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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管管理制度范文1
2. ?;穬Υ姘才乓雌湫再|,分區、分類、分庫儲存。嚴禁互為禁忌的?;坊齑?。
3. 儲存量及儲存安排應按GB156031995的規定。
4. ?;啡霂旌髴答B護制度認真養護。儲存期內,定期檢查,發現其品質變化、包裝破損、滲漏、穩定劑(阻聚劑)短缺等情況,應及時處理。
5. 庫房溫度、濕度應嚴格控制、經常檢查,發現變化及時調整。
6. 外來人員進入庫區前必須交出所帶火種,嚴禁把火種帶入庫區。提貨人員一律不準進入倉庫內,由倉庫發貨員負責發貨。
7. 進入庫內的運輸車輛必須經檢驗合格,并有防火裝置。入庫應登記,出門時需經核對后放行。
8. 人員、貨物出入庫,應嚴格遵守出入庫制度。
庫管管理制度范文2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糧食部門的國家糧油倉庫(包括糧管所、站,國家糧油加工廠、飼料廠等)。其他部門糧油倉儲設施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糧油倉庫的倉儲設施,是完成國家糧油經營任務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基礎設施之一。建設好、管理好、使用好倉儲設施是各級糧食部門和糧油倉庫的職責,也是糧油倉儲企業管理的基本任務之一。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糧油倉庫的倉儲設施,包括倉庫產權區內的土地、貨場、曬場、各類倉房、油罐(池)、罩棚等糧油儲存設施和專用鐵路線、專用碼頭、庫區內外專用道路、圍墻、護坡、供電、供暖、給排水、器材庫、藥品庫、消防設施、計算機管理系統以及烘干、維修、清理車間檢驗、調運、保管、經營業務用房等生產附屬設施。這些設施均屬國有資產。
糧倉機械的管理,除按《國家糧油倉庫倉儲機械管理辦法》執行外,還必須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倉儲設施管理,是指各級糧食倉儲行政管理和糧油倉庫的管理部門,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其建設、布局、使用、維修保養、轉讓、改用、占用、報廢和拆除等活動所進行的協調、監督、引導、服務以及對計劃的審批、控制所進行的管理。
第六條在糧庫經營機制向市場經濟過渡期間,糧庫倉儲設施的管理,亦必須按此辦法執行。出現問題要及時向商業部報告。
第七條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糧油倉庫,要將倉儲設施的管理納入部門和單位的工作計劃,設專門機構或專職人員開展日常管理工作,定期研究倉儲設施管理的重大問題,檢查指導倉儲設施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倉儲設施的建設
第八條糧油倉庫網點的布局,應有利于商品經濟的發展,促進糧食生產的發展。庫址選擇必須符合糧源充足、交通便利、糧食流向合理,有利于防汛、防火,有利于經營管理、經濟效益好的原則。新建和擴建糧油倉庫都要進行充分的經濟技術可行性論證,并按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審批。
第九條糧油倉庫規模的確定應根據所處經濟區域,糧食產銷發展趨勢,在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制定中長期發展規劃,并據此繪制建設規劃總平面圖,報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庫內布局要貫徹一次規劃、分期實施原則,一般不能隨意更改或變動。如確需修改,亦應上報批準。
第十條糧油倉庫新建專用鐵路線、專用碼頭、倉容量250萬公斤以上的倉房(包括筒倉)、30萬公斤以上的油罐、日處理量10萬公斤以上的烘干車間,購置鐵路、公路專用車輛、水路專用船只等,須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主管部門批準。其他倉儲設施的新建和購置的審批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主管部門自定。
第十一條在倉庫建設中,無論新建、擴建或改造,無論資金的來源渠道如何,凡在庫內進行的建設項目,都必須符合庫區統一規劃布局。
第三章倉儲設施的使用和維修保養
第十二條糧油倉庫要科學、合理使用倉儲設施,在保證其完好、安全的前提下,盡量提高利用率。一個倉庫的容量利用率,不得低于設計容量的90%。
第十三條糧油倉庫的所有倉儲設施都要分別建立檔案,其檔案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項目名稱、編號及固定資產財務資料;
(二)建設及投入使用的時間;
(三)庫區平面布局、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
(四)審批文件、建設(制造)單位、驗收單位及驗收資料;
(五)工程預、決算資料;
(六)實際技術指標、設計技術指標及運行使用狀況;
(七)大、中、小修及技術指標的有關資料;
(八)其他有關資料。
倉儲設施檔案的建立、保管、使用和保存年限等,要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糧油倉庫要在上級主管部門的組織指導下,根據設計生產能力和技術狀況,對各類倉房、油罐(池)、烘干車間等制定科學的使用定額,并嚴格遵照執行。任何人不得隨意降低或提高使用定額,嚴禁破壞性使用,以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轉。
第十五條定期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對倉儲設施的使用和安全狀況進行檢查,一般每六個月檢查一次。對儲糧倉房等主要設施要及時維修、保養,對露天金屬結構的設施,要定期進行防銹蝕處理。
第十六條糧油倉庫提取的倉儲設施折舊資金、更新改造資金、大修理資金等,必須??顚S茫坏门沧魉?。
第四章倉儲設施的轉讓和改用
第十七條國家糧油倉庫的倉儲設施,屬國家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轉讓、改用和占用。糧油倉庫作為國營企業,有使用庫內倉儲設施的權利,也有維護保養和管好的義務。
第十八條因特殊情況,確需撤銷、合并或改用、占用糧油倉庫倉儲設施的部分或全部時,必須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農業結構調整、交通條件變化等原因需要撤銷、占用或合并的庫點,必須首先由庫點所在地糧食主管部門,提出撤、占、并的報告,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主管部門批準,并辦好有關財務、檔案的手續后方可生效。凡撤、占、并1500萬公斤以上(含1500萬公斤)倉容的庫,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主管部門在審批前必須征得商業部的同意。
(二)因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城市規劃等,需要全部或部分占用糧油倉庫區域(包括設施)時,必須首先由占用部門根據上級政府或主管部門的批文提出可行性報告材料,并同意在適當地點補償占用糧油倉庫相應的場地及其儲糧設施的條件下,再由庫點所在地糧食主管部門提出報告,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主管部門批準后才能生效。凡占用1500萬公斤以上(含1500萬公斤)倉容的糧油倉庫,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主管部門在審批前必須征得商業部的同意。
(三)糧食部門的糧油加工工業、飼料工業、食品工業、多種經營等的發展,需要建廠時,提倡倉、廠結合,統籌規劃,但一般條件下應自行征地建設。因特殊情況需要改用、占用糧油倉庫部分場地和倉房時,必須在符合庫內總體布局并實行固定資產有償轉讓或使用的前提下,由建設單位所在地糧食主管部門提出可行性研究報告,并附上倉儲部門的意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生效。
第十九條在現有糧油倉庫中,屬于占用市(地)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教堂、寺廟等宗教活動場所,當地政府又要求歸還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批準部分或全部退還,但地方政府一般應在適當位置補建相應倉容的倉房。
第二十條糧油倉庫內已有的糧油加工、食品加工、飼料加工廠,凡財務與倉庫脫鉤,單獨核算的,對加工廠所占用的場地和倉房,既可采用固定資產劃轉方式,也可采取每年收取土地和倉房使用費的辦法,收取的費用主要用于倉儲設施的改造和建設。凡財務沒有與倉庫脫鉤,只是作為倉庫本身開展多種經營的項目,也必須符合庫區總體規劃,合理布局,保證倉庫安全,并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才能進行。
第二十一條國家糧油倉庫倉儲設施,在滿足本業使用的前提下,企業可對其暫時空閑的設施,開展代儲代運業務,收取合理費用,但不得危及庫存糧油、倉儲設施以及人身安全,不得轉讓產權。
第五章倉儲設施的報廢和拆除
第二十二條倉儲設施的報廢和拆除,一般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達到或超過設計使用年限,并提足折舊費;
(二)經技術鑒定確認無修理和使用價值。
因地震、臺風、洪澇等自然災害和設計建造質量等原因,雖未達到報廢年限,但經有關部門的技術鑒定,確認無使用和修理價值的,也可視同具備報廢條件。
第二十三條對容量250萬公斤以上的倉房、30萬公斤以上的油罐(池)、日處理量10萬公斤以上的烘干機、鐵路專用車輛等規模較大設施的報廢,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并報商業部備案。其他設施報廢的審批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主管部門自定。
倉儲設施的報廢和拆除,如果涉及到沖減國有資金,需由糧食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
第二十四條糧油倉庫對經批準報廢的倉儲設施,要按會計制度的規定,及時作財務處理。同時,應如實核減有關統計報表的數字,以保證固定資產和倉儲設施能力等統計數的真實性。
第六章附則
庫管管理制度范文3
1、油庫是企業的要害部位。油庫房建筑和設備設施必須符合防火、防雷擊、防腐蝕規范標準要求。
2、各類油庫應有明顯的禁火標志,嚴禁帶入火種,禁止在防火間距和范圍內進行明火作業。
3、油庫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并嚴格執行庫房管理制度,否則不準操作。
4、嚴禁非本庫管理人員隨意進入庫房內和動用庫房設備。
5、各類油庫必須配備足夠有效的消防器材,且必須置于明顯方便的地方,庫房周圍的消防道路應保持暢通無阻。
6、油庫內不得裝設電鐘、電話等可能產生火花的電器用具。室內的照明線路及電動設備等裝置應選用密閉防爆型器材,開關應設在室外,倉庫管理人員不得自行拆裝修理。
7、距庫房30米內嚴禁煙火和明火作業,并嚴禁攜帶火種和發生產生火花的行為,在明顯地點應有警示標志,因工作需要必須用火時,應經領導和安全部門、保衛部門批準,在指定地點安全進行。
8、儲存或運輸中會產生靜電的設備、容器及管道,必須有良好的接地裝置。
9、油庫內各類物品必須嚴格按照安全規定分類隔離分放,防止發生事故。
10、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產生靜電。在可能產生靜電設備和車輛上,安裝可靠的按地裝置。
11、必須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分級、按區指定安全負責人,使各項防火安全措施和制度得以有效貫徹,確保油庫的安全。
12、各類油庫必須建立和健全以崗位責任為中心的防火防爆等安全管理制度,并要嚴格執行。
13、各類油庫工作人員下班前應進行防火安全檢查,關好門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14、要經常組織有關人員對各類油庫的消防設施和各個油門、油柜、油罐、管路、庫內溫度、通風等情況進行安全檢查,如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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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管管理制度范文4
為了保障倉庫貨品保管安全、提高倉庫工作效率和物流對接規范,制定倉庫管理制度,確保本公司的物資儲運安全。
2、范圍:
針對物流部倉庫和理貨區。
3、內容:
3.1、嚴格遵守公司和部門各項規章制度。
3.1.1、嚴格按照公司規定的作息時間上下班,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不罷工、不代人打卡;上班時間內在各自崗位上盡職盡責,不串崗、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3.1.2、非物控室和倉管室員工不得進入倉庫,因工作需要的其它人員經請示上級同意后,在倉管員的陪同下方可進入倉庫,任何進入倉庫的人員必須遵守倉庫管理制度。
3.1.3、非物流部員工不得進入理貨區,因工作需要的其它人員經請示上級同意后,在理貨員的陪同下方可進入理貨區;物流部配送人員在進入理貨區后,及時完成各配送線路的包裝箱交接清點和單據簽收工作,任何進入理貨區的人員必須遵守倉庫管理制度。
3.1.4、所有人員不得攜帶能夠容裝手機或配件的包裝物品(如手提包、紙袋等)進入倉庫和理貨區,因工作需要攜帶,在出倉庫時必須接受倉管員或理貨員的檢查。
3.1.5、任何人員不得在倉庫和理貨區內吸煙。
3.1.6、倉管員、理貨員不得將水杯、飯盒、零食等東西帶入到倉庫或理貨區,更不得在倉庫或理貨區內吃東西。
3.1.7、服從上級的工作安排,并按時保質保量完成上級交待的任務。
3.2、嚴格執行倉庫的貨物保管制度。
3.2.1、倉管員嚴格按照“iso9000”和“6s”的標準要求,規范倉庫貨物管理。
3.2.2、倉管員、理貨員必須全面掌握倉庫所有貨物的貯存環境、堆層、搬運等注意事項,以及貨品配置(包括禮品等)、性能和一些故障及排除方法。
3.2.3、理貨員對所有入庫貨物的質量進行嚴格檢查和控制。
3.2.4、貯存在倉庫的貨物,按照貨物的品牌、型號、規格、顏色等分區歸類整潔擺放,在貨架上作相應的標識,并制作一個《倉庫貨物擺放平面圖》,張貼倉庫入口處。
3.2.5、同類型的貨物,不同批次入庫要分開擺放,發放貨物時,要按照先進先出的順序原則出庫。
3.2.6、嚴格遵照貨物對倉庫的貯存環境要求(如:溫、濕度等)進行貯存保管,定時對貨物進行清潔和整理。
3.2.7、保證倉庫環境衛生、過道暢通,并做好防火、防潮、防盜等安全防范的工作,并學會使用滅火器等工具,每天下班前必須檢查各種電器電源等安全情況。
3.2.8、倉管員按照財務要求及時地記錄好所有貨物進出倉的賬目情況,每天做好盤點對數工作,保證賬目和實物一致。
3.2.9、倉管員、理貨員不得挪用、轉送倉庫內的任何物品,其他人員需要到倉庫借用貨物,必須經過本部門負責人在借條上批準后才能讓其借走。
3.2.10、倉庫、理貨區、包裝箱及其它貴重物品的專柜鎖匙由各組長保管,不得轉借、轉交他人保管和使用,更不得隨意配制。
3.3、嚴格執行貨物進出倉庫規程。
3.3.1、嚴格執行倉庫的貨物進出倉的運作流程,確保倉庫區域的貨物的貯存安全。
3.3.2、理貨員在收發時請參照《理貨規程》。
3.3.3、倉管員在接到理貨員入庫通知時,按照入庫單與理貨員做好貨物清點交接工作,并在入庫單上簽字確認。
庫管管理制度范文5
一、 現行國庫支付制度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我國實行的是分散支付制度,也就是將預算確定的各部門和各單位年度支出總額按期撥付到各部門或單位在銀行開立的賬戶,由其自主使用。這種在傳統體制下形成的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及運作方式,弊端十分明顯:
一是預算單位賬戶管理混亂。由于現行國庫管理制度實行的是以預算單位設立多重存款賬戶為基礎的分級分散收付制度,財政支出通過財政部門和用款單位各自開設的存款賬戶層層撥付,重復和分散設置賬戶,導致財政收支活動透明度不高,不利于對其實施有效管理和全面監督。
二是支出過程脫離財政監督。預算資金一經撥付給了部門和單位,就脫離了財政監督,財政部門只能依賴各支出部門的財務報告進行事后審查監督,不能及時發現和制止支出過程中的違紀違法行為,各種擠占、截留、挪用資金的現象無法控制,特別是建設項目資金,經過層層截留,落實到具體項目上的資金往往少而又少, 容易出現“豆腐渣工程”現象。
三是資金撥付環節過多。年度預算批復后,財政部門按月、按季或按進度向主管部門撥款,這些資金經過層層轉撥和很長一段時間,才能到達用款單位賬戶,由于各單位資金都有個逐漸支付的過程,在預算資金按期撥付,由各單位分散保存的情況下,必然會使大量財政資金分散在各單位形成沉淀,而且資金撥付出去以后便脫離了財政監督,大量資金停留在預算單位銀行賬戶上,何時使用以及如何使用,都由預算單位決定,財政部門鞭長莫及。
四是財政資金運行的信息反映滯后。資金脫離財政監督導致財政收支信息嚴重失真,難以為預算編制、執行分析和宏觀調控提供可靠的決策依據。一方面,大量預算外資金游離于政府預算管理之外,政府預算無法全面、準確、完整地反映政府財政收入的實際情況;另一方面,資金支出權實際控制在預算單位手中,預算單位若不按公共財政的要求使用財政資金,財政部門無法全面了解整個財政資金的運轉狀況,難以對財經形勢做出及時、準確的判斷。
二、 推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勢在必行
針對現行國庫管理體制存在的種種問題,從深化財政支出管理與監督的實際需要出發,應建立和推行市場經濟國家普遍采用的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所謂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即將所有的政府性財政資金全部集中存放到國庫或國庫指定的行開設的單一賬戶,所有的財政支出必須由國庫單一賬戶集中支付的一種制度。在這種制度下,財政部門對各預算單位的經費不再事先預撥,財政資金的使用,由各部門根據細化的預算自主決定,財政部門核對后準予支出,財政資金將由單一賬戶進行轉賬結算。但在實際支付之前,所有的資金都集中在國庫,財政部門可以統一調度。這種制度減少了財政支出的中間環節,杜絕了財政資金被擠占、截留、挪用等問題,確保了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通過分析我國財政資金管理現狀,推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是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利于改多頭開戶為國庫單一賬戶,徹底扭轉賬戶管理混亂。通過建立國庫單一賬戶,能夠有效地克服目前財政資金分散收付的局面,實現財政性資金集中化管理,有利于規范預算約束,促進政府部門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財。
二是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利于庫款統一調度,降低財政資金運行成本,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后,可以有效解決過去財政資金多環節撥付和多戶頭存放問題。使過去的財政向多頭撥款變為向一頭撥款,由一次大量撥款變為多次小量撥款,由單位分散存放變為單一賬戶集中存放,由層層下撥支出變為國庫直接支付。這將有利于財政對資金加強統一調度和管理,增強財政宏觀調控能力,有效降低資金劃撥支付成本,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三是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利于強化財政預算執行,有效地防止單位擠占、挪用和截留財政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后,把預算執行的事后監督變為事前和事中監督,把對支出預算總額的控制變為對每筆支出的控制,使各項支出能嚴格按預算執行,從而減少預算執行的隨意性,強化預算的嚴格性。同時,由于實際資金不到單位賬戶,單位想擠占、挪用和截留財政資金已不可能。
四是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利于健全財政監督機制,從源頭上有效預防和遏制腐敗。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財政部門內部實行預算的編制、執行、監督相對分開,財政收支過程高度透明和公開,真正做到“管支的不管編,管編的不管撥,管撥的不管錢,管錢的不見錢”,預算監督由事后監督變為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監督,有利于財政部門全方位地加強管理監督。財政預算部門、支出單位、財政國庫支付部門三者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有機體,有利于加強對財政支出全過程的監督和管理,杜絕不合理支出,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同時,還能有效地防止利用財政資金謀取私利等腐敗現象的發生。
三、建立和推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是財政支出管理改革的必然選擇
財政支出管理體制改革是由一系列相互配套的制度構成的,具有綜合性、系統性。任何一項支出制度的改革一旦深入展開,就會與另外一些制度發生沖突??梢姡斦С龉芾眢w制改革必然是一種全面的改革。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必須以部門預算為前提,以政府采購做配套,以相關法律制度做保障。同時,國庫集中支付也為部門預算、政府采購的改革發揮積極的推動作用。只有財政支出管理體制中的這三項制度互為條件、相互配套的聯合實施,才能構建比較規范的財政支出管理體制。
(一)國庫集中支付以明確政府職能為首要前提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財政是公共財政,是國家以社會和經濟管理者的身份取得收入,用于政府公共活動支出、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提高社會公共服務水平、促進社會公平、實現經濟均衡發展的政府財政活動,整個政府預算管理體制的建立是以劃分市場和政府各自的職能為基礎的,只有明確了政府在國家事務和社會經濟生活中的角色,才能確定政府應該通過稅收、各種收費、國債等方式籌集多少財政收入,分別用于那些項目,各花費多少。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各級政府支出部門根據年初預算合理確定所需購買的商品和勞務或者它們所需調撥的資金數額,而制定預算計劃本質上就是決定政府的支出安排。這種支出安排的范圍應主要限定在政權機關和那些代表社會共同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非盈利性的領域和事務,包括政權建設、基礎教育、基礎科研、環境保護等。因此,明確政府職能和各級政府的事權范圍是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基礎和前提。
(二)國庫集中支付以建立和完善部門預算為先決條件
國庫集中支付與部門預算是相互配套,不可分割的。國庫集中支付要求預算具體準確,而當前的預算編制比較粗糙,年中增加預算的隨意性大,集中支付后將直接影響改革的效果。因此,要根據預算法的規定,細化預算編制的內容,推行市場經濟國家普遍采用的部門預算編制方法,將預算支出按部門和支出項目進行細分,為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推行提供可靠的保障。預算編制只有采取部門預算的方法,國庫集中支付才能付諸實施,因為集中支付制下的分類賬戶本身就是按政府各支出部門設置的,各支出部門必須嚴格按照編制好的部門預算來確定用款項目和用款時間,并通過單一賬戶進行資金劃撥,這有利于預算的執行操作,防范和制止預算執行中的不規范做法,便于預算審查和監督。另一方面,國庫分類賬戶和政府財務信息系統很好地反映了各部門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預算執行效果以及存在的問題,有利于下一年度按照零基預算的方法重新編制新的部門預算。
(三)國庫集中支付以建立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為核心內容
改革財政性資金賬戶設置,建立國庫單一賬戶體系,按照統一賬戶、統一收支、統一管理的原則,取消各單位自行設立和管理的各類財政性資金賬戶,由財政部門在人民銀行和商業銀行建立統一的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將政府所有財政性收支全部納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進行核算、反映和管理。國庫單一賬戶體系應由五部分組成:(1)財政部門在人民銀行開設的用于記錄、核算、反映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資金的國庫單一賬戶;(2)財政部門按資金使用性質在商業銀行為預算單位開設的用于預算資金的日常支付和與國庫單一賬戶清算的零余額賬戶;(3)財政部門在商業銀行開設的用于記錄、核算、反映預算外資金使用情況的預算外資金賬戶;(4)用于記錄、核算和反映預算單位的小額零星支出的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5)經同級政府批準或授權財政部門批準開設的特設賬戶。國庫單一賬戶集中了所有的財政資金,并且只有財政國庫部門才可以簽發支付命令。
(四)國庫集中支付與政府采購制度相互配合
國庫集中支付的顯著特點是資金的流轉鏈條短、速度快、支付程序簡潔,各資金使用部門沒有資金的直接支配權,因此彌補了預算外資金管理方面的漏洞。但是,僅有集中支付制度還不足以保證政府支出的絕對合理性、合法性和安全性,因為它無法徹底排除由于利益驅動而使支出部門與供貨商勾結起來共同侵吞財政資金的可能性,因而也就無法實現由“共謀博弈”向“囚徒博弈”的轉變,不能根本杜絕腐敗現象。政府采購制度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極大地增強了采購過程的透明度,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同時,使腐敗行為失去了滋生的蔓延的土壤。因為此時支出部門只需將所需商品和勞務的規格和數量告知政府采購機構,由該機構負責具體的招標事宜,因而切斷了支出部門與供貨商之間的聯系渠道。 從而體現“效率、規范”要求,有效地提高政府采購工作質量。
庫管管理制度范文6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ㄒ唬?、小(二)型水庫工程的運行、調度、管理、保護,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按照水利工程“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為確保小型水庫安全運行,除市屬和相關部門直管的重點小型水庫外,其余小型水庫的管理權統一收歸鎮級人民政府管理,其運行、調度、管理由所在鎮政府負責。各鎮水利水電管理服務站(以下簡稱鎮水利站)負責本鎮內小型水庫工程的蓄水調洪、安全檢查、運行管理等技術業務工作。
第四條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實行屬地鎮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每宗小型水庫要確定一名鎮級黨政領導為行政責任人,并配備具有相應技術資格的技術負責人,對水庫安全負總責。
第五條各鎮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小型水庫工程的管理和領導,增強責任感,強化安全意識,明確責、權、利關系,確保小型水庫工程的安全與正常運行。
第六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小型水庫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實施監督,提供技術和業務指導,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小型水庫的安全狀況,提出合理化意見和建議,切實履行水利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能職責。
第七條小型水庫應根據各水庫實際情況落實專職管理人員。定員標準是:小(一)型水庫配備不少于2人;?。ǘ┬退畮炫鋫洳簧儆?人。
第八條小型水庫專職管理人員實行招聘合同制,由當地鎮組織人事部門負責招聘,聘用的水庫管理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的規定;熱愛水利事業,責任心強,身體健康,男性,年齡在22至50歲之間;必須服從主管部門或工程管理單位的工作安排,愛護國家和集體財產,維護國家和集體利益。
第九條各鎮人民政府或鎮水利站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及工作規范,與小型水庫管理人員簽訂《勞動用工合同書》和《工作目標責任書》。具體內容由雙方商定,但必須有以下三大部分內容:一是權利、義務和具體任務;二是工作內容、目標和績效;三是根據績效制定獎罰辦法。
第十條小型水庫管理人員逐步實行持證上崗制度,新招聘錄用者,應進行崗前培訓,以提高管理水平;凡任職1年以上的專職管理人員,必須取得《鶴山市小型水庫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后方可續聘上崗。
第十一條小型水庫管理機構應健全和完善值班制度,正常情況下,水庫管理人員每天必須到水庫巡查;非常時期(臺風、暴雨和水庫泄洪期間),水庫管理人員務必全部到位,實行24小時值班。
第十二條水庫管理人員必須做好水庫運行、調度記錄、水文觀測記錄和庫區檢查情況記錄,并將水文數據及檢查情況按規定報告鎮水利站。在汛期,各鎮水利站應按三防的要求定時上報。各水庫及各鎮水利站要建立完整的水庫運行調度、安全檢查和水文記錄資料檔案。
第十三條小型水庫管理人員應履行職責,切實做到勤檢查、除隱患、保安全,認真落實下列檢查制度:
(一)日常巡查。每天對水庫周邊及主要工程設施巡查不少于1次;
(二)常規檢查。非汛期每周對水庫大壩、啟閉設備進行1次安全檢查;
(三)定期檢查。每年汛前汛后對水庫進行全面規范的定期檢查,并結合常規檢查及觀測數據對水庫進行安全運行分析;
(四)特別檢查。管理人員在水庫非常運行期間必須進行特別檢查:即在主汛期每天不少于2次,遇上臺風、暴雨每天要進行地毯式檢查不少于3次。特殊情況下,每1小時檢查1次,并將檢查情況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發現隱患險情,隨時上報。
第十四條小型水庫常規檢查和維護管理內容如下:
(一)水庫壩身是否有裂縫、塌坑、隆起等現象;
(二)水庫壩頂防浪墻有無裂縫、變形、沉陷、傾斜等現象;
(三)水庫護坡石是否有松動、崩塌、風化、墊層流失、架空等現象;背水坡有無塌陷、雨淋溝、沖溝等現象;
(四)水庫壩體與兩壩頭結合部接頭處、下游壩坡、壩腳一帶是否有異常滲漏現象;
(五)水庫壩體及附近是否有白蟻活動,發現有白蟻活動應記錄巢數及位置;
(六)水庫輸水涵管在放水前后內壁有無裂縫、錯位變形、漏水孔洞、閘門槽附近有無氣蝕現象;
(七)泄洪前觀察水庫溢洪道是否暢通,溢洪道各部位是否完好無損;泄洪后應及時檢查消力池、護坦、海漫等有否損壞或被淘空;
(八)各種機械動力及啟閉設備能否正常運用。
如存在上述的隱患要及時排除,做到早發現早維護,確保工程安全。
第十五條小型水庫日常維修養護應做到經?;?、制度化、規范化。水庫大壩壩面、進庫道路、交通橋閘、啟閉設備等必須按規定定期檢修和日常養護,除雜草,經常保持壩面、路面平整,啟閉及橋閘設施狀況良好,溢洪道暢通,庫區環境和管理場所整潔。
第十六條小型水庫水位必須控制在防限水位以下運行,任何時候都要無條件服從各級政府“三防”指揮部門的調度。
第十七條小型水庫管理單位必須依照下列標準做好防汛物資的儲備;
(一)壩高在10米以下的小型水庫,每10米壩面長度的儲備量為:大石1立方米,碎石1立方米,中沙1立方米,粗沙1立方米,紡織袋20個;
(二)壩高在10米至15米的小型水庫,每10米壩面長度的儲備量為:大石2立方米,碎石2立方米,中沙2立方米,粗沙2立方米,紡織袋40個;
(三)壩高在15米以上的小型水庫,每10米壩面長度的儲備量為:大石3立方米,碎石3立方米,中沙3立方米,粗沙3立方米,紡織袋60個;
第十八條在水庫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采礦、葬墳以及在輸水渠道或管道上決口、阻水等危及水庫工程安全的活動;
(二)興建影響水庫工程正常運行或危及水庫安全的建(構)筑物和其它工程或生產設施;
(三)圍庫造地、攔截庫區筑壩建塘;
(四)投放人糞、禽畜糞便或污染水質的飼料養殖魚類;
(五)利用庫區、水面從事家畜家禽養殖;
(六)在水庫水域炸魚、毒魚、電魚和排放污染物;
(七)傾倒土、石、礦渣、垃圾等廢棄物;
(八)損毀、破壞水庫工程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和設備;
(九)在堤壩、渠道開荒墾植、鏟草等破壞堤壩活動;
(十)在溢洪道內設置漁具、修建阻水建筑物或堆放物料;
(十一)在壩頂、堤頂、閘壩交通橋上行駛履帶拖拉機、硬輪車及重型車輛,在非路堤結合的壩頂、堤頂雨后行駛機動車輛。
(十二)其它危及水庫工程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十九條在小型水庫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危及水庫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資源的爆破、采石、陡坡開墾、礦產資源開采和開發性生產經營活動,禁止堆放或排放污染物體。
第二十條因建設需要遷移水庫工程設施或造成工程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應事先提出書面申請,經水庫工程管理單位和當地鎮人民政府同意,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補救措施或按重置價格賠償;影響水庫工程運行管理的,應當承擔相應的管理維修費用及經濟補償。
第二十一條在小型水庫管理或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工程建設項目的,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在按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批前,其工程建設方案應報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需占用水庫范圍土地的,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工程設施的位置和界限審查批準后,建設單位方可依法辦理用地和開工手續。工程設施建設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竣工驗收應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第二十二條在以生活供水為主的水庫管理范圍和保護區范圍內,禁止建設污染水體的工礦企業和生產經營項目、旅游項目。已興建的必須采取補救措施,防止水污染或限期搬遷。
第二十三條通過租賃、承包、合資、股份合作等形式利用水庫資源或在水庫管理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必須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改變水庫工程原設計的主要功能。并與水庫管理單位或鎮級人民政府簽訂協議。水庫管理單位不得將水庫運行、調度、觀測、巡查等管理職能直接交由承包經營者全權管理。
第二十四條對符合降等運行或報廢條件的小型水庫,應按規定予以降等運行或報廢。凡需申請降等運行或報廢的水庫工程,所在鎮水利站應按有關規定組織鑒定和技術經濟論證,嚴格履行報批手續,并提請當地政府認真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各鎮人民政府、鎮水利站及水庫管理人員,必須履行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和《工作目標責任書》,違反者要按勞動合同違約責任和《工作目標責任書》所規定的內容,實施責任追究和處罰。
第二十六條小型水庫工程管理人員應按《水庫工程管理考核評分標準》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的等級分為優、良、合格和不合格四個檔次。根據考核結果,對每個水庫管理人員給予獎勵或處罰。凡評為年度優秀的,可優先續聘;經年度考核被評為不合格的,實行解聘除名。
第二十七條凡損壞水利工程設施,擅自違規運行或違反操作規程,造成人民生命財產損失的,均應根據事故性質、情節輕重、損失大小,分別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后果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