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法內容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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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法內容

增值稅法內容范文1

關鍵詞:增值稅;差異;新會計準則;財稅分流

1現行增值稅財稅處理的差異

1.1增值稅應稅銷售額與會計銷售額之間的差異

增值稅銷售額和會計收入差異的表現形式為:增值稅銷售額和會計的差異是稅務法規和會計準則的差異的具體體現,在實際操作中千變萬化。根據會計屬性和持續經營假設,這些差異可歸納為“可回轉性差異”和“不可回轉性差異”兩大類。

可回轉性差異即時間性差異,是指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在確認收入的內容和金額上一致,但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會計規定確認收入的時間不一致而產生的差異。如企業銷售商品開出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收訖貨款,但不能同時滿足會計準則規定的確認收入的五個條件。稅法規定要在發生期作銷售,會計上卻應在五個條件同時滿足后才作收入處理。

不可回轉性差異即永久性差異,是指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在確認收入的內容和項目上不一致而產生的差異。一是會計準則規定不作收入,稅法規定應作銷售處理。如稅法對企業銷售貨物時向購買方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和視同銷售業務的計稅規定等;二是會計規定應沖減收入,稅法要求滿足一定條件方可減少銷售,否則不予沖減。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銷售折讓或銷售退回,稅法規定必須在同一張發票上反映,或取得購貨方稅務機關開具的《企業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明單》方可單獨開具紅字發票沖減銷售。會計準則沒有這一規定。

又如包裝物押金稅法規定在逾期一年以后應作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假設會計根據謹慎原則確定為逾期兩年轉作其他業務收入,逾期兩年后仍未退還,此時表現的是可回轉性差異。如逾期一年以后退回,因仍要按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而企業不可能轉作收入,則表現為不可回轉性差異。又如商業企業購進貨物未支付貨款的進項稅金,屬于可回轉性差異,未支付貨款時不得抵扣,支付貨款后方可作進項抵扣。假設購進貨物以后,因特殊原因無法支付貨款,則變成為不可回轉性差異。

1.2稅收征管與會計核算管理不同步

新稅制的實施,難以適應新會計準則體系規定的核算內容。尤其是目前價內稅與價外稅的并存,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角色的互換,使企業日常會計核算復雜化。新稅制實施之初,增值稅作為價外稅的會計處理首次施行。相當一部分企業會計人員對期初存貨處理、含稅收入還原、視同銷售行為的計稅等會計處理方法不熟悉,企業稅收會計核算一度出現比較混亂的局面。在稅收征管工作中,由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負增值”及低申報問題的大量出現,稅收政策又作了相應的改變,國稅機關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更加慎重,適當縮小了一般納稅人的認定范圍,迫使企業不斷改變稅收會計核算方式。一部分企業稅收會計核算呈現無序狀態。另外新《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實施后,原來稅法規定的內容難以滿足新的經濟情況。

2差異成因分析

2.1收入的確認條件不同

(1)增值稅收入的確認有五個條件:①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②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④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⑤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2)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確定為: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③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④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⑤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在收到代銷清單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對于發出代銷商品超過180天仍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視同銷售實現,一律征收增值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代銷商品滿180天的當天。

2.2處理依據的原則不同

新的增值稅稅制付諸實施后,會計對增值稅進行的賬務處理,與我國現有的會計準則有些相悖。根據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企業應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賬中,應設置“進項稅額”,“已交稅額”、“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等專欄。從明細科目的設置中可以看出,增值稅會計處理,是按照收付實現制的原則進行的。即增值稅的交納,是在產品銷售的基礎上,計算出應交增值稅的銷項稅額,并扣除已購入原材料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后,再來核算本期應交納的實際稅額。由于當期購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當期已銷的產品成本中去,因此,企業每期所交納的增值稅,并不是企業真正的增值部分。盡管從長期來看,通過遞延,企業所交納的增值稅的總額,與其增值總額是一致的,但是,從具體的每個會計期間來看,兩者并不一致,這正是收付實現制與權責發生制的差別。例如,由于企業每期交納的增值稅,并不是企業當期的真正增值部分。因此,人們就不能象過去那樣,從損益表中的銷售收入或毛利的會計信息的邏輯關系上,判斷出企業是否合理計算了應納流轉稅。特別應警惕一些外商獨資企業,在掌握了會計信息很難邏輯反映增值稅與企業實際增值的情況后,利用會計賬務處理的這一缺陷,偷逃增值稅。由于出口產品沒有“增值額”,銷項稅額扣除進項稅額后,不僅不交稅,還可退稅。稅務部門僅僅從增值稅的會計信息上,是很難區分出是由于人為壓低售價造成的,還是由于當期購入原材料過多,而投入產出較少造成的。因為,這兩種情況都會造成當期增值稅的少交。這完全是我們所謂的增值稅實際上并不按照企業增值部分計算所致。會計信息的模糊性,使得會計失去了應有的反映功能,也使會計信息失去了有用性。

總的來說,現行增值稅會計核算體系存在的上述問題不但影響了增值稅會計本身作用的發揮,也影響了整個會計信息的質量。究其原因,一是現行的增值稅稅制在征收范圍、征收依據及稅額確定等方面都還不是非常完善,很多規定與增值稅理論并不相符,而且在很多具體項目的征收范圍及稅率上不穩定,并體現到增值稅會計核算上,增加了增值稅會計核算的復雜性;二是現行的增值稅會計核算模式從實質上分析屬于財稅合一會計模式,表現為以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和扣稅權利作為會計確認與計量的依據,會計核算過分遵循稅法的規定,而放棄其自身的原則。

3增值稅會計改革思路

3.1應建立統一的稅收會計核算規范和設立稅務組織

現行增值稅會計不能直接反映企業的增值情況,如果我國現行稅法能夠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將按銷售收入計算的增值稅銷項稅額,扣除當月已銷產品所含的原材料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來計算當期應交納的增值稅,不僅合理,而且也可使增值稅的信息能夠為稅務部門的監督提供很大的幫助。因為,這樣稅務部門很容易從損益表的銷售收入或毛利中,根據一定比例,很快推算出當期所交納的增值稅是否合理。根據這一方法來計算每期應交納的增值稅,也符合會計的權責發生制原則與配比原則。建議在稅收法律法規的制定過程中,應盡量保持稅收會計核算方法的相對穩定。在此基礎上,將各稅種所涉及的稅收會計核算方法,統一匯編成權威和規范的文本,作為會計教學與培訓的必備教材或操作指導用書,并及時補充和完善。健全的組織形式是保證企業稅務會計工作規范化、科學化的必要條件。就我國現狀來看,要設立企業稅務會計,還必須建立注冊稅務會計師協會,定期組織稅務會計資格考試,保證企業稅務會計具有一定水準的執業素質;并對稅務會計運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分析和研究,為完善稅收規定和企業決策提供參考。另外,還應制定約束企業稅務會計行為的條例或規定,以減少企業稅務會計不合法行為的發生。

3.2建立財稅分流、價稅合一的新模式

(1)在財稅分流的思路下,我們可以借鑒所得稅會計核算體系,將增值稅作為一項影響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費用,在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中加以披露和反映。在會計上只設“增值稅”、“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和“遞延進項稅額”三個科目。“增值稅”科目核算本期發生的增值稅費用,其借方登記本期銷項稅額,貸方登記本期銷售成本中所含的進項稅額。借方余額即為本期的增值稅費用,期末轉入“本年利潤”科目?!斑f延進項稅額”科目借方登記本期銷售成本中所含的進項稅額與進項稅額轉出,貸方登記按稅法確認的本期進項稅額,貸方余額表示待抵扣的進項稅額。

(2)具體會計核算步驟。

①企業在購進貨物時,不論是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均應按價稅合計數借記“材料采購”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企業在銷售貨物時,也一律按價稅合計數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產品銷售收入”科目。

②期末時對增值稅費用進行核算。根據本期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遞延進項稅額”科目;根據本期銷售收入中的銷項稅額,借記“增值稅”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根據本期銷售成本中的進項稅額,借記“遞延進項稅額”科目,貸記“增值稅”科目。

③在確認進項、銷項稅額差異的基礎上進行差異調整,計算出本期應交增值稅。調整進項稅額差異時,借記“遞延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調整銷項稅額差異時(主要是視同銷售、價外費用等),借記“增值稅”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增值稅”科目期末余額為本期增值稅費用,反映了增值稅的會計內涵;“遞延進項稅額”科目期末余額為待抵扣的進項稅額;“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期末余額即為本期的應交增值稅,體現了稅收法規的要求。

在資產負債表中應分別反映應交未交增值稅和待抵扣進項稅額的信息;在有關會計報表附注中還應披露按稅法規定不得抵扣而計入固定資產或其他項目成本的進項稅額、當期由于會計確認與稅法確認的時間不同而暫時未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由于會計收入與稅法收入的口徑不同而確認的銷項稅額等重要信息。

此外還應注意以下兩點:一是上述的“價稅合一”模式的主要內容是針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而言的,對于小規模納稅人來說,首先不需要設置“未交增值稅”科目;其次,因為其無進項稅抵扣權,上述處理中關于進項稅額確認的賬務處理都不會涉及;最后,其“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期末借方余額表示小規模納稅人多交的增值稅稅額,貸方余額為其欠繳的增值稅稅額。二是增值稅稅收法規日趨完善,也正面臨稅制改革之時,重塑增值稅的會計模式,對于充分發揮增值稅會計的作用,規范和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是非常必要的??梢越梃b英國的做法,制定增值稅會計準則(目前,英國是唯一建立增值稅會計準則的國家)。

財稅分流的增值稅會計模式可以更好地反映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又能通過差異調整按稅法的要求計算繳納稅款,還可以還原會計要素在會計報表中的原來面目,應該成為中國增值稅會計模式改革的方向。

3.3加快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的步伐

目前,增值稅會計在國外的記賬原則多采用收付實現制,這從根本上解決了款項收付與稅款繳納脫節的矛盾。我國要解決這一矛盾,只有加快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的步伐。為正確處理財務會計按權責發生制確認的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與收付實現制確認的差異,應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下增設“待轉進項稅額”和“待轉銷項稅額”兩個專欄,分別用于核算應付未付的進項稅額和應收未收的銷項稅額。建議取消稅收法規中關于“貨到扣稅法”的規定。所有企業的進項稅額都要在實際付款后才能抵扣,銷項稅額也要在收到貨款以后才須交稅。這樣,既可以防止納稅人利用沒有實際交易的虛假發票申報抵扣,又可為現金流量表的編制提供相關指標。

參考文獻

[1]梁俊嬌.納稅會計[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

[2]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7.

[3]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稅法[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7.

增值稅法內容范文2

【關鍵詞】增值稅;局限性;改進措施

【Abstract】Our country from 1994 began to implement VAT but more than 20 years now,but he has become one of the first tax in our country .This is closely connected with his own advantages. As one of turnover tax VAT tax is a new kind of goods.He kept tax neutral, to increase revenues, reduce duplication of tax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Value-added tax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China's tax system, the influence that the country's financial base. In running at the same time,there is a lot of system and the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problems urgently needed to improve.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basic content of VAT as well as the limitations and his improvements.

【Key words】The VAT;Limitations;Improvement measure

1.中國稅制中的增值稅

我國實施的增值稅是在商品生產及流通環節中新增價值所課征的一種稅法。根據稅法定義,增值稅是增對我境內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交通運輸業、郵政業、電信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以及進出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及其取得貨物,勞務或應稅服務銷售額以及進口貨物金額計算的稅款并實行抵扣制一種流轉稅,而定義中包含了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及其納稅人。增值稅有這三種不同類型分別是,生產型增值稅、收入型增值稅和消費型增值稅。在1994年的稅制改革時,基于當時的經濟環境首先選擇了生產型增值稅,但是伴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增值稅改革的必然趨勢就是由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的轉型。

增值稅具有稅收中性、普遍性和可操作性的特點,同時在我國實施了二十余年他的作用也尤為重要。主要表現在平衡稅負、促進專業化分工和公平競爭、保持財政的穩定征收、相互勾稽防止偷稅漏稅。我國增值稅的基本稅率是17%而除了基本稅率還包括低稅率和零稅率。同時對于一些特殊的項目有著相關的優惠政策。在實際操作中應納增值稅稅額等于當前銷項稅額減去當期進項稅額。

2.增值稅所存在的局限性

作為我國的第一大稅種,他自身的許多優點是我們有目共睹的,但卻也存在著局限性。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首先,就是征收管理比較復雜。例如,本月征收增值稅時,他需要我們計算本月份的銷項額和進項額,然后,實施增值稅抵扣制,最后才能算出當期應納增值稅稅額。由此可以看出在納稅的實際過程中程序比較復雜。其次,征收成本費用較高需要完整的會計和核算制度。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他需要各個部門的配合及大量的會計人員,這樣一來就增加了他自身成本費用。最后,我國增值稅采用的是“財稅合一”的核算模式,該模式強調會計處理必須符合稅法的要求,當按照會計準則進行的會計處理與稅法產生矛盾時,會計準則讓位于稅法,按照稅法的要求進行會計處理。在這種模式下使得所提供的會計信息不僅不能夠客觀真實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而且限制了我國會計理論的完善進度。綜上所述,增值稅所存在的局限性也增加了推行他等難度。增值稅的會計核算方法過多地受制于稅法中的限制,使增值稅會計理論研究不能獨立開展。

3.對于增值稅局限性的改進

對于中國這樣一個人口大國,無論是他的經濟發展還是他的法制制度,在國際上都會備受關注。因此,一個好的經濟發展需要嚴格制度規章。對于我國的第一大稅種增值稅看來說,其局限性必須要改進。具體做法為:首先確定科學簡化的增值稅機制及規定標準,減輕征收管理的復雜。其次對于嚴格完整的會計核算制度需要我們從基礎做起。如培養專業人才、設置完善體系、 對會計人員等等專業培訓。增值稅能采用“財稅分離”的核算模式,那么以上列舉的增值稅核算中存在的問題應該就會得到有效的改善。通過上述措施改進增值稅所存在的局限性。 [科]

【參考文獻】

[1]楊虹.中國稅制.經濟科學出版社.

[2]梁偉祥.稅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增值稅法內容范文3

關鍵詞:增值稅;會計核算;會計科目

一、《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視同銷售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2)銷售代銷貨物;(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二、會計上認同的“視同銷售”

1.上述第(1)、(2)兩種代銷商品行為,在實務中根據委托雙方的約定,分為視同買斷和收取手續費兩種方式。在這兩種方式下,新《企業會計準則》除了會計科目發生變化外,并沒有改變會計處理方法,而且與《企業會計制度》的處理方法是一致的。

2.上述第(3)種代銷行為。根據《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但根據國稅發[1998]137號《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用于銷售”是指售貨機構發生向購貨方開具發票,或向購貨方收取貨款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如果售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移送貨物的一方應視同銷售,在貨物移送當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計算銷項稅額。按增值稅的要求,在此兩種情形下作為銷售實際上會計處理也是認可的,與所得稅的規定也不矛盾,因為所得稅規定“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并沒嚴格否定。

3.上述(5)為職工福利,(6)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7)為利潤分配,(8)為捐贈。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5條的規定,在所得稅計算中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用于職工福利、捐贈和利潤分配的,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之外,也視同銷售貨物。現行所得稅會計采用的是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注重的是資產負債的計價, 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縮小了會計與所得稅法在收入確認和處理方面的差異。

從《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來看,所得稅法對收入的確認也基本上與會計一致?!镀髽I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用指南明確規定,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作為銷售處理,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同時結轉相應成本;《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應用指南指出:企業以其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利發放給職工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由此,本文認為上述(5)、(6)、(7)、(8)一律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收入計算銷項稅,同時結轉相應成本。關于“公允價值”,依據《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買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關于(8)捐贈,有人認為,應將捐贈資產的賬面價值及應繳納的流轉稅等相關稅費,作為營業外支出處理。參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第11條,“投資者投入存貨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接受捐贈方,存貨成本應當參照執行;對捐贈存貨方,則應按存貨的公允價值確認收入。

三、不同會計處理方法比較

(一)、全部作為銷售處理這種處理方法是指對稅法規定的視同銷售貨物行為,于發生當期全部確認為銷售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同時結轉銷售成本。這種處理方法的優點在于保證了增值稅和所得稅足額繳納,而且簡便易行。但也存在較嚴重的缺陷:一是使“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等賬戶虛增,導致會計信息失真。大部分視同銷售業務,如將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等,不會為企業帶來真實的經濟利益流入,如果將其作為銷售收入處理,將使“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等賬戶虛增,違反會計信息真實、可靠的基本原則,且誤導了信息使用者。二是沒有真正理解《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條款的含義。

(二)、全部按成本結轉這種處理方法是指對稅法上規定的視同銷售貨物行為,會計核算上都不作為銷售處理,而是在發生當期均按成本結轉,并視同銷售貨物,計算繳納增值稅。這種處理方法較為簡單,但存在會計信息失真問題,即虛減當期收入和本年利潤,導致與銷售收入、本年利潤相關的一系列財務指標如應收賬款周轉率、銷售利潤率等失靈;另外全部按成本結轉這種處理方法是指對稅法上規定的視同銷售貨物行為,會計核算上都不作為銷售處理,而是在發生當期均按成本結轉,并視同銷售貨物,計算繳納增值稅。這種處理方法較為簡單,但存在會計信息失真,由于本年利潤虛減,導致所得稅稅基減少。對于應作為會計銷售而只按成本結轉的視同銷售,如果在年末計算所得稅費用時,未按其計稅價格與成本的差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就難以保證這些業務按收入足額納稅。

(三)、區分會計銷售和應稅銷售這種處理方法是將稅法上規定的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區分為會計銷售和應稅銷售。對于會計銷售,應確認銷售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對于應稅銷售,不作為銷售收入處理,而是按成本結轉,并根據稅法的規定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筆者認為這種處理方法克服了(一)、(二)方法的不足,較符合新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法的有關規定。準確區分會計銷售和應稅銷售,根據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并作正確的會計處理對保證會計信息質量的可靠性很重要。

綜上所述,對既不符合增值稅“銷售貨物”定義,也不符合會計銷售收入確認要求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八種視同銷售,以及由增值稅與會計對銷售貨物規定存在差異而導致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未作規定的“視同銷售”,前者,會計處理要看其視同銷售行為是否和所得稅中規定的視同銷售內容一致:若和所得稅中規定的視同銷售內容一致,則與會計上的銷售處理一致;否則,可能不一致。對于后者,會計處理時,銷項稅的計算一律按稅法規定計算,收入一律按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規定確認和計量。

參考文獻:

增值稅法內容范文4

關鍵詞:增值稅;所得稅;視同銷售行為

視同銷售是稅法上的概念,與一般銷售有著截然不同的概念和性質。在稅法上,視同銷售分為流轉稅和所得稅,并且關于這兩個不同的概念,視同銷售對此所做的規定也是不一樣的,甚至存在較大差異,對日常工作開展具有積極指導作用和借鑒價值。文章將分析增值稅法和所得稅法對視同銷售行為所做的規定,分析指出存在的不足,并結合實際需要提出改進對策,希望能更為有效的指導實際工作。

一、現行規定

關于視同銷售行為,目前相關法律法規對該問題作出相應規定,對日常工作開展具有積極指導作用和借鑒意義。不管是增值稅法還是所得稅法,都對該問題作出相應規定,也規范和指導企業日常經營活動。

(一)增值稅法的規定

單位或個人經營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包括貨物交付他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自產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等。主要的內容為:貨物交付他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銷售、自產或委托加工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無償贈送給他人。[1]這些規定詳細具體,對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具有積極的指導作用和借鑒價值,也是企業日常生產和經營中不能忽視的內容。

(二)所得稅上的規定

關于這方面的內容,《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等,都對此作出明確規定,根據具體規定操作執行即可。包括: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利潤分配等用途,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提供勞務,財務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除外。另外,為更為有效的規范和約束各項活動,《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對視同銷售的主體和業務范圍作出更為詳細和全面的規定,明確規定以下內容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但將這些資產轉移至境外的情況除外。包括: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改變資產用途、資產在總機構及分支機構轉移。[2]國稅函[2008]828號文件規定: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交際應酬、職工獎勵或福利、股息分配、對外捐贈、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等,應該視同銷售行為。這些規定都比較詳細和具體,對各項工作的有效開展具有啟示作用和借鑒指導價值。

二、現行規定存在的不足

盡管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所得稅規定的載體范圍比增值稅更加廣泛,內容更多,為實際工作的開展提供更為有效的指導。在增值稅相關規定中,行為載體只有貨物,而所得稅的規定中不僅包括貨物,財產、勞務也被納入其中,所規定的內容更多,能更好指導日?;顒拥拈_展。目前這些規定仍然難以有效規范企業日常經營活動,存在一些不足,需要采取改進和完善對策。

(一)存在的不足

雖然增值稅法和所得稅法對視同銷售行為作出相應規定,但目前該項行為存在問題與不足。就視同銷售行為的規定來看,所得稅規定更為詳細和具體,更有利于規范日常行為和活動,主體范圍更加廣泛,這對企業日常生產經營具有積極指導作用和借鑒價值。在增值稅規定中,只有貨物被納入視同銷售行為中,所得稅在該規定上進行改進和完善,除了貨物之外,財產和勞務也被納入視同銷售行為當中。所得稅視同銷售中,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利潤分配等都視同銷售。[3]另外,有些規定模糊,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或者二者存在重復現象,影響經營者的利益,需要采取措施改進和完善。

(二)完善的意義

為更好指導企業日常經營活動,推動各項工作有效開展下去,采取相應措施改進和完善視同銷售行為的規定是十分必要的。通過采取協調和完善對策,能彌補現行規定的不足,準確、規范指導日常行為,做好協調和配合工作,維護經營者利益。另外通過完善相關規定措施,協調增值稅和所得稅視同銷售行為的相關規定,還能夠避免現行規定出現模糊的情形,采取措施健全和完善相關內容,更為有效的發揮規范和指引作用,不僅對企業經營決策具有參考作用,還能促進其經營管理活動更好開展下去,促進企業市場競爭力提升。[4]

三、協調及完善對策

為有效彌補現行規定存在的缺陷與不足,根據增值稅和所得稅的相關規定,為更好規范視同銷售行為,可以采取以下協調和完善對策。

(一)對已出現的行為的協調

為有效彌補現行規定存在的問題,在稅法中清晰反映不同稅種視同銷售行為的相互關系,應該對現行規定進行修改和完善,以更好約束和規范各項行為,有效指導各項工作順利進行。

1.細化用詞方面的規定,明確約束和規范各項操作。在視同銷售行為規定的用詞方面,應該保證用詞規范和具體,準確的對相關規定進行描述,確保內涵明確,防止出現含義模糊的情況,影響規范的科學性與嚴謹性,達到有效規范日常操作的目的,更好指導人們的日常行動,避免出現歧義。例如,增值稅個人消費與所得稅職工福利的規定方面,用詞有失嚴謹和精確,站在不同角度有不同的理解和含義,影響其作用有效發揮,但理論界和實務界將其作為同一概念來對待,影響其作用的有效發揮。又如,增值稅法的無償贈送與所得稅法中的捐贈,盡管不會引起太多分歧,但在用詞方面仍然有失嚴謹,需要修訂和完善。[5]相關規章制度出臺前,制定部門應該反復推敲,確保用詞嚴謹可靠,以更好體現這些規定的嚴謹性,有效規范各項活動,節約成本。另外通過改進和完善,還能確保相關法律法規的嚴謹性和完整性,提高其權威性,更好發揮規范和指導作用,實現對相關規定的完善和健全,促進其作用的有效發揮。

  2.進行完整的表述,有效指導務實操作。除規范用詞外,為更好指導人們日常行動,完整表述共通的視同銷售行為也是必要的,避免影響務實操作,對其中的規定進行協調和完善,防止第三種情形出現,促進規定和務實有效銜接,更為有效的指導日?;顒印@?,完善“資產交換、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等六項用途視同銷售”,補充至增值稅法,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對外投資等視同銷售”補充至所得稅法。通過采取這些改進和完善措施之后,第三種情形將消失,轉而歸屬為第一類情形,也就是視同銷售行為,這樣有利于更好約束和規范各項活動,擺脫法律規定和務實工作存在的脫節現象,避免含義不清的情況發生,從而更為有效的約束和規范各項活動。

3.對相關規定的交叉部分進行改進和完善。交叉部分的存在不利于提高務實操作的時效性,難以有效規范和約束各項日常行為活動。對視同銷售規定的交叉部分,盡量予以單元化,清楚分析二者關系,有利于相互協調。例如,將自產、委托加工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為明確相關規定的含義,確保規定詳細具體,有必要將其進行拆分,分別作出規定,清晰表達二者的關系,有效指導日常行為和規定。[6]另外,采取這些改進和完善措施之后,還能更好協調兩種稅法之間的關系,明細二者之間的關系,達到有效改進和完善的目的,促進各項工作更好開展下去,為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提供有效參考和依據。

(二)對尚無規定,可能出現的行為的協調

可以預見,在不久的將來,視同銷售的表現方式更為復雜,種類更加豐富,這給相關工作的開展也帶來新的挑戰。對沒有納入規定的行為,也應該做好相互協調工作。會計法與稅法協調是一個循序漸進、不斷完善的過程,協調過程中需要以某種規定為參考,對其進行合理和適當調整,從而取得更好的效果。一般會計法規先行,對會計法規規定存在空白的內容,缺乏有效規范的業務類型,為彌補這種缺陷與不足,更好發揮規范作用和指導借鑒價值,應該首先完善和健全會計制度,建立完善的會計工作準則和日常規范,有效協調各方行動,發揮相應的指導作用和借鑒價值,并且在此基礎上考慮與稅收的協調問題,確保相互間更好協調和完善,推動實際工作有效開展。對會計法規能有效規范和指導的業務,為減少業務差異,降低核算成本,稅收法規應該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在一定程度上考慮與會計制度保持適當協調。也就是說,不管怎樣,稅收法應該與會計制度適當協調,作出明確規定,降低二者的協調成本,更為有效的規范和指導日常工作。[7]目前這種改進和完善思路在相關規定中已經具有體現,并為實際工作順利開展提供啟示與借鑒。例如,盡管相關規范要求對貨物用于職工福利、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內容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但在實際工作中,很多企業根據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應用指南的規定,將其作為增值稅視同銷售處理。另外,為更好規范和約束企業各項經營管理活動,建議在相關法律法規中增加一些彈性規定,降低協調成本,有效協調各項工作順利開展,促進各項工作更為有效的開展下去,更好協調各項工作,為企業日常經營活動有效開展提供保障。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盡管相關規定對視同銷售行為進行規定,列出了具體的明細,能較好的指導日常工作順利開展,也有利于規范日常各項活動,對企業的產品銷售和企業日常經營具有指導作用。今后仍需要改進和完善,以更好規范企業經營活動,為他們日常經營活動創造良好條件,推動企業有效運營和市場競爭力的提高。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相關規定也會進一步健全完善,從而更好指導企業的納稅工作和日常銷售活動,有利于進一步推動各項工作的規范化和制度化,促進企業生產經營綜合效益提高。

參考文獻:

[3]王海默.淺析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對視同銷售的規定[J].中國市場,2014(8):103-104.

[4]黃珍力.視同銷售行為的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處理差異淺析[J].湖北經濟學院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3(4):59-60.

[5]楊小強.建筑與房地產增值稅法國際比較[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14:114.

增值稅法內容范文5

【關鍵詞】增值稅;會計核算;問題;對策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出臺了新的會計準則體系,在38項具體會計準則中,增值稅會計核算僅在《存貨》、《金融資產確認與計量》、《固定資產》、《收入》、《非貨幣資產交換》等準則中稍作說

明,并未作出專門而詳細的規定。這導致我國增值稅會計的現狀是“暫行條例決定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規范會計行為”,同目前我國“會計準則規范會計行為”的要求明顯不符,在實際會計處理中也帶來了一系列的問題。

一、當前我國增值稅會計核算存在的問題

(一)“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的設置不盡合理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反映核算的內容不盡明晰,使會計核算難于理解。增值稅的進項稅額是企業由買方負擔、可以進行抵扣的增值稅,是企業付出的款項;銷項稅額是企業作為商品生產者或勞務提供者代稅務機關向購買方收取的款項,二者性質不同,現將二者置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中核算,而導致該科目常出現借方余額,難以理解借方余額的經濟實質。同時再設置“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核算應交上期的增值稅,將有關增值稅的會計信息分別在兩個科目中加以反映;再則,“出口退稅”退的是企業已經承擔的進項稅額,理應抵減其進項稅額,但企業在辦理完出口退稅手續后,對其進行的會計處理卻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似乎反映應交增值稅的增加①。

(二)增值稅會計信息的揭示不符合會計報表的內在規律

現行增值稅會計核算信息主要通過編制應交增值稅明細表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以及資產負債表的“應交稅費”項目予以揭示。這使得增值稅會計信息的揭示不符合會計報表的內在規律。1.在資產負債表中,據增值稅會計內涵,企業購進貨物所含的進項稅額事實上就是企業資金的耗費占用,其在未抵扣前應作為企業流動資產在資產負債表上予以揭示,而現行的會計處理是“待抵扣進項稅”,作為“未交稅金”的抵減項目,直接沖減企業負債,這違背了“報表揭示必須與財務概念結構保持一致”的要求,導致資產負債表的財務信息失真,有悖報表列示明晰性的要求。2.在利潤表中,由于增值稅不作為費用進入利潤表,企業獲取利潤的過程無法完整再現,導致報表使用者無法確知增值稅對本期損益的影響程度及企業的實際增值稅稅負。當前“價稅分離”模式下的利潤表將增值稅游離在損益表之外,這割裂了增值稅與利潤的關系,違背了“充分揭示”的原則要求。3.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表和增值稅納稅中報表中,沒有詳細列示未按規定取得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和銷售方開具的專用發票不符合規定而不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且應交增值稅明細表中未單獨反映收取價外費用和視同銷售的銷項稅額,這種報表的結構和內容,不便于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監管,也不便于有關方面對企業財務活動的了解。

(三)各會計主體間信息缺乏可比性

現行價稅分離的增值稅會計核算造成各個會計主體之間的信息缺乏可比性。1.同一企業不同時期的會計信息缺乏可比性。自增值稅在我國實施以來,增值稅的稅率和征收率相對固定,但是對出口退稅率的調整卻經常進行,按照現行會計處理方法,出口企業的出口商品退稅率與征稅率的差異導致的不予退稅的進項稅額應計入出口貨物的銷售成本,隨著出口退稅率的經常調整,即使在出口貨物同一售價情況下,這部分按征稅率與退稅率的差額計算的不予免征和抵扣的稅額都會有差異,就會導致企業的各項銷售成本缺乏可比性。2.同一企業對同一經濟業務會因是否計算增值稅而采取不同的會計處理,導致信息不可比。如果企業在購進存貨時按規定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存貨成本則不包括付出的進項稅額;如果企業在購進存貨時沒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該發票未獲認證通過,其存貨成本中就包括付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使得同一企業的存貨成本可能不具備可比性。3.就增值稅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而言,征收增值稅的工商企業,其會計報表中的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以及存貨類賬戶均不含增值稅;而征收營業稅的非生產企業,其會計報表中的這些賬戶卻都含營業稅,口徑的不同嚴重影響了兩類企業會計報表的可比性,也使得兩類會計報表的合并缺乏合理的基礎。

(四)各方稅負不盡公平

稅款繳納采用收付實現制是國際慣例,但我們國家為了保證國家稅收收入的穩定取得,采用了權責發生制,在賒購賒銷情況下就會出現購銷雙方稅收負擔不公平的情況②。

1.賒銷方負擔增大。賒銷方可能會承擔兩方面的額外負擔,一方面,賒銷方在尚未收回款項時仍需按規定時間實際繳納銷項稅額,造成企業資金的提前流出;另一方面,在發生壞賬時,賒銷方要同時承擔貨款和已經繳納的銷項稅額兩部分的損失,加重了賒銷方的負擔。

2.賒購方可獲得額外的利益。賒購方可以獲得兩方面的額外利益,一方面,賒購方沒有實際付出貨幣的進項稅額就可以抵扣銷項稅額,延遲了繳納稅款的時間;另一方面,賒購方在出現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時,可以獲得貨款和已經抵扣銷項稅額大進項稅額兩部分好處,可以美化賒購方的經營成果。

二、現行增值稅會計核算問題的原因分析

現行增值稅會計核算體系存在的上述問題不但影響了增值稅會計本身作用的發揮,也影響了增值稅會計信息的質量。

(一)現行增值稅稅制本身的影響

自征收增值稅以來,在保證財政收入、消除投資惡性膨脹、適應稅收征管等方面發揮了應有的作用。但增值稅的優越性還未充分發揮,尚存在諸多問題和弊端。1.征稅范圍仍偏窄?,F行增值稅征稅范圍雖然涵蓋了貨物銷售和工業性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但將與貨物交易相關的交通運輸業、建筑安裝業、郵電通訊業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業等行業未納入增值稅的征稅范圍,而是另行征收營業稅,從而導致增值稅貨物銷售與營業稅應稅勞務之間的抵扣鏈條“中

斷”,從而削弱了增值稅自身的稅收制約作用,也無法正確劃分“中斷”出的征稅范圍,還會導致已稅貨物進入營業稅征稅范圍后的重復征稅。2.扣稅憑證不規范。為保證增值稅扣稅機制的順利實施,現行增值稅制度使用了專門的扣稅憑證――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實際操作中的扣稅憑證卻不局限于專用發票,對無法取得專用發票的農產品收購加工企業、從廢舊物資收購企業購進廢舊物資進行生產的工業企業等,又可以憑收購發票、普通發票等抵扣進項稅額??鄱悜{證的不統一、不規范,加大了稅收征管的難度。3.減免稅優惠方式過多,既有直接減免,又有“先征后退”或“先征后返”。

(二)現行增值稅會計模式的影響

我國現行的增值稅會計模式從實質上分析,屬于財稅合一的模式,該模式以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和扣稅權利作為會計確認與計量的依據,會計核算過分依照稅法的規定,而放棄了自身的要求與原則,致使提供的會計信息不能客觀、真實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影響了增值稅會計作用的發揮。采用“財稅合一”的增值稅會計模式會使會計目標偏重于滿足納稅目的,而無法提示一些重要的會計信息,難以保證會計信息的客觀性。同時,采用“財稅合一”模式進行會計處理,也勢必造成與其他各國會計信息之間缺乏可比性。采用“財稅合一”的增值稅會計模式難以適應我國會計理論建設的需要。在該模式下,會計理論的發展會過多地受制于國家的稅收制度,使得會計理論建設難以獨立地進行,如增值稅會計模式中的一些定義、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直接受稅法的限制,使增值稅會計理論研究不能獨立開展,即使形成了一定的會計理論,也難以在實踐中應用,因而抑制了會計理論的發展。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和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大量出現,一方面使企業的會計揭示的差異性增大,另一方面各利益主體對會計揭示的內在要求增加,已初步具備了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離的環境和條件,以“財稅分流”的增值稅會計模式取代“財稅合一”的增值稅會計模式勢在必行。

三、完善我國增值稅會計核算的構想

由于現行增值稅稅制的不完善和現行增值稅會計模式的缺陷,導致增值稅會計核算存在上述的諸多問題。為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加強增值稅的征管,應該在構建“財稅分流”的增值稅會計模式基礎上,制定我國《增值稅會計準則》,重新構建我國增值稅會計核算體系,細化我國增值稅會計處理,從而進一步規范我國增值稅會計核算。

(一)建立統一的“價稅合一”的增值稅會計核算體系

為了增強增值稅會計信息的質量和可比性,在“財稅分流”的模式下,考慮到增值稅在我國的特殊地位,借鑒英國增值稅會計核算模式,可建構統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會計核算體系。增值稅納稅企業可以設置“增值稅費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和“遞延稅款―增值稅”三個賬戶,分別核算會計上的增值稅費用、稅法上的應納增值稅額和會計與稅法差異影響的納稅額。單獨設置一個損益類賬戶――“增值稅費用”賬戶,該賬戶核算企業發生的增值稅費用,由于增值稅是企業的成本費用,其核算應遵循會計原則進行,借方發生額為銷售收入所對應的銷項稅,貸方發生額為銷售成本所對應的進項稅,但這一進項稅,是已銷產品對應的進項稅,余額即為本期增值稅費用。期末,該賬戶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賬戶,結轉后余額為零。繼續保留“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賬戶核算有關增值稅稅金的計算和交納,該賬戶貸方登記按本期稅法確認的銷項稅,借方登記本期按稅法規定準予抵扣的進項稅和已交納的稅金,余額為企業應交或多交的增值稅。設置“遞延稅款―增值稅”賬戶核算值稅會計暫時性增差異影響的納稅金額,該賬戶借方登記會計銷售額小于稅費銷售額產生的銷售差異影響的納稅金額,貸方登記會計購進額大于稅法購進額產生的購進差異影響的納稅金額,期末余額為企業待抵扣的增值稅或多交的增值稅,從而揭示增值稅暫時性差異的形成和轉回。

(二)構建“財稅分流”的增值稅會計模式

財稅分流模式的總原則是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相分離,財務會計不受稅法具體規定的影響,按照其本身的要求與原則進行會計處理,向各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會計信息;如果財務會計提供的資料不符合稅法的要求,再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調整。依據這一總原則設計增值稅會計模式時,需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財務會計如何對有關增值稅的經濟業務進行處理,即如何根據會計本身的要求與原則對增值稅業務進行恰當的核算與報告;二是增值稅會計如何通過特殊的方法確定企業的納稅義務與抵扣權利,其實質是解決如何向通用的會計信息使用者及稅務部門這一特殊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會計信息。

(三)適時制定增值稅會計準則

從我國會計準則研究建設的過程來看,在創新的同時,還學習和借鑒了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及國際會計準則的經驗。然而,美國并未實行增值稅,受美國會計團體影響較深的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至今也未把增值稅會計準則納入議程,以致在他們的經驗和資料中找不到增值稅會計處理的方法,更沒有該項準則。受此影響,對增值稅的會計處理,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中也僅僅是在部分準則里簡要提及,無法作為進行增值稅核算的依據。如果說《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制定主要是由于差異及其調整所引起,其理論與方法已經比較成熟,那么,增值稅會計處理也存在差異,存在差異調整的問題,其理論與方法經過多年的實踐和發展也成熟起來。現實中,增值稅業務已經涉及到企業銷等各個方面,涉及金額之大、確認和計量之復雜絲毫不亞于所得稅。基于目前增值稅應稅收入與會計收入存在差異,又因為增值稅作為價外稅及其以增值額為課征對象的特點,導致應納增值稅額的計算復雜化,因此,正確認識增值稅會計和制定出旨在規范增值稅會計核算行為的具體準則便成為無可回避的課題。

(四)進一步完善我國增值稅稅制

上述現行增值稅稅制存在的諸多問題除阻礙了增值稅優越性的發揮、增大了征管的難度以外,還對增值稅會計處理帶來了一系列的問題。為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規范增值稅會計處理,有必要進一步完善我國增值稅稅制。

1.擴大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為了保持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促進增值稅的規范管理,應該擴大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紤]到照顧各方面的經濟利益,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可以采取循序漸進、逐步到位的辦法??梢韵瓤紤]將那些與貨物交易密切相關、與抵扣鏈條完整性關聯度高的建筑安裝業、交通運輸業和電信業改征增值稅;其他的勞務服務業可以逐步進行增值稅改革,以保持這些行業增值稅改革的平穩過渡。

2.進一步縮小增值稅減免稅優惠范圍,以維持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性。對一些過渡性的優惠措施,要進行認真清理,該取消的應該堅決取消。

【主要參考文獻】

[1] 于長春.稅務會計研究[M].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1.

[2] 趙海陽.對構建我國增值稅會計準則的設想[J].審計月刊,2004(3).

[3] 陳海濤.增值稅費用化會計處理[J].財會月刊,2006(3).

增值稅法內容范文6

一、當前我國增值稅會計核算存在的問題

(一)“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的設置不盡合理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反映核算的內容不盡明晰,使會計核算難于理解。增值稅的進項稅額是企業由買方負擔、可以進行抵扣的增值稅,是企業付出的款項;銷項稅額是企業作為商品生產者或勞務提供者代稅務機關向購買方收取的款項,二者性質不同,現將二者置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中核算,而導致該科目常出現借方余額,難以理解借方余額的經濟實質。同時再設置“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核算應交上期的增值稅,將有關增值稅的會計信息分別在兩個科目中加以反映;再則,“出口退稅”退的是企業已經承擔的進項稅額,理應抵減其進項稅額,但企業在辦理完出口退稅手續后,對其進行的會計處理卻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似乎反映應交增值稅的增加①。

(二)增值稅會計信息的揭示不符合會計報表的內在規律

現行增值稅會計核算信息主要通過編制應交增值稅明細表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以及資產負債表的“應交稅費”項目予以揭示。這使得增值稅會計信息的揭示不符合會計報表的內在規律。1.在資產負債表中,據增值稅會計內涵,企業購進貨物所含的進項稅額事實上就是企業資金的耗費占用,其在未抵扣前應作為企業流動資產在資產負債表上予以揭示,而現行的會計處理是“待抵扣進項稅”,作為“未交稅金”的抵減項目,直接沖減企業負債,這違背了“報表揭示必須與財務概念結構保持一致”的要求,導致資產負債表的財務信息失真,有悖報表列示明晰性的要求。2.在利潤表中,由于增值稅不作為費用進入利潤表,企業獲取利潤的過程無法完整再現,導致報表使用者無法確知增值稅對本期損益的影響程度及企業的實際增值稅稅負。當前“價稅分離”模式下的利潤表將增值稅游離在損益表之外,這割裂了增值稅與利潤的關系,違背了“充分揭示”的原則要求。3.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表和增值稅納稅中報表中,沒有詳細列示未按規定取得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和銷售方開具的專用發票不符合規定而不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且應交增值稅明細表中未單獨反映收取價外費用和視同銷售的銷項稅額,這種報表的結構和內容,不便于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監管,也不便于有關方面對企業財務活動的了解。

(三)各會計主體間信息缺乏可比性

現行價稅分離的增值稅會計核算造成各個會計主體之間的信息缺乏可比性。1.同一企業不同時期的會計信息缺乏可比性。自增值稅在我國實施以來,增值稅的稅率和征收率相對固定,但是對出口退稅率的調整卻經常進行,按照現行會計處理方法,出口企業的出口商品退稅率與征稅率的差異導致的不予退稅的進項稅額應計入出口貨物的銷售成本,隨著出口退稅率的經常調整,即使在出口貨物同一售價情況下,這部分按征稅率與退稅率的差額計算的不予免征和抵扣的稅額都會有差異,就會導致企業的各項銷售成本缺乏可比性。2.同一企業對同一經濟業務會因是否計算增值稅而采取不同的會計處理,導致信息不可比。如果企業在購進存貨時按規定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存貨成本則不包括付出的進項稅額;如果企業在購進存貨時沒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該發票未獲認證通過,其存貨成本中就包括付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使得同一企業的存貨成本可能不具備可比性。3.就增值稅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而言,征收增值稅的工商企業,其會計報表中的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以及存貨類賬戶均不含增值稅;而征收營業稅的非生產企業,其會計報表中的這些賬戶卻都含營業稅,口徑的不同嚴重影響了兩類企業會計報表的可比性,也使得兩類會計報表的合并缺乏合理的基礎。

(四)各方稅負不盡公平

稅款繳納采用收付實現制是國際慣例,但我們國家為了保證國家稅收收入的穩定取得,采用了權責發生制,在賒購賒銷情況下就會出現購銷雙方稅收負擔不公平的情況②。

1.賒銷方負擔增大。賒銷方可能會承擔兩方面的額外負擔,一方面,賒銷方在尚未收回款項時仍需按規定時間實際繳納銷項稅額,造成企業資金的提前流出;另一方面,在發生壞賬時,賒銷方要同時承擔貨款和已經繳納的銷項稅額兩部分的損失,加重了賒銷方的負擔。

2.賒購方可獲得額外的利益。賒購方可以獲得兩方面的額外利益,一方面,賒購方沒有實際付出貨幣的進項稅額就可以抵扣銷項稅額,延遲了繳納稅款的時間;另一方面,賒購方在出現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時,可以獲得貨款和已經抵扣銷項稅額大進項稅額兩部分好處,可以美化賒購方的經營成果。

二、現行增值稅會計核算問題的原因分析

現行增值稅會計核算體系存在的上述問題不但影響了增值稅會計本身作用的發揮,也影響了增值稅會計信息的質量。

(一)現行增值稅稅制本身的影響

自征收增值稅以來,在保證財政收入、消除投資惡性膨脹、適應稅收征管等方面發揮了應有的作用。但增值稅的優越性還未充分發揮,尚存在諸多問題和弊端。1.征稅范圍仍偏窄?,F行增值稅征稅范圍雖然涵蓋了貨物銷售和工業性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但將與貨物交易相關的交通運輸業、建筑安裝業、郵電通訊業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業等行業未納入增值稅的征稅范圍,而是另行征收營業稅,從而導致增值稅貨物銷售與營業稅應稅勞務之間的抵扣鏈條“中斷”,從而削弱了增值稅自身的稅收制約作用,也無法正確劃分“中斷”出的征稅范圍,還會導致已稅貨物進入營業稅征稅范圍后的重復征稅。2.扣稅憑證不規范。為保證增值稅扣稅機制的順利實施,現行增值稅制度使用了專門的扣稅憑證——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實際操作中的扣稅憑證卻不局限于專用發票,對無法取得專用發票的農產品收購加工企業、從廢舊物資收購企業購進廢舊物資進行生產的工業企業等,又可以憑收購發票、普通發票等抵扣進項稅額。扣稅憑證的不統一、不規范,加大了稅收征管的難度。3.減免稅優惠方式過多,既有直接減免,又有“先征后退”或“先征后返”。

(二)現行增值稅會計模式的影響

我國現行的增值稅會計模式從實質上分析,屬于財稅合一的模式,該模式以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和扣稅權利作為會計確認與計量的依據,會計核算過分依照稅法的規定,而放棄了自身的要求與原則,致使提供的會計信息不能客觀、真實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影響了增值稅會計作用的發揮。采用“財稅合一”的增值稅會計模式會使會計目標偏重于滿足納稅目的,而無法提示一些重要的會計信息,難以保證會計信息的客觀性。同時,采用“財稅合一”模式進行會計處理,也勢必造成與其他各國會計信息之間缺乏可比性。采用“財稅合一”的增值稅會計模式難以適應我國會計理論建設的需要。在該模式下,會計理論的發展會過多地受制于國家的稅收制度,使得會計理論建設難以獨立地進行,如增值稅會計模式中的一些定義、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直接受稅法的限制,使增值稅會計理論研究不能獨立開展,即使形成了一定的會計理論,也難以在實踐中應用,因而抑制了會計理論的發展。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和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大量出現,一方面使企業的會計揭示的差異性增大,另一方面各利益主體對會計揭示的內在要求增加,已初步具備了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離的環境和條件,以“財稅分流”的增值稅會計模式取代“財稅合一”的增值稅會計模式勢在必行。

三、完善我國增值稅會計核算的構想

由于現行增值稅稅制的不完善和現行增值稅會計模式的缺陷,導致增值稅會計核算存在上述的諸多問題。為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加強增值稅的征管,應該在構建“財稅分流”的增值稅會計模式基礎上,制定我國《增值稅會計準則》,重新構建我國增值稅會計核算體系,細化我國增值稅會計處理,從而進一步規范我國增值稅會計核算。

(一)建立統一的“價稅合一”的增值稅會計核算體系

為了增強增值稅會計信息的質量和可比性,在“財稅分流”的模式下,考慮到增值稅在我國的特殊地位,借鑒英國增值稅會計核算模式,可建構統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會計核算體系。增值稅納稅企業可以設置“增值稅費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和“遞延稅款—增值稅”三個賬戶,分別核算會計上的增值稅費用、稅法上的應納增值稅額和會計與稅法差異影響的納稅額。單獨設置一個損益類賬戶——“增值稅費用”賬戶,該賬戶核算企業發生的增值稅費用,由于增值稅是企業的成本費用,其核算應遵循會計原則進行,借方發生額為銷售收入所對應的銷項稅,貸方發生額為銷售成本所對應的進項稅,但這一進項稅,是已銷產品對應的進項稅,余額即為本期增值稅費用。期末,該賬戶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賬戶,結轉后余額為零。繼續保留“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賬戶核算有關增值稅稅金的計算和交納,該賬戶貸方登記按本期稅法確認的銷項稅,借方登記本期按稅法規定準予抵扣的進項稅和已交納的稅金,余額為企業應交或多交的增值稅。設置“遞延稅款—增值稅”賬戶核算值稅會計暫時性增差異影響的納稅金額,該賬戶借方登記會計銷售額小于稅費銷售額產生的銷售差異影響的納稅金額,貸方登記會計購進額大于稅法購進額產生的購進差異影響的納稅金額,期末余額為企業待抵扣的增值稅或多交的增值稅,從而揭示增值稅暫時性差異的形成和轉回。

(二)構建“財稅分流”的增值稅會計模式

財稅分流模式的總原則是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相分離,財務會計不受稅法具體規定的影響,按照其本身的要求與原則進行會計處理,向各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會計信息;如果財務會計提供的資料不符合稅法的要求,再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調整。依據這一總原則設計增值稅會計模式時,需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財務會計如何對有關增值稅的經濟業務進行處理,即如何根據會計本身的要求與原則對增值稅業務進行恰當的核算與報告;二是增值稅會計如何通過特殊的方法確定企業的納稅義務與抵扣權利,其實質是解決如何向通用的會計信息使用者及稅務部門這一特殊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會計信息。

(三)適時制定增值稅會計準則

從我國會計準則研究建設的過程來看,在創新的同時,還學習和借鑒了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及國際會計準則的經驗。然而,美國并未實行增值稅,受美國會計團體影響較深的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至今也未把增值稅會計準則納入議程,以致在他們的經驗和資料中找不到增值稅會計處理的方法,更沒有該項準則。受此影響,對增值稅的會計處理,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中也僅僅是在部分準則里簡要提及,無法作為進行增值稅核算的依據。如果說《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制定主要是由于差異及其調整所引起,其理論與方法已經比較成熟,那么,增值稅會計處理也存在差異,存在差異調整的問題,其理論與方法經過多年的實踐和發展也成熟起來?,F實中,增值稅業務已經涉及到企業銷等各個方面,涉及金額之大、確認和計量之復雜絲毫不亞于所得稅。基于目前增值稅應稅收入與會計收入存在差異,又因為增值稅作為價外稅及其以增值額為課征對象的特點,導致應納增值稅額的計算復雜化,因此,正確認識增值稅會計和制定出旨在規范增值稅會計核算行為的具體準則便成為無可回避的課題。

(四)進一步完善我國增值稅稅制

上述現行增值稅稅制存在的諸多問題除阻礙了增值稅優越性的發揮、增大了征管的難度以外,還對增值稅會計處理帶來了一系列的問題。為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規范增值稅會計處理,有必要進一步完善我國增值稅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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