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設計法律法規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工程勘察設計法律法規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工程勘察設計法律法規

工程勘察設計法律法規范文1

關鍵詞:公路工程勘察設計 招投標 重要性 改革建議

中圖分類號:X7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招投標,是招標投標的簡稱。招標和投標是一種商品交易行為,是交易過程的兩個方面。招標投標是一種國際慣例,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是應用技術、經濟的方法和市場經濟的競爭機制的作用,有組織開展的一種擇優成交的方式。這種方式是在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行為中,招標人通過事先公布的采購和要求,吸引眾多的投標人按照同等條件進行平等競爭,按照規定程序并組織技術、經濟和法律等方面專家對眾多的投標人進行綜合評審,從中擇優選定項目的中標人的行為過程。其實質是以較低的價格獲得最優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招投標制度自20 世紀80 年代隨世界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及外國政府貸款項目一起引入我國。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逐步深入和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目前在公路工程勘察設計領域里已全面實行了工程招投標制度,公路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競爭機制的形成和確立,使得公路工程勘察設計的招投標管理工作顯得尤為重要。但是,由于一些地方的公路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發育尚不規范,管理體制的束縛以及企業經驗不足等原因,致使公路工程勘察設計項目招標投標在實際具體操作中還存在著不少問題。

一、公路工程勘察設計在公路工程建設中的重要性

隨著我國交通運輸事業的快速蓬勃發展,一些大型高速遠程公路如同雨后春筍般不斷涌現,而與此同時,作為在公路工程建設中起龍頭作用的公路工程勘察設計,就日益被放到愈發重要的位置。

工程勘察設計是編制作為工程項目建設依據的技術文件和圖紙的活動,其目的在于解決如何進行建設的具體工程技術問題和經濟問題??辈煸O計的質量不僅影響工程施工能否順利地進行,而且關系到項目目標能否實現和實現的程度。因此選擇高水平的設計單位是項目成功實施的保證,招標與投標是選擇理想勘察設計者的行之有效的方式。

綜上所述,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是公路路基、路面、構造物設計和施工的重要依據,為了適應現階段公路建設發展的需要,自2002年1月開始,交通部要求在工程建設領域施行勘察設計招投標制度。近年來,隨著高速公路建設步伐的加快,公路工程的業主為了提高設計質量,節約成本,對公路工程的勘察設計工作也進行了招投標評選,通過招標與投標方式選擇項目理想的設計者, 己成為成功地進行公路工程建設的關鍵環節,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控制公路工程項目目標,才能獲得合格的公路工程產品,達到預期的投資效益。

二、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投標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項目招標管理機構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工作能力、信譽保證的審查不夠深入

資格審查是招投標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環節,資格審查具有節約經費,提早淘汰能力較低的投標人等多方面的優點,是招標投標工作的常規做法。但在現實中有些招標單位對投標人資格預審的審查不夠認真仔細,沒有深入調查核實投標人的企業資質、工作業績和信譽情況是否真實,例如,很多設計單位的管理水平、技術力量、及信譽等情況并沒有投標文件中表現的優秀,而是在制作投標文件時聘請制作投標文件的專業人士對本單位的各方面進行夸大描述,美化投標文件,使得投標文件所反應的情況不真實,擾亂項目招標管理機構對投標單位的真實實力的了解。然而項目招標管理機構也只是以投標文件的描述好差來作為評判標準,并沒有深入實際的了解投標單位的真實情況,這就使得部分投標單位所編遞交的投標文件表面上看來沒問題,而實際上該投標單位根本就不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工作能力、信譽保證與實際相差甚遠。

(二)、低價中標現象嚴重

所謂最低價中標法,簡單地說,就是在招標投標時,誰的報價最低,就由誰中標的評標方法。它的好處在于能夠最大限度地節約資金,使招標人達到最佳的投資效益。特別是有利于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法則,有效遏制公路工程市場中的腐敗蔓延。同時,它簡便易行,使評標工作更加易于操作,大大節約了招標投標過程中人力、物力和財力的耗費。正因為有這些有利條件許多招標單位只注重投標報價,這就使一些投標企業有機可乘。為了得到工程,在不是很了解設計意圖、工程面貌和現場情況的情況下,進行低價搶標,然而,對于投標單位能否按報價完成任務,業主也沒有進行實事求是地考察,這就讓那些低價強標的投標單位中標。當與業主簽訂合同后在履約期間再向業主攤擺困難,要求合同追加價格,這種做法破壞了投標報價一次性的競爭原則,如業主不追加合同價格,中標人就不能正常履約而直接導致偽劣工程或中途停止工作這樣就嚴重影響工程進度和質量,帶來工程質量隱患并且過渡的浪費人力、物力和財力,違反了節約原則,為國家的經濟發展帶來不利因素。

(三)、各種人為因素影響評標專家的正常評標,違反職業道德定向評標

評標專家是指在招標投標活動中依法對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進行審查、評審的具有一定水平的專業人員。

而評標專家大多是業主指派,這樣就給一些“走捷徑”的投標人提供了溫床,用金錢等物質誘惑職業操守不合格的人員,做出出賣人格的事情,評標專家違反職業道德在評標過程中為特定的投標人“開辟安全道路”,使其故意抬高或壓低某投標單位的評分,影響最終評標結果,導致評標過程喪失公平原則,最終喪失招投標工作的根本意義。

三、加強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投標管理的改革建議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是公路工程實施過程的第一步也是關鍵的一步。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法律制度的健全保障,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投標機制應該加大改革力度,健全管理辦法,完善法律準則,形成健康、良好的市場環境,這樣將給國家的經濟建設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影響。為此對現行的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投標管理辦法提出改革建議。

(1)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完善招投標管理法規。在招投標過程中發現投標人有提供虛假信息、存在欺詐、行賄受賄、串標、圍標、惡意搗亂競爭市場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外,要嚴格限制其投標申請人的投標活動,取消申請投標人的投標資格并予以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提高投標人申請資格。我國地域廣闊,工程市場很大,各地市的設計單位不論大小不計其數,其實力參差不齊。提高申請門檻,就可以篩選出資質高、管理過硬、技術水平先進、信譽良好的單位入圍,為日后的工作實施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一、完善、建立投標人信譽資格。完善、建立投標人信譽資格,實行投標人承諾制度。首先,國家監管部門成立對所有公路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信譽檢審的機構,要求所有公路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在此機構下進行信譽備案、評比對各單位進行星級評定。檢審機構在通過互聯網將各個單位的信譽公開化。在業主招標時,首先從報名的申請投標人中選定具有良好信譽的申請人,對其在出售招標文件。

第二、嚴格審查投標人資質。首先發包單位成立專門的工程項目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工程項目日常性的管理工作。其建立良好的規章制度, 實施目標化管理。同時組織有關專業人員做好工程項目投標單位的資質預審,對參加投標的設計單位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法人證書、對法人授權委托書的真實性進行嚴格審查,并且還要對經過初步審查合格的投標單位的實際業績進行實地考察, 重點了解投標單位的設計業績、企業信譽、其從業人員的素質以及所擁有的設備狀況,對投標單位的管理水平和項目部管理的綜合情況進行評價, 以確保最終的中標單位全部是資質高、信譽好的設計單位。

(3)創建公平、公開、良性競爭環境。目前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投標活動確定最終中標人的方法基本上是招標單位通過眾多投標人遞交的投標文件進行專家評選打分,得分最高的投標人成為最終中標人。

第一、選擇能力、修養高標準的評標專家。首先,評標專家應是在國家專家人才庫中隨機抽取的專家。其次,所抽取的專家應由評標監督部門對各評標專家的業務能力、工作態度、職業道德情況等方面進行測評,記錄良好的專家方可進行投標文件的評審。有不良記錄的應從專家庫除名,情節嚴重者可追究其法律責任。再次,評標過程中,參與評標的專家斷絕與外界的一切聯系,杜絕操作的情況。

第二、暗標評比。在技術標評審時為保證技術標評審的公平、公正實行暗標評審,在評審前監管人員檢查所有投標技術文確定沒有泄漏投標人身份的投標文件對其進行編號,再由專家評審,評審完畢后,封存評審結果。

第三、詳細評分細則。在招標文件評標辦法中,應詳細列出所用評標方法、標準,評標專家嚴格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方法評標,不得擅自改變評標方法。為保證評標結果的科學性、合理性,應根據工程項目的復雜程度和特點適當調整評分分值及相關評分欄目。使其評分細則更合理。

第四、擇優入選,精品中選精品。在評標結束后,根據評標專家對投標文件的評比,選定得分最高的前3名中標候選人進行投標陳述及方案評選。其陳述也采用匿名陳述,陳述人通過語音設備將將在公平、公開的平臺上展示自己的設計成果,并做出對項目的理解與構想,解析各自報價的理由。業主可根據各中標候選人對項目的理解深度及報價的準確性來選定最終的中標人,使得投標活動更加透明化,提高評標效率,減少人為因素影響,保證項目的順利進展,體現公正競爭的原則。

參考文獻:

[1]鄧韶斌.對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的思考.中外建筑,2006(5).

[2]劉茂生.我國現行招投標模式的弊端及其對策[J].四川工業學院學報, 2002(04).

工程勘察設計法律法規范文2

[關鍵詞]工程勘察 建筑行業 市場

中圖分類號:F840.6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22-0166-01

從我國加入WTO組織后,國內經濟體制和經濟形勢不斷變化。對工程勘察進行全方位的改革,建立起適用于現展的企業制度,加快邁向國際型勘察咨詢公司的腳步,是我國工程勘察行業所有單位的重要任務和使命。一直以來,工程勘察行業的服務宗旨都是圍繞工程建設和城市發展對工作進行全面指導。工程勘察行業的進步,不僅促進了我國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還在工程建設上作出了巨大的貢獻[1]?,F階段,我國仍然處于社會主義發展初級階段,經濟體制和社會秩序都還不健全,導致工程勘察行業的發展也停滯不前。文章從各方面分析工程勘探行業的現狀,明確發展方向,同時還提出了相應的發展措施和對策。個人認為,正確對待現階段工程勘察行業所遇到的問題,加強管理,大力推動行業進步,是現在刻不容緩的任務。

一、工程勘察行業發展的階段

(一)初級階段。在建國初期,我國工程勘察行業還沒有形成自己獨特的模式,只有借鑒當時蘇聯的模式。當時沒有專門的單位,一般都是設在各部門或者地區的設計院內,屬于附屬單位,只有極少數是獨立建立的。工作分配主要是輔助設計師,為他們提供配套設施和資料數據。由于沒有足夠的條件,我國工程勘察沒有得到較好的發展,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輔助工程建設行業。

(二)發展階段。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我國的工程勘察行業進入快速發展的階段。主要得力于改革開放,使得我國的經濟體制有了大變革,在技術上有了很大的提升。從體制變革上來說,勘察單位不再像早期那樣附屬在設計院,而是單獨設立企業單位,成功地從設計院脫離出來,形成自己的行業市場[2]。在工作領域上也有很大的擴展,不再局限于簡單的基礎設施和資料供給,而是開始進行巖土工程的全面開展。獨立完成從勘探、設計、檢測、治理和咨詢的所有業務,更有力地促進了工程建設發展,從而得到國家建筑行業的認可。

(三)改革階段。隨著建筑業和其他各行各業的進一步發展,我國建筑勘察也要與國際市場接軌,同步發展。21世紀的到來,也給工程勘察行業帶來新挑戰,我們不能停留在原有的基礎上。加入WTO就意味著我國經濟體制要不斷適應新型市場,靈活調整發展戰略,更好的促進社會發展[4]。目前,我國建筑勘探行業也同樣面臨著改革的階段,根據國家部門的政策和要求來進行,將工程勘探行業提升到發展新階段。

二、工程勘察行業的現狀分析

(一)在多年的努力下,工程勘察行業帶來的經濟和社會效益都是不可小覷的。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工程勘察行業毫不示弱,采取以顧客服務為宗旨,順應市場需求,取得了輝煌的成就。有數據顯示,我國工程勘察設計企業達到近15000家,人員也不斷增長,大約達到120萬[5]。隨著工程勘察為我國經濟不斷增收,現已逐步發展成國民經濟的重要產業。

(二)進入21世紀新時期以來,我國科學技術水平進步顯著,給各行業的發展都創造了優良的條件,工程勘察行業也逐步向技術密集型行業發展。在國家政策的幫助下,工程勘察開始進行勞技分離,注重知識和科技教育,增加對研發費用的投入。

(三)為擴寬業務領域,工程勘察單位走出傳統的單一市場,邁向國際市場,結合市場需求和行業發展方向,建立全方位的綜合體系。

(四)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設的基礎和龍頭產業,為增加工程勘察的收入,很多單位已經開始向工程總承包方式轉變。

三、工程勘察行業面臨的問題

(一)技術落后。在科技進步的幫助下,我國雖然引進很多先進的工程勘察設備,但是技術有待提高。除了傳統的鉆探,很多新型的方法還是沒有廣泛采用,例如探地雷達、波速測試、靜力測探等物探手段[6]。

(二)行業地位落后。建筑工程勘察的行業地位在很大方面是受人為因素影響的,其主要體現在資金問題上,有的業主為節省開支,盡量減少或根本不布置勘察工作;有的單位沒有嚴格按照標準來進行勘察工作,也不愿意拿出經費來支持外業工作,使得工程師在工作的布置上有很大的限制。在與同行業的對比之下,地位明顯落后。

(三)市場競爭力不強。在內部管理和經營模式上,大部分工程勘察單位還存在很多問題,不能迎合市場變化作出適時的改變。與國外公司相比,在管理、經營和服務上都沒有明顯優勢。

(四)體制不夠健全。多數單位都還保留著事業單位的體制,沒有真正利用現代企業的管理制度。在一些行業法規上也沒有做出提升,導致工程勘察行業不能在一個嚴格規范制度的環境中發展。

(五)環境限制。由于勘察場地不同,在勘察過程中容易受到地域環境的限制,特別是一些陡峭的山峰和江河地區,難以進行探測。

(六)環境污染。工程勘察主要是通過鉆探進行工作,在鉆探時,機器會不斷排泄廢氣和廢水,造成空氣污染和水污染,甚至會對飲用水源造成污染,給人們的生活起居帶來麻煩。

四、發展對策和建議

針對工程勘察行業的現狀和現階段所面臨的問題,給出如下建議:

(一) 改進勘察手段。根據場地來篩選適合的設備和方法,采取因地制宜的策略來改進勘察手段。

(二) 完善管理體制。從各方面進行規范整個行業的法律法規,特別是在總承包和內部管理兩方面。同時也要建立相關費用標準和對技術的考核標準的制度,對工作進行綜合管理。

(三) 重視人才培養。對企業中優秀的人才進行全方位的培訓,培養出技能多樣的管理者,從根本上改善企業的經營和管理,促進工程勘察行業的進步,增強行業在市場上的競爭力。

(四) 加強宣傳。在這個信息發達的社會,我們要充分利用一切傳播工具來提升工程勘察行業的形象和影響力。

(五) 做好監督和檢測工作。要想有效地規范工程勘察市場,就要在各個環節都把關。對違反和擾亂管理秩序的人員進行處罰,采取列入行業黑名單的政策。利用國家法律法規進行嚴格的監督的檢測,推動工程勘察行業走向標準化和制度化的管理模式。

結束語

我國工程勘察行業的發展情況從整體上看雖然是良好的,但從細節分析,仍有許多必須改進的地方。國家經濟和科技都在不停進步和發展,我們也應緊隨腳步??辞逍蝿?,確定方向,在滿足市場需求的同時,不斷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工程勘察行業作為我國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之一,在促進發展的政策上應不斷創新,在管理方式和經營模式上不斷提升,在技術和檢測上進行自我完善,才能真正達到持續、健康的發展態勢。

參考文獻

[1] 官善友,廖建生.工程勘察行業現狀和發展對策[J].城市勘測,2010,(2):160-163.

[2] 工程勘察設計行業未來發展對策 行業面臨的突出問題[J].中國勘察設計,2012,(2):40-45.

[3] 工程勘察設計行業藍皮書[J].中國勘察設計,2011,(12):78-79.

[4] 中國勘察設計協會.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發展對策[J].中國勘察設計,2013,(4):58-62.

工程勘察設計法律法規范文3

關鍵詞:巖土勘察;優化;問題

中圖分類號:P2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當今社會,巖土勘察工作是建筑設計和施工的基礎,其質量的優劣決定著建筑環節能否順利進行,直接影響著建筑工程的質量和使用安全,伴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飛速發展,優化巖土工程勘察是建筑施工的當務之急,優化巖土工程勘察有利于做出準確的勘察成果報告,做出優秀的工程項目規劃,提高建筑工程質量水平。

一、巖土工程勘察概述

所謂巖土工程勘察,就是查明工程地質條件,分析存在的地質問題,為工程建筑地區做出工程地質評價,巖土工程勘察的任務是根據不同的勘測要求,反映出不同施工地區的地質條件和巖土形態,并根據具體的施工條件,建筑要求,做出符合標準規范的勘察成果報告,并指導建筑施工。巖土工程勘察的內容涉及廣泛,為優化巖土工程勘察,對施工場地工程地質條件進行準確分析就需要提高技術與方法,如工程地質調查和測繪,勘探及采取土試樣,原位測試,室內測試,現場檢驗和檢測等方面,不斷提高其勘測能力,優化勘測方法。

二、目前巖土工程勘察的問題

1、缺少勘察綱要,勘察質量不高

我國目前巖土工程勘察處于盲目化階段,缺少勘察綱要指導,許多企業為了眼前的收益,降低勘察質量,減少預算價格,招攬生意,提高利潤,為提高工作效率,做出一系列不作為的行為,有些地方缺少勘察,有些地方不勘察,導致了巖土勘察不準確,嚴重影響工程建筑質量,對我國巖土勘察工作產生不利影響。

2、勘察技術、標準和成果不能達到國際標準

在工程勘察改革之后,我國的勘察設計水平還僅限于國內水平階段,導致勘察設計過程中出現各種問題。這種在技術和體制上與國際不接軌的原因,還需要在未來幾十年內,通過市場逐步對之予以完善,實現國內與國際的接軌。要求國際在響應的技術標準與政策制定過程中,要鼓勵更多的勘察設計單位向國際慣例靠攏,以免由于封閉而自成體系。

3、巖土工程勘察方案不合理,違反巖土勘察規范

施工單位在工程設計施工之前未按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巖土工程勘察針對勘測孔深度的控制,未能控制在地基主要受力層,巖土工程勘察方案未按照國家統一法律法規制定,嚴重影響后續的建筑施工的安全性,規范性。

4、成果質量不高

當前大多數的巖土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都已經實施企業化,從之前的行政撥款轉向自己掏腰包――自負盈虧。所以部分勘察設計單位為了獲得利益,而將勘察設計質量管理放松,造成勘察設計成果質量不高等問題。集中體現在這樣兩個方面。(1)由于勘察時間減少,為了達到對應的工作量,只好采取壓縮工程成本的方式。同時為了盈利,而對勘察成果睜一只眼閉一只眼。(2)鉆探與取樣過程不符合對應的標準,為了壓縮時間,勘察過程中可能采用2~3m采樣一次,導致分層不夠準確,抑或造成部分稀薄地層不能勘察得到。而且在取樣過程中不適用取樣器,而直接使用原狀土樣。

三、優化巖土勘察工程的方法

1、了解巖土勘察的主要矛盾,選擇合適的巖土勘察方法

巖土工程勘察主要是研究地基基礎與地下工程的關系,由于地基土壤性質的不同,在接受巖土勘察任務,必須明確探測的主要矛盾,抓住主要矛盾,采取重點法,兩點法相結合的方法,解決主要矛盾,解決技術問題,選擇合適的巖土勘測方法。目前巖土工程勘察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工程地質測繪是巖土工程勘察的基礎工作,是在巖土勘察初期進行,這個方法主要是為了推斷建筑工程地質情況,對地面的地質現象進行觀測與預測,了解地質規律,為以后的勘測工作打下基礎,按照客觀規律辦事,順應自然。原位測試與室內測試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解決巖土勘察工作中需要了解各方面參數問題,就是為巖土工程問題分析評價提供需要的技術參數,主要涉及巖土的物性指標,固結變形特性參數,強度參數,滲透性參數和應力,應變時間關系的參數等,選擇原位測試的方法,有利于提高巖土勘察工作的正確性,有效性。

2、現場檢驗與監側工作

構成巖土工程系統的一個重要環節之一是現場檢驗與監測工作,在施工和運營期間進行會進行大量的工作;但是這個一般需在高級勘察階段開始實施,因此又常常被列為另外一種的勘察方法。能有效地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提高工程的效益。所謂的現場檢驗,就是包括在施工階段對之前巖土工程勘察成果的驗證檢查以及對巖土工程施工監控和質量控制。現場監測主要包含施工作用和各類荷載對巖土反應性狀的監測、施工和運營中的結構物的監測和對環境影響的監測等各個方面。在檢驗與監測所獲取的資料,可以及時修正設計,在技術和經濟方面優化。因為由此可以反求出某些工程技術參數。這項工作主要是在施工期間內進行,如果在建筑物竣工運營期間進行,那就是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或者是一些對工程有重要影響的不良地質現象。伴隨著科學與技術的高速發展,可以不斷在巖土工程勘察領域中加入高科技的應用。

3、勘察部門應該增強對相關設備及勘察人員的投入

在巖土工程勘察工作中,因為勘察設備及勘察人員對勘察結果的準確性、穩定性有直接的影響,且勘察人員是勘察工作得以順利進行的前提,也是勘察部門得以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站穩腳跟的關鍵所在。所以勘察部門應不斷增強勘察人員的技術水平及專業知識,給勘察人員提供更多培訓的機會,使勘察人員的勘察能力、經驗得到提升。另外,勘察部門應該加大對勘察設備的投入,在資金充足的前提下,應購買先進、科學的勘察設施,使勘察結果的準確性得到有效保證。勘察部門只有使勘察設備得到保證,使勘察人員的專業技能及專業知識及綜合素質得到不斷的提升,巖土工程勘察的質量才會得到保證,才能使巖土工程勘察工作順利、有效地進行。

4、社會各階層應該共同努力,優化巖土工程勘察

政府應該加強監管,嚴格市場準入制度,加快實行土木工程師制度,加強相關人員的培訓,對勘察單位進行清理整頓,努力完成市場監管體系,通過采用企業資質和個人執業資質從業資格兩方面控制規范勘察市場,促進勘察技術水平的提高,嚴格把關勘察單位質量認證,保證勘察市場規范有序運作。企業應注重企業信用,嚴格執行巖土工程勘察規范,切實加強勘測能力嚴格執行建設程序,推進全程化監督管理機制,遵守自然規律,按照原則辦事,先勘測,在設計,最后施工,保證施工環節的安全可靠,一方面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對項目招標投標以及實施過程中進行規范與監督,另一方面加強監督控制,提高企業監督能力,保證內部監督,外部監督,社會監督有機統一,提高企業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控制能力,有助于優化巖土工程勘察,提高公司投資收益,保證勘察質量與施工安全。

結束語

綜上所述,巖土工程勘察的復雜性、系統性較強,且因為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導致巖土勘察工作中存在著許多安全隱患,嚴重阻礙了巖土工程勘察的有效開展,導致建設工程質量無法得到保證。因此,相關部門在開展巖土勘察工作時,一定要通過有效的策略來處理勘察中存在的各種問題,這樣才能使巖土勘察工作順利完成,進而使建設工程質量得到保證,增強工程的整體質量。

參考文獻

[1]王曉偉,趙志強,楊蘇楠.淺談巖土工程勘察中出現的幾個問題及解決方案[J].科技創新導報,2009(05).

工程勘察設計法律法規范文4

縱觀西方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之民法典,建設工程合同并非一類獨立的合同類型,不動產的建筑施工合同、修繕合同與完成一般工作成果的合同一樣,都在“承攬合同”中加以規定(法國民法典除外)[1],即承攬合同包括動產承攬和不動產承攬,沒有將完成工作成果為建筑物(或稱工地工作物、不動產)的承攬合同與其他承攬合同加以區分,在法律適用上具有同一性。因此,全面了解建設工程合同,應從承攬合同開始。

1.1承攬合同的立法發展

承攬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為目的的合同,其中,承攬人提供的是勞動,定作人提供的是勞動報酬。在人類歷史上,出現承攬合同的原因有二:一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地位已經平等,任何一方都不能依憑暴力占有另外一個人的勞動;二是社會分工的形成和發展,使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專長。因為承攬合同是與人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合同形式,為人們生活所必須,所以,早在羅馬法中即有關于承攬合同的規定。

1)羅馬法上的承攬合同。在羅馬法上,承攬合同被納入租賃合同中,成為租賃合同的一種。羅馬法上的租賃可分為物的租賃(相當于現在的租賃合同)、勞務租賃、工作物的租賃(承攬人將承攬工作出租給定作人,以便完成合同所訂之工作成果)。羅馬法關于承攬租賃的規定已比較詳細。羅馬法上即已區分勞務賃借貸和貨物運輸賃借貸[2].在羅馬法中,承攬合同被視為是勞動力租賃合同,稱為承攬租賃,它的標的是一項特定的工作,而且“被視為出租者的不是提供勞務的人,而是以其名義提供勞務的人。”[3]人們已經開始探討它與買賣合同的區別。法律還規定了某些承攬人需親自提供勞務等。

2)純粹承攬合同的起源。在歐洲大陸,日耳曼法時代即有承攬關系的觀念,但直到中世紀才真正形成承攬合同,承攬合同分為工作物出售和付酬定作兩類,承攬人有義務完成契約所約定之工作成果,定作人有義務給付報酬[4].日耳曼法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繼受羅馬法,但仍保留了日耳曼法的精神,并因習慣法根深締固,各邦法將承攬從租賃觀念中解脫開來,成為獨立的債的一種。德國民法亦采上述體例立法[5].

3)《法國民法典》中的承攬合同。1894年的《法國民法典》繼承了羅馬法對承攬合同的規定,仍將承攬合同規定為勞動力租賃。該法典第1779條規定,勞動力租賃主要包括約定為他人提供勞務的勞動力租賃、水陸運送旅客和貨物的勞動力租賃、依包工或承攬從事工程建筑的勞動力租賃。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在《法國民法典》中,承攬合同的種類極其龐雜,幾乎包括了所有提供勞務的合同,如雇傭合同、交通運輸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等。在繼受羅馬法體例時,也將上述體例一并繼受,仍以租賃合同對承攬關系加以規范。

4)德國、日本等國和地區民法典中的承攬合同。翻開德、日各國民法典,債編“承攬”中均沒有對建筑物(不動產)的承攬作出專門規定,而是把它視為承攬合同的一種,僅做了個別條文的規定。如建筑承攬人保全抵押權(德國民法典第648條);建筑物瑕疵擔保責任的特殊存續期間(日本民法典第638條、意大利民法典第1668條);建筑物定作物解除權的喪失(臺灣地區民法典第494條)等,此外,再無特別規定。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建筑物的承攬應適用承攬合同的一般規定。

5)前蘇聯及俄羅斯民法關于建設工程合同的立法發展。前蘇聯把建設工程合同稱為基本建設包工合同,并在民法典中將《基本建設包工》列為獨立一章,位于《承攬》之后。表明該法典已將基本建設包工合同作為一種獨立的有名合同加以對待,雖然在理論上,學者亦承認基本建設包工合同是承攬契約的特別種類[6].在法律規定上,基本建設包工是以法律的特別計劃為前提,合同的標的是列入計劃的項目(基本建設),承包人必須是有建設能力的組織,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應當根據蘇聯部長會議所制定的規程或依照它所規定的程序進行。法律還規定了基本建設的特別撥款程序以及監督管理。正是上述特征,使得蘇聯民法中基本建設包工合同與承攬合同截然分開。

按蘇聯民法理論,基本建設包工合同的主體是公有企業、組織,屬典型的經濟合同。在蘇聯,國民經濟中的合同是為計劃服務的,經濟合同的使命不過是完成或超額完成國民經濟計劃這一事業,為鞏固國民經濟中的經濟核算制與合同紀律而服務的[7].雖然在蘇聯,幾乎所有的合同都可被認為是執行計劃的工具,但從建設工程合同的特殊性看,仍沒有哪一種合同類型在計劃性和國家管制方面比其更為強烈。1995年頒布的《俄羅斯民法典》將建設包工合同并入承攬合同,并區分為日常生活的承攬、建筑承攬、完成設計和勘察工作的承攬等類型,它不再將建設承攬作為與承攬合同并列的一類合同,而是其作為一種特殊的承攬合同,實質上仍將建設工程合同與承攬合同區分[8].

1.2我國建設工程合同的立法發展

長期以來,民法學界對建設工程合同的稱謂不一,其一為基本建設工程包工合同、其二為基本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基本建設工程合同、基本建設工程承攬合同。工程建設合同與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兩者并無較大區別[9].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承包人是指在建設工程合同中負責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的一方當事人;發包人是指在建設工程合同中委托承包人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等工作的建設單位。由于一項工程須經過勘察、設計、施工等若干過程才能最終完成,所以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勘察合同、設計合同、施工合同。這幾種合同分別是由建設人或承建工程的總承包人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的關于完成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等任務的協議。我國原《經濟合同法》第18條已將工程建設合同作為不同于承攬合同的一類新的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也把它作為一類合同單獨規定。

將建設工程合同從承攬合同中分離出來,并非我國民法之首創,和其他各法律制度一樣,其思想淵源來源于前蘇聯民法。在我國建國初期,社會主義國家的性質及法律制度的缺乏使得移植前蘇聯的法律制度具有可能性和必要性。應該說,我國對蘇聯法律的移植是從制度到理論層面的全面移植。建設工程合同作為被移植的龐大的法律體系中的一個“枝葉”,當然也一并被移植,以至一直被傳承繼續。在理論上,建設工程合同的計劃性至今仍被反復強調、爭論,沒有實質性的突破。

為明確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的職責,分工協作,共同完成國家建設任務,國家建設委員會于1955年頒布的《建筑安裝工程包工暫行辦法》規定了建設單位發包給國營、地方國營建筑安裝企業的建筑、安裝工程的發包、承包、施工和竣工工程等結算手續的辦理辦法。該暫行辦法將包工合同分為全部建筑安裝工程量簽訂的合同和年度工程簽訂的合同,規定發包人和承包人在進行建筑、安裝工程前必須簽訂年度合同[10].

1979年4月20日國家建委發出《關于試行基本建設合同制的通知》,認為必須堅持按經濟規律辦事,采取經濟方法,充分運用合同來管理基本建設。并于同日《建筑安裝工程合同試行條例》、《勘察設計合同試行條例》[11].1983年8月8日,國務院頒布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雙方必須具有法人地位,委托方是建設單位或有關單位,承包方是持有勘察設計證書的勘察設計單位,并規定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同日,國務院還頒布了《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規定了承包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管理,縮短建設工期,降低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1984年11月20日,國家計劃委員會、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頒布了《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暫行規定》。規定列入國家、部門和地區計劃的建設工程,除某些不適宜招標的特殊工程外,均按本規定進行招標。凡持有營業執照、資格證書的勘察設計單位、建筑安裝企業、工程承包公司、城鄉建設綜合開發公司,不論國營的還是集體的,均可參加投標。建設工程的招標和投標,不受地區、部門限制。工程項目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對于外地區、外部門的中標單位,要一視同仁,提供方便。1987年2月10日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印發了《關于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的暫行規定》。規定在城鎮和工礦區承包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持勘察設計資格證書;建筑安裝企業必須持有營業管理手冊和營業執照,方準進行承包業務。未取得上述證件和合法憑證者,不論何種機關、團體或個人,一律不得擅自從事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承包業務。嚴禁勘察設計單位、建筑安裝企業超越資質等級和規定的經營范圍承包業務。禁發包單位向無資格證書或越級的承包單位發包工程;嚴禁向無證單位或個人出讓圖章及非法轉包工程。

近幾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健全了建設工程合同制度,確立了承包主體必須是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制度、禁止違法分包和轉包制度、竣工驗收制度、承包人優先受償權制度等,明確了合同各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責任,對提高建設工程質量起到了極大地推動作用。

從上述建設工程合同歷史發展的考察,我們可以看出,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在訂約相對人的選擇、內容的確立上較多地受到國家計劃和行政法規的干預。這說明在建設工程合同中,公法上的規定對合同的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形成相當的限制。存在著林林總總的規范建設工程的法律法規以及細如游絲的強制性條文和說明,可以說,不存在任何一種比建設工程合同更多地受到限制的合同。法律管制體現在規范建筑市場的深度和廣度方面,從建筑市場上的交易行為開始(包括交易準許的方式、交易雙方應具備的條件、平等競爭的要求等)、合同的締結與履行、產品的質量(如不許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等)、交易價格(如不得哄抬或片面壓低標價)到交易行為的終止(如解決工程款的拖欠問題)等整個過程都存在這種管制[12].在德國,建筑法被稱為“建筑警察法”,建筑主管機關被稱為“建筑警察”[13],可見,其行政管制的密度非常高,我國也毫不遜色。法律對建設工程合同管制過多的結果,不僅使無效建設工程合同層出不窮,同時也會使人對建設工程領域的合同自由產生懷疑。

筆者認為,我國民法將建設工程合同從傳統承攬合同中剝離開來,強化當事人的社會責任,限制其合同自由,乃是對正義的拓展,只不過此處并非專為合同中勢弱一方利益的保護,而是在于保護合同之外社會公眾的利益。正是由于現代社會對樓宇、橋梁、道路等設施的依賴,才使法律對上述設施的安全性做必要之控制,以防止工程質量低劣對整個社會公眾的安全構成侵害。契約正義正是為了契約自由適應新的“社會結構”及其制約文化發展而對之加以修正,以使契約自由理論更為完善。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的過多管制又造成了大量的建設工程合同的無效,從而降低了社會效率,增加了社會成本,在法學理論和實踐中造成一系列無法解決的難題,似有矯枉過正之嫌。

2、建設工程合同的特點

建設工程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為目的的合同。一方當事人完成特定的工作(為建設行為),從這個意義上說,它完全符合承攬合同的特征,但是,由于建設工程合同不同于其他工作的完成,該類合同對社會公共安全的影響較大,受到國家諸多方面的調控,所以,建設工程合同除具有與一般承攬合同相同的特征如均為諾成合同、雙務合同、有償合同外,更具有與一般承攬合同不同的特點。

2.1承包人只能是法人,而且只能是經過批準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法人

這是建設工程合同在主體上不同于承攬合同的特點。承攬合同的主體沒有限制,可以是公民個人,也可以是法人,而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是有限制的。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是建設工程,具有投資大、周期長、質量要求高、技術力量全面、影響國計民生等特點,作為公民個人是不能夠獨立完成的,所以,公民個人不能作為承建人。只有經過批準的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等企業法人才可以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成為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法律禁止企業無資質或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工程。農村工匠經過批準可以承攬農村三層以下的農民自住房屋的建設,但他不能承攬建設工程,不能成為建設工程合同的承包人。

2.2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是特定的,僅限于完成建設工程工作的行為

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只能是完成基本建設工程的行為而不能是其他事物,建設工程本身在屬性上具有不可移動、長期存在的特點。這里所說的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包括房屋、港口、礦井、水庫、電站、橋梁涵洞、水利工程、鐵路、機場、道路工程等等,其工作要求比較高,而且價值較大。對于一些結構簡單,價值較小的工程項目,如居民建造自住的住宅,企業建造的臨時設施等,并不作為建設工程,不適用建設工程合同的有關規定。

2.3國家管理的特殊性

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受到國家的嚴格管理和監督。在我國,規范和調整建設工程合同的法律法規,除了《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外,還存在著大量的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地方性法規以及地方性規章。上述法規中以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為主,對工程建設的各個環節都進行嚴格管制,其間充斥著大量強制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違反其中任何一項都能導致建設工程合同效力的喪失。對建設工程合同實行國家管制的理由在于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物為不動產之工程,具有不可移動性,長期存在和發揮效用,事關國計民生[14].此外,在政府作為工程建設者的政府工程,往往要納入國家計劃或地方政府計劃,工程的立項、發包、承包、建設及驗收都絕非僅由合同法等私法能夠完全解決的。建設工程合同從訂立到履行,從資金的投放到最終的竣工驗收,都受到國家嚴格的管理和監督。

2.4建設工程具有計劃性和次序性

建設工程合同是否為計劃合同,學界存在一定爭論。在我國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前,建設工程合同的計劃性是不容否認的,各類有關基本建設的法律法規內容都是關于基本建設應遵循國家計劃這一原則的體現或是具體化。例如1952年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頒發的《基本建設工作暫行辦法》中,“計劃的編制與批準”一節中明確規定基本建設計劃是國民經濟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符合于國家一定時期的政治、經濟總任務和長期建設計劃。同一時期的類似文件中均有相似的規定。任何一個建設工程合同,都必須按照非常嚴格的基本程序訂立,而且要符合國家基本建設計劃。而基本建設計劃屬于國家指令性計劃,它對有關當事人具有很強的約束力[15].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展開,有學者對建設工程合同的計劃性提出了懷疑,認為隨著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資企業、群眾自己集資的建設工程的增多,及我國基本建設程序改革措施的落實,目前的建設工程合同已有相當一部分不再是計劃合同[16].現行成文法中有關建設工程合同的法律規定也有意或無意地回避使用“國家計劃”一類的文字,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僅在第273條中規定“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這表明作為國家嚴格控制的、計劃性的建設工程合同在范圍上已大大縮小。但也有學者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工程建設合同確實不像以前那樣全部嚴格按照具體的建設計劃訂立,但基本建設項目投資主體多元化,并不能改變它的計劃性,國家仍需要對基建項目實行計劃控制,這是實現國民經濟高速有效、穩定發展的重要措施。所以,工程建設合同仍受國家計劃的約束,對于計劃外的工程項目,當事人不得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否則,該建設工程合同無效[17].

由于建設工程合同的建設周期長,質量要求高、涉及的方面廣,各階段的工作之間有一定的嚴密順序,因此,建設工程合同也就具有次序性強的特點。例如,未經立項,沒有計劃任務書,則不能進行簽訂勘察、設計合同的工作;沒有完成勘察、設計工作,則不能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沒有經過招標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則不能進行招標投標;沒有經過投標,則不能簽訂施工合同等。

工程勘察設計法律法規范文5

1.建筑工程質量優化設計的理念

建筑設計,在某種意義上講可等同于建筑產品,它是藝術創作與科學技術的結合體。建筑設計成果的質量評定不能用固定的標準去衡量,即使達到建筑設計規范、標準和規程。也不能稱該建筑設計就是優良品或精品。建筑設計是科學與藝術雙重創作的結合,是創作構思加科學計算合成的結果。在運行過程中設計構思組合產生出全新的東西,不可能有固定的模式可套用,建筑設計具有一定的隨機性變化。建筑設計質量的優劣,確切地說是一個目標范圍的界定,建筑規范、規程和標準是建筑設計合格的下限。建筑設計精品是在設計運行過程中優化取舍、完善完美。因此,設計質量的優化管理是十分值得重視的。建筑工程質量的優化設計管理,打破了過去靜止的簡單化的“結果管理”淘汰制,從而避免浪費時間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建筑設計運行過程要自始至終,由部分到整體、由管理點到強化點,由方案到施工圖,這些工作都要進行細化、優化和篩選。

2.健全建筑工程質量優化設計管理的基礎

2.1建立法人掛帥的組織機構

成立監督機構,即法人親自掛帥,專家起主導作用的全方位的有機結合體。設立質量檢查小組,每個項目均設質檢員。以專家為主導是為了掌握專業技術的高標準高質量,法人掛帥是保證質量管理體系順利運行。主要目的是使這項工作經濟化、制度化、責任化。

2.2健全可操作的規章制度

健全可操作的規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規章制度的制訂要結合實際情況,一定要具體化、細化、量化,特別是要具有可操作性,以保證其運用的經常性和可檢查性。以其達到預定目標;2)規章制度要量化,做到可以制成表格分門別類填寫打分;3)設計人員行為要規范,原則性要強,只有我們自己有效地規范了行為,才能使我們的服務對象滿意;4)跟蹤服務、反饋信息及時更正與處理;5)事前計劃要具體,事中控制有措施,事后總結有效果。

2.3建筑工程質量優化設計管理的運作

建筑設計質量優化,不僅是為了設計產品合格,滿足設計規范的要求,更是為了高標準的追求。在設計優化管理運行的前后,從計劃到分工、從人員到產品、從部分到整體等都是為了篩選出最優的方法和手段,產出最佳產品。

3.建筑工程質量優化設計中存在的問題

3.1政府主管部門對優化設計監控不力

長期以來,形成了一種設計對業主負責,設計質量由設計單位自行把關的觀念,主管部門對設計成果缺乏必要的考核與評價,有的僅靠圖紙會審來發現一些簡單問題,只有等出現了大的技術問題才來追究責任,而方案的經濟性則問及更少。另外,對設計市場管理不夠,越級、無證、掛靠設計時有發生,從而導致設計質量下降,加之由于設計工作的特殊性.不同的項目有各自的特點,所以針對不同項目優化設計的成果缺乏明確的定性考核指標。

3.2業主要求優化設計的意識不強

目前,業主往往把投資的控制重心放在施工環節上。而對設計環節重視不夠。究其原因:1)對設計對投資影響的重要性認識不夠,只看到搞施工招標,投標價要低于標底價、施工單位要讓利等,殊不知設計方案的優化會帶來更大的節約;2)無法很好地選擇設計單位,因為在設計前業主不知道誰能優化到什么程度,有些項目設計雖通過招投標,但此時方案不細,概算粗略,很難來綜合評定;3)業主由于專業知識上的限制,對設計方案難以從優化設計的角度提出要求或異議;4)有些業主經濟實力雄厚擾,項目建設趕時髦,求新穎,根本不提優化設計要求;5)有些業主自身對工程應具備的功能要求及應達到的目標不明確,隨意性大,要求出圖時間緊,又壓低設計收費,從而也影響了優化設計的開展。

3.3優化設計的開展缺乏必要的壓力和動力

由于目前的設計經營往往憑的是關系,缺乏公平競爭.所以設計單位的重心不在技術水平的提高上,設計只要保證不出大的質量問題,方案的好壞、造價的高低,關系不大,使優化設計失去壓力。由于現在的設計收費是按面積或按造價的比例計取,幾乎跟投資的節約和設計質量的優劣無關,導致對設計方案不認真進行經濟分析,而是追求高標準,或為保險起見.隨意加大安全系數,造成投資浪費。相反,設計單位即使花費了較多的人力、物力,優化了設計方案,給業主節約了投資,但也不能得到應有的報酬,有時設計費反而變少了,從而挫傷了優化設計的積極性。

3.4優化設計運行的機制不夠完善

優化設計的運行需有良好的機制作為保證。而目前的狀況。一是缺乏公平的設計市場競爭機制,設計招標未能得到推廣和深化,地方、行業、部門保護嚴重;二是價格機制扭曲,優化不能優價;三是法律法規機制薄弱。

4.搞好優化設計的建議

4.1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優化設計工作的監控

第一,為保證優化設計工作的進行,開始可由政府主管部門來強制執行,通過對設計成果進行全面審查后方可實施。作為《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配套文件之一的《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暫行辦法》已由建設部建設[2000]41號文頒布施行,它的實施將對控制設計質量提供重要保證。但《辦法》規定的審查主要是針對設計單位的資質、設計收費、建設手續、規范的執行情況、新材料新工藝的推廣應用等方面的內容,缺乏對方案的經濟性及功能的合理性方面的審查要求,所以建設主管部門在執行《辦法》的同時,應增加人員配備和審查力度,對設計成果進行全面審查。第二,應加強對設計市場的管理力度,嚴格通過資質管理、人員注冊、設計招標、圖紙審查等環節來規范設計市場。減少黑市設計。第三,利用主管部門的職能,總結推廣標準規范、建設項目投資控制是每個投資者所關心的重要內容之一。就工程項目建設而言,投資控制貫穿于項目建設的全過程。

4.2加快設計監理工作的推廣

優化設計工作的推行,僅靠政府監控還不能滿足社會發展的要求,設計監理已成形勢所迫、業主所需。通過設計監理可打破設計單位自己控制自己的單一局面。因此,主管部門應在搞好政府監理的同時,一方面應盡快建立設計監理單位資質的審批條件,加強設計監理人才的培訓考核和注冊,制定設計監理工作的責職、收費標準等;另一方面通過行政手段來保證設計監理的廣度,為設計監理的社會化的提供條件。

4.3建立必要的設計競爭機制

為保證設計市場的公平競爭,設計經營也應采用招標投標,雖然早在1984年,當時國家計委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就印發《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暫行辦法》,1995年建設部230號文印發了《城市建筑方案設計競選管理辦法》,新頒布的《招標投標法》中也規定符合條件的項目的勘察設計必須招標,但實際招標項目的量一直很少,只占總項目的10%左右(不同的地區其比例可能有所不同),即使采用招標的項目,其招標體系不完善評標方法不健全,缺乏公平競爭性,因此應完善設計招投標的相關環節。第一,應成立合法的設計招標機構;第二,各地方主管部門應建立相應的規定,符合條件的項目必須招標;第三。業主對擬建項目應有明確的功能及投資要求,有編制完整的招標文件;第四,招標時應對投標單位的資質信譽等方面進行必要的資格審查;第五,應設立健全的評標機構合理的建設評標方法,以保證設計單位公平競爭,并限制業主在項目上的隨意性。

設計單位為提高競爭能力,在內部管理上應把設計質量同個人效益掛鉤,促使設計人員加強經濟觀念,把技術與經濟統一起來,改變以前設計過程中不算賬,設計完了概算見分曉的現象,由“畫了算”變為“算著畫”,并通過室主任、總工程師與造價工程師層層把關,共同控制設計過程。

4.4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

優化設計的推廣還應有一定的法律法規作為保證。目前已有《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標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在規范項目建設工作,但這些都是從項目建設的總體出發,對設計方面的規范不夠具體,因此為更好地監督管理設計工作,還應建立和完善相應法律法規,如設計監理、設計招投標、設計市場及價格管理等。江蘇省人民政府于2000年3月31日頒布的《江蘇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便是該省加強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規范工程勘察設計行為的法規。

4.5注意優化設計工作的綜合性

工程勘察設計法律法規范文6

1.1教學方法單調

傳教式、填鴨式教學是目前教學的主導方法,學生在學習時過多地依賴教師講授,自主學習能力低。在缺乏互動思考的教學過程中,學生不能理解法律法規的內涵,不能與實際工程建設相結合,無法實現教學目標。

1.2考核方式單一

《建筑法規》的考核方式以試卷為主,一般是平時成績30%,期末考試成績70%。這樣的考核方式導致了課程學習變成了應試教育。學生為了應對考試,對課程內容死記硬背,而不是理解和分析,無法全面反映學生運用法律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這也與我們的課程設置相違背。

1.3重點內容講解不突出

《建筑法規》以《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城鄉建設法規》、《工程勘察設計法規》等為主線,并結合其他法規、規章、司法解釋等,對我國建筑法律制度作了全面而簡潔的陳述。這門課程涉及的內容較多,且都能為學生將來從事建筑相關工作提供強有利的法律支撐。但由于課時量較少,一般為32個學時,教師無法對內容進行全面地講解。在教學過程中,有些教師不具備建筑行業的工作經歷,分不清哪些知識是重點內容,只能按照教材的順序進行講解,重點內容不突出,導致學生無法準確的掌握重要的知識點。

1.4案例講解阻礙大

在目前的教學中,教學以流水線的方式進行,老師先講解相關的法律知識,再結合案例進行講解,但由于學生法律基礎薄弱,對于法律法規專業術語無法理解,進而無法進行案例分析,最后只能由老師自己分析。但隨著知識講解的增多,學生對知識點會產生混淆,并逐漸失去耐心,導致教學質量下降。

2《建筑法規》教學模式改革

目前,填鴨式的教學方法已不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培養既精建筑,又懂法律的復合型人才是《建筑法規》課程新的人才培養目標。這就要求教師在傳統的教學模式上,對教學內容、教學方法等進行改革,提高學生學習的興趣,進而提高教學質量。

2.1教學內容設計改革

首先,在課程內容上要更注重對實用技能的學習和運用,即便是理論知識也要考慮它的實踐性,改變以往過多的理論授課,教師應在講授理論知識過程中穿插課程討論、案例分析,增加課堂實踐教學環節。比如在講授《招標投標》這一章節時,可以讓學生觀看有關視頻,然后對招投標中存在的違法行為進行分析。其次,把課程設計為模塊化教學,將課程內容分為基礎理論知識、工程建設從業制度、工程建設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建筑工程合同、建筑監理安全和質量管理法規、建筑法律責任及違法救濟六個大的模塊。同時,針對不同的教學對象,安排不同的教學內容和學時。

2.2教學方法改革

《建筑法規》的授課對象為法律基礎薄弱的工科學生,因此在教學方法上,除了傳統的教學方法外,還要采用其他教學方法,把學習由單純的理論積累變成由知識向能力轉化的過程。

2.2.1任務驅動法

任務驅動教學是一種新興的建筑法規教學方法,主要讓學生在任務的驅動下,開展相應的教學活動,使教學內容從易到難、從簡單到復雜,順序漸進地完成各項任務,讓學生更好地吸收相關知識。如在講解工程建設程序的內容時,給學生布置一個任務,讓其在課堂上把工程建設的程序進行排序,通過任務的完成來考察學生對知識點的掌握程度。

2.2.2問題式教學法

問題式教學方法就是以提出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為線索,并把這一線索始終貫穿整個教學過程。教師先提出問題,學生進行討論并拿出解決的方案,然后教師有針對性地進行講解。也可以由學生提問,在同學之間展開辯論,老師在學生辯論的基礎上做小結,給出意見。

2.2.3角色扮演案例分析法

角色扮演案例分析法強調以人為本,教師要側重對學生學習過程的引導,重視學生在學習中的主體地位。教師根據不同的教學內容創設問題情境,讓學生將所學的知識運用到實際案例中,并通過角色扮演將自己置于問題之中進行分析,探求解決的方法,改變了以往死記硬背、機械訓練的現狀,有利于學生能力的培養。

2.2.4工程項目教學法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