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產權的法律規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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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產權的法律規定范文1

房屋產權人指的是產權所有人,也就是產權擁有者,法律上認定的是財產,包括動產與不動產登記的合法擁有者。

產權人包括擁有房屋一切權利,同時還包含房屋地契的權利。產權人是指該戶的戶主,與房屋無關,可以既是戶主又是房屋產權擁有者,也可以不是戶主,卻是房屋產權擁有者。房產證的登記產權人不一定是房屋所有人,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的外在表現形式,只具有推定的證據效力,該房屋到底屬于誰,還要看該房屋的實際出資人是誰、誰對該房屋一直占有使用等情況來綜合判定。

房屋產權是指房產的所有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所享有的權利,也就是房屋各項權益的總和,即房屋所有者對該房屋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房屋產權由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法規為40、50年或70年不等,屆滿自動續期,續費按當時的1%-10%來增收(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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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產權的法律規定范文2

房產管理局主要是負責管理住宅產權的確定和發放房屋產權的證明,對于房產糾紛沒有義務進行調解或做出行政處罰,負責全市城鎮公有住房確權發證,辦理產權產籍變更手續。

房屋產權是指房產的所有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所享有的權利,也就是房屋各項權益的總和,即房屋所有者對該房屋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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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產權的法律規定范文3

瓊山區府城鎮云露社區馬鞍街50號(原26號)第二進房屋,是第三人邱德春1987年4月23日向原瓊山縣府城鎮云露管區和瓊山縣府城鎮人民政府申請補辦建房用地手續,經管區和鎮政府同意后,報原瓊山縣建設委員會審批,同意施工擴建的。1989年第三人邱德春向原瓊山縣人民政府申請私有房屋產權登記,縣政府受理后,派員實地丈量,經審查后,于1989年4月7日給予房屋產權登記,并向第三人頒發了瓊山房證字第000216號房屋所有權證。該房屋一直由原告楊女不三第三人邱德春母親居住。1997年第三人向被告瓊山市人民政府申請換證,被告經審查,于1997年8月7日向第三人換發了云露房證字第970116號房屋所有權證。2002年6月,第三人帶人回來商議出賣該房時,原告楊女不三、邱德芳(邱德春兄弟)知道后,出面阻攔,認為該房屋屬原告與第三人的共有財產,第三人瞞著原告以自己的名義向被告申請頒證,被告不作調查,也未按法定程序征求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其發證程序不合法,遂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被告為第三人換發的云露房證字第970116號房屋所有權證。

二、評析

本案涉及民行政糾紛與民事糾紛的意合問題。正確處理此類案件,必須把握好房產登記的性質和房屋簽證案件合法性審查應遵循的原則。

(一)關于房產登記的性質問題審理房產登記案件,首先要搞清楚房產登記的性質。我國《房地產管理法》第五章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并頒發房產所有權證書”。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房產登記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登記機關應當事人的申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屋產權予以書面記載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房產登記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房產登記是房產登記機關依照《房地產管理法》實施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政行為;第二,房產登記是應申請而為的行政行為。房產登記機關不得主動為之,只能是被動行使職能;第三,房產登記是羈束的行政行為。房產登記機關對申請人的申請是否給予登記,無自由裁量權,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房產登記機關必須依法受理并予以登記,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應當拒絕登記;第四,房產登記的內容是相應的房產權利。由此我們發現,房產登記這一行政登記行為與其他行政行為的不同之處,在于其本身并不是賦權行為,不創設權利、義務,登記所產生的僅僅是公示和公信的效力。通過登記,社會公眾可以通過查詢,了解相關的權利狀況,以便指導自己的行為。房地產管理法之所以規定登記制度,其目的在于規范房地產管理秩序,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二)房產登記案件的合法性審查應遵循形式審查的原則房產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是否予以登記,取決于當事人的申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一般來說,房產登記機關應當事人申請,對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只作形式審查,形式上符合法定條件,即予以登記,至于當事人申請登記的產權的取得是否合法,相關事實是否真實不在審查之列。究其原因,主要是由房產登記的性質決定的。由于房產登記本身并不創設權利,房產登記機關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只是對當事人已經取得的房產權利進行書面記載,而不是對當事人及其利害關系人的待定權利進行確權或裁決。因此,作為申請人向房產登記機關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形式合法,內容真實。而法律之所以規定形式審查,其基礎是推定申請人是善意的、真誠的,其提交的申請材料是真實的、合法的。如果登記的產權確實存在爭議,也必須通過確權之訴予以解決。

由于房產登記機關進行房產登記時,法律只要求其進行形式審查,而當房產登記機關的登記行為被起訴到法院后,法院對房產登記機關的登記行為也應遵循形式審查的原則,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實體法律關系不作實質審查,房產登記機關只要能證明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且程序合法,該房產登記行為就屬合法。即使出現形式合法,而產權不真實或者虛假的情況,該責任也應由申請人負責。申請人具有向房產登記機關提供形式合法、產權真實的材料的義務,其以不真實或虛假的材料騙取房產登記機關的登記,由于缺乏合法的事實基礎,應當依法確認無效。而房產登記機關對申請人的申請僅限于形式審查,其產生的僅僅是公示和公信的效力,其本身并不是確權,因此,該責任不應由房產登記機關負責,對房產登記機關的審查要求不能過于苛刻。

(三)對本案的審查意見上面我們分析了房產登記的性質和合法性審查的原則,我們在審理該類案件時,應當遵循這個原則。在本案的審理中,就是因為在合法性審查的原則上發生分歧,產生了兩種不同的審查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該案必須查清楚該房屋產權是原告、第三人共同共有,還是第三人個人所有,只有房屋產權的歸屬搞清楚了,才能確定被告的頒證行為是否合法。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原告的訴請,行政訴訟的審查范圍應限于被告頒證行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原告與第三人之間的產權糾紛應通過民事訴訟,按照確認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法律、法規予以審查,產權糾紛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審查范圍。筆者同意第二種審查意見。房產登記案件的合法性審查,應遵循形式審查的原則,前面已經作過分析,這里不再重復。試想一下,如果按照第一種意見,對原告、第三人之間的產權進行審查,在審判程序和適用法律上,勢必要按照民事訴訟的程序、適用民事實體法進行審查,由審查被告的頒證行為轉為審查原告與第三人之間房屋產權糾紛,這樣就會造成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混亂,也超出了行政訴訟的審查范圍。這種意見不可取。

房屋產權的法律規定范文4

員工告銀行一波三折

1993年A銀行與B保險公司建立業務合作關系,雙方口頭約定A銀行代辦B保險公司保險業務,B保險公司向A銀行提供面積180平方米的門市房供A銀行辦公使用,代辦費用抵償房租,N年后房屋歸A銀行所有。2004年A銀行準備上市,對上述門市房在內一批閑置資產進行處置,經評估確認該房產價值為50萬元,該行員工賈某與主管會計工作的副行長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賈某以52萬元價格購得該房產,隨后房產交付賈某使用,賈某將該房屋出租,每年租金約為3萬~10萬元不等。同時,賈某積極運作辦理產權事宜,并出具書面承諾以無籍房辦理產權,出現后果自行承擔,該行則出具該房屋屬于無籍房的證明。2005年7月,某市房產管理部門為賈某頒發房屋產權證書。2008年B保險公司對自有房產進行清理,發現該房產被賈某辦理產權登記,要求房產登記機構撤銷錯誤登記未果,遂訴訟至某區人民法院,同時將賈某及A銀行列為第三人,庭審中A銀行無法提供以合作方式取得B保險公司該房產權屬的任何證據,經一審、二審審理,賈某的房屋產權證書被依法撤銷。賈某遂與A銀行協商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協議,2009年9月賈某A銀行,要求A銀行返還購房款52萬元,并依據該房屋市價要求A銀行賠償經濟損失200萬元。2010年3月某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A銀行與賈某房屋買賣合同無效,A銀行存在締約過錯,依法應承擔責任。故依據委托評估公司對該房屋現值評估報告,判決A銀行返還賈某購房款52萬元,賠償賈某信賴利益損失200萬元,并承擔評估費、訴訟費。A銀行認為法院判決于法有據,請示總行批準其不上訴意見??傂蟹墒聞詹空J為人民法院判決不當,指令A銀行上訴,并安排總行公司律師進行上訴審,同時會同紀檢監察、內控合規等部門對A銀行資產處置違規問題進行查處。2010年9月,某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A銀行返還賈某購房款項52萬元,并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無需承擔信賴利益損失賠償責任,訴訟費用等由賈某與A銀行共同承擔。A銀行總行有關部門對相關責任人進行了必要的處分。

A銀行通過上訴,基本上實現了維權目標,一宗法律事實沒有重大變化的無效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為何兩審判決結果迥然不同?

信賴的利益法理依據何在?

該案中,一審法院以賈某存在信賴利益損失為由,判令A銀行賠償賈某200萬元損失,A銀行是否存在締約過錯?一審法院判決是否符合信賴利益的內涵?一審法院判決是否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締約人在締約過程中故意或者過失地違反先合同義務時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構成要件包括先合同義務的違反、締約過程中存在過錯、損失的發生、因果關系等要素。締約過失民事責任的承擔與當事人主觀是否存在過錯密切相關。依據民法原理,民事責任的完整構成要件通常包括主體、客體、主觀、客觀四大要件。在主觀上,無過錯原則明顯區別于過錯原則,即不管行為人有無過錯而依據法律特別規定承擔的責任,無過錯的責任以法律的特別規定為限,沒有法律規定任何人都不承擔無過錯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本身以違反先合同義務為前提而構建,而違反先合同義務本身就是一種過失,締約存在過失是這種責任產生的基礎。A銀行與B保險公司口頭約定以N年保險代辦費用抵償房屋買賣合同之價款,A銀行主觀上似乎沒有過錯,主觀過錯不以A銀行自身錯誤認識為要義,一是支付對價沒有證據支持,既沒有書面合同約定,也未有相關證人的合格證言。二是房屋權屬確認的法律依據是房屋產權登記要式法律行為。A銀行出售沒有有效取得房屋產權的房屋給賈某,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效,A銀行存在過錯。作為房屋購買人的賈某,一方面為A銀行管理固定資產,熟悉國家房地產管理法規,明知所購買房屋沒有取得有效的房屋產權手續而購買。另一方面,承諾對購買無籍房可能出現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擔,賈某的過錯十分明顯。某區法院只認定A銀行存在締約過錯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

信賴是信任依賴,是誠實信用民事法律原則的重要內容,也是是私法與公法保護的重要內容。一審法官認為A銀行存在締約過錯,依法應當承擔締約過錯民事責任,賠償原告信賴利益損失,實際上,信賴利益與締約過錯民事責任不能完全等同。從法理上分析,信賴應當具備相信他人的意思表示或外觀權利合理的善良心態,并基于內心信賴而為一定的民事行為,同時因信賴對原先狀態的改變等三個要素。信賴利益在本質上為一種既存利益,它以信賴受損導致履行利益無法實現為保護前提,以將信賴者的財產狀況置于訂約前的狀態為目標。賈某的損失、或利益、或房價暴漲出現變化、或者既存利益到底是什么?是房屋的現在市價與原始購買房價的差異,還是賈某出租房屋可能帶來巨額收益?討論這個問題的前提是必須將賈某與A銀行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之前該房屋的產權狀態作為前提。該房屋所有權公示所有人系B保險公司所有,無論是A銀行還是賈某對此是明知的,賈某作為A銀行的固定資產崗位管理人對固定資產的法律權屬狀態十分明晰,即便A銀行與B保險公司存在口頭約定,在房屋產權登記簿沒有記載、沒有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的情形下,該約定沒有且并不能改變房屋權屬的法律性質。一方面,在B保險公司與房產登記機構涉及賈某房屋產權訴訟中,A銀行無法提供以N年保險代辦費用作為房屋購買價款的任何證據,在賈某A銀行過程中該證據同樣沒有出現,有關人員所述不能構成法律事實,不能影響該房屋法律權屬的認定。另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屋管理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權屬有爭議的、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禁止轉讓?!盇銀行與賈某的房屋買賣顯屬法律禁止的行為,始終無效。

A銀行與賈某房屋買賣合同因法定要式程序違法而導致合同無效,雙方當事人不能依約取得履行利益。因而無法產生信賴損害賠償責任的外觀形式,即無合法房屋權利的外觀憑證,信賴成為無源之本。信賴力來源于兩個方面,一是法律規定,二為社會經驗法則,換言之,賈某并非善意取得,于法于社會經驗都應當知道交易的非安全性,且其承諾承擔交易可能存在的巨大風險,交易的安全權價值是信賴利益產生的基礎,當事人主觀是否存在過錯決定能否產生信賴利益。賈某主觀的過失是所謂信賴利益受到損害的原因之一,賈某因此無權要求A銀行承擔信賴利益損害賠償。某法院一審判決不僅依據事實錯誤,而且過錯責任認定不當。

我國民事法律制度深受德國民法的影響,在法律規定上,沒有對締約過失責任與信賴損害賠償責任做必要的區分,《合同法》的頒行標志著我國締約過失責任制度已經全面確立,法律條文蓋然性為法院司法留下了隱患。某法院在一審判決時正是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判決A銀行承擔賠償責任。實際上在《合同法》中,不僅第五十八條涉及合同無效賠償,《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钡谒氖龡l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焙贤ㄖ幸幎撕贤鄬θ酥覍崱⒈C?、通知、照顧、保護等附隨義務,違反合同附隨義務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侵權責任法》中也有相應的規定。只不過《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專門規定了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痹撘幎ㄊ只\統,沒有區分合同不成立、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合同無效(絕對無效與相對無效)、合同有效或者被撤銷的原因,無論欺詐、脅迫,還是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一律適用該條規定,因而其賠償責任范圍的界定成為類似案件爭議的焦點。很明顯,A銀行與賈某都負有先合同義務,購房合同因雙方混同過錯無效,交易雙方應當按照過錯大小承擔相應責任。其具體責任的界定必須考量過錯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

賈某的損失是不是A銀行惡意為之,若A銀行故意隱瞞所處置房屋產權狀態,提供虛假產權證明或者協議,則A銀行構成侵權,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信賴利益賠償責任的范圍,屬于法定賠償范圍,主要限于信賴利益賠償,包括直接財產損失和機會利益損失,不包括非財產上的損害。直接財產損失通常表現為基于信賴狀態而支出的締約或履約成本,而機會利益損失則表現為基于信賴而放棄的其他締約機會的損失。如果信賴利益損失的產生系一方侵權而為,則適用《侵權責任法》有關規定,受害人喪失締約機會可能基于被迫也可能源于被惡意欺詐所產生的信賴,其損失則是因故意侵犯他人物權、人身權或者知識產權等絕對權利,致使受害人喪失與他人締約獲利的機會,或者采取欺詐、脅迫的手段致使受害人放棄與他人締約獲利的機會所造成的損失。賈某的損失不是A銀行侵權而產生的損失,賈某與A銀行締結房屋買賣合同直接損失主要是極少的交通費用、產權證書工本費用,而間接損失系其放棄其他締約的機會損失,其損失包括資金成本以及該資金購買其他房產可能帶來的收益,因賈某在房屋買賣合同中與A銀行具有同等的過錯,故其購買其他房產可能帶來的收益與賈某從占有房屋并出租取得的收益等同。同時,A銀行在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對賈某出租房屋收益亦未主張,因此法院無需另行保護。

賈某所享有的返還利益為其購房款項,其信賴利益則為購房資金比照人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其期待利益則為購買該房屋可能帶來的收益,包括房屋自然增值。因租金能夠反映房屋增值價值,租金收入已被賈某實際取得,法院對其請求賠償預期租金主張不予以支持,于理于法都有充分的依據。一審法官將賈某的信賴利益等同于A銀行的單方違約責任甚至是侵權責任,通過房屋現值評估把不存在的信賴利益演化為抵賴利益,屬于錯誤理解、運用法理。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一審法院錯誤認定締約過錯責任,沒有區分合同相對無效與絕對無效,錯誤的將混同過錯形成損失等同于違約責任、侵權責任形成損失,等同于信賴利益,導致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法律責任分配不當,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糾正,不僅符合法律規定,也符合相關法理論證。

銀行的啟示

A銀行因處置資產被自己內部員工狀告,是銀行業典型的“烏龍球”事件,表面上為偶然事件,其實質違規處理閑置資產必然后果,教訓亦深刻。

操作風險不容忽視。近年來,銀行業處置閑置資產和剝離不良資產引發的被訴案件顯著上升,其中道德風險是發案的最重要原因之一。A銀行與B保險公司合作關系不僅沒有合同約束,而且還存在代辦費用收支不明等問題。賈某作為A銀行管理固定資產崗位工作人員,直接購買A銀行處置閑置資產,是典型的關聯交易行為。A銀行分管財務工作的行領導違反銀行內部規定,而與賈某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等等,均不同程度表現為操作風險。強化從業職業操守與道德教育,抑制道德上的逆向選擇風險,已經成為銀行業防范操作風險與法律風險、穩健經營的必然選擇。

內控機制嚴重缺位。健全的內控機制建設是“好銀行”的一條重要標準。A銀行被訴之所以一波三折,一方面,該行內部管理十分混亂,產權維護不利、法律文件缺失(與保險公司合作協議丟失、處置資產評估報告丟失)、印鑒管理缺失等。另一方面該行有章不循、有制不依,違規不究,對內部人問題缺少正確認識,被訴案件折射出A銀行內控建設嚴重缺位。建設現代化的“流程銀行”必須從內控制度建設入手,杜絕內控機制缺失導致違規事件的發生。

訴訟有失水準。內部員工案件,具有一定特殊性,一般來說應當請求上級行指派人或外聘律師,本行員工自行不僅存在水平能力不足風險,而且還不容易處理員工之間可能因利益形成的對立關系。該案中,有關證據未能徹底盡職調查,在賈某人提出適用《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時,未能就過錯問題進行辯論等。人對案件的認識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訴訟風險化解,可以說,提升商業銀行基層機構管理人員與法律專業人員的基本素質刻不容緩。

房屋產權的法律規定范文5

關鍵詞:農村舊村改造評估;房屋權屬;房屋面積確定;解決方法

中圖分類號:F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19-0096-01

為了適應城市發展的需要,城市郊區的農村集體土地被政府征收轉為國有土地。國家在對農村土地的征收過程中,許多工作都是針對農村舊村改造而進行的。在對農村舊村進行改造的過程中,拆遷評估的工作程序是:首先對農村房屋權屬和房屋面積進行確定,然后再根據實物補償或者貨幣補償的原則進行房屋的評估測算,最后得出評估值。但是實際的拆遷評估工作中,在對房屋權屬和房屋面積的確定過程中,經常會有如下問題出現。

1 農村舊村改造拆遷評估工作中常見的問題

1.1 房屋的權屬問題

農村舊村改造項目的評估工作與城市房屋拆遷的評估工作有著本質的區別。最本質的區別便是土地的所有權問題。城市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而農村土地屬于農村集體所有,其中農村宅基地也是屬于農村集體所有的。農民擁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在宅基地上建設的房屋屬于農民個人所有,頒有房屋產權證書。如果兩證齊全,可以根據農村舊村改造項目實物補償(拆一補一)原則進行評估測算,在這種情況下,評估工作不存在很大的風險性。

在對房屋產權證進行現場勘查復核過程中發現,雖然農民擁有集體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書,但是證書卻與現實狀況并不相符,這就很難確定房屋權屬問題。主要存在下面的不符情況:房屋所有權證書與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及土地和房屋的所有人并不相符。

有些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是在20世紀80年代頒發的,已經過去20年,土地和房產證上使用權人和所有權人可能已經將房屋遺贈給后代,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應到相應的管理部門辦理過戶手續,但是農民法律意識薄弱,沒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導致現實房主與產權人不相符,部分房屋因此發生產權糾紛。還有部分農民直接將產權證上的產權人姓名進行涂改,使產權證書失去法律效應。這些做法都給拆遷評估工作中的房屋權屬核實造成巨大困難。

1.2 房屋的面積問題

1.2.1 農民自身原因

農民在領取房產所有權證書之前,考慮到稅費的問題,往往少報房屋的面積。在領取房屋產權證書之后,由于時間的推移,又進行改建、翻新,在這些情況下,產權證書上的房屋面積無法與實際情況相對應。

1.2.2 產權證書辦理年限不同,導致產權面積不同

進行舊村改造的地區,房屋產權證書的辦理年代也是不同的。在實際調查中發現,這些不同年代辦理的產權證書導致在同一地區同樣房屋面積確認的不統一性。

有些產權證書是在20世紀80年代末辦理的,還有部分村民在2000年左右辦理了新版的房屋產權證書。新的產權證書是在房屋進行翻新或者重建之后根據房屋的現實狀況辦理的,基本上可以真實的反映房屋的面積及現狀。在20世紀90年代之前的房產證已經不能反映房屋狀況,主要原因是農村地區對于房屋的翻新、加蓋等方面沒有明確的法律制度規定,農民便根據自己的需要,隨意更改自有房屋的面積大小和結構。這些房屋經過翻修、改建,已經無法按照房產證進行核實。在同一區域存在這樣兩種狀況,會使相同狀況的房屋由于房產證辦理年限的不同而產生不同的拆遷評估價值。這種情況的存在使房屋評估價值很難確定。

在進行拆遷評估時,估價師無法根據產權證書來核實房屋的真實狀況,無法進行房屋的有證面積和無證面積的準確計算。這些都直接影響到估價師的評估工作。

根據有關規定,只有房屋的有證面積才能進行相應的補償。按照有證房屋實物補償(拆一補一)的原則,農民會有很大的損失,必然會給后期的拆遷工作帶來很大的困難。如果按照現實面積進行評估,又會為房地產估價師和估價單位帶來很大的評估風險。在評估實務工作中,如何解決上述問題是農村舊村改造評估工作的核心內容。

2 解決方法

針對上面出現的問題,經過不斷的實踐和研究探討。在評估工作中,經常采用以下方法解決上述問題:

2.1 房屋的權屬問題的解決方法

針對權屬不明現象,根據產生產權不明的根源不同,采取不同的方式進行確權。

對于沒有產權糾紛僅僅是繼承等原因造成的產權人改變的情況,評估工作的確權工作主要是同房屋主管部門、土地主管部門和公證部門一起完成。而對于具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即使會同相關管理部門仍未能確權的,可以進行產權不明房屋的評估工作,與確定產權房屋的評估原則和評估方法相同,但是要注意在評估過程中應注明權屬不清的原因。

2.2 房屋面積不清的解決方法

同一個地區即使房屋的面積隨著產權人的翻新、改建等發生變化,農村宅基地的面積也是固定不變的,因此農村宅基地面積的確認是容易的。根據農村地區這一獨特的土地使用權占有方式,在農村舊村改造評估中,使用宅基地的面積作為評估的基礎數據,然后根據宅基地的面積來進行拆遷補償,這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時間變化等不同因素導致的產權證書面積差的問題。

房屋產權的法律規定范文6

買受人: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過多次協商,一致同意訂立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將自有坐落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房屋__________間,建筑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售賣給乙方。

二、甲方出售給乙方的房屋東至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附四至平面圖一張)。其房屋包括陽臺、走道、樓梯、衛生間、灶間及其他設備。

三、上列房屋包括附屬設備,雙方議定房屋價款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由甲方售賣給乙方。

四、房屋價款乙方分三期付給甲方。第一期,在雙方簽訂買賣合同之日,付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第二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第三期,在房屋產權批準過戶登記之日付清。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據。

五、甲方應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__天內將房屋騰空,連同原房屋所有權證等有關證件,點交乙方,由乙方出具收到憑證。

六、在辦理房屋產權轉移過戶登記時,甲方應出具申請房屋產權轉移給乙方的書面報告。如需要甲方出面處理的,不論何時,甲方應予協助。如因甲方的延誤,致影響產權過戶登記,因而遭受的損失,由甲方負賠償責任。

七、本合同簽訂前,該房屋如有應繳納的一切稅收、費用,概由甲方負責。本合同發生的過戶登記費、契稅、估價費、印花稅由乙方負擔。其他稅費按有關法律規定,各自承擔。

八、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一天按房價總額的3‰計算違約金給與乙方。逾期超過3個月時,乙方得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并應賠償所付房價款同額的賠償金給乙方。

九、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日期給付房價款時,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5‰計算的違約金給與甲方。逾期超過3個月時,甲方得解除本合同。解約時,乙方已付的房價款作為賠償金歸甲方所有。

十、甲方保證其出賣給乙方的房屋,產權清楚,絕無其他項權利設定或其他糾紛。乙方買受后,如該房屋產權有糾葛,致影響乙方權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負責清理,并賠償乙方損失。

十一、交屋時,乙方發現房屋構造或設備與合同約定的不符,經鑒定屬實,甲方應于1個月內予以修理,如逾期不修理,乙方得自行修理,費用在房價款中扣除。如修理仍達不到合同約定的要求,乙方得解除合同,解約時,甲方除返還全部房價款外,并按本合同第八條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十二、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包括庭院圍墻等)所有權屬于國家。乙方取得上述房屋占有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并依照國家法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及其他有關費用。

十三、本合同的附件與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方各執1份,另2份分別送交房產和土地管理機關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

立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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