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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律論文范文1
危害公共安全罪指的是行為人故意或者是過失的施行危害不特定多人的健康、生命或者是公私財產安全的一種犯罪行為。
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體。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體主要包括了兩個主要方面:一般主體與特殊主體。其中單位也能夠成為其中一部分犯罪的的主體。
2.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觀方面。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觀方面包括故意或者過失。
3.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體方面。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體指的是危害公共安全。關于公共安全的問題,在下面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體特征時,將進行詳細論述,在此不再贅述。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特征
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體特征
第一,目前學術界對公共安全的觀點爭議目前學術界對公共安全的觀點主要有四種,分別是:①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的人的身體安全、生命安全或者是財產安全。②公共安全指的是不特定或大多數人的身體安全、生命安全或者是財產安全。③公共安全指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身體安全、健康安全、重大的公司財產安全、公共安全和生活安全。④公共安全指的是特定或者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身體安全、生命安全或者是財產安全。第二,公共安全的實質特征公共安全的實質特征是其危害客體不特定性。第三,公共安全的基本范圍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保護的權益是不特定的或者是大多數人的身體安全、生命安全或者是財產安全。這里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將公眾的健康、生命或者是財產來作為犯罪的主要內容的犯罪,所以應該加強行為對社會“公眾”利益的侵犯;在刑法當中所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目的是將身體、生命和財產等個人的基本法益進一步抽象成是社會利益所保護的對象的,所以應該充分重視起社會性。也可以說是公眾和社會性要求必須重視量的多數。公共安全的核心是“多數”而需要將“少數”排斥在外。但是假如是“不特定的”,那么可以這樣認為“不特定的”便時刻都有像“多數”發展的可能性,會給社會上的公眾感到危險,很有可能給多數人受到很大的侵害。所以公共安全基本范圍為:不特定多數和特定的多數,而不特定的少數和特定的少數則不屬于公共安全的范圍。
2.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觀方面的特征
第一,過失和犯罪對象的不確定性過失分為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過失兩種。主觀上對犯罪對象是不可以進行選擇的,這體現出了犯罪對象不特定性質。第二,故意和犯罪對象的不確定性故意分為兩種情況,分別是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犯罪行為人在故意的情形之下,對將要發生的結果存在希望與放任的態度,在主觀上對所要侵害的對象不能夠加以選擇,不管是誰,都有可能處于侵害之中。
3.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觀方面的可選擇特征
第一,犯罪手段的不可控制性犯罪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手段也可以對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威脅,比如爆炸、放火等本身就對公共安全造成很大危害。第二,行為人本身不可控制人對自己的行為難以加以控制,再加上對自身所控制的對象也難以控制,在客觀上造成的傷害就出現了難以預料性,進而對公共安全造成很大威脅。第三,犯罪行為作用的特定對象不可控制性在某些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犯罪行為直接作用的對象一經實施,便不可控制或者是難以控制,進而造成危害。
安全法律論文范文2
論文摘要:結合案例對公民基本權利保障的方式進行分析,公民基本權利保護是作為“高級法.和“根本法”的憲法目的之一,法治形式較完備的國家經過長期發展,逐步形成了以憲法訴訟、違憲審查等為主要形式的公民權利保障模式,在保護公民憲法權利方面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我國應該借鑒國外的經驗完善國內基本權利的保障模式。
1問題的提出
公民基本權利保護是作為的憲法目的之一,國外關于運用憲法來保護公民基本權利的案例非常常見。其中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呂特案。
【案情】VeitHarlan是一個在納粹時期拍反猶點電影的導演,聲名狼籍。在二戰后,他又拍攝了一部影片含有比較強的反猶情緒。而Luth是一個社會活動者,以消除民族仇恨彌補戰爭創傷為己任。他對Harlan的電影組織群眾杯葛和在放映電影的劇院前示威,導致Harlan的影片票房收人下降。Harlan以Luth觸犯了他的公民經濟利益權為理由,向漢堡法院提出對Luth的禁制令。漢堡法院判Harhtn勝。Luth不服以它的個人言論自由被侵犯為由向提出上訴。
最后歸納說公民間的憲法賦予的公民權的沖突時候,法庭必須遵循合理平衡的標準來對待。言論自由有社會性的和個人目的性的,當沖突的時候,法庭必須尊重憲法賦予的公民權的前提下,進行判決,漢堡法院明顯由于疏忽,不能夠充分合理的判斷背景,由于Luth的社會目的性高于Harlan的私人財產保護的目的性。因此,判luth勝。在德國,1958年的“Luth案”判決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在該判決中,嚴肅地申明了這樣的觀點與態度:基本權利的首要功能雖仍然在于賦予人民對抗公權力不法侵害個人自由的消極防御權利,但基本權利的整體同時也建構出一個客觀的價值秩序或體系,且該秩序或體系中的每項權利均體現一個客觀規范,并各自蘊涵一個客觀價值決定。
2基本權利的保障模式
正所謂“無救濟,則無權利”,權利一旦遭受到侵害而無從救濟,一會造成侵害公民基本權利的行為更加有恃無恐、肆無忌憚,二會使得憲法關于基本權利的規定只是流于形式,喪失憲法的威嚴。
一般來說,基本權利的保障模式有兩種,第一種是絕對的保障模式,依據這種模式,對憲法所規定的基本權利,其他法規范不能加以任意限制或規定例外情況。在實踐中,這種模式通常還伴隨實效性的違憲審查制度或者憲法訴訟制度。由于絕對保障模式是直接依據憲法規定并通過憲法自身設置的制度而實現的,所以又被稱之為依據憲法的保障模式。第二種是相對的保障模式,即允許其他法規范對憲法所規定的基本權利加以直接有效地限制或客觀上存在這種可能性的方式,如憲法規定某種權利“其內容由法律規定”、“非依法律不得限制”等,由于這種保障模式乃通過普通法律而非憲法本身來實現對憲法權利的保障,所以又稱為依據法律的保障模式。
法治形式較完備的國家經過長期發展,逐步形成了以憲法訴訟、違憲審查等為主要形式的公民權利保障模式,在保護公民憲法權利方面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3我國基本權利的保障現狀
我國在憲法中也確認了公民所享有的廣泛的基本權利,內容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和領域。同時我國政府也積極參加簽署人權保障公約,不斷促進我國對公民基本權利的憲法保障。但是,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憲法在公民基本權利保障的方式方面并未作出明確的規定。長期以來我國憲法基本上沒有明文規定對某種基本權利的保障方式由普通法律加以規定,也沒有明文規定或實際上默示性地規定普通法律可以限制某種基本權利,只是在具體的法律制度層面上以及實踐中所形成的基本權利的保障方式則傾向于相對保障方式。我國己經基本形成了的這種相對保障方式,在肯定我國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取得一定成績的同時,也存在一些不足與缺陷。憲法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是,在我國具體司法實踐中,憲法并沒有被作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據。這樣,憲法在我國的法律適用過程中時常面臨尷尬的境地。憲法是各種法律法規的“母法”,在法律體系中居于根本大法的地位,另一方面憲法的很大一部分內容,特別是公民基本權利保護方面的又被長期“虛置”,沒有產生實際的法律效力。
4完善我國公民基本權利保障的建議
(1)逐步完善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來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一方面參考國外和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對一些重要的公民基本權利的內容進行補充,完善現行憲法關于基本權利的規定;另一方面完善普通法律的立法,因為在我國目前沒有建立憲法訴訟制度、違憲審查不健全的情況下,一旦有人侵犯了憲法的基本權利,在憲法中卻找不到可以制裁的條款,所以這就需要借助普通法律的立法,將憲法中的基本權利具體化,通過普通法律的制裁來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