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的納稅籌劃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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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的納稅籌劃

股權轉讓的納稅籌劃范文1

關鍵詞:企業 股權投資 稅收籌劃

在2006年的時候我國財政部門便頒布了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并于2007年在各公司企業中執行。其中所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與之前的會計準則相比有著非常明顯的變化,并且對企業股權投資稅收籌劃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從某種角度分析,企業股權投資過程中因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會導致利潤未分配或者股權轉讓,如處理不當,則會對企業的發展造成影響,因此積極探究企業股權投資稅收籌劃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投資準則的規劃范圍發生重大變化

(一)投資方向的稅收籌劃

因行業不同國家所規定的稅收政策不同,對于國家扶持或者鼓勵的行業國家會給予一定的補助與優惠,另外國家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如果企業購置的專用設備屬于指定目錄中的設備,那么該10%的稅收可以在應納稅額中抵免,所以企業需要研讀國家的稅法政策,以減輕稅收負擔。

(二)投資方式的稅收籌劃

一般而言,企業在實施投資的時候主要選擇的投資方向包括四種,分別是貨幣資金投資、實物資產投資、無形資產投資以及股權、債券投資,對于股權投資而言,如果直接進行投資,那么則不能進行相似的會計與稅收處理,無法起到節稅的作用。因此企業在投資方式上需要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選擇利潤最大的投資方式。

二、加強統計原股權,實現會計的權威性

首先,原股權投資需要遵循清算股利會計辦理的基本原則。而股利清算主要是指被投資單位獲得現金股利之后所承擔投資之后超出投資單位累計的利潤所獲得的相關利益。從某種角度分析,在投資過程中清算性股利屬于資本的一種回收,并不是非投資報酬。另外,如果嚴格遵循投資準則的相關規定可以了解到,在采取投資實施成本核算的時候需要在初始投資成本計價基礎之上,還要嚴格按照相關的情形以及具體的變化對長期股權投資成本進行整合與分析。當然,無論是現金股利或者利潤都需要進一步明確是否是當期投資所獲得的相關利潤。

其次,需進一步分析清算股利在變化之后所形成的財稅差異,如果按照原投資準則可以了解到假如投資一方會獲得清算性股利,投資成本得到沖減,這種情況下需要進行深層次的簡化,其內容包括,不論是在投資之前還是投資之后所形成的累計未分配收益都需要將其列入稅收收益的基本范疇之中。在通過對企業所得稅規定的解讀中可以了解到,在符合規定要求的前提下,居民企業所獲得的股息以及紅利都應該免稅收入,不應該將其列入納稅所得額征稅范圍之中。

三、企業股權投資稅收籌劃分析

第一,長期股權投資的股息以及資本利得納稅籌劃。所謂股息便是投資方從被投資單位所獲得的利潤與利益,是企業在繳納所得稅之后的資金。通常情況下,如果投資者所適用的所得稅稅率比被投資者所適用的所得稅稅率要高,那么不僅可以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定期進行減稅或者適當免稅,并且還需要補繳企業所得稅。而資本利得是投資方對股權處理的一種收益,簡而言之便是部分企業因為收回、轉讓或者在清算股權收入的時候,減去股權投資成本所剩下的數額。

第二,從會計角度所提出的長期股權投資會計核算方法的一種納稅籌劃方式。單純從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的發展趨勢分析可以了解到,在持有產期股權投資過程中所開展的會計核算方式主要包括兩種,其一是成本法,是長期股權投資過程中按照成本進行計價的一種方法,很多被投資單位在成本法的應用下會利用現金股利或者利潤的持有份額對當期投資收益進行確認。其二是權益法,主要是指在長期股權投資過程中嚴格按照投資企業所享有的被投資單位的利潤變動對投資賬面加以調整與規劃的一種形式。

第三,長期股權投資發生轉讓損失的納稅籌劃。通過與稅法的解讀可以了解到企業在收回、轉讓或者清算股權投資的時候所形成的損失可以在稅前進行扣除,但是從另外一個角度分析,在納稅時間內所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能超過股權投資收益以及股權轉讓所得,對于已經超出的部分需要在其后的年度結賬中進行全面扣除。其中在進行納稅籌劃過程中需要遵循相關的規定以及準則,其納稅籌劃思路為:如果企業在轉讓股權或者清算股權的時候發生損失,并且所造成的損失超過企業已經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的時候,為進一步減免這一現象所造成的損失,則需要通過增加股權投資收益的方式,并積極扣除股權轉讓損失。在解決這一問題的時候可以做到以下內容:被投資企業在進行利潤分配的時候,不論采取哪一種投資方式,投資企業都需要對投資所得進行實現。

四、企業股權投資轉讓稅收籌劃的途徑

首先需在股權轉讓之前進行分配盈余。如嚴格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企業要想實施股權轉讓或者投資的時候需要提高股權轉讓的價格,另外對于長期投資股權的企業而言,如果保留利潤且不加以分配,則會導致股息轉化為資本性利得,這對企業的發展是不利的,所以為進一步避稅,投資企業需要在被投資企業的影響下對利潤進行分配,并轉讓相應的股權,如此一來則可以減輕所得稅。

其次需要實施股權整合。通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轉讓有關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可以了解到,企業在進行轉讓或者清算的時候需要按照規定與要求,并實施股權整合的方法。所謂的股權轉讓價是指在股權進行轉讓的過程中所收獲的利潤,比如企業在沒有進行分配后的資金余額是由股東進行保留的,而股權轉讓人會與股權一起共同轉讓股東所留存的金額,這便屬于股權轉讓人的投資收益金額,不是股權轉讓價格。所以,在企業合并的過程中,企業可以采取股權整合的方法,對股權進程重組,保證股權比例能夠達到95%或以上,并在進行重組之后對股權進行轉讓,如此一來則可以將股權轉讓看作股息所得,企業可以免交一部分轉讓費。

參考文獻:

[1]金少勇.長期股權投資會計核算中納稅籌劃對企業財務管理的影響[J].財經界(學術版),2014,(18):256-257.

股權轉讓的納稅籌劃范文2

一、資產重組案例背景

1重組方案

B公司是A集團下屬的上市公司, A集團為了優化上市公司資產質量,保持其長期盈利能力,決定以其對C公司持有的65%股權與B公司主業資產及有關負債等進行置換。

B公司置出凈資產評估值4億元,賬面價值3億元,B公司總資產5億元;置入資產(C公司凈資產的65%)評估值6億元,賬面價值5億元;差額2億元,由B公司向A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方式補足,發行股票2000萬股,每股面值1元市價10元。

2重組的會計處理方案

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對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定義為:“參與合并的企業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且該控制并非暫時性的”。對于上述資產重組事項而言,B公司和C公司始終受A公司共同控制,屬于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

B公司應于購買日,按照置入資產的賬面價值確認長期股權投資,按照置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少各項資產和負債項目,按照增發股票的面值增加股本,差額計入資本公積。

二、涉稅分析

上述資產重組事項涉及的稅種主要包括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契稅等。下文從B公司視角,對涉及的稅項進行分析。

1企業所得稅

關于資產重組企業所得稅的法規,目前主要是財政部財稅[2009]5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下文簡稱《通知》)。資產重組是否涉及所得稅,關鍵在于根據該《通知》的規定判斷重組事項屬于特殊性稅務處理還是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的范圍,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重組各方獲得的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可以按照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即重組事項不涉及所得稅;否則,則需要確認交易所得或損失,獲得的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要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認,即重組事項涉及所得稅。

按照《通知》第一條關于對資產重組的分類,將B公司定位為通過資產重組獲得對C公司控制權的股權收購方。按照《通知》第五條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條件,逐條核對B公司是否滿足,B企業收購對C企業的股權,涉及的股權支付金額為2億元,占交易支付總額的40%(2/6=3333%),不符合條件4)受讓企業在該資產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的規定。因此,B公司購入的C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應以該股權的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同時,B公司作為資產收購交易的被收購方,應確認稅法上的資產轉讓所得1億元(置出資產公允價值4億元-賬面價值3億元=1億元)。

2增值稅

關于資產重組涉及增值稅的最新稅收政策為自2011年3月1日開始執行的國稅[2011]年第13號文,原國稅函[2002]420號文、國稅函[2009]585號文、國稅函[2010]350號文同時廢止。

國稅[2011]年第13號文對不屬于增值稅范圍的資產轉讓方式做了進一步明確:“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由此可見,資產重組中轉讓的資產是否屬于增值稅征收的范圍,關鍵在于判斷是否將與資產有關的勞動力和債權、債務一并轉讓,若包含勞動力則轉讓的資產不涉及增值稅,否則需要交納增值稅。B公司為了獲得對C公司的股權,將資產轉讓給A公司時,若同時將與資產有關的勞動力一并轉讓給A公司,則不需要交納增值稅,否則應按照《財稅〔2008〕170號和財稅〔2009〕9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3營業稅

對資產重組業務涉及的營業稅,自1997年至今,出臺了國稅函[1997]等十多個有關函,一個國稅發[2002]69號,財稅[2002]191號 和財稅[2003]37號兩個財稅文件。

資產重組中涉及的股權轉讓,財稅[2002]191號第二條明確規定“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資產重組中涉及的資產轉讓是否征收營業稅的判斷依據基本與增值稅一致,目前已經發出的有關國稅函對于重組中涉及的資產轉讓是否繳納營業稅,基本統一認為“資產、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起轉讓時,可以享受不征收營業稅的待遇。同時應注意,即便企業資產整體轉讓符合不繳納營業稅的規定,但是資產整體出售時包含土地使用權的轉移行為屬于土地使用權轉讓,應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按照上述國稅函的納稅思想,B公司作為資產轉讓方,若轉讓資產的同時包含勞動力轉移,則不涉及營業稅。但國稅函只作為對稅收政策和征管辦法執行中一般問題的明確和解釋,原則上只對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具有法律效力,企業遇到具體納稅實務還需與稅務管理機關溝通,獲得其認可。

4契稅

對于企業重組中涉及到的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是否享受免稅的契稅政策,關鍵在于判斷不動產所有權轉移過戶過程中是否發生有償銷售不動產行為,或者是否具備其他形式的交易性質。財稅[2008]175號第三條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并改建為一個企業,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其合并后的企業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B公司以資產換股權的交易中,沒有發生有償銷售不動產行為,不需繳納契稅。

參考文獻:

[1]企業并購中會計處理方法選擇的納稅籌劃新探 劉敏, 會計之友20089

[2]企業并購中的納稅籌劃 魏志華, 財會月刊 20078

[3]企業資產重組中的稅收籌劃亓玉芳、 黃毅; 合作經濟與科技 200712

股權轉讓的納稅籌劃范文3

1 外國企業所得稅時期(1991年7月1日前)

1987年的《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征收所得稅若干政策業務問題的通知》(財稅外字[1987]033號)第一次對外國投資者股權轉讓所得課征所得稅作出了明確規定。該文件第九條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外國合營者,外資企業的出資者轉讓股權所得的征稅問題規定為,股權轉讓所得是指合營企業的外國合營者、外資企業的出資者轉讓其在企業所有的股權而獲取的超出其出資額部分的轉讓收益,應按規定征收20%預提所得稅。這段時期,我國對涉外企業開征的分別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和外國企業所得稅,預提所得稅屬于外國企業所得稅的范疇。在操作中,股權轉讓所得是轉讓價格與出資額之間的差額。轉讓價格一般理解為收購雙方確定的轉讓價格,出資額一般理解為原始投資金額轉換為等值人民幣的金額。財稅外字[1987]033號文件早在1997年9月8日被財政部宣告廢止。

2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時期(1991年7月1日~2007年12月31日)

1991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簡稱“《外稅法》”)對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課稅的規定包含在有關預提所得稅的條款中。按照《外稅法》規定,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都應當繳納20%的所得稅。從法理上講,其中的“其他所得”應該包括外國法人投資者的股權轉讓所得。需要說明的是,2000年的《國務院關于外國企業來源于我國境內的利息等所得減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37號)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對在我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其從我國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有機構、場所,但上述各項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減按1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進入2000年度后即使對股權轉讓所得課征所得稅,其適用的預提所得稅稅率也僅為10%。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分立、股權重組等業務所得稅處理的暫行規定》(國稅發[1997]71號)對股權轉讓收益的課稅重新作了規定,股權轉讓收益或損失是指股權轉讓價減除成本價后的差額。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后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東留存收益的,股權轉讓人隨轉讓股權一并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以不超過被持股企業賬面的分屬為股權轉讓人的實有金額為限),屬于該股權轉讓人的投資收益額,不計為股權轉讓價。股權成本是指股東(投資者)投資人股時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收購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按照71號文規定,轉讓股權方在確定轉讓價格計算股權轉讓收入是可以直接扣除所擁有的被持股企業的未分配利潤及稅后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東留存收益。這部分留存收益其實被視作股息紅利所得獲得了免稅權。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逐步深入,不少外國投資者都在中國境內設立專門從事投資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境內投資公司”)及其他形式的公司集團重組,將其或其集團內企業持有的中國境內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至境內投資公司,這就出現了是否可以按股權成本價進行轉讓的稅務處理問題。對此類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轉讓股權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7]207號)又做出了重大補充規定,在以合理經營為目的進行的公司集團重組中,外國企業將其持有的中國境內企業股權,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將其持有的中國境內、境外企業的股權,轉讓給與其有直接擁有或者間接擁有或被同一人擁有100%股權關系的公司,包括轉讓給具有上述股權關系的境內投資公司的,可按股權成本價轉讓,由于不產生股權轉讓收益或損失,不計征企業所得稅。

2008年以后對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課稅概況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該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與上位法配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三)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該條例第一百零三條同時規定,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對非居民企業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的,應當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所稱收入全額,是指非居民企業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130號)再次重申,在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時,不得扣除上述條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稅費支出。

國家稅務總局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第三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股權轉讓交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在依法變更稅務登記時,應將股權轉讓合同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股權轉讓交易雙方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自行或委托人向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應協助稅務機關向非居民企業征繳稅款。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也對股權收購有關重組業務的課稅作出了規定。該文件第七條規定,企業發生涉及中國境內與境外之間(包括港澳臺地區)的股權和資產收購交易,除應符合財稅[2009]59號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可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1、非居民企業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居民企業股權,沒有因此造成以后該項股權轉讓所得預提稅負擔變化,且轉讓方非居民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承諾在3年(含)內不轉讓其擁有受讓方非居民企業的股權;2、非居民企業向與其具有100%直接控股關系的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另一居民企業股權,3、居民企業以其擁有的資產或股權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業進行投資;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核準的其他情形。這里的1和2都和非居民企業轉讓境內企業股權課稅密切相關。

是否認可將股息所得從轉讓所得中剝離并予以免稅成為焦點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明確了對非居民企業轉讓所持有的境內企業股權需要課稅,但是并未明確有關股權轉讓所得計算的具體細節。實際工作中,不少稅務機關是這樣操作的。股權轉讓所得是指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的差額。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后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并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在股權轉讓價中扣除。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東(投資者)投資入股時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會的股權轉讓金額。

舉例來說,2006年7月1日年境外非居民豪斯環球公司在中國境內出資600萬(以人民幣元為單位,下同)設立淮安公司,豪斯環球公司占淮安公司100%股權,2007年12月31日,淮安公司未分配利潤100萬元;2008年12月31日淮安公司未分配利潤300萬元;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淮安公司一直未向股東豪斯環球公司分配利潤,2009年1月2日,豪斯環球公司將淮安公司100%的股權以1200萬元轉讓價轉給境外非居民美亞世界公司,則非居民企業豪斯環球公司股權轉讓所得為股權轉讓價1200-股權成本價600=600(萬元)。由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已經明確,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六條所稱資產的凈值和第十九條所稱財產凈值,是指有關資產、財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已經按照規定扣除的折舊、折耗、攤銷、準備金等后的余額。對于長期股權投資這樣的財產來說,根本不存在已經按照規定扣除的折舊、折耗、攤銷、準備金等扣除項目,因此其凈值就是其初始計稅基礎,即原始投資成本。因此,稅務機關普遍不認可將包含在此股權轉讓所得中的留存收益部分轉讓作為股息所得單獨對待,也就不涉及任何對該部分所得的免稅問題。

另外,依據財稅[2009]59號文第五條和第七條的規定,如果不符合使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基本條件,稅務機關也不會認可依據原71號文按照成本價轉讓的特殊處理方式。如果實際轉讓價高于成本價就自然會產生股權轉讓所得。如果實際轉讓價低于其成本價,一旦涉及關聯交易,稅務機關可能會對該轉讓價進行核查并要求當事人舉證證明其轉讓價格的合理性,否則可能會導致價格調整或者核定征收。

股權轉讓的納稅籌劃范文4

[關鍵詞]創業;納稅人;納稅籌劃;戰略

納稅籌劃作為企業戰略的一個范疇,不僅要著眼于稅款的節納,而且要著眼于相關的收益、機會的最大化、風險及成本的最小化,以期實現納稅人“凈收益”、“社會效應”及“企業價值”的最大化目標。當代主流經濟學是建立在“經濟人”假設基礎之上的,在1776年的《國富論》中,亞當·斯密認為“利己性”是從事經濟行為的人類的本性,“經濟人”在一切經濟活動中的選擇都是合乎理性的,即力圖以最小的經濟代價去追尋和獲得自身最大的經濟利益。ⅲ這使得納稅籌劃這門新興學科有了經濟學理論基礎??v觀世界各國的法律條文和司法判例,納稅籌劃與偷稅的法律界限還是涇渭分明的,從而為前者的合法性提供了法理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2008年9月26日批轉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11個部門聯合發出的《關于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指導意見》,這是中央政府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政策舉措。開創基業之初,有關稅務方面的長遠規劃往往不被創業者們及時重視。然而,一旦主體性質與其他安排確定下來,這一納稅籌劃的變數就成為了外生變量,而不再是納稅人能夠自由控制的內生變量,因此,納稅籌劃的“預見性”和“提前量”在創業環節尤為重要。企業戰略涵蓋了公司層面戰略和業務層面戰略兩個視角,設立納稅主體的納稅籌劃顯然屬于較為宏觀的公司層面戰略。如何未雨綢繆、搶占先機,是每個“準納稅人”在正式成立注冊并成為納稅主體之前,必須考慮與分析的。

一、設立納稅主體的類型

(一)產業或行業類型選擇。高新技術產業、文化創意產業、殘疾人用品生產行業、農林牧漁業、環境保護和節能節水、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等產業和項目均享受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如我國現行稅收制度對軟件行業在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方面均有優惠規定。按照其稅式支出的政策出發點,產業類稅收優惠主要分為四大類,一是以經濟增長和產業壯大為目標,二是以環境資源可持續發展為目標,三是以社會文化綜合發展為目標,四是以政治、軍事、外交等其他領域的發展為目標。在產業優惠面前,納稅人應有足夠的政策敏感性,例如,若其勞動對象既可以是普通材料,又可以是“三廢”物資,就應當權衡顯性與隱性的稅收利益或成本,考慮是否進行廢物利用,以申請獲得循環經濟方面的稅收寬免。

(二)個人或企業身份選擇。雖然創業者往往是個人,然而,即使是個人,也可以對眾多的納稅主體組織形式擇優采用——從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到有限公司,從內資企業到外資企業。雖然不同所有制企業之間稅收待遇呈現差別縮小、相互融合的趨勢,但是在一定時期應當繼續關注它們之間的稅制異同。尤其是個人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之間的交叉、重復以及由此引起的稅負差異和稅負不公,是世界各國都面臨的問題,也是納稅籌劃的重頭戲。對稅后利潤的影響,可通過估算企業的凈利潤,再應用計稅公式加以計算比較;或列出方程求解,尋找節稅平衡點。

(三)特定經營主體形式選擇。享有稅收優惠的特殊主體包括:殘疾人、下崗職工、退伍軍人、社區服務機構、大學生、非營利組織、高校后勤服務實體、具有學歷授予權的教育機構等。如果是一個家族經營的企業,其中有下崗職工或享受減免稅的其他主體,則可用其證件進行注冊登記,以迎合國家對該類主體的優待政策。另外,在一些產業優惠中,規定合法的主體必須是“非營利性組織”,是否能夠被稅務機關認定為此類主體。也必須經過事先的規劃與申報。有些免稅主體資格的事先審批權并不在稅務部門,例如有些企業具備相關勞務經營收入的,如果向教育主管部門爭取到了“高校后勤集團”的資格,或是辦理一般培訓的同時也具備了學歷授予資格,則可以享受較多的教育產業稅收優惠。

(四)特定納稅主體形式選擇。我國的增值稅納稅人有小規模與一般納稅人之分,在不同的征管待遇面前,大部分企業并不能自由選擇身份,而必須由稅務機關依據稅法的條文確認。嚴格按照稅法的要求來進行相關納稅人的認定是企業籌劃的基本準則,否則,如果超過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而貪戀小規模納稅人給企業帶來的較輕稅負會導致企業被強制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之余還要接受懲罰。然而,有些增值稅納稅人處于可選地帶,如“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標準的商業企業以外的其他小規模企業,會計核算健全。能準確核算并提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的,可以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其應當先匡算自己的產品增值率、增值稅稅率和征收率,以決定是否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在稅務征管實踐中,很多企業因賬證不健全,而被稅務機關適用俗稱“包稅”的核定征收辦法。一般而言,查賬征收的實際稅負要比核定征收更輕。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企業的成本扣除項目很少,則它們雖然賬證健全,也寧愿被核定征收,從而可以交納比采用查賬征收更少的稅款。同理也適用于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方式選擇。

二、選擇納稅主體的地點

(一)國內的地區性稅收優惠政策賦予納稅籌劃空間。在特定的時期內,不同地區間納稅人稅收負擔各具差異性。例如,內外資企業在兩法合并的過渡期內仍有一定的稅率差別,在西部地區投資于國家鼓勵行業還存在優惠稅率;又如,個人在跨縣區的同種勞務報酬并不被合并起來計算稅款,因此針對于具有累進性的勞務報酬稅,可以在條件允許時利用勞務提供地的變化以減輕稅負;再如,增值稅從生產型轉為消費型,雖然在全國實施是大勢所趨,但目前僅在東北三省及中部若干省市試點,如果企業外購的大型設備的比例較高。則通過在這些試點地區的設點經營,可切實減少增值稅的應納稅額。此外,盡管中國的稅法是全國統一的,但各地區政府間稅收競爭引致的隱性納稅成本差異也是企業投資決策的重要參數。當一個地方為了招商引資、做大gdp蛋糕,將地方分成的稅收以各種界于合法邊緣的形式返還給納稅人時,企業可以將這一部分收益作為納稅成本的減項,以供選址考慮。

(二)全球化經營中納稅人“用腳投票”選擇納稅的居住國和東道國。公共選擇學派中有個著名的“用腳投票”理論,即個人可以移居至公共產品提供較為優裕的地點,從而實現對政府行為的選擇。而稅收環境即一國各項稅收政策,對納稅人而言,不同國家與地區有很大的差異,對納稅人的稅后收益也產生極大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稅收管轄權,有采用“屬地”原則、“屬人”原則,以及“屬地與屬人相結合”原則的;二是稅種設置,相對而言,應選擇稅種少、稅制簡潔而穩定的國家和地區進行投資;三是稅率高低,出于不同政策目標,各國在同一個稅種上的名義稅率差別是普遍存在的,而且稅收優惠的不同也導致了實際稅率的差別;四是稅收管理,包括征稅時的管理水平、公平程度,以及稅務機關在簽訂稅收協定與執行國際合作方面的能力。

(三)“地利”優勢有助整合不同地點分支機構的共同利益。通過在低稅地區設立上游企業,在高稅地區設立下游企業,關聯企業之間可以轉讓定價,如果將內部交易價格定得較高,或相關的成本費用則安排在高稅地區企業發生,則企業集團整體的稅負就會有所減輕。通過在對科技產業實施優惠的地區設立研發中心,在對金融產業實施優惠的國度設立財務公司,都能合法而有效地降低稅收成本。誠然,當前我國的稅收優惠正在逐漸由地域優惠向產業優惠轉型,使國內的地域選擇范圍更為有限,這就需要納稅人擴展全球視野,實施“走出去”戰略,從事離岸商業活動以尋求合法合理的避稅途徑。

三、決定納稅主體的分合:規模效應?拆分效應?并購效應?

(一)具有規模效應的經營方案。從企業管理的角度,橫向看,不同類別的產品,如替代品或互補品均可實施生產整合以提高市場占有率;縱向看,生產鏈的前后環節也可以合并優化以提高經營效率。擴大再生產不僅具有產業集聚效應,而且稅收優惠的規模效應也在一定范圍內存在。例如,在2008年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從事服務性行業或金融行業,可享受“免一減二”的優惠,也各有投資金額最低為500萬美元和1000萬美元的限制。再比如,當稅法規定企業的研發費用在比增達到一定比率才能扣除時,如果從事研發的企業合理規劃與其他環節、其他階段的企業的合并,則其可以扣除的金額就能相應提高。總之,在設計納稅主體的過程中,規模效應是重要的參考因素。

(二)適宜拆分的納稅籌劃策略。各稅種除了采用比例稅率與定額稅率外,累進稅率的實施往往造成收入越高者納稅越多。普遍地,由于各國對于中小企業發展的扶持,較小的企業可以享受較低的適用稅率。例如,我國的個人所得稅,不論工薪所得、勞務所得、經營所得都是實行累進稅率。我國的企業所得稅。在2008年之后對小型微利企業采用20%的優惠稅率。又比如,增值稅納稅人如果增值率較高,超過一定程度后,以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方式計納稅款,反而有利可圖。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100萬元、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180萬元之后,就應當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此時,有些納稅人往往愿意將大企業進行拆分,以便繼續維持小規模納稅人身份。對于市場經濟的微型主體,營業稅、增值稅、個人所得稅都有起征點或免稅額規定,因此,如果納稅人的收入總額界于起征點上下,不妨做一下平衡點分析,計算比較本納稅期內少實現的收入與可節省的稅款,以決定是否需要取得最后一兩筆使總所得超過起征點的收入。再比如,為了享受國家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如何達到“高新技術企業”標準是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倘若企業已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但由于其他固定比例要求,項目指標達不到標準,可以考慮將大企業拆分,使其中一個分設的子公司符合高新標準,再通過合法的轉讓定價等手段將利潤移至該高新子公司。

(三)并購戰略的稅務成本優勢。并購企業若有較高盈利水平,為改變其整體的納稅地位,可選擇一家具有大量凈經營虧損的企業作為目標企業進行并購,通過盈利與虧損的相互抵消,實現企業所得稅的減免。如果合并納稅中出現虧損,并購企業還可以實現虧損的遞延,推遲所得稅的交納。世界大多數國家的公司所得稅法允許企業向后彌補虧損,少數還允許虧損向以前年度結轉。虧損因此成為納稅籌劃者手中一個相當有用的工具。在發達國家,企業重組已經屬于較為常見的成熟行為,有不少企業每年從稅務戰略出發,由專人負責尋找目標企業進行重組操作。由于現行稅法對不同企業規定的計稅扣除項目、折舊政策和稅率水平等存在著較大差異,這就為納稅籌劃提供了運作空間。而且為鼓勵重組,我國目前對股權整體轉讓也規定有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優惠;此外,在企業整體資產轉讓時,如果非股權支付額占支付股權票面價值不高于20%,則被合并企業也不確認全部資產轉讓的所得或損失,即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傊?。在創業時,新企業除了新設成立外,還可換個思維方式——考慮并購一家老企業,而獲得已有資源和稅務成本優勢。

四、創業時納稅籌劃的其他考慮

(一)企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例如,企業可以選擇對外投資的借款費用列支時間。稅法規定,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長期借款費用,除購置固定資產、對外投資而發生的長期借款費用外,計入開辦費;在正常經營期間納稅人對外投資而借入的資金發生的借款費用,符合規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資本化計人有關投資的成本??梢?,推遲至企業正常經營期間,借款投資于長期資產,可以不須將借款費用資本化,而直接作應納稅所得額的減項。再如,選擇最優的人才激勵方案。薪酬設計方面的納稅籌劃直接影響到企業人力資本的激勵效果,除了在個人所得稅各收入名目如年終一次性獎金與其他薪酬形式間權衡之外,還可以借鑒國際上的一些最新經驗。如我國稅法也規定,上市公司員工接受企業授予的股票時,一般不作為應稅所得納稅;而行權時,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該股票當日收盤價)的差額。才按工薪所得項目納稅。鑒于延遲納稅義務可節省的資金時間成本,有條件的納稅人應當采取股票期權的方式吸引和挽留更多人才。

(二)基于長期稅后利益最大化的投融資方案。從企業角度而言,利用財務杠桿效益優化資本結構并綜合考慮財務風險,是企業從設立起整個經營過程都必須考慮的??梢圆捎谩懊抗墒找妫篬(息稅前利潤-利息)(1-所得稅率)-優先股股利],普通股股數”的公式,計算出“息稅前利潤籌資無差別點”,從而確定企業債權與股權投資的比例關系。從投資者角度而言,如果預計今后公司股東將以股權分紅形式從公司取走投資的本息,則必須交納20%的個人所得稅(資本利得稅),為了減少這一開支,可以將預計的股權投資改為債權投資。當債權人收回利息與本金時,是不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的。而且,鑒于目前對上市股票資本利得的暫免征稅。如果股權轉讓所得能轉化為股票轉讓所得,則也可以免納個人所得稅。

股權轉讓的納稅籌劃范文5

【關鍵詞】 房地產企業 納稅處理 風險控制

一、房地產企業各環節的納稅處理

1、企業準備環節的納稅處理

在房地產企業設立的過程中,由于新稅法頒布后,原來通過注冊地和企業性質選擇進行納稅處理的道路已經行不通,企業應重新選擇另外的方式進行納稅處理。房地產企業可以通過選擇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組織結構等方面進行納稅處理。組織形式上的選擇主要有: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股份制企業等。依據我國現有稅法規定,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只需繳納個人所得稅,而股份制企業既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還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在組織結構上的納稅處理選擇主要是指房地產企業集團在分支機構的設立上,是采取設立子公司還是分公司的形式。依據現行稅法的規定,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機構,與總公司合并計算所得稅。而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機構,與總公司分開計算所得稅。房地產企業集團可以在初期先設立分公司,等分公司有了盈利之后再變更子公司。房地產企業在籌資過程中,可以通過選擇合適的資本運作方式進行納稅處理。企業應結合自身的資產結構,合理利用負債的籌資方式,充分發揮利息稅盾的作用。企業應合理利用融資租賃方式進行納稅處理,因為這種方式既可以通過計提折舊抵扣應納稅額,也可以起到利用利息稅盾抵稅的效果,實現了雙重抵稅。

2、企業開發環節的納稅處理

房地產企業在開發建筑環節中,可以通過開發項目的合作與轉讓進行納稅處理。我國現行稅法規定:企業以不動產作為投資入股的,其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及共同承擔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比如,房地產企業可以采取自己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合作企業以貨幣出資的合作方式共同開發建房。房屋建成后,雙方可以采取利潤共享、風險共擔的利益分配方式對房屋進行分配。這樣,企業在合作過程中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部分即視為不動產投資入股,按照稅法規定,即可不用繳納營業稅,合作獲得的利潤分成也不用繳納營業稅,達到節稅目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主要有資產轉讓和股權轉讓。依據現行稅法規定,股權轉讓無需繳納營業稅、增值稅和契稅。而資產轉讓則要繳納營業稅、增值稅和契稅。因此,房地產企業應盡量采取股權轉讓的方式進行開發項目的轉讓。

3、企業銷售環節的納稅處理

房地產企業在房屋銷售過程中,可以通過對銷售收入分解和選擇合適的促銷方式進行納稅處理。比如,房地產公司可以設立裝修公司或者物業公司,對銷售收入進行分解,將房屋銷售收入部分轉移給裝修費用或物業費用。因為依據現行稅法規定,對裝修費用、物業費用實行營業稅征收,其稅率低于土地增值稅,實現企業節稅的目的。企業在進行房屋促銷時,可以通過采取贈送家具、家電,附贈裝修,現金折扣,贈送一定時間的物業費等多種促銷方式進行納稅處理,每種促銷方式涉及的稅種不同,都有比較大的節稅空間。因此,企業應采取合理的促銷方式進行納稅處理。

4、企業持有房地產環節的納稅處理

在房地產持有環節上,房地產企業可以通過分解租金、利用房地產投資和選擇投資性房地產計量模式進行納稅處理。利用房地產進行投資,是指房地產企業把閑置的房地產作為不動產投資入股,與其他企業合作組成利潤共享、風險共擔的共同體。這樣企業閑置的房地產就不繳納營業稅、也不繳納房產稅,只需繳所得稅,實現節稅效果。分解租金是指企業把物業費、水費、電費等從租金中分離出來以實現節稅目的。而投資型房地產計量模式主要有公允價值模式和成本模式,企業可以選擇成本模式進行納稅處理。因為成本模式下,企業可以通過計提折舊抵扣應納稅額,實現節稅效果。

二、房地產企業納稅處理面臨的風險

1、缺乏正確的納稅處理意識

由于我國企業起步晚,發展時間較短,很多企業對如何進行納稅處理并不清楚,有些企業將納稅處理用于打稅收法規政策的球,增加了企業的納稅處理風險。一些企業沒有樹立正確的納稅處理意識,以為納稅處理就是跟稅務征管部門搞好關系以爭取減免稅收,千方百計與稅務部門套關系,有些甚至通過行賄的違法方式以獲取企業少繳稅的機會。有的企業沾染了不良的社會風氣,挖空心思鉆稅收政策法規的漏洞,增加了稅務征收工作的難度。有些房地產企業存在偷稅漏稅的錯誤思想,為達到少繳稅的目的,采用部分收入不入賬或不計入往來款項、多計提折舊分攤費用、以合作建房名義掩蓋開放房地產的事實等法律不允許的方式隱匿企業真實的經營活動信息,進行逃稅漏稅。這些行為給企業帶來了極大的法律風險,一旦被查出很有可能面臨巨額的處罰,其相關負責人也會被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有些企業管理層缺乏正確的納稅處理意識,對國家稅收政策理解不到位,喜歡閉門造車、想當然,從而導致納稅處理方案缺乏可操作性,納稅處理人員在工作中失去依據而無從下手,甚至會引來法律風險。

2、企業納稅處理機制不健全

房地產企業面臨的納稅風險都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會給企業帶來經營的不穩定性,造成損失,甚至導致企業面臨倒閉。因此,企業有必要建立健全稅收管理機制。科學合理的稅收處理機制對企業有效防范納稅風險,實現節稅目的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目前許多房地產企業內部缺乏有效的稅收處理機制,風險管控薄弱,企業面臨很大的納稅處理風險。首先,不少房地產企業對自身面臨的各種納稅風險考慮不全,事先不經過必要的風險分析與評價,準備工作不充分,上來就直接開展納稅處理工作,導致在實際開展納稅處理工作中面臨這樣那樣的問題。其次,企業缺乏動態的風險監測機制,沒有形成有效的風險預警體系,無法對納稅風險來源的主體情況、動向進行追蹤,導致企業無法及時相應納稅風險的變動,增加了企業風險應對的難度。再次,企業沒有建立相應的納稅風險應對機制,對已發生或未來可能發生的納稅風險缺乏有效的處理與應對措施,缺乏風險應對預案,或是備選方案和應對措施缺乏操作性,無法降低企業面臨的納稅風險。

3、房地產企業的行業性風險

房地產開發企業所處的行業特點決定了其面臨的特殊行業風險。首先,目前我國房價的過快上漲導致國家在房地產行業的宏觀調控上頻頻發力,房地產行業面臨政策的不穩定性。其次,各種游資的炒作、地方政府的土地財政政策、地產開發商的恐慌性銷售等導致商房價上漲過快,房地產行業存在泡沫危險,整個行業前景不明。而房地產企業的發展前景與行業的發展前景是息息相關的。再次,房地產開發初期資金投入巨大,企業不得不采取多種渠道進行融資,導致企業債務成本上升。很多房地產企業的債務規模過大,資產結構極不合理,給企業帶來極大的風險隱患。一旦資金周轉發生問題,企業將面臨短期債務無法償還的風險而陷入財務危機,甚至走向破產倒閉,也就無法完成既定的納稅處理目標。

三、加強房地產企業納稅處理風險控制

1、樹立正確的納稅處理意識

企業應該樹立正確的納稅意識,端正心態,不走偷稅漏稅的歪門邪路。因為納稅風險的客觀性,企業和納稅工作人員應當正視納稅處理活動可能產生的風險及危害,在心理上引起足夠的關心和重視。納稅處理在國家法律法規限定的范圍內具有合法性,企業在制定納稅處理方案時要正確解讀國家的政策法規,保證制定的方案順應國家稅收政策的發展趨勢,并且與現行的法律法規相合拍,不會導致違法違規。企業在具體操作過程中,要時刻關注稅收政策的變動,深刻理解稅法的內涵,在學法、知法、懂法、守法的前提下合理運用相關政策進行納稅處理。

2、建立科學的納稅處理機制

房地產企業應建立健全的納稅處理機制,以有效應對納稅風險,合法實現企業節稅目標。首先,企業應建立納稅風險的檢測與評估機制,從稅收稽查、稅法、會計處理等各個方面開展評估分析,對企業可能面臨的納稅風險進行鑒識與評估,并以此設定風險衡量標準,建立有效的風險預警機制。其次,企業應完善納稅風險的動態追蹤機制,對各種納稅風險的源頭主體情況、動向實現動態監控管理,對稅收政策的發展情況與變動實現實時掌握,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涉及的納稅環境實現動態把握,及時調整和更新企業的會計政策,將企業面臨的潛在納稅風險有效降低。再次,建立快速靈活的納稅風險應對機制。企業應針對企業可能面臨的納稅風險,制定具備可操作性的風險應對預案。風險應對預案還應能及時根據企業納稅環境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和變動,以幫助企業有效遏制風險事態的惡化。

3、加強與稅務部門的溝通

稅務部門與企業之間由于各自的工作性質、行業特點、所處環境不同,對彼此都不太熟悉,難免出現互相理解上的分歧。企業應主動去了解熟悉稅務部門的工作流程,與稅務部門保持長期有效密切的溝通,以達到兩者在政策解讀和實施上的高度一致。房地產企業取得稅務部門的認可,并保持合理、合法的良好關系,是納稅處理方案順利實施的必要條件,也可以幫助企業有效規避納稅風險,順利通過稅務部門的征管要求,有利于納稅處理工作的高效發展。

四、結論

房地產企業能通過有效的納稅處理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但企業也必須正視自身面臨的納稅風險,樹立正確的納稅觀念,通過建立完善的納稅管理機制、提高納稅管理人員的素質、加強同稅務部門的溝通,及時防范納稅風險,實現企業自身的健康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 方焰飛:房地產企業需防范哪些稅務風險[N].中國稅務報,201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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