾的激化。另外,要準確的把握住地域性土地事件的特點和緣由,以便為更好的處理土地糾紛事件打下基礎。

2.2 完善法律法規

各級人大、政府部門應加大工作力度,深入細致的研究我國土地法律法規中的漏洞,對于某些突出的問題,應該明確、及時、合理的進行處理。有針對性的對存在較大爭議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正,從而使各級政府機關在處理相應案件的時候,能夠有法可依、有據可循。

2.3 加強政府工作力度

(1)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徹查集體土地,確定具體的土地歸屬;(2)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保護合法合同,裁撤非法合同。并嚴格按照新法律,發放土地承包憑證,確定承包權限的幾十年不更變;(3)控制招商引資規模,加大對土地的管理力度,對于某些打著“招商引資”旗號進行囤地漁利的違法行為要進行嚴厲懲處,并依法對土地進行收回;(4)主管部門認真研究相應法律、法規相關政策,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合同模板,并確保模板的貫徹執行;(5)制定嚴格的土地征地政策,對于土地的征用必須得到土地所有集體或農戶的同意,從而使征地過程變得更加規范化、系統化、程序化;(6)加大力度解決無地農民的生活出路,減少社會的不穩定因素,創建和諧社會;(7)政府相關部門應依法履行其管理職能,在解決和處理土地糾紛使應當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為主要依據,并注意從實際出發,充分取得原有證人證據等材料,以便盡最大可能還原案件的真實面目;(8)建立仲裁機構,在訂立相應合同以及辦理相應手續時,要由仲裁機構進行仲裁,避免不必要的土地糾紛。

2.4 提升各階層法律觀念,提高農民自身素質

加大力度宣傳《農村土地承包法》及有關的政策、法律法規,將相關法律、政策及處理權屬糾紛的法律依據和工作程序等內容編印??l放到每個農戶手中,并通過土地日、培訓班、座談會等各種途徑進行法律宣傳教育,使農民明確自身應有的責任與權益。

提高農村干部的法制觀念,讓他們引導群眾依法維權,依法處理各種矛盾和糾紛,為維護社會穩定奠定更好的法制基礎。

3 結束語

中國擁有近9億的農民,而土地是農民的最基本生產資料,所以說土地問題是一個關乎國計民生的大問題,土地問題處理的妥當與否直接關系到社會的和諧和穩定。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發展,城鎮化的建設會不斷深入進行下去,相信屆時會出現更多的土地糾紛和土地管理不力的問題。

土地管理工作任重而道遠,能否妥善處理土地問題對于我國政府的執政能力是一個巨大的考驗,想要做好此項工作,必須要各級管理部門同心協力,不斷提高自身的執政能力,以便增強民眾對政府的信心,從而為促進我國的經濟進一步繁榮和社會的進一步和諧做出應有的貢獻。

參考文獻

[1] 《司法解釋適用指南》編寫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司法解釋適用指南[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6,04.

[2] 李長明.征地糾紛解決方案:土地征收補償安置148問[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03.

[3] 中國法制出版社.最新農村土地法律政策全書(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07.

土地開荒法律法規范文3

一、規范涉河審批項目

縣國土資源、林業、環保、交通、農經、水利、安監、畜牧獸醫等部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審批活動時,須先征得縣保護區管理機構的同意或出具相關審查證明手續。

(一)國土資源部門:項目選址、設置礦權、建房用地、臨時使用土地、征地后臨時使用土地進行采砂、河灘地整理和復墾。

(二)林業部門:發放《林權證》、采伐林木、營造河灘林。

(三)環保部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

(四)交通部門:公路橋梁選址、水上運輸管理。

(五)農經部門:農藥使用管理、種植項目選址。

(六)水利部門:打井、修渠、挖塘、建泵站等水利工程選址。

(七)安監部門: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

(八)畜牧獸醫部門:畜牧小區、養殖基地選址。

二、相關部門職責

縣保護區管理局:負責監督和查處向河道內排放尾礦、礦渣、傾倒垃圾等擠占堵塞河道及河道采砂等影響防洪安全的行為;負責制定清障方案,確定清障范圍,配合鄉鎮政府和林業部門做好林木清障工作。

縣國土資源局:負責查處毀壞耕地采砂、非法選礦、擠占河道修建房屋、廠礦、尾礦庫等影響河道行洪的行為。

縣林業局:負責制定林木清除方案并配合所在鄉鎮政府組織實施;負責取締河道行洪區內的林權證;負責查處毀林采砂行為。

縣環保局:負責查處向河道排放廢水、廢渣等污染物的行為;負責對河流水質有影響的污染源進行監測;負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的監管。

縣水利局:負責編制水土保持小流域治理規劃和礦山企業水土保持方案,配合鄉鎮政府開展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和監管礦山企業恢復治理,以減少河道泥砂淤積。

縣農經局:負責查處使用違禁農藥的行為,防治水質污染。

縣安監局:負責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工礦企業及設施安全防范;負責尾礦庫的安全監管工作。

三、整治重點

(一)嚴禁毀壞林地、耕地采砂行為。由縣管理局牽頭,會同縣林業局、國土資源局、公安局聯合執法,對毀林、毀地采砂行為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所得,拆除采砂設備,依法從重處理,收取治理保證金,責令其限期恢復治理。

(二)清除影響行洪林木。由縣管理局牽頭,縣林業局和鄉鎮政府配合,確定河道主行洪寬度和林木清障范圍,制定林木清除方案。林木清除范圍內已發《林權證》的要予以取締,將行洪區的林地面積扣除,重新核定面積后辦理新《林權證》,河道行洪區的林木經審批采伐后,不得在行洪區內繼續栽植林木。

(三)加強護岸林草保護。河道兩側灘地在不影響行洪前提下造林種草或生態封育,可起到保護河岸、凈化水質、防治水土流失及沙塵暴作用。要認真保護河道護岸林和生態林,嚴格控制采伐,嚴禁改變林地用途。對毀林種地、不及時或不按規范栽植樹木的行為,林業部門要依據林業法規嚴肅查處。

(四)規范礦渣排放行為。由縣管理局牽頭,縣環保、水利、國土資源、安監等部門和鄉鎮政府配合,監督、查處采礦企業礦渣排放行為。對沒有合法規范排渣場地的,責令其停產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非法采礦處理,杜絕向河道管理范圍內排放礦渣。

(五)消除尾礦庫安全隱患。由縣安監局牽頭,縣管理局、環保局、相關鄉鎮政府配合,對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尾礦庫使用情況進行監管。對沒有合法手續、超過使用年限、存在安全隱患的尾礦庫,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落實安全防范措施;不能按期整改達到要求的,尾礦庫不得繼續使用并限期清除。對于未建尾礦庫,直接向河道排放尾礦、堆放礦渣的行為,依法從重查處。

(六)禁止河灘開荒種植、放牧、燒荒。由縣管理局牽頭,會同縣林業局、環保局、公安局和鄉鎮政府聯合執法,對搶占河灘、開荒種植、放牧、燒荒行為予以清理及糾正。對于享受“退田還河”補助政策,仍然種植農作物的行為給予制止并清除作物。

四、保證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h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縣長任組長,政府辦副主任、管理局局長任副組長,管理局、安監局、公安局、物價局、交通局、環保局、農經局、林業局、水利局、國土資源局、畜牧獸醫局負責同志為成員的河道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縣河道綜合整治工作的統一領導和指揮。

土地開荒法律法規范文4

家庭農場土地承包合同范文一

依據黑龍江省XX農場()文件規定,為明確土地所有權與土地承包經營權,特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雙方

發包方(甲方):黑龍江省XX農場發包負責人:

承包方(乙方):住所:

二、承包土地名稱:甲方將()大隊()號地耕地面積()公頃承包給乙方。詳情后附表:

三、承包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承包土地用途:種植業生產經營。

五、地租價格:按黑龍江省XX農場當年度規定的價格執行。

六、租金交付時間:當年3月30日前由乙方以現金方式交與甲方,以甲方出據的收款憑證為準。

七、合同保證金:為保證乙方認真履行合同條款,甲方按每公頃500元的標準,收取保證金;乙方

交付的保證金,甲方按當期銀行利率計息,在雙方解除合同時,甲方退回乙方。如乙方在承包期內違約,保證金做為違約金沒收。

八、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發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單位使用的土地;

2、監督、檢查乙方依據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有效使用土地,制止乙方損害土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3、按合同約定的租金價格和應交方式收繳租金;

4、維護乙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5、依照合同約定為乙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6、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享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理產品;

2、乙方對發包責任人擅自更改合同內容或不合理的攤派有權拒絕;

3、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在承包期滿或因故終止合同時,應使所承包的土地恢復原有狀態;

4、維護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不得給土地資源造成損害;

5、按合同約定土地租金價格和交租時間及交租方式交納租金。

九、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1、乙方經甲方同意,承包土地可采取轉包、出租、互換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收益由乙方享有;

2、土地流轉雙方必須簽定書面合同,并報甲方備案;

3、土地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土地流轉后的土地租金、交租時限、方式,仍按由乙方按合同規定執行。

十、違約責任

1、乙方沒有認真履行合同中所約定條款,按約定期限交足租金、合同保證金時,甲方有權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自己權益;

2、乙方在承租期內中斷承租或出現棄耕、荒蕪、改變用途和損害土地資源等行為,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中止合同,并把乙方交納的合同保證金作為違約金沒收,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重罰。

3、由于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過錯方要按損失程度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

4、甲方在合同期內不得單方強行收回出租耕地,如遇國家建設征地、統一規劃農田基本建設、土地開發和綜合治理等不可預見的事件發生,甲乙雙方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協商解決,并根據情況甲方負責對乙方承租耕地做適當調整。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另立合同。

十二、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基層單位一份。

甲方(發包方): 黑龍江省XX農場

發包責任人(簽字): 責任人身份證號碼:

乙方(承包方簽字): 身份證號碼:

合同簽訂日期:

合同簽訂地點:

家庭農場土地承包合同范文二

甲方(出讓方): 乙方(受讓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甲乙雙方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土地基本情況

該土地位于上海市 區(縣) 鄉(鎮)村 組(具體情況見下表)。

二、流轉期限

流轉期限: 2011年 1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 三、土地的用途該土地以 租賃 方式流轉給乙方經營,具體項目為: 糧食種植 ,流轉期內,乙方不得擅自改變流轉用途或用于非農建設。

四、土地交付時間

甲方應于 2011 年 10 月 31 日前將流轉土地交付乙方。

五、流轉價款

雙方同意選擇以下第 3 種方式確定。 1.流轉單價為每年每畝 元,合計 元。

2.第一年流轉單價為每畝 元,以后每年遞增比例為 %,合計 元。

3.每年流轉單價按每畝 525 斤稻谷的當地政府收購指導價進行計算。

4.其他 。 六、支付方式

雙方同意流轉價款按下列第 2 種方式支付。

1.一次性支付:于 年 月 日前全部支付完畢。 2.分期支付:乙方應在 年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第一年度流轉價款,以后每年 月 日前付清下年度流轉價款。

3.其它 。 七、定金

乙方應于本合同生效后 日內向甲方支付 元作為定金,定金在合同終止時返還。乙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甲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八、雙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獲得流轉收益,有權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轉的土地。

2.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約履行合同義務,有權監督乙方合理利用土地,制止乙方損壞土地和其他農業資源的行為。

3.流轉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時,雙方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4.甲方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5.甲方保證其流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合法、真實、有效。 6.乙方不得損害農田基礎設施,不得從事掠奪性經營,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7.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土地再一次流轉。

8.合同期滿后,乙方的相關設施及地上附著物,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1 種方式處理。

(1)歸甲方所有,甲方不作補償。

(2)雙方協商通過折價方式由甲方給予乙方補償,歸甲方所有;協商不成的,由乙方在 日內拆除,恢復原狀,甲方不作補償。

9.流轉土地交還時,雙方關于土地恢復原狀的約定: 。

九、違約責任

1.乙方逾期支付流轉費用的,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 元違約金。

2.甲方逾期交付土地的,每逾期一天,應向乙方支付 元違約金。

3.發生下列情況,甲方有權解除合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予賠償。

(1)乙方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的。

(2)乙方從事掠奪性經營,造成土地永久性損害的。

(3)乙方在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拋荒土地達到 6 月的。

4.甲方非法干預乙方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5.其他違約責任 。

十、其他約定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若土地承包經營權滅失的,雙方約定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十一、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雙方和解、調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調解的,可以向 松江 區(縣)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附則

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街道)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

甲 方: 代 表 人: 住 所: 聯系方式: 簽約日期:

乙 方:身份證明:身份證 號碼: 住 所: 聯系方式: 簽約日期:

家庭農場土地承包合同范文三

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促進經濟發展,完善鄉域內部土地承包體制,充分調動農牧民的積極性,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充分協商,現就有關土地承包問題達成如下合同條款,以供雙方遵守。

一、甲方轄區土地權屬為國有,現承包給乙方種植經營,乙方在承包期內享有土地使用權,其承包面積為 畝,(具臵: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合法從事農、林、牧、副業經營。

二、本合同承包期三十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費及其他費用的交納方式: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乙方承包土地必須向甲方繳納土地承包費及其他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費用。乙方因生產經營發生的一切費用,如水費、電費等由乙方負責承擔,自行向相關部門交納。

2、乙方自 年起開始向甲方交納土地承包費,土地承包費為 年至 年每畝每年 元; 年至 年每畝每年 元; 年至 年每畝每年 元。

3、乙方必須于當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交清土地承包費,逾期不交者,按所欠承包費每天3加收滯納金。如一年不交納承包費或連續兩年棄荒者,承包合同白行終止,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其承包土地,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另行發包。

四、由于政府規劃建設需要征用乙方所承包的土地,乙方應積極配合,征用土地造成的損失按國家相關政策執行。

五、在履行合同期間,如果國家調整物價及有關指數,甲方有權調整收取乙方繳費標準,由于政策的變動,甲、乙雙方無法履行合同時,必須終止合同。

六、本合同由 負責監督執行,并負責代收本合同規定乙方應繳納的各項費用。

七、甲方在改善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及相關項目的實踐中,乙方應承擔部分建設資金,由甲方對人、財、物進行統一管理。

八、甲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甲方有權對承包戶進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黨在農村的各項政策進行宣講,并組織實施,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的工作。

2、甲方計算承包地面積按實有面積計算,扣除主道路、宅基地面積。

3、甲方有權對全鄉農田水利基礎設施,種植業結構、畜牧業發展等進行調整,統一規劃,統一建設,合理開發利用。

4、甲方有權對乙方及雇工違反法律、法規行為(如違反憲法、刑法、土地法、計劃生育政策、綜合治理條例等)進行處理,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5、乙方在當年如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甲方應實事求是,因地制宜,根據實際情況和乙方申請做出相應緩減措施。

(二)甲方的義務

1、甲方有義務協調乙方與其他相鄰土地承包戶的關系。同時協助乙方解決相鄰糾紛。

2、甲方應保障乙方在承包期內的合法生產經營權。

3、甲方應為乙方協調用水,用電等問題,實行統一管理。

4、甲方應以市場為導向,引導或指導乙方的農作物種植及產業結構調整。

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

1、乙方有權向甲方咨詢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黨在農村的各項政策。

2、乙方在當年如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可根據實際情況向甲方申請相應緩減措施。

3、乙方有權對農業生產等事宜進行建議,甲方在具體實施中應

充分考慮其意見。

4、乙方有權監督甲方的管理效能。甲方在處理矛盾糾紛工作中,乙方對不合理現象在尊重事實的情況下,可實事求是的向 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議和解決辦法。

5、乙方在承包期間,如果甲方無故終止或變更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賠償因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二)乙方的義務

1、乙方及雇工必須依法生產、合理經營,必須遵紀守法、嚴格遵守國家、自治區、自治州的有關法律、法規及條例規定,服從統一管理。

2、乙方必須按時交納國家規定的各項費用和承包費,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否則甲方有權按違約責任第3款執行。

3、乙方在承包期內,不得超越土地經營范圍擅自改變土地農業用途和非法開荒,防止承包土地水土流失、沙化、鹽堿化等現象發生,必須按照土地開發有關規定在所承包土地范圍內栽種適當比例的防護林,合理保持當地生態平衡。否則甲方有權按違約責任第3款執行。

4、乙方在承包期內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出租、抵押,土地。若需轉讓、出租、抵押和繼承的。需報甲方審核批準備案后方可進行,并按程序辦理相關轉讓手續否則轉讓、出租、抵押和繼承手續無效。甲方有權按違約責任第3款執行。

5、乙方應接受甲方對農作物的種植引導或指導工作。甲方 可根據政府宏觀調控種植的任務調整乙方的種植計劃。乙方必須服從。

6、乙方在承包期內所建房屋、栽植的林木、及其他固定設施歸乙方所有,如合同變更,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

7、在本合同期內,乙方如發生意外死亡或病逝,其家屬和子女有權繼承。在無經濟實力和能力經營的情況下,必須通過甲方同意后方可按程序辦理相關轉讓手續,否則轉讓無效。由此造成的一切責任及損失由乙方承擔。

十、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履行本合同條款,不得違反、如有一方違反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由過錯方負責賠償。

2、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終止合同,不得隨意變更合同條款,如有違反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并終止合同。

3、乙方如出現違反本合同第九條所列的款項情形之一,甲方可限期乙方l 5日內改正,逾期不改,甲方有權終止合同,無償收回土地,由此造成的損失及責任,由乙方自負。

十一、本合同不隨雙方人動而隨意改變,若遇國家政策、法律、條例等變動造成本合同與之相違背抵觸的,按國家政策、法律、條例規定執行。雙方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達成書面協議隨本合同附后,作為本合同補充條款,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自以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之前甲乙雙方所簽定的所有土地承包合同作廢。

甲方單位公章: 乙方單位公章:

土地開荒法律法規范文5

關鍵詞:特征描述類;原因分析類;評價類;措施類

中圖分類號:G633.55 文獻標志碼:B 文章編號:1674-9324(2012)04-0178-04

歷年來,都有許多地理學的很好同學,由于沒有掌握簡答題規范答題,造成在簡答題的問題上丟分。針對這一情況,為了避免更多的同學在地理考試中,由于解答題的問題丟分而遺憾,本人結合多年的教學實踐與對高考試題的研究,對簡答題的規范答題做出如下幾點總結:

一、特征描述類

1.空間分布特征(規律):從方向上進行描述,如我國降水的空間分布特征從東南向西北減少。

2.地形特征:①地形類型;以什么地形為主;②地勢――地形傾斜方向、地勢起伏狀況、哪高哪低;③區域極值

3.自然地理特征:地形、土壤、氣候、河流、湖泊、自然帶、自然資源。

4.水文特征:流量、汛期、結冰期、水能等。

5.水系特征:發源地、流經區域、終點、長度與面積、支流數目等。

6.地表環境特征:氣候特征、植被狀況、土地類型、河流發育程度等。

7.氣候特征:氣溫、降水、光照、日較差、年較差、降水與熱量的組合

例1 讀圖,回答下列問題。

(1)說明圖示區域東部地區地勢特征及判斷理由。

(2)比較圖中a、b兩河的水文特征。

(3)簡述a河源地所在地形區的自然地理特征。答案(1)地勢大體東北高,西南低(北高南低)。理由:河流由東北向西南注入海洋。

(2)相同點:a、b兩河的汛期都出現在夏季;兩河所處緯度較低,都沒有結冰期。不同點:a河流量小,含沙量大;b河流量大,上游水能蘊藏量大。

(3)a河源地所在地形區為青藏高原。地形:平均海拔4000米,是世界上最高的高原。氣候:海拔高,氣溫低,晝夜溫差大;降水自東南向西北減少,地域差異大。水文特征:以冰川融水為主,是許多大河發源地,多冰川湖泊。植被:以高山草甸為主,垂直分異明顯。

二、原因分析類

(一)影響氣溫的因素:

1.緯度高低。

2.地形地勢:陰陽坡,海拔高度。

3.海陸位置:距海遠近,大陸性、海洋性。

4.洋流。

5.大氣環流和天氣狀況。

6.地面狀況。

7.人類的影響。

(二)影響降水的因素:

1.大氣環流。

2.地形與地勢。

3.與海洋的距離。

5.洋流。

6.人類活動:修建水庫、植樹造林使降水增加,圍湖造田、砍伐植被使降水減少。

(三)影響太陽輻射的因素

1.緯度。

2.海拔高度。

3.天氣狀況。

4.大氣清潔度。

(四)影響雪線高低的因素

1.降水:降水量大,則雪線低;降水量小,則雪線高。

2.氣溫:氣溫高,則雪線高;氣溫低,則雪線低。

(五)影響山地垂直帶譜的因素

1.緯度:海拔相同的情況下,緯度如果越高,則帶譜越簡單。

2.海拔:緯度相同的情況下,海拔如果越高,則帶譜越復雜。

3.熱量:陽坡譜多且位置高、陰坡帶譜少且位置低

(六)鹽場:地理位置、海岸地形及特征(地形平坦)、天氣和氣候特征(蒸發旺盛)等

注意:原因一般從自然原因和人為原因兩方面回答

例2 簡述非洲缺糧嚴重的原因。

非洲氣候狀況極差,土地貧瘠,各種自然災害層出不窮;由于長期處于各類列強的殖民統治,生產方式非常落后;科技極不發達,人民文化水平極其低下,各種因素致使糧食產量較低;再加上人口數量增長快,遠遠超過經濟與糧食的承受能力;此外加上舊的國際經濟秩序對其造成的影響,致使非洲各個國家的貧窮和落后,根本沒有糧食的購買能力,所以整個非洲地區處于嚴重缺糧的局面。

三、評價類

一般從正反兩方面分析

(一)工業區位條件評價

有利條件:自然、社會經濟、環境條件;不利條件:自然、社會經濟、環境條件協作配套條件

(二)農業區位條件評價

1.從光照時間、降水量的多少、晝夜溫差大小、自然災害等方面進行分析;

2.從四季的氣候條件(分季節分時段)進行分析。

四、措施類

(一)工業綜合整治措施

(1)調整工業布局,發展新興工業及第三產業,改造傳統產業,保證各業平衡發展,促進經濟結構多樣化;(2)因地制宜,合理、綜合開發各類資源;(3)消除污染,減少三廢排放;(4)植樹造林,美化環境;加強生態建設;(5)發展交通,完善交通網絡;(6)大力發展科技,提高生產水平,繁榮經濟。

(二)缺水(旱災)解決措施

開源:跨流域調水、修建水庫、海水淡化?搖節流:減少水污染、減少浪費、提高水資源利用率、發展節水農業、制定法律法規,提高節水意識、實行水價調節

(三)地震防御措施

積極開展防災、減災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環保和減災意識;建立災害監測預報體系;加強地質災害的管理,建立健全減災工作的政策法規體系;提高建筑物的抗震強度;植樹造林,建立防護林體系;加強國際合作等。

(四)能源短缺措施

(1)能源多元化戰略,實施跨地區調配、進口能源;(2)提高利用率,節約能源;(3)控制高能耗工業;(4)能源循環使用;(5)開發新能源,完善能源結構;(6)完善能源儲備體系。

(五)滑坡泥石流治理措施

加固陡坡;禁止亂砍亂伐;大力植樹造林;禁止陡坡開荒;修建梯田;退耕還林;制訂法律法規;提高意識

(六)土地沙漠化的治理措施

合理載畜量;人工種草;實行輪牧;退耕還牧還草;生態移民;解決牧區能源問題(風能、太陽能等);制訂法律法規;提高意識

(七)土壤鹽堿化的治理措施

華北地區:引淡淋鹽;井排井灌;生物措施;農田覆蓋;合理的灌溉,不能只灌不排;采取噴灌、滴灌技術等

西北地區:減少種植業比例;采取噴灌、滴灌技術等

土地開荒法律法規范文6

第一條  為了規范集體土地承包經營管理,保障承包經營者依法取得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和發包方的合法權益,穩定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促進我省農村經濟發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集體土地承包經營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集體土地是指鄉(鎮)、村、組(社)集體所有的農用地和“四荒”。

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

“四荒”是指未開發利用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包括荒地、荒坡、荒沙、荒草和荒水等)。

第四條  屬于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所有;屬于組(社)集體所有的土地,歸組(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所有;屬于鄉(鎮)集體所有的土地,歸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所有。

第五條  集體土地承包經營管理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民主協商、公開、公平、公正;

(二)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

(三)合理開發、保護和有效利用土地資源;

(四)有利于集體土地使用權依法流轉。

第六條  集體土地承包經營必須依法訂立書面合同。

依法取得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集體土地承包經營管理的指導、協調、監督工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職責分工,負責集體土地承包經營管理的有關工作。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承包經營管理工作。

村、組(社)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對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活動進行管理。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員會管理,組(社)集體經濟組織不健全的,由村民小組管理或者由村民委員會代行管理。鄉(鎮)所有的集體土地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不健全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章  發包方、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集體經濟組織是集體土地的發包方。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健全的,分別由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發包;組(社)集體經濟組織不健全的,由村民小組發包,或者由村民委員會代行發包。

依法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個人和單位是集體土地的承包方。

第九條  發包方行使下列權利:

(一)依法管理、監督承包方的經營活動;

(二)提出機動地、“四荒”發包方案;

(三)依法收取承包費。

第十條  發包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

(二)依照合同約定向承包方提供生產經營服務;

(三)保護承包方合法經營活動;

(四)組織承包方培肥地力、改善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

(五)建立健全集體土地承包經營管理檔案。

第十一條  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生產經營自主權;

(二)承包經營收益權;

(三)依照合同約定享有發包方提供的生產經營服務;

(四)依法轉讓集體土地使用權;

(五)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要求提品及費用。

第十二條  承包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接受發包方的依法管理和監督;

(二)按有關規定及合同約定培肥地力、改善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

(三)保護土地及設施;

(四)依法足額、及時繳納承包費。

第三章  農用地承包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  農戶承包集體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承包期內,承包戶內增加人口不增加承包地,減少人口不減少承包地。

第十四條  承包方全戶農轉非、全戶戶籍遷出和全戶消亡且沒有農業戶籍法定繼承人的,發包方應當收回其全部承包地,收回的承包地納入機動地管理。

前款所列承包方已將承包地轉讓的,發包方應當與受讓方重新簽訂合同,按機動地標準收取費用。原轉讓合同即行解除。

第十五條  承包方之間自愿協商串換承包地的,應當簽訂協議,報集體經濟組織備案。

集體經濟組織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勞動生產率,按照基本等質等量的原則,可以與承包方協商串換承包地。

第十六條  機動地面積一般不得超過耕地總面積的5%。

機動地主要用于國家征地、農田基本建設、新村建設、公益事業建設、集體辦企業用地以及其他用地的補給。

機動地的發包方式、收費標準、經營期限等事項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或者組(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成員會議)討論,經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確定。在同等條件下,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享有優先權。

機動地發包收入在支付相應的農業稅、村提留鄉統籌費后,全部計入機動地所有者村或組(社)的公積金。

機動地權屬關系不得改變,屬于村、組(社)所有的機動地,應當分別歸村、組(社)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

第十七條  禁止棄耕、撂荒承包耕地。

棄耕、撂荒一年的,發包方應當向承包方收取荒蕪費,并監督、指導其耕種。連續兩年棄耕、撂荒的,發包方應當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并向承包方收取荒蕪費?;氖徺M的收取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收取的荒蕪費支付農業稅、村提留鄉統籌費后,剩余部分計入該村或組(社)的公積金。

第十八條  承包方自愿退包耕地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發包方同意,30年承包合同即行解除。退包的耕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按機動地管理。

第十九條  集體所辦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鄉(鎮)村建設,經批準占用農戶承包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用機動地、開荒地或者復墾地補給;無地補給的,參照國家征地的有關規定給予合理補償。

第二十條  未劃入基本農田的耕地,承包方可以從事林果業、牧業、漁業等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  自《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訂草案)》頒布至實行前,鄉、村及其他單位占用集體土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確權的除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可以繼續使用,但雙方必須訂立用地合同。繼續使用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用地單位應當參照當地機動地承包收費標準向集體經濟組織繳納費用。已經造林的,收費標準、辦法由雙方協商確定。集體經濟組織收取的費用,計入該村或組(社)的公積金。

實行后,鄉村及其他單位占用集體土地的,應當退還;暫不能退還的,按前款規定辦理。

本條例實施以前,敬老院、學校、衛生院、農科實驗等公益事業占用集體土地和行政事業單位建辦公用房占用集體土地的,可以繼續無償使用,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用地手續。

第二十二條  集體耕地主要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經營。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比較發達、大部分勞動力轉向非農產業并有穩定收入的地方,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成員會議)討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實行統一經營或者其他方式經營。

第二十三條  集體林地、草地、果園、漁塘等經營方式、收費標準等事項,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成員會議)討論,經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確定,經營期限由集體經濟組織和經營者協商確定。

第二十四條  鄉(鎮)集體所有土地的經營方式、經營期限、收費標準等事項,由鄉(鎮)人民政府確定。收取的費用,用于改善生產條件和發展公益事業。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耕地保養長期規劃,市(州)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里的規劃制定耕地保養階段性目標,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上級規劃和階段性目標,結合本地實際建立保養耕地制度,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田基本建設,采取措施,預防和治理土地沙化、鹽堿化、退化和水土流失。

第四章  “四荒”開發經營管理

第二十七條  開發經營“四荒”遵循下列原則:

(一)合理規劃;

(二)治理與開發相結合;

(三)實行綜合治理;

(四)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第二十八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水土保持規劃,制定治理開發“四荒”的具體計劃,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核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四荒”開發經營前,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委托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四荒”進行資產評估。

第三十條  “四荒”開發經營方式、期限、收費標準等重大事項,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經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確定。

“四荒”可以集體統一開發經營,也可以采取家庭或者聯戶承包、租賃、股份合作、拍賣使用權等形式經營。

“四荒”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50年。

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全省統一的合同示范文本,與“四荒”開發經營者訂立合同。

第三十一條  “四荒”可以由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開發經營,也可以由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開發經營。在同等條件下,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二條  “四荒”開發經營者進行較大基礎設施建設的,需經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十三條  禁止私自開發經營“四荒”。

第三十四條  取得“四荒”使用權未進行開發或者已經開發但未達到合同約定投入標準的,不得轉讓。

取得“四荒”使用權兩年未進行開發的,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收回。

第三十五條  發包、出租、拍賣“四荒”使用權所收取的費用。應當用于“四荒”開發治理或計入公積金,不準挪用和平調。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實施前訂立的“四荒”開發經營合同,主要條款不完備的,應當補充完備,不得強行解除合同。

第五章  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

第三十七條  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期限不得超過原承包合同約定期限中的剩余期限。

第三十八條  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必須堅持自愿、有償原則。

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可以采取轉讓、轉包、入股等形式。

第三十九條  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流轉,也可以在集體經濟組織外部流轉。在同等條件下,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有優先受讓權。

第四十條  集體土地使用權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流轉的,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經集體經濟組織審核后報鄉(鎮)農村經濟管理機構備案。

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轉讓方應當事先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15日內答復,逾期未作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方與受讓方訂立合同,應當報集體經濟組織和鄉(鎮)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審核備案。

第六章  糾紛處理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集體土地所有權爭議和承包合同糾紛,應當分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我省農村承包合同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集體土地承包經營中,承包方之間發生前款以外的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發包方調解。調解不成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集體土地承包經營中,承包方與發包方之間的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二條  發包方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責任者賠償:

(一)擅自變更承包期限的;

(二)擅自發包集體土地的;

(三)擅自收回承包經營者土地的;

(四)強制承包經營者流轉土地使用權的;

(五)強行承包經營者串換承包地的。

第四十三條  侵占、挪用集體土地承包經營費用尚不構成犯罪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退還,并對責任人處以侵占、挪用金額1倍至2倍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實施后,承包方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不及時足額繳納承包費的(依照有關規定減、免、緩收的除外),發包方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發包方可以按其所欠的承包費數額,確定收回承包地(留足口糧田)的數量和年限。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按前款規定收回的承包地招標發包,發包收入支付農業稅、村提留鄉統籌費外,剩余部分抵頂所欠承包費。還清后,收回的承包地退還給原承包方。

第四十五條  承包方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規定,拒不繳納費用的,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私自轉讓、轉包、入股、抵押、拍賣土地使用權的,發包方應當收回其承包地。

第四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干涉集體土地承包經營管理活動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作出處理;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責任者承擔;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經營者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給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承包經營者造成經濟損失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并由責任者個人依法賠償損失。

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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