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法定稅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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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法定稅率范文1

我國稅法體系沒有關于外資并購所涉及稅收問題的統一規范,但稅法對外資并購存在一般規制和特殊規制。外資并購可分為股權并購和資產并購兩類,該兩類交易涉及的稅種及稅收成本有著顯著區別。在外資并購境內企業過程中,涉及的稅法問題主要影響或涉及并購中行業和地域等的選擇、籌資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選擇、并購過程中涉及的各種稅收、并購后的稅務處理、外資并購后變更設立的企業身份的法律認定及稅收優惠等。外資并購的稅收籌劃包括但不限于并購目標企業的籌劃、并購主體的籌劃、出資方式的籌劃、并購融資的籌劃、并購會計的籌劃以及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籌劃等。

主題詞:外資并購稅收籌劃

外資并購已成為當代國際直接投資的主要形式,外資以并購境內企業的方式進入我國市場將逐漸成為外商在華投資的主流。外資并購中最主要的交易成本,即稅收成本往往關系到并購的成敗及/或交易框架的確定,對于專業的并購律師及公司法律師而言,外資并購的稅收籌劃問題不得不詳加研究。

筆者憑借自身財稅背景及長期從事外資并購法律業務的經驗,試對外資并購涉及的稅收籌劃問題作一個簡單的梳理和總結。

1.我國稅法對外資并購的規制

我國沒有統一的外資并購立法,也沒有關于外資并購所涉及稅收問題的統一規范,但已基本具備了外資并購應遵循的相關稅法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股權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一系列針對一般并購行為的稅收規章共同構筑了外資并購稅收問題的主要法律規范。

外資并購有著與境內企業之間并購相同的內容,比如股權/資產交易過程中的流轉稅、并購所產生的所得稅、行為稅等。在境內企業并購領域我國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稅法規制體系,在對外資并購沒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適用于外資并購。在外資并購境內企業過程中,涉及的稅法問題主要影響或涉及并購中行業和地域等的選擇、籌資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選擇、并購過程中涉及的各種稅收、并購后的稅務處理、外資并購后變更設立的企業身份的法律認定及稅收優惠等。

以下主要從兩個層次論述外資并購中的稅法規制,分別是稅法對外資并購的一般規制和稅法對外資并購的特殊規制。

1.1稅法對外資并購的一般規制

1.1.1.股權并購稅收成本

1.1.1.1被并購方(股權轉讓方)稅收成本:

(a)流轉稅:通常情況下,轉讓各類所有者權益,均不發生流轉稅納稅義務。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及增值稅。

(b)所得稅:對于企業而言,應就股權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將股權轉讓所得并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個人轉讓所有者權益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現行稅率為20%,值得注意的是,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對股票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施行”。此外,如境外并購方以認購增資的方式并購境內企業,在此情況下被并購方(并購目標企業)并無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

(c)印花稅:并購合同對應的印花稅的稅率為萬分之五。

1.1.1.2并購方(股權受讓方)稅收成本:

在并購方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的情況下,將涉及長期股權投資差額的稅務處理。并購方并購股權的成本不得折舊或攤消,也不得作為投資當期費用直接扣除,在轉讓、處置股權時從取得的財產收入中扣除以計算財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1.1.2資產并購稅收成本

1.1.2.1被并購方(資產轉讓方)稅收成本

1.1.2.1.1有形動產轉讓涉及的增值稅、消費稅

(a)一般納稅人有償轉讓有形動產中的非固定資產(如存貨、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所有權,應按被并購資產適用的法定稅率(17%或13%)計算繳納增值稅。如被并購資產屬于消費稅應稅產品,還應依法繳納消費稅。

(b)小規模納稅人有償轉讓有形動產中的非固定資產(如存貨、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所有權,應按法定征收率(現為3%)繳納增值稅。如被并購資產屬于消費稅應稅產品,還應依法繳納消費稅。

(c)有償轉讓有形動產中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文)、《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中的有關規定依法繳納增值稅。1.1.2.1.2不動產、無形資產轉讓涉及的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

(a)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應繳納5%的營業稅。

(b)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含視同銷售不動產)應繳納5%的營業稅。(被并購方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并購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不征營業稅)。

(c)在被并購資產方不屬于外商投資企業的情況下,還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附加稅費(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d)向并購方出讓土地使用權或房地產的增值部分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e)轉讓處于海關監管期內的以自用名義免稅進口的設備,應補繳進口環節關稅和增值稅。

(f)并購過程中產生的相關印花稅應稅憑證(如貨物買賣合同、不動產/無形資產產權轉移書據等)應按法定稅率繳納印花稅。

(g)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轉讓受贈的非貨幣資產外,其他資產的轉讓所得收益應當并入被并購方的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一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h)企業整體資產轉讓原則上應在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全部資產和進行投資兩項經濟活動進行稅務處理。并按規定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1.1.2.2并購方(資產受讓方)稅收成本

(a)在外資選擇以在華外商投資企業為資產并購主體的情況下,主要涉及并購資產計價納稅處理。

(b)外國機構投資者再轉讓并購資產應繳納流轉稅和預提所得稅。

(c)外國個人投資者再轉讓并購資產應繳納流轉稅和個人所得稅。

(d)并購過程中產生的相關印花稅應稅憑證(如貨物買賣合同、不動產和無形資產轉讓合同等)應按法定稅率繳納印花稅。

1.2稅法對外資并購的特殊規制

1.2.1稅法對并購目標企業選擇的影響

為了引導外資的投向,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等法律法規對投資于不同行業、不同地域、經營性質不同的外商投資企業給予不同的稅收待遇。在并購過程中,在總的并購戰略下,從稅法的角度選擇那些能享有更多優惠稅收的并購目標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1.2.2并購后變更設立的企業稅收身份的認定

納稅人是稅收法律關系的基本要素,納稅人的稅法身份決定著納稅人所適用的稅種、稅率和所能享受的稅收優惠等。對于并購雙方而言,通過對納稅人身份的設定和改變,進行納稅籌劃,企業也就可以達到降低稅負的效果。

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身份的認定以外商投資企業中外資所占的比例為依據,一般以25%為標準。外資比例低于25%的公司也為外商投資企業,但在稅收待遇上,根據《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其投資總額項下進口自用設備、物品不享受稅收減免待遇,其它稅收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2.外資并購中的稅收籌劃

2.1并購目標企業的籌劃

目標企業的選擇是并購決策的重要內容,在選擇目標企業時可以考慮以下與稅收相關的因素,以作出合理的有關納稅主體屬性、稅種、納稅環節、稅負的籌劃:

2.1.1目標企業所處行業

目標企業行業的不同將形成不同的并購類型、納稅主體屬性、納稅環節及稅種。如選擇橫向并購,由于并購后企業的經營行業不變,一般不改變并購企業的納稅稅種與納稅環節;若選擇縱向并購,對并購企業來說,由于原來向供應商購貨或向客戶銷貨變成企業內部購銷行為,其增值稅納稅環節減少,由于目標企業的產品與并購企業的產品不同,縱向并購還可能會改變其納稅主體屬性,增加其納稅稅種與納稅環節;并購企業若選擇與自己沒有任何聯系的行業中的企業作為目標企業,則是混合并購,該等并購將視目標企業所在行業的情況,對并購企業的納稅主體屬性、納稅稅種、納稅環節產生影響。

2.1.2目標企業類型

目標企業按其性質可分為外資企業與內資企業,我國稅法對內外資企業的稅收區別對待,實行的稅種、稅率存在差別。例如,外資企業不適用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鼓勵類外資企業可享受投資總額內進口設備免稅等。

增值稅法定稅率范文2

關鍵字:紡織業;稅收政策;稅收負擔;增值稅

一、引言

“十一五”期間,我國紡織工業緊緊抓住了經濟全球化的歷史機遇,充分發揮國際競爭力優勢,為我國提高國際市場份額發揮了重要作用。我國紡織工業取得的成績與國內穩定快速發展的宏觀經濟環境密切相關。一方面,國內經濟的穩定快速發展,促進了居民生活用紡織品的消費 ;另一方面,國內經濟的快速穩定發展,推動了國內產業用紡織品的發展。另外,行業自身結構調整和優化也是重要的推動力。而我們更不能忽視的是,國家政策支持發揮了重要作用。“十一五”期間,政策支持為紡織工業發展發揮重要作用。尤其是在金融危機以后,國家及時出臺《紡織工業調整和振興規劃》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有效提高了紡織工業的信心,為紡織工業擺脫危機影響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在政策因素中稅收政策最值得我們關注,而與稅收政策緊密相關的是紡織行業稅收負擔情況,這直接影響著我國紡織行業在危機下的生存能力,因而本文對紡織行業稅收負擔的研究具有必要性和時效性。

二、紡織行業的稅收負擔實證研究

(一)衡量紡織行業增值稅稅收負擔的指標體系

胥佚萱(2010)提出,要了解企業稅收負擔,可以從三個不同的維度入手:

首先是名義稅率(Nominal Tax Rate),也稱法定稅率(Statutory Tax Rate,簡稱STR)。通過名義稅率可以了解一國或經濟體內部企業稅收負擔的大致狀況,在進行稅負的跨區域比較時,通過名義稅率可以對稅負的總體分布有一個概括了解。名義稅率通常是進行稅收政策評價或稅負比較的第一步。稅收優惠、投資抵免、經營虧損的跨期抵免和企業避稅行為的存在使法定稅率與實際稅率(企業實際繳納的稅收與利潤總額之比)不一定完全一致。

其次是宏觀稅負,一般以稅收占GDP的比例(Tax-to-GDP Ratio)來度量,主要用于宏觀經濟分析,評價不同國家或經濟體的總體稅收負擔。由于宏觀稅負包含了非企業部門的稅收收入,很難直接由此得到關于企業稅負的準確信息,因此,宏觀稅負的研究主要用于對整個經濟體的稅收制度安排的評價。

第三類是實際稅率(Effective Tax Rate,簡稱ETR),由于存在不同形式的對法定稅率或稅基的稅收優惠措施,名義稅率無法真實反映企業實際負擔的稅收比例,基于模型或實際數據計算的實際稅率廣泛應用于稅收負擔的比較及稅收政策評價。[1]

對于增值稅而言,紡織行業增值稅名義稅率為17%,其實際稅率本文擬采用工業總產值稅收負擔率,即增值稅收入與工業總產值之比進行衡量,數據來源主要是《中國統計年鑒》、《中國稅務年鑒》和國研網統計數據庫。因此建立的指標衡量公式為:

增值稅實際稅負率=增值稅 / 工業總產值

(二)增值稅稅收負擔分析

1.紡織行業增值稅實際平均稅負率變化情況

表 1 紡織業增值稅實際稅負數據來源:根據《中國統計年鑒2004-2010》、國研網統計數據庫數據計算所得

表 2全國工業平均實際稅負

數據來源:根據《中國統計年鑒2004-2010》、國研網統計數據庫數據計算所得

從表1和表2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1)紡織行業平均實際稅負率大約為2.5%,各年波動幅度不大。表2顯示的是全國各行業增值稅的平均稅負率為3.44%,由此可見,紡織行業增值稅稅負率低于全國各行業平均水平。另外,其他文獻資料顯示,如任泰運(2010)指出天然氣行業實際稅負5%左右,水電行業實際稅負14%,[2]董永祥(2009)指出我國煤炭行業增值稅綜合實際稅率約7%,[3]李國平、張?,摚?010)指出采礦業2004~2008年增值稅稅負率為7.40%~8.11%,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供應業為5.52%~6.14%,制造業增值稅實際稅率為2.80%~3.07%。[4]由此可知,紡織行業增值稅稅負在各行業中處于較低水平。

(2)紡織業整個發展周期內增值稅稅負變化平穩,但2008年相對而言出現了較大幅度稅負率提高,這主要應該考慮當時的經濟背景。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爆發,國外產品需求萎縮,而出口占業務量很大比重的紡織業受到沖擊比較大,出口銷售量的減少直接影響出口退稅額,更多的銷售業務轉向國內,增加增值稅銷項稅額,因而導致2008年增值稅稅負增加。

2.紡織業增值稅稅負在各省的差異分析

筆者利用《中國統計年鑒2010》、國研網統計數據庫中紡織業工業總產值和應交增值稅數據,根據增值稅實際稅負率=增值稅 / 工業總產值公式,計算出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的2009年增值稅稅收負擔情況,由于篇幅所限,無法一一展示,只能作簡要概括總結:全國各省增值稅稅負率在0.86%-4.61%區間波動,其中大部分省份,例如上海、江蘇江西、山東、河南四川、云南等地稅負率接近3%。

根據對2009年紡織業增值稅稅負各省情況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各地區中增值稅稅負率較高的省份依次為:貴州4.61%、新疆4.27%、北京4.04%、黑龍江3.51%、海南3.26%、河南3.05%,這些省份增值稅稅負率均高于3%(我國稅法規定,屬于一般納稅人的軟件企業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對于超過部分享受即征即退的優惠政策,說明3%是衡量行業增值稅稅負的一個臨界點)。[5]對于這些省份增值稅稅負偏高的原因可以歸結為三類:第一類為新疆、貴州等西部偏遠地區,這些地區自然環境差,交通不便,在產品成本中交通運輸費用占很大比重,而增值稅進項稅額稅額抵扣中運輸費用按7%抵扣,抵扣額減少使得這些地區增值稅稅負較高;第二類是北京、河南、等傳統大型紡織業工業基地,這些地區生產量大,銷項稅額較大,因而納稅基數較大,另外,北京等經濟發達地區,稅收稽查、監督制度比較完善,企業稅收籌劃空間較小,因而稅款征收效率較高;第三類是黑龍江、海南等地,作為傳統的重工業基地,黑龍江等地紡織業工業總產值較小,而增值稅稅負具有地區轉嫁功能,在完整的產業鏈上,越是上游行業可能增值額較小,稅負較輕,而重工業基地成為輕工業產品的最終消費地,處于供應鏈的終端,因而增值稅稅負較高。

(2)寧夏、青海、吉林、甘肅、內蒙古、山西等省份增值稅稅負率較低,分別為0.86%、0.90%、1.22%、1.61%、1.78%、1.81%,這些省份增值稅稅負率遠低于全國平均水平2.5%。觀察數據可以發現,這些地區紡織業總產值和應交增值稅額絕對值都很低,從地域上來說大部分是西北、東北等經濟欠發達省份,這些地區企業一般從事紡織品初加工業,處于供應鏈的上游,利潤率較低、產品增值額較低,因而增值稅額較少,稅負率較低。

(3)以上海為中心的蘇浙皖地區,以武漢為中心的湘鄂贛地區,以天津為中心的京津冀地區,以青島、濟南為中心的山東地區,這四個達紡織業區包含的省份增值稅稅負率接近全國平均稅負率。主要是這些地區產值占全國比重很大,幾乎可以代表全國平均水平。有數據顯示,效益好的企業集中在長三角紡織工業區,泛珠三角紡織工業區,環渤海紡織工業區,其中浙江、江蘇、廣東、山東、上海地區,銷售收入占全行業的76%,實現利潤占全國的90%。

三、結語

通過對《中國統計年鑒》和國研網數據庫的統計數據的研究分析,筆者對紡織行業增值稅稅負率與全國工業平均增值稅稅負率,以及各省紡織行業增值稅稅負率進行比較,得出主要結論:一是紡織行業增值稅稅負率較低,并且低于全國工業平均稅負率水平,但是各地區稅負率不均衡,部分交通不便地區稅負率偏高;二是增值稅稅負率較低的一般是國家政策傾斜、重點扶持的經濟欠發達地區,這也進一步印證了文章前面所提到的政策支持對我國紡織業“十一五”期間發展迅速發揮了重要作用。

參考文獻:

[1] 胥佚萱.企業不同稅收負擔計量指標的評價與未來研究方向芻議.現代財經,2010,30(9):87-93.

[2] 任泰運.水電行業增值稅稅負問題分析.重慶科技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19):92-94.

[3] 董永祥.煤炭企業增值稅稅負分析.內蒙古煤炭經濟,2009(6):93-94.

[4] 李國平,張海瑩.我國采礦行業稅收負擔水平研究.稅務研究,2010(7):48-51.

增值稅法定稅率范文3

我國現行增值稅,無論是在稅制上,還是在征收管理上,與理想的成熟型增值稅相比,尚存在諸多問題,主要有:

1、征收范圍過窄?,F行增值稅的征收范圍,主要集中在工業生產和商業流通兩個環節,沒有延伸到交通運輸、建筑安裝和其他第三產業;從課征的對象來看,主要是動產和勞務,沒有涉及到不動產。由于征收范圍較窄,在實踐中產生了許多弊端。(1)增值稅抵扣鏈條不完整,內在制約機制作用得不到有效發揮。(2)增值稅主體稅種的地位受到威脅。(3)政策界限難以區分,征管實踐中相互扯皮。(4)不符合國際上增值稅改革的發展方向。

2、稅款抵扣不實。我國現行增值稅實行的是購進扣稅法,稅款抵扣不實。(1)我國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對外購固定資產所含增值稅款不予抵扣,從而造成上一環節已征增值稅款在下一個環節抵扣不足。(2)增值稅存在多檔稅率、征收率和抵扣率,如果購銷環節的稅率不一,就會導致增值稅多扣或少扣,抵扣不實。(3)增值稅兩類納稅人在抵扣政策上不同,一般納稅人如向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和勞務,只能抵扣6%或4%,卻必須按法定稅率17%或13%計算納稅。

增值稅稅款抵扣不實,在實踐中產生了諸多弊端:(1)重復課稅問題沒有得到完全解決。由于我國推行的是“生產型”而非“消費型”增值稅,對外購固定資產所含增值稅款不予抵扣,仍存在重復課稅現象,并且由于企業資本有機構成不同,重復課稅的程度也不一樣。(2)不利于擴大產品出口,參與國際市場競爭。以不含稅價格出口產品是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也是提高本國產品競爭能力的一項重要舉措。由于我國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稅款抵扣不足,即使按照增值稅法定稅率計算退稅,出口產品仍然含有一定的增值稅。我國以含稅產品與國外無稅產品競爭,無形中降低了我國出口產品的競爭能力,增加了開拓國際市場的難度。(3)增值稅抵扣項目審核比較困難。由于外購固定資產所含稅額不能抵扣,在實際工作中就出現了如何準確劃分固定資產與非固定資產的問題。雖然財務會計制度對此作出了規定,但具體到一些單位價值超過標準、但使用年限不夠,或使用年限較長、單位價值卻不到標準的項目,尤其是低值易耗品和修理零配件,是否作為固定資產,容易與企業發生分歧。同時,一些企業為了達到多抵扣的目的,往往將大修理化整為零,增加了稅收管理工作的難度。

3、稅收負擔失衡。稅負公平是增值稅的一個顯著特點。(1)行業之間增值稅負擔水平不同。一些高新技術等資金密集型產業,由于外購固定資產比重大,所含增值稅款不予抵扣,稅負明顯高于其他行業。同時一些自然資源開采和以礦產品為生產資料的行業,增值稅負明顯高于平均水平。(2)增值稅兩納稅人之間稅負水平不同。由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在計算增值稅方法上不同,使得兩者的稅負水平存在著較大差異,銷售毛利率高的商業企業如果選擇做小規模納稅人,比選擇做一般納稅人的稅負低,反之則高。(3)與其他國家增值稅負相比,我國企業的增值稅負水平高于大多數國家的企業。

值稅稅收負擔分布失衡,主要存在以下弊端:(1)沒有充分體現增值稅公平稅負的原則,不利于企業公平競爭。我國現行增值稅制雖然使同一行業的企業之間增值稅稅負基本相同,但不同行業企業之間的增值稅稅負相差較大,違背了增值稅稅負不因行業、企業和產品差異而有差別的原則。(2)影響了對稅負較高行業的投資,不利于經濟結構的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失衡是我國經濟運行中存在的一個深層次矛盾,加快經濟結構調整的步伐,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是當前我國宏觀經濟政策的主要目標之一。

二、增值稅改革方向與發展趨勢

通過對現行增值稅存在的問題與弊端的分析,我們就可以看出我國增值稅改革與發展的趨勢。目前增值稅作為新稅制的主要稅種,其作用和優越性已經得到了人們的普遍認同。但在實施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如稅源難以控制,征收范圍過窄,抵扣辦法不盡合理,法定稅率偏高,實際稅負不均等等。如何進一步完善增值稅?理論界和實際工作部門都展開了熱烈的討論,提出了許多有益的建議。其中,比較一致的看法:一是盡快實現增值稅轉型;二是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三是嚴格增值稅源管理,加強征管力度。

1、改革增值稅的征收類型。目前,世界上增值稅有三種征收類型,而我國現采用生產型征收。生產型增值稅計算應納稅額的基數,相當于國民生產總值,故稱為生產型增值稅。收入型增值稅,指對購進固定資產價款,只允許扣除當期應計入產品成本的折舊部分,其稅基相當于國民收入,故稱為收入型增值稅。消費型增值稅,指對當期購進用于生產應稅產品的固定資產價款,允許從當期增值額中一次全部扣除,這等于只對消費品價值征稅,故稱為消費型增值稅。

〈1〉生產型增值稅的缺陷。(1)不利于鼓勵企業擴大投資。(2)生產型增值稅會導致重復征稅,從而加重企業稅收負擔。(3)不利于我國產品與外國產品競爭。

〈2〉生產型增值稅的改革。生產型增值稅的改革是必然的事情,問題是何時在全國推廣改革,如何改的問題。從生產型發展到消費形式必然趨勢,只是在我國從生產型到消費型需要較長時間的過渡。

2、擴大征收范圍?,F行增值稅只對生產和流通領域征收,而與其相關密切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郵電通信等行業是通過營業稅的方式增收的,范圍比較廣泛,而稅率比較低,屬于地方財政管轄范圍,不利于中央財政的集中統一原則,所以擴大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勢在必行。

增值稅法定稅率范文4

【關鍵詞】進出口 納稅籌劃 關稅 增值稅

一、進口環節的納稅籌劃

進口稅收作為企業生產經營支出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涉及稅種主要包括進口關稅和進口代征增值稅兩種。如何對這兩種稅收進行有效籌劃,降低進口環節的稅負,這對于企業而言無疑是十分重要的。

(一)進口環節關稅的納稅籌劃

1.完稅價格

從目前來看,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一般有兩種確定方法:一是以成交價格為基礎的確定方法;根據《海關法》的規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包括貨物的貨價、貨物運抵我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等。貨物的貨價以成交價格為基礎確定。二是進口貨物海關估價方法;當進口貨物的價格不符合成交價格的要求或者成交價格不能確定時,海關應當依次以相同貨物成交價格方法、類似貨物成交價格方法、倒扣價格方法、計算價格方法及其他合理方法確定的價格為計稅基礎,估計確定完稅價格。根據上述規定,對于進口環節關稅完稅價格的籌劃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選擇合理的進口來源

通常情況下,完稅價格的確定都是以成交價格為基礎,因此如果經海關審定認為符合成交價格的要求和有關因素,就可以以此作為計算進口關稅完稅價格的依據。從這一點上看,進口企業在選擇同類產品時應盡量以成交價格、運費、保險費以及其他費用中的較低者為最優,力爭在海關所認定的“正常成交價格”前提下努力降低其貨物報價,從而達到充分降低企業進口稅負的目的。

(2)變更實付或應付價格

按現行稅法規定,與該貨物有關并作為賣方向我國銷售該貨物的一項條件,且應由買方直接或間接支付的,應該計入完稅價格(復制權費除外)。為此,若賣方并非要求必須隨貨物同時購進時,作為進口企業的買方應設法將特許權使用費的轉讓作為另一項單獨的交易進行處理;由于特許權使用費的轉讓只涉及營業稅和少量印花稅,因此將大大降低其實際稅負。

(3)海關估價方法的選擇

按照現行《進出口關稅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若進口貨物實際列舉的完稅價格低于同類產品的市場價格,則進口企業可以選擇交驗載明貨物的真實價格、運費、保險費等其他費用的各項單證,海關也會據此處理;反之,若實際列舉的完稅價格高于同類產品的市場價格,此時企業則可以選擇不予提供,而海關則會按照同類產品市場價格估定出較低的完稅價格。

2.適用稅率

一般來說,普通稅率與優惠稅率的區別是以進口貨物的原產地為標準的,即全部產地標準和實質性加工標準。從納稅籌劃的角度來看,關稅稅率的籌劃應以轉讓定價與實質性加工標準為突破點,通過確定適用優惠稅率的貨物原產地來充分降低其稅負。例如,若產品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產品總值的比例已超過30%時,則視同于實質性加工處理,此時應歸入與其新產品實質性使用部分相關的稅目計稅。此外,對于機器、儀器或車輛中的各類零部件,若與主件同時進口且數量合理時,應按主體原產地的稅率計稅;反之,若上述部件分別從適用不同稅率的國家或地區進口時,則應按其各自的原產地確定其稅率。

3.減免政策

從理論上說,關稅的減免分為法定減免稅、特定減免稅和臨時減免稅三類。就前者而言,企業應當關注的是在海關放行前遭受損失或者損壞的貨物以及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或者我國對外捐資的貨物,可以享受的減免稅待遇。特定減免稅則是指國家為鼓勵發展產業的國內投資項目以及使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的設備,可以給予的減免稅優惠。臨時性減免稅則是指除去上述兩種形式之外,國家特別給予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此外,保稅貨物也屬于減免稅的一種類型,其是指經海關批準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后復運出境的貨物,該類貨物并不需要繳納進出口稅費。

(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納稅籌劃

從實質上看,進口貨物增值稅的納稅籌劃是與進口關稅的納稅籌劃過程緊密相連的。按照我國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進口的貨物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和規定稅率予以計算應納稅額,且不得有任何抵扣項目。由此可見,其增值稅的納稅籌劃是與關稅相關的完稅價格、關稅稅率等因素密切相關的。另一方面,進口增值稅也具有多項優惠政策,而這些政策主要是基于所適用稅率的不同,企業應選擇具有優惠稅率的貨物進口。與此同時,國內某些地區或特殊行業、單位、個人可享受減免增值稅優惠,這類企業的組成形式及業務類型為進出口企業的納稅籌劃拓展了空間。

二、出口環節的納稅籌劃

相對于進口環節,企業在出口環節實施納稅籌劃的空間要大一些,而國家為了鼓勵出口,提高出口產品的競爭力,也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的優惠政策給予這些企業出口退稅處理,因此進出口企業應將納稅籌劃的側重點放在出口退稅上,尤其是增值稅的出口退稅上。當前,增值稅的出口退稅的主要方式包括“先征后退”和“免、抵、退”兩種。前者是指先對出口貨物征稅,在貨物出口后再予以辦理退稅;后者則是指企業對于出口產品免征出口環節的增值稅,出口產品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已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按規定予以退稅的,應先用于抵消內銷產品的應交稅額;若后者經抵消后還有余額時,按抵消額退稅。

(一)出口環節增值稅的納稅籌劃

1.貿易方式

當前,進出口企業主要采用的貿易方式包括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兩種,前者是指由國外廠商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包裝材料以及必要的機器設備和生產技術,委托國內企業按其要求進行加工、裝配,其最終產成品由國外企業負責營銷的一種貿易方式,后者則是指由國內企業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及包裝物,然后在國內加工為產成品再銷往國外的一種貿易方式。從納稅籌劃的角度看,來料加工方式適用于“出口免稅不退稅”的政策,但不能抵扣進項稅額;而進料加工方式適用于“出口免稅并退稅”的政策,可以抵扣進項稅額,但退稅率往往低于征稅率,因此企業在納稅籌劃過程中要選擇恰當的加工方式。

2.出口方式

我國1994年實施的增值稅相關條例規定,對出口貨物實行增值稅零稅率并免征消費稅。但隨著國際經濟形勢變化,國家在不同時期分別對出口退稅政策進行了調整,自1994年至2010年,共經歷了9次調整。納稅人應在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后,憑出口報關單等有關憑證,按月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該項出口貨物的退稅。一般說來,企業可通過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貿出口的方式來得到退稅,而這其中對于出口產品中扣除包裝計稅的部分,應分別就出口產品及包裝物的適用稅率計稅,出口農產品的應按規定稅率退稅,出口其他產品則應按稅法的其他規定退稅,其適用稅率不一。

另一方面,當企業出口貨物受出口配額(出口許可證)的限制或企業所在地出口退稅指標不足時,企業此時可將已收購的貨物委托或再調撥銷售至其他企業出口,在收匯后再由企業辦理退稅,而后者也可接受調撥貨物的其他企業辦理退稅。而若企業享有產品自營出口經營權時,在其出口退稅率低于征稅率時,如果企業選擇通過將自產貨物銷售給相關聯企業出口并由其退稅的辦法,可使企業自身得到更多的出口退稅優惠,獲得最大價值。

3.納稅申報

按照稅法規定,一般情況下,企業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超過90天未收齊有關出口退(免)稅憑證或未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免抵退”申請手續的,應視同貨物內銷處理并予以征稅;而對于已征稅貨物,企業在收齊有關出口退(免)稅憑證后,應在規定的出口退稅清算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無誤時,才可辦理免抵退手續。若企業逾期未申報或已申報但審核未通過時,不得予以退稅;若貨物出口后90天內不辦理申報退稅時,主管稅務機關則有權要求企業補稅。由此可見,企業應慎重對待納稅申報期限,力爭在90天的申報期內根據貨物的內外銷比例,選擇最佳的申報期限及其申報限額。企業如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申報,應盡早申請地市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

4.其他方式

除了上述幾種籌劃方法外,企業還可利用收購方式的不同以及出口退稅計算方法的差異進行籌劃。例如,在不影響交貨期、交貨質量的情況下,可考慮從小規模納稅人企業進貨;一般情況下,對退稅率小于征稅率的貨物,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處進貨,比從一般納稅人處進貨所實現的出口盈利高。再者,企業還可采取改變收購方式,變出口非自產產品為自產產品,以爭取采用“免、抵、退”方法予以退稅。另外,企業還應注意選擇委托加工而非作價方式實施進料加工的再加工,以及特別注意分類對出口退稅的影響。

(二)出口關稅的納稅籌劃

與出口環節的增值稅相類似,國家對于出口關稅的優惠政策也較多,這主要是出于鼓勵出口的考慮。企業若想獲得出口關稅的相關優惠,其產品首先必須符合有關的原產地規則。為此,進出口企業應主動申請并提供原產地證,力爭獲取較多的關稅優惠,并且還要對一般原產地證與優惠原產地證進行區分。從理論上說,一般原產地證只能享受進口國的最惠國關稅,而優惠原產地證可以享受在最惠國稅率基礎上,進一步減免甚至全免的關稅優惠。由于優惠原產地證所帶來的效益由承擔進口的企業所享受,其作用較容易被忽視,為此出口企業對此應加以必要的重視,以獲取最大額的稅收優惠。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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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賀飛躍.出口退稅的納稅籌劃[J].財會月刊(會計版),2007(5).

增值稅法定稅率范文5

    一、稅制方面

    (一)征收范圍過窄

    現行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從社會再生產諸環節來看,主要集中在工業生產和商業流通兩個環節,沒有延伸到交通運輸、建筑安裝和其他第三產業;從課征的對象來看,主要是動產和勞務,沒有涉及到不動產。

    由于征收范圍較窄,在實踐中產生了許多弊端。

    1.增值稅抵扣鏈條不完整,內在制約機制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發揮。按照增值稅的基本原理,增值稅具有道道征稅、稅不重征、環環緊扣、稅負公平的特征。如果從產品的投入、產出、交換到最終消費環節全面實行增值稅,就像一根鏈條,一環緊扣一環,完整而嚴密,增值稅的內在制約機制就能充分發揮作用。然而,我國現行增值稅僅僅是在工業生產和商品流通兩個環節征收,其他領域特別是與工業和商業關系十分密切的交通運輸和建筑安裝等領域繼續征收營業稅,致使增值稅的抵扣鏈條中斷,內在制約機制的作用明顯削弱,增值稅的優越性難以充分發揮。

    2.增值稅主體稅種的地位受到威脅。增值稅是我國的一個主體稅種,但是稅制改革以來,增值稅在全部稅收收入中的比重不斷下降,全國和廣東省1998年比1994年分別減少了8.21個百分點和9.6個百分點,主體稅種的地位明顯降低。雖然1998年廣東省增值稅比重下降的勢頭得到扭轉,但回升乏力,若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增值稅主體稅種的地位很難保證。

    3.政策界限難以區分,征管實踐中相互扯皮。由于我國現行流轉稅在征收范圍上采取的是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三稅并立,前兩者交叉征收,后兩者互不交叉的格局,因此,在理論上,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政策邊界可以分清。然而,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經濟活動行為日趨復雜,增值稅和營業稅對有些行為征收的政策界限難以準確劃分,如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等,再加上這兩個稅種分屬不同的國稅和地稅機關征收,使得在實際征管工作中經常出現相互扯皮、發生爭執的現象,給納稅人和稅收征管工作造成了不利影響。

    4.不符合國際上增值稅改革的發展方向。雖然世界各國推行增值稅時,其征收范圍并不完全相同,但總的來說,經濟比較發達、社會基礎較好、法制相對健全、管理手段較為先進的國家,增值稅的征收范圍覆蓋面-34-表1:稅制建設廣,如歐共體成員國等;發展中國家在推行增值稅初期,由于受主客觀條件制約,征收范圍往往都比較窄。然而,就增值稅改革發展趨勢而言,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許多國家增值稅的征收范圍都在不斷擴大,如法國、荷蘭、丹麥、西班牙、秘魯和阿根廷等,有些甚至還將房屋與建筑物等不動產納入征收范圍,如大多數經貿組織成員國都以標準稅率對銷售新建房屋征收增值稅,其中新西蘭和西班牙還對其他不動產征收增值稅。

    (二)稅款抵扣不實

    我國現行增值稅實行的是購進扣稅法,在稅款抵扣方面存在著少扣和多扣兩種現象并存的狀況,稅款抵扣不實。具體表現在:(1)我國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對外購固定資產所含增值稅款不予抵扣,從而造成上一環節已征增值稅款在下一個環節抵扣不足。(2)增值稅存在多檔稅率、征收率和抵扣率,如果購銷環節的稅率不一,就會導致增值稅多扣或少扣,抵扣不實。(3)增值稅兩類納稅人在抵扣政策上不同,一般納稅人如向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和勞務,只能抵扣6%或4%,卻必須按法定稅率17%或13%計算納稅。(4)其他扣稅憑證不夠規范統一,也使得增值稅款抵扣失實,如交通運輸行業課征的是營業稅,稅率為3%,按增值稅原理,其本不屬于增值稅的抵扣范圍,但目前我國不僅予以抵扣,而且抵扣率大大高于其稅率。

    增值稅稅款抵扣不實,不僅違反了增值稅原理,而且在實踐中產生了諸多弊端。

    1.重復課稅問題沒有得到完全解決。1994年確立以增值稅作為我國的主體稅種,是因為增值稅能夠較好地解決我國原稅制存在的重復課稅矛盾,實現公平稅負,促進平等競爭。但由于我國推行的是“生產型”而非“消費型”增值稅,對外購固定資產所含增值稅款不予抵扣,因此,仍存在重復課稅現象,并由于企業資本有機構成不同,重復課稅的程度也不一。據對廣東省部分企業1998年度經營情況調查分析,由于企業經營性的固定資產規模不同,在“生產型”和“消費型”增值稅下重復征稅的程度各異,稅負率差別較大(詳見表1)。

    2.不利于擴大產品出口,參與國際市場競爭。以不含稅價格出口產品是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也是提高本國產品競爭能力的一項重要舉措。由于我國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稅款抵扣不足,即使按照增值稅法定稅率計算退稅,出口產品仍然含有一定的增值稅。我國以含稅產品與國外無稅產品競爭,無形中降低了我國出口產品的競爭能力,增加了開拓國際市場的難度。

    3.增值稅抵扣項目審核比較困難。由于外購固定資產所含稅額不能抵扣,在實際工作中就出現了如何準確劃分固定資產與非固定資產的問題。雖然財務會計制度對此作出了規定,但具體到一些單位價值超過標準、但使用年限不夠,或使用年限較長、單位價值卻不到標準的項目,尤其是低值易耗品和修理零配件,是否作為固定資產,容易與企業發生分歧。同時,一些企業為了達到多抵扣的目的,往往將大修理化整為零,增加了稅收管理工作的難度。

    4.不法分子利用扣稅差異,偷逃國家稅收。目前我國增值稅允許抵扣的憑證種類多,扣除率不一,加上主要是依靠人工審核,辨別真偽較難,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扣稅差異,大肆偷騙國家稅款,如虛增運輸費用、虛開農副產品和廢舊物資收購發票等,使國家利益受損。

    (三)稅收負擔失衡

    稅負公平是增值稅的一個顯著特點。由于我國現行增值稅在稅率結構、政策和管理等方面存在差異,“生產型”增值稅稅負與產業結構的資本有機構成密切相關,使得增值稅稅收負擔分布失衡。(1)行業之間增值稅負擔水平不同。一些高新技術等資金密集型產業,由于外購固定資產比重大,所含增值稅款不予抵扣,稅負明顯高于其他行業。同時一些自然資源開采和以礦產品為生產資料的行業,增值稅負明顯高于平均水平(詳見表2)。(2)增值稅兩納稅人之間稅負水平不同。由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在計算增值稅方法上不同,使得兩者的稅負水平存在差異,如廣東省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稅負水平約為1.5%;而商業小規模納稅人按4%的征收率課征增值稅,因此,銷售毛利率高的商業企業如果選擇做小規模納稅人,就比選擇做一般納稅人的稅負低,反之則高。

    3.與其他國家增值稅負相比,由于我國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且標準稅率比較高,因此,只要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國家企業的外購固定資產價值占其整個銷售收入的比重達到一定數額,即大于1減去我國增值稅率與該國增值稅率之比,我國企業的增值稅負水平就高于該國的企業。如法國增值稅的標準稅率為20.6%,我國為17%,只要法國企業外購固定資產價值占其整個銷售收入的比重達到17.5%(1-17%/20.6%)以上,我國增值稅負擔水平就要高于法國。事實上,法國作為世界經濟較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企業外購固定資產價值所占的比例一般都要遠遠超過這個數值,因而我國企業的增值稅稅負基本都高于法國。

    增值稅稅收負擔分布失衡,主要存在以下弊端:

    1.沒有充分體現增值稅公平稅負的原則,不利于企業公平競爭。我國現行增值稅制雖然使同一行業的企業之間增值稅稅負基本相同,但不同行業企業之間的增值稅稅負相差較大,違背了增值稅稅負不因行業、企業和產品差異而有差別的原則。在銷售收入既定的情況下,增值稅稅負水平主要取決于增值額的大小和稅率的高低?,F行增值稅稅負分布不均,使得處于不同行業企業之間的競爭能力出現差別,影響了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

    2.影響了對稅負較高行業的投資,不利于經濟結構的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失衡是我國經濟運行中存在的一個深層次矛盾,加快經濟結構調整的步伐,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是當前我國宏觀經濟政策的主要目標之一。就我國目前經濟現狀而言,促使經濟結構優化升級的主要途徑,是加強對企業原有設備的更新和技術改造,增加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投資。然而,我國現行的“生產型”增值稅使得企業更新設備、改造技術和從事高新技術產業的增值稅稅負較高,建設這些項目的投資多于一般產業,投資成本增加,經營風險加大,影響了企業技術改造和投資的積極性,進而影響到經濟結構的有效調整和優化。正如有些廠長經理所說,“不搞技改,是等死;搞技改,則是找死”。只有盡快實施增值稅轉型,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

    二、征管方面

    (一)機制嚴重受損

    我國現行的增值稅實行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稅額進行稅款抵扣的辦法,強化了增值稅管理內在監督制約機制作用,有利于保證稅收收入的穩定增長。然而,目前增值稅管理的內在制約機制正面臨挑戰。(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數量逐年遞減,制約機制賴以生存的主體日益萎縮。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只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才能實行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因此,保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必要的規模,是增值稅管理內在制約機制有效運用和發揮作用的必要前提和重要基礎。由于各種原因,自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廣東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數量逐年減少,內在制約機制在增值稅納稅人中的覆蓋率不斷下降,1996年為16.5%,到1998年則降至9.36%。(2)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的難度越來越大,制約機制賴以依存的載體問題很多。由于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其他一些法定扣稅憑證)具有抵扣稅款的特殊功能,一些不法分子不惜鋌而走險,瘋狂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各種涉稅犯罪活動,如偽造、虛開、代開、盜竊、改碼等,形式多種多樣,花樣層出不窮,金額越來越大,后果愈來愈嚴重。如1995年查處的“鼎湖”案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36.9億元,其中價款31.6億元,增值稅稅款5.3億元。1998年查處的浙江“金華”案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63.1億元,其中價款53.93億元,增值稅稅款9.17億元。更為嚴重的是,不法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達到了可以亂真的地步,使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的難度不斷加大,危及整個抵扣鏈條的嚴密性和有效性。

增值稅法定稅率范文6

[關鍵詞]“走出去”戰略出口退稅退稅模式

出口退稅,是國家為鼓勵出增加出口產品的競爭力而采取的一項政策。是對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國內稅的部分或全部(甚至是超額)退還給出口商的一種措施。隨著經濟全球化趨勢的進一步加強以及我國加入WTO,我國在對外貿易方面的長期政策就是實施“走出去”戰略。這是充分考慮了我國各產業的實際國際競爭能力后的正確抉擇,出口退稅制度也必須為這一戰略決策服務。

一、我國出口退稅制度回顧及簡要評價

從1985年開始,我國開始實行出口退稅制度,1988年,我國確定了出口退稅制的原則,即“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徹底退稅”的原則。1994年我國實行稅制改革,在此次稅制改革中規定了對出口商品實行零稅率的政策,繼續堅持“征多少、退多少、末征不退和徹底退稅”的原則。出口退稅政策對于規范涉外稅收制度、支援貿易體制改革、扶持出口企業迅速成長,擴大出口創匯以及促進國民經濟發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外貿的增長與出口退稅的增長呈現出正相關的關系。特別是1998年,我國為了抵制東南亞金融危機以及周邊國家匯率相繼貶值所帶來的出口負面影響連續三次提高了出口退稅率,使綜合退稅率達到15.51%,接近征稅水平,在國際經濟普遍下滑的情況下仍然增長了0.5%左右。這與出口退稅的積極效應的關系密切。另外,出口退稅制度對于優化產業結構也有著重要的促進作用。

二、我國出口退稅政策亟待解決的問題及其相應的對策

1.出口退稅率整體偏低,部分行業的退稅不反映其實際國際競爭力

從1999年7月1日開始,我國增值稅的出口退稅率有四種,分別是17%,15%,13%和5%(具體規定略)。而我國增值稅的法定稅率是17%,13%,7%(農業生產環節免稅的農產品等商品的收購單位有10%的扣除率,只需向稅務機關繳納7%的稅款)。如果不考慮財政來自出口退稅企業的增值稅實際收入低于應征收入這一因素,則出口退稅率和增值稅法定稅率基本上是吻合的,即采用的退稅模式是“征多少,退多少”的模式,這種退稅模式算是一般性的保護和鼓勵政策,對部分行業的退稅并不反映其實際國際競爭力,沒有用足WTO規則中允許的出口退稅的條款,出口退稅率整體還是偏低。筆者認為農產品的出口退稅率應該,高于7%,以促進中國農產品走向國際市場。

實施“走出去”戰略應立足于目前各個產業對外開放程度和國際競爭力差別的現實,在保護產業和鼓勵出口的政策方面,要進行有差別、有層次的政策選擇。具體而言:首先,對一些因資源條件等“先天因素”限制而需要長期保護的薄弱產業,如農業(指初級農產品的出口),應采用“少征多退”的模式保護和鼓勵出口;其次,對一些發展層次較低的技術密集型產業,如機械、電子、汽車行業、醫藥行業,以及一些對外開放程度低、國有經濟比重高,但屬于有利于優化我國產業結構和外貿出口結構,具有,高附加值、高創匯率、高技術含量、在國際市場上有一定競爭力和潛力的產業,如石油行業、鋼鐵行業等,加入WTO后將有較大沖擊,所以應采用“少征多退”的模式保護和鼓勵出口;再次,對于一些勞動密集型產業,盡管附加值和技術含量相對低下,但在國際市場上已形成一定出口競爭力,創匯率較高,加入WTO后將有利于其出口的產業,如紡織、服裝、食品加工和普通日用消費品工業、玩具制造業等原則上可以采用一般的保護和鼓勵政策,在退稅模式上可以選擇“征多少,退多少”的模式;最后,對于一些稀缺的天然資源或其有戰略意義的資源的出口不應鼓勵,應采用“多征少退或禁止出口的措施。如天然牛黃、麝香、石油原油資源等?;谖覈幍碾A段性實物相對過剩,而不是資本過剩的現狀,所以,“走出去”首先表現為加工

2.實際稅負不公的根源是出口退稅政府缺乏統一性

目前,我國出口退稅政策的一個明顯的缺陷就是缺乏統一性,即相同的出口商品由于企業的性質、類型、成立的時間,以及貿易方式不同,出口退稅的政策存在差異,造成實際稅負不公的現象。主要表現在:第一,出口退稅政策的“內外資”企業不統一及“新老三資”企業不統一;第二,生產企業無論執行“免、抵、退”還是“先征后退”辦法,其出口貨物按增值稅退稅率與征收率之差計算并轉入出口成本的進項稅是以出口貨物離岸價為計稅依據的,而外貿企業收購并出口的貨物,轉入出口成本的增值稅進項稅是以購進價格為計稅依據計算的顯然生產企業出口環節實際稅負重于外貿企業。這顯然有悖于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原則,也有悖于WTO要求的非歧視性原則。

我們現在可以考慮借鑒國際上多數國家的成功經驗及習慣做法:對所有生產企業自營出口及委托外貿出口,一律實行“免、抵、退”法,取消出口額占季度全部銷售額50%的規定,凡是一個月內有末抵扣完的進項稅金都得退還,并對其計算辦法、管理程序及配套措施等做進一步的改進和完善。對外貿收購出口應采用“免稅采購”、“免、抵、退”和“先征后退”并存的方法;對一部分信譽好、管理佳的國有大型企業準許“免稅采購”或者“免、抵、退”;對新成立的外資企業、小型外資企業以及“免稅采購”的企業超額出口的部分則實行在征退一體化基礎的“先征后退”。

3.稅款大量流失,其中很大部分是出口騙稅造成的

部門之間行為缺乏防、調和監督、稅收管理技術的落后以及公民納稅意識的淡薄,從而造成現在比較嚴重的騙取出口退稅現象。

部門之間行為缺乏協調與監督突出表現為征稅機關和退稅機關分離的問題。由于部門利益的不一致性,使得征稅機關對于可以用來作為退稅憑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的責任心不強,因為大量的虛開發票不僅不會對其部門利益帶來任何損失,而且還會給部門內的某些人員帶來好處。加之我國稅務管理方面的技術落后,計算機全國聯網還沒有實現,使得征稅機關和退稅機關之間以及退稅機關和管理出口的海關等部門之間信息交換的不對稱,這就為騙稅打開了方便之門,造成騙稅一時失控的局面。另一方面,也會造成退稅機關的工作積極性不高,拖欠退稅款的現象也十分普遍,嚴重影響了退稅的效率和出口企業出口的積極性。因此,我們要想改革“征退分離”的局面,協調部門之間的利益,那么加強部門之間的相互監督是遏制騙稅犯罪的有效手段。筆者建議:首先,應加強稅法、外貿形勢等相關知識的教育和宣傳工作提高公民的納稅意識,使公民真正理解“符合型”退稅政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從而獲得實施政策需要的群眾支持。其次,實行出口退稅“誰征收、誰退稅”的辦法,即出口企業出口前一環節已負增值稅額的征稅機關也是退稅機關,具體事項由出口企業所在地的國稅局負責辦理通過計算機聯網,出口企業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可將該企業已負增值稅額從實際征收機關的稅款賬戶轉出,直接退還給企業?!吧僬鞫嗤恕蹦J降钠髽I,其應多退部分由中央財政負擔,由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再次,盡快實現計算機全國聯網,建立全國綜合信息庫和納稅申報的電算化稽核制度,通過計算機的交叉審核和邏輯審核及時發現征收和出口環節的問題,使“征、退、管”各方的信息交流順暢起來,從而有效防止出口騙稅現象的發生。最后,建立一種激勵約束機制。一方面,鼓勵各部門支持退稅政策,可以考慮未來從出口企業的創匯收入,拿出一部分補償稅務機關的稅收損失,獎勵海關等管理機關;另一方面,建立“滯退金”制度,規定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的時間期限,超期賠償納稅人的時間價值損失從而保障納稅人的權益。

4.再談財力制約的問題

我國現行的退稅數額是根據當年的財政狀況由預算安排的,預算具有“事先性”,退多退少是由國家當年的財力決定,并通過計劃額度形式下達,而不是根據出口的實際需要。在實際操作中不僅總量落后于外貿的發展速度,而且結構上出現出口口岸地區額度的分配不均,造成大量拖欠退稅款,財政積累的風險加大。按照我國分稅制的設計,增值稅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共享,而出口退稅的稅額全部由中央財政負擔,這使得中央財政負擔過于沉重,使出口退稅與地方的利益、責任脫鉤,不利于調動中央和地方的兩個積極性。所以,應增加出口退稅方面的頂算資金,并建立“滯退金”制度,提高退稅效率;恢復中央與地方共同分擔出口退稅的機制,并將進口環節增值稅由中央稅改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以減輕地方政府的負擔。

參考文獻:

[1]方何生;析大陸出口退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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