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申報與稅務籌劃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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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申報與稅務籌劃

納稅申報與稅務籌劃范文1

集團公司稅務管理主要有以下七個方面:稅務管理組織分工;稅務登記、稅務核算 及納稅申報;稅務報告及檔案管理;財產損失申報和所得稅匯算;稅務審計及稅務稽查;稅務籌劃;稅務管理的獎懲辦法。

集團公司稅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稅務政策及法規研究,提供咨詢服務;及時收集、稅收法規;建立健全稅務管理規章制度;研究會計、稅務制度的差異,處理好二者關系;做好稅務籌劃,降低運營成本。 

集團公司稅務管理的基本原則: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及職工之間的利益關系;遵守國家稅務政策,打造公司誠信納稅形象; 維護集團公司的整體利益, 協調好公司與稅務部門的關系。

下面從七個方面論述集團公司稅務管理的主要內容。

一、稅務管理組織分工

集團公司根據需要,可設立專門的稅務管理機構,隸屬于集團財務部,集團本部及各子公司應設立專職人員負責稅務管理工作。

集團公司稅務管理職責:制定和完善集團公司稅務管理規章制度;制定審核各類經濟業務的稅務處理流程;服務、指導、協調、監督各單位的稅務管理工作;對子公司的稅務籌劃工作進行論證并促進實施; 建立與稅務部門良好的溝通渠道,形成和諧的稅企關系;負責集團本部的納稅申報及日常稅務管理工作。

子公司稅務管理職責:執行集團公司稅務管理制度及流程,對本單位的各類經濟業務進行稅務審核; 負責本單位的稅務登記、稅務核算及申報; 負責稅收優惠政策的運用及籌劃;負責本單位稅務管理的基礎工作;對本單位各項經濟業務涉稅問題進行把關,在重大經濟業務活動發生前與集團稅務部門協商溝通和匯報,防止出現重大涉稅問題。集團公司和各子公司其他業務部門應配合財務部門制定業務流程中的稅務處理流程,并執行稅務處理流程的規定。

二、稅務登記、稅務核算、納稅申報及發票管理

(一)稅務登記方面

集團新設子公司辦理稅務登記前, 應及時報告集團財務運營管理中心,由集團財務運營管理中心根據稅收征管范圍及稅收優惠政策的有關規定,指導子公司選擇合適的地區進行稅務登記;子公司因經營場所變動需變更征管范圍時,由集團財務運營管理中心指導、協調辦理;子公司宣布歇業或清算時, 原則上應先對清算過程中存在的稅務問題解決完畢, 再辦理稅務及工商注銷手續。

(二 )稅務核算及管理方面

子公司應做好稅務管理基礎工作,依法設置賬薄,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避免出現如兼營行為沒有分開建賬導致從高征稅,核算不清導致核定征稅, 缺乏有效憑證導致企業所得稅匯算調增損失。子公司應充分考慮稅務成本,事前對發生的各類經濟業務進行稅務審核并積極 進行稅務籌劃,事后對納稅情況進行分析并找出稅收異常變動的原因,從而達到合理運用稅收法規節約稅收支出之目的。稅收核算要嚴格按照稅收法規和會計法規開展,當公司稅收籌劃涉及到調整稅收核算的,應按照稅收籌劃要求進行核算;對經濟事項的處理涉及到稅法和會計法中不明確之處,或稅法與會計法之間存在沖突時,應作出一個合理選擇。

(三) 納稅申報方面

嚴格執行納稅申報流程。集團公司及子公司稅務會計每月依據應交稅金明細賬與相關涉稅科目等資料填制納稅申報表,經主管領導審核無誤后按規定上報,同時辦理納稅申報手續。子公司需延期申報時,應按有關規定向稅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并在集團備案。

(四)發票管理方面

嚴格按照發票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領取、開具、接收和保管本單位的各類發票。在經濟業務運行中,應按發票使用規定,根據經濟業務的性質開具和取得合規的發票,嚴格杜絕跨期發票或過期發票列支成本費用;避免業務人員人為壓票影響增值稅抵扣和不能按期抄報稅的情況。

三、 稅務報告及檔案管理方面

子公司應建立稅務分析報告制度,加強稅務檔案管理,定期對本單位稅收實現情況進行分析,建立本單位稅負率標桿。當稅負出現異常變動時,應及時分析并向集團財務運營管理中心提交稅務分析報告。子公司應及時整理、裝訂本單位的稅務報表,對每年所得稅匯算中調整的明細事項,應建立臺賬進行管理;對每次國、地稅稽查中出現的問題,要專項整理歸檔。稅務人員工作調動時,應辦理稅務資料、檔案的移交手續,按照會計法規要求,實施監交。

四、財產損失申報和所得稅匯算

集團本部各單位應及時向集團稅務部門提供有關納稅申報的資料,承擔稅款;集團本部單位的各類資產損失(壞帳損失,投資損失,存貨跌價損失,固定資產處理損失,在年終由集團稅務部門負責收集清單, 報 董事會申請核銷,經批準后向稅務部門辦理審批手續;集團本部各單位在對各類資產進行盤點的基礎上,查明損失原因、分清損失的責任、完備損失的原始手續、資料,準確計算資產損失的計價金額,需做進項稅轉出的按要求轉出。子公司進行財產損失申報、所得稅匯算需聘請稅務中介機構時應服從集團統一安排;各單位聘請中介機構作稅務顧問,要將中介機構的基本情況、雙方合作的業務范圍、 費用等有關事項報告集團備案。

五、稅務審計及檢查方面

(一)稅務審計方面

原則上由集團稅務部門統一聘請中介機構對各單位進行稅務專項審計。集團公司對審計過程實施監控,子公司審計過程中出現重大問題要及時與集團溝通;子公司稅務審計報告必須經集團審核確認,正式審計報告要交集團備案。

(二)稅務檢查方面。

對子公司稅務稽查事項的規定:對各級稅務部門的納稅檢查,子公司應積極配合;子公司財務主 管為稅務檢查時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接受詢問和解釋,向稅務部門提供的各類資料,應經本單位財務主管審核批準;在得知納稅消息或接到納稅檢查通知書時, 應及時報告集團稅務部門, 對本單位存在的稅務問題應及早發現并提出解決方案。 檢查中, 要積極與檢查人員溝通,時刻關注整個檢查進展情況,對涉及到集團層面的涉稅處理事項,在了解事情全貌后給出答復;檢查后應及時將稽查結果整理歸檔并交集團備案;稅務檢查結束后,子公司應積極取得稅務檢查結論草稿,并組織相關人員討論,復核稅務檢查結論,并制定改進方案。

六、 稅務籌劃。

子公司財務主管和稅務會計應積極關注和學習各類稅收法規,要認真研究各項稅收優惠政策享受條件, 在經濟業務發展過程中積極取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各種申報材料。各單位開展的各類稅務籌劃,實施前應征求集團財務運營管理中心意見,籌劃方案應提交集團備案;集團定期組織子公司討論稅收籌劃論證會及舉辦講座, 提高稅務人員稅收籌劃意識。

納稅申報與稅務籌劃范文2

【關鍵詞】預繳企業所得稅 政策解讀 稅收籌劃

一、預繳企業所得稅現行稅收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納,由稅務機關具體核定。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該納稅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

3.《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預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9〕34號)重申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確定的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三種辦法,強調了“實際利潤額”的概念,根據稅款可承擔性原則,為了最大限度地彌合企業所得稅累計預繳稅額與年度實際應納稅額之間的差異,國家稅務總局作出了原則規定,并明確了未按照規定預繳企業所得稅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為確保稅款足額及時入庫,各級稅務機關對納入當地重點稅源管理的企業,原則上應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方法征收企業所得稅。各級稅務機關要處理好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稅款入庫的關系,原則上各地企業所得稅年度預繳稅款占當年企業所得稅入庫稅款(預繳數+匯算清繳數)應不少于70%。對未按規定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4.《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4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作出了修訂。公告沿用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實際利潤額”的名詞,并修訂了前期月(季)度納稅申報表在實際操作環節中有關問題。公告附件明確,實際利潤額=(會計)利潤總額+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免稅收入-不征稅收入-以前年度虧損。

二、預繳企業所得稅現行稅收政策解讀

1.預繳企業所得稅是稅收征納中的法定事項。

2.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納稅人不按規定預繳企業所得稅,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維系國家機器正常運行的財政資金,需求是剛性的,是永續的,這就要求稅收收入能予以匹配,預繳企業所得稅就是保證稅收收入及時入庫的保證措施之一。納稅人在預繳企業所得稅上的行為瑕疵一般為三種:不按期申報稅款,不按期、不足額繳納稅款,或進行虛假申報。

(1)對于納稅人不按期申報稅款的行為,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處罰:“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對于納稅人不按期、不足額繳納稅款的行為,除辦理了法定的、且經有權稅務機關批準的延期繳納稅款申請之外,均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按照《稅收征管法》的相關規定,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強制執行,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3)對于納稅人進行虛假申報的行為,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彪m然,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企業所得稅預繳中對偷稅行為如何認定問題的復函》(國稅函〔1996〕8號)中,曾有“企業在預繳中少繳的稅款不應作為偷稅處理”的規定,但是,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號公告明確,該文件已經全文失效。從《稅收征管法》的法條字面意思看,“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沒有對應納稅款進行內涵限定,也沒有將預繳稅款排除出去,所以,將虛假申報已經構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事實的認定為偷稅行為,也是沒有錯誤的。對于進行了虛假申報,但后期改正,并未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事實的行為,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處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p>

3.稅法是嚴苛的,在稅收法律和法規的框架下,稅務機關加強稅收管理,做好納稅服務,納稅人積極開展稅收籌劃,合作博弈,相輔相成,“合而不同,是謂大同”,共建征納和諧關系。

4.以簡化稅收程序、降低稅收遵從成本為理念的預繳企業所得稅申報辦法,已經為我們提供了稅收籌劃的空間。

三、預繳企業所得稅籌劃目標

1.爭取按照實際利潤額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雖然存在三種預繳企業所得稅的辦法,但一般而言,按照實際利潤額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與匯算清繳的差異較小。當然,在報告年度企業收入及利潤指標將大幅增長的情況下,企業應爭取稅務機關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

2.開展籌劃,避免多預繳稅款。由于受季節性以及訂單均衡性影響,有些企業一定時期的收益并不很均衡,年度內“前高后低”的情況有時會發生;如果簡單地按照實際利潤額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在匯算清繳時才發現多預繳了稅款,雖然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企業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但是,退稅手續復雜而繁瑣,牽涉到稅務、國庫、銀行等組織。實踐中,多繳納的稅款很可能被滯留抵頂下一年度的預繳稅款,這將占用企業的流動資金,并導致資金占用利息的損失。

3.控制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比例。正確理解國稅函〔2009〕34號文件中“企業所得稅年度預繳稅款占當年企業所得稅入庫稅款(預繳數+匯算清繳數)應不少于 70%”的要求,將多余的稅款留在企業匯算清繳期繳納,以節約資金利息占用。由于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之間天生的博弈關系,作為稅務機關要爭取預繳稅款占全年應繳稅款不少于70%;而作為納稅人,一般應將預繳稅款控制在全年應繳稅款的70%。例如,若某企業納稅年度每季度均產生1 000萬元的應納稅所得額,由于企業稅收籌劃工作做得好,將每季度預繳稅款比例控制在年度應繳稅款的70%,預繳稅款共計2 800萬元;而在匯算清繳期繳納稅款1 200萬元,若稅款均是在納稅期的15日解繳入庫,則此項籌劃,相當于納稅人取得了4筆300萬元資金不同期限(13個月、10個月、7個月、4個月)的貸款利息收入。

四、預繳企業所得稅籌劃方法

實際利潤額=(會計)利潤總額+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免稅收入-不征稅收入-以前年度虧損。在如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4號所確定的實際利潤額計算公式中,有關指標的內涵為:

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目前主要指房地產企業的預計毛利,同時為未來特殊項目預留了空間。免稅收入:目前主要包括國債利息收入和符合條件的股息紅利所得等。不征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所確定的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以前年度虧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計算的,企業前期發生的,在企業所得稅法定結轉、稅前彌補年度內的虧損。(會計)利潤總額:企業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

納稅申報與稅務籌劃范文3

1.1 稅收征管是一種執行性管理

稅務人員在征管過程中,只能按既定的稅法正確執行,在執行過程中不得改變稅法,也不得放棄稅法要求履行的職責。因此,在稅收征管過程中遇到稅收法規無法執行時,必須通過信息反饋,最終以修訂稅收法規的形式來解決,在法規未修訂之前,只能正確執行。

1.2 稅收征管應遵循法定程序

稅收征管的一切活動都應有法律依據,遵循法定的程序,不得在征管過程中隨意變更。在稅收征管過程中若遇到了稅收征管程序方面的問題,也只能通過修改稅收征管法來解決,而不能在征管過程中相機行事。

2 對稅收籌劃認識上的誤區

節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不違背稅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稅法中固有的起征點、減免稅等一系列優惠政策,通過納稅人對籌資活動、投資活動以及經營活動的巧妙安排,達到少繳或不繳稅的目的的行為。

3 稅收征管籌劃的策略

3.1 完善稅收制度,加強稅收法制建設是稅收征管籌劃的前提

(1)對稅收籌劃方案的合法性有明確、統一的認定標準。具體來說,即對逃稅、避稅籌劃以及合法的稅收籌劃的構成要素和性質明確認定,并明確對合法的稅收籌劃方案的否定由稅務機關負舉證責任。

(2)稅收籌劃的基本方向的原則。規定納稅人必須利用合法的手段來實現其籌劃的最終目標,不得與立法精神相違備。

(3)明確稅收籌劃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對稅收籌劃方案的受益人同時又是納稅人承擔方案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并對其違規行為所負的法律責任加以明確。

3.2 人的籌劃是稅收征管籌劃的關鍵環節

(1)建立良性的進入機制。在個人信用方面,美國在招聘、選擇和安排公職人員方面有極其嚴格的規定,在上世紀70年代初,由美國就業平等機會委員會、人事管理總署、勞工部和司法部聯合提出了“雇員選擇程序統一準則”,所涉及的范圍十分廣泛,包括申請表、申請條件、績效測驗、審查、書面測驗、領導談話和領導測驗等。個人信用之所以能夠發揮作用,是因為通過對構成個人信用變量的分析可以預測其以后的行為。如果所預測的行為對社會不利,則要把該人排除在選擇之外。一般而言,個人信用越好的候選人,對他行為的預測越趨向良性,被錄取的概率就越大。

(2)建立良性的退出機制。只升不降似乎已成為我國公職機構的鐵定規律。美國就設立了公績制委員會,接受雇員的申訴,維護雇員的權利,這樣的機制的存在可使退出機制實現了良性循環,否則退出機制可能被扭曲,有可能成為不良動機的手段。因此,為保持機構的活力,應有進有退,能升能降,對于瀆職、失職和舞弊人員毫不留情地給予相應的處罰。

3.3 征管程序的籌劃是稅收征管籌劃的中心環節

(1)在對稅務登記進行管理時,應注意以下問題:首先,在對領取稅務登記證的經濟主體收取規費時,只收工本費,不收手續費及其他費用;其次,明確稅務登記證的地位,讓其發揮類似身份證的作用,確保每個納稅主體都有稅務登記證,實行普通納稅申報制度;再次,使稅務登記證做到全面性、準確性、低廉性、遵循許可證原則和懲罰性的原則。

(2)賬證的管理包括賬簿和憑證兩大類的管理。賬簿管理應做到合法、準確、完整和耐久,記賬憑證管理應做到以原始憑證為基礎,憑證上的項目應齊全。

納稅申報與稅務籌劃范文4

一.什么是納稅成本

納稅成本,是指納稅人在履行其納稅義務時所支付的各種資源的價值,在西方又稱為“納稅服從成本”、“稅收奉行成本”。由于納稅成本中的時間成本和精神成本不易計量,所以納稅成本又稱為隱性成本。納稅成本一般在以下四種情況下發生:

(1)在自行申報納稅制度下,納稅人首先要對其在本納稅期限內的應稅事項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報,并按期繳納稅款。

(2)納稅人按稅法要求,必須進行稅務登記,保持完整的賬簿。

(3)納稅人為了正確地執行比較復雜的稅法,要聘請稅務顧問;在發生稅務糾紛時,還要聘請律師,準備詳實的資料。

(4)納稅人為了在不違反稅法規定的同時,盡量減少納稅義務,需要組織進行稅務籌劃以達到節稅目的。

縱觀以上四個方面我們不難發現他們都需要稅收征納主體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和精力、時間等,這些都是可估量和不可估量的成本。

二.納稅成本體系構成

納稅成本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納稅成本單指納稅人上繳的各種實體稅款,即納稅人的納稅實體成本。廣義的納稅人納稅成本不僅包括納稅實體成本,還包括納稅遵從成本,即為上繳稅款、履行納稅義務而發生的與之相關的一切費用,既包括可計量的成本,也包括不可計量的成本,納稅遵從成本可以概括為納稅管理成本、納稅風險成本和納稅心理成本。

(一)納稅實體成本。納稅實體成本即正常稅收負擔,是指納稅人在生產經營中,依照稅收實體法的規定,依法向國家繳納的各種納稅款項,包括取得收入征收的流轉稅、取得的收益征收的所得稅以及國家對納稅人征收的財產稅類等。

(二)納稅遵從成本。納稅遵從成本是納稅人在納稅過程中,在遵從稅法規定的前提下進行納稅方案的設計(即納稅籌劃)、納稅過程的管理以及因納稅方案設計和納稅過程管理的缺失所付出的代價,具體還可以分為納稅管理成本、納稅風險成本和納稅心理成本。

納稅管理成本是指納稅人選擇某種納稅籌劃方案時支付的辦稅費用、稅務費用等。納稅風險成本是指由于選擇某項納稅籌劃方案可能發生的損失,其與方案的不確定度呈正相關。方案越不確定,風險成本發生的可能性就越大;具體包括稅收滯納金、罰款和聲譽損失成本。納稅心理成本是指納稅人可能認為自己納稅卻沒有得到相應回報而產生不滿情緒,或者擔心誤解稅收規定可能遭受處罰而產生的焦慮情緒。納稅心理成本與稅法體系的健全和完善程度以及納稅人的教育程度相關聯,稅法體系越健全越完善、納稅人的受教育程度越低,納稅人的納稅心理成本就越高。當納稅心理成本達到一定程度時,納稅人會雇用人或求助中介機構,這時納稅心理成本就會轉變為納稅管理成本。

三.影響納稅成本的相關重要因素

1.正常稅收負擔。稅收是國家對納稅人取得收入強制、無償地參與分配的一種活動。納稅人取得收入除了要征收較高的流轉稅外,對取得的收益還要征收較高比例的所得稅,另外,國家對納稅人的一定財產還課以財產稅。如果把這部分稅收全部看成是從納稅人取得的收益中繳納的,我們可以測算出這部分正常稅收負擔的比重。

若流轉稅稅負占收入總額的5%,收益率為20%,令流轉稅占收益總額的比例為x,則有:收入額×5%=收入額×20%×x;解之得:x =25%.流轉稅和所得稅(稅率按25%計算)合計稅負達到收益總額的50%.影響稅負比例的還有兩個因素,一是財產稅、行為稅等稅收;二是企業收益率低于20%.這兩個因素都會使企業實際稅負比例超過50%.即使是虧損企業,仍然要繳納流轉稅、財產稅、資源稅和行為稅。

降低正常稅收負擔的有效途徑是開展納稅籌劃。納稅籌劃是一項高智能行為,既需要精通稅法,還要有實際操作經驗。納稅籌劃既可以由納稅人自已進行,也可以聘請稅務專家代為策化。由于稅收籌劃具有一定風險,因此在實際操作中,一般宜采取聘請稅務專家代為策化,以達到減少籌劃風險、降低稅收負擔的目的,而不宜冒然行事。

2.辦稅費用。辦稅費用包括辦稅人員費用、資料費用、差旅費用、郵寄費用、利息等等。盡管辦稅費用在納稅成本中占的份額不大,但如果采取方法得當,辦稅費用還是可以降低的。比如對企業財會人員進行合理分工,由財會人員兼任辦稅員;對路途較遠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郵寄申報方式,此外,通過網上申報還可以降低資料費用等等。對于利息費用的降低途徑可以采取遞延納稅的辦法,充分利用貨幣的時間價值,例如,稅法對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分別規定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個月。納稅人以1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納憑證的次日起7日內繳納稅款。我們知道,納稅人在合法的期限內納稅,是不會加收滯納金的。同樣合法地納稅,時間上有的納稅對企業有利,有的對企業不利。如果納稅人在合法的期限內盡量推遲納稅時間,不但可以加速資金周轉,而且可以獲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也即降低利息費用。

3.稅務費用。納稅人為了防止稅款計算錯誤,避免漏申報、錯申報,以及進行納稅籌劃,需要向稅務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進行稅務咨詢,或者委托注冊稅務師代為辦理納稅事宜。按照有償服務的原則,聘請中介機構辦稅,需要繳納一定的費用。為了節約稅務費用,納稅人應當在事前作適當考慮。比如與中介機構簽訂委托協議前先進行費用措商等;其次應當考慮收益與支出是否配比。例如,聘請注冊稅務師進行一項稅收策劃可以節稅二萬元,那么,支付的費應當低于或者遠遠低于二萬元才是合算的。

4.稅收滯納金。征管法規定,納稅人未按照稅法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我們可以算一筆賬: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相當于按照18.25%的年利率計算的稅收罰息,這個比例相當于

銀行貸款利率的幾倍。無論從哪個角度,占用國家的稅款也是不合算的。因此,辦理納稅申報,特別是采取遞延納稅方式降低利息費用時,應當關注各個稅種的納稅期限。與此相關的還有一項規定,即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在批準的延長期限內,不加收滯納金。這是稅法所賦予納稅人的權利,納稅人遇有上述情況,應當充分加以利用。

5.罰款。征管法對納稅人的下列行為規定了一定的罰款處理: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未按規定設立賬冊的;未按規定報送有關備案資料的;未按規定履行納稅申報的;違反發票使用規定的;以及偷稅、欠稅、抗稅等違法行為。納稅人如果被稅務機關處以罰款,除了經濟上蒙受巨大損失外,還會給企業聲譽造成不良影響。如果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履行各項義務,不但可以避免罰款支出,相反還會給企業的生產經營創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等于給企業帶來一筆受用不盡的“無形資產”。

6. 非正常稅收負擔

非正常稅收負擔主要是指額外稅收負擔;與納稅申報有關的額外稅收負擔主要包括:納稅人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作為權益放棄,不得轉移以后年度補扣.

四.降低納稅成本的途徑

(一)必須加大稅法宣傳學習力度。我們從實證分析中知道,稅務罰款是造成納稅成本過高和增長較快的一個重要因素,這同時說明了兩個方面的情況,首先是納稅主體對稅法理解有誤,甚或是相悖的理解,在客觀上造成違規、違法事實,被稅務部門處以罰款,再一方面是稅務部門的執法力度得到加強,查處違章、違法案件的成果豐富。這兩個方面共同作用的結果,使納稅主體的納稅成本增大了許多,對企業信譽也產生了許多消極影響。因此,納稅主體首先要有學習相關稅法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稅務部門也要針對各個納稅主體的特點,進行必要的稅法宣傳輔導,最大限度地減少納稅主體因稅法了解不夠而造成損失,從而有效降低納稅成本。

(二)搞好稅收籌劃,規范稅務。納稅人為防止稅款計算錯誤,避免漏申報、錯申報,需要進行必要的稅收籌劃,需要向稅務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稅務咨詢,或者委托注冊稅務師代為辦理納稅事宜。按照有償服務的原則,聘請中介機構辦稅,需要繳納一定的費用。為了節約稅務費用,納稅人應當在事前作適當考慮,按效益原則進行稅收籌劃,考慮收益與支出是否合理。但從實際情況看,稅務在納稅成本中增長很快,這既說明納稅事宜的社會化服務步伐加快,同時也反映出一些稅務的失范現象。按照經濟學比較優勢的原理,稅務機構是辦理涉稅事宜的專業服務機構,它有熟悉稅收法規,辦稅效率高的優勢,在納稅主體核算不健全,缺乏對稅收法規的了解或者是自己辦稅并不經濟,有必要借助社會中介機構的服務,委托稅務機構辦理涉稅事宜,繳納一定的費用,這本是一種市場行為,但我們在考察一些企業的納稅成本時發現費遠遠高出其自行辦稅費用,而且企業確實具備獨立辦稅的能力,這種有悖于市場經濟原則的現象為什么會存在呢?我想可能會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一是稅務機構并未與稅務機關真正脫鉤,二是納稅主體有依靠稅務機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動機。稅務的失范情況嚴重,里面滲透著稅務機關強烈的利益驅動。作為稅務機構的工作人員,我們確實深感經費的嚴重不足,在某種程度上認同這種現象,但又感到不安。因此,搞好稅收籌劃,按照市場原則委托稅務,規范稅務行為,是降低納稅成本的一個重要途徑和當務之急。

(三)簡并稅種、穩定稅制。我國目前實行的稅種近20種,分別由兩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稅種過多,使納稅主體需要花費大量的經歷進行稅法學習,同時,各種補充性的稅收政策過多過濫,有的甚至出現政策打架,不僅納稅主體無法適應,就是稅務部門的人員也時有迷惑的時候。由于稅收政策不熟,使得納稅主體不能準確核算稅款,辦稅時造成一些無效勞動,達到處罰規定的還會被處以罰款和加收滯納金,增大了納稅主體的納稅成本,而且,兩家稅務部門分管不同的稅種,有的納稅主體在納稅期要到兩個稅務部門才能完成納稅事宜。因此,穩定稅制,簡并稅種,不失為一種降低納稅成本甚至是征稅成本的合理途徑。

(四)納稅成本和征稅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此消彼長的關系,也即,當大量收縮稅務機構降低稅務機關征稅成本的同時,納稅主體的納稅成本會上升;當稅務機關廣為設置機構增大征稅成本的同時,納稅主體的納稅成本會有所降低。因此,稅務機構的設置上必須要考慮到合理性和科學性,避免人浮于事這種不良現象。

(五)加快信息化建設步伐。信息化建設包括稅務系統和稅務系統外的信息化建設兩個方面。首先,加快稅務系統的信息化建設,可以為納稅主體提供多種便捷的完稅手段,通過網絡,納稅主體在辦公室和家里都能進行納稅申報和稅款繳納,減少時間的占用、人員的流動和車輛工具的使用,同時稅務部門也可以通過現代化手段縮短辦稅時間,提高辦稅效率。但僅有稅務部門的信息化建設還不夠,還必須有與之相適應的社會、企業、家庭的信息化建設水平,才能徹底實現網絡完稅。同時要加強各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性以減少偷稅現象而且也會使稅源監控變的不再復雜。

納稅申報與稅務籌劃范文5

一、企業納稅成本內涵界定

界定企業納稅成本的內涵,必須從分析企業納稅成本理論基礎人手。企業納稅成本的理論基礎來自于“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和稅收遵從理論。

首先,稅收是政府克服市場失靈、促進資源有效配置和實現收入分配公平的重要手段,實質上是一種強制性的有償活動,即政府作為公共管理者和公共產品的提供者理應從全社會所得中提取或換取一部分補償其投入,是一種強制性的行為,屬于國民收入再分配活動。政府為企業提供了各種有形的和無形的“公共產品”,按照“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企業必須向政府支付一定的費用,即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享受了國家提供的公共服務和公共設施,就要在企業取得的收入或利潤中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比例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的稅金,因此,企業繳納稅金的實質是向政府支付一種服務費用。從這一點看,企業繳納的稅金具有成本屬性,是企業納稅成本的組成部分。

其次,按照稅收遵從理論,企業在繳納稅金的過程中,必須要進行不違背稅法的納稅籌劃以及按稅法規定的程序進行納稅,這些行為可能導致下列支出發生:(1)日常報稅時需要準備財務憑證;(2)聘請會計師或委托稅務機構填報納稅申報表并申報納稅,購置計算機、報稅機與稅務機關聯網報稅等;(3)進行稅收籌劃;(4)聘請稅務顧問和律師;(5)接受和配合稅務機關的納稅檢查,為接待稅務機關的稅收工作檢查、指導;(6)未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處理涉稅事項、未按稅法規定期限繳納稅款需要繳納罰款及稅收滯納金;(7)給企業聲譽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以上方面的支出,在納稅人遵從理論中稱為納稅遵從成本。

根據以上對企業納稅成本理論基礎的闡述,企業為納稅必然要付出一定的代價,這種代價既包括有形的耗費,也包括無形的耗費。所以,本文對企業納稅成本的內涵做如下界定:企業納稅成本(The Costs of Enterprise Paying Taxes),是指在現存經濟條件和體制下,政府實施稅收分配全過程中,企業為了繳納稅收而付出代價,即企業為繳納稅收所耗費的各種費用之和。

二、企業納稅成本體系構成

企業納稅成本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企業納稅成本單指企業上繳的各種實體稅款,即企業的納稅實體成本。按照納稅實體成本與納稅籌劃的依存關系,納稅實體成本還可以進一步劃分為固定實體成本和變動實體成本。廣義的企業納稅成本不僅包括綺稅實體成本,還包括納稅遵從成本,即為上繳稅款、履行納稅義務而發生的與之相關的一切費用,既包括可計量的成本,也包括不可計量的成本,納稅遵從成本可以概括為納稅管理成本、納稅風險成本和納稅心理成本。

(一)納稅實體成本納稅實體成本即正常稅收負擔,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中,依照稅收實體法的規定,依法向國家繳納的各種納稅款項,包括取得收入征收的流轉稅、取得的收益征收的所得稅以及國家對納稅人征收的財產稅等。按照納稅實體成本與企業納稅遵從成本的依存關系,納稅實體成本還可以進一步劃分為固定實體成本和變動實體成本。固定實體成本即固定稅收負擔,是指企業在最優納稅遵從方案下向國家繳納的稅收數額,即承擔的最小稅負。固定實體成本在企業經營狀況一定的情況下是一個常量,也可以稱為最優納稅實體成本。變動實體成本即變動稅收負擔,是指企業選擇某種納稅遵從方案所承擔的納稅實體成本與固定實體成本(或正常稅收負擔與固定稅收負擔)之間的差額。企業納稅實體成本與固定實體成本之間存在差額的原因,主要來自于對納稅管理成本和納稅風險成本的考慮,以及企業在納稅遵從過程中的失誤。

(二)納稅遵從成本納稅遵從成本是企業在納稅過程中,在遵從稅法規定的前提下進行納稅方案的設計(即納稅籌劃)、納稅過程的管理以及因納稅方案設計和納稅過程管理的缺失所付出的代價,具體還可以分為納稅管理成本、納稅風險成本和納稅心理成本。納稅管理成本是指企業選擇某種納稅籌劃方案時支付的辦稅費用、稅務費用等,具體包括辦稅費用和稅務費用。辦稅費用是指企業為辦理納稅申報、上繳稅款及其他涉稅事項而發生的必不可少的費用,包括企業為申報納稅而發生的辦公費,如購買申報表、發票、收據、稅控機、計算機網絡費、電話費、郵電費(郵寄申報)等;企業為配合稅務機關工作和履行納稅義務而設立專門辦稅人員的費用,如辦稅人員的工資、福利費、交通費、辦公費等;企業為接待稅務機關的稅收工作檢查、指導而發生的必要的接待費用;稅務費用是指納稅人為了防止稅款計算錯誤、避免漏申報、錯申報以及進行納稅籌劃,需要向稅務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進行稅務咨詢,或者委托注冊稅務師代為辦理納稅事宜,向聘請中介機構繳納的費用。納稅風險成本是指由于選擇某項納稅籌劃方案可能發生的損失,其與方案的不確定度呈正相關。方案越不確定,風險成本發生的可能性就越大。納稅風險成本具體包括稅收滯納金、罰款和聲譽損失成本。罰款是指納稅人在納稅籌劃過程中因違反稅法有關規定,而向稅務機關交納的罰金費用。稅法對納稅人的下列行為規定了一定的罰款處理: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未設立賬冊的、未報送有關備案資料的、未履行納稅申報的、違反發票使用規定的,以及偷稅、欠稅、抗稅等違法行為。稅收滯納金是指納稅人在納稅籌劃過程中未按照稅法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聲譽損失成本是指因納稅籌劃方案失敗被定為偷稅等違反稅法的行為,被處以罰款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企業的聲譽帶來不良影響而發生的聲譽損失。納稅心理成本是指納稅人可能認為自己納稅卻沒有得到相應回報而產生不滿情緒,或者擔心誤解稅收規定可能遭受處罰而產生的焦慮情緒。納稅心理成本與稅法體系的健全和完善程度以及納稅人的教育程度相關聯,稅法體系越健全越完善、納稅人的受教育程度越低,納稅人的納稅心理成本就越高。當納稅心理成本達到一定程度時,納稅人會雇用人或求助中介機構,這時納稅心理成本就會轉變為納稅管理成本。

三、企業納稅成本決策模型構建

把握企業納稅成本決策目標和納稅成本在納稅活動中表現出的特性,是設計企業納稅成本決策模型并進行決策的基礎和前提。企業納稅成本決策的目標是設計企業納稅成本決策模型的出發點和歸屬點。理性的企業納稅成本決策目標是實現“帕累托最優”,即企業的納稅成本達到最低的同時不會帶來政府稅收成本的升高。但在現實信息不對稱和企業利益最大化的前提條件下,這一目標很難實現。企業在納稅成本決策時的現實選擇是以自身利益最大化為出發點,充分考慮征稅法和稅收征管細則等規范,實現企業納稅成本最小化。

企業納稅成本習性,也稱企業納稅成本性態或企業納稅成本

特性,是指企業納稅成本總額的變動與納稅籌劃活動之間的依存關系,即納稅籌劃活動的力度與其相應的企業納稅成本變動之間的內在聯系。這種依存關系和內在聯系是客觀存在的,是企業納稅成本固有的性質,故稱“習性”。進行企業納稅成本性態分析,有利于企業設計納稅籌劃成本決策模型和進行納稅籌劃成本決策。(1)固定實體成本的習性。固定實體成本是企業在最優納稅籌劃方案下向國家繳納的稅收數額,即承擔的最小稅負。固定實體成本在企業經營狀況一定的情況下是一個常量,所以它與企業納稅籌劃的方案選擇沒有多大聯系。(2)變動實體成本的習性。變動實體成本是企業選擇某種納稅籌劃方案所承擔的納稅實體成本與固定實體成本的差額。該項成本隨著納稅籌劃方案的優化而呈下降趨勢。變動實體成本降低額也可以說是選擇某種納稅籌劃方案的風險收益。(3)納稅管理成本的習性。納稅管理成本是企業選擇某種納稅籌劃方案時支付的辦稅費用、稅務費用等,它隨著納稅籌劃方案的優化而呈上升趨勢。(4)納稅風險成本的習性。納稅風險成本是由于選擇某項納稅籌劃方案可能發生的損失。它與方案的不確定度呈正相關,即方案的不確定度越高,機會損失發生的可能性就越大。方案的不確定度又與企業納稅籌劃方案的優化程度(企業期望的納稅籌劃收益高低)呈正相關,即企業越想獲得較高的納稅籌劃收益,納稅籌劃方案的不確定度就越高。所以,納稅籌劃的風險成本與企業的納稅籌劃方案的優化程度呈正相關。(5)納稅心理成本的習性。納稅心理成本是指納稅人可能認為自己納稅卻沒有得到相應回報而產生不滿情緒,或者擔心誤解稅收規定可能遭受處罰而產生的焦慮情緒,這時納稅心理成本是納稅人風險成本的一部分。而當納稅心理成本達到一定程度時,納稅人會雇用人或求助中介機構,這時納稅心理成本就會轉變為納稅管理成本。

如果假設企業納稅籌劃力度(μ)與納稅籌劃方案的優化度成正相關,即企業納稅籌劃力度越大,納稅籌劃方案就越優;不單獨考慮納稅心理成本,因為納稅心理成本有時表現為納稅風險成本,有時表現為納稅風險成本和納稅管理成本;企業納稅成本為EPC、固定實體成本為FEC、變動實體成本為VEC、納稅管理成本為PMC、納稅風險成本為PRC。根據以上對企業納稅成本的特性的分析,企業納稅成本、固定實體成本、變動實體成本、納稅管理成本、納稅風險成本分別為:EPC=E(μ),FEC=F(μ),VEC=V(μ)。PMC=M(μ),PRC=R(μ)。那么,企業納稅成本決策模型可表示為:

minEPC=FEC+VEC+PMC+PRC

即minE(μ)=F(μ)+V(μ)+M(μ)+R(μ)

約束條件為F(μ)′0;V(μ)′0;R(μ)′>0。

因為FEC與納稅籌劃力度不相關,VEC與納稅籌劃力度負相關,PMC和PRC與納稅籌劃力度正相關,PMC和PRC之和也就是除納稅心理成本以外的納稅遵從成本,而本文已假設納稅心理成本為PMC或PRC或PMC+PRC的一部分,所以,在決策時可以把PMC+PRC看作企業納稅遵從成本。設納稅遵從成本為PCC,其函數為C(μ),則:

PCC=PMC+PRC

C(μ)=M(μ)+R(μ)

企業納稅成本決策模型為:

minEPC=VEC+PCC

即minE(μ)=V(μ)+c(μ)

約束條件為C(μ)′>0;V(μ)′

根據以上分析,企業納稅成本決策模型如圖1所示:

納稅申報與稅務籌劃范文6

【關鍵詞】稅收成本;征稅成本;納稅成本

稅收收入是有成本的,在稅收征納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類費用就是稅收成本。稅收成本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稅收成本,專指稅務機構為征稅而花費的行政管理費用。具體包括: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的薪酬、稅務機構辦公用具和辦公設備支出以及為進行及適應稅制改革而付出的費用等。廣義的稅收成本除了包括稅務部門的征收成本外還包括納稅人的納稅成本。

一、納稅成本之特點

納稅成本是指納稅人在納稅過程中所發生的直接或間接費用,包括經濟和時間損失。也包括納稅人的心理壓力(心理成本)。納稅成本具有如下特點:

1.金額大、范圍廣

我國現行稅種有20多種,雖通過不斷的結構減稅,但其整體稅負仍約占納稅人收益的5%左右。除此還包括相當可觀的辦稅費用、滯納金、罰款、稅務費用以及額外稅負等。

2.風險大、影響深

納稅人為了降低稅收負擔,減少納稅成本常常采取一定的方法進行稅收籌劃。一旦籌劃失敗很有可能涉嫌偷逃稅款,被處以所偷逃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不僅給企業帶來經濟損失,更影響了企業的聲譽,使企業的發展和生存空間受到抑制。

二、納稅成本之種類

納稅成本可分為納稅人的奉行成本和稅收的額外負擔。

(一)奉行成本

所謂奉行成本是指納稅人在按照規定納稅過程中所支付的費用(奉行費用)。主要包括:

1.正常稅收負擔

納稅人取得收入除了要征收流轉稅外,對取得的收益亦要征收一定比例的所得稅。另外國家對納稅人的一定財產還輔以財產稅。如果把這部分稅收全部看成是從納稅人收益中繳納的,我們可以測算出這部分正常稅收負擔的比重。若流轉稅負占收入總額的5%,收益率為20%,設流轉稅占收益總額的比例為x,則有方程式:收入額×5%=收入額×20%×x,解之x=25%,若所得稅稅率為25%,則合計稅負達到收益總額的50%,如果考慮財產稅這個比例還要高。因而,降低正常稅收負擔的有效途徑應該是開源節流、努力進行稅收籌劃。

2.辦稅費用

辦稅費用是指公司企業辦稅人員薪酬,為個人代扣代繳稅款所花費的費用,辦理涉稅事務的附帶費用或管理費用,如購置設備、電話費、郵費、交通費等;以及納稅人為辦理涉稅事務而進行稅收籌劃所花費的時間價值(機會成本)、精力和金錢等。

盡管辦稅費用在納稅成本中占的份額不大,但仍有籌劃空間。如對財會人員進行合理分工,由財會人員兼任辦稅員,盡量足不出戶進行網上申報稅以降低資料、交通等費用,必要時還可以采取遞延納稅辦法來降低利息費用。

3.稅收滯納金

《稅收征管法》第32條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的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明顯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利息。因此辦理納稅申報,特別是采取遞延納稅方式降低利息費用時應當特別關注各個稅種的納稅期限,在規定期限內納稅。與此同時我們還應關注《稅收征管法》第31條納稅人因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三個月)。在批準的延長期限內是不加收滯納金的,因此,我們也應掌握好這一規定,來減少納稅成本。

4.罰款

《稅收征管法》第60條對納稅人的下列行為規定了一定的罰款處理。如果未按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未按規定設置、保管賬冊的;未按規定報送有關資料的;未按規定履行納稅申報的;違反發票使用規定的;以及偷稅、欠稅、抗稅等違法行為。納稅人如果被稅務機關處以罰款,除了經濟上蒙受損失外,更會給企業聲譽造成不良影響。因此,納稅人應按規定自覺履行各項義務不但可以避免罰款支出,相反還會給企業的生產經營造成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

5.稅務費用

有些納稅人為了防止稅款計算、申報出錯,以及進行稅收籌劃,需要向稅務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進行稅務咨詢,或代為辦理納稅事宜。按照有償服務原則,聘請中介機構需要繳納一定的稅務服務費用。支出這一費用納稅人應當在事前作適當考慮,考慮聘請稅務的收益與支出是否配比,而且費用支出要遠遠低于收益的提高才有必要聘請中介機構支付稅務費用。

當然這里要防止中介機構只收費不服務,以及中介機構為照顧繳納了服務費的單位千方百計設法使單位少繳稅款,少繳的稅款至少超過了收取費的數額,從而使正常的稅收流向稅務費用。而有些中介機構又把這些服務費大部分以房租、水電費名義上交給稅務部門,由其用于彌補機關經費,用于發放資金等。更應杜絕納稅人在辦理涉稅事務中為疏通關系花在有關官員方面的隱形支出。同時還要杜絕稅務部門以各種名目收取“保證金”、“發票押金”使之成為稅務部門的一項收費,用于彌補經費。以及各項昂貴的稅務工本費和報刊雜志費也都是使企業納稅成本增高不下的原因之一。

(二)額外稅負

所謂額外稅負是指由征稅所造成的,超過政府稅收的額外經濟負擔。也就是按照稅法規定應當予以征稅,但又完全可以避免的稅收負擔。主要包括:

1.與會計核算有關的非正常稅收負擔

稅法規定,納稅人兼營增值稅(或營業稅)應稅項目適用不同稅率的應當單獨核算其銷售額,未單獨核算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的項目,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銷售額,未單獨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對納稅人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如果核算不實、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往往要比實際應納稅款高得多?!逗硕ㄕ魇掌髽I所得稅暫行辦法》對核定征收的應納稅所得率按照不同行業確定在7%--40%的幅度內,事實上企業的平均利潤率遠低于此。因此,納稅人應當加強財務核算,主動爭取實行查賬征收方式。

2.與納稅申報有關的非正常稅收負擔

與納稅申報有關的額外稅收負擔主要是納稅人主觀因素形成的,如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再如對符合條件的減免稅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報批,逾期申請視同權益放棄,稅務機關不再受理。

還有對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號雖有新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法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或在少扣除的支出、企業作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代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對于以前年度應扣未扣支出導致多繳的稅款允許在當年應納稅款中抵扣,雖如此但企業還是因未及時扣稅,增加了納稅成本。

對于額外稅收負擔,納稅人應通過加強財務核算,把握最新稅收政策、按規定履行各項報批手續,認真做好納稅調整等方法加以解決。

總而言之,要降低納稅成本除了納稅人認真履行納稅義務外,稅務部門有義務為納稅人提供規范、優質、高效的服務。政府部門亦有義務為納稅人提供規范、優質、高效的公共產品,各方齊努力,使納稅成本降到最低限度,以增加國家財政收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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