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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稅收的稅收籌劃范文1
(一)稅收籌劃是納稅人生存和發展的必然選擇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市場競爭日趨激烈,企業要在激烈的競爭環境中立于不敗之地,并且有所發展,不僅要擴大生產規模,提高勞動生產率,增加收入,也要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對固定資產進行更新改造,減少原材料消耗,降低生產成本。在經濟資源有限、生產力水平相對穩定的條件下,收入的增長、生產成本的降低都有一定的限度。故通過稅收籌劃,降低稅收成本成為納稅人的必然選擇。
(二)稅收籌劃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
由于稅收具有無償性的特點,所以稅收必然會在一定程度上損害納稅人的既得經濟利益,與納稅人的利潤最大化的經營目標相背離。這就要求納稅人認真研究政府的稅收政策及立法精神,針對自身的經營特點,進行有效的稅收籌劃,找到能夠為自己所利用的途徑,在依法納稅的前提下,減輕稅收負擔。
(三)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及國際間的稅收制度的差異為稅收籌劃提供了廣闊的空間
地區間、部門間發展不平衡,產業結構不合理是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調整產業結構、產品結構,促進落后地區的經濟發展是我國目前宏觀控制的主要內容。為了達到這一目標,我國充分發揮稅收這一經濟杠桿的作用,在稅收制度的制定上,在諸多稅種上都制定了一些區域稅收優惠政策,產業、行業稅收優惠政策,產品稅收優惠政策等。另外,由于各國的政治經濟制度不同,國情不同,稅收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差異,有的國家不征或少征所得稅,稅率有高有低,稅基有大有小。這就使納稅人有更多的選擇機會,給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廣大的操作空間。
二、我國稅收籌劃的現狀分析
稅收籌劃在發達國家十分普遍,已經成為企業,尤其是跨國公司制定經營和發展戰略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稅收籌劃開展較晚,發展較為緩慢。究其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意識淡薄、觀念陳舊
稅收籌劃目前并沒有被我國企業所普遍接受,許多企業不理解稅收籌劃的真正意義,認為稅收籌劃就是偷稅、漏稅。除此之外,理論界對稅收籌劃重視程度不夠也是制約我國稅收籌劃廣泛開展的一個重要原因。
(二)稅務制度不健全
稅收籌劃須有諳熟我國稅收制度,了解我國立法意圖的高素質的專門人才。但很多企業并不具備這一關鍵條件,只有通過成熟的中介機構稅務,才能有效地進行稅收籌劃,達到節稅的目的。我國的稅收制度從20世紀80年代才開始出現,目前仍處于發展階段,并且,業務也多局限于納稅申報等經常發生的內容上,很少涉及稅收籌劃。
(三)我國稅收制度不夠完善
由于流轉稅等間接稅的納稅人可以通過提高商品的銷售價格或降低原材料等的購買價格將稅款轉嫁給購買者或供應商。所以,稅收籌劃主要是針對稅款難以轉嫁的所得稅等直接稅。我國的稅收制度是以流轉稅為主體的復合稅制,過分倚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間接稅種,尚未開展目前國際上通行的社會保障稅、遺產稅、贈與稅等直接稅稅種,所得稅和財產稅體系簡單且不完備,這使得稅收籌劃的成長受到很大的限制。
三、稅收籌劃的方法選擇
稅收籌劃貫穿于納稅人自設立到生產經營的全過程。在不同的階段,進行稅收籌劃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
(一)企業投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1.組織形式的選擇
企業在設立時都會涉及組織形式的選擇問題,而在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可供企業選擇的企業組織形式很多,不同的組織形式稅收負擔不同。企業可以通過稅收籌劃,選擇稅收負擔較輕的組織形式。
2.投資行業的選擇
在我國,稅法對不同的行業給予不同的稅收優惠,企業在進行投資時,要予以充分的考慮,結合實際情況,精心籌劃投資行業。
3.投資地區的選擇
由于地區發展的不平衡,我國稅法對投資者在不同的地區進行投資時,也給予了不同的稅收優惠,如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沿海開放城市、西部地區等的稅收政策比較優惠。因此,投資者要根據需要,向這些地區進行投資,可以減輕稅收負擔。
(二)企業籌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不論是新設立企業還是企業擴大經營規模,都需要一定量的資金。可以說,籌資是企業進行一系列經濟活動的前提和基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可以通過多種渠道進行籌資,如企業內部積累、企業職工投資入股、向銀行借款、企業間相互拆借、向社會發行債券和股票等,而不同籌資渠道的稅收負擔也不一樣。因此,企業在進行籌資決策時,應對不同的籌資組合進行比較、分析,在提高經濟效益的前提下,確定一個能達到減少稅收目的籌資組合。
(三)企業經營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利潤不僅是反映一個企業一定時期經營成果的重要指標,也是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稅額的主要依據。企業可以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選擇適當的會計處理方法,對一定時期的利潤進行控制,達到減少稅收負擔的目的。
1.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
企業存貨計價的方法有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加權平均法等。企業采取不同的計價方法,直接影響企業期末存貨的價值以及利潤總額,從而影響企業的稅收負擔。企業應根據當年的物價水平選擇計價方法來減輕稅收負擔。
2.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
固定資產的折舊額是產品成本的組成部分,而折舊額的大小與企業采取的折舊方法有關。根據現行制度的規定,固定資產折舊的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舊法等。企業可以根據稅率的類型、稅收優惠政策等因素選擇合適的折舊方法。
3.費用分攤方法的選擇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必然發生如管理費、福利費等費用支出,而這些費用大多要分攤到各期的產品成本中,費用的分攤可以采取實際發生分攤法、平均分攤法、不規則分攤法等,而不同的分攤方法直接影響各期的利潤、稅收負擔。因此,企業要對費用分攤方法認真籌劃。除此之外,企業還可以對銷售收入的實現時間、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無形資產的分攤年限等內容進行籌劃。
四、稅收籌劃應考慮的幾個問題
進行稅收籌劃不能盲目,否則,將事與愿違。要有效地進行稅收籌劃,達到節稅的目標,需要考慮以下幾個問題:
(一)稅收籌劃必須遵循成本—效益原則
稅收籌劃是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涉及籌資、投資、生產經營等過程。它應該服從財務管理的目標,即利潤(稅后利潤)最大化。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有許多稅收籌劃方案理論上雖然可以達到少繳稅金,降低稅收成本的目的,但是在實際運作中往往達不到預期的效果,其中方案不符合成本一效益的原則是籌劃失敗的重要原因。也就是說,在籌劃稅收方案時,過分地強調稅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了因該方案的實施會帶來其他費用的增加或收益的減少,使納稅人的絕對收益減少。比如說,某企業準備投資一個項目,在稅收籌劃時,只考慮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選擇在某一個所得稅稅率較低的地區。但該項目所需原材料要從外地購入,使成本加大。該方案的實施可能使稅收降低的數額小于其他費用增加的數額。顯然,這種方案不是令人滿意的籌劃方案。采取以犧牲企業整體利益來換取稅收負擔降低的籌劃方案是不可取的??梢?,稅收籌劃必須遵循成本—效益的原則。
(二)稅收籌劃應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和將適用的邊際稅率
貨幣的時間價值和將適用的邊際稅率籌劃需要考慮的另一個因素。比如,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是33%,某納稅人有一筆10萬元的所得(假設不考慮其他扣除因素)可以在2000年實現,也可以在2001年實現,該筆所得不論在哪一年實現,它都會不在乎,因為不管在哪一年實現,都要繳納3.3萬元的稅款,稅收成本不變。但若考慮貨幣的價值則不同。選擇不同的納稅年份,應納稅款的現值將存在差異。假設折現率為10%,該筆所得推遲一年實現,差異額為3003元[10000×33%-100000×33%÷(1+10%)],等于節稅3003元。再比如,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為33%,除此之外還有18%和27%兩檔優惠稅率。如果某納稅人簽訂一份銷售合同時,將使其收益增加,若不考慮該份合同,其應納稅所得額為9萬元,適用稅率為27%,應納稅額為2.43萬元,若考慮該份合同,將使其應納稅所得額增加到11萬元,適用稅率為33%,應納稅額為3.63萬元,增加了2.2萬元,大于其應納稅所得額的增加2萬元,這樣的話,通過稅收籌劃,該企業可以考慮不簽訂這份合同。
企業稅收的稅收籌劃范文2
摘 要 稅收籌劃作為一種節稅行為應當符合政府的立法意圖。但在現實條件下,由于政府征稅與納稅人追求最大利益是相違背的,雙方就形成了一種博弈關系,博弈的后果最終會達到一種均衡,使得征納雙方都能接受。
關鍵詞 稅收籌劃 稅收博弈
稅收是國家參與社會剩余產品分配的一種形式,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的特點。依法納稅是每個納稅人應盡的義務,但對納稅人而言,它是其必須支付的一項成本,節約稅收支出就等于直接增加凈收益。因此,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納稅人一直在努力試圖減少稅收成本。隨著稅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征管力度的加強以及稅務機關對偷逃稅處罰的加大,納稅人如果繼續采用偷稅、騙稅等違法手段來減少應納稅款,不但要承擔稅法制裁的風險,而且其信譽也將受到影響。因此,采用稅收籌劃這種不違法的方式,便成為納稅人必然的選擇。
一、稅收籌劃與博弈論
1.稅收籌劃的含義
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財稅工作中對稅收負擔的低位選擇行為,即納稅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等事項的精心謀劃和安排,以充分利用稅收所提供的優惠政策及可選擇性條款,從而獲得最大節稅利益的一種理財行為??梢哉f,稅收籌劃是市場經濟下納稅人(企業)的必然選擇。
2.稅收籌劃的理論依據
(1) “經濟人”假說
“經濟人”假說是經濟學中兩個最基本的假設之一,它認為人的本質是自私的,其從事所有的經濟活動都是理性的。這項假設應用到企業納稅中就是說企業具有“納稅理性”,總是在特定的稅收環境下進行自利的、主動的選擇,以最大限度地實現最小投入(納稅成本)和最大產出(稅后利潤)的均衡。正是因為企業具有這種理性的行為選擇,以及我國稅收法律法規的局限性,導致企業為了追求自身利潤最大化而紛紛采用各種手段來減少納稅。
(2) 稅收價格理論
政府的職能主要是提供社會發展所需要的公共產品。稅收是政府提供公共產品所支付費用的補償來源,具有公共產品價格的性質。稅收價格理論的意義在于指出稅收征納雙方各自的地位和身份。政府可以看成是公共產品的提供者,是賣方;而納稅人則是公共產品的消費者,是買方。納稅人在享受定量的公共產品前提下,總是盡可能地減少自己要支付的公共產品價格――稅收,從而為稅收籌劃提供了又一理論基礎。
(3) 契約理論
契約,是有關規劃將來交換過程的當事人之間的各種關系。市場經濟是契約經濟。企業是一系列契約的聯合,不同契約之間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利益沖突,稅收契約是影響企業運營的重要外部環境之一。稅收契約與其他契約之間也存在著利益沖突。因為企業逐利的本性,在同等條件下,企業總是希望納稅額越少越好,所以稅收契約雙方也存在利益沖突。
3.博弈論的定義
博弈論即對策論,是研究行為者之間策略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一種決策理論。在博弈論分析中,一定場合下的每個博弈者在決定采取何種行動時都策略地、有目的地行事,他既要考慮其他博弈者對自己決策行為的影響,又要考慮自己的決策對其他博弈者決策的可能影響,并在尋求自身效益最大化的前提下,來確定自己的決策。一個博弈所包括的要素有:參與人、信息、策略、行動的次序、收益、結果。
4.納什均衡
納什在他1950年的經典論文中,首先提出了他自己稱為“均衡”的納什均衡概念:如果一個博弈存在一個戰略組合,任何參與人要改變這一戰略組合都可能導致降低自身的效用水平(或只能保持原有的效用水平),因而任何參與人都沒有積極去改變這一戰略組合,這一戰略組合稱為該博弈的納什均衡。納什均衡揭示了博弈均衡與經濟均衡的內在聯系,它奠定了現代非合作博弈論的基石。
5.稅收籌劃的博弈行為分析
博弈論的出發點是理性的“經濟人”追求自身利益的行為。在稅收籌劃的過程中,納稅人在不違反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預先合理的籌劃與安排,選擇最優的納稅方案,以求減少稅收支出,獲得稅后收益的最大化。但是,納稅人的稅收籌劃是否能給納稅人帶來收益,涉及到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如果稅務機關將納稅人的稅收籌劃行為認定為偷逃稅,納稅人除了要補繳稅款外,還要支付一定數額的罰款。因此,理性的納稅人為了避免這種風險,通常將稅收籌劃的事務委托給精通稅法和財務管理的稅務機構來進行。因此,在稅收籌劃的過程中,往往涉及到納稅人、外部環境和稅務機關三個主體。各個主體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博弈行為便出現在納稅人與納稅人、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納稅人與外部環境之間。
二、納稅人之間的稅收籌劃博弈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作為市場競爭博弈的主體是理性的,總是以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為原則來選擇最優的策略行動。本文假設在同一行業中存在兩家實力相當的大型企業A和B,都面臨著是否要進行稅收籌劃的選擇。他們經過測算得出:如果兩家企業都進行稅收籌劃,各自獲得正的節稅收益為X單位,而都不進行稅收籌劃各自獲得的節稅收益為零。如果A企業進行稅收籌劃而B企業不進行稅收籌劃,A企業獲得節稅收益為Y(注:Y < X ),而B企業的節稅收益為零(因為此時A企業降低了成本,增強了競爭力,能夠搶占B企業原來的市場份額),反之則亦然。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是A企業,局中人(2)是B企業;行動策略:A、B企業都是籌劃或不籌劃;假設A、B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概率分別為P1和P2。則A籌劃B也籌劃的節稅收益為(X,X),A籌劃B不籌劃的節稅收益為(Y,0),A不籌劃B籌劃的節稅收益為(0,Y),雙方都不籌劃的節稅收益為(0,0)。
先站在A 企業的角度看:
籌劃的期望收益:EU1 = XP2 + Y(1- P2)> 0
不籌劃的期望收益:EU2 = 0
從分析可知,不管B企業采用什么策略,稅收籌劃都是A企業的嚴格優勢策略, 因而理性的A企業會選擇稅收籌劃。反觀B企業也一樣。所以,(籌劃,籌劃)的策略組合不僅是這個博弈的混合策略納什均衡的解,而且還是一個混合占優策略均衡的解。企業選擇稅收籌劃不僅可以增加自己的收益,而且也會增加整個系統的收益。因此,理性的企業都會選擇稅收籌劃來降低自己的成本,提高企業自身的競爭力,以使自己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處于有利的地位。
三、納稅人和稅務機關之間稅收籌劃的博弈
在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的博弈模型中,雖然雙方都是博弈的主體,但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對等的。納稅人負有納稅義務,而稅務機關則是代表國家行使征稅權的職能部門。在納稅人確定要進行稅收籌劃時,稅務機關均有認定納稅人稅收籌劃的行為是合法與否的可能性。在以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為博弈主體的這種序貫博弈中,也存在著混合策略納什均衡,即兩個局中人的最優混合策略的組合,這里的最優混合策略是指期望收益最大化的混合策略。
博弈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企業,局中人(2)稅務機關。博弈雙方的策略:企業的行動選擇是籌劃或不籌劃,稅務機關行動選擇是認定企業的稅收籌劃為合法或不合法。模型中變量的含義:Y:企業扣除應納稅額后的收入;T:稅務機關征收的凈稅款(即扣除征收成本);C:企業稅收籌劃的成本;F:稅務機關認定企業稅收籌劃不合法對企業的罰款;M:企業稅收籌劃的收益;P:稅務機關認定企業稅收籌劃不合法的概率。
企業進行稅務籌劃,稅務機關認定為合法時需支付(Y-C+M,T),認定為不合法時需支付(Y-C-F,T+F);企業不進行稅務籌劃,稅務機關認定為合法時需支付(Y,T),認定為不合法時需支付(Y-F,T+F)。
在假定稅務機關認定企業稅收籌劃不合法的概率為 P 時,企業選擇稅收籌劃和不籌劃的期望收益分別為:
EU1 = (1-P)(Y-C+M)+P(Y-C-F)
EU2 = (1-P)Y+P(Y-F)
令:EU1 = EU2,得到均衡概率為P* =(M-C)/M=1-C/M.即:當P< P*時,企業的最優化策略是進行稅收籌劃;當P> P*時,企業的最優化策略是不進行稅收籌劃;當P= P*時,企業是否進行稅收籌劃的期望收益相同。
從以上分析可知:1.企業獲得稅收籌劃的收益M越大,進行稅收籌劃的概率越大;2.企業支付稅收籌劃的成本C越高,進行稅收籌劃的概率越小。
四、納稅人和外部環境之間稅收籌劃的博弈
外部環境包括企業所處的市場環境和稅收環境,是企業經濟活動中不可控的因素。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時需要花費的籌劃成本包括直接成本、機會成本和風險成本。直接成本是企業為取得稅收籌劃收益而發生的直接費用;機會成本是指企業為了采用特定的稅收籌劃方案而放棄的其他潛在收益;風險成本是指稅收籌劃方案因外部環境的變化而使籌劃目標落空和籌劃方式選擇的不妥所導致要承擔法律責任所造成的損失。
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為企業,局中人(2)為外部環境。博弈雙方的策略:企業為籌劃或不籌劃;外部環境為變化或不變化。模型中變量的含義:C1表示稅收籌劃的直接成本;C2表示稅收籌劃的機會成本;C3表示外部環境變化的風險成本;T表示稅收籌劃的收益;P表示外部環境變化的概率。企業進行稅務籌劃,外部環境變化時需支付-C1-C2-C3,外部環境不變化需支付T-C1-C2;企業不進行稅務籌劃,無論外部環境變不變只需支付0。
由于企業所獲得的是不完全信息,所以企業不能確定外部環境變化的概率,設企業假定外部環境變化的概率為P,外部環境不變化的概率為1-P,可求出這個混合策略博弈的結果。
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期望收益:EU1 =P(-C1-C2-C3)+(1-P)( T-C1-C2) ;企業不進行稅收籌劃的期望收益:EU2 =0。只有當EU1>0,即P
五、結論
任何企業稅收籌劃方案都是在一定的時間一定的稅收法律環境下進行,以企業所獲的現有信息為基礎制訂的,具有明顯的針對性和實用性。但是,由于稅收籌劃過程中存在各種風險,這種風險不僅可能使企業的稅收籌劃目標不能實現而且有可能會給企業帶來額外的損失。因此,稅收籌劃是一件非常復雜的、高智商專業化的活動,需要籌劃者具有創新精神和創造性的思維,在思維方式上不拘一格。而這種創造性不是想當然,它需要籌劃者相當熟悉有關的稅收法律法規、精通財務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由于企業不可能獲得充分而又完美的信息,這就要求企業在已有的信息條件下,根據自己的實際經營情況并結合本企業的長遠發展戰略全面分析,權衡利弊,因時因地制宜地設計具體的籌劃方案,以求得企業的整體利益最大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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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稅收的稅收籌劃范文3
[關鍵詞]稅收籌劃 稅收優惠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決策權力的擴大和理財環境的改善,納稅人納稅意識的提高,稅收法治化的加強,稅收籌劃已逐漸成為企業財務決策的一項重要內容,依法納稅是納稅人應盡的義務,依法進行稅收籌劃也是納稅人應有的權利。
1 稅收籌劃及相關概念
俗語中“愚昧者偷稅,糊涂者漏稅,野蠻者抗稅,精明者籌劃。”作為一個企業如何在遵守稅法規定的前提下,以適當的方式盡可能的少繳稅款就尤為重要,所以在此澄清區分什么是偷稅、避稅、稅收籌劃的概念以及它們各自的特點就顯得十分必要。
1.1 偷稅。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1.2 避稅。避稅有非違法的和合法的避稅。非違法的避稅,這種避稅行為往往是由于稅法本身的不完善,使納稅人能夠利用這一點作出有利于減輕稅負的安排。合法的避稅,也稱為節稅,意指納稅人根據政府的稅收政策導向,通過經營結構和交易活動的安排,對納稅方案進行優化選擇,以減輕納稅負擔,取得正當的稅收利益。這在稅務上不應反對,只能予以保護。
1.3 稅收籌劃。稅收籌劃是納稅人依據現行稅法,在遵守現行稅法的前提下,主動和充分運用稅法賦予納稅人的權利,從納稅人的角度,事前對納稅事務進行的一種策劃,以達到減少稅收支出、降低稅收成本、增加企業現金凈流量和合法納稅的目的,其特點是合法性、超前性、有規則性、經營的調整性、符合國家的政策導向、有利于促進稅收政策的統一和稅收杠桿作用的發揮。
2 稅收籌劃的原則
稅收籌劃的目的是合法地降低的稅收成本,增加企業經濟效益,所以稅收籌劃作為理財的一個組成部分,已被越來越多的企業管理者和財會人員接受和運用。
2.1 合法的原則
從稅收籌劃的定義中可以看出,稅收籌劃必須以遵守稅法、經濟法、會計準則和制度以及其它法律政策的規定為前提下,運用法規允許的、可以選擇適當方法來進行。
2.2 符合企業整體目標的原則
稅收籌劃的目的是節約稅收成本,增加經濟效益。
2.3 成本效益原則
從根本上講,稅收籌劃應歸結于企業財務管理的范疇,它的目標是由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決定的,即實現企業所有者財富最大化。
以上是稅收籌劃最主要的原則,其他如市場環境、資源配置等因素也不容忽視。
3 稅收籌劃的基本形式及方法
籌劃的關鍵在于納稅人的主觀努力和客觀經濟環境。主觀努力:一是研究法律知識;二是用足稅收優惠;三是在不違背會計準則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各種納稅籌劃的方法。
3.1 在介紹方法之前先看看稅收籌劃的主要形式所包括的內容:
3.1.1 組建形式變更。企業組建過程中,往往有多種方式可供選擇。例如對于一個母公司來說是設立于公司還是設立分公司,就有很大的利益差別。子公司在形式上是一個獨立的法人,獨立核算其盈虧,而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它的盈虧要同控股公司(母公司)合并計算納稅。一般說來,如果組建的公司一開始就可以盈利,設立子公司更有利;如果組建的公司在經營初期發生虧損,那么組建公司會更有利。
3.1.2 通過財務籌劃達到。企業在會計核算過程中,通過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以減少其納稅義務。例如,材料采購成本核算時,可用“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或其他方法;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計提方法的選擇等,都存在一個最優方案,使企業年度內或跨年度所實現的利潤符合企業稅收籌劃的要求。
3.1.3 利用稅法中的稅收優惠條款。在許多國家,為了保證稅法的統一性和靈活性的結合,使稅收更好地適應經濟形勢的需要,國家規定了許多稅收優惠措施。而合理利用這些優惠條款,就可以達到稅收籌劃的目的。
3.1.4 納稅人身份的選擇。如在增值稅的納稅籌劃中,是作為一般納稅人還是作為小規模納稅人的身份來納稅,會有很大的區別。
3.1.5 合法遞延納稅。即企業運用管理、會計、法律等手段,推遲繳納稅款的時間,相當于從國家取得一筆無息貸款,給企業帶來稅收收益。
3.2 稅收籌劃的形式
3.2.1 選擇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推遲納稅義務的確認時間。
依據稅法規定,不同的結算方式確認收入的時間不同: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的當天: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銷售貨物,為辦妥托收手續、發出貨物的當天;采取賒銷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合同約定收到貨款的當天。由于貨幣的時間價值,延遲納稅會給企業帶來意想不到的稅收籌劃的效果。
3.2.2 巧妙的成本決策。
存貨計價方式的選擇,采用先進先出法,企業所得稅稅負最重,加權平均法次之,后進先出法是最輕的。因為,在物價上漲的環境下,后入庫的存貨取得成本高于先入庫存貨,后進先出法下,發出存貨的成本高于結余(庫存)存貨的成本。從而增大了商品銷貨成本,進而減少了當期收益和應交所得稅稅額。先進先出法正好與它相反,而加權平均法對應交所得稅的影響則介于二者之間。
3.2.3 合理選擇免稅年度可節稅
如為年度中間開業,當年實際生產經營期不足6個月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選擇就當年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其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執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計算。
3.2.4 合理安排大修理的稅收籌劃
不僅對于國產設備的技術改造,可以達到稅收籌劃的目的,就是在固定資產修理過程中。同樣蘊藏著很多籌劃機會,如果企業能合理安排固定資產修理,將固定資產改良盡可能地轉變為大修理或分解為幾次修理,便能獲得可觀的經濟收益。
企業稅收的稅收籌劃范文4
關鍵詞:新稅法 企業稅收籌劃 策略
0 引言
一個國家稅收環境的外在表現集中體現在這個國家企業所進行的稅收籌劃上,稅制改制對于企業的盈利水平具有極為重要的影響。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的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可謂是我國稅收政策歷史上的一個里程碑,它標志著我國的稅制建設又提高了到了一個嶄新的層面。在新的稅法環境下,企業應當進行怎樣的稅收籌劃,這已成為我國企業當前所要進行的一項重大課題。筆者認為新稅法下的企業稅收籌劃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討論:
1 稅收籌劃在企業投資決策方式方面的策略
新企業所得稅法中明確規定:國債利息收入以及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免稅收入。依據這一規定,企業可以在使用企業內部閑置資產進行對外投資的相關決策時,優先選擇購買股票或者購買債券等形式的投資,但是應當以購買國債以及符合相關政策所規定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為進行投資決策所要考慮的重點。在綜合考慮投資風險以及投資收益等多個方面影響因素的基礎上,同其他形式的債券以及股利而言,企業進行針對于免稅收入項目的投資應當看作是一個比較優質的投資決策。
除此之外,為了促使我國產業結構的不斷優化,我國政府在修訂新稅法的過程中,也進行了關于鼓勵或者限制某些行業領域發展的有關規定?;谶@一方面的改變,企業在進行投資時也應當選擇那些政府鼓勵發展而有一定稅收優惠政策的領域進行投資。
2 稅收籌劃在企業組織形式方面的策略
每一個企業在設立之初都會面臨組織形式的選擇問題,在我國當前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過程中,可供新成立的企業進行選擇的組織形式種類很多,但是不同的組織形式就會對應著不同的稅收負擔。因此,新設立的企業應當依據自身企業的具體情況選擇稅收負擔比較輕的組織形式。
例如,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同合伙經營這一組織形式進行對比,就會發現:有限責任公司這一組織形式既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又要在進行股利分配的時候由股東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合伙經營這一組織形式下的業主或者合伙人則只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就可以了。除此之外,新企業所得稅法還對匯總納稅的企業進行了有關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不具備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居民企業,應當匯總納稅?!边@一規定表明:總分支機構形式的企業組織可以將稅款進行合并繳納,而母子公司形式的企業組織就要將各自的企業所得進行分別核算繳納稅款。
3 企業納稅方式方面的稅收籌劃策略
新企業所得稅法中明確規定,企業所得稅以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組織為納稅人。當一個企業組織由分公司與總公司組成時,應當是采用匯總繳納的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的上繳工作,所以,當企業在進行下屬公司的設立時,是選擇設立子公司還是選擇設立分公司,這就會對企業所需要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帶來不同的影響。在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中,子公司是一個能夠獨立承擔責任的獨立法人,子公司所取得的企業利潤不能并入母公司的企業利潤中進行稅款的合并繳納,而是應當依照規定以獨立法人的角色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單獨繳納。如果子公司的經營所在地所執行的稅率低于母公司所在地的稅率時,子公司就可以依照較低稅率進行所得稅款的繳納,從而降低整個企業組織的稅收負擔。但是,分公司卻不是獨立的法人,分公司需要將自己的企業利潤同母公司的企業利潤進行匯總后一同進行企業所得稅的繳納工作。所以說,不管分公司所在地的稅率是高還是低,都不會對企業組織的稅收負擔產生影響?;谝陨戏治?,我們可以得到:企業可以根據總分公司與母子公司在納稅方面的不同規定進行企業組織形式的科學安排,以達到降低企業組織整體稅負水平的目的。
4 稅基型企業的稅收籌劃策略
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方面都做了很大的調整。
4.1 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計稅工資標準,企業均可以按照工資以及相應的職工福利費的實際支出據實扣除,從而縮小了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之間的差距。當然,新企業所得稅法同時也規定,工資支出應當真正具備真實性以及合理性,否則稅務機關就有權調整工資的扣除數。
4.2 新企業所得稅法放寬了廣告費用的列支標準、捐贈扣除標準以及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新企業所得稅法將公益性捐贈的扣除限額放寬為年會計利潤的12%,這一規定不僅使企業費用的計算更加簡便,而且使企業捐贈公益事業越多,獲得的稅收優惠也越多,這無疑也會提高企業捐贈公益事業的積極性與主動性。
5 稅率型的企業稅收籌劃
由于2008年實施的新的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同以前相比,名義稅率會下降8%,因此企業應合理調整經營方案。新企業所得稅法雖然對不同檔次的稅率進行了整合,但仍然保留了對小型微利企業實行較低的稅率,因此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經營規模和盈利水平的預測,在權衡之下,可將有限的盈利水平控制在限額以下,以期適用較低的稅率。如處于小型微利企業臨界點的企業應盡量往小型微利企業界定標準靠攏,以適用20%的低稅率;對于現有將高新技術僅作為部門核算的公司,應將高新技術業務剝離出來,成立獨立的高新技術企業,以適用15%的稅率。對于有分支機構的企業而言,如果總分支機構都有盈利,且分支機構的盈利水平較低,可考慮將分支機構設為子公司,以爭取較低的稅率,降低集團總體的稅負。
6 結束語
新所得稅法下企業稅收籌劃不應當僅僅是稅收籌劃人員的“孤軍奮戰”,它需要社會多個領域內方方面面的協調與配合,要多用、快用對涉稅利益和非稅利益都較大的稅收籌劃方案,充分考慮機會成本問題。除此之外,我們所進行的企業稅收籌劃也不應當忽視涉稅風險,要在收益與風險之間進行必要的權衡,從而爭取更大的財務收益。掌握和理解新稅法關于反避稅的相關規定,避免稅收違法行為的出現與發生。企業稅收籌劃的本質就是在企業的經營活動中尋求企業行為與國家政策意圖的最佳結合點,成功的稅收籌劃往往既能使經營者承擔的稅收負擔最輕,又使國家賦予稅收法規中的政策意圖得以實現,對國家、對企業都有利。因此,國家對稅收籌劃持鼓勵態度,稅收籌劃將成為企業經營中的有機組成部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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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稅收的稅收籌劃范文5
一、選擇最佳的應稅消費品加工方式,降低消費稅負
企業生產應稅消費品,可以選擇自行加工,也可以選擇委托加工。自行加工應稅消費品由生產企業按照銷售收入和規定的稅率計算繳納消費稅。納稅人連續生產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的,不用繳納消費稅。用外購的已納消費稅的產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時,可以扣除外購的應稅消費品已納的消費稅稅款。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應由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后,可以在本企業繼續加工成應稅產成品,也可以直接對外銷售。繼續加工再對外銷售的,原支付給受托方的消費稅可以抵扣;直接對外銷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
企業進行生產應稅消費品籌劃時按應稅消費品加工方式進行測算,選擇消費稅負最低的方案,現舉例分析對比如下:
(一)選擇自行加工應稅消費品方案
1.選擇自行購進原材料,自行生產應稅消費品對外銷售方案
【例1】金陵卷煙廠購進一批煙葉價值200萬元,準備由一車間加工成煙絲,預計加工費為220萬元,然后由二車間加工成甲類卷煙,預計加工費為80萬元,生產完成后出售甲類卷煙,預計不含稅銷售收入為1500萬元,甲類卷煙消費稅稅率暫按45%計算,煙絲消費稅稅率為30%,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金陵卷煙廠自行加工生產甲類卷煙應納消費稅稅額=1500×45%=675(萬元)
金陵卷煙廠自行加工生產甲類卷煙稅后利潤=(1500-200-220-80-675) × (1-25%)=243.75(萬元)
2.選擇用外購已納消費稅的原材料繼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對外銷售方案
【例2】金陵卷煙廠購進已經繳納消費稅煙絲價值495萬元(注:已經繳納消費稅煙絲價值495萬元計算參見例3),準備投入加工費80萬元繼續加工成甲類卷煙對外出售,預計不含稅銷售收入為1500萬元,甲類卷煙消費稅稅率暫按45%計算,煙絲消費稅稅率為30%,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金陵卷煙廠用外購已納消費稅的原材料繼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應納消費稅稅額=1500×45%-495×30%=526.50(萬元)
金陵卷煙廠稅后利潤=(1500-495-80-526.50) × (1-25%)=298.88(萬元)
(二)選擇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方案
1.選擇委托其他企業加工應稅半成品收回后,再生產為產成品對外銷售方案
【例3】金陵卷煙廠購進一批煙葉價值200萬元,準備委托新華卷煙廠加工成煙絲,預計加工費為220萬元,加工后煙絲由金陵卷煙廠收回繼續加工成甲類卷煙,預計加工費為80萬元,生產完成后出售甲類卷煙,預計不含稅銷售收入為1500萬元,甲類卷煙消費稅稅率暫按45%計算,煙絲消費稅稅率為30%,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委托新華卷煙廠加工成煙絲代收代繳消費稅稅額=(200+220)/(1-30%)×30%=180(萬元)
金陵卷煙廠應納消費稅稅額=1500×45%-180=495(萬元)
金陵卷煙廠稅后利潤=(1500-200-220-80-495) × (1-25%)=378.75(萬元)
2.選擇委托其他企業加工產成品收回后直接對外銷售方案
【例4】金陵卷煙廠購進一批煙葉價值200萬元,準備委托新華卷煙廠直接加工成甲類卷煙,預計加工費為300萬元,甲類卷煙生產完成后金陵卷煙廠全部收回對外出售,預計不含稅銷售收入為1500萬元,甲類卷煙消費稅稅率暫按45%計算,煙絲消費稅稅率為30%,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新華卷煙廠加工甲類卷煙代收代繳消費稅稅額=(200+300)/(1-45%)×45%=409.09(萬元)
金陵卷煙廠收回甲類卷煙對外出售時不再繳納消費稅。
金陵卷煙廠稅后利潤=(1500-200-300-409.09)×(1-25%)=443.18(萬元)
從以上四個案例金陵卷煙廠稅后利潤的計算結果進行選擇,第一應選擇委托其他企業加工產成品收回后直接對外銷售方案;第二應選擇委托其他企業加工應稅半成品收回后,再生產為產成品對外銷售方案;第三應選擇用外購已納消費稅的原材料繼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對外銷售方案;第四應選擇自行購進原材料,自行生產應稅消費品對外銷售方案。
以上不同加工方式產生稅后利潤差異的主要原因,是因為不同加工方式應稅消費品的稅基不同,自行加工的應稅消費品,計稅的稅基為產品銷售價格,稅負最重,購買應稅消費品繼續加工方式,雖然以產品銷售價格為稅基,但允許扣除購入原材料的已經繳納消費稅稅額,稅負相對較輕,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計稅的稅基為組成計稅價格或同類產品銷售價格,其往往低于產品銷售價格,而低于的這一部分,實際上未繳納消費稅,故稅負最輕。
二、改變換取生產資料方式, 降低消費稅負
【例5】華光公司準備以自產的150輛摩托車向前進橡膠廠換取其生產的橡膠材料,華光公司當月銷售同種型號摩托車有二種價格,分別為以4500元的單價銷售了200輛, 以6000元的單價銷售了300輛, 摩托車消費稅稅率為10%。
按消費稅法規定: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故華光公司換取橡膠材料,應按摩托車當月最高銷售價格6000元/輛計算應納消費稅稅額=150×6000×10%=90 000(元)。
對以上案例進行稅收籌劃,可考慮改變生產資料換取方式,將摩托車先銷售,再用銷售款購買橡膠材料, 華光公司銷售150輛摩托車可按摩托車的月加權平均單價計算應納消費稅,摩托車的月加權平均單價=(4 500×200+6 000×300)/(200+300)=5 400(元/輛), 銷售摩托車應納消費稅稅額=150×5400×10%=81 000(元),比籌劃前節約消費稅=90 000-81 000=9 000(元)。
三、改變成套消費品的銷售包裝方式,降低消費稅負
【例6】武進酒業有限公司生產各類糧食白酒和果酒,本月將糧食白酒和果酒各1瓶組成價值60元的成套禮品酒進行銷售,這兩種酒的出廠價分別為:40元/瓶、20元/ 瓶,均為1斤裝。該月共銷售5萬套禮品酒。這兩種酒的消費稅稅率分別為:糧食白酒:每斤0.5元+銷售額×20%;果酒按銷售額×10%。
按《消費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當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武進公司采用“先包裝后銷售”方式銷售5萬套禮品酒屬于“兼營”行為。同時,該公司將這些適用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不能分別核算銷售額,因此,應按從高原則,即適用糧食白酒的消費稅計算方法計稅。其應納消費稅稅額為=50 000×(0.5×2+60×20%)=650 000(元)。
對以上案例進行稅收籌劃,可考慮改變應稅消費品的包裝方式, 采用“先銷售后包裝”的方式將兩種酒分別核算銷售額,同時在銷售柜臺設置禮品盒,在消費者購買兩種酒后再用禮品盒進行組合包裝,該公司可按兩種酒銷售額分別計算應納消費稅稅額=50 000×(0.5+40×20%)+ 20×50 000×10%=525 000(元)。由此可見,對應稅消費品的包裝方式由“先包裝后銷售”改為“先銷售后包裝”節約消費稅稅款=650 000-525 000=125 000(元)。
四、改變包裝物的作價方式,降低消費稅負
【例7】名風輪胎公司本月銷售100 000個汽車用輪胎,每只2000元,其中含包裝物價值每只300元。輪胎消費稅稅率為3%,名風輪胎公司采取輪胎連同包裝物合并銷售,銷售額=100 000×2000=200 000 000(元)。
按《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銷售是否單獨計價以及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或者已收取的時間超過12個月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名風輪胎公司輪胎連同包裝物合并銷售應納消費稅額=200 000 000×3%=6 000 000(元)。
企業稅收的稅收籌劃范文6
關鍵詞:零售業;稅收籌劃;增值稅
一、稅收籌劃的意義和納稅籌劃空間
1、零售企業稅收籌劃的意義
稅收籌劃是每一個想要在激烈的競爭中獲取一席之地企業必然要涉獵的一項活動。商業零售企業作為服務業行業,進入門檻低,企業要想從中獨樹一幟,必須擁有其核心競爭力。合理稅收籌劃能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達到幫助企業節稅的目的,使其在同行業中以低成本取勝,而如今誰擁有了低成本就等同于擁有了相當程度的競爭力。稅收籌劃能為我國的商業零售企業帶來哪些有益之處呢?
(1)稅收籌劃有利于降低零售業企業的稅務風險。
眾所周知,我國企業背負著較重的稅收負擔,每個企業在面對納稅義務時都會生懼,有些企業還會采取偷稅漏稅、逾期交稅等手段。如果企業逾期未交稅則會承擔一定的罰款,作為一項營業外支出會降低企業的利潤;如果企業不懂得稅收籌劃,而單純的偷稅漏稅,除了繳納罰款以外還要承擔部分法律責任,對企業的名聲帶來無法彌補的壞影響。合理的稅收籌劃一方面可以減輕企業的稅負,使企業的稅負不至遭受“滾雪球”的惡果,另一方面在合法的范圍內進行的經營活動才符合國家的人民的價值認知標準,才會得到大眾的擁護。
(2)稅收籌劃有利于節省零售業企業的運營成本。
我國稅法制度規定極其復雜,如果企業不能對稅法進行透徹研究,會在很多方面繳納了本來不必繳納的稅款,包括政府對相關行業和相關項目的稅收優惠政策、稅法尚未完善的稅務漏洞等。如果企業有專門的稅收籌劃人員負責對稅法進行深入研究并結合其行業特點,就能做到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降低其運營成本,對企業績效提高有良好的促進作用。
(3)稅收籌劃有利于提高零售業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稅收籌劃作為一個新興的名詞對于大多數的商業零售企業來說還是比較新鮮的,所以對稅收籌劃認識的先后、能否把握住先機,對其市場占有率的影響是很大的。同時,稅收籌劃其實貫穿零售業企業的各個環節,包括采購、配送和銷售等多個環節,若每個環節都能在稅收籌劃方面做好,那企業核心競爭力的提高指日可待。
2、零售業企業的稅務籌劃空間
(1)增值稅的稅務籌劃空間。
對于零售業企業來說,主要業務活動就是將商品從生產領域轉移到銷售領域中,以便消費者購買,企業實現資本的增值。同制造業企業相同的是,銷售商品就要繳納增值稅,對于增值稅的繳納,企業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稅收籌劃。因為增值稅的繳納額是根據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的差額來繳納的,可以通過控制銷項和進項來減少納稅。第一,進貨來源可以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進項是可以抵扣的;而小規模納稅人不存在進項抵扣,直接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企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在納稅人選擇上進行籌劃。第二,企業可以采用降低售價等方式減少銷項稅額或者通過進貨來增加進項稅額,使稅負暫時減輕。
(2)企業所得稅的稅務籌劃空間。
企業所得稅的繳納是按照應納稅所得額計算而來的,企業可以在應納稅所得額上做文章,進行稅收籌劃。第一,可以利用國家的優惠政策,將可以稅前抵減或者能加計扣除的項目利用起來;第二,為了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盡量少繳納所得稅,可以減小稅基,即最大限度地增大成本和費用支出。
二、采購環節的稅收籌劃
采購環節涉及到稅收籌劃的項目主要是進貨渠道。商業零售企業的進貨渠道包括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種。企業若選擇從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則增值稅額計算時17%的進項稅額能夠抵扣銷項稅額;若選擇小規模納稅人作為貨源,那么計算增值稅額時沒有相應的進項能夠抵扣,對于企業來說,相當于增加了一部分稅負。舉個例子:一件商品的成本是80元,成本利潤率是25%,商業零售企業購進價格是100元,對外銷售價格是150元。商業零售企業若從一般納稅人處取得,繳納的增值稅額是150*17%-100*17%=8.5;若從小規模納稅人處取得繳納的增值稅額是150*17%=25.5。雖然從一般納稅人處取得商品實際上自己已經承擔對應的進項稅的金額,但是從納稅角度來說,從一般納稅人處購買貨物確實減輕了稅負。
三、配送環節的稅收籌劃
稅法明確規定,零售企業在銷售商品的同時為客戶提供運輸勞務的,屬于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營業稅改增值稅應稅勞務的混合銷售行為。對于混合銷售行為,應該全額按照銷售商品來征收增值稅;但是如果企業單獨成立了運輸公司,企業必須對零售和運輸兩項業務單獨核算,銷售業務按照17%征收增值稅,運輸業務按照11%征收增值稅,其它的配送服務費則按照5%征收營業稅。對于企業來說有兩種方案可供選擇:第一,財務上不做獨立核算,將銷售貨物和提供勞務都按17%的稅率核算;第二,配送業務收取的服務費計入“其它業務收入”,屬于營業稅應稅勞務,運輸收入是“營改增”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勞務,而商品銷售與第一個方案相同,屬增值稅應稅項目。因此,如果零售企業對其“配送業務”分開核算,“運輸裝卸收入”可享受11%的低稅率。
四、銷售環節的稅收籌劃
對于零售業企業來說,主要負責商品的銷售,所以銷售環節的稅收籌劃顯得尤為重要。要指明的一點是,稅收籌劃不僅僅是要求稅負減到最低,最終目的是在稅負盡量降低的前提下使稅后利潤最大化。商業零售企業為了提高自己的競爭力,提高銷售額,通常會采用一些促銷手段,如果企業能在利用促銷手段的同時加強稅收籌劃,那么企業將會在稅后利潤最大化方面有突出表現。
1、打折促銷活動及稅收籌劃
首先,打折促銷活動是商業零售企業的一項營銷策略,也是最常見的一種營銷手段。稅法有明確的規定,出現這種情況時,企業可以在符合條件時按照促銷后金額進行收入核算。第一,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必須將折扣額和促銷金額列支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折扣額和銷售額金額;第二,零售業企業的打折促銷活動能享受折后金額入賬優惠僅限于價格折扣,即同一商品銷售時予以一定的折扣,而不能是實物折扣,實物折扣應按視同銷售核算。某商場銷售一種成本為70元,原價100元的商品,商場進行打折促銷,一定期間可以享受8.5折優惠。企業如果未按照稅法規定,未將折扣金額和促銷金額列支到同一張發票上,則企業承擔的稅費如下:增值稅:100(/1+17%)*17%-70(/1+17%)*17%=4.36企業所得稅:【100(/1+17%)-70(/1+17%)】*25%=6.41若企業關注到了稅收籌劃的重要性,按照稅法要求進行列支,則企業承擔的稅費為:增值稅:85(/1+17%)*17%-70(/1+17%)*17%=2.18企業所得稅:【85(/1+17%)-70(/1+17%)】*25%=3.21顯而易見,在打折促銷活動時進行稅收籌劃有助于企業節稅。
2、捆綁銷售活動及稅收籌劃
捆綁銷售顧名思義,將多個商品湊成一套銷售,或者將多個同類商品按一件單價銷售。企業如果能通過對稅法深入研究就會發現,對于捆綁銷售,稅法有明確規定,增值稅和所得稅計算時,可按捆綁后銷售額為稅基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及所得稅中的收入;而按照捆綁商品的成本總額為基礎來計算增值稅的進項和所得稅的成本費用。某商場對成本為180元,價值300元的A商品和成本為30元,價值為50元的商品進行捆綁銷售,按300元進行銷售。若企業沒有關注稅法具體規定,進行稅收籌劃,納稅金額為:增值稅:(300+50)(/1+17%)*17%-(180+30)(/1+17%)*17%=20.34企業所得稅:【(300+50)(/1+17%)-(180+30)(/1+17%)】*25%=29.91若企業關注稅收籌劃,懂得稅法規定,納稅金額為:增值稅:300(/1+17%)*17%-(180+30)(/1+17%)*17%=13.08企業所得稅:【300/(1+17%)-(180+30)/(1+17%)】*25%=19.24
3、以舊換新活動及稅收籌劃
以舊換新活動的思路是顧客提供一件舊商品,在購買新商品時可以充當一部分現金來使用。稅法規定,銷售新商品要按銷售處理同時收入舊商品要按照購進處理。但企業進行以舊換新,購進舊商品就可以以廢品收購公司等第三方為主體,免去企業購進舊商品并銷售舊商品的稅費。某商場五一開展以舊換新活動,每件舊的A商品可以這架200元,一件新的A商品價值2000元,顧客在購買一件新的A商品時只需要支付1800元。根據現行的稅收規定,若零售業企業不與第三方合作,需交納稅款如下:銷售新產品:2000(/1+17%)*17%=290.60購進舊產品:0售出舊產品:200*17%=34由于從顧客手中購入舊商品,零售業企業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此進項不能抵扣,而將舊貨賣出時還要承擔相應的銷項稅額,所以對于此項業務來說企業應繳納的增值稅為324.6元;若企業在依舊換新時與第三方合作,需繳納的稅款為:銷售新產品:2000(/1+17%)*17%=290.60由于第三方購入與零售業企業無關,所以不存在進項稅不能抵扣或者賣出還要繳納銷項稅額的問題,企業需要繳納的稅額就是290.60,相比稅收籌劃之前少繳納了增值稅34元。
五、結語
總之,零售業企業在采購至銷售的各個環節都涉及到了稅收籌劃的問題。如果企業能在關注供需關系、提高市場份額的同時進行稅收籌劃,營造人氣、抓住客源、實現可觀的銷售額,那么企業稅務負擔將會在很大程度上有所減輕,并取得企業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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