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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范文1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已于7月1日實施,現將實施《運作辦法》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銀行應當認真學習貫徹《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和《運作辦法》,規范運作,切實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
二、各基金管理公司申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應當按照《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申請材料的格式與內容》(見附件)的規定報送基金募集申請材料,并嚴格按照《基金法》和《運作辦法》的有關規定,擬訂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有關法律文件草案。
三、《運作辦法》實施之前已經成立或已獲核準尚未完成募集的基金,原基金契約下列內容不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的,應當在本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的規定,將原基金契約修改為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規定的基金合同。
(一)原基金契約中有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的約定不符合《基金法》第七十一條至七十五條、《運作辦法》第三十八條至四十三條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會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的有關規定,修改原基金契約的有關約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二)原基金契約中有關開放式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的約定不符合《運作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會同基金托管人按照《運作辦法》的有關規定變更原基金契約有關約定,將開放式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明確為現金方式,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后實施。
四、鑒于《基金法》、《運作辦法》對基金財產投資于國債的比例、基金財產投資于股票、債券的合計比例以及開放式基金收益分配次數、比例未做限定,《運作辦法》實施之前已經成立或已獲核準尚未完成募集的基金,擬變更原基金契約有關基金投資比例、開放式基金收益分配次數和比例約定的,應當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的規定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形成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報中國證監會核準并公告后,方可變更原基金契約的相關約定。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執行本通知的過程中,應當認真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義務,切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擬采用通訊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認真驗票,由公證機關全程予以公證,并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公告公證書全文、公證機關及公證員姓名。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申請材料的內容與格式
一、申請材料的紙張、封面、頁碼和份數
(一)紙張應采用幅面為209×295毫米規格的紙張(相當于A4紙規格)。
(二)封面
1、標有“XX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申請材料”字樣;
2、擬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名稱、申請人名稱;
3、正式報送申請材料的日期;
4、公司主要承辦人姓名、聯系方式。
(三)申請材料的頁碼應置于每頁下端居中,按內容分章節安排頁碼順序,例如:1-4、或者1-4-1,章節之間應當有分隔頁。
(四)份數:申請材料一式3份,其中至少1份為原件。審核期間內容有修改的,除最初正式申請的原件留存中國證監會外,審核通過后,公司應當提交書面和電子版(光盤)申請材料(定稿)各一份。
二、申請材料目錄與內容
(一)承諾函
公司承諾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所有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合規;申請材料原件和復印件內容一致,文字簡潔、內容清楚。
(二)申請報告
主要內容包括:擬募集基金的基本情況;擬募集基金符合有關規定條件的說明,擬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有關規定條件的說明;擬募集基金的可行性;基金管理人簽章。
(三)基金合同草案
(四)托管協議草案
(五)招募說明書草案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七)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最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會計報告
(八)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決議
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有關基金募集申請的決議、對基金經理人選的審核意見等,獨立董事的意見應當單獨列明。
(九)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基金產品方案
1、關于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理念、投資策略的說明材料;
2、關于基金目標客戶的說明材料,根據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說明基金所面對的目標客戶及其風險、收益偏好;
3、關于基金投資組合管理方法的說明材料,說明基金以什么原則、方法及評價指標來保證投資組合計劃的貫徹和實施;
4、選擇業績比較基準的理由;
5、基金的模擬投資分析或實證分析;
6、基金投資風險的管理工具及防范措施;
7、可行性分析材料。包括同類品種的國際比較、市場需求、流動性分析等。
(十一)募集方案
1、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2、銷售機構及銷售計劃;
3、本次募集的合規控制制度。
(十二)準備情況
1、說明基金人員準備及具備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在基金運作各環節中的分配情況,并就擬任基金經理及研究人員情況作出專項說明;
2、說明基金的投資、交易、清算等技術準備情況及開放式基金危機處理計劃;
3、說明基金為投資人服務的措施,如有關材料送達方式、投資人投訴處理方式等。
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范文2
2006年12月30日,星期六,入冬以來第一場大雪突臨華北,天津迎賓館仍然迎來了百余位政商來賓。天津市長戴相龍宣布,渤海產業投資基金正式掛牌,總規模200億元,首期金額60.8億元。渤海產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亦于同日揭牌成立。
渤海基金出資人是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國家開發銀行、國家郵政儲匯局、天津市津能投資公司、中銀集團投資有限公司(下稱中銀投資)、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同時掛牌成立的渤海產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下稱渤海基金管理公司)。其中,全國社保基金等前五家出資人各出資10億元,人壽集團和人壽股份共出資10億元,渤?;鸸芾砉境鲑Y8000萬元;基金以封閉方式運作,存續期15年。
依照國家發改委的批復,渤海產業基金為契約型,基金首期資產委托渤海產業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委托交通銀行托管。按照契約型基金的有關法律規定,渤海產業基金不設董事會,基金持有人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
作為資金管理方的渤海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金為2億元,中銀國際控股公司(下稱中銀國際)占48%的股份,天津泰達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持22%,六家基金持有人(人壽集團和人壽股份合并計算)各占5%。目前,渤?;鸸芾砉具€在依照程序進行工商登記。
中國銀行行長、中銀國際董事長李禮輝與曾任新橋投資集團董事總經理的歐巍將分別出任渤海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長和總經理。據悉,此前,中銀國際及天津方面曾力邀香港投資銀行家梁伯韜出面管理這一基金;然而,后來梁伯韜由于身陷電訊盈科收購案的重圍(參見《財經》2006年第15期“破解電盈僵局”),最終作罷。
梁伯韜曾向《財經》記者表示,放棄這樣一個機會非常可惜。
“渤?;鹩行﹥炔康氖虑檫€沒有做完就掛牌了,主要是想趕在2006年完成?!?007年1月3日,一位天津濱海新區的政府官員對《財經》記者說:“渤海基金獲得批復已經有一年了,不宜再拖到2007年?!?/p>
博弈與混合
渤海基金備受矚目的深層原因在于,業內均將其視為發展中國式私人股權投資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下稱PE)的一次突破。中銀國際首席經濟學家曹遠征即表示,產業基金事實上只是中國的一種特定名稱,實質正是PE的一種。
近年來,像凱雷集團、新橋資本集團等大型PE在國際乃至中國股權市場上叱咤風云,令中國國內的投資界心動不已,2006年相關專題的研討會從來都是高朋滿座。
在國外,PE的組織形式多為有限合伙制,即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組成。一只私募股權基金的募集過程和結構一般是:基金管理公司作為發起人發起,向特定的投資者募集資金,以合伙企業形式設立基金。其中,基金管理公司一般作為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掌握管理和投資等各項決策權,也做一定的投資,通常占總認繳資本的1%;其盈利來源主要是基金管理費和相應分紅。而基金投資者作為有限合伙人主要承擔出資義務,決策權有限,一般只負有以其出資額為限的有限責任。
這種安排的優勢,是明確了基金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由于基金管理人承擔無限責任,因而會對其行為形成較好的約束激勵機制。
對照國際做法,以契約型為主要組織方式的渤海產業基金有著強烈的實驗和折衷色彩,且實際上亦兼有公司和合伙制特征。因而有業內人士指出,渤海產業基金是一個“混合類型的投資基金”。
契約型基金本質上是一種信托安排,又稱信托型基金,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機構和投資者(受益人)三方通過信托投資契約而建立。按照有關規定,契約型基金的投資者作為信托契約中規定的受益人,對基金運營及重要投資決策通常不具有發言權,投資者組成的是持有人大會而非股東大會,對投資決策沒有太大的影響力。
然而,在渤海產業基金的安排中,由于基金管理公司大股東中銀國際并不承擔無限責任,且該基金缺乏公募基金的流動性,各方投資人從投資風險考慮,均有參與基金管理的意愿。因此,渤海產業基金在管理層面上又引入了公司模式――中銀國際以大股東身份組建渤海產業基金管理公司;其他幾家投資機構為了能在基金投資決策時占有一定的發言權,也各自以5%的小比例參股基金管理公司。
“這是各方利益博弈的結果。這一復雜的結構設計既照顧了各方需求,也使大家的利益結合得更為緊密?!币晃恢槿耸看饲霸鴮Α敦斀洝酚浾呷缡钦f。
作為中國第一只獲準試點的大型產業投資基金,渤?;鹪缭?005年12月即獲得國務院同意及發改委批準。然而,顯然是利益相關方的指向各異,最終導致了渤?;鸬摹半y產”。整個安排中最大的受益者當屬天津市。
據新華社報道,渤海基金將主要圍繞實現國務院對天津濱海新區功能定位進行投資,同時也將支持天津濱海新區以外環渤海區域經濟發展。路透社引述中國媒體報道稱,渤海產業基金目前至少選定了三個項目,其中包括空中客車天津項目;另外兩個分別是中石化煉化項目和濱海新區區內交通建設。
對于中銀國際來說,則獲得了參與管理一家事實上的PE的牌照――這一牌照甚至早于《產業投資基金試點管理辦法》的出臺,并有可能在未來不斷擴展這一基金管理的規模。對于各家投資人來說,固然也獲得了進行產業投資的機會,但由于相關管理辦法和公司構架本身并不成熟,更多地要從投資收益和風險控制的角度進行考慮。此前即有說法稱,基金持有人、監管層和地方政府對于基金投資方向存在著不同意見。
北京大學經濟學院金融系主任何小鋒對《財經》記者表示,渤海基金這種模式,不應該成為未來中國產業基金發展的主流模式?!爱a業基金投資者看重的,是基金管理人的能力和業績。因此,不應該先成立基金再來找基金管理人。”何是國家發改委關于“國外產業基金的運作制度和機制”研究課題小組負責人。
監管分歧猶存
作為試點,渤?;鸪休d的另一重使命,在于摸索產業投資基金乃至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的有效運行模式和監管尺度。國家發改委財政金融司副司長曹文煉曾對《財經》記者表示,渤海產業基金將邊試點,邊完善制度建設,從而推動《產業投資基金試點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盡快正式出臺。
發改委的《產業投資基金試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稱,產業投資基金是對企業進行直接股權投資、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資產的集合理財方式。這份文件還明確規定國家發改委為產業投資基金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基金的審批與監管。
據悉,正在起草的《管理辦法》,將主要是對四類機構參與設立大型產業基金設定審批程序,這四類機構分別是國有企業、社?;稹⒔鹑跈C構(包括證券公司、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以及由財政部撥款的機構和單位。此外,《管理辦法》將可能訂立需要審批的產業基金規模門檻,以10億元單位計,但具體規模仍存爭議。
2006年12月初,在北京釣魚臺酒店一個主題為“產業基金和政策環境”的內部論壇上,國家發改委主任馬凱表示,在經濟發達國家,投資基金已經成為同銀行、保險并列的三大金融業支柱,國內發展產業基金的條件已日漸完善。馬凱還強調,發展產業投資基金需要“從試點起步,從試點中完善制度,逐步規范發展”,試點的原則將是“多形式,少數量,重市場”。
據參加這次會議的專家透露,目前《管理辦法》制訂中遇到的主要問題來自三個方面。
一是對合格投資者和管理人的界定。根據國家發改委對歐洲股權直接投資業的考察,商業銀行已經成為歐洲地區直接股權投資基金的首要資金來源,占24%;養老機構和保險公司分別占22%和12%;個人投資者只占6%。目前中國的金融機構投資產業基金均為個案,需要獲得國務院特批。國家發改委官員明確表示,希望商業銀行能被允許投資于產業基金,不過這需要得到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的認可。
二是對產業基金投資的限制。目前產業基金不能搞負債,不能借貸款,只能投資未上市企業的股份。實際上,國際上直接股權投資基金已越來越多地參與上市公司收購,然后將上市公司退市,并且越來越多的投資基金開始通過負債形式來獲取資金。
三是產業基金是否需要審批。目前創業投資基金只需實行備案制,向國家發改委及省級發改委備案即可,相比之下,審批制使產業投資基金凸顯了進入門檻。在國家發改委看來,對于大型的產業基金,如果沒有前置審查的話,基金管理公司的道德風險可能無法控制。但是業內專家則多認為,投資者的風險不應該由政府過濾,而是應該通過市場中介機構過濾。
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范文3
關鍵詞: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基金稅制
一、基金本身適用于企業所得稅嗎?
基金法律身份和稅收義務密切相關,國際上存在3種主流的稅務處理方式:(1)公司型基金具備法人身份,必須繳納公司所得稅。論文百事通擁有公司型基金的國家多數采用這種稅務處理方式。(2)契約型基金不具備法人身份,一般不用納稅。如日本、韓國、比利時等多數國家。(3)少數國家將契約型基金虛擬認定為公司,繳納公司所得稅,甚至在個別國家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澳大利亞規定投資信托基金沒有分配對象時,基金本身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在組織形式上屬于契約型,根據上述國際慣例可以從3種稅務處理方式中選擇。從我國稅收條款規定來看,現有基金稅收條文中沒有任何關于基金納稅方式的確切規定。仔細研究不難發現,我國與基金相關的稅收條文中又隱約對基金的納稅身份有所暗示,并可以推斷理解為:基金承擔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由基金管理人代為繳納。比如“對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以及“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價差收入,在2003年前暫免征企業所得稅”。該兩點所述的“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和“暫免征企業所得稅”儼然可以被理解為,我國契約型基金雖然沒有法人身份,但需要單獨繳納企業所得稅,只是當前處于暫不征收的階段。
我國基金究竟是否負有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呢?筆者認為,“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提法是錯誤的,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對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的認定規定。根據《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和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很明顯,我國基金不應屬于企業類,那是否可以歸屬到“其他組織”呢?在《實施細則》中“其他組織”一詞被詳細地解釋為,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依法注冊、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問題于是被繼續演化為,基金是否是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組織呢?這一點《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提供了答案。其第一章第二條中明確規定“本辦法所稱證券投資基金(簡稱基金)是指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由此可見,基金只是一種投資方式,一種投資工具而已,既不屬于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也不屬于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的其他組織。同時,我國各項法律條款都沒有涉及基金公司虛擬化問題。所以,我國契約型基金不應該被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基金本身適用于營業稅嗎?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價差收入,在2003年前暫免征營業稅”出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21128號],和上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價差收入,在2003年前暫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提法一樣,容易使人誤解為: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買賣股票、債券價差收入的營業稅的納稅人。顯而易見,如果基金管理人是納稅人,則與我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相違背。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納稅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國稅發[2002]9號)(以下簡稱《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中規定:“金融保險業的納稅人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根據《申報管理辦法》規定,證券投資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同屬于營業稅納稅人的范圍,即“單位”納稅人或“個人”納稅人?;鸸芾砉究梢员徽J定為“單位”,屬于契約型的證券投資基金卻沒有任何理由被認定為“單位”或“個人”。換言之,倘若基金可以被歸入到“單位”而成為營業稅的納稅人,則明顯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對基金性質的定義相矛盾,導致相關法規發生抵觸。筆者認為,《申報管理辦法》關于基金繳納營業稅的規定和《營業稅暫行條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相違背,應該予以廢除,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本身不應該繳納營業稅。
三、改變個人所得稅扣繳人、扣繳時機的做法是否合理?
我國關于基金個人投資者獲得基金分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先后有過3個:第一個是1996年12月下發的《關于個人從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21號),該通知規定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為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派息分紅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第二。第三個通知是財稅字[1998]55號和財稅字[20021128號。通知規定,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債券、銀行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顯然,3個通知關于扣繳人的選定發生了改變,扣繳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改換為上市公司、企業和銀行,相應地,扣繳時間也由基金分配時提前到股息、紅利、利息分配時。
政策意圖十分明顯,改變扣繳人的做法利于稅款在來源處征繳,確保了稅款及時入庫。但是筆者認為,在來源處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做法損害了稅收公平原則。首先,損害了個人基金投資者的利益。我國絕大多數的基金契約對基金分配制定了3項限定條件:(1)若基金投資當期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單位資產凈值不能低于面值;(3)基金當年收益應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才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改變扣繳人的做法使得個人投資者的股息、利息收入在來源處就被扣繳了個人所得稅,必然導致以稅后收入來彌補基金前期和當期可能擁有的投資損失,甚至可能因提前扣除稅收,致使基金單位資產凈值低于面值,進而不能滿足分配條件。其次,提早了未分配收入的納稅時間。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凈收益的90%.若在來源處預先扣繳了個人所得稅,則意味著基金未分配的部分也提前承擔了稅負。再者,違背了基金投資者收入確認原則。按照國際慣例,基金投資者不是在基金獲得收益時,而是在基金分配收益時才被確認獲得基金收益,并產生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我國在來源處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做法恰恰違背了收入確認的國際慣例。
從稅率設置來看,財稅字[2002]128號文件規定,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此后,包括企業在內的投資者,從基金
分配中取得的所有收入都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這條規定考慮到,由于存在著獲得投資者納稅身份變動信息的技術困難,處于上兩個環節的被投資企業無法準確判斷代扣代繳適用稅率,為便于征管,無論是企業或個人投資者,一律按照個人所得稅20%的稅率征收。這種做法存在幾個缺陷:(1)明顯混淆了兩種不同性質的所得稅的區別;(2)投資者取得的股息收入本身就是被投資企業稅后利潤的分配,它與投資者取得的利息收入性質是有區別的。特別是投資者取得的利息中的企業債券利息,它在被投資企業繳納所得稅前進行了扣除,減少了被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而股息收入則是被投資企業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后收入的分配。根據我國稅法相關規定,如果派發股息的上市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等于或高于投資企業適用的稅率,投資企業不必對此項收入再繳納任何所得稅,即投資企業收到的股息收入是一種免稅收入。所以說,上市公司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及利息時不分清收入性質一并代扣代繳20%所得稅的做法,沒有任何稅法依據。雖然能夠提高稅收征管的便利性,但是加大了基金投資者的稅負,造成了稅收制度的混亂。這一方面反映了我國制定稅收條款時的不嚴謹;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被投資企業代扣代繳不同性質投資者稅款的做法不合理,不能在確保稅法一致性基礎上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四、我國基金稅收是否存在多重征稅問題?
認為,我國基金稅收存在嚴重的多重征稅問題,主要理由是:作為同一筆信托資產,基金資產在委托狀態和委托人收到信托收益時承擔了兩次以上不同類別的稅收。如,基金投資股票、債券收益繳納所得稅和營業稅后,投資者在獲得分紅時仍要納稅?;鸸芾砣诉\用基金買賣股票按照2‰的稅率征收印花稅,投資者買賣基金也要繳納印花稅。但是,上述結果僅來自于理論上的推理,其中多數條款仍屬于“暫免征”狀態,或許將來征收時會得到印證,可目前的征管實踐并非如此。
筆者認為,現階段我國政府對基金業貫徹的是優惠多、稅負輕的財稅政策思路,稅制設計的主觀意愿是避免多重征稅,現實也是如此。但是,由于基金在我國尚屬新興金融工具,對其進行稅收界定還存在一個理論認識和深化的過程,少數環節仍然呈現出多重征稅或稅負不公的情況。體現在:(1)開放式基金的企業投資者獲得的派息、分紅收入承擔了雙重稅負。不同于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的價格等于單位凈資產值,當開放式基金獲得派息和分紅時,基金單位凈值提高,若投資者在此時贖回基金單位,按規定企業投資者需為贖回和申購差價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差價中已經包括被投資企業代扣、代繳了20%稅收的派息、分紅額(其他部分是證券差價收入),這導致了開放式基金的企業投資者獲得的派息、分紅收入承擔雙重稅負的現象。企業買賣封閉式基金也會產生類似情況,但封閉式基金的市場價格并不等于凈資產值,對買賣價差征稅可以理解為對資本增值課征的利得稅,不屬于多重征稅。(2)金融機構買賣基金單位既征收營業稅,也征收企業所得稅。根據我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金融保險企業買賣金融商品需繳納營業稅。這是考慮到我國金融商品增值額未列入增值稅范圍,造成了稅源流失,由于對金融產品增值額的確認在理論上和操作上都存在障礙,只好通過開征營業稅進行彌補。但是,從基金投資者角度分析,同樣屬于買賣基金的價差收入,金融企業投資者承擔了雙重稅收,非金融企業投資者只承擔企業所得稅,個人投資者沒有承擔稅負,稅負顯然不公平。新晨
開放式基金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承擔雙重征稅的根源在于投資收益納稅環節的錯位。被投資企業分給基金投資者的股息、利息在流入基金資產時被提前扣繳了所得稅,但是。這些投資收益并沒有作為稅后收益隨即分配給投資者,而是重新計入到基金資產中進行資本增值性運轉,必然在資本增值實現時承擔資本利得稅。這個問題可以通過延后投資收益納稅環節的做法來解決,即在基金分配時對分配額代扣代繳投資收益稅。一方面,分配額可以在納稅之后立即分配到投資者手中,基金凈資產隨即因除息而減少,相應地基金價格回落,資本增值的稅基中不再包括被分配掉的投資收益;另一方面,基金分配額中還包括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益,從而彌補有做法中這部分差價收益不用納稅的稅法漏洞。同時,在基金分配時征稅的做法恰恰符合對基金征稅國際貫例中的“投資者收入確認原則”,這也對將來我國為適應基金跨國投資提供—個共同的稅法口徑。
對于金融業增值額的納稅問題在國外討論已久,考慮到增值確認的技術困難,以及鼓勵資本流動的原因,多數國家還是免征了金融業的交易稅(增值稅)。我國基金業處于發展階段亟需大量流量穩定的資金支持,培育機構持有者是已被國外經驗證實的有效途徑之一。但是,我國金融企業投資基金時需要負擔5.5%的營業稅及附加和33%的企業所得稅。稅負明顯偏高于非金融企業和個人投資者。為培育基金機構投資者,建議可以對金融企業買賣基金暫免征營業稅。
參考文獻
(1)《關于個人從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21號)。
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范文4
《財經》記者 陳慧穎 于寧
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多方刺激民間投資的旗幟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下稱PE)正在試圖謀求生存空間。
6月底,歷經十載、刪改數次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由國家發改委報送到了國務院。在2006年以來進行的先后三批試點之后,人民幣的PE基金仍在爭取合法的出生渠道。
關于PE的審核與監管,是一個久議不決的話題。
一方面,PE作為一種面向富裕個人和機構募集資金的委托管理機制,原則上應當采取買者風險自擔的原則;“用現有的民事和公司法律框架,完全可以約束投資者和管理人的關系,不需要施加什么特別的限制,”中國人民銀行前副行長吳曉靈就曾反復強調。
另一方面,中國的基金管理人的資質可謂參差不齊,國有投資者行為受到限制,民間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欠缺,如何有效約束可能的風險,成為了監管層最為棘手的問題。
由于各個監管部門的認識并不統一,在外資PE已弄潮多時之后,人民幣基金仍遲遲不能大規模出臺。
“金融危機之后,監管層對PE的認識也在變化,新的方向是要加強監管,只是如何管才好并沒有結論?!币晃粐鴥却笮蚉E基金的管理者說。
數易其稿
PE基金就其實質而言,是投資人將資金交由管理人管理的一種信托行為,而其投資方向基本限定于非上市股權。在成熟市場,多采用有限合伙制,即普通合伙人(GP)作為管理人承擔無限責任,收取管理費和分享收益,有限合伙人(LP)不參與管理。
6月10日,在天津召開的第二屆中國股權投資基金年會上,發改委財金司副司長曹文煉介紹了《暫行辦法》的進展情況。
在他看來,目前各方在PE監管問題上已經達成四點共識。這其中主要包括:一是制定管理辦法是非常必要的;二是管理辦法應盡快出臺;三是可以有些彈性,有些地方可以;四是對有些重要的問題應超前考慮,比如PE能不能投資上市企業,能不能發放貸款等。
早在1995年,原國家計委財金司即開始制訂產業投資基金的有關管理辦法。十幾年間,文件數易其稿,遲遲未能出臺。比較新舊各種不同版本,從規范的對象到采用的管理辦法都出現了原則性的修訂,這反映出監管者對PE行業認識的重大變化。
2006年渤海產業基金獲得國務院特批成立,此后又有兩批共九家產業基金獲得發改委批準籌建。
這些試點基金往往以行業冠名,水務、基礎設施、裝備制造、船舶、港口等等,不一而足。顯然,彼時發改委更多地在尋找將PE與產業發展相結合的路徑。事實上,這也是產業基金主導權落在發改委的最初緣由。
不過,此次的《暫行辦法》已經采用了“股權投資基金”的提法。曹文煉解釋稱:“去年國務院還要求我們制定‘產業投資基金’的管理辦法。過去這一年行業達成共識,覺得更適合使用‘股權投資基金’,這個名字更能與國際接軌,更能真實反映這個事物的本質。”
雖然提法有所不同,但規則制定者在出資人和管理人資質這兩個環節上的嚴格要求始終未曾改變,要求投資者不得超過200人,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
《暫行辦法》中對單個投資者的出資要求為最低1000萬元人民幣,募集資金的總規模應該達到5億元人民幣以上,并且將合格出資者的范圍限定在機構的范圍之內。
《暫行辦法》對管理者的資質進行了要求,將此作為最重要的“市場準入”門檻。
另外,《暫行辦法》還從一些方面限定了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行為,比如不能進行二級市場的短期炒作,以及不能使用融資杠桿做大規模等。
“我們規定了出資人和管理人的資質,并且嚴格禁止使用任何財務杠桿,這就從根本上將股權投資基金投融資行動限定在未上市股權和私募的范圍之內,從根本上控制風險?!币晃唤咏l改委的官員如是說。
此外,在地方層面,北京、上海、天津、深圳等地都在其管理權限內,頒布實施了促進當地股權投資企業發展的具體辦法,并成立了當地的股權投資基金協會等自律組織。
從審批到備案
從PE的歷史來看,英美等國家從未有專門的立法對其進行監管,而是主要依靠行業自律和專業出資人對管理者加以識別和約束。
“在中國,PE需要一個‘戶口本’,”一位長期從事PE研究的人士解釋稱,“比如向國有機構融資,一般都需要有個政府部門背書?!?/p>
事實上,很多PE從業者都希望政府部門――無論是哪個部門,盡快制定規則,以獲得一個“身份”。
在中國,獲得“身份”的路徑有很多。從中國大型PE的設立和融資實踐看,渤海產業基金獲國務院特批成立,另有九只產業投資基金獲得發改委特批;而鼎暉、弘毅和另外七家基金管理團隊是注冊成立之后再到發改委備案。另外,還可以采用信托、直投的模式從銀監會、證監會處獲得許可。
今年4月,發改委給七家基金管理團隊進行了備案。
其具體操作過程是,管理團隊首先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在完成工商注冊之后提交相關的資料至發改委備案。備案完成之后,基金管理團隊開始募集工作,并且在完成募集之后再將基金的情況報送至發改委備案,實際上是兩次備案。
發改委最后上報的《暫行辦法》中采用的是備案制,其程序與前述七家基金備案的方式一致。但本著抓大放小的思路,備案對象僅限于融資規模達到5億元的基金,沒有備案的則不可冠名為“股權投資基金”。
目前,市場上大多數PE都達不到5億元的資金管理規模。
發改委的這一思路也是幾經調整,發改委內部對到底實行審批、核準還是備案,都有過不小的爭議。
在2007年起草《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時,各方關注的焦點仍然在于金融機構、社保基金的資金能否進入產業基金,以及相應的審批程序應如何設計。
“當時人民幣基金剛剛起步,從發起設立到資金募集,都存在重重困難。發改委和PE界人士,均希望能夠通過規則的制定,將這些問題一并解決?!币晃辉?007年參與過調研活動的人士對《財經》記者說。
參與研討各方形成的想法是,由發改委與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國資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等相關部委組成一個指導小組,由后者審批基金的成立,并對基金管理人資格等進行核準。
這意味著,對產業基金的監管權,將由發改委一家,轉至多部委的指導小組,且對于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審批將并重進行。
上述政府部門和業內人士進行了多番研討,但始終不能達成一致。這種思路也被實踐否定。一方面,“一行三會”等監管機構對其下轄金融機構是否應該以及如何進入PE領域態度不一;另一方面,政策制定者發現,PE的融資瓶頸從根本上說在于出資人。
“發改委特批了九家產業投資基金,總規模上千億元,但經過近兩年時間,絕大多數基金尚未融到資金??梢娫诖笮突鸬娜谫Y問題上,出資人對基金管理者的制約力量比行政審批更大?!卑l改委的有關人士曾表示。
備案何為
2006年3月1日起實施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就是采用備案制的辦法。
其中規定:“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創業投資企業,向國務院管理部門申請備案。在省級及省級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創業投資企業,向所在地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申請備案。”
截至2009年4月,各地共有409家創投企業在發改委備案。業內人士分析,創投企業的備案動力主要在于,國稅總局對創投企業有一些稅收優惠政策,而享受這些政策的條件之一,就是要在發改委備案。
本次《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也是要求基金管理人根據工商注冊的屬地原則向各地的主管部門備案,如果在國家工商總局注冊的,則到發改委備案。
《暫行辦法》何時能夠出臺并不明確,但是尋求在發改委備案已經成為人民幣PE基金的一個新趨勢。這趨勢背后的動力,來自PE基金對政府背書的渴望。
經國務院批準,2008年4月,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同意,全國社?;鹜顿Y經發改委批準的產業基金和在發改委備案的市場化股權投資基金,總體投資比例不超過全國社?;鹂傎Y產(按成本計)的10%。
在缺少合格機構投資者的中國PE行業中,在發改委備案進而謀求來自社?;鸬耐顿Y,幾乎成為管理人募集大型人民幣基金的必由之路。
“社保需要發改委備案,其實是希望在程序上免責。他們在投資的時候其實是按照非常嚴格的程序進行盡職調查,這種典型的機構投資者作為PE出資人,有鑒別和辨識能力,并且做好了承擔風險的準備?!币晃徽谥\求從社保募集資金的PE管理人說。
他表示,“發改委曾經想過要通過制定這個政策協調大型國企和金融機構對投資PE的政策,但現在看來這并不現實?!?/p>
經過幾年的觀察,“一行三會”對下轄機構進行PE投資的態度已經明晰?!渡虡I銀行法》明文規定銀行不可以進行股權投資。
雖然各家銀行在香港的機構已經開始涉足股權投資領域,但此前工行、建行和中行曾計劃取道各自在香港的投資機構入股京滬高鐵項目,被銀監會叫停。銀監會態度之嚴厲可見一斑。
證監會也積極推動券商直投業務,取得資格的券商可以將一定比例之內的資本金投資于未上市公司股權。
保監會已經獲得國務院批準,保險資金可以投資未上市股權,但會以試點的方式謹慎推進。保險業正等待相關細則的出臺,目前透露出來的消息是以自行管理投資基金為主。
發改委的相關人士則表示,《暫行辦法》并非旨在為大型PE融資助力。各家機構投資者如何評價PE這種投資類別或是如何甄選投資管理人,都應該自主決策,有無備案并不是投資的前提。
不過,細數目前國內的大型人民幣基金,不是經過發改委特批,就是在發改委備案,這種“路徑依賴”的現象一旦形成,也很可能會影響日后中國PE行業的發展方向。
“未來PE行業發展了,備案與否也許不再直接左右融資結果,但《暫行辦法》也許真的會成為行業標準。”一位曾參與《暫行辦法》制定的人士這樣說。
風險與監管
如果說備案制以一種市場化的方式解決了PE的出生問題,那么PE生長過程中的風險如何監管,與之相關的爭論仍未停歇。
新一輪爭論的導火索,是紅鼎創投和匯樂集團涉嫌非法融資的事件。
今年5月,浙江紅鼎創投董事長劉曉人因涉嫌非法集資數億元、無力償還而主動自首。天津德厚資本執行合伙人、上海匯樂集團董事長黃浩也因涉嫌“非法集資詐騙”,在5月上旬被警方批捕。
針對這種情況,7月16日,發改委網站“加強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和嚴格規范創業投資企業募資行為的通知”,進一步明確《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的條款,并要求強化執行力度。
“中國的投資者教育還沒有到位,利用基金名義進行欺詐的現象屢見不鮮,這和成熟市場不同,對監管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币晃婚L期從事PE研究的專業人士稱,《暫行辦法》里,非法集資問題是交由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處理,而這一協調機構的執行力有得檢驗。
目前非法集資案件根據性質和渠道不同,分別由證監會和銀監會負責處理。
《暫行辦法》的覆蓋面有限,只是管理融資規模5億元以上的基金,并未涉及PE行業的風險,也沒有針對風險監管提出更為詳細的規定,事實上是有賴于各監管部門和地方政府的事后監管。
對此,有業內人士提出,如出現風險,相關規定的操作性不強,因而“誰的孩子誰抱”,即對PE實行分業監管的呼聲亦時有耳聞。
令監管者棘手的另一問題在于PE出資人的真實身份,在國企改制等私募股權投資領域,利益輸送相當普遍,這也成為PE上市退出時的監管機構檢查的主要環節之一。
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范文5
分紅并無實質利好
基金分紅是指基金將收益的一部分以現金方式派發給投資者,無褒貶義,只是一種收益分配上的制度安排。不同類型的基金可能其收益分配方式略有不同。如封閉式基金由于其份額固定,一般采用現金分紅的方式;開放式基金的分紅方式主要有兩種,現金分紅和分紅再投資。
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基金分紅卻被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賦予了太多主觀色彩。如相比于消極分紅的基金,國內多數投資者可能對大比例積極分紅的基金更趨之若鶩。另外從基金管理人的角度,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大比例頻繁分紅也可能成為其營銷策略。
從投資者角度,主要有兩點可能會引起對基金分紅理解的偏差。一是分紅前購買基金,二是分紅后購買基金。前者購買基金就可分紅,直觀上理解好像是占了便宜,后者由于分紅后基金凈值會下降,表面上看好像是以更加便宜的價格買到了基金。但實際上從總價值上看基金分不分紅并無區別。如一只基金在分紅前的份額凈值為1.2元,假設每份基金分配0.1元收益,在分紅前購買,分紅后基金的凈值會下降到1.1元,加上每份0.1元分紅,其實還是1.2元,在分紅后購買,雖可購買到更多的基金份額,但是由于分紅后基金凈值下降了,總價值還是一樣的。投資者覺得占到了便宜只是感官上的一種表象罷了,這只是基金公司投其所好的一種營銷方式。
分紅是法律所規定
基金分紅實際上是由三方制約的,監管層、基金管理人及投資者,并不是任意一方的獨角戲。與監管層相關的主要是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完善,與基金管理人有關的主要是基金合同的實施,而投資者可以選擇適合自己的分紅方式,在開放式基金中也需要選擇是現金分紅還是分紅再投資。
分紅法律法規
基金分紅作為基金產品的一種制度安排,需要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完善來保障投資者的收益。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是《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和2009年4月證監會的《證券投資基金收益分配條款的審核指引》的出臺?!蹲C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的第三十五條和三十六條分別對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做了相關規定,如“封閉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封閉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實現收益的90%”;“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投資者可以事先選擇將所獲分配的現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關基金份額申購的約定轉為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投資者事先未做出選擇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支付現金”?!蹲C券投資基金收益分配條款的審核指引》的出臺進一步完善基金分紅規定,該《指引》主要就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中收益分配方式方面的條款做出了更加具體的限定。
一般而言,在基金臺同及招募說明書中都會就該基金產品的收益分配方式作相關的說明,告訴投資者此基金具體的的分紅比例、時間等信息。挑選基金不能以分紅為依據
如果基金管理人能以投資者利益為先,選擇把在一定時期內實現的收益分配給投資者,筆者認為規范的基金分紅是有意義的。一是落袋為安,也能避免后市風險。二是目前國內相關的稅法規定,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投資者減少了稅收方面的負擔。當然,基金分紅某些時候也顯示了基金經理對后市的一種謹慎的態度,基金經理不愿將投資盈余繼續再投資,也會選擇分紅。
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范文6
關鍵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組織形式 公司型 信托型 有限合伙型
一、現有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組織形式概述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組織形式是指基金所采用的法律確認的組織存在形式,是基金作為整體與投資人等主體發生法律關系的法律資格,是確定基金管理人與投資人關系以及基金內部運行機制的法律基礎。
現有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按組織形式劃分主要三種,即公司型、信托型、有限合伙型。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用公司的形式來組織和運作而形成的私募基金。管理者以基金公司名義對外投資,承擔風險和責任。投資者購買一定的基金份額成為公司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參與公司重大決策。
信托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通過當事人之間以專門的信托契約明確各自的權利與義務而形成的私募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其進行經營管理,投資者僅作為受益人分享利益,無權參與基金運作的重大決策。
有限合伙型股權投資基金是根據合伙協議而設立的基金。有限合伙型基金的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兩種。普通合伙人,一般也稱管理人,以合伙企業的名義對基金進行運作,其以部分資金和技能入伙,負責日常的經營管理,對基金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伙人,一般也稱投資人,投入資金,以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其收入主要來源于基金的利潤分紅,一般不參與基金的運作。
二、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組織形式比較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采取怎樣的組織形式,以法律的安排為前提。原則上只要不違公共利益及道德和秩序就都應得到法律的尊重,受到法律的保護。此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高風險與高收益并存的特征直接影響了私募股權基金組織形式的選擇,采用何種組織形式組建私募基金是當事人之間基于投資的高風險高收益做出的利益的均衡與協調,同時,由于投資人是資金的主要提供者和風險的主要承擔者,基金組織形式的選擇更多是投資人收益、成本與風險因素權衡的結果。
從比較法的角度觀察,歐盟國家和亞洲國家多采用治理結構完整、便于監管的公司型,美國則采用成本低、效率高的有限合伙型。由于不同國家的法律制度和商業環境影響著本國的經濟模式,所以為深入分析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筆者擬從以下四個影響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組織形式選擇的主要因素開始比較探討,即法律基礎、投資收益、投資成本與投資風險。
(一)法律基礎
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基礎主要是《公司法》、《證券法》中關于股份公司與上市公司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其中,《公司法》規定了股份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與上市公司的法律法規為基金組織規范,《證券法》為基金發行規范,《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等為基金行為規范。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嚴格依據公司法而設立的、以公司形式設立并運作的私募股權基金。
信托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基礎主要有《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法》、《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等。雖然涉及信托的法律法規比較多,但是直接規定信托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法規并不多,有待于進一步實踐和細化。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基礎主要是《合伙企業法》、《合伙企業法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等??梢哉f,由于我國有限合伙的立法不太健全,直接限制了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因此需要根據股權投資基金的實踐不斷總結創新,以不斷完善我國的有限合伙立法。
從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來看,《公司法》等系列法規比較齊全和完備,對于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保護更有利,而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信托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基礎相對薄弱,大量的法律法規及配套措施尚未建立和健全,還存在許多空白和漏洞,因此存在一些不確定因素。
(二)投資收益
投資收益的實現從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激勵與約束效率的博弈,因此,激勵與約束效率就成為影響投資收益并進而影響組織形式的重要因素。
從激勵效率上來說,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可參與基金利潤分成或分得公司股份,但是,分成比例一般沒有固定模式,而且要由董事會提出并經股東大會通過才可實施。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可直接參與基金利潤分成,其分成比例可高達20%。信托型管理人一般不參與基金的利潤分成,只收取基金管理費用。因此,從激勵機制的效率看,公司型與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將管理人的收益與資金運用效率掛鉤,能給予基金管理人更大的激勵,效率更高,信托型基金效率相對較低。
從約束效率上來說,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人作為股東,有權參與基金的經營管理,干預管理人的投資行為,約束效率較高,但過多的約束又會限制管理人的投資行為。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人作為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參與經營管理活動,普通合伙人要對基金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信托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人一般無權干預管理人的投資行為。所以,從激勵效率考慮,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比公司型和信托型更高;從約束的效率看,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也更高。
(三)投資成本
投資成本作為投資人和管理人共同的考量因素也影響著組織形式的選擇。投資成本對組織形式的影響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1、基金設立的條件、程序和法律規制的完善程度。無論采取何種組織形式設立私募基金,通常都要具備法定的條件。這種條件是嚴格還是寬松、設立程序簡便還是復雜、設立費用的高低,直接影響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相較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設立要求較高、程序復雜,但有限合伙和公司的規制較信托型私募股權基金更完善。鑒于信托制度在中國發展得不成熟的狀況和曲折經歷,信托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嚴格受到銀監會等部門的監管,需要履行有關審批或備案手續。
2、稅收負擔。設立基金的目的就是要盈利,基金和投資者稅負的輕重對獲利的高低有重大影響。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存在雙重征稅的問題,當公司取得投資收益時必須納企業所得稅,基金投資人從基金中分得的利潤要再納所得稅,因此稅負成本較高。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則避免了雙重征稅,基金本身不是納稅主體,只有投資者對從基金取得的收益才納所得稅。我國的信托面臨重復征稅、稅負不公、納稅義務人及稅目稅率不明確等問題。從理論上講公司制存在雙重征稅的問題,但由于我國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可以獲得稅收優惠政策,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稅負未必高于信托和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四)投資風險
投資者追求收益,但同時也會考慮投資失敗的風險。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人要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樣,管理人的風險與基金的命運緊密相連,管理人出于自身的風險考慮也會努力經營以降低投資失敗的風險。而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人作為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避免投資失敗風險的積極性比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要低,信托型私募股權基金的管理人一般不參與基金的利潤分成,只收取基金管理費用,其降低投資失敗風險的訴求會更低一些。
三、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組織形式比較的結論
綜合以上分析,上述三種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均各有利弊,但是相對而言,信托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局限性較大,公司型比較適應我國當前的法制環境,可以獲得更大的政策扶持,其治理結構更加科學與完善,監管更加得當,因此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可以作為現階段的最優選擇。另外,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則具有更長遠的制度優勢。考慮到目前世界其他國家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實踐經驗,結合市場的長遠發展來看,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無論是在稅制上還是在設立和資金募集上,都有著公司型和信托型無法比擬的優勢。我們要做的就是借鑒國外發達國家的經驗,為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兩種組織形式提供完備的制度基礎,然后將組織形式的選擇交由市場主體自主選擇。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