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服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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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服務

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服務范文1

內容提要: 創業投資基金是一種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處于發展初期或困境階段的企業進行風險投資而設立的基金。為了防范可能存在的投資風險,防止創業投資基金偏離其設立目的,有必要對創業投資基金進行監管。我國當前對創業投資的監管已形成了一定的基礎,但還存在監管部門不明確、監管對象單一、監管標準不一等問題。我國創業投資基金監管的完善應選擇合適的監管模式,同時,應擴大監管對象,發揮行業協會自律監管的作用,統一監管立法。

從上世紀80年代初開始,創業投資基金這種金融業態在我國開始得以發展。不過,由于受體制和觀念等因素的影響,創業投資基金一直未能取得實質性的進步。[1]進入新世紀以來,我國為促進創業投資的發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在此過程中也出現了一種“一邊倒”的傾向,那就是對創業投資基金一味地予以鼓勵、促進而忽視對其之監管。其實,對創業投資基金的監管不是限制創業投資的發展,相反,缺乏監管只會導致創業投資活動的無序及對其設立目的的背離。為促進我國創業投資的健康發展,本文擬結合我國現行有關的立法規定,對創業投資基金監管問題進行探討。

一、創業投資基金及其監管需求

(一)“創業投資基金”考辨

在我國當前,由于缺乏有關創業投資基金的基本立法,“創業投資基金”一詞的使用較為混亂,其往往同“風險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企業”“、產業投資基金”等概念互換使用,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將創業投資等同于風險投資或創業風險投資。例如,1999年科技部、國家計委、國家經委、財政部、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和證監會聯合的《關于建立風險投資機制的若干意見》第3條[2]將創業投資等同于“風險投資”,2008年國家發改委、科技部、財政部、教育部、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知識產權局、中科院和工程院聯合的《關于促進自主創新成果產業化的若干政策》第8條[3]將創業投資等同于“創業風險投資”。其二,將創業投資等同于股權投資。例如,2003年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科技部、國家工商總局、稅務總局和外匯管理局聯合頒布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第3條[4]和2005年由國家發改委、科技部、財政部等十部委(局)聯合頒布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第2條第2款[5]便采取了這樣的表達方式。其三,將創業投資基金等同于創業投資企業。例如,2009年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聯合的《關于參股設立創業投資基金試點工作的通知》采用“創業投資基金(即創業投資企業)”[6]的表述。此外,創業投資基金同產業投資基金這兩個概念在實踐中更是經常被互換使用。

其實,上述幾個概念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其一,在“創業投資”與“產業投資”的關系中,創業投資是產業投資的一種形式,各國創業投資一般僅指對處于發展初期或困境階段的企業的投資,我國《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也將其限定為“向創建或重建過程中的成長性企業進行股權投資”。而產業投資的范圍大于此“,其投資的范圍除了傳統的創業投資外,還應包括發展投資、企業的并購重組、基礎設施投資以及其他國家引導投資的領域”。[7]其二,“創業”一詞譯自英文的“venture”,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的解釋,“venture”的動詞含義是“to take(the)chances”,即“冒險”,名詞含義是“an under-taking attended with risk,especislly one aiming at making monye”,即“所從事的風險事業,特別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8]由此看來,創業投資本身寓有風險性,因而也可以稱其為“風險投資”或“創業風險投資”。但是,由于所有的投資(如證券投資)都有風險,因而“風險投資”的外延顯然要大于“創業投資”。其三,創業投資是一種股權投資,我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和《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也采取“股權投資”這樣的定義方式。同時,由于創業投資基金一般采用私募方式籌集,[9]創業投資基金也可以稱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或者“私人股權投資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但是,創業投資并不等于股權投資。一方面,股權投資既是創業投資的方式,也是其他投資(如產業投資中的基礎設施投資)的方式;另一方面,創業投資必須考慮投資對象的政策性,符合產業政策,而股權投資則不以此為限,可以投資于任何領域(如企業并購)。其四“,創業投資基金”與“創業投資企業”并非同一關系,創業投資基金可以采取不同的組織形式,如公司制、有限合伙制,此時,基金采取企業的形式,企業就是基金,如美國投資公司就是美國投資基金的基本組織形式,我國的創業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也屬于此類。但是,創業投資基金也可以采取非企業形式,如契約式、信托制等。

通過將創業投資基金同相關概念進行比較可以看出,創業投資基金本質上是一種為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處于發展初期或困境階段企業進行風險投資而設立的基金,其具有風險性,更具有產業政策性。創業投資基金的風險性和產業政策性對創業投資基金監管提出了特殊的要求。

(二)創業投資基金的監管需求

1.防范可能存在的投資風險

如前所述,“風險性”是創業投資基金的基本屬性。同其他所有投資基金一樣,創業投資基金的風險可以分為以下幾類:系統性風險(對所有投資都可能帶來損失的普遍性風險,如金融危機帶來的風險);非系統性風險(對市場中某些個別投資基金可能造成損失的非普遍性風險,如政策對特定投資的限制);管理風險(即基金管理人對信息的占有、對經濟形勢的分析等判斷做出錯誤決策的風險);機制風險(如基金當事人之間的內部分權制衡機制不健全帶來的風險)。[10]由于創業投資基金的投資對象一般被限定于“處于發展初期或困境階段的企業”,同其他類型的投資基金比較起來,創業投資基金的風險性一般更大。例如,上個世紀“80年代最熱門的風險投資基金——S·羅森管理公司到1998年初,共投資了36個公司,有8個經過了成功的首次公開發行,有8個已經破產,另外20個仍在生命線上掙扎”。[11]就我國的情況來看,創業投資基金運行中存在的一些特殊問題也易誘致風險的發生。例如,我國創業投資基金對創業企業進行投資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就非常突出。有調查表明,我國“有42.9%的被調查機構認為創業企業所提供的信息大約一半是準確的;只有兩家被調查企業認為創業企業提供的信息大部分不準確?!瓌摌I企業向創投機構提供的企業有關信息有包裝的成分,信息的真實性值得懷疑”。[12]顯然,信息不對稱必定會增加投資的風險性。又如,我國現行立法的有些規定也可能給創業投資基金埋下風險隱患?!秳摌I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第15條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可以進行股權投資,這意味著創投企業除了能用自有資本進行投資外,在投資完資本之后還可以拿股權作價投資。[13]此規定的初衷是增加可投資種類,實現創投企業投資收益的最大化,但如果允許這種“股權”投資鏈條無限延伸下去,最初的投資失敗——就如美國次貸的斷供導致后續投資的危機一樣——將導致整個投資鏈條的崩潰。

誠然,并非所有的風險都需要通過監管來解決和防范,但投資風險的存在客觀上對國家監管提出了要求,因為投資者的利益必須得到保護,而國家則負有保護投資者利益的義務——正如美國《證券法》所宣稱的,保護投資者和維護證券市場的公正是聯邦《證券法》和美國證券和交易委員會第一位的義務。[14]

2.防止創業投資基金偏離其設立目的

創業投資基金設立初衷是扶持特定企業創業(一般為尚處于發展初期和困境階段的企業),但在基金的實際運行中經常會發生偏離該初衷的現象。例如,調查發現,我國創業投資企業的行為偏重短期化,創業企業一般可分為種子期、起步期、擴張期、成熟期等幾個發展階段,但我國的創業投資企業大多不愿意投入處于種子期的企業,而最愿意投入擴張期、成熟期的企業,特別是可能在近期內到創業板上市的企業,因為投入種子期不僅風險大,而且資金被鎖住的時間也長;投入擴張期、成熟期則風險小,資金被占用的時問也短;如果投入即將上市的企業,則投資很快可以變現,可能獲得巨大的贏利。[15]又如,我國當前有的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行為發生了變異,甚至從創業扶持淪為高利貸公司或變相的典當行。通過對相關行業的調查發現,有的“創業投資企業開辦了和銀行相同的業務,暗中以高息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存款月利率2%,貸款月利率3%,如此發展下去,有可能淪為高利貸公司或變相的典當行,與國家鼓勵創業投資資金投資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初衷背道而馳”。[16]因此,為保障創業投資基金的健康運行和發展,真正實現其設立的目的,國家監管不可或缺。

二、我國創業投資基金監管的現狀與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創業投資基金監管的現狀

從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中期到1998年以前,我國的創投企業非常少。由于當時創投企業被認為屬于非銀行金融機構,便由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嚴格審批和監管。從1998年到2004年,管制得以放松,創業投資公司大量出現,但管制的放松也導致市場的混亂無序,受法律和機構投資者缺位等因素的限制,該時期本土設立的創投企業絕大多數是自我管理的公司型。[17 ]2005年以后,隨著一系列立法的頒布和修訂,我國對創業投資的監管逐漸形成了一定的基礎。

從監管原則來看,我國當前的金融監管采取的仍然是“分業經營”原則,嚴格限制機構投資者投資私人股權投資基金。[18]從監管框架來看,對創業投資基金的監管可以適用現行一些基本立法的規定。例如,我國目前創業投資基金主要采取公司和有限合伙形式成立,也有部分采取契約或信托方式成立,因而有關這類基金的監管同時就適用我國《公司法》、《合伙企業法》、《信托法》、《民法通則》、《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但除此之外,對創業投資基金的監管也有一些特殊的立法,其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對“企業型”基金的監管。根據《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對外商投資創投企業的設立,由商務部經商科學技術部同意后,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對外商投資創投企業的投資行為、增加或轉讓其在所投資企業投資等行為則實行備案制與審批制。根據《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對內資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實行登記制與備案制,未完成備案程序的創業投資企業,不受創業投資企業管理部門的監管,也不享受政策扶持,完成備案程序的創業投資企業,應當接受創業投資企業管理部門的監管。二是對“信托型”基金的監管。我國目前對信托業監管主要針對狹義的信托公司及其業務范圍,[19]所以我國對以信托形式設立私人股權投資基金實行核準制,私人股權投資基金若以集合資金信托形式設立,必須經中國銀監會審批,并符合中國銀監會頒布的《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管理辦法》等規定。同時,信托投資公司從事私人股權投資信托的發起、管理及投資等業務,需符合《信托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托業務操作指引》(銀監發[2008]45號)的相關規定。[20]

(二)我國創業投資基金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

1.監管部門不明確

我國早期對產業(包括創業)投資基金的監管主體為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成立后,其并未成為創業投資基金的監管主體。根據(1998)131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俗稱《中國證監會三定方案》),產業投資基金審批管理等權限并未授予證監會。當前,負責組織產業(含創業)投資基金試點工作的部門是國家發改委,但其“負責”僅限于“組織”,其他部門也參與其中,如工商、稅務、商務等部門都有監管的權力。由于缺乏系統的立法,監管部門、監管責任不明確便帶來了問題。例如,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國家對創業投資企業實行備案管理,備案管理部門分國務院管理部門和省級管理部門兩級,但是,“地市一級如何監管、由哪個部門監管、具體監管內容有哪些、使用何種監管手段和方式等則根本沒有涉及,給企業的經營運作帶來了困惑,也不利于規范創業投資企業的發展”。[21]

2.監管對象主要限于基金投資人

從法律關系分析,創業投資基金的監管對象至少應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運行過程等,但我國目前監管的重點對象僅限于投資人。例如,現行法律和政策限制大規模機構投資者進入創業投資基金,對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社保基金、企業年金等機構投資者投資于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的行為予以限制。從國外來看,養老金、社保、保險、銀行等機構投資者是創業投資基金的重要資金提供者,但在國內,對這些機構還不能完全自主地投資創業投資基金,制約了本土創業投資基金的發展規模。[22]又如,《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和《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也主要以規范創業投資企業為導向。由此產生的問題便是,對于因基金管理、基金托管和基金運行過程中發生的風險和問題則難以起到有效的監管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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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監管標準不一

由于缺乏統一的基本立法,我國對創業投資基金的監管便出現標準不一、政出多門的現象。首先,根據《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和《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內資創業投資基金和外資創業投資基金的監管實行不同的標準,但是,作為WTO的成員國,無歧視待遇原則是必須要貫徹的,將來我國必定面臨統一監管標準的問題。其次,同為內資的創業投資企業的監管標準也不一致。例如,根據《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未遵照該辦法規定完成備案程序的創業投資企業,不享受該辦法的特別法律保護和政策扶持,但也不受創業投資企業管理部門的監管。這使得這類基金游離于監管之外。再次,為促進創業投資基金業的發展,不少地方政府出臺了專門規定,但各地的監管標準不一,例如,天津市要求私募股權基金注冊成立后,必須向天津市發改委、金融服務辦、國稅與地稅等相關部門進行備案;重慶市要求股權投資類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變更等注冊登記事項后,應到市政府金融辦備案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及享受市政府出臺的有關優惠政策,并且重慶市銀監局也應加強對股權投資企業日常資金運用的監督管理;[23]而北京市《海淀區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暫行辦法》則根本就沒有涉及監管的內容。

三、我國創業投資基金監管的完善

(一)監管模式的選擇

根據不同的標準,監管模式可以作不同的分類。一是根據監管的來源分為自律監管和外部監管模式。外部監管主要指政府的監管;自律監管是指市場主體通過自身內部治理形成的監管,以及市場主體相互之間的監管。此外,行業協會的監管一般也被看做內部監管。二是在前面自律監管和外部監管分類的基礎上,可以進一步將目前國際投資基金市場監管模式概括為以英國為代表的“基金行業自律”監管模式、以美國為代表的“法律約束下的企業自律管理”模式和以日本為代表的“政府嚴格管制”模式。[24]三是根據監管主體和監管對象(業務環節)的不同,分為機構監管模式和功能監管模式。機構監管就是不同的金融業務由不同的機構進行監管,功能監管則以業務的環節為監管對象。

關于自律監管和外部監管模式,兩者各有利弊。自律監管有助于提高內部效率但難以有效克服市場失靈,而外部監管有助于防范風險但會影響效率。筆者認為,我國創業投資基金宜采取內部監管為主、外部監管為輔的模式。這是因為,創業投資基金一般采取私募的方式,而私募比公募更具有人合性,因而具有自律監管的基礎,且可以提高市場的效率。但與此同時,由于基金市場不可避免的缺陷,必要的外部監管仍然不可缺少。

關于機構監管和功能監管,筆者認為采取功能監管是一種現實的選擇。首先,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體系基本上屬于機構監管的模式,如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分別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監管,但對產業(含創業)投資基金則沒有規定明確且獨立的監管機構,也就是說尚缺乏機構監管的基礎。其次,混業經營雖然在我國當前還基本上屬于禁區,但從發展趨勢來看,混業經營,至少部分混業經營將來是一種趨勢;從當前來看,這種趨勢也已經開始體現。顯然,在混業經營的情況下,純粹的機構監管不能適應混業經營監管的要求。最后,采用功能監管可以實現監管的目標,如發改委負責登記、備案環節的監管,工商部門監管注冊,商務部門監管外資,等等。[25]明確了監管模式也就明確了監管主體。

(二)監管對象的擴大

前文已述,我國當前將監管對象主要指向基金投資人是不夠的,有必要將監管對象擴大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運行過程。因此,我國創業投資基金監管的完善,一方面需要繼續加強對投資人的管理,使其成為“合格投資人”和“謹慎人”;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將監管對象擴大到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基金的運行過程。首先,對于基金管理人的監管,主要依靠的是市場力量,也就是說主要依靠投資人通過市場的優勝劣汰規則選擇合適的管理人,但是,政府和行業協議也可以為此制定相關的選擇規則,淘汰不合格的管理人。其次,對于基金托管人的監管,可以借鑒現行《證券投資基金法》關于“基金托管人”的規定,要求托管人具有諸如凈資產和資本充足率、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人數、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條件等方面的要求。此外,由于基金托管人一般為商業銀行,其設立必須經過銀監會的批準并接受其監管。最后,對于基金運行的監管,主要包括對基金的發起和募集、基金的投資、基金的增資、基金的信息披露、基金份額的轉讓和交易、基金的變更和終止等行為的監管。

(三)行業協會自律監管功能和作用的發揮

由于筆者認為創業投資基金監管宜采取內部監管為主、外部監管為輔的模式,自律監管(對內部監管而言)便非常重要。英國屬于行業自律的典型,英國主要通過投資顧問和基金經理人協會、單位信托協會、投資信托協會的自我管理、自我約束來實現投資基金市場的管理。除三個自律性機構外,英國投資基金市場的自律規則也比較完善,這些規則由各協會根據本行業的特點制定。各協會均實行會員制,并規定只有取得會員資格的機構和個人才能開展相應的業務。各會員開展業務時,必須遵循協會的章程和有關規定,若有違反,將被取消會員資格并不能從事相應的投資基金業務。[26]隨著我國當前已備案創業投資企業數量的增多,已有不少人呼吁盡快成立統一的“股權投資基金協會”,由其組織股權投資(包括創業投資)基金的自律監管。當然,行業自律并非超脫法律的自律,同時,行業協會有時也負有接受政府部門委托實施有關政策的職責,這些都離不開相關法律的規范。

(四)統一監管立法

監管標準不一是我國創業投資基金監管的一個明顯弊端,克服此弊端的途徑就是統一監管立法。在美國,創業投資基金(私募股權基金)統一受美國《證券法》的調整,因為其私人股權基金份額是證券的一種從而受到證券法的調整。[27]在我國,金融分業經營的格局使得采取這種由《證券法》統一規定創業投資基金監管的模式并不適合,但是,我國對創業投資基金的立法已有一定的基礎,《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也在起草之中,因而可以考慮實行產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統一的立法,即制定統一的《股權投資基金法》,在其中規定基金監管的內容,包括監管模式、監管對象、自律監管等等,這不僅可以解決我國當前創業投資基金監管標準不一的問題,彌補我國產業投資基金基本法的缺失,還可以解決將來產業投資基金監管同創業投資基金監管相互間可能存在的沖突問題。

注釋:

[1]參見郭向軍:《我國創業投資發展的有關問題的幾點看法》,搜狐財經,http://business.sohu.com/20070912/n252101660.shtml,2010年9月12日訪問。

[2]該意見第3條規定:風險投資(又稱創業投資)是指向主要屬于科技型的高成長性創業企業提供股權資本,并為其提供經營管理和咨詢服務,以期在被投資企業發展成熟后,通過股權轉讓獲取中長期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行為。

[3]該政策第8條規定:加快發展創業風險投資。鼓勵按照市場機制設立創業風險投資基金,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創業風險投資領域,扶持承擔自主創新成果產業化任務企業的設立與發展。發展改革和財政等部門要積極培育、發展創業風險投資,對高技術產業領域處于種子期、起步期的重點自主創新成果產業化項目予以支持。

[4]該規定第3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創業投資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所投資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并為之提供創業管理服務,以期獲取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

[5]該暫行辦法第2條第2款規定:創業投資“系指向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后主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

[6]該通知前言部分指出“: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決定實施新興產業創投計劃,擴大產業技術研發資金創業投資試點,推動利用國家產業技術研發資金,聯合地方政府資金,參股設立創業投資基金(即創業投資企業)試點工作?!?/p>

[7]楊席:《產業投資基金概念之匡正》,《金融發展研究》2009年第2期。

[8]Henry Campbell Black,Black’s Law Dictionary,6th ed.West Publish Co.1990.p.1556.

[9]英美等國的股權投資基金一般要求私募方式募集,我國《關于建立風險投資機制的若干意見》也要求“風險投資基金應采取私募方式”。

[10]朱姝:《我國投資基金監管研究》,《決策與信息》2008年第4期。

[11]劉曼紅主編:《風險投資:創新與金融》,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270-271頁。

[12]張立艷:《我國創業投資機構發展現狀及其存在的問題》,《天津工業大學學報》2002年第6期。

[13]該暫行辦法第15條規定:經與被投資企業簽訂投資協議,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股權和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等準股權方式對未上市企業進行投資。

[14]Robert Connolly.Comment:Legitimizing Private Placement Broker-dealers Who Deal With PrivateInvestment Funds:A Proposal For A New Regulatory Regime And A Limited Exception To Registra-tion,,40 J.Marshall L.Rev(The John Marshall Law Review).703,Winter,2007.

[15]林潔:《常州市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現狀、問題及對策研究》,《現代商業》2008年第36期。

[16]、[21]楊振林、吳俊蓮:《對烏海市創業投資企業的調查》,《內蒙古金融研究》2008年第1期。

[17]曹文煉:《迎接我國創業投資發展的新階段與新挑戰——在“長三角”六省一市創業投資論壇上的講話》,http://hbvc.net/1515/html/?23.html,2007年10月17日訪問。

[18]目前我國不允許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地方社?;?、企業年金等機構投資者投資于私人股權及私人股權投資基金,但允許全國社?;?、信托投資公司在總資產的一定比例內投資于私人股權及私人股權投資基金,證券公司等機構投資私人股權仍處于試點階段。

[19]席月民:《我國信托業監管改革的重要問題》,《上海財經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1期。

[20]楊明奇:《西方國家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及其對我國的啟示》,《南方金融》2009年第4期。

[22]黃亞玲、賴建平、趙忠義:《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監管芻議》,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信息網,http://drcnet.com.cn/DRCnet.common.web/DocViewSummary.aspx?version=finance&docid=2228383&leafid=25&Chnid=14&gourl=/DRCnet.common.web/docview.aspx,2010年5月19日訪問。

[23]楊明奇:《西方國家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及其對我國的啟示》,《南方金融》2009年第4期。

[24]陶耿、陳安寶:《投資基金外部監管的國際比較及啟示》,《經濟師》2009年第7期。

[25]關于創業投資基金是否需要經過工商注冊登記尚屬于爭議的問題。有學者認為,美國的立法將私募股權基金組織看作一種非實體性企業,因此不需要在工商局登記,從而解決了私募股權基金的納稅問題。而我國現行的法律則更傾向于將私募股權基金組織作為一種實體性企業,需要在工商局登記注冊,繳納相應稅收,因此我國公司制創業投資基金至今仍面臨著雙重納稅的問題。參見黃亞玲:《私募股權基金監管應從杠桿風險控制入手》,《中國證券報》2010年1月15日。

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服務范文2

產業金融集聚態勢顯現

立足產業金融中心的發展定位和金融產業的未來發展趨勢,國門商務區始終堅持以世界知名商務區為標桿,高起點規劃、高標準建設,全力打造“功能合理、特點突出、環境優雅、配套設施完善、基礎設施齊全、五星級服務”的高品質園區。

隨著開元(北京)城市發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國開(北京)城市發展基金(有限合伙)、國開創新資本投資有限公司、開普方熙資本管理公司等由國開金融設立、發起及參與的投資機構、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相繼落戶國門商務區,國門商務區打造首都產業金融中心的大幕正式開啟。

在國開系列基金密集落戶的帶動下,博納德投資公司、鑫源天盛基金管理公司、北京臨空創業投資公司、北京華控基業管理公司、北京錦聯紅杉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益豐潤勤信創業投資中心等一批知名金融及泛金融類企業相繼入駐園區,產業金融在國門商務區已呈現集聚發展態勢。

2012年是國門商務區突破瓶頸加快發展的關鍵之年,借助已經形成的產業金融集聚發展態勢,商務區不斷加大基礎設施投入,全面提升管理服務水平,增強園區綜合競爭力,依托得天獨厚的區位優勢、集群化的產業基礎和順義區“1+x”系列招商政策優勢,重點吸引股權基金公司、租賃公司、投資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小貸公司、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產業金融企業進一步向園區集聚發展。

預計“十二五”期間,入駐國門商務區的基金募集規模將超過1000億元,稅收貢獻將達到50億元以上,國門商務區將發展成為首都產業金融的最高平臺。

金融服務能力顯著提升

作為首都六大高端功能區之一順義臨空經濟區的重要組成部門,國門商務區2012年將納入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一區多園”體系,入駐企業將同時享受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1+6”鼓勵科技創新和產業化系列先行先試改革政策以及順義區“1+X”政策等國家級、市級、區級多項優惠政策的疊加支持,在稅收、上市培育、金融支持、高管激勵、科技創新、人才引進等方面得到政府的相應獎勵和扶持。

為讓入駐企業真正體會到政府的關懷和政策的支持,助力更多的具有國際水準的高端產業入駐,國門商務區積極搭建園區內政府與金融機構、企業之間的信息交流平臺,設立了專職部門,為入區企業提供專業化、標準化、人性化、針對性的全天侯五星服務,積極引導銀行、信托、基金、租賃公司等各種形態的金融資本介入,提供更多有特色、適應不同產業需求的金融創新產品,實現供需互補、互利雙贏,使入園企業切實享受到園區提供的各項優惠政策和五星級服務,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以此擴大國門商務區作為首都產業金融中心的影響力。

特色金融發展格局成形

產業金融的發展,需要雄厚的產業基礎,也離不開區域金融產業寬松的政策環境。2012年4月10日,國門商務區以首都產業金融中心亮相首屆京交會,在吸引了近百家知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銀行和擬上市企業關注的同時,順義區的金融產業發展政策也格外引入注目。為進一步優化順義區金融產業發展環境,形成具有順義特色的金融發展板塊,在《順義區促進金融產業發展的辦法》的引導下,順義區政府從注冊資本金補助、財政獎勵、高管獎勵、企業辦公用房等方面給予入駐企業支持,以此激發投資機構的投資熱情,奠定順義區特色化政策基礎。

各項政策的助力支持,促進了金融機構在國門商務區快速聚集,同時也帶動了整個區域的金融業態不斷豐富,金融產品不斷創新,金融功能不斷健全,一個層級不斷提升,金融生態環境不斷改善,金融產業發展趨向向好的基礎框架正在形成。

在此基礎上,國門商務區不遺余力地發展產業金融,創新理念、帶動并輻射周邊區域發展,形成了順義區新的經濟增長點,正成為名副其實的首都產業金融中心的領航者。

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服務范文3

0導言

隨著2007年6月1日新《合伙企業法》的正式實施,有限合伙真正成為一種具有法律可行性的企業組成形式。由于極具特點的權責劃分方式,有限合伙已經在國際范圍內有著廣泛的應用,特別是在風險投資(也稱“創業投資”)和私募股權基金等投資領域發揮著巨大的作用。

目前由于受金融危機開始向實體經濟傳導的負面影響,中國許多中小企業融資困難,外向型加工、出口行業和軟性需求行業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在此時,更需要產業投資基金的大力扶持,在解決企業融資困難問題的同時,完成生產技術的升級換代,以此增強整個行業的核心競爭力,幫助個別行業度過發展困難時期,保障本國產業鏈條的持續穩定發展。因而,研究如何將在基金發展歷史上起重要作用的有限合伙制與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相互融合,在時下更具現實意義。

一、產業投資基金的概念及定位

產業投資基金是與證券投資基金相對的概念。通常認為:產業投資基金是指一種對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和提供經營管理服務的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制度,即通過向多數投資者發行基金份額設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資產,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資產,從事創業投資、企業重組投資和基礎設施投資等產業投資。

產業投資基金是一個新興概念,國際上通常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rivateEquityFund)和風險投資(VentureCapital)在發揮其功能和作用,并沒有對其作出專門劃分。有學者認為產業投資基金是個莫須有的概念,也有學者將其等同于私募基金或風險投資,更有人稱之為中國式的私募基金。筆者認為,產業投資基金的定位不應局限于現有的投資基金形態,應當充分結合中國的國情和宏觀經濟發展模式,發掘其存在的內在價值。產業投資基金的著眼點不僅僅是一個企業的成長,而是整個行業的結構調整和發展,因此它的投資規模更大,對象也更加廣泛,不僅僅包括中小型創業企業,也包括了企業的合并重組和行業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見表1)。也正因如此,它的回報周期會更長,風險與收益的正比關系不如傳統投資基金明顯。在中國,產業投資基金政府色彩相對濃厚,大都由政府牽頭,經由國務院批準后才能設立,投資者和投資領域都有嚴格規定,投資目的大都是為了促進某個行業的發展或鼓勵新興高科技企業成長。如果說風險投資是解決中小企業創業融資難題的良方,私募基金是企業成長壯大、上市融資的指路人,那么產業投資基金就是一個產業興起發展、結構優化的動力所在。將產業投資功能從普通私募基金中獨立出來是其價值顯現的必要途徑。

二、中外產業投資基金的現狀

(一)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現狀

1995年9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第1號令《設立境外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是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第一部全國性規章。1998年1月16日中國第一只中外合資產業投資基金“中瑞合作基金”成立,投資方是中國國家開發銀行與瑞士聯邦對外經濟部。之后又相繼設立了“中國——東盟中小企業投資基金”、“中國——比利時直接股權投資基金”,2004年中國第一家產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海富產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成立。2006年12月30日,中國第一只中資產業投資基金“渤海產業投資基金”正式掛牌(見表2)。2007年9月,國務院又批準了第二批試點的五家產業基金。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共同提出的《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一五”規劃》中也已經明確提出要“積極穩妥地擴大產業投資基金試點,促進創新型國家建設?!彪m然產業投資基金在中國剛剛起步,但未來的發展前景相當廣闊。

(二)國外產業投資基金現狀

產業投資基金較為發達的國家,產業投資基金的作用通常是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和風險投資(VC)的形式呈現,特別是在生命科學、計算機等高科技行業以及金融、制造業都能看到他們的身影。風險投資主要是側重于支持中小型企業創業發展;私募基金則是集中在成長期企業、PRE-IPO、IPO后的幾個階段,側重于為企業提供長期股權資本,參與規模較大的戰略投資或行業整合。隨著金融混業經營的發展,現實中也存在著風險投資與私募基金的混合操作。以美國為例,到2006年,產業投資基金的總資本余額約為45004z,美元。他們幫助創造出了眾多成功的現代企業,并為資本市場的穩定輸送了新鮮的“血液”。

三、產業投資基金的運作模式

產業投資基金大都采用三種模式,即公司型、契約型和有限合伙型,這三種制度各有優劣。

(一)公司型產業投資基金

公司型產業投資基金是指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發起并設立的股份公司,通過發行股票或受益憑證的方式來募集資金,進行廣泛投資。公司型基金主要分為自行管理模式和委托管理模式。大多數產業投資基金鑒于專業管理公司的豐富經驗和低成本運作,通常采用委托管理模式,也就是由投資公司委托專門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是自設經營管理班子的投資公司進行管理。在委托管理模式的公司型產業投資基金法律關系中存在四方當事人,即基金股東,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公司型產業投資基金雖然可以通過嚴密的制度約束降低委托風險,但同時也造成了內部管理和決策機制的繁瑣和臃腫,而且對于管理人激勵機制的僵化也限制了它的發展。

(二)契約型產業投資基金

契約型產業投資基金是指依據契約的形式募集投資者的資金,然后將資金交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并委托基金托管人負責保管基金財產,有關基金運作以及基金有關各方的權利義務由基金契約來約束和規范。它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三方。契約型基金是一種相對自由的組織形式,各方權利義務皆可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自由擬定,因此在激勵機制、決策機制上有突出的優勢,因此在英、日等國有著廣泛的應用。但由于持有人缺乏相關專業經驗,在契約的訂立和執行中,往往處于弱勢地位。在實踐中,基金管理人的權利約束機制不足,而基金持有人只能依據契約來對其行為進行約束和監督,這就導致極大的滯后性和事后性,難以滿足風險規避的需要。

(三)有限合伙型產業投資基金

目前,風險投資和私募投資基金大多數采用的有限合伙的組織形式進行運作。據統計,在私募基金發達的美國,80%的基金均采用這種組織形式。而在風險投資領域,這一現象同樣存在。有限合伙制之所以得到如此廣泛的應用,既有當地政策法律的影響,也摻雜著一些歷史的偶然因素,但就其本身的優越性來說,依舊是不可忽略的。

起源于古老的康曼達契約,有限合伙制使得合伙企業可以依據合伙合同,將合伙人劃分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見圖1)。普通合伙人被稱為產業投資基金管理人,通常是投資經驗豐富的風險投資家或企業,一般出資較少,但因其在專業知識、經驗、能力等方面的突出優勢,有限合伙投資基金的日常決策和風險管理都由其掌管。也正因普通合伙人擁有較大的權利,因此其以個人全部財產對合伙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是有限合伙制投資基金大部分資產的出資人,多是具有較強經濟實力的個人或大型金融財團,近年來社?;稹B老保險也參與其中。這類投資者有充裕的資金,但對風險控制要求較高,并且缺乏專業知識和投資經驗,更沒有充足的精力專心于基金日常經營。因此,作為有限合伙人,這類投資者僅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不參與基金的日常管理,這使得其可以在保有對有限合伙的監督權、利潤索取權等基本權利的前提下,承擔較低風險、節省更多精力,并能夠擁有較高的收益率。

這種特殊的權利義務劃分模式,使得有限合伙制不僅解決了公司制所無法避免的雙重征稅問題,而且在建立起優越的約束和激勵機制的同時,有效地降低了企業成本,提高了企業效率。在當前金融“危機”下,如何有效地進行風險控制更顯得尤為重要,作為政府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有社保、養老基金參與的大型產業投資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更能夠更好地降低投資風險,取得投入與產出的最大化。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權利義務基本由共同簽訂的有限合伙合同約定,通常由以下幾個部分組成:

1投資基本條款。投資基本條款是用以確定基金最基本問題,類似于公司章程的總則。在此類條款當中,需要闡明基金的基本情況,如基金的融資規模、份額定價、運作方式、投資目標、存續期限等。另外也要明確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認購程序,是否允許贖回等交易基本問題。

2運作規則。本規則旨在確定基金的治理結構,解決基金日常運作規則問題,明確基金的各種基本制度和投資決策方法,并對投資收益的分配依照雙方協商結果加以確定。具體內容包括:基金的日常決策機制,基金的會計準則和審計,基金的收益分配和激勵機制,基金的信息披露,基金的費用及稅收等。

3投資者(有限合伙人)權利協議。有限合伙人不能夠參與投資基金的日常管理,否則會導致喪失有限責任的保護。但為了保障其基本利益和對基金的運營進行有效監督,仍需給予有限合伙人一定的權利。同時,按照“安全港條款”的原則,不將此行為視為參與企業管理,從而避免有限責任的喪失。本協議即是為明確投資者權利義務范疇而設的。其具體權利的范疇可以雙方自由協商決定,通常包括:利潤索取權、知情權、質詢權、重大事項表決權、轉讓及優先購買權、剩余財產分配權等。

4管理者(普通合伙人)權利協議。作為投資基金管理者的普通合伙人是基金日常運作的實際控制人,因此必須保障其獨立的決策權,人事任免權,對外代表權等基本權利來維護其管理地位,以此作為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價。與此同時,權利并不是無限擴張的,為了維護投資者利益需要對管理者權利的范圍作出界定,以免出現權力濫用和委托—問題的出現,如:競業自由的禁止,關聯交易的禁止等。

5附則。附則通常規定了其他一些重要事項,如違約責任、爭議的解決方式、管轄權歸屬、基金合同的效力以及變更程序、終止情況等,也是必不可少的。

四、有限合伙型產業投資基金的完善

(一)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

有限合伙與公司制相比,具有靈活性,經營相對隱蔽,與上市公司強制的信息披露制度相比,則缺乏透明度。并且由于有限合伙人不參與基金管理,因此知情權的保障就成為投資者了解企業運營情況的重要途徑。而信息披露制度正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最佳方法。筆者認為:可以一方面在投資基金設立之初的核準上對其主要信息作強制披露的規定;另一方面可以給予優惠政策和信用評級,從而鼓勵和促進有限合伙企業信息的自行申報。

(二)完善派生訴訟制度

派生訴訟制度允許在普通合伙人怠于代表合伙企業行使權利時,有限合伙人以有限合伙企業的名義對侵權人提訟,以維護有限合伙型基金和自己的利益。但須注意的是,原告需要在訴訟過程中始終持有企業份額,不得轉讓,否則就失去了主體資格,訴訟終止。另外,對于訴訟取得的收益應屬于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并不能直接獲得利益,因為其只是代表合伙企業行使訴權而已。

(三)設立合格投資者制度

產業投資基金與其他投資基金不同,它風險更大,投資周期更長,而且受產業政策等不確定因素的影響,因此必須對投資者的抗風險能力和自身實力作出必要的規定,設置類似于QFII、QDII的資格認定制度,這不僅有利于投資者自身的風險控制,也有利于整個基金行業的健康發展。

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服務范文4

民營企業“融資難”的局面是多種因素造成的,既有民營企業自身發展不足的原因,也有金融制度和政策限制的因素。

首先,部分民營企業信譽、形象欠佳,使銀行對民營企業態度冷淡。我國早期的民營企業是在傳統體制的邊緣和縫隙中成長起來的,經營者多為工人、農民、小商販或供銷人員,很多是政策催生,他們缺乏現代企業經營者的理念,執行的是家族壟斷的產權制度、隱私式的財務會計制度、任人惟親的人事制度和家長式的治理制度,企業形象先天不足。從財務來看,不同程度地存在資料不全、數據失真、信息失實的問題;從抵押來看,明顯薄弱;從經營手段審視,粗放、技術落后、設備陳舊。甚至一些民營企業為急于完成資本原始積累而不擇手段,從而失去誠信,敗壞了民企整體信譽。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焦璞先生提供了一個數據,60%以上民營企業的信用等級是3B或者3B以下的等級,銀行難免對其謹小慎微,貸款自然舉步維艱。

其次,我國金融業市場化程度低,民營企業資本市場直接融資受到方方面面的限制。我國現行證券市場設立的初衷,主要是為了解決國有大中型企業面向社會公眾直接融資問題,入市門檻較高。2005年10月通過修訂的《證券法》和《公司法》規定,企業發行股票上市時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人民幣;企業發行債券時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一般民營企業,特別是廣大中小型民營企業是不能進入現行證券市場直接融資的。

解決民營企業融資難問題最終仍然需要以市場化的方式解決,因此,完善資本市場,引導資金資源的有效配置,是為民營企業拓寬融資渠道的重要方式。私募股權基金的出現,無疑為民營企業融資提供了新的工具。

私募股權投資,簡稱PE(PrivateEquity),是指按照投資基金運作方式,直接對非上市實業企業進行的權益性投資,在交易實施過程中附帶考慮將來的退出機制,即通過上市、并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持股獲利。在我國,私募股權基金也被稱為產業投資基金?!懂a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將產業投資基金定義為“一種對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和提供經營管理服務的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制度,即通過向多數投資者發行基金份額設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資產,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資產,從事創業投資、企業重組投資和基礎設施投資等實業投資?!彼侥脊蓹嗷鹨话阃顿Y期限較長,投資期限通常為3~7年,所以說它是民營企業融資的最佳途徑之一。

首先,私募股權基金的迅速壯大為民營企業融資提供了先決條件。近年來,通過各方面的努力,《信托法》的頒布,《公司法》、《證券法》以及《合伙企業法》的修改,基本消除了各類私募股權基金及產業投資基金設立與運作的法律障礙,發展私募股權市場的條件有了很大的改觀。資本市場監管機制的不斷完善,信息披露和監管更加透明,以及創業板即將設立,使大批機構投資者不斷涌入到直接股權投資市場中來。目前,在私募股權基金中,不僅有凱雷、軟銀、鼎輝、清科等國內外著名私募股權基金的身影,保險公司、社?;鸬葟馁Y產配置和提高收益的要求考慮,也開始進軍私募股權投資領域,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從探索綜合經營提高競爭力的角度,在政策逐漸放寬的情況下,積極開展直接股權投資試點,甚至豐富的民間資本也積極地參與到私募股權基金的運作中來。經過近一年多來的暴發性增長,中國的私募股權基金擁有的資金規模已經很大,大規模的資金為民營企業在資本市場直接融資提供了豐富的資金來源。

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服務范文5

一、創業和股權投資的運作特點

1、創業和股權投資的概念

(1)創業投資(VentureCapital,簡稱VC)。創業投資是一種向處于創建或者重建過程中的成長性企業提供資本支持和管理服務,主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一種投資方式。[1](2)股權投資(PrivateEquity簡稱PE)。股權投資指通過私募形式對非上市企業進行的權益性投資,是資本市場上的一股重要力量。[2]已發展成為包括杠桿購并基金、夾層融資基金、增長基金等多種具體形態。

2、創業和股權投資的運作模式

(1)融資。創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通過自身業績,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吸引各類投資者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參與創業和股權投資,從而為創業和股權投資企業募集到大量的投資資金。(2)投資。創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項目管理團隊,通過對分析國家產業政策和財稅政策,對各類非上市企業進行全面考察,主要包括企業生產過程、原材料基地建設、生產經營管理、市場與銷售渠道建設、資產與財務回報等情況。初次考察結束后,對項目進行篩選和初審,初審通過的項目將依次進行立項、盡職調查、投資決策、動態跟蹤管理和投資退出等直接投資的一般程序。(3)管理。創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利用自身參股眾多優質企業的戰略投資者身份,組織相關產業企業形成利益共同體,為企業制度建設、市場建設、信用建設、多元化融資、上市輔導等多方面提供增值管理服務。(4)退出。創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在其所投資的企業發展相對成熟后,將所投的資金由股權形態轉化為資金形態,一般通過上市、轉讓股份、并購、回購等方式實現退出,以獲得資本增值收益。

二、創業和股權投資的政策意見

1、各類意見、通知和辦法

2005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等十部委聯合了《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概念、設立與備案、投資運作、政策扶持進行了解釋和規定;2008國家出臺《關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指導意見》,對引導基金的性質與宗旨、設立與資金來源、運作原則與方式、管理方式、風險控制提出指導性意見;2011年11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印發了《關于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對股權投資企業的設立、資本募集與投資領域、風險控制機制、信息披露制度和備案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規范;2013年6月,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下發《關于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明確證監會負責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督管理。

2、支持政策

創業投資主要投資中小創業企業,一般投資者缺乏從事創業投資的積極性,因此需要各級政府歸于必要的政策扶持和引導。2007年國家財稅部門了《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提出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鼓勵創業投資企業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對創業投資企業申請所得稅優惠條件進行了說明。2014年5月,國務院的《關于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發展私募投資基金,完善扶持創業投資發展的政策體系,鼓勵和引導創業投資基金支持中小微企業。

三、國內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現狀

1、企業數量與資產規模

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探索發展創業投資。2006年以來,創業投資呈現出快速增長的勢頭。據統計,截止2013年末,備案創業投資企業數量達到1225家,總資產3282.64億元,累計投資了13615家企業,在增加就業崗位、提高企業研發能力、促進創新產品產業化、職稱GDP增長和促進稅收等多方面,均做出了積極貢獻。從實到資本來源看,截至2013年末,財政預算出資占比為15.38%,同比微升0.01個百分點;國有機構出資占比為40.17%,同比微降0.47個百分點;非國有機構出資占比為29.13%,同比微升1.08個百分點;個人出資占比為13.93%,同比微降0.32個百分點;外資占比為1.39%,同比微降0.3個百分點。

2、經濟社會效益

2013年,我國創業投資行業收益率增速有所回升,但經濟社會貢獻度下降顯著。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在2006~2013年的各個年度均實現了盈利,平均稅前總資產收益率為6.29%,平均稅前凈資產收益率為7.77%。2013年,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稅前總資產收益率為5.17%,稅前凈資產收益率為5.84%,增速均出現回升。2013年,合伙型創業投資企業稅前總資產收益率為5.47%,稅前凈資產收益率為5.73%,比2012年大幅增長。

四、寧夏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現狀分析

1、創業投資(管理)企業

(1)創業投資企業。截止2014年6月末,寧夏累計注冊創業投資企業8家,認繳注冊資本101891萬元。按照股東性質,國有獨資1家,認繳注冊資本70691萬元,占全區創業投資企業的70%;國有控股企業3家,認繳的注冊資本22700萬元,占全區創業投資企業的22%;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4家,認繳的注冊資本8500萬元,占全區創業投資企業的8%。按照組織形式,公司制的有6家,認繳注冊資本88891萬元,占全區創業投資企業的87%;合伙制的有2家,認繳注冊資本13000萬元,占全區創業投資企業的13%。按照地區分布,銀川有6家,認繳注冊資本28200萬元,數量占全區創業投資企業的75%;中衛2家,認繳注冊資本73691萬元,數量占全區創業投資企業的25%。(2)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截止2014年6月末,寧夏累計注冊創業投資管理企業2家,認繳注冊資本1100萬元。其中,由機構投資者設立的合伙制企業1家,認繳注冊資本100萬元,占全區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9%;自然人投資控股的公司制企業1家,認繳注冊資本1000萬元,占全區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91%。

2、股權投資(管理)企業

(1)股權投資企業。截止2014年6月末,寧夏累計注冊股權投資企業2家,認繳注冊資本20億元。主要投資寧夏戰略性新興產業能源石化、新材料、清真產業、現代農牧業、高端裝備制造、節能環保等為重點投資領域。(2)股權投資管理。截止2014年6月末,寧夏累計注冊股權投資管理企業2家,認繳注冊資本1100萬元。其中,外商投資的合伙企業1家,認繳注冊資本100萬元,占全區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9%;自然人投資控股的公司制企業1家,認繳注冊資本1000萬元,占全區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91%。

3、寧夏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企業發展SWOT分析

(1)Strengths(優勢)。①組織形式以公司制的居多。在自治區注冊的創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共有14家,其中公司制9家,有限合伙制5家。公司制企業在規范管理方面有一定的優勢,也是國家發展和改革委提倡的一種組織形式。②區內投資者占比較高。在全部的14家創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中,共有36個投資者,其中來自區外的投資者有9個,區內投資者數量占比達到75%,說明自治區投資者積極性較高,民間投資意識較強。③機構投資者占比較高。在所有的36個投資者中,機構投資者有23個,占比達到64%,機構投資者相對風險識別能力強,持續出資能力強。④國有性質的占比少。在全部的14家創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中,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的有6家,國有成分占比較低,說明市場化程度較高。(2)Weaknesses(劣勢)。①企業整體實力較弱。按照國家發改委的要求,創業投資企業資本規模要達到3000萬元以上,股權投資企業資本規模要達到1億元以上,必須是以貨幣資金注入。而在自治區注冊的10家創業投資和股權投資企業中,只有7家達到要求。②管理能力不足。注冊的10家創業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企業中,只有5家企業由區外管理公司共同參與設立,其余5家企業自我管理,沒有知名管理機構參與,管理人才缺乏。③區域分布不平衡。在全部的14家創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中,有11家注冊在銀川市,有3家注冊在中衛市,區域分布比較集中。④區外投資者少。在全部的14家創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中,共有29個投資者,其中來自區外的投資者有9個。區外投資者較少,出資額總額偏少,說明我區創業和股權投資利用區外資金的能力弱。(3)Opportunities(機遇)。①自治區政府高度重視。2014年7月,寧夏出臺《寧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資本市場建設的若干意見》,提出有序發展股權投資機構,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微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②政府引導母基金有望設立。寧夏發展和改革委目前已經完成《寧夏設立自治區級政府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自治區設立政府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工作思路。③多層次資本市場正在初步形成。中國證監會計劃籌建統一監管下的全國性場外交易市場,為股權投資企業轉讓股權、回收資本開拓了重要的退出渠道。④國家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發展專業資產管理機構,引導民間資金依法設立創業和股權投資企業及相關投資管理機構,推動民間資金轉化為產業資本。⑤證監會恢復新股發行。2013年11月,中國證監會《關于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恢復新股發行,股權投資的退出渠道正在恢復暢通。(4)Threats(威脅)。①2013年以來,國內經濟增長率呈現繼續下行態勢,投資增速降低,消費增長也出現小幅回落,市場需求下降,企業投資信心不足。②股票二級市場估值水平的下降,國內創業和股權投資項目即便上市也獲利微小的現狀,借助高市盈率發行賺取高收益的盈利模式已經遭遇嚴峻挑戰。③2010年以來,股權和創業投資企業呈爆發式增長,投資銀行、信托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各類投資機構展開激烈競爭。

五、寧夏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對策建議

1、繼續加強監督管理和誠信建設

(1)繼續落實國家《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關于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和《關于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等支持文件,規范創業和股權投資企業運作管理。(2)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嚴厲打擊失信行為,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促進金融穩定和發展,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保護投資者權益。(3)各類股權投資企業的資產委托在寧注冊的法人商業銀行,或經商業銀行總行授權的寧夏分行托管。

2、加強政府政策性引導

(1)通過設立政府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吸引區外知名創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共同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子基金,能夠有效促進創業投資資本的形成。(2)盡快出臺《寧夏寧夏回族自治區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暫行辦法》,規范各類股權投資企業的設立、資本募集與投資領域、備案管理、風險控制和信息披露。(3)在積極落實國家出臺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基礎上,根據我區實際情況,出臺鼓勵各類創業和股權投資企業落戶寧夏的政策措施。

3、積極引進知名投資管理公司

鼓勵本土創業和股權投資企業與區外知名投資管理機構,以委托管理、合伙設立創業和股權投資企業等方式深入合作,發揮雙方各自優勢,提高投資效率,培養本土管理隊伍。

4、引導民間資本積極參與市場投資

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服務范文6

關鍵詞:私募;股權投資;融資

全世界的中小企業發展的最大金融瓶頸有兩個:一是有沒有拿到錢的途徑;二是以什么成本融資。這兩個瓶頸在中國的經濟環境中更為突出。我們的企業家們30年前尋求財政撥款,20年前找銀行貸款和政府債券,10年前找證監令搞上市發行股票。今天,我們應該關注私募股權基金,因為它提供了新的融資渠道。

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概念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我國又稱為“產業投資基金”。一般指成立專門的基金管理公司,向具有高增長潛力的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或準股權投資,甚至參與到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中,待所投資企業發育成熟后,通過股權轉讓實現資本增值。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雖然是對未上市的企業投資。但多數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通過所投資公司未來上市來實現資本增值。所以多數公司對企業投資時,都以該企業有沒有“未來上市”的前景,作為是否對該企業投資的重要考慮因素。

近年來,各界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概念說法不一。例如,2006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吳曉靈在中國私募股權市場國際研討會上發言稱“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把富人的錢籌集在一起,投資于未上市企業的股權?!彼砹艘环N典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概念。

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特點與分類

第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主要特征是“聚合資金、聚合投資;組合投資、分散風險;專家管理、放大價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運行實行“資金+服務”的模式,在給企業提供資金支持的同時,要提供專業化的增值管理服務;堅持“以退為進”的運作理念,追求被投資企業的資本增值效益;堅持“收益性、流動性和安全性”結合的原則;合理的配置投資收益和投資風險。

它有以下主要特點:一是投資對象主要是非上市企業;二是投資期限通常為3-7年;三是積極參與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四是投資的目的是基于企業的潛在價值,通過投資推動企業發展,并在合適的時機通過各類退出方式實現資本增值收益;五是一般定位高新技術企業,有效率的基礎產業的基礎建設,促進產業升級與結構優化,以高風險實現高收益;六是一般是以實業投資為主,但也做一定比例的證券投資,以保持基金資產的流動性。

第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一般分為五類:一是創業投資基金,一般投向于高新產業和高技術產業,具有高風險、高收益的特點;二是支柱產業投資基金,一般投向于支柱產業,有一定的風險,收益水平很難確定;三是基礎產業投資基金,一般投向于投資于能源、原材料、運輸與郵電通訊等基礎建設領域的未上市企業,具有低風險、低收益的特點;四是企業重組基金,一般投向于成長企業,問題企業或國有企業,其中部分基金是政策性的,風險和收益都比較低,而其他的則是高風險高收益;五是特殊概念基金,一般投向于指定產業(如文化產業)或尋找特定的投資機會,風險和收益都不確定。

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對發展中小企業的積極作用

第一,提供新的融資渠道,改善融資結構。以銀行體系為主導的間接金融占據主導地位,融資渠道過于單一和集中是當前中國金融結構的一個重要特點和缺陷。也是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癥結所在。因為不同資金的供給和需求方的風險偏好存在差異,因而融資的渠道應當是多元化的。產業投資基金無疑成為一種新的融資渠道,它將為陷入資金困境而又無力融資的中小企業注入一劑強心劑。

第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能夠提供新的股權融資的方式,減輕部分資金密集型行業對于銀行債務的高依賴形成的風險。目前不少資金密集型行業因為缺乏股權融資的渠道,因而對于銀行貸款等債務形成了相當高的依賴性。這種融資結構使得當前不少企業都背上巨額債務,稍微運作不善就有可能陷入資金周轉困境,若這些企業能夠獲得產業投資基金的投資,可以大大削弱企業對銀行貸款的依賴性。

第三,產業投資基金有利于小企業發展壯大。中小企業股權融資的主要方式是私募股權投資。私募股權投資通常包括一般投資于種子期和成長期項目的企業投資,擴展期的直接投資和戰略投資,包括管理層收購在內的并購融資,過渡期企業的過橋融資或上市前融資等。私募的股權投資作為一種新型的投資方式,不僅能夠為企業提供資金支援,更有能力依靠專家理財和咨詢的優勢,改善公司治理結構和管理水平,在創新型中小企業的組織結構、業務方向、財務管理、領導班子等方面提供智力支持,如2005年5月無錫尚德在全球資本市場進行了最后一輪私募,當時贏得全球聲明顯赫的英聯,高盛、龍科、法國Natexis,西班牙普凱等投資基金加盟,這些公司用8000萬美元現金換得尚德公司7716萬股權成功取得民營企業的控制權,并在全球高度矚目新能源產業發展的背景下,推動中國光伏產業企業在美國上市,受到國際投資者的普遍認可?,F在,中國的創業板市場已成功開啟,這更為我國中小企業吸引私募股權基金打開方便之門,為中小企業發展壯大創造更多的機會。

四、中小企業如何進行私募融資

第一,尋求專業機構的幫助,聘請富有經驗的財務顧問。私募的過程是一個專業要求很高的過程,僅依靠中小企業自己的財務人員難以勝任。而且私募過程中需要的財務技術往往與企業的財務技術有所不同。有經驗的財務顧問可以給企業全方位、專業化的幫助,包括財務管理、稅務籌劃、投資方的推薦等。

第二,盡量引入對企業發展幫助大的戰略投資者。引入的戰略投資者,盡量使之對企業投資周期較長,投資者有相對長遠的打算,而且資金擁有者擁有很多資源,投資者可以動用自身的資源,幫助被投資者發展起來。另外,努力吸引一些成熟的專業的風險投資機構。因為這些機構資金雄厚,投資經驗豐富,可以在資本運作上給公司很大的幫助,如深圳風險創業投資公司、紅塔山創業投資公司等。

第三,引進股權投資基金,要注意有進有退。投資者與被投資者本身就是利益與矛盾的統一體。投資方往往希望得到一些使自己的投資毫無風險的承諾。中小企業在引資過程中有些是不可以接受的。比如海外投資機構在對高科技企業投資中往往提出一些類似的要求:如果企業在某一時間內業績達不到特定水平,則投資方可以要求降低投資額或者被投資方要將款項退還給投資方等,那些僅想回報而不愿承擔風險的資金,不要也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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