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籌劃研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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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籌劃研究

稅收籌劃研究范文1

(一)從權利與義務的角度分析。

稅權作為一個稅法概念,應當將其置于稅收法律關系中,按照法律權利的一般原理對其進行解釋。在稅收法律關系中,無論形式多么復雜,最基本的當事人是國家和納稅人,最基本的法律關系是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稅權不是國家單方面的權力;國家和納稅人作為稅收法律關系的兩極,理應享有對等的權利義務,稅權也應是國家和納稅人同時享有的稅收權利或稅法權力。

從法律權利與義務的角度看,稅權即稅法權利,是指稅法確認和保護的國家和納稅人基于稅法事實而享有的對稅收的征納和使用的支配權利。由此可見,對于國家而言,稅權體現為對稅金的取得和使用的權利;對于納稅人而言,稅權體現為納稅人對稅收要素的參與決定權和對稅款使用的民主監督權等。從權利與義務的角度和納稅人作為稅收雙主體之一的角度來認識稅權,提升了納稅人的主體地位并將納稅人稅權系統地劃分為稅收使用權、稅收知情權、稅收參與權、稅收監督權、稅收請求權等幾類。

(二)從公共財政的角度分析。

對于稅收本質的認識,主要有兩大類:一類是的國家分配論,認為稅收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對社會產品進行再分配的形式;另一類是以西方社會契約思想為基礎的等價交換說、稅收價格說和公共需要說,認為稅收是公民依法向征稅機關繳納一定的財產以形成國家財政收入,從而使國家得以具備滿足公民對公共服務需要的能力的一種活動,是公民為獲取公共產品而支付的價格。

從公共財政角度出發分析稅權,將稅權不僅定位在國家與納稅人之間權力與權利的追求,并將納稅人作為稅收權利的主要地位,納稅人為了獲得公共需要而納稅,政府則成為企業獲得公共需要而必須提供公共服務的國家權力。

(三)稅收權力與稅收權利。

馬克斯·韋伯說:“權力是指一個人或一些人在某一社會行動中,甚至是在不顧其他參與這種行動的人進行抵抗情況下實現自己意志的可能性”。而權利是權利主體在權力保障下的必須且應該得到的利益和索取,是社會管理者、領導者所保護的必須且應該的索取和必須且應該得到的利益。從“權利是權力保障下的必須且應該得到的利益和索取”的定義看,權力是權利的保障者和根本條件,而權利是權力所保障的對象,二者有一定的聯系,但卻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有著本質的區別。

稅收權力就是保障稅收活動正常運行必須且應該時,迫使被管理者不得不服從的強制力量,它為稅收管理者——征稅人所獨自擁有且為被管理者所承認的強制力量。事實上稅收權力是保障社會公共資源和納稅人之間利益的根本手段,征稅人是全體社會成員委托管理社會公共資源的維護與增加的代表。而稅收權利是稅收權力保障下的必須且應該得到的利益和索取,是社會管理者、領導者所保護的必須且應該的索取和必須且應該得到的利益。征稅者的權利就是納稅人的義務,相反,納稅人的權利就是征稅者的義務。

可見,稅收權力和稅收權利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稅收權力是稅收權利的根本保障,是保障稅收權利主體必須且應該的索取與利益的強制力量;稅收權利是稅收權力保障下的權利主體必須且應該獲得的利益。

二、企業的稅收權利分析

市場經濟是以權利為本位的經濟,是“逐利”和“趨利”經濟。企業是經濟的基本單元,作為市場經濟的經營實體和競爭主體,它具有各種能力和各種權利,能夠獨立享有權利并承擔責任,是各種權利和義務的集合體,其中,享有權利對企業至關重要,如果不保護并肯定這些權利,作為市場主體的現代企業也喪失了權利能力,同時也就喪失了生機與活力,就沒有了在市場中存在的價值。那么,稅收籌劃是不是企業的權利,還應該從企業依法享有的稅收權利談起。

企業的稅收權利也即納稅人權利。納稅人權利是納稅人因納稅而擁有的權利,即通過稅收來實現公共權力(政府)對個人產權的有效保護。經濟學中的“公共物品”是個含義很廣的概念,不僅指有形物品,也包括許多無形物品:一種重要的無形的公共物品就是“對產權的保護”。通常人們說國家和政府的職能是實行“法治”,通過立法、執法和司法,來建立和穩定社會秩序,協調各利益集團之間以及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但這些都不過是手段,所有這些手段最終生產出的東西,正是社會上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而權益保障的前提則是權益的確認(合法化),稅收正是追求權益合法化的重要途徑,納稅人權利正是通過納稅使得其自身權益得到合法化的確認和得到有效保障。納稅人權利在內容上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的納稅人權利指的是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時,法律對其依法可以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的許可和保障,同時包括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應當獲得的救濟與補償,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是由納稅義務而生的納稅人權利,例如目前體現在《稅收征管法》(2002年實施)中納稅人的19項權利(知法權、知情權、保密權、申請減免退稅權、陳述權、申辯權、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權、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控告、檢舉權、申請獲取檢舉獎勵權、受尊重權、要求回避權、延期申報權、延期繳納稅款權、基本生活用品無稅所有、使用權、委托權、受賠償權、退回多繳稅款并受補償等)。廣義的納稅人權利指的是公民作為納稅人應該享受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等各個方面享有的權利。①

三、稅收籌劃權分析

(一)稅收籌劃權的法理基礎。

稅收籌劃存在的法理基礎在于稅收法定和私法自治,稅收法定是規范和限制國家權力、保障公民財產權利的基本要求,私法自治則表現為公民個人參與市民生活、處分其私有財產權利的自主性。稅收法定和私法自治二者相互融合、相互協調,共同保證納稅人權利的實現。

1.籌劃權是稅收法定原則的應有之義。

稅收法定原則產生于英國。1689年,英國的“權利法案”明確規定國王不經議會同意而任意征稅是非法的,只有國會通過法律才能向人民征稅。此后,這一原則被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憲法或法律接受,成為保障人民權利的一個重要法律依據。稅收法定原則正式建立在西方社會契約自由和稅收價格說的基礎之上,其基本含義是,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有稅必須有法,未經立法不得征稅”。稅收法定是法治主義規范和限制國家權力以保障公民財產權利的基本要求和重要體現,其內容主要有兩個方面:稅收實體法定和稅收程序法定。稅收實體法定是指各單行稅種法律中所共同規定的稅收法律關系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它具體包括征稅主體、納稅人、稅率、納稅環節、期限和地點、減免稅、稅務爭議和稅收法律責任等內容,由法律明確。稅收程序法定是指在稅收活動中,征稅主體及納稅主體均須依法定程序行事。它具體包括稅額核定、稅收保全、稅務檢查、強制執行、追繳追征等內容。稅收法定原則要求對稅法的解釋原則上只能采用字面解釋的方法,不得作任意擴張,也不得類推,以加重納稅人的納稅義務。也就是說,當出現“有利國庫推定”和“有利納稅人推定”兩種解釋時,應采用“有利納稅人推定”,當稅法有欠缺或存在法律漏洞時,不得采用補充解釋的方法使納稅人發生新的納稅義務。稅收立法的過失、欠缺與不足應由立法機關通過合法程序來解決,在法律未經修改之前,一切責任和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國家負責,不能轉嫁到納稅人身上。

由于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側重點在于限制征稅一方過度濫用稅權,保護納稅人權利,它要求構成課稅要素的規定應當盡量明確,避免出現歧義。因此凡規定含糊不清或沒有規定的,都應從有利于納稅人的角度理解。也就是說,只要沒有違背稅法中明文規定的內容,納稅人無論是利用優惠規定也好,還是利用稅法不完善之處也好,都是納稅人的權利,是合法的,應當受到保護。所謂“凡非法律禁止的都是允許的”反映在稅法領域就是稅收法定主義原則。

稅收法定主義原則要求在稅收征納過程中應避免道德判斷。因為道德標準不是法律標準。道德規范不能等同于法律。道德標準是人民長期以來形成的一種觀念,屬于意識形態。而法律是立法機關的明文規定。雖然法律在制定過程中會受到道德標準的影響,但是法律一旦形成,就與道德規范相脫離,不受道德規范左右。正因為如此,雖然違法行為通常是不道德的行為,但是不能反過來認為不道德的行為就是違法的。

2.私法自治是籌劃的內在動力。

私法自治原則建立在19世紀個人自由主義之上,強調國家應嚴格限制自己的權力范圍和權力界限,充分關注個體利益和最大限度地發揮個體的主觀能動性和積極性,以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和社會的公平正義。按照我國臺灣法學家王澤鑒在《民法總則》一書中的觀點,私法自治是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斷,自主參與市民生活,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務,不受國家權力和其他組織的非法干預。私法自治原則強調國家應嚴格限制自己的權力范圍和權利界限,充分關注個體利益和最大限度地發揮個體的主觀能動性和積極性,以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和社會的公平正義。在私法范圍內,個人能夠自主地參與經濟活動,自由處分其私有財產,進而促進市場交易,優化資源配置,推動社會經濟發展。

根據英國著名法學家AJM米爾恩的闡釋,權利可以理解為是一種資格。它可以分為兩大類:行為權和接受權。享有行為權是指有資格去做某事或用某種方式做某事;享有接受權則是指有資格接受某物或以某種方式受到對待?;谒椒ㄗ灾卧瓌t,基于對稅收利益的追求而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的稅收籌劃行為,是納稅人享有的行為權。按照經濟學觀點,納稅人(企業)是在社會經濟狀態中從事生產、消費、交換的行為人,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為偏好,這種對自身利益的追求在稅收法律關系中,必然帶來對稅收籌劃利益的追求與向往。

(二)稅收法定與私法自治共同保障稅收籌劃權利的實現②。

法律作為一種行為標準和尺度,具有判斷、衡量人們行為合法與否的評價作用。法律作為評判標準具有客觀性,如果不想受到法律的制裁,必須在客觀上使個體的行為與法的規定相協調。在稅收法律關系中,稅收法定原則同樣為納稅人納稅、征稅機關征稅建立了明確的評價標準和規定,納稅人的稅收籌劃行為是合法還是非法,是稅收籌劃行為,還是偷稅、漏稅、騙稅行為,這些都需要稅收法定原則在相應的稅收法律中予以明確。按照法學理論,法律一方面通過宣告權利,給予人們從事社會活動的選擇范圍,另一方面又通過設置義務,來要求人們做出或抑制一定的行為,使社會成員明確自己必須從事或不得從事的行為界限。在稅收法定原則下,納稅人一方面享有稅收籌劃的權利,另一方面又必須按照稅法的規定行事。

稅收法定的根本目的是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并不背離私法自治原則。納稅人在稅法規定的各種納稅范圍內,有根據自己生產、生活需要任意選擇生產經營方式的自由,但自由如果沒有法律的約束,最終將導致自由的淪喪;權利如果沒有法律的約束,同樣導致權利的濫用。稅收法定對私法自治的限制,不會妨礙私法自治原則的適用。稅收法定不是封閉的,而是開放的,對鼓勵國家產業發展,引導企業經營,調整私法自治具有現實意義。

綜上所述,稅收籌劃權在稅收法定中是法律在其規定范圍內所享有的權利,私法自治原則使納稅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由地行使稅收籌劃權利,實現其經濟利益的最大化,也正是因為這兩個原則的相互界定,將稅收籌劃權的具體權利與行為范圍體現在明確而具體的范疇內。隨著我國法治進程的推進,稅收籌劃權利必將作為一項納稅人的基本權利得到法律的認可。

(三)稅收籌劃權的法律意義③。

稅法確認和保護的國家和納稅人基于稅法事實而享有的對稅收的征納和使用的支配權利,即稅權。相應地,稅收籌劃權作為稅權的一部分則可以界定為在法律權利義務規范下發揮主觀能動性的行為。

在法治社會中,國家通過法律形式賦予納稅人各種權利,稅收籌劃權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種。原因在于權利有兩方面含義:一是法的規定性,它對權利擁有者來說是客觀存在的;二是權利擁有者具有主觀能動性。前者以法律界定為標準,具有強制性、固定性;后者則表明雖然法律對權利的規定是實施權利的前提,但還需要納稅人在守法的前提下,主動地實現其需求,即納稅人對自己主動采取的行為及其后果事先要有所了解,并能預測將給自己帶來的利益。從這個角度說,稅收籌劃就是這種具有法律意識的主動行為。市場經濟條件中,經濟主體有自身獨立的經濟權利和利益,稅收籌劃權也成為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在稅收籌劃的發展史上,為大家公認的稅收籌劃產生的標志事件是20世紀30年代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爵士針對“稅務局長訴溫斯特大公”一案的發言,他說“任何一個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如果依據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繳稅,那就不能強迫他多繳稅收。”這一觀點得到了法律界的認同,稅收籌劃第一次得到了法律上的認可,成為奠定稅收籌劃史的基礎判例。另一重要判例為1947年美國法官漢德在一個稅務案件中的判詞更是成為美國稅收籌劃的法律基石,原文如下:“法院一直認為,人們安排自己的活動,以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是不可指責的。每個人都可以這樣做,不論他是富人還是窮人,而且這樣做是完全正當的,因為他無須超過法律的規定來承擔國家的稅收。稅收是強制課征而不是無償捐獻,以道德的名義來要求稅收純粹是奢談”。這兩個判例,在國際上被認為是對納稅人納稅籌劃權利認可的重要法律依據,同時也在法律上承認了稅收籌劃是納稅人的一種權利。而且,中國加入的WTO和OECD組織賦予國民八項權利,其中便有納稅人的籌劃權。我國稅法規定,納稅人既是納稅義務人,又是稅收法律關系的權利人,是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之一。在法律允許或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納稅人有從事經濟活動、獲取收益的權利,有選擇生存與發展、兼并與破產的權利。而企業稅收籌劃是企業對其資產、收益的正當維護,屬于企業應有的經濟權利。從長遠和整體看,稅收籌劃權不僅不會減少國家的稅收收入總量,甚至可能增加國家的稅收收入總量。

注釋:

①張禱:《對我國稅收征納關系的認識》,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博士學位論文,2005年6月。

稅收籌劃研究范文2

[關鍵詞] 企業;增值稅;稅收籌劃;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 F230 [文獻標識碼] A

Abstract: In order to reduce the tax burden of pressure in the market economy, the tax planning becomes one of the effective ways to increase the strength and market competitiveness. However,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of tax planning of enterprises VAT. The reasonable tax planning and practical action could compress the tax cost, ease the tight capital chain and increase the use efficiency of funds, so as to expand the production scale and improve market share. As an important way of financial management, tax planning could effectively ease the cost of tax expenditure. Therefore, combining VAT with tax planning reasonably and organically injects fresh vigor to the growth of the economy in our country, which becomes a top priority.

Key words: enterprises, VAT, tax planning, problems, countermeasures

[文章編號] 1009-6043(2016)12-0099-03

一、企業增值稅稅收籌劃的現狀分析

增值稅作為我國一個較為重要的稅種,是對銷售貨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個人和單位就其實現的增值額,而相應增收的費用。隨著我國的經濟的快速發展,稅收籌劃的意義也至關重要。企業通過壓縮企業稅收成本支出空間,來放大企業的經營效益,提高企業經濟收益,實現利益的最大化。稅收籌劃,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企業資金鏈吃緊的狀況,實現企業稅后現金流量的最大化和納稅最優化的既定目標。通常我們將稅收籌劃稱為稅務籌劃納稅籌劃和稅收策劃。稅收籌劃作為企業合理規劃資金流向的重要舉措之一,具有合法性、專業性、和超前性等幾大特點。稅收籌劃的原則有合法性原則、利益最大化原則、針對性原則和及時性原則。然而目前由于我國發展較晚起步較慢,在稅法方面制度還不夠規范,政策還不夠完善和嚴謹。我國稅法繁多且結構復雜,然而并不能明確解決在稅收過程中存在的現實問題,應用性不強,實踐性較差,加大了企業在計劃稅收籌劃過程中的工作難度。同時由于稅法的種類多且變動幅度較大,導致一個問題有多種文件可以參考,這就造成了解決方案的模糊,定位不夠準確。加之不同地區的企業發展情況不同,因此統一性的稅收文件不能滿足企業發展的需要,無疑限制了稅收籌劃的可應用空間,這也是當下企業增值稅稅收籌劃現狀。

二、企業增值稅稅收籌劃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籌劃的綜合性觀念薄弱

企業之所以進行稅收籌劃,其目的就是在有限的經濟收益范圍之內,通過壓縮增值稅收成本支出,來放大收益成果,實現利益的最大化。然而由于我國稅收方面的法律法規條例較多,結構層次較為復雜。因此企業在規劃增值稅稅收籌劃方案的過程中,難免會跳出法律許可的范圍之外。從而導致所進行的稅收籌劃過程由于不合理不合法,反而適得其反,導致企業資金支出成本的增加。第一由于我國相關稅收方面的法律法規尚且不夠完善和嚴謹,關于稅收籌劃是否符合法律界定的范圍之內,還存在著諸多的爭議。導致納稅人對政策的把握失去偏頗,甚至面臨承擔法律責任的風險。因此,強調稅收籌劃是否合理合法是稅收籌劃過程中的核心環節。

第二,稅收籌劃的綜合性觀念薄弱,具體體現在企業在執行稅收籌劃過程中,沒有將節約增值稅成本和企業的經營效益兩者之間進行有機的結合。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深入,經濟市場走向變幻莫測,而大部分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的過程中,考慮方向單一,考慮因素不夠全面。沒有考慮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市場環境,資源配置,發展前景等外部存在因素。只是單一的對成本、稅負、收益等因素進行分析和考慮,導致了企業的稅收籌劃流產,與實現降低增值稅成本支出的目標相背離。因此,如何密切稅收成本和企業的經濟收益之間的關系,加強企業稅收籌劃的綜合性意識,成為解決企業增值稅稅收籌劃過程中存在諸多問題的途徑之一。

(二)法制環境建設工作不到位

在經濟發展的大背景下,市場競爭日益激烈進入到白熱化的程度。稅收籌劃是企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為了實現利益的最大化,通過該途徑來減輕稅負,緩解資金鏈的壓力。稅收籌劃對企業的長遠發展而言意義重大,然而當下由于法制環境建設工作的不到位,對企業稅收籌劃工作的開展而言無疑是雪上加霜。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法定允許的范圍內,對企業在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進行投資、經營、組織、交易、許可、理財等一系列活動進行籌劃的過程。如何通過完善稅法來實現企業增值稅稅收籌劃工作的實施,成為重中之重。當下我國稅務執法力度不夠。雖然做到了有法可依,卻沒有落實有法必行。執法力度上的缺失,導致偷稅漏稅等現象屢禁不止,日益猖獗。沒有為企業更好地實施,增值稅稅收籌劃提供一個良好的發展環境。同時,由于執法力度的不夠,為企業的不良行為提供了可乘之機。部分企業不再通過稅收籌劃來降低稅收成本,而寧愿冒險選擇偷稅漏稅等途徑來實現牟取利益。

稅收籌劃評估機制的完善和健全,有助于企業合理規避發展過程中存在的運營風險。然而部分企業并沒有意識到稅收籌劃評估機制的重要性。在現有的稅收籌劃評估機制建設中,還存在著諸多的紕漏。稅收籌劃評估機制是在稅收籌劃收尾工作后,對企業稅收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客觀真實的考核和評定。因此稅收籌劃評估機制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稅收籌劃既定目標的完成情況,另一方面又提高了稅收籌劃工作的質量。然而目前大部分企業稅收籌劃評估機制,處于留白階段。

(三)籌劃過程中的可操作性低

當下大部分企業的稅收籌劃工作側重于壓縮稅負成本支出,而忽略了對企業生產經營目標的分析和參考,導致稅收籌劃工作的可操作性較差。其計稅依據是根據商品在整個交易流轉過程中所產生的增值額為參考項。目前我國增值稅主要類型有三種,即生產型增值稅,收入型增值稅,以及消費型增值稅。增值稅作為我國重要的稅種之一,具有中性稅收、轉嫁性、普遍性和連續性等幾大特點。在具體的稅收籌劃工作過程中,大部分企業更看重于稅收籌劃工作的結果,而沒有履行財務核算的基本要求規則,不符合稅收政策所劃定的范圍,導致稅收籌劃方案的可操作空間受到法律和制度的雙重制約。浪費了大量的物力和人力,反而適得其反。第二,稅收籌劃的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缺乏對稅收籌劃理論的研究和方法規律的總結,使得企業沒有在稅收過程中形成一定的自我保護意識和風險防范意識。第三,由于我國稅收方面的法律條例變動性較大,加之地方性政策也不盡相同,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稅收籌劃工作的可操作性較低的局面。

(四)稅收籌劃領域專業性人才的缺失

優秀的稅收籌劃團隊是企業開展稅收籌劃工作的基礎。通過大量的儲備優秀的稅收籌劃方面的人才對企業的稅收籌劃工作行之有效的開展而言,有著重要的意義。然而由于我國在稅收籌劃方面起步較晚,因此在該領域對專業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的需求量,處于供不應求的狀態。

其次,我國稅收籌劃相關的法律政策變動幅度較大,為企業稅收籌劃工作的開展設置了障礙,無形之中也提高了對稅收籌劃領域工作人員的要求。不僅需要他們具備豐富的工作經驗和優秀的專業技能,還需要在頻繁變換的政策條件下,具備與時俱進的創造力和適應力。第三,我國高校開設的稅收籌劃相關的課程較為淺顯。由于教學經驗有限,師資力量較為薄弱,導致課程在內容設計、目標界定、方法使用和教學方式等方面,存在著很大的提升空間。這也意味著現高校所培育出來的人力資源不能滿足現代企業在開展稅收籌劃過程中的需求。稅收籌劃方面的專業人才資源匱乏,成為當下稅收籌劃工程,難以得到更好的開展的原因之一。

三、企業增值稅稅收籌劃的策略探討

(一)轉變傳統的增值稅稅收籌劃的價值觀念

轉變傳統的增值稅稅收籌劃的價值觀念是針對收稅方和納稅方而言的,具有一定的雙面性和統籌性。于納稅方而言通過進行增值稅稅收籌劃方案來降低成本支出,擴大企業的經營效益,實現利潤的最大化。于征稅方而言,由于納稅收入的減少,導致國家經濟收入受到了侵蝕。這種傳統守舊的價值觀念,從本質上存在認識錯誤的。優秀的稅收籌劃方案,是以實現雙贏局面為目的進行展開和實施的。因此納稅方和征稅方都應扭轉當下對增值稅稅收籌劃方案應用的傳統價值觀念,實現雙贏的局面從而促進我國經濟得到長足的發展。企業通過對增值稅稅收籌劃方案的合理規劃和切實行動,壓縮稅務成本支出,緩解資金鏈吃緊的狀態。通過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從而擴大生產規模,提高市場占有率,強化企業自身的綜合實力,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嶄露頭角。而企業的不斷發展和進步,也正是為國家的稅收來源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企業通過完善實施增值稅稅收籌劃方案來擴展自身發展規模的同時,也為國家帶來長遠的利益和收益來源,這也正是增值稅稅收籌劃工作于征稅和納稅兩方而言所帶來的好處之一。第三稅收籌劃在國家和企業之間充當著劑的角色,它不僅維系著國家和企業之間的良性征納稅關系。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偷稅漏稅等現象屢禁不止的局面出現。況且合理的稅收籌劃工作的開展在一定程度上為國家財政收入保駕護航。這也正是增值稅稅收籌劃方法方案實現雙贏的魅力之所在。

(二)加快建設增值稅稅收籌劃環境

1.經濟環境。為保障稅收籌劃工作得到推行和發展,籌劃者需要對企業的地域環境、經營狀況和經營活動進行深入的了解和調查。企業所處的地理位置和該區域的經濟發展程度,將決定企業生產過程中原材料的供應情況和投資成本。同時外部環境因素對企業的基礎設施投入,勞動力成本等都會產生一定的沖擊和影響。通過對稅務制度差距進行考慮分析,并做出合理的規劃,實現緩解企業稅務成本支出的壓力的目標。第二籌劃者要考慮企業的行業性質。不同行業的稅收政策也存在著迥異之處,因此籌劃者要切實的結合企業的發展模式,對企業的所屬性質進行分類。比如服務業,技術密集型行業和第三產業有效地緩解了當下就業緊張的尷尬局面。為我國科研技術的發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因此該行業的稅收政策也會相對寬松一些。由此可見,不同的經濟環境對企業的稅收籌劃工作的開展,促進作用也不盡相同。因此,加快建設稅收籌劃的經濟環境,成為重中之重。

2.法律環境。當下我國稅收籌劃政策工作的開展,缺乏法律制度的保護。收稅籌劃目標往往不能實現與我國法律環境建設的缺失有著直接的聯系。目前我國法律,還未對籌劃工作進行明確的允許許可。納稅人通過稅收籌劃來實現自身利益的發展,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因此為了更好的推行深化稅收籌劃工作,為其創造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對其發展而言起到了積極促進的作用。針對這一問題,現行的法律中要明確稅務籌劃的概念和范疇。其次要完善現行的增值稅稅法,將稅收權利和義務進行明確的要求和規范,解決長期以來存在于稅收過程中的弊病。在保障納稅人基本權益的前提下,完善國家賠償法,嚴厲懲治稅收籌劃過程中存在的違法行為。

(三)協調企業與相關稅務機關兩者間的關系

稅務中介機構又稱之為稅務機構,為企業開展稅收籌劃工作提供了資源和途徑。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市場競爭的日益激化,專業的稅務機構被大量的需求,行業發展前景形勢大好。稅務中介機構為企業輸送工作經驗豐富,綜合素質較高的稅收籌劃人員。該類人員通過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進行深入的了解和分析,快速的掌握企業內部管理和納稅情況等綜合信息的同時,把握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薄弱環節之所在,從而有效地開展稅收籌劃工作,制定合理可靠的增值稅稅收籌劃方案。企業加強和相關稅務機構的聯系,將會有助于稅收籌劃工作的高效開展,同時也能獲得一流的稅收籌劃人員來輔助企業完成稅收方案的規劃。另一方面,企業還要協調好與負責稅務機關的關系。企業和稅務機關之間形成良性的合作關系才能是得兩者互相信任,為稅收籌劃工作的開展提供一個良好的平臺和環境。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所定的標準和要求,及時地繳納稅款,而稅務機關有義務向納稅人提供完整的稅收信息資料。征納雙方通過建立良好的信任關系來實現雙贏合作的局面,因此密切稅收雙方的稅收信息聯系,豐富稅收雙方的溝通渠道至關重要。

(四)提高稅務籌劃方案的靈活度

隨著我國經濟得到更長遠的發展,變幻莫測的經濟環境和稅收政策,無疑加大了稅收籌劃的工作難度。在這些外力作用下如何及時的改變稅收籌劃方案與當下社會環境相契合,提高稅收籌劃方案的靈活度成為當下的主流。首先,針對國家稅收制度稅法和地方性政策的變化,相關的稅收籌劃人員要制定出相應的籌劃應對方案,及時的更新籌劃內容和籌劃方向,并重新審核和評估修改后的籌劃方案。通過緊急預案來降低籌劃過程中存在的風險,實現壓縮稅負支出成本,擴大經營收益的稅務籌劃目標。

四、結論

企業通過對增值稅稅收籌劃方案的合理規劃和切實行動,壓縮稅務成本支出,緩解資金鏈吃緊的狀態。通過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從而擴大生產規模,提高市場占有率。增值稅給企業的資金成本支出帶來了巨大的壓力,而其作為我國一個重要的稅種,在企業經營管理中所占的比重相對較高。稅收籌劃作為重要的理財方式能有效的緩解企業稅收成本的支出,因此合理的將增值稅和稅收籌劃兩者進行有機的結合,為我國經濟的增長注入一股新鮮的活力成為重中之重。

[參 考 文 獻]

[1]詹政國.有關企業增值稅稅收籌劃問題的幾點思考[J].商場現代化,2014(27):188-189

[2]周冰.中小企業銷售過程增值稅的稅收籌劃[J].時代金融,2014(35):153-154

[3]趙旭,杜菲.淺談中小企業增值稅納稅籌劃[J].經營管理者,2015(10):22

稅收籌劃研究范文3

關鍵詞:零售業;稅收籌劃;增值稅

一、稅收籌劃的意義和納稅籌劃空間

1、零售企業稅收籌劃的意義

稅收籌劃是每一個想要在激烈的競爭中獲取一席之地企業必然要涉獵的一項活動。商業零售企業作為服務業行業,進入門檻低,企業要想從中獨樹一幟,必須擁有其核心競爭力。合理稅收籌劃能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達到幫助企業節稅的目的,使其在同行業中以低成本取勝,而如今誰擁有了低成本就等同于擁有了相當程度的競爭力。稅收籌劃能為我國的商業零售企業帶來哪些有益之處呢?

(1)稅收籌劃有利于降低零售業企業的稅務風險。

眾所周知,我國企業背負著較重的稅收負擔,每個企業在面對納稅義務時都會生懼,有些企業還會采取偷稅漏稅、逾期交稅等手段。如果企業逾期未交稅則會承擔一定的罰款,作為一項營業外支出會降低企業的利潤;如果企業不懂得稅收籌劃,而單純的偷稅漏稅,除了繳納罰款以外還要承擔部分法律責任,對企業的名聲帶來無法彌補的壞影響。合理的稅收籌劃一方面可以減輕企業的稅負,使企業的稅負不至遭受“滾雪球”的惡果,另一方面在合法的范圍內進行的經營活動才符合國家的人民的價值認知標準,才會得到大眾的擁護。

(2)稅收籌劃有利于節省零售業企業的運營成本。

我國稅法制度規定極其復雜,如果企業不能對稅法進行透徹研究,會在很多方面繳納了本來不必繳納的稅款,包括政府對相關行業和相關項目的稅收優惠政策、稅法尚未完善的稅務漏洞等。如果企業有專門的稅收籌劃人員負責對稅法進行深入研究并結合其行業特點,就能做到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降低其運營成本,對企業績效提高有良好的促進作用。

(3)稅收籌劃有利于提高零售業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稅收籌劃作為一個新興的名詞對于大多數的商業零售企業來說還是比較新鮮的,所以對稅收籌劃認識的先后、能否把握住先機,對其市場占有率的影響是很大的。同時,稅收籌劃其實貫穿零售業企業的各個環節,包括采購、配送和銷售等多個環節,若每個環節都能在稅收籌劃方面做好,那企業核心競爭力的提高指日可待。

2、零售業企業的稅務籌劃空間

(1)增值稅的稅務籌劃空間。

對于零售業企業來說,主要業務活動就是將商品從生產領域轉移到銷售領域中,以便消費者購買,企業實現資本的增值。同制造業企業相同的是,銷售商品就要繳納增值稅,對于增值稅的繳納,企業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稅收籌劃。因為增值稅的繳納額是根據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的差額來繳納的,可以通過控制銷項和進項來減少納稅。第一,進貨來源可以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進項是可以抵扣的;而小規模納稅人不存在進項抵扣,直接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企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在納稅人選擇上進行籌劃。第二,企業可以采用降低售價等方式減少銷項稅額或者通過進貨來增加進項稅額,使稅負暫時減輕。

(2)企業所得稅的稅務籌劃空間。

企業所得稅的繳納是按照應納稅所得額計算而來的,企業可以在應納稅所得額上做文章,進行稅收籌劃。第一,可以利用國家的優惠政策,將可以稅前抵減或者能加計扣除的項目利用起來;第二,為了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盡量少繳納所得稅,可以減小稅基,即最大限度地增大成本和費用支出。

二、采購環節的稅收籌劃

采購環節涉及到稅收籌劃的項目主要是進貨渠道。商業零售企業的進貨渠道包括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種。企業若選擇從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則增值稅額計算時17%的進項稅額能夠抵扣銷項稅額;若選擇小規模納稅人作為貨源,那么計算增值稅額時沒有相應的進項能夠抵扣,對于企業來說,相當于增加了一部分稅負。舉個例子:一件商品的成本是80元,成本利潤率是25%,商業零售企業購進價格是100元,對外銷售價格是150元。商業零售企業若從一般納稅人處取得,繳納的增值稅額是150*17%-100*17%=8.5;若從小規模納稅人處取得繳納的增值稅額是150*17%=25.5。雖然從一般納稅人處取得商品實際上自己已經承擔對應的進項稅的金額,但是從納稅角度來說,從一般納稅人處購買貨物確實減輕了稅負。

三、配送環節的稅收籌劃

稅法明確規定,零售企業在銷售商品的同時為客戶提供運輸勞務的,屬于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營業稅改增值稅應稅勞務的混合銷售行為。對于混合銷售行為,應該全額按照銷售商品來征收增值稅;但是如果企業單獨成立了運輸公司,企業必須對零售和運輸兩項業務單獨核算,銷售業務按照17%征收增值稅,運輸業務按照11%征收增值稅,其它的配送服務費則按照5%征收營業稅。對于企業來說有兩種方案可供選擇:第一,財務上不做獨立核算,將銷售貨物和提供勞務都按17%的稅率核算;第二,配送業務收取的服務費計入“其它業務收入”,屬于營業稅應稅勞務,運輸收入是“營改增”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勞務,而商品銷售與第一個方案相同,屬增值稅應稅項目。因此,如果零售企業對其“配送業務”分開核算,“運輸裝卸收入”可享受11%的低稅率。

四、銷售環節的稅收籌劃

對于零售業企業來說,主要負責商品的銷售,所以銷售環節的稅收籌劃顯得尤為重要。要指明的一點是,稅收籌劃不僅僅是要求稅負減到最低,最終目的是在稅負盡量降低的前提下使稅后利潤最大化。商業零售企業為了提高自己的競爭力,提高銷售額,通常會采用一些促銷手段,如果企業能在利用促銷手段的同時加強稅收籌劃,那么企業將會在稅后利潤最大化方面有突出表現。

1、打折促銷活動及稅收籌劃

首先,打折促銷活動是商業零售企業的一項營銷策略,也是最常見的一種營銷手段。稅法有明確的規定,出現這種情況時,企業可以在符合條件時按照促銷后金額進行收入核算。第一,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必須將折扣額和促銷金額列支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折扣額和銷售額金額;第二,零售業企業的打折促銷活動能享受折后金額入賬優惠僅限于價格折扣,即同一商品銷售時予以一定的折扣,而不能是實物折扣,實物折扣應按視同銷售核算。某商場銷售一種成本為70元,原價100元的商品,商場進行打折促銷,一定期間可以享受8.5折優惠。企業如果未按照稅法規定,未將折扣金額和促銷金額列支到同一張發票上,則企業承擔的稅費如下:增值稅:100(/1+17%)*17%-70(/1+17%)*17%=4.36企業所得稅:【100(/1+17%)-70(/1+17%)】*25%=6.41若企業關注到了稅收籌劃的重要性,按照稅法要求進行列支,則企業承擔的稅費為:增值稅:85(/1+17%)*17%-70(/1+17%)*17%=2.18企業所得稅:【85(/1+17%)-70(/1+17%)】*25%=3.21顯而易見,在打折促銷活動時進行稅收籌劃有助于企業節稅。

2、捆綁銷售活動及稅收籌劃

捆綁銷售顧名思義,將多個商品湊成一套銷售,或者將多個同類商品按一件單價銷售。企業如果能通過對稅法深入研究就會發現,對于捆綁銷售,稅法有明確規定,增值稅和所得稅計算時,可按捆綁后銷售額為稅基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及所得稅中的收入;而按照捆綁商品的成本總額為基礎來計算增值稅的進項和所得稅的成本費用。某商場對成本為180元,價值300元的A商品和成本為30元,價值為50元的商品進行捆綁銷售,按300元進行銷售。若企業沒有關注稅法具體規定,進行稅收籌劃,納稅金額為:增值稅:(300+50)(/1+17%)*17%-(180+30)(/1+17%)*17%=20.34企業所得稅:【(300+50)(/1+17%)-(180+30)(/1+17%)】*25%=29.91若企業關注稅收籌劃,懂得稅法規定,納稅金額為:增值稅:300(/1+17%)*17%-(180+30)(/1+17%)*17%=13.08企業所得稅:【300/(1+17%)-(180+30)/(1+17%)】*25%=19.24

3、以舊換新活動及稅收籌劃

以舊換新活動的思路是顧客提供一件舊商品,在購買新商品時可以充當一部分現金來使用。稅法規定,銷售新商品要按銷售處理同時收入舊商品要按照購進處理。但企業進行以舊換新,購進舊商品就可以以廢品收購公司等第三方為主體,免去企業購進舊商品并銷售舊商品的稅費。某商場五一開展以舊換新活動,每件舊的A商品可以這架200元,一件新的A商品價值2000元,顧客在購買一件新的A商品時只需要支付1800元。根據現行的稅收規定,若零售業企業不與第三方合作,需交納稅款如下:銷售新產品:2000(/1+17%)*17%=290.60購進舊產品:0售出舊產品:200*17%=34由于從顧客手中購入舊商品,零售業企業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此進項不能抵扣,而將舊貨賣出時還要承擔相應的銷項稅額,所以對于此項業務來說企業應繳納的增值稅為324.6元;若企業在依舊換新時與第三方合作,需繳納的稅款為:銷售新產品:2000(/1+17%)*17%=290.60由于第三方購入與零售業企業無關,所以不存在進項稅不能抵扣或者賣出還要繳納銷項稅額的問題,企業需要繳納的稅額就是290.60,相比稅收籌劃之前少繳納了增值稅34元。

五、結語

總之,零售業企業在采購至銷售的各個環節都涉及到了稅收籌劃的問題。如果企業能在關注供需關系、提高市場份額的同時進行稅收籌劃,營造人氣、抓住客源、實現可觀的銷售額,那么企業稅務負擔將會在很大程度上有所減輕,并取得企業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雙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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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于潔:零售業稅收籌劃[J].審計與理財,2013(6).

[3]季久義:關于商業零售企業促銷方式的稅收籌劃[J].現代經濟信息,2011(12).

稅收籌劃研究范文4

當前勞動密集型產業仍是我國主要的產業類型,為了實現從中國制造到中國創造的轉變,企業的產業轉型是關鍵。國家為了提高企業的創造力,鼓勵企業進行科研研究,相關部門先后出臺了一系列有關企業研究開發費的稅收優惠政策,從而引導企業加大對科學技術的研究投入。本文主要從解讀企業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和企業如何根據研究開發費的優惠政策進行稅收籌劃這兩方面來淺談企業研究開發費的稅收籌劃。

關鍵詞:

企業所得稅;企業研究開發費;稅收籌劃

企業在進行各種經濟活動如融資、利益分配時,都會受到稅收的制約。因此,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是很有必要的,不僅可以完善稅制,還可以增加國家財政收入。企業研究開發費的稅收籌劃是企業稅收籌劃中的一個重要方面,推動研究開發費的稅收籌劃是企業追求經濟利益的必然趨勢,也是當前經濟市場發展的歷史趨勢。

一、解讀企業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稅法》在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和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這兩方面進行稅收優惠即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因此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中的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怎樣深刻理解、準確把握企業研究開發費的加計扣除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的范圍《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研發費用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財企2007194號)中對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的內容作了詳細的闡述,包括在職研究人員的工資和福利等資金投入,技術研究過程中儀器,房屋,檢驗費等固定資金投入和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等無形資金的投入,折舊費用等方面。而對于企業產品的常規性升級、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市場調查研究、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并不能算作研究開發費用的一部分。

(二)享受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對象企業研究開發費的加計扣除并非適用于所有企業,根據《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的適用對象是財務核算健全并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居民企業。因此非居民企業即利益來源于中國境內但是依據外國法律法規在中國境內設立公司或者不設立公司的企業,核定征收企業即由稅務機關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納稅人應納稅款的企業,財務核算不健全、不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企業這三類企業就不能享受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的優惠政策。

二、企業研究開發費的稅收籌劃

稅收籌劃是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對稅收進行統籌規劃,使得企業在稅收上達到利益最大化。稅收籌劃是合理的避稅,是合法的經濟活動,而偷稅、漏稅是違法的經濟行為,因此二者是不同的,不能將他們混為一談。既然國家頒布了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的優惠的政策,那么企業就應該合理的籌劃企業研究開發費的稅收,從而提高企業的經濟利潤和科技競爭力。

(一)實時掌握企業研究開發費的政策法規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稅法》的頒布實施距今已有七年,但是據調查研究顯示企業研究開發費的稅收優惠政策并沒有落到實處。首先,很多企業的管理者對研究開發費的稅收優惠政策沒有足夠的重視,不能很好的把握企業研究開發費政策法規的具體實施準則;其次,一些企業的會計和財務人員為了避免麻煩,認為優惠政策實施起來手續過于繁瑣而去忽視它,從而使這一優惠政策不能得到充分使用。企業的管理者和財務相關人員應該樹立正確的稅收籌劃觀,正確的稅收籌劃觀并不是意味著企業交的稅越少就越正確,而是應該從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出發選擇稅收最少的方案。除此之外,企業應該時刻關注研究開發費的政策法規,保持跟當地稅務部門的溝通,了解和掌握最新的稅務法律法規,使稅務的相關籌劃變得合理合法,得到當地稅務部門的認可。

(二)企業研究開發費支出預算的籌劃根據當前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很多企業沒有立足本企業的實際情況而盲目地進行研究開發,造成很多研究開發脫離實際,不能產生經濟利益和科研價值,對企業經濟造成巨大的損失甚至導致企業破產。企業在籌劃研究開發費用支出預算時應該立足于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合理進行規劃,在循序漸進中將企業進行科學轉型。企業的良好發展是研究開發的經濟前提,而研究開發所帶來的科學技術又是促進企業進行長期良性發展的保障的,企業應該把握好研究開發支出預算在企業經濟利潤所占的比重。如果企業當年所產生的經濟利潤比較大,那么可以加大對研究開發方面的經濟投入,從而很好的利用稅收的優惠政策;如果企業當年的經營狀況不善,那么應該將企業的重點放在經營管理方面,減少對研究開發的經濟投入。另外,企業在進行研究開發費的支出預算是應該把握好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的范圍,例如,企業對人文藝術的研究就不屬于企研究開發的一部分。企業在進行研究開發的過程中,應該加強各個部門的合作,統一籌劃,減少財力和物力的浪費,提高科研研究成果的效率。例如財務部門應該保證科研活動的經費,做好研究開發費用的計算,以便于更好的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的優惠政策。

(三)合理規避稅收籌劃風險任何經濟活動的籌劃都是利益與風險并存,稅收籌劃當然也是如此。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以節稅為出發點,但是有可能以遭受經濟損失為結果。企業降低稅收籌劃的風險需要從兩方面做起:第一,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應該將稅收籌劃的的風險也當做稅收籌劃的一部分進行整體籌劃,從而將稅收籌劃的風險降到最低;第二,企業應該注意稅收籌劃并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應該時刻根據政策和外部的經濟環境隨時調整,從而提高稅收籌劃的可實現性。

三、結束語

企業研究開發費的稅收籌劃是一個綜合性強,技術性高的的財務管理活動,簡而言之就是降低稅負,減輕稅負負擔,提高企業科技競爭力。因此,完善企業研究開發費的稅收優惠政策,加大企業稅收籌劃的實施是當前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方面。

參考文獻:

[1]劉耀華.會計政策選擇與稅務籌劃[J].審計月刊.2008(,6)

[2]周榮肖.趙斐.技術開發費納稅籌劃[J].中國農業會計,2003(10):123-125

稅收籌劃研究范文5

關鍵詞:金融工具; 稅收籌劃 ;會計業績

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近年來,在結構性減稅的稅制改革方針指導下,我國稅制進行了較大調整,如開展營業稅轉增值稅的試點、資源稅改革等。在稅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對現有稅制的完善顯得非常重要。

稅收是資源由企業向政府轉移的重要工具。企業有強烈的意愿減少稅負,將資源更多的留在企業內部可以自由支配。由于存在法律成本,企業更多希望利用合法的方式來降低企業稅負。稅收籌劃做為納稅人在不違反現行稅法的前提下,對企業稅負的納稅優化選擇,越來越多被企業所采用。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企業金融創新和業務創新不斷出現,這使企業稅收籌劃產生了新的方式和方法,對相對調整滯后的稅收法規帶來了挑戰。本文主要探討企業如何利用金融工具進行稅收籌劃,以及政府應該采取那些措施來引導和制約。

一、稅收套利理論

現實中不同的納稅人在不同的時期、不同的交易方式下,面臨的邊際稅率往往并不相同,這就為稅收籌劃創造了空間。納稅人通過購買一種低稅率資產(多頭)和同時出售另一種高稅率資產(空頭),在凈投資為零的水平下就可以產生一個確定的稅收利潤。這就是稅收套利理論。這種交易行為可能是將納稅人收入從一種形式轉化為另一種形式,或者從一個賬戶轉移為另一個賬戶,又或者從一個納稅期間轉到另一個納稅期間,其實質上都是將納稅人收入從高邊際稅率資產向低邊際稅率資產轉移。在理想狀態下,最終納稅人進行各種交易行為的邊際稅率都將相等。

理想狀態往往存在一些嚴格的約束條件,如完全競爭市場、沒有交易成本和市場摩擦等。這與現實情況并不相符,所以現實中企業進行稅收籌劃也存在種種的限制。首先,稅收法規的限制。稅收法規是對企業納稅行為的約束,考慮到現實中存在各種各樣的企業行為,法規很難對企業的所有行為都進行詳細規定,所以法規往往只做出原則上的規定,然后規定解釋權歸于相關稅收部門,企業稅收籌劃行為必須得到稅收部門的認可。其次,稅收籌劃的政治成本約束。目前隱性稅收概念還未被公眾很好理解,公眾一般關注企業向稅務部門繳納的顯性稅收,支付大量隱性稅收而較少顯性稅收的企業往往得不到公眾和稅務部門的認可。企業實施稅收籌劃時必須保持一定量的顯性稅收。再次,稅收籌劃效果的非知性。稅收籌劃建立在對未來投資盈利的預測上,由于信息不對稱,計劃與實際總存在一定的差異,另外,稅收法規的修訂和條款的解釋也在不斷變化,這些都使企業稅收籌劃不能是靜態的,而是根據實際情況不斷調整的動態稅收籌劃。這也意味著稅收籌劃的結果不可能達到最優,而只能追求次優的結果。最后,財務報告與稅收籌劃之間的沖突。企業通常希望向稅收當局報告低水平的應稅收益,同時他們又希望向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方報告較高水平的財務報告收益,當稅收籌劃導致企業向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方提供的財務報告低收益時,企業出于管理者報酬、債務和權益證券定價等原因會不采用稅收籌劃,這也是很多企業不采用稅收籌劃的主要原因,這種現象在上市公司尤為明顯。

二、利用金融工具進行稅收籌劃

隨著國際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企業利用金融工具來進行稅收籌劃已經成為一種趨勢。這方面國外的研究文獻也非常多,如Dhaliwal,D等(2009)研究了如何利用股票期權的行權期來進行稅收籌劃。但國內這方面文獻還處于空白,這主要是由于國內很多金融工具發展還處于起步階段,股指期貨只有幾年的歷史,大部分的期貨品種,無論的是商品期貨還是股指期貨,更多表現為投機屬性而不是套保、套利屬性。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國內金融市場、資本市場與國際接軌的越來越緊密,國內企業也開始在實際經營中越來越多發揮金融工具的各種屬性及用途,這使金融工具對稅收籌劃影響的研究變得非常具有實踐價值。

首先,利用金融工具可以減少稅收籌劃的約束條件,使稅收籌劃的次優結果更加接近最優。如金融工具的套保屬性可以降低企業未來投資盈利的不確定性,提高動態稅收籌劃的準確性。另外,企業進行稅收套利也往往要借助金融工具來實現購買一種資產(多頭)同時出售另一種資產(空頭)。本文接下來進一步分析在我國現行稅制下,金融工具是如何減少稅收籌劃的約束條件和幫助企業來實現稅收套利的效果。

除了前面提到的金融工具套保屬性可以降低未來的不確定性,企業還可以利用金融工具確認、計量在會計和稅法上的差異來降低財務報告與稅收籌劃之間的沖突,稅法對企業收益的確認、計量很多方面采用與會計收益相同的方法,但在某些方面也存在差異。這種差異的根本原因是會計與稅法在目標上的差異,會計的目標是向財務報表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履行情況,有利于財務報告使用者做出經濟決策,而稅法往往從有利于保全稅收或體現政策導向的角度對企業的稅務處理做出規定。會計強調收益相關、可靠,而稅法更強調收益的確定性。

與經濟全球化趨勢相適應,我國會計準則在2006年前后進行了重大修改,全面向國際會計準則靠攏。由于國際會計準則強調會計信息的相關性,我國會計準則中引入了大量的公允價值計量。金融工具會計準則將金融資產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其中交易性金融資產當期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將計入當期損益。這就與當前我國稅法的有關規定存在差異,稅法對收益強調的是確定性原則,只有當金融資產交易時才確認損益,當期公允價值變動并不會影響金融資產賬面值,也不會影響損益。這種差異為企業運用金融工具進行稅收籌劃產生了空間,一方面可以降低財務報告與稅收籌劃之間的沖突,另一方面產生稅收套利來藏匿任意的收益。

假設企業希望藏匿10萬元經常性應稅收益(如主營業務收入),那么企業可以“賣空”股票,然后用賣空所得收入來購買平倉所需同樣多的多頭股票。這樣,在納稅年度結束之前,無論股票升值或貶值,這項投資組合的投資收益均為零。在納稅年度結束當天,如果股票升值,納稅人可以通過購買股票來軋平空頭頭寸。這樣交易可以使納稅人在做空交易中產生10萬元損失,可以用來抵消10萬元的經常性應稅收益。反過來,如果在納稅年度結束當天,股票貶值,只要簡單地賣出股票就可以軋平多頭頭寸,從而也可輕易得到10萬元的損失,同樣可以抵消經常性應稅收益。當然,另一方面,納稅人將會因為繼續多頭或空頭持有股票而得到10萬元的收益。由于這項投資屬于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將計入當期損益,所以在財務報告中10萬元的經常收益被抵消了,但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產生了10萬元資本項目收益,所以財務報告中納稅人當期收益仍為10萬元。企業運用金融工具對財務報告收益沒有影響。但稅法上卻不一樣,由于盈利的金融資產繼續持有,并沒有軋平頭寸,根據稅收上的實現性原則,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將不會被計入收益,那么此時納稅人的總盈利為零。通過這種簡單的方法,10萬元的應稅收益被藏匿,同時并不會導致財務報告收益的減少。納稅人只要在新納稅年度開始第一天重新建立對應頭寸就可以了,仍然保持投資收益為零的投資組合。

由于市場存在交易成本,這種稅收籌劃方法也會產生相應的成本。首先,這一策略要求持有足夠數量的頭寸用來藏匿收益,其次,由于對“做空”的限制,往往賣空股票所得并不足夠來購買同樣多的多頭股票,在交易過程中也會產生手續費等交易費用,另外,在納稅年度結束當天的市場波動可能會產生一定的成本,即使在第二天就重新構建投資組合,價格也會發生波動。但這些因素產生的成本費用率對企業來說,還是遠低于25%的企業所得稅率。同時,考慮到目前我國股票、期貨市場具有漲跌停限制,能夠賣空的股票、股指期貨標的又都是藍籌股,價格波動相對較低。

三、如何防止金融工具產生的稅收流失

前面我們跟大家探討了金融工具如何克服財務報告與稅收的盈利沖突,降低企業稅收籌劃的約束條件,達到稅收套利的效果。那么為了防止這種方法的濫用,我們提出以下建議。

首先,在稅收上區分資本項目收益與經營項目收益、虧損。將來自于資本項目的收益、虧損與經常項目進行分別核算,資本項目產生的虧損不能抵消經常項目產生的盈利,這將使金融工具產生的虛假虧損不能用來抵消經常性項目產生的收益。上世紀七、八十年代,美國發生了大量利用金融工具藏匿收益的案例,因此美國稅法做出了類似規定,有效防止了納稅人利用金融工具進行稅收籌劃。目前我國稅法并沒有對資本項目與經營項目收益、虧損進行區分,二者的虧損可以相互抵消,這為利用金融工具進行稅收籌劃打開了方便之門。

其次,會計改革與稅法的同步性。Wilson(2009)研究表明會計與稅收差異越大,企業越容易進行稅收籌劃。因為二者差異越大,財務報告收益對稅收籌劃的約束越容易被規避。目前,我國企業能夠利用金融工具克服財務報告與稅收的盈利沖突,就是利用了金融工具會計確認、計量與稅法上的差異。目前,我國會計準則正逐步向國際會計準則靠攏,大量公允價值引入會計準則,稅法也應該隨之加以調整,降低二者之間的差異。

最后,提高稅務部門的監管能力。無論是原則為導向的法規,還是以規則為導向的法規,都可能被規避,稅法也不例外,所以稅法中賦予稅收部門法規的解釋權和監管權。無論那種稅收籌劃方法,稅收部門發揮其主觀能動性,都能對行為合法性進行判定。新的稅收籌劃方法不斷出現,而法規制定具有一定滯后性,這就需要稅務部門來進行有效監管,防止企業利用稅收籌劃導致稅源流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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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Wilson,R.,2009.An examination of corporate tax shelter participants. The Accounting Review

稅收籌劃研究范文6

摘要:所謂稅收籌劃又稱節稅,是指納稅人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對現有的各種納稅方案進行科學、合理的事先選擇,進而設計或規劃自身的經營、交易和會計事項,以達到稅負最輕目的的一切經濟行為??梢?稅收籌劃是企業在對政府稅法體系進行認真比較分析后所做出的納稅最優化選擇。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特別是加入WTO后,企業參與涉外經濟和貿易活動的進一步頻繁,國外普遍使用的稅收籌劃活動也逐步被我國企業所關注。本文擬就會計核算如何進行稅收籌劃進行探討。

關鍵詞:稅收籌劃 會計核算 應用研究

一、稅收籌劃對會計核算的影響

1.企業通過稅收籌劃可以提高其會計管理的水平。稅收籌劃離不開企業的會計核算和會計管理,它要求企業會計人員既要精通具體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又要熟悉現行的稅收政策和稅法,正確地進行納稅調整和計稅,以使企業在稅收政策和稅法允許的范圍內實現其利潤最大化。這樣一來,企業必然要求其會計人員提高業務素質,從而使企業的會計管理水平得到提高。

2.企業通過稅收籌劃可以增強其納稅意識。稅收籌劃是企業納稅意識提高到一定程度的表現。如果企業納稅意識薄弱,企業可以采用偷稅、逃稅、漏稅、抗稅等不法手段來減免稅負,而不必進行稅收籌劃。只有依法納稅觀念提高了,依法設立完整、規范的會計帳證表,進行正確的帳務處理,才能進行有效的稅收籌劃。

3.企業通過稅收籌劃可以實現其經濟效益最大化。企業通過稅收籌劃一方面可以減少現金的流出量,從而達到在現金流入量不變的前提下增加現金凈流量;另一方面可以延遲現金流出時間,利用資金時間價值獲得一筆沒有成本的資金,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幫助企業實現最大的經濟利益。

4. 企業通過稅收籌劃有助于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稅收籌劃作為減少稅收成本最有效、最可靠、最可行的途徑,是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的必然要求,必將使越來越多的企業和經營管理者采納。

二、會計核算進行稅收籌劃應遵循的原則

1. 稅收籌劃應遵循合法性原則。稅收籌劃是利用稅收優惠的規定,熟練掌握納稅方法,適應控制收支等途徑獲得節稅利益,它是一種合法行為,與偷稅、逃稅有本質區別。因而,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必須以稅法條款為依據,遵循稅法精神。稅收籌劃是否合法,首先必須通過納稅檢查,不論采用哪種財務決策和會計方法都應該依法取得并認真保存會計記錄或見證,否則,稅收籌劃的結果就可能大打折扣或無效。

2. 稅收籌劃應遵循成本效益原則。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最終目標是為了實現合法節稅增收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但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及籌劃付諸實施的過程中,又會發生種種成本,因而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必須先對預期收入與成本進行對比,只有在預期收益大于其成本時,籌劃方案才可付諸實施,否則會得不償失。此外,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不能只注重某一納稅環節中個別稅種的稅負高低,而要著眼于整體稅負的輕重,同時還應運用各種財務模型對不同稅收籌劃方法進行選擇和組合,以實現節稅與增收的綜合效果。

3. 稅收籌劃應遵循專業性原則。稅收籌劃是一門綜合性學科,應由專門的機構和專業人員來從事此項工作。既可以在企業內部的會計部門設立專門從事稅收籌劃的分支機構,也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來進行稅收籌劃。

4. 稅收籌劃應遵循綜合性原則。是一種綜合性較強的理財活動,它要求籌劃人員不僅要熟悉各種財務活動,而且還要熟悉稅法和相關的法律法規,因此,企業要注意培養和招聘高素質、全方位的稅收籌劃人才。

三、稅收籌劃在會計核算中的應用

1.利用收入結算方式進行稅收籌劃。企業銷售貨物有不同的結算方式。結算方式不同,其收入確認的時間也不同,納稅月份也有差異。稅法規定:直接收款銷售以收到貸款或取得索款憑證,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為收入確認時間;采用托收承付或以委托銀行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好托收手續當天確認收入時間;采用賒銷和分期收款銷貨方式均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為企業收入確定時間;而訂貨銷售和分期預收方式,以交付貨物時確認收入時間。這樣,通過銷售方式的選擇,控制收入確認時間來加以籌劃,可以合理歸屬所得年度,達到獲得延緩納稅的稅收利益。

2.利用成本費用進行稅收籌劃。對成本費用列支,稅收籌劃的指導思想是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盡可能地列支當期費用,預計可能發生的損失,減少應交所得稅和合法遞延納稅時間獲得稅收利益。

3.利用折舊方法進行稅收籌劃。折舊具有抵稅作用,企業在計提折舊時,定會涉及到折舊方法選擇的問題。固定資產折舊分為直線折舊和加速折舊兩種。雖然在因定資產的有效使用期內,兩種折舊方式計算的折舊總額是一致的,但在使用期內各年的折舊額是不一樣的,這就會影響企業年度凈利的計算,從而對應稅所得額產生影響。出于獲得財務利益的考慮,企業應視具體情況選擇不同的計價方式加以籌劃。(1)在比例稅率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稅率不變或有下降趨勢,以采用加速折舊為優。這是因為把前期利潤推至后期,無疑延緩了納稅時間。(2)同樣在比例稅率下,若各年稅率呈上升趨勢時,以直線法為優。這是因為加速折舊法延緩納稅的利益與生產率高低成正比,在未來所得稅率越來越高時,以后納稅年度的稅負增加往往大于延緩納稅的利益,使得直線折舊法比加速折舊法更為有利。(3)在超額累計稅率下,直線折舊法優于加速折舊法,這是因為直線法計算年折舊費大致相等,在其他條件大致相同情況下,計算出的年利潤比較均衡,從而避免了因為利潤波動過大而適用于了較高的稅率,多交不必要稅款的現象。

4.利用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進行稅收籌劃。根據《企業財務通則》規定,長期投資的核算方法有成本法和權益法兩種。長期投資是采用成本法還是權益法,主要取決于投資企業在被投資企業中所占比重大小,以及前者對后者的實際控制權的大小。

一般來說,如果被投資企業先盈利后虧損則選用成本法,而先虧損后盈利,則選用權益法。這是因為如果被投資企業經營發生了虧損,對投資企業來說,若采用了成本法核算,則無法沖減本企業利潤;而采用權益法核算,會因投資企業發生的虧損而減少本企業利潤,從而遞延了所得稅。盡管兩種方法納稅數額相同,但納稅時間的不同可以為企業獲得貨幣時間價值。權益法下的遞延利潤的做法猶如從政府那里獲得了一筆無息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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