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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相關法律法規范文1
小產權房不屬于違章建筑。違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擬建工程規劃許可證,在規劃區以外建設,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小產權房只是沒有獨立的房產證并不是就屬于違章建筑。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3條,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產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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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相關法律法規范文2
1.房屋權屬登記的內容。建設部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房屋登記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即指城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根據房屋權利人的申請,依法定程序對其申請的房屋產權進行審查、核實登記并頒發房屋權屬證書的行為。
2.房屋權屬登記的性質。筆者認為,房屋權屬登記行為是房屋登記機關依權利人申請而作出的行政確認行為,是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根據行政法原理,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定、認定、證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包括行政登記、鑒證、認定和證明等形式。行政登記確認是指行政主體根據相對人的申請,對法律、法規規定必須予以登記注冊的事項予以登記,從而依法確認相對人某種法律地位、權利義務及其他法律事實、法律關系的存在、變更或消滅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首先,房屋權屬登記行為是房屋管理機關作為行政機關應權利人的申請作出的行為,是房產管理部門實施的行政行為。該登記行政行為是對房屋權屬的法律關系的確認,是對權利所有人合法擁有權利的真實性的證明。而行政確認正是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和義務的確定或否定,其直接對象是那些與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緊密相關的特定法律事實或法律關系。其次,該登記行為是為了實現行政管理目的而進行,體現了國家管理房屋事務的行政目的,通過登記制度維護房屋交易秩序。雖然登記行為直接影響的是民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但在登記過程中所體現出的依然是一種管理者與相對人的關系。在房屋權屬登記過程中,無論是基于民事行為、行政行為亦或司法行為,房屋權屬登記都是對產權歸屬關系的行政確認,房屋登記主管部門通過向權利申請人頒發房屋證書證明其是合法權利人,體現了行政確認行為的特點,其法律后果是行政相對人獲得了某一物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有效明。
3.房屋權屬登記的分類
(1)總登記。總登記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進行統一的權屬登記。登記機關認為需要時,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證書進行驗證或者換證。
(2)初始登記。初始登記是指新建房屋的所有人,在房屋竣工后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的房屋權屬登記。集體所有制土地上的房屋轉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人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的房屋權屬登記亦稱為初始登記。進行初始登記,登記機關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交身份證明、用地證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資料以及其他有關的證明文件。集體所有制土地上的房屋轉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用地證明等有關文件。登記機關應對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證明文件進行認真審查核實,經確認無誤后,填發制式《房屋所有權證》并頒發給申請人?!斗课菟袡嘧C》所記載的內容即是登記機關所認定的事實,申請人所提交的全部證明文件即是《房屋所有權證》所載內容的證據,二者應相互統一,相互印證。這樣才能作到登記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3)轉移登記。轉移登記是指因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并、裁決等原因致使其權屬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據此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的房屋權屬登記。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以及相關的證明文書等有關文件。登記機關經核實確認后所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才能滿足合法性審查中的事實要件的要求。
(4)變更登記。變更登記是指權利人名稱變更和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發生變更、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房屋翻建以及房屋現狀發生其他變化的,權利人據此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的房屋權屬登記。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以及相關的證明文件,如相關的審批手續、證明等等。
(5)他項權利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是指權利人為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而向登記機關辦理的房屋權屬登記。申請辦理房屋他項權利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合同書、相關的證明文件、身份證件等。
(6)注銷登記。注銷登記是指因房屋滅失、土地使用年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等,權利人據此向登記機關辦理的房屋權屬登記。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原房屋權屬證書,他項權利證書、相關的合同、協議、證明等文件。
二、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案件的司法審查
以上所列舉的各類房屋登記行為,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對房屋登記管理部門的行政行為不服,均有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接受法院的司法審查。司法審查標準是人民法院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作出最終評價的準則。由于房屋權屬登記案件往往法律關系復雜,加之法律法規對此規定過于籠統,因而實踐中對這類案件的審查標準一直存有爭議。
目前,登記機關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所適用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辦理房屋的初始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他項權利登記及登記程序等方面的規定,均是人民法院審查房產登記行為適用法律方面是否合法的審查內容。大體而言,前述法律規范中對房產登記的條件主要設置了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申請人資格及相應的證明文件;二是與登記內容相關的房產證件和其他證件;三是必要的房屋權屬清楚、無爭議的證明文件;四是是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或公共利益,應不予登記的情形。上述內容簡言之為證件齊全、權屬清楚、無爭議。房產登記機關在登記程序中的審查即為依據上述條件進行的形式審查。
已經頒布實施的《物權法》第十二條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該條還規定,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該條中的“查驗”,是既要查又要驗的意思,登記機關應當盡到審慎的義務,在最大程度上保證登記的真實性。比如,大量的房屋登記諸如轉讓、抵押,房產證是當事人必須提供的。在目前房產證造假情況較嚴重的情況下,對于房產證的真實性,登記機構就必須查明。因為房產證是由登記機構發出的,審查房產證的真偽對于登記機構來說沒有任何困難。比如一個案件中,一處房屋出現兩個房產證,結果兩個房產證持證人都持證辦理了抵押,造成抵押權無效,抵押權人造成了重大損失,那么,登記機構肯定負有審查不嚴的責任。筆者認為房產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登記行為時,只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上的審查,并不能對當事人的實際權利狀況進行改變,也不能對當事人是否真正享有某項民事權利進行實質上的確認,至于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房產管理部門更無權進行裁決,不能加大房產部門的責任。在行政訴訟中,對登記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的審查,主要是對登記行為事實、證據的審查。對此問題,理論與實務中存在是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的爭議。一種觀點認為,應采取形式審查標準,即審查的內容僅限于登記發證行為作出時,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滿足法律規范設定的事實要件并由此決定裁判結果;另一種觀點認為,應采取實質審查標準,即在審理中審查確定真正的權利人,從而決定對發證行為的裁判結果。這種爭議不僅存在于法院和登記機關之間,即使不同的法院對審查標準的把握,也不是完全一致的。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是由于我國尚未制定不動產登記法,現行的不動產登記制度缺乏完整的體系,對登記機關的設置、實質審核的內容、登記的程序和效力等沒有統一的法律依據,致使一些法理問題無法得到合理的解釋。房產登記機構在辦理登記過程中,究竟應該承擔多大的責任,是只需對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還是不僅要進行形式要件的審查,還要負責審查申請材料的真偽以及法律關系的真實性,這在實踐當中一直存在爭議。
司法實踐中,如果采用形式審查的標準,將使行政訴訟重復登記機關的審查過程,無法體現司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監督,也不符合行政訴訟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與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理念。但如果采用實質審查的標準,則將面臨更多的問題。一是與登記行為的性質不相符。登記行為本身不賦予行政相對人以權利,也不是對行政相對人與他人之間權利或事實狀態的裁決,而僅是對行政相對人與他人之間特定權利與事實的狀態的記載。由于登記機關在登記程序中采取的是形式審查的標準,因此,要求其對可能存在的利害關系人一一把握既無必要更不可能;二是與行政訴訟的目的、性質不相符。行政訴訟解決的是行政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的行政爭議,體現的是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采用實質審查的標準將使行政訴訟陷入確定真正權利人、解決房屋歸屬之中,行政訴訟變成了民事訴訟。因此,我們認為,房產登記行政訴訟中對登記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的審查,無論是強調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都不妥當。
筆者認為,審理房產登記行政案件應依照前述法律規范中關于房產登記要件的規定作全面審查,即審查登記行為是否滿足了法律法規所設定的要件事實。具體而言,該審查標準要求登記機關:一是要把申請人提交的材料與法律法規所確定的標準對照,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二是要把每份材料分別與相關法律法規所要求的標準對照,審查每份申請材料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內容是否滿足法律要素的要求;三是要運用證據規則、邏輯推理仔細分析申請材料之間有無矛盾、能否形成證據鏈,申請材料形成的證據鏈是否足以證明申請人為登記房屋的權利人等等。綜上,在目前司法實踐中,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建設部《房屋登記辦法》有關房屋登記的規定,登記機關對權利人的申請進行的審查,包含了形式審查的內容,即對申請人提交的產權來源資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查,也包含了實質審查的內容,即要對權利人申請登記的房屋權屬是否清楚進行審核。這就體現出我國現行房屋權屬登記的審查原則是兼顧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雙方面的。
三、審理該類案件中發現行政機關在辦理房屋登記中存在的問題
1、忽視實體審查和違反法定程序。有的在共有人不明和房屋權屬是否有爭議不明的情況下,即進行了房產登記;有的登記程序違法,申請在后,辦證在前;有的未進行初始登記,卻直接進行了轉移登記。
2、房屋登記機關在申請人未提供有關繼承的相關文件證明的情況下,為申請人辦理房屋繼承變更登記,繼承房屋應屬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房屋登記機關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例我院受理原告邵澤民訴黑河市房產管理局房產行政登記案。原告邵澤民是第三人邵郭氏的兒子,第三人邵長瑩是原告邵澤民的兒子。邵郭氏的丈夫邵世桐于2005年3月去世后,留有房產一處,一直由邵郭氏與兒子邵澤民及兒媳共同居住。2005年4月8日,邵郭氏向被告提出申請,要求繼承該房產,被告于當日為邵郭氏辦理了該房屋繼承變更登記后,又于當日應邵長瑩的申請,為其辦理了該房屋買受轉移登記,并于2007年4月11日向邵長瑩頒發了房屋所有權證。后該房屋動遷,2007年8月,回遷房屋即將竣工,邵長瑩主張權利,原告邵澤民、第三人邵郭氏與邵長瑩因回遷房屋的權屬問題產生糾紛。原告認為是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申請轉移登記的,權利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以及相關的合同、協議、證明等文件。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被告在為邵郭氏辦理繼承變更登記后,未制作也未向邵郭氏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故該房屋權屬并未實際轉移到邵郭氏名下,被告為邵長瑩辦理房屋買受轉移登記的行為違反法定程序,故判決予以撤銷。
3、登記機關未盡到審查義務,侵犯了權利人的財產權,相關人員憑虛假的申請材料申請進行登記的行政行為?,F行法律雖然沒有明確房產登記機關有義務對當事人申請登記材料作實體審查,也沒有能力鑒別當事人身份證的真偽以及買賣契約的真實性和簽字的真實性,初始登記中未存有原告身份證復印件和簽字,未出證的情況下即進行變更登記,我們遵循全面審查的原則,認為該登記行為不能滿足了法律法規所設定的要件事實,被告未盡到審查義務,判決予以撤銷。針對在不動產登記過程中出現的弄虛作假問題,建設部2008年7月1日公布的《房屋登記辦法》,對登記的程序、共有房屋的分割等作了更為細致的規定,“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外,還要求“申請人對其提交的登記申請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例五大連池法院審理周士元訴房產處房屋變更登記一案,周世元與周德來系父子關系,五房權證青字第1007895號房屋所有權人為周世元,該房屋由周德來居住。2008年3月31日周德來與孫繼福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周德來將其居住的房屋以80.000.00元的價格賣給孫繼福。孫繼福為了將該房屋所有權人變更登記為其房屋所有權人,依據其與周德來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自制一份與周世元房屋買賣合同。孫繼福向房產登記部門提供周世元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屋買賣合同、孫繼福的戶籍證明,要求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社區為具證明原房主周世元的房屋賣給了孫繼福,周世元不知去向。孫繼福依據上述材料,要求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經房屋產權登記部門審查,將五房權證青字第1007895號房屋所有權證變更登記為五房權證青字第1010460號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人為孫繼福,并以五大連池市人民政府名義為孫繼福頒發了五青字第1010460號房屋所有權證。因該房屋涉及拆遷,原告周世元對該房屋主張享有所有權,請求撤銷被告為第三人頒發的1010460號房屋所有權證。法院審查認為孫繼福向房屋產權登記部門提交的房屋買賣合同,賣房人處簽名及按手印均系買房人孫繼福所為,建安社區證明周世元去向不明與事實不符,可以確認為虛假材料。房屋登記部門依據虛假的材料為第三人孫繼福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依法不能成立,應予撤銷。
4、違反法定程序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如將已經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房產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有的在權屬有爭議或不清的情況下進行了登記。
四、對該類案件解決對策、意見和建議
1、正確認識房產登記行為的性質,把握審理房產登記行政訴訟案件的規律。房產登記只是對民事行為的認可行為,而不是對民事糾紛的處理行為。認清房產登記行為的性質,才能進一步把握好審理房產登記行政訴訟案件的規律。
2、明確對房產登記行為的司法審查標準。司法是最終的救濟渠道,法院是公正的最后屏障,所以法院的審查義務和權限理應高于登記機關。
3、注重保護行政管理相對方的合法權益。有些房產登記行政案件涉及不動產標的額很大,矛盾尖銳,處理不當,會影響社會穩定,對每一件這樣的案件都要從立法目的、法律原則精神、社會效果綜合考慮,真正使行政審判體現公正、公平。
4、正確處理行使審判職能與支持登記機關依法行政的矛盾。由于房產登記相關法律規定欠缺、抽象、簡單,而大家對法律理解的分歧又較大,不可避免登記機關的結論與法院的認定存在不同。一方面,我們要堅決糾正登記機關的錯誤觀點,另一方面,也要進一步加強與他們的溝通,通過提出司法建議、召開座談會、聯合舉辦講座等方式,達成法律理解的一致和案件處理的共識,使司法權與行政權和諧統一。
房產證相關法律法規范文3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我市城市規劃區和鄉鎮中心集鎮規劃區范圍內的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房屋租賃、房地產中介活動和物業管理。
第三條市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房管部門)負責全市范圍內的房產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相關部門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對應履行房地產管理相關職責。
第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具備資質,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承擔相應規模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嚴格資質管理,杜絕無照、無證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凡無營業執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工商部門責令停止開發經營行為,凡無資質證書或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房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10萬元罰款;騙取資質、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的,由房管部門處以1—3萬元罰款。
第五條開發項目的確定,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和城鄉規劃,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劃撥前,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按國家規定的事項提出書面意見,并出具《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的依據之一。
第六條房地產開發項目必須嚴格執行資本金和項目手冊管理制度。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于20%。開發企業應將項目手冊及項目建設的其它相關資料報送房管部門備案。項目竣工后,應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未經驗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房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驗收手續,逾期不補辦的,則處以10—30萬元罰款;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責令限期返修,并處交付使用的房屋總造價2%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吊銷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商品房預售必須辦理預售許可證。商品房預售應簽訂預售合同,同時使用地稅部門監制的房屋預售款收據收取預售款,并報房管部門登記備案。房管部門應嚴格監管開發企業預售資金。未取得許可預售商品房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騙取預售許可的,撤銷商品房預售許可,并處3萬元罰款。
第八條商品房現房銷售,開發企業應將開發項目手冊和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報房管部門備案;必須使用《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并向買受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面積誤差率不超過3%。凡違反上述規定的,由房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利用虛假告宣傳、欺詐、誤導公眾的,由工商部門按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商品房銷售實行明碼標價制度,對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或不實價格和銷售進度信息,惡意哄抬房價,誘騙消費者爭購的,由物價部門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進行處罰。
第九條在城鎮規劃區內嚴格實行“統一規劃、限制身份、占新退舊、一戶一基”的原則,嚴禁利用集體土地從事商品房開發,嚴禁假借新農村建設名義,以聯合建房、合作建房的形式,出讓、轉讓或者出租集體土地使用權;嚴禁非法銷售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違反上述規定的,國土資源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房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條對具有下列房地產開發行為之一的,房管部門按無資質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處以5—10萬元罰款;國土資源部門按土地基準地價補收土地出讓金,并處以罰款;稅務部門根據相關部門移送的證據依法予以處理。
(一)未經規范程序購買破產、改制、重組的企(事)業單位房地產進行商品房開發,或以企(事)業單位名義建房向外出售的;
(二)以危房改造名義改、擴建住宅,銷售給申報家庭共同生活成員以外業主的;
(三)以其它理由新建、擴建私人住房銷售給申報家庭共同生活成員以外業主的。
第十一條嚴格執行審批辦證程序,嚴禁超越政府審批范圍發放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備案證和房屋產權證。城市危房改造和拆遷建設,嚴格執行初始業主申報認定制度,嚴禁在辦理土地、規劃等相關證件過程中提前分戶、一證多戶。
第十二條房地產轉讓登記按房管等相關部門在市行政服務中心窗口設定的程序辦理。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應如實申報成交價格,提交合法的房屋銷售發票,以成交價格作為交納稅費的依據;成交價格明顯低于正常市場價格的,依評估價格作為繳納稅費的依據。
第十三條房地產抵押應當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房地產抵押由房管部門實行登記制度,抵押合同簽訂30日內應當到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依法設定的房地產抵押受國家法律保護。但法律、法規禁止抵押的,不得設定抵押。抵押房地產的價值可以由抵押當事人協商議定,也可以由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確定。
第十四條用于出租經營的房屋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后30日內到房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租賃房屋經登記備案后,房管部門依法核發《房屋租賃證》。偽造、涂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證》的,由房管部門注銷其證書,并處以罰款;對不按期申報、領取《房屋租賃證》的,房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并處以罰款。《房屋租賃證》應作為有關部門辦理相關證件的要件之一予以出示。房屋出租人應依法繳納相關稅費,否則,稅務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實行登記備案制度。房地產中介服務從業人員實行資格管理。設立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工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30日內到市房管部門備案并申請資質。實施收費前應到市物價部門辦理《服務價格監審證》,嚴格實行機構資質年檢制度,對不合格和不規范操作的機構予以清除。未取得房地產中介資格和資質,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的,由房管和物價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房地產中介機構和人員承辦業務應當與委托人簽訂中介服務合同;中介服務費應按市物價部門核定標準和核發的《監審證》收取服務費用;中介服務人員在房地產中介活動中不得有違法違規行為。否則,房管部門收回資格證書或公告資格證書作廢,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物價部門依據《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對中介機構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由房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物業服務實行服務等級收費制度。物業服務費由物價部門會同房管部門制定政府指導價,服務企業與業主委員會依據政府指導價協商確定具體的收費標準。報市物價部門備案,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九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對本規定前的歷史遺留問題,按照下述原則處理:
(一)個人建房違規開發經營房地產行為的,房管部門在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前,區分不同區域不同情況,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二)凡拆遷改建房屋辦理產權登記時,應提供原拆遷房屋的產權證件,由房屋產權登記機構在辦理新證的同時予以注銷,按新建面積辦理產權初始登記,不予處罰;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的,視不同情況區別對待。
1、政府統一拆遷改建舊城房屋及市政府征用土地涉及的拆遷異地安置新建的房屋,憑戶口簿和拆遷補償協議書及征地補償協議書認定后,對被拆遷人及家庭成員按規定程序審批新建的房屋,在轉移登記時免予處罰。
2、凡臨道路立面改造拆除房屋退出規劃紅線按規定程序審批重建的房屋銷售時,憑拆除前的房產證、改建前房屋現狀圖和道路規劃圖認定后,免予處罰。
3、未占用規劃紅線的拆除重建房屋對外銷售,在拆除面積(以原產權證登記面積為準)兩倍以內轉讓的不予處罰;超出兩倍的部分面積,轉讓登記前應予處罰。
(三)占用臨道路空地及其它空閑土地興建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相關規定處罰。
(四)企業利用工業用地,建造住宅對外出售的,一律視作違規從事房地產開發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違反城鄉規劃,私自建房或非法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所建房屋一律拆除。
房產證相關法律法規范文4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甲方將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保證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國家對租賃房屋的有關規定。第二條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設施情況
1.甲方出租給乙方的房屋位于省(市)
區(縣)路;門牌號為,房產證號:。參照房屋所有權證填寫。2.出租房屋面積共平方米()。參見房屋所有權證填寫"建筑面積/使用面積/套內面積"。3.該房屋現有裝修及設施、設備情況詳見合同附件。該附件作為甲方按照本合同約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賃期滿交還該房屋時的驗收依據。如果內容比較多,應當制作表格,逐項列明。還應當注明新舊程度及運行情況是否良好。第三條甲方應提供房產證(或具有出租權的有效證明)、身份證明(營業執照)等文件,乙方應提供身份證明文件。雙方驗證后可復印對方文件備存。所有復印件僅供本次租賃使用。
第四條租賃期限、用途:
1.該房屋租賃期共個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房屋僅作為使用。
3.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出租房屋,乙方應在租賃期滿的次日將鑰匙及其他與房屋有關的物件交還給甲方。
乙方如要求續租,則必須在租賃期滿個月之前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后,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如甲方在租期屆滿后仍要對外出租的,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第五條租金及支付方式
1.該房屋每月租金為元(大寫萬仟佰拾元整)。
租金總額為元(大寫萬仟佰拾元整)。2.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現金還是轉帳支付,乙方通知甲方領取,還是直接支付到甲方營業地,或者其它方式。甲方收款后應提供給乙方下列有效收款憑證:。一般要求稅務發票。第六條租賃期間相關費用及稅金
1.甲方應承擔的費用:
(1)租賃期間,房屋和土地的產權稅由甲方依法交納。如果發生政府有關部門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項目但與該房屋有關的費用,應由甲方負擔。
(2)其他。如物業管理費等。2.乙方交納以下費用:
(1)乙方應按時交納自行負擔的費用。
(2)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確由乙方交納的費用。最好能夠列明具體哪些費用,比如可以這樣約定"這些費用包括水費、電費、通訊費等非因房屋的存在而支出的費用"。第七條房屋修繕與使用
1.在租賃期內,甲方應保證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該房屋及所屬設施的維修責任除雙方在本合同及補充條款中約定外,均由甲方負責(乙方使用不當除外)。
甲方提出進行維修須提前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積極協助配合。
乙方向甲方提出維修請求后,甲方應在日內提供維修服務()。
房產證相關法律法規范文5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甲方將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保證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國家對租賃房屋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 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設施情況
1.甲方出租給乙方的房屋位于省(市)
區(縣)路;門牌號為,房產證號:。參照房屋所有權證填寫。2.出租房屋面積共平方米()。參見房屋所有權證填寫“建筑面積/使用面積/套內面積”。3.該房屋現有裝修及設施、設備情況詳見合同附件。該附件作為甲方按照本合同約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賃期滿交還該房屋時的驗收依據。如果內容比較多,應當制作表格,逐項列明。還應當注明新舊程度及運行情況是否良好。
第三條 甲方應提供房產證(或具有出租權的有效證明)、身份證明(營業執照)等文件,乙方應提供身份證明文件。雙方驗證后可復印對方文件備存。所有復印件僅供本次租賃使用。
第四條 租賃期限、用途:
1.該房屋租賃期共個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房屋僅作為使用。
3.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出租房屋,乙方應在租賃期滿的次日將鑰匙及其他與房屋有關的物件交還給甲方。
乙方如要求續租,則必須在租賃期滿個月之前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后,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如甲方在租期屆滿后仍要對外出租的,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第五條 租金及支付方式
1.該房屋每月租金為元(大寫萬仟佰拾元整)。
租金總額為元(大寫萬仟佰拾元整)。
2.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現金還是轉帳支付,乙方通知甲方領取,還是直接支付到甲方營業地,或者其它方式。甲方收款后應提供給乙方下列有效收款憑證:。一般要求稅務發票。
第六條 租賃期間相關費用及稅金
1.甲方應承擔的費用:
(1)租賃期間,房屋和土地的產權稅由甲方依法交納。如果發生政府有關部門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項目但與該房屋有關的費用,應由甲方負擔。
(2)其他。如物業管理費等。
2.乙方交納以下費用:
(1)乙方應按時交納自行負擔的費用。
(2)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確由乙方交納的費用。最好能夠列明具體哪些費用,比如可以這樣約定“這些費用包括水費、電費、通訊費等非因房屋的存在而支出的費用”。
第七條 房屋修繕與使用
1.在租賃期內,甲方應保證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該房屋及所屬設施的維修責任除雙方在本合同及補充條款中約定外,均由甲方負責(乙方使用不當除外)。
甲方提出進行維修須提前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積極協助配合。
乙方向甲方提出維修請求后,甲方應在日內提供維修服務()。
對乙方的裝修裝飾部分甲方不負有修繕的義務。還可以根據損壞的情況,列舉各種維修完成的時間。2.乙方應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如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設施損壞的,乙方應立即負責修復或經濟賠償。
乙方如改變房屋的內部結構、裝修或設置對房屋結構有影響的設備,設計規模、范圍、工藝、用料等方案均須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賃期滿后裝修所增加的財產,按以下第種方式處理:
因乙方責任導致退租的,按以下第種方式處理:
(1)依附于房屋的裝修歸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復原狀。
(3)向乙方收取恢復工程實際發生的費用。
(4)如甲方或下一承租人能夠利用的,由甲方支付合理的費用,費用不能協商一致的,委托中介機構評估。
(5)其他方法
第八條 適用法律
8.1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應由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則通過仲裁程序解決,雙方一致同意以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作為爭議的仲裁機構。
8.2 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第九條 其它條款
9.1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9.2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第十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并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租賃保證金款項后生效。
甲方(印章):
授權代表(簽字):
乙方(印章):
授權代表(簽字):
房產證相關法律法規范文6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擔保方 (以下簡稱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甲方將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保證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國家對租賃房屋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 房屋的坐落、面積
1、甲方出租給乙方的房屋位于廣東省東莞市__大廈6A01房。
2、出租房屋面積共______ 平方米(建筑面積/使用面積)。
第三條 甲方應提供房產證(或具有出租權的有效證明)、身份證明(營業執照)等文件,乙方應提供身份證明文件。雙方驗證后可復印對方文件備存。所有復印件僅供本次租賃使用。
第四條 租賃期限、用途
1、該房屋租賃期共___個月。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2、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出租房屋,乙方應如期交還。
3.租賃房屋用于經營《水芙蓉美容養生館》,乙方改變用途要經甲方同意。
乙方如要求續租,則必須在租賃期滿____個月之前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后,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五條 租金及支付方式
1、該房屋每月租金為 元(大寫叁萬伍仟零佰零拾零元整)。
2、 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乙方于每月的5日前向甲方繳納當月的租金。不能以任何理由遲付或拒付。遲付五天,甲方有權停水停電,遲付十天,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收回物業,并沒收金。甲方收款后應提供給乙方有效的收款憑證。
第六條 房屋修繕與使用
1、在租賃期內,甲方應保證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對乙方的裝修裝飾部分甲方不負有修繕的義務。
2、乙方應合理使用并且保護好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如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設施損壞的,乙方應立即負責修復或經濟賠償。
3.乙方如改變房屋的內部結構、裝修或增加設施均須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后方可施工,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租賃期滿后或因乙方責任導致退租的,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甲方有權選擇以下權利中的一種:
(1)依附于房屋的裝修歸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復原狀。
(3)向乙方收取恢復工程實際發生的費用。
第七條 房屋的轉讓與轉租
1、租賃期間,甲方有權依照法定程序轉讓該出租的房屋,轉讓后,本合同對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繼續有效。
2、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轉租、轉借承租房屋。
3、甲方出售房屋,須在______ 個月前書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條 甲方違約責任
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約定的房屋或提前收回房屋而解除合同的,應支付本合同押金的雙倍退還乙方。
第九條 乙方違約責任及擔保
1、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該房屋,并沒收押金。若支付的押金不足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負責賠償直至達到彌補全部損失為止。
(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將房屋轉租、轉借給他人使用的;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拆改變動房屋結構或損壞房屋;
(3)拖欠房租累計十日以上的;
(4)改變本合同規定的租賃用途或利用該房屋進行非法經營或違法活動的。
2、在租賃期內,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無權要求退還押金。
3、租賃期滿,乙方應如期交還該房屋。乙方逾期歸還,則每逾期一日應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 ____倍的滯納金。乙方還應承擔因逾期歸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4.合同簽定日,乙方向甲方繳交當月租金 元(大寫 元整),同時繳交相當于兩月的租金的承租押金 元(大寫 元整),在合同有效期內,本押金不能作租金使用。合同期滿,乙方在繳清一切費用的前提下,甲方將承租押金退回乙方(不計息)。
5.丙方對乙方所有法律責任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甲方有權直接向丙方追究責任。
第十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或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訟.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甲方按__大廈 的現狀提供給乙方,戶外及電梯廣告位可免費使用壹年(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準自行將廣告位轉租他人)。壹年期滿,雙方可就廣告位租賃進行協商。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章)后生效。
第十三條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____份,由甲、乙,丙三方各執 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營業執照號: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房產證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