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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的法律范文1
山西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關于認定土地違法性質和適用法律條款的請示》(1993第4號專報)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對集體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或抵押等的處理,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二、根據來函所述情況,對吉祥公司的非法行為,應當合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予以處罰。
土地管理的法律范文2
筆者在2010年5月至9月份,就美國地方政府對土地的管理問題,先后對馬薩諸塞州的Cohasset鎮、馬里蘭州的HfJward縣、得克薩斯州的Houston市、伊利諾伊州的carhondale市和紐約州的sullivan縣進行了實地考察。在考察中,筆者與當地政府的土地規劃和管理部門的官員進行了交流,收集了大量美國地方政府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劃圖,實地考察了一些規劃案例。在這些材料的基礎上,筆者大致勾畫出美國地方政府對土地管理的基本輪廓。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美國土地管理的責任,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擔。美國實行的是土地私有制。但是,在對土地的規劃和管理方面,地方政府所擁有的權力往往大于私人的財產權。這不是說,地方政府可以剝奪私人財產權或者像中國一些地方政府那樣,直接去征用土地,而是說,美國地方政府在維護土地的自然屬性方面,在保護自然環境和歷史文化遺產方面,可以通過地方立法,去限制私人或者公司對其擁有的土地不當開發,防止造成對當地自然環境、文化和歷史傳統的破壞。
“分區制(Zoning)”是包括美國在內的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地方政府進行土地管理的基本方法,是地方政府在土地規劃和管理的實踐中,通過批準一塊土地具有與另一塊土地不同的用途,并用地圖表示出來而形成的。這種方法既可以確定土地的不同用途,也可以規范一個區域內土地開發和建設的性質和范圍。由此可以看出,“分區制”土地管理制度不涉及土地的所有權性質,它所規范的主要是土地的使用權。
“分區制”的由來及其變化
美國第一個綜合分區制土地管理的法律,產生于1916年的紐約市。1916年,紐約市曼哈頓區的下城建造了一棟“公平大廈”。這棟大廈不僅高度超過了相鄰的建筑,占據了自己土地所有權邊界內的所有陸地面積,而且影響了相鄰建筑的采光,由此在紐約市引起了廣泛的討論。這次討論的結果,在美國歷史上產生了第一部綜合性的分區制土地管理法律。這部由愛德華?巴塞特律師領導的委員會提出的法律,不僅從此規范了紐約市的土地管理,而且他們制定的《分區土地管理標準法案》,還在1924年為美國聯邦政府商務部所采納和,成為美國其他地方政府制定土地管理法的范本,由此巴塞特被尊稱為“分區制土地管理法的創始人”。
紐約市將城市分為3個主要功能區:居民區(R),商業區(C),工業區(M)。這3個功能區內部又進一步劃分為低密度、中密度和高密度的居民區、商業區和工業區。任何一個區都可以因為特別的目的來改變區劃的某些性質,以滿足居民生活的需要。例如,規劃為居民區的一些街道也可以有為居民日常生活服務的零售商業區。這些調整是由區劃內的行政組織來實施的。
1926年發生的一起土地使用糾紛案,由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支持了地方政府對土地的分區管理,從而在憲法層次上,首次確認了分區制土地管理的合法性。20世紀20年代,安博勒房產公司在美國俄亥俄州克利夫蘭市郊區的歐幾里德鎮擁有68英畝土地,該公司準備對這些土地進行工業開發。但是當地政府已經在幾年前制定并通過了分區制土地管理的法律,確定這些土地不能用于工業目的,當地居民也認為這樣的土地開發,將影響歐幾里德鎮原有的自然環境、文化傳統和自己的生活。當地政府根據分區制土地管理法否決了安博勒房產公司的開發計劃。由此,安博勒房產公司將歐幾里德地方政府告上了法庭,認為當地政府的裁決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中關于“不能將私人財產在沒有進行補償的情況下用于公共目的”的條款,使他們擁有的土地價值降低了,損害了他們的經濟利益,要求得到地方政府的賠償。雖然基層法院支持了安博勒房產公司的訴訟請求,但1926年聯邦最高法院糾正了基層法院的判決,認為地方政府分區制土地管理法符合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中關于“平等保護”的條款,而且安博勒房產公司也沒有明確的證據來證明他們擁有的土地價值貶值了,并遭受了經濟上的損失。
這是美國歷史上關于分區制土地管理的一個里程碑,也是至今為止提交聯邦最高法院審理的最后一起重要的分區制土地管理案例。從此以后,美國沒有類似的案例再度發生。盡管20世紀60年代末,美國的民權倡導者指出,分區制土地管理法排斥低收入家庭和歧視少數民族,因而這種制度是違憲的。但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還是既支持分區制土地管理法,也保護私有財產所有者的權利。在歷史上,法院一般將私有財產權與民權區分開來,并認為前者比后者更為重要。
美國地方政府制定的分區制土地管理法律,是政府與社區合作的結果。而改變土地的功能也必須與民眾協商,通過立法來實現。這一點也叫“規則的底線”:就是地方政府、居民團體、民間組織、開發商共同協商來完成。不僅需要符合實際情況,還要公開公正透明。
在俄亥俄州的克利夫蘭市,當地議會規定,改變分區制土地用途需要土地開發商履行自薦義務,但開發項目能否批準要由大克利夫蘭地區的居民實行全民公決來決定。在1971~1972年,庫亞洪嘎(Cuyahoga)縣內21個地方政府通過了改變土地用途要舉行全民公決的法律。這就使民眾有了直接控制土地使用的權力,可以拒絕不受歡迎的土地開發,從而保護當地社區的生活質量和保護環境不受破壞。例如,在斯狀斯維爾市(Strongsvine),
從1971~1977年,居民拒絕了要求將單戶住宅區改變為多戶住宅區11項申請中的10項。在同一時期,大克利夫蘭地區,要求建設多戶住宅區的15項申請,只有l項獲得了通過。另外要求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28項申請,只有兩項通過了全民公決。
以上事實,一方面說明社區居民在土地管理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明顯,另一方面也顯示出,在保護私人財產與保護區域特色之間,分區制土地管理將成為地方政治和經濟矛盾和沖突的焦點。事實上,美國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也是在保持一種平衡:法院既要保護私人的土地財產權,也要保護社區的自然環境和人文歷史傳統,通過案件的審理使雙方都能在自己的權力邊界內行使權利,避免超越相互制約的平衡點。
政府作用和民眾參與
可以說,沒有民眾的廣泛參與和監督,就不會有地方政府對土地管理的主導權。地方政府在土地管理和開發中,充當著市場經濟秩序的維護者、開發商和居民關系的仲裁者的角色。它是裁判員,不是運動員。政府是不參與土地買賣和征收活動的。即使在地方經濟開發中,政府也只是規劃者和引導者,并不是投資者和建設者。
但是,要想使政府切實履行好這樣的職責,民眾的參與和監督就是必不可少的。這種參與不僅在土地管理法律的制定過程中存在,在法律的執行過程中存在,也在法律的修改過程和政府關于土地的決策過程中存在。
在馬里蘭州的豪伍德縣,分區制土地管理法就規定當地土地開發決策過程中民眾參與的具體途徑。
首先,當土地所有者計劃對自己擁有的土地進行商業開發前,他有法律義務召開有社區居民參加的會議,征求社區居民對擬開發項目的意見。
然后在此基礎上,將土地開發計劃提交當地議會和政府行政部門進行審查。這個審查過程最長為45天,并根據居民和議員的意見進行修改補充。
修改形成的方案要求公開征求公眾意見,時間是3~4個星期。這期間居民可以通過書信、電子郵件和打電話等形式,反映自己的意見。
在此基礎上形成的開發計劃,由當地政府的規劃部門召開公開聽證會,聽取公眾的意見。同時,對擬開發土地進行分區制的土地規劃調整,接受與此相關的道路、防洪管理、給排水等部門的審查,時間最長為60天。
從召開聽證會開始,在120天內形成最終開發計劃,土地所有者與開發商達成協議,簽訂合同。從召開聽證會開始,在180天內完成政府對開發項目的審批。
美國中部伊利諾伊州南部的Carbondale市,有居民2.6萬多人。這是一個典型的農業社區,市內面積的35.8%為農業用地,自然保護地也占19.7%,兩者相加達到了55.5%。其他如城鄉居民區占地19.6%;城鄉商業用地3.7%;工業用地3.6%;公共機構(包括大中小學校)用地13.6%;公園2.3%;未使用土地1.7%。
該市在制定分區制土地規劃時,已經明確:在城區,主要搞好城市中心區的集中開發;在公路沿線的城區,主要開發單個住宅和聯戶住宅,建好公路沿線的商業設施;在郊區,主要發展圍繞主城區占地面積大的單戶住宅;在農村地區,要保護好自然環境和農業用地,使綠蔭環繞城市。
同時,該市為市民參與土地管理創造了多種渠道。這主要包括三個計劃:一是公眾溝通計劃;二是內部溝通計劃;三是公眾參與計劃。這三個計劃的內容是部分重合的,以保證居民與政府官員之間的溝通。其中,最重要的是5個會議。
一是綜合計劃審查委員會的會議。該委員會由選舉或者任命的政府官員和居民、商家、土地所有者的代表組成,與政府顧問定期舉行會議。這種會議對所有市民開放,市民可以自由參加,會議舉行時間提前在網站上公布,會議材料也在網站上下載。
二是利益相關者訪談。政府官員要與項目開發有關的居民、商家、土地所有者進行有針對性的訪問,了解他們對項目計劃和實施過程的意見。
三是社區座談會。2009年3月26日召開的一次社區座談會,政府官員就與居民集中討論了Carbondale市的綜合發展計劃和實施步驟。這種形式的會議可以幫助政府官員收集居民的意見和建議,也可以更廣泛地聽取民眾的意見。
四是市議會中期情況介紹會。2009年7月21日召開的市議會中期情況介紹會說明,市議會不僅是項目的批準機構,而且也是項目實施的主要參與者。
土地管理的法律范文3
關鍵詞:土地流轉;土地資源;土地管理
當前土地資源管理和土地流轉常見的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利益主體的的權責分工需要進一步分工和確權
土地資源管理的重要一個環節就是土地資源的利益主體的劃分。隨著近年來經濟的發展和市場經濟制度的不斷完善,這種以分散性經營為主的家庭土地管理模式越來越不能滿足當前市場化、規范化和規?;陌l展需要,在土地風險控制和土地資源利用率等方面也存在諸多的不足,已經不能滿足當前現代農業化的需求。更重要的是,在現代化農業建設方面,土地資源管理中的利益主體的權責分工還需要進一步細分和確權,尤其是在制度管理方面,必須要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保障。
2土地流轉程序方面還有一些不規范之處
對于當前的農業狀況,土地流轉在程序方面還有許多不規范之處。以山東省鄄城縣為例,目前土地流轉大都處于自發或無序狀態,土地流轉多以親戚朋友之間流轉,流轉過程中多數無規范的承包合同,而是以不規范和沒有法律效益的口頭協議為主,發生矛盾糾紛時,承包農戶的權益難以得到保障。此外,土地管理部門在土地流轉程序方面尚無規范性法律法規作參考,在對農戶產生的程序糾紛存在管理盲點。
3土地流轉政策宣傳還需要加大力度
作為土地管理者,尤其是土地管理部門來說,如何利用好土地流轉這個政策,提高土地利用率以及科學規范進行土地管理是土地流轉工作開展的關鍵。目前,作為土地管理部門,是土地流轉政策宣傳的主體,也是農戶了解土地流轉政策、土地流轉程序、土地流轉保障制度、土地流轉合同制定和存檔等方面的主體,這就需要在土地流轉宣傳上面加大力度。目前部分干部和土地資源管理者思想認識還存在不足,對于宣傳工作不重視,宣傳不到位,甚至使得農戶產生誤解,將土地流轉當做是土地承包權的轉讓,從而增加了農戶與農戶之間以及農戶與管理部門之間的矛盾和誤解。
4宣傳力度要加強、宣傳方式要創新、宣傳內容
要充實不斷提高思想認識,尤其是各地政府和土地資源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土地流轉政策的宣傳,加強正面宣傳和引導,利用微信群、公眾號、開發政府門戶網站等宣傳形式,進一步創新宣傳方式,將土地流轉程序、土地流轉保障政策和法律法規等內容宣傳到戶、宣傳到人。
5進一步規范土地流轉程序
規范土地流轉程序,加強土地流轉的規范化建設是解決土地流轉糾紛的主要途徑,也是現代化農業發展的重要保障。作為土地資源管理部門和各級政府,進一步成立縣、鄉、村三級組織機構,對土地流轉程序進行規范管理和監督,尤其是對于承包者與農戶之間的流轉,利用規范性合同以及建立規范性臺賬等形式加強監督,進一步保障農戶的基本權利,此外還可以通過培訓等提高承包商和職業農民的土地資源管理水平。
6進一步完成土地資源的確權和職責分工
作為土地管理部門來說,一是要加快完成土地資源的確權,尤其土地所有制、土地性質、土地規模等,進一步摸清和確認土地的基本情況,并制定土地“身份證”,利用土地資源管理網站等建檔備份;二是進一步完成土地的職責分工,土地管理部門要與其他部門合作,利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對土地的承包權和經營權,以及生產經營風險責任等進行劃分,進一步規范土地承包權農戶與承包經營權的公司或個人職責,使得他們能夠在自己職責范圍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此外,還需要相關政府部門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轉的農村保障體系,尤其是農村福利、社會保險、社會互助以及政策優惠等方面的保障,科學制定符合現代化農業發展和當地土地開發現狀的政策法規,進一步提高農戶和承包經營者的積極性。結束語土地流轉是土地資源管理的新形式,也是當前農業發展的必由之路,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要科學對待,合理制定法律法規,保障土地流出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保障土地承包者的合法收益,做到一舉多得。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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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的法律范文4
關鍵詞:地籍管理;地籍信息;完善;策略
中圖分類號: F301.22 文獻標識碼: A DOI編號: 10.14025/ki.jlny.2016.02.061
地籍信息的準確獲取依賴于一個有效的地籍資源管理體系,能夠實現科學的估計、調查、統計、等級以及分級土地過程,該過程則被稱為地籍管理。良好的地籍管理能夠有效促進優化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產權權益和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目標的實現,為編制土地計劃并對其應用提供了必要、準確的基礎性信息資源。同時,地籍管理也能夠為制定土地法律和實施相關政策提供有效的信息依據。
1 我國地籍管理面臨的主要問題
1.1 地籍管理法律的缺失
近年來,我國出臺了不少地籍管理相關法律,但這些法文條例均有一個通性,即不夠全面。這就使地籍管理法律的應用缺乏普遍性,往往只針對于具體的一項地籍工作內容,在這種缺乏綜合性和全面性的地籍管理法律體系中,我國地籍管理的法律地位無法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得到高度重視,因此,嚴重制約了地籍管理充分發揮其效能。
1.2 地籍成果共享存在限制
地籍管理工作中的地籍成果能夠為地籍管理工作提供精確的信息服務,同時也有效保護了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其服務主體是全體公民。為此,地籍成果能夠反映出地籍管理的真正價值。但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制約了我國地籍成果的共享使用,主要體現在只有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能夠應用地籍成果,并將地籍成果進行保密,這樣其他單位或個人就無法使用地籍成果,再加之查看地籍成果也存在一系列嚴格的限制,使地籍成果的共享應用面臨諸多阻礙。長此以往,地籍管理很難充分發揮其經濟實用價值。
1.3 地籍管理意識薄弱
對地籍管理工作的正確認識,群眾表現的明顯不足,尤其是一些偏遠農村,基本不了解地籍管理相關知識,缺乏必要的地籍管理意識。與此同時,縣級土地管理部門并未高度重視農村地籍管理工作,嚴重制約了農村土地管理的有效性和科學性發展。另外,在這種地籍管理意識薄弱的情況下,農村不能夠積極參與到土地登記工作中,極大程度的影響了農村地籍管理工作的有序進展。
1.4 缺乏全面的地籍信息內容
地籍信息在我國地籍管理工作中主要是指對土地信息的記載和描述,并沒有記載地上附著物,這就使地籍信息無法提供空間性土地信息。同時,在地籍管理數據庫中,地籍信息并沒有體現出橋梁、道路、公園、湖泊以及河流等地籍信息數據,僅僅是記載了土地的屬性信息,而圖形信息卻沒有體現,使得地籍信息內容缺乏全面性、系統性和完整性,這均是地籍信息內容不全面的表現。
2 完善我國地籍管理的策略
2.1 進一步完善地籍管理相關制度
實現土地責任明確和權屬清晰需要依托一個現代化的產權體系,以有效保護土地權益,從而使我國土地流轉工作能夠順利進行。為此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土地登記制度,并對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進行嚴格維護和保護,強化土地調查統計工作力度,逐步健全地籍管理的法律法規,從而形成一套系統、完善的地籍管理法律體系,做到地籍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2 廣泛應用地籍成果
在我國土地資源的管理過程中,要廣泛應用地籍成果,包括其他產業部門等,只有這樣才能夠有效推動地籍成果的運用,促進土地資源管理的科學化發展,有利于科學的利用耕地集約化,并有效緩解當前人地矛盾的問題,為我國糧食的安全生產提供重要保障,同時也對我國經濟健康的良性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2.3 大力宣傳地籍管理知識
目前,部分群眾不能夠充分了解地籍管理的意義,針對這一現象,當地土地管理部門要強化宣傳地籍管理知識,通過采用不同的教育、宣傳形式來使人民群眾充分認識到地籍管理的重要性,并使其能夠積極參與到地籍管理工作中,使土地登記的主動性與積極性均作出一個不同程度的提升。
2.4 進一步健全地籍信息內容
健全地籍信息內容的首要任務是促進地籍系統化發展,即強化對地籍覆蓋面的擴大,使地籍在農村地區的覆蓋范圍擴大,并保證地籍數據資料的科學性、準確性和全面性,促進地籍信息系統管理城鄉一體化的實現;健全地籍信息內容要促進地籍信息化的發展,即強化地籍管理中對現代化技術的應用,輔助網絡技術,來共享地籍成果。同時,在3S技術與數據庫技術的作用下,能夠促進以圖管地的地籍管理系統的科學建立,而針對于地籍信息的變更,相關部門要及時檢測變更數據。
3 結語
綜上所述,在應用地籍成果時,相關部門要從根本上意識到地籍管理的重要性。將地籍管理作為土地管理的關鍵和基礎,從人力、物力以及財力三方面強化對地籍管理工作的投入,使地籍管理實現信息化、系統化和產業化的假設和發展,這樣我國的地籍管理將邁向一個規劃化、科學化的土地管理之路,從而全面促進了我國土地管理工作的可持續發展,進一步造福于人類。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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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的法律范文5
[關鍵詞]土地管理 問題 意義 途徑
中圖分類號:P922.3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10-0362-01
土地是寶貴的不可再生資源,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我國雖然幅員遼闊。但人口眾多,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較快。人地關系日益緊張。無論從政治、經濟還是民生角度來講,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都是刻不容緩的頭等大事。
一、我國土地資源利用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土地利用粗放,沒有對土地進行合理規劃和科學使用,降低了土地的使用效率,造成土地資源浪費。
2、在經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過程中,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和基礎設施建設,造成用地結構失衡,一方面導致大量農用土地被侵占,耕地面積變小,另一方面導致一些公路、建筑物、綠化地等利用效率不高,長期閑置造成浪費。
3、土地市場混亂,非法圈地、私搭亂建、低價轉讓等現象時有發生。一些地方為了吸引投資,采取“以租代征”、未批先用等非法手段,影響了土地節約集約管理。使土地資源遭到嚴重破壞。
4、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執法力度不夠、監察監管工作不到位、一些領導干部缺乏節約集約土地管理意識,對于土地的審批和使用不能隨時監管、動態巡查,使土地管理陷入松散、被動的局面。
5.土地利用效率低,耕地單位產量不高、
土地開發復墾整理空問不足;建筑用地設計
不合理、造成土地資源浪費。
二、有效利用有限土地、加強土地管理的意義
1、保障人類生存促進社會發展
土地是不可再生資源,在人們社會活動和經濟活動日益頻繁的今天,對于土地的消耗程度也逐漸加大。如果不對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并加強管理,就會導致土地資源數量越來越少、質量越來越差,發展到最后人類將失去生存與發展的物質基礎。
2、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高農民生活水平
農村經濟要發展、農民要致富,必須依賴肥沃富饒的土地資源。如果不能加強土地管理,保護土地資源,那么“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就只能成為一句口號,解決三農問題、解決全國糧食供給問題也將成為一句空話。只是合理保護和科學利用土地資源、提高農業生產的科技水平、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促進入與土地的可持續發展,才能從根本上提高農民的生活水平、推動農村的經濟建設、保證全社會的和諧穩定。
3、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
土地資源作為市場的重要因素之一,其受保護程度和優化配置程度直接影響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完善與發展。通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快土地市場建設,能夠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健康、穩定發展。
4、維護社會穩定
農業的穩定,關系到整個社會的和諧穩定。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直接關系到農作物的產量與質量,關系到六億農民的安居樂業、關系到十三億人口的溫飽問題。因此,加強土地管理,是維護我國和諧發展、長治久安的關鍵。
三、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的途徑
1、建立健全法律法規
要建立完善的政策制度,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為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與管理建立法律基礎和政策保障。
首先,要采取相應的政治和經濟手段,加強土地管理。強化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嚴格執行土地保護政策和制度,堅決杜絕土地資源的濫用以及耕地亂占現象發生。
其次,要堅持土地統管政策,切實執行土地審批制度,從不同角度采取不同措施消除土地浪費現象。嚴厲打擊破壞土地資源和資產的行為。
最后,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保護土地資源、促進土地節約,構建土地管理的法治環境。
2、樹立節約土地資源的工作理念
各級政府要站在全局的戰略高度,把經濟工作的重點集中在資源節約利用上,杜絕土地資源和資產的浪費,積極構建節約型社會。各級政府機關及下屬企業要充分認識到土地資源的重要性以及當前土地危機的現實,加強土地法制建設,杜絕以地換效益、換利潤、換政績的行為。
3、節約土地集約經營
進一步研究和完善建筑用地的定額指標,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力推廣和實行土地的用途管制機制,嚴格審批各類開發區用地,避免侵占耕地和造成土地資源浪費。對于建筑用地侵占耕地的行為,要采取占用耕地補償的措施,嚴格審查補充耕地方案和資金落實情況,開墾等同面積和質量的耕地作為補償,并提高占用耕地的成本投入,保護耕地不受侵害。
4、規范土地市場打擊違法行為
進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大耕地保護力度,維護土地市場規范。首先,要加強土地執法監察隊伍建設,建立分管機制,做到各級單位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權責明確;同時,要加強公安、司法、稅務等部門的協同合作,清除土地管理中的腐敗現象,維護土地管理的良好秩序:
(1)對于違反土地調控政策、非法建筑和開采、浪費和破壞土地資源的行為,要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2)對于為了一己私欲。非法低價轉讓國有土地,破壞土地資源、侵害民眾利益的行為,要追查到底、嚴肅處理。其次,要制定統一的征地制度,維護農民的土地權益,激發農民保護耕地的主動性。
5、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首先,加強農田建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農作物產量。深入開展土地整理復墾和開發,在原有耕地面積的基礎上提高糧食產量,增加農民收入。在調整農作物產業結構的過程中,不能縮減耕地面積、破壞耕地質量,保護農用土地資源。其次,加強建筑用地管理,提高建筑容積率,加強對地下空間的利用和建筑立體空間的開發,爭取用最少的土地,解決最多的問題。
6、挖掘土地資源潛力優化用地結構
首先,要定期普查存量建設用地資源,對于閑置用地進行整治和管理,充分利用閑置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其次,要實現土地集約利用和管理,加強土地使用前的審批、建設中的管理和使用后監督工作,杜絕圈占土地、粗放用地現象。
總之,正視目前我國土地利用與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明確加強土地管理的意義,積極實施加強土地管理的相關措施,是維護我國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的需求,也是構建和諧社會、實現持續發展的需求。因此,我們一定要堅定不移的走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道路,保護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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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的法律范文6
關鍵詞:農村宅基地;土地管理;審批;法規
中圖分類號:[Z-00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432(2012)-05-0038-1
農村宅基地管理是國土部門對集體土地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做好農村宅基地管理,是保證村屯規劃合理布局的重要手段。對美化農村環境和提高生活質量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同時提高了農村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減少占用耕地,保護耕地的總量平衡。正確科學地對農村宅基地管理,能有效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保護農民的切身利益。
1 由于現行的管理機制不健全,在宅基地管理中出現許多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1 農村宅基地審批方面
農村宅基地審批是農村建住宅的重要環節,在此項工作中如不嚴格把關,便會出現很多漏洞,給宅基地管理帶來麻煩和阻力。
1.1.1 對申請宅基地的申請資料審查不嚴格 一是對申請人建住宅資格的審查不嚴,往往是申請人拿著村介紹信來申請,國土所管理人員看到介紹信在不占用基本農田的情況下便受理了,忽略了該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法律規定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建房,非本村村民不得在本村購買宅基地建房。這樣給土地管理留下隱患。二是對申請資料審查不細。有的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法律規定農村居民一戶一宅。根據現實情況看仍存在一戶多宅現象。體現在宅基地審批時未能仔細調查審核申請人是否符合建房條件,造成土地違法行為的起因。
1.1.2 未能到現場踏查,只是紙上談兵 國土所在受理宅基地申請后,只是在規劃圖上劃定界線,未能到現場踏查、放線,從而造成宅基地規劃混亂,布局不盡合理。
1.2 農村宅基地管理方面
農村宅基地的管理直接體現土地管理工作是否到位,是否符合管理標準,能否給人民一個滿意的服務態度。
1.2.1 批后管理不嚴造成土地浪費 由于國土所管理人員有限,有時未能及時進行批后管理,從而造成批而不建或只打地基不建房屋,造成土地荒蕪、閑置。另外批后未能做到跟蹤管理,批后超占現象嚴重,建完后未能驗收,未能及時地進行集體土地使用證的發放,給宅基地后期管理留下繁重工作。
1.2.2 未批先建現象仍然存在 由于一些農民法律意識薄弱,無視法律的存在,憑自己的意愿不去申請,隨意建房,造成未批先建,違反了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同時也易造成不符合規劃的現象,使村屯布局散亂,人居環境較差。
1.2.3 忽略了農村宅基地翻建的審批,未能及時登記 忽視了舊宅基地翻建管理。所以翻建房大部分都沒有進行審批,未能重新進行土地登記,造成土地管理檔案不健全,農民沒有審批手續,不能保證其權屬合法性,使農民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1.2.4 建設用地指標不明確 國家為了保護耕地總量的動態平衡,每年確定建設用地指標,但各鄉鎮農村宅基地建設指標不明確,沒能界定一定范圍,很難掌握建設用地與耕地的平衡關系,給土地管理工作帶來負擔。
1.3 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方面
1.3.1 農民對法律法規了解甚少 對法律意識不強,認為自己家的地方就可以自己建房,這種行為大多具有我行我素特點,沒有認識到法律的嚴肅性,沒有意識到我國人多地少,吃飽飯不容易的問題,沒有意識到村鎮規劃的目的,給國家和社會出了一道難題。
1.3.2 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宣傳不到位 國土部門每年就在6·25土地日時進行宣傳,國土所由于經費有限,只能短時間的進行,并且只是發放宣傳單,掛過街橫幅的單一形式,在這么短時間無法屯屯宣傳到位,從而使部分農民不了解有關土地的法律法規,進而造成土地違法違規現象時有發生。
2 幾點建議
就當前農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問題提出幾點建議,僅供參考。
2.1 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規范審批程序
(1)嚴格審查農村宅基地的申請條件,對申請資料的提交進行嚴格審查,堅決貫徹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所占面積不得超出?。▍^、市)規定的標準。對非本村村民不得在該村申請宅基地,杜絕城鎮居民購買農村宅基地的現象發生。
(2)嚴格實施規劃,按土地利用規劃批地,使居民點布局合理。防止占用基本農田,保護耕地紅線。
(3)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審批過程中,鄉(鎮)國土所要“三到場”:一是受理宅基地申請后到實地踏查是否符合條件和符合規劃;二是宅基地審批后要到實地批放宅基地;三是建成后到實地檢查是否按批準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
(4)對農村宅基地進行及時跟蹤管理,掌握其占地是否合理,有效防止超占土地面積。
(5)加強農村宅基地的登記發證工作。農村建房完成后進行驗收,依據相關的審批手續及時對其進行登記發證,這就需要國土所管理人員再到現場進行權屬調查,丈量等相關工作,使農民拿到合法證件,保障農民對宅基地使用的合法權益。
2.2 加強農村宅基地使用計劃管理,嚴格控制農村宅基地建設用地指標
為了保護耕地的總量,農村宅基地盡量少占耕地建設,加大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力度。充分利用村內空閑地、荒地、舊宅基地和廢棄地。政府還應制定激勵措施,鼓勵農民放棄多余的宅基地,填補建設用地指標不足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