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法律法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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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法律法規

財稅法律法規范文1

關鍵詞:稅務行政裁量權 失范 法律規制 問題

1.引言

行政裁量是指行政權擁有者于法定的范圍內在作為與不作為、如何作為的選擇中所運用的裁量與衡度。稅務行政裁量權是一把雙刃劍,職權濫用會侵害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造成稅收行政權利的腐敗和異化,引起納稅人的不滿。因此,規范稅收行政裁量權是社會發展的需要,是解決現實問題的根本途徑。稅務行政裁量權對行政法律體系的建設具有核心影響力,不僅稅務機關承擔著組織國家稅收的重要職責,而且規范稅務行政裁量權也關系到國家稅款征收權和納稅人切身權利的實現。[1]因此,探討稅務行政裁量權失范的原因,并運用法律這一有效手段對其加以規制,對于稅收執法實踐的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指導意義。

2.稅務行政裁量權的基本特征

稅務行政裁量權是指國家稅務機關依據法人、公民或其他組織的申請,通過依法審核,允許其行使稅務活動的選擇、斟酌和決定權;稅務行政強制裁量權是指國家行政機關為了保證稅務征收,對納稅人等采取強制手段的權利;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國家稅務機關對違反行政法規的納稅人進行懲罰的權利;稅務行政征收裁量權是指國家稅務機關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征集并收繳納稅人應納稅款的權利。根據該定義可知其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具有法定性、原則性。稅務行政裁量權是在法律規定范圍與條件下對已有規范進行合理細化的斟酌、選擇、決定權。它必須符合行政法的一般原則——依法行政、越權無效、比例原則和正當程序;基本原則——行政法治、行政公正、行政公開和行政效率原則。

其二,存在于稅務行政法律關系中。稅務行政法律關系乃稅務行政主體與稅務行政相對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它是稅務行政裁量權的生存空間,無稅務行政法律關系則無稅務行政裁量權。

其三,主體是稅務行政主體。這體現了該權力的公共行政性。稅務行政主體是指依法享有國家征稅權,能夠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稅務行政管理活動,并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稅務行政組織,包括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省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

其四,具有自主性和非確定性。該裁量權不僅具有合理化的自由限度,還具備自主行使的特性,不受上級稅務機關及本級政府機關的指令壓迫而被動行使;稅務行政裁量權并不是每個稅務行政行為所必須運用的。稅務行政主體實施羈束行政行為時,法律規范對其行使范圍、條件、標準、形式、程序等做了較詳細、具體、明確規定,所以無需裁量。

其五,對象是稅務行政相對人。稅務行政相對人是指在稅務行政法律關系中與稅務行政主體管理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包括具有雙重身份的國家機關(比如負有扣繳所得稅義務而未扣繳的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包括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自然人和外國組織。

3.稅務行政裁量權失范現象及其原因

3.1稅務執法人員不執法

不少稅務執法人員不依照法律法規所賦予的稅務行政裁量權,只顧謀求私利,利用稅務行政裁量權的彈性空間,,使得稅收執法行為違背了所適用的法律法規的宗旨。另外,執法人員履行職責不到位。根據行政管理的效率原則,行政主體應及時行使權力,履行法定義務和職責但是在實踐中,出于某種不純動機或者其他因素影響,行政主體故意刁難,拖延時間或者辦事推諉拖拉,雖然在法定期限內最終履行了法定職責,但是這種行為也是對行政裁量權的濫用。[2]

3.2裁量權空間過大

我國稅務行政處罰行政裁量權空間過大。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來講,稅務機關在依法要求在截止期的修改的時候,也應該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其處罰上下限就有五萬元的裁量范圍。行政裁量空間的過大,讓稅務機關在實施權力時取舍余地偏大。

3.3人情關系稅復雜

“人情稅”、“關系稅”。有的稅務機關與納稅人建立了長期穩定的納稅關系,當稅源廣、外部環境優良、納稅人又期待給予更多優惠政策之時,稅務行政主體為了集體利益或者私人利益,利用執行稅法的寬嚴來調節、控制稅收的數額。這類手法操作的“人情稅”、“關系稅”從法律形式上來說并未失范,但是實質上則造成應然稅款的流失,形成應征未征或者少征的情況。

4.稅務行政裁量權的法律規制

4.1加強制度建設,保證行政裁量權的合理性

為確保稅務執法人員依法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權,必須加強并完善相關制度建設。一方面要完善告知制度。執法人員必須依法履行告知義務,并將做出裁量決定的理由、依據、事實告知當事人;另一方面要完善陳述申辯及聽證制度。稅務執法人員應積極聽取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意見,并適當采納行政管理相對人提出的有法律依據的事實、理由、證據,同時完善并規范聽證相關程序;第三方面要建立重大執法事項合議制度。行政裁量權的行使過程中涉及重大裁量事項的,稅務執法人員應進行合議,共同商討決定,明確決策方式、工作職責等內容。[3]

4.2核定稅務裁量基準

裁量基準是對行政機關根據執法實際為規范行政裁量權的行使而制定的具體標準,是對行政裁量權按照一定標準進行細化、量化的重要參考指標。規范稅務行政裁量權失范的工作要充分借鑒在行政處罰領域裁量的制定與適用經驗,擴大裁量基準這一方法的應用面,分步驟地制定稅務行政許可實施、稅務行政強制實施、稅務行政征收實施的裁量基準。

4.3對稅務裁量管理權進行規范

稅務行政裁量權的濫用會導致違法行為,這就帶來了對稅務裁量管理權進行規范的必要性。一方面,要增強稅務機關內部的制約監督機制,大力推行執法各項責任制,實行稅收執法檢測和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另一方面,要增強納稅人對執法活動的管理監督控制,通過輿論監督,不斷糾正對稅務執法人員的不恰當處罰行為,并且確保稅務執法人員能依法行使稅務行政裁量權,真正做到為人民服務。

注釋:

[1]李靖,高崴.強化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制度性約束——基于行政問責制[N].吉首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01).

[2]周丹丹,梁芷銘.淺談行政裁量失范及其表現形態[N].欽州學院學報.2010(03).

[3]姜明安.論行政裁量權及其法律規制[J].湖南社會科學.2009(05).

參考文獻:

[1]李靖,高崴.強化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制度性約束——基于行政問責制[N].吉首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01).

財稅法律法規范文2

關鍵詞:會計制度;稅收法規;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的關系;共同發展

一、現階段會計制度和稅法的關系

一些實施市場經濟的歐洲國家,比如法國、德國,其會計準則由國家主導制定,特別注重國家和集體利益以及會計核算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實性,其稅收法律制度和會計制度的關系模式逐漸趨于高度統一。財務會計制度服從于稅收法律制度的要求,企業的財務會計工作嚴格遵循稅收法律制度的要求,以此增強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能力。因此,企業的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額很接近,資產負債表里存在比較少的遞延所得稅項目和金額。國際上,以英美為代表的發達國家,其民間的會計組織的發展程度很高,投資者重視企業會計信息的客觀性、真實性,以此為依據做出更好的決策。目前,我國的稅收法律法規與財務會計制度呈現出既高度分離,又相向統一融合的雙模式傾向的態勢。

二、優化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關系的必要性

我國市場經濟不斷發展,政府職能不斷向服務型轉變,不斷放權,由實施管理慢慢向提供服務轉向。因此,對于企業的財務會計信息就越來越要重視其真實性和客觀性,更好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以此來為企業提供有效的與決策相關的財會信息。近年來,證監會越來越重視對上市公司的財務監管。企業應提高會計信息的質量,增加會計信息的客觀性和真實性。明確會計制度和稅收法律的差異,可以更好地保障企業會計信息的質量,為企業決策者提供更有效的會計信息。目前,我國稅收法律制度和會計制度對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以及所得稅的計量方面的規定有很大的差別。因此,稅務部門要用更多的資源對企業的財務進行核查,增加了成本。而企業會計信息的需求者需花費更多的時間來獲得更可靠的企業會計信息,導致其不能及時做出投資決策,而錯過最佳的投資時機。優化企業財務制度與稅收法律法規的關系,可以提高信息的傳播速度,降低信息需求者獲取信息的成本,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從而增加社會的經濟效益。目前,我國稅收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正呈現出既高度分離又相向統一融合的雙層傾向態勢。但是,由于種種因素,我國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收法律制度在改革中遇到了一定阻力,改革的成本相對較高。協調稅會關系可以明確現階段兩者之間的問題,降低改革成本,減少資源的浪費,提高企業的財務處理工作以及稅務部門的稅務管理工作的效率。會計制度與稅收法律之間在目標和原則方面有差異,因此企業和稅務部門都要進行納稅調整。舉個例子,對營業外支出的確認和計量,企業要仔細比對當年的相關事項使其符合稅法規定,對報表進行第二次修改,而稅務部門要審查企業上交的材料,這就加重了雙方的工作量。協調二者關系可以防止稅收的流失,彌補稅收法律制度和會計制度相互之間存在的矛盾和盲區。協調二者關系,明確稅法與會計制度的差異,防止企業人為制造稅收盲區和延遲納稅,以及相關特殊業務稅務處理,防止企業鉆空子,進行偷稅、逃稅、漏稅及遲延納稅,預防稅務流失。

三、改善會計制度和稅收法律關系的措施

(一)重視協調兩者的關系

分析和明確兩者之間的分歧和差異,以彌補空缺和盲點,對會計制度和稅收法律法規進行完善與優化。修改不明確的法律法規時,把重點放在兩者的差異處理上,從我國的實際國情出發,結合國際慣例,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為前提,盡量減少差異和分歧,明確差異的處置及稅會信息的銜接和轉換。政府部門在制定會計制度的過程中,應該讓多方參與,加強各部門之間的溝通和協作。在會計制度的起草階段,要設置專門的評審來進行監督,評審應該由各個部門的人員組成,比如企業界代表、教育界專家學者、審計人員、稅務官員等,使其提出更廣泛地建議和意見。

(二)以成本效益為原則

協調會計制度和稅收法律法規應以成本效益為原則,要以節約社會人力和物力資源為原則。盡量縮小兩者之間的分歧與差異,以降低由于差異帶來的稅務部門進行稅收征管的難度,減少企業進行納稅的成本。提高信息傳遞的速度和質量,使需求者可以及時獲取信息并做出決策。推動改革的高效平穩進行,降低改革成本,促進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以提高社會的經濟效益。

(三)完善我國的財會信息系統

現階段,我國的企業財務會計信息系統有待完善。要建立完善的會計與稅務信息共享平臺,促進財會與稅務信息的共享。建立健全社會的企業會計信息系統,保證信息的暢通,加速信息傳遞,使市場主體能及時獲取相關信息,適時把握最佳的投資時機。實現會計信息與稅務信息的對接,使稅務部門和企業更順利地開展工作。

四、結語

會計制度與稅收法律制度之間的差異日益擴大,這成為了當前會計工作與稅收征管工作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兩者之間的差異與分歧的縮小需要做很多工作,也需要很長的時間,需要企業與政府之間的協作。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我國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也必將隨之不斷改進完善。

參考文獻:

[1]劉強,王麗琪.淺析我國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的關系[J].財會研究,2014.

[2]謝凌艷.淺析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的矛盾[J].財稅研究,2015.

財稅法律法規范文3

【關鍵詞】財稅法 權利義務 實證分析

【正文】

一、財稅法學課程開設的必要性

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財政稅收在經濟中的作用日益為人們所關注,計劃經濟體制下諸如行政命令等等直接干預經濟的行政性手段逐漸為政府所摒棄,取而代之的是運用財稅、金融等間接性手段對國家宏觀經濟加以調控。因此,不僅僅得到政府官方的重視,我國的國民也對其傾注了前所未有的熱情,而這一熱情一方面是來源于財稅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源于財稅與國民生活緊密程度的增強,加之人們逐漸對于稅收本質認識的加深,更是給了財稅法的發展以強大的動力。

在國外,稅法對于國民的影響是我們所不可想象的,正如西方的那句諺語所講:人的一生有兩件事是不可避免的,死亡和稅收。因此,各個國家對于稅法的教學和研究也是頗為重視,不論從開設該課程的學校數量還是開設的學時,以及所講的內容方面等等,都是我們所不及的。諸如美國的德克薩斯州大學法學院的稅法的設置位居國家眾多項目之首;俄亥俄州大學要求申請法律碩士課程(master of laws programs)的申請者,必須是已經修讀了聯邦個人所得稅等課程。歐洲的很多國家都將稅法作為一門強制性的課程來設置,只是在本科生階段和研究生階段的側重會有所不同。與之相比,我們財稅法課程的開設在全國高等院校中(包括綜合性大學和財經類、稅務類院校)都是極為有限的,稅法課的學時絕大多數是36學時,個別的是54學時,且講授的內容很多的涉及到財經類等經濟方面的內容,對于財稅法學的研究和法學所特有的權利義務并為被其所重視。

自由、民主和法治已經理直氣壯地成為當今政治生活的主題和時代的主旋律。它不僅成為社會民眾的最強音,而且也成為當權者致力實現的根本愿望;它不僅以顯赫的文字載入國家的根本大法,而且以崇高的精神追求占據著人們的心靈。它將不再是中國人的夢,也不再是西方人的專利品和中國人的奢侈品,而是中國政府和民眾的共同理想,以及正將這一理想付諸實施的行動。[1] 隨著“依法治國”思想的樹立以及該思想在我國經濟發展中逐漸在各個領域中不同程度的貫徹,相應的財稅法治也被提上日程。因此,財稅法治建設成為我國財稅法發展的必然趨勢,上層建筑決定于經濟基礎,但是并不是一一對應的關系。法律法規是法治建設的最基本要件,是硬性的指標,無法可依只會導致法治建設成為空中樓閣,無法從何而談法治!我們不得不承認,法律法規的制定是人們尊中規律的基礎之上,發揮主觀能動性的結果,因此,立法者的素質勢必影響到整個法治的進程。這種影響是最基礎的,沒有權威的、有預見性、前瞻性的法律文本,法治對于經濟的促進作用是不現實的。

伴隨著經濟法作為一門獨立的法學部門為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財稅法在整個經濟法中的地位逐漸凸現,并成為一門顯學為法學家和法學研究所關注。財稅法人才的培養是財稅法治進程中的必備環節。而作為我們這些法學的學生而言,在本科階段僅僅對財稅法有一個比較粗淺的、單一的學習,對于今后的研究僅僅是一個薄弱的基礎,因此,在研究生階段極有必要在深度和廣度方面加以拓展,才能保證今后在該領域的研究,并可能有所建樹,否則都是紙上談兵。

二、財稅法學教學應以法學特有的“權利義務”角度為根本研究路徑

現今全國開設稅法或者財稅法的課程的高等院校雖然在數量上有一比較大的提高,但是設置的課時卻是極為有限的,絕大多數是36學時,個別的學校是54學時,如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長春稅務學院等等。但是,我們還應該注意到,現今對于財稅法或者是稅法的講授很多的時候是以財政、稅務、稅收以及會計知識為主的,對于法學知識的講授卻是非常有限,從財稅法或者稅法基礎理論的探討更是如數家珍,對于權利義務線索的把握和灌輸確實不足的。財稅法和財政稅收等經濟學等之后雖然會有交叉,但是我們不能否認這兩門學科還是有本質的不同,這正是法學學生和財政、稅收學學生所存在的差異,權利義務是我們學習應該遵循的最基本路徑。而從筆者自身學習的過程來看,我們在本科階段對于財稅法知識的了解和接受不僅有限,而且偏離了法學特有的研究路徑的把握,所以在理論根基上并不是扎實的;同時,對于一些財政、稅收、會計方面知識的缺乏又使得我們在實務中不能運用自如,出現了一種極為尷尬的局面。因此,筆者以為,我們財稅法課程應該遵循“權利義務”基本路徑進行研究,運用法學的理論和方法對其深入探究;其次,財稅法學相對于法學的其他部門法應用方面更為頻繁、綜合性更強,因此,研究財稅法的學生勢必要輔之以一定的財務會計和稅收學知識,這也是專業型人才培養。

“依法治國”首先要“依憲治國”,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權威性,其他任何法律法規都不得同它相抵觸,財稅法治也必須遵循這一原則。公共財政、稅收法定主義是我們所極力倡導的,隨著對財政和稅收研究的深入,不少學者對于財政、稅收有一個全新的認識:公共財政這一服務于市場的財政,是將財政活動限定于服務市場的范圍內,避免財政供給的不足或是過量,防止財政資金的浪費,財政活動的適度適時是我們財政活動的目標的;而稅收作為一種侵犯國民財產的手段,更是將其定位于“債”的屬性,是國民為享有國家提供的公共物品而支付的對價。納稅不是義務性的進貢,而是獲得相應服務的方式,納稅人權利的意識不斷浮出水面。一方面是人權在各個領域中的落實和實現,另一方面也是保護財產權的理論支持。2004年憲法修正案中明確提出: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這種種情況無不表明,對于財稅的研究從法學角度進行探究,對于權力的監督,權利意識的樹立意義頗為重大。因此,作為一名法學學生,在研究生階段更是要把握這一根本的線索,這也是區別于其他稅收學等方面研究的顯著方面。因此,從法理學和憲法學、行政法學的角度切入,從更為廣泛的背景下研究財稅內容,勢必會有一種全新的認識,這也是研究范式的一種轉化。正如,日本學者北野弘久教授所闡述的稅法并非是“征稅之法”,更是納稅人據以對抗、制衡國家課稅權的“權利之法”,這對于學生的學習則是另一全新的視角,權力和權利的研究也是我們在以后學習中所應重點關注的線索。

此外,要密切加強對法律關系、法律行為以及基本價值和基本原則等基礎性知識在財稅法中的具體的研究,尤其是該學科所特有的內容的研究。

同時,在自己的一些實習或者是實務操作中,筆者發現,我們現有的法學知識對于研究財稅法是遠遠不夠的,財稅法學這一學科本身的特點表明:必要的經濟學、稅收學以及會計學知識的積累,是深入研究財稅法的理論問題以及實務操作中所不可或缺的。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理論認識的研究最終勢必要運用于實踐中,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正確的理論對于實踐的指導作用是積極促進的,而沒有任何指導意義的認識從成本收益角度看是無效的,結論正確與否要得到檢驗唯一的途徑就是回到實踐中去,特別是像財稅法這樣一門應用性較強的學科,更是如此。

我們不少研究財稅法理論的學者或者以稅收學位基礎簡單的附加法學方法對此進行研究,或者是從法學理論對此進行探究卻忽視了財稅法本身固有的財稅經濟方面的知識,總是給人以各行的感覺,因此,作為法學專業的學生,要想從專業的角度對此深入研究,勢必要輔之財政、稅收以及會計方面的知識,真正挖掘學科自身的特點,從一個獨特的角度詮釋該學科。

財稅法學專業人才的培養是一個綜合素質的積累過程,是多領域知識兼備的人才。當然,財稅法的講授必須堅持“權利義務”、“權力權利”等法學特有的研究路徑這一根本要求,相關知識的具備是該學科發展的要求,也是該專業人才培養所必備的素質,兩者兼而有之,但是應該有所側重。

三、財稅法將案例教學與實務實踐操作相結合

傳統的教育模式,財稅法課堂的教學重視基本知識的講授,更多的是知識的介紹,尤其是在總論部分許多理論的介紹這是必要的,然而,在具體到之后許多具體內容的講授,仍然不能脫離這樣的模式,使得學生只有一種抽象、宏觀的概念,對于數字、公式的機械的接受,對于以后的實踐并無多大的意義,許多學生在學習過財稅法課程之后,仍然對一些基本稅種的征收是不知所云的,從教學方面是失誤的,而就學生個人而言也是沒有絲毫獲益的,只是機械的或者迫于考試等壓力記憶,過后就沒有絲毫的印象,這是許多學生學習過后的真實體會。因此,有不少教師講案例教學的方法引入,通過一個個切實具體的案例對具體稅種進行講授,不僅形象具體,同時真正使學生有一種學有所用的感覺,促使學生萌發了學習的興趣,主動接受且保持持久的記憶效果。

財稅法案例教學法最早起源于美國,以案例作為教材,在教師的引導下,學生通過運用掌握的理論知識,分析、討論案例的疑難細節,從中形成各自的解決方案,培養了學生的思考問題、分析問題的能力,真正將法學這一應用性學科體現的真真切切。財稅法學當然具備這一特點,并且具有更為頻繁的實踐性。但是,在我們現在財稅法學教學中還沒有充足的案例,雖然不少的學者為搜集財稅法的案例作了很大的努力,并且也是卓有成效的,使得我們案例教學成為可能。然而,筆者以為社會生活是紛繁復雜的,豐富各異的,我們面對的現實并不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更多的時候是出現多種沖突,和法律規定情形相差很大,教師教學過程中更多的時候是先講述一個結論,再為此尋求一個典型的案例,當然這一案例可以很好的印證該結論,但是這并不利于法學的研究,也不利于學生提出問題、思考問題和解決問題能力的培養,所以,教師在教學過程中更應該注意現實中非典型案例的討論,以激發學生的思考。

筆者以為,通過引入案例教學的方法使學生對理論知識點的認識具體化,對實務性的操作能有一個漸進的過程,同時運用實證分析的方法對于案例所要證明的理論加以檢驗,這也是對知識再認識的過程,一方面加深對知識的全面深入地掌握,另一方面也是豐富案例、拓展視眼的過程,對于教師和學生都是極為有意義的。

鑒于法學是一門實踐性較強的學科,許多學校都栽在法學專業的課程中開設律師實務、畢業實習等,很多學校的法學院系還聘請資深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實務部門的人作為兼職教授,講授他們在司法實踐中的經驗,這無疑是一種值得采納的教學方式。財稅法教學也同樣,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等實踐部門人員。 筆者以為,我們更重要的是給學生提供現實的實踐機會,真正給學生以接觸社會的機會,以保證在畢業之時能更快的融入社會當中。

 

財稅法律法規范文4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企業納稅籌劃方法注意問題

一、納稅籌劃的意義

從納稅人方面看,納稅籌劃可以使納稅人的稅收減少,有利于納稅人的財務利益最大化。納稅籌劃通過稅收方案的比較,選擇納稅較輕的方案,減少納稅人的現金流出或者減少本期現金流出,增加可支配資金,有利于納稅人的發展壯大。

從國家的稅制法規上看,納稅人為了節減稅收,總是密切地關注著國家稅制法規和最新稅收政策的出臺,一旦稅法有所變化,納稅人就會從追求自身財務利益最大化出發,馬上采取相應行動,趨利避害,把稅收的意圖迅速融入納稅人企業的經營活動的過程中。從這方面來說,納稅籌劃在客觀上起到了更快、更好地貫徹稅收法律法規的作用。同時也時刻提醒稅務機關要注意稅法的缺陷,對稅法的健全起到促進作用。

二、企業所得稅納稅方法

應納稅所得額是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應納稅所得額為企業每一個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

通過應納稅所得額的定義可以看出,企業要想做好所得稅納稅籌劃工作,必須要采取合理的方法來減少應納稅所得額,也就是要增加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對一般企業來說享受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是很難的,所以我們只有在增加各項稅前扣除上做文章。

(一)充分利用各種所得稅優惠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實行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稅收優惠政策,這為企業的納稅籌劃留下了空間。

(1)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允許再按照其當年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加計扣除,直接抵減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但是攤銷年限一般不會低于10年,也就是說不能在當期全額扣除,納稅人根據自身條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可以多搞一些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發,并且要注意分清研究開發費用的期間費用化和無形資產化。

(2)根據財政部、根據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的有關規定:“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加計扣除100%”。

(二)正確運用虧損彌補進行納稅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逼髽I想充分利用彌補虧損政策、以取得最大的節稅效果,就要注重虧損年度后的運營,企業可以減小以后5年內投資的風險性,以相對較安全的投資為主,確保虧損能在規定期限內盡快得到全部彌補。

(三)恰當運用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和加速折舊法的納稅籌劃

新的會計制度及稅法,對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只要求企業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只要是合理的就行,這樣企業就可以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在符合政策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選定對自己有利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以達到節稅目的,通常情況下,在企業初期享有減免稅優惠期間,企業可以把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定在高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將計提的折舊遞延到減免稅期滿后計入成本,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對一般處在正常生產經營且沒有享有稅收優惠的企業來說,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資產成本的回收,使企業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前期利潤后移,從而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

三、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納稅籌劃是一項實踐性很強的工作,一個納稅籌劃方案如果成功的話將會為企業帶來節稅的好處,否則一旦籌劃失敗,將會為企業帶來更大的損失。所以納稅人在做好納稅籌劃的同時,也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關注國家企業所得稅政策的變化,加強稅收政策學習

企業納稅籌劃人員要時時刻刻關注國家有關所得稅相關法律法規有關政策的變化,通過學習新的法律法規,可以準確理解法律法規的實質,提高風險意識,只有加強稅收知識的學習,全面把握稅收政策的內容,才能綜合衡量稅務籌劃方案,規避納稅籌劃風險,為企業增加效益。

(二)要經常與稅務機關溝通,搞好稅企關系

現在各地方稅務機關在執法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他們除了執行國家頒布的有關稅法和實施細則外,還遵守地方政府的頒布的其他相關規定,在納稅籌劃時我們很難把所有的相關規定都能理解透徹,這就要求納稅籌劃人要主動地與主管稅收機關聯系,隨時關注當地稅務機關稅收征管的特點和具體方法,使我們的納稅籌劃活動與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特點保持一致,以便于我們的納稅籌劃方案能得到他們的認可。同時要保持友好關系,要使我們的納稅籌劃風險降到最小,爭取為企業獲得最大的利益。

四、總結

納稅籌劃在當代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占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我們要樹立納稅籌劃意識,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光明正大的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選擇適合自己企業實際的節稅方法,盡可能的全面分析影響納稅籌劃目標實現的因素,對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做到事前安排,把稅收風險降到最低,真正發揮納稅籌劃的作用,為企業獲得最大的經濟利益。

參考文獻:

[1]肖太壽.《納稅籌劃》,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

財稅法律法規范文5

關鍵詞:會計監督會計服務

會計監督是會計工作的基本職能之一,會計服務是會計工作的最終目的。會計監督與會計服務貫穿于會計工作的始終,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在實際工作中,會計監督與會計服務有時候會表現出矛盾重重,作為會計人員如何既能行使好會計監督職能,又能讓每一個服務對象滿意,樹立會計人員的良好形象,保證會計工作順利進行呢?針對這個問題,本文將進行深入探討。

1 會計監督與會計服務的內涵

會計監督是會計工作的基本職能之一,是依據《會計法》賦予會計人員的職權,是會計人員在進行會計核算時,對本企業各項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查,看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財稅政策,是否遵守本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是否遵守本企業內控制度等等。例如:在日常會計工作中,會計人員要審查票據是否真實合法,審查經濟業務事項是否合理,審查簽字審批手續是否齊全,審查支出是否符合預算,審查經濟業務事項是否符合已簽訂的合同等等都屬于會計監督。

會計服務是會計人員通過對本企業資產實行管理,對財務收支進行會計核算等一系列財務活動,向有關部門和人員提供的服務。例如:在日常會計工作中,會計人員開具支票、辦理匯款、發放工資、進行稅收籌劃為企業和個人節稅、為決策提供各種財務數據等等都屬于會計服務。企業的各項經濟業務活動最終都將通過財務數據反映出來。

2 會計監督與會計服務的關系

會計監督與會計服務共存于會計工作中,會計監督實際上是會計人員在提供會計服務過程中依據國家有關財稅法規和本企業相關制度履行的一項職責活動,這兩者的目的都是通過會計管理實現企業的經營活動合法、合規、經濟、高效,防止奢侈浪費,提高經濟效益,促進資產保值增值,最終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會計監督與會計服務實質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舉一個簡單的例子,企業在做出重大投資決策時,往往要征詢財務部門的意見,而財務部門則需要對投資決策從財務角度分析給出專業意見,這樣企業才能做出的正確投資決策。這是會計監督與會計服務相互依存、有機統一的很好體現。

但是會計監督強調的是約束管理,企業的各項經濟業務活動要符合財稅法律法規以及制度規定,會計工作就不能有求必應,某個部門或人員的要求就有可能得不到滿足。在這種情況下,會計監督與會計服務的矛盾就產生了。比如:在日常工作中,會計人員常常會遇到一些不合規票據,比如:發票名稱有誤、金額有誤、作廢發票、虛開發票甚至于假發票,如果會計人員按財務規定不予辦理報銷手續,業務經辦人員就不滿意了,認為會計人員卡得太嚴,管得過死,故意針對他找事。在企業,經辦人員與會計人員發生爭執的情況時有發生。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會計人員堅持原則,不予辦理報銷手續,就會得罪人,就會落下服務態度不好的名聲。會計監督與會計服務矛盾的產生似乎是必然的。

會計監督與會計服務既相互依存,又相互矛盾,如何正確認識這兩者之間的關系呢?會計監督應該優先于會計服務。會計服務應該是建立在遵守國家財稅法律法規以及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內控制度基礎上的服務。過分強調會計服務,弱化會計監督職能,會導致會計工作不能真實反映企業的各項經濟業務活動,不能為決策者提供真實、合法的會計信息,在各項財稅檢查中就有可能出現問題,企業管理會陷入混亂狀況,最終有可能走向倒閉。如果會計工作失去了監督職能,那么會計服務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但是,如果會計工作只講監督而不講服務,缺少了其它部門和人員對會計工作的支持與配合,會計工作是干不好的。會計監督與會計服務是一對矛盾的共同體,它們之間存在矛盾,但又相互依存,必須在堅持監督的基礎上,做好會計服務工作。

3 如何正確處理好會計監督與會計服務的關系

會計監督與會計服務是一對矛盾的共同體,要正確處理好這兩者之間的關系,才能做好會計工作。正確處理好會計監督與會計服務的關系應該做到以下幾點:

3.1 企業領導對于會計人員正確行使職權,進行會計監督,要予以鼓勵和支持;對于違反財務制度的行為,要批評、制止,嚴重的要予以處理。在企業要營造這樣的氛圍,讓會計人員充分發揮會計監督職能,確保企業各項經濟業務活動合法、合理、合規,確保企業健康發展。如果領導不支持會計人員的工作,對不合規、不合法事項持縱容態度,那么時間長了,會計人員就會失去工作積極性,甚至于怕得罪人而不堅持原則,對于不合規票據予以報銷,對不合法經濟事項不予制止,對鋪張浪費甚至于貪污現象予以縱容,表面上看是服務熱情了,會計監督職能已經弱化甚至于完全失去??梢韵胂螅粋€企業失去了會計監督會混亂到什么程度,企業最終一定是走向破產倒閉,而某些人也有可能因犯罪走進監獄的大門。因此,在企業領導者要為會計人員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支持他們的工作。在這樣的氛圍下,企業也會人正風正,不良現象和違規事項就會很少發生。

3.2 會計人員要向本企業員工廣泛宣傳財稅法規以及本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提高政策透明度,這樣大家就會理解會計工作,從而就會自覺支持會計工作。財稅法規是會計人員行使會計監督職能的依據,要盡可能做好宣傳,讓政策人人知曉。本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度,與員工更是密切相關,其中一些內部報銷規定、流程,更要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傊尨蠹颐靼?,會計人員把關,不是針對某人,不是隨意“設卡”,是財稅法規和本企業財務管理制度的要求,這樣會計工作就會得到大家的理解和支持。員工理解支持財務工作,分歧就會減少,就會自覺接受會計監督。

3.3 會計人員要愛崗敬業,樹立服務意識,用心工作,以實際行動贏得大家的好評。會計人員要經常和企業各個部門的人員打交道,有時候還要和企業外人員打交道,無論面對什么人、什么事情,都要做到心態平和,一視同仁,注意溝通和交流。對于不違反財務制度的問題,多站在對方的角度考慮問題,盡可能在工作上提供支持和幫助,幫助他們解決問題。會計人員不能辦理的業務,也要做好解釋工作,給出原因,不能只是簡單的拒絕。再有,會計人員處理日常業務時,力爭做到程序規范統一,同一項經濟業務,無論針對誰處理結果都是相同的,要經得起檢驗,否則,會在企業引起異議。會計人員要做好會計服務,樹立自身良好的職業形象。

3.4 加強財稅專業知識的學習,深入了解企業經濟業務事項,不斷提升工作能力。近幾年來,財稅知識不斷更新變化,會計人員要不斷學習,盡快及時掌握新知識,保持專業勝任能力。在日常的會計業務處理中,若不能正確地、熟練地運用有關財稅知識,就不能勝任會計工作,不能做好會計監督,細致周到的服務更無從談起。另外,除了專業知識的學習外,會計人員還需要深入了解本企業的各項經濟業務活動,不能僅僅局限于會計工作本身。很難想象,會計人員能夠對自己不了解的事項作出判斷,能夠正確地進行會計處理,因此,會計人員不僅要掌握專業知識,同時也要了解企業的經濟業務事項。只有這樣,會計人員才能做好會計監督和會計服務。

總之,會計監督和會計服務共存于會計日常工作中,會計人員要妥善處理好二者之間的關系,在履行會計監督職能的同時,做好會計服務。只有處理好了這兩者之間的關系,會計人員才能真正做好會計工作。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財稅法律法規范文6

[論文關鍵詞]稅收國際避稅反避稅轉移定價資本弱化

[論文摘要]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在新的國際、國內經濟環境下,避稅行為日益成為跨國納稅人的首選手段。我國在反國際避稅方面出現了很多新問題,應進一步加強反國際避稅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加強稅收法律制度的建設。

二戰后,特別是隨著經濟全球化趨勢的加強,跨國公司迅猛發展,加之許多國家的稅率和實際稅負呈現上升趨勢,國際稅收領域內的避稅和逃稅現象也越來越嚴重。和逃稅不同,國際避稅行為雖不違法,但它引起了國際上資本的不正常流動,侵害了有關國家的稅收利益,并且對納稅人心理狀態產生了不良影響。

隨著改革的深入和對外經濟交流的擴大,尤其是我國現在已經是WTO的正式成員,國際經濟交往日益頻繁。國際避稅問題,在中國也開始出現并且呈現日益嚴重的趨勢。致使中國每年實際損失遠遠超過300億元。因此國際避稅也正成為值得研究的一個新課題。

一、國際避稅概念的界定

關于國際避稅的概念,通常認為,國際避稅是指跨國納稅人利用各國稅收法律規定上的差別,采取變更經營地點或經營方式等種種公開的合法手段,以謀求最大限度減輕國際納稅義務的行為。主要是跨國納稅人利用各國稅法規定上的差別、漏洞或不足減少納稅義務。

二、國際避稅的主要方式

當前國際避稅的方式有很多種,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利用轉讓定價避稅。轉讓定價又稱“轉移價格”、“價格轉移”,是指關聯企業之間在轉讓貨物、無形資產或提供勞務、資金信貸等活動中為了一定的目的所確定的不同于一般市場價格的一種內部價格。利用關聯企業間轉讓定價轉移收入和費用,是跨國公司國際避稅采用的最常見方法。

2.濫用稅收優惠政策避稅。濫用各種稅收優惠,主要是指跨國公司利用各國稅制的差異,以稅負較輕的投資經營形式和收入項目(即低稅點),達到最大限度地規避稅負的目的。

3.利用資本弱化避稅。所謂資本弱化,是指跨國公司對其外國子公司的融資主要以提供貸款而非股權投資的方式,還包括子公司在母公司的安排下從外部借貸資金并由母公司擔保的融資作法。在這兩種情況下,子公司的負債與股本的比例要遠遠高于正常情況下公司的負債與股本的比例。結果增加子公司的財務費用支出,減少應納稅所得額,逃避企業所得稅。

4.利用避稅地避稅。避稅地是指為跨國投資者取得所得或財產提供免稅或低稅待遇的國家或地區??鐕顿Y者通過在避稅地建立的基地公司虛擬中轉銷售、勞務、提供貸款等,加大分配給我國境內常設機構的費用,轉移企業所得,逃避我國稅收。

5.濫用國際稅收協定避稅。國際稅收協定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為解決國際雙重征稅問題所簽訂的一種書面協議。然而一些非締約國居民,采取種種手法,濫用國際稅收協定。從而減輕其納稅義務。

三、我國在反國際避稅方面存在的問題

我國入世后,跨國公司為了謀求利潤最大化,采用各種避稅手段轉移利潤,對此,我國必須采取強有力的反避稅措施,但我國在反國際避稅方面仍然存在許多問題。

1.我國相關反避稅法律、法規尚不完善。我國現行防范、遏制國際避稅活動主要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反避稅條款,及財稅機關依據這部分條款所規定的相關辦法,我們應當承認這些條款在防范、遏制外商企業避稅行為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與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艱巨的反避稅工作要求尚有較大差距。

2.無法及時掌握國際市場價格、成本、行業利潤率、貸款利率等信息。在外商投資企業的避稅方法中,最常見是通過轉讓定價來轉移利潤。要防范避稅,關鍵是要掌握國際市場上各種商品價格、成本等信息資料。而目前外商企業的購銷大權基本上為外商壟斷,稅務部門無法及時掌握國際市場價格、成本、等信息。因此反避稅工作困難重重,難以順利進行。

3.我國稅務人員的業務素質與反避稅工作的要求不相適應。由于我國的反避稅工作起步晚,所以稅務部門對國際市場行情缺乏了解,稅務人員缺乏豐富的反避稅經驗和較強的外語能力。這些都給反避稅工作帶來了困難。

四、進一步加強我國反國際避稅的法律措施

國際投資環境研究報告表明,一個好的投資環境主要由社會穩定、政治清明、市場容量大、資源豐富、勞動者素質高和勞動價格低廉等因素所決定。明智的外商決不會因為我國政府實施反避稅而從我國抽走其投資。為維護稅法尊嚴,創造公平合理的競爭環境,我國要加大力度積極實施反避稅策略。

1.修改完善所得稅法。避稅產生的客觀原因在于稅法本身的缺陷,要想盡可能地使稅法條文結構完整,措詞嚴謹,使稅制的內在機制具有科學性和系統性。我國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反避稅條款的基礎上,形成一套較為完整的反避稅專門法規,加大對跨國納稅人避稅的懲罰力度。

2.針對利用資本弱化、避稅地進行國際避稅,制定、完善相應的特別涉外稅收法。我國現行稅法對資本弱化問題作出的規定不完善,可參照國外做法予以明確。如可以規定負債與資本比率達到75%以上的屬于資本弱化,利息不予扣除。另外應制定反避稅地特別法規,徹底切斷跨國公司與避稅地之間的利潤轉移。

3.在稅收征管法中強化納稅人負有延伸提供稅收情報的義務。我國在涉外稅收征管實踐中,有必要在稅收征管法中強化納稅人提供其經營資料的義務。明確納稅人提供稅收情報的義務,將舉證責任轉移給納稅人,來證明自己行為的正當性,否則,就可認定其有避稅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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