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財產的相關法律法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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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財產的相關法律法規范文1

隨著網絡游戲產業的快速發展,關于網絡虛擬財產的糾紛不斷出現,國內外關于網絡虛擬財產的案例層出不窮。而對網絡虛擬財產,至今仍然沒有一個明確統一的定義。目前我國已經頒布和實施的《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當中,對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仍是一片空白。

網絡虛擬空間里含有多種虛擬財產,主要包括游戲賬號等級、虛擬金幣、虛擬裝備(武器、裝甲、藥劑等)、虛擬動植物、虛擬ID賬號及角色屬性等。筆者認為,隨著網絡事業的發展以及關于網絡虛擬財產糾紛的不斷增加,各種形式的糾紛不斷出現,網絡虛擬財產已經不再完全“虛擬”,侵犯虛擬財產已經突破虛擬空間而向現實空間過渡。具有一定的現實性虛擬財產不只是虛擬的或者獨立存在于虛擬社會中的,而是逐漸與現實社會的真實財產建立了對應或者換算關系。因此,虛擬財產已經具備了現實社會中真實財產的價值,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只是在保護的方式以及手段方面做出不同的規定而已。網絡虛擬財產是隨著網絡的發展而發展起來的,它具有以下特點:

一、無形性

虛擬財產在本質上只是一組保存在服務器上的數字信息,臺灣的相關立法稱作“電磁記錄”,其以電磁記錄形式存儲于游戲服務器上。

二、可轉讓性

虛擬財產既可以通過買賣的方式在玩家和游戲服務商之間轉讓,也可以通過離線交易的方式在玩家間轉讓,現實中也存在很多網站進行這種交易活動。

三、有價值性

網絡虛擬財產也是有價值的,網絡虛擬財產的價值包括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

四、時限性

網絡虛擬財產只存在于游戲運營階段,游戲一旦停止運營,虛擬財產也會隨之消失,因而具有明顯的時限性。

五、依附性

虛擬財產基于特定的虛擬社區空間而存在,基于特定的網絡游戲而存在。

同時,筆者認為之所以在概念中使用“虛擬”二字,不是指這種財產的價值是虛幻的,更不是指此種財產的法律性質是虛幻的,而是為了與傳統的財產形態區分,表明虛擬財產因網絡虛擬空間而存在。虛擬財產與傳統形態財產的價值來源存在著巨大差別,存

在于不同的形態領域。

虛擬物品的交易,直接表現出了虛擬物品在現實世界中的價值,我們應該承認虛擬財產的價值并予以保護。財產的核心在于其價值屬性,同時我們主張虛擬財產又是具有價值的,因而虛擬財產也具有財產屬性。虛擬財產之所以具有財產屬性是由于:①虛擬財產是有價值的,虛擬裝備、賬號以及其他虛擬財產在網絡世界中都是具有價值的,能夠滿足虛擬人物在虛擬空間的發展,同時獲得這些財產也需要耗費一定的勞動;②虛擬財產是可以進行交易的,法律并未禁止虛擬財產的買賣,現實生活中進行網絡財產交易非常普遍,各大網站也都有專門的欄目進行網上交易。

虛擬財產的相關法律法規范文2

關鍵詞:網絡虛擬財產;法律保護

一、網絡虛擬財產概述

網絡虛擬財產是無形財產在虛擬空間的別樣化身,是存在于虛擬網絡空間中、能夠度量其價值的數字化的新型財產。淘寶網上的虛擬商品如傳奇霸業的裝備、賬號、靈力、經驗就是虛擬財產的一種,這些虛擬產品是存在其市場價值的,它們在網絡中交易已經廣泛和普遍,逐漸為大多數人接受,如果僅因為網絡虛擬財產不具有有形性或認為僅是附在電腦上的一些數據而不承認網絡虛擬產品的現實價值,顯然不符合社會的發展,對大量存在的交易也得不到相應的法律保護。它能在現實生活中買賣,就證明它有相應的商品價值,這些虛擬產品是買家通過現實的貨幣購買游戲卡最終在網絡游戲中競技獲得的,它就如同現實生活中人們購買的商品一樣,凝結著生產這一批類產品的腦力和體力。盡管在現實生活我們不能直接感受到虛擬財產帶來的好處,但不能因此就全盤否定它的客觀特性。財產性仍是它的基本特性。虛擬財產有自己的實用用價值,玩家能從其中獲得精神的愉悅和滿足并能出賣裝備,網絡虛擬財產與網絡游戲玩家緊密相連,玩家從參與游戲到最后轉手游戲,每一步都與其有關聯。目前網絡虛擬財產的買賣已經廣泛和普遍,逐漸走向正規。

二、我國虛擬財產的法律保護現狀

我國主要是在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對網絡虛擬財產進行法律保護,民法通則75條規定中指出,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其他性合法性財產受法律保護,這里已經廣義的把游戲玩家通過自己的勞動合法獲得的網絡虛擬財產納入其內[3]。筆者認為,民法通則75條的規定,是立法者當時為避免出現考慮不周全而設立的兜底性條款。在司法實務中,法官認為盡管網絡游戲玩家對自己可以支配的網絡游戲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但經營商仍處于主導地位,對網絡虛擬財產一般以物權法給予保護。合同法方面,法律在這方面未明文規定網絡虛擬財產這類合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以及如何分配和規避風險,因為缺乏相關的法律規定,一般在訴訟中,網絡用戶處于不利地位。

在臺灣地區,網絡虛擬財產侵權案件屬于犯罪率高發的案件之一。虛擬財產受害主要是被人通過在線聊天或是注入木馬工具,入侵、詐騙虛擬物品和經驗值等[4]。2003年臺灣刑法增加了“無故入侵電腦罪”罪行,對那些非法偷盜騙取他人賬號密碼、游戲設備、抓住使用電腦或利用網絡系統的漏洞、入侵他人的電腦及其網絡虛擬財產明文規定了相應的刑罰處罰[5]。僅對網絡游戲的犯罪案件,已有實際判例,如臺北地方法院規定以詐術獲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其中包括虛擬財產價值),處拘役伍拾日。

三、關于網絡虛擬財產法律保護涉及的問題及建議

(一)關于網絡虛擬財產保護存在的問題

本文主要探究關于網絡虛擬財產民事法律保護帶來的問題以及對應的建議,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舉證責任分配不當

民事訴訟規定“誰主張,誰舉證”,若主張權利一方沒法找到支持自己主張的有效證據,就要承擔敗訴的后果,這是眾所周知事情,網絡虛擬財產民事糾紛也包括其中。游戲玩家自己的虛擬財產受到非法侵害,如果不能找到有效的證據證明自己是虛擬財產的所有者和網絡虛擬財產的種類、數量等,就面臨敗訴的后果。

2、網絡虛擬財產案的取證較為困難

虛擬財產是存在電腦中的數據,可以無限制的復制然后在不同時間和地點運行。游戲服務器是大都處于高速運傳狀態,這已經使取證略顯不易,如果運營商再從中作梗,再去找與案件相關的證據就難上加難[6]?!睹袷略V訟證據的如干規定》第69條就將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無法作為證據采用。就網絡虛擬財產來講,原被告雙方提供的證據的表現形式是網絡虛擬財產本身,其原件和復印件區分起來很有難度,在證據上就難以適用現有的證據規則。

(二)對網絡虛擬財產法律保護筆者的意見

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虛擬財產保護做出改進:

1、自力保護

玩家必須加強自我保護意識,電玩用戶在簽署的網有關的在線服務合同期間,應盡到自我防范、注意的義務,玩家在簽訂合同之前應該謹慎閱讀運營商提供的合同條款,避免因為自己的過失使自己處于不利的法律地位。

2、從民事法律層面尋求救濟

(1)在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中,明文規定網絡運營商和網絡用戶的權利、義務、權利義務的分配以及責任承擔和風險規避,司法機關在審判相關網絡虛擬財產侵權案件時也應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配合網絡虛擬財產的立法工作。

(2)網絡用戶就不能舉證的部分使的他們在訴訟中處于弱勢地位。民法、合同法、消費者權益法以及相關法律應給予他們特別保護,司法實務中對網絡相關的舉證責任應以司法解釋給予回應。

(作者單位:甘肅政法學院)

參考文獻:

[1] 楊立新.電子商務侵權法[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5.178.

[2] 楊立新、王中.論網絡虛擬財產的物權屬性及其基本規則[J].國家檢察官學院報,2004:3-13.

[3] 沈浙.網絡游戲中的虛擬財產權及其法律保護[J].人民司法,2004:67-70.

[4] 石杰、吳雙全.論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J].政法論叢,2005:33-40.

[5] 李祖全.“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法治論叢[J]2006:69-73.

虛擬財產的相關法律法規范文3

一、圖書館數字參考咨詢服務中知識產權風險的主要類型

數字參考咨詢服務中的知識產權風險,按其主體角度劃分可分為:由圖書館自身行為引發的知識產權風險;由用戶行為引發的知識產權風險;由版權人不當行為所引發的知識產權風險。1.由圖書館自身行為引發的知識產權風險。1.1圖書館在信息獲取中面臨的知識產權風險。1.1.1將本館資源數字化時面臨的風險。咨詢館員在就用戶所提出的問題給出針對性回答時,其所優先并重點采用的信息源主要為數字化的本館文獻資源。目前,我國《著作權法》已經規定文獻數字化為復制行為,因為數字化過程只是對文獻的載體形式進行了改變,而并未改變其實質性內容、產生新的知識價值。根據我國《著作權法》,館藏文獻可以分為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和尚未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對于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圖書館可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無須向作者求得授權、支付相應的使用費用,但應指明作者及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著作人身權。而對于尚未進入公共領域的作品,圖書館在對其進行數字化時,需通過合法途徑征得作者同意,并不得擅自篡改、刪除原作內容。1.1.2利用本館數字化信息資源時面臨的風險。利用圖書館購買的數字化信息資源面臨的知識產權風險表現為違反電子和印刷資源版權許協議。只要圖書館對于其所購買的數字資源,通過合法渠道從供應方處購得并與供應方簽訂合法有效的使用合同后,一般不會存在侵權風險。1.1.3利用網絡信息資源時所面臨的風險。對于網上作品,大致可分為已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及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對于已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圖書館可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無須向作者求得授權、支付相應的使用費用,但在應指明作者及作品名稱,并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著作人身權。而對于已受到版權保護的作品,在對其進行使用時,應注意以下幾點:圖書館只有通過合法渠道獲得版權人的授權后,方可下載其未發表作品;而對于著作權人聲明不得下載的作品,圖書館不得下載;在轉載、摘編他人作品時,應通過合法渠道取得相應版權人的許可,并向版權人支付一定的報酬;在對作品進行下載時,不得超出合理下載范圍,否則會影響作品的銷量,侵犯著作權人權益。網上的軟件資源也分為公用軟件、共享軟件和免費軟件。共享軟件和免費軟件享有著作權保護,對于它們只允許存檔復制、修改、反向工程和非贏利性質利用,不可用于商業目的。1.2圖書館在信息傳遞、咨詢服務中面臨的知識產權風險。1.2.1信息資源傳播中面臨的風險。從本質上講,數字參考咨詢是一個基于Internet的可提供聯系咨詢專家、信息資源庫、用戶之間的不受空間限制的數字化參考咨詢的服務系統。咨詢館員把搜集到的信息,通過網絡傳輸給信息用戶。在此環節中,涉及到了信息網絡傳播權。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條規定“權利人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受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保護。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根據此條例,圖書館未經版權人許可,不得擅自將版權人受保護的作品用于網絡傳播、上傳至網絡信息平臺。1.2.2信息資源導航平臺建設中的風險。信息資源導航,將原本分散的信息資源按照一定的規則進行類聚,并提供一定的線索,供用戶查引的服務。信息資源導航平臺則是實現此服務的虛擬化平臺,鏈接是其構建的主要方式。眾所周知,鏈接本身并不構成侵權,但是鏈接方式不當,則可能帶來侵權風險。鏈接的原則是要能體現網站的真實地址,而不能誤導用戶對于網絡信息來源的識別,否則就存在侵權的風險。因此,在鏈接設置的過程中,圖書館應加強對鏈接內容的版權聲明,同時盡量采用外部鏈接的方式,降低由深層內鏈接而帶來的版權風險。1.2.3參考資源匯編中的風險。用戶通過數字參考咨詢服務所獲得的最終答案并非零散的網絡信息資源的無機組合,而是咨詢館員通過自身鑒別、選擇后經過匯編而成的具有信息增值功能的二、三次文獻。圖書館在編輯專題資料匯編、綜述或信息刊物時會涉及到原作品著作權中的演繹權,因而較易構成侵權。著作權法規定,編輯是使用作品的一種方式,而形成編輯作品的過程,實質上就是對原作品的復制。因此,咨詢館員在編制專題資料時,要注意適當引用他人作品。2.由用戶行為引發的知識產權風險。2.1關于用戶提問的風險。關于用戶提問的版權問題,又按問題本身的獨創性分為兩類。用戶“提問”本身如果僅僅是幾個字,或者是簡單的一句話,不足以構成版權意義上的獨創性時,圖書館可以對這類“提問”進行收集、編排、存儲、展示和傳播,并無違法之虞。然而,如果“提問”具有獨創性,具備版權作品的特征和成立要件時,圖書館對這類作品的使用就不能隨意而為之。我國圖書館界普遍沒有注意到這個問題,國外圖書館大都是以格式合同來獲得對“提問”的使用權。2.2用戶不當使用引發的風險。絕大多數咨詢用戶對由數字參考咨詢所獲得的答案或資料,均為用于個人學習或研究,根據我國《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部分的規定,用戶的以上行為屬于合理使用范圍,不構成知識產權風險。但是,用戶行為一旦超出法定合理使用范圍,就有可能使圖書館卷入知識產權糾紛之中,此類行為如:將所獲得的答案或資料集結成冊,進行出版發行,侵犯了版權人的發表權、發行權、復制權,將陷圖書館于版權危機之中。3.由版權人不當行為所引發的知識產權風險。版權人的不當行為也會給圖書館帶來一定的知識產權風險,此類不當行為主要指版權人對自身權利的濫用。如:“何海群訴溫州市圖書館侵犯著作財產權糾紛案”。此案的原告何海群,在僅在《談判高手》一書上署名而非該書作者的情況下,溫州市圖書館侵害了其《高手》一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雖然此案以圖書館的勝訴告終,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給圖書館所造成的資源浪費及之后產生的負面影響是難以消除的。

二、圖書館規避數字參考咨詢侵權風險的對策

1.圖書館應嚴格遵守既定的法律規則。圖書館應在法律規范之下開展其業務,必須遵守業已的各種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不應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違反各項規定,否則就有可能受到相應的處罰。因而只要在法律規定的對象和范圍內使用相關作品,且不通過服務獲利,一般來說,圖書館在數字參考咨詢服務中將不存在知識產權風險。2.充分行使“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權利。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圖書館、檔案館等為陳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均屬于合理使用范圍,圖書館可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無須授權、付費。通過充分行使“合理使用”權利,圖書館在數字參考咨詢服務的開展過程中的向僅以個人學習、研究為目的的用戶提供資料,數字化處于版權保護期的作品等行為中可能存在的知識產權風險就將得到很好的規避。同時,通過行使“法定許可”中的相關權益,圖書館可以解決部分信息獲取和組建數據庫的知識產權問題。3.完善法律支持,爭取相關法律法規對圖書館的最大例外。在積極使用現行法律法規中所規定的法定免責權利外,圖書館界還應積極推動相應法規的制定。在修改現行法規時,呼吁相關職能部門借鑒相關國家的有利于圖書館發展的條例和制度,以明確我國圖書館免責的權限;同時,還應聯合相關法律界、出版界及計算機領域的專家,制定相關行業法規,如《圖書館法》等,做好內部自律工作。4.加強對咨詢館員的教育,提高咨詢館員的法律、道德意識。咨詢館員作為圖書館在數字參考咨詢中的實際參與者,圖書館應加強對其法律意識的培養,使咨詢館員牢固樹立和增強知識產權意識,在相應的工作環節中,沿革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切實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咨詢館員應堅守職業道德底線,不可因金錢等誘惑而做出違法行為,陷圖書館于知識產權風險之中。5.加強對用戶的管理,加大對相應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圖書館應建立并完善相應的用戶檔案,對相應用戶行為進行評估,對于可能給圖書館帶來知識產權風險的用戶,應在數字參考咨詢的過程中加強對其的、管理,甚至與其簽訂相關協議或縮小對其的服務范圍。對于一般性用戶,圖書館應大力推行法制教育,宣傳相應的法律法規,使用戶知法、懂法,進而自覺地守法。6.完善相應的版權聲明,以減少相應的連帶責任。在相關法律法規對圖書館“合理使用”及“法定許可”范圍規定尚不明確之時,圖書館應注重對相應版權聲明的制定,以達到規避或者豁免相應責任及連帶責任的目的。7.尋求并創新技術支持。在仍無明確的法律法規對數字參考咨詢的具體服務環節加以規制的情況下,圖書館在數字參考咨詢的過程中應積極尋求相應技術支持,以規避在信息獲取、傳遞等環節的潛在知識產權風險。8.拓寬資源獲取途徑,充分利用各種公有信息及開放存取信息。圖書館在提供數字參考咨詢服務時,其信息源不應僅局限于數字化的本館資源及現有的數字資源,還應進一步拓寬其信息源范圍,積極挖掘使用已進入公有領域的信息資源,借助其獲取的免費性,利用相關機構庫、倉儲庫,積極開展數字參考咨詢服務。9.發揮行業組織作用,成立相應知識產權集體管理組織。圖書館行業組織在規避圖書館知識產權風險中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它可以通過在行業內開展教育培訓工作,促進各會員圖書館在業務中積極履行著作權法;另一方面當會員圖書館涉及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時,它可以聯系面廣、專家聚集的優勢,為會員圖書館的維權活動提供各方面的支持。

作者:陳玄凝 單位:武漢大學信息管理學院

虛擬財產的相關法律法規范文4

一、我國電子銀行發展的現狀

(一)電子銀行業務種類少我國的電子銀行大多都是從傳統的銀行直接過渡而來的,因此,缺乏電子銀行所特有的個。在電子科技飛速發展的今天,金融產品的種類逐漸增多,金融服務項目也逐漸增長,但電子銀行的業務種類、理財產品依然比較缺乏,主流的業務不夠新穎,電子銀行的經營特色不足,嚴重缺乏名牌產品。

(二)電子銀行系統設計缺乏統一標準由于我國的網絡銀行起步較晚,整個行業的電子系統缺乏統一的標準和規定,這個問題直接導致了我國的網絡銀行和傳統銀行的互聯性不高。由于不同的銀行所采用的電腦系統不相同,因此,國內的網絡銀行的平臺模式差距較大,一方面,增加了消費者的操作難度,另一方面降低了網絡銀行系統的安全性。

(三)電子銀行安全性差如今,雖然國內的各大銀行都擁有屬于自己的網上銀行,但在客戶的資源管理中都是各自為政,缺乏前期的指導和規劃,在前臺操作、后臺控制、技術維護、客戶服務協調、產品開發、業務營銷方面能力嚴重不足。此外,國家對于網上隱含系統的資源整合不足,導致網上隱含系統設計缺乏統一的標準規定。網絡銀行的局限性讓消費者對于網絡銀行的安全性產生了巨大的憂慮。

二、電子銀行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營銷策略陳舊首先,大眾認識度不夠。電子銀行屬于高新技術產業,而我國的電子銀行發展還處于萌芽階段,在人口較多的中國,其普及的廣度和深度明顯不足。其次,客戶資源稀缺。我國電子銀行的企業用戶主要是集中在較發達城市中的企業,在經濟欠發達的三線城市和縣級城市中電子銀行的結算量小,優秀客戶少,發展的速度也極為緩慢。

(二)缺乏相關法律法規的支持首先,相關電子銀行的法律法規需要進一步完善。我國目前還沒有能夠制定出與電子銀行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與傳統的銀行業務相比,電子銀行的業務在交易合同的有效性、客戶或銀行的義務與責任、交易規則、消費者的權益保護等方面還沒有明確的法律界定。其次,電子銀行法律保障需要進一步明確。銀行監管機構和各個商業銀行由于剛接觸到電子銀行業務,對于電子銀行的了解不夠透徹,對于網上銀行的管理辦法、監管措施、相關制度的規定也存在著嚴重的滯后現象,其可操作性、完整性和規范性都有待進一步加強。

(三)社會信用體系不夠全面一方面,表現在信用系統不完善。在目前的經濟運行過程中,信息的不對稱問題或多或少都是存在的,這樣就不可避免產生了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而且在我國的銀行交易中失信的程度比較嚴重,這些都在不斷地沖擊著我國不完善的信用系統。在完全虛擬的網絡環境中,電子銀行更需要完善的信用體系為之服務。另一方面,表現在電子銀行信任程度較低。由于我國的信用體系剛剛開始建立,個人和企業的信用程度都較低,導致有些企業不愿意接受客戶所提出的利用信用交易進行結算的方式,這對電子銀行的發展產生了嚴重的制約。

三、發展我國電子銀行業務的對策

(一)改善營銷策略首先,要打破傳統的經營理念。銀行需要建立一支具有豐富營銷策略和擁有專業營銷知識的隊伍,打破傳統的營銷策略和標準化、批量化的經營理念,有針對性地推出滿足客戶對銀行服務和產品個性化需求的業務,對不同客戶實施不同的營銷策略,以達到能夠與客戶保持長期合作的目的。其次,要建立高素質的銀行團隊。電子銀行作為高科技的產物,對于計算機的使用要求較高,由于專業隊伍建設嚴重滯后,員工崗位變換頻繁,團隊的穩定性差,基層的骨干和業務人員不足,為此應盡快建立高素質的銀行業務團隊。

(二)增強員工的風險意識一方面要提高員工的道德修養。銀行工作人員必須遵守廉潔從業的職業操守,養成良好的習慣,嚴格遵守銀行的相關制度,凡事按照程序操作,堅持隨時反省自己,不要為一己私欲做出不該做的事情。只有對良好的品德進行不懈的追求,才能讓自己的職業生涯更加從容和平實。另一方面要提高員工抵抗風險的能力。人力資源部在選拔員工、對員工進行規章制度和基本技能操作培訓時,要加強對員工抵抗風險能力的訓練。為了防范員工作案,銀行可以實行定期崗位輪換或強行休假等制度。

(三)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首先,要重視電子銀行法律法規的完善。電子銀行的競爭日益激烈,但由于網絡安全問題對于電子銀行的發展產生了嚴重的制約作用,因此在制定網絡安全標準的大前提下,對于法律法規的完善則需要更加重視。隨著金融行業的電子信息化進程的不斷加快,政府要對相關的法律法規做出及時的調整和修改。電子銀行只有在健康有序的發展環境下才能擁有最大的收益。其次,對相關組織的管理進行完善。各個商業銀行和相關的金融管理機構需要對電子銀行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進行不斷的完善,積極對監管措施進行落實,加強對電子銀行系統的安全和生產管理,使系統能夠擁有高度的嚴肅性、可操作性和管理性。

虛擬財產的相關法律法規范文5

【摘要】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發展和互聯網技術的不斷提升,二者融合的愈發緊密,成為彼此不可分割的部分。本文以互聯網金融為研究對象,分析了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模式和對宏觀經濟的促進作用,然后提出一些發展中的問題。最后綜述全文觀點內容,通過各方的努力來期待未來的發展。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宏觀經濟;影響

一、互聯網金融的概念

隨著互聯網行業的飛速發展,人們的生活和互聯網也息息相關?;ヂ摼W金融的發展也對我國經濟的發展提供了技術上的支持,較之傳統的金融行業,互聯網金融交易范圍更廣,門檻更低,更加大眾化和平民化,人們對其的印象和接受度都會有所提升,人們愿意了解和接受互聯網金融,因為相比于傳統金融,互聯網金融不僅在程序和流程上簡化,還降低了交易過程中的成本,讓人更加信服且節約了相當大的廣告費用,群眾之間彼此口口相傳無形中就相當于做了廣告且擁有廣泛的用戶基礎和良好的口碑。目前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互聯網金融,一是互聯網行業向金融行業發展融合成的新行業,二是金融行業向互聯網行業發展形成的新行業。其實這是一種理解,只不過側重發展的方向有所不同?;ヂ摼W金融依托其強大的互聯網市場,產生新的經濟發展模式。因此要加強對互聯網金融方面的研究,可以更加準確的認識市場需求,推動我國經濟又好又快的發展。在我國,互聯網金融經濟發展模式主要有第三方支付模式,P2P信貸模式以及眾籌模式。隨著互聯網金融模式的發展,這種金融模式具有效率高,成本低,范圍廣的特點。雖然發展有些非常好的前景,但機遇的同時也意味著風險,因為發展過于迅速,我國還沒來得及出善的相關的法律法規,且對互聯網的金融風險意識還不夠強。

二、互聯網金融對宏觀經濟的積極影響

互聯網金融的出現之所以讓傳統金融行業的人們有了緊迫感和壓力,主要是因為互聯網擁有龐大的客戶群數量,同時,互聯網金融的出現使得融資成本大大下降,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企業的融資效率和整理經濟的線性增長。下面從三個方面分析互聯網對宏觀經濟的積極影響。

首先是互聯網擁有的客戶群,使得互聯網經濟下網絡理財的客戶群本身就是十分強大。由于客戶需求多,用戶反饋多,其實在初期的時候還是非常好改進的?;ヂ摼W金融非常適合個人和企業,大量吸收個人閑散資金,為社會財務經濟做貢獻。然后是互聯網經濟下網絡借貸更加促進了經濟增長,現實生活中借貸,申請加拿到手里時間會比較更長,網絡也是到帳速度非常驚人,通過融資很好的利用閑散資金,這就是中小型企業發展的福音,在促進了企業發展的根本問題,也是為了后期促進企業發展的水平的提升。此外從實際生活中來看,我國有關部門對金融行業監管非常嚴格,對每一個環節都嚴嚴不扣,一絲不茍。這樣的做法雖然安全度很高,但是資金流動速度過慢,影響了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F在有關互聯網金融的應用還是非常廣泛的,不僅有利于資金流動的速度,提高了閑散資金的利用率,促進了我國宏觀經濟的不斷發展,不僅給予我們對于實體經濟發展的強大動力,也給予銀行們一定的緊張感和壓力感,不過帶動了我國各大銀行的主動發展,這點還是具有重大現實意義的。

三、互聯網金融發展中的問題

就我國當前經濟發展形勢來看,互聯網金融還是一個新興的產業,不僅有別于傳統金融行業,就和互聯網行業也是存在很大差異的,互聯網金融的風險比較大,會使宏觀經濟的穩定受到很大的沖擊。比如即將提到的存在借貸違約的風險。

(一)信用違約的風險情況比較高

借貸是互聯網金融發展的一種常見模式,通過網絡虛擬交易的平臺來進行資金的借貸,但是借貸雙方并不能對彼此身份有所詳細的了解并評定風險,貸款人對借款人的資金去向和使用目的都沒有真正的了解。若是借款人違約,那么風險和損失都將有貸款人承擔,也就是說貸款人的資金可能無法挽回。并且國家對于這個方面的監管不是非常嚴格,相關法律法規也沒有得到相應的完善,如果繼續發生這樣的事情,會對互聯網金融造成非常大的信用打擊。

(二)增加商業銀行的經營風險

互聯網金融發展主要依托互聯網網絡平臺,相較于商業銀行,成本大大降低,因此投資者會更傾向于將銀行里的X轉入互聯網理財產品中。銀行失去一定市場份額以后,會想方設法的投入到互聯網金融行業中來收集資金,這樣一來增加了商業銀行本身的成本,也使得其正常經營活動難以正常進行下去。

四、綜述

綜上所述,我們應該更加辯證的來看互聯網金融行業,它其實也是一把雙刃劍。它在調節市場方面有利于提高我國資金流動性和資金配置效率,不僅改善居民生活水平,提供更多的理財產品和方式。另一方面卻也會增加我國金融行業的風險和市場經濟的穩定,因此我國有關部門要對其加以重視,出臺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有關部門要加強調控和監管,盡可能的通過司法手段來規范市場,保證我國互聯網經濟的健康友好發展。希望在不斷的創新改革之下,完善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模式,最大程度的規避風險。希望在未來,通過大家齊心協力的努力,可以創設一個良性的互聯網金融發展空間,讓互聯網金融朝著更加積極向上的方向發展。

參考文獻:

[1]劉博,吳賢斌.互聯網與利率市場化的發展[J].區域金融研究,2014(06)

虛擬財產的相關法律法規范文6

或許是永祥糧機習慣劍走偏鋒,IPO招股書中更是接連曝出多處財務數據漏洞,銷售業績前后不一,產能變化詭異增長,無一不涉嫌虛假披露。

主營業務中又極度依賴關聯公司穎特電子,按照慣例,獨立性弱的命門正是IPO被否的關鍵因素之一。

違規運營

永祥糧機于1998年設立時,有六名發起人,其中前四名大股東均是以凈資產折股的方式出資,而剩下的兩名發起人雖以貨幣資金的形式出資,持股卻均未超過5%股份。

設立之初,注冊資本為1188萬元,總股本為1188萬股,對應每股一元。兩名貨幣出資股東分別持有56萬股和20萬股,合計出資76萬元,持股比例不到6.4%,屬于持股最小股東。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和第八十三條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該公司注冊資本為1188萬元,按照《公司法》“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的規定,貨幣出資部分應至少為356.4萬元,而永祥糧機設立時,股東以貨幣出資額部分合計76萬元,遠低于此標準。

善于鉆相關法律法規風險漏洞的永祥糧機在設立之初還曾營造代為持股假象。

有接近永祥糧機人士透露,“1998年,公司籌備時,對民營企業設立股份公司的政策把握不準,據說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有兩個以上的法人股東?!?/p>

當時,永祥糧機的前身是永祥有限,發起人皆為自然人,并無法人股東,為了規避這一規定,永祥糧機讓石定秒等18名股東委托永祥工會作為股份公司發起人代持股份,實際控制人王勇強則與鎮辦集體企業李店鑄造廠簽署代持《協議》。

兩名代持法人股東并無實際股權,甚至在《協議》中言明,“股份歸屬于王勇強,產生的全部收入歸屬于王勇強,李店鑄造廠按照王勇強的意思表示辦理永祥糧機的所有事宜。”

虛擬代持股分別于2002年和2009年以零元價格轉讓給了原股東。這一借殼生蛋的操作手法也消跡于無形。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經濟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雨龍對時代周報記者說,“以集體企業和工會代為持股對上市會造成重大影響,因為其中涉及產權不清晰的問題?!?/p>

在永祥工會代為持股的18名股東名單中有一名叫姚安鋒的股東,此人現為公務員。

持有永祥糧機約22萬股的姚安鋒占發行前總股本的0.65%,《公務員法》與《廉政準則》皆禁止公務員從事或者參加營利性活動,此舉涉嫌違背相關法律規定。

此前監管層對過會公司公務員持股持嚴苛態度,百潤股份與科士達在IPO的最后時刻相關持股股東都轉讓了手中股份。南大光電上市前更是突擊清理公務員持股,以盡力避免撞上“不規范持股”的槍口。

此外,永祥糧機還沒有遵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自2011年4月起才開始為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離《條例》開始施行已經有九年之久。

財務數據存疑

時代周報記者查閱招股書發現,在董監高及核心人員直接持股表中,持股數量一欄,數量單位為股,董事長王勇強持股1613.30股,該公司上市前股本為3300萬股,以此推算王勇強持股比例只占百萬分之48.89而已。

事實上,王勇強的持股額為1613.30萬股,招股書卻大筆一畫,在董監高的持股表中將諸位股東的持股額砍去萬倍。永祥糧機的招股書亂象由此可窺見一斑。

永祥糧機本次擬募集1.92億元,主要投向生產線技改項目。然而據其自稱的“超負荷”運轉卻與勞動生產率和資產設備利用率并不相符。

財務數據顯示,2010年末的生產工人數量和固定資產機器設備原值分別為409人和3415.61萬元,比上年分別增長了16.13%和27.53%。而同期產品設計產能卻僅小幅增加了4.88%,與生產要素同比增加幅度偏離顯著。

無獨有偶,2011年年末生產工人數量和固定資產機器設備原值分別為504人和4197.13萬元,比前一年分別增長了23.23%和22.88%,而同期產品設計產能卻僅小幅增加了4.65%。

有投資人士猜測,出現這種情形只有兩種可能,其一為永祥糧機勞動生產率和設備利用水平逐年下降,高投入并沒有高產出;其二為故意隱瞞產品設計產能數據,為募投項目融資上市尋找支持由頭。

雙重依賴

無法自主命運的上市公司或許有,但或不至于像永祥糧機這樣雙重依賴于關聯企業和銀行。

2010年1月,永祥糧機以資產抵押及第三方提供擔保的方式向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陸支行借款2500萬元,借款期限三年,至2013年1月25日止。

同年9月,永祥糧機又向同一銀行以資產抵押及第三方擔保的方式借款1500萬元,至2013年9月13日到期。

兩次借款合計為4000萬元,利率均為浮動利率。抵押物皆為土地、房屋建筑物和機器設備。

截至報告期內最后一個年度,永祥糧機已抵押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的面積分別為8萬平方米與18萬平方米,占當期二者總量的比例分別為98.55%和99.87%。

同時,已抵押的機器設備共356臺(套),賬面凈值1600萬元, 占當期全部機器設備凈值的65.35%。

上市前夕,如出現永祥糧機不能按時償還以上述財產作為抵押的銀行借款的情況,則抵押權人有可能依法行使抵押權處置該等資產,永祥糧機或有因無力償還借款而關門大吉之患。

時代周報記者就上述疑問致電永祥糧機董事會,對方回復稱需要開會商討如何回答采訪的問題。

實際控制人王勇強控制的另一公司穎特電子就在永祥糧機的業績中貢獻良多。

以大米色選機為主營業務的穎特電子此前曾向永祥糧機出售色選機,而后,永祥糧機則借鑒和參考了穎特電子的色選機技術。這也就一舉減少了色選機的前期研發費用,直接享受色選機專利,增加永祥糧機的無形資產。

穎特電子注銷后,永祥糧機還將其客戶轉至自己名下,繼續開展色選機業務,因而永祥糧機的業務獨立性亦受到投資人質疑。

資料顯示在2011年,向證監會遞交上市申請的公司中,約10%因業務獨立性弱沒有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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