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財稅籌劃服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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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財稅籌劃服務

企業財稅籌劃服務范文1

關鍵詞 民營企業 稅收籌劃

中圖分類號:F276.3 文獻標識碼:A

1民營企業稅收籌劃現狀

從產權方面來看,民營企業具有產權清晰、沒有人或鏈簡潔的優勢,有較大的動力去追求企業利潤最大化,足夠重視稅收籌劃。然而,從實踐中來看,民營企業稅收籌劃意識比較淡薄,運用稅收籌劃能力不高,模式操作性不夠強。

1.1對稅收籌劃的認識誤區

在我國,提到稅收籌劃就聯想到偷稅或漏稅,而實際上稅收籌劃與偷稅、避稅有著本質的區別。偷稅是違法行為,而避稅是納稅人利用稅法缺陷,鉆稅法空子,與稅收立法背道而馳。稅收籌劃是指在不違反稅法而又充分利用稅收的各種優惠政策條件下,預先調整企業的經營行為,以達到合法地節約稅負支出,提高企業經營成果。

1.2忽略了籌劃成本及整體效益

成本收益是密不可分的“孿生姐妹”,任何有利可圖的決策,其背后都要付出與之相應的成本,稅收籌劃也不例外。決策者未能運用政策對所要進行稅收籌劃的項目進行得失分析,導致了稅收籌劃忽視了企業的整體效益。

1.3對稅收籌劃風險認識不足

納稅人在進行稅收籌劃過程中普遍認為,通過稅收籌劃減輕納負,而很少甚至根本不考慮稅收籌劃風險。其實,稅收籌劃作為一種計劃決策方法,本身也存在風險,即使合法的稅收籌劃行為,也會因稅收執法偏差而導致稅收籌劃方案在實務中行不通,導致稅收籌劃失敗。

1.4稅收法律不健全及征管水平較低

目前,我國稅收法律不健全,征管水平低,違法處罰力度不夠,且部分稅收人員素質不高,查賬能力不強,對稅收籌劃與偷逃稅、避稅的識別能力低,不能及時發現納稅人的偷逃稅行為。加之執行不嚴,政策執行缺乏剛性,人為因素等隨意性過強,阻礙了稅收籌劃發展。

2民營企業稅收籌劃現狀因素分析

2.1企業人員素質不高

民營企業,尤其是中小型企業,企業內部財稅人員素質偏低,難以進行有效的稅收籌劃。在學歷方面,民營企業財稅人員以中專、??茖W歷居多,民營企業財務人員水平需進一步提高。此外,稅務市場不完善,一般的財稅人員不能履行稅收籌劃功能。

2.2企業業主稅收籌劃意識薄弱

大多數民營企業業主缺乏稅收籌劃意識,而稅收籌劃應主要來自企業業主的要求。目前眾多的民營企業,特別是中小型企業面臨的外部環境缺乏規范性,管理較亂等現象,相對于稅收籌劃,“拉關系”帶來的好處要簡單得多。這也從一個方面解釋了為什么有產權優勢的民營企業卻不能很好地利用稅收籌劃。

2.3財務公開程度不高

民營企業的財務公開程度很低,這在一定程度上使企業的稅收籌劃更易受到外部監管部門的置疑,并可能產生一些歧視性待遇,從而嚴重影響了企業管理人員對稅收籌劃的重視程度。

3增強民營企業稅收籌劃能力的對策建議

3.1規范稅收執法

強化法制觀念,稅務人員不但應嚴格按稅法規定依法辦事,依率計征、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充分體現稅法的嚴肅性和規范性,更應確立有效的執法監督制約機制,杜絕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切實維護民營企業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加強稅務檢查及稽查,加大對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提高偷逃稅款的成本,促進納稅人依法籌劃,加強民營企業稅收籌劃的主動性。

3.2提高稅務機關的專業服務水平

高水平的稅收專業服務,是民營企業開展稅收籌劃的重要外部條件,在一定程度上引導其順應國家產業政策發展。長期以來,我國的稅收管理思想是“重征管,輕服務”,對民營企業更是常常“以罰代管”,服務不夠,扶持更不夠。近年來,稅務機關對服務的重視程度大大提高,基本上能滿足民營企業的納稅需求,但依然停留在管理者的角度和層面上,服務的觀念還有待提高。 稅務人員應加強對民營企業稅收籌劃的業務指導,及時宣貫新變化中的各種稅收信息,開展稅法宣傳與輔導服務,提高民營企業的政策利用度,讓納稅人繳明白稅。

3.3完善稅務中介機構的服務

民營企業稅收籌劃的健康發展,需要社會中介機構給予支持和服務。稅務中介機構能幫助企業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提升稅收籌劃的檔次和層次,降低稅收籌劃的風險。完善稅務,一方面需要學習借鑒國外相對成熟的稅務做法,可以少走很多彎路;另一方面,應將稅務納入規范的法制軌道,加快稅務的法制建設步伐,同時還應通過法律責任的追究,加強對稅務中介機構行為的約束。

企業財稅籌劃服務范文2

摘 要 本文從“營改增”對交通運輸企業增值稅稅負影響的分析入手,對交通運輸企業的增值稅納稅籌劃的要點和方法主要從選擇納稅人身份、選擇稅目、推遲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進項稅金四個方面加以分析。

關鍵詞 營改增 交通運輸企業 增值稅 納稅籌劃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自2012年1月1日在上海試點以來已一年有余。2013年8月1日起,“營改增”試點范圍由現有的12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擴大到全國?!盃I改增”最為直接的影響和效果是通過合理稅制,消除重復征稅來實現國家減稅、企業減負,以促進經濟發展。做為稅改的一份子,交通運輸企業受到了重大而深遠的影響。在此次稅制改革中,交通運輸企業必須認真學習財稅政策,制定合理的納稅籌劃方案,規避風險,降低納稅成本。

一、營業稅改增值稅對交通運輸企業增值稅稅負的影響

對于“營改增”后,被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的交通運輸企業而言,不論提供何種服務,稅改后其稅負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其中從事運輸倉儲、報關、其他物流輔助業務的企業稅負下降較大。

對于“營改增”后,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交通運輸企業而言,稅改后其稅負有可能比稅改前高,也有可能比稅改前低。稅改后企業稅負的高低主要取決于企業成本費用率和成本費用可抵扣率的高低。企業成本費用率和成本費用可抵扣率越高,稅改后企業的稅負越低;反之,稅改后企業的稅負越高。

二、“營改增”后交通運輸企業增值稅納稅籌劃的要點和方法

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銷售額×稅率-當期進項稅額

從上述公式可以看出,增值稅的稅負主要取決于營業收入和適用的增值稅稅率水平,而進項稅額則取決于企業利潤增值空間、營業成本中可抵扣項目占比。

經深入企業調研,總結出以下納稅籌劃的要點和方法:

1.選擇納稅人身份

選擇納稅人身份,首先是選擇究竟歸屬營業稅納稅人還是增值稅納稅人。如對于交通工程監理,是否納入“營改增”范圍,歸屬“現代服務業”,國地稅一直存在爭議。

對于已明確納入“營改增”范圍的企業,在歸屬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還是一般納稅人時,可以結合企業自身業務情況,做出合適選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后,該通知附件2《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明確: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是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征收率計算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因此,企業可以采取“化大為小”的辦法,即將公司改為若干小規模納稅人,以便享受3%的稅率,從而降低稅負。采用該種籌劃時,需綜合考慮客戶對企業出具發票的要求。若大部分客戶需要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以抵扣稅金,而企業無法提供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勢必影響營業收入,將得不償失。

2.選擇稅目

快遞公司部分業務原適用“交通運輸業”繳納3%的營業稅。但實行“營改增后”, 歸屬“交通運輸業”稅率就是11%,歸屬“現代服務業”就是6%,兩者幾乎相差一倍。快遞業,主要是通過鐵路、公路、航空等交通方式,對國內、外的快件攬收、分揀、封發、轉運、投送等,是物流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應與國稅局反復溝通,爭取有利歸屬。鑒于快遞業與居民生活息息相關,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與郵政業一樣帶有一定公益性的企業,希望政府有關部門給一個明確的行業歸屬,劃入“部分現代服務業”項目下的“物流輔助服務業”。

3.推遲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在推遲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上進行籌劃,可以達到延期納稅的目的。要推遲納稅義務的發生,關鍵是在簽訂合同時,在合同中明確采取何種結算方式。如在產品銷售過程中,在應收貨款一時無法收回或部分無法收回的情況下,可選擇賒銷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并在合同中一定要約定貨款的收款日期?!吨腥A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基于此規定,企業在簽訂銷售合同時,可選擇賒銷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并在合同中一定要約定貨款的收款日期。

4.籌劃進項稅金

(1)最大限度用足可抵扣項目

對于交通運輸企業,采購業務盡可能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包括但不限于:外購的硬件,購進設備儀器,外包制作,固定資產采購,無形資產采購,水電費,燃油費,日常辦公用品采購,汽車維修,法律、會計、稅務等中介服務,運輸費,廣告服務,技術開發費用,設備服務費,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等等。

(2)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

“營改增”對企業的改變和影響,涉及企業采購、生產、銷售、財務和后勤等多個部門。絕大多數“營改增”企業,原來主要繳納營業稅,沒有涉及增值稅,加之普通發票的管理要求比增值稅專用發票相對寬松一些,因此這類企業因為稅制改革成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后,在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時自然會出現一些不適應?!盃I改增”企業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上最容易忽略的問題主要有:一是不按規定索取合規的扣稅憑證;二是取得了合規憑證,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認證;三是由于對增值稅法規不夠了解,應取得合規扣稅憑證卻沒有取得,喪失了抵扣稅款的機會。因此,企業需加強相關業務人員“營改增”應知應會的培訓。

(3)加強供應商稅票收取的管理

建議企業在原供應商選擇的基礎上,在充分考慮成本的前提下,盡可能選擇一般納稅人企業。對于供應商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可由其直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于供應商為小規模納稅人的企業,需要求對方至所在地稅務機關代開稅率為3%的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交通運輸企業增值稅納稅籌劃的注意事項

1.稅收籌劃方案應隨財稅政策變化而調整

稅收籌劃是一種事前行為,具有長期性和預見性的特點,而國家政策、稅收法規在今后一段時間內有可能會發生變化。在增值稅納稅籌劃時,需兼顧考慮企業所得稅的影響。企業要密切關注政策變化,及時做出調整,采取措施分散風險,爭取盡可能大的稅收收益。

2.稅收籌劃方案應合法

稅收籌劃一個重要的特點就是合法性,即稅收籌劃方案不能違反現行的稅收制度和法律法規。在設計稅收籌劃方案時,要充分了解財稅政策,了解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使稅收籌劃在合法的前提下進行。

3.稅收籌劃應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

稅收籌劃方案是否符合稅法規定,能否有效實行,能否實現籌劃的利益,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稅務機關。所以企業稅收籌劃需與稅務機關加強溝通,理解透徹財稅政策,才能制定出合理的企業最優籌劃方案。

參考文獻:

企業財稅籌劃服務范文3

傳統的營業稅和增值稅為我國經濟發展提供了強大的財力支撐,但是,由于經濟轉型,第三產業發展迅猛,兩稅并行的劣勢逐漸突顯出來,尤其是重復征稅帶來的稅收壓力也在增大,嚴重影響了企業資源配置的有效性和產業分工的合理性,因此,“營改增”是順應時展趨勢的必然選擇。

一、案例分析

某集團公司為一家投資性公司,總部常年為下屬子公司提供財務、審計等咨詢服務,每年收取咨詢服務費600萬元?!盃I改增”試點前,該筆收入按服務業稅目繳納5%的營業稅,合同每年一?。自2013年11月1日起,總部被納入“營改增”試點,咨詢服務業增值稅稅率為6%。其實際的改良方案中,總部將每年收取的服務價格每年600萬調整為不含稅價格,即含增值稅價格為636萬元,總部向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同時,子公司支出該咨詢服務費產生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均可得到抵扣。經過相關計算,增加的收入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總部凈利潤增加(虧損減少)30萬元。

二、“營改增”對企業財稅管理工作的影響分析

(一)“營改增”對企業財稅管理中核算項目的影響

在運行“營改增”項目后,企業傳統要繳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發生改變,也就直接影響了傳統以價格內部稅務對營業收入金額進行計算的模式,這就使得企業的所得稅受到影響?!盃I改增”運行過程中,營業稅改為增值稅,原有的以營業稅金額為基礎計算的城建稅等都將以增值稅作為計算基點。這就表示,相較于之前的計算模型,新型計算結構更加的復雜且系統,進項稅和銷項稅也成為了重點。在兩稅并行時,納稅計算較為單一化,但是,在“營改增”項目推進過程中,會計核算、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以及認證抵扣等項目都出現了相應的變化,這就需要財務管理人員對其進行細化分析和研究[1]。

(二)“營改增”對企業財稅管理中稅負項目的影響

在“營改增”項目開展試點時,主要是針對電信行業、郵政行業以及房地產行業等,在全面推行后,各行業增值稅稅率也有了明顯的變化。以建筑行業為例,“營改增”項目開始前,企業需要繳納營業稅,稅率是整體營業額的3%,其稅負率是3%。而在“營改增”項目推進后,建筑行業適用11%的增值稅稅率,單從數字分析,企業的稅負有了大幅度增加。但是,其實際結構需要細化分析,在“營改增”項目推進過程中,需要進行計稅分離。建筑行業采購的建筑材料、工程機械以及一些能符合條件的支出項目都能獲許進項稅抵扣優惠,其進項稅是17%。也就是說,企業在日常管理機制建立過程中,主要深度落實采購模式的優化機制,在采購環節、供應商選擇過程以及成本費用管理項目中更多的獲得進項稅抵扣金額,才能有效提高收益,更好地控制稅負效果。

(三)“營改增”對企業財稅管理的整體影響

“營改增”項目的落實會對不同企業產生不同的作用,對于企業的財務管理的運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別是對企業的業務流程來說,要想進一步提高管理效果,就要積極落實“營改增”的相關項目參數,建構有效的稅負抵扣計劃,并且企業管理架構也要進行相應的調整,保證財務控制結構和運行體系之間的協同作用得以有效優化。另外,在“營改增”項目后,財稅管理中對于涉稅風險也要進行全面綜合的梳理和優化,從人員素質和專業素養層面提高管理效果[2]。

三、“營改增”后企業財稅管理工作的優化路徑

在“營改增”項目運行后,企業要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建構切實有效的管理機制和控制措施,確保管理模型的有效性,提高企業財稅管理效果的同時,為管理系統的優化升級提供動力。

第一,企業要加大“營改增”的探究力度,積極建構并籌劃科學性的稅收模型。正是基于不同服務勞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不同,企業在實際管理機制建立過程中,也要提高管理意識和管理手段的實效性,借助合理的稅務籌劃能有效的降低稅負。并且,企業要充分結合行業的發展前景,對市場運行結構和管理體系進行深化分析和研究,例如,家電行業逐步邁進智能家電體系中,在實際生產項目中將重點推進信息化的研發設計與應用,這就需要企業結合自身特征,合理化的應用稅收政策。進一步借助價值鏈、供應鏈、業務流優化等措施提高自身的市場競爭力,在實踐中落實稅負的綜合性優化調整。

第二,企業要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有效降低自身的稅務負擔,在“營改增”項目運行過程中,傳統的管理機制和策略需要得到有效的改善,企業要結合市場發展動態和管理需求,確保行業規范符合標準化運行機制的同時,經營方式能得到精細化管理,真正實現上下游產業的融合,保證相關環節的穩定性發展。除此之外,也要利用相關培訓提高企業財務管理人員對“營改增”項目的重視程度,確保財稅人員能深度參與企業的財務管理和經營,提高其綜合素質和實際管理水平,在優化整體財稅控制效果的同時,最大程度的減輕和降低企業的稅負[3]。

企業財稅籌劃服務范文4

稅收之于個人收入

全球性的金融風暴對世界經濟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為了禁止金融風暴進一步蔓延,促進經濟復蘇,各國都在出臺“一攬子”措施,增加投入。而減稅讓利就是其中的一個重要手段。對于我國來說,增加投入,主要是增加財政投入,進一步加大基礎設施的建設。而增加投入就需要財政資金。這里的財政資金主要來源就是稅收,這與后者的減稅讓利扶持企業發展正好是一對矛盾。為了解決這個矛盾,國家就會在強化征收管理上下功夫。

為加強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的管理,提高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質量和力度,2009年5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出臺《關于加強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與企業的工資費用支出比對問題的通知》要求各地的國稅與地稅聯手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強化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規范工資薪金支出的稅前扣除。 各地稅務機關對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力度的進一步增加,對“打工仔”的實際收入將產生直接的影響。中國財政部網站2008年6月17日刊登“個人所得稅課題研究組”最新撰寫的《我國個人所得稅基本情況》指出,1994年,中國僅征收個人所得稅73億元,2008年增加到3722億元。從分項目收入看,近年來工薪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收入占個人所得稅總收入的比重約為50%左右。由此可見,普通工薪階層成了個人所得稅的主要承擔者。對于一個“工薪人士”而言,在收入總額既定的前提下,稅收支出增加,就意味著能夠支配的資金的減少,這是一個簡單的加減法。

個人/家庭稅務籌劃的發展及意義

在這樣的條件下,人們應當如何處理這個矛盾呢?筆者以為,爭取在不違背現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降低稅收支出,最好的辦法就是進行稅收籌劃(人們通常所說的合法避稅)。所謂稅收籌劃,就是納稅人在現行稅制條件下,通過充分利用各種有利的稅收政策。適當安排投資行為和生產經營業務流程,通過合理的財務協調和有機的會計處理,巧妙地安排納稅方案,在合法的前提下,以實現稅后利益最大化為目標的涉稅經濟行為。

由于稅收是支出因素。無論在哪個國家,依法納稅是都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個人/家庭的稅務籌劃則是個人所得稅為主,個人所得稅是以個人(自然人)取得的應稅所得為征稅對象所征收的一種稅。它自1799年誕生于英國以來,在200多年的時間內迅速發展,目前已成為世界各國普遍開征的一個稅種。在許多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已確立了主體稅種的地位,成為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從國際上看,個人所得稅的稅制模式主要分為綜合稅制、分類稅制以及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也稱為混合稅制)三種類型。不同類型的稅制籌劃方法也不同,所以,國際上一般有專門人員和機構為有關納稅人提供專業服務。日本有85%的工商企業,委托事務所納稅事宜,韓國有95%的企業委托事務所,澳大利亞有80%。美國的工商企業有50%以上委托人辦理稅務事宜,個人所得稅幾乎是100%委托稅務人申報。

我國個人所得稅自開征至今只有二十多年的時間,其制度設計、征管手段等基本上是與我國不同時期的特殊國情相吻合的,今后改革和完善個人所得稅也必將與我國國情相結合,不可能超越我國歷史文化和經濟發展所處階段,特別是在稅收諸多征管和配套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將循序漸進、不斷完善。與之相適應,我國的個人/家庭的稅務籌劃還處于起步階段??梢钥隙ǎ谖覈鴤€人,家庭的稅務籌劃必將快速發展。

由于稅收是人們無法抗拒的事實,所以,人們會因為納稅而使自己的財產縮水。這也是在法制社會條件下經濟生活中的一個矛盾。通過稅收籌劃,可以找到最有利于納稅人的政策規定。在經濟活動中,人們的涉稅事項越來越多。投資、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取得工資薪金或者勞務報酬、參與分配、偶然獲獎甚至是消費,人們都可能成為納稅人。而同一個經濟事項可能存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涉稅規定。通過籌劃,人們就可能找到并適用于自己的政策規定。比如在一個時段內的服務收入較低,可以用“工資薪金”的名義取得,而收入較高,則以“勞務報酬”取得,從而明效節約稅收成本。通過稅收籌劃,我們可找到一個合法并且合理支付稅收金額的平衡點。比如,對個體工商戶銷售的控制,利用“起征點”降低納稅成本;對個人所得稅免征額的控制,調節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成本等。此外,通過稅收籌劃,可以找到最有利于納稅人的納稅方法。

展開個人/家庭稅務籌劃的一般思路

對于個人/家庭來說,能夠進行稅收籌劃的方面和環節很多。納稅人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開展有針對性的籌劃,這里僅對人們日常經濟活動的常見事項的籌劃思路和方法作一個簡要提示:

投資環節的涉稅籌劃 人們如果有富裕的資金并計劃證券等形式的投資,其中的的稅收籌劃的機會就會很多、這里僅舉一例說明:如果你想投資上市公司,是投資境內上市公司還是投資于境外上市公司更好?如果在投資回報率相同的情況下,就要看哪里的稅收成本低了。

為促進資本市場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第102號)就個人所得稅股息紅利所得有關稅收政策問題明確。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為進一步規范股息紅利稅收政策,加強稅收征管,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息紅利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05]第107號)就個人所得稅股息紅利所得減免稅政策有關執行口徑問題明確,財稅[2005]等102號文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因此。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投資于境內上市公司,稅收成本可以降低50%。顯然。投資于境內上市公司更劃算。

收入環節的涉稅籌劃

對于個人,家庭的稅收籌劃而言,在取得收入環節是一個重要的籌劃機會。由于個人所得稅是按項目征收的,其中工資薪金收的征稅率是從5%到45%的適用稅率,勞務報酬收入的適用稅率為20%,而股息紅利收入的個人征稅率為20%。由于存在不同的收入來源,其征收率不同,這就給納稅人對收入項目進行籌劃提供了可能。這里籌劃關鍵問題就是以什么名目來取得收入。但是,一筆收入應當按什么項目進行征稅,不能想當然,否則就會給籌劃當

事人帶來涉稅風險。

另外還需要注意納稅申報。2006年底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納稅人符合年所得12萬元以上,或者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等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條例》劃定了納稅人自行辦理納稅申報的具體范圍,并將12萬元作為自行申報“紅線”確定下來,要求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財產處置環節的涉稅籌劃

王先生是上海市某國有企業的職工,已經退休好幾年了,他最近打算回老家蘇州居住,準備將現在居住的一套8年前進行房改的85平方米的房產轉到女兒名下。經過評估,該套住房價值100萬元。處理房改房目前一般有兩種方法:即賣給子女或贈與子女。那么,在稅費方面哪一個更實惠些呢?

這里作一個簡要分析:如果采取贈與形式,根據國稅函[2008]第718號文件規定, “居民個人根據國家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并取得房改房產權證后,將名下的房屋產權轉移給其子女,屬于契稅法規規定的贈與行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及其有關規定征收契稅”。房產贈與只允許在直系親屬間進行。這種贈與行為,承受人須繳納房屋市場總價3%的契稅,以及房屋市場總價2%的公證費,所需繳納的稅費總共約為房屋市場總價的5%。也就是說,如果采取贈與形式,王先生在過戶環節的總花費為5萬元。

如果采取買賣形式,根據財稅[2008]第137號文件規定,“從2008年11月1日開始,對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稅稅率暫統一下調到1%。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財稅[2008]第174號文件明確,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l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也就是說,如果采取買賣形式,王先生在過戶環節的總花費為1萬元。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發現。王先生采取買賣形式比采取贈與形式少繳稅4萬元。

消費環節的涉稅籌劃

在消費環節進行稅收籌劃的機會也不少。比如,為了激活二手房市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于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第174號)對二手房的持有時間以及不同房源轉讓的營業稅征免政策進行了具體規定:

如果購房者能夠利用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政策差異進行籌劃,其涉稅利益就出現不同的效果。

再如在契稅籌劃方面,稅法規定,如果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其契稅的計稅依據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納稅人也可以利用這個規定進行籌劃從而減少契稅負擔等。

企業財稅籌劃服務范文5

【關鍵詞】增值稅納稅人 選擇 籌劃 誤區

一、引言

增值稅自開征以來,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一直是稅收理論界和實務界關注的焦點之一。國家稅務總局曾先后印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的通知》(國稅明電[1993]52號、國稅發[1994]5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的補充規定》(國稅明電[1993]6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審辦法〉的通知》(國稅函[1998]1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326號)等。盡管隨著于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號),同時廢止了以上通知和規定,但是關于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的籌劃已經覆蓋了所有《納稅籌劃》、《稅收籌劃》、《稅務籌劃》等涉及納稅籌劃的教材、編著和著作,網絡上也比比皆是。其中不少理論和案例,給納稅人和學習者制造了種種誤區,如使用不當,就會適得其反。

目前有關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的籌劃涉及兩個方面:即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身份選擇的籌劃和增值稅納稅人與營業稅納稅人身份選擇的籌劃。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身份選擇籌劃誤區及指正

縱觀目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身份選擇籌劃的理論和案例,其所依據的是兩類納稅人的稅收待遇不同。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增值稅納稅人按經營規模大小和會計核算健全與否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并規定對這兩類納稅人實行不同的稅收待遇。一般納稅人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少數幾類貨物適用13%的低稅率,可以領購和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允許憑發票抵扣進項稅額。小規模納稅人則采用簡易辦法征稅,適用3%的征收率,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所以納稅籌劃的研究者認為,納稅人可以利用納稅人身份的選擇進行納稅籌劃。事實上這是對《條例》的片面理解。雖然《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不作為小規模納稅人。這只說明了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一種可能性,并不意味著一般納稅人也可以向小規模納稅人轉換。因此,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的選擇并不像教科書和論文中闡述的那么簡單和隨意,它受諸多因素的制約。

第一,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約束。從小規模納稅人來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了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一是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增值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二是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增值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三是年應稅增值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這說明只有符合上述條件,才能選擇以小規模納稅人身份納稅。從一般納稅人來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或納稅人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意味著一方面一般納稅人必須建立和健全會計核算制度,規范履行納稅義務,另一方面納稅人超過小規模納稅人認定標準,必須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第二,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認定管理辦法)約束?!墩J定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權限在縣(市、區)國家稅務局或者同級別的稅務分局,《認定管理辦法》的第十二條則指出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這意味著一般納稅人身份只有經過授權的稅務機關認定才有效,而且一經認定具有不可逆轉性。

第三,受企業生產、銷售和購進等實際情況的制約。目前所有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身份選擇的籌劃時均采用“納稅平衡點增值率判別法”和“納稅平衡點抵扣率判別法”。如以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17%、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3%為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不含稅銷售額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為17.65%,認為當增值率低于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17.65%時,一般納稅人稅負低于小規模納稅人,選擇一般納稅人比較有利;當增值率高于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17.65%時,一般納稅人稅負高于小規模納稅人,選擇小規模納稅人比較有利。這在理論上是可行的,而在實際中,由于受生產、銷售、購進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增值率或抵扣率處于動態之中,而納稅人一經認定則是靜態的。如果對未來的銷售收入和購進項目金額不能準確預計,那么以此為籌劃的依據,很可能適得其反。另外,企業產品的性質及客戶的要求也制約著企業進行納稅人籌劃的空間。如果企業產品銷售對象多為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企業必須面對的現實,只有選擇一般納稅人才有利于產品的銷售。

第四,受有關法律、法規的約束。目前幾乎所有的籌劃研究認為,通過合并、分立和新建等方式可以實現納稅人身份的轉換,這在理論上似乎是可行的,但是我們要清醒地認識到,合并、分立和新建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約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而且僅僅是為了規避增值稅而為之,本文認為不可取。

第五,受企業成本及效益的制約。納稅人身份的改變,會涉及生產、銷售、管理等環節權限的變更及人員調整,加大管理成本即管理費用,甚至對生產銷售產生一定的影響,導致收入減少。如果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還需要健全會計核算制度,需要建立健全賬薄,培養或聘用會計人員,必然會增加成本。如果各種增加的費用或減少的收入接近或超過節約的稅款,就會得不償失。

三、增值稅納稅人與營業稅納稅人身份選擇籌劃的誤區及指正

研究各種增值稅納稅人與營業稅納稅人選擇的籌劃的理論和案例,不難發現其所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六、七條以及《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4]第26號)第四條?!秾嵤┘殑t》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钡诹鶙l規定:“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钡谄邨l:“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倍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4]第26號)第四條對“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進行了解釋,是指在納稅人的年貨物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納稅籌劃的研究者們認為,不同納稅人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的稅務處理方式不同,以及兼營行為所適用的增值稅率、征收率與營業稅稅率不同,所以必然存在稅負差異,也就為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創造了一定的條件。這在理論上似乎有道理,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財稅字[1994]已被《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若干廢止和失效的增值稅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財稅[2009]17號)廢止。而《實施細則》所規定的:“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是針對是否為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中一個條件的限定,因此,判斷以從事什么行業為主已不適用上述比例的規定。目前關于混合銷售行為的認定,納稅人應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文件的規定來執行。即“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原則上按照其稅務登記時自行申報的主營業務應繳納的流轉稅稅種確定征管歸屬;企業稅務登記時無法確定主營業務的,一般以工商登記注明的第一項業務為準,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再調整?!比绻怯洖橐詮氖仑浳锏纳a、批發或者零售為主,混合銷售就應該繳納增值稅;如果登記為以從事營業稅應稅勞務為主,混合銷售就應該繳納營業稅;對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如某企業既從事貨物的生產同時又從事建筑業的,以其稅務登記時自行申報的主營業務應繳納的流轉稅稅種確定。

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文件還對增值稅納稅人與營業稅納稅人的選擇進行了限定。第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征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22號)第四項規定:以從事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銷售的單位與個人,其混合銷售行為應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但如果其設立單獨的機構經營貨物銷售并單獨核算,該單獨機構應視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性單位,其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征收增值稅。第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4]第26號)第三條關于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征稅問題的規定:電信單位(電信局及電信局批準的其他從事電信業務的單位)自己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并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屬于混合銷售,征收營業稅;對單純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征收增值稅。第三,財稅字[1994]第26號文件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從事運輸業務的單位與個人,發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若干廢止和失效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的通知》(財稅[2009]61號)文件對此條款做了失效處理。這意味著對于從事貨物運輸的單位與個人,發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自2009年1月1日起應征收營業稅。第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及《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及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一是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二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對建筑業勞務只有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情形需要分別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外,其他情況下的混合銷售行為均應繳納營業稅,并取消了自產貨物的范圍限定。

由此可見,在增值稅納稅人與營業稅納稅人選擇中采取調整銷售額的辦法進行籌劃,過去難度很大,現在已經不可行了。另外縱觀目前關于增值稅納稅人與營業稅納稅人選擇的籌劃也是采用“納稅平衡點增值率判別法”,如以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17%、營業稅稅率5%為例,混合銷售不含稅時納稅平衡點的增值率為34.41%。如果增值率大于34.41%,則混合銷售或兼營行為繳納營業稅有利,如果增值率小于34.41%,則混合銷售或兼營行為繳納增值稅有利,因此,本文認為通過分立和合并等方法進行籌劃可以達到目的。其誤區與增值稅“納稅平衡點增值率判別法”相類似,在此不再贅述。

總之,目前關于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籌劃存在諸多誤區,納稅人和學習者應結合實際情況,認真分析其可行性,謹慎決策。

(注:本文系湖北省教育廳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項目編號:2010d11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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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蓋地:企業稅務籌劃理論與實務[M].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8.

[3] 計金標:稅收籌劃[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

[4] 毛夏鸞:納稅籌劃教程[M].機械工業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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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營改增 稅務籌劃 化工出口企業

所謂稅務籌劃,即納稅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里,利用法律賦予的合法權利,實現籌劃并安排投資、經營以及理財活動,進而實現減少稅款繳納或是遞延稅款繳納的目的。稅務籌劃屬于合法的經濟行為。對化工出口企業而言,在營改增后必須要明確企業存在的稅務風險,基于風險開展稅務籌劃工作,這樣才能確保化工出口企業的穩定、合法經營。

一、營改增的作用及意義分析

所謂營業稅,即在我國境內開展應稅勞務、銷售不動產或是轉讓無形資產的單位以及個人,基于其獲得營業額征收的一種稅款,屬于流轉稅制里的主要稅種。所謂增值稅,即基于商品流轉過程中形成的增值額的基礎上,進行征收稅款的流轉稅。

之所以會實施營改增政策,是因為以往營業稅與增值稅并行難以適應新形勢下經濟的發展需求,突顯出很多弊端影響了國內經濟的正常、穩定運行,對國內經濟結構的優化、社會專業化的分種以及市場經濟的發展都有阻礙作用。為此,實施營改增對解決上述問題具有重要的作用。就化工出口企業而言,實施營改增后對其帶來了一定影響,基于這些影響,化工出口企業必須要注重經營過程中潛在的或是可能出現的稅務風險,從多方位開展稅務籌劃工作,有效促進自身企業的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

二、營改增后化工出口企業的稅務籌劃

營改增后,化工出口企業實施稅務籌劃的目的就是怎樣實現合理減稅?本文認為,化工出口企業應從以下四方面展開稅務籌劃工作。

(一)充分利用優惠政策

化工出口企業在實施稅務籌劃時應充分利用各項優惠政策,如營改增后國家頒布了財稅[2011]110號政策:服務貿易進出口――服務貿易進口在國內環節征收增值稅,出口實行零稅率或免稅制度。這對化工出口企業而言就是優惠政策,在經營過程中化工出口企業應充分借助此項優惠政策;又如基于財稅[2011]111號文基礎上,利用差額納稅增加進行抵扣額,實現一定程度的節稅[2]。這對化工出口企業拓展國內和國外市場均有好處。

(二)結合實際籌劃采購業務

首先要合理選擇采購對象。在產業分工日益精細化的今天,生產鏈條里會涉及部分供應商,化工出口企業在供應商手里采購物品,通常會涉及到增值稅。基于營改增政策,增值稅能有效發揮抵扣作用,為此,化工企業要合理選擇供應商,確保其能提供正規的增值稅發票,便于充分發揮增值稅的抵扣作用。其次要合理選擇采購時間。在籌劃采購時間方面應考慮三個問題:一是現金流動性,倘若化工出口企業的現金流動處于緊張狀態就要慎重考慮;二是準確把握采購時間,基于營改增基礎上,化工出口企業可以適當推遲物品采購時間,等待抵扣額時機;三是化工出口企業購進物品后應第一時間取得專用的增值稅發票,盡量當月落實抵扣工作,有效確保資金的時間價值。

(三)注重銷售業務有效籌劃

營改增后進項稅作為抵扣稅,也是企業采購物品過程中形成的稅金,能與銷項稅抵扣?;こ隹谄髽I在經營過程中會涉及到很多進出口產品,這些進出口產品必然會產生相應的進項稅,這個時候就要基于營改增政策下實施有效規避,簡言之,就是在確保服務質量的基礎上,把企業自身的勞務服務做外包處理,并借助外包手段適當抵扣一部分進項稅,進而達到稅費合理的目的。

(四)注重新問題的有效籌劃

營改增后,化工出口企業將會面臨很多新問題,因此在進行稅務籌劃的時候要注重對這些新問題的籌劃。如出口產品的銷售定價,營改增后必然會引發市場價格波動,化工出口企業應多進行市場調查,掌握買方市場的承受能力。,同時還要注重競爭對手的、全面分析,此外還應重新預測并核算企業自身的成本和收益,這樣“三管齊下”才能確保出口產品的定價合理,能被廣大消費者接受;又如成本費用的控制籌劃,營改增后對化工出口企業而言能一定程度上減輕稅負,增加企業收益,但企業必須要積極轉變傳統的生產管理模式,做好成本費用的控制籌劃,積極完成企業自身的產業轉型,這樣才能適應營改增后對化工出口企業的挑戰,否則必然會逐漸喪失競爭能力,最終被競爭激烈的市場淘汰。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在營改增后,化工出口企業必須要認識到潛在的稅務風險,并基于稅務風險基礎上全面做好稅務籌劃工作,進而實現有效降低化工出口企業稅率的目的。加之,出口企業經營環境復雜多變,化工出口企業只有開源節流,迎合營改增政策的推行,并嚴格約束自身納稅行為,才能真正達到降低稅務籌劃風險的目的,為企業的穩定、合法經營提供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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